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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_香港大埔宏福苑-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居民代表结案陈词)

分类:06_境外及港澳台调查报告 / 2025/港澳台 年份:2025 大小:50.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2:2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08:36

8 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

九位宏福苑居民的書面結案陳辭

前言

  1. 根據獨立委員會主席於 2026 年 5 月 8 日舉行的聽證會中的指示,九位宏福苑居民1已於 2026 年 6 月 15 日以書面形式向獨立委員會提交就職權範圍一及二的相關事宜的十一點改善建議方案及詳述相關理據,相關建議要點茲列如下:

(1) 建議一:於顧問公司合約條款中列明顧問公司與註冊檢驗人員的關係;

(2) 建議二:就業主大會中授權票的核實流程提供標凖指引;

(3) 建議三:勞工處及其他政府部門考慮接納相片及影片證據作為衡量投訴是否成立的基準;

(4) 建議四:強化市區重建局在推行「招標妥」及工程合約上的監管角色;

(5) 建議五:檢視獨立審查組的定位及與屋宇署之間的分工;

(6) 建議六:檢視獨立審查組在接獲投訴時預約巡查的安排;

(7) 建議七:檢視部門處理投訴及轉介之流程;

(8) 建議八:提高業主閱覧維修工程文件的透明度;

(9) 建議九:政府就大維修制訂一套更嚴謹的安全法例及政策;

(10) 建議十:檢討維修工程期間搭建棚架的安排;及

(11) 建議十一:統一大型維修工程期間消防系統管理的責任。

  1. 九位宏福苑居民的亦於較早前向獨立委員會提交多份證人陳述書,而有關證人在出席聽證會作供時,其證供並未受到其他法律代表的質疑。我們邀請獨立委員會以該等的證人陳述書作為撰寫報告的事實基礎。
  1. 本結案陳辭將集中分析獨立委員會職權範圍(一)所指各持份者在是次火災中的角色及責任。

1 李國鴻、羅曉琪、羅曉健、葉家駒、葉信霆、葉信賢、蘇曉峯、鍾小碧及江祥發

  1. 居民留意到廉署及警方於 2026 年 6 月 10 日落案起訴七人及兩公司誤殺及串謀詐騙等 25 項控罪及競委會於 2026 年 3 月 25 日入稟控告樓宇維修圍標集團洲嫌在宏褔苑及其他 10 個屋苑及大廈維修工程招標期間,從事違反競爭條例的行為。所以居民不會要求獨立委員會對該些的責任作出裁決,這理應交由法庭處理,我方只是將有關的證供羅列出來以令此結案陳辭變得更全面,也可以反映火災的成因和導致火災發生的情由。

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1. 首先,單就火警懷疑由煙頭引致一事而言,聽證會中已有不少居民作供表示,在火災發生前居民已多次投訴有工人在棚架上吸煙,而管理公司亦承認曾多次向承建商反映有關問題。然而,宏業對相關投訴一直置若罔聞。一方面,宏業向居民敷衍表示已制定禁止工人吸煙的政策;另一方面,證據卻顯示其從未認真落實相關措施,亦未有切實制止工人在棚架吸煙的情況。宏業對工人吸煙這個問題的管理及監督從來只有流於形式,從未真正重視居民的安全憂慮。
  1. 其次,根據宏福苑法團的維修定期進度會議的紀錄[O1/72-93],不少居民曾就發泡膠封窗的做法及其潛在火災風險、棚網是否具備阻燃性能,以及是否應同時為八座大廈搭建棚架等問題提出關注。然而,即使居民一再提出質疑,宏業仍然堅持採用有關施工方式。更甚者,於 2025 年夏季多次颱風吹襲香港後,宏業為節省成本,不惜使用不具阻燃性能的棚網,並在獨立審查組巡查期間刻意魚目混珠,試圖掩飾有關情況。宏業種種的行為,不但反映其漠視施工安全,更顯示其安全管理水平遠低於一名專業承建商應有的標準。

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及註冊檢驗人員吳躍

  1. 聽證會上披露的證據顯示,吳躍從未真正履行其作為註冊檢驗人員的職責。徐滿柑及江祥發均表示從來沒有與吳躍有任何溝通。吳躍不但從未到工程現場實地視察,更只是充當「橡皮圖章」,應鴻毅要求簽署及批准相關文件,以換取酬勞,其監督職能形同虛設。
  1. 至於鴻毅,聽證會披露的證據亦顯示,多項直接影響火勢蔓延及居民逃生的施工安排,包括將後樓梯窗戶改裝為「生口」、以發泡膠封窗、棚架搭建方式,以及棚網物料的選用等,均經由鴻毅審批或批准。更甚者,在宏福苑法團定期舉行的工程進度會議上,居民一直就工程安全提出關注,尤其是工人在棚架吸煙的問題。然而,鴻毅作為工程顧問,始終沒有採取任何有效措施作出監督或糾正。
  1. 宏福苑居民聘用鴻毅擔任工程顧問,目的顯然是希望其運用專業知識及獨立判斷,保障居民的最佳利益。然而,從本案證據可見,鴻毅非但沒有履行上述職責,反而多次容許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施工安排繼續進行,完全辜負居民對其專業的信任。
  1. 此外,證據亦顯示,鴻毅在編製回標分析報告時,似乎刻意隱瞞宏業過往涉及的訴訟紀錄[C1/79/¶4],致使宏業於評分中獲得較高分數,最終在眾多投標承建商中脫穎而出。若此情況屬實,則顯示鴻毅極有可能早於工程招標階段,已在暗中操縱評審程序,以誘使宏福苑法團聘用宏業作為工程承建商。
  1. 至於與是次大火相關的消防水缸未能正常運作一事,證據顯示,宏福苑在進行大維修工程期間,曾安排於消防水缸內鋪設瓷磚。然而,鍾 傑 文 卻 表 示 , 有 關 工 程 實 際 上 並 無 必 要 在 消 防 水 缸 內 進 行[WS2/1535/¶19]。此情況亦反映出大維修工程中一種常見的不法牟利手法,即藉口要求業主進行實際上並無必要的工程,以從中獲取額外利益及提高工程造價。這亦解釋了葉家駒先生及李國鴻先生在證人陳述書中表示,他們留意到整個大維修工程的工程安排存在問題,並對部分工程是否確有必要提出質疑。

中華發展工程有限公司

  1. 中華發展作為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其職責並非單純按照總承建商的指示提交「關閉消防裝置通知書」(SDN),而是在每次申請關

閉或延長關閉消防裝置時,獨立評估有關關閉是否確屬必要、持續

關閉的時間是否合理,以及有否其他風險較低的方法完成有關工程。

  1. 然而,是次聽證會的證據顯示,中華發展完全沒有履行上述專業責

任。證據顯示,中華發展早於工程開始時已向宏業提交報價,當中

已列明消防系統「預計停一年」,並按每張 SDN 收費[R1/1],反映其

早已預期需要反覆申請延期,而並非按工程進度逐次作出獨立評估。

其後,中華發展亦按照宏業的要求,每十四日提交延期申請,共提

交 85 份 SDN,其中宏志閣及宏泰閣更先後申請延期 16 次[聽證會謄

本第九天;第 77 頁 10-15 行]。這些證供充分反映,中華發展並沒有

在每次申請 SDN 時運用其專業判斷,而只是為了貪求金錢利益,對

宏業提出的要求一一迎合。

  1. 更甚的是,中華發展從未派遣合資格人士到宏福苑實地視察消防水

缸維修工程,亦從未親自檢查消防栓、喉轆系統或了解工程實際進

度,便反覆簽署及提交 SDN 申請。梁秉基亦承認,公司提交 SDN 前

沒有確認工程的實際情況,並同意中華發展在整個過程中實乃「橡

皮圖章」。他更承認,該種做法並非只發生於宏福苑工程,而是公

司於其他工程亦一直沿用同一做法[聽證會謄本第九天;第 64 頁 19-

29 行],甚至承認明知有關做法違反要求,仍然「歇埋雙眼繼續做」

[聽證會謄本第九天;第 83 頁 33 行至第 84 頁 2 行]。

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 宏泰消防作為宏福苑消防系統的年檢、維修及保養承辦商,其證供

清楚顯示,其早於火災發生前已充分知悉宏福苑的消防系統處於無

法正常運作的狀態。然而,面對如此重大的消防安全隱患,宏泰消

防卻選擇置身事外,沒有採取任何積極措施提醒或警示相關人士,

以使問題獲得及時處理。

  1. 首先,證據顯示,於 2025 年 10 月 16 日,宏泰消防水喉工唐慶倫到

場進行維修時,已發現屋苑三座消防水缸完全沒有儲水。其後經查

詢得知,原來宏福苑八座大廈的消防水缸正進行維修工程,所有消

防水缸均已放水,因此宏泰消防根本無法打開消防水缸出水閘掣進

行消防測試 [WS2/1542/¶5]。換言之,宏泰消防當時已清楚知道,整

個屋苑的消防供水系統並未處於正常運作狀態。

  1. 更重要的是,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即大火發生前約一星期,黃健

華到場施工時,亦已發現八座大廈消防系統的總電掣已被關閉,而

該總電掣同時控制消防水泵及火警警鐘,意味整個消防供水系統及

火警警報系統均已停止運作 [WS2/1546/¶6]。鍾傑文亦承認,以當時

的情況,即使他們完成更換部件工程,亦根本無法按當初報價單上

的要求為消防水缸進行入水工程[聽證會謄本第九天;第 23 頁 13-15

行]及測試消防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聽證會謄本第九天;第 26 頁 15-

17 行]。

  1. 值得注意的是,鍾傑文並非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他承認,總

電掣被關閉一段長時間並不尋常。然而,他辯稱,由於並非由宏泰

消防關閉總電掣,而另一承辦商已提交 SDN,故沒有責任再通知消

防處,又表示按行規「唔好教人做嘢」,自己通知管理處已經「多

事咗」[聽證會謄本第六天;第 47 頁 5-8 行]。

  1. 此說法恰恰反映宏泰消防對其專業責任抱持過於消極的態度。尤其

是在其明知整個屋苑的消防供水系統及火警警報系統均已停止運作,而其完成工程後亦無法進行任何功能測試的情況下,實在沒有理由

僅因獲告知消防裝置已由另一承辦商關閉,便對有關情況置之不理,更沒有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以確保消防系統能盡快恢復正常運作。

置邦興業有限公司

  1. 首先,置邦在投票選擇大維修的承辦商一事上沒有好好把關整個投票程序。駱倩盈對宏福苑就大維修工程裏面有人普遍用授權票投票

事件表示知情 [聽證會謄本第七天;第 6 頁 10-34 行],但置邦並沒有

妥善履行作為管理機構的職責,確認每一張授權票的真偽,她表示

「打個交叉我都當佢簽咗名」[聽證會謄本第七天;第 7 頁 35 行],

我們認為這是不可接受的。

  1. 除了意向難辨的授權票問題外,真假授權票的問題也不乏存在。證

供顯示宏福苑曾經出現過有業主反映自己並沒有授權的情況,但置

邦的處理方式是建議對方報警,而不是採取額外的措施去保障每張

票是來自於有權投票的那位人士。[聽證會謄本第七天;第 8 頁 7-18

行]。駱倩盈亦承認在她任內沒有做任何抽查 [聽證會謄本第七天第 7

頁 28 行]。

  1. 除此以外,在參與居民大會一事上,置邦明知道居民大會會有非居

民在場,令部分居民反而無法參與,卻沒有採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

管制,亦沒有核實與會者的居民身份[聽證會謄本第七天;第 10 頁 2-

19 行] 。

  1. 其次,置邦曾收到過很多居民對這次大維修物料使用的擔憂,大部

份投訴均是在工程會議上收到的 [聽證會謄本第六天;第 77 頁 23-33

行]。縱使置邦曾提供指引,說明如收到涉及消防安全隱患的投訴應

如何處理,但是駱倩盈並沒有仔細閱讀及遵從有關指引[聽證會謄本

第六天;第 78 頁 1-3 行]。由此可見,置邦似乎沒有採取特別措施,

以確保前線員工對居民就安全方面提出的擔憂給予足夠的重視。

  1. 鄭芷盈認知中,每一個公司員工均知道,只有註冊消防承辦商方可

安裝、保養、檢查和維修消防裝置。 她表示這屬公司向員工提供的

培訓內容之一 [聽證會謄本第八天;第 29 頁 30 行至第 30 頁 4 行]。

雖然駱倩盈現在表示,她認同消防裝置應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處

理 [B2/177] [聽證會謄本第七天;第 16 頁 30-36 行],但當時她通知同

事協助宏業處理消防水箱放水事宜時,並沒有考慮該同事是否合適

去處理有關工作,亦沒有向宏業作出任何查證 [聽證會謄本第七天;

第 17 頁 22-30 行]。

  1. 由此可見,縱使置邦曾向員工提供消防相關培訓,但在確保員工於

實際工作中遵從有關要求方面,明顯監察不足。

房屋局獨立審查組

  1. 根據現行政策,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負責確保轄下項目均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的規定[WS1/602-603/¶8],並履行相當於屋宇署的監管職能[聽證會謄本第二十三天;第 30 頁 32-35 行]。因此,在職能上,獨立審查組肩負確保宏福苑維修工程安全的最終把關責任。然而,在是次大火中,證據顯示獨立審查組在履行其職責時存在重大缺失。
  1. 首先,證據顯示,宏福苑工程原有的註冊檢驗人員沈鉅忠早於 2022年 7 月已離世。然而,直至 2024 年 9 月,獨立審查組在處理投訴

時,才發現有關情況。[WS1/626/¶12]; [I1-4/8191; 8778]。

  1. 證據亦顯示,獨立審查組從未曾與吳躍有任何直接聯絡。事實上,就連鴻毅於 2024 年 10 月 23 日就安排實地測試向獨立審查組發出的電郵,聲稱其已獲吳躍為代表,該電郵亦並非由吳躍本人撰寫[I1-

4/8786]。 其後,劉嘉敏一直直接與鴻毅及宏業聯絡。儘管劉嘉敏每次向鴻毅發出的電郵均註明抄送或致予吳躍,但相關電郵實際上只是發送至鴻毅的一般電郵地址(info@wpsurveyors.com),而非吳躍本人的電郵地址。劉嘉敏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核實吳躍是否知悉有關安排或曾實際接收相關通訊。這反映獨立審查組在核實註冊檢驗人員身份及確保其實際參與工程監管方面,存在明顯疏忽。

  1. 其次,獨立審查組於宏福苑大維修工程進行期間共進行了 10 次巡查[I1-4/8744-8750],當中有 8 次均事先作出預約通知。其中,於 2024 年 10 月 28 日就棚網進行抽查的一次巡查,更提早五天通知承建商[I1-4/8744]。更甚者,就與本次大火肇因密切相關的另一次巡查,即 2025 年 10 月 28 日的巡查,劉嘉敏不但向鴻毅的楊子文透露翌日將會檢查棚網,更直接告知其抽查方式(原文:「古 Sir 想安排每一座抽查試驗」)[I1-4/8766-8767]。
  1. 此做法明顯有違一般監管部門進行突擊巡查的原則。劉嘉敏作為屋

宇署保養測量師,理應具備豐富的承建商監管經驗。若她或其上司

古小平未能意識到預先披露巡查日期及抽查方式,足以讓承建商有

機會事先作出安排,甚至刻意修正現場狀況,以影響巡查結果,則

不論是出於欠缺警覺抑或判斷失誤,均屬明顯及重大疏忽。

  1. 居民一向希望劉嘉敏作為政府官員及明顯相關人士,理應出席聽證

會接受居民及其他涉事方對她作出發問,並曾就此作出呼籲 [聽證會

謄本第十五天,第 38 頁第 23 至 27 行]。但劉嘉敏並沒有出席,我方

對此決定覺得十分失望 。

  1. 獨立審查組在實地巡查及處理居民投訴方面亦存在嚴重缺失。就

2024 年 10 月 28 日獨立審查組到宏福苑巡查及測試棚網一事而言,

古小平在聽證會上承認,當時曾目睹承建商在測試期間自行將棚網

撲熄。然而,他解釋,其後進行的兩次複檢均顯示棚網未有燃燒,

因此獨立審查組最終接納有關棚網符合規格[聽證會謄本第二十二天,

第 46 頁第 10 至 32 行],並強調他們主要依賴承建商提交的相關證書。

  1. 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既然在首次測試時已有部分棚網燃燒,是否

已足以引起獨立審查組懷疑有關棚網未必符合阻燃規格?其後再進

行測試便得出合格結果,難免令人質疑是否獨立審查組的做法是否

存在「測試至合格為止」的情況。更重要的是,古小平一直強調獨

立審查組十分依賴承建商提交的證書,但他亦承認,獨立審查組並

不會核實該等證書是否對應工程中實際使用的棚網批次[聽證會謄本

第二十二天,第 50 頁第 11 至 23 行]。由此可見,獨立審查組對於涉

及消防安全的重要物料,並未建立足夠嚴謹的核實機制,其監管工

作流於依賴文件,反映其監管態度相當馬虎。

  1. 至於劉嘉敏處理居民投訴的方式,同樣反映其未有認真看待居民對

消防安全的憂慮。江祥發曾於 2025 年 10 月 23 日中環華懋大廈大火

發生後,透過 1823 及電郵,明確向劉嘉敏反映對棚網阻燃性的關注

[O1/48、52]。然而,劉嘉敏於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電郵回覆中,卻

未有正面回應江先生對火災風險的疑慮,亦未能清楚交代獨立審查

組曾採取何種措施核實棚網是否符合阻燃要求[O1/51]。江洋發對此感到不滿,實屬可以理解[聽證會謄本第十五天,第 35 頁第 3-11 行]。

此事亦反映劉嘉敏在處理居民投訴時並不重視關於火災風險的投訴,否則她不會於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電郵回覆中,完全忘記就此作出回應。

  1. 除此以外,這次大火更進一步揭露了獨立審查組在規管大維修工程上的制度性缺陷。古小平在聽證會中承認,宏業在維修工程期間於走火通道開設「生口」、以發泡膠封閉窗戶,以及棚網是否符合阻燃要求等事項,均屬獨立審查組的監督範圍[聽證會謄本第二十二天;第 23 頁 4-29 行]。然而,他亦承認,獨立審查組一般並不會主動巡查強制驗樓工程,大部分時間僅依賴文件審查,往往須待接獲居民投訴後才安排實地視察[聽證會謄本第二十二天;第 24 頁 4-7 行]。這反映現行制度缺乏有效機制監察顧問公司的可靠性、誠信及工程質素,而將大維修工程主要交由顧問公司自行監管及規管的做法,顯然並不切實可行。

屋宇署

  1. 根據房屋署與屋宇署簽訂的合作備忘錄,獨立審查組負責確保其轄下項目均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的規定[WS1/602-603/¶8]。因此,屋宇署與獨立審查組之間理應設有有效的協調機制,確保屋宇署就監管政策及做法的任何修訂,均能及時通知獨立審查組並由其落實執行。然而,容兆倫卻表示,他是在宏福苑大火發生後,才得悉屋宇署早於 2023 年 4 月已修訂《工地監測組手冊》,規定須就小型工程中有監管計劃書的工程抽取 20%的個案進行實地巡查[聽證會謄本第二十三天,24 頁第 15-34 行]。
  1. 撇開容兆倫的說法是否有推卸責任之嫌,若其證供屬實,則足以反映屋宇署與獨立審查組之間的溝通機制存在嚴重漏洞。而這漏洞顯然並非單方面所造成,亦反映了屋宇署未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內部更新的政策及指引能準確傳達予獨立審查組,並由後者切實執行。

勞工處

  1. 宏福苑火災並非單一偶發事故,而是多重監管失靈下所產生的公共安全災難;在涉及樓宇維修工程、工地防火及工人安全行為監管的制度鏈條中,勞工處屬關鍵部門,其角色與責任必須被獨立辨識及評價。於本案中,居民透過正式投訴渠道反覆向勞工處反映工地吸煙與棚網風險,處方亦承認曾多次因應相關投訴而到場巡查。
  1. 按現行職業安全及健康制度,勞工處負責監管建築地盤的安全措施,包括工地火警風險、工人吸煙、使用易燃物料管理,以及與棚架工程有關的安全要求;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林秀青在聽證會中確認,宏福苑維修工程屬「建造工程」,承建商須在開工七天內通知勞工處,並受其巡查 [聽證會謄本第十六天;第 2 頁 1-12 行]。她亦明言,勞工處巡查的目的,是執行職安健法例,以保障僱員安全 [聽證會謄本第十六天;第 2 頁 35-36 行]。這些供詞證明,工地火險及工人行為(包括吸煙)均在勞工處法定職權的核心之內。
  1. 就本案事實而言,勞工處對宏福苑維修工程的風險並非毫不知情。

林秀青證實,自工程展開以來,勞工處共進行十七次巡查,當中包括一次「加強突擊檢查」,除初次巡查外,其餘屬一般巡查及因應投訴而作出的跟進巡查 [聽證會謄本第十六天;第 2 頁 13-17 行]。她並解釋,按機制,大型維修工程本應每一至兩個月巡查一次,但因宏福苑「投訴次數比較多」,勞工處已將巡查次數「加密」,由平常一至兩個月一次,改為「差不多每一個月」一次 [聽證會謄本第十六天;第 3 頁 25-29 行]。

  1. 然而,正如我方在聽證會所質疑,這種「加密巡查」實際上仍主要集中於地面及短時間視察,對居民投訴中所指的高層棚架位置及吸煙風險並無系統性覆蓋。我方曾詢問勞工處在處理宏盛閣吸煙投訴時,巡查是否只在地面進行,何時會上樓或上天台,以及是否會巡視整個宏福苑而非單一座數;林秀青回答,通常先在地面巡查,如有需要才上天台,並聲稱會「全面」檢視整個地盤 [聽證會謄本第十

六天;第 28 頁 21-36 行]。然而,在十七次巡查與多宗具體投訴下,

勞工處仍未曾在巡查時成功搜證任何一宗工地吸煙,顯示巡查方法

與風險分布之間存在明顯落差。

  1. 在處理吸煙投訴方面,勞工處將幾乎所有宏福苑工地吸煙投訴結論

為「未能確立」,理由是巡查時「未有親眼見到」工人吸煙,或在投

訴位置未見煙頭及易燃物料。以 2024 年 7 月 20 日居民透過職安健平

台投訴工人「工作期間吸煙,罔顧《消防條例》」為例 [D1/925-930],

勞工處於 7 月 22 日進行巡查,記錄指出在相關位置巡查期間「沒有

發現有工人吸煙」、「沒有在被投訴位置發現煙蒂」,亦「沒有發現易

燃物品/無聊在地盤內」,遂認為投訴「未能確立」,並建議無需進一

步行動[ D1/896,950] [聽證會謄本第十六天;第 6 頁 35 行至第 7 頁 7

行]。在追問「未能確立」是否只反映巡查時未能成功搜證而非否認

吸煙曾經發生時,林秀青明確同意,承認「未能確立」並不等於沒

有工人吸煙,只是巡查時見不到 [聽證會謄本第十六天;第 8 頁 27-

35 行]。

  1. 林秀青進一步解釋,根據現行職安健法例,單純工人在工地吸煙本

身並不違法;勞工處須先評估現場是否存在火警風險,包括附近是

否有易燃物料,方可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3 條發出禁

煙令。她亦表示,即使親眼看見工人吸煙,若旁邊沒有易燃物品,

在現行制度下亦難以提出檢控 [聽證會謄本第十六天;第 11 頁 29-36

行]。此種以親眼所見及附近存在易燃物為執法門檻的做法,實際上

把預防性監管收窄至近乎必須「人贓並獲」才採取行動,明顯未能

回應居民早已提供、載有具體時間及地點的相片投訴。

  1. 在跨部門分工方面,本案亦反映勞工處對自身職權的理解並不一致。

以 2024 年 7 月 20 日宏盛閣吸煙投訴為例,投訴人透過職安健平台反

映有工人在棚架範圍吸煙,並形容其行為「罔顧《消防條例》」。勞

工處其後於 7 月 22 日以電郵將投訴轉介消防處;消防處隨即回覆指

有關情況「不屬消防處職權範圍」,並建議轉交其他部門。該投訴其

後再被轉回勞工處,由林秀青指示下屬跟進 [D1/929-930] [聽證會謄

本第十六天;第 10 頁 29 行至第 11 頁 26 行]。既然勞工處承認工地

吸煙屬其管轄範圍,卻仍以投訴涉及《消防條例》為由轉介消防處,

導致投訴在部門之間來回轉介,最終仍以「未能確立」結案。此做

法顯然並不理想。

  1. 就棚網及阻燃證書而言,勞工處的處理同樣反映制度上的局限。林

秀青證實,勞工處早於 2024 年 7 月巡查後,已要求承建商宏業提交

棚網阻燃證書及送貨單,並收取一份由實驗室於 2024 年 1 月 8 日簽

發、標示為「合格品」的證書 [D1/1599-1603] [聽證會謄本第十六天;

第 20 頁 24 行至第 21 頁 3 行]。其後,勞工處於 2025 年 11 月 20 日再

次巡查並要求提交新棚網阻燃證書時,宏業仍提交同一份 2024 年 1

月 8 日的舊證書 [D1/1685-1693]。林秀青承認,當時只著眼於測試結

果是否「合格」,未有留意證書日期重複,亦沒有與先前檔案比對,

並同意此屬需要改善的「馬虎」之處 [聽證會謄本第十六天;第 21

頁 16 行至第 22 頁 9 行]。經進一步追問,她亦承認前線職安主任缺

乏阻燃標準及測試方法方面的專業知識,只能依賴文件表面記載,

不會自行採樣,亦不會尋求其他專業部門協助核實證書真確性 [聽證

會謄本第十六天;第 22 頁 11-19 行]。

  1. 在向居民回覆方面,林秀青於 2024 年 10 月 4 日致投訴人的電郵中表

示,「根據現時勞工處所執行適用於建築地盤的安全條例中,並沒有

涵蓋關於棚網或任何物料的阻燃標準」,並稱有關維修工程不涉及棚

架上進行加熱工序或使用明火及易燃物品,因此「棚網發生火災的

風險相對為低」[D1/1462]。在聽證會上,她承認此說法錯誤,因為

第 四 版 《 竹 棚 架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已 要 求 保 護 幕 具 有 阻 燃 效 能

[D1/654/¶4.4.4(d)],第五版更在 2024 年 10 月 19 日起明確要求尼龍網

等保護幕符合認可阻燃標準 [D1/709/¶4.4.4(d)],而勞工處亦早於 2024

年 7 月已按新標準向承建商索取阻燃證書 [聽證會謄本第十六天;第

24 頁 21-36 行]。我們認為,該電郵不僅誤導投訴人,以為棚網並無

阻燃要求,亦反映勞工處在制度改革前已知風險存在,卻未在實務

上提高對棚網火險的重視程度。

  1. 綜合而言,我們的立場是,勞工處並非不了解本案風險;相反,在

已掌握多宗居民投訴、相片證據及工程風險資料,並具備發出禁煙

令、停工通知書及提出檢控等法定工具的情況下,仍以低強度、形

式化及過於狹窄的執法門檻處理問題。我們請求委員會在報告中明

確指出,勞工處在預防性監管、執法判斷及跨部門協調方面均有不

足,並提出具體改革建議,使日後居民投訴不再僅以「未能確立」

作結,而能及早啟動有效的防火措施。

消防處

  1. 消防處作為消防安全的核心監管及執法機構,負有根據《消防條

例》(香港法例第 95 章)對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予以規管及預防

火警危險等法定職責。然而,是次火災的發生,暴露消防處在多個

環節中的嚴重缺失。

  1. 首先。在火災發生前,宏福苑居民致電消防處查詢發泡膠是否屬於合適的封窗物料時,消防處投訴及查詢熱線人員僅建議居民自行向屋宇署查詢,而未有作出進一步跟進或轉介安排[B7/4541]。這反映消防處與屋宇署等相關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內部協同處理機制。
  1. 同時,消防處將有關逃生樓梯通道開口的投訴定性為不屬其職權範圍,並建議居民將投訴轉介至獨立審查組 [聽證會謄本第十七天;第 5 頁 12-25 行]。雖然《消防條例》第 7 條賦予消防處處理火警危險的廣泛權力[B2/82-83],但其卻因內部缺乏黑紙白字的指引,與屋宇署和獨立審查組之間出現分工不當和監管真空的情況[聽證會謄本第十七天;第 16 頁 15-26 行],始終未能主動介入處理火警危機。
  1. 其次,消防處在處理《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的流程上存在極大延誤。證據顯示,承辦商於 2023 年 12 月簽署,2024 年 8 月提交的 FS251 證書,消防處於同年 11 月才蓋印[聽證會謄本第十天;第 53 頁 20 至 54 頁 7 行]。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承認,紙本表格輸入電腦系統有長達數月的時間差[聽證會謄本第十天;第 72 頁 7-17 行]。

此等行政怠惰,直接導致前線消防人員及消防通訊中心無法及時掌握大廈真實的消防安全狀態,影響大廈整體的風險評估。可幸消防處經已改變了此做法,現時要求所有表格均以電子方式提交。

  1. 再者,消防處對消防裝置(FSI)關閉的監管機制極為寬鬆。在關閉

FSI 前,承辦商無需獲得消防處批准,只需在關閉後提交 SDN [聽證

會謄本第十天;第 56 頁 17-19 行]。這機制將消防安全與風險評估的

責任交由承辦商,從而造成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

  1. 此外,證據顯示,中華發展共提供 85 份 SDN [聽證會謄本第十天;

第 74 頁 24 行],宏志閣及宏泰閣更先後申請延期高達 16 次,導致大

廈消防系統停用長達七個月[聽證會謄本第十天;第 67 頁 9-22 行]。

姜世明承認,火警前的機制是,即使消防系統停用長達數月,只要

承辦商按時遞交延期申請,消防處便不會主動要求解釋或介入調查

[聽證會謄本第十天;第 67 頁 19-23 行,第 74 頁 36 行至 75 頁 6 行]。

這種僅依賴文書申報的被動監管模式,未能確保消防系統盡快恢復

運作。

  1. 除此之外,消防處知悉大維修工程期間火警風險較高,但並未為宏

福苑制定任何針對性的突擊巡查政策[聽證會謄本第十天;第 37 頁

29-31 行]。姜世明提及消防一共進行了二十六次到訪或者巡查[聽證

會謄本第十天;第 48 頁 30-31 行] ,在 2025 年 10 月 19 日的常規視察

中,消防人員僅目測緊急車輛通道(EVA)是否受阻及消防栓是否

已開啟或存在缺陷[聽證會謄本第十天;第 50 頁 22-27 行],未有進一

步檢查大廈內的消防警鐘、未有進入加壓泵房內做檢查、亦未有留

意大廈內是否張貼關閉消防裝置的告示[C3/1794-1795]。消防處大埔

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伍永光亦指,消防處不會檢查水缸[聽證會謄本

第十七天;第 44 頁 17-23 行]。

  1. 宏福苑大火反映,消防處在處理大型維修工程的防火監管、跨部門

協作,法規執行、巡查機制等方面均具有系統性缺失,令應對複雜

風險時顯得被動,未能發揮防患於未然的作用。

市區重建局

  1. 就引致是次火災的宏福苑大維修,市建局的立場是它的參與程度(包括對法團招聘鴻毅的過程、認知以及參與)為極度有限,因為它的職能在於以「促進者」和資訊提供者的角色,協助宏福苑業主揀選合適的工程顧問或者承建商 [聽證會謄本第三天;第 17 頁 22-28行;第 19 頁 18-29 行]。
  1. 在聽證會的過程中,市建局的聚焦是它在其「招標妥」計劃及執行下,職能是有限及狹窄,局限於安排獨立顧問 , 為業主提供第三方獨立專業意見及支援,協助他們審閲聘用的工程顧問草擬的招標文件[聽證會謄本第三天;第 18 頁 17-21 行] 。
  1. 如以下所述,市建局自行矮化自身職能,正是導致宏福苑業主察覺到大維修中許多不合理及不尋常之處,未能夠在慘劇發生前得以妥為正視及處理的原因。

市建局的職責及權力

  1. 首先,必須强調的是,市建局的法定角色,從不只限於「促進者」的身份,它的職能更非限於單一地執行「招標妥」。
  1. 《市區重建局條例》(第 563 章)第 5(a)條訂明,市建局的其中一項宗旨是,作為一個依法設立的法人團體,負責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市區重建。而根據該《條例》第 6(1)條,市建局有權進行任何有利於或有助於達到此指明的宗旨,或為了達到該等宗旨而附帶引起的事情。
  1. 由此可見,《市區重建局條例》不但賦予市建局極為廣闊的自主權,以應對及處理市區重建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需要,而且要求市建局在市區重建中負起「進行者」的角色。
  1. 第二,打擊及反圍標顯然是市建局的職責範圍。
  1. 市建局樓宇復修部總監王思敬先生(「王先生」)作供指,「招標妥」自 2016 年推出,是源於 2015 年「翠湖花園事件」後,政府責成市建局協助居民減低圍標風險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49 頁 18-30 行] 。

眾所周知,「翠湖花園事件」是香港轟動一時的大型樓宇維修貪污及圍標案,翠湖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於 2015 年通過高達 2.6 億港元的屋苑維修工程,引發業主質疑造價過高而報案。

  1. 王先生進而指出,「招標妥」是根據大型樓宇維修業界以往的「陋習」,提供配套協助市民,減低業主及法團面臨的圍標風險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49 頁 18-30 行]。他亦確認,市建局一直知道,香港樓宇復修市場長期以及有系統性地出現,廣泛和嚴重的反競爭行為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50 頁 14-18 行]。
  1. 甚至,王先生作供確認,市建局的確曾跟不同執法機構合作,包括向警方及廉政公署轉介有刑事成分的圍標個案,更與廉政公署和競委會作定期資訊交流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50 頁 1-13 行]。
  1. 從政府對市建局打擊及反圍標的責成,乃至與不同執法機構合作打擊圍標及為此互通資訊,王先生强稱就連「反」圍標亦不是政府向市建局的要求的供詞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50 頁 36 行至第 51 頁 1-3 行],明顯是自欺欺人。
  1. 基於以上理由,市建局在《市區重建局條例》下,明顯擁有極為廣闊的自主權,決定及採取合適的手法,應對及處理宏福苑大維修此等市區重建項目中出現包括懷疑圍標的問題。

市建局掌握宏福苑大維修的圍標風險

  1. 王先生認同,競委會於 2016 年的報告 [U1/11/ ¶10] 指出工程顧問以極低標價贏得項目,再安排與其串謀的承建商高價中標,是一個在樓宇維修中普遍的反競爭行為情況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52 頁 22-34 行] 。
  1. 市建局樓宇復修部個案經理陳日豪( 「陳先生」)供稱,市建局定期

對大維修工程顧問費用的「回標」分析,並指出以宏福苑這些一千

伙單位以上的工程,平均顧問費約為 68 萬港元左右 [聽證會謄本第

廿一天;第 9 頁 1-9 行]。

  1. 當陳先生被獨立委員會代表資深大律師問及,鴻毅檢驗費為 24 多萬

元(為時約 6 個月,即每日在一個過億工程的規劃僅花 200 多元,

還有很多成本,如工人、保險等,看起來可能蝕本 [聽證會謄本第廿

一天;第 12 頁 16-20 行]),連同大維修顧問費則 50 多萬元, 「一望落

去就知道非常之平,平得有啲可疑」,陳先生指「數字上係」[聽證

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10 頁 18-25 行])。

  1. 但陳先生表示他不會細想是否有不法行為,亦確認即使標價不合理,

亦不會與法團討論,指「以免影響法團選擇」,也不會向宏福苑法團

提供上述市建局掌握的平均顧問費水平(約為 68 萬港元)[聽證會謄

本第廿一天;第 10 頁 30 行至第 11 頁 3 行]。

  1. 首先,市建局負責跟進宏福苑大維修工作的陳先生對招聘鴻毅的過

程,認知及招標價格水平有相當的了解,只是他以上述原因選擇不

作為。

  1. 更重要的是,放在陳先生眼前的情況,恰恰與上述王先生及競委會

指出工程顧問以極低標價贏得項目,再安排與其串謀的承建商高價

中標的涉嫌反競爭行為情況相符。

  1. 陳先生完全理解市建局在大廈樓宇維修中其中一個主要工作目的是

減少法團被圍標風險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2 頁 3-5 行]。可是,

他不但沒有向法團作任何提醒,履行減少法團被圍標的職責,反而

表示不會考慮鴻毅的標價 [E1-4/8281-8282],從每個階段所投放的人

員、工作日數,當中細項的數等是否有圍標或者不當行為的風險 [聽

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12 頁 3 行至第 13 頁 19 行]。

  1. 第三,陳先生以免影響法團選擇的原因,完全無法解釋為何他選擇不把上述圍標或者不當行為的情況,透過市建局長期與執法機關資訊交流作轉介,履行減低圍標風險,提供配套協助市民的職責。
  1. 無論如何詮釋市建局在《市區重建局條例》的職能,均不可能達致市建局只需「促進」重建計劃落成,而可以莽顧,甚至無視當中涉嫌圍標的情況。

市建局處理從「招標妥」接收的資料的手法

  1. 對於宏福苑大維修工程使用「招標妥」入標的 57 間承建商中,公開資料(例如公司註冊處)顯示中標的「宏業」與至少 5 間投標公司有關連,陳先生作供時確認會相信顧問,市建局只會看顧問報告。
  1. 陳先生以市建局每年處理「過萬」張工程顧問及承建商標書為由,嘗試解釋不可能閱讀並調查全部資料,又指沒有職能這樣做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39 頁 9-25 行]。然而,陳先生在獨立委員會代表資深大律師覆問下,確認所謂「過萬條標」,是指註冊檢驗人員及承建商;而根據屋宇署註冊資料,約有 632 名 註冊檢驗人員 及 827 間承建商,所以他同意在市建局平台登記是少於這兩個數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41 頁 28 行至第 42 頁 3 行]。
  1. 無論如何,市建局不但從 2019 年 6 月就安排陳先生專門負責跟進宏福苑有關大維修工作[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1 頁 27-29 行],甚至有能力及條件從指稱的「過萬條標」中,就回標 [E1-4/9139-9153]以及工程合約 [節錄見 O2/1733]的草擬本的每一項條款及當中所有內容,出具獨立而極為詳盡的評估報告。
  1. 同樣地,就市建局當時沒有留意參與宏福苑項目的投標者,曾就檢控及定罪紀錄提供涉嫌虛假資料,王先生曾在書面供稱不知道宏業公開核證的定罪紀錄,雖有人提供私人查冊,但不確定其紀錄是否確鑿,他亦不知道可靠的消息來源,能提供建築業界服務提供者的準確完整檢控或定罪紀錄 [WS18/2221-2222/¶76]。
  1. 可是,在獨立委員會代表資深大律師詢問下,王先生改變其立場,同意市建局在大火前不核查宏福苑項目投標者的檢控和定罪紀錄的真正理由,是因為相信顧問公司,而不是找不到準確資料而不去做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73 頁 2 行至第 74 頁 35 行]。
  1. 甚至,王先生對市建局到底會否閱讀由從承建商收到的文件根本不確定,在聽證會期間先後出現「我哋未必真係全部去睇」及「我哋都會睇」的說法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72 頁 20-25 行;第 72 頁 36 行至第 73 頁 1 行]。更令人擔憂的是,當被問及若文件出現嚴重問題,例如承建商在定罪紀錄部分填寫「我琴晚食咗飯」,市建局都不會察覺到時,王先生未曾正面回應問題,只是把轉移焦點成鴻毅有責任核證內容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72 頁 29-31 行]。
  1. 由此可見,市建局既不是沒有權力,亦不是無法核實及處理從各方接收的文件及資料內容,只是沒有這樣做。

市建局處理投訴的手法

  1. 王先生作供提到,如果居民對好多事都不聞不問,單靠市建局的「招標妥」沒法解決圍標問題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71 頁 29-32行]。宏福苑居民在大火發生前絕非對大維修的問題不聞不問,甚至曾直接向市建局投訴。陳先生作供指,自 2024 年 1 月 28 日的特別業主大會揀選承建商後,共接獲 19 宗相關查詢或投訴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34 頁 29-31 行]。
  1. 第一,就市建局收到劉先生於 2024 年 3 月 17 號發出的信件中,投訴宏業有 140 宗刑事及紀律紀錄以及工程顧問一直隱瞞連小市民都能夠查到的事 [E1-4/9457-9458],市建局的任立賢先生(任先生)的回應卻是承建商過往被檢控及紀律處分問題,市建局不會取代工程顧問角色;如果投訴人對顧問的服務質素有意見,「可向相關部門提出」[E1-4/9456]。
  1. 任先生不但沒有主動把投訴轉介,而且連是哪一/一些「相關部門」

的資訊亦沒有提供。陳先生作供時承認市建局沒有轉介的習慣和機

制,卻無基礎地指投訴人應該「唔難諗到係屋宇署」[聽證會謄本第

廿一天;第 34 頁 26-27 行]。

  1. 第二,宏福苑業主李先生於 2024 年 8 月向任先生以電郵投訴,由鴻

毅提交的「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評標準則極不合理(例如輕易取

得強積金證書等文件即可獲取 8 分,而要求極高規格的「最少一份

逾一億元合約」卻只佔 5 分),指鴻毅有為宏業「度身訂造」包庇之

嫌 [E3/9826-9829]。

  1. 任先生的回覆電郵,指市建局在《防止賄賂條例》規管下,不會透

過任何形式作出影響業主揀選認可人士、註冊檢驗人員、顧問公司

或者工程承建商,更指李先生如對鴻毅的評標準則內容存疑,市建

局建議他向屋苑的工程顧問(即鴻毅)作查詢 [E3/9825]。投訴人懷

疑鴻毅私下串通宏業造假,市建局則建議投訴人找鴻毅查詢,實在

匪夷所思。

  1. 上述任先生的電郵就考慮評標準則是否合理,牽涉《防止賄賂條例》

的指稱,同樣令人摸不着頭腦,他就此所作的供詞更是前後反覆。

他一方面先供稱這是市建局一直的做法和一貫嘅立場 [聽證會謄本第

廿一天;第 47 頁 5-10 行];另一方面他卻又指那不是市建局的既定

回覆,而是按「case by case」去睇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47 頁 35

行至第 48 頁 1 行]。

  1. 當被追問為何考慮鴻毅的評標準牽涉《防止賄賂條例》,任先生完全

未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他指「當其時唔記得咗點解會咁樣寫法」

及「呢個我答唔到」[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47 頁 17-30 行]。

  1. 第三,在 2025 年 2 月 14 日,李國鴻先生、葉家駒先生及江祥發先生

等一行六人到市建局位於長沙灣的辦事處,就他們發現的大維修工

程合約出現很多不合理之處作出投訴[WS2/1370/¶38] [WS2/1387/¶¶47-

48]。這些問題可見於李國鴻先生的書面供詞的歸納[WS2/1380-1385/9925-40],在此不贅。

  1. 他們當時獲陳先生及任先生接見,並向市建局提供一份事先以手寫標示條款不合理及不尋常之處的大維修工程合約副本(「手標副本」)[E2/9501-9555]及解釋當中內容,但法團不久後便收到市建局回覆指不會處理他們的投訴,並指法團應交給鴻毅處理 [WS2/1370/¶38] [WS2/1387/¶47-48]。
  1. 任先生於2025年2月28日向法團發出電郵[O2/1729]只就其中的三項問題,即工程保險收據、臨時水電接駁及窗楣作回應。從市建局接收(及向獨立委員會提交的)手標副本可見,他們在2025年2月14日會議中向陳先生展示並解釋的問題,根本不只這三項投訴,至少還包括:
投訴E2WS2
履約金按該合約應由承建商向法團支付,變為法團把該款項向承建商以「手續費」支付9547-95481383/134
宏業在大維修工程展開一個月内向法團及鴻毅申請多項物料轉換,而鴻毅及法團又迅速地批准了多項申請9544,95301384/136
法團更改工程項目9525/
宏業違反該合約下棚架要求,搭建活動通架及為此收費9501-9502 頁1382 頁,31 段
宏業在落標時把紙皮石連工料報價,但到 2024 年 8 月 28 日才披露紙皮石每呎價錢9551-9553/
  1. 而即便是上述任先生電郵就工程保險收據、臨時水電接駁及窗楣三個問題僅有的三段回覆,根本沒有實質處理或考慮他們在會議中提出的投訴。

「招標妥」下獨立顧問的角色

  1. 市建局會為成功申請參加招標妥的業主及法團,安排一名獨立顧問(即本案的富邦),由業主或法團委聘,以便他們可以獲取獨立的第三方意見以作參考 [WS18/2212/¶18]。根據王先生的口供,此顧問的存在可以幫助減低圍標的風險,因此其角色很重要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62 頁 9-15 行]。
  1. 可是,此等獨立顧問可於外面接其他工作,當中包括大廈的註冊檢驗人員工作。以富邦為例,它本身是市建局的獨立建築測量顧問,同時中標成為有參與「招標妥」的沙田穗禾苑大維修的顧問公司。

這情況如獨立委員會資深大律師的精準比喻,富邦在第一個工程做「球證」,但在第二個工程做「球員」,並安排另一球證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65 頁 10-11 行]。

  1. 這個不良觀感更有可能因市建局與富邦均在宏福苑大維修中有明顯不足的情況下越加惡化。例如市建局聘請富邦作獨立顧問,富邦在未招標前勘察,估算工程造價 1 億港元;但在草擬標書階段,富邦評估工程造價達 2.24 億港元,比原來估算高出一倍,而市建局竟不會為此向富邦去查詢 [聽證會謄本第廿一天;第 17 頁 36 行至第 19 頁 22 行]。
  1. 總括而言,「招標妥」固然有其大刀闊斧加强成「招標妥 2.0」的必要性。但從聽證會的證供可見,市建局不但沒有未有善用《市區重建局條例》所賦予就所有所有有利重建計劃的廣闊權力,以及政府對其協助經歷大維修的居民減低圍標風險政府的責成;反而自貶至僅餘「促進者」職能,令很多事情變成事不關己,致使在是次悲劇發生前,市建局明明曾在不同階段,從接收的招標文件及宏福苑居

民的投訴中看到警號,最終卻未能阻止這場充斥着涉嫌圍標等反競爭行為的大維修。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鄧國權

  1. 儘管鄧國權並沒有出席聽證會作供,證據顯示,根據宏福苑維修工程開始前的問答文件[O2/701],原定計劃是維修工程分兩期進行,每期涉及四座大廈。此外,維修合約亦列明工程會分三期進行,而最終的施工安排則由法團作決定[H1-1/95]。然而,最終維修工程卻採用了八座大廈同時搭建棚架的安排。李國鴻先生指,當時宏業的代表曾表示,鄧國權於其任內已同意採用八座大廈同時搭建棚架的做法[聽證會謄本第十三天;第 52 頁 33 至 35 行]。
  1. 跟據委員會專家報告,八座大廈同時及長時間搭建棚架的安排明顯地加劇了火災的風險 [ER3/2249/¶7.1.3]。委員會專家亦建議以後不可以容許相鄰的大廈同時搭建棚架 [ER3/2253/¶7.3.1(e)]。
  1. 如宏業代表的說法屬實,我們認為鄧國權這個決定與本次大火迅速蔓延有明顯關聯。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前顧問黃碧嬌

  1. 根據聽證會證供,黃碧嬌在宏福苑大型維修工程的前期階段,尤其是在收集授權票方面,似乎扮演了一定程度的角色。不少居民在聽證會上不約而同地指出,黃碧嬌曾聯同義工逐家逐戶進行探訪,並設置街站,向業主收集授權票,同時鼓勵居民在尋求申請政府及市區重建局資助協助時即場簽署相關文件。江祥發先生亦表示於 2024年 1 月 28 日舉行的特別業主大會中,他曾見到有街坊就自己單位並沒有填寫授權票一事理論 [聽證會謄本第十五天;第 3 頁 22-24 行]。

其後,他從其他街坊口中得知該住戶的母親在黃碧嬌上樓探訪時已

簽署授權票[WS11/2063]。儘管黃碧嬌在其證人陳述書中解釋她並沒有逐家逐戶拍門索取授權票[WS20/2254],但根據她自己提供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其中一則於 2024 年 8 月 24 日(即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罷免當屆法團管理委員會前兩星期)的訊息顯示,黃碧嬌與時任管委會委員李觀華討論收集授權票事宜,並向李觀華表示「一起為宏福苑拉票和打氣」[V2/579]。我們認為,黃碧嬌作為區議員以及法團顧問的雙重身份,其相關做法是否合適,值得商榷。

結語

  1. 宏福苑住戶經歷了接近一年因發泡膠及棚網圍封而不見天日的生活,承擔了十數萬元的開支,亦要忍受夏日因拆除冷氣而帶來的酷熱,以及風災過後單位內部滲水所造成的不便。本來滿心期待工程即將完成,生活可以回復正常,最終換來的卻是一場家破人亡的悲劇。

居民對此感到憤怒,實屬人之常情。

  1. 正如獨立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於開案陳辭時指出,本次火災揭露了一系列系統性問題。是次火災之所以造成 168 人的人命傷亡,明顯是多個持份者不同程度上的疏失共同造成。
  1.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宏福苑居民其實早於火災發生前,已對當中不少問題有所察覺,包括工人在棚架上吸煙、以發泡膠封堵窗戶、棚網阻燃性能不足、多幢大廈同時搭建棚架、承建商過往的違規紀錄,以及懷疑圍標和顧問公司與建築承辦商之間存在不當勾結等問題。可惜的是,居民的憂慮最終未獲妥善處理,令工程中的違規情況長時間未被發現及糾正,因而埋下了火災的禍因。我們期望是次獨立委員會的報告能夠梳理各方相關責任,這不僅是向社會大眾作出交代,更是為宏福苑居民撫平傷痛、修復公眾信心及防止同類悲劇再次發生的重要一步。

日期:2026 年 7 月 6 日

譚俊傑大律師 劉晉安大律師 黃俊嘉大律師 李峰琦大律師

何謝韋律師事務所

九位宏福苑居民(李國鴻、羅曉琪、羅曉健、葉家駒、葉信霆、葉信賢、蘇曉峯、鍾小碧及江祥發)的法律代表(以義務性質行事)

源文件:06_境外及港澳台调查报告/2025/港澳台/2025_港澳台_香港大埔宏福苑-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居民代表结案陈词).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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