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_香港大埔宏福苑-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业主立案法团结案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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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埔宏福苑⽕災成⽴的獨⽴委員會
宏福苑業主⽴案法團第⼗⼆屆管理委員會
第⼆任管委會(「第⼆任管委會」)
總結陳詞
引⾔
- 第⼆任管委會衷⼼感謝委員會給予我們陳述的機會,亦感謝陳健波委員在聽證會上提出的問題,讓我們有機會更直接地分享作為法團管委會參與者的親身感受。
- 我們在監察宏福苑⼤維修⼯程的過程中,親身經歷了不少⼯程監督上的困難,希望藉此機會與委員會分享這些實務經驗,供委員會考慮。
我們在實務上遇到的處境
(⼀)⼯程監管能⼒有限
- 我們都是以義務形式出任法團委員,並無樓宇、⼯程、消防或法律⽅⾯的專業知識。⾯對涉及重⼤結構或消防安全的⼯程決策,我們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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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依賴顧問及承建商的意⾒,難以⾃⾏判斷當中意⾒是否正確,亦難以就不合理的安排提出質疑,這是我們在實務中感受頗深的⼀點。
- 與此同時,我們切身感受到法團對承建商的實際監管能⼒相當有限。
即使發現問題,法團⼀般亦只能要求承建商解釋或商討,難以強制要求承建商更改施⼯安排。⼯程分期及安全安排往往由承建商主導︔法團受合約條款所限,在⼯程進⾏期間亦難以強制作出重⼤變更。
- ⼯程顧問理應獨⽴把關,但就宏福苑事件所⾒,在承建商未能提供完整測試數據及阻燃證明的情況下,顧問未有及時要求糾正,反⽽配合承建商以「無法例要求」或「無認可證書制度」等說法,迴避具體的問題。
(⼆)⼤維修⼯程的資⾦運⽤透明度不⾜
- ⼤維修⼯程涉及巨額資⾦,我們早在上任管委會之前,已對當中的貪污及利益衝突風險有所關注。現⾏制度未能有效監管。市區重建局雖設有「招標妥」電⼦招標平台,但局⽅並不會核實上載平台的資料,亦不會稽查有關⼈⼠的背景、往績和互相之間的連繫,整體機制未能保障招標過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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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承建商未有清晰披露⼯程帳⽬、報價及追加費⽤,令作為業主的我們難以全⾯審閱,我們才會在推翻第⼀任管委會後,出任新⼀任管委會成員,希望可以親⾃監督⼤維修⼯程的資⾦運⽤。
- 可是,委員作為義務⼈⼠,本身未必具備⾜夠的⼯程及財務知識,這是⼀般業主⽴案法團普遍⾯對的局限。在缺乏⼯程顧問充分協助的情況下,純粹依靠委員審批,未必能夠全⾯發揮財務把關的作⽤。
(三)授權票制度容易被不當利⽤
- 授權票在實際操作上不可或缺,但其代表性不⾜、容易被利⽤的問題,⼀直是我們作為管委會感到為難的地⽅。
- 業主⼤會的出席率普遍偏低,若沒有授權票機制,不少涉及重⼤開⽀
的議決根本無法達到法定⼈數。我們固然希望業主可以更多親身出席
⼤會、參與討論,但現實是不少⼈受制於時間及其他原因,未必願意
或能夠抽身出席。這是我們在制度上⼀直感受到的⼀種張⼒:⼀⽅⾯
希望有更多實質參與,另⼀⽅⾯亦要⾯對現實的局限。
- 我們上任成為第⼆任管委會前已觀察到,在涉及重⼤開⽀或⼯程決定
的業主⼤會中,授權票的票數往往遠⾼於實際出席⼈數。當中亦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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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以下情況:業主⼤會實際出席⼈數不多,但最終票數卻遠超現場
⼈數︔授權票的來源不易查證,簽署是否屬本⼈親筆亦未必能夠核實,甚至存在由第三⽅⼤量收集授權票的情況︔上述情況都可能影響⼤維修承建商選擇及⼯程費⽤等重⼤議決的代表性。
- 我們上任後,曾希望改善業主參與不⾜的問題,因此積極進⾏網上直
播,希望增加透明度,讓未能撥冗出席⼤會的業主,也能參與屋苑事務︔亦舉辦了為數不少的解說會,讓業主更容易掌握⼤維修⼯程的各
種事宜。
- 然⽽,是次事件令我們不禁反思:對於涉及數千伙的⼤型屋苑,是否
適宜與獨⽴單棟⼤廈的法團採⽤相同的參與及管治⽅式︖在⼈數眾多、意⾒分散的⼤型屋苑,會否需要多⼀些機制(例如按座數或分期設⽴
業主代表,或增設分組會議),幫助業主之間有多⼀些溝通及了解︖
- 法團制度原本是為⽇常管理⽽設,但⾯對涉及上億元的⼤維修、消防
及⽣命安全,以及多個承建商及分判商的複雜⼯程,這已經超出⼀般
以義務形式運作的居民組織所能承擔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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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介入的時機偏後
- 是次⽕災亦可⾒,即使法團多次向 1823 或相關部⾨作出投訴,政府往
往只以「巡查回覆未⾒有問題」等回應作結,又或部⾨之間互相推搪,直至發⽣嚴重事故才考慮介入。我們認為,這正是政府可以在事故發
⽣前及早介入的地⽅。
⼀些初步的想法
- 就以上各項處境,我們希望在此分享以下幾⽅⾯的初步想法,供委員會考慮。
(⼀)專業⽀援的角⾊
- 我們深深感受到幾個環環相扣的處境:法團委員缺乏⼯程專業知識、⼯程監管能⼒有限,以及傳統法團制度難以應對⼤型⼯程。就此,⼀個值得考慮的⽅向,是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涉及重⼤結構或消防安全的⼤型維修⼯程,或⼯程⾦額超過⼀定⾨檻),引入獨⽴的專業⼈員協助接管有關⼯程或管理⼯作,並讓對⽅享有⼀定的權⼒(例如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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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時暫停⼯程、要求更換物料、直接向政府匯報),承擔相應的專業責任。
(⼆)物料清單的可能性
- 宏福苑事件中,我們⾒到顧問及承建商往往以「無法例要求」或「無認可證書制度」等說法,迴避具體的安全責任。我們思考⼀個或可⾏的⽅向,由政府訂⽴並恆常檢討⼀份建築物料清單,列明禁⽌或限制使⽤的物料(尤其是在施⼯環境中阻燃性能不達標的臨時物料),亦列明特定施⼯環境下的最低阻燃要求,讓法團、顧問及承建商有⼀個較清晰的合規基準,減少⽇後的技術爭議。
(三)顧問及承建商的責任
- ⼯程顧問角⾊流於形式,以及⼤維修⼯程中的利益衝突風險,同樣值得在此⼀併提出。
- 我們認為,⼯程顧問應該就其專業建議、監督失效及安全風險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只是⼀個純粹的技術角⾊。對於違規的顧問及承建商,是否可以設⽴階梯式的懲罰機制(例如撤銷牌照、罰款),視乎違規的嚴重程度⽽定。此外,可以考慮建⽴法團⼯程及服務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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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平台,並要求顧問及委員就潛在利益衝突作出法定申報,以提升保障招標過程的透明度。
(四)授權票制度
- 授權票的代表性及核實問題,是我們作為管委會感受深刻的地⽅之⼀,以下希望再作補充。
- 我們認為,有關授權票⾸先要處理的是核實問題。現時授權票的簽署
及來源,⼀般缺乏獨⽴核實,法團或委員本身亦難以判斷有關授權是
否確實出於業主的真實意願。如果能夠有⼀個較獨⽴的核實機制(例
如由第三⽅核實,或由業主在管理處職員⾒證下簽署及提交授權書,甚至透過電⼦系統核實及紀錄),或許可以在⼀定程度上,回應⼤家對年長業主授權書會否被不當使⽤的疑慮。當然,即使有核實機制,
這些疑慮是否已經完全解決,仍值得再討論。
- 我們觀察到,授權票⽤於法團委員選舉時,爭議相對較少︔⽽涉及重
⼤議題的實質議決(例如⼤維修承建商的選擇、⼯程造價的批核)時,授權票的代表性就較常受質疑。因此,關鍵議題的授權票應否要求業主就各項議題另外簽署專項授權,⽽非沿⽤⼀次過、概括式的授權,
值得⼤家⼀起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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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有⼀個實務上的憂慮,我們希望在此坦⽩提出:授權票制度如果設計不當,理論上有可能被⽤作「拉票」,即個別⼈⼠或群體透過⼤量收集授權票,尤其是空⽩的全⾯授權票,左右重⼤議決的結果。
這⼀點,我們認為也是委員會考慮授權票改⾰⽅向時,值得⼀併正視的地⽅。
- 除此之外,另⼀個可考慮的⽅向,是設⽴⼀個較獨⽴的核實及紀錄機制(例如要求業主同時提交授權回條,並由第三⽅核對簽署),令授權票的授權及使⽤可以有跡可循。至於實際上應該採⽤哪⼀種⽅案(例如按議題設⽴專項授權、設定比例上限、引入電⼦核實系統,或多管齊下),我們認為各有利弊,孰優孰劣,值得委員會及⽇後的⽴法程序進⼀步斟酌。
(五)政府可以更早介入
- 政府介入偏後的問題,亦是我們特別希望委員會留意的地⽅。
- 今次宏福苑⼤⽕,我們在聽證會過程中可⾒,若政府部⾨對⾃身⼯作積極⼀點,或嚴謹⼀點,其實是有不少介入時機,可以糾正安全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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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要在機制層⾯考慮,政府部⾨之間或可建⽴⼀個跨部⾨的通報機制,當同⼀屋苑短期內多次涉及安全投訴時,可以⾃動提升處理的緊急程度︔亦可以考慮讓政府的技術部⾨在有需要時要求暫停⼯程以進⾏安全評估,希望可以由事後追究,變成事前的風險管理。
結語
- 業主⾃治是本港樓宇管理的重要基⽯之⼀,但我們認為,制度亦須正
視法團作為義務組織的能⼒上限。當⼯程涉及⽣命安全及巨額公共風險時,單靠居民組織承擔相應責任,本身已經存在⼀定的局限。因此,我們在這份陳詞分享的想法,希望能為委員會的討論提供參考,⼀起
思考如何在制度上引入更多⽀援。
- 本港樓宇⽼化問題⽇趨嚴重,⽇後⼤型維修⼯程相信會更加頻繁。我
們希望藉今次事件,讓委員會及社會各界⼀起重新思考業主⽴案法團
的角⾊,並在適當時候,就業主⽴案法團的角⾊、能⼒及制度設計作
進⼀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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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福苑⽕災奪去了寶貴的⽣命,令整個社區受到難以彌補的傷痛。我們提交這份陳詞,希望能夠把握今次機會,在查明事件始末之餘,⼀同正視現⾏制度的⼀些根本問題,讓同類悲劇不再發⽣。
- 最後,第⼆任管委會再次感謝委員會給予我們機會,分享曾作為宏福苑管委會的⼀些感受及想法,謹此陳詞。
⽇期:2026年 7⽉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