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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1825_厦门金育工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处罚案
updated: 2026-08-04
厦门金育工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处罚案
- 法院:厦门市同安区祥和街道办事处
- 裁判日期:2026
- 案件类型:执行
- 案由/罪名:强制执行
- 文书号:-
- 当事人:厦门金育工贸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罚款28000元,逾期将申请强制执行
- 来源:https://www.xmta.gov.cn/zc/zfxxgkzl/zjzfxxgk/xhjd/zfxxgk/zfxxgkml/qtyzdgk/202607/t20260708_1154096.htm
正文
- 索 引 号:XM05907-30-01-2026-001
- 备注/文号:同祥和行罚决字〔2026〕02号
- 发布机构:祥和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祥和行罚决字〔2026〕02号 当事人:厦门金育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4A49L05,法定代表人:林丽珠、住所/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双富路10号1-1。 根据 有关部门移送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对你(单位)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2026年6月11日,我街道办事处收到厦门市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函》(编号:同消违移字〔2026〕第0009号),该函载明:2026年6月10日,厦门市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厦门金育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问题:1、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报警主机存在多处火警、故障、反馈点位;2、消控室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存在故障、电流报警;3、消控室消防设备电源状态主机存在消防电源故障、供电中断;4、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主机远程启动4#风机,未收到反馈信号;5、消防控制室屋面高位水箱水位显示装置显示水位异常;6、配电室3台柜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的瓶头电磁阀启动线均未接入气体灭火控制器;7、水泵房1处消防电话未通电;8、水泵房1的消火栓泵控制柜、喷淋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均处于手动状态;9、水泵房2的消火栓泵控制柜、喷淋泵控制柜、双电源柜均处于未通电状态;10、湿式报警阀间内多数湿式报警阀组系统侧压力异常大于供水侧压力;11、柴油发电机房及配套储油设施内未储存柴油,不满足应急启动的燃料储备要求。2026年6月15日,我街道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厦门金育工贸有限公司针对厦门市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的隐患问题已逐条进行整改。2026年6月16日,我街道执法人员在厦门市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三楼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以上事实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函》(编号:同消违移字〔2026〕第0009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57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同消限字〔2026〕第0133号)、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 厦门金育工贸有限公司场所总建筑面积为41439.55㎡,未被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无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附件1(XFF-4)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处罚阶次为处罚阶次9,因其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整改和采取有效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在行政处罚告知之前通过学法免罚减罚平台完成规定学时、内容且通过测试,根据《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对本案适用从轻处罚,处罚阶次下调为处罚阶次8。经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及附件1(XFF-4)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 履行方式和期限:R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银行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厦门市同安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厦门市集美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 2026年7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