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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690_韩某与雷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6/民事赔偿 年份:2026 大小:4.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5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6:46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违章动火法律/民事赔偿地域/陕西年份/2026

title: 690_韩某与雷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updated: 2026-08-04

韩某与雷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正文

提供劳务受伤工头无额外获利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5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召集工人共同为企业提供劳务,未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的,是否属于承揽关系?是否需要对工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513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区分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核心要看是否存在经营性收益、是否独立交付工作成果:如果召集工人的人员仅收取自身劳务报酬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成本费,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没有赚取额外的承包利润,也不独立向发包方交付最终工作成果的,应当认定为共同为发包方提供劳务,不属于承揽关系,无需对其他工人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由发包方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真实案例 陕西某公司需要拆除自有彩钢棚,联系雷某找人施工,双方约定工期1天,总费用2400元。雷某召集韩某等4人共同施工,约定每人日薪400元,雷某自己的400元包含开车拉工人往返的交通成本,无额外利润。施工过程中,雷某雇佣的无资质电焊工违规操作引发火灾,导致韩某面部烧伤并从3米高棚顶坠落,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雷某与陕西某公司构成承揽关系,判决雷某承担50%赔偿责任、陕西某公司承担30%责任、韩某自担20%责任。雷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二审审理查明雷某未从中获利,仅为劳务召集人,改认定雷某与韩某共同为陕西某公司提供劳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陕西某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共计234632.99元,雷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6/民事赔偿/2026_690_韩某与雷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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