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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火灾事故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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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火灾事故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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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火灾事故案例

一、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8月18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 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 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杨 焕宁同志(时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 组长,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 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 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 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 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 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北纬39°02′22.98″,东 经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1)运抵区(“待申 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 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 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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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 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 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航拍图见图2、示 意图见图3)、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见图4)。事故中心区为 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 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 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 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 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 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 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 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多个集 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 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 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 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 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 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 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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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条件。中度受损区是指建筑幕墙及门、窗受损的区域, 受损建筑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

严重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公里(亚 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西3.6公里(联通公司办公楼),南2.5 公里(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2.8公里(天津丰田通商 钢业公司)。中度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 3.42公里(国际物流验放中心二场),西5.4公里(中国检验检 疫集团办公楼),南5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厦),北5.4公里(天 津海运职业学院)。受地形地貌、建筑位置和结构等因素影响,同 等距离范围内的建筑受损程度并不一致。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 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 的门、窗玻璃受损,东侧最远达8.5公里(东疆港宾馆),西侧最 远达8.3公里(正德里居民楼),南侧最远达8公里(和丽苑居民 小区),北侧最远达13.3公里(海滨大道永定新河收费站)。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 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 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 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伤 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其中 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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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 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 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四)环境污染情况。

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111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分, 确定至少有129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氢 氧化钠、硝酸钾、硝酸铵、氰化钠、金属镁和硫化钠这6种物质 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及 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 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 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 大气环境污染情况。事故发生3小时后,环保部门开始在

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3-5公里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监测。8 月20日以后,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0.25-3公里范围内增 设了流动监测点。经现场检测与专家研判确定,本次事故关注的 大气环境特征污染物为氰化氢、硫化氢、氨气和三氯甲烷、甲苯 等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 的污染。事故发生后至9月12日之前,事故中心区检出的二氧化 硫、氰化氢、硫化氢、氨气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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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GBZ2-2007)中规定的标准值1-4倍;9月12日以后,检 出的特征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事故中心区外检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氢、硫化氢、氨气、 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和《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059-95)等规定的标准值0.5-4倍,最远的污染物超标 点出现在距爆炸中心5公里处。8月25日以后,大气中的特征污 染物稳定达标,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水平。 采用大气扩散轨迹模型、气象场模型与烟团扩散数值模型叠 加的空气质量模型模拟表明,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 500米处形成污染烟团,烟团在爆炸动力与浮力抬升效应以及西 南和正西主导风向的作用下向渤海方向漂移,13-18小时后逐步 消散。这一模拟结果与卫星云图显示的污染烟团在时间和空间上 的变化吻合。对天津主城区和可能受事故污染烟团影响的地区(北 京、河北唐山、辽宁葫芦岛、山东滨州等区域)事故发生后3天 内6项大气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 PM10、PM2.5)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模拟了事故发生后18小 时内污染烟团扩散对上述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的影响,均显示污 染烟团基本未对上述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外近地面大气环境污染较快消散的主 要原因是:事故发生地位于渤海湾天津市东疆港东岸线的西南侧, 与海岸线直线距离仅6.1公里;在事故发生后污染烟团扩散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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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91.2%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在以后的9天内,71.3% 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事故发生地的地理位置和当时的气象 条件有利于污染物快速飘散。

  1. 水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主要对距爆炸中心周边约2.3

公里范围内的水体(东侧北段起吉运东路、中段起北港东三路、 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滨高速;南起京门大道、北港路、新 港六号路一线,北至东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 化物。事故现场两个爆坑内的积水严重污染;散落的化学品和爆 炸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随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径流 汇至地表积水区,大部分进入周边地下管网,对相关水体形成污 染;爆炸溅落的化学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邻小区内积水坑存 水污染。8月17日对爆坑积水的检测结果表明,呈强碱性,氰化 物浓度高达421毫克/升。

天津市及有关部门对受污染水体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和处置措 施,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天津港北港池排入渤海湾。截至10月31 日,已排放处理达标污水76.6万吨,削减氰化物64.2-68.4吨, 折合121-129吨氰化钠。目前,由于雨雪水和地下水的补给,爆 坑内仍有少量污水,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开展处置。 由于海水容量大,事故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得当,并从严 执行排放标准,本次事故对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基本未造成影响。 在临近事故现场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域、天津东疆港区外海、北塘 口海域约30公里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结果显示,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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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氰化物平均浓度为0.00086毫克/升,远低于海水水质I类标准 值0.005毫克/升。此外,与历史同期监测数据相比,挥发酚、有 机碳、多环芳烃等污染物浓度未见异常,浮游生物的种类、密度 与生物量未见变化。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外5公里范围内新建了27口地下 水监测井,监测结果显示:24口监测井氰化物浓度满足地下水III 类水质标准;3口监测井(2口位于爆炸中心北侧753米处,1口 位于爆炸中心南侧964米处)氰化物超过地下水III类水质标准, 同时检出硫酸盐、三氯甲烷、苯等本次事故的相关污染物。近期 超标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结果表明,污染浓度有逐步下降的趋势。 初步分析,事故中心区外局部30米以上地下水受到污染,地表污 染水体下渗、地下管网优势通道渗流是地下水受污染的主要原因。 事故中心区及其附近地下水的污染范围与成因仍在进一步勘查确 认中。

  1. 土壤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土壤造成污染,

部分点位氰化物和砷浓度分别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 值》(DB11/T 798-2011)中公园与绿地筛选值的0.01-31.0倍和 0.05-23.5倍,苯酚、多环芳烃、二甲基亚砜、氯甲基硫氰酸酯 等有检出,目前仍在对事故中心区的土壤进行监测。事故对事故 中心区外土壤环境影响较小,事故发生一周后,有部分点位检出 氰化物。一个月后,未再检出氰化物和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 虽检出重金属,但未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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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与绿地的筛选值;下风向东北区域检测结果表明,二恶英类毒 性当量低于美国环保局推荐的居住用地二恶英类致癌风险筛选值, 苯并[a]芘浓度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公园与绿 地的筛选值。

  1. 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事故造成320.6吨氰化钠未得到

回收。经测算,约39%在水体中得到有效处置或降解,58%在爆炸 中分解或在大气、土壤环境中气化、氧化分解、降解。事故发生 后,现场喷洒大量双氧水等氧化剂,极大地促进了氰化钠的快速 氧化分解。但是,截至10月31日,事故中心区土壤中仍残留约 3%不同形态的氰化钠,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积性和慢 性毒性的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

  1. 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

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住院病例中虽有17人出现因吸入粉尘和污 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状,但无实质损伤,预后良好;距爆炸 中心周边约3公里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污染造 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 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

  1. 需要开展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

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环境调查与区 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环境介质的风险管 控目标,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和措施。同时,开 展长期环境健康风险调查与研究,重点对事故中心区工作人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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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监测、判断本次事故对人群 健康的潜在风险与损害。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最初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调查询问事发当晚现场作业员工、调取分析位于瑞海公 司北侧的环发讯通公司的监控视频、提取对比现场痕迹物证、分 析集装箱毁坏和位移特征,认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为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区的中部。 (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

  1. 排除人为破坏因素、雷击因素和来自集装箱外部引火源。

公安部派员指导天津市公安机关对全市重点人员和各种矛盾的情 况以及瑞海公司员工、外协单位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事 发时在现场的所有人员逐人定时定位,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 视频资料分析等工作,可以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为破坏 因素。

现场勘验表明,起火部位无电气设备,电缆为直埋敷设且完 好,附近的灯塔、视频监控设施在起火时还正常工作,可以排除 电气线路及设备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

同时,运抵区为物理隔离的封闭区域,起火当天气象资料显 示无雷电天气,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起火时运抵区内无车辆 作业,可以排除遗留火种、雷击、车辆起火等外部因素。

  1. 筛查最初着火物质。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天津海关H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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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管理系统数据等,查明事发当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 储存的危险货物包括第2、3、4、5、6、8类及无危险性分类数据 的物质,共72种。对上述物质采用理化性质分析、实验验证、视 频比对、现场物证分析等方法,逐类逐种进行了筛查:第2类气 体2种,均为不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10种,均无自燃或自热 特性,且其中着火可能性最高的一甲基三氯硅烷燃烧时火焰较小, 与监控视频中猛烈燃烧的特征不符;第5类氧化性物质5种,均 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6类毒性物质12种、第8类腐蚀性物质8 种、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物质27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8种,除 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热。实验表明,在硝化棉燃烧过程中伴 有固体颗粒燃烧物飘落,同时产生大量气体,形成向上的热浮力。 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最初的燃烧火焰特征与硝化棉 的燃烧火焰特征相吻合(见图5、图6)。同时查明,事发当天运 抵区内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32.97吨。因此,认定最初着火物质 为硝化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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