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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694_吴女士与某饭店健康权纠纷.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6/民事赔偿 年份:2026 大小:4.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3:51
场所/餐饮场所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用火不慎原因/燃气泄漏法律/民事赔偿

title: 694_吴女士与某饭店健康权纠纷

updated: 2026-08-04

吴女士与某饭店健康权纠纷

正文

案件快报 | 食客就餐灶台起火,法院判定餐馆担责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饭店灶台起火、顾客被烫伤引发的赔偿案件,判决饭店经营者赔偿顾客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元。在此提示各位餐饮人,在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顾客的人身安全,做好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准备。 基本案情某天,吴女士与朋友去某饭店吃饭。就餐过程中,饭店服务员在铁锅内放入食材、调整好火候,吴女士和朋友刚要吃饭时,铁锅灶台突然起火,将吴女士的双手、双前臂、面部烧伤。饭店工作人员及时将吴女士送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吴女士按照医嘱先后多次去医院复查。事后,吴女士多次就此事与该饭店协商,但饭店一直借故拖延。于是,吴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该饭店赔偿吴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该饭店辩称,原告在就餐时有转桌的行为,其自身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有过错,饭店只同意承担医疗费,其他部分不同意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被告饭店吃饭受伤,被告虽提出原告有过错的意见,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法院认为被告餐饮公司未能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合理损失的赔偿。 对原告主张各项费用,于法有据的,法院予以认定,依据不充分的,法院予以酌减。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公司给付原告吴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活中,火锅、烤肉、铁锅炖等餐饮场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餐饮店的经营者,对于就餐的顾客,应该尽到合理、审慎、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好顾客在其经营场所用餐过程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均不受侵害。 具体到本案中,饭店经营者应注意保障灶台、铁锅的使用安全,加强对于燃气检查,对顾客的不当操作应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提醒。若因设备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诸如就餐时应远离火源等危险源,不要任意操作餐饮设备等。 本案中,被告虽辩称原告在就餐中有转桌行为,对该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转动餐桌是顾客的正常就餐行为,不属于故意破坏餐厅设施、餐饮设备的行为。因此,法院对被告关于吴女士有过错的主张不予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字 / 荣幸 编辑 / 李玲昊

原标题:《案件快报 | 食客就餐灶台起火,法院判定餐馆担责》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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