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
8 〔图〕插图
火灾事故调查
实用手册
李惠菁 ◎ 主编
〔图〕插图 HUOZAI SHIGU
DIAOCHA SHIYONG SHOUCE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内容提要
为提高火调人员业务水平,促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特编写了本手册。
本手册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程序、初期处置、调查访问、火灾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分类火灾调查、火灾档案和常用火调业务信息。附录部分给出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手册内容简明扼要,图文并茂,具备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手册可供广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调人员及公安消防民警参考,也可作为火灾事故调查业务培训教材。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李惠菁主编.一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8.4
ISBN 978-7-5478-3873-0
I. ①火… II. ①李… III. ①火灾事故—调查—手册 IV. ①X928.7-62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 (2017) 第 325102 号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李惠菁 主编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出版、发行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上海钦州南路 71 号 邮政编码 200235 www.sstp.cn)
印刷
开本 787×1092 1/16 印张 13
字数 220 千字
2018 年 4 月第 1 版 2018 年 4 月第 1 次印刷
ISBN 978-7-5478-3873-0/TU·255
定价:108.00 元
编委会
主任 张兴辉 王新建
副主任 李惠菁 顾金龙 谈迅
主编 李惠菁
副主编 丁 钧 张晓峰
编委(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鹏 包任烈 吴忠华 张晓峰
邵峥亚 周明川
前言
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重要职责,不仅是查明火灾原因、追究事故责任的需要,而且也是一项消防基础工作。通过查找火灾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分析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改进和完善防火、灭火工作相关方法、措施,乃至政策、法规。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能源不断应用,用火、用电、用气量不断加大,火灾事故原因日趋复杂,火灾事故调查难度相应增大,同时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关系受灾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切身利益,工作稍有差池,就有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因此,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顺应时代的需要,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必须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职责、任务,不断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业务学习,精益求精地开展工作,确保调查结论经得起科学、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此次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组织编写《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重点突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询一线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意见、需求的基础上,梳理了程序和内容,总结了方法和技巧,收集了相关信息数据和法规标准,旨在为广大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时提供有益的帮助和借鉴。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编者
2018年1月
目录
第一章 调查程序 $\ldots$ 1
第一节管辖分工 $\ldots$ 1
第二节 简易程序 $\ldots$ 2
一、适用范围 $\ldots$ 2
二、工作流程 $\ldots$ 3
三、工作要求 $\ldots$ 3
四、轻微火灾事故处置 $\ldots$ 4
第三节一般程序 $\ldots$ 6
一、适用范围 $\ldots$ 6
二、工作流程 $\ldots$ 6
三、工作要求 $\ldots$ 7
第四节部门协作 $\ldots$ 8
一、与安监部门的协作 $\ldots$ 8
二、与刑侦部门的协作 $\ldots$ 9
三、与交警部门的协作 $\ldots$ 10
四、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作 $\ldots$ 10
五、与公安其他部门的协作 $\ldots$ 10
六、与气象部门的协作 $\ldots$ 10
第二章 初期处置 $\ldots$ 11
第一节接处警程序 $\ldots$ 11
一、公安派出所接处警 $\ldots$ 11
二、消防支(大)队接处警 $\ldots$ 11
三、消防总队接处警 $\ldots$ 12
2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四、加强处警的情形 $\ldots$ 12
第二节处警准备 $\ldots$ 12
一、装备和文书 $\ldots$ 12
二、个人安全防护 $\ldots$ 12
第三节初期工作 $\ldots$ 13
一、消防队工作 $\ldots$ 13
二、公安派出所工作 $\ldots$ 13
三、主责调查人员工作 $\ldots$ 15
四、信息报送 $\ldots$ 15
第三章 调查访问 $\ldots$ 17
第一节概述 $\ldots$ 17
一、调查访问的分类 $\ldots$ 17
二、调查询问的对象 $\ldots$ 18
三、调查询问的内容 $\ldots$ 18
四、特殊对象的询问 $\ldots$ 19
五、调查访问的要求 $\ldots$ 20
第二节 各类对象调查询问菜单 $\ldots$ 20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ldots$ 28
第一节火灾现场保护 $\ldots$ 28
一、保护范围 $\ldots$ 28
二、保护时间 $\ldots$ 29
三、工作程序 $\ldots$ 29
四、注意事项 $\ldots$ 30
第二节现场勘验的步骤、原则及方法 $\ldots$ 31
一、现场勘验的步骤 $\ldots$ 31
二、现场勘验的原则及要求 $\ldots$ 32
三、现场勘验的常用方法 $\ldots$ 33
第三节火灾物证的提取 $\ldots$ 35
一、火灾物证提取的原则 $\ldots$ 36
目录 3
二、火灾物证提取的要求 $\ldots$ 36
三、火灾物证提取的方法 $\ldots$ 37
第四节火灾现场勘验记录 $\ldots$ 38
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ldots$ 38
二、火灾现场照相 $\ldots$ 44
三、火灾现场摄像 $\ldots$ 50
四、火灾现场制图 $\ldots$ 51
第五节视频分析技术 $\ldots$ 56
一、监控探头的查找 $\ldots$ 56
二、监控视频的证明作用 $\ldots$ 56
三、监控视频的分析方法 $\ldots$ 56
四、视频监控的提取和入档 $\ldots$ 58
第六节现场实验 $\ldots$ 59
一、现场实验目的 $\ldots$ 59
二、现场实验要求 $\ldots$ 59
三、现场实验报告内容 $\ldots$ 60
四、现场实验报告样式 $\ldots$ 60
第七节火灾痕迹物证 $\ldots$ 65
一、火灾痕迹物证的种类 $\ldots$ 65
二、火灾痕迹物证的证明作用 $\ldots$ 65
三、典型火灾痕迹物证 $\ldots$ 65
第五章技术鉴定 $\ldots$ 81
第一节火灾物证鉴定委托程序 $\ldots$ 81
一、送检程序 $\ldots$ 81
二、受理程序 $\ldots$ 82
第二节 电气火灾物证鉴定 $\ldots$ 82
一、电气火灾物证概述 $\ldots$ 82
二、熔痕鉴定 $\ldots$ 84
三、干烧状态鉴定 $\ldots$ 86
四、成分鉴定 $\ldots$ 86
4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五、电气火灾物证提取要求 $\ldots$ 88
六、电气火灾物证鉴定结论证明作用 $\ldots$ 89
第三节液体助燃剂物证鉴定 $\ldots$ 90
一、液体助燃剂物证概述 $\ldots$ 90
二、液体助燃剂物证提取方法 $\ldots$ 91
三、液体助燃剂物证鉴定结论证明作用 $\ldots$ 93
第四节热不稳定性物质鉴定 $\ldots$ 93
一、热不稳定性物质概述 $\ldots$ 93
二、热不稳定性物质物证提取要求 $\ldots$ 94
三、热不稳定性物质鉴定结论证明作用 $\ldots$ 95
第五节心理测试 $\ldots$ 96
一、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ldots$ 96
二、结论运用 $\ldots$ 97
第六节 尸体检验 $\ldots$ 97
一、尸体检验前的现场勘验 $\ldots$ 97
二、尸体检验的目的 $\ldots$ 98
三、检验结果的运用 $\ldots$ 98
第七节火灾物证鉴定机构及鉴定项目 $\ldots$ 99
一、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ldots$ 99
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ldots$ 99
三、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ldots$ 99
四、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ldots$ 100
五、公安部消防局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ldots$ 100
第六章分类火灾调查 $\ldots$ 101
第一节电气火灾的调查 $\ldots$ 101
一、电气火灾的概念和分类 $\ldots$ 101
二、电气火灾的认定条件 $\ldots$ 102
三、电气火灾的调查要点 $\ldots$ 102
第二节 涉嫌放火火灾的调查 $\ldots$ 103
一、工作流程 $\ldots$ 103
目录 5
二、调查要点 $\ldots$ 104
第三节爆炸事故的调查 $\ldots$ 105
一、爆炸的分类 $\ldots$ 105
二、气体爆炸和粉尘爆炸 $\ldots$ 105
三、调查要点 $\ldots$ 106
第四节车辆火灾的调查 $\ldots$ 107
一、汽车常见火灾原因 $\ldots$ 107
二、汽车火灾调查访问 $\ldots$ 108
三、汽车火灾调查的注意事项 $\ldots$ 109
四、电动汽车火灾调查 $\ldots$ 109
五、电动自行车火灾调查 $\ldots$ 111
第五节 亡人火灾现场尸体调查 $\ldots$ 112
一、尸体的证明作用 $\ldots$ 112
二、调查要点 $\ldots$ 113
第七章火灾档案 $\ldots$ 114
第一节案卷制作 $\ldots$ 114
一、简易程序案卷 $\ldots$ 114
二、一般程序案卷 $\ldots$ 115
三、有关事项说明 $\ldots$ 115
第二节 档案管理 $\ldots$ 116
一、档案保管 $\ldots$ 116
二、档案查阅 $\ldots$ 116
第八章常用火调业务信息 $\ldots$ 118
第一节常用数据和信息 $\ldots$ 118
一、常见物质燃点 $\ldots$ 118
二、常见物质自燃点 $\ldots$ 118
三、常见液体物质闪点 $\ldots$ 119
四、常见可燃气体、蒸汽爆炸极限和最小点火能量 $\ldots$ 120
五、常见金属材料的熔点 $\ldots$ 121
6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六、常见自燃物质 $\ldots$ 121
七、常见爆炸性粉尘 $\ldots$ 122
第二节常用电工知识 $\ldots$ 124
一、电能表 $\ldots$ 124
二、刀开关 $\ldots$ 124
三、低压断路器 $\ldots$ 125
四、熔断器 $\ldots$ 125
五、漏电保护断路器 $\ldots$ 128
六、导线载流量(额定电流)的快速计算 $\ldots$ 129
第三节常用火场勘验仪器使用方法 $\ldots$ 129
一、激光测距仪 $\ldots$ 129
二、数字万用表 $\ldots$ 132
三、数字回弹仪 $\ldots$ 133
四、炭化深度测定仪 $\ldots$ 134
五、短路磁性测试仪(特斯拉计) $\ldots$ 135
附录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ldots$ 13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摘选) $\ldots$ 138
二、上海市消防条例(摘选) $\ldots$ 138
三、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ldots$ 138
四、火灾原因认定规则 $\ldots$ 144
五、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ldots$ 149
六、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 $\ldots$ 157
七、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 $\ldots$ 161
八、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ldots$ 169
九、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ldots$ 170
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摘选) $\ldots$ 186
十一、火灾现场照相规则 $\ldots$ 186
十二、消防词汇 第4部分:火灾调查 $\ldots$ 190
参考文献 $\ldots$ 196
第一章 调查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调查人员必须遵循规定的工作步骤和方法,利用科学的手段,通过火灾现场实地勘验、现场访问和火灾物证技术鉴定等工作,才能及时、客观、公正地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
第一节 管辖分工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属于消防工作的一部分,因此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的,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以及森林、草原的火灾调查工作都是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外,其他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其中民航、铁路、港航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各地消防总队和支(大)队可以派员协助调查。为了确保火灾事故调查率和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各地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分工都有具体的规定。以上海市为例,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要求的总队、支队的管辖分工外,还由上海市公安局发文另行规定了轻微火灾事故调查处置的办法。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安派出所对轻微火灾事故加强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的火灾即为轻微火灾事故,可由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现场调查处置,调查结束后填写《轻微火灾处置记录》报消防支队并存档备查:
(1) 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住宅,且仅涉及一家单位或者一户居(村)民的;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3)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2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4) 起火原因清楚,当事人对《轻微火灾处置记录》无异议,且不需要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
除轻微火灾事故外,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分工如下:
(1) 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由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组织调查;
(2)总队防火监督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由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调查;
(3)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火灾事故,由辖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
同时为避免管辖分歧,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还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火灾,原则上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支(大)队负责调查,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支(大)队予以协助。起火地不明确的,首先接警到场处置的公安消防支(大)队应联系相关支队研究确定,无法确定辖区分工的报总队防火监督部,由总队指定管辖。管辖分工未确定前,首先接警的支队应负责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第二节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占火灾事故调查总数的绝大部分。简易程序调查是一种调查周期短、便于操作、归档材料少的火灾事故调查形式。
一、适用范围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范围做了总体的要求,但在确定范围的直接财产损失数额标准方面明确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来确定。一些省市除了明确直接财产损失数额标准外,还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和调整。比如上海市除了增加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置轻微火灾事故外,对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事故范围规定如下:
(1) 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指按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的);
(2)直接财产损失 10万元以下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多户受灾、存在租赁关系或者涉及
第一章 调查程序 3
第三方赔偿的,所有当事人均应当签字确认);
(4) 不属于电器设备内部故障或者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的;
(5) 没有放火嫌疑的。
即增加了将容易引发赔偿和纠纷的电器设备火灾事故和燃气泄漏火灾剔除在适用简易程序调查范围之外的内容。
二、工作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工作流程如图1-1所示。
〔图〕插图
图1-1 简易程序调查工作流程
三、工作要求
简易程序调查工作要求如下:
(1)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可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
(2) 为防止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有遗漏或不及时,应加强消防支(大)队简易火灾调查与派出所轻微火灾处置工作之间的衔接,明确工作制度和责任边界。
(3)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可不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
4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表》,直接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填写统计。但在涉及多户受灾或者有租赁关系时,火灾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均须发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4) 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告知调查的火灾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时,所有火灾涉及的当事人均应当通知到场,并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上签名确认。
(5)送达《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资料移交保管,并登录“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备案。
(6)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一般程序进行调查。
涉及两户以上受灾、存在租赁关系或者涉及第三方赔偿的,有任一当事人有异议或者无法通知到场的,应当转为一般程序。
四、轻微火灾事故处置
轻微火灾事故处置是上海市公安局创立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模式,处置数量占火灾事故总数的90%左右,有效缓解了火灾事故调查任务重和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极大地提高了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率。
1. 接警处置
(1) 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火警后,应立即指令火灾发生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处警,同时通知辖区消防支队防火值班人员做好处警准备。
(2) 所属公安派出所接到处警指令后,应立即派员携带有关勘验装备赶赴火灾现场处警,可以由一名民警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3)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根据接警信息或现场处置民警反馈信息,对已明确超过轻微火灾范围的火警,应立即通知辖区消防支队防火值班人员处警。
2. 现场处置
(1) 处警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及时划定警戒范围,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并视情组织人员疏散。
(2) 应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了解受灾单位或居(村)民户情况,并设法寻找相关人员,询问起火经过或发现火灾过程。
(3) 应及时勘验火灾现场,注意发现证明起火原因、损失情况的重要痕迹物证,并通过照相等形式予以固定。
(4)对受灾单位或居(村)民户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
第一章 调查程序 5
(5) 对属于轻微火灾的,由所属公安派出所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填写《轻微火灾处置记录》(图1-2),并要求受灾单位或户主签名确认。同时,处警民警应及时将现场调查处置情况上报所属分局指挥中心,并在受理后12 h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分局消防支队。
轻微火灾处置记录
单位:(单位印章)
编号:
| 起火时间 | ||||
|---|---|---|---|---|
| 单位或业主 | ||||
| 起火地址 | ||||
| 场所(部位) | 火灾面积 | |||
| 起火物 | ||||
| 烧毁主要物品清单 | ||||
| 起火经过 | ||||
| 起火原因 | 直接财产损失 | 申报数元 | 申报数元 | |
| 起火原因 | 直接财产损失 | 统计数元 | 统计数元 | |
| 起火单位或户主对起火原因和损失统计无异议。签名:年月日 | 经办人______年月日 | 经办人______年月日 | 经办人______年月日 | |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火灾,填写此表:(一)发生在非消防重点单位或住宅,且仅涉及一家单位或一户居(村)民的;(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三)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四)起火原因清楚,当事人对《轻微火灾处置记录》无异议,且不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 | ||||
| 备注:当事人如须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请保护好火灾现场,与火灾发生地所属公安派出所联系,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到场调查处理。 |
此表一式两份,当事人一联,公安派出所一联
图1-2 轻微火灾处置记录
6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对不属于轻微火灾或当场无法判断的,以及火灾涉及重要人物、外籍人士、敏感区域(单位),或存在放火嫌疑的,应立即向所属分局指挥中心报告,并由指挥中心通知分局消防支队防火值班人员到场调查、处理,属地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协助调查。
公安派出所开展轻微火灾事故调查时,当事人提出需要《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消防支(大)队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调查并出具法律文书。
(6)对由公安派出所进行现场调查处置的轻微火灾现场,由现场调查处置民警负责通知撤除现场保护措施。对其他火灾现场,由负责调查的消防部门负责通知撤除现场保护措施。
(7)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居(村)委会做好受灾单位或居(村)民户的有关善后工作。
3.档案管理
火灾结案后,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访问笔录、现场照片、《轻微火灾处置记录》等相关材料统一归档,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轻微火灾处置记录》复印件报辖区消防支队备案。
《轻微火灾处置记录》仅是工作记录,不属于正式法律文书,如火灾事故涉及保险理赔、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等时,应转交公安消防支队调查处置。
第三节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外,其他火灾事故均采用一般程序调查。
二、工作流程
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如图 1-3所示。
第一章 调查程序 7
〔图〕插图
图1-3 一般程序工作流程
三、工作要求
一般程序调查工作要求如下:
(1)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 对封闭火灾现场,消防支(大)队应向当事单位(人)填发《火灾现场保护告知单》,并在火灾现场主要出入口或醒目位置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将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3)火灾事故调查时限为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做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4)适用一般程序火灾事故调查应至少开展如下工作:
① 调查询问火灾事故当事人、责任人和相关证人,制作相应询问笔录。
② 勘验火灾事故现场,并通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照片或录像、绘制现场图等予以记录。对勘验过程中发现的痕迹物证依法予以提取,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及时向专门鉴定机构送检。
8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③ 向受灾单位或个人发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并在《发放登记单》上记录,根据申报和现场情况,依法对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④ 向受灾单位或个人通报说明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制作并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
⑤ 依法追究火灾事故中相关单位、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对符合消防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火灾事故应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第四节 部门协作
一、与安监部门的协作
安监部门与消防部门在处置火灾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存在交集:一是在调查处置火灾类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二是在调查处置火灾与爆炸、燃气事故方面。
1.火灾类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其中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从事农业、工业、商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元都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还具有过失性,即应存在人为过失或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的过失行为。由于大风、洪水、雷电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以火灾形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既是火灾事故,也是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管辖分工,火灾类生产安全事故由消防部门负责调查处置。
根据国家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有关要求,消防部门应对符合标准的火灾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统计直报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安监部门统计报送。
2. 燃气、化学爆炸事故
在与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区分定性时,火灾事故与燃气事故、化学爆炸事故,容易混淆。其中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
第一章 调查程序 9
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化学爆炸,是指物质在短时间内以极高的速度进行放热化学反应,形成其他物质,产生大量高温、高压气体和能量而引起的爆炸现象。化学爆炸和燃烧的主要区别仅在于燃烧的速率。在实际事故调查工作中,很难还原和测定事故燃烧的速率。为便于化学爆炸或火灾的事故定性,通常事故现场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初步判断为化学爆炸事故:一是事故发生时有巨大声响;二是现场有明显位移的抛出物;三是现场建筑构件或物品有受爆炸冲击波作用造成机械力破坏的痕迹。
上述事故需要经过调查分析才能准确分类定性,因此,发生上述事故应及时通知安监、燃气部门共同参与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执行的管辖分工标准,明确主责管辖部门。
二、与刑侦部门的协作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单位和部门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都应启动消防、刑侦协作机制。消防、刑侦协作主要包括:
1.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消防部门应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并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2. 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1)应第一时间按协作程序通知刑侦部门共同参与调查,及时互通案情,确定火灾性质。应当防止因没有及时通知刑侦部门,造成错失有利调查时机而工作被动的局面。火灾性质未确定前,现场调查以消防部门为主,刑侦部门重点做好核查放火嫌疑线索等工作。
(2) 经调查,由消防部门做出火灾事故认定,排除放火嫌疑的,由刑侦部门出具刑侦调查情况,并将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移交消防部门后,方可撤出现场,终止调查工作。
(3) 经调查,对涉嫌犯罪的,消防部门应启动案件移送程序,向刑侦部门移交所有调查材料和现场,由刑侦部门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如刑侦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并退回移送的,应当根据前期调查情况,继续开展补充调查,并依法做出火灾事故认定。
10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三、与交警部门的协作
机动车辆因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按交通事故统计,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机动车辆在停放状态或行驶过程中人为不慎或本体故障等原因发生燃烧的,按火灾事故统计,由消防部门负责处理。机动车辆火灾定性时,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特别要注意,一些未投保自燃险的车主为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故意欺骗调查人员将车辆火灾描述成交交通事故引起燃烧的情形。定性为交通事故的车辆燃烧事故,如交警部门提出工作需求,消防部门可协助调查分析引发燃烧和蔓延扩大的原因。
四、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作
火灾事故涉及外国人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如涉案外国人是当事人、重要证人或责任人时,为及时、准确地获得事故相关信息,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第三方口语翻译配合制作询(讯)问笔录。
五、与公安其他部门的协作
调查火灾事故中需要公安其他部门提供协作支持的,比如调阅治安监控视频录像、查阅嫌疑人犯罪前科等需要治安部门配合的;调阅道路交通监控视频录像需要交警部门配合的;调查火灾相关人员上网活动情况需要网安部门配合的;调查涉案企业保险、财务状况需要经侦部门配合的,等等,消防部门应及时向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依法开展协作。
六、与气象部门的协作
调查与气象条件相关的火灾事故,如雷电火灾、与风力风向相关的飞火火灾、与空气湿度相关的静电火灾、与气温相关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等,可向气象部门申请某时某地的气象记录证明材料。在发生雷电灾害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消防部门应及时通知气象部门参与调查,气象部门应协助消防部门对雷电火灾进行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
第二章 初期处置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及时到场开展初期处置至关重要。事故定性要及时明确,重要证人证言要及时固定,易损痕迹物证要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控制。抓住初期处置的黄金调查期,可以使调查工作事半功倍,避免工作的被动局面。
第一节接处警程序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九条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接处警的要求,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为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接处警的具体工作要求。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公安局基本按照管辖分工,分三级调派警力处警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接处警
所有火灾事故,辖区公安派出所都要派员参与调查处置。当接到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辖区公安派出所应立即通知值班民警或消防专兼职民警处警,赶赴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属于轻微火灾事故的,即自行开展调查处置;不属于轻微火灾事故的,立即通知辖区消防支队处警,并保护火灾现场和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二、消防支(大)队接处警
除轻微火灾事故以外的火灾事故,消防支(大)队都应当派员调查处置。当
12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接到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出警指令或公安派出所通知后,消防支(大)队防火值班员应及时处警调查。通常第一出警的防火值班员为主责调查人员,分管起火地区的消防监督员协助配合。消防支(大)队也可以指定主责调查人员,或者视情调派其他消防监督员协助配合。调查中,发现火灾事故属于消防总队调查的,应立即通知消防总队处警,并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工作和初期调查工作。
三、消防总队接处警
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预估超过5000万元的,消防总队应当派员调查处置。当接到消防总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总队防火监督部火灾调查处应及时派员处警调查。
四、加强处警的情形
对于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庆典等重要时间节点发生的火灾事故,或事关国计民生的单位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或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易被舆论炒作的火灾事故,应当提高接处警等级,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力量,确保迅速、准确地查明火灾事故原因。
第二节 处警准备
一、装备和文书
为保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工作需要,处警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B 25203-2010)中火灾现场勘验类装备配备标准,携带必要装备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同时应携带相关文书材料,包括《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询(讯)问笔录纸、《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等。
二、个人安全防护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火灾现场经常需要面对倒塌、穿刺、坠落、触电以及
第二章 初期处置
13
吸入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入火场必须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这是防止调查人员人身伤害和保证职业健康的一项重要的安全工作。以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研制的火灾现场勘验个人防护装备为例,火灾现场个人安全防护主要针对易受危害的头部、眼面部、呼吸系统、手部和腿脚,配备有头盔和防护软帽、护目镜和面罩、呼吸面具和口罩、防割手套和一次性手套、火场勘查靴等。未配备火灾事故调查专业个人防护装备的消防部门,也应购置相应的类似防护产品以确保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节 初期工作
一、消防队工作
主战消防队在实施灭火战斗时,应注意为之后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以下必要的支持:
(1) 在确保灭火战斗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对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破坏,及时使用摄像机、照相机等记录火灾现场的原始情况。
(2) 有尸体的火灾现场,在搬动前应照相、录像,或记下尸体发现时的部位、姿态、衣着、烧伤部位和烧伤程度等信息。
(3) 对道路车辆火灾,应记录车主或驾驶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防止事故车辆被拖走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无法及时找到当事人。如上海市专门制作了《机动车火灾告知单》(见下图),由消防队在扑救完车辆火灾后记录发放。
二、公安派出所工作
公安派出所初期工作内容如下:
(1) 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现场保护工作,维持火灾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和火灾现场被破坏;
(2) 协助消防部门排摸、查找火灾事故相关的当事人、证人、责任人或犯罪嫌疑人;
(3)协助消防部门及时控制涉案嫌疑人员。
14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机动车火灾告知单
编号:$\times \times \times \times$
被告知人(姓名) $\_$
火灾地址 $\_$
机动车牌照号码 $\_$
接警时间 $\_$ 年 $\_$ 日 $\_$ 时 $\_$ 分
联系电话 $\_$
被告知人如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起火原因的,可自接到本告知单二十四小时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支(大)队提出调查申请,并告知车辆被牵引后存放的地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起火车辆原貌(可拨打96119咨询各公安消防支队总机电话号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月日
机动车驾驶员签名时间年月日时分
有效身份证号码
一式三份,交被告知人一份,火灾事故调查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图 机动车火灾告知单
第二章 初期处置
15
三、主责调查人员工作
主责调查人员工作内容如下:
(1)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火灾基本情况,及时按要求向指挥中心或上级部门汇报火灾信息,并分析确定火灾性质,如符合案(事)件移交或启动部门协作机制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2) 由于火灾和后期灭火救援工作的影响,火灾现场经常存在可能危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隐患,因此,在进入现场调查前,应首先评估火灾现场和勘验工作的危险因素。只有在危险因素被排除或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可防护安全风险的情况下,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工作。
(3) 有人员伤亡火灾,应及时查明伤亡人数,防止遗漏;查明伤亡人员火灾现场的位置、基本信息和家属情况等;有伤员就医的,应及时掌握伤员伤势情况,条件允许的,应及时开展笔录询问。
(4) 走访受灾单位、受灾户的在场人员以及周围围观群众,及时确定下一步的询问对象,组织力量开展调查询问。
(5)使用照相机和执法记录仪固定火场原始状态,并开展初步勘验调查,对易破坏、易灭失的痕迹物证应第一时间摄(录)像固定或提取封存。
(6) 查看火场内外有无视频监控,第一时间查看并提取封存视频监控数据资料。
四、信息报送
为确保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掌握重大、有影响火灾事故情况,以便更好地处置和应对火灾事故,公安部建立了火灾信息报送制度。2014年专门制定出台了《火灾信息报告规定》(GA/T 1192—2014)的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了报送行为。一般火灾信息报送工作应当坚持按速报情况、填报原因、及时续报的工作原则开展。
(一) 消防总队应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的情形
消防总队应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的火灾,包括以下情形:
(1) 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10人(含)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火灾;
(2) 过火面积达 $2000 \text{ m}^2$ (含) 以上的火灾;
(3) 正在扑救的且扑救时间已超过 3 h 火势未控制的火灾;
16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4)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5)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重伤或牺牲的火灾;
(6) 消防总队向公安厅(局)报告的火灾;
(7) 发生在北京或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所在城市的重点区域的火灾;
(8)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
(二)消防支队应向消防总队报告的情形
除消防总队应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的火灾,消防支队也应向消防总队报告外,还应包括以下情形:
(1) 消防支队值班首长或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的火灾;
(2)请求调派其他消防支队增援的火灾;
(3) 消防支队向公安(分)局报告的火灾;
(4) 地(市、州、盟)领导到场组成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火灾;
(5)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受伤的火灾;
(6)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
(三)报送时限
应严格按照《火灾信息报告规定》执行。
(四)报送内容
除了需要收集报送《火灾信息报告规定》中“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的要素内容外,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第一时间收集火灾的主要信息要素,确保火灾事故基本情况的完整、准确。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收集掌握的火灾基本情况包括:
(1) 报警时间。
(2)火灾地址及火灾对象。单位火灾,即为地址加单位名称;住宅火灾,即为住宅地址;其他火灾,即为地址加起火对象。
(3)火灾过火面积和烧损情况。
(4) 涉及建筑火灾的,需要建筑基本情况,即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砖混、砖木、钢结构等)、使用性质(厂房、仓库、商业、住宅、办公等)等。
(5) 涉及单位场所火灾的,需要单位场所基本情况,即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主要经营范围等。
(6)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籍贯、伤势等。
(7)火灾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的初步调查情况或表明正在调查中。
(8) 涉外、涉敏感人群、有明确涉案嫌疑人等人员的详细情况和背景信息。
第三章调查访问
调查访问是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深入发生火灾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部门、区域,通过问答的形式对火灾相关人员进行查询,并收集火灾相关证据的一项调查活动,是查明起火原因、认定火灾性质的重要环节。
第一节概述
根据调查访问目的、对象的不同,火灾调查访问的内容及要求有所不同。本节主要对调查访问进行了分类,并对调查询问对象及要求进行了介绍。
一、调查访问的分类
火灾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访问时,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度及需要,以不同形式开展调查访问工作,最终获取关键证人,固定关键词证。根据开展调查访问情形不同,调查访问可分为调查走访、现场询问及调查询问三类。
1.调查走访
火灾调查初期,在外围目击人员较多、关键证人不明显的情况下,可采用调查走访的方式,对外围可能目击火灾发生发展情况的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以便对火灾情况有初步的了解。在调查走访前,可设计制作调查走访记录单,记录调查走访情况。如调查走访对象拍摄有与火灾相关的照片、视频等资料的,应一并收集。调查走访是在没有特定对象时,获取火灾信息的一种方式。对于调查走访中发现的重要证人,应进一步开展详细的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固定证词。
2.现场询问
火灾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开展期间,认为有必要结合现场进行询问时,应采
18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用现场询问的方式,将了解火灾情况或熟悉火灾现场的人员带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为进一步确定起火部位(点)、起火物、物品放置等提供帮助。现场询问是通过被询问人在火灾现场实际指认、获取火灾信息的一种方式,所获得的证词不具备法律效应。对于现场询问中获取的证词,应进一步开展详细的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予以固定。
3.调查询问
火灾调查人员对于需要固定的证人证词,应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调查询问,并按照询问的有关要求,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所记载的内容,可作为认定火灾事实的证据使用。
二、调查询问的对象
调查询问对象包括:
(1)较早发现火灾人员、较早报警人员、较早参与扑救人员;
(2)最后离开起火部位或火灾发生时在场的人;
(3)熟悉现场及周围情况、熟悉内部用电用火用气设施设备、熟悉内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使用情况、熟悉生产工艺流程的人;
(4)火灾肇事嫌疑人及火灾受害人;
(5)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及值班人员;
(6)第一到场消防队人员;
(7)其他了解火灾情况的人员。
三、调查询问的内容
1. 了解起火前现场的有关情况
1)起火场所静态情况
起火场所静态情况主要有:
(1)起火场所所在建筑的结构、产权及使用性质、装修装饰等情况;
(2)起火场所内是否安装有用火用电用气设施设备,其分布及日常维护保养等情况;
(3)起火场所内是否安装有消防设施设备,其分布及日常维护保养等情况;
(4)起火场所内是否放置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数量、分布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
第三章 调查访问
19
(5) 起火场所内是否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其探头分布及主机位置等情况;
(6) 起火场所内可燃物数量及分布等情况;
(7)单位内部管理架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值班巡查制度等情况;
(8) 生产加工类场所内部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的布局及使用情况,原料、产品的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等情况。
2) 起火场所动态情况
起火场所动态情况主要有:
(1)火灾发生前,起火场所内人员位置分布、活动状态及有无异常;
(2)火灾发生前,起火场所内电源、火源、气源使用状态及有无异常;
(3)火灾发生前,起火场所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或储存状态及有无异常;
(4)火灾发生前,起火场所内门窗的开关情况及有无异常;
(5)火灾发生前,生产加工类场所正在进行的作业内容、机械设备运行状态及有无异常。
- 发现起火的过程以及火势蔓延、初期扑救、疏散逃生的情况和消防队灭火救援行动情况
- 首先冒烟、出现明火的部位,火势首先突破的部位,建筑(构筑)物最先塌落的部位
- 火灾肇事嫌疑人造成火灾的详细过程
- 周围有无可疑情况及人员矛盾等情况
- 起火场所内消防设施设备动作情况
- 其他与认定火灾事实有关的情况
四、特殊对象的询问
对特殊对象进行询问时,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录音或摄像。
1. 未成年人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如父母或监护人无法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询问笔录》应当注明被通知到场人员的姓名、与未成年人的关系和联系方式,被通知到场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询问时应注意询问方法及询问现场气氛,不妨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互动取得信任后穿插进行询问,再正式予以记录。
20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2. 聋哑人
应当有手语翻译人员参加。《询问笔录》应当注明手语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手语翻译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3. 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
应当配备翻译人员。《询问笔录》应当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翻译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4. 气管灼伤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人
应当将询问内容简化成是非问答形式,并邀请其家属或医护人员作为见证。《询问笔录》应当注明见证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与被询问人的关系、联系方式,见证人员或有条件的被询问人员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五、调查访问的要求
调查访问要遵守以下原则:
1. 及时原则
火灾调查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调查询问工作;发现肇事嫌疑人应立即予以控制,并展开询问。
2. 全面原则
火灾调查人员应对所有知道火灾情况的人展开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应对所有能够证明火灾事故的情况、物品、细节进行查证;在询问过程中应让被询问人充分陈述,并抓住关键细节重点询问,详细记录,做到宁多勿缺。
3. 客观原则
火灾调查人员应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反映的情况;如发现所反映情况与已掌握事实存在明显出入,应查找影响因素(如观察火势时所在位置、发现火灾的时间先后、本人身体状况、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一并予以记录。
第二节 各类对象调查询问菜单
面对不同对象,调查询问内容有共性的部分,也有各自的重点。为了避免疏漏,火灾调查人员应结合火灾实际制作询问提纲或者提示表,在开展调查询问时予以参照。询问提纲内容可参考下列表单。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询问见表3-1;较早发现人、较早报警人询问见表3-2;较早扑救人询问见表3-3;最后离开起
第三章调查访问21
火部位的人询问见表3-4;熟悉现场及周围情况、熟悉内部用电用火设施设备、熟悉生产工艺流程的人询问见表3-5;火灾肇事嫌疑人询问见表3-6;发生火灾单位的值班(含巡查、消控)人员询问见表3-7;消防队员询问见表3-8。
表 3-1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询问提示
| 项目 | 项目 | 结果 |
|---|---|---|
|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 |
|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 现住址、户口所在地 | |
|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 单位、部门、职务、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 |
|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 与火灾对应的关系(注:了解被询问人属于调查询问的哪种对象) | |
|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 生活习惯(吸烟、饮酒、焚香祭祖等)(注:对起火原因存在类似可能的,应重点询问火灾当事人的生活习惯) | |
|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 身体状况(病史、精神状况、行动能力、视力等)(注:发现人判断火势、受害人疏散逃生、肇事人行为举止较易受其身体状况影响,在对该类人员开展询问时应重点予以了解) |
表3-2较早发现人、较早报警人询问提示
| 项目 | 项目 | 结果 |
|---|---|---|
| 发现火灾的具体经过 | 发现火灾的时间(包括被询问人确认发现时间的参照依据) | |
| 发现火灾的具体经过 | 如何发现火灾(因看到、听到、闻到、感知到何种信息知晓起火的) | |
| 发现火灾的具体经过 | 发现火灾的地点(被询问人发现火灾时所在位置及行走路线) | |
| 发现火灾的具体经过 | 发现火灾时的天气情况(风力、风向、雷电、雨雪等) | |
| 发现火灾的具体经过 | 发现火灾时门窗的状态(开启、关闭、破坏等) | |
| 火灾燃烧的位置和特征(被询问人在不同角度、不同时段观察到的情况)火场的变化情况 | 冒烟、燃烧部位及范围 | |
| 火灾燃烧的位置和特征(被询问人在不同角度、不同时段观察到的情况)火场的变化情况 | 火焰及烟雾特征 | |
| 火灾燃烧的位置和特征(被询问人在不同角度、不同时段观察到的情况)火场的变化情况 | 建筑或堆垛塌落情况 | |
| 火灾燃烧的位置和特征(被询问人在不同角度、不同时段观察到的情况)火场的变化情况 | 火灾中主要的燃烧物质 | |
| 火灾燃烧的位置和特征(被询问人在不同角度、不同时段观察到的情况)火场的变化情况 | 现场的声、光、味等特征 | |
| 火灾燃烧的位置和特征(被询问人在不同角度、不同时段观察到的情况)火场的变化情况 | 现场燃烧最猛烈的部位 | |
| 火灾燃烧的位置和特征(被询问人在不同角度、不同时段观察到的情况)火场的变化情况 | 被困人员情况 | |
| 火灾燃烧的位置和特征(被询问人在不同角度、不同时段观察到的情况)火场的变化情况 | 火势蔓延的先后顺序 | |
| 火灾前后用电情况 | 火灾前后电灯、电视、电脑、电扇、空调等用电设备运转情况 | |
| 火灾前后用电情况 | 火灾前上述用电设备有无闪烁、异响等异常情况 | |
| 报警情况 | 时间、地点、过程(查看报警手机通话记录) | |
| 报警情况 | 发现火灾到报警的时间间隔 |
22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续表)
| 项 目 | 项 目 | 结果 |
|---|---|---|
| 扑救情况 | 扑救措施(扑救时所处位置、扑救方式、扑救效果) | |
| 扑救情况 | 其他人员的扑救情况 | |
| 扑救情况 | 有无破拆行为 | |
| 火灾现场周边情况 | 发现时周边人员对象及活动情况 | |
| 火灾现场周边情况 | 有无异常人员、异常行为(小孩玩火、精神病患者、放火等) | |
| 火灾现场周边情况 | 有无异常现象(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祖、烧荒等) | |
| 火灾现场周边情况 | 有无监控或拍摄过照片、视频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火灾历史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经济状况、保险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其他情况 | |
| 对火灾的看法 | 火灾成因、火灾责任等 |
表3-3 较早扑救人询问提示
| 项 目 | 项 目 | 结 果 |
|---|---|---|
| 详细描述火灾发现经过 | 发现火灾的时间、当时所处的位置、如何发现火灾 | |
| 详细描述火灾发现经过 | 发现火灾前后人员活动轨迹 | |
| 详细描述火灾发现经过 | 到达现场时的情况(看到什么、听到什么、做了什么),当时所处的位置 | |
| 详细描述火灾发现经过 | 发现火灾后供电异常情况 | |
| 火灾燃烧位置和特征 | 火灾(火点)具体位置及范围 | |
| 火灾燃烧位置和特征 | 现场最早冒烟冒火(明火)的部位 | |
| 火灾燃烧位置和特征 | 屋面和墙体塌落部位 | |
| 火灾燃烧位置和特征 | 火灾中主要的燃烧物质 | |
| 火灾燃烧位置和特征 | 现场的声、光、味的特征 | |
| 火灾燃烧位置和特征 | 火势的蔓延情况及现场燃烧最猛烈的部位 | |
| 扑救措施 | 发现火灾后采取了哪些扑救措施 | |
| 扑救措施 | 有无其他人员采取扑救措施 | |
| 扑救措施 | 如何在现场实施火灾扑救 | |
| 现场人员情况 | 人员数量、位置、活动情况 | |
| 现场人员情况 | 是否有异常人员、异常现象 |
第三章 调查访问 23
表3-4 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人询问提示
| 项 目 | 项 目 | 结 果 |
|---|---|---|
| 行动轨迹 | 离开前后、火灾发生前后各时间段行动轨迹、位置(曾在什么位置做过什么事情) | |
| 行动轨迹 | 证明行动轨迹的人员或其他证据 | |
| 行动轨迹 | 起火建筑、起火部位的平面布局 | |
| 离开前在一起的 其他人员 | 人员数量、姓名 | |
| 离开前在一起的 其他人员 | 每个人所在位置 | |
| 离开前在一起的 其他人员 | 各时间段具体行为(什么位置做什么) | |
| 离开前在一起的 其他人员 | 有无异常人员或反常行为 | |
| 离开前火源情况 | 何人何时何地抽过烟,烟蒂处理情况 | |
| 离开前火源情况 | 何人何时何地使用电(气)焊、切割设备 | |
| 离开前火源情况 | 何人何时何地使用明火的行为 | |
| 离开前火源情况 | 有无高温或产生火花的物体 | |
| 离开前电气情况 | 电气设备设备型号、平面布局位置、通电及运行状态 | |
| 离开前电气情况 | 电气线路的布置情况(敷设形式、配电及保护装置、开关控制情况等) | |
| 离开前电气情况 | 电气设备等有无发生故障,如何处理 | |
| 离开前燃气情况 | 使用燃气种类、燃气设备平面布局位置、开关状态 | |
| 离开前燃气情况 | 燃气设备有无发生故障,如何处理 | |
| 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 情况 | 现场有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性物质 | |
| 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 情况 | 物质的名称、位置、数量和理化性质 | |
| 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 情况 | 日常和离开前使用情况 | |
| 离开现场时,受 询问人的行为 动作 | 是否关闭了火源、电源、气源,关闭位置,如何关闭 | |
| 离开现场时,受 询问人的行为 动作 | 是否关闭了门窗等出入口,关闭位置,如何关闭 | |
| 离开现场时,受 询问人的行为 动作 | 离开现场时是否进行过安全检查(火、电、气及走道、窗户等出入口) | |
| 起火单位(户)的 情况 | 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 | |
| 起火单位(户)的 情况 | 火灾历史 | |
| 起火单位(户)的 情况 | 经济状况、保险 | |
| 起火单位(户)的 情况 | 其他情况 | |
| 对火灾的看法 | 火灾成因、火灾责任等 |
24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表3-5熟悉现场及周围情况、熟悉内部用电用火设施设备、熟悉生产工艺流程的人询问提示
| 项目 | 项目 | 结果 |
|---|---|---|
| 建筑结构、布局、耐火等级和设施设备放置 | 建筑(构筑)物的主体和平面布置 | |
| 建筑结构、布局、耐火等级和设施设备放置 | 建筑的结构、耐火性能 | |
| 建筑结构、布局、耐火等级和设施设备放置 | 每个厂房(房间)的用途 | |
| 建筑结构、布局、耐火等级和设施设备放置 | 设施设备摆放位置、形式 | |
| 建筑结构、布局、耐火等级和设施设备放置 | 详述起火部位室内设备和物品的摆放等情况 | |
| 建筑结构、布局、耐火等级和设施设备放置 | 消防设施的布置情况 | |
| 火源、气源、电源分布和使用情况 | 火源、气源、电源分布情况(位置及与其他可燃物的相对位置、材质、控制开关、状态) | |
| 火源、气源、电源分布和使用情况 | 用火、用电、用气设备工况及使用时间 | |
| 火源、气源、电源分布和使用情况 | 气源有无破旧损坏、漏气、连接管脱落等现象 | |
| 火源、气源、电源分布和使用情况 | 电源负载情况,有无超负荷、漏电、跳闸、短路、异常发热等现象 | |
| 火源、气源、电源分布和使用情况 | 火源、电源、气源日常的管理人、使用人、检查人、维保人等履职情况 | |
| 现场的设备及运转情况 | 现场设备种类、数量、位置、性能、使用的情况和易发生故障部位以及生产工艺流程 | |
| 现场的设备及运转情况 | 设备是否经常进行检修,检修频率,在使用及维护保养时有无发现异常 | |
| 现场的设备及运转情况 | 设备发生故障后采取过什么措施,设备最后一次故障如何进行维修 | |
| 现场的设备及运转情况 | 设备最后一次检查在什么时候,有无发现故障 | |
| 现场的设备及运转情况 | 设备操作人、检修维保人、负责人等人员情况 | |
| 起火部位物品放置情况 | 起火部位存放、使用的物资、材料、产品及其种类、数量、理化性质 | |
| 起火部位物品放置情况 | 起火部位存放、使用的物资、材料、产品的相互位置 | |
| 起火部位物品放置情况 | 火源、气源、电源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燃物资、材料、产品之间的距离,有无防火分隔或防火措施 | |
| 单位的防火要求和措施 | 单位有无防火安全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单位的防火要求和措施 | 单位内防火安全要求执行情况如何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火灾历史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经济状况、保险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其他情况 | |
| 对火灾的看法 | 火灾成因、火灾责任等 |
第三章调查访问 25
表3-6 火灾肇事嫌疑人询问提示
| 项目 | 项目 | 结果 |
|---|---|---|
| 被询问人的职责(仅限单位企业行为火灾) | 工作岗位、工作职责 | |
| 被询问人的职责(仅限单位企业行为火灾) | 日常履职情况 | |
| 被询问人的职责(仅限单位企业行为火灾) | 工作年限、能力资质 | |
| 火灾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 | 被询问人各时间段行动轨迹、位置 | |
| 火灾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 | 被询问人各时间段具体行为 | |
| 火灾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 | 用火、用电、用气、操作作业的详细过程 | |
| 火灾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 | 有火灾危险性作业中的防范措施 | |
| 火灾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 | 火灾发现后的处置措施 | |
| 火灾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 | 共同作业或初期扑救的人员情况 | |
| 火灾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 | 相关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及异常 | |
| 火灾发生时是否在场 | 如火灾发生时正在现场,询问内容请参照表3-2“较早发现人、较早报警人询问提示” | |
| 现场堆物情况 | 现场的基本布置(可用示意图表示) | |
| 现场堆物情况 | 物品的种类、数量 | |
| 现场堆物情况 | 物品理化性质 | |
| 现场堆物情况 | 物品的包装、堆放形式、高度、宽度 | |
| 起火物与火源(基本明确原因责任后询问) | 起火物的种类、数量 | |
| 起火物与火源(基本明确原因责任后询问) | 火源的种类、位置 | |
| 起火物与火源(基本明确原因责任后询问) | 起火物与火源的距离 | |
| 起火物与火源(基本明确原因责任后询问) | 起火物是如何被引燃的 | |
| 火灾初期扑救的情况 | 参加火灾扑救的具体人员、数量、措施、方法 | |
| 火灾初期扑救的情况 | 被询问人在火灾初期扑救中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 |
| 核查被询问对象受伤害情况 | 是否受伤,受伤过程 | |
| 核查被询问对象受伤害情况 | 伤及部位、伤势如何(注意观察裸露的体表、毛发、衣着有无灼烧痕迹,并及时取证) | |
| 人员事件的逻辑关系 | 被询问人及家人、单位与周围人员之间的关系 | |
| 人员事件的逻辑关系 | 有无私仇或者其他矛盾 | |
| 人员事件的逻辑关系 | 有无其他人放火的可能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火灾历史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经济状况、保险 | |
| 起火单位(户)的情况 | 其他情况 | |
| 对火灾的看法 | 火灾成因、火灾责任等 |
26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表3-7 发生火灾单位的值班(含巡查、消控)人员询问提示
| 项目 | 项目 | 结果 |
|---|---|---|
| 当日值班情况 | 单位值班交接班的时间 | |
| 当日值班情况 | 到岗的具体时间,在岗的部位,有无记录 | |
| 当日值班情况 | 当日值班人员情况,是否变更调整,有无记录 | |
| 当日值班情况 | 单位内有无监控,设置部位,运转情况 | |
| 当日值班情况 | 值班期间有无吸烟、照明、烤火和烧水做饭等情况 | |
| 当日值班情况 | 值班期间用电设备是否出现闪烁、突然变亮等特别情况 | |
| 值班巡逻制度落实情况 | 平时单位规定的值班巡逻时间及路线 | |
| 值班巡逻制度落实情况 | 火灾当天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值班巡逻 | |
| 值班巡逻制度落实情况 | 火灾发生当天进行巡逻时,是否到达过起火部位,是否发现异常情况(异常人员,异常声、光、味等现象),进出起火部位的门窗启闭情况 | |
| 消防监控值班情况 | 平时消防设施设备巡查、维护、运行、故障情况 | |
| 消防监控值班情况 | 当日消防设施设备巡查、运行、故障情况 | |
| 消防监控值班情况 | 火灾前消防设施有无报警、动作情况,报警、动作的具体点位 | |
| 消防监控值班情况 | 对消防设施报警、动作的具体点位现场查看及处理情况 | |
| 起火前火灾现场的相关情况 | 火灾发生前,起火部位人员活动情况 | |
| 起火前火灾现场的相关情况 | 火灾发生前,用电、用气、用火的情况 | |
| 起火前火灾现场的相关情况 | 起火前有无人员进出单位及其进出的具体时间,登记情况 | |
| 起火前火灾现场的相关情况 | 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人员矛盾等 | |
| 发现火灾报警及扑救情况 | 发现火灾的过程(当时的供电情况) | |
| 发现火灾报警及扑救情况 | 报警的过程(以时间间隔确定着火时间) | |
| 发现火灾报警及扑救情况 | 是否采取了扑救措施,扑救的过程 | |
| 发现火灾报警及扑救情况 | 扑救时是否有断电、断气、启动消防设施、抢救物资等行为 | |
| 发现火灾报警及扑救情况 | 扑救时周边参与扑救及围观的人员情况 | |
| 发现火灾报警及扑救情况 | 火势蔓延的先后顺序 |
表3-8 消防队员询问提示
| 项 目 | 项 目 | 结 果 |
|---|---|---|
| 消防队员到达现场看到的火场情形 | 到达火场时燃烧的具体位置及范围 | |
| 消防队员到达现场看到的火场情形 | 屋面和墙体塌落部位(先后顺序) | |
| 消防队员到达现场看到的火场情形 | 火场燃烧最猛烈的部位 | |
| 消防队员到达现场看到的火场情形 | 火场的燃烧特征(烟雾、火焰、颜色、气味、响声) |
第三章调查访问
27
(续表)
| 项目 | 项目 | 结果 |
|---|---|---|
| 火灾现场门窗启闭和电源、火源、气源的启闭情况 | 到达火场时,火场门窗、电源、火源、气源的启闭情况 | |
| 火灾现场门窗启闭和电源、火源、气源的启闭情况 | 火场门窗、电源、火源、气源有无人为破坏、强行启闭痕迹 | |
| 火灾现场门窗启闭和电源、火源、气源的启闭情况 | 消防队员进入现场后,是否进行了门窗破拆,是否关闭了电源、火源、气源 | |
| 简要描述开展灭火救援的过程 | 扑救的主要过程、现场破拆的范围和程度 | |
| 简要描述开展灭火救援的过程 | 发现被困人员数量、位置,协助疏散逃生方式 | |
| 简要描述开展灭火救援的过程 | 发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燃物资数量、位置,采取保护、转移方式、转移后的位置 | |
| 抢救伤亡人员的过程 | 到达火场后,发现伤亡人员的经过、位置、处置救治情况 | |
| 抢救伤亡人员的过程 | 尸体的姿态、烧损情况(衣着、皮肤)、随身携带的物品、周边物品及拍照、编号情况 | |
| 抢救伤亡人员的过程 | 受伤人员烧伤情况(毛发、体表)、衣着及拍照情况,向消防队员反映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 |
| 消防设施、设备动作情况 | 到达现场时,现场消防设施有无动作,动作点位及动作情况 | |
| 消防设施、设备动作情况 | 到达现场时,现场灭火器有无被使用,被使用过的具体位置及使用情况 | |
| 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其他发现 |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有无发现可疑人员 | |
| 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其他发现 |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有无可疑物品 | |
| 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其他发现 | 在场围观群众反映与火灾发生及蔓延扩大有关的信息 |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火灾现场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第一节 火灾现场保护
火灾现场保留有能证明起火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等的痕迹物证,如不及时保护好火灾现场,现场的真实状态就可能遭到人为的或自然原因的破坏,增加了火灾调查的难度,也有可能查不清起火原因。因此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一、保护范围
1. 基本原则
一般情况下,火灾现场保护的范围应包括火灾燃烧的全部场所及与火灾有关的一切地点。主要包括现场燃烧过火区域、与现场有关的电气设备和线路通过或安装的场所,如进户线、总配电盘、电表箱等。
2. 扩大保护范围
(1) 对于起火点未能确定或者大面积坍塌的火灾现场,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
(2) 对于爆炸现场或者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火灾现场,应将爆炸抛出物的落地点、冲击波破坏痕迹的地点或者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可能的泄漏点列入保护范围。
(3)对于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现场,必须扩大保护范围,将现场周边犯罪嫌疑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29
人可能遗留的痕迹物证的地点一并保护。
(4) 对于飞火引起的火灾现场,应将可能产生飞火的火源与现场之间的区域列为保护范围。
(5) 对于设有视频监控的火灾现场(含周边),应及时将视频监控主机列入保护范围。
3. 调整保护范围
现场保护范围必须合理确定,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调整。保护范围过大,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工作和交通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同时也会给现场保护工作造成很大负担。因此火灾调查人员在保证能够查清起火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及统计火灾损失的前提下,尽可能把保护范围缩小到合理范围。
二、保护时间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现场保护时间自发现火灾时起,至火灾现场勘验结束时止。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认为不再需要从现场获取任何与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火灾事故责任等相关证据时,方可视为火灾现场勘验结束。
而在火灾事故认定说明或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时,往往会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或提出与火灾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或线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可能还需要复勘现场;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不服,明确提出要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复核的,此时保留现场更有利于复核工作的开展。因此,撤销现场保护的时间一般为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送达时,任何当事人明确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现场封闭工作应当顺延至申请复核的有效期后。
三、工作程序
(1)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到场后,应立即了解火灾基本情况,对现场外围进行查看,确定封闭现场范围,部署现场保护工作,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出具《火灾现场保护告知单》,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实行现场管制。
(2)适用一般程序的,除出具《火灾现场保护告知单》外,还应当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对封闭区域的进出口设置警戒标志。对张贴的《封闭火灾现场公告》以及警戒标志等,应采用照相或录
30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像等方式予以固定。
(3)列入封闭范围的火灾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当事人及相关证人须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的许可后方可进入现场,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4) 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撤离现场时,应落实现场保护力量,切断现场的水、电、气。现场保护工作应由第三方实施,不得由当事人自行保护现场。
(5)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区域,应及时调整封闭范围并通知火灾当事人。
(6)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撤销现场保护后,火灾现场交由当事人自行处理,涉及多名当事人的,应一并告知;任一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建议当事人自行保护现场。
四、注意事项
(1) 消防队在灭火救援的过程中,应注意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在消灭残火时不要轻易破坏或变动物品的位置,灭火中尽可能应用开花水流或喷雾水扑救,在拆除某些构件时,注意保护原状,对现场发现的尸体要编号,且对尸体原始状态进行照相固定。
(2)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可能受到客观因素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前,应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3) 对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宜采用彩条布等在外围进行围挡,减少围观人员及社会影响。
(4) 在被火灾殃及的单位或居民申报火灾损失后,火灾调查人员应及时开展现场核实和取证工作。在损失统计的现场工作完毕后,可视情绪小现场封闭范围。
(5) 在道路上发生火灾的车辆,消防队或第一到场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车辆拖离现场前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第一现场情况;停放在其他位置发生火灾的车辆,消防部门应及时派员调查并保留火灾第一现场,未经消防调查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将火灾车辆拖离现场或破坏原始现场。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31
第二节 现场勘验的步骤、原则及方法
一、现场勘验的步骤
1. 环境勘验
环境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在火灾现场的外围进行巡视、观察和记录火灾现场外围和周边环境的勘验活动,目的是确定下一步勘验的范围和重点。
环境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观察外部整体燃烧蔓延痕迹,确定火灾范围,分析火灾蔓延的大致方向;
(2) 观察建筑各门窗洞口启闭或破坏状态,分析有无外部火源进入的条件,分析有无外来人员进入的条件;
(3) 观察外部环境,分析有无外来火源、电气故障引燃的可能性,发现与放火有关的可疑痕迹和物证,发现有无其他证人,发现有无外围监控。
2. 初步勘验
初步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在不触动现场物体和不变动现场物体原始位置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部进行的初步的、静态的勘验活动,目的是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勘验重点。
初步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观察内部整体燃烧蔓延痕迹,确定起火部位;
(2) 观察内部火源、电源、气源情况,分析有无内部火源、电源、气源故障起火的可能;
(3) 观察内部物品摆放及物质堆放情况,分析有无物品非正常移位,分析有无内部物质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
(4) 观察各门窗洞口启闭或破坏状态,分析有无外部火源进入的条件,分析有无外来人员进入的条件;
(5) 观察内部监控位置,分析起火部位及起火原因。
3. 细项勘验
细项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在初步勘验的基础上,对各种痕迹物证进行的进一步勘验活动,目的是确定起火点及专项勘验的对象。
细项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查看可燃物烧毁、烧损的具体状态;
32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2) 比较不燃物的破坏情况;
(3)物品塌落的层次和方向;
(4)低位燃烧区域和燃烧物;
(5) 详细勘验并确认各种燃烧图痕的底部。
4. 专项勘验
专项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对火灾现场收集到的引火物、发热体以及其他能够产生火源能量的物体、设备、设施等特定对象所进行的勘验活动,目的是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分析火灾原因。
专项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勘验、鉴别引火源、起火物的物证;
(2) 勘验生产工艺流程(或工作过程)形成引火源或故障的原因的条件;
(3) 勘验引火源与起火点、起火物的关系;
(4) 判断引火源的能量是否足以引燃起火物;
(5) 对电气进行勘验,确定或排除电气火灾;
(6) 亡人火灾中对尸体进行勘验,分析死因。
二、现场勘验的原则及要求
现场勘验就是要收集能证明火灾事实的一切证据。为了保证各种痕迹、物证的原始性、完整性,确保它们的证明作用,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必须遵循“先静观后动手、先固定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上部后下部、先重点后一般”的基本原则,并应做到以下要求:
1. 及时
火灾调查人员到场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着手开展勘验工作,避免现场变动破坏而干扰认定工作。
2. 全面
火灾调查人员到场后,应将现场所有高温、烟熏、火势影响到的部位及物品列入保护范围,进行观察及勘验,同时应对火场周边进行观察,避免遗漏。
3. 客观
火灾现场勘验结论正确与否,涉及火灾的定性以及当事人的利益。火灾调查人员在勘验过程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对于物证的分析认定,一定要按照科学规律办事,切忌主观臆断,决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33
4. 合法
火灾现场勘验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使勘验活动具有合法性,使收集的物证、制作的勘验笔录都具有证据效力。现场勘验的目的,是在现场收集证明火灾事实的证据,勘验活动不合法,由勘验活动产生的一切证据就失去了证据效力。例如,勘验现场及提取物证都要求有见证人见证。
三、现场勘验的常用方法
1. 静态勘验法
静态勘验法是指勘验人员不加触动地观察现场痕迹、物证的特征、所在位置及相互关系,并对其进行固定、记录。
2.动态勘验法
动态勘验法是指勘验人员在静态勘验的基础上,对怀疑与火灾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等进行翻转、移动的全面勘验、检查。主要包括离心法、向心法、分片分段法、循线法。
1) 离心法
由现场中心向外围进行勘验的方法。适用于现场范围不大,痕迹、物证比较集中,中心处所比较明显的火灾现场,也适用于在无风条件下形成的均匀平面火场。
2) 向心法
由现场外围向中心进行勘验的方法。适用于现场范围较大,痕迹、物证分散,物质燃烧均匀,中心处所不突出的火灾现场。
3) 分片分段法
对现场进行分片分段勘验的方法。适用于现场范围较大,或者现场较长,环境十分复杂,痕迹、物证细小分散的火灾现场。
4) 循线法
根据行为人引发火灾时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勘验的方法。适用于放火嫌疑现场的勘验。
3. 细项勘验的方法
1) 观察法
对火灾现场痕迹、物证进行观察、了解,获取感性认识,判断形成机理、本质特征和证明作用的方法。
2) 比较法
对火灾现场不同部位或不同部位上的痕迹、物证,对同一物体不同部位进行
34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比较,发现火势蔓延方向、起火部位和起火点位置的方法。
3) 剖面勘验法
在初步判定起火部位处,将地面上的燃烧残留物和灰烬扒掘出一个垂直的剖面,观察残留物每层燃烧的状况,辨别每层物质的种类,判断火灾蔓延过程的方法。
4) 逐层勘验法
对火灾现场上燃烧残留物的堆积物由上往下逐层剥离,观察每一层物体的烧损程度和烧毁状态的方法。
5) 全面扒掘勘验法
对只知道起火点大致的方位,需要对较大范围区域进行详细勘验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可分为合围扒掘、分段扒掘和一面推进扒掘。
6) 复原勘验法
根据证人、当事人提供的现场情况,或是根据现场物体摆放痕迹,将现场残存的建筑构件、家具等物品恢复到原来位置的形状,观察分析火灾发生、发展过程的方法。
7) 水洗勘验法
用水清洗起火点所在的表面或其他一些特定的物体和部位,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的方法。
8) 筛选勘验法
对可能隐藏有小型物证的火灾现场的残留物,通过适当的手段除去杂物,找出痕迹物证的方法。
9) 整体移动勘验法
将被勘验的物体整体移动到适宜勘验的场所进行勘验的方法。
4. 专项勘验的方法
1)直观鉴别法
直观鉴别法是火灾调查人员根据自己的日常生活知识、工作经验等,用肉眼、放大镜或显微镜对物证进行鉴别的方法。直观鉴别法适用于判断比较简单的物体,如电熔痕和火烧熔痕等。
2) 物理检测法
物理检测法是用物理学的方法对待勘验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的方法。现场勘验中常用的物理学检测方法有:
(1) 电量参数检测。用万用表等对被勘验对象的电压、电流、电阻等电量参数进行检测。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35
(2) 剩磁检测。用特斯拉计来测定火灾现场上铁磁性物件的磁性变化,以判断该物体附近在火灾前是否有大电流通过,主要用来鉴别有可能是雷击或较大电流短路造成的火灾。
(3) 弹性检测。使用混凝土回弹仪测量混凝土的弹性,可以判断混凝土被烧损的程度。
(4) 温度测量。使用温度计测量物体的温度,判断其作为引火源的可能性。
(5) 炭化深度测定。使用炭化深度测定仪,可以测量可燃物的炭化深度,以此来判断物体被火烧损的程度,进而推断火灾蔓延的方向。
(6) 探测金属。使用金属探测器、便携式X射线检测仪,可以在火场的残留物中搜寻小件金属(如金属熔珠等);使用磁铁在火场的残留物中搜寻电焊熔渣等铁磁性物质。
3) 化学分析法
化学分析法就是火灾调查人员在现场使用便携的化学分析仪器对待勘验物体的化学性质进行简单的识别、判断的方法。
在专项勘验中,需要使用化学分析法的,主要是对所勘验物体是否含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进行定性的勘验检测。若须对该物体的性质做更多的了解,只能提取检材送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现场勘验中常用的化学分析法仪器有可燃性气体探测仪、易燃液体探测仪、直读式气体检测管和便携式气相色谱仪等。
4) 调查实验法
调查实验法,是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为了查明或验证火灾事实的某个情节,按照火灾发生时的条件,对该情节进行模拟的方法。火灾调查中常做的调查实验是模拟某热源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引燃某物体、某物体的燃烧能否形成某种痕迹等。通过调查实验,可以帮助调查人员验证对某些火灾痕迹物证的判断或对火灾事实某些情节的推断。
第三节 火灾物证的提取
火灾物证是指火灾现场中提取的,能有效证明火灾发生原因的物体及痕迹。火灾物证提取是火灾调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通过法定和科学的方法、固定与火灾事实有关的物证的过程。火灾物证提取过程中,要确认物证的位置和来源、使用正确的提取技术,保证物证的证据作用。
36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一、火灾物证提取的原则
1.提取程序要合法
物证提取应严格遵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 839-2009)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物证提取应填写《物证提取清单》,清单中应详细记录物证的提取时间、提取数量和提取部位,并由不少于两名的提取人和见证人签字。
2.提取位置要准确
物证提取应在确定或初步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的基础上,通过对引火源、起火物的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应随意提取。
3.提取方式方式要合理
在提取物证前应明确鉴定目的,提取物证的种类、数量、取样方法、封装方式等要能够满足鉴定的要求。如不能确定提取方式,应向鉴定机构进行咨询后再进行提取。
4. 提取时间要及时
物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火场高温、消防射水、气候环境、自然挥发、人为破坏等因素都可能对物证的有效性造成影响,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提取物证。
二、火灾物证提取的要求
1. 提取物证要真实
提取物证时应根据现场保护情况和询问笔录,对物证进行审查,验证物证的真实性。同时还要判断物证是否处于火灾前的原始位置,物证破损状态是火灾本身造成还是火灾扑救过程中人为因素造成的。
2. 提取物证要可追溯
提取物证前应通过拍照、录像、绘图等方式记录物证的原始位置和形貌,并对物证进行编号,以确保物证的可追溯性。
3. 提取物证要完整
提取物证时应尽量保持物证完整,不能损坏和残缺;具有关联的物证应全部提取,不能疏漏。如果物证体积很大或数量很多,应酌情提取能够反映该物证全部状况并具有代表性的部分。
4.提取物证要细致
对微小物证的提取要特别谨慎,用干净的镊子提取。对特别细小和容易失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37
落的残渣和碎屑,可用透明胶纸直接粘取。对纤维、粉尘等要轻拿轻放,提取时佩戴口罩。对于怀疑是放火工具或用品的物证,提取时应避免破坏上面可能留有的指纹。
5. 提取物证要封装
物证封装应采用专用物证袋、采集罐、采集瓶、物证提取箱等规范、可靠的方式,应在包装外张贴封条,以保证物证从火灾现场转移到鉴定机构期间的真实性。封装容器上应注明物证编号、名称和火灾信息,并能够与物证提取清单相对应,不能将不同编号的物证放在同一个封装容器内。
三、火灾物证提取的方法
1. 固态物证的提取
火灾现场经常提取的物证主要是固体实物,如导线、设备(元器件)、开关、插座、容器、炭化物及灰烬等。
对于体积较小的应整体提取;对于体积较大或有效检材比较集中的,在不影响物证完整性的情况下,可采用截取、剥离等方法进行提取。如怀疑是放火工具时,应戴上手套提取,避免留下指纹。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凶器、工具、遗留物,应通知刑侦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2. 液态物证的提取
常见的液态物证主要有现场上的液体、盛装液体的容器、浸到载体中的液体、水面浮着的有机液体等。
提取的方法有:
(1) 容器内的液体用移液管吸取上、中、下三层;
(2) 水面上浮着的有机液体用吸耳球吸取;
(3) 浸到木板、泥土、水泥地面、纤维材料等物体中的液体连同本体一并提取;
(4) 怀疑放火用的容器要一并提取。
3. 气态物证的提取
现场气态物证主要是残留的可燃气体、燃烧产生的气态产物、燃烧物质的挥发物等。
提取方法有:
(1) 用抽气泵或注射器将气体样品抽进气囊;
(2)用吸附性较强的碳棒或聚合物的吸收材料提取并密封;
38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3)用真空采样罐装置提取。
第四节 火灾现场勘验记录
火灾现场勘验记录是对火灾现场进行客观记载并予以再现的方法,是现场勘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火灾现场照相、火灾现场摄像、火灾现场制图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
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是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火灾的发展蔓延过程、火灾现场物证状态、空间关系、火灾现场状况及火灾现场勘验活动的书面记录。它是火灾勘验记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分析研究火灾现场、认定起火点和起火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现场勘验笔录的记述要客观全面、准确,手续要完备,符合法律程序,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
(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构成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由前言部分(首部)、正文部分(叙事)、结尾部分构成。
1. 前言部分
此部分为火灾的一般情况,内容包括:
(1) 勘验时间。指现场勘验开始及结束时间。
(2) 勘验地点。指对勘验火灾现场的具体位置进行说明。
(3) 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含技术职务)。
(4) 勘验气象条件(天气、风向、温度)。
2. 正文部分
此部分主要记录现场勘验过程,是现场笔录的主要部分。勘验情况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1) 报警时间,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等火灾基本情况;
(2) 现场保护情况;
(3) 现场勘验过程和勘验方法(现场勘验过程应按勘验顺序,客观地进行记录,这部分内容是勘验笔录的核心内容);
(4)现场变动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39
(5) 现场的周围环境、建筑结构;
(6) 燃烧面积,现场主要存放物品、设备及其烧损情况;
(7) 尸体、重要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特征;
(8) 提取痕迹物品的名称、具体位置、尺寸、规格、数量、特征等;
(9) 现场照片、现场图以及录像、录音的种类、内容和数量。
3. 结尾部分
现场勘验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有多个证人、当事人的,应分别签名或捺指印。
(二)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
(1) 笔录中所记录的内容必须是勘验人员在现场根据视觉、触觉、嗅觉、味觉感知或通过检验仪器直接测定的客观事实。他人的议论和自己的分析判断均不得记入现场勘验笔录。
笔录中的用语必须准确,不应使用“大约”“大概”“也许”“可能”“估计”等模棱两可的词语。对于痕迹物品大小的记述,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量单位,对于客体应该按其专有名称记录。
(2) 笔录记录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笔录记载的内容要有逻辑性,先勘验的部分要先记录,后勘验的部分要后记录,以避免记载出现紊乱、重复或遗漏。
(3) 凡是与查清火灾原因、事故责任有关的火灾物证,必须详细记录,不能省略,也不能过于简单;对于与火灾原因、事故责任无关的现场情况,则需尽量概括一些,以防中心内容不明确。
(4) 现场勘验笔录应该由参加勘验的人员、见证人当场签名或捺指印;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确认后,原则上不能改动。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应另作更正或补充笔录。
(5) 对同一现场进行多次勘验的,应在制作首次勘验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并在笔录首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勘验次序号。
(三)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样式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样式见范例 4-1。
范例 4-1:
第1次勘验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40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勘验地点:XXXX
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含技术职务):XXX,XX处,副处长兼工程师;XXX,XX处,副处长兼工程师;XXX、XX处,工程师;XXX,XX处,助理工程师
气象条件(天气、风力、温度):阴天转多云,温度19~20℃,风向偏北,风力3~4级
勘验情况:
XXXXXX年11月16日4时27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位于XX区XX镇XX路25弄2号上海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火灾扑灭后,上海市XX区公安消防支队对XX路25弄2号东、南、西侧通道用警戒带进行封闭保护,并由当地派出所派专人24h看护。在火场南侧上海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库西侧外墙处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经现场勘验,情况如下:
一、建筑基本情况
上海市××区××镇××路25弄2号东、西两侧均为与周边建筑的通道,南侧为××路,北侧为××泡沫制品厂。2号内建有一幢单层砖混彩钢板屋面建筑(用于生产和仓储),该建筑西南分别建有一幢两层砖混生活用房和一幢三层砖混宿舍楼。
单层砖混彩钢板屋面建筑高度6.4m,共分为三部分,其中东、西两侧为仓库,中间部分为生产车间,外墙及内部分隔墙均为砖混结构,钢梁彩钢板屋面。外墙及内部分隔墙均设置上下两排钢窗,窗宽3.6m。中间部分为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呈“L”形,西墙长36m,北墙长32m,东侧外墙长20m,南侧外墙长10m,与东侧仓库的东分隔墙长16m,南分隔墙长22m,建筑面积800 $m^2$,大门朝南。西侧仓库南北长36m,东西宽22m,建筑面积792 $m^2$,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东侧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仓库南北长35m,东西宽22m,建筑面积770 $m^2$,南北方向共6跨,每跨5.8m,南数第2跨、第3跨之间用砖墙将仓库分为南北两间,分隔到顶,南间为主要存放食品添加剂等物品,北间内部共搭建两处房屋,其中东墙铁门南侧为一两层阁楼,阁楼东西长6.25m,南北宽5.41m,砖混结构,彩钢板顶,在阁楼北侧设置宽0.8m的楼梯;东墙铁门北侧为单层砖混结构房间;北间仓库内主要存放润滑油、药品等物品。
二、环境勘验
(1)三层宿舍楼东立面北侧下方外墙涂料层局部剥落,北立面东侧下方外墙抹灰层局部脱落,上方外墙受烟熏影响。内部未过火。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41
(2) 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与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的分隔墙上的窗户玻璃全部破裂,墙面东侧部分抹灰层剥落,西侧墙面完好,仓库内顶棚下方靠分隔墙处有明显烟熏痕迹,仓库内仅靠分隔墙处部分货物烧损,其他部位未过火。
(3) 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库内北间全部过火;南间仅西北侧物品局部过火,其他部位未过火,仅受烟熏、水渍影响。
(4) 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全部过火。
三、初步勘验
经现场勘验,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燃烧程度严重,由该厂房向四周蔓延痕迹明显。
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库北间的建筑及内部存放的货物基本烧毁,燃烧痕迹为西重东轻。仓库内南、北间的分隔墙西侧局部倒塌,东侧完好;仓库北间钢结构彩钢板屋面除东南角外,其余全部坍塌,且东侧彩钢板及下部钢架变形较轻,西侧彩钢板及下部钢架烧毁变形严重;东墙上的钢窗变形较轻,西墙上的钢窗变形痕迹较重。在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库北间东南侧阁楼的二层发现一具已装入尸袋的尸体,尸体炭化严重,呈屈曲状,四肢大部分缺失、骨质外露。
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烧损严重,彩钢板顶棚被烧塌落,厂房内机器设备和纸张等物品大部分烧毁。
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和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库之间的南北向分隔墙共有3跨,北数第1跨墙体上设置铁门,北数第2跨、第3跨墙体上各设置上下两排钢窗。该分隔墙体东西两侧抹灰层全部剥落,朝向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侧的红色墙砖局部爆裂,钢窗玻璃全部破裂,钢质窗框变形严重,多数窗框朝向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一侧凸出。
四、细项勘验
(1) 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南侧大门为双扇平推铁门,门设置在南墙东侧,西侧为钢制玻璃窗,南墙窗户及大门上方为彩钢板结构,窗户下方为砖墙,大门外上方搭有彩钢板顶棚,下方堆放有大量纸张。厂房南侧靠东分隔墙中间部位处放置一打蜡机,位于东分隔墙北数第2跨、第3跨窗户之间,打蜡机距东分隔墙0.25m、距南侧大门5m,打蜡机南北两侧堆放有半成品纸张及袋装的固体石蜡,打蜡机西侧停放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车头向西北、车尾向东南。
(2) 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南侧中间偏东处燃烧最为严重,由此向四周蔓延痕迹明显。厂房南侧彩钢板顶棚东侧已从墙体上脱离并塌落,西侧
42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与墙体未完全脱离,其中南侧中间偏东处塌落至地面,金属变色变形严重,其他部位彩钢板变色变形相对减轻。厂房内东分隔墙抹灰层全部剥落,红色墙砖裸露,钢制窗体变形严重;西分隔墙抹灰层大部分剥落,红色墙砖裸露,钢制窗体轻微变形。北侧地面处纸张堆垛残留高度较高,南侧地面处纸张堆垛残留高度较低。厂房南墙铁门的西侧门扇向北开启(呈 90°角),东侧门扇处于闭合位置,铁门及上方彩钢板墙体燃烧程度为东重西轻。
(3) 厂房内东分隔墙燃烧程度西侧重于东侧。墙体上钢制窗体总体向西凸出,仅最南侧有部分向东凸出。墙体西立面中间有局部墙砖爆裂,东立面无墙砖爆裂。
(4) 打蜡机东侧墙体窗沿下方的墙砖爆裂剥落严重,向南、北逐渐减轻;打蜡机北侧堆放的纸张堆垛整体向南倾倒,打蜡机南侧堆放的纸张堆垛整体向北倾倒,南侧倾倒的卷筒纸燃烧程度为北重南轻;北侧靠墙堆放的石蜡完全烧毁,南侧靠墙堆放的地面处还残留有部分石蜡。
五、专项勘验
(1) 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南侧靠东分隔墙中间部位处放置一打蜡机,打蜡机为金属材质。打蜡机东西两侧为金属支撑架,外覆盖铁皮罩,支撑架上方各有一个圆形手轮。支撑架中间固定有上下两个金属滚轴,上滚轴东侧圆心处插有电热丝、西侧圆心处连接有另一端断裂的多股铜芯线,未见熔痕。滚轴下方安装有长方形蜡槽,蜡槽下方有一台电机。打蜡机南侧安装一块送纸用的铁皮板,北侧地面放置一个接纸用的铁架。火灾后,打蜡机全部过火,燃烧较为均匀,东侧手轮部分缺失,西侧手轮外观完整,南侧铁皮送纸板向下变形。
(2) 蜡槽为金属材质,长 0.87 m、宽 0.25 m、高 0.09 m,内连接有两根“M”形金属管,金属管内有电热丝,四个通电桩柱均设在蜡槽南侧槽壁上。“M”形金属管设置靠近蜡槽底部。火灾后,蜡槽变形,槽内未见石蜡残留物,经测量两根电热丝阻值均为 96 000 Ω。
六、电气线路专项勘验
(1) 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总配电从东侧仓库南端配电室内的配电柜引出,沿东侧仓库内西墙上方架空敷设至偏北位置穿西分隔墙引至厂房内。厂房内穿墙引入的电气线路后端已断裂,未见故障点。
(2) 从沿东侧仓库内西墙上方架空敷设的电气线路上,在对应打蜡机的部位引出一路线穿墙进入厂房,穿墙处距地面 3 m,并接入下方墙体上的配电箱。该配电箱位于厂房东分隔墙中部,即打蜡机上方。该配电箱前端电源线在穿墙处断裂,与配电箱残骸掉落至下方地面。该配电箱内部空气开关、熔断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43
器、桩柱部分烧毁,经复原,有两个空气开关连接较为完整,其中北侧空气开关上桩通过三根单股铜芯线接入瓷插式熔断器,另有三根多股铜芯线从上桩接出并断裂,下桩通过三根单股铜芯线连接一三相插座;南侧空气开关上桩通过三根单股铜芯线接入瓷插式熔断器,下桩通过三根单股铜芯线连接一三相插座,另有三根多股铜芯线从下桩接出并断裂;两个三相插座之间用一单股铜芯线相连并与线排相连。经现场勘验,空气开关、熔断器的部分连接线路上发现有熔痕。
(3) 在打蜡机南侧近东墙地面处发现两路电源线,其中一路电源线由两根多股铜芯线组成,残留长度为 3.5 m,一端均与接线柱相连,另一端还残留有部分绝缘(红色);另一路电源线由四根多股铜芯线组成,残留长度为 4.3 m,其中一根多股铜芯线一端与一单股铜芯线绕接,另一端还残留有部分绝缘(黑色);两路电源线在有接线的一端相互缠绕打结,其中一路电源线(两根多股铜芯线)接线部位距打结处 0.28 m,另一路电源线(四根多股铜芯线)接线部位距打结处 0.8 m;两路电源线上均未发现故障点。经现场比对,其中一路电源线(两根多股铜芯线)其特征与打蜡机蜡槽处残留的电源线一致;另一路电源线(四根多股铜芯线)其特征与连接在打蜡机电机上的电源线一致。
经现场勘验,打蜡机附近的地面处未发现电源线的插片。
(4) 在打蜡机滚轴上面有部分两端断裂的电线线路,未见故障点。
七、物证提取
(1) 在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距南墙5.4m,靠东墙地面处提取配电箱残骸。
(2) 在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距南墙 4.5 m,靠东墙地面处提取打蜡机电源线。
(3) 在三层宿舍楼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提取监控录像主机硬盘一个。
(4) 在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南侧靠东墙中间部位处的打蜡机上提取金属蜡槽一个。
(5) 在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南侧靠东墙中间部位处的打蜡机南侧地面提取石蜡 10 kg。
勘验负责人(签名):XXX
记录人(签名) XXX
勘验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证人或当事人(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44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单位或住址:××区××路××弄××号
证人或当事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单位或住址:
二、火灾现场照相
火灾现场照相是指运用照相技术,按照火灾调查工作的要求和现场勘验的规定,用拍照的方式对火灾现场的一切有关事物的记录。
(一)火灾现场照相的器材
由于火灾现场环境较为恶劣,为拍摄到符合证据要求的照片,照相器材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应选用单反式数码相机,拍摄像素不低于 1 200 万;
(2) 相机镜头应采用可变焦镜头,具有广角、微距功能,其广角焦距不得大于 24 mm;
(3)应配置外置式闪光灯;
(4) 相机的存储卡、电池应保持一用一备。
(二)火灾现场照相的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定期检查相机功能、存储卡剩余容量、电池电量等,确保满足火场勘验需要。
(2)火灾现场照相人员应熟悉掌握所用相机的操作方法和性能特点。
(3) 火灾现场照相应与火场勘验顺序匹配,切忌漫无目的、随意拍摄,防止拍摄遗漏和不同证据照片的混淆。
(4)火灾现场照相时,应注意及时回看拍摄照片,如不满意应及时补拍。
(5) 除拍摄重要物证时应使用标识外,对拍摄差异较小的不同对象或较难分辨的痕迹物证时,也应使用辅助的标识以便于辨识。
(三)火灾现场照相的内容
1. 火灾现场方位照相
火灾现场方位照相是指以整个火灾现场及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火灾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关系的照相。
拍摄对象:火灾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如图4-1所示。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45
〔图〕插图
图4-1 火灾现场方位照相
作用:反映火灾现场所处方位,其周边情况以及与其关系。
常用照相技法:视火场大小选择火灾现场周边的拍摄点,常使用广角拍摄火灾现场全景照,如有制高点可利用,要在制高点俯拍火灾现场全景照。特别是较大火灾现场,俯视照能更好、更全面地反映整个火灾现场情况,可采用无人机航拍的方式进行固定。
注意事项:
(1)除方位指示或说明性照片外,火灾现场方位照相应始终以火场为拍摄主体;
(2)应与火灾现场保持足够距离,使用远景照,并采取多点多角度拍摄的方式,确保火灾现场方位情况反映完整,特别是大型火灾现场要防止遗漏;
(3) 火灾现场周边较空旷或四周情况较相似,在拍摄方位照时应尽可能拍入一些参照物或标识,以便于辨认;
(4) 方位照拍摄范围较大,不便使用辅助光源,为保证拍摄质量应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拍摄;
(5)对面积大、难以取景拍摄的火灾现场,可尝试使用地图网站的卫星图代替,但应标明比例,并辅以文字说明出处。
2.火灾现场概貌照相
火灾现场概貌照相是指以火灾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火灾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各部分关系的照相。
拍摄对象:以整个火灾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范围以及现场内各部位关系的专门照相,如图4-2、图4-3所示。
46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图〕插图
图4-2 火灾现场概貌照相(一)
〔图〕市米行0宗盘锦火米E号\n
图4-3 火灾现场概貌照相(二)
作用:反映火灾现场各个部位空间位置,概览火场整体和各部位烧损情况。
常用照相技法:一般拍摄范围较大,常用方法与方位照相类似。对长距离、大跨度火灾现场如无合适拍摄位置和角度,为取得全面的概貌相片可采取分段、分层拍摄的方法。
注意事项:
(1) 概貌照以拍摄火灾现场为主,不需要表现环境,否则就容易混同于方位照;
(2)尽可能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拍摄,采用调节适当焦距和较小光圈以实现大景深拍摄出前后清晰的火灾现场全景;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47
(3) 如果火灾现场概貌照数量较多,拍摄时应注意按照一定顺序拍摄,以利于后期筛选入档。
3.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是指以火灾现场起火点、起火部位或燃烧炭化破坏严重部位、遗留尸体、痕迹或可疑物品等所在部位为拍摄内容,反映火灾痕迹、物品在火灾现场的位置、状态及与周边事物的关系的照相。
拍摄对象:拍摄火灾现场重要部位或地段,反映其状况、特点及火灾痕迹、有关物品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相,如图4-4、图4-5所示。
〔图〕0\n
图 4-4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一)
〔图〕插图
图 4-5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二)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包括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火灾烧损严重的部位,留有各种痕迹、尸体、引火物和点火源等重要物证的部位。
48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作用:反映与火灾事故有着直接、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的状态及其空间位置。
常用照相技法:火灾现场重点部位一般范围较小,拍摄位置也较易选择,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使用闪光灯等辅助光源也能满足拍摄需要,但火灾现场内部物品对比度较低,环境光线复杂,拍摄时要注意合理使用好相机的对焦、光圈、快门等功能,注意不同光源对成像的影响。具体描述如下:
(1) 低照度下使用闪光灯拍摄。在夜间或光线弱的较小空间拍摄,使用外置闪光灯直射拍摄往往造成照片过曝,如现场有玻璃、光滑金属等还会形成亮斑,影响照片质量。一是可使用遮光板或调节闪光灯参数减少闪光灯输出光量;二是调节闪光灯角度,使用闪光灯反射、散射光来补光。
(2) 低照度下无闪光灯拍摄。夜间或光线弱的室内照相时如无闪光灯,往往拍摄的照片景物模糊、画面灰暗,无法辨识。应使用三脚架或依托现场物品固定相机,采取增加快门曝光时间来获得明亮清晰的照片。
(3) 背光拍摄门窗、孔洞等痕迹。普通拍摄往往造成开口过曝,而需要拍摄清楚的痕迹却太暗。应采用半按拍摄按钮的方法对准痕迹部位锁定焦距、光圈后移至理想取景位置拍摄,建议使用闪光灯。
注意事项:
(1) 拍摄重点部位,特别是拍摄遍地灰烬的场景和火场内类似程度高的房间、空间时,注意留有参照物或使用辅助标识,以便在火灾现场中定位;
(2) 拍摄主体与背景反差较小的场景,要注意拍摄角度,使用辅助光源并结合使用火场标识以突出主体。
4. 火灾现场细目照相
火灾现场细目照相是指以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为拍摄对象,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等特征的照相。
拍摄对象:拍摄火灾痕迹物证,反映火灾痕迹物证的大小、形状、颜色、色泽等表面特征,如图4-6、图4-7所示。
作用:清晰表现痕迹物证的证明内容及其状态位置。
常用照相技法:通常采取近距和微距拍摄。
注意事项:
(1) 细目照一般范围较小,应注意与重点部位照配合拍摄,确保物证在火场的准确定位及其证据效力;
(2) 注意防止近距、微距拍摄出现的影像变形;
(3) 注意光影,尽量使用闪光灯补光,确保影像清晰逼真;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49
〔图〕插图
图4-6 火灾现场细目照相(一)
〔图〕~\n
图4-7 火灾现场细目照相(二)
(4) 提取物证前原始状态的拍摄不能遗漏。
(四)火灾现场照相的后期处理
为了让火灾现场照相更好地服务火调工作,照相结束后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现场拍摄结束后应及时将相机中的照片数据导入计算机,建立按“时间+火灾名称”命名的文件夹分别保存,并按照双备份原则使用移动硬盘予以备份;
(2) 现场照片文件备份应使用原始文件保存,不得压缩、裁剪、修改后再保
50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存,但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火调照片文件,由于上传大小限制可进行压缩处理;
(3)归入火调档案的现场照片均应配以文字说明,至少应说明拍摄对象、拍摄方向和角度等内容。
三、火灾现场摄像
摄像技术可以将火灾现场的燃烧状态、火灾发展蔓延、火灾扑救、火灾现场的勘验过程等各种复杂情况及其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关系记录下来,以获得客观、真实和连续的视觉形象。
(一)火灾现场摄像的器材
火灾现场摄像应选择体积小、重量轻、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照度要求低的摄像机,一般采用数码摄像机。
(二)火灾现场摄像的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定期检查摄像机功能、存储卡剩余容量、电池电量等,确保满足火灾现场拍摄需要。
(2)火灾现场摄像人员应熟悉掌握所用摄像机的操作方法和性能特点。
(3)拍摄差异较小的不同对象或较难分辨的痕迹物证时,也应使用辅助的标识以便于辨识。
(三)火灾现场摄像的内容
1.火灾现场方位摄像
火灾现场方位摄像反映现场周围的环境和特点,并表现现场所处的方向、位置及其与其他周围事物的联系。这一内容,一般用远景和中景来表现。摄像时,宜选择视野较为开阔的地点,把能够说明现场位置和环境特点的景物、标志摄录下来。当火灾现场周围建筑物较多时,需要从几个不同的方向拍摄,反映其位置和环境。也可采用无人机拍摄的方法。
2.火灾现场概貌摄像
火灾现场概貌摄像是以整个火灾现场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基本状况,可分为两部分:
(1)拍摄火灾扑救过程,如起火部位、燃烧范围、火势大小、抢救物资和疏散人员、破拆、灭火活动的镜头;
(2)拍摄勘验活动的过程,如火灾现场范围及破坏程度、损失情况、火灾现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51
场内各部位之间的关系等。
3.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摄像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摄像是以起火部位、起火点、燃烧严重部位、炭化严重部位和遗留火灾痕迹物证的部位为拍摄内容,反映其位置、状态及相互关系。火灾现场重点部位摄像是整个现场摄像中的重要部分,常用的拍摄方法有:
(1) 静拍摄。对现场的原貌进行客观记录。
(2) 动拍摄。将勘验、现场挖掘和物证提取的过程一同拍摄。
4. 火灾现场细目摄像
火灾现场细目摄像是以火灾痕迹物证为拍摄内容,反映火灾痕迹物证的尺寸、形状、质地、色泽等特征,常采用近景和特写的方法拍摄。拍摄时,应选择适宜的方向、角度和距离,充分表现痕迹物证的本质特征。对各种痕迹物证进行拍摄时,应在其边缘位置放置比例尺。
5.火灾现场相关摄像
火灾现场相关摄像包括拍摄现场访问、现场分析会和对痕迹物证进行检验分析、模拟实验等活动的过程,可根据火灾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火灾现场制图
火灾现场制图是指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运用制图学原理和方法,利用图形、符号固定和反映火灾现场客观情况的现场记录形式。
1. 火灾现场图的种类
火灾现场图包括火灾现场方位图(图4-8)、火灾现场平面图(图4-9)、火灾现场示意图、火灾现场立面图、火灾现场复原图(图4-10)、火灾现场电气线路图(图4-11)、火灾现场人员定位图、火灾现场尸体位置图等。
2. 火灾现场制图的要求
(1) 应当使用计算机绘图软件制图(如 AutoCAD、Office Visio 等)。
(2)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简明扼要。
(3) 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点、引火源或起火物位置、尸体位置和朝向。
(4)注明火灾名称、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
(5) 注明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当签名。
52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图〕XXXX有限公司“11·16"火灾现场方位图xx河其他建筑通道其他建筑通其他建筑通其他建筑其他建筑起火建筑道道路路障(不通)图例指北针制图人审核人比例制图时间xx区公安消防支队XXXXXX1:1200XXx\n
图4-8 火灾现场方位图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53
××××有限公司“11·16”火灾现场总平面图
〔图〕22m32mxxxx物流有限公司E xx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E9房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打端机35m10m两层建筑wt物流有限公司XXXX宿舍楼22m配电间24.5m图例指北针起火部位过火区域死亡人员\n
图4-9 火灾现场平面图
54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有限公司“11·16”火灾起火部位物品复原图
〔图〕xxx有限公司厂房上光机0.25m打蜡机石蜡桌子裱纸机电动自行车En杂物废旧机器机器设备\n
图4-10 火灾现场复原图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55
××××有限公司“11·16”火灾现场电气线路图
〔图〕Nxx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xxxx物流有限公司xx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配电箱打蜡机两层建筑xxxx物流有限公司宿舍楼配电间图例指北针电气线路制图人比例制图时间审核人xx区公安消防支队XXXXXX1:400XXx\n
图4-11 火灾现场电气线路图
56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第五节 视频分析技术
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社会对安全的日益重视,视频监控逐渐普及。无论大街小巷,还是市集农村;无论是重点场所,还是小店小铺,甚至居民家庭,都有各种视频监控探头的身影,视频监控在各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监控探头的查找
火灾事故现场是否有视频监控,是火灾事故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查找监控探头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询问火灾当事人、知情人,了解火灾现场及其周边是否安装有视频监控;
(2) 在现场环境勘验过程中,查看火灾建筑周边的建筑物、道路上是否有监控探头;
(3) 在室内勘验过程中,查找监控系统主机、监控探头或烧损残留物中是否有监控探头残骸。
二、监控视频的证明作用
(1) 对直接清晰拍摄到起火部位(点)的,可直接证明起火时间、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2) 对未能直接拍摄到起火部位(点)的或图像不清的,可根据火光、烟雾的特征证明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和起火特征。
(3) 对仅拍摄到出入口、周边道路的,可证明火灾相关人员活动情况,排除或证明其放火作案嫌疑。
在查找探头时,一定不能将排查对象仅仅局限于拍摄到起火部位(点)的探头,应扩大筛查范围,认真查看和分析所有监控视频内容。
三、监控视频的分析方法
(一) 前期准备
1. 时间的校对
大多数视频监控系统的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误差,因此在监控视频作为证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57
据分析前,应首先校对视频监控系统时间。常见的方法:打开视频监控系统查看系统的当前时间,再用连接互联网的手机打开网页浏览器搜索“北京时间”,即可获得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北京时间,然后对照两个时间,就可确定视频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的误差。
2.探头的标定
一般视频监控系统都有多个探头,为了方便辨识和将具有证明作用的视频筛选出来,应首先标定所有探头。常见的方法:对所有探头按系统顺序编号,并根据火灾前或当前探头拍摄的内容,确定每个探头的安装位置和拍摄范围。
(二)常见分析方法
除了观看清晰记录火灾发生经过的监控视频录像来直接证明起火部位(点)和起火原因的基础方法外,常见分析方法还有以下几种。
1.比对分析法
常用于分析夜间或关灯等光线较弱情况下的视频录像。分为以下两种:
(1) 比对位置分析方法。包括:一是截取需比对的同一监控探头拍摄的白天或照明灯打开时最清晰的一段视频录像或录像截图。二是通过知情人指认或监控系统完好情况下的实地核实,分析确定截取视频或截图中各部位、点的实际位置。三是将截取的视频录像和截图与火灾发生时的录像视频进行比对,得出最先冒烟或出现火光的位置。
(2) 比对特征分析方法。通过将拍摄到的起火经过的视频与已知类型的起火特征进行比对,两者吻合的,可作为判定起火特征和起火原因的依据。
2.逐帧分析法
常用于分析视频录像中相关人员行为、起火瞬间特征等。由于光线和分辨率的原因,以及拍摄内容快速变化的原因,在分析视频录像时经常有必要对重要视频内容慢放甚至逐个画面地进行仔细观看分析。方法是通过播放器对视频录像进行逐帧播放而后观察。
3.辅助物分析法
常用于分析由于距离远、清晰度差等原因无法准确分辨位置的视频录像,前提是视频监控系统未在火灾中受损。在通过比对法仍无法确定视频录像中特定位置或对确定位置需要更高精度时,需要采用一些辅助手段来辨识位置。方法是由一人通过视频监控观察并指挥,另一人使用激光笔指向的光斑或其他鲜艳醒目的物品根据观察人员指挥确定需要标定的准确位置。
4.计算分析法
指利用光线直线传播的原理,对仅拍摄到反光的视频录像进行计算分析的
58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方法。如图4-12所示,虽然视频监控探头没有直接拍摄到起火点,但通过起火房间内起火点照射到监控区地面的照亮区,通过计算或实地现场实验可判断起火房间内起火点的位置。
〔图〕视频监控探头起火点视频监控区地面火光照亮区\n
图4-12 视频计算分析法示例
四、视频监控的提取和入档
对具有证据效力的视频监控数据应及时使用刻录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载体予以提取保存。在分类整理后应将数据材料至少一式两份保存,一份在稳定、耐久的载体上入档保存,一份保存在工作用计算机硬盘上或专用保存电子证据的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上。为便于视频监控证据的查阅,入档时应当建立视频监控数据的内容说明和索引。具体制作样式见范例4-2。
范例4-2:
XX市XX区XX路XX号XXX“XX·XX·”
火灾事故视频监控证据材料说明
一、火灾基本情况
按照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火灾事故基本情况”的样式和内容简要介绍火灾事故情况。
二、视频监控提取情况
(1)明确视频监控系统的所属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59
(2)明确提取的视频监控探头的编号和拍摄区域。
(3) 明确提取的方法。
三、视频监控资料的说明和索引
| 序号 | 描述 | 视频截图 |
|---|---|---|
| (1) | ××号视频监控探头截图的分析说明视频时间:××月××日××时××分××秒北京时间:慢(快)××小时××分××秒 | 插入视频截图 |
| (2) | ××号视频监控探头截图的分析说明视频时间:××月××日××时××分××秒北京时间:慢(快)××小时××分××秒 | 插入视频截图 |
如在分析视频监控资料时使用比对、辅助物、计算等方法得出相关结论,应加以说明。
承办人:
时间:
第六节 现场实验
一、现场实验目的
现场实验是指为了证实火灾在某些外部条件、一定时间内能否发生,或证实与火灾发生有关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再现性试验。
现场实验应验证如下内容:① 某种引火源能否引燃某种可燃物;② 某种可燃物在一定条件下燃烧所留下的痕迹;③ 某种可燃物的燃烧特征;④ 某一位置能否看到或听到某种情形或声音;⑤ 当事人在某一条件下能否完成某一行为;⑥ 其他与火灾有关的事实。
二、现场实验要求
现场实验要求如下:
(1) 现场实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一旦确定开展现场实验,应注意保密原则,禁止向无关人员或单位泄露。
60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2)实验应尽量选择在与火灾发生时的环境、光线、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条件相似的场所。现场实验应尽量使用与被验证的引火源、起火物相同的物品,尽量采用现场未燃烧的遗留物或与单位仓库同批次的物品。
(3)实验现场应封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现场。
(4)现场实验应由两名以上现场勘验人员进行。现场实验应照相,需要时可以录像,并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实验人员应在现场实验报告上签名。
三、现场实验报告内容
现场实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②实验的环境、气象条件;③实验的目的;④实验的过程;⑤实验使用的物品、仪器、设备;⑥实验得出的数据及结论;⑦实验结束时间,参加实验人员签名。
经现场实验得出的数据及结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作为参考,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认定起火原因。
四、现场实验报告样式
现场实验报告样式见范例4-3。
范例4-3:
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XXX有限公司火灾现场实验报告
1 现场实验目的
验证电加热棒长时间工作能否引燃电加热槽中的石蜡,以及引燃时的具体工况。
2 实验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实验时间: $\times \times \times$年 $\times \times$月 $\times \times$日14:30-22:30
实验地点: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
实验人员:XXX、XXX、XXX、XXX
3 实验环境、气象条件
天气:晴。
温度: $10^\circ$。
风向风力:北风,风力1级。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61
相对湿度: $64\%$。
4 实验方法及结果
4.1实验材料与设备
(1) $\times\times\times$有限公司内残余石蜡。
(2)电加热槽(与$x\cdots x$有限公司火灾现场残留电加热槽尺寸、功率相当)。电加热槽中有4根电加热棒,其中两根不使用,另外两根并联后接220V市电。
(3) K型热电偶式温度监控系统。
(4)照相机、视频监控系统。
4.2实验方法
模拟打蜡机的工作过程,将装有固态石蜡块的电加热槽架空平放,开启电加热棒,石蜡融化,并使石蜡液面浸没电加热棒。在液面下方近液面处(1#)、液面下方近电加热棒处(2#)和液面上方(3#)分别放置测温热电偶,如图4-13所示;在放置电加热槽的房间内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观察通电加热后温度、石蜡及电加热棒变化情况。
〔图〕#乙#T#8\n
图4-13 电加热槽接线及热电偶布置图
4.3实验结果
从视频监控截图中可以看出,15时29分42秒实验准备就绪,通电开始实验(图4-14);22时15分49秒在左侧电加热棒处首先出现明火(图4-15),随后向外扩散(图4-16);22时15分50秒在右侧电加热棒处出现明火(图4-17);22时15分52秒,整个电加热槽出现明火(图4-18)。从电加热棒开始工作至电加热槽出现明火共计耗时6h 46 min。
62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从温度监控系统中可知(图4-19),加热开始后,电加热槽中的温度开始上升。初期温度上升较快,1 h后进入相对稳定的状态,温度缓慢上升;近电加热棒处温度最高,其次为液面下方,液面上方热电偶测得温度最低;明火出现后,温度瞬间上升。
〔图〕12-14-2011星期三15:29:42IPCamera01\n
图4-14 实验开始时状态
〔图〕12-14-2011星期三22:15:4901IPCamera\n
图4-15 左侧加热棒处出现明火
〔图〕12-14-2011星期三22:15:50IPCamera 01\n
图4-16 火焰向外传递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63
〔图〕22:15:5012-14-2011星期三IPCamera 01\n
图4-17 右侧加热棒处出现明火
〔图〕12-14-2011星期三22:15:5201IPCamera\n
图4-18 整个电加热槽出现明火
〔图〕插图
图4-19 温度变化曲线
64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加热过程中,石蜡分解、挥发,产生蒸气,并伴有异味(图4-20);电加热槽中的石蜡液面逐渐下降。起火后2 min左右,使用窒息法将火扑灭,此时,可见电加热棒已局部露出石蜡液面(图4-21)。
〔图〕插图
图 4-20 石蜡受热分解图
〔图〕插图
图4-21 电加热棒局部露出石蜡液面
5 参加实验人员签名
实验人:×××、×××、×××、×××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65
第七节火灾痕迹物证
火灾痕迹物证是指证明起火原因和火灾发生、发展、蔓延过程的一切带有痕迹的物体。
一、火灾痕迹物证的种类
(1) 根据形成痕迹的物体分类,可分为可燃(易燃)物质形成的痕迹和不燃(难燃)物质形成的痕迹,如玻璃形成的痕迹、金属形成的痕迹、木材形成的痕迹、可燃液体痕迹等。
(2) 根据现场勘验实际需要,可分为炭化痕迹、灰化痕迹、烟熏痕迹、倒塌痕迹、燃烧图痕、熔化痕迹、变色痕迹、变形痕迹、开裂痕迹、电热熔痕、摩擦痕迹、分离移位痕迹、人体烧伤痕迹、记时记录痕迹等。
二、火灾痕迹物证的证明作用
(1) 证明起火部位和起火点。
(2) 证明火灾蔓延方向、速度。
(3) 证明起火原因。
(4) 证明火灾性质。
(5) 证明起火时间。
(6) 证明火场温度。
(7)证明火灾事故责任。
三、典型火灾痕迹物证
(一) 混凝土
混凝土在火灾中的变化可用于证明火场温度、火灾时间和起火点。
- 混凝土在不同温度下的变化
混凝土在不同温度下的变化见表4-1。
- 鉴定手段
1) 直观鉴定
直观鉴定示意图如图4-22所示。可参照以下鉴定标准:
66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表4-1 混凝土在不同温度下的强度和颜色变化
| 温度(℃) | 强度变化 | 颜色变化 |
|---|---|---|
| 100 | 毛细孔中开始失去水分,强度不变 | 无变化 |
| 100~150 | 抗压强度增加 | 无变化 |
| 200~300 | 组织开始硬化,强度增加 | 无变化 |
| 300以上 | 强度开始下降 | 淡红色 |
| 537 | 混凝土裂缝增大,强度开始下降 | 淡红色 |
| 575 | 水泥组织破坏,强度下降 | 淡红色 |
| 700~800 | / | 灰白色 |
| 900 | 碳酸钙分解,脱水基本完成,强度丧失 | 草黄色 |
〔图〕插图
图 4-22 混凝土剥落痕迹
300~400 ℃:开始有裂缝,强度不变;
600~700 ℃: 裂缝增大增多, 强度下降较多;
800~900 ℃: 酥裂破坏, 强度几乎消失;
1000 ℃:熔结、熔瘤。
2) 中性化测定
使用酚酞酒精试剂涂抹在待测水泥构件上,按以下标准测定:
呈红色,不超过 500 ℃;
不变红或非常淡,600 ℃以上。
3) 回弹仪测定
使用回弹仪对不同位置的混凝土构件进行测量,比较强度,判定受高温影响最重位置。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67
(二)钢结构
1.物态变化
纯铁的熔点 1535 ℃,各种钢为 1300~1400 ℃,铸铁为 1200 ℃左右。
2.表面氧化
铁的氧化物、氢氧化物大多是红褐色,在火灾高温作用下的铁制品受到水流冲击,会使其表面发青,并使氧化层剥落。
3.弹性变化
钢构件在火灾高温作用下会失去原来的弹性。
4.强度变化
钢材在高温下的强度变化见表4-2。
表4-2 钢材在高温下的强度变化
| 温度 (℃) | 强度 变化 |
|---|---|
| 0~250 | 无变化 |
| 300 | 开始下降 |
| 500 | 原来强度的 1/2 |
| 600 | 原来强度的 1/6~1/7, 几乎丧失强度 |
钢结构变形痕迹如图4-23所示。
〔图〕插图
图4-23 钢结构变形痕迹
(三)玻璃破坏痕迹
1.普通玻璃在高温下的变化
普通玻璃在高温下的变化见表4-3。
68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表4-3 普通玻璃在高温下的变化
| 温度 (℃) | 变化 |
|---|---|
| 450 | 开始炸裂 |
| 470~540 | 软化, 黏度开始降低 |
| 705 | 出现流淌痕迹 |
| 1 300 | 完全熔化成液态 |
2. 玻璃破坏痕迹的证明作用
(1) 证明玻璃被火烧炸裂还是被外力破坏(表4-4)。
表4-4 玻璃被火烧炸裂与被外力破坏的区别
| 火烧炸裂 | 外力破坏 | |
|---|---|---|
| 形状不同 | 裂纹从边角开始,呈树枝状或龟背状,落地碎块边缘不齐,少有锐角 | 裂纹以击点为中心向四周呈放射状,落地碎块边缘整齐,尖角锋利 |
| 落地点不同 | 玻璃两侧掉落平均 | 一侧多且距离较远 |
| 残留牢固度不同 | 附着不牢 | 如未受火作用较牢固 |
(2) 证明受力方向(表 4-5)。
表4-5 证明受力方向
| 受力面 | 非受力面 | |
|---|---|---|
| 断面弓形纹 | 相邻弓形纹汇集的一面 | 相邻弓形纹分开的一面 |
| 断面棱边的齿状碎痕 | 没有碎痕 | 有碎痕 |
| 裂纹末端 | 没裂透的一面 | 裂透的一面 |
| 玻璃碎屑剥离呈凹穴纹 | 无 | 有 |
(3) 证明打破时间(表 4-6)。
表4-6 证明打破时间
| 火灾前打破 | 火灾后打破 | |
|---|---|---|
| 堆积层 | 大部分贴地面 | 下面有烧损物 |
| 贴地面烟熏 | 全无 | 部分有 |
| 断面烟熏 | 有 | 无或较少 |
| 碎片重叠部分烟熏 | 无 | 有 |
(4) 证明火势猛烈程度。具体如下:
玻璃炸裂细碎、飞散,证明燃烧速度高、火势猛烈;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69
玻璃软化,证明燃烧速度低、火势发展慢。
(四)木材燃烧痕迹
1. 木材在高温下的变化(表4-7)
表4-7 木材在高温下的变化
| 温度(℃) | 变化 |
|---|---|
| 100 | 蒸发水分 |
| 150~250 | 热分解加剧,表面开始炭化 |
| 260 | 达到危险温度,表面变黑 |
| 360 | 明显炭化花纹 |
| 360~420 | 自燃 |
| 400 | 出现龟裂纹,随温升炭化波纹变短,炭化层增厚 |
2.木材燃烧痕迹的证明作用
1)证明蔓延速度
炭化层薄,炭化与非炭化分界线明显,证明火势强、蔓延快。
炭化层厚,炭化与非炭化有明显过渡区,证明火势小、蔓延慢。
2)证明蔓延方向
(1)烧成斜茬的木质物件,斜茬面即为受热(迎火)面。
(2)烧成大斜面的木件,说明火势沿斜面从低处向高处蔓延。
(3)木墙、木柱等半腰烧得重,说明它面对强辐射源,或有强火流通过。
(4)较大大面积木板上烧穿的洞,哪面边缘炭化重,热源就来自哪面。
3)证明起火点
木材燃烧形成的“V”字痕或斜面底部很可能是起火点。
(五)易燃液体燃烧痕迹
1.易燃液体燃烧痕迹特征
1)来源不明的容器残骸及碎片
火灾现场中发现的来源不明的容器残骸或碎片有可能是用来盛放液体助燃剂的放火物,应予以重视。有的容器保留基本完整,有的只有残骸或碎片保留,勘验时注意不要遗漏(图4-24、图4-25)。
2) 均匀材质表面的燃烧轮廓
液体在材质均匀、疏密程度完全一致的水平表面上燃烧时,无论材质表面是否参与燃烧,均可留下印记,呈现出液体燃烧的轮廓。例如在水泥地面、地砖、石板、地毯上的燃烧都会出现这种痕迹(图4-26、图4-27)。
〔图〕插图
〔图〕插图
〔图〕插图
〔图〕120AN\n
〔图〕插图
〔图〕插图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71
4) 形成烧坑和烧洞痕迹
由于液体的渗透性,液体助燃剂容易浸透到沙发、床垫、棉被、衣物等纤维物质内部,导致燃烧时在浸过助燃剂的部位出现烧坑或烧洞痕迹。但由于纤维材料本身易燃,在火灾中参与燃烧,较难有效地保存助燃剂残留(图 4-30)。
〔图〕插图
图 4-30 形成的烧洞痕迹
〔图〕插图
图4-31 低洼处浮有液体助燃剂水样
5) 流淌、低位燃烧痕迹和水样积存
由于液体的流动性,往往会形成流淌痕迹;液体流淌到低洼区域发生燃烧,又会形成由地面向上的辐射痕迹。经过灭火过程,低洼处会有水样积存,液体助燃剂残留物通常漂浮在水面上(图 4-31)。
6) “人皮手套”
接触过易燃液体烧伤后,尸体裸露部分的皮肤会均匀烧脱,形成“人皮手套”(图 4-32)和“人皮面罩”现象。
2. 易燃液体燃烧痕迹的证明作用
(1) 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
(2) 证明起火原因。
(3) 证明火灾性质。
(六)烟熏痕迹
〔图〕插图
图4-32 人皮手套
烟熏痕迹是指物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游离碳,在流动时吸附于物体表面或侵入物体空隙中形成的一种状态和印迹。
1. 烟气的基本特征
(1) 烟的主要成分为碳微粒,烟粒子直径在 0.01~50 µm。
(2) 烟气刚离开火焰的温度可达1000℃,从密闭房间流出的烟气温度为600~700℃。
72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3)室内烟气流扩散速度:向上2~3m/s,水平0.5~1m/s。
(4) 木材在400℃时发烟量最大,超过550℃时只有最大时的1/4。
2.烟熏痕迹的证明作用
1) 烟痕形状判断起火点
“V”形痕(图4-33)、圆形烟痕和斜面底部、倒梯形的小底都可能是起火点。由于起火部位温度过高,烟熏的碳粒子被重新烧掉,也会形成特殊的烟熏痕迹,常被称为清洁燃烧痕迹(图4-34)。
〔图〕1\n
图4-33 “V”形烟熏痕迹
〔图〕插图
图4-34清洁燃烧痕迹
2) 分析鉴定烟熏成分可确定燃烧物种类
由于不同性质的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不同成分和不同数量的产物,发烟量、烟的颜色有较大区别,通过有关特征和实验分析,可以鉴定出是何种物质产生的烟熏痕迹。
3)判断通电状态
观察开关、插座、插片上的烟熏,推断火灾时通电状态(图4-35、图4-36)。
〔图〕插图
图4-35 空气开关烟熏痕迹
〔图〕插图 〔图〕插图
图4-36电源开关烟熏痕迹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73
4)判断容器、管道内是否发生过燃烧
容器、管道内壁有烟熏的,即发生过燃烧。
5)判断燃烧时间
火灾作用时间越长,烟熏的厚度越浓、在物体上的附着度越高。
(七)熔痕
熔痕指在外界火焰或短路电弧高温作用下,在金属表面特别是铜、铝导线上形成的圆形、凹坑状、瘤状、尖状及其他不规则的微熔或全熔痕迹。
1. 熔痕种类
按熔痕形成的原因分为火烧熔痕、一次短路熔痕、二次短路熔痕、电热熔痕、搭铁熔痕、电弧痕等。
(1) 火烧熔痕。指铜、铝导线在火灾中受火灾现场高温作用发生熔化,在导线上形成的熔痕。
(2)一次短路熔痕。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铜、铝导线因本身故障发生短路,在导线上形成的熔痕。
(3)二次短路熔痕。指在火灾环境条件下,铜、铝导线产生故障而引发短路,在导线上形成的熔痕。
(4)电热熔痕。指带电导体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由于电流热效应,包括过负荷、接触不良、雷击等作用形成的熔痕。
(5)搭铁熔痕。指带电导体与其他原本不带电的金属材料搭接形成的熔痕。
(6)电弧痕。指金属材料受到电弧打击形成的熔痕。
2.熔痕识别
1)短路熔痕
短路熔痕直径较小,与导线基体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多股线发生短路时,除短路点处形成熔痕外,熔痕附近的多股线仍然是分散的。铜导线短路熔珠表面光滑圆润,有金属光泽;而铝导线短路熔珠表面存在氧化膜,有麻点和毛刺。一段导体上的短路熔痕在另一段导体上通常能找到对应点,有时一段线路中由于故障传播还可能存在多处短路点(图4-37~图4-40)。
发现疑似短路熔痕,应进行进一步的技术鉴定,以判定是否为一次短路熔痕或二次短路熔痕。
2)接触不良形成的电热熔痕
接触不良形成的电热熔痕常见于接插部位,主要特征是接头处有局部变色
74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或电弧灼烧的痕迹,存在孔洞、麻点、缺口、破损等痕迹。当接头处达到熔点时,会在局部形成熔融粘连或熔断的痕迹。当接头处被电弧击断时,会在端部形成熔痕(图4-41、图4-42)。
〔图〕n\n
图4-37单股铜导线短路熔痕
〔图〕插图
图4-38 多股铜导线短路熔痕
〔图〕插图
图4-39 铝导线短路熔痕
〔图〕插图
图4-40相对应的短路点
〔图〕插图
图4-41接触不良熔痕(一)
〔图〕插图
图4-42接触不良熔痕(二)
第四章 火灾现场勘验 75
发现疑似接触不良熔痕,应进行进一步的技术鉴定,以判定是否存在接触不良。
3) 过负荷形成的电热熔痕
过电流的导体表面有麻点和凹凸痕迹,光泽性较差,多股导线呈熔融粘连状。导体部分位置存在囊状或起鼓状熔痕;个别位置发生熔断,熔断处呈圆珠状、尖状或结痂状熔痕。导体过电流部分的绝缘层内部出现不同程度的融化、烧焦、炭化、脱落、松弛并脱离导线基体等现象,即绝缘内焦痕迹(图 4-43~图 4-45)。
〔图〕插图
图4-43 未熔断的过负荷熔痕
〔图〕插图
图4-44 熔断处的过负荷熔痕
〔图〕插图
图4-45 绝缘内焦痕迹
〔图〕插图
图 4-46 搭铁熔痕
发现疑似导体过负荷熔痕和绝缘内焦痕迹,均应进行进一步的技术鉴定,以判定是否为过负荷形成。
4) 搭铁熔痕
搭铁短路的短路点处会形成熔痕,短路点周围有金属喷溅颗粒,靠近短路点处的金属可能出现熔断、电弧击穿、熔融堆积的痕迹。发生短路的不同材质导体有互熔渗透现象(图 4-46)。
76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发现疑似搭铁熔痕,应进行进一步的技术鉴定,以判定是否存在搭铁短路。
5) 电弧痕
受到电弧打击的金属局部变色,表面形成有凹形灼烧区域,灼烧区域及附近有金属喷溅颗粒。当金属被电弧击穿时,击穿处会形成圆弧状或不规则形状的孔洞。当金属被电弧击断时,会在端部形成熔痕(图 4-47~图 4-49)。
〔图〕插图
图 4-47 电弧灼烧痕迹
〔图〕插图
图4-48 电弧击穿痕迹
〔图〕插图
图4-49 电弧击断痕迹
发现疑似电弧痕,应进行进一步的技术鉴定,以判定是否为电弧打击形成。
6) 火烧熔痕
火烧熔痕直径较大,有滴落现象,熔化部分与基体之间过渡区不明显。多股线形成的火烧熔痕,熔痕附近的多股线呈烧结粘连状态。熔化部分熔融流淌,使导体多处部位变粗或变细,呈现不规则形状。熔痕表面较光滑,没有麻点和毛刺。当火场温度较高时,铜导线会出现多股熔化、成块粘连的现象;而铝导线易形成干瘪的痕迹(图4-50~图4-53)。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77
〔图〕,\n
图4-50 铜导线火烧熔痕
〔图〕插图
图4-51 铝导线火烧熔痕
〔图〕插图
图4-52 滴落熔痕
〔图〕插图
图4-53 成块粘连的熔痕
7)焊接共熔痕迹
焊接材料在火灾中与金属导体共熔,或熔化滴落在金属导体表面,形成焊接共熔痕迹。共熔处有明显的变色和灼烧的痕迹,呈切口状、球状或不规则形状,表面不光滑,有炭化层和炭化坑洞(图4-54)。
焊接共熔痕迹不具有鉴定价值。
8)金属喷溅痕迹
短路过程可以使金属发生喷溅,形成比较规则的金属小颗粒。金属颗粒多为圆珠状、卵状或片状,通常呈喷射状散落分布,粒径由中心向四周逐渐减小。金属喷溅颗粒可能附着于导体、搭接体上,或散落于地面和周围(图 4-55)。
金属喷溅痕迹对于短路、搭铁、电弧打击等高温放电现象具有指向性,发生金属喷溅的位置通常存在上述故障点;而金属喷溅颗粒本身的鉴定价值不大,现有技术手段很难将单个的金属喷溅颗粒与电气故障形式建立有效联系,故而不建议提取金属喷溅颗粒进行技术鉴定。
78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图〕插图
图4-54 焊接共熔痕迹
〔图〕插图
图4-55 金属喷溅痕迹
9) 局部过热痕迹
短路、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多种故障都可能引起电气局部过热,形成痕迹。局部过热处较其余部位有明显的炭化、烟熏、变色、粘连等特征。多发生于导线接头、接插件连接处、绕组匝间或层间、电子元件等部位(图 4-56~图 4-58)。
〔图〕插图
图 4-56 烟熏痕迹
〔图〕男\n
图 4-57 烟熏、变色痕迹
〔图〕插图
图4-58 绕组粘连痕迹
第四章火灾现场勘验 79
局部过热痕迹对于电气故障的部位有较强指向性,尤其在具体故障形式认定困难的情况下,局部过热痕迹本身也可以成为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发现疑似局部过热痕迹,应进行进一步的技术鉴定,以判定是否存在局部过热。
10)外力作用痕迹
外力作用在金属上,表现为磨损、弯折、扭曲、挤压、拉伸、剪切等痕迹,与金属熔痕外观区别较为明显(图4-59)。
3.熔痕的证明作用
(1)证明起火原因。在起火点处发现有一次短路熔痕,短路时间与起火时间相对应,并排除起火点处其他火源引起火灾的因素,就能认定起火原因是短路引发的;过负荷、接触不良等作用形成的熔痕也能证明起火原因。
〔图〕插图
图4-59外力作用痕迹
(2) 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通过短路熔痕形成的先后顺序以及保护装置的动作状态,可以为认定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提供依据。
(3)证明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处于通电或使用状态。
(八)人体烧伤痕迹
人体烧伤痕迹是指在火灾环境中火灾在人体上留下的痕迹。包括高温作用在人体外部和内脏中形成的不同类型烧、灼伤痕迹;因吸入高温烟气在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相关部位留下的烟熏痕迹和燃烧产物;人体四肢和五官发生的姿态变化;人体烧伤后创口发生生化反应形成的出血、水肿等痕迹及内部血液变化等。
1.火灾致死、致伤的主要原因
火场中高温、烟尘、毒气和缺氧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而火灾中大多数人员死亡的原因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烧死与焚尸的特征
烧死与焚尸的特征见表4-8。
表4-8烧死与焚尸的特征
| 烧死 | 焚尸 | |
|---|---|---|
| 逃生状态 | 有逃生行为 | 无逃生行为 |
| 创口生化反应 | 创口充血、出血、水肿、血浆渗出形成水泡等 | 无上述现象 |
80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续表)
| 烧死 | 焚尸 | |
|---|---|---|
| 姿态、动作 | 眼强闭,外眼角超皱,抱头状 | 尸体较平展 |
| 呼吸道 | 有炭末、烟尘等异物,有烧伤 | 无炭末、烟尘 |
| 肠胃 | 有炭末、烟尘等异物 | 无炭末、烟尘 |
| 颅脑 | 硬脑膜外血肿 | 无或外伤性血肿 |
| 血液 | 心血内含有碳氧血红蛋白 | 心血内无碳氧血红蛋白 |
3.人体烧伤痕迹的证明作用
1)证明火灾性质
根据尸体的致死原因,可以判定是否存在杀人放火的可能性。
2)证明起火原因
尸体裸露部分的皮肤均匀烧脱,形成“人皮手套”和“人皮面罩”,说明可能接触易燃液体后起火的;且“人皮手套”和“人皮面罩”往往是肇事者或放火者留下的。
尸体上发现“天纹”状烧痕,说明是电击或雷击所致。
3)证明火势蔓延方向
人在火灾中一般都背离火源,朝向出口方向逃生,因此,现场勘验时可根据厂体的位置和朝向判定火势蔓延方向。
(九)其他典型痕迹物证
1. “V”形痕
“V”形痕特征如图4-60所示。
〔图〕插图
图4-60“V”形痕
〔图〕--0\n
图4-61钟表停止时间
2.记时记录痕迹
记时记录痕迹如图4-61所示。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火灾物证鉴定是火灾调查的工作内容之一,准确提取与起火原因有直接关系的物证,并采用合理、可靠的手段进行技术鉴定,对于火灾调查意义重大。
第一节火灾物证鉴定委托程序
火灾物证鉴定委托程序是公安消防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依法提取的火灾物证进行鉴定的工作流程。包括送检单位向鉴定机构进行委托的送检程序和鉴定机构对送检物证进行鉴定的受理程序。
一、送检程序
1. 选择鉴定机构
在委托送检时,要选择适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并审查该机构的资质和能力,以便决定是否最终委托该机构进行鉴定,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成功率和准确性。
2. 递交委托材料
送检单位需要向火灾物证鉴定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
1)《火灾物证鉴定委托书》
《火灾物证鉴定委托书》通常为格式文本,由火灾物证鉴定机构制订。委托书上要明确填写委托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委托人姓名、有效证件、联系电话,失火单位名称和地址、火灾时间、火灾简况,送检物证的名称、编号,委托时间、鉴定目的、剩余物证的处理意见等,由委托人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委托书填写的内容会反映在鉴定文中,因此须填写准确,要同火灾事故调查案卷中其他的材料相一致。送检物证的名称和编号要同《物证提取清单》相对
82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应,物证名称应简明扼要,客观描述。物证名称中不应包含诸如“短路熔珠”“助燃剂残留”等判断性语句。
2)物证和比对检材
送检单位提交的火灾物证应封装完整,由鉴定机构进行筛选处置。比对检材是用来和火灾物证进行对比的已知样品,是否需要提交比对检材是由具体鉴定方法和具体物证状态来决定的。如果火灾调查人员不能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比对检材,应向鉴定机构进行咨询。
3)与鉴定相关的外部信息
送检单位应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与鉴定相关的外部信息,如火灾现场照片、火场平面图、物证提取部位、勘验和调查情况、生产工艺流程等。这些外部信息可能为鉴定提供参考意见,有助于鉴定人员对检材进行筛选。
二、受理程序
(1)审查送检材料。由火灾物证鉴定机构对送检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实施技术鉴定。鉴定人员根据约定的鉴定内容和鉴定方法,对送检物证进行技术鉴定。
(3) 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文书由封面、首页、正文及附件四部分组成。封面应包含鉴定文书编号、文书名称和鉴定机构名称;首页是对鉴定文书适用范围等的说明;正文包括鉴定委托信息、鉴定方法等技术信息和鉴定结论;附件包含与鉴定有关的照片、图谱等材料。
第二节 电气火灾物证鉴定
电气火灾是指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电加热器具以及配电设备等发生故障,并释放高温、电弧、电火花等热能,在具备燃烧条件下引燃可燃物而造成的火灾。
一、电气火灾物证概述
电气火灾物证的载体是金属导体,当电气故障释放热能时,会在故障点和故
第五章 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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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传播途径上留下痕迹并保存下来,成为电气故障形成的物证,为火灾调查提供了重要线索。目前,电气火灾物证鉴定对象以金属导体为主,其他材料为辅。常见的电气火灾物证主要包括:
(1)电线电缆:包括以铜质和铝质为主的各类导线和缆线。
(2) 接插件:包括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线路连接件、转换器(插线板)等。
(3)开关:包括闸刀、断路器、漏电保护装置、照明开关等。
(4) 电磁设备:包括镇流器、稳压器、充电器、变压器等。
(5) 电加热器具:包括“热得快”、电热水壶、电饭锅、电熨斗、电热取暖器等,可分为浸入式电阻加热器具和非浸入式电阻加热器具两类。
(6)家用电器:包括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等。
(7) 其他金属件:包括金属套管、电器金属外壳等可能存在搭铁或电弧痕迹的物品。
(8) 电子元件:包括电路板、电容、电阻等。
(9) 剩磁物质:主要指雷击电流和短路电流通路附近的铁磁性物质。
按鉴定内容的不同,电气火灾物证鉴定可分为熔痕鉴定、痕迹鉴定、干烧状态鉴定等,已形成标准的电气火灾物证鉴定方法见表5-1。
表5-1 电气火灾物证鉴定方法
| 鉴定内容 | 鉴定目的 | 鉴定对象 | 鉴定方法 | 标准号 |
|---|---|---|---|---|
| 熔痕鉴定 | 判定金属导体短路性质 | 电线电缆、接插件、开关、绕组 | 金相分析 | GB 16840.4 |
| 熔痕鉴定 | 判定金属导体短路性质 | 电线电缆、接插件、开关、绕组 | 宏观分析 | GB/T 16840.1 |
| 熔痕鉴定 | 判定金属导体短路性质 | 电线电缆、接插件、开关、绕组 | 成分分析 | GB 16840.3 |
| 熔痕鉴定 | 判定金属导体短路性质 | 电线电缆、接插件、开关、绕组 | 微观形貌分析 | GB/T 16840.6 |
| 熔痕鉴定 | 判定金属导体短路性质 | 剩磁物质 | 剩磁检测 | GB 16840.2 |
| 痕迹鉴定 | 判定电气故障的形式和位置 | 绕组、电加热器具、家用电器、其他金属件、电子元件 | 痕迹识别 | GB/T 16840.5 |
| 干烧状态鉴定 | 判定电加热器具是否经历干烧 | 浸入式电阻加热器具 | 扫描电镜及X射线能谱分析 | DB31/T 912 |
| 成分鉴定 | 分析合金导体成分或进行同一性对比 | 金属材料 | 扫描电镜及X射线能谱分析 | GB/T 19267.6 |
| 模拟实验 | 验证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条件和过程 | 各类电气火灾 | 模拟实验 | GB/T 27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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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二、熔痕鉴定
(一)概述
熔痕指在外界火焰或短路电弧高温作用下,在金属表面,特别是铜、铝导线上形成的圆珠状、凹坑状、瘤状、尖状及其他不规则的微熔或全熔痕迹。按熔痕形成的原因分为火烧熔痕、一次短路熔痕、二次短路熔痕、电热熔痕、搭铁熔痕、电弧痕等。
熔痕鉴定的目的就是判定熔痕的性质,即熔痕形成的原因,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之一。除了熔痕以外,绝缘内焦、金属喷溅、局部过热等痕迹物证也是认定火灾原因的重要证据,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了解常见的熔痕与痕迹物证的特征,有效地提取物证。
(二)熔痕鉴定技术
熔痕鉴定技术主要包括宏观分析法、金相分析法、成分分析法、微观形貌分析法等多种鉴定方法,各种鉴定技术均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其中宏观分析法和金相分析法应用最为广泛。
1.宏观分析法
宏观分析法是对火灾现场中残留的金属熔化痕迹等,通过观察外观形状特征初步鉴别出其熔化性质,是用于筛选样品的一种方法,起到辅助鉴定作用。
1)火烧熔痕的主要特征
(1) 铜导线熔痕直径通常是导线线径的1~3倍, 铝导线熔痕直径通常是线径的1~4倍, 熔痕表面光滑, 具有金属光泽。
(2) 熔痕和基体之间有熔化过渡痕迹。
(3)多股线形成的熔痕,在熔痕附近的导线熔化并黏结在一起,很难分开。
2)短路熔痕的主要特征
(1) 短路熔珠的大小一般是线径的 $1.5\sim 2.5$ 倍。
(2) 熔痕和基体之间有明显的分界线。
(3)短路熔痕在另一导体上一定存在对应点。
(4)多股线形成的熔痕,在熔痕与导线连接处无熔化黏结痕迹,多股线仍为分散状态。
典型铜导线火烧熔痕、短路熔痕的体视显微镜照片如图5-1~图5-3所示。宏观分析原则上只作初步鉴别,熔痕性质的确切结论须继续进行金相分析得到。
第五章 技术鉴定 85
〔图〕插图
图5-1 铜导线火烧熔痕体视照片
〔图〕插图
图5-2 铜导线短路熔痕体视照片(一)
〔图〕插图
图5-3 铜导线短路熔痕体视照片(二)
2. 金相分析法
金相分析法根据金相组织的特征来判定熔痕性质。金相组织是指在 25~1 600 倍的金相显微镜下观察到的金属内部组织,是在金属材料的结晶和再结晶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的铜导体熔痕金相组织照片如图 5-4~图 5-7 所示。在
〔图〕插图
图5-4 铜导线火烧熔痕金相组织
〔图〕插图
图5-5 铜导线一次短路熔痕金相组织
86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图〕插图
图5-6 铜导线二次短路熔痕金相组织
〔图〕插图
图5-7 接插件电热熔痕金相组织
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判定熔痕性质时,须结合金相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和火场实际情况等综合分析判定。
三、干烧状态鉴定
干烧状态鉴定是针对浸入式电阻加热器具火灾物证进行的鉴定,用于判定其是否经历过干烧过程,从而鉴别电加热器具与火灾原因的关系。
浸入式电阻加热器具是一类工作时电阻加热部件浸没于液体中的电加热器具,包括“热得快”、电热水器、蒸汽熨斗、电热水壶、饮水机等。而加热部件不采用浸入方式工作的电加热器具,如电饭锅、电吹风、石英管电暖器等,则不属于浸入式电阻加热器具。
浸入式电阻加热器具通常由电源、控制部件和加热部件组成。电阻丝为铁铬铝合金材料,在通电状态下发热。加热套管为铁质,与待加热液体直接接触。填充物通常为石英砂或氧化镁,具有可传热、不导电、坚硬耐磨、熔点高、化学性质稳定的特点,用于隔离电阻丝和加热套管。
通电时浸入式电阻加热器具的电阻发热部件未浸入液体而导致温度快速上升的状态称为干烧,干烧状态的加热电器表面温度很高,容易引燃周围的可燃物造成火灾。浸入式电阻加热器具火灾物证鉴定主要包括两类技术,一类是针对加热套管所采用的金相分析法,另一类是针对电阻丝所采用的扫描电子显微镜及能谱分析法。
四、成分鉴定
针对火灾现场提取的各类金属物证,可以采用扫描电子显微镜及X射线能
第五章 技术鉴定 87
谱仪进行金属元素组成与含量的鉴定,从而得到导体材料的组成成分,或者目标样品的同一性等结论,为火灾原因认定提供证据。
1. 导体成分鉴定
除铜、铝导体外,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也采用合金材料和镀层金属作为电路中的导体,如黄铜(铜锌合金)、康铜(铜镍锰合金)、钢芯铝等。我国对各类合金导体的技术指标和使用范围有严格的规定,而一些不法商家受利益驱动,生产销售诸如铜包铝线(图5-8)、铜包铁线(图5-9)、铁芯插片(图5-10)等不符合标准的伪劣产品。这些产品的电导率、熔点等指标不能满足安全用电的要求,容易造成过热、短路等故障,引发火灾。
〔图〕插图
图5-8 火灾现场提取的多股铜包铝线
〔图〕插图
图5-9 火灾现场提取的多股铜包铁线
〔图〕U\n
图5-10 火灾现场提取的铁芯插片
2. 同一性对比分析
对于火灾现场中提取的成分未知、需确认其来源的样品,可使用扫描电子显微镜及X射线能谱仪进行分析,通过比对样品与参比物的元素组成与含量来分析其同一性,从而获得样品来源的证据。
88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例如,在一起气焊切割作业引发的火灾中,切割溅落的灼热金属氧化物引燃了附近的高分子聚合物。将起火点提取的金属氧化物残渣同未切割完的金属氧化物进行同一性对比分析,扫描电子显微镜及X射线能谱分析结果显示,两者在元素组成与含量上一致,可确定为同一材质。
五、电气火灾物证提取要求
(1) 痕迹检查时应沿一定的方向,按照由电源侧到负荷侧或由负荷侧到电源侧的顺序,有序检查和提取。应对整个电气回路或部分电气回路进行检查,若发现多点故障,应考虑故障之间的关系。
(2) 痕迹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① 电线、电缆的接头处;
② 电器设备的插头处;
③接线盒、插座、转换器;
④ 电线绝缘炭化与未炭化部分的交界处;
⑤ 金属套管、带电体周围的金属构件、接地体;
⑥ 绕组线圈的匝间与层间。
(3) 物证提取前应认真核实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在起火前的使用情况,防止误将以往发生过的、与火灾无关的电气故障痕迹作为物证提取;应确认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是否在灭火后仍处于带电或通电状态,防止误将灭火后产生的痕迹作为物证提取,最为典型的是火灾现场仍然带电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其连接导线。
(4) 物证截取时不应使用过热切割、用力拉扯等方式,以防原有的痕迹特征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样品较大,必须使用气割法或切割机截取,切割边缘应与疑似故障点保持相当距离,以免试样过热。
(5) 提取导线或金属构件应将熔痕连同部分金属本体一同提取下来,以目标痕迹为中心向两侧延伸不少于10 cm长度;如不足10 cm应整体提取。
(6) 提取开关类物证应连其固定的底板一并取下,并保持原来的开合状态。开关上的电线不要拆下,应将它们剪断,使线头留在开关上。
(7) 提取绝缘内焦、局部过热等痕迹物证,应尽量保持样品完整,应将痕迹连同部分本体、导线、固定件等一并截取。
(8) 提取镇流器、小型变压器等绕组类物证,应进行整体提取送检,提取时不要对其外壳、硅钢片等进行拆解,拆解工作应由鉴定机构进行。如设备发生破
第五章技术鉴定89
损、残缺,应尽量收集其碎片、残骸。
(9) 提取“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将电加热器具本体连同电源线、插头和插座一并提取。如果电加热器具发生破损、残缺,应尽量收集其碎片、残骸,并同时送检与物证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作为比对样品。
(10) 对于电冰箱、空调等大型电器设备,除了电器本身的痕迹以外,还应结合其在火灾现场中的位置、电器附近的其他物品和痕迹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脱离现场孤立地分析这些电器设备,往往不能得到有价值的结论。因此,提取大型电器设备前应向鉴定机构进行咨询,确定合理的提取方式。
六、电气火灾物证鉴定结论证明作用
1.一次短路熔痕
(1)证明电气线路处于带电状态,并发生了短路。
(2)证明熔痕形成时周围一定区域处于非火灾环境。
(3) 证明有引发电气火灾的可能性。认定短路引起火灾还应核查短路位置是否具备燃烧条件、回路中是否存在其他故障点等情况,注意短路点是否是以前形成,再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监控录像等材料综合认定。
2.二次短路熔痕
(1)证明电气线路处于带电状态,并发生了短路。
(2) 证明熔痕形成时周围一定区域处于火灾环境或温度较高的环境。
(3)特定条件下可证明有引发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包括:
①证明电加热器具和照明器具的电源线处于带电状态,具有烤燃可燃物的可能性;
②证明绕组发生了匝间或层间短路,具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③证明充电器的电源线处于带电状态,具有过充起火的可能性。
(4)特定条件下可作为排除电气火灾的证据之一。
3.电热熔痕
(1)证明鉴定对象发生过电气故障,包括过载、接触不良、过电压、漏电等。
(2)证明电气线路处于带电状态。
(3)证明有引发电气火灾的可能性。需要火灾调查人员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4.搭铁熔痕/电弧痕/过载痕迹
(1)证明鉴定对象发生过搭铁短路/电弧打击/过载。
90 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
(2) 证明电气线路处于带电状态。
(3) 证明可能是引起火灾时形成的痕迹。需要火灾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与现场痕迹特征是否吻合来判断使用。
5. 火烧熔痕
(1)证明电气线路未发生电气故障。
(2)证明电气线路处于非带电状态。
(3) 排除引发电气火灾的可能性。
6. 经历干烧状态
(1) 证明浸入式电阻加热器具经历过干烧。
(2) 证明有引发电气火灾的可能性。认定干烧引起火灾还应核查火灾发生前电器是否处于带电状态,注意是否有曾经干烧过的电器再次使用的可能性,再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监控录像等材料综合认定。
第三节 液体助燃剂物证鉴定
在放火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要借助液体助燃剂来加速火灾的扩大,从而达到破坏目的。因此,确定火灾现场中是否存在液体助燃剂成分是认定放火的重要证据。
一、液体助燃剂物证概述
在犯罪分子经常使用的液体助燃剂中,以汽油、柴油、油漆稀释剂、酒精等易燃液体最为常见,有时也使用丙酮、乙醚、苯等化学试剂,以及机油、润滑油、食用油等闪点较高的液体。液体助燃剂在火场条件下通常大部分燃烧殆尽,但由于液体具有挥发性、流动性、渗透性的物理特性,液体助燃剂在火灾现场会渗入、吸附在水泥、土壤、木材等一些基质中,以残留物的形式保存下来。
火灾调查人员应当了解液体助燃剂残留物在火灾现场中的物证存在形式和采集技术,有效地提取物证。火灾现场中可提取的液体助燃剂火灾物证主要包括:
(1) 容器(放火物):金属桶、玻璃瓶、塑料桶、浸油物等。
(2) 地面:水泥、瓷砖、木地板、地毯、人造革、泥土等。
(3) 水样:灭火用水残留于低洼处的水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