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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待定_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_火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_火灾调查超期业务管理办法.doc

分类:04_规范标准 / 2026 年份:— 大小:1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9:05:5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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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火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火灾统计工作,规范《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管理使用,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火灾统计工作要结合火灾调查登记工作进行,做好《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由总队相关处室以及支队办公室、接处警指挥调度、防火监督、火灾调查、信息通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站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第三条 火灾统计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做到火灾数据应录尽录,数据分类标准明晰,数据分析实事求是,为消防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总队建立火灾统计工作协同配合机制,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火灾统计分析工作,指挥中心、防火监督处、火调技术处、信息通信处协同配合,各处室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员。

(一)总队办公室:负责全省(区、市)火灾和消防救援警情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消防救援局、省委、省政府、省安委办报送全省火灾和消防救援警情情况;做好火灾统计系统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对接地方统计部门和消防救援局办公室,统筹做好火灾和消防救援警情数据报送工作;牵头甄别办理上级督办的火灾。

(二)总队指挥中心:负责警情和灾情信息的接收、综合、研判、报送、分转等工作;每月行政办公会议汇报火灾和消防救援警情形势。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梳理警情和灾情情况,形成阶段性统计分析报告。

(三)总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分析研判火灾防控形势,制定对策措施并推动落实。

(四)总队火调技术处:负责组织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指导全省(区、市)火灾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全省典型火灾案例库,通过火灾延伸调查,全面掌握火灾案例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火灾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火灾防控的措施建议。

(五)总队信息通信处:信息通信处负责系统技术运维管理及技术保障;做好接处警和火灾统计系统日常技术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 各支队相应成立火灾统计工作小组,指定一名支队领导负责统筹火灾统计工作,火灾统计工作小组包括办公室、指挥调度部门、防火监督、火灾调查、信息通信等相关处(科)室。

(一)支队承担办公室职能的处(科、室):牵头负责全市火灾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二)支队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接警数据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检查大队、消防救援站接警数据录入,定期与119接处警系统数据比对和查验,定期通报正确率、录入率、审核率;负责全市接警数据的汇总统计、检查分析、报送和发布。

(三)支队防火监督处(科、室):分析研判火灾防控形势,制定对策措施并推动落实。

(四)支队承担火调技术职能的处(科、室):负责《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中火灾调查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火灾信息采集统计》系统账号维护管理,信息校核,确保火灾登记率达到100%;定期保存下载火灾登记电子档案。

(五)支队承担信息通信职能的处(科、室):负责《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火灾信息采集统计》等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六条 基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站负责日常接警数据和火灾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检查工作。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消防救援站《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火灾信息采集统计》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检查、审核和完善;负责填报火灾调查数据信息、统计火灾财产损失;负责本辖区接警和火灾数据统计、分析;指导、检查消防救援站数据录入;组织实施火灾调查登记统计工作。

(二)消防救援站:负责接处警数据和火灾数据基础信息的录入填报;负责《火灾信息采集统计》现场照片、轻微火灾登记等信息录入,协助大队采取火灾调查数据;负责统计、分析、上报本辖区警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全口径采集统计火灾数据,即:消防队出动扑救火灾类型包括垃圾废弃物、草地林木起火、放火、爆炸起火等以及接警中途返回但确认为火灾的,均要以火灾类型采集录入,纳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无损或者极轻微火灾情况应当将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录入系统时选择“轻微火灾”选项,以便实施火灾分类统计分析:

  1. 建、构筑物外烧垃圾,未造成盛器损坏或未损坏毗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
  1. 有控制地烧毁稻草、麦秆、豆杆植物茎、杆、叶等;
  1. 有控制地焚烧废电线、电缆或其他废料的;
  1. 室外电线因过载,接触电阻过大,短路等引起电线发红,绝缘层冒烟的,或产生电弧花,未引起绝缘层燃烧的;
  1. 沥青熬炼过程中未引起容器内沥青燃烧的;
  1. 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引起壳体燃烧,未造成其他财物损失等;
  1. 废弃户外棚屋;
  1. 厨房设备冒烟未起火;
  1. 电气设施设备故障未引起其它设施起火的。

第八条 《全国火灾与警情统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审核要求:

消防救援站的接警出动数据应在处警归队48 小时内录入系统;若某一起接警有多个单位出动参与救援,由辖区消防救援站作为主战录入数据,其它消防救援站作为增援形式在主战消防救援站录入后以挂接的形式录入增援数据。

火灾信息应在火灾发生后72小时内完成基础信息录入填报。若火灾暂未调查清楚,可勾选“正在调查”选项,填写已掌握的火灾信息后送审。审核完成后如需增加或修改信息的,可在“火灾报告表数据更正”栏中对数据进行修改补充。火灾调查结束24小时内应当在系统中修正火灾信息。

大队、支队级火灾统计员应定期检查修正本单位火灾报告表。

第九条 全省火警信息由接处警系统直接推送到《火灾信息采集统计》系统,由责任消防救援站进行火灾信息初步登记,火灾信息登记后提交消防救援大队完成火灾事件审核,并按照火灾调查权限将较大以上火灾提交支队进行火灾信息补充审核。

第十条 总队、支队、大队定期发布本辖区警情及火灾数据,数据发布须经单位审定后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火灾数据发布通常以自然月为时间段发布,除按月发布外,还可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等时间段发布数据。

第十二条 火灾统计发布的内容包括各地火灾四项指标、较大火灾、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等四项内容,接警起数、出动消防救援次数、人次数、车辆数、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助等次数,救助人员数和抢救财产价值等。

第十三条 为确保发布的数据准确,各级消防部门数据发布前,须对发布的数据进行校验,校验无误后报本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为确保数据的及时录入,以支队为单位,每月的接警数据审核率不得低于95%,48小时内接警出动数据录入率不得低于85%,每月的火灾录入率、审核率不得低于95%,72 小时内火灾数据录入率不得低于90%。火灾接处警数据和火灾统计数据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火灾警情和火灾数据相互对应。

第十五条 火灾信息必须在翌年1 月底前全部完成填写并审核,无法查清的火灾原因等选项可填写“不明”,对于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者可以直接估算统计,其他火灾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进行统计,可使用《火灾信息采集统计》内置模块进行智能统计。

第十六条 总队、支队将火灾统计工作纳入每月督查内容,定期开展数据校核、核查工作,并组织交叉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单位年终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系统权限按部门和分辖区实行分级管理。总队负责所有数据的检查与管理、全省各级行政区划和消防队代码的编制与增删,各级统计指标的增添、完善以及统计报表的制订等。

第十八条 支队根据总队分配的权限按业务需要逐级划分相应权限,支队拥有除“编码管理”、“数据删除”和“数据归档”外功能的其它所有权限。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大队和消防救援站根据支队分配的权限开展火灾统计工作,拥有接警数据的录入、修改、查询、统计功能以及火灾数据的录入、修改、更正、审核以及统计分析等权限。

第二十条 为方便日常权限管理和分配,总队在系统中已对不同角色设定相应权限,各级火灾统计员可通过角色直接建立对应权限。

第二十一条 各支队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时采集、统计、分析、发布数据,瞒报数据、虚报数据以及数据录入率、审核率低于本规定要求的,纳入总队对支队的年度工作考评或执法质量考评内容进行扣分,并向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火灾统计、报送、分析、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按有关规定或权限实施通报表扬、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火灾调查

超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火灾事故调查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火灾事故调查超期业务监督管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执法办案行为,根据《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超期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由总队、支队火调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法制部门配合实施。

第三条 总队每季度、支队每月对火灾事故调查超期情况进行督察,其他时间不定期督察,并公布督察结果,及时督促和提醒下属单位按规定要求、规定时限开展执法办案。

第四条 支队、大队应建立火灾事故调查业务超期预警机制,每天由专人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对超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业务办理期限不足5日的,应及时提醒经办人加快办理,防止超期。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录入系统后,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结业务的视为业务超期。但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不属于业务超期:

(一)火灾调查过程中,因相关物证送检导致办理时限超期,经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属于超期。

(二)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报案或火灾当事方申请火灾调查时已经出现延期滞后情况,导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该火灾调查办案办结的时间以接到火灾报案或申请调查的时间开始算起,在顺延时间内完成的不属于超期。

(三)因重大社会公共事件、重大疫情等导致无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或有其他合理情形的,经总队认定同意的,可不列为超期。

第六条 因经办人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疏忽大意等人为原因造成项目超期,根据部局和总队有关规定,年度内发生1宗的,责令经办人作出书面检查;年度内发生2宗的,责令经办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支队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年度内超过3宗(含3宗)的,责令经办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支队主官进行提醒谈话,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各支队应将对经办人的处理情况通过公文流转系统上报总队。

第七条 项目超期未处理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不符合项目作废申请条件的,列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扣分内容,列为执法质量考评必考案卷。

第八条 本规定由总队火调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源文件:04_规范标准/2026/年份待定_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_火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_火灾调查超期业务管理办法.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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