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_晋中寿阳明泰电厂在建项目临时员工宿舍12·6较大火灾事故整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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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明泰电厂在建项目临时员工宿舍“12·6”较大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晋安办发〔2021〕11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市政府对《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明泰电厂在建项目临时员工宿舍“12·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市应急局成立了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党委委员马海山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寿阳县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评估组,会同市纪委监委评估组,对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明泰电厂在建项目临时员工宿舍“12·6”较大火灾事故(以下简称冀建投“12·6”较大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实施情况
市应急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亲自审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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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召开现场评估工作动员会议,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了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评估工作主要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2024 年 4 月 16 日市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明泰电厂在建项目临时员工宿舍“12·6”较大火灾事故评估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单位、评估目标、评估人员和时间、评估内容、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寿阳县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形成了自评报告。
(二)现场评估阶段:4 月 25 日至 30 日,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现场评估组,会同市纪委监委评估组,赴寿阳县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组听取了寿阳县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查验了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资料,并与寿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交流,同时到冀建投“12·6”较大火灾事故明泰电厂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撰写报告阶段:评估组在综合分析寿阳县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和现场评估核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责任追究落实
情况
(一)《调查报告》建议对 5 家有关企业分别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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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具体处理落实情况如下:
- 山西金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7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山西金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60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 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10 月 16 日,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0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4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5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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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60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6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责任公司 16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0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 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5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6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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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 温家庄乡党委政府
评估内容:温家庄乡党委政府向寿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评估情况:2023 年 3 月 4 日,温家庄乡党委政府已向寿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寿阳县能源局
评估内容:寿阳县能源局向寿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评估情况:2023 年 3 月 6 日,寿阳县能源局已向寿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寿阳县人民政府
评估内容:寿阳县人民政府向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评估情况:2023 年 4 月 3 日,寿阳县人民政府已向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晋中市能源局
评估内容:晋中市能源局向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评估情况:2023 年 3 月 14 日,晋中市能源局已向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4 人,行政处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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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含移交纪委监委需行政处罚 10 人),移交纪委监委 9人。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 追究刑事责任 4 人
(1)任某某,男,山西金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起火建筑 3 号房间唯一住户,起火点位于其床上,事故发生前一天(2021 年 12 月 5 日)下午 5 时许因事外出。任某某用电安全意识淡薄,在房间内私接插座用电,使用电热毯取暖,在有计划离开时,未将房间中电器断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估情况:寿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 2021 年 12 月 10日对涉嫌失火罪的任某某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2022 年 3 月 17 日转为取保候审,近期拟对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移送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刘某某,男,2021 年 10 月任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处技术员、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驻寿阳明泰电厂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外聘明泰电厂项目现场负责人。作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处技术员,在工作期间未经组织和单位同意,擅自在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作为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明泰电厂项目现场负责人,协调安排工人入住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临时建筑,未安排对涉事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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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估情况:寿阳县公安局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近期拟移送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 年 7 月 5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刘某某
- 15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3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3)刘某,男,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项目部物业分公司负责人。作为涉事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特别是“工人临时宿舍”的物业负责人,违规安排工人入住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人临时宿舍”,但未对“工人临时宿舍”进行有效管理,对工人反映的供电问题未进行及时有效处理,放任工人私拉乱接电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估情况:寿阳县公安局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近期拟移送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刘某
- 43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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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4)刘某,男,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寿阳明泰 PC 联合体项目经理。作为寿阳明泰 PC 联合体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排无相关资质人员绘制涉事建筑的设计图纸,批准该严重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设计图纸,同意电建三公司安排工人入住“工人临时宿舍”,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工人临时宿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估情况:寿阳县公安局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近期拟移送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 年 7 月 5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刘某 17.41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7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 行政处罚 12 人(含移交纪委监委需行政处罚吴某某、梅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张某、雷某某、费某某、王某、高某某 10 人)
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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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某某,男,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寿阳明泰 PC 联合体项目部安健环部负责人。作为寿阳明泰 PC 联合体项目部安健环部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工人临时宿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5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吴某涛
- 93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8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2)梅某某,男,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寿阳明泰 PC 联合体项目部副经理,分管生产和安全。作为寿阳明泰 PC 联合体项目部分管安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涉事建筑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5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梅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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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9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4 人)
(3)刘某某,男,寿阳明泰 PC 联合体项目部副经理、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负责人和寿阳明泰 PC 联合体项目部副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授意刘波安排工人入住“工人临时宿舍”,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涉事建筑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刘某某 4.92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1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4)高某某,男,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兼副总经理。作为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分管物业公司和消防工程处的负责人,对劳务分包单位工人违规入住“工人临时宿舍”一事失察,对涉事建筑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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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高某某
- 58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3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5)冯某某,男,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安全监察科负责人。作为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安全监察科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涉事建筑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冯某某
- 14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4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6)张某,男,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副经理兼安全总监。作为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分管安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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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张某 2.3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5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 人)
(7)雷某某,男,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明泰电厂项目监理部安全副总监。作为明泰电厂项目监理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人临时宿舍”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后又未及时督促整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雷某某
- 86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8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8)费某某,男,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明泰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作为明泰电厂项目监理部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检查发现“工人临时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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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费某某 13.36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7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 人)
(9)王某,男,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部部长。作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的负责人,曾组织监理和相关参建方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出“工人临时宿舍”存在安全隐患并出具“五定表”要求整改,但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王某 10.06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9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10)高某某,男,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作为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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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情况没有及时督促纠正,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高某某
- 38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20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山西金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 人)
(11)伊某,男,山西金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作为山西金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该公司未与参与涉事项目的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参与涉事项目的部分员工缴纳有关保险,未对参与涉事项目的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设置兼职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伊某 2.76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2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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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某某,男,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泰电厂项目现场负责人。作为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涉事项目现场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够到位,虽然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完善,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但针对性不够强。安排工人入住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临时建筑,未及时排查整改员工宿舍即涉事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 7 月 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李某某 11.23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5 号)。罚款已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移交纪委监委 19 人
评估情况:市纪委监委已按《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对移交的 19 人全部追责到位。
三、《调查报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守牢安全底线
事故发生后,寿阳县人民政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扭转被动的安全,举一反三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委会组织建设,调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机构,由书记和县长担任双主任,增加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组织部等 7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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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了安委会组织架构。专安委由原来的 15 个调整为 18 个,进一步细化了各专安委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
(二)深刻吸取教训,压实主体责任
- 寿阳县人民政府坚持“三个必须”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采取强有力措施倒逼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1)推行“18751”工作机制。即 18 个专安委聘请专家成立督导检查组,由副县长亲自带队,以 7 天为一个周期通过“四不两直”形式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每组每周期至少发现 5 个问题。
(2)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对发现的 10 起重点隐患实行挂牌督办,4 起已完成整改销号,剩余 6 起由相应的专安委牵头限时办结。安委办负责全程跟踪落实,确保真改、实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完善考核机制。对全县 12 个乡镇、城区、43 个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开展 2 次安全生产考核。对重点隐患挂牌督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安全考核为优秀的乡镇、部门、企业在县安委扩大会议上进行表彰,责令考核不合格的乡镇、部门、企业在县安委扩大会议上进行表态发言,对严重失职的启动问责。
- 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深刻反思,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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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系统管理理念,同步统筹抓好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职工培训、隐患整改等工作,真正管理好人员 8 小时内与 8 小时外、生产与生活、厂内与厂外以及常态化管控工作,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1)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90 场,检查发现问题 1062 条,全部完成整改,整改完成率 100%。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 152场,3460 人/次,组织消防及安全知识培训 62 场,1620 人/次,强化电力安全宣传教育,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生产能力。
(2)开展临建房检查 10 次,检查房间 103 间,发现问题 38 项,整改完成 38 项,完成率 100%。加强临建生活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和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足额配备消防器材,疏通消防安全通道,确保临建生活区逃生通道通畅。
(3)对本单位火灾应急处置能力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完善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具体的相应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措施,明确防火安全责任,对消防设施和消防专用器具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多次组织疏散逃生应急演练。全面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摸排,特别是对违规用火用电用气、临建房屋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占堵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通道等重点领域进行排查整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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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监管执法,营造安全环境
寿阳县委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的频次由每季度至少一次调整为每月至少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将安全生产作为固定议题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县安委会结合各个时期的工作特点及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召开安全例会进行安排部署。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的领导组,由副县长牵头成立 15 个行业领域的专项领导组,覆盖全县所有乡镇、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将国务院安委会 15条、省 56 条硬措施细化为 74 条具体措施,围绕措施清单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及跟踪整改,所有隐患排查整治形成工作闭环。自行动开展以来,全县共出动检查组 820 组次,检查企业 2661 家次,排查一般隐患 5011条,曝光典型案例 1 个,行政罚款 524 万元,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四)强化宣传教育,树牢安全理念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2022 年 12 月寿阳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警示教育月”活动。12 月 29 日邀请省应急厅李建华处长,为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和 61 家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县政府党组会决定从 2023 年开始,将每年的 12 月定为“安全警示教育月”,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主题依据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由县安委办提出,报县政府党组会审议。2023 年开展了主题为《人民生命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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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火灾隐患必除》的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
四、评估结论
经评估组调阅相关资料查证,市应急局对 5 家有关企业和 15 名有关责任人中除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泰电厂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某某行政处罚罚款已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其余行政处罚均已落实到位,罚款总计 838.54 万元(其中 11.23万元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纪委监委对移交的 19 名有关责任人已全部追责到位。
通过调阅、查证相关资料和事故现场核查,寿阳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汲取事故教训,多次开展了有关“火灾防范”专题培训和专项整治,基本做到了 事故案例的“举一反三”。能贯彻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要求;《调查报告》中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但仍要持续重视防火工作的安全规范管理,切实汲取“12·6”事故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评估,《调查报告》中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