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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_香港_立法会_嘉禾大厦火灾后食物业消防安全规管_资料摘要

分类:06_境外及港澳台调查报告 / 2008/港澳台 年份:2008 大小:4.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2:1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08:51

8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CB(2)1511/12-13(05)號文件

檔 號:CB2/PL/FE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 立法會秘書處為 2013年 7月 9日會議 擬備的資料摘要

食物業處所的消防安全規定

2008年 8月在嘉禾大廈導致 4死 (包括兩名消防員 )及 55人受傷的火警,令公眾廣泛關注到持牌處所的消防安全問題,尤其是有大量市民光顧的處所。申訴專員其後就消防處及食物環境衞生署 (下稱 "食環署 ")對食肆執行的消防安全規管措施展開主動調查。

  1. 申訴專員於 2010年 5月發表調查報告。該報告揭示,消防處雖然設有法定核證制度,規定處所擁有人必須安排註冊承辦商每年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一次,但卻監管不嚴且成效不彰。消防處進行巡查的次數不但低於目標,並僅對未有遵從消防安全規定及逃生途徑被阻塞或鎖上等少數個案提出檢控。調查又揭示,食環署在沒有查核處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情況下,為處所續發食物業牌照,令市民誤以為有關處所安全穩妥。申訴專員提出了 11項改善建議,當中包括 

(a) 消防處應加快設立電腦系統及修訂法例,以便及早識別未有遵從法定要求的處所擁有人及註冊承辦商;

(b) 消防處在考慮立法強制規定處所展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下稱 "FS251證書 ")的同時,應鼓勵處所把證書展示在顯眼位置;

(c) 消防處應就所有須即時處理的個案進行巡查,並抽查可稍後處理的個案;

(d) 消防處應規定註冊承辦商在向消防處呈交FS251證書前,先修妥不合規格的消防裝置或設備;

2

(e) 消 防 處 應 加 強 對 未 有 檢 查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的 處 所擁有人、沒有呈交FS251證書的註冊承辦商,以及導致逃生途徑阻塞或將其鎖上的處所擁有人/使用者提出檢控;

(f) 消防處應與屋宇署擬訂程序,以便該署在收到有關逃生途徑嚴重阻塞的轉介個案並採取行動後,通知消防處,而消防處亦應在有需要時跟進此類個案及採取執法行動;

(g) 食 環 署 應 在 食 物 業 牌 照 上 訂 明 處 所 必 須 遵 從 消 防安全規定;

(h) 食環署應與消防處訂立機制,確保食肆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方可獲批續牌申請;及

(i) 消防處應全面檢討消防處突擊巡查的次數,以及所需的人手。

  1. 此外,效率促進組於 2011年 6月完成一項有關消防安全監管及相關管理事宜的管理研究,其中建議消防處和有關部門應考慮檢討申請暫准牌照須提交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已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1. 為了落實申訴專員及效率促進組的建議,消防處及食環署在食物業牌照上施加兩項附加條件,以確保持牌的普通食肆、小食食肆和工廠食堂持續遵從消防安全規定。當局亦提出一個警告信制度,以確保消防處及食環署有系統地跟進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情況。當局亦建議修訂《符合規定證明書C(消防規定 )》(表格C),表格C是食物業牌照申請人必須向食環署提交的其中一份文件,以便獲發暫准食物業牌照。有關修訂旨在方便申請人申報有關處所是否使用聚氨酯乳膠墊褥和襯墊家具,以及若有,提交發票和測試證明書,證明申請牌照的處所內所有聚氨酯乳膠墊褥和襯墊家具均符合特定標準。
  1. 政府當局表示,建議的規管措施不會增加業界的工作或成本。當局亦在 2012年 9月至 11月期間,就持牌食物業處所遵從消防安全規定所建議的新措施進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 2

2013年 7月 3日

源文件:06_境外及港澳台调查报告/2008/港澳台/2008_港澳台_香港_立法会_嘉禾大厦火灾后食物业消防安全规管_资料摘要.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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