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_香港大埔宏福苑-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业主立案法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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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案法團第⼗⼆屆管理委員會 (任期:2024 年 9 ⽉ 6 ⽇至 2026 年 1 ⽉ 6 ⽇)
(「第⼆任管委會」)
有關宏福苑及其⼤維修⼯程之回應
- 除另有說明外,本回應內所提及的段落編號,均對應羅⽂錦律師樓於 2025 年 12 ⽉ 29 ⽇的信件中所載的相關段落編號。
關於宏福苑及維修⼯程的資料
- 第 1 段:─
(1) 第⼆任管委會不清楚置邦興業有限公司(「置邦」)服務宏福苑的
確實開始⽇期。然⽽,根據宏福苑於 2023 年發布的⼀段⽚段1所⽰,
截至 2023 年,置邦已管理宏福苑 25 年。
(2) 據第⼆任管委會所了解,置邦於宏福苑的相關職員包括:─
(i) 黎永利先⽣(物業經理,電話: ,電郵:
wangfuk@hk.issworld.com)(「管理處黎經理」)︔
(ii) Nelson Chan 先⽣(ISS 分區物業經理,電話: )︔ (iii) 鄭芷盈女⼠(物業主任)︔
(iv) 駱倩盈女⼠(於⼤維修期間聘請為協助相關事宜的臨時⼯作
⼈員)︔及
1 http://www.wangfuk.org/html/incorp/02/2023.01(980%E5%8F%B0).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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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林⽂欣先⽣(⼯程主任)。
(3) 有關法團與置邦簽訂的協議副本現存放於業主⽴案法團位於宏志閣
的會議室(「宏志閣會議室」)內。
- 第 2 段:─
(1) 第⼆任管委會並沒有宏福苑的原始設計建築圖則或繪圖副本,亦沒
有宏福苑建成後的建築圖則或繪圖副本。
- 第 3 段:─
(1) 第⼆任管委會現隨本回應提供《訂明修葺⼯程合約》副本(附件
⼀),該合約於 2024 年 4 ⽉ 16 ⽇由當時宏福苑業主⽴案法團代表
鄧國權先⽣、承建商宏業⼯程有限公司(「宏業」)代表侯華建先
⽣,以及⼯程顧問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鴻毅」)⿈俠然先⽣簽
訂︔
(2) 另亦提供鄧國權先⽣與鴻毅於 2021 年 12 ⽉ 22 ⽇簽訂的《強制驗
樓計劃顧問服務合約》副本(附件⼆)。
- 第 4 段:─
(1) 第⼆任管委會翻查相關⽂件後發現,有關宏福苑維修⼯程的圖則及
/或繪圖副本應載於《訂明修葺⼯程合約》所夾附之光碟內。(附
件⼀,第 DWG/3 ⾴ (p.130) 及第 DWG/6 ⾴ (p.133))第⼆任管委會
現沒有相關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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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關宏福苑的地盤平⾯圖及樓層平⾯圖,可⾒於《強制驗樓計劃顧
問服務合約》C 部第六部分附件 5 及附件 6。(附件⼆)
(3) 至於有關測量或測試記錄⽅⾯,第⼆任管委會僅曾收到與內牆拉⼒
測試相關的記錄,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測量記錄。(附件三)
- 第 5 段:─
(1) 據第⼆任管委會了解,在第⼆任管委會上任前,宏福苑已偶有⼤
維修⼯程會議(亦稱⼯程例會),⼀般於平⽇辦公時間舉⾏。惟
第⼆任管委會並沒有該等會議的相關記錄。
(2) ⾃第⼆任管委會上任後,⼤維修⼯程會議⼀般於每個星期六舉⾏
(直至 2025 年 3 ⽉起改為每兩星期⼀次)。會議議程通常先由承
建商宏業匯報⼯程進度,其後由⼯程顧問鴻毅及置邦作出相關報告
或補充。
(3) 會議期間,宏業及鴻毅通常會準備(後期部分⽂件由⼯程監督
(Clerk of Works,「COW」)準備)PowerPoint 投影⽚及派發紙
本筆記給與會⼈⼠即時閱覽。然⽽,第⼆任管委會並沒有相關 PowerPoint 的備份。至於紙本筆記,相信仍在宏志閣會議室內。
(4) 儘管第⼆任管委會曾多次要求管理處提供完整的⼤維修⼯程會議記
錄,惟第⼆任管委會於⽕災發⽣前僅取得少量相關記錄。在 2026
年 1 ⽉ 7 ⽇,第⼆任管委會透過 WhatsApp,從管理處黎經理收到
⼀套完整會議記錄(Word 格式),合共 35 份。現隨本回應附上相
關 WhatsApp 訊息截圖及會議記錄。(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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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翻查WhatsApp訊息,第⼆任管委會曾於 2024 年 9 ⽉至 2025 年 7 ⽉期間,從宏業及鴻毅收到共 21 份有關⼯程進度的資料。第⼆任管委會現有的⽂件包括:─
(i) 6 份進度報告︔
(ii) 7 份未來⼀個⽉⼯序預算⽇期表︔
(iii) 1 份未來兩個⽉⼯序預算⽇期表︔
(iv) 3 份未來三個⽉⼯序預算⽇期表︔及
(v) 4 份⼯程預算總表,內附預計⼯程進度。
現隨本回應附上相關 WhatsApp 訊息截圖及相關報告(附件五)。
(6) 除經 WhatsApp 訊息接收到的⽂件外,第⼆任管委會亦有以下共 4 份有關⼯程進度的資料,包括:─
(i) 3 份⼯程預算總表,內附預計⼯程進度︔及
(ii) 1 份進度報告。
現隨本回應附上相關報告(附件六)。
(7) 宏業曾提供的⼯程進度⽂件副本,以及鴻毅於⼯程報告中所附的⼯程相⽚,其相關紙本副本現存放於宏志閣會議室內。
(8) 另外,第⼗⼆屆管理委員會共舉⾏了 13 次全體委員會議,⾸ 4 次由第⼀任管委會舉辦,其餘 9 次則由第⼆任管委會舉辦。管委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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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邦亦會在這些會議上討論有關⼤維修的⼯程進度。現隨本回應
附上相關會議記錄。(附件七)
- 第 6 段:─
(1) 有關保養消防安全設備及應對⽕警的政策或程序屬置邦的職責範圍。
(2) 根據第⼆任管委會所知,宏福苑至少⾃ 2024 年 1 ⽉ 1 ⽇起便已聘
請宏泰消防⼯程有限公司(下稱「宏泰」)負責消防系統的年度檢
查及維護⼯作。完成檢查後,宏泰會向管理處提交需要維修或更換
的設備清單,並由物業管理公司為⼀萬元以上的項⽬作有關招標︔
相關維修完成後,承辦商需簽發有效的消防證書(FS251),並將
證書張貼於泵房當眼位置。
(3) 翻查由置邦發出的相關通告,宏福苑曾於 2025 年 3 ⽉ 24 ⽇至 27
⽇期間於⽇間進⾏消防系統年度檢查,包括測試消防警鐘。(附件
八)
(4) 於 2025 年 9 ⽉ 29 ⽇舉⾏的第⼗⼆屆管理委員會第⼗⼆次全體委員
會議中,置邦向第⼆任管委會委員報告每座需修葺或更換的消防
設備項⽬,主要包括消防入⽔掣、喉轆組件(射咀、閘掣、拉輪、
標⽰膠牌、消防警鐘、消防掣⼿掣、滅⽕筒、照明燈連電池)等,
承辦商完⼯後需簽發有效的消防證書(FS251)。(附件七(12),
第 10.2 段)
(5) 第⼆任管委會曾於 2024 年 10 ⽉ 19 ⽇邀請消防處到宏福苑舉⾏防
⽕講座及消防演習,期間亦有講解及⽰範如何使⽤滅⽕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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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在⼯地吸煙
- 第7段:─
(1) 翻查WhatsApp紀錄,第⼆任管委會曾多次就⼯⼈吸煙的問題向宏
業提出投訴,並要求宏業及/或鴻毅嚴正跟進。相關記錄包括:─
(i) 於 2024 年 10 ⽉ 13 ⽇,第⼆任管委會成員在 WhatsApp 訊息中向宏業⼯程項⽬經理 Gordon Ho 表⽰於宏盛閣發現煙頭,並指出:「近⽇又發現多咗煙頭,麻煩跟進⼀下」。(附件 九)
(ii) 於 2024 年 11 ⽉ 2 ⽇,第⼆任管委會成員在 WhatsApp 訊息中向宏業及鴻毅表⽰於宏建閣發現煙頭被掉進住⼾家中,並指出:「請 Gordon 同 Sam 嚴肅處理同跟進!亦請顧問記錄低有關事件!」。同⽇,宏業在 WhatsApp 訊息中回覆表⽰當天並無⼯⼈於宏建閣外牆⼯作。第⼆任管委會成員同時邀請管理處黎經理協助留意各座情況。(附件⼗)
(iii) 於 2024 年 12 ⽉ 17 ⽇,第⼆任管委會成員在 WhatsApp 訊息中表⽰拍攝到有⼯⼈吸煙。鴻毅回覆表⽰需要請該名⼯⼈離開。翌⽇,該名第⼆任管委會成員要求宏業提供改善⽅案。
宏業⼯程項⽬經理 Gordon Ho 則在 WhatsApp 訊息中表⽰:「宜家我地基本上都無警告⼯⼈了,⼀發現違規已即該2趕
2 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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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場。另外,我吩咐了安全主任在⼯⼈落棚時加緊訓導⼯⼈及看守」。(附件⼗ ⼀)
(iv) 於 2025 年 2 ⽉ 22 ⽇,第⼆任管委會成員在 WhatsApp 訊息中表⽰拍攝到有⼯⼈於棚架吸煙。3 ⽇後,即 2025 年 2 ⽉ 25 ⽇,第⼆任管委會成員在 WhatsApp 訊息中再次表⽰有⼯⼈於棚架吸煙,並要求宏業提供監控⽅案,另要求宏業及鴻毅交代如何管理或跟進⼯⼈吸煙或安全問題。同⽇,第⼆任管委會主席徐滿柑先⽣(「徐主席」)亦提議於⼯⼈頭盔上貼上數字及英⽂字母,以便往後識別吸煙⼯⼈的身份。(附件⼗⼆)
(v) 於 2025 年 3 ⽉ 12 ⽇,第⼆任管委會成員在 WhatsApp 訊息中表⽰再次拍攝到有⼯⼈於棚架吸煙,並要求宏業及鴻毅交代如何管理或跟進⼯⼈吸煙問題,以及追問罰款機制的執⾏細節。同⽇,鴻毅在 WhatsApp 訊息中回覆表⽰其已建議宏業採取罰款機制,惟承建商屢勸無效,並解釋只有政府部⾨可因應⼯⼈違反《建築地盤(安全)規例》作出票控,⽽僱主(即宏業)只可因應僱員的疏忽⾏為所造成的損失作出有上限的罰款。(附件⼗三)
- 第 8 段:─
(1) 根據第⼆任管委會所知及現有會議紀錄,宏業曾於會議中表⽰已
訓⽰⼯⼈,表明嚴禁在宏福苑⼯地吸煙,並於每天開⼯前收起⼯
⼈的⾹煙︔如發現並證實有⼯⼈在⼯地吸煙,相關⼯⼈可被罰款、
訓⽰、列入⿊名單,甚至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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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 2024 年 9 ⽉的⼤維修⼯程會議中,宏業表⽰已訓⽰⼯⼈,表明嚴禁在宏福苑⼯地吸煙,並於每天開⼯前收起⼯⼈的⾹煙。違者將在經查證後被列入⿊名單,禁⽌再於宏福苑⼯作。
(ii) 2024 年 10 ⽉ 12 ⽇⼤維修⼯程會議記錄第 4 段提及「宏新閣
搭棚的整隊⼈員將會於本苑⼯作多⼀星期,及後不再安排於宏福苑⼯作」,該批⼯⼈被撤換的原因,包括多次被警告未有佩戴安全帶、吸煙,以及對居民態度⽋佳。據了解,宏業最終決定待其完成宏新閣(Block C,第三座)、宏健閣(Block D,第四座)、宏泰閣(Block E,第五座)搭棚後,便不再安排該批⼯⼈於宏福苑⼯作。(附件四(1),第 4 段)
(iii) 於 2025 年 3 ⽉ 15 ⽇舉⾏的⼤維修⼯程會議中,宏業曾表⽰,如業⼾⾒到有⼯⼈在棚架吸煙,宏業會啟動以下程序:(i) 確認影相位置及⼯⼈身份︔(ii) 向⼯⼈罰款及作出訓⽰︔(iii) 解僱。(附件四(20),第 8 段)
- 第 9 段:─
(1) 在⼤維修⼯程期間,第⼆任管委會及多名住⼾曾留意到有建築⼯⼈
於⼯地吸煙的情況。有關詳情請⾒上⽂第 8 段。
(2) 就居民投訴⼯⼈在⼯地吸煙的情況,第⼆任管委會⼀般會按以下
⽅式跟進:─
(i) 要求提出投訴的居民提供相關相⽚,或有關時間、地點及
情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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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如有相關資料或相⽚,會即時在「宏福苑⼤維修group」 WhatsApp ⼯作群組(「WhatsApp 群組」)內轉發並通知管
理處、顧問及/或承建商跟進(請⾒上⽂第 8 段)︔及
(iii) 在其後的⼤維修⼯程進度會議中提出相關投訴,並要求承建
商作出跟進或提出改善措施。
(3) 第⼆任管委會曾多次就上述情況向宏業反映。宏業曾表⽰,如發現並證實有⼯⼈在⼯地吸煙,相關⼯⼈將被列入⿊名單。其後於 2025 年 3⽉ 15 ⽇,宏業向管理處表⽰將加強相關處理程序。
(i) 於 2024 年 8 ⽉ 5 ⽇的第⼗⼆屆管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委員
會議中,管理處報告收到有業⼾投訴⼯程施⼯期間有⼯⼈吸
煙,已即時記錄及通知承建商跟進及要求改善。(附件七(3),
第 4.5 段)
(ii) 於 2024 年 10 ⽉ 12 ⽇舉⾏的⼤維修⼯程會議中,與會者曾提
及⼯地吸煙的情況。會上亦提到,就棚架⼯⼈未佩戴安全帶
及吸煙的問題,承建商宏業已即時將涉事⼯⼈列入⿊名單。
(附件四(1),第 4 段)
(iii) 於 2024 年 11 ⽉ 9 ⽇舉⾏的⼤維修⼯程會議中,法團提及不
建議⼯⼈在天台吸煙。(附件四(5),第 7 段)
(iv) 於 2025 年 1 ⽉ 4 ⽇舉⾏的⼤維修⼯程會議中,第⼆任管委會
委員再次提醒宏業需注重安全措施,要求安全主任多作巡視
棚架及⼯⼈有否在棚上吸煙。(附件四(14),第 1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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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於 2025 年 3 ⽉ 15 ⽇舉⾏的⼤維修⼯程會議中,第⼆任管委會再次關注⼯⼈吸煙的問題,經商討後,第⼆任管委會給予宏業⼀個⽉時間改善,並增設指定吸煙區。第⼆任管委會表⽰如情況再次出現,則會每次向宏業徵收罰款。宏業回應,如業⼾⾒到有⼯⼈在棚架吸煙,宏業會啟動以下程序:(i) 確認影相位置及⼯⼈身份︔(ii) 向⼯⼈罰款及作出訓⽰︔(iii) 解僱。(附件四(20),第 8 段)
(vi) 於 2025 年 8 ⽉ 16 ⽇舉⾏的⼤維修⼯程會議中,第⼆任管委會指收到業⼾拍攝到有⼈在棚架上吸煙,宏業表⽰該⼈並非其職員。(附件四(30),第 11 段)
⽕警警報系統被關閉
- 第 10 至 13 段:─
(1) 就⽕警警報系統曾被關閉⼀事,第⼆任管委會在⽕警事故發⽣前
並不知悉有關情況。⽕警警報系統的開啟及/或關閉並非管理委
員會的職責範圍,第⼆任管委會亦沒有相關紀錄。
(2) 據第⼆任管委會理解,⼀般情況下只有獲物業管理公司批准的⼈
⼠⽅可進出消防泵房。消防泵房會上鎖,⽽相關鑰匙存放於管理
處內。
(3) 事故發⽣後,在第⼆任管委會與置邦於 2025 年 11 ⽉ 30 ⽇早上 11
時 30 分在太和鄰⾥社區中⼼會議室舉⾏的會⾯中(「事故後會
⾯」),有委員曾查詢為何⽕警警報未有響起。當時管理處黎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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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表⽰,有保安員表⽰並未聽到⽕警警報響起,其後有⼈員前往機房檢查,並發現⽕警警報系統已被關閉。
待維修的消防栓/喉轆系統
- 第 14 段:─
(1) 有關消防栓及消防喉轆系統的情況,第⼆任管委會現無法確知相關
系統是否⾃ 2025 年 4 ⽉起⼀直因有待維修⽽無法運作。然⽽,第
⼆任管委會知悉部分消防⽔供應暫停的原因與消防⽔缸防⽔⼯程有
關,並得悉宏業曾就相關安排向消防處作出申請。(附件⼗四)
(2) 據第⼆任管委會理解,天台及地下消防⽔缸的防⽔⼯程並非同時於
全部 8 座⼤廈進⾏。因此,各座⼤廈相關⼯程的開始及完成時間均
有所不同。
(3) 根據 2025 年 3 ⽉ 29 ⽇舉⾏的⼯程會議記錄,宏業曾報告宏泰閣
(Block E,第五座)及宏志閣(Block H,第八座)的消防⽔缸防
⽔⼯程將於 2025 年 4 ⽉ 7 ⽇開始。會議亦提及,在相關⼯程期間
消防⽔缸將暫停運作,並會向消防處申請掛牌,同時於單數樓層擺
放⽔劑滅⽕筒以作臨時消防措施。(附件四(21),第 8 段)
(4) 其後,根據 2025 年 7 ⽉ 9 ⽇舉⾏的第⼗⼆屆管理委員會第⼗⼀次
全體委員會議記錄,就有關宏建閣(Block D,第四座)、宏泰閣
(Block E,第五座)、宏盛閣(Block G,第七座)及宏志閣
(Block H,第八座)地下及天台消防缸喉及配件⼯程,因承建商
在進⾏消防⽔缸防⽔⼯作時,發現缸內有部分喉管已有⽼化銹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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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稍後亦會⽤作為食⽔臨時⽔缸,故建議在進⾏⽔缸⼯程時⼀併
更換⽔缸喉。(附件七(11),第 6.4 段)
(5) 另外,在 2025 年 7 ⽉ 19 ⽇舉⾏的⼤維修⼯程進度會議記錄中,亦
曾提及與消防⽔缸相關的閘掣⼯程。(附件四(29),第 6 段)
(6) 再者,在 2025 年 8 ⽉ 30 ⽇舉⾏的⼤維修⼯程會議記錄中,曾提及
宏盛閣(Block G,第七座)及宏志閣(Block H,第八座)的消防
⽔缸⼯程已完成,並將與管理處商討將有關消防⽔缸轉為臨時食
⽔缸的安排︔⽽宏建閣(Block D,第四座)、宏泰閣(Block E,
第五座)及宏昌閣(Block F,第六座)的相關⼯程當時仍在進⾏
中。(附件四(31),第 6 段)
(7) 此外,根據 2025 年 11 ⽉ 20 ⽇由⼯程監督 Nelson Wong 發出的 WhatsApp 訊息,在更換閘掣期間發現食⽔主閘掣及分閘掣均未能
完全關閉,由於⽔缸維修⼯程需要完全⽌⽔,因此建議先更換分
閘掣,⽽主閘掣則容後處理。訊息亦指出,更換分閘掣期間主閘
掣同樣需要關閉,將影響整棟⼤廈的供⽔。(附件⼗五)
(8) 因此,根據第⼆任管委會⽬前可得的資料,相關消防⽔缸⼯程於 2025 年間仍屬分階段進⾏的⼯程,部分⼤廈的⼯程在⽕災發⽣時
仍未完成。
- 第 15 段:─
(1) 第⼆任管委會重覆上⽂第 12(1) 及 (3) 段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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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段:─
(1) 在⽕災發⽣前,第⼆任管委會並未收到任何關於消防栓及喉轆系統
長期無法運作的投訴。
- 第 17 段:─
(1) 法團聘⽤消防註冊承建商的相關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與該承建商簽
訂的合約⽂件,以及由該承建商就宏福苑消防安全裝置及設備所提
交的相關報告,相信仍存放於管理處或宏志閣會議室內。
樓梯窗⼾被移除/更換⽊製出入⼜
- 第 18 段:─
(1) 據第⼆任管委會的記憶所及,約於本屆管委會上任後舉⾏的⾸兩至
三次⼯程會議期間,曾知悉在⼤廈⾛⽕逃⽣樓梯內每隔若⼲樓層會
將窗⼾更換為出入⼜,以供⼯⼈進出棚架。惟第⼆任管委會並不確
定所有相關出入⼜是否均以⽊板製成,據了解當中部分亦可能使⽤
鋁板製作。現附上相關 WhatsApp 訊息以供說明。(附件⼗六)
(2) 就每隔五層拆除樓梯窗⼾作為⼯⼈進出棚架之安排,根據第⼆任管
委會記憶,最遲於 2024 年 10 ⽉ 19 ⽇進⾏消防演習時,宏昌閣
(Block F,第六座)、宏盛閣(Block G,第七座)及宏志閣
(Block H,第八座)已基本完成搭棚及落棚網,因此每隔五層拆
窗作為⼯⼈進出棚架之安排當時應已存在。惟據第⼆任管委會了解,
消防演習當⽇,以及其後消防處⼈員到場巡查期間,有關⼈員均未
有就上述棚架出入⼜安排提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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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任管委會找到與上述安排及消防處⼈員到場巡查相關的 WhatsApp 訊息記錄如下:─
(i) 於 2024 年 11 ⽉ 5 ⽇上午 9 時 49 分,第⼆任管委會成員在 WhatsApp 群組中表⽰,宏昌閣有⾼層住⼾於半夜報消防表
⽰聞到燶味。消防⼈員到場巡查後未能發現源頭,但表⽰約 30 樓附近味道較濃。消防⼈員曾由天台至⼗多樓進⾏巡查,
惟在可進入的位置未有發現燒焦痕跡。其後有委員請承建商
宏業協助檢查⾼層棚架,以確定棚架上是否有燒焦痕跡或其
他可疑情況。宏業其後回覆表⽰已安排⼯⼈由 31 樓至 29 樓
進⾏巡查,並未發現任何燒焦痕跡。(附件三⼗七)
(ii) 於 2024 年 11 ⽉ 13 ⽇上午 11 時 49 分,鴻毅代表 Steven Choi
在 WhatsApp 訊息中表⽰,每隔五層設置⼀個開⼜是為⽅便
⼯⼈進出棚架,不可能要求⼯⼈每⽇攀爬約 30 層樓進⾏⼯
作,⽽宏業在第⼆任管委會上任之前已就此向法團提出申請。
(附件⼗六)
(iii) 另外,於 2024 年 11 ⽉ 19 ⽇下午 5 時 57 分,管理處黎經理
在 WhatsApp 訊息中表⽰:「下午有消防上咗 E 座天台影
相」。(附件⼗七)
(iv) 其後於 2024 年 12 ⽉ 12 ⽇上午 10 時 43 分,黎經理亦在 WhatsApp 訊息中表⽰:「暫時第八座所有⼯作暫停,消防
到場處理中」。(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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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9 段:─
(1) 第⼆管委會重覆上⽂第 16(1) 段。
(2) 鴻毅或宏業當時並未向法團表⽰該安排會對樓梯的防⽕分隔功能構
成風險。此外,據第⼆任管委會了解,原有的樓梯窗⼾本身亦設有
開⼜。
(3) 第⼆任管委會並沒有相關的圖則或記錄副本。
- 第 20 段:─
(1) 第⼆任管委會曾收到居民就更換樓梯窗⼾作為出入⼜⼀事提出查詢。
就有關安排是否恰當,第⼆任管委會曾向鴻毅及宏業查詢。鴻毅回
覆表⽰,相關安排是為⽅便⼯⼈進出棚架進⾏⼯作,因不可能要求
⼯⼈每⽇攀爬約 30 層樓⼯作,故每隔約五層設置⼀個開⼜︔並表
⽰宏業在本屆管委會上任前已就有關安排向法團提出申請(即上⼀
屆管理委員會)。(附件⼗六)
(2) 此外,第⼆任管委會並未收到消防處或房屋局獨⽴審查組
(「ICU」)就該安排提出任何指⽰或關注。
全部 8 座⼤廈同時進⾏維修並搭建棚架
- 第 21 段:─
(1) 根據上⽂第6(5)段之⼯程預算總表,搭棚⼯程分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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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宏昌閣(Block F,第六座)、宏盛閣(Block G,第七座)、
宏志閣(Block H,第八座)(「第⼀期搭棚⼯程」)︔
(ii) 宏新閣(Block C,第三座)、宏建閣(Block D,第四座)、
宏泰閣(Block E,第五座)(「第⼆期搭棚⼯程」)︔
(iii) 宏仁閣(Block A,第⼀座)、宏道閣(Block B,第⼆座)
(「第三期搭棚⼯程」)
(2) 在 2024 年 9 ⽉初期舉⾏的⼯程會議中,因當時準備開始第⼆期搭
棚⼯程,第⼆任管委會曾查詢是否可待每⼀期⼯程完成後再開展下⼀期⼯程。宏業當時表⽰,現⾏的⼯程規劃是經上屆管理委員會與⼯程顧問商討及同意後所制定,⼈⼿及物料亦已按該規劃作出安排。
如改為待每⼀期⼯程完成後才開展下⼀期,可能會導致整體⼤維修⼯程期延長,⽽相關⼯程保險及履約保證⾦亦需要⽀付額外費⽤以延長有效期。宏業亦表⽰,現時安排進場的搭棚⼯⼈技術熟練,如⼯程分期進⾏,未必能確保⽇後可再次聘⽤同⼀批⼯⼈。
(3) 在 2024 年 10 ⽉ 21 ⽇舉⾏的第⼗⼆屆管理委員會第六次全體委員
會議中,宏業曾提議「因第 3 座至第 5 座已完成搭棚,故可於 11 ⽉初提早開展搭建第 1 座及第 2 座的⽵棚」。由於受影響的樓宇主要為宏仁閣(Block A,第⼀座)及宏道閣(Block B,第⼆座)的居民,置邦建議可向該兩座居民發出問卷以了解有關業主的意願。
經第⼆任管委會委員商議後,提早開始第三期搭棚⼯程雖可讓宏業有較充裕時間拆卸單位冷氣機,並趕及於 2025 年夏季前將冷氣機裝回,惟考慮到現時的集資安排及屋苑⽀付⼯程款項的能⼒,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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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意要求宏業維持原預算的⼯期,即於 12 ⽉初才開展第三期搭棚⼯程。(附件七(6),第 4.9 段)
覆蓋單位窗⼾的發泡膠板
- 第 22 段:─
(1) 在第⼆任管委會上任前,宏福苑已就外牆⼯程期間的窗⼾保護措施
向居民發出相關通告。據第⼆任管委會了解,由於第⼀期搭棚⼯程
已於 2024 年 7 ⽉ 16 ⽇開始,因此在 2024 年 8 ⽉已發出有關以發
泡膠板保護單位窗⼾的通告。
(2) 此外,搭棚⼯程分三期進⾏,因此窗⼾的保護措施並非同時於所有
⼤廈進⾏。第⼆管委會重覆上⽂第 19(1) 段。
(3) 第⼆任管委會現隨本回應附上⽬前所找到的部分與上述⼯程安排及
保護措施相關的⽂件。(附件⼗九)
- 第 23 段:─
(1) 由於該會議舉⾏時第⼆任管委會尚未上任,第⼆任管委會現無法確
知在 2024 年 7 ⽉ 19 ⽇的住⼾會議上是否曾設置相關樣板作⽰範,
亦未能確認該等樣板物料現時是否仍然存在及其存放位置。
(2) 至於當時曾否就上述安排向居民作出解說,第⼆任管委會現隨本回
應附上 2024 年 7 ⽉ 17 ⽇⼯程解說會的簡報內容以供參考。(附件
⼆⼗,第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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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4 段:─
(1) 在⽕災發⽣前,第⼆任管委會及部分居民曾就窗⼾保護物料(即
發泡膠板)之防⽕性能提出疑問。就此,第⼆任管委會曾在 WhatsApp 群組及相關⼯程會議中向鴻毅及宏業查詢。
(2) 例如,於 2024 年 9 ⽉ 20 ⽇,徐主席曾在 WhatsApp 群組整合了⼀
些居民對⼤維修的常⾒問題,當中包括 (1) 為何封窗物料使⽤不具
阻燃功能的材質︔及 (2) 可否改⽤其他封窗物料。(附件⼆⼗⼀)
(3) 於 2024 年 9 ⽉ 23 ⽇,就問題 (1),徐主席在 WhatsApp 群組引述鴻
毅回覆表⽰,現⾏法例及相關規定並無要求外牆修葺⼯程期間使
⽤的臨時保護物料(棚網除外)必須具備耐⽕或阻燃功能,⽽屋
宇署只就棚網作出相關規管及建議。(附件⼆⼗⼀)
(4) 就問題 (2) ,徐主席亦引述鴻毅回覆表⽰,相關物料早前已經由上
屆管委會確認並由宏業訂購,如現時改⽤其他物料可能涉及額外
費⽤,⽽是否更改物料及承擔相關費⽤,可能需要由業⼾作出決
定。(附件⼆⼗⼀)
(5) 在 2024 年 9 ⽉ 29 ⽇舉⾏的解說會上,徐主席再次提出⽬前使⽤的
發泡膠物料可被燃燒的問題。宏業代表當時表⽰,相關物料主要
⽤作臨時保護措施,其性質為可防⽌煙頭引燃。
(6) 於 2024 年 10 ⽉ 2 ⽇的 WhatsApp 訊息中,徐主席查詢該發泡膠物
料是否已經得到⼯程顧問及上⼀屆法團批准使⽤︔其後得到確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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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由於宏業表⽰窗⼾保護物料並沒有防⽕⽅⾯的要求,因此未有向
第⼆任管委會提供任何相關證書或⽂件。其後,宏業曾提供⼀段
以煙頭接觸發泡膠板進⾏測試的影⽚。(附件⼆⼗三)
- 第 25 段:─
(1) 根據宏業提供的⽂件 PC-24-WFC-L-019R2(⽇期為 2024 年 7 ⽉ 17
⽇),鴻毅於 2024 年 7 ⽉ 18 ⽇批准宏業採⽤ 20mm 厚泡沫板作為
玻璃窗的保護物料。然⽽,該⽂件所提及的附件圖⽚並未提供予第
⼆任管委會。(附件⼆⼗四)
(2) 由於第⼆任管委會於 2024 年 9 ⽉ 6 ⽇才上任,因此並不清楚第⼀
批發泡膠板的類型、品牌或型號,以及其數量及實際使⽤位置。
(3) 根據 2024 年 10 ⽉ 19 ⽇及 2024 年 10 ⽉ 26 ⽇的⼤維修⼯程會議記
錄,鴻毅或宏業曾於⼯程會議中就發泡膠板的防⽕性能進⾏現場測
試,但沒有相關影⽚記錄。(附件四(3)、附件四(4))
(4) 第⼆任管委會重覆上⽂第 22(6) 段。
- 第 26 段:─
(1) 第⼆任管委會現時可找到若⼲與發泡膠板防⽕能⼒投訴相關的
WhatsApp 訊息記錄。
(2) 例如,於 2024 年 9 ⽉ 13 ⽇,管理處黎經理在 WhatsApp 訊息中表
⽰,消防處曾收到有關宏志閣(Block H,第八座)外的「⽩⾊ foam board」的投訴並來到管理處查詢。其後黎經理再表⽰,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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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消防員到場巡查後,暫時未有發現問題,並已離開屋苑。(附件⼆⼗五)
(3) 同⽇,宏業代表在 WhatsApp 訊息中表⽰曾以煙頭測試該等保護物料,⽽煙頭並未導致相關保護物料燃燒︔但指出如以明⽕燃燒,則包括⽵棚或棚網在內的多種物料均可能被點燃。(附件⼆⼗六)
(4) 除上述訊息外,第⼆任管委會亦曾就封窗保護物料的防⽕性能與宏
業及鴻毅進⾏討論。根據鴻毅回應,法例並沒有規定當時使⽤的發泡膠板必須具備阻燃性能。此外,在 2024 年 9 ⽉期間,第⼆任管委會得悉有⼀種較為堅硬的卡通板,可作為打鑿⼯程期間的外層保護物料,以提供雙重保護。第⼆任管委會曾就該些卡通板的阻燃能⼒以明⽕作測試,結果顯⽰其具有⼗分⾼的阻燃性能。(附件⼆⼗七)
(5) 第⼆任管委會曾向宏業查詢是否可改為使⽤該等卡通板作為封窗
保護物料,但宏業回覆表⽰,由於該物料在施⼯上較難切割,且物料成本亦有所不同,因此主要只會在打鑿⼯程期間使⽤,並會循環於不同樓層重複使⽤。
(6) 此外,第⼆任管委會主席及副主席亦曾於 2024 年 9 ⽉各⾃到宏業
位於宏建閣的辦公室,與宏業⼯程項⽬經理 Gordon Ho 討論是否可採購具更⾼阻燃性能的發泡膠板。Gordon Ho 其後表⽰已找到具較⾼阻燃性能的發泡膠板,並表⽰在下⼀批物料採購時會改為採⽤該類物料。然⽽,宏業亦表⽰,如要更換當時已安裝的⾸批發泡膠板,則需要拆除及重新安裝,並涉及額外的⼈⼯及物料費⽤,因此未有即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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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就相關測試⽽⾔,宏業解釋,由於⼯程本身並不涉及明⽕⼯程,
⽽當時居民及委員主要關注煙頭可能引致⽕警的風險,因此初期測試主要以煙頭作測試。其後,因部分居民及委員仍然關注相關問題,宏業在其中⼀次⼯程會議中亦曾以明⽕進⾏測試。惟現時只能找到的相關煙頭測試⽚段。(附件⼆⼗三)
(8) 另外,於 2024 年 10 ⽉ 28 ⽇,管理處黎經理在 WhatsApp 群組中表
⽰, ICU 於當⽇到宏福苑隨機抽查棚網的阻燃情況,並了解煙頭、棚⽵、外牆打鑿⼯程及發泡膠板等相關問題。(附件⼆⼗八)
(9) 此外,第⼆任管委會亦曾就封窗保護物料的防⽕問題向消防處新界
北總區東區(tpe_fstn@hkfsd.gov.hk)發出電郵查詢,詢問能否就該等封窗物料安排⼈員到場進⾏檢查及作材料測試。惟第⼆任管委會至今仍未有收到任何回覆。(附件⼆⼗九)
棚架安全網
- 第 27 段:─
(1) 由於相關⼯程合約於 2024 年 4 ⽉ 16 ⽇簽訂,⽽搭棚⼯程於同年 7
⽉ 16 ⽇開始,當時第⼆任管委會尚未上任,因此對揀選或建議使
⽤棚網作為安全網的決定過程並不清楚。
(2) 據第⼆任管委會了解,該等棚網主要設置於棚架外圍,⽤作防⽌物
件墮下及減低風⼒影響,並具有相應的阻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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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任管委會曾向⼯程顧問鴻毅查詢是否已取得棚網相關的合格證
書。據了解,宏業曾提供棚網證書的副本,⽽相關⽂件相信存放於
宏志閣會議室內。
- 第 28 段:─
(1) 第⼆任管委會對於實際在⼯地使⽤的棚網的類型、品牌、型號及
數量並不清楚。然⽽,據第⼆任管委會了解,ICU 曾到宏福苑⼯
地現場巡查,並要求就棚網進⾏阻燃性能測試,⽽第⼆任管委會
並未收到任何顯⽰測試結果不合格的報告。
(2) 例如,於 2024 年 10 ⽉ 28 ⽇,管理處黎經理在 WhatsApp 群組中表
⽰,ICU 曾到宏福苑進⾏巡查,並對棚網阻燃性能進⾏抽查及測試,
同時亦了解煙頭、棚⽵、外牆打鑿⼯程及發泡膠板等相關問題。相
關測試⽚段其後由黎經理於 WhatsApp 群組發出。(附件⼆⼗八︔
另⾒上⽂第 24(8) 段)
(3) ICU 亦曾於 2024 年 11 ⽉ 18 ⽇到宏福苑 C(宏新閣,第三座)、E
(宏泰閣,第五座)、F(宏昌閣,第六座)、G(宏盛閣,第七
座)及 H 座(宏志閣,第八座)的地⾯,及到(宏盛閣,第七座)
及 H 座(宏志閣,第八座)的天台抽查棚網的阻燃性。根據管理
處黎經理的記錄,ICU 的巡查結果為「已了解情況,提⽰承建商在
施⼯時再多加留意則可,暫未有發現其他問題需跟進。」(附件三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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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據第⼆任管委會理解,ICU 有時會因應投訴⽽到場巡查,亦有可能
進⾏例⾏或隨機巡查,⽽ WhatsApp 訊息中未必會註明巡查的具體
原因。
(5) 此外,於 2025 年 6 ⽉ 3 ⽇的 WhatsApp 訊息中,物業管理經理黎經
理亦表⽰,ICU 所進⾏的例⾏巡視屬不定時進⾏。(附件三⼗)
- 第 29 段:─
(1) 在⼤維修⼯程期間,外牆棚架及棚網⼯程分為三期進⾏。據第⼆任
管委會理解,第⼀批棚網於 2025 年 1 ⽉左右已基本安裝完成,⽽
當時並未發現棚網存在問題。
(2) 其後於 2025 年 9 ⽉,⾹港先後受到多個颱風影響,包括颱風「塔
巴」(2025 年 9 ⽉ 6 ⽇)、「⽶娜」(2025 年 9 ⽉ 20 ⽇)及於 2025 年 9⽉ 24 ⽇吹襲⾹港的超強颱風「樺加沙」。在上述颱風過
後,部分棚網出現損毀情況,⽽宏業其後曾以新的棚網作出修補。
(3) 於 2025 年 9 ⽉ 24 ⽇超強颱風「樺加沙」吹襲⾹港後,第⼆任管委
會有委員發現屋苑地下有可徒⼿扼碎之棚網,因此對棚網的質量及
安全情況表⽰關注。其後,法團於 2025 年 9 ⽉ 27 ⽇的⼤維修⼯程
會議上就棚網質量問題與宏業討論,向宏業查詢是否需要全⾯更換
棚網。然⽽,宏業⼀直表⽰只會更換已損毀或失去保護性的棚網,
不會全⾯更換所有棚網,並表⽰棚網安全沒有問題,⽽棚架⼯程亦
只會在確保棚架及棚網安全後才會簽發有關棚架的《每⼗四⽇⼀次
或在其地場合執⾏的檢查結果報告》(表格五)(俗稱「棚紙」或
「For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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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於 2025 年 10 ⽉ 6 ⽇,第⼆任管委會成員在 WhatsApp 群組中向宏
業查詢棚架及棚網是否已取得棚紙,並表⽰需要確保棚架及棚網安全後才可繼續⼯程。宏業其後回覆表⽰已取得棚紙。(附件三⼗⼀)
(5) 於 2025 年 10 ⽉ 25 ⽇的⼤維修⼯程會議上,管理處匯報宏業表⽰
棚網(除⾬⽔棚及⼤斜板外)已完成復修。(附件四(34),第 3 段第⼆點)其後於 2025 年 11 ⽉ 8 ⽇的⼤維修⼯程會議中,⼯程顧問匯報 ICU 曾於前⼀星期到本苑巡視,並在現場測試棚網的阻燃性能,表⽰棚網符合相關標準︔⽽棚架上的踢腳板則需注意修補。(附件四(35),第 5 段第 2 點)
(6) 另外,在同⼀會議中,宏業亦提及 B 座(宏道閣,第⼆座)曾發
⽣硬物⾶出棚網的事件,並表⽰已即時暫停棚上的⼯作、安排棚公司加裝棚網,並會向相關部⾨提交事件報告,以及向棚網公司發出警告信。(附件四(35),第 4 段第 4 點)
(7) 此外,第⼆任管委會亦曾就棚網問題向相關部⾨查詢。第⼆任管委
會成員江祥發(Jason Kong)曾就棚網事宜向 ICU 及勞⼯處查詢,⽽相關電郵其後亦曾轉發予法團。該電郵內容主要涉及當時中環華懋⼤廈棚網及棚架着⽕所引發對棚網安全的關注及外牆⼯程期間曾出現有物件⾶出棚網的情況。據第⼆任管委會理解,有關棚網是否阻燃的問題並未獲ICU及勞⼯處作出正式回覆。(附件三⼗⼆及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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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場⼯程監督
- 第 30 段:─
(1) 宏福苑於 2025 年 5 ⽉聘請⿈展鏗先⽣為⼤維修⼯程的駐場⼯程監
督。相關聘⽤⽂件及資歷證明相信由管理處保管,⽽該駐場⼯程監
督是經由⼯程顧問鴻毅聘⽤。
(2) 有關聘⽤事宜亦可參考第⼗⼆屆管理委員會第⼗次全體委員會議記
錄(附件七(10),第 5.7 段)。
- 第 31 段:─
(1) 第⼆任管委會於 2024 年 9 ⽉ 6 ⽇上任後,即著⼿跟進聘請⼯程監
督的事宜。事實上,據第⼆任管委會了解,第⼀任管委會亦曾嘗試
聘請⼯程監督,但因不同原因未能完成。
(2) 於 2024 年 9 ⽉ 12 ⽇舉⾏的五⽅磋商會議中,委員同意展開招聘⼯
程監督的程序。(附件三⼗四,第⼗⼆屆管理委員會第 7 點)
(3) 其後於 2024 年 9 ⽉ 21 ⽇舉⾏的第⼗⼆屆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委
員會議,鴻毅匯報已於勞⼯處刊登招聘廣告,並表⽰已有合適⼈選
(附件七(5),第 8.1 段)。
(4) 然⽽,於 2024 年 10 ⽉ 21 ⽇舉⾏的第⼗⼆屆管理委員會第六次全
體委員會議,鴻毅再匯報原先合適的應徵者已接受其他⼯作,因此
需要重新刊登招聘廣告(附件七(6),第 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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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後於 2024 年 12 ⽉ 18 ⽇舉⾏的第⼗⼆屆管理委員會第八次全體
委員會議,第⼆任管委會徐主席報告已於 2024 年 12 ⽉ 7 ⽇⾯試⼯
程監督應徵者,並認為該名應徵者合適,惟仍需就聘⽤條件及待遇
作進⼀步商討(附件七(8),第 5 段)。然⽽,該名應徵者最後已接
受其他⼯作,因此需要再刊登招聘廣告。
(6) 據第⼆任管委會理解,其後招聘程序⼀直在進⾏。直至 2025 年 3
⽉ 1 ⽇,有多名⼈⼠表⽰有意應徵⼯程監督職位。(附件七(9),
第 5.1 段)其後的⽂件紀錄顯⽰,法團最終成功聘請⼯程監督 Nelson Wong,⽽其⾸⽇上班⽇期為 2025 年 5 ⽉ 6 ⽇。
(7) 因此,根據現有⽂件紀錄,第⼆任管委會⾃ 2024 年 9 ⽉上任後已
持續嘗試聘請⼯程監督,但因招聘過程及⼈選問題,直至 2025 年 5
⽉⽅能成功聘任。
- 第 32 段:─
(1) 駐場⼯程監督的主要職責為協助監督屋苑⼤維修⼯程的⽇常各項⼯
序,包括驗收運抵⼯地的物料、跟進相關個案及記錄整體⼯作進度,
以確保⼯程施⼯質量。
- 第 33 段:─
(1) ⼀般情況下,駐場⼯程監督會向⼯程顧問鴻毅匯報⼯程上的發現及
相關情況,並會於⼯程會議中就重要事項以紙本報告形式作出說明,
例如紙⽪⽯鋪砌情況報告,以及要求宏業跟進改善的相關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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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有個別委員要求駐場⼯程監督跟進的事項,例如處理居民投訴,駐場⼯程監督則會向管理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
(3) 第⼆任管委會並未收到駐場⼯程監督就發泡膠板、棚網或其他建築物料防⽕性能不符合規定⽽提交的報告。
(4) 在 2025 年 9 ⽉颱風過後,因棚網出現損壞情況,第⼆任管委會曾於會議中要求⼯程顧問向宏業索取其後使⽤的第⼆批棚網的合格證明⽂件,惟⼀直未有收到相關⽂件。
(5) 第⼆管委會重覆上⽂第 27(5) 段。
⼤廈管理⼈在⼤維修⼯程的角⾊
- 第 34 段:─
(1) 據第⼆任管委會理解,宏福苑的⼤廈管理⼈(即置邦)在⼤維修⼯
程中主要負責⾏政及協調⽅⾯的⼯作,包括⾏政性規劃⽀援、協助
法團進⾏招標程序、⽂件及記錄管理、舉⾏業主會議及安排⼯程顧
問匯報、收集業主意⾒與投訴,以及協助跟進⼯程進度及合約與付
款的⾏政程序等。此外,⼤廈管理⼈亦負責屋苑公共範圍的⼀般物
業管理服務。
- 第 35 段:─
(1) 據第⼆任管委會了解,置邦在⼤維修⼯程期間主要負責⼀般屋苑物
業管理及⾏政⽀援⼯作。為配合⼤維修⼯程,管理處曾聘請⼀名臨
時⽂職⼈員,負責協助居民填寫資助申請表、解答居民有關⼤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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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的查詢,以及記錄並轉達居民就⼤維修⼯程提出的投訴予承建
商宏業跟進。
(2) 此外,管理處亦曾聘請夜間保安員於⼤維修⼯程期間在宏志閣對出
的更亭駐守及在屋苑範圍巡邏。
(3) 管理處亦協助處理與⼤維修⼯程相關的⾏政事宜,例如額外⼯程的
招標程序等。
(4) 據第⼆任管委會理解,⼤維修⼯程的施⼯監督及相關⼯程技術事宜
主要由承建商宏業及⼯程顧問鴻毅負責。
- 第 36 段:─
(1) 如涉及⼤維修⼯程期間與屋苑公眾地⽅相關的事宜,第⼆任管委會
⼀般會透過管理處置邦轉介予宏業及鴻毅跟進。例如有關⾛廊清潔
或發現滲⽔等投訴,管理處會先作出跟進,並轉介相關單位處理︔
部分清潔問題亦會先安排清潔公司處理,以減少對居民的影響。
(2) 此外,亦曾有居民投訴因⼤維修⼯程需要⼤型⾞輛進出屋苑,導致
屋苑範圍內部分地⾯受損及出現不平情況。相關情況亦會於⼯程會
議中向宏業反映,並要求作出跟進處理。
(3) 另⼀⽅⾯,第⼆任管委會亦曾在會議中要求管理處加強留意陌⽣⼈
出入屋苑。除訪客或住⼾認識的⼈⼠外,住⼾需⾃⾏使⽤密碼或智
能卡開⾨進入⼤廈︔並建議管理處發出通告,提醒住⼾外出前鎖好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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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7 段:─
(1) 在⼤維修⼯程會議中,置邦有時會就⼤維修⼯程期間出現的情況向
承建商宏業反映,例如居民投訴地⾯因⼯程⾞輛進出⽽出現不平
(附件四(35),第 7 段)、⼯⼈未有鎖好後樓梯⽣⼜⾨(附件四(11),第 16 段),或⼯程完成後未有妥善清潔等事項(附件四(35),
第 2 及 6 段),並要求作出跟進處理。
(2) 此外,置邦亦曾就⼯程期間需要注意的事項提出建議,例如施⼯時
避免阻塞⾛⽕通道及後樓梯、妥善擺放⼯具及保持環境清潔、避免
在樓層垃圾房清洗⼯具或開料以免污⽔經垃圾槽流至地⾯。(附件
四(26),第 19 段)
(3) 置邦亦曾提醒宏業於每⽇完⼯後將設施房⾨鎖好。(附件四(28),
第 10 段)
(4) 上述事項⼀般於⼯程會議中提出及討論,其後由宏業或⼯程顧問鴻
毅提出相應的改善措施。
- 第 38 段:─
(1) 第⼆任管委會如需就宏福苑的維修⼯程向管理公司提出任何建議
或投訴,⼀般會在管理公司亦為成員之⼀的 WhatsApp ⼯作群組內
即時提出,並在其後由管理公司參與的⼤維修⼯程進度會議中再
次提出相關問題,以便跟進。
(2) 第⼆任管委會重申上⽂第 8、10、22 段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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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招標過程的不合規情況
- 第 39 段:─
(1) 據第⼆任管委會了解,曾有部分委員及居民對宏福苑⼤維修⼯程的
招標過程表⽰關注,並懷疑可能存在涉貪或違規情況。
(2) 此外,第⼆任管委會亦曾就⼤維修⼯程保險費⽤約 800 萬元⼀事提
出關注,並多次要求宏業按合約條款提供相關保險費的正本收據。
初時宏業只提供影印本,且將⾦額部分遮蓋。其後經多次交涉,宏
業表⽰可提供保險正本收據,但要求法團簽署保密協議,限制相關
⾦額不得披露。第⼆任管委會考慮相關條件後,最終未有查閱有關
保險正本收據。
(3) 另外,第⼆任管委會在上任後不久曾收到競爭事務委員會來信,要
求法團提交與⼤維修⼯程招標相關的⽂件。第⼆任管委會其後已按
要求提交相關⽂件,至今並未收到進⼀步消息。
其他事宜
- 第 40 段:─
(1) 第⼆任管委會在準備本回應時曾翻查相關訊息及記錄,以尋找可回
應委員會問題的資料。過程中發現部分與⼤維修⼯程及相關事宜有
關的資料載於「宏福苑⼤維修」WhatsApp 群組的訊息紀錄內。該
群組成員包括第⼆任管委會成員、宏業代表、鴻毅代表、⼯程監督,
及置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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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協助委員會的調查,第⼆任管委會現將相關 WhatsApp 訊息紀錄
及其附件⼀併提交以供參考,並附上群組成員名單、其身份,以及
各成員加入與退出群組的時間記錄。(附件三⼗五及三⼗六)
⽇期:2026 年 3 ⽉ 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