2026_352_龚某失火案.md
title: 352_龚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龚某失火案
- 法院: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龚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缓刑考验期一年内进入林区从事野外用火
- 来源:http://fj.lyct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5/id/9310013.shtml
正文
春耕时节,焚烧田埂、清理秸秆等用作肥料,是常见的传统农事活动,但其中隐藏着不可忽视的火灾隐患。看似寻常的“一把火”,稍有不慎便会引发山林火灾,不仅破坏生态,还会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近日,长汀法院审结一起因焚烧稻草杂草引发的森林火灾案,被告人因失火罪获刑。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9日,被告人龚某在自家农田除草时,为清理田间稻草和杂草,用打火机将其点燃。在主观认为明火已扑灭后,龚某便离开现场,后未燃尽的火苗随风引燃周边杂草等易燃物,引发森林火灾。龚某在回家途中发现火情后,立即返回现场扑救,但因火势蔓延过快,最终扑救不及,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达90亩。 案发后,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其积极主动支付扑火费用,并取得案涉山场所有户主的谅解。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在野外用火时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90 亩,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考虑龚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扑火费用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龚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适用刑事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一年内进入林区从事野外用火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焚烧田埂、秸秆看似是“清理田地的小事”,但通过本案也提醒农户们切勿心存侥幸,忽视野外用火安全。春耕时节天气多变,加之风力不定,极易引发火势蔓延。一旦酿成山火,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扑火费用、生态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更会破坏家乡生态环境,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谓“一火毁多益”。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春耕、秋收、清明等火险高发时段,烧田埂、烧秸秆、炼山等野外用火行为均被明确禁止,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