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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某餐饮店占用疏散通道处罚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6/行政诉讼 年份:2026 大小:3.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1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34
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类型/教学课件场所/餐饮场所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河南年份/2026

title: 1823_灵宝市某餐饮店占用疏散通道处罚案

updated: 2026-08-04

灵宝市某餐饮店占用疏散通道处罚案

正文

灵(城关)罚决字〔2026 〕0001号 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关)罚决字〔2026 〕0001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张*梁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224*****7114 住址:灵宝市城关镇长乐社区虢园新居 本机关于2026年4 月3日对你(单位)灵宝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4月2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长安路西段灵宝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一楼北侧安全出口处放置冰柜占用疏散通道且第二安全出口上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张梁作为你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的店长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在我大队检查后,能够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城关)责改字〔2026 〕第0001号,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 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 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将罚款缴纳至 中原银行灵宝支行银行(账号:810011******1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灵宝市(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 市(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 “强制执行” )。 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6/行政诉讼/2026_1823_灵宝市某餐饮店占用疏散通道处罚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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