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_香港大埔宏福苑-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则
8 (譯本 )
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
聽證會程序規則
(2026 年 2 月 5 日指示會議時作出 )
1 . 獨立委員會 (“委員會”)將就政府於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布
的委員會職權範圍中所列事項,聽取證據 (“聽證會”)。
I . 一般事宜
日期及時間
2 . 聽證會將於香港中環愛丁堡廣場 3 號展城館 3 樓進行,並
將於 2026 年 3 月 19 日上午 10 時展開。
3 . 聽證會將持續進行,但委員會可不時按需要考慮押後聽證
會。
4 . 除非另有指示,聽證會的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 10 時至下
午 1 時,以及下午 2 時 15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委員會在
有需要時可指示在上文第 2 及第 3 段所述期間內的星期六
上午繼續進行聽證會。
參與及法律代表
5 . 任何一方如欲 (1)參與聽證會; (2)傳召證人;及/或 (3)提
供任何證人供詞及/或資料用於聽證會之用途 (而其尚未獲
委員會批准參與聽證會 )必須在 2026 年 2 月 12 日或之前向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參與申請”)並述明其申請理由。
6 . 委員會可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參與申請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就
某方在聽證會的參與範圍施加限制及/或規定委員會將以
何等方式接收其證據。
7 . 除非委員會另作指示,獲得委員會批准參與聽證會並在會
上傳召證人或提供證人供詞及/或資料的任何一方 (“涉事
一方” )必須:
(1 ) 在 2026 年 2 月 23 日或之前向委員會提交將予傳召的證人的證人供詞及/或擬提供的資料;以及
(2 ) 在 2026 年 2 月 23 日或之前向秘書處提供涉事一方代表的姓名、職銜、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以供秘書處用於發放有關聽證會後勤安排的信息。
8 . 所有提供予委員會的申請、陳詞、證人供詞或資料均須交
予 秘 書 處 並 以 電 郵 發 送 至
或以郵遞方式寄送至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7 號入境事務大樓 10 樓。
公眾旁聽
9 . 除非委員會另有指示,聽證會將開放予公眾人士。
10 . 在未經委員會授權下,一律不准聽證會進行期間在香港中
環愛丁堡廣場 3 號展城館的聽證會場地範圍內以及在委員
會所設立的(所有)聆訊轉播區內拍照、錄音或錄影。
II . 口頭聽證會程序
聽證會文件冊以及文件和資料的使用
11 . 秘書處將擬備文件冊以供在聽證會上使用。文件冊只以電
子方式提供予涉事各方並只載有委員會認為相關且適宜加
入的文件。委員會亦可對文件冊內文件的部分內容作出其
認為適當的遮蓋。
12 . 任何一方如欲在聽證會文件冊中加入其他文件,必須向秘
書處提出書面申請 (並同時須向委員會的律師送交一份副
本 )。
13 . 所有由委員會提供予涉事各方的資料只能用於聽證會之用
途。在未經委員會書面批准下,不得向公眾發放任何該等
資料。任何人士及實體 (不論有否法律代表 ) (“人士及實體”)
在委員會 (及/或其法律代表 )向其發放及提供任何資料的同
時,該等人士及實體,以及其律師及大律師 (如該等人士及
實體有法律代表 )亦被視為已作出承諾,即無論在任何情況
下,他們在未經委員會書面批准下均不得向任何其他涉事
各方、其他人士及/或其他實體,發放及/或披露該等資
料及其所載的資訊、內容及來源。
開場陳詞
14 . 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可作出書面及口頭開場陳詞。任何涉
事一方如欲作出口頭開場陳詞,必須在 2026 年 3 月 9 日或
之前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並隨申請附上一份不多於 20 頁的
書面開場陳詞,字體大小須為 14 號,頁面邊距須為 1
吋 )。
15 . 委員會可行使其酌情權決定該等口頭陳詞的先後次序及時
間,惟涉事各方的任何口頭開場陳詞不得超過 30 分鐘,並
緊接在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陳詞完畢後隨即進行。
16 . 按委員會的酌情權及作出其認為適當的遮蓋下,任何提交
予委員會的書面開場陳詞,將被上載至委員會的網站。
收取證據
17 . 委員會不受證據規則約束,並可收取及考慮以口述證供、
書面陳述、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材料,即使該等材
料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不屬可接納的證據。
18 . 證人可按其屬意使用的語言或方言作供,但如果證人欲在
聽證會上使用英語、普通話或本地話以外的任何語言或方
言作供,則必須在 2026 年 3 月 9 日前通知秘書處。委員會
將提供即時傳譯服務。
19 . 任何證人在作供前,須聲明其所作的證供盡其所知所悉及
所信均屬真實。
- 委員會收取口述證供的程序如下︰
(1 ) 委員會將決定在聽證會中作出口述證供的先後次序,並將在聽證會期間公布聽證時間表。
(2 ) 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會向委員會傳召的證人提問。任何涉事一方如欲向該證人提問,並已獲委員會批准,可隨後按委員會決定的先後次序提問。任何涉事一方如欲向委員會的證人提問,須在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完成提問後提出申請,並扼要說明擬提問的範圍。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可覆問該證人。
(3 ) 如涉事某方傳召證人,則除非委員會另有批准,該涉事一方的法律代表不可向該證人作出主問。在聽證會上,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會向任何涉事一方傳召的證人提問。任何其他涉事一方隨後如欲向涉事某方的證人提問,並已獲委員會批准,可按委員會決定的先後次序提問。任何其他涉事一方如欲向涉事某方的證人提問,須在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完成提問後提出申請,並扼要說明擬提問的範圍。最後,傳召證人的涉事某方的法律代表可覆問該證人。
(4 ) 除非委員會另有指示,任何證人如屬意以其證人供詞作為其證供 (不論有否對該供詞作出修改或闡述 ),該證人供詞的內容不會在聽證會上讀出。
(5 ) 在任何證人作出口述證供的過程中,委員會可隨時向該口述證供的證人提問。
21 . 委員會將決定任何涉事一方的代表所提供的證據或其所提
出的問題是否相關,並可隨時就任何證人的口述證供設定
時限。具體而言,委員會就涉事各方提問證人的申請作出
裁定時,將考慮包括證人供詞與相關涉事一方權益的相關
性、確保聽證會公平並有效進行的必要性,以及委員會認
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22 . 委員會可再度傳召任何已作口述證供的人士回答進一步的
提問。
總結陳詞
23 . 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和涉事各方的代表大律師可作出書面
總結陳詞,並在委員會的指示下作出口述總結陳詞。委員
會可決定該等 (書面及口述 )陳詞的形式、先後次序及時間長
短。
24 . 按委員會的酌情權及作出其認為適當的遮蓋下,任何提交
予委員會的書面總結陳詞,將被上載至委員會的網站。
謄本
25 . 秘書處將為聽證會安排即時謄寫服務。任何涉事一方如欲
訂購即時謄寫服務,須在 2026 年 2 月 27 日或之前,向委
員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述明需訂購的數量和承諾支付
訂購費用。訂購者如欲在聽證會期間閱覽實時謄本,須使
用自己的便攜式電腦或筆記簿型電腦閱覽,並須直接與服
務提供者作出安排。
26 . 委員會取得每天聽證會的謄本後,便會向委員會的代表大
律師,以及獲批准參與聽證會的相關涉事各方的法律代
表,提供有關謄本的電子副本。按委員會的酌情權,有關
謄本會上載至委員會網站。
- 在聽證會進行期間的座位安排,會由秘書處按每日情況決
定。在整個聽證會過程中,代表委員會的大律師和律師均
會獲編配固定座位,但涉事各方的法律代表的座位編配,
則會視乎作供證人的身分、已獲許可向證人提問的各方,
以及任何秘書處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而定。
28 . 委員會可在其認為適當時對此程序規則作出修訂或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