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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1553_葛某诉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案
updated: 2026-08-04
葛某诉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案
-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 裁判日期:2026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2026)冀行申86号
- 当事人:葛某、衡水市住建局
-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验收影响业主共同使用和安全等权益,可由业委会或过半数业主提起;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来源:https://www.sohu.com/a/1045601093_121123773
正文
☑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同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的消防验收应当区别情形办理,即对于特殊建设工程,需由建设单位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后报请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根据上述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行为,影响的是业主共同的使用和安全等权益,如对该行为不服,可由业主委员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行政诉讼,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裁判文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冀行申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葛某,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 再审申请人葛某因诉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衡水市住建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撤销行政行为不予立案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1行终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某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再审申请人的住宅与本案所涉1-1,东西间距最小仅2.03米。衡水市住建局对该商业楼作出的消防验收行为,直接关系到再审申请人的相邻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日照、采光等。再审申请人曾因建筑间距及消防问题多次向衡水市住建局投诉,但未获解决,再审申请人作为相邻权人,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再审申请人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了“确认被告作出的消防验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这一请求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原审法院在未对消防验收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任何实体审查的情况下,仅以原告资格问题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实质上遗漏了本案的核心诉讼请求,程序上存在瑕疵。综上,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同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的消防验收应当区别情形办理,即对于特殊建设工程,需由建设单位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后报请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根据上述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行为,影响的是业主共同的使用和安全等权益,如对该行为不服,可由业主委员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行政诉讼,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葛某并非消防验收行为所涉建筑物的业主,而是该建筑物的相邻关系人,且争议基于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形成,以另案诉讼解决为宜。综上,葛某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葛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 晨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堵中阳 二O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紫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