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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洞口大道峰惠超市消防未备案处罚案
法院: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执行
案由/罪名:强制执行
文书号:洞城综执罚决字〔2026〕第07号
当事人:洞口大道峰惠超市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处罚款并逾期将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https://www.dongkou.gov.cn/dongkou/cfqz/202606/8efd9f8bc2b94d8a93b681ab6ab0bf0c.shtml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执罚决字〔2026〕第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执罚决字〔2026〕第07号 被处罚单位全称:洞口大道峰惠超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MAEY11GW59 住(地)址: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文昌街道文昌北路和洞口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黄爱娣
身份证号码:430525******7425 住址: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栗山路14号 电话:156**5168
经查明,你(单位)在 洞口县文昌街道文昌北路和洞口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地段,进行的
峰惠超市装修装饰项目,因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证据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以行政主管部门函告为基准。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容: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 无 。 本案适用的依据及依据选择的理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超市项目在装修装饰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消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在装修装饰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消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
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本案法定情节:1、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进度超过50%;2、建设单位完成消防验收后,逾期一个月以上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 本案酌定情节:自收函之日起,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已消除;消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本案适用
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建设单位第9项: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第33项: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洞口大道峰惠超市有限公司运营的峰惠超市
项目在装修装饰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消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规定,我局于2026年 5月
11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洞城综执罚事先告字〔2026〕第
0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峰惠
超市二次装修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件线索退回的回复函(洞建案移[2025]012号);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洞建案移[2026]003号);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片、施工合同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峰惠超市二次装修项目在装修装饰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6%的罚款:488000元×1.6%=7808元; 2、对洞口大道峰惠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娣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7808元×8%=624元; 3、对洞口大道峰惠超市有限公司运营的峰惠超市项目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消防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备案,待主管部门抽查后方可继续投入使
用;并处5000元罚款。 合计罚款数额:13432元。(大写:壹万叁仟肆佰叁拾贰元整)
请当事人于2026 年6
月12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
2026年6月12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5日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