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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399_丁某失火案(天台).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6/民事赔偿 年份:2026 大小: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3:54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浙江年份/2026

title: 399_丁某失火案(天台)

updated: 2026-08-04

丁某失火案(天台)

正文

本报讯(记者何 赛 通讯员牟心怡)清明节来临,4月3日,台州中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祭祀祭扫的相关规定,时刻绷紧野外用火‘安全弦’,谨慎使用明火,莫要因一时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大祸。” 此前,天台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丁某在天台县某村的山上扫墓,点燃香、蜡烛进行祭拜后,未将香烛彻底熄灭即离开墓地,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总过火林地面积超过5公顷。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主动投案自首,支付森林火灾扑救费2万元,并取得山林承包人的谅解。后续,天台法院以丁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此之外,失火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6/民事赔偿/2026_399_丁某失火案(天台).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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