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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火灾司法案例_part04.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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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火灾司法案例 · 整合分片 part04

本片含 981 份报告。

FD045212019_2365_贵州玉屏某建材公司裂解炉爆燃事故案.md2019贵州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45222019_2365_贵州玉屏某建材公司裂解炉爆燃事故案.pdf2019贵州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45232019_2390_陈水彬、赵源、吴炳良重大责任事故案(广西师大民房火灾).md2019广西重大住宅/民房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FD045242019_2404_张家口盛华化工11·28重大燃爆事故案.pdf2019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045252019_2442_如东化工锅炉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md2019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45262019_2442_如东化工锅炉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pdf2019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45272019_2463_石某某诉消防救援大队迟延救援案.md2019
FD045282019_2463_石某某诉消防救援大队迟延救援案.pdf2019
FD045292019_2473_七台河王某某等诉公安及消防不履行职责再审案.md2019
FD045302019_2473_七台河王某某等诉公安及消防不履行职责再审案.pdf2019
FD045312019_2519_岳阳某KTV酒店未经消防验调解案.md2019餐饮/酒店;娱乐/网吧
FD045322019_2519_岳阳某KTV酒店未经消防验调解案.pdf2019餐饮/酒店;娱乐/网吧
FD045332019_2672_沈某友焚烧垃圾失火刑附民案.md2019用火不慎
FD045342019_2672_沈某友焚烧垃圾失火刑附民案.pdf2019用火不慎
FD045352019_2677_胡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首案.md2019用火不慎
FD045362019_2677_胡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首案.pdf2019用火不慎
FD045372019_3146_上犹托管中心疏于看护致儿童火烧伤十级伤残调解案.md2019
FD045382019_3146_上犹托管中心疏于看护致儿童火烧伤十级伤残调解案.pdf2019
FD045392019_3156_江北火锅店4岁小韩热油烫伤十级伤残案.md2019
FD045402019_3156_江北火锅店4岁小韩热油烫伤十级伤残案.pdf2019
FD045412019_3185_肥东方某某高压线下钓鱼电击伤残案.md2019电气
FD045422019_3185_肥东方某某高压线下钓鱼电击伤残案.pdf2019电气
FD045432019_3211_新邵县酿溪镇调委会黄某烟花厂工伤调解案.md2019燃气/爆炸
FD045442019_3211_新邵县酿溪镇调委会黄某烟花厂工伤调解案.pdf2019燃气/爆炸
FD045452019_3214_青岛瑞辰汽车、董汉玲提供劳务受害案.md2019青岛燃气/爆炸;纵火
FD045462019_3214_青岛瑞辰汽车、董汉玲提供劳务受害案.pdf2019青岛燃气/爆炸;纵火
FD045472019_3250_路拾废电池爆炸伍某死亡案.md2019亡人/致死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045482019_3250_路拾废电池爆炸伍某死亡案.pdf2019亡人/致死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045492019_3269_龙女士丈夫邓某某运甲醇火灾死亡案.md2019亡人/致死
FD045502019_3269_龙女士丈夫邓某某运甲醇火灾死亡案.pdf2019亡人/致死
FD045512019_3304_某餐饮管理公司诉某消防救援大队吊销证案.md2019餐饮/酒店
FD045522019_3304_某餐饮管理公司诉某消防救援大队吊销证案.pdf2019餐饮/酒店
FD045532019_862_镇巴小吃店电炸锅电气短路殃及八邻案.pdf2019电气
FD045542019_872_长春宽城邻居燃气爆燃殃及徐某房屋案.md2019长春燃气/爆炸
FD045552019_872_长春宽城邻居燃气爆燃殃及徐某房屋案.pdf2019长春燃气/爆炸
FD045562019_911_厂房空调安装不当火灾.pdf2019厂房/车间电气
FD045572019_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021).md2019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FD045582019_泰州高港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md2019
FD045592019_泰州高港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pdf2019
FD045602020_1253_甘某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md2020燃气/爆炸;纵火
FD045612020_1253_甘某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pdf2020燃气/爆炸;纵火
FD045622020_2037_上海光邸娱乐使用不合格木质防火门案.md2020上海娱乐/网吧
FD045632020_2037_上海光邸娱乐使用不合格木质防火门案.pdf2020上海娱乐/网吧
FD045642020_2052_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2020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045652020_2145_郭某甲烧荒树头引发林火案.md2020用火不慎;纵火
FD045662020_2145_郭某甲烧荒树头引发林火案.pdf2020用火不慎;纵火
FD045672020_2357_广州白云塑料厂火灾事故案.md2020广州
FD045682020_2357_广州白云塑料厂火灾事故案.pdf2020广州
FD045692020_2373_山西太原台骀山景区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案.md2020太原重大纵火
FD045702020_2373_山西太原台骀山景区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案.pdf2020太原重大纵火
FD045712020_2439_樊城仓库氧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md2020重大仓库/物流
FD045722020_2439_樊城仓库氧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pdf2020重大仓库/物流
FD045732020_2499_湖北某连锁酒店使用假消防合格证案.md2020湖北餐饮/酒店焊接/动火
FD045742020_2499_湖北某连锁酒店使用假消防合格证案.pdf2020湖北餐饮/酒店焊接/动火
FD045752020_2539_董某.md2020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045762020_2539_董某.pdf2020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045772020_2623_邓某家失火殃及楼上邻居案.md2020
FD045782020_2637_屋顶露台违建菜地排除妨害案.md2020电气
FD045792020_2637_屋顶露台违建菜地排除妨害案.pdf2020电气
FD045802020_2651_张某焚烧杂草碳汇劳役代偿案.md2020用火不慎
FD045812020_2651_张某焚烧杂草碳汇劳役代偿案.pdf2020用火不慎
FD045822020_2659_陈某春何某芬上坟失火刑附民案.md2020用火不慎
FD045832020_2659_陈某春何某芬上坟失火刑附民案.pdf2020用火不慎
FD045842020_3173_西安山某烤肉店卡式炉爆炸八级伤残案.md2020西安燃气/爆炸
FD045852020_3295_深圳福田消防通道被占致死3人案.md2020深圳亡人/致死
FD045862020_3295_深圳福田消防通道被占致死3人案.pdf2020深圳亡人/致死
FD045872020_3296_北京楼道杂物致小瑞受伤案.md2020北京吸烟
FD045882020_3296_北京楼道杂物致小瑞受伤案.pdf2020北京吸烟
FD045892020_3301_王秋莲诉静安区消防、上海消防总队案.md2020上海
FD045902020_3301_王秋莲诉静安区消防、上海消防总队案.pdf2020上海
FD045912020_488_乐东电动车飞线充电引燃私家车案.md2020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
FD045922020_488_乐东电动车飞线充电引燃私家车案.pdf2020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
FD045932020_497_合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品等民事一审.md2020合肥
FD045942020_497_合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品等民事一审.pdf2020合肥
FD045952020_558_武平李某乙烧杂草烧苗木案.md2020用火不慎;纵火
FD045962020_558_武平李某乙烧杂草烧苗木案.pdf2020用火不慎;纵火
FD045972020_585_苏州虎丘邓某家中失火殃及邻居案.md2020苏州
FD045982020_585_苏州虎丘邓某家中失火殃及邻居案.pdf2020苏州
FD045992020_595_厦门湖里出租屋突发火灾房东担责案.md2020厦门住宅/民房电气;危化/自燃
FD046002020_595_厦门湖里出租屋突发火灾房东担责案.pdf2020厦门住宅/民房电气;危化/自燃
FD046012020_640_南安家具厂失火诉供电公司败诉案.md2020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046022020_640_南安家具厂失火诉供电公司败诉案.pdf2020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046032020_891_北京朝阳楼道堆放杂物遗留火种烧伤邻居案.md2020北京
FD046042020_891_北京朝阳楼道堆放杂物遗留火种烧伤邻居案.pdf2020北京
FD046052020_911_厂房空调安装不当火灾.md2020厂房/车间电气
FD046062020_应急管理部公布2020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81.cn).md2020纵火
FD046072020_杨某、石某、吕某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md2020
FD046082020_杨某、石某、吕某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pdf2020
FD046092021_1254_邓某、康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md2021用火不慎
FD046102021_1254_邓某、康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pdf2021用火不慎
FD046112021_1399_太仓沈某家财险赔款协议反悔案.md2021
FD046122021_1399_太仓沈某家财险赔款协议反悔案.pdf2021
FD046132021_1442_上海金融法院消防保证条款财险案.md2021上海燃气/爆炸;电气
FD046142021_2051_江阴祥泰工业设备安装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2021
FD046152021_2051_江阴祥泰工业设备安装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2021
FD046162021_2099_安某某焚烧玉米杆引发山火案.md2021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046172021_2135_刘某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md2021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FD046182021_2135_刘某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pdf2021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FD046192021_2316_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公司消防设施非诉执行案.md2021南昌商场/市场
FD046202021_2316_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公司消防设施非诉执行案.pdf2021南昌商场/市场
FD046212021_2349_福建厦门同安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md2021厦门厂房/车间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FD046222021_2349_福建厦门同安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pdf2021厦门厂房/车间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FD046232021_2360_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动火焊接)事故案.pdf2021福建餐饮/酒店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46242021_2378_云南安宁吨桶切割闪燃火灾事故案.md2021云南
FD046252021_2378_云南安宁吨桶切割闪燃火灾事故案.pdf2021云南
FD046262021_2384_尹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md2021重大焊接/动火
FD046272021_2384_尹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pdf2021重大焊接/动火
FD046282021_2386_吕某某、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md2021重大焊接/动火
FD046292021_2409_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案.md2021长春重大电气;焊接/动火
FD046302021_2409_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案.pdf2021长春重大电气;焊接/动火
FD046312021_2412_大连新长兴市场冷库12·31火灾事故案.md2021大连仓库/物流;商场/市场焊接/动火
FD046322021_2412_大连新长兴市场冷库12·31火灾事故案.pdf2021大连仓库/物流;商场/市场焊接/动火
FD046332021_2420_苏州相城周某某等焊渣火灾事故案.md2021苏州焊接/动火
FD046342021_2420_苏州相城周某某等焊渣火灾事故案.pdf2021苏州焊接/动火
FD046352021_2446_昌邑德凤食品恒温库火灾事故案.pdf2021焊接/动火
FD046362021_2542_甘某.md2021
FD046372021_2542_甘某.pdf2021
FD046382021_2623_邓某家失火殃及楼上邻居案.pdf2021
FD046392021_2678_周某某烧火粪失火刑附民案.md2021用火不慎
FD046402021_2678_周某某烧火粪失火刑附民案.pdf2021用火不慎
FD046412021_2681_李某羊某熏蜂采蜜失火刑附民案.md2021焊接/动火
FD046422021_2681_李某羊某熏蜂采蜜失火刑附民案.pdf2021焊接/动火
FD046432021_2684_一厂多租危化品仓库火灾刑责案.md2021仓库/物流;化工/石化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46442021_2684_一厂多租危化品仓库火灾刑责案.pdf2021仓库/物流;化工/石化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46452021_3088_何某诉A批发部、B公司、C公司产品责任案(烟花炸筒伤右眼八级伤残).md2021燃气/爆炸
FD046462021_3088_何某诉A批发部、B公司、C公司产品责任案(烟花炸筒伤右眼八级伤残).pdf2021燃气/爆炸
FD046472021_3150_广州海珠电梯锂电池爆燃致死赔101万案.md2021广州亡人/致死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FD046482021_3150_广州海珠电梯锂电池爆燃致死赔101万案.pdf2021广州亡人/致死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FD046492021_3222_承租人点火棒燃气灶爆燃案.md2021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46502021_3222_承租人点火棒燃气灶爆燃案.pdf2021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46512021_3231_宿舍包吃包住学徒死亡案.md2021亡人/致死学校/幼儿园
FD046522021_3231_宿舍包吃包住学徒死亡案.pdf2021亡人/致死学校/幼儿园
FD046532021_565_上海金山李某丢弃蚊香废旧物资回收站赔90万案.md2021上海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046542021_565_上海金山李某丢弃蚊香废旧物资回收站赔90万案.pdf2021上海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046552021_620_长沙开福阁楼失火租户赔业主案.md2021长沙电气
FD046562021_620_长沙开福阁楼失火租户赔业主案.pdf2021长沙电气
FD046572021_625_房山曲先生消防设施失效扩大损失案.md2021电气
FD046582021_625_房山曲先生消防设施失效扩大损失案.pdf2021电气
FD046592021_777_奉贤顾先生飞线充电案(上海一中院二审).md2021上海电动车/电池电气
FD046602021_777_奉贤顾先生飞线充电案(上海一中院二审).pdf2021上海电动车/电池电气
FD046612021_815_景德镇陶瓷仓库电气火灾60租户案.md2021仓库/物流电气
FD046622021_815_景德镇陶瓷仓库电气火灾60租户案.pdf2021仓库/物流电气
FD046632021_855_汶上姬某贾某上坟案.md2021用火不慎
FD046642021_855_汶上姬某贾某上坟案.pdf2021用火不慎
FD046652021_876_蒸湘外墙施工氧焊火星引燃阳台案.md2021焊接/动火
FD046662021_876_蒸湘外墙施工氧焊火星引燃阳台案.pdf2021焊接/动火
FD046672021_882_钟山焚烧杂草引燃药田案.md2021用火不慎
FD046682021_882_钟山焚烧杂草引燃药田案.pdf2021用火不慎
FD046692021_894_城厢租客丢弃烟头致楼板开裂案.md2021吸烟
FD046702021_894_城厢租客丢弃烟头致楼板开裂案.pdf2021吸烟
FD046712021_945_扫墓用火酿灾害生态赔.md2021用火不慎
FD046722021_945_扫墓用火酿灾害生态赔.pdf2021用火不慎
FD046732021_947_蒋某菊失火碳汇认购劳务代偿.md2021用火不慎
FD046742021_947_蒋某菊失火碳汇认购劳务代偿.pdf2021用火不慎
FD046752021_950_仓库失火60名租户自担90%.md2021仓库/物流电气
FD046762021_950_仓库失火60名租户自担90%.pdf2021仓库/物流电气
FD046772021_刑事审判参考_叶朝红等放火案_第239号指导案例.md2021纵火
FD046782021_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节假日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021).md2021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46792021_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021).md2021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46802022_1425_寿县合作社仓库电动车火灾调解案.pdf2022仓库/物流;电动车/电池电气
FD046812022_1429_平江李某二手车高保低赔自燃案.md2022危化/自燃
FD046822022_1429_平江李某二手车高保低赔自燃案.pdf2022危化/自燃
FD046832022_1436_东莞豪车自燃全损赔付案.pdf2022东莞危化/自燃
FD046842022_1437_南京栖霞追尾施救自燃案.md2022南京电气;危化/自燃
FD046852022_1437_南京栖霞追尾施救自燃案.pdf2022南京电气;危化/自燃
FD046862022_1467_冀某、赵某等二十八人诉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md2022焊接/动火
FD046872022_1467_冀某、赵某等二十八人诉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pdf2022焊接/动火
FD046882022_1542_张某诉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md2022
FD046892022_1542_张某诉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df2022
FD046902022_2034_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2022
FD046912022_2034_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2022
FD046922022_2035_琼中欣路达商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2022
FD046932022_2035_琼中欣路达商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2022
FD046942022_2046_九江某商铺销售无证过滤式呼吸器案.md2022
FD046952022_2046_九江某商铺销售无证过滤式呼吸器案.pdf2022
FD046962022_2054_郑州新郑某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灭火器案.md2022郑州锂电池热失控
FD046972022_2093_谭某某烧枯草引发山火案.md2022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046982022_2093_谭某某烧枯草引发山火案.pdf2022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046992022_2107_余某烧玉米秆引发山火案.md2022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047002022_2107_余某烧玉米秆引发山火案.pdf2022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047012022_2120_李某丢烟头引发三标山山火案.md2022燃气/爆炸;吸烟;纵火
FD047022022_2120_李某丢烟头引发三标山山火案.pdf2022燃气/爆炸;吸烟;纵火
FD047032022_2139_朱某清理干草引发山火案.md2022
FD047042022_2139_朱某清理干草引发山火案.pdf2022
FD047052022_2143_江某祭祖引发山火案.md2022用火不慎
FD047062022_2143_江某祭祖引发山火案.pdf2022用火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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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7242022_2408_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案.md2022杭州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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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4692023_3380_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3用火不慎;纵火
FD054702023_3382_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3
FD054712023_3382_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3
FD054722023_3385_张某、李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未成年人玩火引燃胡杨林).md2023
FD054732023_3385_张某、李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未成年人玩火引燃胡杨林).pdf2023
FD054742023_342_张某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3
FD054752023_342_张某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3
FD054762023_403_郑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澧).md2023用火不慎
FD054772023_403_郑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澧).pdf2023用火不慎
FD054782023_404_张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炎陵).md2023吸烟
FD054792023_404_张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炎陵).pdf2023吸烟
FD054802023_405_舒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碧江).md2023用火不慎
FD054812023_470_宛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庐江).md2023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054822023_甘肃肃南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3甘肃用火不慎
FD054832024_3270_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4上海燃气/爆炸
FD054842024_3270_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4上海燃气/爆炸
FD054852024_3338_陈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4用火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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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4872024_341_丁某秀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4
FD054882024_341_丁某秀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4
FD054892024_367_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4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FD054902024_367_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4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FD054912024_470_宛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庐江).pdf2024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054922025_3337_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5吸烟;焊接/动火
FD054932025_3337_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5吸烟;焊接/动火
FD054942025_3344_黄福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5用火不慎
FD054952025_3344_黄福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5用火不慎
FD054962025_3345_谢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5用火不慎
FD054972025_3345_谢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5用火不慎
FD054982025_3365_韩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5用火不慎
FD054992025_3365_韩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5用火不慎
FD055002025_3375_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2025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055012025_3375_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2025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055022026_426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珲春).md2026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FD04521 | 2019_2365_贵州玉屏某建材公司裂解炉爆燃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贵州玉屏某建材公司裂解炉爆燃事故案

正文

7月30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并作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吴某、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均服判息诉。 据了解,被告人吴某、杨某1与被害人杨某2均系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9月28日,吴某、杨某1杨某2在上班期间发现裂解炉体上有一颗固定螺丝的锁扣有一半损坏掉落,杨某2便叫电焊工吴某焊接损坏的半边锁扣,后吴某违反规定,未对裂解炉内可燃性气体进行检测和排空,未经批准,让无电焊资质的被告人杨某1操作电焊对裂解炉进行焊接作业,引起裂解炉内残留的可燃气体发生燃爆,致使裂解炉炉门冲出,造成杨某2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1轻微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几年来各企业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建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统一。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应当掌握常见危险源的识别与防范措施,制定严格的规定制度保障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作业。 温馨提示:生产、作业不能图简便、快捷,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生产理念,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严格依规操作,保护自己,关爱同事。

FD04522 | 2019_2365_贵州玉屏某建材公司裂解炉爆燃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贵州玉屏某建材公司裂解炉爆燃事故案 法院: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吴某 裁判结果摘要:违反规程未排空可燃气体即电焊,致同事死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 年 来源:http://yuping.guizhoucourt.gov.cn/fyxw/232981.jhtml 7月30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并作当庭宣判,以被 告人吴某、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认罪认罚, 均服判息诉。 据了解,被告人吴某、杨某1与被害人杨某2均系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 9月28日,吴某、杨某1杨某2在上班期间发现裂解炉体上有一颗固定螺丝的锁扣有一半损坏掉落 ,杨某2便叫电焊工吴某焊接损坏的半边锁扣,后吴某违反规定,未对裂解炉内可燃性气体进行 检测和排空,未经批准,让无电焊资质的被告人杨某1操作电焊对裂解炉进行焊接作业,引起裂 解炉内残留的可燃气体发生燃爆,致使裂解炉炉门冲出,造成杨某2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 某1轻微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 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几年来各企业 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建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责 任事故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统一。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 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因此 ,企业应当掌握常见危险源的识别与防范措施,制定严格的规定制度保障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工 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作业。 温 馨提示:生产、作业不能图简便、快捷,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生产理念,防止重大事故发 生。在生产过程中严格依规操作,保护自己,关爱同事。

FD04523 | 2019_2390_陈水彬、赵源、吴炳良重大责任事故案(广西师大民房火灾).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陈水彬、赵源、吴炳良重大责任事故案(广西师大民房火灾)

正文

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火灾致5死38伤,3名责任人获刑 2019年5月5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对面的一处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此前报道可戳链接→已致5死38伤!桂林一大学附近民房发生火灾,楼梯间有电动车起火冒浓烟) 事发后,雁山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失火房屋起火原因系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第二辆电动车(车牌号:桂C×××××)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火灾烧毁电动自行车18辆、摩托车1辆,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32人轻微受伤。 2020年2月2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已于去年7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责任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获刑1年6个月、2年和5年。 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火灾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陈水彬与被告人赵源协商约定:由被告人陈水彬承租被告人赵源所有的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7号一栋六层楼房用于经营宾馆,给陈水彬三个月的装修期免收租金,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租金,租期5年。 被告人陈水彬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挂牌“一佳公寓”,将该楼房三至六层内的56间单间配套房出租给70余名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学生及社会人员居住。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水彬因承包其他建筑工程,时间不便,遂聘请被告人吴炳良管理“一佳公寓”,将“一佳公寓”603号房屋免费提供给吴炳良居住,一楼北大厅免费给吴炳良开设烧烤门面,并每月支付吴炳良工资1000元。吴炳良负责与租户签订租房合同,收取房租、水电费,管理租户车辆停放及出租房日常事务等。 2019年5月5日6时许,租户蒙某停放在“一佳公寓”一楼电动车停放点的桂C×××××电动车因电气故障自燃引起火灾。 本次火灾共烧毁电动车18辆、摩托车1辆,造成5人死亡(方某、滕某、孔某1、孔某2、符某)、1人轻伤一级(王某1)、3人重伤二级(周某、熊某、黄某1)、2人重伤一级(彭某、莫某1),另有28名租客因本案火灾造成吸入性损伤、肺部感染等被送入南溪山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短期住院治疗。经桂林市雁山区消防大队调查,着火部位为1楼楼梯口。 涉案房屋未取得建房证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所在地村民刘某1自建房,未取得建房证,2011年左右建成,共6层,其中1-2层为框架结构;3-6层每层14个单间配套房,共56间;全房设一个楼梯,从1楼通至楼顶。 2014年5月26日,刘某1因债务原因将房屋作价转让给被告人赵源,转让前刘某1已安装好水电、铺好地板瓷砖,刮好三到六层的房间腻子。赵源受让房屋后在楼顶装了一个雨棚、一个热水塔,便出租给被告人陈水彬经营宾馆。被告人赵源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人陈水彬后,未再到过该房屋,亦未对陈水彬经营公寓进行监督管理。 被告人陈水彬、吴炳良均住在“一佳公寓”,本案火灾发生时二人与租客积极自救,火灾被扑灭后,公安机关在火灾现场将二人口头传唤至办案场所,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被告人赵源2019年5月6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同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办案场所,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3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认为,陈水彬、赵源、吴炳良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3人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对于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陈水彬系公寓的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门,仅留一过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源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未达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给陈某经营公寓,事后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炳良受聘管理公寓,在明知公寓存在消防隐患的情况下,依然对外出租房屋,作为管理者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初期火灾,未尽到管理职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水彬有期徒刑5年;判处赵源有期徒刑2年;判处吴炳良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来源:北京青年报

FD04524 | 2019_2404_张家口盛华化工11·28重大燃爆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张家口盛华化工1128重大燃爆事故案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河北盛华化工12名责任人员 裁判结果摘要:氯乙烯泄漏遇明火爆燃致24死21伤,12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cht/zw/ft9016499.shtml We're sorry but 中国新闻网 doesn't work properly without JavaScript enabled. Please enable it to continue.

FD04525 | 2019_2442_如东化工锅炉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如东化工锅炉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

正文

本报讯(通讯员吴泱 杨利红 葛明亮)日前,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检察干警来到南通某化工企业进行回访时,惊喜地发现生产区内所有员工都配有一本培训记录测评册,每次安全生产培训的出席情况和学习效果都有记录和打分,车间内随处可见安全生产警示标语,墙壁上贴有从业人员资质证明等制度规范。 2019年2月,该化工企业进行废水装置作业时,突发锅炉爆炸事故,共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10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电焊工陈某未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违规使用电焊枪进行点焊;监火人黄某未履行监火职责,随意离开现场;工程部副经理冯某,本应提前设计、评估工程方案,严格管理现场,却未能落实。2019年3月,陈某等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侦查。今年4月,三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到案后,冯某认为事故的发生和工程部没有关系,且自己负责的罐体移位工程已经完成。为此,办案检察官多次开展释法说理:“虽然你已将罐体移位,但是与罐体关联的排污装置也属于工程部负责的区域。此次爆炸事故也正是发生在罐体和排污管连接过程中,作为工程部直接负责人,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冯某、陈某、黄某三人在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下,均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及近亲属赔偿到位。今年6月,如东县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及提请对各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建议全部采纳,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个给当地创造大额税收、吸纳就业的大型化工企业,其安全生产不仅关系生命安全,也关乎如东经济发展。”该院检察长王骅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要助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如东县检察院在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专题调研后,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清、外包单位的监管制度不严、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欠缺等问题,立即向该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建章立制,抓实安全生产。 根据检察建议,该企业配足配强了工程管理和安全监管力量,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定和完善了动火作业审批等各项制度。 (原标题:违规焊接引发爆炸事故 江苏如东:办案中发挥检察职能督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FD04526 | 2019_2442_如东化工锅炉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如东化工锅炉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冯某、陈某、黄某 裁判结果摘要:违规电焊引发锅炉爆炸致2死1伤310万,3人判缓刑 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009/t20200904_478852.shtml 本报讯(通讯员吴泱 杨利红 葛明亮)日前,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检察干警来到南通某化工企业 进行回访时,惊喜地发现生产区内所有员工都配有一本培训记录测评册,每次安全生产培训的出 席情况和学习效果都有记录和打分,车间内随处可见安全生产警示标语,墙壁上贴有从业人员资 质证明等制度规范。 2019年2月,该化工企业进行废水装置作业时,突发锅炉爆炸事故,共导致2 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10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电焊工陈某未严格执行动火 管理规定,违规使用电焊枪进行点焊;监火人黄某未履行监火职责,随意离开现场;工程部副经 理冯某,本应提前设计、评估工程方案,严格管理现场,却未能落实。2019年3月,陈某等三人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侦查。今年4月,三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到案后,冯某认 为事故的发生和工程部没有关系,且自己负责的罐体移位工程已经完成。为此,办案检察官多次 开展释法说理:“虽然你已将罐体移位,但是与罐体关联的排污装置也属于工程部负责的区域。 此次爆炸事故也正是发生在罐体和排污管连接过程中,作为工程部直接负责人,你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冯某、陈某、黄某三人在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下,均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 书,且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及近亲属赔偿到位。今年6月,如东县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及提请 对各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建议全部采纳,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 二年。 “一个给当地创造大额税收、吸纳就业的大型化工企业,其安全生产不仅关系生命安全 ,也关乎如东经济发展。”该院检察长王骅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要助力企业尽快恢复 生产。 如东县检察院在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专题调研后,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清 、外包单位的监管制度不严、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欠缺等问题,立即向该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 促其建章立制,抓实安全生产。 根据检察建议,该企业配足配强了工程管理 和安全监管力量,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定 和完善了动火作业审批等各项制度。 (原标题:违规焊接引发爆炸事故 江苏如东:办案中发挥检察职能督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FD04527 | 2019_2463_石某某诉消防救援大队迟延救援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石某某诉消防救援大队迟延救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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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14行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所在地址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 负责人姚*,政治教导员。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管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2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二审行政案件诉讼要素表》并告知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早晨,原告发现位于禹城市湖滨花园小区的自家车库失火,随报火警。被告提供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显示报警时间是2019年7月3日6点36分40秒,命令下达时间是2019年7月3日6时39分17秒,出车时间为2019年7月3日6时40分02秒。被告的出车记录仪视频显示首辆消防车车尾离开车库时间是2019年7月3日6时44分40秒,2019年7月3日6时48分58秒到火灾现场,途中行驶了4分钟18秒。被告消防人员到达现场灭火后于同日7时53分驶离现场。另查明,被告原名“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2020年4月24日更名为“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包含四个方面的诉求,一是要求追究被告单位领导渎职责任;二是要求确认被告履行消防监管职责行为违法;三是要求确认被告迟延救援违法;四是要求行政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要求追究被告单位领导渎职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履行消防监管职责违法与迟延救援违法,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体。一审法院已在庭前向原告释明,原告表示坚持其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三)项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该两项起诉。关于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迟延救援违法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 2018年3月21日 ,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五十六)公安消防部队改制。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 本案事故发生时,禹城市应急管理局已成立,虽然“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至2020年4月24日更名为“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并在此期间适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但并不影响被告行为的行政性及其作为本案的适格主体,故被告认为其灭火是消防队的执勤战斗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被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迟延救援违法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的起诉期限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7月3日,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起诉未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迟延救援的违法行为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应对被告救援迟延行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明被告救援行为迟延的证据。被告提交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来源于消防部门消防救援的电子管理系统,该系统记录的灭火救援信息具有一定的客观真实性,但本案被告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出车时间与被告提交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显示时间不一致,虽然被告主张记录仪时间与北京时间不一致,被告实际出车时间系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显示的时间,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亦不认可,导致本案出车时间存在两种可能。《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宗旨是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该条令第四十七条中“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的规定,系针对消防执勤人员的一般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如果以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显示的出车时间,未超过一分钟,以记录仪视频显示时间则超过一分钟,但仅以此就认为被告迟延履行救援职责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立法宗旨以及《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中“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同时亦无法保障执勤战斗任务及时、有效地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该条款对消防队实施救援工作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消防队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救助。被告救援行为是否及时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行综合评判。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明被告迟延救援的证据,被告就本案原告诉求提交的视频证据与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在派出所调取的视频前两段一致,无论该视频记录的时间是否与北京时间一致,但其显示被告车辆自出车到目的地共计时4分钟18秒,综合上述分析,不能认定被告有迟延救援行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可见,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迟延救援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其提出赔偿请求就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上诉人石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鲁1482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依法依据接到火警时间和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时间相差2分钟23秒追究被上诉人故意延迟救援的违法行为;3.依法依据行车记录仪时间追究被上诉人故意延迟救援5分23秒的违法行为;4.依法依据距离1公里,救援车辆用时4分20秒追究被上诉人的延迟救援违法行为;5.依法追究被上诉人联防联控中监管不力,消防栓、干粉灭火器没有,消防通道严重堵塞的违法行为;6.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并赔偿上诉人财产和精神损失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日,禹城市湖滨花园小区石某某家车库不明原因起火。石某某发现后于6点36分40秒报火警119,而救援出动命令单时间为2019年7月3日6时39分17秒,延迟救援时间2分23秒,苦主石某某苦等消防车迟迟不来。苦主石某某奋力扑救,无奈消防栓没有,楼道墙壁内的干粉灭火器箱也全是空的,无消防栓、无干粉灭火器等任何消防器材;消防救援大队联防联控监管不力,导致消防通道严重堵塞,消防大队到火灾现场距离1公里,消防车辆缓慢行驶用了4分钟20秒,速度明显慢,还不如自行车的速度:按交通法的最低时速40公里每小时速度,1公里距离应该用时不超2分钟,消防大队在道路上延迟2分20秒。火警命令下达时间是2019年7月3日6时39分17秒,而消防车辆人员执行命令行动的时间:根据消防车行车记录仪上时间证明,首车消防车车尾离开车库时间为2019年7月3日6时44分40秒,消防大队相关人员车辆不执行命令,故意延迟救援时间竟达5分23秒。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5分23秒时间差的合理解释。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救火时千钧一发,分秒必争,刻不容缓,最佳救火机会稍纵即逝,片刻间所有财产灰飞烟灭,何况自接到火警到车辆行动耽误了救援时间长达10分06秒,财产灰飞烟灭后消防大队人员要苦主石某某在救援时间上签字8分钟,苦主石某某拒绝签字,并认为救援时间为15分钟以上,消防大队态度恶劣,要强行威逼苦主石某某签字,苦主石某某选择报警110。禹城市车站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里有详细的报警原因记录,救援延迟时间记录,苦主石某某火灾损失达4万元记录。苦主石某某申请调取了被告的行车记录仪,接火警及救火火警命令单,这些都是延迟救援的证据和交通堵塞的证据。苦主石某某追究禹城消防大队相关领导监管不力,导致消防栓没有、干粉灭火器没有配备的玩忽职守的责任,请求追究被上诉人的延迟救援达10分06秒的违法行为,赔偿上诉人苦主石某某部分火灾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本案中, 被上诉人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职责,但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原则上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且依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参照规章。因受距离、交通、路况、车辆状况等复杂因素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仅对消防队赶赴火灾现场作了原则性规定,且现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没有,也不可能对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对此,上诉人石某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消防救援机构迟延救援违法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在综合分析案涉证据的基础上,判决驳回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同时,原审法院的其他论述亦充分详实,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石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本海 审判员: 师延锋 审判员: 宋冬梅 二O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晓婧 书记员: 周晓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入了解 承办的 认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4528 | 2019_2463_石某某诉消防救援大队迟延救援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石某某诉消防救援大队迟延救援案 法院: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0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2020)鲁1482行初23号 当事人:石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原告认为消防大队迟延救援致财产损失,请求确认违法并赔偿,一、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J8BL7I0Q0545GFB3.html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14行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所在地址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 负责人姚*,政治教导员。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管及行政赔偿 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2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二审行政案件诉讼要素表》并告知合议庭成员、法 官助理和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早晨,原告发现位于禹城市湖滨花园小区 的自家车库失火,随报火警。被告提供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显示报警时间是2019年7月3日6点3 6分40秒,命令下达时间是2019年7月3日6时39分17秒,出车时间为2019年7月3日6时40分02秒。被 告的出车记录仪视频显示首辆消防车车尾离开车库时间是2019年7月3日6时44分40秒,2019年7月3 日6时48分58秒到火灾现场,途中行驶了4分钟18秒。被告消防人员到达现场灭火后于同日7时53 分驶离现场。另查明,被告原名“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2020年4月24日更名为“禹城市消防 救援大队”。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包含四个方面的诉求,一是要求追究被告单 位领导渎职责任;二是要求确认被告履行消防监管职责行为违法;三是要求确认被告迟延救援违 法;四是要求行政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要求追究被 告单位领导渎职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之规定,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履行消防监 管职责违法与迟延救援违法,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体。一审法院已在庭前向原告释明,原告表示 坚持其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 九条第(一)项、(三)项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该两项起诉。关于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迟延 救援违法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 2018年3月21日 ,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五十六)公安消防部队改制。公 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 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 军和国家队的作用。 本案事故发生时,禹城市应急管理局已成立,虽然“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 ”至2020年4月24日更名为“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并在此期间适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 令》,但并不影响被告行为的行政性及其作为本案的适格主体,故被告认为其灭火是消防队的执 勤战斗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被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的该项诉讼请 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迟延救援违法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 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及本案的具体情况 ,本案的起诉期限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7月3日,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故原告起诉未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迟延救援的违法行为问题:原审法院认 为,原告应对被告救援迟延行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明被告救援行为迟延的证

据。被告提交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来源于消防部门消防救援的电子管理系统,该系统记录的 灭火救援信息具有一定的客观真实性,但本案被告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出车时间 与被告提交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显示时间不一致,虽然被告主张记录仪时间与北京时间不一致 ,被告实际出车时间系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显示的时间,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原 告亦不认可,导致本案出车时间存在两种可能。《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宗旨是规范公 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该条令第四十七条中“首车驶离车库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的规定,系针对消防执勤人员的一般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如果以灭 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显示的出车时间,未超过一分钟,以记录仪视频显示时间则超过一分钟,但仅 以此就认为被告迟延履行救援职责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立法宗旨以及《公安消防部队 执勤战斗条令》中“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同时亦无法保障执勤战斗任务及时、有效地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该条款对消防队实施救援工作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要求消防队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救助。被告救援行为是否及时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 据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行综合评判。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明被告迟延救援的证据,被告就本案 原告诉求提交的视频证据与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在派出所调取的视频前两段一致,无论该视频 记录的时间是否与北京时间一致,但其显示被告车辆自出车到目的地共计时4分钟18秒,综合上 述分析,不能认定被告有迟延救援行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行政赔偿 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 职 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 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可见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迟延救援行 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其提出赔偿请求就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 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上诉人石某某不服原审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鲁1482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依法 依据接到火警时间和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时间相差2分钟23秒追究被上诉人故意延迟救援的违法 行为;3.依法依据行车记录仪时间追究被上诉人故意延迟救援5分23秒的违法行为;4.依法依据距 离1公里,救援车辆用时4分20秒追究被上诉人的延迟救援违法行为;5.依法追究被上诉人联防联 控中监管不力,消防栓、干粉灭火器没有,消防通道严重堵塞的违法行为;6.依法追究被上诉人 的违法行为,并赔偿上诉人财产和精神损失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 月3日,禹城市湖滨花园小区石某某家车库不明原因起火。石某某发现后于6点36分40秒报火警11 9,而救援出动命令单时间为2019年7月3日6时39分17秒,延迟救援时间2分23秒,苦主石某某苦等 消防车迟迟不来。苦主石某某奋力扑救,无奈消防栓没有,楼道墙壁内的干粉灭火器箱也全是空 的,无消防栓、无干粉灭火器等任何消防器材;消防救援大队联防联控监管不力,导致消防通道 严重堵塞,消防大队 到火灾现场距离1公里,消防车辆缓慢行驶用了4分钟20秒,速度明显慢,还不如自行车的速度: 按交通法的最低时速40公里每小时速度,1公里距离应该用时不超2分钟,消防大队在道路上延迟 2分20秒。火警命令下达时间是2019年7月3日6时39分17秒,而消防车辆人员执行命令行动的时间

:根据消防车行车记录仪上时间证明,首车消防车车尾离开车库时间为2019年7月3日6时44分40 秒,消防大队相关人员车辆不执行命令,故意延迟救援时间竟达5分23秒。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5分23秒时间差的合理解释。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救火时千钧一发,分秒必 争,刻不容缓,最佳救火机会稍纵即逝,片刻间所有财产灰飞烟灭,何况自接到火警到车辆行动 耽误了救援时间长达10分06秒,财产灰飞烟灭后消防大队人员要苦主石某某在救援时间上签字8 分钟,苦主石某某拒绝签字,并认为救援时间为15分钟以上,消防大队态度恶劣,要强行威逼苦 主石某某签字,苦主石某某选择报警110。禹城市车站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里有详细的报警原因 记录,救援延迟时间记录,苦主石某某火灾损失达4万元记录。苦主石某某申请调取了被告的行 车记录仪,接火警及救火火警命令单,这些都是延迟救援的证据和交通堵塞的证据。苦主石某某 追究禹城消防大队相关领导监管不力,导致消防栓没有、干粉灭火器没有配备的玩忽职守的责任 ,请求追究被上诉人的延迟救援达10分06秒的违法行为,赔偿上诉人苦主石某某部分火灾损失及 精神损失共计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本 案中, 被上诉人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职 责,但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原则上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且依据为法律和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参照规章。因受距离、交通、路况、车辆状况等复杂因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仅对消防队赶赴火灾现场作了原则性规定,且现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等没有,也不可能对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对此,上诉人石某某请 求人民法院确认消防救援机构迟延救援违法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在综合 分析案涉证据的基础上,判决驳回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同时,原审法院的其他论述亦充分详 实,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石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本海 审判员: 师延锋 审判员: 宋冬梅 二O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晓婧 书记员: 周晓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入了解 承办的 认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 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 n storage services.

FD04529 | 2019_2473_七台河王某某等诉公安及消防不履行职责再审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七台河王某某等诉公安及消防不履行职责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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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安局无清理楼道杂物职责、居民楼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范围 靠山屯闲话 2024-04-05 09:47 发布于山东 知识官 退役消防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黑行申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王某甲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环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麻静,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隐侠,该局四级高级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吉江,该局三级高级警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时,该单位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洪涛,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丁。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因诉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下称新兴公安分局)、被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消防救援大队(下称新兴消防大队)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 院(2022)黑09行终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9月1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新兴公安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隐侠、于吉江,新兴消防大队的法定代表人徐天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洪涛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王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其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实,当时消防车中没有水,未及时灭火。2.原审法院未适用其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有失公允。3.公安消防部门只责令整改,但未验收整改结果,没有消除火灾隐患,没有完全履行监管职责。4.原审法院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 新兴公安分局答辩称,本案应围绕王某某、王某甲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理,从王某某、王某甲提出的理由看,不符合再审条件。请求驳回王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新兴消防大队答辩称,该大队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开始救援,第一时间抢救人,然后用消防水管灭火,不存在救援无水的事实。请求驳回王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王某某、王某甲向本案申请再审时称有新证据提交,在询问过程中,王某某、王某甲放弃举示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系对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案中,新兴公安分局已于2019年11月11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及时向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该局并无对楼道内杂物予以清除的法定职责。 新兴消防大队在火灾发生后已经履行救援职责,并及时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亦履行了法定职责。 新兴消防大队亦无对社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 同时,案涉火灾系案外人刘某玩火引起,刘某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某某、王某甲要求新兴公安分局及新兴消防大队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王某某、王某甲提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问题。该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本案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为居民楼,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范围,亦不能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故该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 综上,王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皇甫延玉 审 判 员 吕 行 审 判 员 徐 新 卫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盛 悦 书 记 员 隋 忠 达 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FD04530 | 2019_2473_七台河王某某等诉公安及消防不履行职责再审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七台河王某某等诉公安及消防不履行职责再审案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9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2023)黑行申247号 当事人:王某某、王某甲 裁判结果摘要:申请人认为消防大队救援无水、未验收整改,诉请履行监督职责被驳回,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40405A01QRK00 法院:公安局无清理楼道杂物职责、居民楼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范围 靠山屯闲话 2024-04-05 09:47 发布于山东 知识官 退役消防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黑行申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王某甲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 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环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麻静,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隐侠,该局四级高级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吉江,该局三级高级警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 河市新兴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时,该单位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洪涛,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丁。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王某 甲因诉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下称新兴公安分局)、被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消防 救援大队(下称新兴消防大队)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 院(2022)黑09行终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 审查,并于2023年9月1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新兴公安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隐侠、于吉江,新兴消防大队的法定 代表人徐天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洪涛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王某甲申 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其提供的新证据 能够证实,当时消防车中没有水,未及时灭火。2.原审法院未适用其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五十四条,有失公允。3.公 安消防部门只责令整改,但未验收整改结果,没有消除火灾隐患,没有完全履行监管职责。4.原 审法院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 新兴公安分局答辩称,本案应围绕 王某某、王某甲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理,从王某某、王某甲提出的理由看,不符合 再审条件。请求驳回王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新兴消防大队答辩称,该大队接到报警后, 到达现场开始救援,第一时间抢救人,然后用消防水管灭火,不存在救援无水的事实。请求驳回 王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王某某、王某甲向本案申请再审时称有新证据提交,在询问过程 中,王某某、王某甲放弃举示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 门制定。《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物业服 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 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的 职责范围系对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案中,新兴公安分局已于2019年11月11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及时向长安物业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该局并无对楼道内杂物予以清除的法定职责。 新兴消防大队在火灾发生后已经履行救援职责,并及时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亦履行了法定职 责。 新兴消防大队亦无对社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 同时,案涉火灾系案外人刘某玩火引起,刘某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某某、王某 甲要求新兴公安分局及新兴消防大队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王某某、王 某甲提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问题。该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 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 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 施。 本案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为居民楼,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范围,亦不能采取临时 查封措施,故该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 综上,王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皇甫延玉 审 判 员 吕 行 审 判 员 徐 新 卫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盛 悦 书 记 员 隋 忠 达 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FD04531 | 2019_2519_岳阳某KTV酒店未经消防验调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岳阳某KTV酒店未经消防验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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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岳阳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水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余文婷注册岳阳县镇KTV娱乐厅(以下简称KTV),并于当年在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020年10月10日被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岳县(消)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27日,KTV重新注册为岳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2022年9月,酒店申请消防验收备案。2022年9月19日,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认为酒店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出具了岳县消安检不自[2022]第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2023年12月22日,岳阳县文旅局在全县密集场所消防审验手续排查中发现酒店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遂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监管股。2023年12月29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线索移交给被申请人县城管局。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县城管局对酒店下达岳县城管执(改)字第号《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酒店:1、立即停止营业;2、限期补办相关手续。2024年10月14日,县城管局对酒店下达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4年10月28日对酒店下达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2月13日受理。2025年3月10日,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进行调解、和解,本案中止审理。 另查明,2025年1月10日,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申请人核发了岳县消安许字(2025)第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案涉经营场所已经通过了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府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考虑到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已于2025年1月10日对申请人核发了岳县消安许字(2025)第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案涉经营场所已经通过了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安全检查,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申请人今年受大环境影响,企业举步维艰,被申请人同意对申请人进行减轻处罚,将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50000元调整为对申请人合计罚款5000元,限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调解书后10日内缴纳至被申请人在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定的专用账户。 2.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罚款5000元缴纳至被申请人指定的专用账户。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罚款,被申请人将就申请人全部罚款金额50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本金)。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FD04532 | 2019_2519_岳阳某KTV酒店未经消防验调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岳阳某KTV酒店未经消防验调解案 法院:岳阳县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4-12-1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文书号:岳县政复调字〔2024〕149号 当事人:岳阳县某有限公司(原KTV/酒店) 裁判结果摘要: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被城管处罚,复议中双方同意调解,后取得消防许可。 来源:https://www.yyx.gov.cn/37584/38152/66314/66335/66337/content_2301956.html 申请人:岳阳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水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县城执罚决字 ﹝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 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余文婷注册岳阳县镇KTV娱 乐厅(以下简称KTV),并于当年在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020 年10月10日被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岳县(消)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 月27日,KTV重新注册为岳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2022年9月,酒店申请消防 验收备案。2022年9月19日,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认为酒店存在消防安全 问题,出具了岳县消安检不自[2022]第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2023年12月22日,岳 阳县文旅局在全县密集场所消防审验手续排查中发现酒店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 用,遂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监管股。2023年12月29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线 索移交给被申请人县城管局。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县城管局对酒店下达岳县城管执(改 )字第号《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酒店:1、立即停止营业;2、限期补办相关手续。2024 年10月14日,县城管局对酒店下达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4年10 月28日对酒店下达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对该 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2月13日受理。2025年3月10日, 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进行调解、和解,本案中止审理。 另查明,2025年1月10日,岳阳县消 防救援大队对申请人核发了岳县消安许字(2025)第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全检查意见书》,案涉经营场所已经通过了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府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达 成如下协议: 1.考虑到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已于2025年1月10日对申请人核发了岳县消安许字(2 025)第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案涉经营场所已经通过 了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安全检查,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申请人今年受大环境影响, 企业举步维艰,被申请人同意对申请人进行减轻处罚,将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 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50000元调整为对申请人合计罚款5000元,限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制作的行 政复议调解书后10日内缴纳至被申请人在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定 的专用账户。 2.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罚款5000元缴纳至被申请人指定的专用账户。若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罚款,被申请人将就申请人全部罚款金额50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本金)。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FD04533 | 2019_2672_沈某友焚烧垃圾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沈某友焚烧垃圾失火刑附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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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七人合议庭合议结果:被告人沈某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沈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年内,对过火林地面积424.09亩进行补植复绿,每亩补种松树110株;被告人沈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赔偿生态损害费用人民币39 650.20元,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的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沈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通过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4日9时许,身为临澧县四新岗镇白云村垃圾清扫员的被告人沈某友,将其从村中收集的生活垃圾用盘式拖拉机运至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分公司(以下简称“民泰永利分公司”)北侧约100米白云村指定倾倒垃圾的土坑内进行倾倒。沈某友觉得垃圾堆气味难闻加之蚊虫较多,便用其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垃圾中的塑料泡沫制品。尔后未在现场查看燃烧情况,随即离开。后因燃烧的垃圾引燃垃圾堆中未爆的残余烟花鞭炮,导致引爆的烟花冲至垃圾坑东侧的蜂子山(又称峰子山)山林中,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至次日7时许被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面积28.2728公顷(424.09亩),其中乔木林地27.6031公顷(包括有林地6.2096公顷、未成林造林地21.3935公顷),无立木林地0.6697公顷。损失林木蓄积115.98立方米,火灾损失总价值298 904.50元。其中立木资源损失价值24 935.90元,补植造林费用273 968.60元。 另查明,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面积中公益林26.8960公顷,商品林1.3768公顷,且上述公益林属国家级公益林。经鉴定,恢复造林建议采取补植方法恢复植被,造林树种选择松树,每亩种植110株,抚育三年。后经湖南文理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韩庆教授、彭友林教授、谢鹏讲师评估,此次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火灾生态损害价值39 650.2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了专家评估费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友在焚烧垃圾的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毁,过火面积达28.2728公顷(其中有林地6.209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沈某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临澧县司法局对其作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沈某友的犯罪行为造成山林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责任编辑:办公室 【来源:临澧法院】 原文链接:javascript:

FD04534 | 2019_2672_沈某友焚烧垃圾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沈某友焚烧垃圾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沈某友;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沈某友焚烧垃圾中塑料泡沫引燃烟花引爆山林火灾过火424.09亩(国家级公益林)。判有期徒刑 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补植并按期赔生态损害。 来源:http://llx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406757.shtml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七人合议庭合议结 果:被告人沈某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沈某友于本判 决生效后三年内,对过火林地面积424.09亩进行补植复绿,每亩补种松树110株;被告人沈某友于 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赔偿生态损害费用人民币39 650.20元,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 的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沈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通过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 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4日9时许,身为临澧县四新岗镇白云村垃圾清扫员的被告人沈某 友,将其从村中收集的生活垃圾用盘式拖拉机运至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分公司( 以下简称“民泰永利分公司”)北侧约100米白云村指定倾倒垃圾的土坑内进行倾倒。沈某友觉 得垃圾堆气味难闻加之蚊虫较多,便用其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垃圾中的塑料泡沫制品。尔后未在现 场查看燃烧情况,随即离开。后因燃烧的垃圾引燃垃圾堆中未爆的残余烟花鞭炮,导致引爆的烟 花冲至垃圾坑东侧的蜂子山(又称峰子山)山林中,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至次日7时许被扑灭。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面积28.2728公顷(424.09亩),其中乔木林地27.6031公顷(包括 有林地6.2096公顷、未成林造林地21.3935公顷),无立木林地0.6697公顷。损失林木蓄积115.98立 方米,火灾损失总价值298 904.50元。其中立木资源损失价值24 935.90元,补植造林费用273 968.60元。 另查明,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面积中公益林26.8960公顷,商品林1.3768公顷,且上 述公益林属国家级公益林。经鉴定,恢复造林建议采取补植方法恢复植被,造林树种选择松树, 每亩种植110株,抚育三年。后经湖南文理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韩庆教授、彭友林教授、谢 鹏讲师评估,此次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 破坏,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火灾生态损害价值39 650.2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了专家评估费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友在 焚烧垃圾的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毁,过火面积达28.2728公顷(其中有林地6.2096 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沈某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 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临澧县司法局对其作出的适用社区矫正 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沈某友的犯罪行为造成山林 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 诉人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责任编辑:办公室 【来源:临澧法院】 原文链接:javascript:

FD04535 | 2019_2677_胡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首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胡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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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绩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县首例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胡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胡某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相关方案补种树木及进行管护,并通过林业部门的验收,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植树木,或未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被毁林地恢复费用8万余元。 2019年11月22日,胡某在自留地里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扑救无效后回村求助,后山火蔓延至相邻的山场,烧毁了其他农户山场的山核桃树、燕竹、松树等林木,过火山场林地面积为5.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山场林地面积5.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胡某失火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使出现水分流失、边坡失稳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加大,为尽早恢复受损区域林木生态功能,使生态环境持续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伏岭镇湖村行政村走火山场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方案》和《补充修正意见》所提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本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本县山地面积较广,目前正值山林防火的关键时期,切莫因一时疏忽酿成严重后果,村民野外用火应提高警惕,增强防火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FD04536 | 2019_2677_胡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首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胡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首案 法院: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胡某;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胡某自留地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5.3公顷(79.5亩)。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按方案 补植否则担恢复费8.5961万元。 来源:http://jixi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5/id/5231517.shtml 近日,绩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县首例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胡某犯 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胡某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相关方案补种树木 及进行管护,并通过林业部门的验收,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植树木,或未通过林业部门验收, 则承担被毁林地恢复费用8万余元。 2019年11月22日,胡某在自留地里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 火灾,扑救无效后回村求助,后山火蔓延至相邻的山场,烧毁了其他农户山场的山核桃树、燕竹 、松树等林木,过火山场林地面积为5.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山场林地面积5.3公 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胡某失火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使出现水分流失、边坡失稳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加大 ,为尽早恢复受损区域林木生态功能,使生态环境持续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伏 岭镇湖村行政村走火山场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方案》和《补充修正意见》所提之诉请,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本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 提醒,本县山地面积较广,目前正值山林防火的关键时期,切莫因一时疏忽酿成严重后果,村民 野外用火应提高警惕,增强防火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FD04537 | 2019_3146_上犹托管中心疏于看护致儿童火烧伤十级伤残调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上犹托管中心疏于看护致儿童火烧伤十级伤残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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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因工作忙碌,没有时间照料孩子,便将孩子送往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全托监护照料。但托管中心的选择很重要,否则孩子的安全将难以得到保障。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托管中心未尽到看护职责,致孩子多处受伤的健康权纠纷。 2019年元月开始,原告法定代理人赖某将原告委托给被告全托监护管理,包吃包住,原告每天(含法定节假日)24小时生活起居完全由被告负责料理看护,原告法定代理人赖某每学期支付被告5000元托管费。2019年10月21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托管中心住房被火烧伤腹部和双手掌,被告既未及时送原告去医院医治,也未及时将原告烧伤事由告知原告法定代理人。直到2019年10月26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得知原告烧伤且伤势恶化、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督促下,被告才将原告送入上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烧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与被告协商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上犹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为及时定纷止争,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调解,认真分析本案利害关系,因原告情绪激动,调解一度中止,在法官的不断释法说理下,最终被告承认由于自己的监护过失,导致孩子被火烧伤,当面向赖某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赖某同意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0000元分四期给付。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FD04538 | 2019_3146_上犹托管中心疏于看护致儿童火烧伤十级伤残调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上犹托管中心疏于看护致儿童火烧伤十级伤残调解案 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赖某之子(原告);某托管中心负责人张某(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9岁孩子在托管中心被火烧伤双手掌构成十级伤残,托管所未尽看护职责,调解由托管所分期赔4 万元。 来源:https://gzz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44733.shtml 不少父母因工作忙碌,没有时间照料孩子,便将孩子送往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全托监护照料。 但托管中心的选择很重要,否则孩子的安全将难以得到保障。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 起托管中心未尽到看护职责,致孩子多处受伤的健康权纠纷。 2019年元月开始,原告法定代理 人赖某将原告委托给被告全托监护管理,包吃包住,原告每天(含法定节假日)24小时生活起居 完全由被告负责料理看护,原告法定代理人赖某每学期支付被告5000元托管费。2019年10月21日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托管中心住房被火烧伤腹部和双手掌,被告既未及时送原告去医院医治,也 未及时将原告烧伤事由告知原告法定代理人。直到2019年10月26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得知原告烧 伤且伤势恶化、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督促下,被告才将原告送入上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 定原告烧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与被告协商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 上犹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为及时定纷止争,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调解,认真 分析本案利害关系,因原告情绪激动,调解一度中止,在法官的不断释法说理下,最终被告承认 由于自己的监护过失,导致孩子被火烧伤,当面向赖某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赖某同意将医 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0000元分四期给付。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FD04539 | 2019_3156_江北火锅店4岁小韩热油烫伤十级伤残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江北火锅店4岁小韩热油烫伤十级伤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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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被火锅飞溅的热油烫伤 火锅店老板以 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那消费者该怎么办? 近日,江北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6日下午,4岁的小韩与其母亲、外公、舅舅一行四人到江北区某火锅店吃火锅。该火锅店门口有一个空坝子,火锅店老板将餐桌扩展到了空坝子里,并在餐桌上方搭建好了雨棚。 在小韩一家人其乐融融吃火锅时,谁也没想到,接下来的一幕却给他们带来了重创。 锅中的热油突然炸开飞溅,坐在桌旁的四人来不及躲避,热油直接接触了皮肤,导致在座的四人不同程度烫伤,其中小韩的伤势最重。 受伤后,家人赶忙将小韩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韩系全身多处热油Ⅱ°烫伤,面积为16%。经过20多天的住院治疗,小韩好转出院。 出院后,小韩的家人找到火锅店老板要求赔偿小韩因身体受到损害产生的医疗费等,火锅店老板以自己一方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小韩一家 在你家店吃火锅造成烫伤,应该给予赔偿! 你不幸烫伤,和我没有什么关系,我没有责任承担赔偿。 火锅店老板 对于年仅4岁的小韩来说,这次受伤可能将让其一生都蒙上了阴霾,小韩家人不服火锅店老板的回应,于是将火锅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经鉴定,小韩的伤情已达十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费8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韩在火锅店进行餐饮消费,双方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火锅店除了需要履行向小韩提供符合约定的火锅餐食这一合同主给付义务以外,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餐饮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保障小韩在其经营场所用餐过程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 小韩在涉案火锅店用餐的过程中被锅中飞溅而出的热油烫伤,火锅店则违反了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属于合同的不适当履行,火锅店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火锅店赔偿小韩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供稿:民一庭 监制:付鸣剑 文案:吴红梅

原标题:《以案说法 | 火锅吃得香,不幸被烫伤,该找谁赔偿?》

FD04540 | 2019_3156_江北火锅店4岁小韩热油烫伤十级伤残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江北火锅店4岁小韩热油烫伤十级伤残案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0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小韩(原告/4岁儿童);某火锅店(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火锅热油炸开飞溅致4岁小韩16%烫伤十级伤残,火锅店违反安保义务判赔15万余元。 来源: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4557704 却被火锅飞溅的热油烫伤 火锅店老板以 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那消费者该怎么办? 近日,江北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6日下午,4岁的小韩与其母亲、外公 、舅舅一行四人到江北区某火锅店吃火锅。该火锅店门口有一个空坝子,火锅店老板将餐桌扩展 到了空坝子里,并在餐桌上方搭建好了雨棚。 在小韩一家人其乐融融吃火锅时,谁也没想到,接下来的一幕却给他们带来了重创。 锅中的热 油突然炸开飞溅,坐在桌旁的四人来不及躲避,热油直接接触了皮肤,导致在座的四人不同程度 烫伤,其中小韩的伤势最重。 受伤后,家人赶忙将小韩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韩系全身多 处热油Ⅱ°烫伤,面积为16%。经过20多天的住院治疗,小韩好转出院。 出院后,小韩的家人找 到火锅店老板要求赔偿小韩因身体受到损害产生的医疗费等,火锅店老板以自己一方没有责任为 由拒绝赔偿。 小韩一家 在你家店吃火锅造成烫伤,应该给予赔偿! 你不幸烫伤,和我没有什么关系,我没有责任承担赔偿。 火锅店老板 对于年仅4岁的小韩来说, 这次受伤可能将让其一生都蒙上了阴霾,小韩家人不服火锅店老板的回应,于是将火锅店告上了 法庭。 法院审理 经鉴定,小韩的伤情已达十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费8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 为,小韩在火锅店进行餐饮消费,双方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火锅 店除了需要履行向小韩提供符合约定的火锅餐食这一合同主给付义务以外,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 原则以及餐饮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保障小韩在其经营场所用餐过程中的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 小韩在涉案火锅店用餐的过程中被锅中飞溅而出的热 油烫伤,火锅店则违反了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属于合同的不适当履行,火锅 店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火锅店赔偿小韩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供稿:民一庭 监制:付鸣剑 文案:吴红梅

原标题:《以案说法 | 火锅吃得香,不幸被烫伤,该找谁赔偿?》

FD04541 | 2019_3185_肥东方某某高压线下钓鱼电击伤残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肥东方某某高压线下钓鱼电击伤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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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高压触电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高压线的建设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但在日常生活中仍有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高压触电事故发生,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肥东法院关于一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认为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的架设单位,对于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019年3月10日上午10时,方某某在铜陵北路某处无人看管的鱼塘钓鱼。当其手持鱼竿从该路段高压电线下经过时被高压电击伤昏迷,其他渔友见状拨打120急救电话,方某某被120紧急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方某某多部位烧伤,其中至少有一处为三度烧伤,其他还有累及体表10%-90%的烧伤,电击伤等。方某某入院后进行了多次手术,直至2019年5月13日出院,花费医药费若干。 2019年11月,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等内容进行鉴定。 案经送达后,双方就方某某构成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经鉴定方某某因被高压电击中受伤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且对误工期、护理期等内容也做出了鉴定结果。 庭审中,方某某陈述其是因钓鱼处的高压线高度不够导致才被电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方某某受伤地点不明确,供电公司没有接到其报案,当地派出所也没有其报案材料。对于高度问题,供电公司认为方某某钓鱼处的高压线高度是符合规定的,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提供的合肥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合肥市急救中心病人受理资格表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其在铜陵北路某处无名野塘钓鱼时被电击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触电地点高压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又因方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高压线具有相当危险,仍然在高压线下垂钓,在其手持钓鱼竿从高压线路下经过时并未注意鱼竿与高压线的距离,对其损害结果具有明显、重大过错,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综上,根据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结合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肥东法院确定方某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方某某、供电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方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手持鱼竿自高压线路下通过时理应对高压线路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及提前作出避免触电的措施,其因个人主观上的过失理应对案涉事故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架设主体,该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且在一审诉讼期间触电地点已经因规划发生变动,无法重现事故当时的情境,虽然该公司主张曾在事发地点设立警示标志,但是未能举证证实,鉴于该案的客观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该公司就案涉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较为适当。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压触电致人损伤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当能够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结果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压触电事故往往会造成较大的损伤,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作为垂钓爱好者在选择垂钓地点时,要尽量选择交通便捷、安全措施较多、远离高压线的地点,并结伴出行。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到医院进行专业救治,并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方便进行现场调查,固定现场证据。若在高压线附近垂钓时,要对高压线路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并提前做好防触电措施,在高压线下行走时应将鱼竿收起,避免因鱼竿过长触碰到高压线,进而触电事故的发生。且需要认识到在本人对触电的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作为经营者的供电公司,不仅在架设高压线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高度、质量、地点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架设,而且也要及时跟进所架设高压线情况、及时进行维护、按照规定设立警示标志等工作,尽量避免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时也要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纠纷解决做好事实基础。

FD04542 | 2019_3185_肥东方某某高压线下钓鱼电击伤残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肥东方某某高压线下钓鱼电击伤残案 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方某某(原告);供电公司(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高压线下钓鱼被电击多处烧伤(四级+十级),供电公司无过错责任担次要赔偿责任,合肥中院 维持。 来源:http://ahhf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2/id/6431364.shtml 近年来,因高压触电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高压线的建设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但在日常生活中仍 有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高压触电事故发生,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肥东法院关于一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认为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 的架设单位,对于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019年3月10日上午10时,方某某在 铜陵北路某处无人看管的鱼塘钓鱼。当其手持鱼竿从该路段高压电线下经过时被高压电击伤昏迷 ,其他渔友见状拨打120急救电话,方某某被120紧急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经诊 断,方某某多部位烧伤,其中至少有一处为三度烧伤,其他还有累及体表10%-90%的烧伤,电击 伤等。方某某入院后进行了多次手术,直至2019年5月13日出院,花费医药费若干。 2019年11月 ,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 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等内容进行鉴定。 案经送达后,双方就方某某构成的伤残等级等事 项进行鉴定,经鉴定方某某因被高压电击中受伤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且对误工期 、护理期等内容也做出了鉴定结果。 庭审中,方某某陈述其是因钓鱼处的高压线高度不够导致才被电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方某某受伤地点不明确,供电公司没有接到其报案,当地派出所也没有其报案材料 。对于高度问题,供电公司认为方某某钓鱼处的高压线高度是符合规定的,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提供的合肥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合肥市急救中心病人受 理资格表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其在铜陵北路某处无名野塘钓鱼时被电击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 ,该案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触电地点高压线对地距 离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又因方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高压线 具有相当危险,仍然 在高压线下垂钓,在其手持钓鱼竿从高压线路下经过时并未注意鱼竿与高压线的距离,对其损害 结果具有明显、重大过错,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综上,根据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结合受害 人的过错程度,肥东法院确定方某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方某某、供电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中院做出二审判决 ,认为方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手持鱼竿自高压线路下通过时理应对高压线路的危险性 有一定的认识及提前作出避免触电的措施,其因个人主观上的过失理应对案涉事故损失承担主要 的责任。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架设主体,该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 任,且在一审诉讼期间触电地点已经因规划发生变动,无法重现事故当时的情境,虽然该公司主 张曾在事发地点设立警示标志,但是未能举证证实,鉴于该案的客观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该公司 就案涉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较为适当。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 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 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压触电致人损伤的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但是当能够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结果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压触电事 故往往会造成较大的损伤,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作为垂钓爱好者在选择垂钓地点时,要尽量选

择交通便捷、安全措施较多、远离高压线的地点,并结伴出行。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及时拨打12 0急救电话到医院进行专业救治,并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方便进行现场调查,固定现场 证据。若在高压线附近垂钓时,要对高压线路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并提前做好防触电措施,在 高压线下行走时应将鱼竿收起,避免因鱼竿过长触碰到高压线,进而触电事故的发生。且需要认 识 到在本人对触电的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作为经营者的供电 公司,不仅在架设高压线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高度、质量、地点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架设,而且也 要及时跟进所架设高压线情况、及时进行维护、按照规定设立警示标志等工作,尽量避免高压触 电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时也要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纠纷解决做好事实基础。

FD04543 | 2019_3211_新邵县酿溪镇调委会黄某烟花厂工伤调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新邵县酿溪镇调委会黄某烟花厂工伤调解案

正文

近日,新邵县酿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远赴浏阳,成功调处了一起跨年13年的工伤赔偿纠纷,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黄某2003年在浏阳县一家烟花材料公司打工,2006年11月6日,在操作机械磨粉时,突然爆炸起火,黄某被诊断为重度烧伤,在浏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用纱布捆包全身,由于包住肢体时间过长,右肢与身体连在一起,经过医院做分离手术,右手掌只好截掉,之后伤休一年。2007年12月,烟花材料公司通过工伤程序,落实黄某因工受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工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35周岁至50周岁工资等。然而工伤索赔结案后,钱一直在公司账上,没有给黄某。之后黄某一直被安排在烟花材料公司做事,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从2008年至2012年也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每天在公司吃三餐饭,医院看病或生活基本开支就从公司借,2013年至2018年公司才给黄某发工资,逐渐从每月1000元提升到1500元。黄某无父母,也无妻儿,单身一人以公司为家,受伤后经常需要医疗费用,而现在又腿关节退化,行动困难,政府扶贫给他建了住房后,黄某想回老家养老看病,遂向调委会请求帮助。 酿溪调委会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调解员前往浏阳调解,维护黄某的合法权益,通过不断协商洽谈,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自2007年起,一直被扣留在公司的黄某工伤致残相关补偿及利息和近几年的工资及补助一次性支付给黄某,双方握手言和。 (新邵县司法局 唐亮满) 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2113426

FD04544 | 2019_3211_新邵县酿溪镇调委会黄某烟花厂工伤调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新邵县酿溪镇调委会黄某烟花厂工伤调解案 法院:新邵县酿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裁判日期:201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工伤赔偿调解 文书号:- 当事人:黄某、浏阳某烟花材料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操作磨粉爆炸烧伤截肢,调解追回13年工伤补偿 来源:https://sfj.shaoyang.gov.cn/sysfj/gzdt/201904/a64ef31b80b04c938a5cc64309a9d8e0.shtml 近日,新邵县酿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远赴浏阳,成功调处了一起跨年13年的工伤赔偿纠纷,维护 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黄某2003年在浏阳县一家烟花材料公司打工,2006年11月6日,在 操作机械磨粉时,突然爆炸起火,黄某被诊断为重度烧伤,在浏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 间,用纱布捆包全身,由于包住肢体时间过长,右肢与身体连在一起,经过医院做分离手术,右 手掌只好截掉,之后伤休一年。2007年12月,烟花材料公司通过工伤程序,落实黄某因工受伤保 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工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35周岁至50周岁工资等。然而工 伤索赔结案后,钱一直在公司账上,没有给黄某。之后黄某一直被安排在烟花材料公司做事,没 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从2008年至2012年也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每天在公司吃三餐饭,医院看 病或生活基本开支就从公司借,2013年至2018年公司才给黄某发工资,逐渐从每月1000元提升到1 500元。黄某无父母,也无妻儿,单身一人以公司为家,受伤后经常需要医疗费用,而现在又腿 关节退化,行动困难,政府扶贫给他建了住房后,黄某想回老家养老看病,遂向调委会请求帮助 。 酿溪调委会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调解员前往浏阳调解,维护黄某的合法权益,通过不断协 商洽谈,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自2007年起,一直被扣留在公司的黄某工伤致残相关补偿及 利息和近几年的工资及补助一次性支付给黄某,双方握手言和。 (新邵县司法局 唐亮满) 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2113426

FD04545 | 2019_3214_青岛瑞辰汽车、董汉玲提供劳务受害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青岛瑞辰汽车、董汉玲提供劳务受害案

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6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岳西路1188号。 负责人:王永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汉玲,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瑞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汉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青岛瑞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俭、被上诉人董汉玲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上诉人已支付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103878.39元,按照50%的责任比例,上诉人实际已经超额赔偿,不应再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款项);二、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董汉玲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过错比例不当,被上诉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50%的过错责任。三、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护理费及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结合被上诉人的伤情、自身的过错及上诉人积极支付医疗费等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五、被上诉人已经支付上诉人全部的医疗费79878.39元、误工费24000元,共计103878.39元。 董汉玲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答辩人受雇于上诉人从事帮厨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场所发生火灾被烧伤,答辩人也是该事件的受害者,不存在任何过错。二、答辩人在2016年10月1日入职上诉人单位前一直在孟家庄幼儿园工作,故答辩人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三、答辩人因病情严重一直持续至2018年2月份才基本能自理,家人为其陪护是病情需要也是合情合理,护理期实际应为210天。四、答辩人受伤后,因伤情严重致身体致残且持续误工,故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五、答辩人因伤致残九级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身体创伤,且答辩人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原审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并无不当。 董汉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524.4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到被告处从事帮厨工作。2017年7月15日上午,原告在工作时厨房起火时被液化气火焰烧伤头面部、前胸及四肢。原告被送往青岛市黄岛人民医院,后转往青岛市立医院,住院治疗33天,主要诊断为:髋和下肢三度烧伤,肩和上肢三度烧伤,身体体表30-39%烧伤,躯干二度烧伤,头和颈二度烧伤。原告伤情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董汉玲受青岛瑞辰公司雇佣,并于2016年10月起到该公司从事帮厨工作。2017年7月15日上午,董汉玲在青岛瑞辰公司厨房从事帮厨工作时,突发大火,致原告及其他二名厨房工作人员烧伤。董汉玲受伤后被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被转送至青岛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8月17日出院,住院33天。出院诊断:多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33%Ⅰ-Ⅲ°。出院情况:全身情况良好,神志清,精神好,听诊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罗音,心率72次/分,律齐。双下肢无水肿,全身创面愈合较好,肢体活动良好,局部瘢痕增生,行抑疤治疗。出院医嘱:继续综合性抑疤治疗;肢体行为能良复治疗;1月复诊;注意卫生,防止损伤;建议休息。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董汉玲的伤残程序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董汉玲烧伤遗留皮肤瘢痕损伤评为九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1300元。 董汉玲受青岛瑞辰公司雇佣,于2016年10月入职时工资为1800元/月。被告称,因原告半年后能够上灶操作调整到2400元/月。青岛瑞辰公司提交的求职申请表中载明,董汉玲的工作情况填写:2004年-2006.4期间,原告在孟家庄幼儿园做厨师,税前月薪为2000元。董汉玲住院治疗期间,青岛瑞辰公司雇佣一人陪护,并为董汉玲提供了住院伙食。本次事故发生后,青岛瑞辰公司已支付原告自2017年8月份至2018年5月份的工资,每月2400元,共计24000元。 董汉玲主张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716.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100元/天×33天)、护理费74340元(177元/天×210天×2人)、误工费33600元(80元/天×420天)、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残疾赔偿金203268元(50817元/年×20年×20%)、鉴定费1300元,共计350524.45元,应由青岛瑞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青岛瑞辰公司称,被告垫付了原告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门诊费1141.45元及青岛市立医院住院费78411.94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药费无医嘱且也无正规发票,无治疗必要性;原告住院期间伙食由被告负责,支出住院伙食补助费1407.5元;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其雇佣一名护工护理,支出护理费6565元,原告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并无相关医嘱证明其护理的必要性;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付其误工费,原告亦无医嘱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出院后存在误工,且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已按2400元/月标准支付给原告2017年8月份至2018年5月份的工资,被告请求法院从原告主张的赔偿款中抵扣;交通费过高,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亦未明示其去医院复查的时间;精神抚慰金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系农村户口,且在本次发生事故时工作不满1年,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至少应承担50%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被告主张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其自身未尽到必要、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不低于50%的责任,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原告虽从事多年厨房工作,但其既非被告单位的厨师,亦无证据证明管道泄露燃气、燃气灶系原告点燃,尚不能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被告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侵权法规定,雇员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因工作场所发生火灾被烧伤,且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董汉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原告主张医疗费3716.45元,并提交了四张门诊收费票据及湿润膏阿莫西林发票,但该五份发票与被告提交复印件一致,结合原、被告关于原告受伤前期治疗费用均系被告支付的陈述,法院认为,该五份票据中的医疗费应系被告实际支付;原告主张的鸸鹊油认购单既非正规发票也无单位印章,且被告不予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证实,法院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虽称被告提供的住院伙食仅能满足一般性生活要求,不能满足其营养需要,但未提交加强营养的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3、原告主张护理费74340元(177元/天×210天×2人),法院认为,被告虽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其雇佣护工一名,但结合原告伤情及护理的实际需要,原告主张其家人陪护符合情理,法院认可一人。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在出院后一定时间内仍不能自理,结合其伤情,以一人护理三个月为宜。原告主张其家人陪护,但未提交陪护人因此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据,故可按护工标准计算护理费,应为12300元(100元/天×123天);4、原告主张误工费33600元(80元/天×420天),根据原告定残时间,结合原告伤情、治疗经过,法院认为其误工时间持续至定残日为宜,参照原告在被告处的工资标准,扣除事发后被告已实际支付的10个月工资,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误工费8560元(80元/天×107天);5、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结合原告伤情、治疗经过、就医地点、住院时间以及被告提供的交通帮助,法院支持600元;6、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原告因伤致残九级,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身体创伤,结合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的事实,法院支持20000元;7、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203268元(50817元/年×20年×20%)、鉴定费1300元,并有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佐证,被告虽称伤残等级过高,但并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对原告伤残等级予以确认。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法院认为,原告自2016年10月1日至青岛瑞辰公司工作,且从被告提供的求职申请表载明的内容看,原告于2016年3月份之前在孟家庄幼儿园做厨师,可见原告主张其长期从事厨师或帮厨工作属实,故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计算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系原告实际支付,且被告并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护理费12300元、误工费856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203268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46028元,应由被告赔偿。 判决:一、被告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汉玲经济损失246028元。二、驳回原告董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上诉人董汉玲在二审中提交孟家庄幼儿园教师2016年、2015年工资明细表,证明被上诉人董汉玲在入职上诉人处前一直在孟家庄幼儿园工作。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董汉玲在二审提交的工资明细表及一审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其日常生活非以务农为业。根据当事人申请,二审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董汉玲被烧伤后误工及护理(出院后的护理时间)进行鉴定,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青正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17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被鉴定人董汉玲多处烧伤,其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起为120日,其出院后护理时间为27-87日”。经质证,各方当事人无证据证明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在于:一是被上诉人董汉玲在本次事件有无过错及应否承担责任;二是原审确定的部分赔偿费用是否适宜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一是关于被上诉人董汉玲在本次事件有无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已受到伤害,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只是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侵权法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或自已损害的归责原则,在判断雇员责任时是否采用过错责任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通常作统一理解,不宜区别对待。本案中,被上诉人董汉玲仅是从事帮厨工作,其仅非上诉人单位的厨师,也无证据证明管道泄露燃气以及燃气灶系被上诉人点燃,其完全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人;上诉人在书面代理词中提到“被上诉人作为成年人且结合其工作性质应当具备安全操作意识,本次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合理的检查义务和注意义务,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不管被上诉人是否点燃气灶,被上诉人作为厨师之一,有检查义务、使用注意安全义务,所有厨师应该共同承担过错责任”,如上诉人所言,对被上诉人加以过重的安全注意义务,显失公平,本院不予采纳;即使被上诉人在本次事件有轻微的过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也无须自负责任。 二是关于原审确定的部分赔偿费用是否正确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1、在城镇和农村两种赔偿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收入来源等因素,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其非以务农为业,故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人员原则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案中,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误工时间以及出院后的护理时间作出鉴定结论,本院结合该鉴定结论以及被上诉人董汉玲的实际情况,酌定误工时间为120天、出院后护理时间57天;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董汉玲住院期间为其找护工进行照料,被上诉人董汉玲因个人体质及耐受力等原因,一直主张其丈夫或孩子还参与了护理,但是,被上诉人董汉玲要求住院期间两人护理无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以采纳。综上,出院后的护理费应为5700元(100元/天×123天);上诉人已经支付了10个月的工资,原超过鉴定报告认定的误工损失,故多支付的误工费14400元(2400元/月×6个月)应从总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原审对住院期间护理费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3、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审结合案件的情况,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的酌定亦有合理范畴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二、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董汉玲经济损失216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上诉人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94元,被上诉人董汉玲负担1896元;鉴定费780元,由上诉人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董汉玲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 蓉 审判员 张好栋 审判员 范黎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玉霞 书记员  张  拓 书记员  于  雪

FD04546 | 2019_3214_青岛瑞辰汽车、董汉玲提供劳务受害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青岛瑞辰汽车、董汉玲提供劳务受害案 法院:青岛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青岛瑞辰汽车、董汉玲 裁判结果摘要:工作火灾受伤,雇主承担赔偿 来源:http://law.qdxin.cn/2019/11/289949.html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6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 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岳西路1188号。 负责人:王永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汉玲,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瑞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汉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 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青岛瑞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查 俭、被上诉人董汉玲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瑞辰汽 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上诉人已支付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103878.39元,按照50%的责任比例,上诉人实际已经超额 赔偿,不应再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款项);二、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 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董汉玲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无事实和法律 依据,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过错比例不当,被上诉人未 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50%的过错责任。三、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护理费及误工 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结合被上诉人的伤情、自身的过错及上诉人积极支付医疗费等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五、被上诉人已经 支付上诉人全部的医疗费79878.39元、误工费24000元,共计103878.39元。 董汉玲提交书面答辩状 辩称,一、答辩人受雇于上诉人从事帮厨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场所发生火灾被烧伤,答辩 人也是该事件的受害者,不存在任何过错。二、答辩人在2016年10月1日入职上诉人单位前一直 在孟家庄幼儿园工作,故答辩人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三、 答辩人因病情严重一直持续至2018年2月份才基本能自理,家人为其陪护是病情需要也是合情合 理,护理期实际应为210天。四、答辩人受伤后,因伤情严重致身体致残且持续误工,故误工时 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五、答辩人因伤致残九级遭受巨大的精神 痛苦和身体创伤,且答辩人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原审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并无不当。 董 汉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524.45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到被告处从事帮厨工作。2017年7月15日上午,原告在工作时 厨房起火时被液化气火焰烧伤头面部、前胸及四肢。原告被送往青岛市黄岛人民医院,后转往青 岛市立医院,住院治疗33天,主要诊断为:髋和下肢三度烧伤,肩和上肢三度烧伤,身体体表30 -39%烧伤,躯干二度烧伤,头和颈二度烧伤。原告伤情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 一审法院认定 事实如下:董汉玲受青岛瑞辰公司雇佣,并于2016年10月起到该公司从事帮厨工作。2017年7月15 日上午,董汉玲在青岛瑞辰公司厨房从事帮厨工作时,突发大火,致原告及其他二名厨房工作人 员烧伤。董汉玲受伤后被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被转送至青岛市立医院住院

治疗,于2017年8月17日出院,住院33天。出院诊断:多处烧伤至少有一处 三度烧伤33%Ⅰ-Ⅲ°。出院情况:全身情况良好,神志清,精神好,听诊双肺呼吸音清,未闻 及干湿性罗音,心率72次/分,律齐。双下肢无水肿,全身创面愈合较好,肢体活动良好,局部 瘢痕增生,行抑疤治疗。出院医嘱:继续综合性抑疤治疗;肢体行为能良复治疗;1月复诊;注 意卫生,防止损伤;建议休息。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董汉玲的伤残 程序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董汉玲烧伤遗留皮肤 瘢痕损伤评为九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1300元。 董汉玲受青岛瑞辰公司雇佣,于2016年10月入 职时工资为1800元/月。被告称,因原告半年后能够上灶操作调整到2400元/月。青岛瑞辰公司提 交的求职申请表中载明,董汉玲的工作情况填写:2004年-2006.4期间,原告在孟家庄幼儿园做厨 师,税前月薪为2000元。董汉玲住院治疗期间,青岛瑞辰公司雇佣一人陪护,并为董汉玲提供了 住院伙食。本次事故发生后,青岛瑞辰公司已支付原告自2017年8月份至2018年5月份的工资,每 月2400元,共计24000元。 董汉玲主张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716.45元、住院伙 食补助费3300元(100元/天×33天)、护理费74340元(177元/天×210天×2人)、误工费33600元 (80元/天×420天)、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残疾赔偿金203268元(50817元/年×2 0年×20%)、鉴定费1300元,共计350524.45元,应由青岛瑞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续治疗 费另行主张。青岛瑞辰公司称,被告垫付了原告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门诊费1141.45元及青岛 市立医院住院费78411.94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药费无医嘱且也无正规发票,无治疗必要性;原告 住院期间伙食由被告负责,支出住院伙食补助费1407.5元;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其雇 佣一名护工护理,支出护理费6565元,原告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并无相关医嘱证明其护理的必 要性;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付其误工费,原告亦无医嘱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出院后存在 误工,且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已按2400元/月标准支付给原告2017年8月份至2018年5月份的工 资,被告请求法院从原告主张的赔偿款中抵扣;交通费过高,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亦未明示 其去医院复查的时间;精神抚慰金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系农村户口,且在本次发生事 故时工作不满1年,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 至少应承担50%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 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 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被告主张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其自身未尽到必要、合理安全注意 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不低于50%的责任,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原告 虽从事多年厨房工作,但其既非被告单位的厨师,亦无证据证明管道泄露燃气、燃气灶系原告点 燃,尚不能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被告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侵权法规 定,雇员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从 事劳务过程中因工作场所发生火灾被烧伤,且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其因本次事故造成 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董汉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原告主张医疗费3716. 45元,并提交了四张门诊收费票据及湿润膏阿莫西林发票,但该五份发票与被告提交复印件一致 ,结合原、被告关于原告受伤前期治疗费用均系被告支付的陈述,法院认为,该五份票据中的医 疗费应系被告实际支付;原告主张的鸸鹊油认购单既非 正规发票也无单位印章,且被告不予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虽称被告提供的住院伙食仅能满足一般性生活要求,不 能满足其营养需要,但未提交加强营养的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3、原告主张护理费743 40元(177元/天×210天×2人),法院认为,被告虽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其雇佣护工一名,但结合 原告伤情及护理的实际需要,原告主张其家人陪护符合情理,法院认可一人。根据原、被告陈述 ,原告在出院后一定时间内仍不能自理,结合其伤情,以一人护理三个月为宜。原告主张其家人 陪护,但未提交陪护人因此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据,故可按护工标准计算护理费,应为12300元(1

00元/天×123天);4、原告主张误工费33600元(80元/天×420天),根据原告定残时间,结合 原告伤情、治疗经过,法院认为其误工时间持续至定残日为宜,参照原告在被告处的工资标准, 扣除事发后被告已实际支付的10个月工资,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误工费8560元(80元/天×107天) ;5、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结合原告伤情、治疗经过、就医地点、住院时间以及被告提供的 交通帮助,法院支持600元;6、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原告因伤致残九级,遭受了巨大 的精神痛苦和身体创伤,结合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的事实,法院支持20000元;7、原告主 张残疾赔偿金203268元(50817元/年×20年×20%)、鉴定费1300元,并有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 票佐证,被告虽称伤残等级过高,但并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对原告伤残等级予以确 认。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法院认为,原告自2016年10月1日至青岛瑞辰公司工作,且从被告提 供的求职申请表载明的内容看,原告于2016年3月份之前在孟家庄幼儿园做厨师,可见原告主张 其长期从事厨师或帮厨工作属实,故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 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计算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系原告实际 支付,且被告并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护理费12300元、误工费856 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203268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46028元, 应由被告赔偿。 判决:一、被告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原告董汉玲经济损失246028元。二、驳回原告董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 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定如下:被上诉人董汉玲在二审中提交孟家庄幼儿园教师2016年、2015年工资明细表, 证明被上诉人董汉玲在入职上诉人处前一直在孟家庄幼儿园工作。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 认可。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董汉玲在二审提交的工资明细表及一审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 明其日常生活非以务农为业。根据当事人申请,二审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董汉玲被烧伤后 误工及护理(出院后的护理时间)进行鉴定,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青正司 鉴(2019)法临鉴字第17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被鉴定人董汉玲多处烧伤,其误工时 间自受伤之日起为120日,其出院后护理时间为27-87日”。经质证,各方当事人无证据证明青岛 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各方 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在于:一是被上诉人董汉玲在本次事件有无过错及应否承担责任;二是原 审确定的部分赔偿费用是否适宜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一是关于被上诉人董汉玲在本次事件有无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 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 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已受到伤害,则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只是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 偿责任。侵权法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或自已损害的归责原则,在判断雇员责任 时是否采用过错责任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通常作统一理解,不宜区别对待。本案中,被 上诉人董汉玲仅是从事帮厨工作,其仅非上诉人单位的厨师,也无证据证明管道泄露燃气以及燃 气灶系被上诉人点燃,其完全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人;上诉人在书面代理词中提到“被上诉人 作为成年人且结合其工作性质应当具备安全操作意识,本次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未尽到注意义 务、合理的检查义务和注意义务,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不管被上诉人是否点燃气灶,被 上诉人作为厨师之一,有检查义务、使用注意安全义务,所有厨师应该共同承担过错责任”,如 上诉人所言,对被上诉人加以过重的安全注意义务,显失公平,本院不予采纳;即使被上诉人在 本次事件有轻微的过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也无须自负责任。 二是关于原审确定的 部分赔偿费用是否正确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1、在城镇和农村两种赔偿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结合案件的实 际情况—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收入来源等因素,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本着“就高不就 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其非 以务农为业,故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 人员原则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 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案中,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误工时间以及出院后的 护理时间作出鉴定结论,本院结合该鉴定结论以及被上诉人董汉玲的实际情况,酌定误工时间为 120天、出院后护理时间57天;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董汉玲住院期间为其找护工进行照料,被上诉 人董汉玲因个人体质及耐受力等原因,一直主张其丈夫或孩子还参与了护理,但是,被上诉人董 汉玲要求住院期间两人护理无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以采纳。综上,出 院后的护理费应为5700元(100元/天×123天);上诉人已经支付了10个月的工资,原超过鉴定报 告认定的误工损失,故多支付的误工费14400元(2400元/月×6个月)应从总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原审对住院期间护理费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3、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审结合案件的情 况,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的酌定亦有合理范畴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青岛瑞辰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部分; 二、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青 岛瑞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董汉玲经济损失216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上诉人青岛瑞辰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负担3094元,被上诉人董汉玲负担1896元;鉴定费780元,由上诉人青岛瑞辰汽车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及董汉玲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 蓉 审判员 张好栋 审判员 范黎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玉霞 书记员 张 拓 书记员 于 雪

FD04547 | 2019_3250_路拾废电池爆炸伍某死亡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路拾废电池爆炸伍某死亡案

正文

路拾废电池发生爆炸!“引火烧身”责任谁担?

贪小利捡回废旧电池

却引发大火 不仅房屋被烧得面目全非 还带走了胡某的妻子 劫后余生 胡某将向其出租宿舍的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这场大火究竟因何而起? 公司又在这场火灾中扮演了何种角色? 事故责任又当如何认定? 胡某与妻子伍某共同在公司宿舍租住了数年。2019年6月25日傍晚,胡某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一电瓶车锂离子蓄电池,想着应是被人弃用于此。怀着“试一试”的心理,胡某将蓄电池带回了宿舍。回家一试,这电池果然可以充电使用,胡某便开心地将其放在饭桌附近充电。 晚饭后,胡某照常惬意地躺在床上玩手机,妻子伍某则在饭桌旁操持家务。突然一阵巨响,那块捡回来的蓄电池发生了爆炸!离电池较近的伍某瞬间笼罩在大火之中。惊恐之余,胡某奋力将被喷射的火苗“包裹”住的妻子拖出了宿舍,此时妻子身上尚有部分余火。 祸不单行,听到爆炸声赶来的其他住户连忙打开过道处的消防栓试图灭火,消防栓里的喷头却始终不出水。众人只得转而用盆到屋内接水灭火。火势熄灭,奄奄一息的妻子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治疗无效死亡。 妻子走后,胡某在自责懊悔之余,认为公司宿舍配备的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是导致死亡的部分原因,遂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公司到庭后,出示了其与胡某签订的《承租户消防、安全、环保责任书》,其中约定了房屋承租人对该房屋消防、安全、环保全面负责;不得使用电炉、电茶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和大功率照明设备;电瓶车应在独立房间内集中停放和充电等。公司认为胡某违反安全用电要求造成火灾,应负全部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擅自在宿舍使用捡拾到的废旧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其爆炸产生的火势和毒烟是造成伍某受伤并死亡的主要原因,胡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司作为案涉宿舍的所有权人,对案涉宿舍负有管理职责,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公司虽与胡某约定由胡某对房屋消防安全负责并对用电安全作出了约定,但未及时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导致宿舍楼道的消防栓没水,与伍某身上的火势无法及时得到控制,并与最终导致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上,江津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公司对伍某因火灾导致死亡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公司赔偿胡某11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公司按期赔偿胡某10万元。如未按期履行,则按一审判决的金额全额履行。 广大市民切记注意用电安全,废旧电池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像胡某这般的“变废为宝”并不可取,贪了小利却酿了大错。同时,对公司等负有固定场所管理职责的责任主体,要发挥好管理职责。消防设施、器材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务必定期做好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防范危险于未然。

FD04548 | 2019_3250_路拾废电池爆炸伍某死亡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路拾废电池爆炸伍某死亡案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侵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胡某、伍某家属、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拾废电池爆炸致死,公司消防缺位担15%赔11万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615451350270123 路拾废电池发生爆炸!“引火烧身”责任谁担? 贪小利捡回废旧电池 却引发大火 不仅房屋被烧得面目全非 还带走了胡某的妻子 劫后余生 胡某将向其出租宿舍的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这场大火究竟因何而起? 公司又在这场火灾中扮演了何种角色? 事故责任又当如何认定? 胡某与妻子伍某共同在公司宿舍租住了数年。2019年6月25日傍晚,胡某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一 电瓶车锂离子蓄电池,想着应是被人弃用于此。怀着“试一试”的心理,胡某将蓄电池带回了宿 舍。回家一试,这电池果然可以充电使用,胡某便开心地将其放在饭桌附近充电。 晚饭后,胡 某照常惬意地躺在床上玩手机,妻子伍某则在饭桌旁操持家务。突然一阵巨响,那块捡回来的蓄 电池发生了 爆炸!离电池较近的伍某瞬间笼罩在大火之中。惊恐之余,胡某奋力将被喷射的火苗“包裹”住 的妻子拖出了宿舍,此时妻子身上尚有部分余火。 祸不单行,听到爆炸声赶来的其他住户连忙 打开过道处的消防栓试图灭火,消防栓里的喷头却始终不出水。众人只得转而用盆到屋内接水灭 火。火势熄灭,奄奄一息的妻子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治疗无效死亡。 妻子走后,胡某在自责 懊悔之余,认为公司宿舍配备的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是导致死亡的部分原因,遂将公司告上了 法庭。 公司到庭后,出示了其与胡某签订的《承租户消防、安全、环保责任书》,其中约定了 房屋承租人对该房屋消防、安全、环保全面负责;不得使用电炉、电茶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设备和大功率照明设备;电瓶车应在独立房间内集中停放和充电等。公司认为胡某违反安全用电 要求造成火灾,应负全部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擅自在宿舍使用捡拾到的废旧锂 离子蓄电池充电,其爆炸产生的火势和毒烟是造成伍某受伤并死亡的主要原因,胡某应承担本次 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司作为案涉宿舍的所有权人,对案涉宿舍负有管理职责,应定期对消防设 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公司虽与胡某约定由胡某对房屋消防安全负责并对用 电安全作出了约定,但未及时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导致宿舍楼道的消防栓没水,与 伍某身上的火势无法及时得到控制,并与最终导致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 的次要责任。 综上,江津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公司对伍某因火灾导致死亡的损 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公司赔偿胡某11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二审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公司按期赔偿胡某10万元。如未按 期履行,则按一审判决的金额全额履行。 广大市民切记注意用电安全,废旧电池要按规定进行 处理,像胡某这般的“变废为宝”并不可取,贪了小利却酿了大错。同时,对公司等负有固定 场所管理职责的责任主体,要发挥好管理职责。消防设施、器材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务必 定期做好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防范危险于未然。

FD04549 | 2019_3269_龙女士丈夫邓某某运甲醇火灾死亡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龙女士丈夫邓某某运甲醇火灾死亡案

正文

受援人向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 9月27日上午,受援人龙女士带着一面写有“维护法律扬正气 无私援助为弱者”的锦旗来到荆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19年5月5日,荆州开发区居民邓某某(受援人龙女士的丈夫)接到荆州市某化工公司负责业务的周某某的电话通知,要求其为胡某运送四吨甲醇。次日,邓某某按要求将甲醇运至胡某仓库,在卸货过程中现场突发大火,造成邓某某和胡某烧伤,价值15万元的货车也被烧毁。邓某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后因烧伤面积达90%救治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邓某某的死亡给妻子龙女士造成重大精神损失,家庭也因此陷入困境。为此,龙女士多次找该化工公司和胡某要求赔偿无果,万般无奈之下,龙女士来到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旋即指派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刘华律师全程办理龙女士的案件。刘华律师与受援人龙女士反复沟通交流,认真调查了解案情,帮助龙女士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监利市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刘华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该化工公司和胡某共赔付给受援人龙女士一方73万余元,案件取得了圆满结果。 在案件将要执行之际,龙女士专程为援助中心送来锦旗,对法律援助给她家庭的帮助以及工作人员热情耐心的接待表示衷心谢意。荆州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方红同志代表市司法局接受锦旗,表示受援人送锦旗表谢意,不仅是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更是一种鞭策,市法律援助中心要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进一步畅通渠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切实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更多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 2021年来,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504件,为困难群众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1524.9万元。 附件:

FD04550 | 2019_3269_龙女士丈夫邓某某运甲醇火灾死亡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龙女士丈夫邓某某运甲醇火灾死亡案 法院:湖北省监利市/荆州市中院 裁判日期:2021-09-3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人身损害赔偿(工亡) 文书号:- 当事人:龙女士、某化工公司、胡某 裁判结果摘要:运甲醇卸货火灾死亡90%烧伤,判赔73万余元 来源:https://sft.hubei.gov.cn/fbjd/szcz/jz/202109/t20210930_3791621.shtml 受援人向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 9月27日上午,受援人龙女士带着一面写有“维护法律扬正气 无私援助为弱者”的锦旗来到荆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19年5月5日,荆州开发区居民邓某某 (受援人龙女士的丈夫)接到荆州市某化工公司负责业务的周某某的电话通知,要求其为胡某运 送四吨甲醇。次日,邓某某按要求将甲醇运至胡某仓库,在卸货过程中现场突发大火,造成邓某 某和胡某烧伤,价值15万元的货车也被烧毁。邓某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后因烧伤面积达90% 救治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邓某某的死亡给妻子龙女士造成重大精神损失,家庭也因 此陷入困境。为此,龙女士多次找该化工公司和胡某要求赔偿无果,万般无奈之下,龙女士来到 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旋即指派湖北昭阳律师 事务所刘华律师全程办理龙女士的案件。刘华律师与受援人龙女士反复沟通交流,认真调查了解 案情,帮助龙女士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监利市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 刘华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该化工公司和胡某共赔付给受援人龙女士一 方73万余元,案件取得了圆满结果。 在案件将要执行之际,龙女士专程为援助中心送来锦旗, 对法律援助给她家庭的帮助以及工作人员热情耐心的接待表示衷心谢意。荆州市司法局党委副书 记、副局长方红同志代表市司法局接受锦旗,表示受援人送锦旗表谢意,不仅是对法律援助工作 的认可,更是一种鞭策,市法律援助中心要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进一步畅通渠道 ,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切实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更多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感受到法 律援助的温暖。 2021年来,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504件,为困难群众避免或 挽回经济损失1524.9万元。 附件:

FD04551 | 2019_3304_某餐饮管理公司诉某消防救援大队吊销证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某餐饮管理公司诉某消防救援大队吊销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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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某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与其《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符,遂受案登记。次日,某消防救援大队要求该公司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载明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地上约145㎡,地下约146㎡。房产证载明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199.50㎡。《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91㎡,场所所在层数为负一至一层。2019年6月14日,某消防救援大队向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该公司实际经营面积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面积不符,涉嫌违反《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拟给予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经该公司申请,2019年6月25日,某消防救援大队举行了听证。2019年8月5日,测绘机构向某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测绘报告:经现场勘测,涉案房屋1层建筑面积为228.50㎡,地下1层建筑面积为242.17㎡,公共楼梯及卫生间建筑面积为29.24㎡。2019年8月8日,某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实际经营面积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面积不符,决定给予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上述测绘报告系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之一。 案件焦点 1.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餐饮管理公司在某消防救援大队于2019年消防监督检查时,实际经营面积近500平方米,与其持有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的面积291平方米明显不符,事实清楚。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某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以3万元罚款,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行政处罚程序问题,某消防救援大队在作出处罚告知和举行听证时,并未对该公司实际经营面积进行具体测绘,直至听证程序结束后,才委托测绘机构出具了测绘报告,故调查取证程序不严谨,因考虑到该公司实际经营面积与合格证载明面积相差较大,且某消防救援大队在处罚前将测绘结果告知了该公司,该取证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该公司的实体权利,故应判决确认涉案行政处罚违法,不予以撤销。遂判决:确认某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某餐饮管理公司上诉称,1、某消防救援大队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才出具测绘报告,剥夺了其针对经营面积的事实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且某消防救援大队未告知其测绘结果。2、其不存在扩建、改建行为,某消防救援大队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列举的情形,以违反该规定为由对其进行处罚,无事实依据。 某消防救援大队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测绘报告系某消防救援大队听证程序后获得,在行政处罚告知时并未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故测绘报告未经处罚前告知,且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使用。某消防救援大队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实某餐饮管理公司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大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载面积,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且测绘报告系在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程序后取得,某消防救援大队明显有悖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的正当程序。同时,某消防救援大队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保障了该公司关于测绘报告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故调查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鉴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某消防救援大队仍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遂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某消防救援大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争议点就是对于未经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而补充的证据能否作为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使用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7月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更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新旧行政处罚法均对于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基于逻辑分析,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因为只有获取了充分的证据之后,才能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通常通过专门的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如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在告知笔录或者告知书中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重要程序性权利,故在处罚告知前行政机关应掌握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又获取新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基于行政机关前期调查时并未获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违法事实的发生,所以再进一步调查以补强证据,但基于法律设置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的目的,该新获取的证据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再一次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若该新获取的证据未再次告知当事人,则属于未经处罚告知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使用,这也是设置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某消防救援大队认定某餐饮管理公司实际经营面积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面积不符,但认定该行为的主要证据测绘报告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才作出,未经处罚前告知,且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使用。本案撤销了处罚决定,但鉴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对于存在消防隐患的线索,某消防救援大队仍需充分调查取证,依照法定程序重作,故本案责令某消防救援大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山东审判、鲁法行谈

FD04552 | 2019_3304_某餐饮管理公司诉某消防救援大队吊销证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某餐饮管理公司诉某消防救援大队吊销证案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某餐饮管理公司、某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结果摘要:二审撤销一审及处罚决定,责令重作 来源:http://bjknxz.com/xzcf/31893640598.html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 ,某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与其《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符,遂受案登记。次日,某消防救援大队要求该公司提供消防安 全检查合格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载明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地 上约145㎡,地下约146㎡。房产证载明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199.50㎡。《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载明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91㎡,场所所在层数为负一至一层。2019年6月14日,某消防救援大 队向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该公司实际经营面积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面积不符, 涉嫌违反《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 规定,拟给予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经该公司申请,2019年6月25日 ,某消防救援大队举行了听证。2019年8月5日,测绘机构向某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测绘报告:经现 场勘测,涉案房屋1层建筑面积为228.50㎡,地下1层建筑面积为242.17㎡,公共楼梯及卫生间建筑 面积为29.24㎡。2019年8月8日,某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实际经营面积 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面积不符,决定给予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 上述测绘报告系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之一。 案件焦点 1.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2.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餐饮管理公司在某消防救援大队于2019年消防监督检查时,实际 经营面积近500平方米,与其持有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的面积291平方米明显不符,事实清 楚。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某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以3 万元罚款,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行政处罚程序问题,某消防救援大队在作出处罚告知和举行 听证时,并未对该公司实际经营面积进行具体测绘,直至听证程序结束后,才委托测绘机构出具 了测绘报告,故调查取证程序不严谨,因考虑到该公司实际经营面积与合格证载明面积相差较大 ,且某消防救援大队在处罚前将测绘结果告知了该公司,该取证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 定和该公司的实体权利,故应判决确认涉案行政处罚违法,不予以撤销。遂判决:确认某消防救 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某餐饮管理公司上诉称,1、某消防救援大 队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才出具测绘报告,剥夺了其针对经营面积的事实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程序违法。且某消防救援大队未告知其测绘结果。2、其不存在扩建、改建行为,某消防救援 大队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列举的情形,以 违反该规定为由对其进行处罚,无事实依据。 某消防救援大队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测绘报告系某消防救援大队听证程序后获得,在行政处罚告知时并未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故测绘报告未经处罚前告知,且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 证据使用。某消防救援大队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实某餐饮管理公司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大于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载面积,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且测绘报告系在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程序后取得,某消防救援大队明显有悖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

证、处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的正当程序。同时,某消防救援大队也 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保障了该公司关于测绘报告的知 情权和申辩权。故调查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鉴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某消防救援大队仍需依照 法定程序进行调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遂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某消防救援大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争议点就是对于 未经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而补充的证据能否作为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使用的理解。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 年7月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更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新旧行政处罚法均对于 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基于逻辑分析,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应当 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因为只有获取了充分的证据之后,才能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在行政执 法实践中,行政机关通常通过专门的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如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在告知笔录或者告知书中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 部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重要程序性权利,故在处罚告 知前行政机关应掌握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行政处罚告知程 序后又获取新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基于行政机关前期调查时并未获取充分的证据 来证明违法事实的发生,所以再进一步调查以补强证据,但基于法律设置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的 目的,该新获取的证据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再一次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以 及听证的权利。若该新获取的证据未再次告知当事人,则属于未经处罚告知的证据,不能作为认 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使用,这也是设置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某消防救援大 队认定某餐饮管理公司实际经营面积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面积不符,但认定该行为的主要证据 测绘报告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才作出,未经处罚前告知,且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违 法事实的证据使用。本案撤销了处罚决定,但鉴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对于存在消防隐患的线索 ,某消防救援大队仍需充分调查取证,依照法定程序重作,故本案责令某消防救援大队在法定期 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山东审判、鲁法行谈

FD04553 | 2019_862_镇巴小吃店电炸锅电气短路殃及八邻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镇巴小吃店电炸锅电气短路殃及八邻案 法院: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饶某(小吃店经营者)、沈某、朱某(房主)、八名原告 裁判结果摘要:私改电路使用大功率电炸锅,线路短路引燃油锅起火殃及邻户,判承租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损 失40余万元)。 来源:http://sxzbxf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9/07/id/4422441.shtml 案情简介 被告镇巴县天天放心小吃店的经营者饶某自2013年5月开始租赁被告沈某、朱某夫妇的 临街门面房做小吃生意。饶某对租赁房屋部分电气线路进行了改造以便使用大功率电炸锅,2016 年12月8日中午,饶某在营业结束后未等电炸锅内热油冷却即离开店铺,离开时也未盖上锅盖及 拔掉电炸锅的插头,之后天天放心小吃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临近的八名原告房屋起火受损。镇 巴县公安消防大队扑灭了大火,并对火灾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起火原因如下:起火部位为饶某 租赁店电炸锅。起火原因为电炸锅上方电气线路短路熔珠或线路绝缘层燃烧掉落,引燃高温食用 油引发火灾。另查明,在发生火灾前不久,房内电线已起火过,但未引起饶某的重视,也未将此 情况告知沈某、朱某夫妇,经镇巴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八名原告统计损失为40余万元。现原告以被 告镇巴县天天放心小吃店用电不当引发火灾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被告镇巴县天天放心小吃店 以自己不应全部承担本次火灾的全部责任,以房主沈某、朱某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追 加沈某、朱某为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观点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了三种观点:1、应由原告向 出租人(房主)提起赔偿请求,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2、出租人因管理不当应与承租人承担 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出租人向承租人追偿;3、出租人已尽到管理义务,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法官论理 笔者赞同第3种观点。本案是一起出租房屋发生火灾、殃及邻居,邻居起诉要求房屋所 有权人、承租人赔偿经济损失所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饶某在租赁房屋使用经营性大功率 电炸锅时,未告知房主而擅自对房内部分电气线路进行了改造,将原用于普通生活照明的电气线 路改造成使用大功率经营用电炸锅的线路与普通生活照明用线并存的状况,但改造不彻底,留有 隐患存在。且在发生火灾前不 久,房内电线已起火过,但未引起饶某的重视,也未将此情况告知沈某、朱某夫妇,对防火的重 视不够未认真仔细进行排查,隐患依然存在。失火当天营业结束后,被告未等电炸锅内热油冷却 即离开店铺,离开时也未盖上锅盖致使热油完全暴露在外,给外来火源引燃高温食用油制造了便 利条件。后经公安消防局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在火灾现场的铜导线处查出了一次短 路熔痕,说明在火灾发生前此导线处于带电状态,证明饶某离开店铺前并没有拔掉电炸锅的插头 ,结合证人的证明,可以认定饶某的电炸锅开关存在故障,在电炸锅“带病”作业的情况下,明 知店内有易燃物品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店内无人照管即关门离开,且离开距离较远,给灭火 造成了不便,殃及邻居,导致损失扩大。作为承租人,承租房屋之后,对租赁物有妥善管理使用 和安全注意义务,应确保承租房屋及电器设备的防火安全及消防安全,而被告的行为显然离谨慎 负责的态度相去甚远,被告天天放心小吃店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被告镇巴县天天放心小吃店的 答辩意见,是针对普通租房产生的纠纷而言的,本案有其特殊性,被告使用大功率高温烹炸食物 的油锅,本身就应在防火、防漏电方面更加的谨慎,被告沈某、朱某夫妇所出租的房屋系其自身 居住并利用临街的房屋经营小吃生意,在沈某夫妇使用期间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并对老旧 线路使用铝芯线进行了改造,房屋符合安全使用的条件,交付给饶某后,饶某因使用大功率电炸 锅未告知沈某、朱某夫妇即对线路用铜芯线进行私自改造,且改造并不彻底,在使用电炸锅时未 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火灾发生,沈某、朱某夫妇作为房东在将房屋出租给饶某时

,将原有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了饶某,沈某、朱某夫妇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且原告及被告天天 放心小吃店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沈某、朱某夫妇在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中存在过错,故被告沈 某、朱某夫妇不承担本次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

FD04554 | 2019_872_长春宽城邻居燃气爆燃殃及徐某房屋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长春宽城邻居燃气爆燃殃及徐某房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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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555 | 2019_872_长春宽城邻居燃气爆燃殃及徐某房屋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长春宽城邻居燃气爆燃殃及徐某房屋案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赵某(死者,继承人赵某弟弟)、小区开发商、燃气公司、徐某 裁判结果摘要:邻居使用煤气不当爆燃致徐某家焚毁,经调解判决三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给付义务(二审维持) 。 来源:https://www.jl.chinanews.com/shms/2022-06-02/198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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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556 | 2019_911_厂房空调安装不当火灾.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厂房空调安装不当火灾 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某姿公司、某絮公司诉蔡某、某莎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承租方赔268万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9/id/6940224.shtml 中国法院网讯(沈旭)企业将一部分厂房及宿舍楼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但谁料由于空调安装不 当引发了火灾,造成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究竟谁该为这场火灾负责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9年11月1日,原 告某姿公司与蔡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部分厂房租给蔡某与张某二人实际经营的某莎公司 用于生产经营,之后又将宿舍楼租给蔡某用于安置员工。 2020年8月6日晚,位于某姿公司厂房底 层西南角、供宿舍楼使用的配电箱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导致某姿公司的三层厂房、宿舍 楼的设备、货物等遭受不同程度损毁。某姿公司与另一家某絮公司属于共同生产经营,被烧毁的 财产属于两公司共有。两公司认为是蔡某擅自安装空调,并且安装空调时违反有关电气装置规程 和安全规定,导致线路过载引起火灾,故向通州法院起诉蔡某及某莎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审 理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相持不下,尤其是对侵权过错认定、损失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为了作出公正判决,承办法官王蓓蓓将问题各个击破、将事实一一查明。 王蓓蓓邀请专家多次 前往案涉现场进行勘查,确认火灾原因。经查明,由某姿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配电箱线路安装瑕 疵、电气线路安全保护装置不全且未起到保护作用、配电箱环境管理不善、未落实电工巡查制度 等瑕疵。而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在未查看相关电气线路的安全载流量的情况下,违反 电气线路安装规范,将九台空调接入一相电源,导致电气线路超负荷。两者相结合,导致了火灾 的发生。综合考量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酌情认定由承租方对 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财产均有不同程度的损毁,为了精确厘清、认定各自 的损失,王蓓蓓仔细查看了评估报告、认真审核了当事人提供的税票、货物往来单据、往来款凭 证、现场照片等证据,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及案件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了原 告的财产损失为447万余元,结合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莎公司赔偿268万余元 。

FD04557 | 2019_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021).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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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15:28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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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推动压紧压实安全责任

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2020年,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8起、死亡9人,同比减少5起、21人,分别下降38.5%、70%,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但是要清醒看到,近年来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仍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生产工艺水平低、监管检查有漏洞、专项整治不深入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生产活跃、购销频繁、库存增加,安全风险明显加大。

应急管理部强调,各地区、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0〕6号)、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等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强化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扎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举报,共同营造监督共治的氛围。

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和社会公众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对外公布一批2019年以来发生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融安县大良镇“2·5”较大事故

2019年2月5日1时50分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655号国祥便利店发生一起涉及非法经营的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96万元。发生原因是,国祥便利店经营者(负责人)张某在人员居住密集场所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堆放于店铺外,在烟花爆竹堆垛附近燃放,火星飞溅未及时扑灭,阴燃堆垛上覆盖的易燃物,引起燃烧,引发火灾。主要教训:国祥便利店经营者(负责人)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违规占道经营,违规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四川省仪陇县鑫和引线有限公司“3·19”较大事故

2019年3月19日10时05分,四川省仪陇县鑫和引线有限公司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10余万元。发生原因是,搬运工李某驾驶电瓶车违规进入正在进行包装作业的34号工房门口,在倒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电瓶车尾部下方的牙包(后轮驱动电机和减速机机械部位)与位于34号工房外的引线产品发生摩擦,导致引线发生燃爆。34号工房区域爆炸后,爆炸波通过34号工房与33号工房之间的通道走廊(违规放置有引线),导致位于33号工房的引火线发生殉爆,形成第二次燃爆。主要教训:四川省仪陇县鑫和引线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规超员超量组织生产,危险工序作业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人员作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江西省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较大事故

2019年5月23日16时10分左右,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69.4万元。发生原因是,事发当时地表温度高,收取的单基火药粉处于干燥状态,而干燥的单基火药粉敏感度高,作业人员甘某在收取单基火药粉时,违规作业,致使单基火药粉与地面摩擦、撞击引发燃爆,导致事故发生。主要教训: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实际负责人在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时,无证上岗,违反停产指令,擅自组织生产;违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设单基火药粉的晾晒工序,并在成品库区围墙外私自违规增建阳光棚,用于单基火药粉的晾晒作业。

4.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事故

2019年12月4日7时32分许,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石下工区包装作业区域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5栋工房全部损毁,19栋工房和厂外周边323间(栋)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944.6万元。发生原因是,13号工房作业人员将一个装有“彩雷”药饼的实底塑料筐搬出工房时,因药饼与筐内残留药物摩擦起火,引燃药饼引火线和尾药后,引爆筐内“彩雷”药饼和周边药饼。主要教训: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法人代表没有认真履职,实际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主厂和石下工区安全管理人员各自独立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违法分包,违规出租工房工位;产品出口环节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生产企业以出口为名生产不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标违禁产品,经营单位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超标违禁产品用于出口。

5.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张光先烟花爆竹零售店“1·25”事故

2020年1月25日0时44分左右,位于荣昌区盘龙镇大成街与盘合路交叉路口(盘合街62号)的张光先烟花爆竹零售店因发生室内火灾,导致室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发生燃爆,造成2人死亡,建筑物内过火面积近130平方米,店内生活、经营设施和物资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96万元。发生原因是,底层烟花爆竹门市与楼梯之间的门洞周边区域因遗留火种引燃近处纸、蜡制品着火,造成室内各处堆放的大量纸、蜡制品逐次燃烧蔓延,形成室内大火,先后导致存放在楼梯间、二楼杂物间、三楼唐某房间和烟花爆竹门市内的烟花爆竹发生燃爆。主要教训:张光先烟花爆竹零售店违规将生活设施和家庭成员住宿与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生活场所与烟花爆竹零售门市之间有门(普通防火板侧开门)相通;违规在建筑物内的房间、卧室以及楼梯通道堆放烟花爆竹,且与大量香烛、花圈、纸钱等可燃物制品混存混放,导致火灾蔓延后连续点燃烟花爆竹。属地监管部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时,审查把关不严。

6.湖南省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4·8”事故

2020年4月8日16时42分左右,湖南省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63号封口中转间发生燃烧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5万元。发生原因是,作业人员搬运已封口药饼过程中,静电引燃散落在已封口药饼表面的浮药,由于事发工房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设置2个安全出口,实际仅设置1个),且作业现场药饼堆码堵塞安全通道,作业人员无法逃出,药饼燃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烟雾导致作业人员窒息死亡。主要教训: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违规码放、搬运药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培训计划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高,防范意识不强,违章作业。

7.四川省广汉市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7·8”事故

2020年7月8日21时05分许,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引火线生产区发生一起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引火线生产区工房及其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全部损毁。发生原因是,化工原材料库区工具房内存放的硝化棉自燃起火,导致相邻木炭粉库房内的木炭粉起火,引起毗邻库房储存的240件插线引火线发生爆炸,随后引起90米外无药辅料库房内储存的130件棉纱引火线发生殉爆。主要教训: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库房用途,在工具房存放硝化棉,在木炭库房存放引火线;硝化棉储存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持续高温天气和散热不良的条件下发生自燃。

8.湖南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9·28”事故

2020年9月28日11时36分许,湖南省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发生原因是,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主要负责人周某组织不具备专业资质和安全技能的当地村民,在未认真检查机械内是否残留药物、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木制板车转运,向运输货车车厢移装。混药机内残余药物散落在货车车厢底板上,混药机部件及车厢底板摩擦起火,继而引起混药机内残余药物爆炸。主要教训: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主要负责人法律、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组织全面彻底清理厂内涉药机械内残留的药物,擅自组织不具备资质和技能的人员,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拆除涉药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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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558 | 2019_泰州高港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泰州高港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

正文

案例一:通过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 2024年4月22日,高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场所安装的防火门质量疑似不合格,经延伸调查分析研判,该场所及其配套土建项目所有防火门均为安徽某门业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至该项目,合同显示该项目木质防火门290元/平方米,金额为14.11万元。在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的见证下,消防部门对该项目安装的防火门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防火门耐火性能不符合要求,消防部门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通过宣传震慑受理一起主动投案自首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 全国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部署期间,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内容,曝光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典型案例,在专项整治强有力的震慑下,2024年7月8日,江苏泰州市某灭火器生产企业主动投案自首,称其在2021-2022年期间,为谋取利润,故意降低磷酸二氢氨含量生产4000余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消防部门的技术支持下,公安部门将该企业2021年10月以后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氨)不符合要求。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查处,抓获涉案人员2人,涉案金额12万余元。

FD04559 | 2019_泰州高港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泰州高港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 法院:泰州高港区公安(刑事)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安徽某门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防火门耐火性能不合格,涉案14.11万元,公安立案侦办 来源:https://js.119.gov.cn/202412/jsxfww-menu-gzdt_c_e31146a5aff245ecbb11.html 案例一:通过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 2024年4月22日 ,高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场所安装的防火门质量 疑似不合格,经延伸调查分析研判,该场所及其配套土建项目所有防火门均为安徽某门业有限公 司生产并销售至该项目,合同显示该项目木质防火门290元/平方米,金额为14.11万元。在市场监 管、公安部门的见证下,消防部门对该项目安装的防火门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防火门耐火性能 不符合要求,消防部门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通过宣传震慑受理一起主动投案自首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 全国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 治部署期间,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内容,曝 光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典型案例,在专项整治强有力的震慑下,2024年7月8日,江苏泰州市某 灭火器生产企业主动投案自首,称其在2021-2022年期间,为谋取利润,故意降低磷酸二氢氨含 量生产4000余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消防部门的技术支持下,公安部门将该企业2021年10月以 后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氨)不符合要求。目 前公安部门已立案查处,抓获涉案人员2人,涉案金额12万余元。

FD04560 | 2020_1253_甘某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甘某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

正文

2021年2月8日,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863689.5元。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甘某某为向孩子演示杨絮的易燃性,使用打火机点燃地面杨絮,蔓延至绿化带引燃某建材公司北侧仓库角落可燃物,引起火灾,烧毁彩钢板房1985.5平方米,彩钢板房内家用电器、家具、五金建材等物品均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4224919.15元。经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此次火灾造成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59655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24919.15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甘某某在未受到询问、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被告人甘某某的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彩钢板房等财物被烧毁,损失价值合计为959655元,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该烧毁建筑长年系临时建筑,未在消防部门申请办理过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验收备案等,根据证人证言,建筑内仅有部分灭火器,没有其他消防设施,说明某建筑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自身的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863689.5元(959655元×90%);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及标准符合规定,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火源,是每一个人都要学习的功课。本案中的甘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杨絮的燃烧速度,仅仅为了给孩子演示杨絮的易燃性,就使用打火机将建筑密集区域的杨絮点燃,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本人也因失火罪被判处刑罚,同时还要承担8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真的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某建材公司,虽然因甘某某的失火行为受到了损失,但是客观来说,也有自身原因。因此,存放易燃、可燃物的厂房等建筑,一定要依法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备案验收等,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室内外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避免出现意外情况时无法应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FD04561 | 2020_1253_甘某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甘某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 法院: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附带民事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甘某某(被告人)与某建材公司(附带民诉原告) 裁判结果摘要:点燃杨絮引燃仓库,判赔建材公司经济损失863689.5元 来源:http://ksz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39859.shtml 2021年2月8日,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并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863689.5元。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9日晚,被 告人甘某某为向孩子演示杨絮的易燃性,使用打火机点燃地面杨絮,蔓延至绿化带引燃某建材公 司北侧仓库角落可燃物,引起火灾,烧毁彩钢板房1985.5平方米,彩钢板房内家用电器、家具、 五金建材等物品均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4224919.15元。经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此次 火灾造成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59655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由于疏 忽大意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24919.15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甘某 某在未受到询问、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 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被告人甘某某的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彩钢板房等财物被烧毁,损失价值合计为959655元,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该 烧毁建筑长年系临时建筑,未在消防部门申请办理过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验收备案等,根据证人 证言,建筑内仅有部分灭火器,没有其他消防设施,说明某建筑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 务,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自身的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 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863689.5元(959655元×90%);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某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及标准符合规定,故依法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火源,是每一个人都要学习 的功课。本案中的甘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杨絮的燃烧速度,仅仅为了给孩子演示杨 絮的易燃性,就使用打火机将建筑密集区域的杨絮点燃,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本人也因失火 罪被判处刑罚,同时还要承担8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真的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某建材公司,虽 然因甘某某的失火行为受到了损失,但是客观来说,也有自身原因。因此,存放易燃、可燃物的 厂房等建筑,一定要依法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备案验收等,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室内外要 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避免出现意外情况时无法应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 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 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FD04562 | 2020_2037_上海光邸娱乐使用不合格木质防火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上海光邸娱乐使用不合格木质防火门案

正文

案件 曝光 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持续开展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整治,从近年来查办的消防产品案件中筛选并公布一批典型消防产品的违法案例。通过案例警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行为,旨在进一步提升社会单位使用符合市场准入、合格消防产品的意识,普及消防产品的辨识方法,净化消防产品使用环境,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使用不合格木质防火门 案情简介: 2022年07月12日,徐汇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检查中发现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使用的木质隔热防火门(规格型号:MFM-1123-d5A1.00(乙级)-1-A,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外观、尺寸等与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情形。支队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发现逾期未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伍佰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消防水带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长宁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位于长宁区定西路 1313 号冠际(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大楼公共部位使用的消防水带(规格型号:有衬里消防水带10-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标称生产企业: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其爆破压力不达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支队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发现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支队对冠际(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普陀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真华南路南郑路口的真如境4号地块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位于该场所6 层平台部位溧阳长茂贸易有限公司配置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3,标称生产企业:山东众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其磷酸二氢铵含量不达标(实测结果含量仅为9.8%,标准要求含量应大于等于7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支队依法责令限期该单位更换同类型同批次该类灭火器。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改。存在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溧阳长茂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使用不合格应急照明灯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对上海客家慧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公寓进行监督检查,对位于公寓内十六层南侧疏散走道的应急照明灯(规格型号:LB-ZFZD-E5W-S3,标称生产企业:中山联邦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放电试验,经现场测试,放电时长为19分7秒。查阅该产品资料,其标称应急工作时间为90分钟,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3.3.1条规定的“应急工作时间小于规定的应急照明时间”。经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支队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时,发现该单位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海客家慧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使用不合格消火栓箱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2日,松江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检查中发现上海祥鸿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消火栓箱(规格型号:SG24D65Z,标称生产企业:上海精加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外观、尺寸等与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存在非经营性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情形。支队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发现逾期未整改。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支队对上海祥鸿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使用不合格洒水喷头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崇明区消防救援支队对位于陈家镇陈彷公路一弄8号、10号二、三层的上海凯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三楼走道部位使用的隐蔽式洒水喷头(规格型号:ZSTDY15-68℃,标称生产企业:上海金盾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盖板上未标有“不可涂覆”等字样,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3.1.1条的规定,经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支队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发现逾期未整改。该单位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崇明区消防救援支队对上海凯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火灾发生时,消防产品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消防产品不仅起不到正常的防灭火作用,还可能因此延误灭火救援,导致更严重的火灾事故。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消防产品时,要查验比对产品认证证书、型式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广大市民也要提高消防产品辨别意识,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消防产品整治行动,共同抵制不合格消防产品。 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 学会鉴别真伪很重要! 一起再来学习下吧~ 灭火器真伪辨别 灭火器鉴别 防火门鉴别 应急照明灯 和疏散知识标志鉴别 (自带电源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4563 | 2020_2037_上海光邸娱乐使用不合格木质防火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上海光邸娱乐使用不合格木质防火门案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2-07-1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防火门) 文书号:- 当事人: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木质隔热防火门不合格逾期未改,单位罚5000、负责人罚500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J0KU5VE80514A26S.html 案件 曝光 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持续开展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整治, 从近年来查办的消防产品案件中筛选并公布一批典型消防产品的违法案例。通过案例警示,集中 曝光一批违法行为,旨在进一步提升社会单位使用符合市场准入、合格消防产品的意识,普及消 防产品的辨识方法,净化消防产品使用环境,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使用不合格木质防火门 案情简介: 2022年07月12日,徐汇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检查中发现上海光 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使用的木质隔热防火门(规格型号:MFM-1123-d5A1.00(乙级)-1-A,标称生 产企业:重庆发鑫防火门有限公司)外观、尺寸等与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不符合《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 产品的情形。支队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发现逾期未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伍佰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消防水带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长宁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位于长宁区定西路 1313 号冠际 (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大楼公共部位使用的消防水带(规格型号:有衬里消 防水带10-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标称生产企业: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进行 抽样送检,经检验其爆破压力不达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支队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发现 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支队对冠际(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仟 元整,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普陀区消防救 援支队在对真华南路南郑路口的真如境4号地块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位于该场所6 层平台部 位溧阳长茂贸易有限公司配置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3,标称生产企业 :山东众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其磷酸二氢铵含量不达标(实测结 果含量仅为9.8%,标准要求含量应大于等于7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支队依法责令限期该单 位更换同类型同批次该类灭火器。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改。存在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溧阳长茂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佰 元整,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使用不合格应急照明灯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对上海客家慧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公寓进行监督检查 ,对位于公寓内十六层南侧疏散走道的应急照明灯(规格型号:LB-ZFZD-E5W-S3,标称生产企 业:中山联邦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放电试验,经现场测试,放电时长为19分7秒。查阅 该产品资料,其标称应急工作时间为90分钟,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 12)第6.13.3.1条规定的“应急工作时间小于规定的应急照明时间”。经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 品,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支队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时,发 现该单位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定区消防 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海客家慧公寓管理有限 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使用不合格消火栓箱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2日,松江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检查中发现上海祥鸿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消火栓箱( 规格型号:SG24D65Z,标称生产企业:上海精加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外观、尺寸等与其提供型 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 存在非经营性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情形。支队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发现逾期未整改 。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支队对上海祥鸿贸易有限公司处罚 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使用不合格洒水喷头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崇明区消防救援支队对位于陈家镇陈彷公路一 弄8号、10号二、三层的上海凯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三楼走道部位使用的隐 蔽式洒水喷头(规格型号:ZSTDY15-68℃,标称生产企业:上海金盾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的盖板上未标有“不可涂覆”等字样,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 6.3.1.1条的规定,经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支队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发现逾期未整 改。该单位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崇明区消防救援支队对上海凯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同时对该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 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火灾发生时,消防产品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消防产品不仅起不到正常的防灭火作用,还可能因此延误灭 火救援,导致更严重的火灾事故。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消防产品时,要查验比对产品认证证书、 型式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广大市民也要提高消防 产品辨别意识,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消防产 品整治行动,共同抵制不合格消防产品。 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 学会鉴别真伪很重要! 一起再来学习下吧~ 灭火器真伪辨别 灭火器鉴别 防火门鉴别 应急照明灯 和疏散知识标志鉴别 (自带电源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 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4564 | 2020_2052_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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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消防用品、建筑保温材料、燃气灶具等重点民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小管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小管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67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款电动自行车,经检测产品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3辆,货值金额659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陈某军摩托车电动车经营店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8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陈某军摩托车电动车经营店加装电动自行车车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车篷8套,且当事人正在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车销售部经营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2025年4月10日,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车销售部经营加装电动自行车车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用于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的车篷、车架共2套,且正在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森叶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3月14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森叶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TZL30C型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消防自救呼吸器164具、罚没508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164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总价3772元。当事人以每具15元的价格购进164具同批次TZL30C型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每具23元的价格销售至某酒店管理公司。上述呼吸器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验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灭火器案 2025年1月10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灭火器具506具、罚没4.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防救援部门函告线索,对肥西县严店镇引江济淮安置点一期(刘河幸园)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小区共发现涉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06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省外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购776具4公斤灭火器,销售至肥西县严店镇引江济淮安置点一期工程项目。2024年10月18日,消防救援部门对当事人销售至该项目的上述灭火器进行抽检,报告显示灭火器样品按照GB4351.1-2005标准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不合格、未经认证燃气具案 2025年3月,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以及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燃气具206台、罚没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2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首次检查,共发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49台,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12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在当事人西侧某大院仓库内发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157台,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06台燃气具的有效强制性认证许可证书。经查,当事人从外地某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地某厨具经营部购进上述未经认证且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1.74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因发现上级供货商存在质量问题,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理。 七、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某等人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案 2025年5月7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方某某等人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7万元、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明方某某等人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淮南通德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掺杂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销售给他人。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涉案液化石油气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方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方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宣城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千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售以假充真的泡沫混凝土保温板案 2025年5月23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千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售以假充真的泡沫混凝土保温板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泡沫混凝土保温板141立方米、罚款2.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院内一辆货车装满标识标注为泡沫玻璃和保温绝缘材料字样的保温材料,产品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同时在现场未发现生产泡沫玻璃产品的原材料玻璃粉,也未发现当事人生产泡沫玻璃产品的主要设备。经查,上述保温材料系当事人按照DB33/T1129-2016 《泡沫混凝土保温板应用技术规程》生产的,生产工艺为水泥、矿粉混合加工而成,玻璃粉含量仅占产品5%,实际为泡沫混凝土保温板,而泡沫玻璃产品中的玻璃粉含量需要达到90%以上。当事人将生产的141立方米泡沫混凝土保温板冒充为泡沫玻璃和保温绝缘材料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保温餐盒案 2025年1月20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便捷保温餐盒554件、罚没7764.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有待销售的6款“便捷保温盒”(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共554件,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主要原辅材料为:PS(聚苯乙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的规定,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淘汰产品,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前。经查,当事人在产品淘汰期限后仍继续向快餐店、小吃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上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FD04565 | 2020_2145_郭某甲烧荒树头引发林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郭某甲烧荒树头引发林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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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年春节过后,男子郭某甲在儋州市某镇租用林地准备种植香蕉。2月初,郭某甲雇请张某用挖掘机清理林地中的树头,挖出后分成若干堆放在林地上晒干。3月23日至24日,郭某甲2次带人进入其租用的林地清理树头,并用打火机分别点燃林地上堆放的若干堆树头。郭某甲在焚烧树头后,既没有确认火苗完全熄灭,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就离开现场。3月25日13时,因天气干燥,风力较大,郭某甲点火后未燃尽的树头起火,火势迅猛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过火地块总面积为611.31亩。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为种植作物放火烧荒引发,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家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过庭审教育,被告人郭某甲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记者 吴佳穗

FD04566 | 2020_2145_郭某甲烧荒树头引发林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郭某甲烧荒树头引发林火案 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郭某甲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https://www.hntqb.com/html/2020-12/15/content_3038_3744755.htm 本报讯今年春节过后,男子郭某甲在儋州市某镇租用林地准备种植香蕉。2月初,郭某甲雇 请张某用挖掘机清理林地中的树头,挖出后分成若干堆放在林地上晒干。3月23日至24日,郭某 甲2次带人进入其租用的林地清理树头,并用打火机分别点燃林地上堆放的若干堆树头。郭某甲 在焚烧树头后,既没有确认火苗完全熄灭,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就离开现场。3月25日13时,因 天气干燥,风力较大,郭某甲点火后未燃尽的树头起火,火势迅猛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省森 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过火地块总面积为611.31亩。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 为种植作物放火烧荒引发,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家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经过庭审教育,被告人郭某甲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宣告 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以犯失火罪,判处 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记者吴佳穗

FD04567 | 2020_2357_广州白云塑料厂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广州白云塑料厂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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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未过消防验收引火灾,致一名消防员牺牲!经营者获刑 任何生产活动,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宣判了一起工厂未通过消防验收引发火灾案,该事故造成一名消防员牺牲。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工厂经营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现场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某系一家塑料制品厂的经营者,该厂没有可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统,也没有得到消防验收。 孙某在明知该厂存在消防隐患的情况下,未完善消防设施,便投入生产、经营。 根据2019年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显示,该厂未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演练,灭火器缺少且失效。 2020年11月17日3时许,厂内环保设备起火,现场工人无法及时扑灭,火势迅速蔓延。火灾造成该厂房及相邻厂房内财物被烧毁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消防队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救火,期间,专职消防队一班副班长朱某为疏散被困群众,推开危墙下方的群众后不幸被坍塌墙体掩埋,经抢救无效牺牲。 火灾及灾后现场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称自己非常后悔!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在明知道厂房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还一直进行生产作业。对于殉职消防员,自己感到非常心痛! 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且主动对牺牲消防员家属进行补偿;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孙某主观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安全生产刑事追责从事后向事前延伸 经办法官指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它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阻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而且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社会稳定。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更进一步将安全生产事前违法行为入刑,意味着安全生产的刑事追责从事后向事前延伸,更加注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加大安全生产犯罪预防的惩治,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具有“惩罚”与“预防”这两个基本目的,对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法官提醒,企业应切实提升风险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坚持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严控安全风险,抓好隐患整治,切实承担好企业和个人的法定安全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FD04568 | 2020_2357_广州白云塑料厂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广州白云塑料厂火灾事故案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孙某 裁判结果摘要:塑料厂经营者,未过消防验收投入生产致火灾、一名消防员牺牲,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018898703104770573/ 厂房未过消防验收引火灾,致一名消防员牺牲!经营者获刑 任何生产活动,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宣判了一起工厂未通过消防验收引发火灾 案,该事故造成一名消防员牺牲。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工厂经营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 刑十个月。 宣判现场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某系一家塑料制品厂的经营者,该厂没有可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统,也没有得到消防验收。 孙某在明知该厂存在消防隐患的情况下,未完善消防设施,便投入生产、经营。 根据2019年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显示,该厂未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未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演练,灭火器缺少且失效。 2020年11月17日3时许,厂内环保设备起火,现场工人无法及时扑灭,火势迅速蔓延。火灾造成该厂房 及相邻厂房内财物被烧毁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消防队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救火,期间,专职消防队一班副班长朱某为疏散被困群众,推 开危墙下方的群众后不幸被坍塌墙体掩埋,经抢救无效牺牲。 火灾及灾后现场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称自己非常后悔!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在明知道厂房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 下,还一直进行生产作业。对于殉职消防员,自己感到非常心痛! 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 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且主动对牺牲消防员家属进行 补偿;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孙某主观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安全生产刑事追责从事后向事前延伸 经办法官指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它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 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阻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而且也造成了 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社会稳定。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更进一步将安全生产事前违法行为入 刑,意味着安全生产的刑事追责从事后向事前延伸,更加注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加大安全生产犯罪 预防的惩治,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具有“惩罚”与“预防”这两个基本目的 ,对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法官提醒,企业应切实提升风险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坚持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严控安全风险,抓好隐患整治,切实承担好企业和个人的法 定安全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FD04569 | 2020_2373_山西太原台骀山景区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太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山西太原台骀山景区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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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4月29日电(记者孙亮全)28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冰雕馆重大火灾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日,太原市迎泽区小山沟村台骀山景区冰雕馆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89.9736万元。事故发生后,各被害人的善后事宜已妥善解决。 法院认为,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国林等9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国林、财务负责人韩国珍等4人为逃避查处,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均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国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伟、冰雕馆负责人韩建军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8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4年6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韩国珍等3人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分别判处1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韩国林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宣判后,被告人韩国林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纠错】 【责任编辑:徐海知 】

FD04570 | 2020_2373_山西太原台骀山景区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太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山西太原台骀山景区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韩国林 裁判结果摘要:台骀山景区实际控制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隐匿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 来源:https://www.news.cn/2022-04/29/c_1128610501.htm 新华社太原4月29日电(记者孙亮全)28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太原台骀山滑 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冰雕馆重大火灾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 日,太原市迎泽区小山沟村台骀山景区冰雕馆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89.9736万元。事故发生后,各被害人的善后事宜已妥善解决。 法院认为 ,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国林等9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公司实际 控制人韩国林、财务负责人韩国珍等4人为逃避查处,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均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根据各被告 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韩国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处有 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伟、冰雕馆负责人韩建军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8人 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4年6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韩国珍等3人 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分别判处1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单处罚金。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韩国林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邀请部分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宣判后,被告人韩国林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纠错】 【责任编辑:徐海知 】

FD04571 | 2020_2439_樊城仓库氧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樊城仓库氧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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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超930万!樊城法院判了 樊城法院日前审结 一起无证上岗引发火灾案 两名相关责任人被判入刑 2020年11月28日,某公司员工小俊为转移承租仓库内的铁架,雇请了小姜(没有氧焊工特种上岗操作证)。小姜在作业时,焊枪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到旁边仓库,造成10家商户存储物品烧毁,过火面积4000多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超930万元。 火灾发生后,小俊、小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对自己违法行为引发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 樊城区检察院以小俊、小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樊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 樊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俊、小姜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93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小俊立即拨打救援电话,两名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俊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小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小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小姜的氧气瓶、切割枪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FD04572 | 2020_2439_樊城仓库氧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樊城仓库氧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小俊、小姜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氧焊引燃相邻仓库致损930余万,2人判三年及三年六个月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038800617153757737/ 损失超930万!樊城法院判了 樊城法院日前审结 一起无证上岗引发火灾案 两名相关责任人被判入刑 2020年11月28日,某公司员工小俊为转移承租仓库内的铁架,雇请了小姜(没有氧焊工特种上岗操作证) 。小姜在作业时,焊枪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到旁边仓库,造成10家商户存储物品烧毁,过火面积 4000多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超930万元。 火灾发生后,小俊、小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对自己违法行为引发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 樊城区检察院以小俊、小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樊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 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 樊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俊、小姜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达93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小俊立即拨打 救援电话,两名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俊家 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小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小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小姜的氧气瓶、切割枪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FD04573 | 2020_2499_湖北某连锁酒店使用假消防合格证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湖北某连锁酒店使用假消防合格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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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消防救援机构在核查举报投诉的线索时,发现某连锁酒店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与现行文书有所不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都带有文书编号,执法人员在核对该连锁酒店使用的合格证时,发现其文号与系统审批的一家超市办理的证书文号重合,并且单位悬挂公示的证书发证机关为“某区公安消防大队”,发证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2020年6月后,该大队启用行政公章为“区消防救援大队”,经鉴定后,认定该合格证是假证。进一步调查确定,该连锁酒店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系由承包该连锁酒店消防工程的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伪造。该连锁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酒店作出责令停业,并罚款30100元。王某涉嫌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消防救援机构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某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专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使用虚假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投入使用、营业,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发的法律文书,本案中王某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王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FD04574 | 2020_2499_湖北某连锁酒店使用假消防合格证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湖北某连锁酒店使用假消防合格证案 法院: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裁判日期:2024-10-19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某连锁酒店、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酒店使用伪造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营业被罚3.01万元,伪造者王某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刑 。 来源:https://hb.news.163.com/24/1019/08/JEROD46M04089AUO.html 2022年2月24日,消防救援机构在核查举报投诉的线索时,发现某连锁酒店的《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与现行文书有所不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都带有文书编号,执法人员在核对该连锁酒店使用的合格证时,发现其文 号与系统审批的一家超市办理的证书文号重合,并且单位悬挂公示的证书发证机关为“某区公安 消防大队”,发证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2020年6月后,该大队启用行政公章为“区消防救援大 队”,经鉴定后,认定该合格证是假证。进一步调查确定,该连锁酒店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系由承包该连锁酒店消防工程的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伪造。该连 锁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酒店作出责令停业,并罚款30100元 。王某涉嫌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消防救援机构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 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某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 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专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 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 中,某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使用虚假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证》投入使用、营业,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 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证》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发的法律文书,本案中王某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涉嫌构成伪造国 家机关证件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王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 安机关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FD04575 | 2020_2539_董某.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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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刑初45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66年9月8日生,××,出生地江苏省,初中文化,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某某自行车行的实际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董某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犯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消防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给予被告人董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5日,被告人董某将十余个电瓶放置在某某自行车行内充电,犯有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给予被告人董某罚款二千元并处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28日,某某自行车行犯有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给予某某自行车行罚款一千元并处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董某犯有占用疏散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给予被告人董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4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3年1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琪,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辩护人胡晓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疫情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董某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经营某某自行车行。在其经营期间,公安机关针对其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内侧房间乱拉电线、占用疏散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作出四次行政处罚、发出一份《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董某明知其经营场所存在消防隐患,但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实质整改。另查明,被告人董某及其家人、亲戚、朋友6人违规在店内住宿,并通过藏匿、隐蔽的方式逃避消防安全检查。2020年10月1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车行内发生火灾,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经上海市××支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充电状态下的锂离子蓄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董某在店内违规为蓄电池充电以及在店内违规住宿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经鉴定,被害人蒋某1、董某、金某2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蒋某2系因全身大面积烧伤并发肺部感染及电解质紊乱等,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蒋某3遭外力作用致全面疤痕,双手背及十指疤痕,双侧大腿外侧疤痕,构成重伤二级。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董某在现场积极救援,并等待消防救援人员和民警到场,被告人董某在现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当庭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请求适用缓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本案的火灾不是被告人董某故意而为,起火原因为充电状态下的锂离子蓄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被告人在火灾中没有逃离而是积极施救,蒋某3是被告人亲自救出来的,被告人积极应对突发事故,减少损失,已部分作出赔偿,后续赔偿需要被告人亲自处理,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董某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经营某某自行车行。在其经营期间,公安机关针对其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内侧房间乱拉电线、占用疏散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作出四次行政处罚、发出一份《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董某明知其经营场所存在消防隐患,但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实质整改。另查明,被告人董某及其家人、亲戚、朋友6人违规在店内住宿,并通过藏匿、隐蔽的方式逃避消防安全检查。 2020年10月1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车行内发生火灾,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经上海市××支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充电状态下的锂离子蓄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火灾发生当日,被告人董某在商铺北侧区域的厨房间门口处为锂离子蓄电池充电,锂离子蓄电池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被告人董某在店内违规为蓄电池充电的行为是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董某及家人、亲戚、朋友等6人在店内违规住宿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经鉴定,被害人蒋某1、董某、金某2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害人蒋某2系因全身大面积烧伤并发肺部感染及电解质紊乱等,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蒋某3遭外力作用致全面部疤痕(双眼轻度外翻、眉毛部分缺失、左侧颏颈部增生挛缩疤痕),双手背及十指疤痕,双侧大腿外侧疤痕,构成重伤二级。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董某在现场积极救援,并等待消防救援人员和民警到场,被告人董某在现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董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周某、王某、吴某、唐某、霍某、侍某、彭某的证言,证实火灾现场以及救援情况。 3.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从上海××有限公司购买并销售锂离子蓄电池的情况。 4.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金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 5.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经营电动自行车行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情况说明以及消防检查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董某的多次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及处罚的情况。 7.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现场照片及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证实案发现场勘验、消防救援及物证提取情况。 8.调取证据清单、道路监控录像视频,证实案发地的起火情况以及消防人员的救援情况。 9.上海市××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10.10”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出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某某自行车车行“10.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本案火灾的发生时间、起火原因、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等情况。 10.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上海市××支队出具的《锂电池残骸现场调查报告》,证实现场发现的电芯残骸呈经历热失控状态。 11.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病例记录、非正常死亡检验记录等资料,证实本案被害人蒋某1、董某、金某2、蒋某2的死亡原因以及被害人蒋某3的伤势情况。 12.上海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谅解书等资料,证实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支付被害人蒋某2、蒋某3医疗费用以及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 13.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董某的到案情况。 14.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董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576 | 2020_2539_董某.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董某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3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3)沪0115刑初4573号 当事人:董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董某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董某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刑初45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66年9月8日生,××,出生地江苏省,初中文化,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某某 自行车行的实际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董某在没有电焊操作 证的情况下犯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消防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给予被告人董某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5日,被告人董某将十余个电瓶放置在某某自行车行内充电,犯有 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给予被告人董某罚款二千元 并处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28日,某某自行车行犯有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消防 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给予某某自行车行罚款一千元并处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董某犯有占用疏散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给予被告 人董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 候审,2021年9月24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3年1月17日由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琪,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 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辩护人胡晓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 因疫情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董某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经营 某某自行车行。在其经营期间,公安机关针对其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内侧房间乱拉电线、占用 疏散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作出四次行政处罚、发出一份《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董某 明知其经营场所存在消防隐患,但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实质整改。另查明,被告人董某及其家人、亲 戚、朋友6人违规在店内住宿,并通过藏匿、隐蔽的方式逃避消防安全检查。2020年10月10日6时50分许 ,被告人董某车行内发生火灾,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经上海市××支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 因为充电状态下的锂离子蓄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董某在店内违规为蓄电 池充电以及在店内违规住宿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经鉴定,被害人蒋某1、董某、金某2系因一 氧化碳中毒死亡;蒋某2系因全身大面积烧伤并发肺部感染及电解质紊乱等,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蒋某3遭外力作用致全面疤痕,双手背及十指疤痕,双侧大腿外侧疤痕,构成重伤二级。火灾发生后, 被告人董某在现场积极救援,并等待消防救援人员和民警到场,被告人董某在现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

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 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十九条之规定,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当庭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请求适用缓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本案的火灾不是被告人董某故意而为,起火原因 为充电状态下的锂离子蓄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被告人在火灾中没有逃离而是积极施救,蒋某3是被告人 亲自救出来的,被告人积极应对突发事故,减少损失,已部分作出赔偿,后续赔偿需要被告人亲自处 理,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董某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经营某某自行车行。在其 经营期间,公安机关针对其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内侧房间乱拉电线、占用疏散通道等消防违法 行为,作出四次行政处罚、发出一份《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董某明知其经营场所存在 消防隐患,但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实质整改。另查明,被告人董某及其家人、亲戚、朋友6人违规在店 内住宿,并通过藏匿、隐蔽的方式逃避消防安全检查。 2020年10月1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车行内发生火灾,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经上海市××支 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充电状态下的锂离子蓄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火 灾发生当日,被告人董某在商铺北侧区域的厨房间门口处为锂离子蓄电池充电,锂离子蓄电池故障引 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被告人董某在店内违规为蓄电池充电的行为是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董某及家人、亲戚、朋友等6人在店内违规住宿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经鉴定,被害人蒋 某1、董某、金某2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害人蒋某2系因全身大面积烧伤并发肺部感染及电解质紊 乱等,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蒋某3遭外力作用致全面部疤痕(双眼轻度外翻、眉毛部分缺 失、左侧颏颈部增生挛缩疤痕),双手背及十指疤痕,双侧大腿外侧疤痕,构成重伤二级。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董某在现场积极救援,并等待消防救援人员和民警到场,被告人董某在现场被抓 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董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周某、王某、吴某、唐某、霍某、侍某、彭某的证言,证实火灾现场以及救援情况。 3.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从上海××有限公司购买并销售锂离子蓄电池的情况。 4.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金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 5.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经营电动 自行车行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 情况说明以及消防检查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董某的多次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及处罚的 情况。 7.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现场照片及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证实案发现场勘验、消防救援及物证提 取情况。 8.调取证据清单、道路监控录像视频,证实案发地的起火情况以及消防人员的救援情况。 9.上海市××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10.10”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出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某某自行车车行“10.10”火灾事故调 查报告》,证实本案火灾的发生时间、起火原因、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等情况。

  1.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上海市××支队出具的《锂电池残骸现场调查报告

》,证实现场发现的电芯残骸呈经历热失控状态。 11.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 验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 病例记录、非正常死亡检验记录等资料,证实本案被害人蒋某1、董某、金某2、蒋某2的死亡原因以及 被害人蒋某3的伤势情况。 12.上海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谅解书等资料,证实被告人董某在案发 后支付被害人蒋某2、蒋某3医疗费用以及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 13.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董某的到案情况。 14.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 严重,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情 节,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董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 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 关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7 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 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577 | 2020_2623_邓某家失火殃及楼上邻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邓某家失火殃及楼上邻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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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居民自家失火殃及邻居被判赔偿

2021-09-17 08:48: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延丽 丁真子

家中失火殃及邻居,没想到竟惹上了官司。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火灾造成邻居房屋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邓某一家三口是苏州市虎丘区某小区一栋居民楼3楼的业主,原告葛某、张某住在该户楼上。2020年4月的一天,邓某一家房屋室内起火,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火势蔓延至楼上,火焰烧黑了4楼墙壁外侧并进入室内,导致葛某、张某房屋装修受损,家具、衣物损毁。 葛某、张某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邓某一家所有的房屋起火,殃及自家房屋,导致自家墙壁、地砖熏黑,卧室窗户变形,空调、灯具等装修、家具损坏且无法修复,邓某一家理应作出赔偿。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葛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一家赔偿财产损失及误工损失。 经鉴定,葛某、张某房屋因本次火灾造成财产及装修损失评估价值为15800元,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果均予认可。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邓某一家作为案涉起火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起火给葛某、张某房屋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邓某一家赔偿原告葛某、张某财产损失15800元。因误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罗一坤

FD04578 | 2020_2637_屋顶露台违建菜地排除妨害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屋顶露台违建菜地排除妨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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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秀花与被告查学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原告詹秀花与被告查学田的房屋均坐落于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的水利综合大楼D座内,但分属相邻的不同单元,原告的房屋位于该栋大楼的1-61号即该大楼的第六层(顶层),没有公共楼梯可供原告出入其屋顶露台,被告的房屋位于该栋大楼的1-51号即该大楼的第七层(顶层),被告可通过其房屋出入原告的屋顶露台。近年来,被告未经许可在原告屋顶露台(即隔热层)上铺设了大面积的土壤,并种植了蔬菜。 2013年11月9日,原告房屋因交流电线路起火发生火灾,同年11月18日,婺源紫阳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原告房屋因遭受火灾,其中主体结构混凝土屋面板受损程度为中轻度受损,该屋面板的上部应减轻重量,另增设防水层,杜绝渗漏,尚可继续维持使用。原告为修缮房屋,与被告协商未果,于是于同年12月2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清除其铺设于原告屋顶平台上的泥土及种植的蔬菜,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排除对原告修缮房屋的妨害,消除对原告房屋的危险;2.赔偿原告因其在原告屋顶违建菜地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 000元 裁判要点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即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基于对住宅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房屋因遭受火灾导致屋顶面板受损,需要修缮并减轻其上部承受重量,而被告却未经原告及其他业主许可,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擅自在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建筑物的屋顶,即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上铺设土壤,擅自改变该露台的使用功能将其改建为菜地,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危险,并对原告修缮其房屋构成妨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屋顶露台恢复原状,即清除铺设在其屋顶露台上的土壤及附着的蔬菜,停止对其房屋的侵害、排除对其修缮房屋的妨害、消除对其房屋的危险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在其屋顶露台上违建菜地而给其造成损失人民币10 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查学田立即停止对原告詹秀花房屋的侵害,并清除原告詹秀花房屋屋顶露台上的土壤及附着的蔬菜,以恢复原告詹秀花房屋屋顶露台的原状,排除对原告詹秀花修缮房屋的妨害,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詹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业主在基于对住宅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未经其他业主许可,为了一己之私,在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上铺设土壤,擅自改变该露台的使用功能将其改建为菜地,既对原告的屋顶造成了安全隐患,也侵害了原告及其他业主的所有权。本案判决被告查学田立即清除原告詹秀花房屋屋顶露台上的土壤及附着的蔬菜,以恢复原告詹秀花房屋屋顶露台的原状,对于业主如何合理共用建筑物共有部分,具有重要引导作用,有助于促进邻里和睦,友善互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婺民一初字第16号 原告詹秀花,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1-61号,身份证号码362334196507305921。 委托代理人程丽华,江西茶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学田,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1-51号,身份证号码362334511205241。 委托代理人王雨,婺源县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詹秀花与被告查学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秀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丽华、被告查学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秀花诉称,原、被告的房屋均坐落于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的同一栋大楼内,原告的房屋位于该栋大楼的1-61号,被告的房屋位于该栋大楼的1-51号。原告自2009年入住1-61号房屋后便发现,原告通往该栋大楼楼顶平台的公共通道不知何时被他人封堵,致使原告无法通过公共楼梯进出楼顶平台。在近一年内,原告发现自家房屋的屋顶出现非正常的渗水和下陷现象,经过长时间的了解,终于得知原因在于被告在原告房屋的屋顶上部即该栋大楼的楼顶平台上铺设土壤,并种植了蔬菜所致。为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希望其尽快将违建菜地予以清除,但被告却一直不予理会。2013年11月9日,原告房屋因屋顶渗水导致电线短路引发了火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致使原告屋顶渗水和塌陷的情况更为严重。现原告因需大规模维修房屋,再次要求被告将违建菜地予以清除,但被告仍不予理会。综上,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楼顶平台改建为菜地,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对公共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也给原告房屋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安全隐患。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清除其铺设于原告屋顶平台上的泥土及种植的蔬菜,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排除对原告修缮房屋的妨害,消除对原告房屋的危险;2、赔偿原告因其在原告屋顶违建菜地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 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查学田辩称,其一、2002年年底,被告购买了现在居住的坐落于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1-51号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房屋附属有非封闭式阳台,即与该房屋相接有一大面积的连体露台,可供该房屋住户使用,此便是被告当时以该栋大楼最高的价格购买1-51号房屋的原因所在。故该露台属于被告房屋的专属部分。其二、根据原、被告房屋所在的整栋大楼现状来看,根本没有原告所称的通往楼顶的通道以及其被封堵的事实。原告于2009年入住1-61号房屋时,被告在1-51号房屋居住并正常使用该房屋露台已有六年之久,原告对大楼结构,以及被告合理、正常使用其专属露台种植蔬菜、花卉的情况是明知和认可的。故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其三、原、被告房屋并不属于同一单元,被告并没有妨害原告对其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而且原告若按房屋原始设计标准对其房屋进行维修,被告则会予以积极地配合。其四、原告称其房屋屋顶渗水和下陷系由被告使用露台所致,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且其房屋失火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故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未造成任何危险和损失。综上,被告认为其合理、正常使用其专属露台,对原告房屋未造成任何侵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的房屋均坐落于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的水利综合大楼D座内,但分属相邻的不同单元,原告的房屋位于该栋大楼的1-61号即该大楼的第六层(顶层),没有公共楼梯可供原告出入其屋顶露台,被告的房屋位于该栋大楼的1-51号即该大楼的第七层(顶层),被告可通过其房屋出入原告的屋顶露台。近年来,被告未经许可在原告屋顶露台(即隔热层)上铺设了大面积的土壤,并种植了蔬菜。 2013年11月9日,原告房屋因交流电线路起火发生火灾,同年11月18日,婺源紫阳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原告房屋因遭受火灾,其中主体结构混凝土屋面板受损程度为中轻度受损,该屋面板的上部应减轻重量,另增设防水层,杜绝渗漏,尚可继续维持使用。原告为修缮房屋,与被告协商未果,于是于同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婺源县房产档案室复核的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被告的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关于被告在原告屋顶种菜的照片复印件二张,婺源紫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予以证实。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是否属于被告房屋的专有部分。被告主张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属于被告房屋的专有部分,并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质证认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与婺源县房产档案室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符,不能证明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属于被告房屋的专有部分。经本院审核,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房产部门备案的合同内容不符,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建筑物专有部分包括:一是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在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并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二是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但在本案中,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不但不能够被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而且建设单位销售时也未将该露台列入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综上,对被告主张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属于被告房屋的专有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即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基于对住宅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房屋因遭受火灾导致屋顶面板受损,需要修缮并减轻其上部承受重量,而被告却未经原告及其他业主许可,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擅自在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建筑物的屋顶,即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上铺设土壤,擅自改变该露台的使用功能将其改建为菜地,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危险,并对原告修缮其房屋构成妨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屋顶露台恢复原状,即清除铺设在其屋顶露台上的土壤及附着的蔬菜,停止对其房屋的侵害、排除对其修缮房屋的妨害、消除对其房屋的危险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在其屋顶露台上违建菜地而给其造成损失人民币10 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查学田立即停止对原告詹秀花房屋的侵害,并清除原告詹秀花房屋屋顶露台上的土壤及附着的蔬菜,以恢复原告詹秀花房屋屋顶露台的原状,排除对原告詹秀花修缮房屋的妨害,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詹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詹秀花负担人民币二十五元,被告查学田负担人民币二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姚文杰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俞娇美

FD04579 | 2020_2637_屋顶露台违建菜地排除妨害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屋顶露台违建菜地排除妨害案 法院: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詹秀花;被告查学田 裁判结果摘要:查学田擅在属于业主共有的屋顶露台铺土种菜,影响詹秀花房屋修缮并造成危险。判决查学田清 除土壤蔬菜、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来源:https://wyxf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515352.shtml 原告詹秀花与被告查学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原告詹秀花与被告查学田的房屋均坐落于 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的水利综合大楼D座内,但分属相邻的不同单元,原告的房屋位于该栋大 楼的1-61号即该大楼的第六层(顶层),没有公共楼梯可供原告出入其屋顶露台,被告的房屋位 于该栋大楼的1-51号即该大楼的第七层(顶层),被告可通过其房屋出入原告的屋顶露台。近年来 ,被告未经许可在原告屋顶露台(即隔热层)上铺设了大面积的土壤,并种植了蔬菜。 2013年11 月9日,原告房屋因交流电线路起火发生火灾,同年11月18日,婺源紫阳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 为,原告房屋因遭受火灾,其中主体结构混凝土屋面板受损程度为中轻度受损,该屋面板的上部 应减轻重量,另增设防水层,杜绝渗漏,尚可继续维持使用。原告为修缮房屋,与被告协商未果 ,于是于同年12月2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清除其铺设于原告屋顶平台上的泥土及 种植的蔬菜,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排除对原告修缮房屋的妨害,消除对原告房屋的危险;2. 赔偿原告因其在原告屋顶违建菜地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 000元 裁判要点 物权的取得和行 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建 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即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 构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基于对住宅等专 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 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 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房屋因遭受火灾导致屋顶面板受损,需要修缮并减轻其上部 承受重量,而被告却未经原告及其他业主许可,违反 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擅自在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建筑物的屋顶,即原告屋顶上部的露 台上铺设土壤,擅自改变该露台的使用功能将其改建为菜地,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危险,并对原 告修缮其房屋构成妨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屋顶露台恢复原状,即清 除铺设在其屋顶露台上的土壤及附着的蔬菜,停止对其房屋的侵害、排除对其修缮房屋的妨害、 消除对其房屋的危险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在 其屋顶露台上违建菜地而给其造成损失人民币10 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 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查学田立即停止对原告詹秀花房屋的侵害,并清除原告詹秀花房屋屋 顶露台上的土壤及附着的蔬菜,以恢复原告詹秀花房屋屋顶露台的原状,排除对原告詹秀花修缮 房屋的妨害,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詹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 点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

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业主在基于对住宅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使用建筑物 共有部分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未经 其他业主许可,为了一己之私,在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上铺设土壤,擅自改变该露台的使用功能 将其改建为菜地,既对原告的屋顶造成了安全隐患,也侵害了原告及其他业主的所有权。本案判 决被告查学田立即清除原告詹秀花房屋屋顶露台上的土壤及附着的蔬菜,以恢复原告詹秀花房屋 屋顶露台的原状,对于业主如何合理共用建筑物共有部分,具有重要引导作用,有助于促进邻里 和睦,友善互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婺民一初字第16号 原告詹秀花,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 住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1-61号,身份证号码362334196507305921。 委托代理人程丽华,江西茶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学田,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1-51号,身份证号码362334511205241。 委托代理人王雨,婺源县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詹秀花与被告查学田排除妨害纠纷 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詹秀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丽华、被告查学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秀花诉称,原、被告的房屋均坐落于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的同一栋大 楼内,原告的房屋位于该栋大楼的1-61号,被告的房屋位于该栋大楼的1-51号。原告自2009年入 住1-61号房屋后便发现,原告通往该栋大楼楼顶平台的公共通道不知何时被他人封堵,致使原告 无法通过公共楼梯进出楼顶平台。在近一年内,原告发现自家房屋的屋顶出现非正常的渗水和下 陷现象,经过长时间的了解,终于得知原因在于被告在原告房屋的屋顶上部即该栋大楼的楼顶平 台上铺设土壤,并种植了蔬菜所致。为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希望其尽快将违建菜地予以 清除,但被告却一 直不予理会。2013年11月9日,原告房屋因屋顶渗水导致电线短路引发了火灾,给原告造成了巨 大的经济损失,也致使原告屋顶渗水和塌陷的情况更为严重。现原告因需大规模维修房屋,再次 要求被告将违建菜地予以清除,但被告仍不予理会。综上,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 况下,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楼顶平台改建为菜地,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对公共建筑物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而且也给原告房屋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安全隐患。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 告:1、立即清除其铺设于原告屋顶平台上的泥土及种植的蔬菜,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排除 对原告修缮房屋的妨害,消除对原告房屋的危险;2、赔偿原告因其在原告屋顶违建菜地而给原 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 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查学田辩称,其一、2002年年底,被告 购买了现在居住的坐落于婺源县紫阳镇凉笠山路1-51号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房 屋附属有非封闭式阳台,即与该房屋相接有一大面积的连体露台,可供该房屋住户使用,此便是 被告当时以该栋大楼最高的价格购买1-51号房屋的原因所在。故该露台属于被告房屋的专属部分 。其二、根据原、被告房屋所在的整栋大楼现状来看,根本没有原告所称的通往楼顶的通道以及 其被封堵的事实。原告于2009年入住1-61号房屋时,被告在1-51号房屋居住并正常使用该房屋露 台已有六年之久,原告对大楼结构,以及被告合理、正常使用其专属露台种植蔬菜、花卉的情况 是明知和认可的。故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其三、原、被告房屋并不属于同一 单元,被告并没有妨害原告对其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而且原告若按房屋原始设计标准对其房屋 进行维修,被告则会予以积极地配合。其四、原告称其房屋屋顶渗水和下陷系由被告使用露台所 致,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且其房屋失火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故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未造成任 何危险和损失。综上,被告认为其合理、正常使用其专 属露台,对原告房屋未造成任何侵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的房屋均坐落于婺源县 紫阳镇凉笠山路的水利综合大楼D座内,但分属相邻的不同单元,原告的房屋位于该栋大楼的1-6

1号即该大楼的第六层(顶层),没有公共楼梯可供原告出入其屋顶露台,被告的房屋位于该栋 大楼的1-51号即该大楼的第七层(顶层),被告可通过其房屋出入原告的屋顶露台。近年来,被告 未经许可在原告屋顶露台(即隔热层)上铺设了大面积的土壤,并种植了蔬菜。 2013年11月9日 ,原告房屋因交流电线路起火发生火灾,同年11月18日,婺源紫阳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原 告房屋因遭受火灾,其中主体结构混凝土屋面板受损程度为中轻度受损,该屋面板的上部应减轻 重量,另增设防水层,杜绝渗漏,尚可继续维持使用。原告为修缮房屋,与被告协商未果,于是 于同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婺源县房产档案室复核的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被告的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关于被告在原告屋顶种菜的照片复印件 二张,婺源紫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予以证实。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屋 顶上部的露台是否属于被告房屋的专有部分。被告主张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属于被告房屋的专有 部分,并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质证认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有 异议,其与婺源县房产档案室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符,不能证明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属于 被告房屋的专有部分。经本院审核,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房产部门备案的 合同内容不符,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建筑物专有部分包括:一是 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在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并能够登 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二是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 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但在本案中,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不但不能够被登记成为特 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而且建设单位销售时也未将该露台列入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其次,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 规定,可知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 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建筑区 划内的共有部分。综上,对被告主张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属于被告房屋的专有部分的主张,本院 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即建筑 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基于对住宅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等共 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行为人 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 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房屋因遭受火灾 导致屋顶面板受损,需要修缮并减轻其上部承受重量,而被告却未经原告及其他业主许可,违反 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擅自在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建筑物的屋顶,即原告屋顶上部的露 台上铺设土壤,擅自改变该露台的使用功能将其改建为菜地,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危险,并对原 告修缮其房屋构成妨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屋顶露台恢复原状,即清 除铺设在其屋顶露台上的土壤及附着的蔬菜,停止对其房屋的侵害、排除对其修缮房屋的妨害、 消 除对其房屋的危险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在 其屋顶露台上违建菜地而给其造成损失人民币10 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 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查学田立即停止对原告詹秀花房屋的侵害,并清除原告詹秀花房 屋屋顶露台上的土壤及附着的蔬菜,以恢复原告詹秀花房屋屋顶露台的原状,排除对原告詹秀花

修缮房屋的妨害,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詹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 原告詹秀花负担人民币二十五元,被告查学田负担人民币二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 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姚文杰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俞娇美

FD04580 | 2020_2651_张某焚烧杂草碳汇劳役代偿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张某焚烧杂草碳汇劳役代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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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司法预警 事后碳汇补偿

福建晋江法院创新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治理

□ 本报记者  王 莹

□ 本报通讯员 尤燕玲 陈瑜滨   近几个月来,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后埔村山场,一个身影每天穿梭在山林里,悉心呵护着补植树木,巡逻察看有无滥伐林木等情况。这名特殊的“护林员”是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正在用“劳役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8月,张某在其租种于后埔村的田地里点火焚烧杂草堆引发森林火灾。2022年4月,这起泉州市首例“碳汇补偿+劳役代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   考虑到张某拮据的家庭情况及失火地生态修复的急迫性,晋江法院判决其对过火林地按照“碳汇补偿”生态修复方案种植林木,并在永和镇灵秀山脉某网格开展林地管护、营林等“劳役代偿”工作,将所获报酬用于替代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总损失费用。   “张某种植的相思树基本覆盖了失火林地,长势喜人。”近日,晋江法院法官会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该山场进行中期回访,共同实地检查了补植树木的种植面积、栽植密度、苗木成活率,对张某的“劳役代偿”效果表示肯定。   近年来,晋江法院将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自觉融入晋江市委、市政府“品质城市建设”工作大局,丰富公益诉讼多元修复模式,落地“碳汇补偿+劳役代偿”修复机制,不断满足群众生态司法需求。同时,晋江法院推动“生态司法+执法+社矫三位一体衔接规则”升级优化,并在全省首创“环境污染再犯罪阻断机制”,出台污染环境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工作意见,以法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   2021年以来,晋江法院共计对13名涉及重金属污染犯罪、2名涉及非法采矿犯罪的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从业禁止”污染防治方式被评选为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种修复方式之一。   在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中,晋江法院不仅重视“事后惩治”成效,还不断在“事前预防”上发力,积极构建司法预警机制。   除了向重点排污单位发布污染环境司法预警书,晋江法院还组织举办污染环境法律责任专题讲座、在污染环境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并打造集普法宣教、庭审直播、实时监测、动态监管于一体的环境污染执法司法联合预警平台,实现向辖区企业单位的司法执法“点对点”即时服务。   为凝聚协同保护合力,晋江法院创新靠前服务机制,强化与各部门联动,在林长办、河长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4家单位设立法官服务站、工作室,与环保、林业等单位联合设立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栏,与教育局、学校共建生态司法教育实践体验馆等。   “深化协同共治,我们能够及时掌握辖区内生态环境资源等保护情况,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创造性,为晋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晋江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许逢其说。

FD04581 | 2020_2651_张某焚烧杂草碳汇劳役代偿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张某焚烧杂草碳汇劳役代偿案 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张某;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张某焚烧杂草堆复燃引发森林火灾过火113.8亩。泉州首例碳汇补偿+劳役代偿环境公益诉讼,判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补植、巡山代偿。 来源:https://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30330/Articel06005GN.htm 事前司法预警 事后碳汇补偿 福建晋江法院创新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治理 □ 本报记者 王 莹 □ 本报通讯员 尤燕玲 陈瑜滨 近几个 月来,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后埔村山场,一个身影每天穿梭在山林里,悉心呵护着补植 树木,巡逻察看有无滥伐林木等情况。这名特殊的“护林员”是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 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正在用“劳役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8月, 张某在其租种于后埔村的田地里点火焚烧杂草堆引发森林火灾。2022年4月,这起泉州市首例“ 碳汇补偿+劳役代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 考虑到张某拮据的家庭情况及 失火地生态修复的急迫性,晋江法院判决其对过火林地按照“碳汇补偿”生态 修复方案种植林木,并在永和镇灵秀山脉某网格开展林地管护、营林等“劳役代偿”工作,将所 获报酬用于替代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总损失费用。 “张某种植的相思树基本覆盖了失火林地,长 势喜人。”近日,晋江法院法官会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该山场进行中期回访,共同实地 检查了补植树木的种植面积、栽植密度、苗木成活率,对张某的“劳役代偿”效果表示肯定。 近年来,晋江法院将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自觉融入晋江市委、市政府“品质城市建设”工作大局, 丰富公益诉讼多元修复模式,落地“碳汇补偿+劳役代偿”修复机制,不断满足群众生态司法需 求。同时,晋江法院推动“生态司法+执法+社矫三位一体衔接规则”升级优化,并在全省首创 “环境污染再犯罪阻断机制”,出台污染环境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工作意见,以法治推动生态 环境治理。 2021年以来,晋江法院共计对13名涉及重金属污染犯罪、2名涉及非法采矿犯罪的被 告人判处“从业禁止”,“从业禁止”污染防治方式被评选为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种修复方式之 一。 在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中,晋江法院不仅重视“事后惩治”成效,还不断在“事前 预防”上发力,积极构建司法预警机制。 除了向重点排污单位发布污染环境司法预警书,晋江 法院还组织举办污染环境法律责任专题讲座、在污染环境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并打造集 普法宣教、庭审直播、实时监测、动态监管于一体的环境污染执法司法联合预警平台,实现向辖 区企业单位的司法执法“点对点”即时服务。 为凝聚协同保护合力,晋江法院创新靠前服务机 制,强化与各部门联动,在林长办、河长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4家单位设立法官服务站 、工作室,与环保、林业等单位联合设立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栏,与教育局、学校共建生 态司法教育实践体验馆等。 “深化协同共治,我们能够及时掌握辖区内生态环境资源等保护情 况,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创造性,为晋江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晋江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许逢其说。

FD04582 | 2020_2659_陈某春何某芬上坟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陈某春何某芬上坟失火刑附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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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12月3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审理,两名被告人犯失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春、何某芬于2020年3月2号一同到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老猴街村委会天生桥山月亮顶上坟。11点30分左右,陈某春在祖坟前,用打火机在铁桶内点燃纸钱,两人烧完纸钱后,何某芬用茶水倒入铁桶内用于灭火。但两人未仔细确认桶内的火是否熄灭就离开,未完全熄灭的纸钱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合计38.54公顷,其中有林地23.308公顷,灌木林地11.293公顷。 公诉人:“两被告因过失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两被告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二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森林资源具备水土保持、调节气候的功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被告陈某春、何某芬因过失造成火灾,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人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查明,鉴于两被告人在现场有积极救火,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并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7月2号主动分别向老猴街村委会赔偿造林赔偿款10000、12000元。最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陈某春、何某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责令两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按照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如未履行上述修复义务,则应承担造林投资费用。 嵩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 曹军:“通过案件审理告诉公众,在我们日常的环境资源的保护过程当中,一定要积极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森林草原防火信息交流与业务学习平台 森林草原防火政策法律与科普常识宣传平台 扫防火码,加虎威威 关注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一起做绿水青山守护者 执行主编|刘斯文 邮箱|zgslfh@126.com

FD04583 | 2020_2659_陈某春何某芬上坟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陈某春何某芬上坟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陈某春、何某芬;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二人上坟烧纸未熄灭引燃森林火灾过火38.54公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年内按方案补 植复绿并保证成活否则担造林费。 来源:https://www.peopleapp.com/rmharticle/30020247188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12月3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审理,两名被告人犯失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春、何某芬于2020年3月2号一同到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老猴街村委会天 生桥山月亮顶上坟。11点30分左右,陈某春在祖坟前,用打火机在铁桶内点燃纸钱,两人烧完纸 钱后,何某芬用茶水倒入铁桶内用于灭火。但两人未仔细确认桶内的火是否熄灭就离开,未完全 熄灭的纸钱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合计38.54公顷,其中有林地23.308公顷,灌木林地 11.293公顷。 公诉人:“两被告因过失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两被告追 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二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森林资源具备水土保持 、调节气候的功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被告陈某春、何某芬因过失造成火灾,使 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人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 经法院查明,鉴于两被告人在现场有积极救火,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处 理,并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7月2号主动分别向老猴街村委会赔偿造林赔偿款 10000、12000元。最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陈某春、何某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责令两人 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按照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如未履行上述修复义务,则应承担造 林投资费用。 嵩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 曹军:“通过案件审理告诉公众,在我们日常的环 境资源的保护过程当中,一定要积极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森林草原防火信息交流与业务学习平台 森林草原防火政策法律与科普常识宣传平台 扫防火码,加虎威威 关注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一起做绿水青山守护者 执行主编|刘斯文 邮箱|zgslfh@126.com

FD04584 | 2020_3173_西安山某烤肉店卡式炉爆炸八级伤残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西安山某烤肉店卡式炉爆炸八级伤残案

正文

12月11日,话题“周黑鸭创始人被卡式炉炸伤”登上微博热搜。12月10日,周黑鸭创始人及董事长周富裕发视频表示被卡式炉炸伤。12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鸭哥仍在正常直播工作中。

>最新进展

周黑鸭创始人被卡式炉炸伤,直播工作今日仍在继续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周富裕的社交媒体账号上看到,12月10日直播结束后,周富裕在社交媒体账号发布视频表示,前几天自己在户外用卡式炉烧开水时,卡式炉爆炸炸伤了自己,这两天没有直播是去医院接受治疗了,刚结束直播后,很多人来关心自己,非常感动。视频画面中,周富裕的头部、面部和手臂都进行了包扎和处理。他表示,自己受伤算“轻的”,但也是前车之鉴,希望引起大家的警惕和重视,在正规的场所购买正规品牌的卡式炉或许更安全,不管是在家还是在外,使用卡式炉都要注意安全。 周富裕在视频中还提到,因为受伤,后续会不定期直播,可能直播时间会变短。12月8日,周富裕发布的视频内容显示,他在户外营地直播,视频中意外还未发生。 12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当天中午12:22-12:48,周富裕仍在正常直播,时长较此前缩短,直播中他回应了受伤话题。周富裕称他受的只是轻伤,估计未来会留一些疤痕。他还回应嘴巴的情况,称是卡式炉爆炸时被火烧到了。 据周富裕的社交媒体账号“周黑鸭创始人鸭哥”的直播动态,此前,最近一场直播是在12月10日的11:42至12:55,再往前一场是在12月7日,间隔2天。

>早有判例

外出就餐卡式炉爆炸致八级伤残,法院判赔50万余元 12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梳理发现,搜索“卡式炉”“爆炸”的关键词,显示检索到37篇公开文书,不论是在外就餐使用卡式炉,抑或野营时自己使用卡式炉,爆炸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 用卡式炉制作美食 网络资料图片 2020年6月23日,西安市人民中院判决的案例显示,一家四口去烤肉店就餐时,卡式炉爆炸,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伤情最严重的为八级伤残。 2018年10月20日晚,山某一家四口到在西安市雁塔区一烤肉店就餐。山某及家人先点了烤肉小菜之类,最后点了一份纸包鱼。纸包鱼刚上桌,烧制纸包鱼的卡式炉即发生了爆炸,导致山某一家四口均不同程度烧伤,其中山某伤情最为严重。山某被送往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爆炸伴火焰烧伤,颜面部、双前臂Ⅱ度烧伤,颜面部皮肤裂伤并多颗牙齿损伤。住院14天,于2018年11月2日出院。转入西安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颜面部、双上肢焰烧伤5%二度到三度,住院138天,出院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出院医嘱继续规律抗瘢痕治疗, 1年内避免日光照射,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出院后山某前往西京医院、交大口腔医院等治疗牙齿。 2019年3月11日,山某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山某面部瘢痕属九级伤残。西安中院司法技术室委托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山某颜面部烧伤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用餐由于店内卡式炉发生爆炸导致原告受伤,对于山某的损失,餐馆总公司、门店应承担赔偿责任。西安中院二审判决,烤肉店及其总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护理人员住宿伙食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5182.26元。

>记者走访

烧烤火锅夜市多用卡式炉,有餐馆上桌加热使用固体酒精 12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走访多个餐饮店,串串、小火锅、烤肉、烤鱼、韩式料理等多会使用到卡式炉,尤其是夜市,使用居多。一餐馆工作人员说,店里暖锅类的菜品往往会使用卡式炉,打火方便,燃烧时间较长。还有一家餐馆工作人员说,卡式炉使用有安全隐患存风险,店里上桌后需要加热的菜品都使用固体酒精。还有的干锅店、火锅店、烧烤店,则是桌上自带电磁炉。 据了解,卡式炉因为轻巧便携,也无需插电,涮火锅、烤肉、烤鱼都很方便,在户外露营、餐饮店很常见。卡式炉也被称为 “便携式丁烷气炉”,指的是以灌装丁烷气为主要燃气、液化气等气体也可作为使用燃料,并用火进行直接加热的非固定烹饪厨具。

>商家提醒

卡式炉使用时防止锅底过大,气罐避免暴晒,燃料同打火机为丁烷 在一网购平台上,大风新闻记者搜索卡式炉,品牌众多,产品良莠不齐,价格从十几元到几千元都有,销量从50万、20万、4万到个位数不等,销量大的回头客都有10万。打开其中一款爆品,记者询问使用是否安全,商家工作人员说,该卡式炉有安全过压保护阀,气罐内的压力过大时,保护装置启动自动断开气瓶,“炉子有多重防护措施,安全防爆的。”但工作人员仍提醒,锅具不能使用过大的,否则会影响炉子散热,“底座直径不可超33厘米。” 工作人员说,气罐220克装能持续燃烧2小时左右,气体250克装的能持续燃烧150分钟左右,“这个时间是持续燃烧测试的数据,时间供参考,具体以使用的耗气量为准。” 同时,工作人员提醒,卡式炉燃料分多种类型,丁烷、甲烷等,气罐一般多使用丁烷气,“丁烷气不是煤气瓶,煤气罐是液化气,不能剧烈摇晃,卡式炉颠簸磕碰不要紧,但气罐要注意避免暴晒。”工作人员说,打火机使用的就是丁烷气,暴晒可能引发气罐爆炸。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0000)

FD04585 | 2020_3295_深圳福田消防通道被占致死3人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深圳福田消防通道被占致死3人案

正文

居民家中突发火情 本应畅通的消防通道 却被违规占用 耽误了宝贵的救援时间 结果酿成惨痛后果 这种情况物业是否要担责? 案例来了 近日 广东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案件 深圳一小区15楼住户家中突发火情 居住人员发现着火时 房门已被浓烟封堵至无法呼吸 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迅速赶到该小区,消防车却被小区内消防通道上乱停放的车辆挡住了行进路线,只能就近绕行到小区侧门,再由消防救援人员携带救援器材,徒步奔跑到发生火灾的15楼进行救援。经救援,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其中3人不幸身亡。 法院最终判决该小区物业 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对受害人家属赔偿77万余元 疏散通道、楼梯间 既是日常出行的通道 更是危急时刻的生机 切记 堵塞疏散通道绝非小事 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小区消防设施、器材被占用 消防通道被堵塞等等 若群众发现这些问题 应该如何举报投诉?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文件要求,“96119”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热线已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广大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相关举报投诉和业务咨询。 请记住 遇到火情拨打119 发现火灾隐患拨打12345 来源:南京消防 发布:嘉兴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FD04586 | 2020_3295_深圳福田消防通道被占致死3人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深圳福田消防通道被占致死3人案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受害人家属、小区物业 裁判结果摘要:物业承担20%赔偿责任,赔77万余元 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0266988494170552 居民家中突发火情 本应畅通的消防通道 却被违规占用 耽误了宝贵的救援时间 结果酿成惨痛后果 这种情况物业是否要担责? 案例来了 近日 广东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案件 深圳一小区15楼住户家中突发火情 居住人员发现着火时 房门已被浓烟封堵至无法呼吸 消防救援 人员接警后,迅速赶到该小区,消防车却被小区内消防通道上乱停放的车辆挡住了行进路线,只 能就近绕行到小区侧门,再由消防救援人员携带救援器材,徒步奔跑到发生火灾的15楼进行救援 。经救援,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其中3人不幸身亡。 法院最终判决该小区物业 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对受害人家属赔偿77万余元 疏散通道、楼梯间 既是日常出行的通道 更是危急时刻的生机 切记 堵塞疏散通道绝非小事 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 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高层 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 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 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 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小区消防设施、器材被占用 消防通道被堵塞等等 若群众发现这些问题 应该如何举报投诉?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 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文件要求,“96119”火灾隐患 投诉举报热线已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广大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2345”热线电话 进行相关举报投诉和业务咨询。 请记住 遇到火情拨打119 发现火灾隐患拨打12345 来源:南京消防 发布:嘉兴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FD04587 | 2020_3296_北京楼道杂物致小瑞受伤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北京楼道杂物致小瑞受伤案

正文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楼道杂物堆积是一些小区的管理难题,不仅会给居民生活出行造成不便,还极易造成安全隐患,严重时甚至涉嫌违法,一起看。 楼道乱堆杂物诱发火灾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 2020年2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某小区发生火灾,住在6楼的小睿听到小区外面有呼喊声,赶忙爬起来逃生。由于烟雾过大,小睿在楼道内被熏晕了过去。后经医院诊断,小睿存在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 王某是事发栋楼的一名业主。退休后,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小睿父亲认为楼梯是唯一的逃生通道,王某随意堆放杂物,不仅占用了公共空间,给居民通行带来不便的同时,还引发了火灾,更是阻塞了生命通道。作为物业公司也没有做到监督管理的职责,导致悲剧的发生。随后小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王某及物业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等共计633万余元。王某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王某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主杂物。但据法院查明,按照物业公司自行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纠正、排除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更未纠正、排除,也未向有关机关报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局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的认定,本案中可能存在遗留火种人,法院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综合评判确定王某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王某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不当,并予以改判。 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导致小瑞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某和火种遗留人,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王某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除了在小瑞抢救住院期间,王某业已支付的6万元医药费和物业公司已支付的44万元以外,王某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瑞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于王某无法偿还的部分,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在楼道乱推乱放杂物 会被罚款吗 2016年5月,北京东城区某小区因为业主在楼道内堆放杂物,造成阻塞疏散通道,逾期不改的消防违法行为,被龙潭派出所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这是北京片警开出的首个楼道杂物消防罚单。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都对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进行了规定,业主不得擅自通过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共用部位。《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了,要重点治理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不文明行为。由此可见,楼道杂物堆放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十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十)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在楼道吸烟,违法吗 某日,北京某居民楼发生这样一幕,吸烟者无视墙上禁烟的警示标志,还对劝阻的邻居出言不逊。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居民楼的楼道、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为禁烟区域。居民如果发现身边存在违规吸烟行为,可通过拨打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向微信公众号“无烟北京”投诉两个方式举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FD04588 | 2020_3296_北京楼道杂物致小瑞受伤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北京楼道杂物致小瑞受伤案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某、物业公司、小瑞 裁判结果摘要:王某某70%赔443万,物业全额补充赔偿 来源: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jssp/436420575/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楼道杂物堆积是一些小区的管理难题,不仅会给居民生活出行造成不 便,还极易造成安全隐患,严重时甚至涉嫌违法,一起看。 楼道乱堆杂物诱发火灾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 2020年2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某小区发生火灾,住在6楼的小睿听 到小区外面有呼喊声,赶忙爬起来逃生。由于烟雾过大,小睿在楼道内被熏晕了过去。后经医院 诊断,小睿存在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 全丧失,体表瘢痕。 王某是事发栋楼的一名业主。退休后,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 物堆放在楼道内。小睿父亲认为楼梯是唯一的逃生通道,王某随意堆放杂物,不仅占用了公共空 间,给居民通行带来不便的同时,还引发了火灾,更是阻塞了生命通道。作为物业公司也没有做 到监督管理的职责,导致悲剧的发生。随后小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 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楼道内堆放易燃 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 遗留人,王某及物业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等共计63 3万余元。王某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 次口头制止王某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 主杂物。但据法院查明,按照物业公司自行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发现火灾隐患应 当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纠正、排除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火灾隐 患没有及时发现,更未纠正、排除,也未向有关机关报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 为,根据公安局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的认定,本案中可能存在遗留火种人,法院根据王某的过错 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综合评判确定王某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 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王某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不当,并予以改判。 对于物业公司的 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导致小瑞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某和火种遗留人,但物业 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王某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除了在小瑞抢救住院期间,王某业已支付的6万元医药 费和物业公司已支付的44万元以外,王某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 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瑞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 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于王某无法偿还的部分,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 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 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 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在楼道乱推乱放杂物 会被罚款吗 2016年5月,北京东 城区某小区因为业主在楼道内堆放杂物,造成阻塞疏散通道,逾期不改的消防违法行为,被龙潭 派出所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这是北京片警开出的首个楼道杂物消防罚单。 以案释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都对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进行了规定,业主不得擅自 通过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共用部位。《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了,

要重点治理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不文明行为。由此可见,楼道杂物堆放不仅是不文明行 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 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 实施下列行为:(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 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十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十)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占用、堵塞、 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其他 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在楼道吸烟,违法吗 某日,北京某居民楼发生这样一幕,吸烟者无视墙上禁烟的警示标志,还 对劝阻的邻居出言不逊。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居民楼的楼道、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为禁烟区域。居民如果发现身边存在违规吸烟行为,可通过拨打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向微 信公众号“无烟北京”投诉两个方式举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FD04589 | 2020_3301_王秋莲诉静安区消防、上海消防总队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王秋莲诉静安区消防、上海消防总队案

正文

(本案文书为图片扫描件,可提取文字有限,完整判决内容请见同名 PDF 原件。)

FD04590 | 2020_3301_王秋莲诉静安区消防、上海消防总队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行政裁定书 (2020)沪7101行初853号 null

FD04591 | 2020_488_乐东电动车飞线充电引燃私家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乐东电动车飞线充电引燃私家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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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16日消息(记者 陈栋)去年9月,在海南乐东的一个小区发生火灾,同楼租户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旁边的私家车遭殃被烧。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谈拢,遂对簿公堂。近日,海南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涉事电动车车主承担私家车车主的全部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同楼租户拉“飞线”充电引燃旁边私家车 2017年1月,老李以10万元的价格从别人手中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平时,老李便将车辆停放在其居住的乐东某小区第四幢的楼下,而阿磊和阿飞也租住于该幢的一间房。阿磊是阿飞的姐夫,两人从事送外卖工作,平时工作用的交通工具为电动车。为了方便给电动车充电,阿磊和阿飞便从所租住的房屋内拉电线下放至一楼室外给电动车充电。 2020年9月27日,老李家楼下发生火灾,他的小轿车和阿磊、阿飞的电动车被烧毁。乐东消防救援大队赶至现场救援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不排除私拉乱接不合规电线在室外违规给电动车充电,导致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爆燃引燃电动车和小轿车等可燃物。在《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对起火部位的认定为:根据小区周围住户拍摄的手机视频和询问在场的电动车车主阿飞、阿磊和在场的2名住户,均证实起火部位是阿飞的电动车。 事故发生后,老李和阿磊、阿飞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一审诉讼期间,老李申请对其被烧毁的小轿车进行价值评估。经鉴定,小型轿车于2020年9月27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没有修复使用价值,此次火灾造成损失70620元。 法院:充电过程中爆燃的电动车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火灾事故起因系阿飞所有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了停放在旁边的阿磊的电动车及老李的小轿车,造成小轿车被烧毁。《火灾事故认定书》系乐东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足以认定火灾事故系因其违规给电动车充电所引起。且事故发生后,双方也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只是因为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对于阿飞辩称老李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内,对车辆被烧毁存在一定的过错的说法。一审法院回应称,车辆停放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内,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并非公共交通道路,即使老李存在违规停车的行为,其应当受到的也是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与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冲突,更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或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据此,对于老李被烧毁的车辆价值70620元,并产生拖车费900元,全部损失共计7152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阿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老李赔偿损失71520元。 宣判后,阿飞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认为,一审认定火灾事故起因系阿飞所有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老李的小轿车至小轿车被烧毁并无不当,阿飞对此次火灾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且阿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涉案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火灾发生、车辆毁损,故涉案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并非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遗漏当事人,故作出上述判决。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用微信扫一扫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FD04592 | 2020_488_乐东电动车飞线充电引燃私家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乐东电动车飞线充电引燃私家车案 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老李、阿磊、阿飞 裁判结果摘要:2020年9月同楼租户私拉电线充电电池爆燃引燃私家车,判充电车主承担全部损失70620元。 来源:https://www.hinews.cn/news/system/2021/06/16/032569160.shtml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16日消息(记者 陈栋)去年9月,在海南乐东的一个小 区发生火灾,同楼租户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旁边的私家车遭殃被烧。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谈 拢,遂对簿公堂。近日,海南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涉事电动车车主承担私家车车主的全 部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同楼租户拉“飞线”充电引燃旁边私家车 2017年1月,老李以10 万元的价格从别人手中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平时,老李便将车辆停放在其居住的乐东某小区第四 幢的楼下,而阿磊和阿飞也租住于该幢的一间房。阿磊是阿飞的姐夫,两人从事送外卖工作,平 时工作用的交通工具为电动车。为了方便给电动车充电,阿磊和阿飞便从所租住的房屋内拉电线 下放至一楼室外给电动车充电。 2020年9月27日,老李家楼下发生火灾,他的小轿车和阿磊、阿 飞的电动车被烧毁。乐东消防救援大队赶至现场救援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 认定如下:不排除私拉乱接不合规电线在室外违规给电动车充电,导致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爆燃 引燃电动车和小轿车等可燃物。在《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对起火部位的认定为:根据小区周 围住户拍摄的手机视频和询问在场的电动车车主阿飞、阿磊和在场的2名住户,均证实起火部位 是阿飞的电动车。 事故发生后,老李和阿磊、阿飞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一审诉讼期 间,老李申请对其被烧毁的小轿车进行价值评估。经鉴定,小型轿车于2020年9月27日发生火灾 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没有修复使用价值,此次火灾造成损失70620元。 法院:充电过程中爆燃的电动车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火灾事故起因系阿飞所有的 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了停放在旁边的阿磊的电动车及老李的小轿车,造成小轿车 被烧毁。《火灾事故认定书》系乐东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分析后得出的结论, 足以认定火灾事故系因其违规给电动车充电所引起。且事故发生后,双方也多次协商赔偿事宜, 只是因为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对于阿飞辩称老李未按规定将 车辆停放在停车位内,对车辆被烧毁存在一定的过错的说法。一审法院回应称,车辆停放在自己 所居住的小区内,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并非公共交通道路,即使老李存在违规停车的行为,其 应当受到的也是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与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冲突,更不能以行政处 罚代替或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据此,对于老李被烧毁的车辆价值70620元,并产生拖车费900 元,全部损失共计7152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阿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一次性向老李赔偿损失71520元。 宣判后,阿飞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认为,一审认定火 灾事故起因系阿飞所有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老李的小轿车至小轿车被烧毁并无不 当,阿飞对此次火灾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且阿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涉案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 而导致火灾发生、车辆毁损,故涉案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并非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 遗漏当事人,故作出上述判决。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用微信扫一扫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FD04593 | 2020_497_合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品等民事一审.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合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合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品等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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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594 | 2020_497_合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品等民事一审.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合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合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品等民事一审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合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品、李某平、某物流公司、某车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2020年8月火灾消防委托评估认定损失617640元,判李某平45%、物流30%、车业15%赔偿。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5%90%88%E8%82%A5%E5%B8%82%E6%9F%90%E8%B4%B8%E6%98%93%E6%9C%89 %E9%99%90%E5%85%AC%E5%8F%B8 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隨機作品 隨機作者 隨機原本 所有頁面 編輯者 社群入口 寫字間 近期變更 特殊頁面 說明 說明 關於維基文庫 聯絡我們 方針與指引 显示选项 搜尋 搜尋 外觀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贊助 建立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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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595 | 2020_558_武平李某乙烧杂草烧苗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武平李某乙烧杂草烧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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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殃及邻田 侵权损失应予赔偿 2020-08-03 14:14:36

中国法院网讯(王智裕 李思福)本想将田里的杂草烧掉,不承想火势借着风力迅速蔓延,将相邻田地种植的绿化苗木也一并烧掉了。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案件,判决李某乙赔偿李某甲绿化苗木损失和评估费共计56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乙在一块荒地上种植农作物时,为图省事,放火将地中的杂草烧掉,没想到火势蔓延至李某甲的责任田,烧毁了李某甲种植的部分桂树及红豆杉等绿化树木。事发后,两人所在村的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事后,李某甲花费评估费1000元,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后,作出《估价报告》,评定绿化苗木损坏价格为4680元。随后,李某甲将李某乙告到武平县人民法院,索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乙野外用火烧杂草,不慎烧毁李某甲绿化苗木,经评定损坏的绿化苗木价格4680元。遂依法判决李某乙赔偿李某甲绿化苗木损失4680元、评估费1000元。 责任编辑:刘泽

FD04596 | 2020_558_武平李某乙烧杂草烧苗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武平李某乙烧杂草烧苗木案 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甲、李某乙 裁判结果摘要:李某乙野外用火烧杂草蔓延烧毁李某甲绿化苗木,判赔4680元及评估费1000元。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8/id/5388433.shtml 野外用火殃及邻田 侵权损失应予赔偿 2020-08-03 14:14:36 中国法院网讯(王智裕 李思福)本想将 田里的杂草烧掉,不承想火势借着风力迅速蔓延,将相邻田地种植的绿化苗木也一并烧掉了。近 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案件,判决李某乙赔偿李某甲绿化苗木损失和评估费共 计56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乙在一块荒地上种植农作物时,为图省事,放火将地中的杂 草烧掉,没想到火势蔓延至李某甲的责任田,烧毁了李某甲种植的部分桂树及红豆杉等绿化树木 。事发后,两人所在村的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事后 ,李某甲花费评估费1000元,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 调查和评定估算后,作出《估价报告》,评定绿化苗木损坏价格为4680元。随后,李某甲将李某 乙告到武平县人民法院,索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 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乙野外用火烧杂草,不慎烧毁李某甲绿化苗木 ,经评定损坏的绿化苗木价格4680元。遂依法判决李某乙赔偿李某甲绿化苗木损失4680元、评估 费1000元。 责任编辑:刘泽

FD04597 | 2020_585_苏州虎丘邓某家中失火殃及邻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苏州虎丘邓某家中失火殃及邻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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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起火烧了邻居家,该赔吗?

2021-08-10 15:16:13

中国法院网讯(赵延丽 丁真子)家中失火,没想到还殃及到邻居,使自己惹上了官司。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因火灾造成邻居房屋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作出了判决。

家中失火殃及邻居 被告邓某一家三口是苏州市虎丘区某小区一栋居民楼3楼某户的业主,原告葛某、张某住在该户楼上。2020年4月的一天,邓某室内起火,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火势蔓延至楼上,导致楼上的葛某、张某房屋过火,黑色火雾烧黑了4楼墙壁外侧,并进入室内,导致葛某、张某房屋装修受损,家具、衣物损毁。 葛某、张某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邓某一家所有的房屋起火,殃及自家房屋,导致自家墙壁、地砖熏黑,卧室窗户变形,空调、灯具等装修、家具损坏且无法修复,邓某一家理应做出赔偿。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葛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一家赔偿财产损失及误工损失。 失火房主应予以赔偿 庭审中,邓某一家同意对葛某、张某的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但就误工损失提出异议。 经鉴定,葛某、张某房屋因本次火灾造成财产及装修损失评估价值为15800元,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果均予以认可。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邓某一家作为案涉起火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起火对葛某、张某房屋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邓某一家赔偿原告葛某、张某财产损失15800元。因误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娜

FD04598 | 2020_585_苏州虎丘邓某家中失火殃及邻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苏州虎丘邓某家中失火殃及邻居案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邓某、葛某、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2020年4月邓某家起火蔓延楼上,判邓某赔葛某、张某财产损失15800元。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8/id/6199156.shtml 自家起火烧了邻居家,该赔吗? 2021-08-10 15:16:13 中国法院网讯(赵延丽 丁真子)家中失火, 没想到还殃及到邻居,使自己惹上了官司。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因 火灾造成邻居房屋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作出了判决。 家中失火殃及邻居 被告邓某一 家三口是苏州市虎丘区某小区一栋居民楼3楼某户的业主,原告葛某、张某住在该户楼上。2020 年4月的一天,邓某室内起火,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火势蔓延至楼上,导致楼上的葛某、张某 房屋过火,黑色火雾烧黑了4楼墙壁外侧,并进入室内,导致葛某、张某房屋装修受损,家具、 衣物损毁。 葛某、张某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邓某一家所有的房屋起火,殃及自家房屋 ,导致自家墙壁、地砖熏黑,卧室窗户变形,空调、灯具等装修、家具损坏且无法修复,邓某一 家理应做出赔偿。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葛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一家赔偿财产损失及误 工损失。 失火房主应予以赔偿 庭审中,邓某一家同意对葛某、张某的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但就误工损失提出异议。 经鉴 定,葛某、张某房屋因本次火灾造成财产及装修损失评估价值为15800元,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 果均予以认可。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邓某一家作为案涉起火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起火对葛某 、张某房屋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邓某一家赔偿原告葛某、张某财产损失1580 0元。因误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娜

FD04599 | 2020_595_厦门湖里出租屋突发火灾房东担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厦门湖里出租屋突发火灾房东担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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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突发火灾 ! 房东起诉租客索要赔偿 租客却大喊委屈 虽然火灾原因未定 但最终法院判决: 房东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 近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出租屋发生火灾 为何房东要担责 ??? 赶紧来看下 出租屋凌晨起火 殃及邻居多户 2020年8月10日,叶女士将位于湖里祥店的房屋租给雷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一年。2020年12月10日凌晨,房屋突然发生火灾,房屋受损严重,甚至还造成邻居多套房屋不同程度的受损。 卷宗截图 业主叶女士认为,火灾系租客雷女士所承租期间发生,且消防已排除雷击、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等起火原因的可能,故要求雷女士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叶女士还认为,物业公司因没有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故将雷女士和物业公司一并起诉到湖里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应承担共同连带的赔偿责任。 租客擅自“一改多” 房东未予制止 庭审中,雷女士确认其承租后用多层实木板将客厅隔成两个空间,用防火板将厨房也隔成两个空间,总共形成5个房间用作员工宿舍,共居住有6人。 卷宗截图 而且,法院经调查,确认雷女士其实早在2017年就开始承租该房屋,也就是说自2017年起雷女士就将房屋进行“一改多”,而在这期间,身为房东的叶女士也是知情的,但是却并未加以制止。 火灾原因无法定 房东被判担责 火灾发生后,救援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载明,送检的从火灾现场取得的电热水壶底座残骸、电磁炉残骸、电气线路等三个样袋样品均未检出相关的电气故障熔痕。 法院查明,在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由于小区交房时间为2006年,房屋外观、设备设施、公共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失修的情况,特别是消防主机坏死、消防管道严重漏水并关闭消防水,消防设施处于严重瘫痪状态,在第二届业委会投入费用整改前,物业公司主要在现状的基础上提供服务,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及其后果。 卷宗截图 法院认为,起火位置的热水壶、简易衣柜、电磁炉完全烧毁,所在房间烧损严重,居住在该房间的人员也陈述热水壶长期未用但热水壶的插头仍插在墙上的插座,热水壶旁还摆放简易衣柜,简易衣柜旁还有电磁炉,此外客厅隔间的上方也被高温烟气熏烤、受损较重。 由此可知虽然火灾原因未定,但因承租户雷女士在擅自将租赁房屋“一改多”用作员工宿舍,在员工使用期间未教导员工妥善使用租赁房屋、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火灾的发生及火势的扩大存在明显过失,故雷女士因使用保管不当,导致租赁物毁损,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叶女士作为出租人放任雷女士对房屋进行改造未予制止,对损失的扩大亦有过失。 法院认为雷女士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失明显大于叶女士,此外,根据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小区内消防设施瘫痪并非繁荣物业公司的责任。 最终 法院判处: 雷女士应承担80%的责任 叶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房屋“一改多”存在租户居住拥挤,出入通道狭窄,消防设施缺乏等消防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房主不仅面临因违规改建导致的行政处罚,亦需因对于损失扩大具有过错,自行负担部分损失后果,且需对其他租户、邻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屋所有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租、管理房屋,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so 房子出租后 可不是坐等收房租那么简单 自己的房子自己要管理好! 不然,一旦出事 房东也是要担责的 !!! 综合 湖里法院 来源:海峡导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FD04600 | 2020_595_厦门湖里出租屋突发火灾房东担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厦门湖里出租屋突发火灾房东担责案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叶女士、雷女士、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2020年12月出租屋电气故障起火殃及邻居,房东知情‘一改多’未制止,判担相应责任。 来源:https://www.sohu.com/a/587347305_162758 出租屋突发火灾 ! 房东起诉租客索要赔偿 租客却大喊委屈 虽然火灾原因未定 但最终法院判决: 房东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 近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出租屋发生火灾 为何房东要担责 ??? 赶紧来看下 出租屋凌晨起火 殃及邻居多户 2020年8月10 日,叶女士将位于湖里祥店的房屋租给雷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一年。2020年12月10日凌晨,房屋 突然发生火灾,房屋受损严重,甚至还造成邻居多套房屋不同程度的受损。 卷宗截图 业主叶女 士认为,火灾系租客雷女士所承租期间发生,且消防已排除雷击、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 发火灾等起火原因的可能,故要求雷女士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叶女士还认为,物 业公司因没有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故将雷女士和物 业公司一并起诉到湖里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应承担共同连带的赔偿责任。 租客擅自“一改多” 房东未予制止 庭审中,雷女士确认其承租后用多层实木板将客厅隔成两个空间,用防火板将厨 房也隔成两个空间,总共形成5个房间用作员工宿舍,共居住有6人。 卷宗截图 而且,法院经调 查,确认雷女士其实早在2017年就开始承租该房屋,也就是说自2017年起雷女士就将房屋进行“ 一改多”,而在这期间,身为房东的叶女士也是知情的,但是却并未加以制止。 火灾原因无法定 房东被判担责 火灾发生后,救援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排 除雷击、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司法 鉴定意见书也载明,送检的从火灾现场取得的电热水壶底座残骸、电磁炉残骸、电气线路等三个 样袋样品均未检出相关的电气故障熔痕。 法院查明,在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 约定:由于小区交房时间为2006年,房屋外观、设备设施、公共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失修 的情况,特别是消防主机坏死、消防管道严重漏水并关 闭消防水,消防设施处于严重瘫痪状态,在第二届业委会投入费用整改前,物业公司主要在现状 的基础上提供服务,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及其后果。 卷宗截图 法院认为,起火位置的热水壶、 简易衣柜、电磁炉完全烧毁,所在房间烧损严重,居住在该房间的人员也陈述热水壶长期未用但 热水壶的插头仍插在墙上的插座,热水壶旁还摆放简易衣柜,简易衣柜旁还有电磁炉,此外客厅 隔间的上方也被高温烟气熏烤、受损较重。 由此可知虽然火灾原因未定,但因承租户雷女士在 擅自将租赁房屋“一改多”用作员工宿舍,在员工使用期间未教导员工妥善使用租赁房屋、及时 排查安全隐患,对火灾的发生及火势的扩大存在明显过失,故雷女士因使用保管不当,导致租赁 物毁损,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叶女士作为出租人放任雷女士对房屋进行改造未予制止,对损失的 扩大亦有过失。 法院认为雷女士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失明显大于叶女士,此外,根据业委会 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小区内消防设施瘫痪并非繁荣物业公司的责任。 最终 法院判处: 雷女士应承担80%的责任 叶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房屋“一改多”存在 租户居住拥挤,出入通道狭窄,消防设施缺乏等消防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 ,房主不仅面临因违规改建导致的行政处罚,亦需因对于损失扩大具有过错,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后果,且需对其他租户、邻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屋所有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租、管理 房屋,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so 房子出租后 可不是坐等收房租那么简单 自己的房子自己要管理好! 不然,一旦出事 房东也是要担责的 !!! 综合 湖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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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601 | 2020_640_南安家具厂失火诉供电公司败诉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安家具厂失火诉供电公司败诉案

正文

南安:家具厂失火 老板向电力索赔败诉 家具厂失火 老板向电力索赔败诉 法院:用户未维护好产权范围内的供电线路,自身存在过错 家具厂失火,作为老板的李先生损失惨重。那么,什么原因导致火灾?李先生认为,火灾与供电部门对线路缺少维护检修有关,于是要求南安供电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李先生没有维护好自家产权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日前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 大火烧了家具厂 老板索赔80多万元 李先生和爱人张女士的家具厂开在南安市柳城街道某村。去年4月29日早上,家具厂失火。消防部门迅速赶往现场救援,但因火势较猛,又是一些木材,等火扑灭了,家具厂已经受损严重。 看着多年的财产付之一炬,李先生夫妇很不是滋味,他们认为,火灾是因为供电部门对线路缺少维护引起的。他们在起诉中称,2012年,因家具厂机器设备需要使用三相电力,他向国网南安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动力线并交纳了有关费用。该电表箱内电气元器件由供电公司提供并装配,安装在李先生夫妇家外墙上,由于电表箱离家具厂尚有一段距离,再从电表箱引线到家具厂使用。 李先生夫妇提供了一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作为证据,该认定书由南安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消防认定起火点是家具厂西南面卷帘门墙上电气线路,起火原因系李先生夫妇古厝外墙上三相电表箱发生爆炸引起厂房电线短路继而导致着火。李先生夫妇认为,其与供电公司之间成立供用电合同关系,火灾系供电公司没有依法对电力设备进行必要维护检修所致。他们将供电公司起诉到南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81.18万元。 被告 起火原因认定错误 不能作为断案根据 面对索赔,供电公司并不认可。该公司认为,起火跟供电公司没有关系,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不能作为断案依据。 该公司称,案涉现场是因为李先生夫妇的厂房电线短路起火而导致电表电箱爆炸,而非如认定书所言“三相电表电箱发生爆炸引起厂房电线短路产生火灾”。假设是电表电箱爆炸起火在先,那线路的进线出线会烧毁,但进户线中间段无燃烧痕迹;通过电力用户信息采集系统得知,李先生夫妇当天用电电压也无异常,说明火灾并非电压异常引起;案涉电表箱离厂房有数百米远,且经过多处民宅,线路中间并没有火灾烧焦等痕迹。因此,火灾并非由电表箱爆炸引起。 该公司还认为,南安市公安消防大队在现场认定过程中没有向供电公司了解情况,也没有把认定书送达给供电公司,不符合合法程序且认定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火灾的依据。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产权分界点至起火处属于李先生夫妇的产权范围内,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一审 未维护好线路 用户自身存在过错 查清起火点及起火原因,成了该案关键。 法院根据供电公司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的起火点及起火原因进行鉴定。 经鉴定,此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该家具厂内西南部,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性;确认家具厂内铜导线发生电热故障引发火灾,进而导致李先生家古厝外墙上电表箱起火。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结果显示,火灾原因为家具厂内西南部铜导线发生电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同时该电气故障造成电表箱一侧电流异常增大,上级空气开关未能断电保护,导致电表接线端子处线路再次发生电热故障引燃电表箱内可燃物起火。 日前,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法院认为,该案系因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 案涉供电设施分界点至家具厂的供电线路的产权归属用户李先生夫妇,不属于供电公司运营维护管理范围。因此,他们没有维护好自家产权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因供电线路铜导线发生电热故障引发火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李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郭德芳) 来源:泉州晚报

FD04602 | 2020_640_南安家具厂失火诉供电公司败诉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南安家具厂失火诉供电公司败诉案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李先生夫妇(家具厂主)、某供电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家具厂内铜导线电热故障起火并引燃电表箱,产权属用户自担维护义务,判驳回对供电公司诉求。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893294302936433165/ 南安:家具厂失火 老板向电力索赔败诉 家具厂失火 老板向电力索赔败诉 法院:用户未维护好产权范围内的供电线路,自身存在过错 家具厂失火,作为老板的李先生损失惨重。那么,什么原因导致火灾?李先生认为,火灾与供电部门 对线路缺少维护检修有关,于是要求南安供电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李先生没有维护好自家产权 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日前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 大火烧了家具厂 老板索赔80多万元 李先生和爱人张女士的家具厂开在南安市柳城街道某村。去年4月29日早上,家具厂失火。消防部门迅 速赶往现场救援,但因火势较猛,又是一些木材,等火扑灭了,家具厂已经受损严重。 看着多年的财产付之一炬,李先生夫妇很不是滋味,他们认为,火灾是因为供电部门对线路缺少维护 引起的。他们在起诉中称,2012年,因家具厂机器设备需要使用三相电力,他向国网南安市供电公司 (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动力线并交纳了有关费用。该电表箱内电气元器件由供电公司提供并 装配,安装在李先生夫妇家外墙上,由于电表箱离家具厂尚有一段距离,再从电表箱引线到家具厂使 用。 李先生夫妇提供了一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作为证据,该认定书由南安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 消防认定起火点是家具厂西南面卷帘门墙上电气线路,起火原因系李先生夫妇古厝外墙上三相电表箱 发生爆炸引起厂房电线短路继而导致着火。李先生夫妇认为,其与供电公司之间成立供用电合同关系 ,火灾系供电公司没有依法对电力设备进行必要维护检修所致。他们将供电公司起诉到南安市人民法 院,要求赔偿81.18万元。 被告 起火原因认定错误 不能作为断案根据 面对索赔,供电公司并不认可。该公司认为,起火跟供电公司没有关系,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 简易调查认定书》不能作为断案依据。 该公司称,案涉现场是因为李先生夫妇的厂房电线短路起火而导致电表电箱爆炸,而非如认定书所言 “三相电表电箱发生爆炸引起厂房电线短路产生火灾”。假设是电表电箱爆炸起火在先,那线路的进 线出线会烧毁,但进户线中间段无燃烧痕迹;通过电力用户信息采集系统得知,李先生夫妇当天用电 电压也无异常,说明火灾并非电压异常引起;案涉电表箱离厂房有数百米远,且经过多处民宅,线路 中间并没有火灾烧焦等痕迹。因此,火灾并非由电表箱爆炸引起。 该公司还认为,南安市公安消防大队在现场认定过程中没有向供电公司了解情况,也没有把认定书送 达给供电公司,不符合合法程序且认定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火灾的依据。此外,根据 双方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产权分界点至起火处属于李先生夫妇的产权范围内,应该由其承担

责任。 一审 未维护好线路 用户自身存在过错 查清起火点及起火原因,成了该案关键。 法院根据供电公司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的起火点及起火原因进行鉴定。 经鉴定,此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该家具厂内西南部,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性;确认家具厂内铜导线 发生电热故障引发火灾,进而导致李先生家古厝外墙上电表箱起火。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结果显示, 火灾原因为家具厂内西南部铜导线发生电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同时该电气故障造成电表箱一 侧电流异常增大,上级空气开关未能断电保护,导致电表接线端子处线路再次发生电热故障引燃电表 箱内可燃物起火。 日前,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法院认为,该案系因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 案涉供电 设施分界点至家具厂的供电线路的产权归属用户李先生夫妇,不属于供电公司运营维护管理范围。因 此,他们没有维护好自家产权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因供电线路铜导线发生电热故障引发火灾,对事故 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李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郭德芳) 来源:泉州晚报

FD04603 | 2020_891_北京朝阳楼道堆放杂物遗留火种烧伤邻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北京朝阳楼道堆放杂物遗留火种烧伤邻居案

正文

很多人认为在楼道堆放杂物是小事 可一旦发生意外 造成的财产损失将难以计数 甚至还会危及他人生命 案情回顾 王大伯退休后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打算卖废品贴补家用。该小区是个老旧小区,楼梯是唯一的上下楼通道。2020年1月27日晚间,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邻居小瑞想要下楼逃生,却被老王堆放的杂物挡住了唯一的逃生出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大伯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大伯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大伯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王大伯赔偿不了的,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公共楼道是楼房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无权擅自堆放杂物。如因楼道堆放杂物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应当由直接责任人、擅自堆放杂物者和物业公司或楼道的管理者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部门还可以对占用者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经消防部门通知仍拒不改正,并因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消防、苏州普法 编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新媒体团队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原标题:《以案说法 | 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被判赔633万元!》

FD04604 | 2020_891_北京朝阳楼道堆放杂物遗留火种烧伤邻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北京朝阳楼道堆放杂物遗留火种烧伤邻居案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某(堆放杂物居民)、物业公司、小瑞(受害邻居) 裁判结果摘要:楼道堆放杂物遇遗留火种起火致邻居严重烧伤,判王某某担70%赔443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补 充赔偿责任。 来源: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5792843 很多人认为在楼道堆放杂物是小事 可一旦发生意外 造成的财产损失将难以计数 甚至还会危及他人生命 案情回顾 王大伯退休后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 内,打算卖废品贴补家用。该小区是个老旧小区,楼梯是唯一的上下楼通道。2020年1月27日晚 间,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邻居小瑞想要下楼逃生,却被老王堆放的杂物挡住了唯 一的逃生出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因就赔偿事宜无法 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大伯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 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 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大伯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 应的责任;至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大伯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 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王大伯赔偿不了的,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 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 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 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 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公共楼道是 楼房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无权擅自堆放杂物。如因楼道堆放杂物引发重大安全 事故,应当由直接责任人、擅自堆放杂物者和物业公司或楼道的管理者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部门还可以对占用者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经消防部门通知仍拒不改正,并因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有 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消防、苏州普法 编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新媒体团队 点分享 点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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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605 | 2020_911_厂房空调安装不当火灾.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厂房空调安装不当火灾

正文

中国法院网讯(沈旭)企业将一部分厂房及宿舍楼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但谁料由于空调安装不当引发了火灾,造成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究竟谁该为这场火灾负责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9年11月1日,原告某姿公司与蔡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部分厂房租给蔡某与张某二人实际经营的某莎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之后又将宿舍楼租给蔡某用于安置员工。 2020年8月6日晚,位于某姿公司厂房底层西南角、供宿舍楼使用的配电箱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导致某姿公司的三层厂房、宿舍楼的设备、货物等遭受不同程度损毁。某姿公司与另一家某絮公司属于共同生产经营,被烧毁的财产属于两公司共有。两公司认为是蔡某擅自安装空调,并且安装空调时违反有关电气装置规程和安全规定,导致线路过载引起火灾,故向通州法院起诉蔡某及某莎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相持不下,尤其是对侵权过错认定、损失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为了作出公正判决,承办法官王蓓蓓将问题各个击破、将事实一一查明。 王蓓蓓邀请专家多次前往案涉现场进行勘查,确认火灾原因。经查明,由某姿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配电箱线路安装瑕疵、电气线路安全保护装置不全且未起到保护作用、配电箱环境管理不善、未落实电工巡查制度等瑕疵。而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在未查看相关电气线路的安全载流量的情况下,违反电气线路安装规范,将九台空调接入一相电源,导致电气线路超负荷。两者相结合,导致了火灾的发生。综合考量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酌情认定由承租方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财产均有不同程度的损毁,为了精确厘清、认定各自的损失,王蓓蓓仔细查看了评估报告、认真审核了当事人提供的税票、货物往来单据、往来款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及案件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了原告的财产损失为447万余元,结合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莎公司赔偿268万余元。

FD04606 | 2020_应急管理部公布2020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81.cn).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应急管理部公布2020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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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布2020年全国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各十大典型案例

2021-01-04 20:50:56 0

2020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历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应急管理工作面临重大风险挑战、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忠实践行“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训词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危急时刻逆向而行、勇往直前,抗疫情、战洪水、化危机,始终奋战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有效应对了一系列重特大灾害事故。在各级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和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历年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最少、自然灾害因灾死亡人数最少的成效。

日前,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对2020年各类突发灾害事故案例进行梳理,公布了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各十大典型案例,认真总结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的成功经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提升全社会应急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2020年全国应急救援十大典型案例

1.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居民楼火灾扑救

2020年1月1日16时55分,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A4幢居民楼(共30层)2层阳台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30层阳台并窜至部分居民室内,造成多人被困。火情发生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处置工作。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迅速调派42辆消防车、250余名指战员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确定“灭救同步”的作战方案,采取“分区攻坚,逐户清理”的措施,组织攻坚力量全力搜救疏散被困群众,全力堵截火势蔓延扩大,明火于1月1日20时许被扑灭。经过全力扑救,安全营救被困群众68人、疏散200余人,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主要经验

按照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编成,精准调派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业队到场处置。首战力量到场迅速,充分利用建筑内部固定消防设施,第一时间组织攻坚力量深入建筑内部救人灭火。采取“内攻近战、内外结合、上下合击、逐层消灭”的战术措施,分层疏散被困群众,有效控制火势蔓延。

2.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交车站路面塌陷救援

2020年1月13日17时24分许,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红十字医院公交车站一辆17路公交车进站上下乘客时,路面突然塌陷,致使公交车和车站部分人员坠落。公交车在下坠过程中砸断地下自来水供水管,水流冲击导致塌陷区快速下陷,造成二次塌陷,又有部分人员坠落。当地迅速调集应急、消防、公安、城管、交通、人防、矿山救援队等专兼职救援力量1000余人进行救援。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调派27辆消防车、129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利用生命探测仪搜寻、热成像定位、无人机侦察等装备器材搜寻被困人员,采取稳固支撑与开辟救援空间、人工搜寻与工程清障、持续搜救与交替换防相结合的方式,全力搜救被困人员。经过88小时不间断搜救,共营救被困人员22人,找到9名遇难者遗体。

主要经验

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第一时间成立了现场应急管理处置组,多部门协同,对事故区域采取停气停水停电措施,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调用不同类型救援队伍协同作战,并得到了社会各公益团队志愿者的支援,救援过程科学有力有序。

3.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事故救援

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造成71人被困。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派出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福建省、泉州市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中交集团、地方专业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共计118支队伍、5176人参与抢险救援。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调派10个支队的重、轻型救援队1086名指战员,携带生命探测仪、搜救犬以及特种救援装备到场处置。救援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反复侦查,确定被困人员方位,按照“由表及里、先易后难”的顺序,合理使用破拆、撑顶、剪切等方式破拆建筑构件,多点作业、逐步推进,全力搜寻营救被困人员。卫健部门调派56名专家赶赴泉州支援伤员救治,并在事故现场设立医疗救治点,调配125名医务人员、20部救护车驻守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医疗处置、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经过112小时的艰苦奋战,成功将71名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其中42人生还。

主要经验

迅速启动重大灾害事故响应机制,第一时间成建制、模块化调集消防救援专业力量到场实施救援。通过“以房找人、以人找人、以物找人”等方法迅速定位,采取“纵横结合、两侧并进”掘进方法,开展地毯式搜寻。针对被埋压人员不同区域位置,采取“搜救犬和生命探测仪交叉搜寻定位、工程机械逐层剥离表层构件”的战术措施,发挥专业装备优势。公安、住建、卫健、疾控、电力、通信和武警部队等部门协同配合,为现场救援行动提供有力保障。

4.湖南省郴州市列车脱轨侧翻事故救援

2020年3月30日11时40分,受连日降雨影响,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境内京广线马田墟至栖凤渡站下行K1855+778处发生塌方,T179次(济南-广州)旅客列车行驶至该处时撞上滑塌体脱轨。机车及机后第1至8位车辆脱轨,其中机后第1位脱轨颠覆起火。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应急管理部、国铁集团等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地迅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147名指战员、28辆消防车和铁路救援力量到场处置。救援人员成立2个灭火攻坚组、4个破拆救人组,迅速出枪灭火,及时疏散抢救人员,对每节车厢进行三轮搜救。经过全力奋战,搜救和疏散128名人员,妥善转运525名旅客,明火于3月30日13时50分被扑灭,铁路于3月31日9时48分恢复运行。

主要经验

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第一时间调集联动部门赶往现场处置。针对现场火势发展和人员被困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救人、破拆和灭火行动,全力营救被困人员,有效扑灭火灾。各救援力量按照救人控火、伤员救治、铁路排险等重点救援任务,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提高了综合救援能力。

5.山西省大同市同煤集团塔山煤矿冒顶事故救援

2020年4月14日14时45分,山西省大同市同煤集团塔山煤矿井下2205巷距工作面30米处发生冒顶事故,掘进工作面当班13人,8人安全升井,5人被困。事故发生后,救援处置工作立即展开,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大同队105人及其他专业力量投入救援。经过近30小时不间断全力施救,5名被困人员于4月15日20时35分全部安全升井。

主要经验

坚持科学决策、安全救援,冒落区外围区域采取了锁口支护、液压支护等有效措施控制冒落区域扩大,为成功救援提供了安全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现场打钻孔与被困人员进行联系,从心理上和身体上保证被困人员健康状况良好。坚持科技支撑、综合施策,合理运用新技术实施救援,利用高分子材料马丽散对通道上方的煤岩进行了有效固化,确保了救援通道的安全。

6.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森林火灾扑救

2020年4月14日17时35分,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尼西村附近发生森林火灾,林内腐殖质达10至20厘米,极易燃烧,严重威胁附近村庄和民用炸药库安全。火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持续调度指导灭火工作,并紧急调派西藏森林消防总队400人赴火场参加扑救。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前线指挥部认真研判分析火场态势,实施扑打清理和开设隔离带相结合的战术,采取“控线、灭点、清中间”的战法迅速控制火势,综合利用以水灭火、人工作业等多种技术手段打歼灭战,跟进开展余火清理,强化后勤保障。扑打火线14公里,清理烟点6400余处、站杆倒木3900余根,开设防火隔离带3.5公里,实施了两次人工增雨。经过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当地武警官兵、民兵和地方干部群众等2000余人历时4昼夜持续扑救,明火于4月18日17时全部扑灭,受威胁的389名群众全部安全转移,所有民爆物品全部安全转运。

主要经验

快速响应靠前指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森林消防指战员第一时间奔赴火场。前方指挥部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森林消防队伍在消防救援队伍、武警等力量协同配合下,融合运用多种战法,泵车结合、以水灭火,打隔结合、重点封控,成功将明火扑灭。预警及时安全托底,火场风力风向变化无常,灭火安全员第一时间发出险情预警,一线指挥员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组织人员快速转移至预设安全区域成功避险,确保了人身安全。

7.沈海高速浙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救援

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沈海高速浙江台州温岭出口处,一辆载有25.36吨液化石油气、由宁波开往温州的槽罐车发生爆炸,爆炸波及范围半径约400至500米,造成一栋民房局部和两处厂房倒塌,600余间房屋和多辆汽车受损,多人伤亡并有人员在事故中失联。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集7支重型救援队、3支轻型救援队,共100辆消防车、547名指战员,携带专业搜救设备和6头搜救犬开展搜救。浙江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调动中交集团90余人、挖掘机4台投入救援。现场救援共投入大型抢险救援设备30多台(套),出动各类救援车辆151辆、医疗救护车38辆、参与救援人员2600多人次。面对事故现场二次坍塌、二次爆炸等次生灾害叠加的风险,救援人员将爆炸现场划分为坍塌厂房区、受损居民区和槽罐车撕裂抛洒区,实施交叉轮流搜救。经过38个小时的全力搜救,事故中175名伤员全部获救,所有失联人员全部找到并确认身份。

主要经验

按照应急预案一次性调足重、轻型搜救编队和专业装备到场开展救援,集中力量打通救援通道。针对失联人数确定难、人员深度埋压定位难的实际,协调公安等部门全方位搜集受灾区域人口户籍、手机信号、人物特征、亲属关联等有效数据信息,确定被困群众人数和被埋压区域。救援力量抢时间、抓战机,昼夜不歇、协同配合,为营救人员赢得了宝贵时间。

8.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姜唐湖蓄洪区戴家湖涵闸重大险情处置

2020年7月26日9时57分,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姜唐湖行蓄洪区戴家湖涵闸因闸门破损导致洪水外溢,严重威胁戴家湖内8000余名群众生命安全。险情发生后,国家防总立即派出应急管理部、水利部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紧急赶赴现场协助抢险救援,并持续跟踪调度、强化协调。安徽省、阜阳市立即组织戴家湖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共出动解放军、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中国铁建、中国电建、中国能建、干部群众等抢险人员3487人,以及挖掘机95台、推土机58台、自卸车96台,采取封堵涵闸出水口、构筑“养水盆”、填筑防洪闸侧月牙堤等应急处置措施,全面开展抢险救援。经过持续6天的紧急抢险,涵闸于8月1日上午彻底封堵,安全转移8476名受威胁群众,成功解除了险情。

主要经验

各救援力量模块化调派、成建制集结,快速响应投入战斗。针对受灾群众点多面广、水流复杂的实际,采取舟艇编队行进和无人机空中侦察相结合的方式,全力营救疏散被困人员。整合人员装备,设置排险、清灌、除草、清理、安全等作战小组,梯次作战、立体推进,及时清除堤坝灌木草丛。充分发挥卫星便携站、单兵图传、动中通移动指挥车等侦察、通信作用,确保科学精准救援。

9.山西省临汾市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救援

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许,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造成数十人被困。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立即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山西省、临汾市迅速组织应急、消防、公安、卫健、人武及相关救援人员900余人,出动大型救援装备车辆20余辆、救护车15辆,全力搜救被困人员。经过18个小时持续救援,先后从废墟中搜救出57名被困人员,其中28人生还。

主要经验

联勤联动响应迅速,第一时间调集各有关力量到场实施救援。现场指挥部科学评估、精准施救,分阶段、分区域、分人员制定救援方案,采取搜救犬与仪器、人工与机械配合作业的搜救方式,全力营救被困人员。蓝天、天龙、晋煤救援队等多方社会力量协同救援,为救援行动提供有效的人员、技术和装备保障。

10.湖南省怀化市沪昆高速雪峰山隧道火灾扑救

2020年10月25日1时53分,沪昆高速湖南怀化境内雪峰山隧道K1376+600处,一辆装载电动自行车的半挂车起火,造成33辆车滞留,大量人员被困在隧道内。事故发生后,国家相关部门迅速部署事故抢险救援、人员疏散、风险防范等工作。湖南省、邵阳市立即组织应急、公安、交通等有关方面开展救援处置工作。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调派6个支队238名指战员,以及消防机器人、大功率水罐车、排烟车等56台(辆)专业设备现场处置,采取固移结合、排烟散热、梯次推进、分段灭火等战术措施进行救援,明火于10月25日18时23分被扑灭。经过全力抢险救援,营救疏散隧道内司乘人员65人。

主要经验

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一次性调派足够力量,第一时间疏散隧道内滞留人员,及时在隧道上风方向利用排烟车交替正压送风排烟,组成多个攻坚小组深入隧道内部分段实施灭火作业,为打通道路争取了时间。公安、高速集团、隧道管理、货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快速响应,协同配合,各司其职,提高了综合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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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607 | 2020_杨某、石某、吕某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杨某、石某、吕某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

正文

案例简介 杨某为河北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为该公司生产厂长;吕某为任丘市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8月18日,邢台市襄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邢台某医院病房大楼检查时,发现新更换的由河北某门业公司和任丘市某门业公司生产的乙级防火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襄都大队对该医院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由于制售的防火门涉案金额较大,襄都大队将杨某、石某、吕某涉嫌制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的有关线索移送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立案侦查。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河北某门业公司和任丘市某门业公司制售伪劣防火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河北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生产厂长石某,任丘市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吕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邢台某医院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襄都大队对邢台某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3965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毛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6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防火门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的消防产品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人民群众在避难、疏散过程中的生命安全。本案中,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防火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相当的现实火灾危险性,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单位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本案中涉及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任丘市为防火门产业聚集区,有防火门生产、配套企业二百余家,通过对制售伪劣消防产品企业的立案查处,有力地警示相关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破除侥幸心理,树牢诚信经营理念,绝不能走捷径、碰“红线”,只有向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高品质消防产品才是自身盈利的前提和基础。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韩甜雨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FD04608 | 2020_杨某、石某、吕某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杨某、石某、吕某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案 法院: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河北某门业公司杨某、石某,任丘某门业吕某 裁判结果摘要:制售伪劣乙级防火门,涉案金额较大,公安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80166f3bd7a46852 案例简介 杨某为河北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为该公司生产厂长;吕某为任丘市某门业公 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8月18日,邢台市襄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邢台某医院病房大楼检查时,发 现新更换的由河北某门业公司和任丘市某门业公司生产的乙级防火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襄都大 队对该医院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由于制售的防火门涉案金额较大,襄都大 队将杨某、石某、吕某涉嫌制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的有关线索移送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立案侦 查。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河北某门业公司和任丘市某门业公司制售伪劣防火门,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河北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生产厂长石某,任 丘市某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吕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邢台某医院使用不 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襄都大队对邢台某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39650 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毛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6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防火门是人 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的消防产品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人民群众在避难、疏 散过程中的生命安全。本案中,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防火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相 当的现实火灾危险性,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单位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问 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产生了 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本案中涉及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生产厂家所 在地任丘市为防火门产业聚集区,有防火门生产、配套企业二百余家,通过对制售伪劣消防产品 企业的立案查处,有力地警示相关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破除侥幸心理,树 牢诚信经营理念,绝不能走捷径、碰“红线”,只有向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高品质消防产品才是 自身盈利的前提和基础。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韩甜雨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FD04609 | 2021_1254_邓某、康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邓某、康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

正文

扫墓祭祀 是缅怀先人、寄托追思的传统 然而 在祭祀过程中 采取放鞭炮或者烧纸钱的方式 可能会引发火灾 带来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8日,邓某和儿子康某来到吉安县某村的祖坟上祭祖。祭祀期间,邓某用康某携带的打火机在祖坟旁边烧纸钱放鞭炮,将墓地旁边的杂草、芦苇引燃,虽经俩人用树枝灭火,但火势仍迅速蔓延,将废品收购站旁边的房屋、塑料废品、加工的半成品塑料及设备烧毁。经鉴定,火灾造成厂房、存货、机械设备等直接财产损失共计691099元。 法院审理 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因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邓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火灾造成晏某存货损失564197元、机械设备损失31702元,共计595899元。该损失主要是邓某的过失犯罪行为所造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康某明知邓某野外用火,仍予以提供火源,对火灾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过错责任大小,本院确定被告人邓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康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被火灾烧毁的房屋不属于原告晏某所有,晏某无权主张赔偿权利,故对晏某要求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经济损失476719.2元;判处被告人康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经济损失119179.8元。 法官提醒 扫墓祭祖,重在心意 燃放鞭炮、焚烧纸钱的祭祀旧俗 不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还会带来了火灾隐患 请大家通过网络祭扫、鲜花祭奠 等方式来寄托哀思 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FD04610 | 2021_1254_邓某、康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邓某、康某失火附带民事诉讼案 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附带民事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邓某、康某与晏某(附带民诉原告) 裁判结果摘要:祭祖烧纸引燃废品站,判赔晏某经济损失59万余元 来源:https://lh.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12/id/7082019.shtml 扫墓祭祀 是缅怀先人、寄托追思的传统 然而 在祭祀过程中 采取放鞭炮或者烧纸钱的方式 可能会引发火灾 带来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8日,邓某和儿子康某来到吉安县某村的祖 坟上祭祖。祭祀期间,邓某用康某携带的打火机在祖坟旁边烧纸钱放鞭炮,将墓地旁边的杂草、 芦苇引燃,虽经俩人用树枝灭火,但火势仍迅速蔓延,将废品收购站旁边的房屋、塑料废品、加 工的半成品塑料及设备烧毁。经鉴定,火灾造成厂房、存货、机械设备等直接财产损失共计6910 99元。 法院审理 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因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 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邓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 轻处罚。火灾造成晏某存货损失564197元、机械设备损失31702元,共计595899元。该损失主要是 邓某的过失犯罪行为所造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康某明知邓某野外用火,仍予以提供火源,对 火灾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过错责任大小,本院确定被告人邓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康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被火灾烧毁的房屋不属于原告晏某所有,晏某无权主张赔偿权利, 故对晏某要求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失火罪,判处 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经济损失476719.2元;判处被 告人康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经济损失119179.8元。 法官提醒 扫墓祭祖,重在心意 燃放鞭炮、焚烧纸钱的祭祀旧俗 不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还会带来了火灾隐患 请大家通过网络祭扫、鲜花祭奠 等方式来寄托哀思 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FD04611 | 2021_1399_太仓沈某家财险赔款协议反悔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太仓沈某家财险赔款协议反悔案

正文

发生火灾事故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赔款金额,过后被保险人却认为保险公司赔“少”了,这种情况能否请求撤销?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21年3月4日,沈某家中发生火灾,其所在村为村民投保了《家庭财产完全保障计划保险单》保险,保险条款包含火灾,而案涉火灾发生时间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沈某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安排人员查勘现场,并制作损失物品清单,沈某在清单上签字。2021年4月23日,保险公司出具《非车险案件处理单》,沈某及其女儿签字确认损失清单中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情况、金额等折损情况。2022年12月1日,沈某签署《赔款确认书》,确认因2021年3月4日的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8.1万元并且沈某承诺在上述赔款付到后,即行免除保险公司对火灾事故及其损失的一切责任、义务等。在保险公司赔偿了沈某8.1万元之后,沈某却认为保险公司赔少了,于202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赔款确认书》。 庭审中,原告沈某认为因其自身文化水平低,对于《赔款确认书》法律效力不清楚,且《赔款确认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签订《赔款确认书》时其认为火灾给其房屋造成的损失起码有25万元,但是考虑到物业应该也会赔偿给他,所以他才签署了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的《赔款确认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系在依据价格信息及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的定损金额,其合法有效,且已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沈某在签署《赔款确认书》时对房屋毁损的价值有直观的认识,之后基于自身多方面原因的考量,与保险公司之间协商确定了赔款金额,并在《非车险案件处理单》上签字确认,现并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存在故意利用原告沈某缺乏判断能力而减少赔款金额等行为,故不符合适用显失公平予以撤销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赔款确认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签订和履行赔偿协议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无故反悔或拒绝履行。签订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因反悔而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签订赔偿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FD04612 | 2021_1399_太仓沈某家财险赔款协议反悔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太仓沈某家财险赔款协议反悔案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沈某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家财险火灾赔8.1万后反悔诉请撤销确认书;法院认为无显失公平驳回。 来源:https://jsfzb.xhby.net/pad/con/202411/22/content_1392306.html 发生火灾事故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赔款金额,过后被保 险人却认为保险公司赔“少”了,这种情况能否请求撤销?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 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21年3月4日,沈某家中发生火灾,其所在村为村民投保了《家庭 财产完全保障计划保险单》保险,保险条款包含火灾,而案涉火灾发生时间也在保险期间内,因 此,沈某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安排人员查勘现场,并制作损失物品清 单,沈某在清单上签字。2021年4月23日,保险公司出具《非车险案件处理单》,沈某及其女儿 签字确认损失清单中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情况、金额等折损情况。2022年12月1日,沈某签署 《赔款确认书》,确认因2021年3月4日的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8.1万元并且沈某承诺在上述赔款 付到后,即行免除保险公司对火灾事故及其损失的一切责任、义务等。在保险公司赔偿了沈某8. 1万元之后,沈某却认为保险公司赔少了,于202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 《赔款确认书》。 庭审中,原告沈某认为因其自身文化水平低,对于《赔款确认书》法律效力 不清楚,且《赔款确认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签订《赔款确认书》时其认为火灾给其房屋造 成的损失起码有25万元,但是考虑到物业应该也会赔偿给他,所以他才签署了协议。被告保险公 司辩称,双方签署的《赔款确认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系在依据价格信息及市场询价的基 础上,双方协商确定的定损金额,其合法有效,且已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沈某在签 署《赔款确认书》时对房屋毁损的价值有直观的认识,之后基于自身多方面原因的考量,与保险 公司之间协商确定了赔款金额,并在《非车险案件处理单》上签字确认,现并无证据证明保险公 司存在故意利用原告沈某缺乏判断能力而减少赔款金额等行为,故不符合适用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恪守《 赔款确认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诚实 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的 行为。在签订和履行赔偿协议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 务,不得无故反悔或拒绝履行。签订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因反悔而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如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签订赔偿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其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FD04613 | 2021_1442_上海金融法院消防保证条款财险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上海金融法院消防保证条款财险案

正文

5月9日上午,在2024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暨司法服务保障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情况发布会(👈 点击查看详情)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4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聚焦保险合同效力认定等规则,现将本次十大案例予以分享。 案例目录 / 案例1 / 财产保险合同中“消防保证条款”的 性质及法律后果 ——甲物流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应先考量保险赔付先决条件是否成就,再考量造成事故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条款抑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之风险,如若保险赔付先决条件不成就,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投保人违反“消防保证条款”所约定的先决条件,超出了保险公司承保时对于保险标的风险范围的合理预期,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否则将有悖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事实 甲物流公司系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其租赁丁戊类厂房实际用作丙类仓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规定分类],且未办理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甲物流公司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为仓储物等投保财产一切险,乙保险公司向甲物流公司签发财产一切险保险单,所附“附加条款”载明之“消防保证条款”约定: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件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一)保险地址内由被保险人占用、使用的建筑物报经当地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符合法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有有效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二)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按要求定期检查,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案涉仓库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造成甲物流公司仓储货物及相关财产的重大损失,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物流公司“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甲物流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理赔,乙保险公司以甲物流公司违反“消防保证条款”为由拒赔,遂涉诉。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甲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甲物流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首先,对于“消防保证条款”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条款的问题。第一,除外责任条款性质上类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案涉保险单所附《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在主险条款中专门设置了“责任免除”一节,案涉“消防保证条款”并未列明其中,而系通过“附加条款”以单独列明的方式作出约定,故以保险条款之体系解释论,该“消防保证条款”有别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第二,除外责任条款与保险责任条款均系针对特定风险所作约定,以纳入风险或排除风险的方式,共同限定承保风险范围。而案涉“消防保证条款”采用“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负责赔偿”的措辞,系针对保险赔付先决条件作出约定,并非针对特定风险,故以保险条款之文义解释论,“消防保证条款”亦有别于除外责任条款。第三,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按照案涉保单的体系化理解,应先考量“消防保证条款”约定的保险赔付先决条件是否成就,再考量造成事故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条款抑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之风险。如若保险赔付先决条件不成就,则保险人即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无需再考量除外责任条款之列明风险。综上可见,案涉“消防保证条款”区别于除外责任条款及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人提示说明规则。 其次,《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亦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甲物流公司作为大型物流仓储企业,理应审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然其租赁厂房却实际用作仓库,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消防保证条款”之情形下若仍能获得保险赔付,将有悖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综上,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裁判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合同“消防保证条款”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法院基于合同体系解释、文义解释规则,认定案涉“消防保证条款”系针对保险赔付先决条件所作约定,不属于除外责任条款范畴,且未加重投保人消防责任,故不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人提示说明规则。法院还进一步厘清了保险理赔时“消防保证条款”与保险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的适用顺位,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另外,实务中物流仓储企业租赁非仓库类型、用途的建筑物用于仓储的情况并不鲜见,存在安全隐患。法院的认定既能激活“消防保证条款”固有的火灾风险防范作用,亦可督促企业审慎履行《消防法》《保险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积极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类似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 案例2 / 期货交易所对实物交割阶段交割库货损 是否担责的司法认定 ——甲公司诉乙期货交易所、丙仓库期货实物交割纠纷案 根据期货交易行业惯例、自律规则及交易规则,在实物交收阶段,期货交易所为仓库的交货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责任的承担受到异议期限的限制。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即应视为无异议,期货交易所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9月17日,甲公司通过实物交割取得铝品种标准仓单274张。其中,有93张标准仓单项下的铝锭存储于丙仓库处。丙仓库系乙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铝期货交割库。 2021年10月15日,乙期货交易所对丙仓库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10月17日,乙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甲公司发送《中铝国贸仓单情况》表格,告知经现场盘点,甲公司存储于丙仓库内29张仓单项下的铝锭货物灭失。2021年10月18日,乙期货交易所冻结了上述仓单。 2021年10月29日,乙期货交易所向甲公司发出《关于丙仓库风险事件受影响情况之告知书》:“……经我所现场检查小组于2021年10月15日对丙仓库进行盘点,贵司持有的共计29张标准仓单项下货物灭失……请贵司与丙仓库确认货物灭失情况,并与丙仓库协商货物灭失赔偿事宜……” 2021年10月15日,甲公司通过实物交割卖出电解铝标准仓单208张。三日后,上述标准仓单完成交割,其中包括存储于丙仓库的64张标准仓单项下的铝锭。 同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仓库发送《关于交割库无法交付电解铝标准仓单项下实物的索赔函》,要求丙仓库承担赔偿责任,该函亦抄送了乙期货交易所。因丙仓库未予赔付,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仓库赔偿货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乙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丙仓库赔偿甲公司损失17127652.51元;二、乙期货交易所对丙仓库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丙仓库追偿。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乙期货交易所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交割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库追偿。期货交易所《乙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第八条则对期限作出详细规定:实物交割完成后,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对上述司法解释和自律规则,需结合期货交割的两个阶段来加以理解。一是交割日前的期货清算阶段,二是交割日后的实物交收阶段。案涉违约行为发生在第二阶段,即实物交收阶段。根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实物交收阶段,期货交易所不再是中央对手方,而处于一般担保的地位,承担责任的位次在交割库之后。如交割库未能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交割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割库赔付不能时,再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而且,根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买方投资者要在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否则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基于《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所产生的责任是“一般担保人”的责任,是由于期货交易所的特殊法律地位和自律规则所产生的“保证合约履行责任”。 第二,因甲公司所从事的案涉期货交易系在乙期货交易所平台进行,所以参与该笔期货交易的各方应当自觉遵守乙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根据《交割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在2021年10月15日前提出异议,否则应当视为其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无异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异议期限的目的在于限缩期货交易所的连带责任,如要求期货交易所无期限对仓库的交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有违公平。作为买方的甲公司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若其在异议期间内就交割商品质量、数量向乙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且属实的,请求乙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此产生。 第三,关于乙期货交易所的检查可否豁免甲公司提出异议。期货交易所根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所承担的责任,是为仓库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的担保。担保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非典型担保中,如合同约定债权人应在特定期限内或采用特定方式提出索赔要求或异议,该约定又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债权人应按约主张权利,逾期提出的,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包括对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乙期货交易所于2021年10月15日对丙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系基于其履行对交割库的监督管理之责,该现场检查时间节点的偶尔重合并不能作为本案中判断是否豁免甲公司异议期核验货物义务以及乙期货交易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性因素。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进行自律管理,既是交易所的权利,也是交易所的义务,但这并非交易所对交割库所有不当行为对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是在实物交收阶段,交易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应有所限制。故甲公司欲向乙期货交易所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应由其举证证明其就案涉仓单灭失在异议期前向乙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申请。在举证不能情形下,甲公司要求乙期货交易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为实物交割组织者,期货交易所负责选定交割库、指定交割规则、履行监管职责,对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进行自律管理。本案明确了实物交收阶段,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产生的货损是否承担责任,应以仓单持有人是否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为前提,不因异议期内期货交易所已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而豁免仓单持有人核验货物的义务。如期货交易所因积极开展对交割库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反而担责,则不仅豁免了甲公司所应在期内提出异议的义务,更不适当地加重了期货交易所的负担,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二审法院所确立的原则,会促使期货投资者积极根据交易规则履行检验货物、提出异议的义务,并确保期货交易所不因积极履行监管义务反而蒙受不利。 / 案例3 / RQDII认购可交换债券 不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 《放债人条例》规制的“放债交易” ——甲信托公司诉肖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制的对象为“放债人”及“放债交易”,旨在为对付过高的贷款利率及敲诈性的贷款规定而提供保障及济助。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通过募集境内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可交换债券,最终未选择行使交换权而要求发行人履行赎回义务的,该投资行为不构成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制的“放债交易”,该可交换债券认购主体亦不属于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制的“放债人”。 2015年9月,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乙公司为发行以其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航某控股”股票作为可交换标的资产的公司债券,以契据方式订立了《文据》,约定如下:年利率为11%,利息从发行日开始计算,若出现提前赎回或换股,利息将计算至赎回日或交换日;若发生未能支付到期债券本息等违约事件,债券持有人可要求就其持有的债券即时赎回;违约事件发生时,赎回价格指债券在该情况发生而应被赎回时的价格,即债券本金加上持票期间按20%年化复利率计算的累计利息,再减去该持票期间按11%年利率计算的已支付利息。 同日,原告甲信托公司(作为“某境外市场投资5号系列3-5期RQDII单一资金信托”的受托人)认购上述可交换债券,并与被告肖某签订了《保证及赔偿书》,约定肖某向甲信托公司承诺当任何担保方未支付任何债券文件项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到期款项时,一经要求,肖某应立即向甲信托公司支付该款项如同其为主义务人;如果肖某在到期日未支付其在本保证书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利息应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计算。乙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持有的2700万股股票为标的与甲信托公司签订了《股票抵押协议》。 之后,乙公司未依约向甲信托公司支付债券利息,构成违约。2016年10月,甲信托公司发出《关于可交换债券违约处理的通知》,要求乙公司及肖某履行赎回义务,支付应付未付利息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2020年9月,甲信托公司又发出《赎回通知》。因乙公司及肖某始终未履行义务,故甲信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肖某向甲信托公司支付债券赎回价款48694712.54元及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利息(以赎回价款48694712.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以及赔偿律师费200000元。 肖某主张甲信托公司认购可交换债券,最终又未行使交换权,该行为属于香港《放债人条例》项下的放债行为,甲信托公司未领有香港放债人牌照,根据该条例第23条规定,甲信托公司无权向肖某主张本案债权。即便甲信托公司有权追讨债权,按年利率20%计收赎回利息以及保证违约利息均涉及惩罚性条款,不应予以适用。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肖某应向甲信托公司支付46076142.51元;二、肖某应向甲信托公司支付以46076142.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肖某应向甲信托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案涉交易是否受《放债人条例规制》以及甲信托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0%计收债券赎回利息和保证金违约利息是否合法。第一,《放债人条例》在首部即明确,“本条例旨在对放债人及放债交易的管制和规管、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的委任、以及经营放债人业务的人领牌事宜订定条文;为对付过高的贷款利率及敲诈性的贷款规定而提供保障及济助;订定罪行及对与以上各项相关及附带引起的事宜订定条文。”故此,《放债人条例》规制的对象为“放债人”及“放债交易”。本案中,其一,案涉投资标的是非注册在香港的公司发行的境外可交换债券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在一定条件下其有权在未来以锁定价格将债券转为股票,亦可在综合考量目标股票的市场潜力、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后,选择不行使交换权而要求发行人履行赎回义务,故该等交易内容远非“放债交易”所能涵盖。其二,《放债人条例》附表1第2部“受豁免的贷款”第5条规定,“任何公司、商号或个别人士,而其日常业务基本上或主要并不涉及贷款者,在其通常业务运作中作出的贷款”。甲信托公司系持牌的非银金融机构,主营业务为信托而非贷款,即便将信托资金用于向特定主体的贷款,亦属于履行职责所需因通常业务运作而作出的贷款。故退一步而言,即便案涉交易被认定为放贷行为,亦属于上述第5条所豁免的范围。《放债人条例》附表1第2部“受豁免的贷款”第12条规定,“向用于缴足股本不少于港币100万元或相等款额的其他认可货币的公司作出的贷款”。本项豁免体现了《放债人条例》并不欲对合约各方在有能力获取独立法律意见情况下作出的真实商业决定作出限制。因此,无论乙公司所缴股本是否达到上述金额,从乙公司提供所持2700万股股票作为抵押物可知,乙公司具有一定的商业判断能力和谈判能力,并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在认定案涉交易是否可适用上述第12条予以豁免时,亦应立足于立法保护目的进行实质性考量。综上,甲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认购可交换债券的行为并不能视为向发行人提供放债,不应适用《放债人条例》对案涉交易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 第二,案涉交易作为具有融资属性的投资性交易,虽不属于《放债人条例》所规制的放债行为,但关于利率是否过高可参照《放债人条例》规定的利率标准。根据《放债人条例》,年息不超过48%的贷款依法受司法保护。案涉合约均未超过香港法下受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案涉《保证及赔偿书》同时融合保证合同和赔偿合同的特性。肖某在案涉债券2020年到期后始终未能按约清偿债券本息,故甲信托公司收取违约金更多的是用于填补自身债权迟迟未能实现导致的损失,主张的标准仍在合理限度内。故本案不存在触及肖某所称惩罚性条款而应被认定违约条款无效的情形。 本案系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境外证券投资引发的涉外金融纠纷,主要争议在于跨境机构投资者认购可交换债券后,选择要求发行人履行赎回义务的情况下,该交易行为及主张的相关利息和罚息是否受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制。本案在深入分析《放债人条例》立法要旨、适用范围以及豁免情形的基础上,明晰了香港法中的放债行为与案涉投融资交易行为之间的边界差异,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也为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同类境外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明确的预期。 / 案例4 / “双租赁”交易的第二层售后回租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应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甲投资公司诉乙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双租赁”模式系以两个融资租赁合同嵌套的方式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即第一出租人与第一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第一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再以承租人身份与第二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从而融入资金。在双层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始终由第一承租人占有并使用,第二出租人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后亦不得任意从第一承租人处收回或处分租赁物。综合考量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主体、租赁物风险的承担及租赁物担保功能的实现等因素,第二层售后回租合同并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应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2021年3月26日,案外人丙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乙融资租赁公司将其自有的办公楼、商业、酒店的用品、设备等租赁物转让给丙融资租赁公司,丙融资租赁公司应支付购买价款260000000元,丙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所有权后回租给乙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备案登记。 2021年3月30日乙融资租赁公司向丙融资租赁公司出具《收据》《租赁物所有权移转证明》《物件交接书》。 合同到期后,丙融资租赁公司与本案甲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补充协议项下债权及其相关从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甲投资公司。 另查明,乙融资租赁公司于2020年5月与案外人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租赁物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所附租赁物明细记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完全一致。截至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之日,上述《售后回租合同》未履行完毕。 甲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乙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27253135.96元及逾期利息;2.律师费40万元、保全责任保险费46800元;3.甲投资公司在第1、第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乙融资租赁公司向甲投资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5491197.6元、利息4937248.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二、乙融资租赁公司向甲投资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三、驳回甲投资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丙融资租赁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双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但售后回租与直租一样,亦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售后回租中,承租人为盘活资产,将自有设备出卖给出租人,从出租人处融入资金,同时通过回租取得设备的占有和使用权能,得以继续使用原资产;出租人则融出资金,取得设备所有权,但该种所有权通常仅具有担保性质,旨在为租金债权的清偿提供保障。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或处分租赁物。因此,从融物属性的角度,合法有效的售后回租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存在真实合法的租赁物。2.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且该所有权具备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3.承租人能够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 本案租赁物不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丙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收回租赁物并将其变价受偿的权利。乙融资租赁公司虽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从丁公司处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仅具备担保功能。在底层《售后回租合同》的租期内,双方均正常履约的情况下,乙融资租赁公司应保障承租人丁公司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不得任意收回租赁物,亦不得任意对租赁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换言之,乙融资租赁公司的所有权权能并不完整,欠缺任意处分权。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后,丙融资租赁公司虽从形式上继受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继受取得的特点决定了其受让的所有权范围不得大于乙融资租赁公司,即丙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取得的所有权亦不完整,同样欠缺任意处分权。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时,丙融资租赁公司明知案涉租赁物存在双层融资担保事实,仍与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可见其对租赁物是否能够发挥担保功能并不关心。 售后回租存在并被立法认可的意义在于:售后回租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使承租人能够持续占有、使用原先的自有设备,不会对现有业务造成实质影响,同时可解决承租人的现金流和融资需求。然而,本案售后回租并不符合上述目的及特点。本案系争租赁物为酒店及相关设施,乙融资租赁公司不从事该类业务,对租赁物本就不具备使用利益,只是因为与丁公司签订了底层《售后回租合同》,才取得了具有担保性质的前述租赁物的所有权。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后,乙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租赁物的目的仍不在于继续使用,而是借助在形式上真实存在的物,以售后回租为名,行借款之实。丙融资租赁公司对此亦属明知。 综上,案涉租赁物虽真实存在,但并非售后回租业务的适格标的,无法发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担保功能,乙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的目的亦不再继续使用,故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缺乏融物属性,依法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掩盖行为应被认定无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以售后回租为名进行资金融通,依法构成借款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与租赁、买卖、借贷、担保等传统民法制度相交错,加之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天然滞后性,一直以来对涉及多层融资租赁等新模式案件的处理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案正是因“双租赁”模式而产生的争议,与“转租赁”中承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进租赁物,然后再转租给他人不同,“双租赁”虽也存在两层融资租赁关系,但作为第一层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即是第二层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两层融资租赁关系中均不能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亦不能实现租赁物应有的担保功能。故第二层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从法律关系的特征入手,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分析,确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交易模式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 案例5 / 受托人违反公平分配义务的责任认定 ——余某诉甲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受托人公平分配义务是受托人信义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基金财产收益分配作出安排,但投资者之间的差异化处理应当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文件对基金收益进行符合信托目的的分配,平衡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如果由于受托人的不公平分配行为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应有的款项分配,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7年2月11日,余某与甲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认购由甲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的案涉基金A类基金份额,委托资金1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案涉基金的投资方向是主要受让乙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投资期限为18个月。另,《基金合同》约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根据案涉基金募集专户和托管专户的流水,案涉基金共募集资金119875000元,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4月21日,甲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托管专户陆续向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合计119875000元。案涉基金涉及投资者75人,其中A类份额投资者67人,总金额为88675000元;B类份额投资者8人,总金额31200000元。甲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案涉基金托管专户及甲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账户共计向投资者分配基金收益与本金74617763.49元,前述分配款均来源于案涉基金已收回的款项。 余某发现就案涉基金的收益款项,甲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份额占比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行为,部分投资者甚至获得全部本金及收益的分配,但同样作为投资者的余某却并未获得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计算的分配金额。故余某以甲基金管理公司未履行公平分配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法院判决甲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余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甲基金管理公司向余某赔偿分配款损失382316.74元及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余某的诉讼请求是判令甲基金管理公司就其不公平分配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存在提前分配的行为,但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条管理人有权决定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甲基金管理公司系根据投资者认购时间的先后予以分配,未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法院认为,首先,《基金合同》第五条约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约定,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是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届时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以分配的,则应按照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比例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分配收益时或基金终止时再行分配和补足。根据上述条款,案涉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种类别的主要区别在于根据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但收益分配的顺序并无不同。其次,《基金合同》约定每期基金份额的投资期为自该期投资起始日至届满18个月对应日止,而案涉基金当期投资方向是受让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从前述约定看,案涉基金应为封闭式基金,投资方向单一,投资者退出时间应为一致。最后,案涉基金各投资者的认购基金份额的时间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认购资金也全部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如按某基金公司所述根据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则意味着就同一个封闭期基金,先认购的投资者有可能分配到全部本金和收益,而后认购的投资者则本金全失,这显然有违《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公平分配的原则。综上,甲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分配的行为,损害了余某获得公平分配的权利,甲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范围应为余某未获得公平分配的款项。二审法院结合余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甲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分配统计表,计算甲基金管理公司已分配的总金额,再根据甲基金管理公司分配款乘以余某所持基金份额占比,减去余某已获分配收益,计算得出余某因甲基金管理公司不公平分配行为而少获得的款项。除前述未获公平分配款项,甲基金管理公司还应赔偿余某因其逾期分配行为导致的利息损失。 该案系全国首个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不公平分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实践中,大部分信托为意定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受益人的权利等均体现在信托文件中,受托人义务的第一来源应是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投资者主张受托人存在不公平分配行为,受托人抗辩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其有权决定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然而,受托人有权对基金进行分配,并不意味着可对基金收益“随意”分配。在信托文件未明确某种具体情形下受托人行为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时,司法裁判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对受托人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填补了现行法中针对受托人公平分配义务规则的空白,在依法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亦有利于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私募投资领域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 案例6 / 以保险资金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违反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甲保险公司诉乙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从保费中提取的准备金,未来当赔付条件成就时,尚需用于向不特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以确保持续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为他人债务提供无偿担保或差额补足,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2020年3月3日,原告甲保险公司与被告乙银行签订《协议存款合同》,约定:甲保险公司在乙银行处协议存款6亿元。同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乙银行于2020年2月作为委托人,投资了丙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本金5亿元,税后预期收益为年化6.4%。甲保险公司现承诺,以《协议存款合同》项下的存款6亿元及孳息作为乙银行顺利收回全部信托投资本金及全部预期收益的担保。如乙银行于信托投资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收回投资本金或任何一期投资收益,则有权直接扣划协议存款账户内资金,如仍不足以弥补,甲保险公司另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上述《补充协议》未按照甲保险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被告乙银行亦未对是否存在公司决议进行审查。2022年,甲保险公司在进行年度审计时,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乙银行发送《银行询证函》,列示的“银行存款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本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以贵行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等项,均填写为“无”。乙银行回复表示:经核实,信息相符。 2023年3月,丙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到期终止,乙银行未能收回投资本金及逾期收益,双方就甲保险公司应否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发生争议。原告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乙银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补充协议》无效。 一审判决后,乙银行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因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类责任准备金,未来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尚需以保险金的形式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支付,故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安全、稳健,以保障不特定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为此,《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设立强制性规定,对保险资金的投资形式进行了限定,禁止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过高的投资或投机性交易。除列明的第(一)至(三)项资金使用形式外,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亦应为安全、稳健程度符合该条第一款要求的其他投资、经营形式,且需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其他有权机关明确以“正面清单”的方式予以列示。除此之外的资金使用形式,则为法律所禁止。 其次,本案中,甲保险公司系为他人债务提供巨额担保和差额补足,属单纯负担义务的商事行为,较之高风险投资,风险更为巨大,不属于法律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已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均为合规性要求极严的金融机构,乙银行有义务,也有能力识别《补充协议》的内容违法。且从双方明知《补充协议》未经甲保险公司股东会决议却仍然签署,嗣后还共同向审计机关隐瞒担保事项等事实看,足见双方明知或应知其行为违法。故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无效例外情形,应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至于《补充协议》无效后的赔偿责任,乙银行可另案主张。 再次,甲保险公司的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本案系争的《补充协议》未经甲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股东大会是否批准,仅涉及相关担保行为是否为公司意志,如担保行为本身已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即便经过公司决议机关批准,亦应认定无效。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资金与一般企业的经营资金具有性质上的根本不同,占保险资金主要部分的各类责任准备金,在未来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还需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涉及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还关系到整个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本案涉及保险公司违规使用保险资金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作为首例以《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认定以保险资金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及差补等增信合同无效的案件,本案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亦有利于规制金融机构合法运用险资,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案例7 / 租赁物重复售后回租情形下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甲公司诉乙公司、第三人丙融资租赁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在批量租赁物售后回租交易中,承租人将部分租赁物向同一出租人重复出售融资时,实际变相导致其他部分租赁物发生低值高估。出租人明知部分租赁物属于重复融资,在重复融资部分达到显著比例的情况下,其仍同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足以说明当事人仅有融资意图而缺乏融物之交易目的。故应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无效,按照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2018年12月29日,第三人丙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A售后回租合同》,约定丙融资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回租给乙公司,租赁物转让价款为2500万元,租金总额为27772986.13元,租赁期限为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租赁物系乙公司名下165辆车,总计价值为25031863.89元。同日,双方又签订《B售后回租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转让价款、租赁期限等与《A售后回租合同》一致,租赁物为乙公司名下286辆车,总计价值为25024445.57元。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丙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手续费75万元、租赁保证金1524140元,丙融资租赁公司于同日向乙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合计5000万元。此后乙公司未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另查,丙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曾另行签订过三份售后回租合同,其中《C售后回租合同》《D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乙公司未履行该两份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E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A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与前述三份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存在重合,重合部分金额占《A售后回租合同》所约定租赁物转让价款的62.87%、租金总额的56.60%;《B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亦与前述三份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存在重合,重合部分金额占《B售后回租合同》所约定租金转让总价款的46.26%、租金总额的41.64%。 2020年11月,吉林某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甲公司对丙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债权8000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但未获清偿。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甲公司支付租赁手续费75万元、租赁保证金1524140元、租金52917333.36元及逾期利息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A售后回租合同》《B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欠付的本金47725860元、期内利息5191473.36元及以477258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2023年12月28日的逾期利息;2.丙融资租赁公司赔偿甲公司律师费损失386340元;3.驳回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融资租赁交易存在低值高估情形。《A售后回租合同》《B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与另三份售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存在部分重合。由于《C售后回租合同》起租期早于《A售后回租合同》《B售后回租合同》且租赁期限重合,故重合部分的租赁物存在于《C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出售融资后,又再次于《A售后回租合同》《B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出售融资的情况。此外,乙公司并未履行《D售后回租合同》《E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此时租赁物仍归属于甲融资租赁公司所有,乙公司无权就该部分车辆再次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由于所有租赁物系整体作价出售回租,实际导致剩余部分租赁物偏离实际价值,存在低值高估。 其次,当事人仅有融资之意思而缺乏融物之目的。本案中,从租赁物重合部分比例来看,《A售后回租合同》和《B售后回租合同》总计高估价值超过50%。该高估价值使得出租人不仅多支付了巨额的转让价款,相关租金债权亦存在缺失相应担保的风险。丙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同一出租人对承租人重复融资租赁显然明知,但仍然同意案涉融资租赁交易,可见其对“融物性”之漠视。据此,《A售后回租合同》《B售后回租合同》虽名为售后回租合同,但当事人缺乏融物的交易目的,性质上应认定为借款合同。由于该借款合同并无法定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 本案涉及承租人将部分租赁物多次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重复融资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本案判决明确,此种交易实质上属于交易双方对整体租赁物低值高估,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仍应综合考量高估价值是否会导致融物的目的无法实现、是否显著增加出租人的成本与风险、出租人的主观认知等情况,以判断当事人交易时的真实意思。同时,“融物性”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出租人通过租赁物的价值担保租金债权得以实现。本案对严重低值高估的融资租赁交易依法确认无效,以警示融资租赁行业合规操作,推动融资租赁回归“以物融资”的交易本质。 / 案例8 / 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股权代持 行为应认定无效 ——左某诉朱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于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交易行为的监管强度、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行为显著损害公众投资者以及上市公司重整中其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构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甲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2021年4月1日甲公司发布了《关于法院同意甲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了公司预重整有关事项。2021年11月26日,法院正式裁定受理甲公司重整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11月29日,原告左某与冷某及相关公司作为甲公司的重整投资主体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由左某代替冷某作为财务投资人直接参与甲公司的重整,左某于当日向管理人账户打入重整投资款。2021年12月15日、12月23日,甲公司分别出具上交所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确认重整投资人均已出具承诺函并书面确认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等情形。对此,某证券公司出具专项意见,确认甲公司选择重整投资人合理合规。 2021年12月27日,甲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555930790股。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权益变动后,左某股份数量为86956500股,持股比例为3.99%,排第十一位(至2023年11月21日左某股东名次为第八位)。 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出具公告确认甲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告中载明,冷某指定左某作为甲公司的重整投资主体,经甲公司自行核查,上述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甲公司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且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2年3月9日,左某与被告朱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朱某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甲公司的破产重整投资,委托由左某出资并以其名义代表朱某成为甲公司名义上的重整投资人,代表朱某受让原财务投资人冷某在《重整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即以0.80元/股的价格获得甲公司86956500股股份,总投资金额69565200元,代持期限暂定为2年,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协议权利与义务部分明确,在标的股份锁定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朱某有权向左某发出减持指令并获得投资收益,左某需全力配合朱某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左某与朱某于2022年3月9日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案涉隐名代持有其特殊性,其出现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故应当根据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证券市场、破产重整相关制度规定及公共秩序综合判断其效力。 第一,《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其立法目的即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应体现《证券法》立法宗旨,属于证券市场基本交易规范,一旦违反将损害证券市场基本交易安全。《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和交易的各个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均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当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其所涉法益除证券市场层面外,还涉及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其他股东、债务人、职工等。在案涉重整过程中,交易所已对指定主体可代替原财务投资人成为重整财务投资人的协议安排,要求甲公司充分披露在方案中设置转让条款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形。甲公司回复根据重整投资人的书面确认,其不存在代持情形。左某一直未能如实向债权人、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等主体告知代持情形或是案涉代持协议的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公告中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综上,上市公司首发过程不得代持,属于证券市场中的公共秩序。而案涉重整阶段代持上市公司股份与首发阶段代持股份性质上具有相似性,而且案涉上市公司本身濒临资不抵债而进行重整的过程中,对其信息披露义务和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应更为严格。因此,虽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针对案涉重整阶段代持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上市公司重整阶段股份亦不得代持。 第二,虽然在案证据仅显示左某和朱某行为的主观目的为谋利,但是结合监管对于不准确披露类似代持行为的否定态度,不排除该行为具有规避监管的可能性。同时,该行为易导致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股份减持、关联交易等一系列制度的规制目的落空,使得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被架空。此外,重整投资人取得股份的平均对价远低于二级市场股价,允许“影子股东”的存在使得股权表里不一,将给非法利益输送以可乘之机。故案涉《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破产重整机制作为对濒临破产但具备重生潜力的企业进行结构重组以实现复苏的关键途径,其股权信息的透明度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公司法》明文规定禁止违法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监管规定中亦列明了不得代持情形,但对于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由重整投资人代持,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此,唯有责以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才能确保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实现真正的重生,并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稳定。本案基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债权人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监管要求,在符合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框架下,“举”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阶段“新生期”不得违规代持之“轻”,以“明”破产重整阶段“重生期”之“重”,对破产重整阶段股权隐名代持亦予以否定性评价。 / 案例9 / 量化模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 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认定 ——陶某诉甲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量化私募基金业务,与主观投资虽存在差异,但并未突破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量化策略模型算法予以披露,在相关合同亦无约定的情况下,量化策略模型算法本身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范围。 2021年12月29日,原告陶某与被告甲资产管理公司签订《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约定陶某认购甲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101万元。该合同“投资策略”条款约定:基金将通过量化模型辅助挖掘优质投资标的,组建投资股票池,构筑相对均衡的股票投资组合,避免投资组合异常波动,规避非系统性风险。“信息披露”条款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等中国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季度以定期报告或其他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网站、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如提供网站方式查询的,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管理人网站并通过身份认证后,查询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2021年12月29日,陶某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结果显示陶某的风险偏好总得分为80分,属于进取型,风险承受能力为C4,适合投资者的基金产品评级为R4。陶某签字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其清楚知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 2022年1月10日,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甲资产管理公司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中每月上传提交了月度报告,并分别于2022年4月、7月提交了季度报告。 2022年9月14日,甲资产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发布《基金清算报告》,载明其对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原因为该基金产品的唯一投资人要求全部撤回份额。同日,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陶某划款518729.69元。 陶某遂起诉要求甲资产管理公司赔偿投资损失491270.3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 审理中查明,陶某自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就职于甲资产管理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陶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陶某主张甲资产管理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此主张,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贯穿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整个过程,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通过及时完整地披露基金信息,保障私募投资人的知情权,方便私募投资人据此作出正常的决策。结合本案而言,第一,就案涉基金的披露渠道、披露内容,不同于公募基金公开披露的要求,私募基金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享有充分的自治权,二者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方式、渠道等做出约定。《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载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站、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管理人网站并通过身份认证后,查询信息披露相关内容。据此,陶某有权通过登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甲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案涉基金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上述报告中的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的投资情况、私募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投资策略、基金净值表现情况、投资组合情况等内容,均符合《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监管的相关要求。第二,陶某主张甲资产管理公司提供量化模型运行工作底稿,包括运行测试报告、分析报告、参数记录等。该主张时间上集中在涉案基金投资和管理阶段,层次上要求“穿透式”披露基金运作的底层材料,范围上覆盖管理人内部管理到整个基金运作的全部文件。就投资者的知情权而言,系在于检视管理人是否违背相关的约定义务和监管规定,投资者知情权范围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义务并非无限扩大,否则将无端增加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本案中,根据甲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陶某可以了解资金的运作、处分和收支情况,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甲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等义务的情况下,其主张甲资产管理公司应进一步披露量化策略模型算法“底稿信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数学模型和算法进行量化投资交易日趋普遍。由于缺乏明文规定,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对量化投资交易中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发生争议。本案判决认定,一方面量化私募基金应符合私募基金对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通行监管合规要求;另一方面量化投资交易策略及其模型算法,是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竞争力来源,量化策略模型算法作为量化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基础设施,直接影响到量化私募基金未来的投资业绩和风险暴露,因此量化模型不属于应予信息披露的范围。 / 案例10 /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并存情形下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认定 ——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第三人俞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并存时,雇员因工受伤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仅限于雇主自行负担的部分。在工伤保险已赔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情况下,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雇主自行负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雇主可按保险合同约定在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金项下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2021年2月22日,原告甲公司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第三人俞某在雇员清单之列。保险期间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保险责任包含工伤残疾(按残疾比例赔付)120万元/人、医疗费用20万元/人、误工费用200元/天/人,特别约定记载:如被保险人雇员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伤残,每人可从保险人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每人伤残赔偿限额*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21年3月27日,俞某在某快递物流基地项目工作时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俞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俞某的伤残情况为伤残九级。后甲公司与俞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应向俞某赔付医疗费58085.60元、伤残赔付金120000元、误工费23600元。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俞某支付了前述赔付款项。 另查明,截至2022年5月24日,工伤保险部门已赔付俞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752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485元。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1685.60元及利息损失。 审理中,甲公司、俞某确认双方雇佣关系已解除;甲公司、乙保险公司确认尚未支付的医疗费为43398.99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1.乙保险公司支付甲公司保险理赔款100238.49元;2.驳回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关于伤残赔偿金的性质,甲公司主张案涉保险约定的伤残赔偿金具有意外险性质,但案涉保险名称为雇主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甲公司即雇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无论保险险种名称、保险主体还是保险责任都明确了案涉保险为雇主责任险。虽然在特别约定部分对伤残赔偿金项目约定了按保险责任限额乘以伤残等级比例的计算方式,但该约定仍应置于雇主责任险险种和保险条款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整体理解,即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内,以保险责任限额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为限予以赔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即便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已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劳动者因工伤可以从雇主处领取的费用总量固定。而雇主选择以何种方式承担前述法定责任,是其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选择搭配问题。如雇主并未购买工伤保险,则雇主需要自行承担本可由工伤保险理赔的部分,在雇主责任险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该部分会转化为商业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如雇主通过购买工伤保险分担了部分给付责任,在雇主责任险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雇主责任险仅需赔付雇主自行负担的部分。具体到本案所涉伤残赔偿金项目,工伤保险部门虽已向俞某赔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由于甲公司与俞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且甲公司已向俞某支付了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甲公司仍可在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金项下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确认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经核算的误工费以及按照相关地区标准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判决乙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理赔款。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并存情形下,承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案判决通过对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各自独特功能定位及相互联系进行深入剖析,明确了工伤保险已赔付情形下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并界定了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本案的裁判结果,为促进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功能互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使得两险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方面的协同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亦对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谷瑜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FD04614 | 2021_2051_江阴祥泰工业设备安装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江阴祥泰工业设备安装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消防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力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江阴市祥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1年3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批号:2021年1月,规格型号:MFZ/ABC1)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显示灭火剂主要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 江阴泓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灭火器案 2022年4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当事人位于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华捷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其中型号为MFZ/ABC2的灭火器,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3月;型号为MFZ/ABC3的灭火器,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2月。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绍兴华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称绍兴华捷)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发现两款灭火器为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出厂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涉案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 江阴市周庄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陈士亚)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10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经检验,爆破试验(筒体爆破压力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江阴市民安消防器材维修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10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阴市民安消防器材维修有限公司在售的一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规格型号为MFCZ/ABC4,批号为2022年07月)开展了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显示产品的爆破试验(筒体爆破压力、筒体容积膨胀量、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宜兴市宜城街道吉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8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宜兴市宜城街道吉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 3、生产日期:2020-03-28、标注生产企业:江西天鲨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检验,筒(瓶)体爆破试验(筒体壁厚测量)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 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锡山区悦安消防设备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推车式灭火器案 2019年12月,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在售的批号为“2019-12-14”,规格型号为“MFTZ/ABC35”,生产厂家为“来安县誉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天顺(图形)”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8109-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推车式灭火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推车式灭火器,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惠山区长安庆栋消防器材商店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3年11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爆破试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8 惠山区钱桥皓哲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8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防器材专项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22年5月,规格型号为MFZ/ABC3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筒(瓶)体爆破试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9 惠山区长安庆栋消防器材商店 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案 2022年11月,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经检验,基本功能试验(应急工作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7945-2010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 滨湖区强威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0年10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1 滨湖区洪恩水暖管件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2年10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2 滨湖区马山陈敏宏五金交电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7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3 无锡市强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7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4 滨湖区隆胜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8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滨湖区隆胜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5 无锡泰尔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0年6月,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源线索,至无锡泰尔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仓库内存放有标称生产厂家为来安县誉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规格型号为MFZ/ABC4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6 经开区许小燕五金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案 2023年8月,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监督抽查发现,辖区内许小燕五金经营部销售的规格型号为MFZ/ABC2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磷酸二氢铵组分含量及筒体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灭火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经营者应确保所售卖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登录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官方网站www.cccf.net.cn或者扫描产品标识上的二维码,查验强制性认证产品相关信息;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标称生产者、供应商主体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应定期关注库存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得对外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产品,同时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关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全面开展自查,清理、下架不合格产品,不采购、不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消费提示 灭火器主要用于扑灭初起火灾,是一种使用便捷、灭火效果好的实用工具,也是普通群众接触最多的消防器材之一。灭火器一般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内部充装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水基、二氧化碳灭火剂,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所。消费者在选购灭火器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并索要购买凭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以追溯。 2.查外观。灭火器表面光滑,无损坏的部位以及零部件,保险销的铅封应完好无损。 3.查标识。灭火器瓶体上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C标志)、合格证等信息。产品标识上应标注出制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制造日期、灭火剂种类、驱动气体名称和压力、使用温度范围等信息。切记不要购买“三无”产品。 4.查压力。灭火器压力表的指示针处于绿色区域为可工作的压力范围;指示针若指向红色区域则说明灭火器压力不足,影响灭火剂的喷射,需要再充装;指示针若指向黄色区域则说明灭火器压力过大,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购买时应选择指针在绿色区域的灭火器。

FD04615 | 2021_2051_江阴祥泰工业设备安装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江阴祥泰工业设备安装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1-0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 当事人:江阴市祥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MFZ/ABC1灭火器磷酸二氢铵不合格,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来源:https://m.cqn.com.cn/ms/content/2024-03/19/content_9037633.htm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消防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消防产 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有力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江阴市祥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1年3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 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批号:2021年1月,规格型号:MFZ/ABC1)进行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显示灭火剂主要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 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 江阴泓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灭火器案 2022年4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 举报后,对当事人位于江阴市华士镇龙山路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 发现华捷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其中型号为MFZ/ABC2的灭火器,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3月;型 号为MFZ/ABC3的灭火器,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2月。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绍兴华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称绍兴华捷)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发现两款灭火器为 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出厂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涉案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当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 江阴市周庄泽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陈士亚)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10月,江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经检验,爆破试验 (筒体爆破压力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 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产品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 行政处罚。 案例4 江阴市民安消防器材维修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10月,江阴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阴市民安消防器材维修有限公司在售的一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规格型 号为MFCZ/ABC4,批号为2022年07月)开展了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显示产品的爆破试验(筒体 爆破压力、筒体容积膨胀量、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 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 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对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宜兴市宜城街道吉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8月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宜兴市宜城街道吉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 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 3、生产日期:20 20-03-28、标注生产企业:江西天鲨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检验,筒(瓶)体爆破试验(筒体

壁厚测量)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 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宜兴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 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锡山区悦安消防设备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推车式灭火器案 2019年12 月,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在售的批号为“2019-12-14”,规格型号为“MFTZ/ABC35 ”,生产厂家为“来安县誉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天顺(图形)”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进行 监督抽查。经检验,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8109-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推车式灭火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的推车式灭火器,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惠山区长安庆栋消防器材商店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3年11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 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爆破试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灭火剂性能-主要组分含量(磷酸 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灭火器的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 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8 惠山区钱桥皓哲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8月,无 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防器材专项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22年5月,规格 型号为MFZ/ABC3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筒(瓶)体爆破试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和 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 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9 惠山区长安庆栋消防器材商店 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案 2022年1 1月,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当事人销售的消防 应急标志灯具经检验,基本功能试验(应急工作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7945-2010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 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 滨湖区强威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0年10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 合格产品移交线索,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 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 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1 滨湖区洪恩水暖管件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 22年10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反映当事人销 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 合GB4351.1-2 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2 滨湖区马山陈敏宏五金交电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7月,滨湖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经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成分含量 (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 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案例13 无锡市强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7月,滨湖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经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成 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 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 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4 滨湖区隆胜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 年8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滨湖区隆胜消防 器材经营部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灭火剂性能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 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5 无锡泰尔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0年6月,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无锡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交办案源线索,至无锡泰尔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仓库 内存放有标称生产厂家为来安县誉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规格型号 为MFZ/ABC4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的违 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6 经开区许小燕五金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案 2023年8月,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经监督抽查发现,辖区内许小燕五金经营部销售的规格型号为MFZ/ABC2的手提式干粉灭火 器磷酸二氢铵组分含量及筒体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 提式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灭火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经营者应确保所售卖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可登录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官方网站www.cccf.net.cn或者扫描产品标识上的二维 码,查验强制性认证产品相关信息;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标称生产者、供应商主 体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应定期关注 库存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得对外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产品,同时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的生产日期 ;应关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合格 产品,全面开展自查,清理、下架不合格产品,不采购、不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 格产品。 消费提示 灭火器主要用于扑灭初起火灾,是一种使用便捷、灭火效果好的实用工具, 也是普通群众接触最多的消防器材之一。灭火器一般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推车式 灭火器,内部充装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水基、二氧化碳灭火剂,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所。消 费者在选购灭火器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并索要购买凭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以追溯。 2.查外观。灭火器表面光滑,无损坏的部位以及零部件,保险销的铅封应完好无损。 3.查标识。 灭火器瓶体上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C标志)、合格证等信息。产品标 识上应标注出制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制造日期、灭火剂种类、驱动气体名称和压 力、使用温度范围等信息。切记不要购买“三无”产品。 4.查压力。灭火器压力表的指示针处于 绿色区域为可工作的压力范围;指示针若指向红色区域则说明灭火器压力不足,影响灭火剂的喷 射,需要再充装;指示针若指向黄色区域则说明灭火器压力过大,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购买时应 选择指针在绿色区域的灭火器。

FD04616 | 2021_2099_安某某焚烧玉米杆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安某某焚烧玉米杆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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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东区发布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明确规定2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火期。在禁火区域内,严格火源管控,严禁一切户外用火,违反禁火命令将被严肃追责。以下这些案例代价沉重,也让人警醒! 案例一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冯某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密地村马坎密地车站渡口支线靠山脚处,为泄愤,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冥币后丢在杂草上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36.649公顷,造成林木资源损失和火灾扑救费共计396.5165万元。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冯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二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无视防灭火条例及禁火令,在高火险期违规携带打火机并避开防火卡点上山,在山坡歇息抽烟后,将烟头随手丢弃,最终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杂草林木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为其母亲上坟烧纸钱后,未等待灰烬彻底冷却便离开坟场。在离开坟场二十多米左右时,其烧纸留下的灰烬造成其母亲墓地周围杂草等植被燃烧起来。杨某某立即返回现场将明火扑灭后,未认真检查现场周围的火星是否彻底熄灭,便擅自离开现场。随后,由于杨某某未将火星彻底熄灭,坟场周围植被再次燃烧起来并迅速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总面积380余公顷。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四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苏某某酒后路过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北街6号2栋公路对面街道旁的垃圾桶时,因不满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对垃圾进行清运,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垃圾堆点燃后离去,引发该垃圾堆起火燃烧,后东区消防站接到报警出动消防车两台将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过火面积为10平方米,两棵绿化行道树及数个垃圾桶损毁。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苏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五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安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坡地内焚烧玉米杆,因余火处理不当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达17.7011公顷。经盐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安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检察官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于泄愤、寻求刺激等动机,故意放火,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如祭祀用火、野外用火还未熄灭就离开现场等,导致发生火灾的,均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过失的过失,如未对现场火灾隐患彻底处置、随意丢弃烟头等,导致发生火灾,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年一清明,一岁一追思。清明将至,为营造绿色清明、文明祭祀的良好风尚,筑牢森林草原防灭火屏障,东区检察官将带头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同时倡议广大市民采用植树献花、清扫墓碑、网络祭扫等绿色低碳的方式缅怀先辈、祭奠逝者、寄托哀思,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携带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开展祭祀,不燃放烟花、鞭炮或焚烧祭祀用品,莫让孝心变违法。

FD04617 | 2021_2135_刘某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刘某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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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清明祭祀防火患,文明扫墓保平安 又是一年春草绿,又是一年清明时。在这个缅怀先人的时节,不少地方仍保留着庄重而温情的传统-烧纸祭祀。然而,这一寄托追思的行为,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不仅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据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结果显示,因上坟烧纸不慎引燃周边树木,进而引发火灾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屡见不鲜。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山西省灵丘县的刘某前往上寨镇某村东侧祖坟上坟,用打火机点燃纸钱“金银”后,因遇风将周围山坡上的荒草引燃,火势顺风蔓延至山头,最终引发山林火灾。经航测测绘,此次火灾过火区域面积为103.9997公顷,其中纯林地7.8885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8.8577公顷、新造林地40.5026公顷。经灵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构成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失火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例中的刘某,并非故意纵火,但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此检察官倡导大家采用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绿色、安全、文明的方式表达哀思,自觉摒弃烧香、烧纸的传统陋习,从源头减少因祭祀不当引发失火事故的风险,共同守护生命财产安全和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FD04618 | 2021_2135_刘某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刘某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 法院: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89030880447447586/ 【每周说法】清明祭祀防火患,文明扫墓保平安 又是一年春草绿,又是一年清明时。在这个缅怀先人的时节,不少地方仍保留着庄重而温情的传统-烧 纸祭祀。然而,这一寄托追思的行为,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不仅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甚至可能 触犯刑法。据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结果显示,因上坟烧纸不慎引燃周边树木,进而引发火灾并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判例屡见不鲜。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山西省灵丘县的刘某前往上寨镇某村东侧祖坟上坟,用打火机点燃纸钱“金银”后, 因遇风将周围山坡上的荒草引燃,火势顺风蔓延至山头,最终引发山林火灾。经航测测绘,此次火灾 过火区域面积为103.9997公顷,其中纯林地7.8885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8.8577公顷、新造林地 40.5026公顷。经灵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构成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失火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例中的刘某,并非故意纵火,但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此检察官倡导大家采用鲜花祭祀、 网上祭祀等绿色、安全、文明的方式表达哀思,自觉摒弃烧香、烧纸的传统陋习,从源头减少因祭祀 不当引发失火事故的风险,共同守护生命财产安全和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 ”面积4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FD04619 | 2021_2316_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公司消防设施非诉执行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南昌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公司消防设施非诉执行案

正文

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陈长权)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与被执行人南昌某市场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南昌某市场公司原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2021年12月10日,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以及复制提取的南昌某市场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南昌某市场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南昌某市场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故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理情况】 经审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西消行罚决字(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西消行罚决字(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南昌某市场公司给予罚款22000元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无小事,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场所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是公共场所管理人最基本的义务。本案中,作为大型批发市场管理人的南昌某市场公司,面对每天前来消费的大量消费者,放任该市场火灾报警系统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着为人民群众安全负责的理念,及时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执行申请,并裁定准予执行,体现了法律的权威,警示着公共场所管理人时刻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担负起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FD04620 | 2021_2316_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公司消防设施非诉执行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南昌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公司消防设施非诉执行案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西消行罚决字(2021)第字号 当事人:某市场公司(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火灾报警系统瘫痪被罚逾期,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来源:https://wmjx.m.jxwmw.cn/news/2367269 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陈长权)申请执行 人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与被执行人南昌某市场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南昌某市场公司原 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2021年12月10日,南昌市西湖区消 防救援大队依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以及复制提取的南昌某市场公司营业执照等 证据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南昌某市场公司作 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南昌某市场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故南昌市西湖区 消防救援大队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理情况】 经审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 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西消行罚决字(2021) 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西消行罚 决字(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南昌某市场公司给予罚款22000元准予执 行。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无小事,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场所配备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是公共场所管理人最基本的义务。本案中,作为大型 批发市场管理人的南昌某市场公司,面对每天前来消费的大量消费者,放任该市场火灾报警系统 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着为人民群众安全负责的理念,及时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执行申 请,并裁定准予执行,体现了法律的权威,警示着公共场所管理人时刻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放在首位,切实担负起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的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FD04621 | 2021_2349_福建厦门同安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福建厦门同安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

正文

违规电焊引发火灾,导致9家公司、4部轿车不同程度烧毁,损失达1900万元以上……日前,同安区人民法院这起事故案件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厂房的房东、实际管理者柯某及电焊施工的现场管理者王某三年六个月及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例回顾   01 案例概述 鏖战28小时的厂房大火 2021年4月21日,同安区同盛路268号厂房发生火灾,出动大同、潘涂、马巷、新店、新民、孙坂、杏林、特二共计8个消防站32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灭火处置。鏖战28小时后,大火被彻底扑灭。事故造成厂房内9家公司、停放在附近的4部轿车不同程度烧毁、损坏,损失达1900万元以上。 ▲消防员灭火救援现场 ▲扑灭明火后概况   02 事故原因 又是违规电焊惹的祸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焊工在厂房屋顶进行无证电焊施工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焊施工作业中高温熔渣滑落,引燃厂房三层仓库可燃物后引发火灾。 ▲火灾调查人员进入现场勘查   03 法院审理 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系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36号、公通字﹝2017﹞12号)第八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电焊作业引发的事故屡屡发生 危害严重,教训深刻 如果防范措施做得不到位 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 轻则造成财产损失 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电焊作业有哪些潜在的危险呢? 为什么电焊那么容易起火? 电焊作业潜在危险 焊接的热传导引起火灾事故 由于电焊是通过电弧将金属熔化后进行焊接,而在焊接过程中温度高达6000度以上,容易使焊件另一端接触的可燃物着火。 高空掉落和焊渣飞溅 在焊接作业中,炽热的火星到处飞溅。这些小火星温度较高,当飞溅到可燃物上,可能造成火灾;当接触到易爆气体时很可能引起爆炸。 引起火灾不易被发现 一般焊割作业点与起火部位不在一个立体层面,火灾发生初期不易被发现。 04 短路引发可燃物起火 电焊机的电源线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拖拽、磨损,容易造成线路损坏,易发生短路引发周围可燃物起火。 消防部门提醒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牢记电焊消防安全知识,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死角。 牢记电焊气割“十不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FD04622 | 2021_2349_福建厦门同安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福建厦门同安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 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柯某 裁判结果摘要:厂房房东、实际管理者,无证电焊施工引发火灾(损失1900余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个月 来源:https://m.gmw.cn/2023-08/16/content_1303483414.htm 违规电焊引发火灾,导致9家公司、4部轿车不同程度烧毁,损失达1900万元以上⋯⋯日前,同安区 人民法院这起事故案件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厂房的房东、实际管理者柯某及电焊 施工的现场管理者王某三年六个月及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例回顾 01 案例概述 鏖战28小时的厂房大火 2021年4月21日,同安区同盛路268号厂房发生火灾,出动大同、潘涂、马巷、新店、新民、孙坂、杏林、 特二共计8个消防站32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灭火处置。鏖战28小时后,大火被彻底扑灭。事故造成厂房内9 家公司、停放在附近的4部轿车不同程度烧毁、损坏,损失达1900万元以上。 ▲消防员灭火救援现场 ▲扑灭明火后概况 02 事故原因 又是违规电焊惹的祸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焊工在厂房屋顶进行无证电焊施工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焊施 工作业中高温熔渣滑落,引燃厂房三层仓库可燃物后引发火灾。 ▲火灾调查人员进入现场勘查 03 法院审理 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管理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系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补充规定》(公 通字﹝2008﹞36号、公通字﹝2017﹞12号)第八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电焊作业引发的事故屡屡发生 危害严重,教训深刻 如果防范措施做得不到位 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 轻则造成财产损失 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电焊作业有哪些潜在的危险呢? 为什么电焊那么容易起火? 电焊作业潜在危险 焊接的热传导引起火灾事故 由于电焊是通过电弧将金属熔化后进行焊接,而在焊接过程中温度高达6000度以上,容易使焊件另一 端接触的可燃物着火。 高空掉落和焊渣飞溅 在焊接作业中,炽热的火星到处飞溅。这些小火星温度较高,当飞溅到可燃物上,可能造成火灾;当 接触到易爆气体时很可能引起爆炸。 引起火灾不易被发现 一般焊割作业点与起火部位不在一个立体层面,火灾发生初期不易被发现。 04 短路引发可燃物起火 电焊机的电源线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拖拽、磨损,容易造成线路损坏,易发生短路引发周围可燃物起火。

消防部门提醒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 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牢记电焊消防安全知识,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 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 工、维修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 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 ,做到不留死角。 牢记电焊气割“十不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FD04623 | 2021_2360_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动火焊接)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动火焊接)事故案 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1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杨金锵 裁判结果摘要:欣佳酒店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建设、焊接加固致坍塌29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年,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二十年 来源:https://www.sh.jcy.gov.cn/jwgk/zdbs/97913.jhtml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作用,进 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的经验做法基 础上,发布6件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 件、行贿案,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天某安全技术 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李某远危险作业案,赵某宽、赵某龙 危险作业不起诉案。 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明确,要从严惩治建 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施工、违法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违 规行为,特别是对于导致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的发生负有首要责任的行为人,该顶格处刑的要 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顶格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从严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政策导向。李某、 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进一步明确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定罪 量刑标准,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虽未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 但利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于 受他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受到强令的程度、各自行为 对引发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确定刑事责任。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 件案明确,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事故企业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干扰、误导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的,依法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对中介组织及其工 作人员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 以及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妥当裁量刑罚,确 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为明确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 险”的认定标准问题,为司法办案提供指引,此次还专门选取了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李某远危 险作业案和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等3件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进一步明确 司法实践中危化品经营、矿山开采等较为常见的生产作业活动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具体判断标准。一方面,要依法惩治危险作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 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 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对于行为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 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注意加强与应急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的衔 接协作,持续推动溯源治理,确保良好办案效果。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1.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 2.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 3.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4.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 5.李某远危险作业案 6.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 案例1 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依法严惩生产安全事故首要责任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锵,男,汉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某旅馆经营

者、实际控制人。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2年,杨某锵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的情 况下,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工建设四层钢结构建筑物,其间将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无 钢结构施工资质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并委托他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施工图纸和伪造的《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骗取了公安机关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杨某锵又于2016年下半年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且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建筑物发包给他人开展钢结构夹层施工,将建筑 物违规增加夹层改建为七层。2017年11月,杨某锵将建筑 物四至六层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旅馆,并伙同他人采用伪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不动产 权证书》等方法违规办理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2020年1月中旬,杨某锵雇佣工人装修建 筑物一层店面,工人发现承重钢柱变形并告知杨某锵,杨某锵要求工人不得声张暂停施工,与施 工承包人商定了加固方案,但因春节期间找不到工人而未加固,后于同年3月5日雇佣无资质人员 违规对建筑物承重钢柱进行焊接加固。3月7日17时45分,旅馆承租人电话告知杨某锵称旅馆大堂 玻璃破裂,杨某锵到场查看后离开。当日19时4分和19时6分,旅馆两名承租人先后赶到现场发现 旅馆大堂墙面扣板出现裂缝且持续加剧,再次电话告知杨某锵,杨某锵19时11分到达现场查看, 旅馆承租人叫人上楼通知疏散,但已错失逃生时机。19时14分建筑物瞬间坍塌,造成29人死亡、 50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旅馆等事故单位及其实际 控制人杨某锵无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责任长期不落实 ,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另查明,2012年至2019年间,杨某锵在建设旅馆所在建筑物、办理建 筑物相关消防备案、申办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 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二、处理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锵以重大 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起公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杨某锵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 、改建钢结构大楼,违法违规组织装修施工和焊接加固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 件用于骗取消防备案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导 致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严重侵犯国家机关信誉与公信力,最终造成本案严重后 果,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致涉案建筑物、旅馆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得以长期存在,最终发生坍塌, 社会影响恶劣,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杨某锵以伪造国 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杨某锵等被告人提出上 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段时期以来,因为违法违 规建设施工导致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时有发生,部分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和高额财产损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 严惩治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施工、随意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结构布局 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导致 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发生负有首要责任、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的 行为人,该顶格处刑的要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顶格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 犯罪的总体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2 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准确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实际经营人和负责人。 被告人王某华,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驾驶员。 被告人焦某东,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驾驶员。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 李某2014年9月成立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担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和负责人,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王某华2019年4月应聘成为该运输公司驾驶员,同年6月底与李某合伙购 买苏BQ7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G97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约定利润平分,王某华日 常驾驶该车;焦某东2019年5月底应聘成为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苏BX80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苏BZ0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李某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超载的规定,在招聘驾驶员时 明确告知对方称公司需要招聘能够“重载”(即严重超载)的驾驶员,驾驶员表示能够驾驶超载 车辆才同意入职;在公司购买不含轮胎的货车后,通过找专人安装与车辆轮胎登记信息不一致且 承重力更好的钢丝胎、加装用于给刹车和轮胎降温的水箱等方式,对公司货运车辆进行非法改装 以提高承载力。经营期间,该运输公司车辆曾被运管部门查出多次超载运输,并曾因超载运输被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约谈警告、因超载运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仍然 指挥、管理驾驶员继续严重超载,且在部分驾驶员提出少超载一些货物时作出解聘驾驶员的管理 决定。2019年10月10日,王某华、焦某东根据公司安排到码头装载货物,焦某东当日下午驾驶苏 BX80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Z0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核载质量32吨)装载7轧共重157.985 吨的钢卷先离开码头,王某华随后驾驶苏BQ7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G976挂号重型平板半 挂车(核载质量29吨)装载6轧共重160.855吨的钢卷离开码头。当日18时许,焦某东、王某华驾 车先后行驶通过312国道某路段上跨桥左侧车道时桥面发生侧翻,将桥下道路阻断。事故发生时 焦某东刚驶离上跨桥桥面侧翻段,王某华正驾车通过上跨桥桥面侧翻段,车辆随侧翻桥面侧滑靠 至桥面护栏,致王某华受伤。事故造成行驶在侧翻桥面路段上的车辆随桥面滑落,在桥面路段 下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被砸压,导致3人死亡、9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毁桥梁价值 约2 422 567元,受损9辆车辆损失共计229 015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两 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荷载分布相对集中),偏心荷载引起的失稳效应远超桥 梁上部结构稳定效应,造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梁体和墩柱之间产生相对滑动和转动,从而导致 梁体侧向滑移倾覆触地。事故发生后,焦某东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处理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王某华、焦某 东和其他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存在 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 他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王某 华、焦某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均构成重大 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李某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酌情从 重处罚;焦某东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李某 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某华、焦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三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李某、王某华、焦某东提出上诉,后李 某、王某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李某、王某华撤回上诉,对 焦某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 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等目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违背生产、作业人员的主观意愿,强令生产、作 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极易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社会危害性大,应 当予以从严惩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强令违章冒险作 业罪的行为方式作了列举式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进行 了扩充,罪名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实践中,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 者管理职责的人员虽未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但利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 他人违章作业的,也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对于受他人强

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受到强令的程度、各自行为对引发事 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确定刑事责任。 案例3 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依法惩治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苏天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 被告人柏某,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安全评价师。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江苏响水某化工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擅自 改变工艺析出废水中的硝化废料,并对析出的硝化废料刻意隐瞒,大量、长期堆放于不具有安全 贮存条件的煤棚、旧固废库等场所内。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具有国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 在接受该化工公司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服务过程中,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仅安排安全评价师柏某 一人到公司现场调研甚至不安排任何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即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柏某未对该化工公 司提供的硝化工艺流程进行跟踪核查,故意编制虚假报告,项目组其他成员均未实际履行现场调 研等职责即在安全评价报告上签名,先后为该化工公司出具2013年和2016年安全评价报告、2016 年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和2018年复产安全评价报告等4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虚假安全评 价报告,共计收取费用17万元 ,致使该化工公司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得到整改。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 贮存在该化工公司旧固废库内的大量硝化废料因积热自燃发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 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 635.07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 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 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柏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 己的罪行。 二、处理结果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江苏天某安全技术 公司和柏某等被告人提起公诉。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作为承担安 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柏 某作为该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柏 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第1款 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柏某有期 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 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和柏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安全评价中 介组织接受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对生产经营单位能否获得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能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起到关键性作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出具真实客观 的安全评价报告,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 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 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 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4 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经营存储危化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海,男,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不起诉人熊某华,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 被不起诉人熊甲,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系熊某华之子。 被不起诉人熊乙,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系熊某华之子。 2021年6月起,高某海为谋取 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熊某华租用熊乙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区沙文镇 扁山村水淹组136号的自建房屋,擅自存储、销售汽油。后熊某华、熊甲和熊乙见有利可图,便 购买高某海储存的汽油分装销售,赚取差价。同年12月13日20时许,高某海因操作不当引发汽油 燃爆,导致高某海本人面部、四肢多处被烧伤,自有的别克轿车及存储汽油房屋局部被烧毁。 二、处理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高某海、熊某华、熊甲、熊乙立 案侦查,后移送贵阳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某海

、熊某华、熊甲、熊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 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已引发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行为 已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熊某华、熊甲、熊乙三人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在犯罪中主要负责 提供犯罪场所、协助分装销售汽油,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熊某华、熊 甲、熊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危险作业罪对高某海提起公诉。贵阳市***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 罪判处高某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根据《危险 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 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 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汽油均应取得相应证照,操作 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规范操作,储存汽油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 中,对于行为人在未经专业培训、无经营资质、无专业设备、无安全储存条件、无应急处理能力 情况下,在居民楼附近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由于 不规范操作造成行为人本人重度烧伤、周围物品烧毁的后果的,综合考虑其行为方式、案发地点 及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现实危险”。同时,应当注意区别对待,对于其他为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参与分装赚取 差价的人员,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5 李某远危险作业案--关闭消防安全设备“现实危险”的把握标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远, 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负 责人。 2020年,雅某公司因安全生产需要,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安装了可燃 气体报警器。2021年10月以来,李某远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 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为节约生产开支而擅自予以关闭。2022 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业区域发生火灾。同年5月16日至17日,消防部门对雅某公司进行检查发 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且在上述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 域内发现存放有朗格牌清味底漆固化剂10桶、首邦漆A2固化剂16桶、首邦漆五分哑耐磨爽滑清面 漆16桶等大量油漆、稀释剂,遂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经 检验,上述清面漆、固化剂均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处理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托 数据应用平台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消防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李某远危险作业案一直未予立案。 经进一步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远的行为已经涉嫌危险作业罪,依 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永康市公安局经重新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立案次日再次对雅 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清理了仓库内的清面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但可燃气体报 警装置仍处于关闭状态。永康市公安局以李某远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远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是关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2018年版)明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 置。本案现场虽按规定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李某远在得知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超标会引发 报警装置报警后,为了节省生产开支,未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而是直接关闭停 用报警装置,导致企业的生产安全面临重大隐患。二是“危险”具有现实性。涉案现场不仅堆放 了3瓶瓶装液化天然气(其中1瓶处于使用状态),还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 数吨油漆渣等危废物,企业的车间喷漆中也会产生大量挥发性可燃气体,一旦遇到明火或者浓度 达到一定临界值,将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三是“危险”具有紧迫性。案发前,涉案厂区曾发 生过火灾,客观上已经出现了“小事故”,之所以没有发生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只是因为在发 生重大险情的时段,喷漆车间已经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恰好没有达到临 界值,且发现及时得以迅速扑灭,属于由于偶然因素侥幸避免。经消防检查,当即明确提出企业

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消防安全隐患,但李某远一直未予整改。永康市人民检察 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危险作业罪中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 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 ,是否属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 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 断。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对于行为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 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了“小事故”,由于 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案例6 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矿山开采危险作业“现实危险”的把握标准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赵某宽,男,汉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某矿负责人。 被不起诉人赵某龙,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某矿管理人员。 2021年6月4 日,江西省玉山县应急管理局对玉山县某矿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收回同年6月6日到期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6月7日前封闭所有地表矿洞。6月12日下午,因矿洞水泵在雨季需要维 护,为排出积水使矿点不被淹没,赵某龙经赵某宽同意后,安排王某文拆除封闭矿洞的水泥砖。 6月13日16时许,王某文带领程某兴、张某才至矿深150米处维修水泵。因矿洞违规使用木板隔断 矿渣,在被水浸泡后木板出现霉变破损,致程某兴在更换水泵过程中被矿渣围困受伤。经鉴定, 程某兴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二、处理结果 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赵某宽、 赵某龙立案侦查,后移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宽、 赵某龙的行为“具有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第134条之一第3项之规定,构成危险 作业罪。一是本案的“现实危险”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中,涉案企业经营开采矿山作业,与金 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均属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到期并被责令封闭所有地表矿洞的情况下仍强行进入矿洞作业,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 二是本案的“现实危险”具有现实紧迫性。涉案企业所属矿洞因雨季被长期浸泡,现场防护设施 不符合规定出现霉变情形,在矿深150米处进行维修水泵的作业过程中,发生隔断木板破损、矿 渣掉落致人身体损伤,因为开展及时有效救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具有现实危险。 玉山 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将依法惩罚犯罪与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 损失相结合,在听取被害人及当地基层组织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后,对涉案人员依法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程序。鉴于赵某宽、赵某龙案发后积极抢救伤员、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犯 罪情节较轻,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尚未全面排除的 安全隐患,向当地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联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后续整改进行指 导,督促企业配备合格的防坠保护装置、防护设施及用品、专业应急救援团队等,确保企业负责 人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该企业在达到申领条件后重新办理了安全生产 许可证。 三、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 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已经发生安全事故,因 开展有效救援尚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中“具有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办案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全面准确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危险作业犯罪,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应当注意与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行 刑双向衔接,督促集中排查整治涉案企业风险隐患,推动溯源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并 重。

FD04624 | 2021_2378_云南安宁吨桶切割闪燃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云南安宁吨桶切割闪燃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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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重于泰山。4月4日下午,安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梦蓉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宁市各企业、公司代表3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合意,由王某某收购陈某某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一出租场房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租赁的仓库内的吨桶,后王某某安排丁某某、丁某甲、王某甲到约定地点收购。 由于该仓库不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标准,而陈某某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吨桶内仍残留易燃化学品情况下,2021年5月8日11时许,丁某某、丁某甲、王某甲在该仓库内对吨桶及吨桶外围钢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火花与吨桶内残留的易燃化学品发生闪燃引起火灾,导致丁某某、丁某甲、王某甲烧伤。 2021年5月30日凌晨,丁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某、王某甲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丁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一级,王某甲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云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废品收购站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必须警钟长鸣 通过旁听“零距离”的方式 希望能够警醒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重视安全生产 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 把牢安全生产防线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FD04625 | 2021_2378_云南安宁吨桶切割闪燃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云南安宁吨桶切割闪燃火灾事故案 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仓库内切割残留易燃化学品的吨桶引发闪燃火灾致1死2重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yn.an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38845.shtml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4月4日下午,安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梦蓉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 开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宁市各企业、公 司代表3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合 意,由王某某收购陈某某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一出租场房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租赁的仓库内 的吨桶,后王某某安排丁某某、丁某甲、王某甲到约定地点收购。 由于该仓库不符合储存危险 化学品标准,而陈某某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吨桶内仍残留易燃化学品情况下,2021年 5月8日11时许,丁某某、丁某甲、王某甲在该仓库内对吨桶及吨桶外围钢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切 割过程中产生的火花与吨桶内残留的易燃化学品发生闪燃引起火灾,导致丁某某、丁某甲、王某 甲烧伤。 2021年5月30日凌晨,丁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某、王 某甲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丁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一级,王某甲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被 告人陈某某作为云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废 品收购站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主动到案并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 法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宣告缓刑1年。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必须警钟长鸣 通过旁听“零距离”的方式 希望能够警醒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重视安全生产 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 把牢安全生产防线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FD04626 | 2021_2384_尹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尹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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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刑初1649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雅馨,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子田,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二区检刑诉(2022)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舒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及辩护人高雅馨、刘子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5日至7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承接梁桂标(另案处理)位于中山市××镇××路××号之一的某某市某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简易锌铁棚搭建工程。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未履行在场监督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明知被告人谢某某未取得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安排其至上述地点进行高空电焊作业。同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使用焊枪在上述地点西北角进行高空电焊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掉落的高温金属块引燃隔壁被害单位某某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B车间南面墙(与A车间东北角合用墙体)下方的海绵堆垛等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该公司及隔壁的被害单位某某市某某纸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和被害人钟某英财产损失。经广州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两家被害公司和被害人钟某英因火灾造成的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05784.81元。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被接报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当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分别与某某公司、某某家具厂及被害人钟某英达成协议,现已赔偿某某公司人民币223000元及某某家具厂人民币50000元,并协议约定为被害人钟某英修复厂房,取得恒丰公司、圣利家具厂及钟某英的谅解;另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恒丰公司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英、谭某飞、孙某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手机截图、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认定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资料、财产损失评估报告、赔偿协议、厂房修复合同、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及转账凭证、办案说明、证人陈某仙、张某好、覃某、郭某杰、梁某辉、林某洪、梁某标、陈某光、尹某安、林某荣、李某东、刘某全、黄某均、陈某秋、黄某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已作出部分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均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尹某某负责承包洽谈及收取工程款项,系该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对工程有安全监管职责,其明知被告人谢某某无相应资质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情况下,仍聘请其参与本次作业,在生产、作业中显然未尽到组织、指挥及管理职责,应该积极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相应操作证件及未按操作规范作业情况下,仍参与高空电焊作业,此次事故系因其操作不当,致使高温金属块掉落直接引发火灾,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分别为本次事故作业中的实际控制人及直接从事作业人员,作用积极主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本次事故系因多方原因造成的意见,经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尹某某明知自己雇佣的电焊工上岗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进行电焊、切割作业前既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加强对搭建锌铁棚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放任他人冒险作业系主要原因,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其余造成火灾的原因及责任大小并不影响被告人尹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谢某某辩护人所提本案评估报告不应作为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经查,该评估报告不属于司法鉴定意见,此评估的依据系两家被害单位负责人提交的烧损财物明细清单及派员现场勘验进行估算价格,评估结果客观可信,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尹某某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尹某某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对被告人谢某某辩护人所提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获得部分谅解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二被告人及二辩护人均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的电焊机3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627 | 2021_2384_尹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尹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2)粤2072刑初1649号 当事人:尹某某、谢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电焊引燃海绵堆垛致火灾,损失490余万,各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B0%B9%E6%9F%90%E6%9F%90%E3%80%81%E8%B0%A2%E6%9F%90%E6%9F%90%E9 %87%8D%E5%A4%A7%E8%B4%A3%E4%BB%BB%E4%BA%8B%E6%95%85%E7%BD%AA%E5%88%91%E4%BA%8B%E4%B8%80 %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尹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刑初1649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2022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雅馨,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2022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子田,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二区检刑诉(2022)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犯重大 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舒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及辩护 人高雅馨、刘子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5日至7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承接梁桂标(另案处理)位于中山市××镇×× 路××号之一的某某市某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简易锌铁棚搭建工程。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未履 行在场监督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明知被告人谢某某未取得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仍安排其至上述地点进行高空电焊作业。同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使用焊枪在上述地点 西北角进行高空电焊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掉落的高温金属块引燃隔壁被害单位某某市某 某家具有限公司B车间南面墙(与A车间东北角合用墙体)下方的海绵堆垛等可燃物,引发火灾,造 成该公司及隔壁的被害单位某某市某某纸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和被害人钟某英财产 损失。经广州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两家被害公司和被害人钟某英因火灾造成的厂房、设 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05784.81元。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 被接报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当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 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分别与某某公司、某某家具厂 及被害人钟某英达成协议,现已赔偿某某公司人民币223000元及某某家具厂人民币50000元,并协议约 定为被害人钟某英修复厂房,取得恒丰公司、圣利家具厂及钟某英的谅解;另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恒 丰公司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英、谭某飞、孙某新 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

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手机截图、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 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认定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资料、 财产损失评估报告、赔偿协议、厂房修复合同、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及转账凭证、办 案说明、证人陈某仙、张某好、覃某、郭某杰、梁某辉、林某洪、梁某标、陈某光、尹某安、林某荣、 李某东、刘某全、黄某均、陈某秋、黄某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 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已作出部分赔偿并获 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均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尹 某某负责承包洽谈及收取工程款项,系该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对工程有安全监管职责,其明知被告人 谢某某无相应资质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情况下,仍聘请其参与本次作业,在生产、作业中显然未尽 到组织、指挥及管理职责,应该积极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相应操作证件及未按 操作规范作业情况下,仍参与高空电焊作业,此次事故系因其操作不当,致使高温金属块掉落直接引 发火灾,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分别为本次事故作业中的实际控制人及直接从事作业人员,作用积极 主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本次事故系因多方原因造成的 意见,经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尹某某明知自己雇佣的电焊工上岗前未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证》,在进行电焊、切割作业前既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加强对搭建锌铁棚工程 施工现场的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放任他人冒险作业系主要原因,被告人尹某某的行 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其余造成火灾的原因及责任大小并不影响被告人尹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 故罪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谢某某辩护人所提本案评估 报告不应作为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经查,该评估报告不属于司法鉴定意见,此评估的 依据系两家被害单位负责人提交的烧损财物明细清单及派员现场勘验进行估算价格,评估结果客观可 信,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尹某某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 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尹某某 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或酌定从轻 处罚的情节,但对被告人谢某某辩护人所提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获得部分谅解等意见,经查 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 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二被告人及二辩护人均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的电焊机3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 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628 | 2021_2386_吕某某、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吕某某、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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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某、唐某某一審刑事判決書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3)川1402刑初464號 公訴機關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某,男,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浙江省天台縣,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23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甘眉園區分局取保候審,經眉山市東坡區,於2023年7月4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於2023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越,四川維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唐某某,男,小學文化,務工,戶籍地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23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甘眉園區分局取保候審,經眉山市東坡區,於2023年7月4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於2023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以眉東檢刑訴〔2023〕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3年12月11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某及其辯護人劉越、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稱,2021年12月28日,四川某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與浙江某某建設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某乙公司承包某甲公司年產30000噸鎳鈷錳基礎材料、20000噸四氧化三鈷及80000噸三元前驅體(四川)產業化項目(一期)土建安裝工程。同年12月30日,某乙公司將該工程的水電、消防、智能化預埋安裝分項工程分包給浙江某某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某丙公司)。後某丙公司將水電、消防、智能化安裝勞務作業分包給四川某某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某丁公司)。 被告人呂某某是某丙公司施工員,負責該項目南區施工現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被告人唐某某是某丁公司的水電工,在施工現場接受呂某某管理和工作安排。呂某某在明知唐某某無焊工證的情況下,於2023年4月7日安排唐某某到××樓輕鋼屋頂進行電焊作業。為了違規電焊作業能進行,呂某某找同公司的施工員葉某某幫忙,利用葉某某的焊工證辦理了動火作業許可證。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無焊工證的情況下,仍按照呂某某的安排到××樓輕鋼屋頂進行電焊,當天下午唐某某在該處電焊時引發火災,直至消防大隊前來救援撲滅。 根據眉山市東坡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為電焊作業人員在某甲公司三元前驅車間輕鋼屋頂進行電焊作業過程中,焊渣引燃輕鋼屋面內部可燃物蔓延成災。經安徽省某某檢測技術公司鑑定,涉案三元前驅車間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金額為485.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呂某某、唐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呂某某、唐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營業執照,承包合同,情況說明,微信截圖,通話清單,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動力作業管理制度,三元車間出入登記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眉山市消防救援支隊火災事故調查材料,眉東消火認字[2023]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皖清晰[2023]價鑒字0524034號價格鑑定意見書,證人袁某某、申某某、李某某甲、高某某、李某某乙、曾某某、尹某某、張某某甲、劉某某、陳某某、葉某某、鄭某某、張某某乙、鄧某某、羅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的戶籍信息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劉越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呂某某系自首,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呂某某、唐某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且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呂某某、唐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呂某某、唐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綜合呂某某、唐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呂某某、唐某某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劉越提出「呂某某系自首,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書附錄 (2023)川1402刑初464號 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629 | 2021_2409_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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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4月24日电 (记者段续)记者24日从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吉林省公布2021年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火灾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兆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另有多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李氏婚纱梦想城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李氏婚纱公司的拍摄基地。2021年7月24日该基地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李氏婚纱公司从业人员7人、顾客8人),25人受伤。   报告指出,起火原因为基地二楼一摄影棚照明线路漏电,进而引燃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李氏婚纱公司违规对该摄影基地进行改扩建,擅自将工业厂房改为商业用途,火灾发生后,违规使用的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可燃有毒气体,火势迅速蔓延。建筑消防通道被违规封闭,灭火救援及应急疏散受到影响。   报告认定,李氏婚纱公司、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忽视火灾风险,违规设计施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净月大街派出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等政府部门存在工作漏洞等问题。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FD04630 | 2021_2409_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邹兆春等 裁判结果摘要:照明线路漏电引燃仿真植物致15死25伤,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news.hndaily.cn/html/2022-04/25/content_58477_14750015.htm 新华社长春4月24日电(记者段续)记者24日从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吉林省公布2021年 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火灾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兆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另有多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李氏婚纱梦想城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 李氏婚纱公司的拍摄基地。2021年7月24日该基地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李氏婚纱公司从业 人员7人、顾客8人),25人受伤。 报告指出,起火原因为基地二楼一摄影棚照明线路漏电,进 而引燃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李氏婚纱公司违规对该摄影基地进行改扩建,擅自将工业厂 房改为商业用途,火灾发生后,违规使用的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可燃有毒气体,火势迅速蔓 延。建筑消防通道被违规封闭,灭火救援及应急疏散受到影响。 报告认定,李氏婚纱公司、大 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忽视火灾风险,违规设计 施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净月大街派出所、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等政府部门存在工作漏洞等问题。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 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 关处理。

FD04631 | 2021_2412_大连新长兴市场冷库12·31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新长兴市场冷库12·31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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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104号新长兴市场地下二层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1名消防员牺牲。事故发生后,记者随火灾事故调查组进入火灾现场拍摄,梳理并还原了起火、成灾经过。 记者在火灾现场内部进行采访时看到,在地下二层最初起火的这间新建冷库内,所有的物品几乎全部被烧毁,只剩下一副副铁架,墙面和屋顶都是烟熏火烧后的痕迹,地面上可以清晰看到焊枪和多根散落的焊条以及残存的电焊焊渣。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单位违规在地下二层设置冷库,电焊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没有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也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事发当时,没有电焊施工作业证的工人吴某在冷库内西北侧焊接钢制货架,发现焊点处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有火苗,随即吹灭,并继续电焊。后来,吴某发现上方的聚氨酯保温材料也被点着,并且火势逐渐蔓延扩大,随即跟另一名无证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勘察中发现,作业现场既没有配备灭火设施,也没有专人看守,发生火灾后,工人们也没有及时组织扑救,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使小火酿成大灾。 “夺命”浓烟扩散迅速 人员逃生困难 地下建筑由于其功能复杂,存在通风采光排烟差、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大等特点,而事发时产生的“夺命”浓烟迅速从地下二层扩散,很难想象当时这里的人们到底经历了什么?记者调取了事发地下二层周边的多个公共场所视频还原了大火和浓烟蔓延经过。 事发地下二层的一个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上午11时05分35秒左右,几名工人正在地下二层一间冷库旁边的电梯口忙碌着。此时,上部缝隙隐隐约约有烟气向外飘出,其中一人好像觉察到了什么,叫来不远处的一名男子查看四周的情况,然而一阵阵烟雾扩散,并没有引起他们的注意,又若无其事地向四周看了看,殊不知,危险正在向他们袭来。过了将近一分二十秒(11时06分55秒左右),浓烟越来越大,很快就充斥了整个画面。 几乎就在同一时间段里,在地下二层另一侧的冷库区,一名男子推着货物从正面走了过来,这时一阵阵浓烟已经从梁柱上面慢慢翻腾涌出。男子走到拐角处时缓慢停了下来,深吸了一口烟,并向四处看了看,似乎觉察到了什么。然而他在短暂扫视了四周后又继续将货物往前推,不到一分半钟的时间,滚滚浓烟已经蔓延开来。 火势和浓烟蔓延迅速,造成地下二层毗邻的4个冷库过火,过火面积约1009平方米,地下二层其他部位烟熏,地面上被火烧过的各种物品横七竖八、一片狼藉。记者沿着烟熏的痕迹来到停车场,发现地下二层的停车场地面、墙面、顶部均被烟火洗劫过,停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外部满是烟熏过后留下的烟尘。 消防员到场后分成多路进入地下二层内部控制火势,并搜寻营救火场被困人员。经过3个多小时的紧张灭火和搜寻营救,大火被扑灭,消防员陆续从地下二层搜救出27名被困人员,其中8人不幸遇难,5人受伤,另有1名消防员在搜救被困人员过程中,不幸牺牲。 单位管理失守 人防物防环环缺失酿成惨剧 据了解,大连新长兴市场于2015年12月30日搬迁开业,是大连最大的二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连市区内最大的水产品批发市场,该建筑地上一至三层为新长兴市场,四层以上为8栋商住楼、写字楼,地下两层建筑面积48600㎡,其中地下一层为停车场,地下二层为停车场、冷库和海鲜清洗区。事发时,有很多商户跟顾客在地下二层没有及时逃生撤离,陷入了危险之中。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事发现场勘察发现,起火的这间冷库西北角燃烧呈明显向上、向外蔓延特征,且远离此处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残留物逐渐增多,西北角地面坍陷,烟熏明显重于其它部位。而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高温烟气从起火的冷库门扩散出去后,便没有任何阻挡,直接进入地下二层的公共区域,并导致火势和浓烟进一步扩大。 通过梳理公共场所视频发现,事发当天上午,很多商家在地下二层忙碌着,一些商户和顾客正准备从地下二层的停车场内驾车离开。画面中,几名商家正在清洗整理货物,此时,上部逐渐有烟气从顶部向下飘出,三十秒后,烟气逐渐扩大,现场有人好像发现了烟雾蔓延,便起身向四周察看,但他们并没有选择立即逃生和报警,而是在烟雾笼罩下继续归整周围的货物,在随后的两分多钟时间里,现场的电源关闭,周围的商户才陆陆续续逃离现场,烟雾蔓延扩散的面积也越来越大。 另一个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一名群众拿手机打着光从浓烟蔓延的方向跑了出来,此时的烟雾犹如脱缰的马,不受任何束缚,肆意蔓延扩大,周围的几人见状在慌乱中四处逃离,三分半钟后,浓烟将整片区域覆盖,此时处在地下二层的人员瞬间全部置身于危险之中。 火灾原因调查员事后调查了解到,冷库内的装修材料大多为聚氨酯泡沫材料,引燃后会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燃烧,并且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迅速扩散。遗憾的是,事发时,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在确认火情后,未在第一时间将系统运行调至自动,致使自动消防设施未及时启动。处在地下二层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没有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慌乱中盲目逃生,也没有及时通知人员疏散。当地下二层的人员发现火情进行逃生时,已经被浓烟堵了逃生之路,只能在浓烟中摸索前行,最终因吸入大量有毒气体导致窒息死亡。 就这样,单位管理缺失,人防物防环环失守,火灾发生后使两万多平方米的地下二层建筑空间处于不设防状态,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酿成悲剧。目前,相关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FD04632 | 2021_2412_大连新长兴市场冷库12·31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大连新长兴市场冷库1231火灾事故案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相关责任人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电焊引燃聚氨酯致8死,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www.peopleapp.com/rmharticle/30026024975 2021年12月31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104号新长兴市场地下二层发生火灾,造成8 人死亡,1名消防员牺牲。事故发生后,记者随火灾事故调查组进入火灾现场拍摄,梳理并还原 了起火、成灾经过。 记者在火灾现场内部进行采访时看到,在地下二层最初起火的这间新建冷 库内,所有的物品几乎全部被烧毁,只剩下一副副铁架,墙面和屋顶都是烟熏火烧后的痕迹,地 面上可以清晰看到焊枪和多根散落的焊条以及残存的电焊焊渣。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调查中发现 ,该单位违规在地下二层设置冷库,电焊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没有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也没 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事发当时,没有电焊施工作业证的工人吴某在冷库内西北侧焊接钢制货 架,发现焊点处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有火苗,随即吹灭,并继续电焊。后来,吴某发现上方的聚 氨酯保温材料也被点着,并且火势逐渐蔓延扩大,随即跟另一名无证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火灾 原因调查员在勘察中发现,作业现场既没有配备灭火设施,也没有专人看守,发生火灾后,工人 们也没有及时组织扑救,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使小火酿成大灾。 “夺命”浓烟扩散迅速 人员逃生困难 地下建筑由于其功能复杂,存在通风采光排烟差、人员疏 散和火灾扑救难度大等特点,而事发时产生的“夺命”浓烟迅速从地下二层扩散,很难想象当时 这里的人们到底经历了什么?记者调取了事发地下二层周边的多个公共场所视频还原了大火和浓 烟蔓延经过。 事发地下二层的一个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上午11时05分35秒左右,几名工 人正在地下二层一间冷库旁边的电梯口忙碌着。此时,上部缝隙隐隐约约有烟气向外飘出,其中 一人好像觉察到了什么,叫来不远处的一名男子查看四周的情况,然而一阵阵烟雾扩散,并没有 引起他们的注意,又若无其事地向四周看了看,殊不知,危险正在向他们袭来。过了将近一分二 十秒(11时06分55秒左右),浓烟越来越大,很快就充斥了整个画面。 几乎就在同 一时间段里,在地下二层另一侧的冷库区,一名男子推着货物从正面走了过来,这时一阵阵浓烟 已经从梁柱上面慢慢翻腾涌出。男子走到拐角处时缓慢停了下来,深吸了一口烟,并向四处看了 看,似乎觉察到了什么。然而他在短暂扫视了四周后又继续将货物往前推,不到一分半钟的时间 ,滚滚浓烟已经蔓延开来。 火势和浓烟蔓延迅速,造成地下二层毗邻的4个冷库过火,过火面积 约1009平方米,地下二层其他部位烟熏,地面上被火烧过的各种物品横七竖八、一片狼藉。记者 沿着烟熏的痕迹来到停车场,发现地下二层的停车场地面、墙面、顶部均被烟火洗劫过,停在停 车场内的车辆外部满是烟熏过后留下的烟尘。 消防员到场后分成多路进入地下二层内部控制火 势,并搜寻营救火场被困人员。经过3个多小时的紧张灭火和搜寻营救,大火被扑灭,消防员陆 续从地下二层搜救出27名被困人员,其中8人不幸遇难,5人受伤,另有1名消防员在搜救被困人 员过程中,不幸牺牲。 单位管理失守 人防物防环环缺失酿成惨剧 据了解,大连新长兴市场于201 5年12月30日搬迁开业,是大连最大的二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连市区内最大的水产品批发市 场,该建筑地上一至三层为新长兴市场,四层以上为8栋商住楼、写字楼,地下两层建筑面积486 00㎡,其中地下一层为停车场,地下二层为停车场、冷库和海鲜清洗区。事发时,有很多商户跟 顾客在地下二层没有及时逃生撤离,陷入了危险之中。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事发现场勘察发现, 起火的这间冷库西北角燃烧呈明显向上、向外蔓延特征,且远离此处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残留物 逐渐增多,西北角地面坍陷,烟熏明显重于其它部位。而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有 毒烟气,高温烟气从起火的冷库门扩散出去后,便没有任何阻挡,直接进入地下二层的公共区域

,并导致火势和浓烟进一步扩大。 通过梳理公共场所视频发现,事发当天上午,很多商家在地 下二层忙碌着,一些商户和顾客正准备从地下二层的停车场内驾车离 开。画面中,几名商家正在清洗整理货物,此时,上部逐渐有烟气从顶部向下飘出,三十秒后, 烟气逐渐扩大,现场有人好像发现了烟雾蔓延,便起身向四周察看,但他们并没有选择立即逃生 和报警,而是在烟雾笼罩下继续归整周围的货物,在随后的两分多钟时间里,现场的电源关闭, 周围的商户才陆陆续续逃离现场,烟雾蔓延扩散的面积也越来越大。 另一个公共场所视频显示 ,一名群众拿手机打着光从浓烟蔓延的方向跑了出来,此时的烟雾犹如脱缰的马,不受任何束缚 ,肆意蔓延扩大,周围的几人见状在慌乱中四处逃离,三分半钟后,浓烟将整片区域覆盖,此时 处在地下二层的人员瞬间全部置身于危险之中。 火灾原因调查员事后调查了解到,冷库内的装 修材料大多为聚氨酯泡沫材料,引燃后会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燃烧,并且产生大量有 毒烟气迅速扩散。遗憾的是,事发时,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在确认火情后,未在第一时间将系统 运行调至自动,致使自动消防设施未及时启动。处在地下二层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没有采取有 效的灭火措施,慌乱中盲目逃生,也没有及时通知人员疏散。当地下二层的人员发现火情进行逃 生时,已经被浓烟堵了逃生之路,只能在浓烟中摸索前行,最终因吸入大量有毒气体导致窒息死 亡。 就这样,单位管理缺失,人防物防环环失守,火灾发生后使两万多平方米的地下二层建筑 空间处于不设防状态,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酿成悲剧。目前,相关善后工作正在有 序进行。

FD04633 | 2021_2420_苏州相城周某某等焊渣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苏州相城周某某等焊渣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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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未办审批就电焊,造成公司损失千万 三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wholeTimeFilter(detailData.happen_time)}}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近期,相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秦某某、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尘埃落定,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秦某某均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缓刑,同时还被判处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该案中,苏州富某某有限公司租赁苏州市相城区某厂房进行生产经营。2021年1月20日9时许,因该厂区2#、3#厂房二楼连廊的升降平台移动门损坏,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公司管理部副经理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未进行动火许可、升降平台下方堆放可燃货物的情况下,要求进行焊接作业。 当日14时左右,工程部电焊工被告人周某某、安全员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未划定作业范围、未移除平台下方可燃物的情况下,由周某某实施电焊作业、邓某在旁辅助、秦某某在旁监督,对升降平台进行焊接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焊渣掉落连廊下方,引燃堆放的泡沫包装材料等易燃物,引发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富某某公司直接损失为16481296.93元。 在办理该案时,相城区检察院坚持落实“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工作要求,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对于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流于形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动火作业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FD04634 | 2021_2420_苏州相城周某某等焊渣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苏州相城周某某等焊渣火灾事故案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周某某、秦某某、徐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焊渣引燃泡沫致损1648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m.yzwb.net/wap/news/3024632.html 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未办审批就电焊,造成公司损失千万 三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wholeTimeFilter(detailData.happen_time)}}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近期,相 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秦某某、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尘埃落定,被告人徐某某 、周某某、秦某某均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缓刑,同时还被判 处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该案中,苏州富某某有限公司租赁苏州 市相城区某厂房进行生产经营。2021年1月20日9时许,因该厂区2#、3#厂房二楼连廊的升降平台 移动门损坏,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公司管理部副经理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未进行动火许可、升降 平台下方堆放可燃货物的情况下,要求进行焊接作业。 当日14时左右,工程部电焊工被告人周 某某、安全员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未划定作业范围、未移除平台下方可燃物的 情况下,由周某某实施电焊作业、邓某在旁辅助、秦某某在旁监督,对升降平台进行焊接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焊渣掉落连廊下方,引燃堆放的泡沫包装材料等易燃物,引发火灾。经鉴定,火 灾造成富某某公司直接损失为16481296.93元。 在办理该案时,相城区检察院坚持落实“一案一 分析、一案一建议”工作要求,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原因, 对于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流于形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动火作业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检察 建议。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 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FD04635 | 2021_2446_昌邑德凤食品恒温库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 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1 年7 月7 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对《昌邑市德凤食品有 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报告》)进行了批复,根据《潍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潍安字〔2021〕20 号),市安委会办 公室牵头成立了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 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 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形 成了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3 年2 月21 日,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昌邑市 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开展自评,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2023 年3 月16 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 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了评估工作组,并邀请 市纪委监委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评估工作组以事故调查报 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明确了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评估工作组核查 了相关资料,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2 - 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朱德元,昌邑市德凤食品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 年5 月7 日,昌邑市人民法院做出 判决,朱德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 刑二年。 2.王双双,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恒温库建设工程电焊 工,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昌邑市 检察院与昌邑市公安局审查会商研究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未移送起诉。 3.阎东,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经 检察机关认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 刑二年。 4.张正亮,昌邑市德凤食品公司恒温库建设工程焊接作业负 责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 年5 月7 日, 昌邑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张正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5.李文涛,昌邑市德凤食品公司恒温库建设工程焊接作业现 场负责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 年5 月7 日,昌邑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李文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行政处罚建议。

3 - 1.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德凤食品公司处以罚款。2022 年1 月18 日,潍坊市应急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潍) 应 急罚〔2021〕0003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第306 项第3 档规定,对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作 出罚款人民币40 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朱德元,昌邑市德凤食品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朱德元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22 年1 月18 日,潍坊 市应急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潍) 应急罚〔2021〕0003-1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九条第一项规 定,对朱德元作出罚款人民币4.97 万元的行政处罚。 3.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处以 罚款。2022 年1 月18 日,潍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 条第一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潍) 应急罚〔2021〕0004 号,给予人民币40 万元的行政处罚。

4 - 4.阎东,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阎东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22 年1 月18 日,潍坊市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 条第一项,下达《行政 处罚决定书》(潍)应急罚〔2021〕0004-1 号,给予人民币11.24 万元的行政处罚。 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已缴纳罚款44.97 万元。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分期缴纳罚款,已缴纳2 万 元,到期不缴纳将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三)公职人员追责问责建议落实情况 1.马三伟,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安环办副主任,建议给予 马三伟政务记过处分。2021 年7 月31 日,昌邑市监委对其给予 记过处分,处分自2021 年7 月31 日起生效。 2.朱东国,昌邑市人大常委会都昌街道工作办公室主任,建 议给予朱东国诫勉谈话处理。2021 年7 月28 日,昌邑市纪委对 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3.刘宝英,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刘宝英 政务警告处分。2021 年7 月31 日,昌邑市监委对其给予警告处 分,处分自2021 年7 月31 日起生效。

5 - 4.刘凯,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 给予刘凯政务警告处分。2021 年7 月31 日,昌邑市监委对其给 予警告处分,处分自2021 年7 月31 日起生效。 5.王志峰,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全面工作, 建议给王志峰诫勉谈话处理。2021 年7 月28 日,昌邑市纪委对 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6.刘宁国,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市建筑业发 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建议给予刘宁国政务警告处分。 2021 年7 月31 日,昌邑市监委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自2021 年7 月31 日起生效。 7.王东仟,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建议给予王东仟 诫勉谈话处理。2021 年7 月28 日,昌邑市纪委对其进行了诫勉 谈话。 8.郇金刚,昌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建议潍坊市纪委给予批 评教育处理。2021 年7 月16 日,潍坊市纪委对其进行了批评教 育。 (四)其他问责建议落实情况。 1.责成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昌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2021 年8 月6 日,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邑市综合 行政执法局、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分别向昌邑市委、市 政府做出了深刻检查。

6 - 2.责成昌邑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2021 年7 月,昌邑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做出了深刻检 查。 三、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建议落实情况 经评估,昌邑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 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进行整改落实,达到了汲取教 训、举一反三的成效。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隐患排查整治。事故 发生后,昌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5 月8 日迅速制定《昌邑市 安全生产现场会议工作方案》,下达紧急通知组织10 个镇街、6 个部门、115 家冷藏企业到事故现场召开现场会,深刻汲取教训, 用惨痛事故教育企业和职能监管部门。5 月10 日,制定《全市 冷藏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十一个部门组成的工作 专班,分两组对全市115 家冷藏企业进行了历时两个月的专项排 查整治,共排查消除各类问题隐患5448 个,排查处置重大隐患 32 个,对部分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极大的推动了安全生产工 作在末端的落实。 (二)建章立制,规范安全监管工作。针对冷藏企业类型多, 涉及职能监管部门多的问题,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分工,制 定了昌邑市安全生产工作分工。分食品加工、肉禽加工、屠宰、

7 - 蔬菜冷藏四个大类,分别明确了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业发展 中心两个主管部门,明确了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公 安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六个职能监管部门职责,明确了部门 与属地镇街区监管任务,实现了安全监管职责任务清单化、制度 化,堵塞了监管漏洞。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后,昌邑市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切实督促企业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到位,对 本地区冷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全部登记造册。 落实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公众尤其是从业人员消防 能力提升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依法关闭 取缔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厂点、作坊。强化消防 安全日常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力度,发现问题,采取断然 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依法采取停电等措施,强制违法单位停 止违法行为。 四、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评估工作组通过对整改资料进行现场查阅,还发现在行业管 理、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宏观角度加强行业规划整合,以转型升级提高行业 本质安全水平。昌邑市冷藏企业数量多,基础弱,多是依靠早期 村办企业发展起来,小散企业多,大型现代化企业少,与国家对

8 - 冷藏行业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建议从规划环节入手,建立冷藏行 业预制菜行业园区,对小散企业进行重点整治,推动企业整合转 型,做大做强冷藏企业。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监管制度,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 管。要严格落实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建设工程全 过程监管,明确属地镇街区、住建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三 方的监管任务,严查无证施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 分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严肃建筑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强化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组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昌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据潍坊市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 作出党纪政务处理决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各 单位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建议要求,按照事 故调查报告和督办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事故各项责 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

FD04636 | 2021_2542_甘某.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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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 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 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对“7·23”长沙市雨花区 圭塘街道湖南大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冷库火灾事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书 2021年7月23日15时50分,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湖南大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冷库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火灾发生后,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指导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雨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圭塘派出所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 本起火灾过火面积4200平方米 无人员伤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76万余元 冷库实际经营者甘某 犯消防责任事故罪 2021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 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立案侦查 经调查:经营者涉嫌犯罪 今年3月22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绝执行 后果特别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蓝叔觉得有必要给大家 科普一下这条的完整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这里要划重点了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 而拒绝执行 各位被检查出问题要求整改的单位注意 拒绝执行,真的会出大问题 甘某也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区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等建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下发(2022)湘011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还拒不整改 这位老板还真是“刚” 也在拿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豪赌” 不知道在铁窗之后的他 会不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这个案子同样也提醒了广大老板们 当你经营的场所 被指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时 请不要把它看作“麻烦” 该庆幸 是检查让隐患得以暴露出来 而不是火灾让隐患变成了悲剧 来源:湖南消防 长沙消防

FD04637 | 2021_2542_甘某.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甘某 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2)湘0111刑初317号 当事人:甘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冷库火灾,损失876万元) 来源:https://www.peopleapp.com/rmharticle/30030233957 9月1日 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 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对“723”长沙市雨花区 圭塘街道湖南大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冷库火灾事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书 2021年7月23日15时5 0分,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湖南大桥物流服务有限 公司冷库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火灾发生后,长 沙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指导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雨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圭塘派出所 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 本起火灾过火面积4200平方米 无人员伤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76万余元 冷库实际经营者甘某 犯消防责任事故罪 2021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 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立案侦查 经调查:经营者涉嫌犯罪 今年3月22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绝执行 后果特别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蓝叔觉得有必要给大家 科普一下这条的完整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注意这里要划重点了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 而拒绝执行 各位被检查出问题要求整改的单位注意 拒绝执行,真的会出大问题 甘某也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区法院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等建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下发(2022)湘011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 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还拒不整改 这位老板还真是“刚” 也在拿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豪赌” 不知道在铁窗之后的他 会不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这个案子同样也提醒了广大老板们 当你经营的场所 被指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时 请不要把它看作“麻烦” 该庆幸 是检查让隐患得以暴露出来 而不是火灾让隐患变成了悲剧 来源:湖南消防 长沙消防

FD04638 | 2021_2623_邓某家失火殃及楼上邻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邓某家失火殃及楼上邻居案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葛某、张某;被告邓某一家 裁判结果摘要:邓某家室内起火蔓延至楼上,致葛某、张某房屋装修及家具损毁,评估损失15800元。判决邓某一家赔偿财产 损失15800元。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9/id/6271325.shtml 苏州一居民自家失火殃及邻居被判赔偿

2021-09-17 08:48: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延丽 丁真子 家中失火殃及邻居,没想到竟惹上了官司。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火灾造 成邻居房屋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邓某一家三口是苏州市虎丘区某小区一栋居民楼3楼的业主,原告葛某、张某住在该户楼上。2020 年4月的一天,邓某一家房屋室内起火,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火势蔓延至楼上,火焰烧黑了4楼墙壁 外侧并进入室内,导致葛某、张某房屋装修受损,家具、衣物损毁。 葛某、张某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邓某一家所有的房屋起火,殃及自家房屋,导致自家墙壁、地 砖熏黑,卧室窗户变形,空调、灯具等装修、家具损坏且无法修复,邓某一家理应作出赔偿。因赔偿 问题协商未果,葛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一家赔偿财产损失及误工损失。 经鉴定,葛某、张某房屋因本次火灾造成财产及装修损失评估价值为15800元,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 果均予认可。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邓某一家作为案涉起火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起火给葛某、张某房屋造成的损失 ,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邓某一家赔偿原告葛某、张某财产损失15800元。因误工损失缺乏法律依 据,法院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罗一坤

FD04639 | 2021_2678_周某某烧火粪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周某某烧火粪失火刑附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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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通讯员金波)8月13日,竹溪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同日引发森林火灾,法院同日作出判决。 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分别在自家地里烧火粪和焚烧秸秆,因疏忽大意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分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到5.1333公顷的森林火灾和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2.6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 被告人周某某引发火灾导致损失森林面积77亩,烧死树木7849株,应补植面积77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849株;被告人李某某引发火灾导致损失森林面积66亩,烧死树木7524株,应补植面积66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524株。 竹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失火烧毁有林地树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据此,竹溪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二被告人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在案涉火灾林地补植77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849株(含已补植部分),连续养护三年,且保证成活率80%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在案涉火灾林地补植66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524株(含已补植部分),连续养护三年,且保证成活率80%以上。

FD04640 | 2021_2678_周某某烧火粪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周某某烧火粪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周某某;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周某某在自家地烧火粪疏忽引发森林火灾过火77亩烧死树木7849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 两年,补植77亩苗木养护三年。 来源:https://news.hubeidaily.net/pc/179522.html 回复 -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湖北日报讯(通讯 员金波)8月13日,竹溪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并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同日引发森林火灾,法院同日作出判决。 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 、李某某分别在自家地里烧火粪和焚烧秸秆,因疏忽大意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分别造成过火有林 地面积达到5.1333公顷的森林火灾和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2.6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 被告人周某某 引发火灾导致损失森林面积77亩,烧死树木7849株,应补植面积77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 等苗木7849株;被告人李某某引发火灾导致损失森林面积66亩,烧死树木7524株,应补植面积66 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524株。 竹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因疏忽大意,造 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失火烧毁有林地树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 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据此,竹溪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二被告人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 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在案涉火灾林 地补植77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849株(含已补植部分),连续养护三年,且保证 成活率80%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在判决书生效之 日起二年内在案涉火灾林地补植66亩,补植马尾松、杉木或刺槐等苗木7524株(含已补植部分) ,连续养护三年,且保证成活率80%以上。

FD04641 | 2021_2681_李某羊某熏蜂采蜜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李某羊某熏蜂采蜜失火刑附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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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青山 海岛猿啼 海南:筑牢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法治保护网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位于海南岛中部,总面积4269平方公里,是我国分布最集中、类型最多样、保存最完好、连片面积最大的大陆性岛屿型热带雨林。自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设立以来,海南的热带雨林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加,许多昔日销声匿迹的野生动物重返家园。 如何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保护好海南独有的热带雨林生态资源?近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融入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不断探索热带雨林生态司法保护机制建设,不断为保护热带雨林生态资源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重拳出击 对破坏雨林行为“零容忍” 作为我国唯一的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拥有海南、中国乃至世界独有的动植物及种质基因库,记录有野生维管束植物3653种,陆栖脊椎动物540种,还拥有全球最濒危灵长类动物——海南长臂猿,是热带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宝库。 据介绍,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生长着一种古老的木本蕨类植物——桫椤树,有“活化石”之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然而,就是如此珍贵的野生植物,却在2021年3月被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修建“雨林栈道”的工程队毁坏了3株。很快,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对工程队工人兰某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经琼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兰某被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相应刑罚。该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黎母山分局存在监管漏洞。为此,该院依法向该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同时建议为国家公园20多种珍稀植物定做“身份证”。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立即制订整改方案,不仅为园区20多种珍稀植物定做了“身份证”,还做好施工与监管有效衔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为保护热带雨林生态资源,海南省检察机关自2021年4月起,开展了“检察蓝”守护“生态绿”检察监督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林涉猎犯罪。此外,针对国家公园内盗伐、滥伐林木等情况,2021年12月,海南省高级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将在国家公园内多发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入刑标准明确为法定最低标准,确定了对砍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生态区内林木等犯罪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4种情形。 多措并举 加强热带雨林生态环境修复 据了解,海南每公顷热带雨林1年平均可吸收1吨到2吨碳,且碳汇能力随雨林植被生长逐年增长,将助力海南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然而,具有如此特色的热带雨林资源却一度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获利的“商机”。 熏蜂采蜜是当地村民的获利手段,但因熏蜂采蜜引发的森林火灾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也成为热带雨林管理保护的痛点、难点问题。2021年3月,李某和羊某两人携带打火机等工具,来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园区内熏采野生蜂蜜,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90余亩,且该园区是海南长臂猿迁徙的路径之一。此外,羊某还多次在失火林地附近猎杀野生动物。两人对当地热带雨林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同年5月27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我院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李某和羊某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鉴定并制订修复方案,办案检察官与鉴定人员深入案发山林查看现场情况,并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商定修复方案。”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同年6月3日,公安机关以羊某、李某涉嫌失火罪,羊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两人认罪认罚;通过与公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座谈,及专业机构鉴定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同年11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羊某、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5月10日,法院以失火罪、非法狩猎罪判处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判决两人连带承担异地修复等费用99.57万元。 今年9月,昌江县检察院检察官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工作人员查看林木保护情况。 这起案件的办理,只是海南省检察机关致力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一个生动缩影。2022年以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45件,发出检察建议82件,督促修复被占用、毁坏的林地24亩,补植复绿树木3613株,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6万余元。 打防结合 建立国家公园预防保护机制 近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不断创新热带雨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和机制建设,国家公园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4月,保亭县检察院在走访调查时发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毛瑞片区林地被侵占或被套种槟榔、沉香等经济作物约155.11亩。今年6月5日,保亭县检察院依法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毛瑞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清除违法种植的经济作物,并进行科普宣传,提高群众对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立即联合相关单位开展非法侵占林地种植经济作物“清苗”专项行动。很快,非法侵占林地的槟榔和沉香等作物被全部清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得到有效修复。 今年3月10日,海南省检察院召开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现场推进会,明确积极助力打造中国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南样本”。近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依法破解生态治理难题,打造新时代生态检察新品牌。海南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与行政机关会签《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等文件,凝聚工作合力,并通过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单位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就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达成共识,形成生态保护及预防的工作合力。 “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联合相关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预防保护’机制,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作用,实现依法监督与公益保护的良性互动,打造中国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南样本’,是海南省检察机关的不懈追求。”海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刚告诉记者。 (本报记者李轩甫 杨帆)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东起海南省万宁市南桥镇,西至东方市板桥镇,南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毛感乡,北至白沙黎族自治县青松乡,是我国分布最集中、类型最多样、保存最完好、连片面积最大的大陆性岛屿型热带雨林,总面积4269平方公里。初步统计有野生维管束植物3653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4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5种,是全球最濒危灵长类动物——海南长臂猿的全球唯一分布地。2021年10月12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被列入第一批国家公园名单,自此开启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新篇章。

FD04642 | 2021_2681_李某羊某熏蜂采蜜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李某羊某熏蜂采蜜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羊某、李某;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 裁判结果摘要:二人在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熏蜂采蜜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90余亩。判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另非法狩猎)、李某一年二个月,连带承担异地修复等99.57万元。 来源:https://www.spp.gov.cn/zdgz/202310/t20231019_631022.shtml 碧海青山 海岛猿啼 海南:筑牢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法治保护网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位于海 南岛中部,总面积4269平方公里,是我国分布最集中、类型最多样、保存最完好、连片面积最大 的大陆性岛屿型热带雨林。自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设立以来,海南的热带雨林得到有效保护和 恢复,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加,许多昔日销声匿迹的野生动物重返家园。 如何充分发 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保护好海南独有的热带雨林生态资源?近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将习 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融入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不断探索热带雨林生态司法保护 机制建设,不断为保护热带雨林生态资源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重拳出击 对破坏雨林行为“零容忍” 作为我国唯一的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拥有海 南、中国乃至世界独有的动植物及种质基因库,记录有野生维管束植物3653种,陆栖脊椎动物54 0种,还拥有全球最濒危灵长类动物——海南长臂猿,是热带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宝库。 据 介绍,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生长着一种古老的木本蕨类植物——桫椤树,有“活化石”之称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然而,就是如此珍贵的野生植物,却在2021年3月被海南热带雨 林国家公园内修建“雨林栈道”的工程队毁坏了3株。很快,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对工 程队工人兰某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经琼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今 年4月,兰某被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相应刑罚。该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海南 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黎母山分局存在监管漏洞。为此,该院依法向该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 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同时建议为国家公园20多种珍稀植物定做“身份证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立即制订整改方案,不仅为园区20多种珍稀植物定做了“身份证”, 还做好施工与监管有效衔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为保护热带雨林生态资源,海南省 检察机关自2021年4月起,开展了“检察蓝”守护“生态绿”检察监督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 涉林涉猎犯罪。此外,针对国家公园内盗伐、滥伐林木等情况,2021年12月,海南省高级法院与 省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将在国家公园内多发 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入刑标准明确为法定最低标准,确定了对砍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生态区内林木等犯罪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4种情形。 多措并举 加强热带雨林生态环境修复 据了解,海南每公顷热带雨林1年平均可吸收1吨到2吨碳,且碳汇能 力随雨林植被生长逐年增长,将助力海南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然而,具有如此特色 的热带雨林资源却一度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获利的“商机”。 熏蜂采蜜是当地村民的获利手段, 但因熏蜂采蜜引发的森林火灾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也成为热带雨林管理保护的痛点、难点问题。 2021年3月,李某和羊某两人携带打火机等工具,来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园区内熏采 野生蜂蜜,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90余亩,且该园区是海南长臂 猿迁徙的路径之一。此外,羊某还多次在失火林地附近猎杀野生动物。两人对当地热带雨林环境 及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同年5月27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立案。“立案后,我院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李某和羊某失火行为造成 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鉴定并制订修复方案,办案检察官与鉴定人员深入案发山林查看现场情 况,并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商定修复方案。”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同年6月3日

,公安机关以羊某、李某涉嫌失火罪,羊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审查 起诉阶段,该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两人认罪认罚;通过与公安、海南热带雨林国 家公园管理部门座谈,及专业机构鉴定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 作。同年11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羊某、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5月1 0日,法院以失火罪、非法狩猎罪判处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 年二个月,并判决两人连带承担异地修复等费用99.57万元。 今年9月,昌江县检察院检察官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工作人员查看林木保护情况。 这起案件 的办理,只是海南省检察机关致力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一个生动缩影。2022年以来,海南省检察 机关共立案办理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45件,发出检察建议 82件,督促修复被占用、毁坏的林地24亩,补植复绿树木3613株,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6万 余元。 打防结合 建立国家公园预防保护机制 近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不断创新热带雨林生态环 境司法保护制度和机制建设,国家公园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4月,保亭县 检察院在走访调查时发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毛瑞片区林地被侵占或被套种槟榔、沉香等经 济作物约155.11亩。今年6月5日,保亭县检察院依法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毛瑞分局制 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清除违法种植的经济作物,并进行科普宣 传,提高群众对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立即联合相关单位开展非 法侵占林地种植经济作物“清苗”专项行动。很快,非法侵占林地的槟榔和沉香等作物被全部清 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得到有效修复。 今年3月10日,海南省检察院召开热带雨林国家公 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现场推进会,明确积极助力打造中国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南样本”。近年 来,海南省检察机关依法破解生态治理难题,打造新时代生态检察新品牌。海南各地检察机关积 极与行政机关会签《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 资源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等文件,凝聚工作合力,并通过与海南热带雨林国 家公园管理单位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就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联合开 展专项行动等达成共识,形成生态保护及预防的工作合力。 “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联合相 关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预防保护’机制,进一步发 挥公益诉讼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作用,实现依法监督与公益保护的良性互动,打造 中国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南样本’,是海南省检察机关的不懈追求。”海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 部主任王刚告诉记者。 (本报记者李轩甫 杨帆)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东起海南省万宁市南桥镇,西至东方市板桥镇,南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毛感乡,北至白沙黎族 自治县青松乡,是我国分布最集中、类型最多样、保存最完好、连片面积最大的大陆性岛屿型热 带雨林,总面积4269平方公里。初步统计有野生维管束植物3653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49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5种,是全球最濒危灵长类动物——海南长臂猿的全球唯一分布地。202 1年10月12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被列入第一批国家公园名单,自此开启了自然保护地体系 建设新篇章。

FD04643 | 2021_2684_一厂多租危化品仓库火灾刑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厂多租危化品仓库火灾刑责案

正文

一厂多租发生火灾 多方责任均获刑罚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俞晓勤   近年来,“一厂多租”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企业情况复杂、主体不明晰、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极易引发火灾风险。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一起“一厂多租”引发的火灾事故案件,房东、企业主、员工均被判处刑罚。   法院查明,2021年11月6日下午,位于德清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早在年初,德清某化工公司法人沈某明知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证已到期,仍将公司仓库出租给他人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其间,两次被德清县应急管理局责令清空,但其均未执行整改措施。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郑某知道承租的仓库存在危险,出于侥幸心理,仍将危险化学品5吨丙烯酸、2吨甲醇储存在德清某化工公司内。   徐某是上海某化工公司的一名员工。火灾当天,他在仓库里整理货物时发现一个原料桶渗漏,便想通过火烧的方式进行修复,不料却引发了火灾,过火面积达1300余平方米,财产损失共计价值1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郑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存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徐某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一厂多租”容易出现人员混杂、消防管理混乱、消防设施不全等问题,积攒了大量违法行为和安全风险。在日常经营中,出租方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果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发生事故时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作为承租方,更应当确保安全合理如约使用房屋,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FD04644 | 2021_2684_一厂多租危化品仓库火灾刑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一厂多租危化品仓库火灾刑责案 法院: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沈某(出租方)、郑某(承租方)、徐某(员工) 裁判结果摘要:德清某化工仓库违规储危化品,员工徐某某火烤原料桶渗漏引发大火过火1300余平米损失114万 。分别以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刑。 来源:https://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31126/Articel06004GN.htm 一厂多租发生火灾 多方责任均获刑罚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俞晓勤 近年来,“一厂多租”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企业情况复 杂、主体不明晰、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极易引发火灾风险。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 公开庭审一起“一厂多租”引发的火灾事故案件,房东、企业主、员工均被判处刑罚。 法院查 明,2021年11月6日下午,位于德清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早在年初, 德清某化工公司法人沈某明知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证已到期,仍将公司仓库出租给他人用 于储存危险化学品。其间,两次被德清县应急管理局责令清空,但其均未执行整改措施。上海某 化工有限公司法人郑某知道承租的仓库存在危险,出于侥幸 心理,仍将危险化学品5吨丙烯酸、2吨甲醇储存在德清某化工公司内。 徐某是上海某化工公司 的一名员工。火灾当天,他在仓库里整理货物时发现一个原料桶渗漏,便想通过火烧的方式进行 修复,不料却引发了火灾,过火面积达1300余平方米,财产损失共计价值114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沈某、郑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 存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 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徐某违 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 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 表示,“一厂多租”容易出现人员混杂、消防管理混乱、消防设施不全等问题,积攒了大量违法 行为和安全风险。在日常经营中,出租方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果房屋本身 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发生事故时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作为承租方,更应当确 保安全合理如约使用房屋,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FD04645 | 2021_3088_何某诉A批发部、B公司、C公司产品责任案(烟花炸筒伤右眼八级伤残).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何某诉A批发部、B公司、C公司产品责任案(烟花炸筒伤右眼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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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本是开开心心放烟花,结果眼睛被炸伤,伤者的损失谁来赔偿?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春节前夕,何某在A批发部购买了5个从B公司进货由C公司生产的闪光蕾,包装标明“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大年初一,何某用打火机点燃烟花后跑至20多米开外观看,几秒后烟花炸筒未能正常散射致其右眼受伤。何某损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12,518.92元。治疗中,C公司赔付何某2万元,B公司自愿赔付何某1万元。事故发生后,何某 A、B、C均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 C公司认为,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炸筒等现象,不排除产品出厂后在运输、储存中因保管不善引起局部受潮所致,原告受到伤害与其产品不存在必然联系。产品外包装上清晰、醒目的位置有燃放说明、警示语、燃放者要求、燃放安全距离等注意事项,原告未按提示操作。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 A批发部、B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损害系产品缺陷所致,应进行司法鉴定。两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未按提示操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自负部分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产品本身之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案涉案烟花系组合烟花(小礼花同类组合),在燃放时发生炸筒致使烟花非正常散射导致原告右眼受伤,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GB10631-2013)、烟花爆竹组合烟花国家标准(GB19593-2015)的相关规定,属于烟花燃放中的炸筒、倒筒现象。被告认为未对涉事烟花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从而无法确认产品是否存缺陷、产品缺陷与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原告所燃放的36发闪光蕾残骸实物和照片及原告伤情足以证明涉案烟花产品存在缺陷并致原告受伤,鉴定并非必经程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C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后未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观赏烟花,未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C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A批发部及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其损害存在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由A、B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遂判决C公司按照90%的过错责任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2,267.04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原告将生产者、销售者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生产者对产品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产品存有缺陷;二是被侵权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者则是承担过错责任,即销售者在保存、流通等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产品存在缺陷致被侵权人受伤,但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因此,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生产者在包装醒目位置进行了安全提示,但被侵权人未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减轻生产者部分责任。 温馨提示 1.购买烟花爆竹做到“四看” 为了防止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选购烟花爆竹要做到“四看”,大家切勿贪图便宜购买“四无”产品,尽量避免网购。 一看经营者证照。应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场所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 二看产品含量。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烟花爆竹,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等大型烟花爆竹。 三看产品外观。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无变形,无漏药、浮药的产品。     四看产品标志。应选购标志完整、清晰的产品,即有正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有中文燃放说明等。 2.燃放安全提示 ∆应认真阅读烟花爆竹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说明书小心燃放; ∆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燃放; ∆燃放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酒后不要燃放; ∆应将烟花爆竹平稳放置在地面燃放,不要拿在手里; ∆一般采用烟或者香点燃。点燃后,应立即离开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请不要马上靠近产品,一般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远离法规规定的禁放区域,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燃放,如棚户区、楼梯口、小弄堂、加油站、变电站、高压线、燃气调压站和草场山林附近等;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仓库、农贸市场、易燃屋区、粮囤、柴垛等易燃易爆场所,燃放后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丝应及时清理; ∆严禁用烟花爆竹玩打“火仗”的游戏,这样做容易伤人。

FD04646 | 2021_3088_何某诉A批发部、B公司、C公司产品责任案(烟花炸筒伤右眼八级伤残).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何某诉A批发部、B公司、C公司产品责任案(烟花炸筒伤右眼八级伤残 ) 法院: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何某(原告);A批发部、B公司(销售者);C公司(生产者) 裁判结果摘要:烟花炸筒致原告右眼八级伤残,法院认定产品缺陷,判生产者C公司按90%责任赔偿25万余元。 来源:http://sss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63876.shtml 新年伊始,本是开开心心放烟花,结果眼睛被炸伤,伤者的损失谁来赔偿?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春节前夕,何某在A批发部购买了5个从B公司进货由C 公司生产的闪光蕾,包装标明“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大年初一,何某用打火机 点燃烟花后跑至20多米开外观看,几秒后烟花炸筒未能正常散射致其右眼受伤。何某损伤被评定 为八级伤残,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12,518.92元。治疗中,C公司赔付何某2万元 ,B公司自愿赔付何某1万元。事故发生后,何某 A、B、C均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 C公司认为,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炸筒等现象,不排除产品出 厂后在运输、储存中因保管不善引起局部受潮所致,原告受到伤害与其产品不存在必然联系。产 品外包装上清晰、醒目的位置有燃放说明、警示语、燃放者要求、燃放安全距离等注意事项,原 告未按提示操作。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 A批发部、B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所受损害系产品缺陷所致,应进行司法鉴定。两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未按提 示操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自负部分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 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 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产品本身之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本案涉案烟花系组合烟花(小礼花同类组合),在燃放时发生炸筒致使烟花非正常 散射导致原告右眼受伤,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GB10631-2013)、烟花爆竹组合烟 花国家标准(GB19593-2015)的相关规定,属于烟花燃放中的炸筒、倒筒现象。被告认为未对涉 事烟花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从而无法确认产品是否存缺陷、产品缺陷与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生 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法 院认为,原告所燃放的36发闪光蕾残骸实物和照片及原告伤情足以证明涉案烟花产品存在缺陷并 致原告受伤,鉴定并非必经程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 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C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原告所 受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后未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观 赏烟花,未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C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告无证据证 明A批发部及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其损害存在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由A、B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的主张。法院遂判决C公司按照90%的过错责任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2,267.04元。宣判后,各方 当事人均服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 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 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原告将生产者、销 售者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生产者对产品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产品存有缺陷;二是被侵权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三是二者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者则是承担过错责任,即销售者在保存、 流通等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产品存在缺陷致被 侵权人受伤,但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因此,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

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 责任。本案中,生产者在包装醒目位置进行了安全提示,但被侵权人未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操作, 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减轻生产者部分责任。 温馨提示 1.购买烟花爆竹做到“四看” 为了防止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选购烟花爆竹要做到 “四看”,大家切勿贪图便宜购买“四无”产品,尽量避免网购。 一看经营者证照。应在具有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场所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 买。 二看产品含量。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烟花爆竹,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等大型烟 花爆竹。 三看产品外观。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无变形,无漏药、浮药的产品。 四看产品标志。应选购标志完整、清晰的产品,即有正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有中文燃 放说明等。 2.燃放安全提示 应认真阅读烟花爆竹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说明书小心燃放; 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燃放; 燃放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酒后不要燃放; 应将烟花爆竹平稳放置在地面燃放,不要拿在手里; 一般采用烟或者香点燃。点燃后,应 立即离开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请不要马上靠近产品,一般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远离法规规定的禁放区域,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燃放,如棚户区、楼梯口、小弄堂、 加油站、变电站、高压线、燃气调压站和草场山林附近等;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 仓库、农贸市场、易燃屋区、粮囤、柴垛等易燃易爆场所,燃放后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丝 应及时清理; 严禁用烟花爆竹玩打“火仗”的游戏,这样做容易伤人。

FD04647 | 2021_3150_广州海珠电梯锂电池爆燃致死赔101万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广州海珠电梯锂电池爆燃致死赔101万案

正文

警惕!拿着它进电梯,3秒爆炸!法院判了! 近日 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 画面中一名男子提电瓶车电池进电梯 电梯关门的一刻火光吞没轿厢 随后男子被救出电梯轿厢 身上多处焦黑! 据查证 该事故发生于2021年10月8日 凌晨时分广东广州海珠区某小区 男子陈某和妻子说电池发热了 打算拎去室外降温 当陈某带着电池进入电梯,电池突然冒烟爆燃,火光瞬间铺满整个轿厢。片刻之后,男子被众人救出电梯并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急性肾损伤、左眼烧伤。 11月3日,陈某在家中去世,死因为急性心梗。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指出,起火原因是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 事后,陈某的子女等亲属将电动自行车、电池的生产厂家A公司和B公司,销售者张某,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4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的电池是由谁生产或销售的。 证据显示,车辆所附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均由A公司出具,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蓄电池为B公司生产。 经法院委托鉴定,涉案爆炸电池属于非法二次加工改装电池,与比对样本不一致,故涉案爆炸电池并非B公司生产,同理,根据产品合格证,A公司销售电动自行车搭载的电池也并非涉案电池。因此,A和B公司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后7分钟左右将陈某救出电梯轿厢,不存在救援不及时的问题,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销售的电动车虽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者信息等,但是其销售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中的电池型号不一致,可见其并未依法依规建立进货检验制度。张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锂电池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陈某违反使用说明,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在发现电池发热后并未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而是将电池带入电梯轿厢这种封闭的环境,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陈某承担30%的责任,张某须赔偿陈某亲属101万多元。 业主群疯传该视频 网友们评论: "不能对 电动自行车电池进楼、进电梯 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太可怕了, 电池真不能入户啊!" 电池在电梯内爆炸 是偶然现象 对此 有网友表示痛心和愤怒 "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 "太可怕了" "又是一起'血'的教训" "我们单元还是有把电池 拿到家里充电" 也有很多网友难以置信 "为什么早不着火,晚不着火, 进了电梯的一瞬间就着火?" 有网友认为 近些年,全国发生过多起 电池在电梯内爆炸的事故 电梯是一个易引发电池爆炸的地方 "锂电池的液体不稳定 电梯上升时液体是失重状态" "电梯上下高速运行对电池做功" 比如,2021年5月 晚7点左右,成都丛树家园小区 也曾发生电瓶车爆燃事故 根据监控画面显示 一名业主推着电瓶车进入电梯后 突然冒出浓烟随后电瓶车发生爆燃 由于电梯内空间狭小 导致包括1名婴儿在内的多人受伤 事实真是如此吗? 北京市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新闻宣传科负责人刘丙涛分析称,电池在电梯内爆炸是偶然现象,只是电梯内有摄像头,能够将过程记录下来,并在网上流传。"现实中,电池在家里起火、室外起火的事故也有很多,只是没有被镜头拍到。" 此外,这类事件导致的后果大都较为严重,媒体都在同一时间来宣传报道,就造成了大家误以为电梯会容易导致电池爆炸。 为什么锂电池 在不充电的情况下也会燃爆 遇到电梯起火的情况该怎么办? 电动车锂电池不充电也会爆燃 杭州上城消防章参谋说,老百姓大多存在着“只有充电”才会自燃爆炸的误区,而从成都这起事故的现场视频可以明确看到,实际上,没有在充电的电动车也同样存在自燃的风险,而一旦自燃发生在电梯内,杀伤力极大。 中国自行车协会技术委员会副主席、绿源集团总裁、国家高级工程师倪捷说,电池爆炸并不一定发生在充电的时候,电池爆炸的原因有三点:温度,本身产生氧气,电池里有有机质(燃料)。 电动车爆燃主要原因是电池温度迅速上升,由于充电器或者电池组的保护板坏了或者充电器坏了,使得它承受一个高于它的充电电压导致。 在不充电的情况下电瓶也会爆燃,因为短路又分内部短路和外部短路。比如车电池正负极搭牢了,正好MOS管又坏了,不能及时关闭,长期短路造成电池温度很高,产生爆燃,这是外部的短路。 内部短路指电池里长出晶枝,正负极自己在内部戳穿了,戳破隔膜,本来是离子可过电子不可过的,结果电子也可过,产生温度,温度从内部发出来也会产生爆燃。 所以,电动车锂电池在不充电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爆燃。 如在电梯内遇火灾尽快按楼层键 万一遇到类似这样在电梯内发生火灾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章参谋说,电动车自燃,起火瞬间可能爆燃,由于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电动车的外壳和零件会被炸飞,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另外,现在很多电动车使用的都是锂电池,一旦着火冒烟,产生的烟雾是有毒气体,在密闭环境下释放的浓烟会对人体呼吸道造成创伤。在电梯这样封闭的空间内,吸入有毒浓烟对人的伤害极大。这时,电梯内的人要抓紧让电梯停下来,打开电梯门,因为烟雾可能看不清楼层的情况下,可以迅速将所有楼层键都按下,然后按开门键才有可能会让电梯停下。 另外,如果是在楼道这样相对封闭的空间遇到电动车自燃,他建议大家还是尽快回到屋内,关紧门窗,尽量隔绝有毒烟雾,并寻求专业消防人员的扑救。 如在自燃初期,又在户外,如有灭火设备才可以自行尝试灭火,但也不要忘记第一时间拨打119。 现在是夏季,高温本身也容易致使电动车自燃的概率增加,大家更需要提高警惕了。 消防部门提醒 现在很多电瓶车使用的都是锂电池,一旦着火冒烟,产生的烟雾是有毒气体,在密闭环境下释放的浓烟会对人体呼吸道的创伤。此外,一旦电瓶车发生爆炸,电瓶车的外壳和零件会被炸飞,对附近的人更是会造成伤害。 应选购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定期保养,严禁擅自改装。 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 在气温高的夏天,尽量不要长时间连续使用电动车,防止因线路温度过高、电机发热等因素引发电路故障而起火。 警惕电池爆炸的5个预兆 电池发热 电池温度持续升高,超过65°C并持续上升,这是电池爆炸的重要前兆。电池发热可能由外部短路、过充电或物理损伤导致,需及时处理。 电池变形 电池外壳或单体电芯出现明显的鼓胀变形,这显示电池已经发生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有较高概率转化为热失控和燃烧。 电解液泄漏 电池电解液通过密封垫或接头泄漏至外部,这表示电池防护结构已经受损,内部短路的可能性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刺激性气味 电池散发出刺激性气味,这可能是电解液分解产生的气体,显示电池反应已经失去控制,发生过度发热和燃烧。 电流和电压异常 电池监控系统检测到电流、电压或内阻出现异常波动,超过正常工作范围,这显示电池内部已发生一定故障,安全性下降。 遇到电动自行车起火怎么办? 万一电动自行车起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切断电闸,防止触电、漏电事故发生; 使用ABC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在附近没有灭火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干沙子泼撒在起火点进行灭火; 如果火势紧急,难以控制,要迅速拨打119报警电话寻求救援。 以下几点非常重要! 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 勿在住宅内充电 勿搭乘电梯 切勿飞线充电 勿乱停乱放 勿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车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切勿心存侥幸! 转发告诉身边的人 消息来源:上观新闻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 你点的每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法治浦东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警惕!拿着它进电梯,3秒爆炸!法院判了!》

FD04648 | 2021_3150_广州海珠电梯锂电池爆燃致死赔101万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广州海珠电梯锂电池爆燃致死赔101万案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2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亲属(原告);销售者张某、电动车生产商A公司、电池生产商B公司、物业公司(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陈某提改装锂电池进电梯爆燃全身90%烧伤26天后死亡,销售者张某未建进货检验制度担70%赔1 01万,陈某自担30%。 来源: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38913 警惕!拿着它进电梯,3秒爆炸!法院判了! 近日 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 画面中一名男子提电瓶车电池进电梯 电梯关门的一刻火光吞没轿厢 随后男子被救出电梯轿厢 身上多处焦黑! 据查证 该事故发生于2021年10月8日 凌晨时分广东广州海珠区某小区 男子陈某和妻子说电池发热了 打算拎去室外降温 当陈某带着电池进入电梯,电池突然冒烟爆燃 ,火光瞬间铺满整个轿厢。片刻之后,男子被众人救出电梯并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全身多处火 焰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急性肾损伤、左眼烧伤。 11月3日,陈某在家中去世,死因为急性心 梗。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指出,起火原因是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 事后,陈某 的子女等亲属将电动自行车、电池的生产厂家A公司和B公司,销售者张某,以及小区物业公司 诉至法院,索赔14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的电池是由谁生产或销售的。 证据显示,车辆所附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均由A公司出具,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蓄电池为B 公司生产。 经法院委托鉴定,涉案爆炸电池属于非法二次加工改装电池,与比对样本不一致, 故涉案爆炸电池并非B公司生产,同理,根据产品合格证,A公司销售电动自行车搭载的电池也 并非涉案电池。因此,A和B公司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后7分钟左右将 陈某救出电梯轿厢,不存在救援不及时的问题,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销售的电 动车虽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者信息等,但是其销售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中的电池型号不一 致,可见其并未依法依规建立进货检验制度。张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锂电池符合质 量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陈某违反使用说明,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在发现电池发 热后并未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而是将电池带入电梯轿厢这种封闭的环境,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陈某承担30%的责任,张某须赔偿陈 某亲属101万多元。 业主群疯传该视频 网友们评论: "不能对 电动自行车电池进楼、进电梯 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太可怕了, 电池真不能入户啊!" 电池在电梯内爆炸 是偶然现象 对此 有网友表示痛心和愤怒 "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 "太可怕了" "又是一起'血'的教训" "我们单元还是有把电池 拿到家里充电" 也有很多网友难以置信 "为什么早不着火,晚不着火, 进了电梯的一瞬间就着火?" 有网友认为 近些年,全国发生过多起 电池在电梯内爆炸的事故 电梯是一个易引发电池爆炸的地方 "锂电池的液体不稳定 电梯上升时液体是失重状态" "电梯上下高速运行对电池做功" 比如,2021年5月 晚7点左右,成都丛树家园小区 也曾发生电瓶车爆燃事故 根据监控画面显示 一名业主推着电瓶车进入电梯后 突然冒出浓烟随后电瓶车发生爆燃 由于电梯内空间狭小 导致包括1名婴儿在内的多人受伤 事实真是如此吗? 北京市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新闻宣传科负责人刘丙涛分析称,电池在电梯内 爆炸是偶然现象,只是电梯内有摄像头,能够将过程记录下来,并在网上流传。"现实中,电池 在家里起火、室外起火的事故也有很多,只是没有被镜头拍到。" 此外,这类事件导致的后果大 都较为严重,媒体都在同一时间来宣传报道,就造成了大家误以为电梯会容易导致电池爆炸。 为什么锂电池 在不充电的情况下也会燃爆 遇到电梯起火的情况该怎么办? 电动车锂电池不充电也会爆燃 杭州上城消防章参谋说,老百姓大多存在着“只有充电”才会自 燃爆炸的误区,而从成都这起事故的现场视频可以明确看到,实际上,没有在充电的电动车也同

样存在自燃的风险,而一旦自燃发生在电梯内,杀伤力极大。 中国自行车协会技术委员会副主 席、绿源集团总裁、国家高级工程师倪捷说,电池爆炸并不一定发生在充电的时候,电池爆炸的 原因有三点:温度,本身产生氧气,电池里有有机质(燃料)。 电动车爆燃主要原因是电池 温度迅速上升,由于充电器或者电池组的保护板坏了或者充电器坏了,使得它承受一个高于它的 充电电压导致。 在不充电的情况下电瓶也会爆燃,因为短路又分内部短路和外部短路。比如车 电池正负极搭牢了,正好MOS管又坏了,不能及时关闭,长期短路造成电池温度很高,产生爆 燃,这是外部的短路。 内部短路指电池里长出晶枝,正负极自己在内部戳穿了,戳破隔膜,本 来是离子可过电子不可过的,结果电子也可过,产生温度,温度从内部发出来也会产生爆燃。 所以,电动车锂电池在不充电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爆燃。 如在电梯内遇火灾尽快按楼层键 万一遇到类似这样在电梯内发生火灾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章参谋说,电动车自燃,起火瞬间 可能爆燃,由于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电动车的外壳和零件会被 炸飞,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另外,现在很多电动车使用的都 是锂电池,一旦着火冒烟,产生的烟雾是有毒气体,在密闭环境下释放的浓烟会对人体呼吸道造 成创伤。在电梯这样封闭的空间内,吸入有毒浓烟对人的伤害极大。这时,电梯内的人要抓紧让 电梯停下来,打开电梯门,因为烟雾可能看不清楼层的情况下,可以迅速将所有楼层键都按下, 然后按开门键才有可能会让电梯停下。 另外,如果是在楼道这样相对封闭的空间遇到电动车自 燃,他建议大家还是尽快回到屋内,关紧门窗,尽量隔绝有毒烟雾,并寻求专业消防人员的扑救 。 如在自燃初期,又在户外,如有灭火设备才可以自行尝试灭火,但也不要忘记第一时间拨打1 19。 现在是夏季,高温本身也容易致使电动车自燃的概率增加,大家更需要提高警惕了。 消防部门提醒 现在很多电瓶车使用的都是锂电池,一旦着火冒烟,产生的烟雾是有毒气体,在 密闭环境下释放的浓烟会对人体呼吸道的创伤。此外,一旦电瓶车发生爆炸,电瓶车的外壳和零 件会被炸飞,对附近的人更是会造成伤害。 应选购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和电池,定期保养,严禁擅自改装。 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 在气温高的夏天,尽 量不要长时间连续使用电动车,防止因线路温度过高、电机发热等因素引发电路故障而起火。 警惕电池爆炸的5个预兆 电池发热 电池温度持续升高,超过65°C并持续上升,这是电池爆炸的 重要前兆。电池发热可能由外部短路、过充电或物理损伤导致,需及时处理。 电池变形 电池外 壳或单体电芯出现明显的鼓胀变形,这显示电池已经发生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有较高概率转化为 热失控和燃烧。 电解液泄漏 电池电解液通过密封垫或接头泄漏至外部,这表示电池防护结构已 经受损,内部短路的可能性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刺激性气味 电池散发出刺激性气味, 这可能是电解液分解产生的气体,显示电池反应已经失去控制,发生过度发热和燃烧。 电流和电压异常 电池监控系统检测到电流、电压或内阻出现异常波动,超过正常工作范围,这 显示电池内部已发生一定故障,安全性下降。 遇到电动自行车起火怎么办? 万一电动自行车起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切断电闸,防止触电、漏电事故发生; 使用ABC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在附近没有灭火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干沙 子泼撒在起火点进行灭火; 如果火势紧急,难以控制,要迅速拨打119报警电话寻求救援。 以下几点非常重要! 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 勿在住宅内充电 勿搭乘电梯 切勿飞线充电 勿乱停乱放 勿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车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切勿心存侥幸! 转发告诉身边的人 消息来源:上观新闻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 你点的每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法治浦东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警惕!拿着它进电梯,3秒爆炸!法院判了!》

FD04649 | 2021_3222_承租人点火棒燃气灶爆燃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承租人点火棒燃气灶爆燃案

正文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生活中,燃气灶打不着火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人不知道家用燃气灶具也有“保质期”,采用打火机、点火棒点火等“小妙招”作为救急措施,然而,上述救急措施及使用超过期限的灶具行为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如果承租人在出租房内使用出租人提供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灶造成人身损害的,谁应该承担责任呢?今天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 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5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徐某表示其入住时即发现燃气灶打不着火而与晋某沟通,晋某让其更换电池,其向晋某回复更换电池后仍不好用,晋某和其子表示可以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其后徐某即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燃气。徐某未对其主张的晋某和其子让其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的说法提供相应证据。 晋某表示,徐某入住时对包括燃气在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检查,没有问题。徐某表示2021年8月20日就涉案燃气无法正常使用问题向物业中心报修过,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来室内安装马桶时对燃气进行过检测,表示让徐某继续更换电池,更换电池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再向物业中心进行报修。燃气公司提交施工单,表明燃气公司已经履行安全巡检义务,显示结果为合格,徐某在告知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事发时其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使用年限过长,增加涉案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其上述行为表明其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故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建议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 法官提示 本案系因燃气灶具使用不当引发火灾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假使本案中有任何一方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牢记消防常识,则本案事故即可能避免。 徐某作为承租人,在发现房屋燃气设备存在隐患时,应避免使用,或采取符合消防安全措施处理解决;晋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具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和责任,如相关燃气设施设备存在老化或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可拖延处理,推卸责任。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双方都应把消防安全放在第一位,切不可掉以轻心而酿成大祸。

FD04650 | 2021_3222_承租人点火棒燃气灶爆燃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承租人点火棒燃气灶爆燃案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裁判日期:2024-0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徐某、晋某、燃气公司、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出租屋燃气灶爆燃承租自担70%房东担30% 来源:http://bj3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44583.shtml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生活中,燃气灶打不着火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人不知道家用燃 气灶具也有“保质期”,采用打火机、点火棒点火等“小妙招”作为救急措施,然而,上述救急 措施及使用超过期限的灶具行为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如 果承租人在出租房内使用出租人提供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灶造成人身损害的,谁应该承担责任 呢?今天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某 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消防救援支队出 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 。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 现徐某起诉 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5万余元。审理过程 中,徐某表示其入住时即发现燃气灶打不着火而与晋某沟通,晋某让其更换电池,其向晋某回复 更换电池后仍不好用,晋某和其子表示可以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其后徐某即自行购买点火棒引 燃燃气。徐某未对其主张的晋某和其子让其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的说法提供相应证据。 晋某表 示,徐某入住时对包括燃气在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检查,没有问题。徐某表示2021年8月20日 就涉案燃气无法正常使用问题向物业中心报修过,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来室内安装马桶时对燃气 进行过检测,表示让徐某继续更换电池,更换电池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再向物业中心进行 报修。燃气公司提交施工单,表明燃气公司已经履行安全巡检义务,显示结果为合格,徐某在告 知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 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事 发时其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 ,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晋某 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 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 使用年限过长,增加涉案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 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其上述行为表明其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 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 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现无证据表明燃 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故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 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 、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 7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 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 定,建议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 法官提示 本案系因燃气灶具使用不当引发火灾的一起侵权 纠纷案件,假使本案中有任何一方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牢记消防常识,则本案事故即可能避 免。 徐某作为承租人,在发现房屋燃气设备存在隐患时,应避免使用,或采取符合消防安全措 施处理解决;晋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具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和责任,如相关

燃气设施设备存在老化或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可拖延处理,推卸责 任。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双方都应把消防安全放在第一位,切不可掉以轻心而酿 成大祸。

FD04651 | 2021_3231_宿舍包吃包住学徒死亡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宿舍包吃包住学徒死亡案

正文

“包吃包住”是很多企业常用的福利举措,目的是为员工节省开销,达到留住员工心的目的。然而,公司为员工租住的宿舍里,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分担就成为棘手问题。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结的一起宿舍起火致员工死亡、家属向经营者索赔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依法判令经营者赔偿遇难员工家属33万余元。 宿舍发生火灾 17岁学徒遇难 2021年年初,徐州市区某老小区内发生火灾,在一处民房里,年仅17岁的李某不幸遇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据了解,发生火灾的房屋是某公司经营者何某从房产中介处租赁作为员工宿舍使用的,李某作为该公司学徒和6名员工共同在此居住。根据多名员工在公安局的供述,一名员工曾在火灾发生前抽烟。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悲痛万分,认为公司经营者没有对员工进行合理安置,也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遂将该公司及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110万余元。 公司监督管理不力 承担30%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被告公司招聘的学徒,居住在公司经营者何某为该店员工租赁的出租房内,因火灾身亡,其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招用尚未成年的李某作为学徒,应当尽到妥善的教育、管理义务。虽然为宿舍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指定了宿舍管理人,但是在员工日常生活中并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以至于火灾发生造成李某死亡。被告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造成李某死亡也并非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但是李某居住在被告提供的宿舍中,火灾由他人的行为引发,被告存在管理行为的不力,与火灾的发生、李某的死亡具有原因力,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李某家属30%的损失,即33万余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吃包住” 更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本案主审法官刘振亚介绍,不少公司都为员工提供了“包吃包住”的待遇,以期稳定员工,但是一旦发生意外,容易引发赔偿问题,比如员工非工作时间在宿舍受伤、因身体原因在宿舍发病死亡、因喝酒等原因导致猝死等,“包吃包住”并不是公司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其应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公司、经营者不但对学徒负有传授技艺的义务,也应对其工作、生活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公司、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员工宿舍规章管理制度,指定管理人,并对员工、学徒进行安全生产生活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员工、学徒的不当行为,保证员工宿舍的财产、消防、生活安全,切实保护好员工、学徒的合法权益。只有尽到职责,才能防患于未然,防止悲剧的发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李梦瑶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

FD04652 | 2021_3231_宿舍包吃包住学徒死亡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宿舍包吃包住学徒死亡案 法院:新浪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学徒家属、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包吃包住宿舍火灾学徒死,公司担责 来源:https://k.sina.com.cn/article_1653603955_628ffe73020017s9r.html “包吃包住”是很多企业常用的福利举措,目的是为员工节省开销,达到留住员工心的目的。然 而,公司为员工租住的宿舍里,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分担就成为棘手问题。近日,徐州铜山 法院审结的一起宿舍起火致员工死亡、家属向经营者索赔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依 法判令经营者赔偿遇难员工家属33万余元。 宿舍发生火灾 17岁学徒遇难 2021年年初,徐州市区 某老小区内发生火灾,在一处民房里,年仅17岁的李某不幸遇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 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据了解,发生火灾的房屋是某公司经营者何某从房产中介 处租赁作为员工宿舍使用的,李某作为该公司学徒和6名员工共同在此居住。根据多名员工在公 安局的供述,一名员工曾在火灾发生前抽烟。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悲痛万分,认为公司经 营者没有对员工进行合理安置,也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遂将该公司及 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110万余元。 公司监督管理不力 承担30%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被告公司招聘的学徒,居住在 公司经营者何某为该店员工租赁的出租房内,因火灾身亡,其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招 用尚未成年的李某作为学徒,应当尽到妥善的教育、管理义务。虽然为宿舍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 度,指定了宿舍管理人,但是在员工日常生活中并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以至于火灾发生造成李 某死亡。被告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造成李某死亡也并非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但是李某居住 在被告提供的宿舍中,火灾由他人的行为引发,被告存在管理行为的不力,与火灾的发生、李某 的死亡具有原因力,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李某家属30%的损 失,即33万余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吃包住” 更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本案主审法官刘振亚介绍,不少公司都为员工提供 了“包吃包住”的待遇,以期稳定员工,但是一旦发生意外,容易引发赔偿问题,比如员工非工 作时间在宿舍受伤、因身体原因在宿舍发病死亡、因喝酒等原因导致猝死等,“包吃包住”并不 是公司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其应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公司、经营者 不但对学徒负有传授技艺的义务,也应对其工作、生活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公司、经营者应制 定完善的员工宿舍规章管理制度,指定管理人,并对员工、学徒进行安全生产生活教育培训,定 期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员工、学徒的不当行为,保证员工宿舍的财产、消防、生 活安全,切实保护好员工、学徒的合法权益。只有尽到职责,才能防患于未然,防止悲剧的发生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李梦瑶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

FD04653 | 2021_565_上海金山李某丢弃蚊香废旧物资回收站赔90万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上海金山李某丢弃蚊香废旧物资回收站赔90万案

正文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随手丢弃点燃的蚊香,李某被判赔偿废旧物资回收站火灾损失90余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3日上午10点,李某像往常一样,拿上钓鱼工具,来到家附近的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厂区内有一处河边,非常适合钓鱼,唯一的缺点是野外蚊子多,于是颇有经验的李某特意点燃了一卷蚊香,用铁丝挂在了钓鱼点旁的一棵树上。 拴线、装饵、抛竿,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李某点燃一支烟,坐下,边抽边耐心地等待鱼儿上钩。不一会儿,李某已经抽完了4、5根香烟,地上都是他随手丢弃的烟蒂。 约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回家吃饭,便随手将挂在树上的蚊香取下,丢在一旁离开了…… 中午12时44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路口有纸箱着火。12时46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电话,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造成大量废旧纸板、废旧塑料打包带堆垛以及部分厂房烧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下午1时许,还在家吃饭的李某被通知厂区内起火,赶忙叫人到现场用灭火器灭火,但由于火势过猛无法挽回,后消防车赶到现场才最终将火扑灭。

根据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外来火灾,生活用火不慎、雷击、物质自燃、电气线路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在公安机关询问查证中,李某承认因为他在钓鱼时,过失丢弃点燃烟蒂或者点燃蚊香造成了火灾事故。 为此,该废旧物资回收站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在火灾中遭受的损失121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根据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于起火点及起火原因的认定,以及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告李某自认当天起火处无其他人,且有将未熄灭的蚊香和烟蒂随手丢弃的行为。原告场地有大量废旧易燃物品,且火灾也是在被告丢弃点燃的蚊香后一段时间内发生,符合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客观自然规律。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笔录,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引起本案火灾原因为被告行为造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现场勘验情况,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废旧物资回收站财产损失90余万元。 本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要求有损害后果。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本案中,李某一个习以为常的动作,却造成了近百万元的财产损失,相关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能证明李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是无心之失,仍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生活中,随手扔烟头、不熄灭蚊香等行为随处可见,然而这个小小的动作,却可能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每年,因为此类“小火种”引发的“大灾难”不胜枚举,轻则遭受财产损失,严重的将受“牢狱之灾”。因此,日常生活中需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特别是在周围有易燃物、可燃物时,要时刻绷紧安全用火之弦,防患于未“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 | 杨祎钒 图源 网络 20分钟,金法小编差点被骗走2.5万元... 金山法院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4654 | 2021_565_上海金山李某丢弃蚊香废旧物资回收站赔90万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上海金山李某丢弃蚊香废旧物资回收站赔90万案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某废旧物资回收站 裁判结果摘要:2021年10月李某钓鱼丢弃未熄蚊香引燃回收站,判赔财产损失90余万元,二审维持。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IH683DQO0514ILI9.html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 随手丢弃点燃的蚊香,李某被判赔偿废旧物资回收站火灾损失90余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3 日上午10点,李某像往常一样,拿上钓鱼工具,来到家附近的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厂区内有一处 河边,非常适合钓鱼,唯一的缺点是野外蚊子多,于是颇有经验的李某特意点燃了一卷蚊香,用 铁丝挂在了钓鱼点旁的一棵树上。 拴线、装饵、抛竿,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李某点燃一支烟, 坐下,边抽边耐心地等待鱼儿上钩。不一会儿,李某已经抽完了4、5根香烟,地上都是他随手丢 弃的烟蒂。 约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回家吃饭,便随手将挂在树上的蚊香取下,丢在一旁离开了⋯⋯ 中午12 时44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路口有纸箱着火。12时46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电话, 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造成大量废旧纸板、废旧塑料打包带堆垛 以及部分厂房烧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下午1时许,还在家吃饭的李某被通知厂区内起火,赶 忙叫人到现场用灭火器灭火,但由于火势过猛无法挽回,后消防车赶到现场才最终将火扑灭。 根据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外来火灾,生活用火 不慎、雷击、物质自燃、电气线路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在 公安机关询问查证中,李某承认因为他在钓鱼时,过失丢弃点燃烟蒂或者点燃蚊香造成了火灾事 故。 为此,该废旧物资回收站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在火灾中遭受的损失121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 ,根据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于起火点及起火原因的认定,以及公安机关的笔录,被 告李某自认当天起火处无其他人,且有将未熄灭的蚊香和烟蒂随手丢弃的行为。原告场地有大量 废旧易燃物品,且火灾也是在被告丢弃点燃的 蚊香后一段时间内发生,符合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客观自然规律。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 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笔录,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引起本案火灾 原因为被告行为造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现场勘验情况,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废旧物资回收站财产损失90余万元。 本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要求有损害后果。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 之间有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本案中,李某一个习以为常的 动作,却造成了近百万元的财产损失,相关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能证明李某的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是无心之失,仍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生活 中,随手扔烟头、不熄灭蚊香等行为随处可见,然而这个小小的动作,却可能带来巨大的安全隐 患。每年,因为此类“小火种”引发的“大灾难”不胜枚举,轻则遭受财产损失,严重的将受“ 牢狱之灾”。因此,日常生活中需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特别是在周围有易燃物、可燃物时,要

时刻绷紧安全用火之弦,防患于未“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 | 杨祎钒 图源 网络 20分钟,金法小编差点被骗走2.5万元... 金山法院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 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 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 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4655 | 2021_620_长沙开福阁楼失火租户赔业主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长沙开福阁楼失火租户赔业主案

正文

2021年9月15日 星期三

见习编辑/程亮 图编/言琼 美编/聂平辉 校对/张郁文

城事

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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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楼失火,请赔 VS这是违建,不赔

出租后阁楼起火,消防水淹了家 法院:租户担全责赔8万,反诉没有法律依据

失好几万元。 业主把租户起诉到 法院索赔, 没想到租户反手把业 主给告了,称阁楼是违章建筑,没 有经过消防验收, 造成他的财产 损失,要业主给他赔偿……

近日,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 网了解到,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 院宣判了这起财产损害纠纷,法 院判决租户赔偿业主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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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4日讯 买房送了阁 楼,业主把阁楼装修后租了出去, 没 想到 租 户给 多台 手 机充 电 起 火,消防水流到楼下的自己家,损

一位光着膀子的男子从驾驶座位上爬了出来。

现场

出租的阁楼起火,消防水淹了自己家

李先生住在长沙市开福区, 他买房子时开发商赠送了阁楼, 李先生自家住在603房,他就把阁 楼称为“703房”。

2019年, 李先生把这两套房 都进行了装修,603房自己住,703 房出租, 租给了在团购公司上班 的小王, 租期一年, 每个月1500 元。小王和同事小张住在703房。

2020年4月的一天凌晨,703 房床边起火,小张赶紧爬起来准备 灭火,事后他称,没有找到灭火器 材,准备接水灭火,但是水压不足, 太慢了, 只能等待消防队赶来灭 火。火很快被灭了,但603房被水淹 毁损严重,楼下503房同样受损。

消防部门认定,房屋过火面积 约为10平方米, 造成涉案房屋烧

毁,客厅玄关、厨房及卫生间有明 显的烟熏痕迹,不排除电器线路故 障引发火灾。 小张接受调查时称, 他在公司做微信团购, 有多台手 机, 当天把这些手机都带回家充 电, 当晚插着手机充电没拔掉,凌 晨醒来发现充电的地方起火。

火 灾 发 生 后 ,503 房 业 主 找 到李先生索赔,李先生赔偿了1.7 万元。 李先生向小王和小张索赔 却遭到拒绝, 遂起诉到开福区法 院。 作为被告之一的小张提起反 诉,称李先生的阁楼是违章建筑, 私自搭设并改造成住宅来出租, 改造未经消防验收, 未依规配置 消防器材, 对火灾损失的发生及 扩大具有过错, 向李先生索赔他 损失的四成,即6000多元。

法院

判决租户赔偿业主8万多元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 起火系因小张未将充电插头拔掉 引发电路故障并导致起火, 因此 认定小张使用电器不当是造成起 火的直接原因, 小张对此存在过 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 例》中称,该规定不适用住宅室装 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 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李先生对603房及阁楼的装 修改造不适用于该条例的规定, 因此, 小张提出的涉案房屋装修 改造应办理消防验收没有法律依 据,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中, 法院请了鉴定机构 对房屋损失进行了评估, 评估本 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6万多元。 李先生赔偿给503房业主的1.7万 元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 因此纳 入本案赔偿。703房虽不 在李 先 生的产权登记范围, 但相关房屋 租赁的司法解释没有禁止违章建 筑因房屋租赁仍有收取房屋占用 费的权利, 因此, 李先生要求将 703 房 的 收 益 损 失 列 入 本 案 赔 偿,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 法院判决小张赔偿李 先生损失8万多元,驳回他们的其 ■记者 虢灿 他诉讼请求。

急于追回损失,差点被二次收割 警方提醒:电话办理资金返回是骗中骗

本报9月14日讯 女子因轻 信网上刷单被骗后,向警方报案, 结果几天后,接到“办案民警”电 话,称可办理被骗资金返还。好在 她多了个心眼, 操作到最后一步 时,想起了到派出所求证此事,才 避免二次被骗。今日,长沙警方发 布提醒,防范骗子冒充警察,盯上 被骗的人,准备二次收割。

8月17日,韩女士因网上刷单 被骗2万余元报了案。9月10日, 韩女士突然接到自称“办案民警” 的电话,告知其8月份报过的被骗 案件已侦破, 被骗资金已被司法 冻结,需要她再转账3万元到公安 机关指定的安全账户进行解冻。

用名为“网络线索收集”微信账号将 她加为好友, 发来一份东莞市公安 局反诈骗中心的“报警回执”。韩女 士信以为真, 一步步按照骗子的要 求下载了银行转账的APP。 就在对 方索要验证码时, 韩女士想起了雷 锋派出所民警上门做的反诈宣传, 心里忐忑,便来找民警问个究竟。

“警察同志, 我只要转账过 去, 上次被骗的钱就真的可以返 还给我吗?”长沙的韩女士匆匆跑 到高新区公安分局雷锋派出所值 班室,急切地问值班民警。

值班副所长姜润一听, 马上 意识到对方遇到二次被骗, 当即 回复:“骗人的!”

为博取韩女士的信任,对方还

■记者 杨洁规 通讯员 彭运生

男子醉驾上高速,车子撞上隧道路肩翻了个底朝天。

在过路的热心司乘人员帮助下, 将事故 通讯员 供图

车辆翻转过来。

醉驾上高速 撞隧道路肩翻车

本报9月14日讯 醉酒 竟开车上了高速, 在隧道 内撞上路肩,车子翻了,四 轮朝天滑行了几十米才停 下。近日,这一幕发生在杭 瑞高速湘西段,事发后,司 机光着膀子从驾驶座爬了 出来,满身酒气。记者今天 从省交警总队获悉, 司机 因醉驾负这起单方事故的 全责,将被吊销驾照且5年 禁驾,还将被追究刑责。

8日凌晨,杭瑞高速湘 西 段 东 往 西 1244 公 里 双 河隧道内监控视频显示, 当天凌晨2时44分, 一辆 白色小车四轮朝上, 擦着 路面冲入画面。 隧道内顿 时一片尘土飞扬。 所幸当 时隧道内没有车辆经过, 没 有 波 及 其 他 车 辆 。2 分 钟后, 小车驾驶座探出一 只手撑在地上, 一名光着 膀 子 的 男 子 从 驾 驶 位 爬 出来, 走到隧道路肩上靠 墙喘了几口气后, 掏出手 机打电话。

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 损, 在过路的热心司乘人 员帮助下, 大家一起将事 故车翻转90度, 腾出一条 车道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所幸事故中, 驾驶员张某 没有受伤, 但民警在与其 交谈中闻到很重的酒味, 张某称,喝了一杯多白酒。 民警调查了解到,7日 晚上, 张某在吉首市区和 同事一起聚会吃夜宵,期 间 喝 了 1 瓶 小 瓶 装 约 125ml的白酒。消夜后,张 某独自驾车返回麻阳。行 驶至事发路段时, 由于酒 劲上头, 张某注意力不集 中, 结果车辆跑偏撞上隧 道路肩,发生侧翻。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封跃林 丁维 视频剪辑 虢灿

错把密码当金额 男子打车支付2.6万 长沙的哥退回“史上最大一笔车费”

高达26008元。

乘客误将密码当金额,的哥 联系退回

“这不是多付一块两块,一下 子打错这么多钱, 乘客该多着急 啊。”曾毓松查看订单发现,原本 车费只需支付53元, 乘客却错付 2万多。他第一时间通过平台私信 乘客,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同 时求助公司寻找这名乘客。

“我平时交接班后都是关机 补觉的, 当天交班后我一直不敢 睡,害怕错过乘客联系我。”曾毓松 就这样一直扛着瞌睡等电话。13日 上午9点,乘客发现了支付异常,主 动联系了曾毓松所在的公司。

“把支付密码按成支付的钱 了,早上看手机的时候才发现。师 傅很诚信,公司也很正规,电话一 打过去就被告知热心的哥正在等 我联系,让我赶紧来处理。”当事 乘客对曾毓松表示了感谢。

“今年为止, 我开出租车都 10年了,经常遇到乘客落下物品 的情况,都是第一时间联系乘客 和公司。 我们长沙的哥的姐,都 靠得住。”曾毓松告诉记者,在确 认乘客的信息后,他已经将误转 的费用返还给了对方。 ■记者 王智芳 视频剪辑 王智芳

本报 9月14日 讯 出 行 用 手机支付,既快捷又方便。但是 在扫码支付的时候您可得多留 点心, 马虎大意很容易输错金 额。9月13日, 蓝的出租车公司 驾驶员曾毓松就遇到了这么一 位粗心乘客, 错把自己的支付 密码当成消费金额。26008元的 高额车费吓住了曾毓松, 第一 时间联系乘客主动退回。

史上最大订单, 把出租车 司机“吓到了”

“当时系统提醒我‘收到了 史上最大一笔钱’, 一看金额 26008元,我被吓到了。”13日, 蓝的出租车公司驾驶员曾毓松 告诉三湘都市报记者, 他平均 一天的订单收入在500元左右, 看 到 这 笔 车 费 金 额 时 吓 了 一 跳, 但很快就做出了决定,“找 到乘客,退还多余的钱。”

13日凌晨3点,曾毓松在开 福 区 松 桂 园 附 近 接 到 两 名 乘 客。“我按照乘客要求, 先送一 位到伍家岭, 然后再送另外一 位乘客。”曾毓松回忆称,第二 位乘客下车时, 用微信扫码支 付了这趟车程的费用。

收到费用后, 曾毓松没特 别留意,继续接单跑车,直到半 小时后停 靠在 路 旁休 息, 想看看当天的营业额,“系 统提醒我‘你收到了史 上最大一笔钱’。”曾 毓松这才仔细查 看, 该笔费用

的哥曾毓松的手机上显示,乘客错把密码 当金额,打车支付他26008元。 受访者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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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656 | 2021_620_长沙开福阁楼失火租户赔业主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一位光着膀子的男子从驾驶座位上爬了出来。 男子醉驾上高速,车子撞上隧道路肩翻了个底朝天。 扫码看视频 本报9月14日讯女子因轻 信网上刷单被骗后,向警方报案, 结果几天后,接到“办案民警”电 话,称可办理被骗资金返还。好在 她多了个心眼,操作到最后一步 时,想起了到派出所求证此事,才 避免二次被骗。今日,长沙警方发 布提醒,防范骗子冒充警察,盯上 被骗的人,准备二次收割。 8月17日,韩女士因网上刷单 被骗2万余元报了案。9月10日, 韩女士突然接到自称“办案民警” 的电话,告知其8月份报过的被骗 案件已侦破,被骗资金已被司法 冻结,需要她再转账3万元到公安 机关指定的安全账户进行解冻。 为博取韩女士的信任,对方还 用名为“网络线索收集”微信账号将 她加为好友,发来一份东莞市公安 局反诈骗中心的“报警回执”。韩女 士信以为真,一步步按照骗子的要 求下载了银行转账的APP。就在对 方索要验证码时,韩女士想起了雷 锋派出所民警上门做的反诈宣传, 心里忐忑,便来找民警问个究竟。 “警察同志,我只要转账过 去,上次被骗的钱就真的可以返 还给我吗?”长沙的韩女士匆匆跑 到高新区公安分局雷锋派出所值 班室,急切地问值班民警。 值班副所长姜润一听,马上 意识到对方遇到二次被骗,当即 回复:“骗人的!” ■记者杨洁规通讯员彭运生 本报9月14日讯醉酒 竟开车上了高速,在隧道 内撞上路肩,车子翻了,四 轮朝天滑行了几十米才停 下。近日,这一幕发生在杭 瑞高速湘西段,事发后,司 机光着膀子从驾驶座爬了 出来,满身酒气。记者今天 从省交警总队获悉,司机 因醉驾负这起单方事故的 全责,将被吊销驾照且5年 禁驾,还将被追究刑责。 8日凌晨,杭瑞高速湘 西段东往西1244公里双 河隧道内监控视频显示, 当天凌晨2时44分,一辆 白色小车四轮朝上,擦着 路面冲入画面。隧道内顿 时一片尘土飞扬。所幸当 时隧道内没有车辆经过, 没有波及其他车辆。2分 钟后,小车驾驶座探出一 只手撑在地上,一名光着 膀子的男子从驾驶位爬 出来,走到隧道路肩上靠 墙喘了几口气后,掏出手 机打电话。 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 损,在过路的热心司乘人 员帮助下,大家一起将事 故车翻转90度,腾出一条 车道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所幸事故中,驾驶员张某 没有受伤,但民警在与其 交谈中闻到很重的酒味, 张某称,喝了一杯多白酒。 民警调查了解到,7日 晚上,张某在吉首市区和 同事一起聚会吃夜宵,期 间喝了1 瓶小瓶装约 125ml的白酒。消夜后,张 某独自驾车返回麻阳。行 驶至事发路段时,由于酒 劲上头,张某注意力不集 中,结果车辆跑偏撞上隧 道路肩,发生侧翻。 ■记者虢灿 通讯员封跃林 丁维视频剪辑虢灿 本报9月14日讯出行用 手机支付,既快捷又方便。但是 在扫码支付的时候您可得多留 点心,马虎大意很容易输错金 额。9月13日,蓝的出租车公司 驾驶员曾毓松就遇到了这么一 位粗心乘客,错把自己的支付 密码当成消费金额。26008元的 高额车费吓住了曾毓松,第一 时间联系乘客主动退回。 史上最大订单,把出租车 司机“吓到了” “当时系统提醒我‘收到了 史上最大一笔钱’,一看金额 26008元,我被吓到了。”13日, 蓝的出租车公司驾驶员曾毓松 告诉三湘都市报记者,他平均 一天的订单收入在500元左右, 看到这笔车费金额时吓了一 跳,但很快就做出了决定,“找 到乘客,退还多余的钱。” 13日凌晨3点,曾毓松在开 福区松桂园附近接到两名乘 客。“我按照乘客要求,先送一 位到伍家岭,然后再送另外一 位乘客。”曾毓松回忆称,第二 位乘客下车时,用微信扫码支 付了这趟车程的费用。 收到费用后,曾毓松没特 别留意,继续接单跑车,直到半 小时后停靠在路旁休息, 想看看当天的营业额,“系 统提醒我‘你收到了史 上最大一笔钱’。”曾 毓松这才仔细查 看,该笔费用 高达26008元。 乘客误将密码当金额,的哥 联系退回 “这不是多付一块两块,一下 子打错这么多钱,乘客该多着急 啊。”曾毓松查看订单发现,原本 车费只需支付53元,乘客却错付 2万多。他第一时间通过平台私信 乘客,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同 时求助公司寻找这名乘客。 “我平时交接班后都是关机 补觉的,当天交班后我一直不敢 睡,害怕错过乘客联系我。”曾毓松 就这样一直扛着瞌睡等电话。13日 上午9点,乘客发现了支付异常,主 动联系了曾毓松所在的公司。 “把支付密码按成支付的钱 了,早上看手机的时候才发现。师 傅很诚信,公司也很正规,电话一 打过去就被告知热心的哥正在等 我联系,让我赶紧来处理。”当事 乘客对曾毓松表示了感谢。 “今年为止,我开出租车都 10年了,经常遇到乘客落下物品 的情况,都是第一时间联系乘客 和公司。我们长沙的哥的姐,都 靠得住。”曾毓松告诉记者,在确 认乘客的信息后,他已经将误转 的费用返还给了对方。 ■记者王智芳视频剪辑王智芳 阁楼失火,请赔VS#这是违建,不赔 出租后阁楼起火,消防水淹了家 法院:租户担全责赔8万,反诉没有法律依据 A05 城事 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 见习编辑/程亮 图编/言琼美编/聂平辉校对/张郁文 扫 码 看 本 报 更 多 精 彩 报 道 本报9月14日讯买房送了阁 楼,业主把阁楼装修后租了出去, 没想到租户给多台手机充电起 火,消防水流到楼下的自己家,损 失好几万元。业主把租户起诉到 法院索赔,没想到租户反手把业 主给告了,称阁楼是违章建筑,没 有经过消防验收,造成他的财产 损失,要业主给他赔偿……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 网了解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 院宣判了这起财产损害纠纷,法 院判决租户赔偿业主8万多元。 错把密码当金额 男子打车支付2.6万 长沙的哥退回“史上最大一笔车费” 醉驾上高速 撞隧道路肩翻车 急于追回损失,差点被二次收割 警方提醒:电话办理资金返回是骗中骗 扫码看视频 法院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 起火系因小张未将充电插头拔掉 引发电路故障并导致起火,因此 认定小张使用电器不当是造成起 火的直接原因,小张对此存在过 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 例》中称,该规定不适用住宅室装 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 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李先生对603房及阁楼的装 修改造不适用于该条例的规定, 因此,小张提出的涉案房屋装修 改造应办理消防验收没有法律依 据,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中,法院请了鉴定机构 对房屋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本 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6万多元。 李先生赔偿给503房业主的1.7万 元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因此纳 入本案赔偿。703房虽不在李先 生的产权登记范围,但相关房屋 租赁的司法解释没有禁止违章建 筑因房屋租赁仍有收取房屋占用 费的权利,因此,李先生要求将 703房的收益损失列入本案赔 偿,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小张赔偿李 先生损失8万多元,驳回他们的其 他诉讼请求。 ■记者虢灿 判决租户赔偿业主8万多元 李先生住在长沙市开福区, 他买房子时开发商赠送了阁楼, 李先生自家住在603房,他就把阁 楼称为“703房”。 2019年,李先生把这两套房 都进行了装修,603房自己住,703 房出租,租给了在团购公司上班 的小王,租期一年,每个月1500 元。小王和同事小张住在703房。 2020年4月的一天凌晨,703 房床边起火,小张赶紧爬起来准备 灭火,事后他称,没有找到灭火器 材,准备接水灭火,但是水压不足, 太慢了,只能等待消防队赶来灭 火。火很快被灭了,但603房被水淹 毁损严重,楼下503房同样受损。 消防部门认定,房屋过火面积 约为10平方米,造成涉案房屋烧 毁,客厅玄关、厨房及卫生间有明 显的烟熏痕迹,不排除电器线路故 障引发火灾。小张接受调查时称, 他在公司做微信团购,有多台手 机,当天把这些手机都带回家充 电,当晚插着手机充电没拔掉,凌 晨醒来发现充电的地方起火。 火灾发生后,503房业主找 到李先生索赔,李先生赔偿了1.7 万元。李先生向小王和小张索赔 却遭到拒绝,遂起诉到开福区法 院。作为被告之一的小张提起反 诉,称李先生的阁楼是违章建筑, 私自搭设并改造成住宅来出租, 改造未经消防验收,未依规配置 消防器材,对火灾损失的发生及 扩大具有过错,向李先生索赔他 损失的四成,即6000多元。 出租的阁楼起火,消防水淹了自己家 现场 在过路的热心司乘人员帮助下,将事故 车辆翻转过来。 通讯员供图 的哥曾毓松的手机上显示,乘客错把密码 当金额,打车支付他26008元。 受访者供图

FD04657 | 2021_625_房山曲先生消防设施失效扩大损失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房山曲先生消防设施失效扩大损失案

正文

业主屋内起火,小区消防设备却在关键时刻无法派上用场。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火灾导致的损失。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因消防设施未维修,导致火灾现场无法使用而产生的扩大损失。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家住房山区某小区的曲先生家地下一层的房间失火,因消防栓不配套、不能组装,且放不出水,造成火势蔓延。因消防栓无法使用,导致二辆消防车带水至现场灭火,最终造成损失扩大。于是,曲先生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起诉至法院。 曲先生起诉称,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检查并更换老化的电气路线,小区内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扩大了火灾带来的经济损失。虽然消防部门对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事故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因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曲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大火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评估费。 物业公司辩称,曲先生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可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划分比例由法院认定。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同时也已经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尽到了管护义务,曲先生要求赔偿的损失虚高,与实际不符。因此,不同意曲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曲先生是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的业主,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2021年1月20日,曲先生家地下一层房间因电气线路故障而起火。发现起火后,曲先生用干粉灭火器未扑灭火势,被后来赶到的消防车灭火。火灾造成曲先生室内沙发烧毁,衣柜、床等家具过火,其他房间被烟熏。后,鉴定评估公司对起火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相关设备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结果为上述财产损失价值为8.54万元。 事发后,消防部门对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区业主室内的火灾事故损失的责任主体承担问题。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业主曲先生家地下一层房间内起火系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曲先生表述其和邻居用多罐干粉灭火器未能灭火,火是被后来赶到的第二辆消防车扑灭的事实,可以推断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以前,火势已非萌芽状态。根据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致使延误救火时机,对此已接受了行政处罚。物业公司承担了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曲先生应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法院以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论作为损失赔偿参考依据,结合责任比例,确定赔付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曲先生经济损失2.5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该义务是物业公司基本服务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强制义务。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即使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该义务的条款也应属无效。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检查检修,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确保设施等正常使用,保障业主使用权益。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者,应当对侵害共有部分或公共空间,排放污染物等违反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合理方式及时制止,向行政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为小区物业区域内营造良好秩序和环境。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起火小区的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义务应当是其应履行的第一义务。维修养护义务当然包括了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养护,防止设施设备老化损坏。同时,曲先生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屋内电线短路故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曲先生对损失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FD04658 | 2021_625_房山曲先生消防设施失效扩大损失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房山曲先生消防设施失效扩大损失案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曲先生、某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地下一层电气线路故障起火,消防栓不配套、放不出水致损失扩大,判物业承担扩大部分损失。 来源:https://fsq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176730.shtml 业主屋内起火,小区消防设备却在关键时刻无法派上用场。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房山法 院,要求赔偿火灾导致的损失。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 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因消防设施未维修,导致火灾现场无法使用而产生的扩大损失。 案情回顾 202 1年1月,家住房山区某小区的曲先生家地下一层的房间失火,因消防栓不配套、不能组装,且放 不出水,造成火势蔓延。因消防栓无法使用,导致二辆消防车带水至现场灭火,最终造成损失扩 大。于是,曲先生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起诉至法院。 曲先生起诉称,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 物业管理者,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检查并更换老化的电气路线,小区内灭火设施不能正 常使用,扩大了火灾带来的经济损失。虽然消防部门对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事故发 生后,被告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因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曲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 大火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评估费。 物业公司辩称,曲先生对火灾造 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可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划分比例由法院认定。火灾发生后 ,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同时也已经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尽到了管护义务,曲先生要 求赔偿的损失虚高,与实际不符。因此,不同意曲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曲先生 是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的业主,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2021年1月20日,曲先生 家地下一层房间因电气线路故障而起火。发现起火后,曲先生用干粉灭火器未扑灭火势,被后来 赶到的消防车灭火。火灾造成曲先生室内沙发烧毁,衣柜、床等家具过火,其他房间被烟熏。后 ,鉴定评估公司对起火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相关设备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结果为上述 财产损失价值为8.54万元。 事发后,消防部门对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区业主室内的火灾事故损失的责任主体承担问题。消 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业主曲先生家地下一层房间内起火系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曲先生表述其和邻居用多罐干粉灭火器未能灭火,火是被后来赶到的第二辆消防车扑灭的事实 ,可以推断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以前,火势已非萌芽状态。根据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 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 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致使延误救火时机,对此已接受了行政处 罚。物业公司承担了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 的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曲先生应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 任。法院以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论作为损失赔偿参考依据,结合责任比例,确定赔付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曲先生经济损失2.5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 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 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 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 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设备等公共设 施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该义务是物业公司基本服务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强制义务。物业公司 应依法履行。即使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该义务的条款也应属无效。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 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检查检修,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确保设施等正常使用,保障业主使用权益。 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同时,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者,应当对侵害共有部分或公共空间,排放污染物等违反治安 、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合理方式及时制止,向行政机关报 告并协助处理,为小区物业区域内营造良好秩序和环境。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起火小区的物 业服务人,维修养护义务应当是其应履行的第一义务。维修养护义务当然包括了对消防设施设备 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养护,防止设施设 备老化损坏。同时,曲先生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屋内电线短路故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的规定,法院最终判 决曲先生对损失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FD04659 | 2021_777_奉贤顾先生飞线充电案(上海一中院二审).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奉贤顾先生飞线充电案(上海一中院二审)

正文

電動車“飛線充電”引發火災,責任誰來擔? 法院:電池起火屬於質量缺陷,生產商、銷售商應擔主責 “飛線充電”是指通過拖線板等方式為電動車充電的危險行為。當“飛線充電”起火致人身或財產損失時,責任由誰來承擔?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一起侵權案,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即銷售該電動車的商家、電池生產商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電動車、房屋所有人顧先生及其妻子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 2021年5月,顧先生從某電動車經營部購買了一輛四輪電動車,平時停放於自家一樓院內。2021年11月的一天,顧先生用插線板為停放在一樓院內的電動車充電。當晚11時,正在充電的電動車突然起火,火勢迅速引燃周邊可燃物,造成租客楊先生等人受傷,並造成大量財物受損。 租客楊先生因火災事故受傷,於是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電池、電動車生產商及銷售商、電動車和房屋所有人顧先生及其妻子共同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起火點為涉案電動車的電池箱,火災是由於電池充電過程中起火所致。電池應當具備安全的使用性能,充電過程中起火系非正常現象,涉案電池顯然存在質量缺陷,電池的銷售商、生產商應承擔相應責任。電動車的使用人和房屋出租人通過飛線方式給電動車充電,亦未採取消防安全措施,還在充電處堆放沙發等易燃物,應對損害的擴大承擔責任。法院判決銷售該電動車的商家、電池生產商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電動車、房屋所有人顧先生及其妻子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 電池生產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根據消防部門基於現場勘驗和物証檢驗結果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為四輪電動車的電池箱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並擴大成火災。基於上述已然明確的起火原因,涉案電池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如果不能証明自身生產或銷售的電池系合法合規合格的產品,應承擔火災損害的賠償責任。電池生產商確實向銷售商提供鋰電池,同時,卻既不能証明其在火災前生產且提供給銷售商的鋰電池符合我國質量標准,也不能証明起火電池非其生產﹔在此情況下,一審判令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向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合理有據。顧先生及其妻子確實存在“飛線充電”情形,對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亦存在一定的疏失,對起火風險及損害擴大應負部分責任﹔但不可否認,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生產銷售行為系面向公眾且以盈利為目的,如果不能確保產品質量的安全可靠和經營行為的規范嚴謹,將給公眾帶來重大隱患,此等危害性顯然遠大於顧先生及其妻子的過錯。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定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承擔75%的責任,顧先生及其妻子承擔25%的責任,具有合理性。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梅楊) 法官說法 近年來,我國電動車保有量呈增加趨勢,為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時常引發火災事故。部分鋰電池生產商質量管控不嚴,影響電池使用安全。特別是“飛線充電”時,接線板經常在室外日晒雨淋,容易造成絕緣材料老化,產生漏電短路,增加起火風險。此外,在樓棟、通道、場院內充電,如發生電動車起火,容易引燃周圍可燃物,擴大火情,嚴重時更會妨礙逃生,安全隱患巨大。 一般情況下,因產品質量缺陷受到損害,主要應追究產品生產商及銷售商的責任。但本案中,電動車使用人同時作為房屋所有人,不僅存在“飛線充電”的情形,還在電動車停放處堆放沙發等易燃物。現場未採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進一步擴大了電池起火所造成的影響,多重因素疊加導致數人受傷、大量財物受損的損害后果。鑒於電動車使用人增加了失火風險,又未盡安全管理義務,因此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為規范電動車充電、加強村居消防安全敲響了警鐘。電動車電池生產商應加強品控管理,提升制作技術。使用者也應當樹立安全充電意識,禁止在室內充電、“飛線充電”,減少電池失火風險。同時,建議相關基層單位增設充電設施和場地,暢通電動車充電渠道,合力防止消防安全隱患。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FD04660 | 2021_777_奉贤顾先生飞线充电案(上海一中院二审).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奉贤顾先生飞线充电案(上海一中院二审)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顾某、电池生产商等 裁判结果摘要:二审维持原判,商家及电池生产商担75%、房屋所有人担25%赔偿责任。 来源:https://yn.people.com.cn/BIG5/n2/2023/1017/c361322-40606139.html 電動車“飛線充電”引發火災,責任誰來擔? 法院:電池起火屬於質量缺陷,生產商、銷售商應擔主責 “飛線充電”是指通過拖線板等方式 為電動車充電的危險行為。當“飛線充電”起火致人身或財產損失時,責任由誰來承擔?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一起侵權案,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即銷售該電動車的商家 、電池生產商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電動車、房屋所有人顧先生及其妻子對楊先 生的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 2021年5月,顧先生從某電動車經營部購買了一輛四輪電動車, 平時停放於自家一樓院內。2021年11月的一天,顧先生用插線板為停放在一樓院內的電動車充電 。當晚11時,正在充電的電動車突然起火,火勢迅速引燃周邊可燃物,造成租客楊先生等人受傷 ,並造成大量財物受損。 租客楊先生因火災事故受傷,於是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起訴,要 求電池、電動車生產商及銷售商、電動車和房屋所有人顧先生及其妻子共同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 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起火點為涉案電動車的電池箱,火災是由於 電池充電過程中起火所致。電池應當具備安全的使用性能,充電過程中起火系非正常現象,涉案 電池顯然存在質量缺陷,電池的銷售商、生產商應承擔相應責任。電動車的使用人和房屋出租人 通過飛線方式給電動車充電,亦未採取消防安全措施,還在充電處堆放沙發等易燃物,應對損害 的擴大承擔責任。法院判決銷售該電動車的商家、電池生產商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 任﹔電動車、房屋所有人顧先生及其妻子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 電池生產商不服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根據消防部門基於現場勘驗和物証檢驗結果 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為四輪電動車的電池箱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並擴大成火災。基 於上述已然明確的起火原因,涉案電池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如果不能証明自身生產或銷售的電池系 合法合規合格的產品,應 承擔火災損害的賠償責任。電池生產商確實向銷售商提供鋰電池,同時,卻既不能証明其在火災 前生產且提供給銷售商的鋰電池符合我國質量標准,也不能証明起火電池非其生產﹔在此情況下 ,一審判令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向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合理有據。顧先生及其妻子確實存在 “飛線充電”情形,對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亦存在一定的疏失,對起火風險及損害擴大應負部分 責任﹔但不可否認,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生產銷售行為系面向公眾且以盈利為目的,如果不能 確保產品質量的安全可靠和經營行為的規范嚴謹,將給公眾帶來重大隱患,此等危害性顯然遠大 於顧先生及其妻子的過錯。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定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承擔75%的責 任,顧先生及其妻子承擔25%的責任,具有合理性。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梅楊) 法官說法 近年來,我國電動車保有量呈增加趨勢,為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時常 引發火災事故。部分鋰電池生產商質量管控不嚴,影響電池使用安全。特別是“飛線充電”時, 接線板經常在室外日晒雨淋,容易造成絕緣材料老化,產生漏電短路,增加起火風險。此外,在 樓棟、通道、場院內充電,如發生電動車起火,容易引燃周圍可燃物,擴大火情,嚴重時更會妨 礙逃生,安全隱患巨大。 一般情況下,因產品質量缺陷受到損害,主要應追究產品生產商及銷 售商的責任。但本案中,電動車使用人同時作為房屋所有人,不僅存在“飛線充電”的情形,還 在電動車停放處堆放沙發等易燃物。現場未採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進一步擴大了電池起火所造 成的影響,多重因素疊加導致數人受傷、大量財物受損的損害后果。鑒於電動車使用人增加了失

火風險,又未盡安全管理義務,因此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為規范電動車充電、加強村居 消防安全敲響了警鐘。電動車電池生產商應加強品控管理,提升制作技術。使用者也應當樹立安 全充電意識,禁止在室內充電、“飛線充電”,減少電池失火風險。同時,建議相關基層單位增 設充電設施和場地,暢通電動車充電渠道,合力防止消防安全隱患。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FD04661 | 2021_815_景德镇陶瓷仓库电气火灾60租户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景德镇陶瓷仓库电气火灾60租户案

正文

仓库失火致60位租户财产受损,责任谁担?景德镇珠山法院依托多元解纷破局定责 随着电商与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小型仓库合租、混租模式日益普遍,“多租户、异地化、损失杂”成为仓储业态新常态。这种模式在提升空间利用率的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 2021年,一场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仓库火灾,导致价值969.9万余元的货物受损,涉及60位租户。仓库起火责任如何界定、财产损失如何认定、赔偿如何落实,成为摆在各方面前的难题。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指导消防部门与社区就地化解火灾致损纠纷。6月25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仓库失火引发纠纷 某陶瓷公司将自有仓库出租给多人使用。2021年3月22日,该仓库突发火灾,李某等60位租户存放的货物受损。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依据当地联合解纷机制,消防部门与社区迅速组成调解团队介入处理。然而,面对货损价值难以确定、责任比例划分争议大、部分租户身处境外等现实障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团队遂向法院申请指导调解,寻求司法专业支持。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指导请求后,指派法官全程跟进。针对定损难题,法院指导调解团队引导各方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评估损失。社区工作人员发挥人熟地熟优势,精准完成信息摸排与情绪疏导。鉴定机构综合现场勘验、影像资料、走访笔录及双方认可材料,逐户出具60份鉴定意见,最终核定损失金额共计969.93万元。 责任划分是该案核心争议点。消防部门详细分析火灾原因,明确火灾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导致,同时指出存在电气线路私搭、大量可燃物堆放、日常未重视电压不稳等问题。法院结合类似案例开展释法明理,明确李某等租户作为实际使用人,私搭乱接线路引发火灾且堆放可燃物助长火势蔓延,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陶瓷公司作为出租方,未尽到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标准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联合开展调解 在鉴定定损和解纷辅导的基础上,调解团队组织陶瓷公司和租户代表召开调解会,协商责任比例划分。综合火灾成因与双方过错大小,初步达成陶瓷公司赔偿10%、租户自担90%的方案。针对部分情绪激动的租户,社区工作人员从时间成本、获赔效率等角度耐心劝导,倡导理性解纷。最终,全体租户同意按定损评估值的10%获得赔偿,责任比例划分达成共识。 考虑到60位租户分布广泛,部分甚至身处境外,线下签订协议成本高、周期长。调解团队在法院指导下制作要素式标准化协议模板,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辅助2家境外租户顺利完成协议签署。为确保赔偿款落实到位,调解团队主动对接陶瓷公司,持续跟踪支付进度,直至全部赔偿款项依约履行完毕。 纠纷化解并非终点。调解团队以案为鉴,面向辖区开展普法宣传,强调租赁单位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增强公众火灾防范意识与依法维权能力。 最终,李某等60位租户与某陶瓷公司全部达成调解协议,陶瓷公司按照损失评估值的10%完成赔付。 来源: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FD04662 | 2021_815_景德镇陶瓷仓库电气火灾60租户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景德镇陶瓷仓库电气火灾60租户案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等60租户、某陶瓷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电气线路故障致969.9万货损,调解陶瓷公司赔10%、租户自担90%。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57842920720089654 仓库失火致60位租户财产受损,责任谁担?景德镇珠山法院依托多元解纷破局定责 随着电商与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小型仓库合租、混租模式日益普遍,“多租户、异地化、损失杂” 成为仓储业态新常态。这种模式在提升空间利用率的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 2021年,一场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仓库火灾,导致价值969.9万余元的货物受损,涉及60位租户。仓 库起火责任如何界定、财产损失如何认定、赔偿如何落实,成为摆在各方面前的难题。景德镇市珠山 区人民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指导消防部门与社区就地化解火灾致损纠纷。6月25日,该案入选最高 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仓库失火引发纠纷 某陶瓷公司将自有仓库出租给多人使用。2021年3月22日,该仓库突发火灾,李某等60位租户存放的货 物受损。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依据当地联 合解纷机制,消防部门与社区迅速组成调解团队介入处理。然而,面对货损价值难以确定、责任比例 划分争议大、部分租户身处境外等现实障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团队遂向法院申请指导调 解,寻求司法专业支持。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指导请求后,指派法官全程跟进。针对定损难题,法院指导调解团队引 导各方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评估损失。社区工作人员发挥人熟地熟优势,精准完成信息摸排与情绪 疏导。鉴定机构综合现场勘验、影像资料、走访笔录及双方认可材料,逐户出具60份鉴定意见,最终 核定损失金额共计969.93万元。 责任划分是该案核心争议点。消防部门详细分析火灾原因,明确火灾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 蔓延导致,同时指出存在电气线路私搭、大量可燃物堆放、日常未重视电压不稳等问题。法院结合类 似案例开展释法明理,明确李某等租户作为实际使用人,私搭乱接线路引发火灾且堆放可燃物助长火 势蔓延,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陶瓷公司作为出租方,未尽到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标准的 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联合开展调解 在鉴定定损和解纷辅导的基础上,调解团队组织陶瓷公司和租户代表召开调解会,协商责任比例划分。 综合火灾成因与双方过错大小,初步达成陶瓷公司赔偿10%、租户自担90%的方案。针对部分情绪激动 的租户,社区工作人员从时间成本、获赔效率等角度耐心劝导,倡导理性解纷。最终,全体租户同意 按定损评估值的10%获得赔偿,责任比例划分达成共识。 考虑到60位租户分布广泛,部分甚至身处境外,线下签订协议成本高、周期长。调解团队在法院指导 下制作要素式标准化协议模板,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辅助2家境外租户顺利完成协议 签署。为确保赔偿款落实到位,调解团队主动对接陶瓷公司,持续跟踪支付进度,直至全部赔偿款项 依约履行完毕。 纠纷化解并非终点。调解团队以案为鉴,面向辖区开展普法宣传,强调租赁单位在使用、管理范围内

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增强公众火灾防范意识与依法维权能力。 最终,李某等60位租户与某陶瓷公司全部达成调解协议,陶瓷公司按照损失评估值的10%完成赔付。 来源: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FD04663 | 2021_855_汶上姬某贾某上坟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汶上姬某贾某上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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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664 | 2021_855_汶上姬某贾某上坟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汶上姬某贾某上坟案 法院: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1)鲁0830民初2504号 当事人:姬某、贾某、苗圃主 裁判结果摘要:上坟烧纸引燃苗圃,判令赔偿苗木损失。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 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特殊页面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显示选项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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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665 | 2021_876_蒸湘外墙施工氧焊火星引燃阳台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蒸湘外墙施工氧焊火星引燃阳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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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蒸湘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用解剖麻雀、蹲点办案的方法,成功执结了一件涉企执行案件。 2021年5月18日,被执行人某公司施工人员在进行旧城提质改造电焊施工过程中,将氧焊火星掉入申请执行人万某涉案的103室房屋阳台引燃起火,经衡阳市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现场施工氧焊火星掉落至一楼阳台内引发火灾,造成空调外机、洗衣机、家具等财产毁损。火灾发生后,被执行人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万某进行了部分装修修复,但双方对损害金额产生分歧酿成纠纷诉至蒸湘法院。 该案经二审终审判决: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某财产损失30000元;并对万某涉案103室房屋全屋刷漆一次、安装客厅大灯、部分开关。由于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按期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万某向蒸湘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官积极沟通、督促,被执行人将该案案款30000元交至法院,执行法官及时将案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万某。但是被执行人某公司却对生效判决的第二项执行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万某认为施工没有按照判决书的标准施工,未达到交付条件,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法官考虑到若贸然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对其招投标和信誉产生直接影响,不利于公司发展。承办法官遂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释法说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现场见证施工。执行法官当场就原施工质量未达标的问题要求被执行人某公司立刻整改。被执行人当场表示在约定时间内将全部按标准整改到位,申请执行人万某当即表示认可。随后,执行法官现场制作《执行和解协议》。 约定期限届满,装修施工已全部整改完成,申请执行人万某对装修结果十分满意,特别邀请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再次来家里见证,双方当事人当着执行法官的面握手言和,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FD04666 | 2021_876_蒸湘外墙施工氧焊火星引燃阳台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蒸湘外墙施工氧焊火星引燃阳台案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某施工公司、万某 裁判结果摘要:旧城改造氧焊火星掉入阳台引燃财物,二审终审判施工公司赔偿万某财产损失3万元并修复。 来源:http://zxq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40756.shtml 近日,蒸湘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用解剖麻雀、蹲点办案的方法,成功执结了一件涉企执行案件。 2021年5月18日,被执行人某公司施工人员在进行旧城提质改造电焊施工过程中,将氧焊火星掉 入申请执行人万某涉案的103室房屋阳台引燃起火,经衡阳市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 因为现场施工氧焊火星掉落至一楼阳台内引发火灾,造成空调外机、洗衣机、家具等财产毁损。 火灾发生后,被执行人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万某进行了部分装修修复,但双方对损害金额产生分 歧酿成纠纷诉至蒸湘法院。 该案经二审终审判决: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某财 产损失30000元;并对万某涉案103室房屋全屋刷漆一次、安装客厅大灯、部分开关。由于某公司 在判决生效后未按期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万某向蒸湘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 法官第一时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 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官积极沟通、督促,被执行人将该案案款30000元交至法院,执行法 官及时将案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万某。但是被执行人某公司却对生效判决的第二项执行有异议 ,申请执行人万某认为施工没有按照判决书的标准施工,未达到交付条件,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 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法官考虑到若贸然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对其 招投标和信誉产生直接影响,不利于公司发展。承办法官遂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向其释法说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现场见证施工。执行法官当场就原施工质量未达标的 问题要求被执行人某公司立刻整改。被执行人当场表示在约定时间内将全部按标准整改到位,申 请执行人万某当即表示认可。随后,执行法官现场制作《执行和解协议》。 约定期限届满,装 修施工已全部整改完成,申请执行人万某对装修结果十分满意,特别邀请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再 次来家里见证,双方当事人当着执行法官的面握手言和,至此,案件圆满执 结。

FD04667 | 2021_882_钟山焚烧杂草引燃药田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钟山焚烧杂草引燃药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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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二三月时,农村田间地头、沟坎到处都是枯草和庄稼秸秆,村民常常就近点火燃烧杂草以利于春耕生产。广西钟山县石龙镇某村的潘某茂在焚烧杂草时,大火蔓延到同村潘某军的药田,给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双方就此事闹上法庭。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回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2021年2月22日中午,被告潘某茂在焚烧田地杂草时,大风刮起,导致火势扩散到原告潘某军的种植药田,烧毁中草药植株。3月1日,钟山县公安局石龙镇派出所民警就赔偿事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潘某军委托评估公司对其被烧毁的草药损失价值进行价格认证,认证涉案草药损失价值为46734元,鉴定费3700元。因被告未赔偿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了解草药的药用价值以及评估方式,同时也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邻里关系,若一判了之,既无法促进邻里关系又不利于今后相处,双方始终僵持不下,未能调解成功。最终,法官根据鉴定结果以及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草药经济损失46734元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在庭审结束后,法官耐心劝解潘某茂并希望他能理解潘某军的处境,中草药植株被焚毁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被告逐渐接受了判决结果。在法官和书记员的共同见证下,被告将全部经济损失款交付给原告。同时,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温馨提醒:农业生产劳动者在开展农业生产时应妥善处理农作物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避免引起火灾或者是环境污染等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FD04668 | 2021_882_钟山焚烧杂草引燃药田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钟山焚烧杂草引燃药田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回龙法庭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潘某茂、潘某军 裁判结果摘要:焚烧田地杂草大风蔓延烧毁中草药,判潘某茂赔偿草药损失46734元及鉴定费、诉讼费。 来源:https://gxzs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189495.shtml 每到二三月时,农村田间地头、沟坎到处都是枯草和庄稼秸秆,村民常常就近点火燃烧杂草以利 于春耕生产。广西钟山县石龙镇某村的潘某茂在焚烧杂草时,大火蔓延到同村潘某军的药田,给 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双方就此事闹上法庭。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回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这 起案件。 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2021年2月22日中午,被告潘某茂在焚烧田地杂草时,大风刮起 ,导致火势扩散到原告潘某军的种植药田,烧毁中草药植株。3月1日,钟山县公安局石龙镇派出 所民警就赔偿事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潘某军委托评估公司对其被烧 毁的草药损失价值进行价格认证,认证涉案草药损失价值为46734元,鉴定费3700元。因被告未 赔偿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了解草药的药用价值以及评估方式, 同时也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邻里关系,若一判了之,既无法促进邻里关系又不利于今后相处, 双方始终僵持不下,未能调解成功。最终,法官根据鉴定结果以及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 赔偿原告草药经济损失46734元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在庭审结束后,法官耐心劝解潘某茂并 希望他能理解潘某军的处境,中草药植株被焚毁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被告逐渐接受了判决结果。在法官和书记员的共同见证下,被告将全部经济损失款交付给原告 。同时,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温馨提醒:农业生产劳动者在开展农业生产时应妥 善处理农作物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避免引起火灾或者是环境污染等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 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FD04669 | 2021_894_城厢租客丢弃烟头致楼板开裂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城厢租客丢弃烟头致楼板开裂案

正文

租住他人房子,意外发生火灾怎么办?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城厢法院审结一起因租客随意丢弃烟头,导致出租房内起火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1年4月5日,租户陈某在出租房内吸烟后随意丢弃烟头,导致房屋着火,火灾致使楼上房屋楼板开裂。 楼上住户林某等人气愤不已:“我这房子本来好好的,这一把火,好家伙,直接把我楼板烧裂开了!” 事后,林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房屋的损失进行鉴定,《价格评估意见书》载明房屋毁损部位修复费用为85497.5元、房屋因火灾导致贬损损失费用为134515.2元,评估费共计9399元。 林某等人和租户陈某、房东、物业公司多次协商,都想尽快确认好赔偿金额,但各方对金额的认知差距较大,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闹上了法院。 经审理,案件主要焦点在于房东、物业公司对于发生火灾是否存在过错及林某等人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 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书》中约定陈某承租的房屋系用于居住,且该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房东称:“出租时我已经提示陈某房屋的用途了,我怎么知道他要用来做卖鞋子的仓库,我不承担这个责任!” 法官:该房屋系独立的套房,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林某等人提供证据无法证明房东知道租户陈某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案涉房屋用于出租时即存在消防隐患,故房东无需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物业称:“平时来往人员那么多,陈某也没有大肆搬运过物品,我们如何会知道他出入时还会搬运鞋盒及其他生产经营材料!” 法院: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平时运送物品的行为足以引发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注意,也无法证明小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故物业无需承担责任。 楼上租户林某等人的具体损失? 林某等人主张房屋贬损损失: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该房屋受损的程度并未严重危及房屋的使用,通过修复足以恢复安全性能及正常使用,故林某等人主张的贬损损失及该项损失相应的评估费,法院不予支持。 林某等人主张房屋使用收益损失:房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收益损失,且事发时林某的房屋亦系空置的,故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毁损部位修复费用:评估意见载明该房屋各项修复费用的认定符合该房屋的受损情况,故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林某等人的房屋毁损部位修复费用85497.5元及评估费3764元。 法官提醒: 为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类似纠纷,作为房东,应确保租赁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作为租客,应妥善使用房屋,用火用电要注意安全,避免将住宅用于经营或非法用途。作业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妥善维护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防隐患。

FD04670 | 2021_894_城厢租客丢弃烟头致楼板开裂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城厢租客丢弃烟头致楼板开裂案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租客)、林某等(楼上住户)、房东、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租客随意丢弃烟头起火致楼上楼板开裂,判陈某赔修复费85497.5元及评估费3764元,房东物业不 担责。 来源:http://fy.ptcxfy.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26395.shtml 租住他人房子,意外发生火灾怎么办?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城厢法院审结一起因 租客随意丢弃烟头,导致出租房内起火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1年4月5日,租户陈某在出租 房内吸烟后随意丢弃烟头,导致房屋着火,火灾致使楼上房屋楼板开裂。 楼上住户林某等人气 愤不已:“我这房子本来好好的,这一把火,好家伙,直接把我楼板烧裂开了!” 事后,林某 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房屋的损失进行鉴定,《价格评估意见书》载明房屋毁损部位修复费用为8549 7.5元、房屋因火灾导致贬损损失费用为134515.2元,评估费共计9399元。 林某等人和租户陈某、 房东、物业公司多次协商,都想尽快确认好赔偿金额,但各方对金额的认知差距较大,一直无法 达成一致,最终闹上了法院。 经审理,案件主要焦点在于房东、物业公司对于发生火灾是否存 在过错及林某等人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 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书》中约定陈某承租的房屋系用于居住,且该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房东称:“出租时我已经提示陈某房屋的用途了,我怎么知道他要用来做卖鞋子的仓库,我不承 担这个责任!” 法官:该房屋系独立的套房,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林某等人提供证据无法证明 房东知道租户陈某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案涉房屋用于出租时即存在消防隐 患,故房东无需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物业称:“平时来往人员那么多,陈某也 没有大肆搬运过物品,我们如何会知道他出入时还会搬运鞋盒及其他生产经营材料!” 法院: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平时运送物品的行为足以引发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注意,也无 法证明小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故物业无需承担责任。 楼上租户林某等人的具体损失? 林某 等人主张房屋贬损损失: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该房屋受损的程度并未严重危及房屋的使用,通 过修复足以恢复安全性能及正常使用,故林某等人主张的贬损损失及该项损失相应的评估 费,法院不予支持。 林某等人主张房屋使用收益损失:房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收益损失 ,且事发时林某的房屋亦系空置的,故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毁损部位修复费用:评估意见载明 该房屋各项修复费用的认定符合该房屋的受损情况,故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林某等人的房屋毁 损部位修复费用85497.5元及评估费3764元。 法官提醒: 为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类似纠纷 ,作为房东,应确保租赁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作为 租客,应妥善使用房屋,用火用电要注意安全,避免将住宅用于经营或非法用途。作业物业公司 ,应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妥善维护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防隐患。

FD04671 | 2021_945_扫墓用火酿灾害生态赔.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扫墓用火酿灾害生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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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陈玮 丘群美)清明将至,不少人都准备回家祭祖,但文明祭祀的倡导却万万不能忘。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祭祀燃放鞭炮蜡烛导致的失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民法典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2021年9月18日(禁火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携带鞭炮、香烛等祭祖用品,前往连城县塘前乡上琴村一山场扫墓祭祖。 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香烛并燃放鞭炮,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 次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上琴村委会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禁火期内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邓某某的失火行为损毁了森林资源,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受危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追求优美生态环境的权利。被告人邓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四,承担复植补种,恢复森林原状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无条件自行及时有效修复被毁山林, 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法官说法: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也是民俗用火高峰期,扫墓祭祀、春耕生产用火叠加,进山踏青、旅游休闲活动频繁,野外违规用火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造成森林火灾易发多发。如果在祭祀、生产生活过程中不小心引发火灾,森林过火达到一定面积,就可能构成失火罪,面临拘役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烧毁森林不仅毁坏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故构成失火罪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依据民法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森林防火无小事,务必提高警惕,要时刻紧绷安全弦。

FD04672 | 2021_945_扫墓用火酿灾害生态赔.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扫墓用火酿灾害生态赔 法院: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附带民公益) 文书号:- 当事人:邓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刑9月赔9.7万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3/id/6607927.shtml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陈玮 丘群美)清明将至,不少人都准备回家祭祖,但文明祭祀的倡导却 万万不能忘。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祭祀燃放鞭炮蜡烛导致的失火案 ,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民法典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 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2021年9月18日(禁火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携带鞭炮、香烛 等祭祖用品,前往连城县塘前乡上琴村一山场扫墓祭祖。 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 燃香烛并燃放鞭炮,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 079.4元。 次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上琴村委会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 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禁火期内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 邓某某的失火行为损毁了森林资源,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 受危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追求优美生态环境的权利。被告人邓某某在承 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四,承担复植补种,恢复 森林原状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无条件自行及时有效修复被毁山林, 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法官说法: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也是民俗用火高峰期,扫墓祭祀、春耕生产用火叠加,进 山踏青、旅游休闲活动频繁,野外违规用火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造成森林火灾易发多发。 如果在祭祀、生产生活过程中不小心引发火灾,森林过火达到一定面积,就可能构成失火罪,面 临拘役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烧毁森林不仅毁坏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造 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故构成失火罪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 还应当依据民法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 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 、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森林防火无小事,务必提高 警惕,要时刻紧绷安全弦。

FD04673 | 2021_947_蒋某菊失火碳汇认购劳务代偿.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蒋某菊失火碳汇认购劳务代偿

正文

蒋某菊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碳汇认购和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森林失火的修复责任 关键词 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碳汇认购 劳务代偿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蒋某菊在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某山场墓地祭祖时,未燃尽的“元宝纸”被风吹入杂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 ,过火面积160.8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72.23亩(其中63.92亩为防风固沙林,生态级别国家级)、疏林地面积81.40亩(均为防风固沙林,生态级别国家级)、无林地面积5.74亩,非林地面积1.44亩;受害林木共13697株,立木蓄积量141.35立方米;过火受损生态林的每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08457元,从种植到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88056元,生态植被修复费为87421元。 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菊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蒋某菊家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蒋某菊自愿缴纳10000元认购林业碳汇,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根据福安市林业局某工作站出具的造林修复方案,蒋某菊与受损生态林所涉村民委员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 自愿进行造林修复(已完成造林杉木幼苗约123亩),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8450元。经福安市林业局出具森林生态功能损失劳务代偿方式建议,在福安市林业局、福安市下白石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蒋某菊与受损生态林所涉村民委员会签订《劳务代偿协议》, 自愿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福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出具评估意见,认定蒋某菊适用社区矫正。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1)闽0981刑初4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菊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蒋某菊应按照生态修复协议完成失火林地林木补植复绿之生态修复(已履行补植幼苗123亩),如果生态修复未通过验收或不能完成生态修复,应在修复费用87421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蒋某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88056元,其中:通过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0000元的方式赔偿(已缴纳),按照劳务代偿协议的要求,以按期开展巡山、护林管护等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抵扣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478056元;如蒋某菊不履行劳务代偿协议或履行不合格,应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78056元(已经履行劳务的报酬部分予以相应扣减);上述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支付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账户。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蒋某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蒋某菊犯罪对象为国家级防护林,酌情从重处罚;蒋某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蒋某菊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蒋某菊的行为属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落实“复植补种”,通过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主动赔偿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蒋某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蒋某菊宣告缓刑。蒋某菊的犯罪行为致使林木毁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林地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蒋某菊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0000元用于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该款可以直接折抵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另,蒋某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主张以提供劳务方式折抵其余赔偿资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并无异议,且有林业部门的建议以及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签订的生态修复协议书、劳务代偿协议为据,该协议科学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的履行也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验收,予以采纳。若蒋某菊不履行上述两协议或履行不合格,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421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88056元,但已履行部分可予以相应折抵。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严重威胁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损害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被告人积极通过购买碳汇方式修复森林生态环境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修复生态环境以及悔罪的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2.侵权人因经济困难缺乏金钱赔偿能力,请求通过劳务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就此达成劳务代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未履行劳务代偿协议或者履行不合格的,侵权人仍需以金钱赔偿 ,已履行的劳务可以作相应折抵。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229条、第1234条、第12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修改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修改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0条 一审: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刑初4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10月12日)

FD04674 | 2021_947_蒋某菊失火碳汇认购劳务代偿.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蒋某菊失火碳汇认购劳务代偿 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附带民公益) 文书号:(2021)闽0981刑初492号 当事人:蒋某菊 裁判结果摘要:判刑1缓3赔生态损失 来源:http://djys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6/03/id/9252832.shtml 蒋某菊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碳汇认购和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森林失火的修复责任 关键词 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碳汇认购 劳务代偿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蒋 某菊在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某山场墓地祭祖时,未燃尽的“元宝纸”被风吹入杂草丛中引发森 林火灾。经鉴定 ,过火面积160.8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72.23亩(其中63.92亩为防风固沙林,生态 级别国家级)、疏林地面积81.40亩(均为防风固沙林,生态级别国家级)、无林地面积5.74亩, 非林地面积1.44亩;受害林木共13697株,立木蓄积量141.35立方米;过火受损生态林的每年生态 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08457元,从种植到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88056元,生 态植被修复费为87421元。 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菊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蒋某 菊家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蒋某菊自愿缴纳10000元认购林业碳汇,赔 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根据福安市林业局某工作站出具的造林修复方案,蒋某菊与受损生 态林所涉村民委员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 自愿进行造林修复(已完成造林杉木幼苗约123亩 ),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8450元。经福安市林业局出具森林生态功能损失劳务代偿方式建议 ,在福安市林业局、福安市下白石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蒋某菊与受损生态林所涉村民委员 会签订《劳务代偿协议》, 自愿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福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出具评 估意见,认定蒋某菊适用社区矫正。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1)闽09 81刑初4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菊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蒋某菊 应按照生态修复协议完成失火林地林木补植复绿之生态修复(已履行补植幼苗123亩),如果生 态修复未通过验收或不能完成生态修复,应在修复 费用87421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蒋某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88056元,其中:通过自 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0000元的方式赔偿(已缴纳),按照劳务代偿协议的要求,以 按期开展巡山、护林管护等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抵扣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478056元; 如蒋某菊不履行劳务代偿协议或履行不合格,应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78056元(已经履行劳务 的报酬部分予以相应扣减);上述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支付至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金管理账户。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蒋某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蒋某菊犯罪对象为国家级防护林,酌情从重处罚;蒋某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 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蒋某菊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蒋某菊的行为属过失犯罪,案发后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落实“复 植补种”,通过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主动赔偿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 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蒋某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 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蒋某菊宣告缓刑。蒋某菊的犯罪行为致使林木毁 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林地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 责任。蒋某菊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0000元用于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 ,该款可以直接折抵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另,蒋某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主张以提供劳务方 式折抵其余赔偿资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并无异议,且有林业部门的建 议以及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签订的生态修复协议书、劳务代偿协议为据,该协议科学合理且不违

反法律规定,协议的履行也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验 收,予以采纳。若蒋某菊不履行上述两协议或履行不合格,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421元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88056元,但已履行部分可予以相应折抵。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严重威胁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损害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 功能。被告人积极通过购买碳汇方式修复森林生态环境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修复生态环境以及 悔罪的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2.侵权人因经济困难缺乏金钱赔偿能力,请求通过劳务方式履行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就此达成劳务代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未履行劳务代偿协 议或者履行不合格的,侵权人仍需以金钱赔偿 ,已履行的劳务可以作相应折抵。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229条、第1234条、第12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修改后自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18〕6号,修改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0条 一审: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刑初4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10月12日)

FD04675 | 2021_950_仓库失火60名租户自担90%.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仓库失火60名租户自担90%

正文

袁勤华讲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专... 袁勤华讲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专... 江西高院召开“两优一先”表彰大会暨树立和... 江西高院召开“两优一先”表彰大会暨树立和... 随着电商与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小型仓库合租、混租模式日益普遍,“多租户、异地化、损失杂”成为仓储业态新现象。这种模式在提升空间利用率的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 2021年,一场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仓库火灾,导致价值969.9万余元的货物受损,涉及60名租户。仓库起火责任如何界定、财产损失如何认定、赔偿如何落实,成为摆在各方面前的难题。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指导消防救援部门与社区就地化解火灾致损纠纷。6月25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仓库失火引发纠纷 某陶瓷公司将自有仓库出租给多人使用。2021年3月22日,该仓库突发火灾,李某等60名租户存放的货物受损。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依据当地联合解纷机制,消防救援部门与社区迅速组成调解团队介入处理。然而,面对货损价值难以确定、责任比例划分争议大、部分租户身处境外等现实障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团队遂向法院申请指导调解,寻求司法专业支持。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指导请求后,指派法官全程跟进。针对定损难题,法院指导调解团队引导各方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评估损失。社区工作人员发挥人熟地熟优势,精准完成信息摸排与情绪疏导。鉴定机构综合现场勘验、影像资料、走访笔录及各方认可材料,逐户出具60份鉴定意见,最终核定损失金额共计969.93万元。 责任划分是该案核心争议点。消防救援部门详细分析火灾原因,明确火灾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导致,同时指出存在电气线路私搭、大量可燃物堆放、日常未重视电压不稳等问题。 法院结合类似案例开展释法明理,明确李某等租户作为实际使用人,私搭乱接线路引发火灾且堆放可燃物助长火势蔓延,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陶瓷公司作为出租方,未尽到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标准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耐心劝导理性解纷 在鉴定定损和解纷辅导的基础上,调解团队组织某陶瓷公司和租户代表召开调解会,协商责任比例划分。综合火灾成因与双方过错大小,初步达成某陶瓷公司赔偿10%、租户自担90%的方案。针对部分情绪激动的租户,社区工作人员从时间成本、获赔效率等角度耐心劝导,倡导理性解纷。最终,全体租户同意按定损评估值的10%获得赔偿,责任比例划分达成共识。 考虑到60名租户地域分布分散,部分租户甚至身处境外,线下签订协议成本高、周期长。调解团队在法院指导下制作要素式标准化协议模板,依托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辅助2名境外租户顺利完成协议签署。为确保赔偿款落实到位,调解团队主动对接某陶瓷公司,持续跟踪支付进度,直至全部赔偿款项依约履行完毕。 纠纷化解并非终点。调解团队以案为鉴,面向辖区开展普法宣传,强调租赁单位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增强公众火灾防范意识与依法维权能力。 最终,李某等60名租户与某陶瓷公司全部达成调解协议,某陶瓷公司按照损失评估值的10%完成赔付。

主办单位: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 版权声明

FD04676 | 2021_950_仓库失火60名租户自担90%.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仓库失火60名租户自担90% 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等60租户诉某陶瓷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公司赔10%租户自担90% 来源:https://www.jxzfw.gov.cn/2026/0706/2026070671754.html 袁勤华讲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专... 袁勤华讲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专... 江西高院召开“两优一先”表彰大会暨树立和... 江西高院召开“两优一先”表彰大会暨树立和... 随着电商与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小型仓库合租、混租模式日益普遍,“多租户、异地化、损失 杂”成为仓储业态新现象。这种模式在提升空间利用率的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 2021年,一场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仓库火灾,导致价值969.9万余元的货物受损,涉及60名租户 。仓库起火责任如何界定、财产损失如何认定、赔偿如何落实,成为摆在各方面前的难题。景德 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指导消防救援部门与社区就地化解火灾致损纠纷。6月2 5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仓库失火引发纠纷 某陶瓷公司将自有仓库出租给 多人使用。2021年3月22日,该仓库突发火灾,李某等60名租户存放的货物受损。 火灾发生后, 消防救援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依据当地联合解纷机制, 消防救援部门与社区迅速组成调解团队介入处理。然而,面对货损价值难以确定、责任比例划分 争议大、部分租户身处境外等现实障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团队遂向法院申请指导调 解,寻求司法专业支持。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指导请求后,指派法官全程跟进。针对 定损难题,法院指导调解团队引导各方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评估损失。社区工作人员发挥人熟 地熟优势,精准完成信息摸排与情绪疏导。鉴定机构综合现场勘验、影像资料、走访笔录及各方 认可材料,逐户出具60份鉴定意见,最终核定损失金额共计969.93万元。 责任划分是该案核心争 议点。消防救援部门详细分析火灾原因,明确火灾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导致,同 时指出存在电气线路私搭、大量可燃物堆放、日常未重视电压不稳等问题。 法院结合类似案例开展释法明理,明确李某等 租户作为实际使用人,私搭乱接线路引发火灾且堆放可燃物助长火势蔓延,应承担主要责任;某 陶瓷公司作为出租方,未尽到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标准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耐心劝导理性解纷 在鉴定定损和解纷辅导的基础上,调解团队组织某陶瓷公司和租户代表召开 调解会,协商责任比例划分。综合火灾成因与双方过错大小,初步达成某陶瓷公司赔偿10%、租 户自担90%的方案。针对部分情绪激动的租户,社区工作人员从时间成本、获赔效率等角度耐心 劝导,倡导理性解纷。最终,全体租户同意按定损评估值的10%获得赔偿,责任比例划分达成共 识。 考虑到60名租户地域分布分散,部分租户甚至身处境外,线下签订协议成本高、周期长。 调解团队在法院指导下制作要素式标准化协议模板,依托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辅助2名 境外租户顺利完成协议签署。为确保赔偿款落实到位,调解团队主动对接某陶瓷公司,持续跟踪 支付进度,直至全部赔偿款项依约履行完毕。 纠纷化解并非终点。调解团队以案为鉴,面向辖 区开展普法宣传,强调租赁单位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增强公众火灾 防范意识与依法维权能力。 最终,李某等60名租户与某陶瓷公司全部达成调解协议,某陶瓷公

司按照损失评估值的10%完成赔付。 主办单位: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 版权声明 备案编号:赣ICP备17006429号-1

FD04677 | 2021_刑事审判参考_叶朝红等放火案_第239号指导案例.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39号:叶朝红等放火案(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上的货物应认定为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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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上的货物应认定为放火罪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27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叶朝红等放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39号)

裁判摘要: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在火车站放火会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又实施了该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破坏性手段多种多样,当然也可以包括采用放火的方法。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有区别的。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判断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要结合放火的地点以及放火时周围的具体环境等因素来分析。本案中,叶朝红等人实施放火的地点是景德镇火车站,其放火的对象是临时停靠的货物列车,放火时景德镇火车站所有轨道均停靠列车,临近是候车室、站台,其放火的货物列车中第三节是油罐车辆,对可能造成的后果被告人是明知的。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在火车站放火会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又实施了该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3辑(总第32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 2017年9月版 第466页 观点编号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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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的定性

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别

FD04678 | 2021_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节假日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021).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节假日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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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10: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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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吸取教训 层层压实责任 严防安全事故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节假日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节假日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期,受群众“补偿性”“预支式”出行意愿强烈和矿山、化工、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进入生产经营旺季以及汛期延后等因素影响,今年国庆假期安全生产风险挑战更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特别是今年以来13起重大事故在周末和节日发生的有8起,占61.5%,其中清明假期发生2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好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旅游、消防、矿山、化工、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强对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加强野海滩、黑景点等未开发景区和海上“飞鱼”等新兴游乐项目安全管控。要继续紧盯“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特别是网上组织的临时拼车包车,在景区景点等重要卡口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及时消除隐患。要持续开展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滚动式消防安全排查,对自动喷淋系统、用火用电等关键部位彻底检查。要加强隧道、地铁等高风险工程施工安全管控,扎实推进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专项整治,严防连续出事,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推动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各项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节假日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今日对外公布一批2020年以来节假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1.湖北十堰艳湖社区集贸市场“6·13”燃气爆炸事故

2021年6月13日6时42分许(端午节假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锈蚀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在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排出的火星发生爆炸。事故暴露了违规建设形成隐患、隐患长期得不到排查整改、物业管理混乱、现场应急处置不当等问题。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负责人黄某等11名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已由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1名中管干部、11名省管干部在内的35名公职人员受到撤职、免职等处理。

2.陕西宝鸡眉县太白山森林公园景区“6·12”较大交通事故

2021年6月12日14时许(端午节假期),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太白山森林公园,一大客车(核载23人,实载10人)下行至“世外桃源”处时(海拔1500米)发生翻坠事故,造成3死亡,7人受伤(司机和1名游客重伤,5人轻伤)。陕西省安委会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由宝鸡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目前,事故仍在调查中。

3.沈海高速江苏盐城段“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1年4月4日0时51分许(清明节假期),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沈海高速K898公里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4月4日0时30分许,冀J7J828大货车在G15沈海高速上行驶中,右后侧一轮胎脱落在行车道上。0时48分许,辽BHH576大货车行至该处,紧急避让时,失控冲过中央隔离护栏,与对向沪DL4452大客车相撞,大客车后方行驶的冀JW8295大货车追尾碰撞大客车、鲁FBZ268大货车追尾碰撞冀JW8295大货车。该起事故的主要诱因为前车轮胎脱落。

4.湖南邵阳邵阳县五峰铺镇弄子景区“2•13”大型游乐设施事故

2021 年2 月13 日15 时34 分许(春节正月初二),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五峰铺镇弄子景区大型游乐设施“高空飞翔”运行时发生机械故障,导致16 人受伤,其中3 人伤势较重。该大型游乐设施由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并于2019 年12 月25 日现场安装(设备高度37.5 米,运行高度29.5 米,座舱数量18 个,额定乘人36 人),2020 年3 月13 日由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使用登记后投入使用。

5.广东汕尾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国庆节假期),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事故暴露了参建各方责任悬空,安全工作缺失缺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相关防范遏制事故要求置若罔闻,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得到消除。

6.甘肃定西岷县茶埠镇“10·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10月5日5时45分许(国庆节假期),甘肃省定西市岷县茶埠镇(国道316线与原国道212线交汇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2.34万元。10月5日5时30许,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岷县禾驮镇义仁沟河道拉载砂石料(车辆核载12670kg,实载57950kg,超载357%),沿国道316线驶往岷县西江镇西江砂场,当行驶至国道316线岷县茶埠镇路段时,车辆失控先后碰撞路边停放的多辆小型普通客车和轻型栏板货车以及在道路上等候临时用工的劳务人员,造成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7.吉林松原“10·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10月4日5时30分许(国庆节假期),在吉林省松原市境内514省道(松哈线松原至长春岭段)39公里处发生一起轻型仓栅式货车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四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尾部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面驶来的轻型栏板式货车(核载5人,实载16人)相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6.1万元。吉A1E19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因疲劳驾驶且当时为凌晨阴天,光线较暗,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同向四轮拖拉机拖带的无尾灯无反光标识的挂车,采取措施不当,发生追尾碰撞后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吉JMK350号轻型栏板式货车发生碰撞。

8.山西太原台骀山游乐园冰雕馆 “10·1”重大火灾事故

2020年10月1日13时许(国庆节假期),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小山沟村的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冰雕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伤,过火面积约22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9.97万元。当日景区10千伏供电系统故障维修结束恢复供电后,景区电力作业人员在将自备发电机供电切换至市电供电时,进行了违章操作,带负荷快速拉、合隔离开关,在景区小火车通道照明线路上形成的冲击过电压,击穿了装饰灯具的电子元件造成短路;持续的短路电流造成电子元件装置起火,引燃线路绝缘层及聚氨酯保温材料,进而引燃聚苯乙烯泡沫夹芯板隔墙及冰雕馆内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导致火灾发生。

9.安徽芜湖市繁昌经开区污水管网修复工程“5·1”较大事故

2020年5月1日11时左右(劳动节假期),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发生污水管网修复工程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上海潜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修复工程项目中部分辅助工程安排给黄山分公司施工,黄山分公司又口头安排给宁波博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宁波博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非开挖修复二期工程维修施工过程中,因水枪枪头位置不当需要下井调整,1名施工人员仅穿戴防水衣和安全帽即下井作业,随后晕倒,现场另外2人发现后下井施救并晕倒,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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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管理部政务新媒体2025年第四季度检查考核情况

5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发布2026年2月全国自然灾害情况

FD04679 | 2021_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021).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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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推动压紧压实安全责任 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2021-08-19 13:42来源:新闻宣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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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62起、死亡81人,比去年同期(80起、92人)分别下降22.5%和12%,但是发生6起较大事故,比去年和2019年同期均增加3起。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法治意识不强、安全基础薄弱、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安全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任务依然繁重艰巨。

化工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化工生产过程复杂,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社会影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关系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位突出,意义重大。

应急管理部强调,夏季高温、高湿,雷电、暴雨、强风等极端天气频发,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一是易造成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备超温超压,影响设备平稳运行和工艺控制,雷击易造成电线短路、油气储罐起火甚至爆炸,强降雨易导致遇湿自燃物质发生火灾爆炸。二是部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将设备检维修集中安排在夏季进行,检维修过程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数量多,这些都是企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三是夏季高温天气对从业人员生理和心理产生双重影响,易因身体疲惫、精力不集中等引发事故。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层层压实责任,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范工作。一是密切关注掌握气象预报和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开展对防雷防静电设施、排水系统、储罐区温度压力检测和喷淋冷却系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各有关企业要对生产和储存的受热易分解物质逐一进行排查,确保生产工艺、储存及运输条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储存场所必须严格落实降温、通风等安全管控措施,选用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防高温条件下引发安全事故。三是严格责任落实,高度关注夏季企业集中检维修的特点,认真做好全过程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加强警示教育提醒,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应急管理部提醒,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营造监督共治的氛围。

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和社会公众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压紧压实各项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化工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近日对外公布一批2021年以来发生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1.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4”中毒事故

2021年1月14日16时20分左右,位于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1#水解保护剂罐进行保护剂扒出作业时,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1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作业人员缺氧窒息晕倒,现场人员救援能力不足,组织混乱,导致事故扩大。主要教训: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明确高浓度氮气造成的窒息风险;安全技术审查把关不严,未将受限空间与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隔离;现场管理不到位,受限空间作业人员佩戴正压面罩后无紧固措施;安全投入不足,未向净化车间配备体积小、适合进出罐作业的正压式呼吸器;应急救援演练针对性不强,未开展特殊受限空间防中毒方案演练。此外,其股东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下属企业高风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检查责任失管失察。

2.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26”爆炸事故

2021年2月26日16时19分左右,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复工复产期间,非法生产甲基硫化物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初步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单位进行甲基硫化物蒸馏提纯,在更换搅拌电机减速器时,未对蒸馏釜内物料进行冷却,导致釜内甲基硫化物升温,发生剧烈分解爆炸。

主要教训: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负责人不懂化工,在未经变更、未经设计、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借合法生产之名(许可为乙基氯化物)非法组织生产甲基硫化物;一线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管控能力。

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27”中毒事故

2021年2月27日23时10分许,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29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长丝八车间部分排风机停电停止运行,该车间三楼回酸高位罐酸液中逸出的硫化氢无法经排风管道排出,致硫化氢从高位罐顶部敞口处逸出,并扩散到楼梯间内。硫化氢在楼梯间内大量聚集,达到致死浓度。新原液车间工艺班班长在经楼梯间前往三楼作业岗位途中,吸入硫化氢中毒,在对其施救过程中多人中毒,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主要教训: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安全设备缺失,未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报警装置、事故通风系统、全线DCS集散式自动控制系统和双回路电源供电;风险辨识和管控缺失,未辨识出八纺酸站三楼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事故应急处置不力,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未配备应急器材等管控措施;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

4.黑龙江凯伦达科技有限公司“4·21”中毒事故

2021年4月21日13时43分,绥化安达市黑龙江凯伦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中毒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3万元。事故发生在三车间制气工段制气釜停工检修过程中。初步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在4个月的停产期间,制气釜内气态物料未进行退料、隔离和置换,釜底部聚集了高浓度的氧硫化碳与硫化氢混合气体,维修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制气釜底部作业,吸入有毒气体造成中毒窒息。在抢救过程中救援人员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向釜内探身、呼喊、拖拽施救,致使现场9人不同程度中毒受伤。主要教训:凯伦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组织受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辨识出制气釜检修存在中毒窒息风险;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少停车作业内容,对釜内物料退料、置换的操作规定不明确;作业人员岗位培训不到位,未开展特殊作业安全培训;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未配备足够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用品。此外,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5.河北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

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的鼎睿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872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初步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鼎睿石化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在油气回收管线未安装阻火器和切断阀的情况下,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管内及罐顶部可燃气体闪爆,引燃罐内稀释沥青。主要教训:鼎睿石化有限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储存稀释沥青;在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危险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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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680 | 2022_1425_寿县合作社仓库电动车火灾调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寿县合作社仓库电动车火灾调解案 法院: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某合作社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仓库电动车充电起火,财产险理赔调解赔付30.9万。 来源:http://shoux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2/id/7793638.shtml 2022年10月26日,寿县某专业合作社为其堆放货物的8间仓库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财产综合险 ,投保当天就向该保险公司足额缴纳了一万多元的保费。2023年6月27日,因两轮电动车电气线 路故障引发火灾,导致三间仓库内所有货物损毁,经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经寿县 消防大队委托公估,专业合作社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为411937.51元,专业合作社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仓库未经过消防验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只愿意赔偿损失的10%, 且因第三人违规停放电动车充电发生火灾,拒绝理赔。随后,该专业合作社将保险公司诉至寿县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认真阅卷,研判案情,精准把握本案 争议焦点,双方对扣除免赔额分歧较大,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告,耐心细致、深入浅出地解释相应法律条款,纠正被告的错误认识,同 时,积极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分析利弊,经过耐心沟通,保险公司表示将给予原告最大程度 的赔付,原告也就赔偿金额作出了让步,双方就赔付金额形成了一致意见,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308953元。 寿县法院一直秉承人民至上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 合”的工作原则,创新调解方式,提升审判效率,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

FD04681 | 2022_1429_平江李某二手车高保低赔自燃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平江李某二手车高保低赔自燃案

正文

给爱车买保险,保单上白纸黑字写的保险金额,是不是保险公司理赔时的“承诺价”?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明明保单约定保额9.7万,爱车全损后,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按3.4万的市场价赔。这“高保低赔”的“反悔”行为,法院支持吗? 2022年6月,原告李某以4.6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车。 2023年7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明确约定为97,726.09元,保险期限一年。 2024年3月,该车在停放期间因电路故障引发自燃,经鉴定达到全损标准。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提出,事故系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导致,属于免责范围;且赔偿金额应以李某的购车价4.62万元为基础,经折旧等计算,仅同意按约3.4万元的理赔金额减去相应的残值价格赔付。 双方争议较大,李某遂诉至法院。 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车辆因自燃导致的车辆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因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导致损失不赔的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即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就该类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车辆有关情况提出过询问,或就免责条款向李某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故本案关于因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导致车辆损失不能获赔的免责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法院评析如下:其一,本案保单载明的97,726.09元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运用其专业能力,基于对车辆状况、市场价值等因素的评估,与李某协商后共同确认的结果;其二,保险公司亦据此收取对应保费,表明其在承保时已认可车辆价值,并承诺承担该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赔付风险;其三,李某购买二手车时所支付的4.62万元,受交易双方具体情况、议价能力等因素影响,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投保时经保险公司专业评估并协商确认的“实际价值”。其四,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主张以远低于保额的购车价或市场价进行赔偿,实质是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专业评估责任和经营风险转嫁给投保人李某,该主张既缺乏依据,亦违反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平江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保险金97726.09元;由李某向保险公司交付车辆残值。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核心在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契约精神与诚信原则。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经专业评估后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以此收取保费,这本身就是双方关于风险保障对价的核心合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特别是车辆全损时,该金额应作为理赔的基本依据。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者,按协商的保额收费,即意味着承诺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事故后以“市场价”、“购买价”低于保额为由进行“低赔”,不仅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更是对自身承诺的违背,损害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和保险市场的诚信基础。 本案也再次警示保险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得到保障。法院的判决旨在引导保险行业规范经营,强调诚信履约,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更好地保护保险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FD04682 | 2022_1429_平江李某二手车高保低赔自燃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平江李某二手车高保低赔自燃案 法院: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二手车投保高保低赔,自燃全损按比例理赔争议。 来源:http://pjx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7/id/8921475.shtml 给爱车买保险,保单上白纸黑字写的保险金额,是不是保险公司理赔时的“承诺价”?李某就遇 到了这样的糟心事:明明保单约定保额9.7万,爱车全损后,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按3.4万的市场价 赔。这“高保低赔”的“反悔”行为,法院支持吗? 2022年6月,原告李某以4.6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车。 2023年7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 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明确约定为97,726.09 元,保险期限一年。 2024年3月,该车在停放期间因电路故障引发自燃,经鉴定达到全损标准。 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提出,事故系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导致,属于免责范围;且赔偿 金额应以李某的购车价4.62万元为基础,经折旧等计算,仅同意按约3.4万元的理赔金额减去相应 的残值价格赔付。 双方争议较大,李某遂诉至法院。 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案涉车辆因自燃导致的车辆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因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导致损失不赔的条款,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即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就 该类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 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车辆有关情况提出过询问,或就免责 条款向李某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故本案关于因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导致车辆损失不能获赔的免责 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 案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 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法院评析如下:其一,本案保单载明的97,72 6.09元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运用其专业能力,基于对车辆状况、市场价值等因素的评 估,与李某协商后共同确认的结果;其二,保险公司亦据此收取对应保费,表明其在承保时已认 可车辆价值,并承诺承担该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赔付风险;其三,李某购买二手车时所支付的4.62 万元,受交易双方具体情况、议价能力等因素影响,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投保时经保险公司专业评 估并协商确认的“实际价值”。其四,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主张以远低于保额的购车价或市 场价进行赔偿,实质是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专业评估责任和经营风险转嫁给投保人李某,该主张 既缺乏依据,亦违反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平江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李 某支付保险金97726.09元;由李某向保险公司交付车辆残值。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 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核心在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契约精神与诚 信原则。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经专业评估后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以此收取 保费,这本身就是双方关于风险保障对价的核心合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特别是车辆全损时, 该金额应作为理赔的基本依据。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者,按协商的保额收费,即意味 着承诺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事故后以“市场价”、“购买价”低于保额为由进行“低赔”,不 仅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更是对自身承诺的违背,损害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和保险市场的诚信基 础。 本案也再次警示保险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与选择权得到保障。法院的判决旨在引导保险行业规范经营,强调诚信履约,促进保险市场健康 有序发展,最终更好地保护保险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FD04683 | 2022_1436_东莞豪车自燃全损赔付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东莞豪车自燃全损赔付案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赖先生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越野车送修试车途中自燃报废,保险公司以维修期间免责拒赔;法院认定事故在公路非营业场所 ,判全损赔付64.46万。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144117402272013 豪车自燃,保险拒赔?法院:全损赔付 2025年3月11日《羊城晚报》A6版刊登报道 价值百万的豪 车在公路上行驶中突发自燃,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车主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近 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全损进行 赔付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目前,判决已生效。 豪车自燃报废,车主维权一波三折 2022年11月15日,赖先生为其某品牌越野车投保了某保险 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保单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 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23年7 月14日,赖先生因车辆曾出现过故障灯但并未排查出原因,将车辆交给某汽车养护中心,要求排 查一下车辆故障并对车辆进行清洗。汽车养护中心的员工在收到汽车后,经过检查发现车辆行驶 存在抖动现象,但无法排查出具体故障原因,便联系某专业维修店进行检测。某专业维修店的员 工王某在对车辆外部进行初步查看后,便独自驾车外出试车,行驶约15分钟后,车辆发生自燃。 经某保险公司调查员复勘,车辆达到报废程度,但认定本次事故在维修保养、测试期间发生的,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作拒赔处理。 保险拒赔引争议,免责条款成焦点 庭审上,某保险公司 主张,维修员为找出车辆故障原因开车上路进行检测,是车辆维修的合理组成环节,事故是发生 在维修保养、测试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案涉车辆主要烧毁车头部分,车身、车尾仍存 在残余价值,故对原告诉请的“全损金额”不与认可。 而赖先生则表示,案涉车辆是在公共道 路行驶时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主张是对免责条例“机动车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进行了扩大解释,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不符;且案涉车辆只是交付洗车和上路检查 ,并未进行任何实质维修保养,其与汽车美容店、某专业维修店并未建立承揽合同关系。 法院 经审理查明认为,首先,责任免除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被保险机动 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免赔,而本案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在公路上,并非营业场所,不符合免责条款 约定的场所;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调查报告》等证据显示,汽车美容店与某专业汽修店均没 有对案涉车辆作出实质性维修,也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综上,法院认定案涉事故不符合 免责条款造成的损失,不发生效力。最后,根据上述《调查报告》,案涉车辆已达到 报废程度,即案涉车辆已达全损。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赖先生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 64.4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保险免责条款≠万能挡箭牌 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法官许书琴表示,保险的核心价 值是为消费者抵御意外风险提供保障,免责条款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推卸责任的借口。 消费者投保时需仔细研读 “免责条款”,因其关乎自身权益限制。若条款表述模糊,消费者有 权要求保险公司当场解释,务必全面准确理解保险合同内容后再签字,避免理赔时陷入困境。 保险公司制定免责条款要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不能以不合理约定逃避保险责 任。同时,需对投保人尽到 “提示” 和 “说明” 义务。 只有保险双方切实履行责任义务,才能 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保险市场,让保险发挥风险保障作用,使 “免责条款” 不再阻碍消费者维权。

FD04684 | 2022_1437_南京栖霞追尾施救自燃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南京栖霞追尾施救自燃案

正文

普法专栏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驾驶的苏A轻型厢式货车在高速上与李某驾驶的大型汽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和护栏受损,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A汽车无法自行,交警队通知施救单位将车辆拖至修理厂,后在施救过程中,苏A汽车发生自燃。 苏A汽车为原告王某所有,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条款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过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原告王某与保险公司对理赔价格协商不一致,王某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该起事故首先发生追尾事故,车辆在施救中自燃,追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追尾事故而发生的真实的维修费,不同意承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裁判要旨 原告投保的苏A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碰撞,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起事故系原告追尾,车辆前面部位受损,是车辆的电路、电线集中部位,车头被碰撞、挤压,极易造成电线破损,电路短路,车辆移动加拖行时风力的助力,发生自燃亦与碰撞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燃与碰撞无关,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7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苏A汽车在施救中发生自燃与碰撞是否有因果关系,决定了车辆自燃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针对被告提出的车辆自燃问题,承办法官向交警队当值警官和施救单位进行了调查,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警官与施救单位陈述,车辆是车头撞击,挤压严重,驾驶室位置已报废,拖行了十几米发现冒烟。 法院查明,本起事故系原告追尾,车辆前面部位受损,是车辆的电路、电线集中部位,车头被碰撞、挤压,极易造成电线破损,电路短路,车辆移动加拖行时风力的助力,发生自燃与碰撞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车辆发生自燃与碰撞没有直接联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认定施救中发生自燃与碰撞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FD04685 | 2022_1437_南京栖霞追尾施救自燃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南京栖霞追尾施救自燃案 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车辆追尾后施救中自燃,保险公司以自燃非责任范围抗辩;法院认定自燃与碰撞有因果关系判赔 17万。 来源:https://www.njqhfy.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qhfyww/ggdy_2_mb_a2023101612777.html 普法专栏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驾驶的苏A轻型厢式货车在高速上与李某驾驶的大 型汽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和护栏受损,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 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A汽车无法自行,交警队通知施救单位将车辆拖至修理厂,后在 施救过程中,苏A汽车发生自燃。 苏A汽车为原告王某所有,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损失 保险,保险条款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过 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原告王某与保险公司对理赔价格协商不一致,王某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在 被告处投保车损险,该起事故首先发生追尾事故,车辆在施救中自燃,追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但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追尾事故而发生的真实的维修费 ,不同意承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裁判要旨 原告投保的苏A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碰 撞,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起事故系原告追尾,车辆前面部位受损,是 车辆的电路、电线集中部位,车头被碰撞、挤压,极易造成电线破损,电路短路,车辆移动加拖 行时风力的助力,发生自燃亦与碰撞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 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燃与碰撞无关,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 付原告保险金17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苏A汽车在施救中发生自燃与碰撞是否有因果关系,决定了车辆自燃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针对被告提出的车辆自燃问题,承办法官向交警队当值警官和施 救单位进行了调查,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警官与施救单位陈述,车辆是车头撞击,挤压严重,驾 驶室位置已报废,拖行了十几米发现冒烟。 法院查明,本起事故系原告追尾,车辆前面部位受损 ,是车辆的电路、电线集中部位,车头被碰撞、挤压,极易造成电线破损,电路短路,车辆移动 加拖行时风力的助力,发生自燃与碰撞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的后果。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车辆发生自燃与碰撞没有直接联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 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认定施救中发生自燃与碰撞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FD04686 | 2022_1467_冀某、赵某等二十八人诉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冀某、赵某等二十八人诉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

正文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国紫宸 孟临寒 个人简介: 国紫宸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执业期间,办案严谨、思路清晰、尽心尽责,始终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多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广受赞誉,口碑优异。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房屋拆迁、房地产、经济领域等法律业务 孟临寒律师:于2017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律所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实践中善于运用征地拆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评估程序制定有力谈判方案,用专业手段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孟律师始终秉承公平、正义、勤勉、谨慎的执业理念,以法律为武器综合运用各种策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众多委托人认可和赞誉。 擅长领域: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以及协议拆迁等各种征拆业务、企业环保关停、商品房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内蒙古某市冀某、赵某等二十八人,因房产不符合交付标准却提前支付,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提出查处申请,申请对该房地产公司的未竣工验收和违法交付行为进行限期改正和处罚。 申请提交无果后,冀某等二十八人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国紫宸、孟临寒律师代理此案,以当地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办案历程: 案件一审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住建局已于2022年1月27日,将处理涉案小区消防施工未完成、不具备消防备案这一情况的职权移交给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履行了被告应履行的职责。故原告方申请住建局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一审结束后,国紫宸、孟临寒两位律师多次组织探讨案情后,得出的案情研判分析与一审法院判决有出入,遂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律师观点,二审改判。 一、撤销原判。 二、责令该住建局在六十日内针对上诉人冀某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做出行政处罚。故被上诉人对其辖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胜诉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8月25日向被上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15日的答辩期限应至2022年9月9日。在此期间,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应该视为没有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已经做出相关答复没有证据支持。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起诉之时,此案被上诉人早已超过法定期限未处理。但一审法院却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认定被上诉人的程序合法,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判决书:

FD04687 | 2022_1467_冀某、赵某等二十八人诉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冀某、赵某等二十八人诉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案 法院:内蒙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冀某、赵某等28人与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结果摘要:二审改判责令住建局60日内处理(小区消防施工未完成、不具备消防备案,未竣工验收违法交付) 来源:https://www.cqwq01.com/m/article/5694.html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国紫宸 孟临寒 个人简介: 国紫宸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 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执业期间,办案严谨、思路清晰、尽心尽责, 始终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多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广受赞誉,口碑优异。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房屋拆迁、房地产、经济领域等法律业务 孟临寒律师:于2017年通过司 法考试,后直接进入律所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 ,实践中善于运用征地拆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评估程序制定有力谈判方案,用专业手段 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孟律师始终秉承公平、正义、勤勉、谨慎的执 业理念,以法律为武器综合运用各种策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众多委托人认可和赞 誉。 擅长领域: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以及协议拆迁等各种征拆业务、 企业环保关停、商品房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内蒙古某市冀某、赵某等二十八人,因房产不符 合交付标准却提前支付,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提出查处申请,申请对该 房地产公司的未竣工验收和违法交付行为进行限期改正和处罚。 申请提交无果后,冀某等二十 八人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国紫宸、孟临寒律师代理此案,以当地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 由,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办案历程: 案件一审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住建局已于2022年1月27 日,将处理涉案小区消防施工未完成、不具备消防备案这一情况的职权移交给该市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局,已经履行了被告应履行的职责。故原告方申请住建局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法院不 予支持。在一审结束后,国紫宸、孟临寒两位律师多次组织探讨案情后,得出的案情研判分析与 一审法院判决有出入,遂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律师观点,二审改判。 一、撤销原判。 二、责令该 住建局在六十日内针对上诉人冀某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 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 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做出行政处罚。故被上诉人对其辖区内违反消防法律 、法规的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胜诉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 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 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 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 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8月25日向 被上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15日的答辩期限应至2022年9月9日。在此期间,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 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应该视为没有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已经做出相关 答复没有证据支持。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 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

起诉之时,此案被上诉人早已超过法定期限未处理。但一审法院却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六十九条认定被上诉人的程序合法,明显属于适 用法律错误。 本案判决书:

FD04688 | 2022_1542_张某诉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张某诉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正文

11月21日,四川法院第八届“十佳庭审”评选活动四川法院第五届“十佳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评选结果揭晓,乐山中院两件案例双双获评全省法院“十佳庭审”全省法院“十佳裁判文书”。 十佳庭审,(2022)川11刑初14号杨某等3人滥伐林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吴某、李某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前期购买的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共计59.69吨,获利29810元。经鉴定,该处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75.538立方米。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前期购买的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共计17.03吨,获利9190元。经鉴定,该处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18.266立方米。后三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自愿购买30吨“核证自愿减排量(Verra林业碳汇)”核证碳减排量。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分工明确。采用多媒体示证,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分别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审判长指挥得当,当庭宣判。第二,首次采用“碳汇修复”方式,规范和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30吨,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第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部分村镇的村民代表旁听。三被告人当庭赔礼道歉,社会效果良好。 十佳裁判文书,(2022)川11行终266号行政判决书 李亚莉,女,汉族,196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自1985年参加法院工作至今,现任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四级高级法官。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以及全省法院优秀庭审标兵,荣立个人三等功,所撰写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案例;2022年担任合议庭成员的一场庭审获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合议庭荣立集体三等功。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基于举报人申请查处行政相对人而对举报人作出的《回复》,一般系告知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行为,该行为可诉。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法定职责。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使用。 获评理由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问题。本案审理亮点主要为:一、案涉《回复》系行政机关基于举报人申请查处其他行政相对人而对举报人作出的《回复》,系告知行为,不可诉,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处理行为,该处理行为可诉,故本案确定审理思路系履职之诉;二、在审理被告是否完全履职的争议焦点中,合议庭成员严格审理,全面分析,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确定被告对举报人的履职申请事项未完全履职,应对整改后消防安全继续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使用。为筑牢消防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司法守护;三、本案在审理基础上明确了建设工程类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职权属于住建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使用”职权属于消防部门,为今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裁判指引。 乘风破浪再出发,奋楫扬帆新征程,乐山中院将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立足审判职能,坚持司法为民,继续提升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现代化贡献乐山力量。

FD04689 | 2022_1542_张某诉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张某诉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结果摘要:住建部门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法定职责;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 入使用有权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处理决定,判决履职 来源:http://lssz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690785.shtml 11月21日,四川法院第八届“十佳庭审”评选活动四川法院第五届“十佳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评 选结果揭晓,乐山中院两件案例双双获评全省法院“十佳庭审”全省法院“十佳裁判文书”。 十佳庭审,(2022)川11刑初14号杨某等3人滥伐林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 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吴某、李某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前期购买 的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共计59.69吨,获利29810元。经鉴定,该处被滥伐的林木蓄 积为75.538立方米。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前期购买 的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共计17.03吨,获利9190元。经鉴定,该处被滥伐的林木蓄积 为18.266立方米。后三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自愿购买30吨“核证自愿减排量(Verra林业碳汇)”核证碳减排量。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分工明确。采 用多媒体示证,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分别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审判长指挥得当, 当庭宣判。第二,首次采用“碳汇修复”方式,规范和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30吨,弥补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第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 辖区部分村镇的村民代表旁听。三被告人当庭赔礼道歉,社会效果良好。 十佳裁判文书,(2022)川11行终266号行政判决书 李亚莉,女,汉族,1967年1月出生,中共党 员,大学学历,自1985年参加法院工作至今,现任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四级高级法官。曾 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以及全省法院优秀庭审标兵,荣立个人三等功,所撰写的案例被最 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案例;2022年担任合议庭成员的一场庭审获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场优 秀庭审 ”,合议庭荣立集体三等功。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基于举报人申请查处行政相对人而对举报人 作出的《回复》,一般系告知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对行 政相对人的处理行为,该行为可诉。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法定职责。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 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理 决定,无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后 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使用。 获评理由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 财产安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问题。本案审理亮点主要为:一、案涉《回复》系行政 机关基于举报人申请查处其他行政相对人而对举报人作出的《回复》,系告知行为,不可诉,对 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处理行为,该处理行为可诉,故本案确定审理思路系履 职之诉;二、在审理被告是否完全履职的争议焦点中,合议庭成员严格审理,全面分析,以保障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确定被告对举报人的履职申请事项未完全履职,应对整改后 消防安全继续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使用。为筑牢消防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提供了司法守护;三、本案在审理基础上明确了建设工程类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职权 属于住建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使用”职权属于消防部门,为今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裁判 指引。 乘风破浪再出发,奋楫扬帆新征程,乐山中院将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立足审判职能,坚

持司法为民,继续提升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现代化贡献乐山力量。

FD04690 | 2022_2034_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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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我局接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陵市监移字[2022]167号),线索显示:2022年7月7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查。2022年8月2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根据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066-2017《干粉灭火器》、《2022年陵水黎族自治县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测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Z220207TJ0401),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20904),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2022年7月3日,当事人从绍兴市龙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推销员处购进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公斤)8个,购进价格为35元/支,销售价格为55元/支。当事人采购上述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索要并保存了购货凭证。2022年7月7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送检,根据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检验结果,涉案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中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一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符合GB 4066-2017《干粉灭火剂》标准。上述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销售6支,1支被抽样,剩余1支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货值金额为440元(55元/支8支=44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385元(55元/支7个)-245元(35元/支*7)=1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没收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支;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罚款440元(货值金额1.0倍); 罚没款合计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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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691 | 2022_2034_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3〕22号 当事人: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 裁判结果摘要:龙华牌灭火器不合格,没收1支、违法所得140、罚款440元 来源:https://lingshui.hainan.gov.cn/zwzt/lsxxyxxsgszl/xzcf/202302/t20230224_3366496.html 2022年11月7日,我局接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 移送函》(陵市监移字[2022]167号),线索显示:2022年7月7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陵 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查。2022年8月2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 有限公司根据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066-2017《干粉 灭火器》、《2022年陵水黎族自治县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测为不合格 (报告编号:JZ220207TJ0401),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 号:20220904),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后,在法定期限 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2022年7月3日,当事人从绍兴市龙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推销员处购进龙 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公斤)8个,购进价格为35元/支,销售价格为55元/支。当事人采购上述 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索要并保存了购货凭证。2022年7月7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 批次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送检,根据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龙华牌手提 式干粉灭火器的检验结果,涉案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中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一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符合GB 4066-2017《干粉 灭火剂》标准。上述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销售6支,1支被抽样,剩余1支被我局扣押。 当 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货值金额为440元(55元/支*8支=440元),违法所 得为140元(385元(55元/支7个)-245元(35元/支7)=1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没收龙华牌手提式干粉 灭火器1支;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罚款440元(货值金额1.0倍); 罚没款合计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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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692 | 2022_2035_琼中欣路达商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琼中欣路达商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琼中欣路达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2023)琼综执琼中罚字第362号 案由:琼中欣路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违法事实:2022年11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MFZ/ABC4)进行抽样检验,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3个,备样2个,抽样基数6个。2022年12月22日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ZJ2022XJ032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筒体爆破试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检验和判定依据”中标准要求,依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2月23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200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未销售出上述产品。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1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方的资质证照、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10元(大写:伍佰壹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5日 处罚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

正文补抓日期:2026-08-04 | 采用来源:https://qiongzhong.hainan.gov.cn/xxgkzl/szglj/xxgkml/202310/t20231017_3509859.html

FD04693 | 2022_2035_琼中欣路达商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琼中欣路达商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日期:2022-08-1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2023)琼综执琼中罚字第362号 当事人:琼中欣路达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灭火器筒体爆破等不合格,罚款510元 来源:https://qiongzhong.hainan.gov.cn/xxgkzl/szglj/xxgkml/202310/t20231017_3509859.html

县 长 郑达峰 副 县 长 马 啸 王芳敏 余岳珠 崔大伟 李钊 周魁龙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 琼公网安备 469030020000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300002 琼ICP备2025064042号-1 电子信箱:qzwzglzx2026@163.com 运行维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FD04694 | 2022_2046_九江某商铺销售无证过滤式呼吸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九江某商铺销售无证过滤式呼吸器案

正文

连日来,江西省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实行全链条监管,涉及防火门、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装置、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12类消防产品,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 “这个型号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在去年已经被注销,不能在市场上销售。”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柴桑五金交易中心一家商铺内,联合检查人员发现该商铺销售的一款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属于无证产品,遂要求商家立即将其下架。 在一家专门销售灭火器的店内,联合检查人员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着已过维修期限且即将报废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这种不合格消防产品如果流入使用领域,发生火灾时,将无法发挥作用,后果不堪设想。”该支队火调技术科工程师张健说。随后,联合检查人员对这批灭火器进行收缴。 联合检查人员来到该市八里湖新区一家新开业的民宿,查看房间内放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从外观上看,该民宿放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与国标产品没有任何区别,但扫描产品标识时却发现,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与产品外观上标记的2023年4月明显不符。联合检查人员又通过访问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结果显示该产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强制性认证。对此,该支队立即对该民宿放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进行抽样送检。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验,其一氧化碳防护性能不达标,属于不合格消防产品。 “一氧化碳的防护性能是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最重要的一项性能指标,它能够起到在火灾中过滤有毒有害烟气和颗粒的作用。”张健说。经查,该民宿共有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220余个,每个价格为22元,均从网上购买,发货地为广州。联合检查人员将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进行收缴,并联系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销售商经营资质予以吊销。 3月10日,联合检查人员在对瑞昌市一家超市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使用的防火门竟是三无产品。“没有生产批次,没有型号信息,生产厂家名称也没有。”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此外,该超市使用的防火门还缺少消防产品标识、合格证,防火门还未安装闭门器和顺位器,门框内未填充防火材料,存在关闭不严、密封条缺失等情况,属于不合格消防产品。 经查,该超市共有6樘不合格防火门,均为去年以每樘100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该超市负责人表示,购买时并未意识到产品质量问题。对此,联合检查人员将不合格防火门就地销毁。“合格防火门可耐火1.5个小时,而三无产品燃烧20分钟就会完全变形。”该超市负责人在观摩销毁不合格防火门后深有感触地说“,以前只图价格便宜,现在才知道消防产品质量关乎生命。” 3月14日,该支队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湖柴桑春天小区和招商花园城开展消防产品知识宣传活动,向群众讲解消防产品识假辨假方法,并将前期查处的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消防产品进行集中销毁,防止其“改头换面”回流市场。 截至目前,该市共出动联合检查组18个,排查消防产品销售场所83家、人员密集场所217家,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1600余件。

FD04695 | 2022_2046_九江某商铺销售无证过滤式呼吸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九江某商铺销售无证过滤式呼吸器案 法院: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无证消防产品(过滤式呼吸器) 文书号:- 当事人:九江经开区柴桑五金交易中心某商铺 裁判结果摘要: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CCC证书注销,责令下架 来源:https://www.cccf.com.cn/article/31686 连日来,江西省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对 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实行全链条监管,涉及防火门、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装置、过 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12类消防产品,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 “这个型号产品的强制 性认证证书在去年已经被注销,不能在市场上销售。”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柴桑五金交易中心 一家商铺内,联合检查人员发现该商铺销售的一款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属于无证产品,遂要求 商家立即将其下架。 在一家专门销售灭火器的店内,联合检查人员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着已 过维修期限且即将报废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这种不合格消防产品如果流入使用领域,发生 火灾时,将无法发挥作用,后果不堪设想。”该支队火调技术科工程师张健说。随后,联合检查 人员对这批灭火器进行收缴。 联合检查人员来到该市八里湖新区一家新开业的民宿,查看房间 内放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从外观上看,该民宿放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与国标产品 没有任何区别,但扫描产品标识时却发现,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与产品外观上标记的2023 年4月明显不符。联合检查人员又通过访问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结果显示该产品生产企业 未取得强制性认证。对此,该支队立即对该民宿放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进行抽样送检。经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验,其一氧化碳防护性能不达标,属于不合格消防产品。 “一氧 化碳的防护性能是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最重要的一项性能指标,它能够起到在火灾中过滤有毒 有害烟气和颗粒的作用。”张健说。经查,该民宿共有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220余个, 每个价格为22元,均从网上购买,发货地为广州。联合检查人员将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进行收缴,并联系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销售商经营资质予以吊销。 3月10日,联合检查人 员在对瑞昌市一家超市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使用的防火门竟 是三无产品。“没有生产批次,没有型号信息,生产厂家名称也没有。”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 作人员说。此外,该超市使用的防火门还缺少消防产品标识、合格证,防火门还未安装闭门器和 顺位器,门框内未填充防火材料,存在关闭不严、密封条缺失等情况,属于不合格消防产品。 经查,该超市共有6樘不合格防火门,均为去年以每樘100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该超市负责人 表示,购买时并未意识到产品质量问题。对此,联合检查人员将不合格防火门就地销毁。“合格 防火门可耐火1.5个小时,而三无产品燃烧20分钟就会完全变形。”该超市负责人在观摩销毁不 合格防火门后深有感触地说“,以前只图价格便宜,现在才知道消防产品质量关乎生命。” 3月 14日,该支队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湖柴桑春天小区和招商花园城开展消防产品知识宣传活动 ,向群众讲解消防产品识假辨假方法,并将前期查处的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灭火器、 火灾报警器等消防产品进行集中销毁,防止其“改头换面”回流市场。 截至目前,该市共出动 联合检查组18个,排查消防产品销售场所83家、人员密集场所217家,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160 0余件。

FD04696 | 2022_2054_郑州新郑某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郑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郑州新郑某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灭火器案 2024年12月26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显示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不符合《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1—200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4月1日,当事人生产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6具,货值金额为0.16万元,违法所得0.006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7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惠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01月09日,惠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城乡接合部某某冷库检查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在冷库篡改鲜牛肉标签。经查当事人篡改鲜牛肉标签共14箱,每箱售价715元,涉案金额共10010元。2025年3月3日,惠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4箱,罚款150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巩义市某生活馆对食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4年11月1日,巩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巩义市某生活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某特殊膳食过程中,组织顾客收看视频,宣传其具有抗癌作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特殊膳食为普通食品,视频中宣传的产品功效与实际不相符,属于对食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5年3月3日,巩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经查,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直播形式对外销售某品牌“取暖器(2024语音至尊旗舰款)”,上述取暖器经检测耐热和耐燃(不包括针焰试验)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84万元。 案例五 新郑市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强制性认证证书撤销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新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2025年工作要点》的相关工作安排到新郑市某电动自行车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奢享摩登CM620标准版”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状态为“撤销”。当事人销售强制性认证证书撤销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6月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和罚款19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登封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擅自制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价格案 2025年2月17日,登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殡葬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擅自制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价格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从事有殡葬延伸服务,主要是大型告别厅的使用,执行的收费依据是2024年10月30 日印发的《登发改价管〔2024〕16号文件》,收费标准为480元/场次,且已经在业务办理大厅公示。但2024年10月30日之前,当事人执行的收费标准是300元/场次,无收费依据。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规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而当事人直到2024年10月30 日才开始执行政府定价。期间当事人的大型告别厅使用共14次,收费4200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的行政处罚。

FD04697 | 2022_2093_谭某某烧枯草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谭某某烧枯草引发山火案

正文

继续发布系列典型案例 请大家牢记 2021年1月中旬,临澧县谭某某在某村朋友家中晚餐饮酒后,沿山间小路返回,因酒后在行进途中,多次被路边割下的枯草绊倒,心中不爽,遂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枯草点燃,之后,谭某某在行进途中又两次点火焚烧路上的枯草,以致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250余亩。 被告人谭某某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受今年下半年极端干旱天气影响,湖南省森林火险等级已达到极度危险等级,森林防灭火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为切实降低森林火灾风险,2022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湖南省封山禁火令》,明确规定本省境内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封山区域。封山区域内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烧农作物秸秆、烧荒开垦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和取暖、野炊以及举办篝火等活动;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严禁其他一切未经批准的户外用火。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4698 | 2022_2093_谭某某烧枯草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谭某某烧枯草引发山火案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谭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http://cz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11/id/7006091.shtml 继续发布系列典型案例 请大家牢记 2021年1月中旬,临澧县谭某某在某村朋友家中晚餐饮酒后, 沿山间小路返回,因酒后在行进途中,多次被路边割下的枯草绊倒,心中不爽,遂掏出随身携带 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枯草点燃,之后,谭某某在行进途中又两次点火焚烧路上的枯草,以致引 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250余亩。 被告人谭某某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 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 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受今年下半年极端干旱天气影响,湖南省森林火险等级已达到极度危险等级,森林防灭火形势极 其严峻复杂,为切实降低森林火灾风险,2022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湖南省 封山禁火令》,明确规定本省境内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封山区域。封 山区域内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烧农作物秸秆、烧 荒开垦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 圾、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和取暖、野炊以及举办篝火等活动;严禁烧蜂窝 、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严禁其他一切未经批准的户外用火。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 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4699 | 2022_2107_余某烧玉米秆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余某烧玉米秆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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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多大风天气 又是春耕生产农事用火 外出游玩集中期 也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 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山火 导致“引火烧身” 师宗多人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一 为让牛儿吃嫩草放火烧山 2022年3月8日11时许,师宗县龙庆乡拐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过近10个小时的扑救终于扑灭大火。经查,这是一起人为故意放火引发的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何某才为了让山上的草长势更好便于放牛,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点燃枯草引发山火。何某才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同年3月18日,师宗县高良乡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疑为故意放火,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为了让山上的草长势更好便于放牛,故意将上山枯草点燃引发山火。陈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 烧自家玉米秆引发火灾 2023年2月12日,师宗县五龙乡余某在自家农地里点火烧玉米秆,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41.2460公顷(618.6900亩),立木材积(蓄积)合计1344.17501立方米。余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三 祭祀烧纸引发山火 2023年3月21日,师宗县高良乡某村突发森林火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勘查。经查,余某上山祭祀时,用打火机点火烧纸祭祀引起山林火灾。余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案例四 焚烧麦根引发山火 2023年4月11日,师宗县大同街道某村曾某因为焚烧地里收割后留下的麦根,因风势较大将火吹向树林引发山林火灾。曾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五 烧自家菜籽秆引发火灾 2023年4月19日,师宗县五龙乡李某在自家坂田里点火烧菜籽秆,因风势较大将火吹到旁边山上,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合计10.6131公顷(159.1965亩),立木材积(蓄积)合计622.14720立方米。李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一次疏忽 能使万亩绿色焚为灰烬 一次大意 能使森林瞬间化为乌有 一个烟头 能打破生态的自然平衡 ...... 民警提示 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野外烧烤、焚香祭祀等行为极易发生火灾。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严格文明安全用火,避免因疏忽大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触碰法律红线,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链接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2001年)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4700 | 2022_2107_余某烧玉米秆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余某烧玉米秆引发山火案 法院: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余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https://www.dhlc.gov.cn/czz/Web/_F0_0_5PQU7A8M1B780A0CA63146D693.htm 近期 多大风天气 又是春耕生产农事用火 外出游玩集中期 也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 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山火 导致“引火烧身” 师宗多人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一 为让牛儿吃嫩草放火烧山 2022年3月8日11时许,师宗县龙庆乡拐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过近10 个小时的扑救终于扑灭大火。经查,这是一起人为故意放火引发的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何某才 为了让山上的草长势更好便于放牛,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点燃枯草引发山火。何某才因犯放火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同年3月18日,师宗县高良乡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疑为故意 放火,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为了让山上的草长势更好便于放牛,故意将上山枯草点燃引发山火 。陈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 烧自家玉米秆引发火灾 2023年2月12 日,师宗县五龙乡余某在自家农地里点火烧玉米秆,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41.2460公 顷(618.6900亩),立木材积(蓄积)合计1344.17501立方米。余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四年。 案例三 祭祀烧纸引发山火 2023年3月21日,师宗县高良乡某村突发森林火情,民 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勘查。经查,余某上山祭祀时,用打火机点火烧纸祭祀引起山林火灾。余某 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案例四 焚烧麦根引发山火 2023年4月11日,师宗县大 同街道某村曾某因为焚烧地里收割后留下的麦根,因风势较大将火吹向树林引发山林火灾。曾某 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五 烧自家菜籽秆引发火灾 2023年4月 19日,师宗县五龙乡李某在自家坂田里点火烧菜籽秆,因风势较大将火吹到旁边山上,从而引发 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合计10.6131公顷(159.1965亩),立木材积(蓄积)合计622.14720立方 米。李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一次疏忽 能使万 亩绿色焚为灰烬 一次大意 能使森林瞬间化为乌有 一个烟头 能打破生态的自然平衡 ...... 民警提示 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野外烧烤、焚香祭祀等行为极易发生火灾。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严格文 明安全用火,避免因疏忽大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触碰法律红线,将 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链接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安部关 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2001年)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 定的: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 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失火造 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 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 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 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4701 | 2022_2120_李某丢烟头引发三标山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李某丢烟头引发三标山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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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青岛崂山法院消息,2022年11月3日下午,山东青岛三标山着火一案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开庭宣判,被告人李某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22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从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大桥社区驾驶二轮摩托车至青岛三标山北坡区域挖野菜。 当天14时许,李某抽烟休息,并将抽完的烟头掷于地上,未熄灭的烟头引燃山上林木杂草,李某随即对山火进行扑救,但因风势较大未能将火扑灭,山火逐渐蔓延变大,李某因害怕被发现,遂骑摩托车立即逃离现场。随后消防人员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对山火进行扑救。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林木资源价值损失、木材损失、火灾扑救费用等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经当庭宣判,被告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记者注意到,根据此前通报,从4月19日起火至4月21日火灭,该场山火扑救工作持续了两天。 截至4月21日16时,当地共出动3架消防直升机,取水60余吨参与灭火扑救工作。 今年以来,多场山火引发关注,其中不乏乱扔烟头造成失火的案例。 此外,据半岛都市报消息,2013年三标山发生一起山林火灾,同样是乱扔烟头导致。 据微信公号“郴州中院”消息,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烟头虽小,但其潜在的危险性却非常大,如果被随意丢弃在草丛间,只需要几分钟就可能引燃明火,造成森林火灾。据统计,近两年湖南省内因乱扔烟头造成森林失火的刑事案件就高达22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山火猛于虎, 千万要当心!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茜)综合:青岛崂山法院、央视新闻客户端、中新网、半岛都市报、微信公号“郴州中院”等。

FD04702 | 2022_2120_李某丢烟头引发三标山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李某丢烟头引发三标山山火案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0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来源:https://m.cyol.com/gb/articles/2022-11/04/content_9Nyn9Fa3x.html 据青岛崂山法院消息,2022年11月3日下午,山东青岛三标山着火一案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后开庭宣判,被告人李某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22年4月19日13时许 ,被告人李某从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大桥社区驾驶二轮摩托车至青岛三标山北坡区域挖野菜 。 当天14时许,李某抽烟休息,并将抽完的烟头掷于地上,未熄灭的烟头引燃山上林木杂草, 李某随即对山火进行扑救,但因风势较大未能将火扑灭,山火逐渐蔓延变大,李某因害怕被发现 ,遂骑摩托车立即逃离现场。随后消防人员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对山火进行扑救。 经鉴定,此 次森林火灾造成林木资源价值损失、木材损失、火灾扑救费用等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 经当庭宣判,被告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记者注意到,根据此前通报,从4月19日起火至4月21日火灭,该场山火扑救工作持续了两天。 截至4月21日16时,当地共出动3架消防直升机,取水60余吨参与灭火扑救工作。 今年以来,多场山火引发关注,其中不乏乱扔烟头造成失火的案例。 此外,据半岛都市报消息,2013年三标山发生一起山林火灾,同样是乱扔烟头导致。 据微信公 号“郴州中院”消息,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烟头虽 小,但其潜在的危险性却非常大,如果被随意丢弃在草丛间,只需要几分钟就可能引燃明火,造 成森林火灾。据统计,近两年湖南省内因乱扔烟头造成森林失火的刑事案件就高达22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山火猛于虎, 千万要当心!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茜)综合:青岛崂 山法院、央视新闻客户端、中新网、半岛都市报、微信公号“郴州中院”等。

FD04703 | 2022_2139_朱某清理干草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朱某清理干草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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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王启东)日前,由黑龙江省林口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450.24元。   今年5月9日,林口县朱家镇富山村村民朱某在自家耕地内清理干草等杂物时,用打火机将干草堆引燃。因当日风力较大,火堆被吹到附近山林,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59190平方米(约88.8亩),39株落叶松被烧毁。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评估,由当事人重新补种39株林木需要的苗木、整地、造林、运输等费用共计364.5元,由此认定该起火灾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64.5元。   “过火面积80多亩,烧毁的落叶松林林龄38年,仅300余元能否达到修复目的?”林口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之前出具的评估意见进行重点审查后,认为原有评估方法不够完善,评估结果不够全面,遂决定将该案的碳汇价值损失作为评估对象,重新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估。   “经评估,本案造成的林业碳汇量损失共计38.238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烧毁的落叶松林累积的碳储量,二是成林后的落叶松与补植幼苗在一定时间内碳汇量差额的最大值。对应的碳汇价值损失和其他生态价值损失为3450.24元。”黑龙江森工碳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受检察机关委托后,组织专业力量,多次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最后出具了专业的评估报告。   今年9月,基于前期的证据收集和评估报告,林口县检察院决定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朱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及碳汇价值损失。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FD04704 | 2022_2139_朱某清理干草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朱某清理干草引发山火案 法院: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朱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承担生态修复及碳汇损失3450.24元 来源:https://newspaper.jcrb.com/2022/20221123/20221123_004/20221123_004_4.htm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王启东)日前,由黑龙江省林口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 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450.24元。 今年5月9日,林 口县朱家镇富山村村民朱某在自家耕地内清理干草等杂物时,用打火机将干草堆引燃。因当日风 力较大,火堆被吹到附近山林,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59190平方米(约8 8.8亩),39株落叶松被烧毁。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评估,由当事人重新补种39株林木需要的苗木 、整地、造林、运输等费用共计364.5元,由此认定该起火灾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64.5元。 “过火 面积80多亩,烧毁的落叶松林林龄38年,仅300余元能否达到修复目的?”林口县检察院检察官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之前出具的评估意见进行重点审查后,认为原有评估方法不够完善,评估 结果不够全面,遂决定将该案的碳汇价值损失作为评估对象,重新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估。 “ 经评估,本案造成的林业碳汇量损失共计38.238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烧毁的落叶松林 累积的碳储量,二是成林后的落叶松与补植幼苗在一定时间内碳汇量差额的最大值。对应的碳汇 价值损失和其他生态价值损失为3450.24元。”黑龙江森工碳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受检察机 关委托后,组织专业力量,多次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最后出具了专业的评估报告。 今年9月, 基于前期的证据收集和评估报告,林口县检察院决定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朱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及碳汇价值损失。日前,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FD04705 | 2022_2143_江某祭祖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江某祭祖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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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祖引发山火 江山一男子犯失火罪被判刑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祝欢 单诗雯 每年因祭祀引发的火灾事件时有发生。2022年,江山市市民江某在祭祖时疏忽大意引发山火,扑救不力后逃离现场,导致损失扩大。日前,江某因失火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22年10月2日上午,江某携带蜡烛、香纸等祭祀物品,前往外婆的墓地扫墓。江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香纸,拜祭后将供香插在废弃的烟花筒壳内,未待供香燃尽即离开了现场。后烟花筒倾倒,未燃尽的供香点燃了附近的杂草、枯树叶。 此时,还未走远的江某见状立即返回扑火,但因火势已逐渐向四周蔓延,无法控制,江某心中害怕,遂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离开现场后,江某并未报警求助。后经当地干部、群众全力扑救,山火终于被扑灭。经鉴定,此次山火烧毁的山林面积达146.31亩,造成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46329元。

FD04706 | 2022_2143_江某祭祖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江某祭祖引发山火案 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江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源:https://qzwb.qz828.com/html/2024-03/04/content_15892_428515.htm 祭祖引发山火 江山一男子犯失火罪被判刑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祝欢 单诗雯 每年因祭祀引发的火 灾事件时有发生。2022年,江山市市民江某在祭祖时疏忽大意引发山火,扑救不力后逃离现场, 导致损失扩大。日前,江某因失火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 022年10月2日上午,江某携带蜡烛、香纸等祭祀物品,前往外婆的墓地扫墓。江某用随身携带的 打火机点燃了香纸,拜祭后将供香插在废弃的烟花筒壳内,未待供香燃尽即离开了现场。后烟花 筒倾倒,未燃尽的供香点燃了附近的杂草、枯树叶。 此时,还未走远的江某见状立即返回扑火 ,但因火势已逐渐向四周蔓延,无法控制,江某心中害怕,遂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离开现场后, 江某并未报警求助。后经当地干部、群众全力扑救,山火终于被扑灭。经鉴定,此次山火烧毁的 山林面积达146.31亩,造成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46329元。

FD04707 | 2022_2314_分宜县幼儿园安全出口不符非诉执行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分宜县幼儿园安全出口不符非诉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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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非诉 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为展示新余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启示、指引和示范功能,进一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促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5件涉民生及环境保护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某火锅店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火锅店厨房调配料处理区发现火锅店使用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某火锅店作出罚款50000元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火锅店收到决定书后,既不缴纳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火锅店加处罚款50000元,并向被处罚人送达履行催告书,被处罚人仍拒不履行。为此,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某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红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任何企业及个人不得有丝毫逾越。本案中某火锅店明知是过期食品仍予以使用,此种漠视消费者健康、枉顾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行为,行政机关重拳出击给予高额罚款,契合人民群众的期待,亦保护了人民利益。针对缺乏诚信经营意识的企业,法院支持强制执行有力打击了无良商家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对抱有侥幸心理的餐饮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以案示警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食品安全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守护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为新余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吴某某与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分宜县住建局)签订《江西省分宜县居民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吴某某租赁位于分宜县沁湖丽园小区廉租房一套。租赁期间,分宜县住建局经调查,发现吴某某于2013年购买了一间店面,其隐瞒这一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此分宜县住建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责令其退回该套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占用房屋期间租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吴某某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退回廉租房及补交租金的义务,故分宜县住建局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分宜县住建局作出的分房管决〔2019〕第14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廉租房是针对无力购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但实践中,却存在承租人通过隐瞒实际情况以获得租房资格或者在租房期间经济条件改善,但不主动退租的情形,这些行为均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廉租房政策的良性运行。吴某某名下有一间店面,其在完全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形下,通过隐瞒实情获得廉租房承租权,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打击。分宜县住建局经核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切实维护了廉租房制度的良性运行。 案例三: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分宜县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存在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等火灾隐患,为此,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后,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复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并未予以整改,后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认定该幼儿园未在规定时间及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违法,故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幼儿园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及逾期不缴加收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该幼儿园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故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分消行罚决字[2022]0005号】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无小事,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分宜县某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其园内学生均为幼儿,抗风险能力尤为低下,但该幼儿园却放任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这一状态,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且在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行为性质较为严重,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分宜县人民法院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理念,及时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以实际行动警示相关责任人,要时刻将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案例四: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新余市人社局)与被执行人谢某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谢某隐瞒其丈夫付某死亡的事实,继续领取付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新余市人社局核查后,向谢某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谢某在期限内将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退回。但谢某未按要求退回,新余市人社局遂对谢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谢某退回冒领的养老保险96358.73元。谢某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退回养老保险待遇。之后,新余市人社局向其送达履行催告书,谢某仍拒不履行。故新余市人社局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谢某隐瞒其近亲属付某死亡的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侵害了国家财产,损害了国家利益。该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切实守护好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另外,通过追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也起到教育引导城乡居民依法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作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持续运行。 案例五:新余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擅自占用某区的集体土地共计13.58亩(耕地1.24亩),用于省道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占用的土地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9.0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52亩,即向某公司作出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仅退还了一部分土地、缴纳了罚款,既未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路基自行拆除和恢复原状,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该公司仍不履行,故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粮安天下,耕保为先。渝水区法院始终筑牢耕地司法保护屏障,助力打造环境友好、土壤肥沃、永续利用的绿色粮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案中某公司擅自超过批准用地范围,占用未经批准土地甚至耕地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对土地及耕地的保护制度,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力传达了保护耕地、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后续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敲响了警钟。

FD04708 | 2022_2314_分宜县幼儿园安全出口不符非诉执行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分宜县幼儿园安全出口不符非诉执行案 法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分消行罚决字[2022]0005号 当事人:某幼儿园(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安全出口不符逾期未改被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来源:https://xyz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712672.shtml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非诉 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为展示新余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工作,充分 发挥典型案例的启示、指引和示范功能,进一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促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近 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5件涉民生及环境保护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某火锅店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火锅店厨房 调配料处理区发现火锅店使用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某火锅店作出罚 款50000元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火锅店收到决定书后,既不缴纳罚款,也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火锅店加处 罚款50000元,并向被处罚人送达履行催告书,被处罚人仍拒不履行。为此,新余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 为,被执行人某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前,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 执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红线,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任何企业及个人不得有丝毫逾越。本案中某火锅 店明知是过期食品仍予以使用,此种漠视消费者健康、枉顾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行为,行政机关重 拳出击给予高额罚款,契合人民群众的期待,亦保护了人民利益。针对缺乏诚信经营 意识的企业,法院支持强制执行有力打击了无良商家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对抱有侥幸心理的餐 饮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以案示警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食品安全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守护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为新余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 强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 14年,吴某某与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分宜县住建局)签订《江西省分宜县居民廉 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吴某某租赁位于分宜县沁湖丽园小区廉租房一套。租赁期间,分宜县 住建局经调查,发现吴某某于2013年购买了一间店面,其隐瞒这一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此分宜县住建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 定书》,限期责令其退回该套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占用房屋期间租金的行政处理决定。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吴某某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退回廉租房及补交 租金的义务,故分宜县住建局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分宜县 人民法院认为:分宜县住建局作出的分房管决〔2019〕第14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 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 十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廉租房是针对无力购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设计 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但实践中,却存在承租人 通过隐瞒实际情况以获得租房资格或者在租房期间经济条件改善,但不主动退租的情形,这些行

为均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廉租房政策的良性运行。吴某某名下有一间店面,其在完全有能 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形下,通过隐瞒实情获得廉租房承租权,其行为 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打击。分宜县住建局经核实后,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切实维护了廉租房制度的良性运行。 案例三: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分宜县消 防救援大队在对分宜县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存在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等 火灾隐患,为此,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到期后,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复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并未予以整改,后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 法对该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认定该幼儿园未在规定时间及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该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违法,故分宜县消防 救援大队对该幼儿园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及逾期不缴加收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期 限内,该幼儿园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故分宜县消防救援 大队依法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分宜 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分消行罚决字[2022]0005号】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行政处罚决定,认定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无小事,关系着 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分宜县某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其园内学生均为幼儿, 抗风险能力尤为低下,但该幼儿园却放任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这一状态,致使安全隐患长期 存在。且在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行为性质较 为严重,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分宜县人民法院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 责的理念,及时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以实际行动警示相关责任人,要时刻将生命、财产安全放 在首位,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案例四: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新余市人社局)与被执行人谢某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 ,谢某隐瞒其丈夫付某死亡的事实,继续领取付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新余市人社局核查后,向谢 某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谢某在期限内将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退回。但谢某未按要求 退回,新余市人社局遂对谢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谢某退回冒领的养老保险96358.73元。谢 某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退回养老保险待遇。之后 ,新余市人社局向其送达履行催告书,谢某仍拒不履行。故新余市人社局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新余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增 进人民群众获得感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谢某隐瞒其近亲属付某死亡的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侵害了国家财产,损害了国家利益。该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切 实守护好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另外,通过追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也起到教育引导 城乡居民依法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作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持续运行。 案例五:新余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超过批 准的用地范围,擅自占用某区的集体土地共计13.58亩(耕地1.24亩),用于省道一级公路改建工 程建设,占用的土地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9.0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52 亩,即向某公司作出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收到

决定书后,仅退还了一部分土地、缴纳了罚款,既未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路基自行拆除和恢复原 状,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催告书, 该公司仍不履行,故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 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粮安天下,耕保为 先。渝水区法院始终筑牢耕地司法保护屏障,助力打造环境友好、土壤肥沃、永续利用的绿色粮 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 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 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案中某公司擅自超过批准用地范围,占用未经批准土地甚至耕地的 行为,严重破坏了对土地及耕地的保护制度,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力传达了保 护耕地、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后续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敲响了警钟。

FD04709 | 2022_2334_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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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08-29 17: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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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11月22日上午,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务院领导同志委托,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组织建设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11月22日上午,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务院领导同志委托,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组织建设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11月22日上午,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务院领导同志委托,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组织建设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相关稿件 相关稿件

FD04710 | 2022_2334_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安阳市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康学俭 裁判结果摘要:凯信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致42死2伤) 来源:https://www.gov.cn/lianbo/difang/202308/content_6900786.htm 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08-2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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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河 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 体责任不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 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 ,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 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11月22日上午,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 务院领导同志委托,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安阳 市委、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 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 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 、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 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 因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 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 、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 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 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组 织建设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 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公安派出所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查 处不彻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 事故调查组按 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 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五个 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统 一思想、推动工作,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健 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2022年11月21日16时 许,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 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河南安阳市凯信 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 ,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 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 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 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 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11月22日上午,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务院领导同志 委托,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河南 省委、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原应急管 理部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河南安阳市凯信达 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 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

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 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 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 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凯 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 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 违法违规组织建设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商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不力,公安 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严格,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 用地行为查处不彻底,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查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 事 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 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 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 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全方位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深入治理中小企业消防安全突 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 相关稿件

FD04711 | 2022_2339_山东某工业园仓库违规加建电焊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某工业园仓库违规加建电焊火灾事故案

正文

近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被告人在自建仓库上违规加建 而施工承包方无资质 作业人员无证进行电焊施工作业 引发火灾事故 3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准备在其位于某工业园内自建的仓库上加建二层钢结构,遂联系被告人乙,并通过口头协议将该工程承包给乙,乙在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该工程,双方未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后乙组织人员对上述钢结构工程进行了施工,甲分三次向乙支付人工费。 某日早上,乙指派未取得电焊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证的被告人丙及工人丁到该工业园进行电焊施工作业,丙在电焊作业时,电焊焊渣掉落引燃下方的可燃包装材料,引发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将该起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丙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甲负主要责任,乙负重要责任。经评估,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86983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甲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人员,被告人乙在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揽该工程,并指派未取得电焊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证的被告人丙进行电焊施工作业,被告人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三名被告人的责任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甲、乙、丙均具有自首情节,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已经赔偿部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甲、乙、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违建项目可能存在 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情况 一旦发生事故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章加建、搭建 不仅影响房屋本身的结构 还会出现消防设施被擅自改动 消防通道被封闭等问题 施工过程中和完成后都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易引发事故 事故案例 2022年4月29日 湖南长沙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法违规建设的原五层(局部六层)房屋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低,违法违规加层扩建至八层(局部九层)后,荷载大幅增加,致使二层东侧柱和墙超出极限承载力,出现受压破坏并持续发展,最终造成房屋整体倒塌。事发前,在出现明显倒塌征兆的情况下,房主拒不听从劝告,未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是导致人员伤亡多的重要原因。 2021年7月12日 江苏苏州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油车路188号的苏州市四季开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辅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15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非法委托与承揽、错误的改造设计、混乱的施工管理及临时拼凑的拆墙作业人员等多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的房屋坍塌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无任何加固及安全措施情况下,盲目拆除了底层六开间的全部承重横墙和绝大部分内纵墙,致使上部结构传力路径中断,二层楼面圈梁不足以承受上部二、三层墙体及二层楼面传来的荷载,导致该辅房自下而上连续坍塌。 2020年8月29日 山西临汾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经营活动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违规加建后,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超载,同时不排除强降雨影响,最终导致整体坍塌。 如何合法安全加盖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在宅基地农房上加盖楼层的,也要通过村民小组、村组织等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必须有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个人没有资格承包工程。取得许可后,房主应当委托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查验具体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加盖自家房屋时,一定要将自己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委托资质齐全企业、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切勿图一时的省事、省钱而委托“无证施工队”施工,否则,不仅房屋安全质量没有保障,还可能因违反规定而构成刑事犯罪。 哪些工种需要“持证上岗”? 该起案例中 还存在作业人员 无证进行电焊施工作业的问题 除了企业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外 一些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 也要“持证上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和其他作业等11个类别。 如何安全实施动火作业? 防范动火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要做到“十不准” ↓↓↓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免责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号删除。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FD04712 | 2022_2339_山东某工业园仓库违规加建电焊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山东某工业园仓库违规加建电焊火灾事故案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相关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甲(仓库业主) 裁判结果摘要:自建仓库违规加建,承包给无资质人员电焊引发火灾(损失786万余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https://static.nfnews.com/content/202312/25/c8437797.html?enterColumnId=78 近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被告人在自建仓库上违规加建 而施工承包方无资质 作业人员无证进行电焊施工作业 引发火灾事故 3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 准备在其位于某工业园内自建的仓库上加建二层钢结构,遂联系被告人乙,并通过口头协议将该 工程承包给乙,乙在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该工程,双方未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 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后乙组织人员对上述钢结构工程进行了施工,甲分三次向乙支付人工费。 某日早上,乙指派未 取得电焊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证的被告人丙及工人丁到该工业园进行电焊施工作业,丙在电焊作业 时,电焊焊渣掉落引燃下方的可燃包装材料,引发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成立火灾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将该起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丙对该起事故负直 接责任,甲负主要责任,乙负重要责任。经评估,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86983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 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甲将建筑工程承包 给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人员,被告人乙在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揽该工程,并指 派未取得电焊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证的被告人丙进行电焊施工作业,被告人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 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三名被告人的责任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甲、乙 、丙均具有自首情节,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已经赔偿部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三名 被告人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甲、乙、丙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三年。 违建项目可能存在 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情况 一旦发生事故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 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章加建、搭建 不仅影响房屋本身的结构 还会出现消防设施被擅自改动 消防通道被封闭等问题 施工过程中和完成后都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易引发事故 事故案例 2022年4月29日 湖南长沙 2022年4 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 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 接原因是违法违规建设的原五层(局部六层)房屋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承载能 力低,违法违规加层扩建至八层(局部九层)后,荷载大幅增加,致使二层东侧柱和墙超出极限 承载力,出现受压破坏并持续发展,最终造成房屋整体倒塌。事发前,在出现明显倒塌征兆的情 况下,房主拒不听从劝告,未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是导致人员伤亡多的重要原因。 2021年7月12日 江苏苏州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油车路188号的苏州市四季开源餐饮管理服 务有限公司辅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15万元。 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非法委托与承揽、错误的改造设计、 混乱的施工管理及临时拼凑的拆墙作业人员等多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的房屋坍塌重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无任何加固及安全措施情况下,盲目拆除了底层六开间的全部承重

横墙和绝大部分内纵墙,致使上部结构传力路径中断,二层楼面圈梁不足以承受上部二、三层墙 体及二层楼面传来的荷载,导致该辅房自下而上连续坍塌。 2020年8月29日 山西临汾 山西省临汾 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 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 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建筑物工程 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经营活动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事故直 接原因是,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违规加建后,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 超载,同时不排除强降雨影响,最终导致整体坍塌。 如何合法安全加盖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在宅基地农房上加盖楼层的,也要通过村民小组、村组织等向乡镇政府 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必须有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个人没 有资格承包工程。取得许可后,房主应当委托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签订专门的安全 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查验具体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在施工过 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加盖自家房屋时,一定要将自 己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委托资质齐全企业、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切勿图一时的省事、省钱而委托“无证施工队”施工,否则,不仅房屋安全质量没有保障,还 可能因违反规定而构成刑事犯罪。 哪些工种需要“持证上岗”? 该起案例中 还存在作业人员 无证进行电焊施工作业的问题 除了企业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外 一些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 也要“持证上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 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 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和其他作业等11个类别。 如何安全实施动火作业? 防范动火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要做到“十不准” ↓↓↓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免责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号删除。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FD04713 | 2022_2340_山东某景观公司焊接爆燃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某景观公司焊接爆燃事故案

正文

2023年4月28日,某景观公司一名员工孙某某在实施焊接作业过程中,引燃作业位置附近油罐造成爆燃,造成孙某某受灼烧当场死亡,附近辅助作业人员盛某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场所实际经营单位某景观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景观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本案中,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为该景观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实施焊接作业,造成死亡1人重伤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3年7月20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为某宾馆搭建会务LED屏,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在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前提下,违规进行电工操作,错误接线,致使事发区域架设的LED屏金属框架带电,员工任某某接触金属框架后发生触电死亡。根据某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现场检测分析报告》指出:按事发时状况对相关线路通电,事发现场架设的金属框架带电,其与墙面金属窗框之间的电压为216V,人员接触到现场架设的金属框架,存在触电危险。该文化传媒文化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违规进行电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以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附录《特种作业目录》规定:“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该文化传媒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而从事电工作业,错误接线,因而引发员工任某某触电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3日,某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67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蓄意瞒报。调查发现,事故地点开采残留煤柱,属应力集中区,围岩破碎、顶板矸石离层失稳,具有冒落危险性;作业人员未采取临时支护、敲帮问顶等安全措施,未及时处理上部离层失稳的矸石,在空顶的情况下违章架棚,以致顶板垮落造成事故。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在明知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煤矿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殡仪馆,并联系开具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死亡证明。 根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某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煤矿罚款8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煤矿瞒报事故罚款300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煤矿合并罚款38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处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计36000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处上年度收入100%的罚款计90000元;对刘某合并处上年度收入140%的罚款计12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该煤矿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处上年度收入50%的罚款计36000元。刘某、谭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依据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024年3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煤矿事故地点开采残留煤柱,属应力集中区,围岩破碎、顶板矸石离层失稳,具有冒落危险性;作业人员未采取临时支护、敲帮问顶等安全措施,未及时处理上部离层失稳的矸石,在空顶的情况下违章架棚,以致顶板垮落造成事故,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该煤矿进行事故罚款。事故发生后,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煤矿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殡仪馆,并联系开具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死亡证明,属于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煤矿企业进行事故瞒报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明知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对其进行事故罚款。同时,事故发生后,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煤矿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殡仪馆,并联系开具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死亡证明,属于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刘某进行事故瞒报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在明知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本案中,刘某、谭某某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履行好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发生顶板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end ▌来源:应急普法

FD04714 | 2022_2340_山东某景观公司焊接爆燃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山东某景观公司焊接爆燃事故案 法院: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范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无证人员焊接引燃油罐致1死1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来源:https://iapp.decmc.cn/share/YS05NS00NDA4MjA1Ng.html 2023年4月28日,某景观公司一名员工孙某某在实施焊接作业过程中,引燃作业位置附近油罐造 成爆燃,造成孙某某受灼烧当场死亡,附近辅助作业人员盛某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 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场所实际经营单位某景观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 施焊接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未对本单 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景观公 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 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 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 事故的情形。本案中,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为该景观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 规定,违规组织实施焊接作业,造成死亡1人重伤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3年7月20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为某宾馆搭建会务LED屏,项目现场负责人张 某在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前提下,违规进行电工操作,错误接线,致使事发区域架设的LED屏金 属框架带电,员工任某某接触金属框架后发生触电死亡。根据某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出具的《 现场检测分析报告》指出:按事发时状况对相关线路通电,事发现场架设的金属框架带电,其与 墙面金属窗框之间的电压为216V,人员接触到现场架设的金属框架,存在触电危险。该文化传 媒文化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违规进行电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 故调查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以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附录《特种作业目录》规定:“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 (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因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该文化传媒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具备电工操作资格而从事电工作业,错误接线,因而引发员工任某某 触电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追究 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3日,某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146.67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蓄意瞒报。调查发现,事故地点开采残留煤柱,属应力集中区 ,围岩破碎、顶板矸石离层失稳,具有冒落危险性;作业人员未采取临时支护、敲帮问顶等安全 措施,未及时处理上部离层失稳的矸石,在空顶的情况下违章架棚,以致顶板垮落造成事故。该 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在明知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 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煤矿工 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殡仪馆,并联系开具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死亡证明。 根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某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煤矿罚款8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煤矿瞒报事故罚款30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煤矿合并罚款 38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 人刘某处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计36000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一项,对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处上年度收入100%的罚款计90000元;对刘某合并 处上年度收入140%的罚款计12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该煤 矿防治水副矿长谭某某处上年度收入50%的罚款计36000元。刘某、谭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 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依据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 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 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 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024年3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 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 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 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 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煤矿事故地点开采残留煤柱,属应力 集中区,围岩破碎、顶板矸石离层失稳,具有冒落危险性;作业人员未采取临时支护、敲帮问顶 等安全措施,未及时处理上部离层失稳的矸石,在空顶的情况下违章架棚,以致顶板垮落造成事 故,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对该煤矿进行事故罚款。事故发生后,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而是安排煤矿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殡仪馆,并联系开具死者系因自 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死亡证明,属于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煤矿企业进行事故瞒报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 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 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 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煤矿董事长 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明知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对其进行事 故罚款。同时,事故发生后,该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 煤矿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殡仪馆,并联系开具死者系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假诊断死亡 证明,属于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对刘某进行事故瞒报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防治水副矿 长谭某某在明知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本案中,刘某、谭某某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履行好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导致发生顶板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end ▌来源:应急普法

FD04715 | 2022_2342_广西桂林兴源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广西桂林兴源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

正文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唐晓燕 停放在公寓一楼大厅的电动自行车,因线路故障引发大火,导致租住人员1死8伤。近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公寓经营者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房屋实际所有者、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桂林市象山区新桥园176号兴源公寓发生火灾,停在一楼大厅的电动自行车因线路故障引发大火。火灾造成租住二楼的陈某在逃生时被烧伤,经抢救无效身亡,另有8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桂林市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系周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 据了解,2013年11月,周某某将自己一栋房屋的1至5层托管给路某某代理出租,租赁期限为9年,6至7层由周某某自己居住。路某某承租后,将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和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挂牌“兴源公寓”对外招租。 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发生时,该公寓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照明等。起火后,烟雾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 火灾发生后,路某某主动垫付了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并赔偿了被烧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022年5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路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两人与死者家属达成50万元赔偿协议,已支付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路某某作为兴源公寓的实际经营者,未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在经营过程中引发火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者且居住在楼上,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楼大厅,他对路某某的经营行为是明知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作为房东和租户,对于消防安全都不能疏忽,特别是房东,不能做“甩手掌柜”,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和维护。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胡志伟 陈诗圆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

FD04716 | 2022_2342_广西桂林兴源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广西桂林兴源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 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路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兴源公寓实际经营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致1死8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https://www.ngzb.com.cn/news/2023/07/25/diandongche-qihuo-chezhu-gongyu-jingyingzhe-huoxing.html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唐晓燕 停放在公寓一楼大厅的电动自行车,因线路故障引发大火,导致 租住人员1死8伤。近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公寓经 营者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房屋实际所有者、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 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桂林市象山区新桥园176号 兴源公寓发生火灾,停在一楼大厅的电动自行车因线路故障引发大火。火灾造成租住二楼的陈某 在逃生时被烧伤,经抢救无效身亡,另有8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桂林市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 ,火灾系周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 据了解,2013年11月,周某某将自己一栋房屋 的1至5层托管给路某某代理出租,租赁期限为9年,6至7层由周某某自己居住。路某某承租后, 将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和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 的情况下,挂牌“兴源公寓”对外招租。 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发生时,该公寓存在一楼住宅 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照明等 。起火后,烟雾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 火灾发生后,路某某主动垫付 了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并赔偿了被烧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022年5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 ,路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两人与死者家属达成50万元赔偿协议,已支付并取得谅解。 法院 认为,路某某作为兴源公寓的实际经营者,未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 在经营过程中引发火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者且居住在楼上,并将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楼大厅,他对路某某的经营行为是明知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桂林市 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作为房东和租户,对于消防安全都不能疏忽,特别是房东,不能 做“甩手掌柜”,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和维护。 本文由南国 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胡志伟 陈诗圆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

FD04717 | 2022_2351_江苏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苏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案

正文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9日10时09分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某百货中央门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现场火势较大,未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面造成了较大影响。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通过询问了解、资料查阅、现场勘查、视频调阅、专家论证、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等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判断,查明了事故原因。 1.起火原因 商场二层美食城“某酸菜鱼”店店主罗某某在店内厨房使用电磁灶给自己做早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并燃烧到上方排油烟管道,汇入商场室内二层横向主油烟管道燃烧,再窜入室外通往五层楼顶的竖向油烟管道燃烧。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美食城室外竖向油烟管道紧贴建筑东南侧外墙敷设,未密封完好,外墙与玻璃幕墙在建筑东南侧形成封闭空间,外墙为金属面岩棉夹芯板,阻火隔热性能弱,且存在孔洞缝隙。油烟管道内大量高温明火及烟气突破管壁后,在封闭空间内迅速通过外墙顶部缝隙,进入商场内部五层、四夹层以及四层吊顶,并引燃了四夹层、四层东南侧仓库存放的大量针织服饰等可燃物。同时,热烟气使商场内部温度提高,大量固体可燃物质开始热解,达到一定温度后开始燃烧,并横向、竖向蔓延,相继引发三层以上多个店铺、仓库着火,呈多点燃烧发展之势,形成立体燃烧,局部发生坍塌。具体情况如下: (1)油烟管道设置不合理且大量油垢积存造成火势迅速蔓延。(2)外墙与装饰幕墙之间的封闭空间造成烟气向建筑内蔓延并影响灭火救援行动。(3)建筑东南侧外墙阻火隔热性能弱且存在孔洞缝隙导致火灾向建筑内部迅速突破。(4)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致使初期火灾未被有效控制。(5)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规范。 (二)事故相关单位暴露的主要问题 1.“某酸菜鱼”店 罗某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致使火势沿油烟管道蔓延。 2.某置业 (1)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某百货中央门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进行定期清洗,致使管道内积存大量油污,火灾蔓延风险增大;日常对美食城油烟管道维护检查不力,未能保持竖向油烟管道密封完好。 (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某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主机及消防泵、喷淋泵控制柜长期处于自动禁止状态,致使商场的防火卷帘、自动喷水灭火、机械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未及时发挥作用,且日常管理不善,部分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未能完全降至地面。 (3)未按规定为某百货中央门店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仅对部分建筑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防火卷帘门)进行维保,也未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某百货中央门店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侥幸心理严重,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破坏防火分区、违规在楼顶设置库房、中庭部位未设置消防设施等火灾隐患,糊弄搪塞不整改。对某百货中央门店阻挡防火卷帘、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和遮挡消火栓等反复出现的火灾隐患治理不力。 (5)企业批准实施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火情发生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未能正确操作消防设施,也未拨打“119”火警电话;值班人员长期配备不到位,每班人数不符合规定,且事发当日值班人员长期无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6)将二层原部分商场区域改造为餐饮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 (7)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扩大建设范围,违法进行建设,且拒不履行相关部门单位作出的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决定。 (8)未按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明确总部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督促所属某建集团、江苏某东落实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江苏某东 江苏某东作为建筑物的承租人和消防维保协议签定单位,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未督促签约消防维保单位履行合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到位履职。 4.某建集团 (1)作为某百货中央门店合法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力。 (2)作为改扩建工程基础和地下室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5.南京某辰 作为事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按合同要求对维保范围内的系统设备、组件进行维护保养。 6.江苏某虹 作为改扩建工程钢结构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7.江苏某宁 作为改扩建工程内部装潢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8.南京某消防公司 作为改扩建工程消防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三)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主要问题 1.消防部门 (1)区消防部门 原下关区公安消防大队开展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不规范;对某百货中央门店二层美食城改建工程情况不明,致使其长期未纳入消防监管。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未及时发现某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数量配备不足、未持证上岗以及未定期清洗油烟管道等问题;对阻挡防火卷帘等火灾隐患,未按相关规定督促整改到位。 (2)市消防部门 市消防救援支队未能有效督促指导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属地政府 (1)鼓楼区建宁路街道 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2019年以来对某百货中央门店反复出现的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隐患整改。 (2)鼓楼区政府 鼓楼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原下关区政府 原下关区政府对某百货中央门店违法建设行为,未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查处。 3.商务部门 (1)鼓楼区商务局 对如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责任研究不深入,未主动向区消防救援机构和某置业深入了解某百货中央门店消防安全情况;对市商务局交办的某百货中央门店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整改到位;联合检查流于形式,检查次数多,发现问题少。 (2)市商务局 开展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鼓楼区商务局督促某百货中央门店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跟进指导不深入。 4.南京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原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对商场二层美食城改建工程监督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上述改建工程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5.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期间,督办落实安全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不彻底。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南京某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罗某某,“某酸菜鱼”店主,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致使火势沿油烟管道蔓延,因涉嫌失火罪被移送起诉。 2.李某某,2022年6月起任某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门店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起诉。 3.王某,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任某百货中央门店物业部经理助理,实际负责门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向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虚假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中的火灾隐患组织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高某某, 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任某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门店全面工作。对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中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高某,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任某置业百货区域总监兼某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门店全面工作,在实施某百货中央门店二层改造美食城(含油烟管道施工)工程项目中,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对二层美食城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王某甲,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任某置业副总裁,在实施某百货中央门店二层改造美食城(含油烟管道施工)工程项目中,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对二层美食城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建议 1.王某1,某置业总经理助理,分管某百货中央门店,未督促事发门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2.朱某乙,某百货中央门店物业部经理,未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组织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门店防火卷帘长期被阻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不足等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3.朱某甲,某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事发当天未按规定处置火情,未及时将消防主机切换为自动允许状态,并拨打119报警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4.张某某,江苏某东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5.汤某某,某建集团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产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处理程序后,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建议 1.某置业,未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职责,未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明确总部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某百货中央门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江苏某东,履行建筑物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某建集团,履行建筑物产权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4.南京某辰,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按合同要求对维保范围内的系统设备、组件进行维护保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对江苏某虹、江苏某宁、南京某消防公司改扩建工程参建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六)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在事故原因调查及日常管理延伸调查发现的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鼓楼区政府、建宁路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商务、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13党员领导干部、1党员干部进行追责问责。 (七)对属地及有关部门处理建议 责成鼓楼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在宣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以及《火灾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的基础上,重点整改违法建设以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设置不符合要求、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隐患不整改、消防设施设备维保不落实等问题,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全面提升全市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二)研究出台标准,创新餐饮烟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由市消委办牵头商务、建委、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出台标准,对商贸体烟道的设计安装、油污清洗、油气监测实行一体化监管,有效降低烟道起火蔓延风险。各餐饮场所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标准规范,有效防控消防安全风险。 (三)强化数据融合,推动救援处置数字化预案体系建设。广泛采集大空间人员密集场所和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基础信息,加快推进我市3D地图及重点单位内部空间建模,实现移动端资源共享应用,进一步提高火灾救援效率。发改、规划、建设及城管部门要严把建设工程立项、规划、施工及户外广告许可关,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提升部门协同处置效率。 (四)注重科技强消,提升精准化预警、自动化处置水平。加强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消防产品质量设计,有效降低误报联锁带来的损害,为火灾初期高效自救创造基础条件。各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强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切实提高单位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五)坚持齐抓共管,加快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消防部门要紧盯商业综合体等高风险场所,加大监管执法整治力度,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检查质效;商务部门要将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清单化,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沟通,有效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建设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属地政府要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完善“街(镇)应急-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机制,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FD04718 | 2022_2351_江苏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江苏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案 法院: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长,未组织清洗油烟管道致火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起诉 来源:https://www.zg.gov.cn/zgsrmzf/dxalpx/pc/content/1970407117591289856/content_1970407117591289856.html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9日10时09分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某百货中央门店发生一起火 灾事故,现场火势较大,未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面造成了较大影响。 -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通过询问了解、资料查阅、现场勘查、视频调阅、专家论证、 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等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判断,查明了事故原因。 1.起火原因 商场二层 美食城“某酸菜鱼”店店主罗某某在店内厨房使用电磁灶给自己做早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 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并燃烧到上方排油烟管道,汇入商场室内二层横向主 油烟管道燃烧,再窜入室外通往五层楼顶的竖向油烟管道燃烧。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美食城室 外竖向油烟管道紧贴建筑东南侧外墙敷设,未密封完好,外墙与玻璃幕墙在建筑东南侧形成封闭 空间,外墙为金属面岩棉夹芯板,阻火隔热性能弱,且存在孔洞缝隙。油烟管道内大量高温明火 及烟气突破管壁后,在封闭空间内迅速通过外墙顶部缝隙,进入商场内部五层、四夹层以及四层 吊顶,并引燃了四夹层、四层东南侧仓库存放的大量针织服饰等可燃物。同时,热烟气使商场内 部温度提高,大量固体可燃物质开始热解,达到一定温度后开始燃烧,并横向、竖向蔓延,相继 引发三层以上多个店铺、仓库着火,呈多点燃烧发展之势,形成立体燃烧,局部发生坍塌。具体 情况如下: (1)油烟管道设置不合理且大量油垢积存造成火势迅速蔓延。(2)外墙与装饰幕 墙之间的封闭空间造成烟气向建筑内蔓延并影响灭火救援行动。(3)建筑东南侧外墙阻火隔热 性能弱且存在孔洞缝隙导致火灾向建筑内部迅速突破。(4)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致使 初期火灾未被有效控制。(5)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规范。 (二)事故相关单位暴露的主要问题 1.“某酸菜鱼”店 罗某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 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致使火势沿油烟管道蔓延。 2.某置业 ( 1)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某百货中央门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进行定期清洗,致使管道内积存大 量油污,火灾蔓延风险增大;日常对美食城油烟管道维护检查不力,未能保持竖向油烟管道密封 完好。 (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某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主机及消防泵、喷淋泵 控制柜长期处于自动禁止状态,致使商场的防火卷帘、自动喷水灭火、机械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 未及时发挥作用,且日常管理不善,部分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未能完全降至地面。 (3)未 按规定为某百货中央门店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仅对部分建筑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火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防火卷帘门)进行维保,也未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某百货中央门店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侥幸心理严 重,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破坏防火分区、违规在楼顶设置库房、中庭部位未设置消 防设施等火灾隐患,糊弄搪塞不整改。对某百货中央门店阻挡防火卷帘、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 全出口和遮挡消火栓等反复出现的火灾隐患治理不力。 (5)企业批准实施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 急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火情发生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未能正 确操作消防设施,也未拨打“119”火警电话;值班人员长期配备不到位,每班人数不符合规定 ,且事发当日值班人员长期无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6)将二层原部分商场区 域改造为餐饮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 查等相关手续。 (7)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扩大建设范围,违法进行建设,且拒 不履行相关部门单位作出的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决定。 (8)未按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未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明确总部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督促所属某建集团、江苏某东落实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江苏 某东 江苏某东作为建筑物的承租人和消防维保协议签定单位,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 未督促签约消防维保单位履行合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到位履职。 4.某建集团 (1)作 为某百货中央门店合法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 责履行不力。 (2)作为改扩建工程基础和地下室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 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5.南京某辰 作为事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 服务活动,未按合同要求对维保范围内的系统设备、组件进行维护保养。 6.江苏某虹 作为改扩建工程钢结构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7.江苏某宁 作为改扩建工程内部装潢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8.南京某消防公司 作为改扩建工程消防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三)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主要问题 1.消防部门 (1)区消防部门 原下关区公安消防大队开展 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不规范;对某百货中央门店二层美食城改建工程情况不明,致使其长期未 纳入消防监管。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未及时发现某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 制室值班人员数量配备不足、未持证上岗以及未定期清洗油烟管道等问题;对阻挡防火卷帘等火 灾隐患,未按相关规定督促整改到位。 (2)市消防部门 市消防救援支队未能有效督促指导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属地政府 (1)鼓楼区建宁路街道 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消防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不扎实,2019年以来对某百货中央门店反复出现的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等火灾隐 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隐患整改。 (2)鼓楼区政府 鼓楼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 能有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原下关区政府 原下关区政府对某百货中央门店违法建设行 为,未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查处。 3.商务部门 (1)鼓楼区商务局 对如何履 行自身消防安全责任研究不深入,未主动向区消防救援机构和某置业深入了解某百货中央门店消 防安全情况;对市商务局交办的某百货中央门店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整改到位; 联合检查流于形式,检查次数多,发现问题少。 (2)市商务局 开展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不到位,对鼓楼区商务局督促某百货中央门店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跟进指导不深入。 4.南京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原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对商场二层美食城改建工程监督 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上述改建工程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5.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期间,督办落实安全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不彻底。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南京某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罗某某, “某酸菜鱼”店主,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致使火 势沿油烟管道蔓延,因涉嫌失火罪被移送起诉。 2.李某某,2022年6月起任某百货中央门店店长 ,负责门店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力,对 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起诉。 3.王某,2019年至2021 年期间任某百货中央门店物业部经理助理,实际负责门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定期组织 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向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虚假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且对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中的火灾隐患组织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 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高某某, 2019 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任某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门店全面工作。对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清洗二 层美食城油烟管道,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中的火灾隐患督促整

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2.高某,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任某置业百货区域总监兼某百货中央门店店长,负责 门店全面工作,在实施某百货中央门店二层改造美食城(含油烟管道施工)工程项目中,未按规 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对二层美食 城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王某甲,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任某置业副总裁,在实施 某百货中央门店二层改造美食城(含油烟管道施工)工程项目中,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 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对二层美食城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 整改不力,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建议 1.王某1,某置业总经理助理,分管某百货中央门店, 未督促事发门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2.朱某乙 ,某百货中央门店物业部经理,未定期组织清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组织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 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门店防火卷帘长期被阻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不足等火 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 予以处理。 3.朱某甲,某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 格证书,事发当天未按规定处置火情,未及时将消防主机 切换为自动允许状态,并拨打119报警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 》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4.张某某,江苏某东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本单 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 ,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5.汤某某,某建集团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产权单位消防 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建议 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处理程序后,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 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建议 1.某置业,未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职责,未结合自身经营特 点和管理模式,明确总部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某百货中央门店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建议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江苏某东,履行建筑物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按 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 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某建集团,履行建筑物产权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4.南京某辰,未按标准开展消 防技术服务活动,未按合同要求对维保范围内的系统设备、组件进行维护保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建议由消防救 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对江苏某虹、江苏某宁、南京某消防公司改扩 建工程参建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六)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在事故原因调查及日常管理延伸调查发现的存在失职失责问题 的消防救援机构,鼓楼区政府、建宁路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商务、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 门13党员领导干部、1党员干部进行追责问责。 (七)对属地及有关部门处理建议 责成鼓楼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在宣贯大

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以及《火灾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的基础上,重点整改 违法建设以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设置不符合要求、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隐患 不整改、消防设施设备维保不落实等问题,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全面提升全市商业综合体消防安 全本质水平。 (二)研究出台标准,创新餐饮烟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由市消委办牵头商务、 建委、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出台标准,对商贸体烟道的设计安装、油污清洗、油气监测实行一体 化监管,有效降低烟道起火蔓延风险。各餐饮场所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标准规范, 有效防控消防安全风险。 (三)强化数据融合,推动救援处置数字化预案体系建设。广泛采集 大空间人员密集场所和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基础信息,加快推进我市3D地图及重点单位内部空间 建模,实现移动端资源共享应用,进一步提高火灾救援效率。发改、规划、建设及城管部门要严 把建设工程立项、规划、施工及户外广告许可关,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提升部门 协同处置效率。 (四)注重科技强消, 提升精准化预警、自动化处置水平。加强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消防产品质量设计 ,有效降低误报联锁带来的损害,为火灾初期高效自救创造基础条件。各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强火 灾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消防重点 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切实提高单位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五)坚持齐抓共管,加快形成 消防安全监管合力。消防部门要紧盯商业综合体等高风险场所,加大监管执法整治力度,进一步 提高消防监督检查质效;商务部门要将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清单化,加强与消防 救援机构沟通,有效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建设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等环节的 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属地政府要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加快完善“街(镇)应急-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机制,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 展。

FD04719 | 2022_2353_浙江温州乐清气割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温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浙江温州乐清气割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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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开宣判!两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假证“开路”,安全失守 一场因疏忽大意引发的大火 最终导致百余万资产化为乌有 近日 气割作业人员周某、刘某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顺利审结并公开宣判 二人均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该案的审结 是温州市乐清市持续加大人员密集场所 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整治力度 推进消防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落地 的重要体现 也充分彰显了“消防+检察”协作力量 在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 向事前预防转型中的积极作用 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范例 案情回顾 乐清市某施工地需要进行拆除作业,施工负责人刘某联系了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周某。2025年3月,在办理好动工审批手续后,刘某带着周某及其他工人来到工地准备施工。施工前,刘某提醒周某:“管道里有线缆,动工前记得封堵或者拿防火垫包一下。” 施工进程过半,刚刚完成第二处管道切割的周某正收拾着气割枪,却听见一名工人大叫,“不好了,管道冒烟了!”他骤然一惊,这才发现管道内竟有火光闪烁。众人急忙寻找灭火器灭火,然而火势迅猛,不断蔓延。直到消防救援大队到来后,大火才被扑灭。经统计,此次火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约114万元。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乐清市检察院,检察官综合研判分析该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遂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25年4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8月,乐清市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经查,火灾系气割作业时掉落的焊渣引燃管道内的线缆等可燃物所致。刘某、周某事前虽已知晓需对管道内线缆进行防护,但实际作业中却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更荒唐的是,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周某竟伪造相关证件交予刘某,而刘某在未核实周某证件真伪的情况下违规取得动火审批。二人在本次作业中均未正确履行安全防护义务,以致火灾事故发生。 2025年9月,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周某、刘某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经法院判决,周某、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动火一时松,火灾一秒钟 涉及动火作业若心存侥幸 违规动火、无证上岗 无审批作业、无防护操作 最终换来的 将是法律的严惩和血的教训 案例警示 案例一 2023年4月17日14时1分许,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因电焊工违章作业引发重大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806.5万元。 案例二 2022年6月9日,杭州冰雪大世界因工作人员违章电焊切割作业引发火灾,造成6人死亡、19人受伤,熔渣引燃保温材料及装饰材料导致火势蔓延。 蓝浙浙提醒 动火作业无小事 每一次侥幸都可能放大风险 每一次漠视都可能让安全防线崩塌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一定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莫让火花变“祸”花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来源:温州消防 浙江温州平阳遭遇暴雨山洪袭击?官方出手了!这10人,依法处置! 刚刚,5.5级地震! 原标题:《温州公开宣判!两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FD04720 | 2022_2374_吉林长春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9·28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吉林长春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9·28重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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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发生在长春餐厅的火灾事故 2022年9月28日12时40分,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宜居路76号大禹褐石公园一期第4幢107号房的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爆炸燃烧事故。[2][3]事故源于餐厅经营者为压缩成本违规开展“气改油”改造,作业过程中供气人员违规操作、餐厅经营者安排无证人员动火作业,最终引发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与甲醇混合爆炸性气体燃爆,事故最终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2][3][4] 2022年10月4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事故情况通报,披露了事故的调查细节,指出该事故暴露出餐馆违规改造、违规在营业期间施工、无证动火、疏散通道被遮挡等多项严重隐患,并要求各地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燃气与醇基燃料安全排查、强化电气焊作业管理、整治重点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3][4] 事故背景 事故发生前,该餐厅经营者为节约经营成本,违规实施“气改油”改造:在餐厅一层室内的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上方,违规安装了盛装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的塑料箱,同时改动了原有燃气管线,将液化石油气与醇基燃料在同一空间内混合存放使用。[2][3] 事故经过

FD04721 | 2022_2374_吉林长春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9·28重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吉林长春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928重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长春市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贾某 裁判结果摘要:餐厅经营者,违规“气改油”施工、无证电焊致17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来源:https://www.baike.com/wikiid/7148002816962811175 2022年9月发生在长春餐厅的火灾事故 2022年9月28日12时40分,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宜居路76号 大禹褐石公园一期第4幢107号房的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爆炸燃烧事故。[2][3]事故源于餐厅 经营者为压缩成本违规开展“气改油”改造,作业过程中供气人员违规操作、餐厅经营者安排无 证人员动火作业,最终引发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与甲醇混合爆炸性气体燃爆,事故最终造成17人死 亡、3人受伤。[2][3][4] 2022年10月4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事故情况通报,披露 了事故的调查细节,指出该事故暴露出餐馆违规改造、违规在营业期间施工、无证动火、疏散通 道被遮挡等多项严重隐患,并要求各地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燃气与醇基燃料安全排查、强化 电气焊作业管理、整治重点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3][4] 事故背景 事故发 生前,该餐厅经营者为节约经营成本,违规实施“气改油”改造:在餐厅一层室内的液化石油气 瓶组间上方,违规安装了盛装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的塑料箱,同时改动了原有燃气管线 ,将液化石油气与醇基燃料在同一空间内混合存放使用。[2][3] 事故经过

FD04722 | 2022_2392_董某1重大责任事故案(爆燃).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董某1重大责任事故案(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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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1,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2022年12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某某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6日被上海市青

(2024)沪0118刑初1005号

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辩护人陈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4〕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1犯重大责

任事故罪,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

告人董某1及其辩护人陈某1、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8日,某某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车间

主任毛某联系被告人董某1,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纸板箱等固废出售给董某1,由

董某1进行处置。2022年12月17日,被告人董某1安排并带领董某3、董某2、杨某等人在

7号车间处从事可燃喷雾气罐的破碎工作时,在使用防爆顶针对喷雾气罐进行破碎排气

过程中,因防爆顶针操作困难,被告人董某1在明知气罐内气体未放气的状态下,违规

安排董某3、董某2、杨某将气罐直接放入破碎机器设备中进行破碎工作,后因气罐中释

放的易燃易爆气体在破碎过程中发生燃爆并引发火灾事故。事故造成董某3当场死亡

,黄某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月19日死亡,董某2、杨某构成轻微伤,余承柱受伤。

被告人董某1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1及相关公司已赔偿

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被告人董某1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某1的供述笔录,证

人陈某3、董某2、杨某、毛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工业报废品合

同,某某公司营业执照,监控视频,青浦香花桥某某公司“12.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

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

院黄某就诊记录、居民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民事调解书,合同,承诺书,谅解

书,身份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某某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收据,转账记录,听取被害

人及其家属意见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二人死亡

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1自愿认罪认

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1主动赔偿事故对方及家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

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1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

,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董某1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自首、自

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董某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董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

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汪爱珍

书记员范秋萍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FD04723 | 2022_2392_董某1重大责任事故案(爆燃).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沪0118刑初10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1,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2022年12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某某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6日被上海市青 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辩护人陈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4〕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1犯重大责 任事故罪,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 告人董某1及其辩护人陈某1、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8日,某某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车间 主任毛某联系被告人董某1,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纸板箱等固废出售给董某1,由 董某1进行处置。2022年12月17日,被告人董某1安排并带领董某3、董某2、杨某等人在 7号车间处从事可燃喷雾气罐的破碎工作时,在使用防爆顶针对喷雾气罐进行破碎排气 过程中,因防爆顶针操作困难,被告人董某1在明知气罐内气体未放气的状态下,违规 安排董某3、董某2、杨某将气罐直接放入破碎机器设备中进行破碎工作,后因气罐中释 放的易燃易爆气体在破碎过程中发生燃爆并引发火灾事故。事故造成董某3当场死亡 ,黄某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月19日死亡,董某2、杨某构成轻微伤,余承柱受伤。 被告人董某1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1及相关公司已赔偿 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被告人董某1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某1的供述笔录,证 人陈某3、董某2、杨某、毛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工业报废品合 同,某某公司营业执照,监控视频,青浦香花桥某某公司“12.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 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 院黄某就诊记录、居民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民事调解书,合同,承诺书,谅解 书,身份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某某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收据,转账记录,听取被害 人及其家属意见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二人死亡 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1自愿认罪认 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1主动赔偿事故对方及家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 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1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 ,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董某1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自首、自

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董某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董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 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汪爱珍 书记员范秋萍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FD04724 | 2022_2408_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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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11月11日电 近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在官网发布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名消防员牺牲,19人受伤,直接原因为工人违章电焊切割作业时,熔渣引燃管道保温材料残片和装饰装修材料所致。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司法机关已对事故相关的8人采取依法刑事拘留措施。 2022年6月9日9时56分许,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望梅路588号杭州湾建材装饰城18幢二层的杭州冰雪大世界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2名消防员牺牲,19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057余万元。 据了解,该火灾迅速蔓延原因主要为:杭州冰雪大世界内大量使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和仿真绿植达不到不燃、难燃要求,起火后烟气蔓延速度快;杭州冰雪大世界及与建筑内其他区域之间防火分隔措施和防烟措施设置不到位;杭州冰雪大世界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吸气式感烟报警系统处于关闭状态,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处于正常状态,室内感烟报警探测器报警后,值班人员不会处置,导致火灾未能在初期被有效扑灭。 报告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珍珍,男,1998 年出生,系事发时违规电焊切割操作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小娃,男,1979年出生,系事发时违规电焊切割操作人员。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洪,男,1979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包工头。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3.*文充,男,1982年出生,系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物业经理。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醉叶,男,1962年出生,系杭州湾建材装饰城消控室负责人。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5.*国森,男,1964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股东、负责人。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6.*云鹏,男,1997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现场安全主管。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7.*慧超,男,1997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电工。2022年6月 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8.*谊,男,1982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股东、实际控制人。2022年6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司法机关已对事故相关的8人采取依法刑事拘留措施。 另外,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移交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 此前报道 2名消防员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据杭州消防官方微信消息,在6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火灾救援中,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一站班长毛景荣和钱江消防救援站战斗员刘泽军突发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毛景荣,男,汉族,浙江遂昌人,1993年2月出生,2011年12月入队,2015年9月入党,生前系浙江省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一站班长,二级消防士消防救援衔。入队11年以来,他牢记宗旨、忠于职守、英勇顽强、爱岗敬业、率先垂范、无私奉献,曾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个人嘉奖6次,5次被评为优秀士兵。 刘泽军,男,汉族,山西方山人,2002年4月出生,2019年5月入职,生前系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3年以来,他兢兢业业,踏实肯干,甘于奉献,奋勇当先,先后参与处置各类灭火救援任务300余次,营救人民群众30余人,曾荣获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二等奖。 中宏网版权申明:凡注有“中宏网”或电头为“中宏网”的稿件,均为中宏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宏网”,并保留“中宏网”的电头。

FD04725 | 2022_2408_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8名被告人 裁判结果摘要:违章电焊切割引燃保温材料致4死19伤,8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258-256906-1.html 中宏网11月11日电 近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在官网发布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 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名消防员牺牲,19人受伤,直接原因 为工人违章电焊切割作业时,熔渣引燃管道保温材料残片和装饰装修材料所致。事故调查组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司法机关已对事故相关的8人采取依法刑事拘留措施。 2022年6月9日9时56分许,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望梅路588号杭州湾建材装饰城18幢二层的 杭州冰雪大世界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2名消防员牺牲,19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 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057余万元。 据了解,该火灾迅速蔓延原因主要为:杭州冰雪大世界 内大量使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和仿真绿植达不到不燃、难燃要求,起火后烟气蔓延速度快;杭州 冰雪大世界及与建筑内其他区域之间防火分隔措施和防烟措施设置不到位;杭州冰雪大世界擅自 关闭消防设施,吸气式感烟报警系统处于关闭状态,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处于正常状态 ,室内感烟报警探测器报警后,值班人员不会处置,导致火灾未能在初期被有效扑灭。 报告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珍珍,男,1998 年出生,系事发时违规电焊切割操作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小娃,男,1979年出生,系事发时违规电焊切割操作人员 。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洪,男,1979年出生,系 杭州冰雪大世界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包工头。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 3.*文充,男,1982年出生,系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物业经理。2022年6月11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醉叶,男,1962年出生,系 杭州湾建材装饰城消控室负责人。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 留。 5.*国森,男,1964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股东、负责人。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6.*云鹏,男,1997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现场安全主 管。2022年6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7.*慧超,男,1997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世界电工。2022年6月 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8.*谊,男,1982年出生,系杭州冰雪大 世界股东、实际控制人。2022年6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司法机关已对事故相关的8人采取依法刑事拘留措施。 另外,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 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移交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 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 此前报道 2名消防员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据杭州消防官方微信消息, 在6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火灾救援中,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一站班长毛景荣和钱江 消防救援站战斗员刘泽军突发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毛景荣,男,汉族,浙江遂昌 人,1993年2月出生,2011年12月入队,2015年9月入党,生前系浙江省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 大队一站班长,二级消防士消防救援衔。入队11年以来,他牢记宗旨、忠于职守、英勇顽强、爱 岗敬业、率先垂范、无私奉献,曾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个人嘉奖6次,5次被评为优秀士兵 。 刘泽军,男,汉族,山西方山人,2002年4月出生,2019年5月入职,生前系浙江省杭州市钱江 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3年以来,他兢兢业业,踏实肯干,甘于奉献,奋勇当先,先

后参与处置各类灭火救援任务300余次,营救人民群众30余人,曾荣获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 援二等奖。 中宏网版权申明: 凡注有“中宏网”或电头为“中宏网”的稿件,均为中宏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 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宏网”,并保留“中宏网”的电头。

FD04726 | 2022_2427_厦门同安马某、王某遮雨棚电焊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厦门同安马某、王某遮雨棚电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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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无证上岗违规作业 造成大火 烧毁、烧坏公司的 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厂房 及厂房外的车辆 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 正值消防安全宣传月 请随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请看案件 明知自己无证 仍搭伙承接电焊业务 被告人马某从厦门某公司承接搭建一个遮雨棚的电焊业务后,明知自己与被告人王某均没有电焊上岗证,仍带被告人王某到该公司厂房南侧废料间处,二被告人配合搭建遮雨棚。 在施工过程中,二被告人均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则。被告人王某使用电焊机对铁皮进行电焊施工过程中,焊渣引燃废料间内可燃物。 违规施工作业 焊渣引燃废料酿大火 由于施工厂房内存放纸皮、纸盒、印染等大量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消防战士快速处置,扑灭火灾,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相连接的厂房、存放的设备、生产材料及周边车辆无法幸免于难。 经厦门市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为厂房南侧废料间;起火原因为电焊施工作业过程中焊渣引燃废料间内的可燃物蔓延。 违反安全规定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王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马某、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综上,同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小事故有大危害!电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看似微弱,但危险性极大,容易引燃周边物品引发火灾,特别是厂房、仓库等处火灾风险性极高,稍有不慎后果将难以想象。 特种作业须持证上岗,是法定要求。电焊气割属于特种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后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专业人员来操作,否则容易造成事故。另,业主在雇佣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时,应对操作员持证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清理干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燃”。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王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落实安全责任,且存在无证上岗,违规进行电焊施工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 重于泰山 消防安全 重于泰山 同安法院提醒您遵守焊割作业消防安全

(记者:杨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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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727 | 2022_2427_厦门同安马某、王某遮雨棚电焊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厦门同安马某、王某遮雨棚电焊案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0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马某、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遮雨棚电焊作业引发火灾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 来源:https://www.xmtv.cn/xmtv/2022-11-08/04fe99fb78929658.html 一次无证上岗违规作业 造成大火 烧毁、烧坏公司的 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厂房 及厂房外的车辆 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 正值消防安全宣传月 请随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请看案件 明知自己无证 仍搭伙承接电焊业务 被告人马某从厦门某公司 承接搭建一个遮雨棚的电焊业务后,明知自己与被告人王某均没有电焊上岗证,仍带被告人王某 到该公司厂房南侧废料间处,二被告人配合搭建遮雨棚。 在施工过程中,二被告人均未遵守消 防安全操作规则。被告人王某使用电焊机对铁皮进行电焊施工过程中,焊渣引燃废料间内可燃物 。 违规施工作业 焊渣引燃废料酿大火 由于施工厂房内存放纸皮、纸盒、印染等大量可燃物,火 势迅速蔓延。消防战士快速处置,扑灭火灾,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相连接的厂房、存放的设备、生产材料及周边车辆无法幸免于难。 经厦门市同安区消防救援 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为厂房南侧废料间;起火原因为电焊施工作业过程中焊渣引燃废料 间内的可燃物蔓延。 违反安全规定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王某在生 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被告人马某、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 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综上,同安法院依法作出 判决,被告人马某、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小事 故有大危害!电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看似微弱,但危险性极大,容易引燃周边物品引发火灾 ,特别是厂房、仓库等处火灾风险性极高,稍有不慎后果将难以想象。 特种作业须持证上岗 ,是法定要求。电焊气割属于特种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后持有 特种作业证的专业人员来操作,否则容易造成事故。另,业主在雇佣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 施工时,应对操作员持证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清理干净,做好安全防护 措施,防患于未“燃”。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王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未能落实安全责任,且存在无证上岗,违规进行电焊施工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 事责任。 消防安全 重于泰山 消防安全 重于泰山 同安法院提醒您遵守焊割作业消防安全 (记者:杨宇晴) 相关推荐 - 2022/11/08 - 2022/11/08 - 2022/11/08 - 2022/11/08 - 2022/11/08

FD04728 | 2022_2433_柳州仓库谢某等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柳州仓库谢某等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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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日 10:31 星期三 农历己亥年(猪) 八月廿 巳时 2022年5月,柳州市某物流公司安全主管谢某雇佣无相应资格证书的杨某、覃某对公司的货架进行维修,同时谢某在明知仓库维修区域未达到相关施工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让杨某、覃某在维修区内对货架进行持续喷漆、电焊等维修作业。2022年5月11日,杨某、覃某对货架进行喷漆、电焊时,高温喷溅物引燃周围堆放的可燃物引发火灾,共烧毁仓库3个,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造成财产损失225万余元,因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谢某、覃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有关安全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杨某、谢某、覃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柳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判决:谢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覃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电焊焊接行为属于动火作业,需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施工安全标准前提下才能动火施工,如若施工人员无证电焊或现场安全防范不到位,非常容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违规作业相关人员还会被依法惩处。

FD04729 | 2022_2433_柳州仓库谢某等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柳州仓库谢某等火灾事故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谢某、杨某、覃某 裁判结果摘要:仓库火灾致损225万,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gx.119.gov.cn/portal/article/index/id/5839.html 2019年9月18日 10:31 星期三 农历己亥年(猪) 八月廿 巳时 2022年5月,柳州市某物流公司安全主管 谢某雇佣无相应资格证书的杨某、覃某对公司的货架进行维修,同时谢某在明知仓库维修区域未 达到相关施工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让杨某、覃某在维修区内对货架进行持续喷漆、电焊等维 修作业。2022年5月11日,杨某、覃某对货架进行喷漆、电焊时,高温喷溅物引燃周围堆放的可 燃物引发火灾,共烧毁仓库3个,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造成财产损失225万余元,因扑救及时 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谢某、覃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 了有关安全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杨某、谢某、覃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柳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判决:谢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覃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电焊焊接行为属于动火作业,需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施工安全标准前提下才能动火施工,如若施工 人员无证电焊或现场安全防范不到位,非常容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 则导致人员伤亡,违规作业相关人员还会被依法惩处。

FD04730 | 2022_2436_安吉舒尔雅家居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安吉舒尔雅家居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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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重大责任事故罪!2人判3年! 一场大火 700余万元损失 近日,工程承包人及员工 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故回放 2022年2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舒尔雅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 据了解,起火建筑为三层厂房,起火部位为厂房三层东侧夹层上方,起火原因为电焊时产生的高温焊渣通过屋顶孔洞掉落至三层东侧夹层上方,引燃夹层上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舒尔雅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经评估,本次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达7642377元。 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钢于2022年承包厂房天台浇筑钢架的工程,施工过程中,陈某钢在未询问倪某强是否持有电焊证的情况下,擅自指派倪某强进行电焊作业,倪某强明知自己无电焊证仍进行电焊作业。 安吉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判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 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事故案例 2022年9月28日中午,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经查,该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未按规定在停业状态下施工,且施工作业选择在营业高峰、人流密集时段,电焊人员无焊割作业资格证,违章冒险动火作业,部分窗户被广告牌匾和防盗窗遮挡,最终酿成惨剧。2022年6月9日,浙江杭州冰雪大世界工地内工人违章电焊切割作业时,熔渣引燃管道保温材料残片和装饰装修材料,事故造成4人死亡、2名消防员牺牲、19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057余万元。 焊接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一组动图告诉你 违规动火作业有多可怕 无证焊接 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 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等 这些违规焊接作业 是被明令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全动火 以下事项要注意 ↓↓↓ 1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4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5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原标题:《安全生产 | 重大责任事故罪!2人判3年!》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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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731 | 2022_2436_安吉舒尔雅家居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安吉舒尔雅家居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倪某强、陈某钢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电焊焊渣引燃可燃物致损764万,2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568887?commTag=true

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故回放 2022年2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舒尔雅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 据了解,起火建筑为 三层厂房,起火部位为厂房三层东侧夹层上方,起火原因为电焊时产生的高温焊渣通过屋顶孔洞 掉落至三层东侧夹层上方,引燃夹层上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舒尔雅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经评 估,本次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达7642377元。 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钢于2022年承包厂房 天台浇筑钢架的工程,施工过程中,陈某钢在未询问倪某强是否持有电焊证的情况下,擅自指派 倪某强进行电焊作业,倪某强明知自己无电焊证仍进行电焊作业。 安吉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 决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判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 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事故案例 2022年9月28日中午,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 死亡、3人受伤。经查,该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未按规定在停业状态下施工,且施工 作业选择在营业高峰、人流密集时段,电焊人员无焊割作业资格证,违章冒险动火作业,部分窗 户被广告牌匾和防盗窗遮挡,最终酿成惨剧。2022年6月9日,浙江杭州冰雪大世界工地内工人违 章电焊切割作业时,熔渣引燃管道保温材料残片和装饰装修材料,事故造成4人死亡、2名消防员 牺牲、19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0 57余万元。 焊接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一组动图告诉你 违规动火作业有多可怕 无证焊接 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 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等 这些违规焊接作业 是被明令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 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 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 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 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全动火 以下事项要注意 ↓↓↓ 1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 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 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 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 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4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5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

,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原标题:《安全生产 | 重大责任事故罪!2人判3年!》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 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 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FD04732 | 2022_2437_常州九龙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常州九龙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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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九龙灯具厂总经理朱某平、原负责人朱某海(朱某平父亲)、违章吸烟引发火灾的员工蒋某磊和陈某钦共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30日,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九龙路98号的九龙灯具厂发生火灾,导致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19.25万元。 九龙灯具厂成立于1994年3月7日,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灯具等塑料制品、模具的制造加工,共有员工120余人。 火灾事故发生前,九龙灯具厂占地面积约23亩,有13栋建筑,总面积约22896平方米。其中4栋为砖混结构,3栋为砖混、钢结构混合形式,6栋为钢结构,建筑之间连成一片,形成“口袋工厂”,且绝大部分为违法建筑,无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曾对九龙灯具厂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企业未整改。 起火建筑为4号钢结构仓库,由朱某海于2018年投资建设。在没有专业设计图纸和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前提下,朱某海聘请无资质施工队建造4号仓库,且至发生事故时,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手续。 2022年5月30日中午,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员工在4号仓库五楼抽烟引发火灾。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某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救火。最终4号仓库整体过火并坍塌,导致从企业不同区域前往4号仓库参与火灾扑救的4名员工在火灾中死亡。 判决 2024年2月份,新北区人民法院对该事故涉案人员进行宣判。 被告人朱某海在未取得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8年委托无资质施工队在该厂内违章搭建该失火的钢结构仓库,在执法部门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拒不整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朱某平在担任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上述钢结构仓库系违章建筑,且已被执法部门要求整改,仍不予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蒋某磊、陈某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在明知厂内禁止抽烟的情况下,在该厂仓库抽烟引发火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事故教训 对于“5.30”九龙灯具厂火灾事故,我们应看到的不仅仅是判罚,更希望全市企业看到事故背后的漏洞,做到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一)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岗位责任不落实。九龙灯具厂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通过文件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禁烟规定未能有效执行,存在违规吸烟现象。 (二)违法建设长期存在且未落实整改。九龙灯具厂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由无资质施工队擅自进行建设。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厂区建筑连片布置,缺乏消防疏散和救援的“生命通道”;其柱、梁及楼板等建筑构件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对构件耐火极限和承载力的要求,建筑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在2018年5月对九龙灯具厂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企业未履行整改责任,导致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三)应急处置及自防自救能力不足。九龙灯具厂未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且未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因4号仓库钢制楼板的拼装焊接方式致其存在上下层贯通的缝隙,不能有效阻隔塑料制品燃烧形成的流淌火,且存在垂直的电梯井,导致火灾迅速向下蔓延,对此,企业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存在明显失误。同时,九龙灯具厂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不掌握,致使参与扑救的4名员工未能及时撤离火场。 举一反三 统筹好安全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绝不能“被动做”,而是要“先知先觉”“未雨绸缪”,要将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压实责任链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发展。 (一)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切实消除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要自觉整改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疏散通道不畅通、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三合一”、违章动火及违反操作规程等九类隐患,坚决堵住违规吸烟等管理漏洞,全面降低单位火灾风险。 (二)扎实开展各层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各类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安全生产培训班,掌握安全管理知识、事故防范技能和法律法规常识,做到敬畏生命,注重安全,防范事故。要严格把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积极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确保遵守各项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做好全体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培养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敬畏感,激发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自觉性,力争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到伤害”。 (三)集中力量迅速打通“生命通道”。因地制宜、高质量打通“生命通道”,遵循“发现一例、整改一例”的原则,对影响安全疏散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整治。坚决杜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违法行为。 (四)稳步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大燃气爆炸、粉尘爆炸、火灾等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广泛宣传安全隐患举报、事故预兆报警、事故现场处置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要结合应急预案的宣教,重点宣传危险情境下的应急处置方法和逃生技巧,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员工自防自救能力。企业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应急预案并力求“简优化”,确保应急预案“一看就能懂、照着就会做、拿来就能用”,精准提升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FD04733 | 2022_2437_常州九龙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常州九龙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朱某海、朱某平、蒋某磊、陈某钦 裁判结果摘要:违章搭建仓库且员工抽烟引发火灾致4死1719万,4人获刑 来源:https://www.jintan.gov.cn/html/czjt/2024/HEELAEBM_0407/255886.html 近期,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九龙灯具厂总经理朱某平、原负责人朱某海(朱某平父亲 )、违章吸烟引发火灾的员工蒋某磊和陈某钦共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 22年5月30日,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九龙路98号的九龙灯具厂发生火灾,导致4人死亡,直接 经济损失1719.25万元。 九龙灯具厂成立于1994年3月7日,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灯具 等塑料制品、模具的制造加工,共有员工120余人。 火灾事故发生前,九龙灯具厂占地面积约23 亩,有13栋建筑,总面积约22896平方米。其中4栋为砖混结构,3栋为砖混、钢结构混合形式,6 栋为钢结构,建筑之间连成一片,形成“口袋工厂”,且绝大部分为违法建筑,无相关审批手续 。有关部门曾对九龙灯具厂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企业未整改。 起火建筑为4号钢结构仓库,由 朱某海于2018年投资建设。在没有专业设计图纸和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前提下,朱某海聘请无资 质施工队建造4号仓库,且至发生事故时,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 验收消防备案等手续。 2022年5月30日中午,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员工在4号仓库五楼抽烟引发 火灾。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某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救火。最终4号仓库整体过火并坍塌,导致 从企业不同区域前往4号仓库参与火灾扑救的4名员工在火灾中死亡。 判决 2024年2月份,新北区人民法院对该事故涉案人员进行宣判。 被告人朱某海在未取得建设许可手 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8年委托无资质施工队在该厂内违章搭建该失火的钢结构仓库,在执 法部门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拒不整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朱某平在担 任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上述钢结构仓库系违章建筑,且已被执法部门要 求整改,仍不予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蒋某 磊、陈某钦在生产、作业过 程中,在明知厂内禁止抽烟的情况下,在该厂仓库抽烟引发火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3年2个月。 事故教训 对于“5.30”九龙灯具厂火灾事故,我们应看到的不仅仅是判罚,更希 望全市企业看到事故背后的漏洞,做到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一)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岗位责 任不落实。九龙灯具厂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健全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通过文件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 际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企业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禁烟规定未能有效执行,存在违规吸烟现象。 (二)违 法建设长期存在且未落实整改。九龙灯具厂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未 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由无资质施工队擅自进行建设。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要求,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厂区建筑连片布置,缺乏消防疏散和救援的“生命 通道”;其柱、梁及楼板等建筑构件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对构件耐火极限和承载力的要求,建筑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在2018年5月对九 龙灯具厂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企业未履行整改责任,导致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三)应急处 置及自防自救能力不足。九龙灯具厂未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且未定期组织开展 演练。因4号仓库钢制楼板的拼装焊接方式致其存在上下层贯通的缝隙,不能有效阻隔塑料制品 燃烧形成的流淌火,且存在垂直的电梯井,导致火灾迅速向下蔓延,对此,企业应急处置指挥决 策存在明显失误。同时,九龙灯具厂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不掌握,

致使参与扑救的4名员工未能及时撤离火场。 举一反三 统筹好安全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绝不能“被动做”,而是要“先知先觉”“未雨绸缪”,要将别人的事故当 成自己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压实责任链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发展。 (一)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企业要建立 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 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切实消除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要自觉整改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使用 性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疏散通道不畅通、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三合 一”、违章动火及违反操作规程等九类隐患,坚决堵住违规吸烟等管理漏洞,全面降低单位火灾 风险。 (二)扎实开展各层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各类事故警示教育现 场会、安全生产培训班,掌握安全管理知识、事故防范技能和法律法规常识,做到敬畏生命,注 重安全,防范事故。要严格把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积极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 ,提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确保遵守各项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做好全体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培 训,培养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敬畏感,激发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自觉性,力争实现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到伤害”。 (三)集中力量迅速打通 “生命通道”。因地制宜、高质量打通“生命通道”,遵循“发现一例、整改一例”的原则,对 影响安全疏散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整治。坚决杜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和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违法行为。 (四)稳步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 大燃气爆炸、粉尘爆炸、火灾等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广泛宣传安全隐患举报、事故预兆报警 、事故现场处置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要结合应急预案的宣教,重点宣传危 险情 境下的应急处置方法和逃生技巧,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员工自防自救能力。企业 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应急预案并力求“简优化”,确保应急预案“一看就能懂 、照着就会做、拿来就能用”,精准提升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FD04734 | 2022_2446_昌邑德凤食品恒温库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昌邑德凤食品恒温库火灾事故案

正文

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1 年 7 月 7 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对《昌邑市德凤食品有

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报告》)进行了批复,根据《潍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潍安字〔2021〕20 号),市安委会办

公室牵头成立了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

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

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形

成了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3 年 2 月 21 日,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昌邑市

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开展自评,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2023 年 3 月 16 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

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了评估工作组,并邀请

市纪委监委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评估工作组以事故调查报

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明确了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评估工作组核查

了相关资料,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 朱德元,昌邑市德凤食品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 年 5 月 7 日,昌邑市人民法院做出

判决,朱德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

刑二年。

  1. 王双双,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恒温库建设工程电焊

工,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昌邑市

检察院与昌邑市公安局审查会商研究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未移送起诉。

  1. 阎东,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经

检察机关认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

刑二年。

  1. 张正亮,昌邑市德凤食品公司恒温库建设工程焊接作业负

责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 年 5 月 7 日,

昌邑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张正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 李文涛,昌邑市德凤食品公司恒温库建设工程焊接作业现

场负责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 年 5 月 7

日,昌邑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李文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行政处罚建议。

  1. 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德凤食品公司处以罚款。2022

年 1 月 18 日,潍坊市应急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潍) 应

急罚〔2021〕0003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第 306 项第 3 档规定,对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作

出罚款人民币 40 万元的行政处罚。

  1. 朱德元,昌邑市德凤食品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朱德元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22 年 1 月 18 日,潍坊

市应急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潍) 应急罚〔2021〕0003-1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九条第一项规

定,对朱德元作出罚款人民币 4.97 万元的行政处罚。

  1. 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处以

罚款。2022 年 1 月 18 日,潍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一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潍)

应急罚〔2021〕0004 号,给予人民币 40 万元的行政处罚。

  1. 阎东,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阎东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22 年 1 月 18 日,潍坊市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2 条第一项,下达《行政

处罚决定书》(潍)应急罚〔2021〕0004-1 号,给予人民币 11.24

万元的行政处罚。

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已缴纳罚款 44.97

万元。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分期缴纳罚款,已缴纳 2 万

元,到期不缴纳将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三)公职人员追责问责建议落实情况

  1. 马三伟,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安环办副主任,建议给予

马三伟政务记过处分。2021 年 7 月 31 日,昌邑市监委对其给予

记过处分,处分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

  1. 朱东国,昌邑市人大常委会都昌街道工作办公室主任,建

议给予朱东国诫勉谈话处理。2021 年 7 月 28 日,昌邑市纪委对

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1. 刘宝英,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刘宝英

政务警告处分。2021 年 7 月 31 日,昌邑市监委对其给予警告处

分,处分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

  1. 刘凯,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

给予刘凯政务警告处分。2021 年 7 月 31 日,昌邑市监委对其给

予警告处分,处分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

  1. 王志峰,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全面工作,

建议给王志峰诫勉谈话处理。2021 年 7 月 28 日,昌邑市纪委对

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1. 刘宁国,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市建筑业发

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建议给予刘宁国政务警告处分。

2021 年 7 月 31 日,昌邑市监委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

  1. 王东仟,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建议给予王东仟

诫勉谈话处理。2021 年 7 月 28 日,昌邑市纪委对其进行了诫勉

谈话。

  1. 郇金刚,昌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建议潍坊市纪委给予批

评教育处理。2021 年 7 月 16 日,潍坊市纪委对其进行了批评教

育。

(四)其他问责建议落实情况。

  1. 责成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昌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2021 年 8 月 6 日,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邑市综合

行政执法局、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分别向昌邑市委、市

政府做出了深刻检查。

  1. 责成昌邑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2021 年 7 月,昌邑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做出了深刻检

查。

三、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建议落实情况

经评估,昌邑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

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进行整改落实,达到了汲取教

训、举一反三的成效。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隐患排查整治。事故

发生后,昌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5 月 8 日迅速制定《昌邑市

安全生产现场会议工作方案》,下达紧急通知组织 10 个镇街、6

个部门、115 家冷藏企业到事故现场召开现场会,深刻汲取教训,

用惨痛事故教育企业和职能监管部门。5 月 10 日,制定《全市

冷藏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十一个部门组成的工作

专班,分两组对全市 115 家冷藏企业进行了历时两个月的专项排

查整治,共排查消除各类问题隐患 5448 个,排查处置重大隐患

32 个,对部分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极大的推动了安全生产工

作在末端的落实。

(二)建章立制,规范安全监管工作。针对冷藏企业类型多,

涉及职能监管部门多的问题,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分工,制

定了昌邑市安全生产工作分工。分食品加工、肉禽加工、屠宰、

蔬菜冷藏四个大类,分别明确了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业发展

中心两个主管部门,明确了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公

安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六个职能监管部门职责,明确了部门

与属地镇街区监管任务,实现了安全监管职责任务清单化、制度

化,堵塞了监管漏洞。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后,昌邑市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切实督促企业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到位,对

本地区冷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全部登记造册。

落实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公众尤其是从业人员消防

能力提升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依法关闭

取缔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厂点、作坊。强化消防

安全日常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力度,发现问题,采取断然

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依法采取停电等措施,强制违法单位停

止违法行为。

四、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评估工作组通过对整改资料进行现场查阅,还发现在行业管

理、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宏观角度加强行业规划整合,以转型升级提高行业

本质安全水平。昌邑市冷藏企业数量多,基础弱,多是依靠早期

村办企业发展起来,小散企业多,大型现代化企业少,与国家对

冷藏行业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建议从规划环节入手,建立冷藏行

业预制菜行业园区,对小散企业进行重点整治,推动企业整合转

型,做大做强冷藏企业。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监管制度,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

管。要严格落实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建设工程全

过程监管,明确属地镇街区、住建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三

方的监管任务,严查无证施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

分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严肃建筑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强化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组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昌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据潍坊市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

作出党纪政务处理决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各

单位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建议要求,按照事

故调查报告和督办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事故各项责

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

FD04735 | 2022_2447_贵港覃塘某药业10·4着火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贵港覃塘某药业10·4着火事故案

正文

下载学习强安 关注宝安号 违规动火作业 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避免事故发生 案例警示 案情摘要 2022年10月4日17时26分许,位于贵港市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的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在一期工程试生产阶段设备改造施工时,在101号车间3楼三跨区域发生一起一般着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烧毁医药中间体生产设备一批,直接经济损失310万元。 其中涉及工程项目的违法承发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监管不到位、监护人未经培训取得监护资格等多种原因。 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节选) 谭*。谭浪施工队的组织者,无资质承揽奕安泰公司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招募的工人未经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未查验工人特种作业资格即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毛*。奕安泰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莫。奕安泰公司EHS部员工、安全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核查安全作业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超越职权违规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04003),违规延长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庞。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班长,对“10·4”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黄**。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员,事故发生当天,在101车间3楼三跨担任动火监护人,未经监护人培训且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是“10·4”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焊接焊割作业属于动火作业 操作不慎 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其他案例 案例一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经查,该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未按规定在停业状态下施工,且施工作业选择在营业高峰、人流密集时段,电焊人员无焊割作业资格证,违章冒险动火作业。 案例二 2022年5月17日,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10万立方米调节池上方外包作业人员违规用氩弧焊对除臭设施风管漏点进行焊接施工时发生燃爆,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原因为作业人员不了解作业的风管内充满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未办理动火作业证,在没有对需作业的不锈钢管道进行隔离、清洗、置换、监测的情况下,进行氩弧焊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例三 2022年3月14日,内蒙古包头一公司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检维修作业人员在烟道垂直段内部进行热切割动火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切割金属熔渣掉落引发火灾; 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必须持证上岗 安全动火以下事项也要注意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谨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从源头做好防范 才能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来源 | 中国应急管理、四川应急、中山应急管理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FD04736 | 2022_2447_贵港覃塘某药业10·4着火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贵港覃塘某药业104着火事故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谭某等5人 裁判结果摘要:设备改造动火作业引发着火致2死2伤310万,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newstatic.szscmc.com/szaqjsyjy/rmh/zfbm/baq/97588.shtml 下载学习强安 关注宝安号 违规动火作业 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避免事故发生 案例警示 案情摘要 2022年 10月4日17时26分许,位于贵港市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的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在一期工程试生 产阶段设备改造施工时,在101号车间3楼三跨区域发生一起一般着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 伤,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烧毁医药中间体生产设备一批,直接经济损失310万元。 其中涉及工 程项目的违法承发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监管不到位、监护人未经培训取得监 护资格等多种原因。 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节选) 谭。谭浪施工队的组织者,无资质承揽奕安 泰公司NH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招募的工人未经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未查验工人特种 作业资格即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毛 。奕安泰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莫。奕安泰公司EHS部员工、安全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核查安全作 业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超越职权违规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2210 04003),违规延长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庞。奕安泰公司生产 车间班长,对“104”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 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黄**。奕安泰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员,事故发生当天,在1 01车间3楼三跨担任动火监护人,未经监护人培训且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是“104”事故的直接 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焊接焊割作业属于动火作业 操作不慎 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其他案例 案例一 2022年9 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经查 ,该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未按规定在停业状态下施工,且施工作业选择在营业高峰、 人流密集时段,电焊人员无焊割作业资格证,违章冒险动火作业。 案例二 2022年5月17日,福建 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10万立方米调节池上方外包作业人员违规用氩弧焊对除臭设施风管漏点 进行焊接施工时发生燃爆,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原因为作业人员不了解作业的风管内充 满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未办理动火作业证,在没有对需作业的不锈钢管道进行隔离、清洗、置 换、监测的情况下,进行氩弧焊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例三 2022年3月14日,内蒙 古包头一公司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检维修作业人员在烟道垂直段内部进行 热切割动火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切割金属熔渣掉落引发火灾; 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必须持证上岗 安全动火以下事项也要注意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 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 关。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 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 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

备的资格证相符。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作业时配备灭火 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 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谨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从源头做好防范 才能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来源 | 中国应急管理、四川应急、中山应急管理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FD04737 | 2022_2449_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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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京12月19日电 (记者 朱晓颖)南京市应急管理局19日公布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29日10时09分许,南京市鼓楼区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发生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面火灾直接损失2200余万元。

日前,江苏省安委办、南京市政府批复同意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南京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省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视频分析、模拟实验、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相关企业、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同时,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查明,起火原因是商场二层美食城“川酸菜鱼”店主罗某某在店内厨房使用电磁灶给自己做早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并燃烧到上方排油烟管道,汇入商场室内二层横向主油烟管道燃烧,再窜入室外通往五层楼顶的竖向油烟管道燃烧。油烟管道内大量高温明火及烟气突破管壁后,在封闭空间内迅速通过外墙顶部缝隙,进入商场内部五层、四夹层以及四层吊顶,并引燃四夹层、四层东南侧仓库存放的大量针织服饰等可燃物。同时,热烟气使商场内部温度升高,大量固体可燃物质热解后燃烧,并横向、竖向蔓延,呈多点燃烧发展之势,局部发生坍塌。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涉事企业未按要求对油烟管道进行定期清洗,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全面检测,对反复出现的火灾隐患整治不力,未按规定对二层美食城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火情发生时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等。属地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监督检查不严格,安全行业管理不深入等。

“川酸菜鱼”店主罗某某、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店长李某某等6人因分别涉嫌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2人已被移送起诉。

对在事故原因调查及日常管理延伸调查中发现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鼓楼区政府、建宁路街道以及商务、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13名党员领导干部、1名党员干部进行追责问责,责成鼓楼区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稳妥有序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以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等为重点,深入实施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大、有影响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完)

正文补抓日期:2026-08-04 | 采用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cn/sh/2023/12-19/10131638.shtml

FD04738 | 2022_2469_鹰潭恒瑞液化气站电器线路不符逾期未改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鹰潭恒瑞液化气站电器线路不符逾期未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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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鹰潭市恒瑞液化气站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十六公里界山,法定代表人:毕元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9B29X3A,于2000年4月开始营业,经营范围为液化气的储存、零售和批发,储存区有4个罐,其中三个储存罐一个残液罐,储罐有67立方,主要是液化气的储存。 2023年1月9日,龙虎山大队消防监督员对鹰潭市恒瑞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办公室总开关电线裸露未进行任何保护,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随即大队监督人员对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龙消限字〔2023〕第0001号),责令其于2023年1月13日前整改,2022年1月16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到期复查,发现其违法行为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督执法人员巩政、吴胜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018号),并立案调查。 二、办案过程 1月16日,办案人员巩政、吴胜强对该单位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通知单位负责人及案件知情人来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对负责人毕元军和站长周爱平(案件知情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制作《询问笔录》2份。同时,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违法证据,大队监督人员巩政、吴胜强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办案人员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鹰潭市恒瑞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三、查处理由及结果 针对鹰潭市恒瑞液化气站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大队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结合《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一)》,本案符合“较轻”量罚阶次中“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仍有1处或者其他场所仍有2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该单位属于易燃易爆场所仅有一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大队依法对鹰潭市恒瑞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办公室总开关电线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一、调查全面,程序合法。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凿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和自由裁量权准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做到详实细致,如:对该单位是否主动停业进行了现场调查,使用了执法记录仪录像拍照,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对该单位的营业面积的核定,监督执法人员查验了相关的商铺租赁合同等。 二、严格执法,服务为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大队始终秉承严格执法、服务为先的理念,全面落实鹰潭支队《鹰潭市消防执法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如1、与本案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意恢复经营决定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均实行上门送达服务;2、在该单位执行“三停”期间,承办人员上门进行隐患整改指导服务;3、在该单位递交书面申请恢复书当日,大队立即开始解除“三停”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复查,审批及同意恢复使用决定书的上门送达。高效、便捷的服务,获得了涉案人员的一致好评。 三、惩处和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中,龙虎山大队始终坚持该原则,针对违法行为,首先坚持依法实施处罚,全面调查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材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对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详细叙述和记录,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情节、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维护了被处罚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集合“舆论关注”、“社会热点”等多因素影响的本案中,大队并未“重罚避责”,而是保持执法的“温度”,宣传国家和本省、市的政策规定,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指明场所安全隐患的危害性,了解企业在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困难及整改进度,对其整改方案进行技术指导,积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转变监管理念,留足发展空间,助推龙虎山景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通过释法说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FD04739 | 2022_2469_鹰潭恒瑞液化气站电器线路不符逾期未改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鹰潭恒瑞液化气站电器线路不符逾期未改案 法院: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3-01-16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龙消限字〔2023〕第0001号 当事人:鹰潭市恒瑞液化气站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气站办公室电线裸露逾期未改,依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1000元。 来源:http://jx.119.gov.cn/news-show-22665.html 一、基本案情 鹰潭市恒瑞液化气站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十 六公里界山,法定代表人:毕元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9B29X3A,于2000年4月开 始营业,经营范围为液化气的储存、零售和批发,储存区有4个罐,其中三个储存罐一个残液罐 ,储罐有67立方,主要是液化气的储存。 2023年1月9日,龙虎山大队消防监督员对鹰潭市恒瑞液 化气站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办公室总开关电线裸露未进行任 何保护,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随即大队监督人员对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龙消限字〔2023〕第0001号),责令其于2023年1月13日前整改,2022年1月16日大队消防监督员 到期复查,发现其违法行为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 定,监督执法人员巩政、吴胜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018号),并立案调 查。 二、办案过程 1月16日,办案人员巩政、吴胜强对该单位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通知单位 负责人及案件知情人来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对负责人毕元军和站长周爱平(案件知情人)进行了 调查询问,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制作《询问笔录》2份。同时,为了进一步查清 案件事实,收集违法证据,大队监督人员巩政、吴胜强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办案人员提取了《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鹰潭市恒瑞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营 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三、查处理由及结果 针对鹰潭市恒瑞液化气站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 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大队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 、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使用,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结合《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一)》,本案符 合“较轻”量罚阶次中“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仍有1处或者其他场所仍有2处不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该单位属于易燃易爆场所仅有一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管理规定。大队依法对鹰潭市恒瑞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办公室总开关电线并处罚 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一、调查全面,程序合法。该案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凿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和自由裁量权准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做到详实细致,如:对 该单位是否主动停业进行了现场调查,使用了执法记录仪录像拍照,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对该单 位的营业面积的核定,监督执法人员查验了相关的商铺租赁合同等。 二、严格执法,服务为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大队始终秉承严格执法、服务为先的理念,全面落实鹰潭支队《鹰潭市消 防执法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如1、与本案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 意恢复经营决定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均实行上门送达服务; 2、在该单位执行“三停”期间,承办人员上门进行隐患整改指导服务;3、在该单位递交书面申 请恢复书当日,大队立即开始解除“三停”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复查,审批及同意恢 复使用决定书的上门送达。高效、便捷的服务,获得了涉案人员的一致好评。 三、惩处和教育 相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 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中,龙虎山大队始终坚持该原则,针对违法行为,首 先坚持依法实施处罚,全面调查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材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

法行为不枉不纵。对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详细叙述和记录,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情 节、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维护了被处 罚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集合“舆论关注”、“社会热点”等多因素影响的本案中,大队并 未“重罚避责”,而是保持执法的“温度”,宣传国家和本省、市的政策规定,督促隐患单位及 时整改火灾隐患,指明场所安全隐患的危害性,了解企业在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困难 及整改进度,对其整改方案进行技术指导,积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转变监管理念, 留足发展空间,助推龙虎山景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通过释法说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果的有机统一。

FD04740 | 2022_2494_射洪欣置建筑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射洪欣置建筑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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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综执罚决字〔2023〕第0090082号 当事人:射洪市欣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大榆镇洪州大道号楼*室,企业类型: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6FXXEXX,联系电话:0825-6704。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0日实施了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西部国际合作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建设项目—园区配套公共消防设施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负责建设的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西部国际合作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建设项目—园区配套公共消防设施项目在未经消防审查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你单位存在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信息;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涉项目未经消防审查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涉项目已交付使用。 2024年1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射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00900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射综执罚听告字〔2023〕第009008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西部国际合作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建设项目—园区配套公共消防设施项目中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具备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4215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射洪农商银行(地址:射洪市太和大道北段,账号:8809******64)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射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0日 联 系 人:钱飞 联系地址:四川省射洪市河东大道东段号 联系电话:0825-6700*邮政编码:629200

FD04741 | 2022_2494_射洪欣置建筑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射洪欣置建筑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案 法院: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日期:2024-01-1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射洪市欣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公司在园区配套公共消防设施项目中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被罚款4.215万元。 来源:https://www.shehong.gov.cn/gongkai/show/25003553c244fcd5ce16a1b357a6ae6c.html 射综执罚决字〔2023〕第0090082号 当事人:射洪市欣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 ,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大榆镇洪州大道号楼室,企业类型: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 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6FXXEXX,联系电话:0825-6704*** 。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0日实施了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西部国际合作产业 园基础设施(三期)建设项目—园区配套公共消防设施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负责建设的四 川射洪经济开发区西部国际合作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建设项目—园区配套公共消防设施项目 在未经消防审查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你单位存在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的违 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信息;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涉项目未经 消防审查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涉项目已交付使用。 2024年1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 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射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00900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射综执罚听告字〔2023〕第009008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 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西部国际合作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建 设项目—园区配套公共消防设施项目中未经消防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处三 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具备从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4215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射洪农商银行(地址:射洪市太和大道北段,账号:88 09*********64)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射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 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 制执行。 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0日 联 系 人:钱*飞 联系地址:四川省射洪市河东大道东段号 联系电话:0825-6700邮政编码:629200

FD04742 | 2022_2635_柴草无端着火引燃邻居调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柴草无端着火引燃邻居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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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柴草“无端”着火引起邻居财产损失,谁担责? 近日,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柴草“无端”着火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引起关注。 原告李某家空调、车辆轮毂、后墙铝合金窗户均被烧毁至融化,玻璃全部炸裂,墙体大面积炸裂,着火原因不明,引燃物系被告张某长期在原告墙根下的柴草。原告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被告张某认为柴草引燃非其所致,不予赔偿,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并保证以后不再在原告李某房屋周围堆放杂物。 浚县法院收到该案件后,考虑原告李某右手有残疾,且双方是多年邻居等多重因素,如果径行将案件分至业务庭开庭审理,恐怕不利于原本应该和谐的邻里关系,便立即转交给诉前调解员高同山进行调解。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充分发挥其自身高水平调解优势,同时也借力基层调解组织---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经过多方努力,原、被告两家多年的积怨予以化解。被告当场自愿赔偿原告损失800元,并保证以后不再向原告家院墙周围堆放易燃物,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且不再追究被告的其他责任。 【法官提醒】相邻关系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相处。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居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或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FD04743 | 2022_2635_柴草无端着火引燃邻居调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柴草无端着火引燃邻居调解案 法院: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李某;被告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张某长期在李某墙根下堆放柴草被引燃致李某财产损失。经诉前调解,张某当场自愿赔偿李某80 0元并承诺不再堆放易燃物。 来源:https://news.sina.cn/2022-12-12/detail-imxwmtak8987865.d.html 【法院说法】柴草“无端”着火引起邻居财产损失,谁担责? 近日,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柴草“无端”着火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引起关注。 原告李 某家空调、车辆轮毂、后墙铝合金窗户均被烧毁至融化,玻璃全部炸裂,墙体大面积炸裂,着火 原因不明,引燃物系被告张某长期在原告墙根下的柴草。原告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被告张某 认为柴草引燃非其所致,不予赔偿,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并 保证以后不再在原告李某房屋周围堆放杂物。 浚县法院收到该案件后,考虑原告李某右手有残 疾,且双方是多年邻居等多重因素,如果径行将案件分至业务庭开庭审理,恐怕不利于原本应该 和谐的邻里关系,便立即转交给诉前调解员高同山进行调解。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充分发挥其自 身高水平调解优势,同时也借力基层调解组织---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经过多方努力,原、 被告两家多年的积怨予以化解。被告当场自愿赔偿原告损失800元,并保证以后不再向原告家院 墙周围堆放易燃物,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且不再追究被告的其他责任。 【法官提醒】相邻关 系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相处。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居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或安全装置。相 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FD04744 | 2022_2649_舒某某焚烧苞谷秆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舒某某焚烧苞谷秆失火刑附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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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要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防火安全意识。本案中被告舒某某就是由于无防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林区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希望被告能通过此案吸取教训,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巡回法庭中说道。 2022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舒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坪茶村碉边组自家耕种的土地里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该火灾于当日17时许扑灭。经碧江区林业局对进行现场勘查:此次火灾为高温天气下在林区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涉及受害林地图斑21个,受害森林面积512.15亩,受害林木蓄积1651.85立方米,受害油茶和千年桐8221株。舒某某的失火行为破坏了当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让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7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对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舒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采取巡回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碧江区检察院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碧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当天数十名村民到现场参加旁听。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对舒某某涉嫌失火罪和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认定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举证,结合案件开展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宣传关于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及法律后果。说明了舒某某在自家耕种的土地里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林业资源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检察机关对舒某某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的量刑建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益诉讼有关规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全部当庭采纳。巡回法庭当场宣判:被告人舒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判令被告人舒某某以“碳汇认购”方式承担赔偿林业资源遭受损害至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导致的损失,认购林木碳汇量所需资金72515.35元替代修复生态。 通过此次在案发地公开巡回庭审的方式,对遏制当地频发的失火、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教育提升当地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的同时,真正做到了惩罚与预防并重,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来源: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官网

FD04745 | 2022_2649_舒某某焚烧苞谷秆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舒某某焚烧苞谷秆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舒某某;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舒某某在林区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过火512.15亩。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以认购 碳汇72515.35元替代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来源:https://lyj.sjz.gov.cn/columns/103d82cf-6704-42c5-9d79-eadfb9fdbfc8/202308/11/8cff432c-1d19-40ac-9dcc-1236891 9d23f.html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每一个人在任何 时候都要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防火安全意识。本案中被告舒某某就是由于无 防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林区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希望被告能通过此案吸取教训,牢固树立防火安全 意识。”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巡回法庭中说道。 2022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舒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 碧江区坝黄镇坪茶村碉边组自家耕种的土地里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该火灾于当日17时许扑 灭。经碧江区林业局对进行现场勘查:此次火灾为高温天气下在林区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 涉及受害林地图斑21个,受害森林面积512.15亩,受害林木蓄积1651.85立方米,受害油茶和千年 桐8221株。舒某某的失火行为破坏了当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让 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7月19 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对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舒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采取巡回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碧江区检察院指派两名员额检 察官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碧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当 天数十名村民到现场参加旁听。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对舒某某涉嫌失火罪和侵害国家和公共利 益的认定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举证,结合案件开展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宣传关于森林防火有关 规定及法律后果。说明了舒某某在自家耕种的土地里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破坏了当 地林业资源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最后,检察机关对舒某某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的量刑建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益诉讼有关规定提出刑事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全部当庭采纳。巡回法庭当场宣判:被告人舒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判令被告人舒某某以“碳汇认购”方式承担赔偿林业资源遭受损害至 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导致的损失,认购林木碳汇量所需资金72515.35元替代修复 生态。 通过此次在案发地公开巡回庭审的方式,对遏制当地频发的失火、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具有重要意义,在教育提升当地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的同时,真正做到了惩罚与预防并 重,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来源: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官网

FD04746 | 2022_2655_刘某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刘某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案

正文

警惕!近期天气炎热,这几起失火案例 引以为戒! “天干物燥,小心火烛”。在气候干燥、风势较大的季节,由于少部分群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因随意丢弃烟头、焚烧杂草等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事件时有发生,给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当事人也因此付出沉痛的代价。 案例一 基本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2年10月17日10时许在者密镇拉岩村大硐二组白岩(小地名)老家自家田地内摘小米时,发现有蚂蚁窝,遂找来干草,使用打火机点燃烧蚂蚁窝,在烧蚂蚁窝的过程中未注意有火星飘往蚂蚁窝旁边的桐木树内,刘某某烧完蚂蚁窝后打灭明火,继续摘小米。于中午12时左右返回家吃中午饭,14时左右发现桐木树干燃烧起来,遂前往灭火,后因风太大,使火星飘往山坡发生森林火灾。后经平塘县林业局对森林火灾现场进行调查,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141.3亩(9.42公顷),地类全部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某按照平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进行补植复绿,并通过验收;或者承担被毁林地生态恢复费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叁拾元整(¥1413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按照《平塘县者密镇拉岩村大洞组(小地名:白岩)森林火灾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补植复绿;若被告刘某某不开展补植复绿,则承担生态修复费1413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 案例二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2年12月14日15时许在平塘县甲茶镇摆洗村高寨组鲁乃清理自家荒坡杂草时,使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焚烧荒坡内的杂草,后不慎 造成平塘县甲茶镇摆洗村高寨组鲁乃至谢家湾一带的山坡发生山火。经平塘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面积进行调查,过火总面积为13.7018公顷,全部为商品林。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刘某某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一万元,由平塘县林业局统筹,用于生态修复;同时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失火原地进行补植复绿。 案例三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3年1月30日15时许 在平塘县者密镇茂村村甲达(小地名)清理自家田地内的杂草时,使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焚烧田地内的杂草,因风大导致平塘 县者密镇茂村村甲达(小地名)一带山坡发 生森林火灾。经平塘县林业局调查,过火总面积223.66亩,其中乔木林地161.42亩,灌木林地62.24亩。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缴纳了两万元生态修复费用至平塘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 被告人石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 年六个月。 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2月26日15时许在平塘县大塘镇里中村花冲组自家田地旁池塘边喝水时将烟头随手丢在草地上,烟头燃起杂草,因当天风大,火势蔓延导致平塘县大塘镇里中村花冲组一带发生火烧坡。经平塘县林业局调查,过火总面积为14.4867公顷,其中,一般灌木林14.4867公顷。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按照平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要求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并通过验收;或者承担被毁林地生态恢复费人民币壹拾万捌仟陆佰伍拾元整(¥10.865万元),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按照平塘县林业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平塘县大塘镇里中村花冲组森林火灾生态修复造林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在失火原地开展补植复绿(种植2.6076万株马尾松),履行生态补偿义务;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不履行生态补偿义务,则应承担108650元的生态补偿费用。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 希望广大群众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牢固树立常年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FD04747 | 2022_2655_刘某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pdf

刘某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刘某某;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刘某某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缴纳生态修复费1万元并由其 在原地补植复绿。 来源:http://bozhou.guizhoucourt.gov.cn/fyxw/275905.jhtml 警惕!近期天气炎热,这几起失火案例 引以为戒! “天干物燥,小心火烛”。在气候干燥、风 势较大的季节,由于少部分群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因随意丢弃烟头、焚烧杂草等野外用火引发 的森林火灾事件时有发生,给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当事人也因此付 出沉痛的代价。 案例一 基本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2年10月17日10时许在者密镇拉岩村大硐 二组白岩(小地名)老家自家田地内摘小米时,发现有蚂蚁窝,遂找来干草,使用打火机点燃烧 蚂蚁窝,在烧蚂蚁窝的过程中未注意有火星飘往蚂蚁窝旁边的桐木树内,刘某某烧完蚂蚁窝后打 灭明火,继续摘小米。于中午12时左右返回家吃中午饭,14时左右发现桐木树干燃烧起来,遂前 往灭火,后因风太大,使火星飘往山坡发生森林火灾。后经平塘县林业局对森林火灾现场进行调 查,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141.3亩(9.42公顷),地类全部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 家公益林。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某按照平塘县林业调 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进行补植复绿,并通过验收;或者承担被毁林地生态恢 复费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叁拾元整(¥1413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按照《 平塘县者密镇拉岩村大洞组(小地名:白岩)森林火灾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补植复绿 ;若被告刘某某不开展补植复绿,则承担生态修复费1413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平塘 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 案例二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2年12月14日15时许在平塘县甲茶镇摆洗村高 寨组鲁乃清理自家荒坡杂草时,使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焚烧荒坡内的杂草,后不慎 造成平 塘县甲茶镇摆洗村高寨组鲁乃至谢家湾一带的山坡发生山火。经平塘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火灾现 场面积进行调查,过火总面积为13.7018公顷,全部为商品林 。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刘某某缴纳的生 态修复费用一万元,由平塘县林业局统筹,用于生态修复;同时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 内在失火原地进行补植复绿。 案例三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3年1月30日15时许 在平塘县者密镇茂村 村甲达(小地名)清理自家田地内的杂草时,使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焚烧田地内的杂草,因风大 导致平塘 县者密镇茂村村甲达(小地名)一带山坡发 生森林火灾。经平塘县林业局调查,过火总 面积223.66亩,其中乔木林地161.42亩,灌木林地62.24亩。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缴纳了两万元生 态修复费用至平塘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 被告人石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 年六个月。 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 年2月26日15时许在平塘县大塘镇里中村花冲组自家田地旁池塘边喝水时将烟头随手丢在草地上 ,烟头燃起杂草,因当天风大,火势蔓延导致平塘县大塘镇里中村花冲组一带发生火烧坡。经平 塘县林业局调查,过火总面积为14.4867公顷,其中,一般灌木林14.4867公顷。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按照平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生态修复实施方 案要求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并通过验收;或者承担被毁林地生态恢复费人民币壹拾万捌仟陆佰伍 拾元整(¥10.865万元),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按照平 塘县林业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平塘县大塘镇里中村花冲组森林火灾生态修复造林项目实施方案》

中的要求,在失火原地开展补植复绿(种植2.6076万株马尾松),履行生态补偿义务;若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不履行生态补偿义务,则应承担108650元的生态补偿费用。由附带民事公益 诉讼起诉人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 希望 广大群众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牢固树立常年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违规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FD04748 | 2022_2664_鲁某烧稻草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鲁某烧稻草失火刑附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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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上午,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失火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古丈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智伟担任审判长,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梅光辉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次庭审采用“3+4”模式,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建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该案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以来,古丈县法检“两长”同庭审理的首起生态环境资源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鲁某在其所居住的古丈县岩头寨镇鲇溪村某处荒田种植油菜。为了取得草木灰作肥料,鲁某在该田外坎一角用打火机点燃了与下坎农田连成一片的稻草。稻草燃烧后,火苗顺风引燃了田后坎的树林,因火势太大鲁某无法扑灭,导致两名同村村民承包的山林以及该村集体的部分山林被烧毁。经鉴定,该次森林火灾种类属地表火,过火总面积为2.8358公顷(42.5亩),全部为有林地。根据古丈县林业局出具的《古丈县岩头寨镇鲇溪村火烧迹地造林设计方案》,该造林绿化工程共需投资5117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山林被烧毁2.835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鲁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对其适用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鲁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鲁某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业资源被烧毁,其行为破坏了该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该地林地发挥生态系统功能造成了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为保障因被告人失火而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有效的修复,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鲁某于2024年4月30日前按照《古丈县岩头寨镇鲇溪村火烧迹地造林设计方案》的造林技术、时间等要求对失火林地进行更新补种,履行生态补植复绿义务。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法治守护。本案中,被告人抱着侥幸心理在野外用火,最终导致森林火灾,事后被告人也非常后悔,但是事情已发生,被告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现在正值秋冬季节,也是森林火灾高发期,古丈县人民法院再次警醒群众严禁在田间野外烧荒和使用明火,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一旦失火烧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古丈县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功能,全方位打造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新格局。持续秉承“生态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理念,加大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以环资审判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古丈县实施“生态文明引领、特色产业强县、改革创新攻坚”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FD04749 | 2022_2664_鲁某烧稻草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鲁某烧稻草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鲁某;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鲁某烧稻草引燃树林过火42.5亩。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按造林设计方案于2024年4月30日 前更新补种履行生态补植义务。 来源:http://xx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608269.shtml 10月26日上午,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失火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诉讼案,案件由古丈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智伟担任审判长,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梅光辉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次庭审采用“3+4”模式,由三名法官、 四名人民陪审员组建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该案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以来,古丈县法检“两长”同 庭审理的首起生态环境资源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鲁某在其所居住的古 丈县岩头寨镇鲇溪村某处荒田种植油菜。为了取得草木灰作肥料,鲁某在该田外坎一角用打火机 点燃了与下坎农田连成一片的稻草。稻草燃烧后,火苗顺风引燃了田后坎的树林,因火势太大鲁 某无法扑灭,导致两名同村村民承包的山林以及该村集体的部分山林被烧毁。经鉴定,该次森林 火灾种类属地表火,过火总面积为2.8358公顷(42.5亩),全部为有林地。根据古丈县林业局出 具的《古丈县岩头寨镇鲇溪村火烧迹地造林设计方案》,该造林绿化工程共需投资5117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山林被烧毁2.8358公顷,其行 为已构成失火罪。鲁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对其适用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本案犯罪 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鲁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月,缓刑一年。 鲁某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业资源被烧毁,其行为破坏了该地生态 系统的完整性,对该地林地发挥生态系统功能造成了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 处罚外,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为保障因被告人失火而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 切实有效的修复,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鲁某于2024年4月30日前按照《古丈县岩 头寨镇鲇溪村火烧迹地造林设计方案》的造林技术、时间等要求对失火林地进行更新补种,履行 生态补植复绿义务。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法治 守护。本案中,被告人抱着侥幸心理在野外用火,最终导致森林火灾,事后被告人也非常后悔, 但是事情已发生,被告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现在正值 秋冬季节,也是森林火灾高发期,古丈县人民法院再次警醒群众严禁在田间野外烧荒和使用明火 ,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一旦失火烧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古丈县人民法院将以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 念,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民事 审判的救济修复功能,全方位打造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新格局。持续秉承“生态环境也是营商环境 ”理念,加大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以环资审判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 环境,为古丈县实施“生态文明引领、特色产业强县、改革创新攻坚”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 保障。

FD04750 | 2022_2669_姚某某上坟失火碳汇补偿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姚某某上坟失火碳汇补偿案

正文

近日,开化县检察院对一起森林失火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开化县探索司法碳汇生态补偿第一案。 2022年04月03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独自携带香纸、打火机等物品到开化县马金镇霞山村土“沙坞”的山场上坟,因天气干燥且风势较大,点着的香纸吹到旁边的茅杆里,后不慎走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姚某某引发的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总计137.55亩,其中公益林31.35亩。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过于自信,在野外擅自用火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案涉区域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追究姚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姚某某的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以及林地碳汇价值损失。 经评估,本案损毁的林地补植复绿总费用为62000元,被损毁的林地直接导致生态固碳服务功能损失3344元。 3月10日上午,一审法院对姚某某失火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检两长同堂出庭履行法定职责,庭审现场邀请了技术调查官出庭作证,完成生态价值损失的精准核算认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被告姚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及固碳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65344元。 为全面增强钱江源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合力,由县检察院牵头联合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组建钱江源生态环境一体化办案中心,出台《生态环境资源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着力在资源共享、线索归集、会商研判、生态修复等方面进行诸多有益的尝试。在案件办理时,积极引入司法碳汇补偿生态工作机制,通过以当事人认购碳汇的方式代替传统的生态固碳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为以后办理生态损害案件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实践方案,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FD04751 | 2022_2669_姚某某上坟失火碳汇补偿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姚某某上坟失火碳汇补偿案 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1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姚某某;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姚某某上坟香纸吹入茅杆走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137.55亩(公益林31.35亩)。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赔生态损害及碳汇损失65344元。 来源:http://www.quzhou.jcy.gov.cn/fyjj/202304/t20230427_4115351.shtml 近日,开化县检察院对一起森林失火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开化县探索司法碳 汇生态补偿第一案。 2022年04月03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独自携带香纸、打火机等物品到开化 县马金镇霞山村土“沙坞”的山场上坟,因天气干燥且风势较大,点着的香纸吹到旁边的茅杆里 ,后不慎走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姚某某引发的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总计137.55亩,其中 公益林31.35亩。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过于自信,在野外擅自用火导致森林火灾,其行 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案涉区域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追究姚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姚某某的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以及林地碳 汇价值损失。 经评估,本案损毁的林地补植复绿总费用为62000元,被损毁的林地直接导致生态 固碳服务功能损失3344元。 3月10日上午,一审法院对姚某某失火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检 两长同堂出庭履行法定职责,庭审现场邀请了技术调查官出庭作证,完成生态价值损失的精准核 算认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 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被告姚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及固碳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65344元。 为全面增强钱江源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合力,由县检察院牵头联合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组建钱 江源生态环境一体化办案中心,出台《生态环境资源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着力在资源共享、 线索归集、会商研判、生态修复等方面进行诸多有益的尝试。在案件办理时,积极引入司法碳汇 补偿生态工作机制,通过以当事人认购碳汇的方式代替传统的生态固碳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为以后办理生态损害案件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实践方案,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FD04752 | 2022_2671_苏某士等垃圾消纳场火灾污染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苏某士等垃圾消纳场火灾污染刑附民案

正文

男子在山脚下擅自设立垃圾消纳场,企图通过收取垃圾倾倒费牟取利益,自以为“悄悄处理”就能瞒天过海,却终究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武鸣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士、苏某权经合谋,在未取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在某山山脚下收纳、倾倒建筑垃圾和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期间雇请被告人苏某庆、甘某奇协助经营、管理垃圾消纳场,四人分工配合,违法所得共计21万余元。 2023年9月,该垃圾消纳场发生火灾,明火被扑灭后,垃圾堆内部仍在自燃。苏某士等人为了灭火,引水浇注垃圾堆,致使附近村屯的饮用水出现浑浊、异味等现象。事发后,苏某士、苏某庆自行清运部分垃圾,后因无力承担清运费而停止清运。 经鉴定,该垃圾消纳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物属于固体废物,氮、氨氮、氯化物、臭气浓度等指标均超基线水平,土壤、地下水以及环境空气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2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权、苏某士、苏某庆、甘某奇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量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前科情况、认罪态度等因素,对苏某权、苏某士从轻处罚,对苏某庆、甘某奇减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用于赔偿公共利益损失,折抵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苏某权、苏某士、苏某庆、甘某奇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依法应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四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费、清除环境污染费、修复生态环境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已经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四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随意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建筑混合垃圾,破坏生态资源,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权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四被告人依法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修复生态环境等各项费用共计236.89429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犯罪工具厦工牌铲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纵然能得利于一时,但最终必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随意倾倒、堆放垃圾或擅自设立垃圾消纳场所,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轻则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权、苏某士、苏某庆、甘某奇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垃圾消纳场,非法接收、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和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法院依法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也为潜在违法者敲响了警钟。

FD04753 | 2022_2671_苏某士等垃圾消纳场火灾污染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苏某士等垃圾消纳场火灾污染刑附民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苏某士、苏某权、苏某庆、甘某奇;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四人非法设置垃圾消纳场,火灾后垃圾自燃灭火引水致饮用水浑浊,土壤地下水空气受损,生态 赔偿236万余元。连带担刑责及民事赔偿。 来源:https://wm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92894.shtml 男子在山脚下擅自设立垃圾消纳场,企图通过收取垃圾倾倒费牟取利益,自以为“悄悄处理”就 能瞒天过海,却终究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武鸣区法院审 结了这样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士 、苏某权经合谋,在未取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在某山山脚下收纳、倾倒建筑垃圾和未经处 理的生活垃圾,期间雇请被告人苏某庆、甘某奇协助经营、管理垃圾消纳场,四人分工配合,违 法所得共计21万余元。 2023年9月,该垃圾消纳场发生火灾,明火被扑灭后,垃圾堆内部仍在自 燃。苏某士等人为了灭火,引水浇注垃圾堆,致使附近村屯的饮用水出现浑浊、异味等现象。事 发后,苏某士、苏某庆自行清运部分垃圾,后因无力承担清运费而停止清运。 经鉴定,该垃圾 消纳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物属于固体废物,氮、氨氮、氯化物、臭气浓度等指标均超基 线水平,土壤、地下水以及环境空气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236万余元。 法院经 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权、苏某士、苏某庆、甘某奇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等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 考量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前科情况、认罪态度等因素,对苏某权、苏某士从轻处罚,对苏某 庆、甘某奇减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用于赔偿公共利益损失,折抵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 苏某权、苏某士、苏某庆、甘某奇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依法应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四 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问题。根 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公益 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费、清除环境污染费、修复生态环境费, 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已经损害公共利 益的,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四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随意倾倒未经处理 的生活、建筑混合垃圾,破坏生态资源,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严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综上 所述,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权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 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四被告人依法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修复生态 环境等各项费用共计236.89429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犯罪工具厦工牌铲车一 辆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以牺牲环境为 代价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纵然能得利于一时,但最终必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随意倾倒、堆 放垃圾或擅自设立垃圾消纳场所,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轻则受到行政 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权、苏某士 、苏某庆、甘某奇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垃圾消纳场,非法接收、堆放大量建筑 垃圾和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法 院依法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也为潜在违法者敲响了警钟。

FD04754 | 2022_2679_吴某某燃放鞭炮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吴某某燃放鞭炮失火刑附民案

正文

黎平法院:一男子因燃放鞭炮失火烧山,领刑受罚道歉并修复生态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0    

近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县今年首例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吴某某于2023年4月30日前按照林业部门制定的补植复绿方案补种树木及进行管护,并通过林业部门的验收。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植树木,或未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被毁林地生态恢复费用7万余元,且还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就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在所居住村寨和附近村寨张贴赔礼道歉书,赔礼道歉书内容需经公益诉讼人审定。被告人吴某某对上述判决无异议,表示服判。 2022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人一起到所居住村地名“磨冲”坡挂亲上坟,吴某某在燃放鞭炮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了孟某A、孟某B等人的山林,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火灾现场进行鉴定:过火总面积9.6公顷,均为有林地,受损杉树1.4万余株,受损活立木蓄积约11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约83.8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约10.6万元。案发后,吴某某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9.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吴某某失火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使出现水分流失、边坡失稳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加大,为尽早恢复受损区域林木生态功能,使生态环境持续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和《黎平县洪州镇潭洞村“磨冲”坡森林火灾案补植复绿实施方案》所提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发展要实现的重要目标。广大人民群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黎平县山地面积广,目前天气干旱已久,正值山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村民野外用火应提高警惕,增强防火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切莫因一时疏忽酿成严重后果。(文/林世柏  图/周之凌)

FD04755 | 2022_2679_吴某某燃放鞭炮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吴某某燃放鞭炮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吴某某;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吴某某挂亲上坟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过火9.6公顷(受损杉树1.4万余株)。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 二年,按方案补植否则担7万余元并道歉。 来源:http://liping.guizhoucourt.gov.cn/fyxw/250577.jhtml 黎平法院:一男子因燃放鞭炮失火烧山,领刑受罚道歉并修复生态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0 近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 判该县今年首例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 刑二年;被告人吴某某于2023年4月30日前按照林业部门制定的补植复绿方案补种树木及进行管 护,并通过林业部门的验收。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植树木,或未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被 毁林地生态恢复费用7万余元,且还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就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在所 居住村寨和附近村寨张贴赔礼道歉书,赔礼道歉书内容需经公益诉讼人审定。被告人吴某某对上 述判决无异议,表示服判。 2022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人一起到所居住村地名“ 磨冲”坡挂亲上坟,吴某某在燃放鞭炮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了孟某A、孟某B等人的 山林,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火灾现场进行鉴定:过火总面积9.6公顷,均为有林地,受损杉树1.4 万余株,受损活立木蓄积约11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约83.8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约10.6万元。 案发后,吴某某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 ,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9.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 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吴某某失火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使出现 水分流失、边坡失稳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加大,为尽早恢复受损区域林木生态功能,使生态环境持 续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和《黎平县洪州镇潭 洞村“磨冲”坡森林火灾案补植复绿实施方案》所提之诉请,符合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发展要实现的重要目标。广大人民 群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绿 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黎平县山地面积 广,目前天气干旱已久,正值山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村民野外用火应提高警惕,增强防火意识,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切莫因一时疏忽酿成严重后果。(文/林世柏 图/周之凌)

FD04756 | 2022_2682_王某某田间点火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王某某田间点火失火刑附民案

正文

为提高当地群众在清明节期间的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4月1日,由西秀区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羊场村、猫营镇大河村当庭公开宣判。两名被告均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需要承担植被恢复的生态修复责任,西秀区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西秀区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紫云自治县两个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当地村民共100余人分别旁听了案件宣判。 被告王某某在田间地头劳作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被告陈某某在上坟祭祖时燃烧香蜡纸烛,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均在60亩以上,2名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失火罪,而且还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案件宣判后,两名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同时,检察官和法官对现场旁听群众进行了法治宣传,告诫广大村民,清明祭祖要改变燃香焚纸的传统,移风易俗,文明祭祀,提高防火意识,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否则,一旦触犯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旁听群众纷纷表示,在今后用火的过程中一定注意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眼下清明节将至,燃烧祭祀物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此次西秀区检察院专门会同西秀区法院,前往案发地的村庄通过这两起鲜活的案例敲响清明用火警钟,向群众宣传绿色文明的祭祀方式,防患于未“燃”。 下一步,西秀区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引导人民群众增强用火防火安全意识,守护好瀑乡安顺的绿水青山,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FD04757 | 2022_2682_王某某田间点火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王某某田间点火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0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王某某;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王某某田间地头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60亩以上。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承担植被恢复等 生态修复责任。 来源:http://www.anshunxxq.jcy.gov.cn/xjdt/202204/t20220420_3632956.shtml 为提高当地群众在清明节期间的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4月1日,由西 秀区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羊场村、猫营镇 大河村当庭公开宣判。两名被告均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需要承担植被 恢复的生态修复责任,西秀区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西秀区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紫云自治 县两个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当地村民共100余人分别旁听了案件宣判。 被告王某 某在田间地头劳作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被告陈某某在上坟祭祖时燃烧香蜡纸烛 ,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均在60亩以上,2名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失火罪,而且还破 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案件宣判后,两名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同时,检察官和法官对现场旁听 群众进行了法治宣传,告诫广大村民,清明祭祖要改变燃香焚纸的传统,移风易俗,文明祭祀, 提高防火意识,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否则,一旦触犯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旁听群 众纷纷表示,在今后用火的过程中一定注意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眼下清明节将至,燃烧祭祀物 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此次西秀区检察院专门会同西秀区法院,前往案发地的村庄通过这两起鲜 活的案例敲响清明用火警钟,向群众宣传绿色文明的祭祀方式,防患于未“燃”。 下一步,西 秀区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 ,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引导人民群众增强用火防火安全意识,守护好瀑乡安顺的绿水青 山,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FD04758 | 2022_2683_郑某祭祀墓地失火补植复绿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郑某祭祀墓地失火补植复绿案

正文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要求其在烧毁的林地上按修复方案“补植复绿”,以保护森林资源,修复生态环境。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给丈夫墓地扫墓,墓地位置背靠山场,被告人郑某点燃纸钱后,引燃了墓地周围的杂草继而引发山火,林地过火面积为37.5亩。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自愿认罪认罚。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在烧毁的林地上按修复方案补植复绿,如未按修复方案补植复绿,需支付重新造林费用1968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应当预见在山场附近燃烧纸钱,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森林资源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造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至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要件,需同时具有失火行为及严重的损害结果,构成失火罪的,将依照刑法予以处罚。清明节祭祖扫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在祭扫时给坟墓铲除杂草,燃香尊酒,焚烧纸钱及举行简单的祭祀仪式,以表示对祖先的怀念。 近年来,高安法院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积极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功能,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贯彻恢复性的司法理念,以最有利于修复环境损害、恢复生态的判决方式,尽可能的让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本案中,修复环境的经济价值要显著高于修复成本,在无法采取直接修复方式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情况下,采取补植复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生态环境弥补,为最优化、最有利的方式,具有创新性。

FD04759 | 2022_2683_郑某祭祀墓地失火补植复绿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郑某祭祀墓地失火补植复绿案 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郑某;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郑某给丈夫墓地扫墓烧纸引燃杂草引发山火过火37.5亩。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按修复方 案补植复绿否则付重新造林费19687.5元。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34095.shtml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郑某被判 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要求其在烧毁的林地上按修复方案“补植复绿”,以保护森林 资源,修复生态环境。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给丈夫墓地扫墓,墓地位置背靠山场,被告人 郑某点燃纸钱后,引燃了墓地周围的杂草继而引发山火,林地过火面积为37.5亩。案发后,被告 人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自愿认罪认罚。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 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在烧毁的林地上按修复方案补植复绿,如未按修复方案补植 复绿,需支付重新造林费用1968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应当预见在山场附近燃烧纸 钱,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郑某的犯 罪行为造成森林资源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失 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造 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至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 要件,需同时具有失火行为及严重的损害结果,构成失火罪的,将依照刑法予以处罚。清明节祭 祖扫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在祭扫时给坟墓铲除杂草,燃香尊酒,焚烧纸钱及举行简单的祭 祀仪式,以表示对祖先的怀念。 近年来,高安法院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积极践 行绿色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功能,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贯彻恢复性的司法理念,以最有 利于修复环境损害、恢复生态的判决方式,尽可能的让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本案中,修复环 境的经济价值要显著高于修复成本,在无法采取直接修复方式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情况 下,采取补植复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生态环境弥补,为最优化、最有利 的方式,具有创新性。

FD04760 | 2022_3183_李彬钓鱼碰铁路接触网烧伤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李彬钓鱼碰铁路接触网烧伤案

正文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在铁路高压电作业区附近钓鱼被电流击伤,法院最终判决电力设备经营者某发电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2022年某日,李彬(化名)及其弟弟到位于铁轨附近的水产养殖池塘中钓鱼。因临近铁轨,池塘周围有多处设置了“禁止垂钓 高压危险”“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标识。李彬用鱼竿垂钓时,鱼竿不慎侵入供电接触网放电区域,造成接触网放电将其击伤并昏倒。经过医院诊断,李彬多处三度烧伤。 李彬认为,事故发生地与水产养殖池塘相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现场没有任何人员值守,且池塘和铁路之间没有护栏和围挡,本次触电事故发生是由于发电公司常年疏于管理,发电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电公司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发电公司则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李彬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持杆钓鱼的行为自负其责。同时,涉案铁路接触网及电力线路垂直高度符合设计规范,根据相应路段时速设计亦无需安装防护网,且在周边尽到了警示义务,因此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发电公司未能证明损害是由李彬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彬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擅自进入铁路高电压作业区的危险性,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发电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事发原因、事发地点及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发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李彬医疗费10000元。 发电公司不服,认为李彬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持杆钓鱼,虽不希望或不追求损害的发生,但损害是因李彬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存在间接故意,即放任损害的发生,因此自己不应担责,故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四中院二审认为,李彬擅自进入铁路高压电作业区,应当认识到存在危险而未予注意,其主观心理状态为重大过失,而非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此发电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最终,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发电公司承担的是高度危险责任,即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但因其作业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极有可能对他人产生严重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相关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仅在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遇不可抗力时,才可减免经营者责任,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危险活动对社会、环境、他人造成的潜在损害,同时也能够督促经营者进一步提升安全作业的意识和能力,严格管理危险作业活动。 但是也要注意到,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即使法律规定进行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明知相关区域存在高度危险性、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还是应尽量避免进入危险区域或误触危险设施、物品,为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起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因鱼竿触碰高压电设施而引发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钓鱼爱好者在选择垂钓地点或持杆经过高压电设施附近时,应予以注意。

FD04761 | 2022_3183_李彬钓鱼碰铁路接触网烧伤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李彬钓鱼碰铁路接触网烧伤案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彬(原告);某发电公司(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钓鱼鱼竿侵入铁路接触网放电致三度烧伤,发电公司无过错责任担20%赔医疗费1万元,二审维 持。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2/id/7729594.shtml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在铁路高压电作业区 附近钓鱼被电流击伤,法院最终判决电力设备经营者某发电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2022年某日 ,李彬(化名)及其弟弟到位于铁轨附近的水产养殖池塘中钓鱼。因临近铁轨,池塘周围有多处 设置了“禁止垂钓 高压危险”“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标识。李彬用鱼竿垂钓时,鱼竿 不慎侵入供电接触网放电区域,造成接触网放电将其击伤并昏倒。经过医院诊断,李彬多处三度 烧伤。 李彬认为,事故发生地与水产养殖池塘相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现场没有任何人 员值守,且池塘和铁路之间没有护栏和围挡,本次触电事故发生是由于发电公司常年疏于管理, 发电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电公司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发电公 司则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李彬作为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持杆钓鱼的行为自负其责。同时,涉案铁路接触 网及电力线路垂直高度符合设计规范,根据相应路段时速设计亦无需安装防护网,且在周边尽到 了警示义务,因此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 具有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发电公司未能证明损害是由李彬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 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彬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擅自进入铁路高电压作业区的危险 性,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发电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事发原因、事发地点及过错 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发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李彬医疗费10000元。 发电公司不服, 认为李彬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持杆钓鱼,虽不希望或不追求损害的发生,但损害是 因李彬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存在间接故意,即放任损害的发生,因此自己 不应担责,故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四中院二审认为,李彬擅自进入铁路高压电作业区,应 当认识到存在危险而未予注意,其主观心理状态为重大过失,而非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因此发电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最终,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 中,发电公司承担的是高度危险责任,即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 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 经营者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但因其作业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 极有可能对他人产生严重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相关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仅在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遇不可抗力时,才可减免经营者责任,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 ,防止危险活动对社会、环境、他人造成的潜在损害,同时也能够督促经营者进一步提升安全作 业的意识和能力,严格管理危险作业活动。 但是也要注意到,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即使法律规定进行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 明知相关区域存在高度危险性、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还是应尽量避免进入危险区域或误 触危险设施、物品,为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起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因鱼竿触碰高压电 设施而引发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钓鱼爱好者在选择垂钓地点或持杆经过高压电设施附 近时,应予以注意。

FD04762 | 2022_3212_电动车室内充电引发火灾伤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电动车室内充电引发火灾伤案

正文

电动车在室内充电引起火灾,谁该担责?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令电动车所有人邵某、电动车使用人陈某分别赔偿火灾受害者小陈各项损失费20853.88元、55561.63元,房屋出租方洪某赔偿小陈60415.51元。 据悉,陈某系邵某员工。邵某为陈某提供电动车用于上下班通勤。2022年10月某晚,陈某在其租住的福鼎某民房室内为该电动车充电。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同栋楼租户的未成年人小陈被烧伤,鉴定为伤残程度十级。小陈出院后,将邵某、陈某、房东洪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17510.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起火原因系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房屋出租方洪某,未能管理好出租房屋安全使用,有效阻止租户电动车在房屋内充电等问题,对发生火灾事故和造成小陈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邵某对于购买的二手电动车是否安全、合格不明,电动车在充电过程发生故障,说明电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问题,邵某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小陈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车的使用人陈某在房屋内给电动车充电,未能确保安全充电、履行充分注意义务,以致引发火灾,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小陈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小陈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将未成年人家留在家中,对扩大小陈的伤害后果,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三被告的责任。综合考虑酌定房屋出租方洪某承担40%责任,电动车使用人陈某承担30%责任,电动车所有人邵某承担10%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引发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对此,各方主体都应当履行应尽的责任义务,提高安全用电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首先,电动车的购买者应当前往具有合格销售资质的店铺购买车辆,确保电动车、车载电池、充电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其次,电动车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车辆和充电器,定期检修、维护车辆性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最后,物业管理者应当尽到管理、服务义务,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清理易燃危险物品,对电动车进入室内充电等危险行为加以制止。

FD04763 | 2022_3212_电动车室内充电引发火灾伤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电动车室内充电引发火灾伤案 法院:福建省某法院(法信) 裁判日期:2023-0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健康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当事人(房东、车主) 裁判结果摘要:室内充电电动车起火伤租户,责任按比例划分 来源:http://fy.fdsrm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91444.shtml 电动车在室内充电引起火灾,谁该担责?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判令电动车所有人邵某、电动车使用人陈某分别赔偿火灾受害者小陈各项损失费20853.88元 、55561.63元,房屋出租方洪某赔偿小陈60415.51元。 据悉,陈某系邵某员工。邵某为陈某提供 电动车用于上下班通勤。2022年10月某晚,陈某在其租住的福鼎某民房室内为该电动车充电。电 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同栋楼租户的未成年人小陈被烧伤, 鉴定为伤残程度十级。小陈出院后,将邵某、陈某、房东洪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 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17510.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起火原因系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 发火灾。房屋出租方洪某,未能管理好出租房屋安全使用,有效阻止租户电动车在房屋内充电等 问题,对发生火灾事故和造成小陈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邵某对于购买的二手电 动车是否安全、合格不明,电动车在充电过程发生故障,说明电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问题,邵某对 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小陈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车的使用人陈某在房屋内 给电动车充电,未能确保安全充电、履行充分注意义务,以致引发火灾,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 成小陈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小陈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 责任,将未成年人家留在家中,对扩大小陈的伤害后果,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三被告的责任 。综合考虑酌定房屋出租方洪某承担40%责任,电动车使用人陈某承担30%责任,电动车所有人 邵某承担10%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引发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对此,各方主体都应当履行应尽的责任义务,提高安全用电 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首先,电动车的购买者应当前往具有合格销售资质的店铺购买车辆,确保电动车、车载电池、充 电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其次,电动车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车辆和充电器,定期检 修、维护车辆性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最后,物业管理者应当尽到管理、服务义务,配置完善 的消防设施,定期清理易燃危险物品,对电动车进入室内充电等危险行为加以制止。

FD04764 | 2022_3312_布某诉叶城消防火灾认定复核不予受理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布某诉叶城消防火灾认定复核不予受理案

正文

不服《火灾事故认定书》起诉 法院不予立案 分类:法院 来源: 作者:通讯员 谢军 发布时间:2023-03-17

A+ | a 2022年1月3日6时45分许,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指挥中心火情转警,位于叶城县西城小区便民服务菜市场内多家商铺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处置。2022年1月30日,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叶城县棋盘东路2号叶城县西城小区便民服务菜市场叶城县某切面店,起火点位于叶城县某切面店西南侧从北向南第一个压面机处,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静电、生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小孩玩火,不能排除压面机电动机故障或压面机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布某向上级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消防支队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布某不服该火灾事故认定,遂诉至叶城县人民法院。叶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火灾事故认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实习编辑 孙超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FD04765 | 2022_3312_布某诉叶城消防火灾认定复核不予受理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布某诉叶城消防火灾认定复核不予受理案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布某、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结果摘要:裁定不予立案(火灾认定不属受案范围) 来源:https://www.xjfzb.com/contents/239/214149.html 不服《火灾事故认定书》起诉 法院不予立案 分类:法院 来源: 作者:通讯员 谢军

发布时间:2023-03-17 A+ | a 2022年1月3日6时45分许,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指挥中心火情转 警,位于叶城县西城小区便民服务菜市场内多家商铺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2022年1月30日,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叶城县棋盘 东路2号叶城县西城小区便民服务菜市场叶城县某切面店,起火点位于叶城县某切面店西南侧从 北向南第一个压面机处,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静电、生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遗 留火种、小孩玩火,不能排除压面机电动机故障或压面机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 灾”。 布某向上级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消防支队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 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布某不服该火灾事故认定,遂诉至叶城县人民法院。叶城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火灾事故认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实习编辑 孙超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 法制报网讯”电头。

FD04766 | 2022_495_融安县罗某焚烧树皮致路边小车被烧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融安县罗某焚烧树皮致路边小车被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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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路边的小车突然“自燃”?谁来为“车骨架”买单?判决结果来了! 2022年4月4日下午,覃某怎么都没有想到,当自己开车从果园回到村里,把车子停在通往自家仓库的小路上时,转身下车不到几分钟,之前还完好无损的车子就突然着火,由于火势过大,无法及时扑灭,满脸无奈的覃某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车辆被烧成了“车骨架”…… 事后,覃某得知造成自己车辆起火被烧毁的原因,是本村的罗某在他停车的地方焚烧树皮后火未熄灭引发的,因双方对事故的责任各执己见,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于是,覃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车辆损失4.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融安县桥板乡村民。 2022年4月4日上午9时左右,罗某将丢弃在其家旁边的树皮拿到路边空地(进入覃某仓库的岔路)焚烧,罗某每次拿部分树皮去焚烧,快烧完时又添加点进去,一直烧到下午5时左右,罗某有事就离开。 大概同一时间,覃某开车从果园回来,因村里道路硬化无法将车子开进村,覃某将自己的宝骏牌SUV停放在罗某焚烧树皮的位置后,便下车看工人硬化道路施工打发时间。约5、6分钟后覃某发现车子起火后,就前去查看并到附近住户接水灭火,因火势太大,覃某向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拨打电话求助。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覃某的汽车已经烧成铁架。 同月28日,融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4月4日16时54分许,起火部分位于汽车尾部右侧,起火点位于汽车右后轮位置,起火原因是外部遗留火种造成火灾。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财产损失44620元人民币。火灾事故发生后,覃某将被烧车辆出售,获得价款2400元,罗某对覃某车辆价值46000元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 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融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车辆起火原因是外部遗留火种造成火灾,罗某在进入覃某仓库道路焚烧树皮制造了危险,却未能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在尚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提醒就离开现场,故罗某存在过失且在未确保火全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导致覃某停车在该处时汽车被烧毁,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罗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从现场勘查情况来看,虽然罗某焚烧树皮之处为覃某进入其仓库的岔路,但覃某系因进村道路硬化施工而临时停车,同时覃某在选择停车地方时,没有下车查看停车位置情况,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覃某亦存在过错。 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公平原则,该院酌定覃某承担50%的民事责任,罗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罗某应赔偿覃某经济损失数额为21800元。 罗某因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融安县人民法院

FD04767 | 2022_495_融安县罗某焚烧树皮致路边小车被烧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融安县罗某焚烧树皮致路边小车被烧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覃某、罗某 裁判结果摘要:罗某焚烧树皮未熄离去致覃某车被烧毁,判各担50%,罗某赔21800元,二审维持。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198057435440022019 停在路边的小车突然“自燃”?谁来为“车骨架”买单?判决结果来了! 2022年4月4日下午,覃某怎么都没有想到,当自己开车从果园回到村里,把车子停在通往自家仓库的小 路上时,转身下车不到几分钟,之前还完好无损的车子就突然着火,由于火势过大,无法及时扑灭, 满脸无奈的覃某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车辆被烧成了“车骨架”⋯⋯ 事后,覃某得知造成自己车辆起火被烧毁的原因,是本村的罗某在他停车的地方焚烧树皮后火未熄灭 引发的,因双方对事故的责任各执己见,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于是,覃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 赔偿车辆损失4.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融安县桥板乡村民。 2022年4月4日上午9时左右,罗某将丢弃在其家旁边的树皮拿到路边空地(进入覃某仓库的岔路)焚烧 ,罗某每次拿部分树皮去焚烧,快烧完时又添加点进去,一直烧到下午5时左右,罗某有事就离开。 大概同一时间,覃某开车从果园回来,因村里道路硬化无法将车子开进村,覃某将自己的宝骏牌SUV 停放在罗某焚烧树皮的位置后,便下车看工人硬化道路施工打发时间。约5、6分钟后覃某发现车子起 火后,就前去查看并到附近住户接水灭火,因火势太大,覃某向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拨打电话求助。 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覃某的汽车已经烧成铁架。 同月28日,融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4月4日16时54分许, 起火部分位于汽车尾部右侧,起火点位于汽车右后轮位置,起火原因是外部遗留火种造成火灾。经统 计,火灾直接经济财产损失44620元人民币。火灾事故发生后,覃某将被烧车辆出售,获得价款2400元 ,罗某对覃某车辆价值46000元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 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融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车辆起火 原因是外部遗留火种造成火灾,罗某在进入覃某仓库道路焚烧树皮制造了危险,却未能尽到应有的审 慎注意义务,在尚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提醒就离开现场,故罗某存在过失且在未确保火 全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导致覃某停车在该处时汽车被烧毁,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罗某的行为存 在过错。 从现场勘查情况来看,虽然罗某焚烧树皮之处为覃某进入其仓库的岔路,但覃某系因进村道路硬化施 工而临时停车,同时覃某在选择停车地方时,没有下车查看停车位置情况,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覃某亦存在过错。 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公平原则,该院酌定覃某承担50%的民事责任,罗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综 上,罗某应赔偿覃某经济损失数额为21800元。 罗某因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融安县人民法院

FD04768 | 2022_503_乌鲁木齐沙区熊孩子玩火误烧仓库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乌鲁木齐沙区熊孩子玩火误烧仓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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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典”法】第七十讲 熊孩子”玩火误烧仓库,这事儿家长有责任! “熊孩子”玩火误烧仓库, 这事儿家长有责任! 今天(11月9日)是全国消防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熊孩子”玩火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意外引起的火灾,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家长最后合计被判赔偿29.4万余元。【案情简介】 图片源自网络 今年9月7日,未成年人李小某和尹小某在某自建房的院内玩耍,当时院内有两个仓库,李小某、尹小某在仓库后窗户边的一条过道玩耍。两人用砖块搭“小灶”,拿家中带出的打火机点纸玩,纸片燃烧了一段时间后,两人用砖块砸火,但火并未熄灭,两人未再灭火。后两人离开“小灶”到附近一起玩手机。过了十分钟左右,两人发现仓库内着火,最终火势蔓延难以控制,导致仓库及部分货物烧毁。 后在协调赔偿事宜过程中,因李小某和尹小某的父母认为不应赔偿原告任何损失,货主于某把货物存放在没有消防设施的房间内,应自行承担责任。于某遂起诉至沙区法院,要求李小某、尹小某及其父母赔偿损失8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无法举证证明火灾事故发生当天已被大火灭失的货物损失,原告放弃了对该部分财产的诉求,仅要求被告赔偿火灾当天从仓库中抢救出来的货物损失。但由于双方对该部分货物的损失价值争议较大,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该部分货物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认定扣除残值后,货物价值421136元。评估报告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因考虑到本次火灾事故中该仓库存在一定的消防隐患,原告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法院酌情减轻了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小某和尹小某分别承担35%的责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父母应当加强孩子的消防安全教育,让孩子认识到“玩火”的危险性,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火灾,父母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仓储物流场所储存的货物多,可燃物密集,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场所安全。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原标题:《【一起学“典”法】第七十讲 熊孩子”玩火误烧仓库,这事儿家长有责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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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769 | 2022_503_乌鲁木齐沙区熊孩子玩火误烧仓库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乌鲁木齐沙区熊孩子玩火误烧仓库案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于某、李小某、尹小某及其父母 裁判结果摘要:未成年人玩火引燃仓库货物,经营者未尽看管义务自担40%,点火者监护人担60%。 来源:https://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304519

“熊孩子”玩火误烧仓库, 这事儿家长有责任! 今天(11月9日)是全国消防日,让我们一起来 看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熊孩子”玩火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意外 引起的火灾,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家长最后合计被判赔偿29.4万余元。【案情简介】 图片源自网络 今年9月7日,未成年人李小某和尹小某在某自建房的院内玩耍,当时院内有两个 仓库,李小某、尹小某在仓库后窗户边的一条过道玩耍。两人用砖块搭“小灶”,拿家中带出的 打火机点纸玩,纸片燃烧了一段时间后,两人用砖块砸火,但火并未熄灭,两人未再灭火。后两 人离开“小灶”到附近一起玩手机。过了十分钟左右,两人发现仓库内着火,最终火势蔓延难以 控制,导致仓库及部分货物烧毁。 后在协调赔偿事宜过程中,因李小某和尹小某的父母认为不 应赔偿原告任何损失,货主于某把货物存放在没有消防设施的房间内,应自行承担责任。于某遂 起诉至沙区法院,要求李小某、尹小某及其父母赔偿损失8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无法 举证证明火灾事故发生当天已被大火灭失的货物损失,原告放弃了对该部分财产的诉求,仅要求 被告赔偿火灾当天从仓库中抢救出来的货物损失。但由于双方对该部分货物的损失价值争议较大 ,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该部分货物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认定扣除残值 后,货物价值421136元。评估报告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因考虑到本次火灾事故 中该仓库存在一定的消防隐患,原告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法院酌情减轻了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小某和尹小某分别承担35%的责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对 自身行为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父母应当加强孩子的消防安全教育,让孩子认识到“玩火”的危 险性,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火灾,父母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在 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仓储物流场所储存的货物多,可燃物密集,存在较 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场所安全。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 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原标题:《【一起学“典”法】第七十讲 熊孩子”玩火误烧仓库,这事儿家长有责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 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FD04770 | 2022_547_潘集六被告扫墓祭祖烧鸡棚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潘集六被告扫墓祭祖烧鸡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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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潘集区人民法院三号井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扫墓祭祖焚烧纸钱引发火灾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六名被告被判共同给付原告赔偿款4万余元,警醒广大群众在继承传统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火灾。 据悉,2022年2月6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六名被告一行扫墓祭祖,在祭祀完毕,焚烧的纸钱并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去,火星点燃了周围杂草,火势蔓延至原告经营的鸡棚、房屋。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到场于当天下午15时20分将火扑灭,并于3月3日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此次火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到六名被告协商赔偿损失事宜,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夏某等六名被告赔偿其鸡棚、房屋及物品损失。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与该案的当事人沟通。六名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背当地文明祭扫的倡导,也违反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更是因此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调解中,六名被告表示愿意对原告进行经济补偿,但就具体数额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后,由鉴定机构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最终认定为4万余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六名被告因扫墓祭祖引发火灾,致使原告经营的养殖场包括鸡棚、房屋及放置在内物品的烧毁,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六名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夏某等六被告向原告给付赔偿款4万余元。 法官提醒:扫墓祭祖虽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应倡导摒弃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的旧习俗,要树立绿色祭祖、文明祭祀的新风尚,以鲜花寄托哀思,避免火灾隐患。如果不慎造成失火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FD04771 | 2022_547_潘集六被告扫墓祭祖烧鸡棚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潘集六被告扫墓祭祖烧鸡棚案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三号井法庭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等六被告、原告(鸡棚房主) 裁判结果摘要:2022年六人扫墓纸钱未熄离去引燃鸡棚房屋,判六被告共同给付赔偿款4万余元。 来源:http://hnpj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388437.shtml 近日,潘集区人民法院三号井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扫墓祭祖焚烧纸钱引发火灾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纠 纷案件,六名被告被判共同给付原告赔偿款4万余元,警醒广大群众在继承传统的同时,也要注 意防范火灾。 据悉,2022年2月6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六名被告一行扫墓祭祖,在祭祀完毕,焚 烧的纸钱并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去,火星点燃了周围杂草,火势蔓延至原告经营的鸡棚 、房屋。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到场于当天下午15时20分将火扑灭,并于3月3日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 书。此次火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到六名被告协商赔偿损失事宜,双方分 歧较大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夏某等六名被告赔偿其鸡棚、房屋 及物品损失。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与该案的当事人沟通。六名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 违背当地文明祭扫的倡导,也违反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更是因此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 济损失。调解中,六名被告表示愿意对原告进行经济补偿,但就具体数额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最后,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后,由鉴定机构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最终认定为4 万余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六名被 告因扫墓祭祖引发火灾,致使原告经营的养殖场包括鸡棚、房屋及放置在内物品的烧毁,给原告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六名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夏某等六 被告向原告给付赔偿款4万余元。 法官提醒:扫墓祭祖虽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应倡导 摒弃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的旧习俗,要树立绿色祭祖、文明祭祀的新风尚,以鲜花寄托哀思 ,避免火灾隐患。如果不慎造成失火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 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FD04772 | 2022_631_济南槐荫吴某电动车锂电池自燃邻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济南槐荫吴某电动车锂电池自燃邻车案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周某、吴某(车主)、某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吴某电动车锂离子电池故障起火烧毁周某车辆,吴某未尽注意义务担80%、物业担20%赔偿。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72363875687219764/ 电动车夜半突发自燃,邻居损失谁来承担?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68 某小区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夜晚在车棚内骤然起火,烧毁相邻的电动车,相邻业主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物业公司是否也应承担相关责任?今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 荫法院马婉莹法官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 责任的有关规定。 案情回顾 周某、吴某均系济南某小区的业主,双方均将其涉案电动车停放于该小区北侧车棚内。某物业公司系 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2023年夏天某晚20时许,该车棚发生火灾,造成周某电动车在内的 数辆电动车损毁。经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某牌电动车(车主吴 某)锂离子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周某遂以侵权为由向吴某及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损 失费等相关费用。 吴某辩称,其所购买车辆系合格车辆,该起火灾事故发生在全体业主共有区域,系某物业公司的管理 区域,若某物业公司规范管理事故停车区域、及时发现火灾并及时有效参与救援、及时有效协助消防 人员参与火灾救援,在与周某车辆并未紧邻的情况下,周某不会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故吴某不应承担 任何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辩称,电动车被烧系因吴某电动车起火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且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合 理的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周某的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作为案涉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对其电动车的安全 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但根据济南市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 《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吴某电动车锂离子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可见,吴某对其电动车 的安全情况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电动车电池故障并排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火灾发生,致 使周某电动车损毁,可以认定吴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应当对周某电动车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对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某物业公司提交了车棚灭火器安装照片等证据,经与 其他证据综合印证,不足以证明其对消防设施进行了充分的维护、管理,对火势蔓延及相关车辆损失

进一步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本次火灾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火灾发生的时间、报 警情况、某物业公司的巡更情况、二被告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及导致出现的财产损失的过错等情况,对 于周某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由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近些年,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而随着电 动车深入千家万户,因锂电池自燃而发生的火灾事故日益频繁,动辄财产损失,更甚者人员伤亡,令 人触目惊心。事故背后,引发的是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及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问题。为了避免悲剧 重演,应厘清社会各方的权限及责任。 作为使用者,购买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具有“3C”标志、售后“三包”服务的品牌车, 同时,留存好支付记录及发票等购买凭证,为后期可能因损坏产生的赔偿保留权利。在日常使用中, 规范充电及停放,切勿私接弱电箱、违规改装电动车,即使如本案将电动车停放在公共充电棚的车主 ,也应对自己的车辆安全情况极尽注意之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如因电动车使 用不当导致失火,致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损,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或负有维护义务的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电池入户、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 电等行为,并对管理区域内的充电桩、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否 则,事故发生之时,物业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屡见不鲜的自燃事故与电动车、电池生产企业干系更为密切,企业作为电动车 走向社会的第一道关卡,对于品控管理、质量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增设充 电设施和场地、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相应政策规范新能源领域,合力消除安全隐患,让“新能源”真 正成为人们信赖的安全能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FD04773 | 2022_790_汨罗刘某焚烧秸秆金桂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汨罗刘某焚烧秸秆金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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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致金桂受损 法院判了

2023-12-07 16:01:00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焚烧秸秆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某生态农业公司31480元。

2022年,刘某在自家稻田点火烧秸秆,导致某生态农业公司的金桂树苗被烧毁,使该公司遭受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因在自家稻田焚烧秸秆,导致某生态农业公司金桂苗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专业机构评估,该生态农业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29980元,评估费1500元,应由刘某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FD04774 | 2022_790_汨罗刘某焚烧秸秆金桂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汨罗刘某焚烧秸秆金桂案 法院: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某生态农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烧秸秆烧毁金桂苗,判赔3.15万元(含评估费)。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2/id/7691638.shtml 焚烧秸秆致金桂受损 法院判了 2023-12-07 16:01:00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 结一起因焚烧秸秆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某生态农业公司31480 元。 2022年,刘某在自家稻田点火烧秸秆,导致某生态农业公司的金桂树苗被烧毁,使该公司 遭受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因在自家稻田焚烧秸秆,导致某生态农业公司 金桂苗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专业机构评估,该生态农业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 29980元,评估费1500元,应由刘某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FD04775 | 2022_792_古浪王某田间焚烧松树林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古浪王某田间焚烧松树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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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田间焚烧引火灾 烧毁树木需赔偿 简要案情: 因焚烧田间杂物,不慎引发火灾,导致他人种植的树木烧毁。近日,古浪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焚烧田间杂物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调解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树木损失66000元。 2022年3月,被告王某在自家耕地焚烧杂物时,不慎引燃了原告刘某种植的松树林和国槐林,造成数亩林木烧毁、受损。得知情况后,刘某第一时间拨打119,在消防队和当地群众的共同扑救下,扑灭了火情。古浪县消防救援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系王某焚烧耕地杂物所致。该纠纷经当地司法所调解未果,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 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考虑到两家实际情况和具体案情,为缓和双方矛盾,想方设法调解。庭审过程中,因双方对烧毁林木数量和价值存在较大争议,原告刘某遂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本着实质化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理念,办案法官采取“背靠背”等多种方式,多次同双方当事人促膝长谈,从不同角度告知双方其中的利害关系。当得知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费用近3万元时,原告刘某终于同意调解。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树木损失66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本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此提醒广大村民,焚烧田间杂物极易引发火灾,用火千万要谨慎,一旦引发火灾,将给自己和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原标题:《【以案释法】田间焚烧引火灾 烧毁树木需赔偿》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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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776 | 2022_792_古浪王某田间焚烧松树林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古浪王某田间焚烧松树林案 法院: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焚烧田间杂物烧毁林木,调解赔6.6万元。 来源:https://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1040047

,导致他人种植的树木烧毁。近日,古浪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焚烧田间杂物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案,调解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树木损失66000元。 2022年3月,被告王某在自家耕地焚烧 杂物时,不慎引燃了原告刘某种植的松树林和国槐林,造成数亩林木烧毁、受损。得知情况后, 刘某第一时间拨打119,在消防队和当地群众的共同扑救下,扑灭了火情。古浪县消防救援队出 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系王某焚烧耕地杂物所致。该纠纷经当地司法所调解未果,无 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 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考虑 到两家实际情况和具体案情,为缓和双方矛盾,想方设法调解。庭审过程中,因双方对烧毁林木 数量和价值存在较大争议,原告刘某遂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本 着实质化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理念,办案法官采取“背靠背”等多种方式,多 次同双方当事人促膝长谈,从不同角度告知双方其中的利害关系。当得知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费用 近3万元时,原告刘某终于同意调解。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 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树木损失66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本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此提醒广大村民,焚烧田间杂物极易引发火灾,用火 千万要谨慎,一旦引发火灾,将给自己和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原标题:《【以案释法】田间焚烧引火灾 烧毁树木需赔偿》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 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 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FD04777 | 2022_801_芦淞无证电焊仓库900万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芦淞无证电焊仓库900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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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周圆 通讯员/周子熙) 夏季高温炎热,极易发生火灾,肇事者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获刑!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无证电焊引发火灾,损失900余万元 2022年8月8日,宋某锋雇佣贺某祥等人对自己租赁的2号、3号仓库进行改造施工。四日后17时许,贺某祥与工友施工操作后,发现2、3号仓库之间堆放行李箱处有火光,于是用灭火器和水管灭火,但未能有效控制火势。随后火势向周边蔓延导致整个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163.51平方米,火灾烧毁了钢结构仓库及内部存放的衣服、鞋子、酒水饮料、婚庆用品等物品,造成9名业主财产损失900余万元。 经查,该仓库所在建筑由A公司投资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过程中A公司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设计施工,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A公司将该建筑移交给B公司管理,B公司接手后将原用于停放环卫车辆的建筑分隔成13个大小不一的仓库,分别租赁给宋某锋等9名业主,用于衣服、鞋子、酒水饮料、婚庆用品等物品存放。 消防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起火原因为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宋某锋作为起火仓库的租赁者,雇佣贺某祥等人改造施工,未主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贺某祥作为电焊作业操作者,无证违规操作电焊焊接柱子及横梁,在防护措施没有做到位的情况下开展作业,导致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仓库内存放的行李箱等可燃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火灾蔓延失控的原因还有,A公司建设该场所时未按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B公司接手管理并改为仓库对外租赁后,也未按要求设置,导致火灾初期阶段便无法扑救。B公司未对已租赁的仓库动火动焊作业进行有效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力。 法院判决: 两男子获刑,相关公司负赔偿责任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锋、贺某祥擅自对仓库进行焊接改造,因过于自信而引发仓库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两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宋某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被告人贺某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两人不服提起上诉,株洲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仓库其他8名业主因损失巨大,对宋某锋、贺某祥、A公司、B公司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委托B公司管理案涉仓库,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明知B公司将其建筑违法改为仓库对外租赁后未作反对表示,应当对B公司的过错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宋某锋雇佣贺某祥进行隔层加装焊接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之规定,接受劳务方的宋某锋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贺某祥无证违规进行电焊作业,有重大过失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宋某锋、贺某祥各承担40%和30%责任;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30%责任,且为连带责任。 电动车违规充电、燃气泄漏、电气火灾……日常生活中存在不少消防安全隐患。一个小疏忽,就有可能引来一场大火灾。法官提醒:安全生产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每个单位和个人都需要防患于未“燃”,全力消除火患的潜在风险。否则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FD04778 | 2022_801_芦淞无证电焊仓库900万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芦淞无证电焊仓库900万案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宋某锋、贺某祥、A公司、B公司、8名业主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电焊引燃仓库损失900余万,民事部分宋某锋40%、贺某祥30%、A/B公司连带30%。 来源:https://zzwb.zznews.gov.cn/content/c1675439.html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周圆 通讯员/周子熙) 夏季高温炎热,极易发生火灾,肇事者不 仅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获刑!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无证电焊引发火灾,损失900余万元 2022年8月8日,宋某锋雇佣贺某祥等人对自己租 赁的2号、3号仓库进行改造施工。四日后17时许,贺某祥与工友施工操作后,发现2、3号仓库之 间堆放行李箱处有火光,于是用灭火器和水管灭火,但未能有效控制火势。随后火势向周边蔓延 导致整个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163.51平方米,火灾烧毁了钢结构仓库及内部存放的衣服、鞋 子、酒水饮料、婚庆用品等物品,造成9名业主财产损失900余万元。 经查,该仓库所在建筑由A 公司投资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过程中A公司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设计施工,也未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A公司将该建筑移交给B公司管理,B公司接手后将原用于停放环卫车辆的 建筑分隔成13个大小不一的仓库,分别租赁给宋某锋等9名业主,用于衣服、鞋子、酒水饮料、 婚庆用品等物品存放。 消防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起火原因为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 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宋某锋作为起火仓库的租赁者,雇佣贺某祥等人改造施工,未主动办理动 火审批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贺某祥作为电焊作业操作者,无证违规操作电焊焊接 柱子及横梁,在防护措施没有做到位的情况下开展作业,导致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仓库内存放的 行李箱等可燃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火灾蔓延失控的原因还有,A公司建设该 场所时未按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B公司接手管理并改为仓库对外租赁后,也 未按要求设置,导致火灾初期阶段便无法扑救。B公司未对已租赁的仓库动火动焊作业进行有效 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力。 法院判决: 两男子获刑,相关公司负赔偿责任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 某锋、贺某祥擅自对仓库进行焊接改造,因过于自信而引发仓库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余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两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宋某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被告人贺某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两个月。两人不服提起上诉,株洲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仓库其他8 名业主因损失巨大,对宋某锋、贺某祥、A公司、B公司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委托B公司管理案涉仓库,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明知B公司将其建筑违法改为仓库对外租赁后未作反对表示,应当对B公 司的过错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宋某锋雇佣贺某祥进行隔层加装焊接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 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之规定,接受劳务方的宋某锋应承担 侵权责任,但贺某祥无证违规进行电焊作业,有重大过失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宋某锋 、贺某祥各承担40%和30%责任;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30%责任,且为连带责任。 电动车违规 充电、燃气泄漏、电气火灾⋯⋯日常生活中存在不少消防安全隐患。一个小疏忽,就有可能引来 一场大火灾。法官提醒:安全生产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每个单位和个人都需要防患于未“

燃”,全力消除火患的潜在风险。否则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 刑事责任。

FD04779 | 2022_843_湘潭新车自燃邻居家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湘潭新车自燃邻居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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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在邻居家车库内刚买不到一个月的新车自燃,所在的车库及房屋、室内家具、财物等被严重烧坏损毁,损失究竟谁来赔偿?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45492元。 2022年7月22日,被告小鲁花9.93万元购买了一台轿车,并于同日为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14日凌晨,小鲁停放在邻居刘某车库内的轿车起火,造成刘某车库、房屋及室内财物被烧毁,小鲁的轿车完全报废。根据湘潭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起火部位为被告小鲁的轿车,起火点位于该车中控台的仪表盘前方引擎盖内,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外来火种、雷击等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轿车车辆故障引发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经鉴定,原告被烧毁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203492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刘某遂将小鲁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小鲁将其所有的轿车停放在刘某车库内,该轿车起火导致刘某房屋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以及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勘查和分析判断,本次火灾系因轿车起火所致。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房屋、室内财产损失及鉴定费、评估费合计245492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法条所称意外事故并未明确专指交通事故,意味着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保险赔偿范围。按照通常理解,一般机动车的使用包括行驶和停放两种基本状态。本案中,小鲁所有的轿车停放在刘某车库内起火,导致刘某的房屋及室内其他财产损失。相对于轿车而言,刘某属于第三者,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小鲁作为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告小鲁将其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缴清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FD04780 | 2022_843_湘潭新车自燃邻居家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湘潭新车自燃邻居家案 法院: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小鲁、某财产保险公司、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新车自燃引燃邻居车库房屋,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24.55万。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0/id/8164139.shtml 停放在邻居家车库内刚买不到一个月的新车自燃,所在的车库及房屋、室内家具、财物等被严重 烧坏损毁,损失究竟谁来赔偿?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45492元。 2022 年7月22日,被告小鲁花9.93万元购买了一台轿车,并于同日为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 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14日凌晨,小鲁停放在邻居刘某车库内的轿 车起火,造成刘某车库、房屋及室内财物被烧毁,小鲁的轿车完全报废。根据湘潭县消防救援大 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起火部位为被告小鲁的轿车,起火点位于该车中控台的仪表盘 前方引擎盖内,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外来火种、雷击等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轿 车车辆故障引发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经鉴定,原告被烧毁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203492元。事 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进行 赔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刘某遂将小鲁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鲁向保 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 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小鲁将其 所有的轿车停放在刘某车库内,该轿车起火导致刘某房屋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消防部门作 出的事故认定书以及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勘查和分析判断,本次火灾系因轿车起火所致。故依 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因此,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房屋、室内财产损失及鉴定费、评估费合计245 492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 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法条所称意外事故并未明确专指交通事故 ,意味着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保险赔偿范围。按照通常理解,一般机动车的使用包 括行驶和停放两种基本状态。本案中,小鲁所有的轿车停放在刘某车库内起火,导致刘某的房屋 及室内其他财产损失。相对于轿车而言,刘某属于第三者,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 错,因此小鲁作为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告小鲁将其轿车向被告保 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缴清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应按约 承担保险责任。

FD04781 | 2022_846_槐荫自燃车辆引燃邻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槐荫自燃车辆引燃邻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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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自燃车辆引燃邻车,损害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179 机动车自燃造成其他车辆受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梅法官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0日4时,江某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停放在某物流公司门口,江某在车上睡觉时发生车辆自燃事故,因王某的汽车停在江某车辆右侧的停车位上,造成王某车辆损害的后果。2022年7月6日,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江某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车厢下方右纵梁区域保险盒连接导线发生疑似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发生后,王某与江某协商通过鉴定确认损失,2022年7月30日王某通过短信和电话通知江某鉴定评估事宜后,2022年8月2日王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其车辆修复费用和车辆贬值费用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用2200元。2022年8月6日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载明上述王某的汽车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车辆修复费用为16458元、车辆贬值费用7800元。后二人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王某将江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江某赔偿车辆修复费用16458元、鉴定费2200元、车辆贬值费用7800元。 江某辩称,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其庭前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申请追加上述两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主张的车辆修复费用等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江某车辆自燃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产生的纠纷,在双方均同意通过鉴定确认损失后,王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损进行鉴定,并已通过电话通知江某,江某并未提出异议,故王某依据《评估报告书》中确认的车辆修复费用为16458元、车辆贬值费用7800元要求江某承担赔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王某要求江某赔偿鉴定费22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江某答辩已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及在乙保险公司购买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认为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王某认为,根据事故发生后在与江某协商过程中,江某称甲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从事营运,而江某所购保险为非营业货车为由拒赔。本院认为,庭审中江某称保险公司拒赔,且江某也未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故对于江某要求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王某车辆修复费用为16458元、车辆贬值费用7800元、鉴定费损失22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系江某车辆自燃造成的王某财产损害产生的纠纷,江某作为侵权人,就对方维修被损坏车辆支出的费用等应予赔偿。关于江某辩称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损失的问题,承办法官向两保险公司进行了落实。经核实,江某所述属实,其确实在甲、乙两保险公司处投保,但江某所购买的保险为非营业货车保险,而案涉事故为江某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自燃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故江某应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保险法律关系是存在对价因素的合同关系,不同的机动车保险种类性质不同、使用用途不同,相对应的保费、理赔条件、保险范畴、额度等也不一样,投保人务必按照车辆性质、用途等客观实际及相关规定进行投保,以降低自身风险,保障各方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FD04782 | 2022_846_槐荫自燃车辆引燃邻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槐荫自燃车辆引燃邻车案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江某、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江某车辆自燃引燃王某邻车,判江某赔修复费1.65万、贬值费7800元、鉴定费2200元。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90742837132558888 槐法案例丨自燃车辆引燃邻车,损害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179 机动车自燃造成其他车辆受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梅 法官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0日4时,江某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停放在某物流公司门口,江某在车上睡觉时发生车辆自燃 事故,因王某的汽车停在江某车辆右侧的停车位上,造成王某车辆损害的后果。2022年7月6日,消防救 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江某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车厢下方右纵梁区域保险盒 连接导线发生疑似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发生后,王某与江某协商通过鉴定确 认损失,2022年7月30日王某通过短信和电话通知江某鉴定评估事宜后,2022年8月2日王某委托某机动 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其车辆修复费用和车辆贬值费用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用2200元。2022年8月6日某 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载明上述王某的汽车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车辆修复费用为 16458元、车辆贬值费用7800元。后二人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王某将江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 告江某赔偿车辆修复费用16458元、鉴定费2200元、车辆贬值费用7800元。 江某辩称,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 生在保险期限内,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其庭前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申请追加上述两被告作为 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主张的车辆修复费用等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江某车辆自燃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产生的纠纷,在双方均同意通过鉴定 确认损失后,王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损进行鉴定,并已通过电话通知江某,江某并未提 出异议,故王某依据《评估报告书》中确认的车辆修复费用为16458元、车辆贬值费用7800元要求江某 承担赔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王某要求江某赔偿鉴定费22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江某答辩已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及在乙保险公司购买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认为应当 将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王某认为,根据事故发生后在与江某协商过程中,江某称甲保险公司以 保险车辆从事营运,而江某所购保险为非营业货车为由拒赔。本院认为,庭审中江某称保险公司拒赔 ,且江某也未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故对于江某要求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王某车辆修复费用为16458元、车辆贬值费用7800元、鉴定 费损失22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系江某车辆自燃造成的王某财产损害产生的纠纷,江某作为侵权人,就对方维修被损坏车辆支出 的费用等应予赔偿。关于江某辩称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损失的问题,承办法官向两保险公司进行了 落实。经核实,江某所述属实,其确实在甲、乙两保险公司处投保,但江某所购买的保险为非营业货 车保险,而案涉事故为江某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自燃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故江某应对本次事故 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保险法律关系是存在对价因素的合同关系,不同的机动车保险种类性质不同、使用用途不 同,相对应的保费、理赔条件、保险范畴、额度等也不一样,投保人务必按照车辆性质、用途等客观 实际及相关规定进行投保,以降低自身风险,保障各方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FD04783 | 2022_866_枣阳祭祀烧纸引燃桃园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枣阳祭祀烧纸引燃桃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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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不慎“火烧”桃园 肇事者赔偿一万三

2023-03-28 10:53: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军 周晓

一母子在亲人墓地祭扫时,没想到纸钱被大风吹散引发火灾,将他人的桃树烧毁。日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刘升法庭调解处理了该起纠纷,肇事者赔偿果农经济损失1.3万元。

2022年10月,李某陪母亲前往刘升镇高堤村亲人墓地祭扫,点燃祭纸后,燃烧的纸钱被一阵风吹到墓地旁的草丛中,引燃山场杂草及树木。虽然李某与母亲奋力灭火,附近村民也赶来帮着扑火,但因风大未能阻止火灾发生,导致村民黄先生与黄女士的百余颗桃树被烧毁。 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意见不一,黄先生与黄女士遂将李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余元。 受案后,承办法官王书群立即组织原、被告前往现场勘验,确定被烧毁树木的种类、大小、数量。 法庭在调解中,承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并提出和解方案。原告考虑到与被告系亲戚关系,事后李某也向两家表达了歉意及后悔,遂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让李某一次性赔偿1.3万元结案。双方签完调解协议后,李某当场兑现了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祭祀先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因祭扫燃放鞭炮、烧纸钱而引发的火灾,每年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一些人还因此而被判刑。法官提醒,清明节将至,广大群众在祭扫的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杜绝类似案件发生。追祭祖先固然重要,但不妨适当改变形式,倡导文明祭祀,带一束鲜花,准备一些水果,也可以表达“慎终追远”的哀思。毕竟文明祭扫,才是对先人最好的告慰,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黄东利

FD04784 | 2022_884_鸡东焚烧秸秆引燃四家农户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鸡东焚烧秸秆引燃四家农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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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首 页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司法服务 法院执行 案件时空 创先争优 党建工作 法苑文化 -> 法院要闻

“三争”晋先 | 焚烧秸秆引燃邻居财物,法院判了 作者:赵越 发布时间:2023-04-23 10:54:19 鸡西市人民政府通过鸡西新闻网微信平台,发布《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鸡西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烧时间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 近日,鸡西中院民一庭二审审结一起因焚烧秸秆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件。 鸡东县某村农民陆某(化名)在自家田地内烧玉米秸秆,引起大火,造成四家农户财产损失。经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造成海某家牛棚、木牛槽、铁牛槽、车胎财产损失共计18547元,其余物品无法统计财产损失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因燃烧玉米秸秆引发火灾造成海某家的财产损失,陆某系侵权人,应向海某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关于海某主张损失的认定,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以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火灾造成海某家牛棚、木牛槽、铁牛槽、车胎损失共计18547元。关于其它没有统计的财产损失,经双方在庭审中自认,法院认定捆玉米杆、杨树、塑料布、输送带损失8890元。海某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陆某应赔偿海某财产损失27437元。 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鸡西中院,民一庭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陆某在禁烧时间野外焚烧秸秆不但行为违法,还对田地邻近的农户财产造成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农业生产者应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搞好秸秆还田离田作业,杜绝农作物秸秆野外焚烧。如秸秆野外焚烧,焚烧者将被依法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焚烧者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高院 哈尔滨中院 牡丹江中院 双鸭山中院 大庆中院 黑河中院 鹤岗中院 伊春中院 七台河中院 佳木斯中院 绥化中院 大兴安岭中院 铁路中院 林区中院 农垦中院 齐齐哈尔中院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鸡西支线东段 电话:2881822 ©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FD04785 | 2022_884_鸡东焚烧秸秆引燃四家农户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鸡东焚烧秸秆引燃四家农户案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陆某(焚烧者)、海某等四家农户 裁判结果摘要:禁烧期野外烧玉米秸秆引燃四家财物,一审判赔27437元,鸡西中院二审维持。 来源:http://www.jxzy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9659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司法服务 法院执行

案件时空 创先争优 党建工作 法苑文化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三争”晋先 | 焚烧秸秆引燃邻居财物,法院判了 作者:赵越 发布时间:2023-04-23 10:54:19 鸡西市人民政府通 过鸡西新闻网微信平台,发布《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鸡西 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烧时间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5月1 5日。 近日,鸡西中院民一庭二审审结一起因焚烧秸秆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件。 鸡东县某村农民陆 某(化名)在自家田地内烧玉米秸秆,引起大火,造成四家农户财产损失。经鸡东县消防救援大 队认定,火灾造成海某家牛棚、木牛槽、铁牛槽、车胎财产损失共计18547元,其余物品无法统 计财产损失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因燃烧玉米秸秆引发火灾造成海某家的财产损失,陆某 系侵权人,应向海某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关于海某主张损失的认定,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申报统计表以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火灾造成海某家牛棚、木牛槽、铁牛槽、车胎损失共 计18547元。关于其它没有统计的财产损失,经双方在庭审中自认,法院认定捆玉米杆、杨树、 塑料布、输送带损失8890元。海某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陆某应赔 偿海某财产损失27437元。 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鸡西中院,民一庭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陆某在禁烧时间野外焚烧秸秆不但行为违法,还对田地邻近的农户财产造成侵 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农业生产者应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搞好 秸秆还田离田作业,杜绝农作物秸秆野外焚烧。如秸秆野外焚烧,焚烧者将被依法处以500-2000 元罚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焚烧者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关闭窗口 〗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高院 哈尔滨中院 牡丹江中院 双鸭山中院 大庆中院 黑河中院 鹤岗中院 伊春中院 七台河中院 佳木斯中院 绥化中院 大兴安岭中院 铁路中院 林区中院 农垦中院 齐齐哈尔中院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鸡西支线东段 电话:2881822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2023012430号

FD04786 | 2022_914_隔壁电路故障殃及门市.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隔壁电路故障殃及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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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电路故障引发火灾殃及自家门市,法院这样判 火灾无情,特别是在遭遇火灾后,财产和起火证据均被烧毁,给界定损失和查明起火原因都造成了不小的困难。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认定事故原因及确定损失呢? 2022年12月某日凌晨,大足区龙水镇某市场突然发生火灾,将王某的5号门市及存放的木料烧毁。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委托鉴定中心对起火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刘某的6号门市上部区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 2023年1月,某评估公司受消防部门委托,统计本次火灾财产损失,并出具相关报告。王某因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与市场经营者某农业公司及起火门市业主刘某未能达成一致,遂将二者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58320元。 庭审中,二被告均认为自己不是事故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针对事故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意见,案涉火灾起火点位于刘某的6号门市,因此刘某是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同时,被告某农业公司系案涉市场的出租人、市场经营管理者、电气线路安装者,应当保障案涉市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监督市场经营者确保消防安全,确保市场内电线安装符合规范,但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案涉市场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其对案涉火灾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火灾损失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相关统计方法得出的较为客观的结论,在目前无法就火灾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损失的参考依据。本次统计报告系基于尽可能收集火灾发生时各经营户的财产信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作为损失的参考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农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824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496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在本案中,作为出租方、经营管理者的某农业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义务,消防设施缺失,易燃物品随意堆放,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于市场当中,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须承担主要责任,而起火门市业主刘某没有安全合理、妥善使用门店,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通过本案,希望租赁行业从业主体、承租主体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要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隐患防范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经营、安全。 通讯员 母智蝶 记者 舒楚寒

FD04787 | 2022_914_隔壁电路故障殃及门市.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隔壁电路故障殃及门市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诉某农业公司、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农业公司赔11万刘某赔4.7万 来源:https://www.pacq.gov.cn/archives/178045.html 隔壁电路故障引发火灾殃及自家门市,法院这样判 火灾无情,特别是在遭遇火灾后,财产和起 火证据均被烧毁,给界定损失和查明起火原因都造成了不小的困难。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 该如何认定事故原因及确定损失呢? 2022年12月某日凌晨,大足区龙水镇某市场突然发生火灾, 将王某的5号门市及存放的木料烧毁。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委托鉴定中心对起火原因进行分析 鉴定,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刘某的6号门市上部区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 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 2023年1月,某评估公司受消防部门委托,统计本次火灾财产损失,并出 具相关报告。王某因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与市场经营者某农业公司及起火门市业主刘某未能达成一 致,遂将二者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58320元。 庭审中,二被告均认为自己不 是事故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针对事故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意见,案涉火灾起火点位于刘某的6 号门市,因此刘某是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同时,被告某农业公司系案涉市场的出租人 、市场经营管理者、电气线路安装者,应当保障案涉市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监督市场经营者确 保消防安全,确保市场内电线安装符合规范,但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案涉市场存在严重的 消防隐患,其对案涉火灾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火灾损失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采用相关统计方法得出的较为客观的结论,在目前无法就火灾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又无相反证 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损失的参考依据。本次统计报告系基于尽可能收集火灾发生 时各经营户的财产信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作为损失的参考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由 被告某农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824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496元。二审法 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在本案中,作为出租方、经营管 理者的某农业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义务,消防设施缺失,易燃物品随意堆放,致使消 防隐患长期存在于市场当中,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须承担主要责任,而起火门市业主刘某没 有安全合理、妥善使用门店,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通过本案,希望租赁行业从业主体、承租主体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要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隐患防 范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经营、安全。 通讯员 母智蝶 记者 舒楚寒

FD04788 | 2022_928_出租屋天然气燃爆窗户坠车.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出租屋天然气燃爆窗户坠车

正文

出租屋里突发事故,天然气燃爆! 窗户爆碎坠落, 致使楼下停放的车辆受损, 到底谁来担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租户小美(化名)半夜洗手时,燃气热水器自动启动,引发了天然气燃爆事故,窗户爆碎导致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将租户小美夫妇、业主吴某(化名)以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租户小美夫妇对天然气燃爆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判决由业主吴某及燃气公司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图为事故发生后厨房中受损的瓷砖。 吴某于2009年12月购买涉案房屋,燃气公司系该房屋的燃气供应单位。自2019年起,吴某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并于2021年3月出租给小美夫妇使用。 2022年3月31日上午,租住约一年后,小美闻到了厨房散发出可疑气味,当即拨打燃气公司电话报修。燃气公司上门检测后,并未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基于信赖此次报修结论,此后,小美夫妇继续正常使用室内燃气设备。 紧接着4月2日凌晨2时许,小美熬夜未眠,在闻到燃气气味后便去开窗,随后洗手时突然发生天然气爆燃事故。 图为事故发生后厨卫墙体内部受损照片。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鉴定检测得出结论:“燃气热水器超出报废期后仍继续使用,部分零部件出现故障,导致热水器停水熄火后燃气持续泄漏。最终,租户洗手时热水器点火启动,引发室内的天然气闪爆。” 原来,早在业主吴某2010年收房时,涉案燃气热水器就已存在。在长时间使用且对外出租的情况下,业主未对使用超过十余年的燃气热水器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此外,也存在未及时联系并配合燃气公司安全巡检的问题。 可小美夫妇自租房后,并不知晓涉案热水器的安装时间,也未对房屋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亦不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形。 燃爆事故发生时窗户爆碎坠落,致使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持车辆维修报价单将租户小美夫妇、业主吴某以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图为事故发生后现场部分车损照片。 法院:不得使用超过判废年限燃气设备 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7.3.1条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吴某系涉案房屋内燃气设备的所有者,应当为自身和他人财产安全负责,自觉了解安全知识、注意设备的检查与维护。但吴某未对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更换,未及时联系、配合燃气公司进行安全巡检,对此次天然气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燃气经营者需承担 必要询问、明确警示、消除隐患义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用户负有指导安全用气、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2022年3月31日上午,租户小美因闻到可疑气味报修后,燃气公司入户检测时,并没有对缺乏生产时间铭牌的燃气热水器进行必要询问和具体、明确的警示,导致安全事故隐患继续存在。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较普通人具有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其不作为不符合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涉案燃气热水器在其入户检测后不足两日即发生燃爆事故,应认定其对于涉案热水器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热水器燃爆事故发生致人受损是由吴某、燃气公司各自过错造成,根据案情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承租人需注意 对出租房设备维护、报修有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表示,该案小美夫妇作为租户,并不知晓涉案热水器的安装时间。其在闻到可疑气味后及时向燃气公司报修,已尽到对设备维护、报修的谨慎注意义务。并且,小美未对房屋内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不存在不当使用的行为。此次事故虽由小美洗手启动热水器引发燃爆,但基于信赖此前报修检测结论,小美对热水器燃爆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另外,关于车主车辆损失的认定,北京三中院在二审程序中,组织诉讼各方对车辆进行勘验,并对争议之处进行评估鉴定。最终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委托评估结论,综合考虑车辆受损情况及修复方案,确定车辆损失金额,法院二审判决由业主吴某和燃气公司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燃气经营者负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应改进技术、提高服务、定期安全巡检等,尽可能地降低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尤其在接到报修的情况下,除了应检查显性问题,燃气经营者还应重视燃气热水器等设备是否存在“超期服役”的情况,对无生产日期铭牌的设备进行询问、警示,排除安全隐患。 业主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房屋设备、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7.3.1条规定,业主应及时更换超过8年判废年限的燃气器具。 租户作为燃气的实际使用者,应当学习使用知识,安全用气,积极配合到户安全巡检,关注燃气设备的使用年限与更新情况。如遇疑似燃气泄漏问题及时报修。

FD04789 | 2022_928_出租屋天然气燃爆窗户坠车.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出租屋天然气燃爆窗户坠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车主诉小美夫妇、吴某、燃气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业主与燃气公司各50% 来源:https://xzhqf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0955.shtml 出租屋里突发事故,天然气燃爆! 窗户爆碎坠落, 致使楼下停放的车辆受损, 到底谁来担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租户小美(化名)半夜洗手时,燃气热水器 自动启动,引发了天然气燃爆事故,窗户爆碎导致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将租户小美夫妇 、业主吴某(化名)以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租户小美夫妇对天然气燃爆事故 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判决由业主吴某及燃气公司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图为事故发生后厨房中受损的瓷砖。 吴某于2009年12月购买涉案房屋,燃气公司系该房屋的燃气 供应单位。自2019年起,吴某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并于2021年3月出租给小美夫妇使用。 2022 年3月31日上午,租住约一年后,小美闻到了厨房散发出可疑气味,当即拨打燃气公司电话报修 。燃气公司上门检测后,并未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基于信赖此次报修结论,此后,小美夫妇 继续正常使用室内燃气设备。 紧接着4月2日凌晨2时许,小美熬夜未眠,在闻到燃气气味后便去 开窗,随后洗手时突然发生天然气爆燃事故。 图为事故发生后厨卫墙体内部受损照片。 事故发 生后,相关部门鉴定检测得出结论:“燃气热水器超出报废期后仍继续使用,部分零部件出现故 障,导致热水器停水熄火后燃气持续泄漏。最终,租户洗手时热水器点火启动,引发室内的天然 气闪爆。” 原来,早在业主吴某2010年收房时,涉案燃气热水器就已存在。在长时间使用且对 外出租的情况下,业主未对使用超过十余年的燃气热水器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此外,也存在 未及时联系并配合燃气公司安全巡检的问题。 可小美夫妇自租房后,并不知晓涉案热水器的安 装时间,也未对房屋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亦不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形。 燃爆事故发生时窗户 爆碎坠落,致使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持车辆维修报价单将租户小美夫妇、业主吴某以及 燃气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图为事故发生后现场部分车 损照片。 法院:不得使用超过判废年限燃气设备 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7.3.1条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 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吴某系涉案房屋内燃气设备的 所有者,应当为自身和他人财产安全负责,自觉了解安全知识、注意设备的检查与维护。但吴某 未对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更换,未及时联系、配合燃气公司进行安全巡检,对此次天 然气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燃气经营者需承担 必要询问、明确警示、消除隐患义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用户负有指导安全用气、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2022年3月31日上午,租户小美因闻到可疑气味报修后,燃 气公司入户检测时,并没有对缺乏生产时间铭牌的燃气热水器进行必要询问和具体、明确的警示 ,导致安全事故隐患继续存在。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较普通人具有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其 不作为不符合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涉案燃气热水器在其入户检测后不足两日即发生燃爆 事故,应认定其对于涉案热水器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 涉案热水器燃爆事故发生致人受损是由吴某、燃气公司各自过错造成,根据案情双方应各自承担 50%的责任。 承租人需注意 对出租房设备维护、报修有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表示,该案小美夫妇 作为租户,并不知晓涉案热水器的安装时间。其在闻到可疑气味后及时向燃气公司报修,已尽到 对设备维护、报修的谨慎注意义务。并且,小美未对房屋内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不存在不

当使用的行为。此次事故虽由小美洗手启动热水器引发燃爆,但基于信赖此前报修检测结论,小 美对热水器燃爆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另外,关于车主车辆损失的认 定,北京三中院在二审程序中,组织诉讼各方对车辆进行勘验,并对争议之处进行评估鉴定。最 终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委托评估结论,综合考虑车辆受损情况及修复方案,确定车辆损失金额, 法院二审判决由业主吴某和燃气公司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燃气经营者负有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应改进技术、提高服务、定期安全巡检等,尽可能地降低燃 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尤其在接到报修的情况下,除了应检查显性问题,燃气经营者还应 重视燃气热水器等设备是否存在“超期服役”的情况,对无生产日期铭牌的设备进行询问、警示 ,排除安全隐患。 业主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房屋设备、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家用燃气 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7.3.1条规定,业主应及时更换超过8年判废年限的燃气器具。 租户作为燃气的实际 使用者,应当学习使用知识,安全用气,积极配合到户安全巡检,关注燃气设备的使用年限与更 新情况。如遇疑似燃气泄漏问题及时报修。

FD04790 | 2022_江油国际大酒店使用不合格防火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江油国际大酒店使用不合格防火门案 法院:江油市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5-07-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防火门) 文书号:- 当事人: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国际大酒店、高芳 裁判结果摘要:使用无标牌不合格防火门逾期未改,单位罚1.1万,负责人罚690元 来源:https://sc.119.gov.cn/scxfjyzd/tzgg/2025/11/27/c178fe427ee94404a7bf2a3e6b654484.shtml 时间:2025-11-27 09:56 来源:火调技术处 访问量: 消防产品既是助力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有力武 器,也是人民群众在紧急状态下实现安全疏散逃生的兜底保障,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社会单位和场所负有选用合格消防产品、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社会责任。使 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场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高额罚款风险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近年来,全省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不断加大使用领 域不合格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力度,今年以来累计开展检查13657次,出具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 知书296份,责令限期改正326家,抽样送检208批次,查处违法案件21起,及时消除了一大批消 防安全隐患。现将今年以来全省消防救援部门打击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告如 下,请各社会单位、场所和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汲取典型案例教训,提升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关注度 ,提高不合格消防产品甄别能力,积极参与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打假,共同净化我省 消防产品市场环境。 全省打击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7月15日,江油市消防 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国际大酒店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时,发现该酒店二层厨房有一处通向疏散楼梯的防火门无标牌,不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GB1 2955—2008第8.1.1条的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根据检查情况,大队向其下发了《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7月22日,改正期限届满, 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该酒店进行复查,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江油市消防救援大 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 司江油国际大酒店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酒店负责人高芳罚款人民币陆佰玖 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向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广东省粤仕盾门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钢质防火门情况。 案例二 2025年9月24日,资阳市乐至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位于资阳市乐至县南塔街道二环路南 二段西一巷38 附201号的乐至县紫竹足浴馆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的中山市 赛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M-ZLZD-E15W-T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LED光源及外壳燃烧 性能与分型试验(检验报告NO:Dz2017105797)中描述不一致,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 规则》(XF588-2012)中“5 市场准入检查”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随即,大 队对该场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9月28日前将隐患整改完毕。2025年9 月29日,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火灾隐患未整改。2025年11月 3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乐至县紫足足浴馆( 个体工商户)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浩然罚款人民 币陆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发函通告乐至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案例三 2024年12月13日,雅安市名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 顶山镇水碾村雨名快速通道(名山服务区)2 号楼的雅安市哑巴兔饭店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 现该单位场所大厅处一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 型)筒体无钢印,现场判定该产品为不 合格消防产品。随即,大队对该场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2月15日前 将隐患整改完毕。2024年12月16日,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火 灾隐患未整改。2024年12月17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于雅安市哑巴兔饭店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给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凤罚款人民币伍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违法生产、销 售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发函通告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四 2025年8月7日,泸州市 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于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东外社区蓬莱路二段49号半山半岛B区4幢2层2 号的叙永县千境足浴店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抽查时,发现其走廊处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无图形 符号,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3.4.1条的规定,现场判定产品 质量不合格。随即,大队对该场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8月12日前将 隐患整改完毕。2025年8月13日,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火灾 隐患逾期未改。2025年8月25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于徐志强经营的叙永县千境足浴店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于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徐志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发函通告泸州市州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五 2025年6月3日,成都市温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对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洪江路588号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管理的紫 樾锦西府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A区一号门消防应急柜内一条水带无生产企业、 产品规格型号等有关产品信息,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 7.1 条 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随即,大队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6月9日前将隐患整改完毕。2025年6月10日,大队依法对该小区进行复 查,发现该小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火灾隐患未整改。 2025年7月17日,大队依据《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 都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项目经理龚启鹏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发函通告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10月10日 主办: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网站联系方式:028-63003242 Copyright2020 sc.119.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bm88000003蜀ICP备2020026219号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716号

FD04791 | 2022_河南安阳华某兵齐某滥用职权凯信达1121特大火案二审裁定书.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华某兵、齐某滥用职权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华某兵、齐某滥用职权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5-26 作者:曹刚 浏览:287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5)豫07刑终25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某兵,……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3年4月2日被留置;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2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3年4月2日被留置;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2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华某兵、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25年7月4日作出(2023)豫0782刑初7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河南省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达公司)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小营产业集聚区,是一家从事五金产品、建筑材料、专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等批发销售的商贸流通企业,所属仓库是商品储存和批发销售场所。凯信达公司建设的二层钢结构建筑,原本设计为五金交电展厅,但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擅自改变用途,分隔后将一层东部作为该公司的仓库且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将二层东南部分出租给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鑫公司)、二层东北部分出租给文峰区宝莲寺靓贝尔制衣厂(以下简称靓贝尔制衣厂),其他部分出租给爱得尔内衣加工厂等另外5家企业,整个建筑内部形成“下库上厂”的功能布局。在对钢结构建筑分隔出租时,按规定应防火分隔,凯信达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单层铁皮分隔,一、二层之间的室内疏散楼梯也未按要求设置成封闭楼梯间,楼梯间上方仅用纸箱板封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2017年7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华某兵任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包括组织消防监督检查,2019年5月,代理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职务。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齐某任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项目处理等工作。

2019年2月28日,华某兵安排齐某等人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齐某在对租赁凯信达公司厂房的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和靓贝尔制衣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明知凯信达公司厂房整体建筑未办理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未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凯信达公司整体建筑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凯信达公司整体建筑责令停止使用,未对疏散通道室内楼梯进行检查,仅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和靓贝尔制衣厂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等进行了检查。齐某经检查发现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均存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缺少疏散楼梯等无法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未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和靓贝尔制衣厂进行临时查封并责令停产停业后限期改正,而是在认定上述隐患的情况下作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当天检查结束后,齐某将上述检查处理情况向华某兵汇报,华某兵明知凯信达公司整体建筑未办理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所建场地,对齐某检查过程中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违规下达的《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等情况未予纠正或制止。

2019年3月,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下发新中国成立70周年消防安保有关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上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对其挂牌督办。3月18日,被告人华某兵、齐某在明知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和靓贝尔制衣厂均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上报条件的情况下,仅提请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研究决定将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报请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对其挂牌督办,并于当日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3月19日,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向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厂房的出租方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某革决定对二楼整体进行改造。3月19日,康某革通过***邀请华某兵、齐某在安阳市顿丘酒店吃饭,并请求华某兵、齐某对凯信达公司在消防整改方面予以指导。2019年5月份,华某兵、齐某到凯信达公司厂房二楼施工现场进行查看,了解整改情况。2019年6月19日,齐某等人到凯信达公司检查消防整改情况,明知凯信达公司的消防改建工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下,违规通过验收。同日报请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会议讨论决定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作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予以销案,致使凯信达公司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2022年11月21日,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某伟在公司一层仓库违法违规进行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导致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致使仓库内存放的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涌入一、二层之间的内部楼梯,堵住了二层尚鑫公司员工的逃生通道,导致在尚鑫公司工作的42名员工死亡,2人受伤,包括尚鑫公司、靓贝尔制衣厂在内的六家单位被全部烧毁,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工作职责证明、到案经过、工商登记信息、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自然资源管理局关于凯信达公司用地的情况说明、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关于凯信达公司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说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卷宗材料、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集中开展重大火灾隐患“四个一批”整治工作的通知》、火灾事故DNA确认意见、鉴定书、死亡人员身份确认书、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证人(略)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华某兵、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兵作为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政治教导员,被告人齐某作为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在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明知二单位租用的凯信达公司的建筑物整体未办理亦无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却违反《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整栋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不予检查,明知该建筑物存在多项重大消防隐患的情况下,决定对承租凯信达公司厂房的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违规销案,致使该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华某兵、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某兵、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华某兵、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与火灾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及华某兵、齐某所应负职责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华某兵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华某兵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华某兵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法律适用错误,应该依法改判无罪,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一审不支持辩护人关于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的申请错误;第二,一审错误认定华某兵明知凯信达公司没有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第三,2019年2月28日的检查系配合管委会的检查,消防大队已经将行政许可权和监督执法权移交给管委会,一审判决针对上诉人华某兵无视凯信达公司建筑物整体未办理亦无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责难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第四,一审错误认定华某兵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违规销案;第五,华某兵、齐某的检查、整改行为与“11.21”特大火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六,华某兵接到安阳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通知后自行赶到指定地点并如实说明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上诉人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齐某无罪,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一审错误认定齐某明知凯信达公司没有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第二,2019年2月28日对靓贝尔、爱得尔的检查系应管委会邀请进行的检查,没有义务检查凯信达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第三,齐某没有权力决定对建筑责令停止使用,且已向华某兵汇报凯信达没有手续的问题,不构成滥用职权;第四,一审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销案条件认定错误,齐某对爱得尔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并无不当;第五,齐某的检查及整改行为与特大火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六,一审未准许辩护人申请证人、专家证人出庭的申请程序违法;第七,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某兵作为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政治教导员,上诉人齐某作为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在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消防检查时,明知两家单位所在建筑未办理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却滥用职权未查处该消防违法行为,并决定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予以销案,致使该建筑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针对华某兵、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一审未准许专家证人、证人出庭,程序是否违法问题。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审根据在案的事实、证据情况,认为没有必要通知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驳回辩护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关于华某兵、齐某是否明知凯信达公司建筑没有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问题。经查,齐某检查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时,在场的凯信达公司负责人康继伟证言称“当时的消防工作人员问了公司厂房的情况,我解释说凯信达公司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无法办理消防许可及验收备案手续,并说文峰区产业集聚区内有不少企业都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建设规划、施工等手续,不具备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条件,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听后没有再就这方面说什么。”齐某本人亦曾供述“当时根据我们的了解,管委会所在的产业集聚区内,大部分都没有消防许可及验收备案,这是当时大家都心照不宣的事情,检查结束后给华某兵说过爱得尔和靓贝尔两家企业是承租凯信达公司的地方,整个凯信达公司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华某兵说先以整改隐患为主。”白某的证言称“我给华某兵说辖区的凯信达公司被消防大队查着了,要求整改问题,我承接了这个消防整改工程。这个公司没有什么土地手续也没有什么图纸,让他帮忙照顾照顾,消防工程做完后能通过验收,华某兵说中。”华某兵曾供述“我知道凯信达当时建厂时没有土地、规划等手续,没有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产业集聚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没有处理一是因为处理凯信达还要处理集聚区其他企业,二是康继革找过我不想让罚款,就没有针对备案情况进行处理。”以上证据足以认定华某兵、齐某明知凯信达公司建筑没有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三、关于2019年2月28日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检查的主体、形式及是否应当检查凯信达公司建筑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查处的问题。经查,第一,关于检查主体,检查记录表记载,检查人员均为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并未记载管委会相关人员,检查后作出的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亦是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系此次检查主体。第二,关于检查形式,检查记录表记载被检查对象为靓贝尔制衣厂、爱得尔内衣加工厂两家单位,检查形式为抽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许可及验收备案、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根据上述规定,对单位抽查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仅能是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检查记录表记录的监督检查内容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的检查内容亦能够相互印证,且在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复查时,齐某使用的是与2019年2月28日检查当日截然不同的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综上,足以认定2019年2月28日检查系对靓贝尔制衣厂、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抽查。第三,关于是否应当检查凯信达公司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并依法予以查处的问题。《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的检查内容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根据上述规定,华某兵、齐某作为被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有责任检查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靓贝尔制衣厂所在建筑凯信达公司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凯信达公司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亦认定2019年2月原文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建筑二层的两家制衣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对该起火建筑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以及室内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等基本问题没有检查,未依法查处凯信达公司没有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

四、关于齐某已向华某兵汇报了凯信达公司没有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其没有权力责令凯信达公司的建筑停止使用,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的问题。经查,根据上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凯信达公司,作为现场检查人员的,应当对消防验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需要领导审核审批或者集体研究的应及时如实汇报,但其却在明知凯信达公司没有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未检查凯信达公司建筑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备案、使用情况与消防验收备案的使用性质是否相符,消防检查记录表中亦未记载凯信达公司建筑没有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问题。虽其辩解称事后向华某兵汇报了凯信达公司没有手续问题,但对于华某兵提出的先整改隐患亦未提出反对意见,且在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时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及靓贝尔制衣厂所在建筑没有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问题未予汇报,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五、关于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重大火灾隐患销案是否构成滥用职权问题。经查,为消除爱得尔内衣加工厂的重大火灾隐患,凯信达公司对建筑二层进行的消防设施改造包括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淋系统等,属于建设工程改建。且凯信达公司采购人员卫某某、销售人员崔某某的证言称“在2018年的时候公司就已经经营卡式炉气体、自喷漆、除锈剂、发泡胶这些危险物品。”凯信达公司的供货单位某某公司的销售员张某的证言称“从2017年开始向凯信达公司销售自喷漆、除锈剂这些易燃易爆危险品。”2019年消防设施改造时凯信达公司的建筑一层已经储存有危险物品。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均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应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凯信达公司的消防改造工程却未办理任何手续。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报告中亦提到,该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华某兵、齐某明知凯信达公司没有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本应责令停止使用,却未依法查处,在消防设施改造的整改过程中,又在凯信达公司未办理任何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予以销案,构成滥用职权。

六、关于华某兵、齐某的行为与“11.21”特大火灾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经查,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具体包括凯信达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起火建筑原设计为展厅时,凯信达公司就没有按照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公司擅自将一层改为仓库且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致使火灾初期无法实现早期报警和自动喷水控制火势。认定政府有关部门问题时指出,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力,2019年2月原文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建筑二层的两家制衣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缺少疏散楼梯等火灾隐患,但对该起火建筑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以及室内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等基本问题没有检查;同年5月,消防大队对上述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6月进行了复查。但在以上三次检查中均没有对一层凯信达公司仓库进行抽查检查,未发现和处置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问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等在案证据,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华某兵、齐某作为被赋予消防监督检查职权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是应尽的义务,齐某却在2019年2月对爱得尔内衣加工厂和靓贝尔制衣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检查两家单位所在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备案情况,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凯信达公司没有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华某兵亦未纠正,虽事后将爱得尔内衣加工厂作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立案,但又在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下销案,致使凯信达公司整体建筑的安全隐患继续存在,并最终酿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故华某兵、齐某的行为与特大火灾事故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本案中,火灾事故导致共计42人死亡,包括尚鑫公司、靓贝尔制衣厂在内的六家单位被烧毁,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华某兵、齐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审法院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二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与火灾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及二人所应负职责等,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七、关于华某兵、齐某是否构成自首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中,对明知凯信达公司没有亦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事实予以翻供,该辩解足以改变认定事实影响定罪量刑,不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故依法不构成自首。

综上,上诉人华某兵、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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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792 | 2023_1394_上海金融法院新能源车自燃车损险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上海金融法院新能源车自燃车损险案

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1,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马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118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律师、被上诉人马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1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某某公司1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0,012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一审判决不公正。第一,根据法院一审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事发时标的车辆的实际保险价值为30,312元(残值300元),而保险金额(93,244.72元)明显超过保险价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案中保险金额明显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某某公司1应当按照实际保险价值30,312元-300元=30,012元赔付。第二,涉案车辆系2015年注册登记,2023年6月,马某购买该二手车辆时,车辆已使用8年,车辆价值已明显贬值。据了解,该车当时二手市场的估价约为3-4万元左右(与评估报告结论30,312元相符),故在现如今交易信息、价格如此透明的市场下,马某称以94,642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明显有违常理,故该价格并非实际交易价格,且马某也未提供购车合同、转账支付凭证等证明其实际购买价。事发时,马某购买该车辆仅为一个多月,按照评估结论与马某所称的购买价,该车在一个月就贬值近67%,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最后,损失填补原则系保险法的最高指导原则。保险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失,而非使投保人从中获益。若不考虑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允许被保险人获得远远超出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保险金,则会导致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利益,从而使本具分散危险补偿性质的保险陷于具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亦有违保险法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凭借保险制度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保险法理论上一项始终贯彻的公共政策,有效防范与遏制道德危险滋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马某辩称,不同意某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案涉保险合同约定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93,244.72元,马某亦根据上述保险金额支付相应保费,则某某公司1应按约赔付保险金。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某某公司1的上诉。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公司1向马某支付苏EXXXXX2车辆的保险理赔款94,642元、道路清扫费600元、施救费1,500元;2.某某公司1向马某退还苏EXXXXX2车辆报废后的保险费4,12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1.马某为其名下的苏EXXXXX2车辆向某某公司1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93,244.72元)、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共享保额),被保险人为马某,保险期间自2023年7月1日0时0分起至2024年6月30日23时59分止,保险费为4,085.10元[包含新能源汽车损失险保险费2,227.13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1,783.27元、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保险费(三者)74.70元]。《某某公司3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第十三条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第十八条约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第十九条约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的保险费。《某某公司3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约定,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2.2023年7月23日13时20分许,马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本市青浦区崧华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崧华南路出沪青平公路南约200米处发生车辆自燃,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经某某支队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23日13时20分许,起火部位为被保险车辆驾驶舱前排挡风玻璃下方,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雷击、外来火种、遗留火种、车辆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驾驶舱前排挡风玻璃下方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案外人某某公司4盖章的《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施救)》载明,被保险车辆的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费用为600元(60元/平方米×10平方米)。案外人某某公司5盖章的《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牵引)》载明,被保险车辆的牵引施救费为1,500元。 4.审理中,某某公司6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出具XXX评报字〔2024〕第F0135号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对苏EXXXXX2车辆的车损价值进行评估,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自燃造成车辆整体毁损,已无法修复,即使修复其费用已经达到或已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已没有太大的价值和必要。车辆已达到全损状态。评估结论为苏EXXXXX2车辆在2023年7月23日发生的火灾事故中造成的车损达到全损。苏EXXXXX2车辆在2023年7月23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为30,312元,事故发生后未修复状态的整车残值为300元。 5.某某公司1向某某公司6支付了评估费5,000元。 6.2024年7月30日,马某办理了苏EXXXXX2车辆的报废注销登记。 7.一审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向某某公司1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某某公司1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某某公司1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超额保险,某某公司1辩称被保险车辆投保时二手市场估价约为3至4万元,故超额部分保险金额应属无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案涉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该约定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案涉保险单确认的新能源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93,244.72元,该金额系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针对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马某缴纳的保险费亦是针对该保险金额按比例换算得出,故案涉保险合同新能源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93,244.72元即为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的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未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关于保险理赔金额,根据某某公司6的评估结论,被保险车辆构成全损,已无法修复,即使修复其费用已经达到或已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故某某公司1应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向马某支付保险金。某某公司1辩称赔付金额应按照被保险车辆在案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扣除车辆残值300元计算,而马某亦办理了被保险车辆回收注销手续,自认得款700元并同意在保险金中予以扣除,应视为马某、某某公司1达成合意,被保险车辆残值归马某所有,故在保险金93,244.72元中应扣除700元残值。 关于道路清理费,某某公司1辩称道路清理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施救费属于某某公司1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清障施救服务作业单显示,清障施救包括多种项目,现场清理属于基本清障施救项目之一,某某公司1对此应予理赔。故对某某公司1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退还保险费,马某、某某公司1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首先,关于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在被保险车辆构成全损,某某公司1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向马某支付保险金的情况下,马某主张退还被保险车辆报废后的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的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马某起诉要求退还相应保险费,应视为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马某称其通过电话、微信向某某公司1主张过退还保险费,但同意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某某公司1之日即2024年2月29日作为合同解除日。某某公司1同意退还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但不同意退还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的保险费。鉴于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系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且案涉保险合同仅约定了不退还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的保险费的情形,故某某公司1应退还剩余保险期间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的保险费。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日为2024年2月29日。经一审法院核算,某某公司1应退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的保险费分别为594.42元(1,783.27元×122天÷366天)和24.90元(74.70元×122天÷366天),合计619.32元。 一审法院委托重新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5,000元,该费用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即某某公司1负担。 综上,马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某某公司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支付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金92,544.72元、施救费1,500元、道路清理费600元;二、某某公司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退还保险费619.3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17.24元,减半收取计1,158.62元,由马某负担64.31元,由某某公司1负担1,094.31元;重新评估费5,000元,由某某公司1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是否超额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案涉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本案中,马某与某某公司1在案涉保险单中协商确定的新能源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93,244.72元,系根据案涉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针对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并收取相应保费。故案涉保险合同新能源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93,244.72元,该金额未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某某公司1认为,案涉车辆的实际保险价值为30,312元,已超过保险价值,故其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应赔付30,012元的意见,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此外,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费是在施救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是施救过程中的一部分。某某公司1认为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费,不予赔付的意见,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82元(已预交),由上诉人某某公司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案号: 建 议:

FD04793 | 2023_1394_上海金融法院新能源车自燃车损险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上海金融法院新能源车自燃车损险案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马某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新能源车青浦自燃全损,保险金额确定与实际价值争议;法院评估车损全损按实际价值理赔。 来源:https://www.hshfy.sh.cn/shfy/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yNKOpu6Y3NMPx1tUxNjc1usUmd3N4aD0x z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1,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某某 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马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 法院作出的(2024)沪0118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 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 意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律师、被上诉人马 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1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 判某某公司1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0,012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 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一审判决不公正。第一,根据法院一审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 意见,事发时标的车辆的实际保险价值为30,312元(残值300元),而保险金额(93,244.72元)明 显超过保险价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 险费。本案中保险金额明显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某某公司1应当按照实际 保险价值30,312元-300元=30,012元赔付。第二,涉案车辆系2015年注册登记,2023年6月,马某购 买该二手车辆时,车辆已使用8年,车辆价值已明显贬值。据了解,该车当时二手市场的估价约 为3-4万元左右(与评估报告结论30,312元相符),故在现如今交易信息、价格如此透明的市场下 ,马某称以94,642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明显有违常理,故该价格并非实际交 易价格,且马某也未提供购车合同、转账支付凭证等证明其实际购买价。事发时,马某购买该车 辆仅为一个多月,按照评估结论与马某所称的购买价,该车在一个月就贬值近67%,明显与事实 不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最后,损失填补原则系保险法的最高指导原则。保险的功能在于 填补损失,而非使投保人从中获益。若不考虑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允许被保险人获得远 远超出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保险金,则会导致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利益,从而使 本具分散危险补偿性质的保险陷于具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亦有违保险法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被 保险人不能凭借保险制度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保险法理论上一项始终贯彻的公共政策,有效防 范与遏制道德危险滋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马某辩称,不同意某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案涉保 险合同约定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93,244.72元,马某亦根据上述保险金额支付相应 保费,则某某公司1应按约赔付保险金。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 回某某公司1的上诉。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公司1向马某支付苏EXXXXX2车辆的保 险理赔款94,642元、道路清扫费600元、施救费1,500元;2.某某公司1向马某退还苏EXXXXX2车辆 报废后的保险费4,12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1.马某为其名下的苏EXXXXX2车辆向某某公 司1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93,244.72元)、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 金额为300万元)、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共享保额),被保险人为马某,保险 期间自2023年7月1日0时0分起至2024年6月30日23时59分止,保险费为4,085.10元[包含新能源汽车

损失险保险费2,227.13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1,783.27元、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保险费( 三者)74.70元]。《某某公司3新能源汽车商业保 险示范条款(试行)》第十三条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 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 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第十八条约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款按以下 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第十九条约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 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的保险费。《某某公司3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 款(试行)》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约定,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新能源汽车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2.2023年7月23日13时20分许,马某驾驶被保 险车辆沿本市青浦区崧华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崧华南路出沪青平公路南约200米处发生车辆自燃 ,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经某某支队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23日13时20分许,起火部 位为被保险车辆驾驶舱前排挡风玻璃下方,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雷击、外来火种、遗留火种 、车辆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驾驶舱前排挡风玻璃下方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 能。 3.案外人某某公司4盖章的《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施救)》载明,被保险 车辆的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费用为600元(60元/平方米×10平方米)。案外人某某公司5盖章的《 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牵引)》载明,被保险车辆的牵引施救费为1,500元。 4.审 理中,某某公司6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出具XXX评报字〔2024〕第F0135号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成 本法对苏EXXXXX2车辆的车损价值进行评估,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自燃造成车辆整体毁损,已 无法修复,即使修复 其费用已经达到或已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已没有太大的价值和必要。车辆已达到全损状态 。评估结论为苏EXXXXX2车辆在2023年7月23日发生的火灾事故中造成的车损达到全损。苏EXXX XX2车辆在2023年7月23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为30,312元,事故发生后未修复状态的整车 残值为300元。 5.某某公司1向某某公司6支付了评估费5,000元。 6.2024年7月30日,马某办理了苏EXXXXX2车辆的报废注销登记。 7.一审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向某某公司1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 、某某公司1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某某公司1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超额保险,某某公司1辩 称被保险车辆投保时二手市场估价约为3至4万元,故超额部分保险金额应属无效。对此一审法院 认为,首先,案涉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 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该约定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 无不当,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案涉保险单确认的新能源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9 3,244.72元,该金额系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针对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马某 缴纳的保险费亦是针对该保险金额按比例换算得出,故案涉保险合同新能源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 额93,244.72元即为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的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未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 关于保险理赔金额,根据某某公司6的评估结论,被保险车辆构成全损,已无法修复,即 使修复其费用已经达到或已超过车辆的实际价 值,故某某公司1应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赔款=保险金 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向马某支付保险金。某某公司1辩称赔付 金额应按照被保险车辆在案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扣除车辆残值300元计算,而马某亦办理了 被保险车辆回收注销手续,自认得款700元并同意在保险金中予以扣除,应视为马某、某某公司1

达成合意,被保险车辆残值归马某所有,故在保险金93,244.72元中应扣除700元残值。 关于道路 清理费,某某公司1辩称道路清理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施救费属于某某 公司1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清障施救服务作业单显示,清障施救包括多种项目,现场清理 属于基本清障施救项目之一,某某公司1对此应予理赔。故对某某公司1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 予采纳。 关于退还保险费,马某、某某公司1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 有法律拘束力。首先,关于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在被保险车辆构成全损,某某公司1 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向马某支付保险金的情况下,马某主张退还被保险车辆报废后的新能源汽车损 失保险的保险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和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的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责 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 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马某起诉要求退还相应保险费,应 视为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马某称其通过电话、微信向某某公司1主张过退还保险费,但同意 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某某公司1之日即2024年2月29日作为合同解除日。某某公司1同意退还2024年3 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但不同意退还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 任险(三者)的保险费。鉴于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 责任险(三者)系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且案涉保险合同仅约定了不退还新能源 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的保险费的情形,故某某公司1应退还剩余保险期间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 责任险(三者)的保险费。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日为2024年2月29日。经一审法院核算 ,某某公司1应退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的保险费分 别为594.42元(1,783.27元×122天÷366天)和24.90元(74.70元×122天÷366天),合计619.32元 。 一审法院委托重新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5,000元,该费用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即某某公司1负担。 综上,马 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 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某某公司 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支付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金92,544.72元、施救费1,500元、道 路清理费600元;二、某某公司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退还保险费619.32元。一审案 件受理费2,317.24元,减半收取计1,158.62元,由马某负担64.31元,由某某公司1负担1,094.31元; 重新评估费5,000元,由某某公司1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是否超额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 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 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案涉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 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 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 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本案中,马某与某某公司1在案涉保险单中协商确定的新能源汽车 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93,244.72元,系根据案涉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针对被保险车辆的实际 价值确定,并收取相应保费。故案涉保险合同新能源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93,244.72元,该金额 未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某某公司1认为,案涉车辆的实际保险价值为30,312元,已超过保险 价值,故其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应赔付30,012元的意见,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此外,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费是在施救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是施救过程中的一部分。某某公 司1认为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费,不予赔付的意见,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上诉人某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82元(已预交),由上诉人某某公司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案号: 建 议:

FD04794 | 2023_1398_科左后旗白某家财险诉前调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科左后旗白某家财险诉前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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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伊胡塔人民法庭能动司法、积极作为,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诉前履行”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23年3月16日,白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期为一年的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标的是白某所居住的房屋,并依约缴纳保险费。同年10月20日,白某房屋意外失火,房屋主体及室内装潢均受到严重烧毁,需重新修缮,在火灾发生的半小时内白某向消防救援大队报警,并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当晚查看了现场,并提出5万元的损失赔付方案。但白某认为被烧毁财产的价值远远超出5万元,因此双方发生分歧,白某诉至法院。 由于本起纠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法官本着“如我在诉”的理念,第一时间了解事故发生过程,到达现场查看房屋烧毁情况并调查取证,并通过和双方沟通了解到双方只因保险理赔数相差较为悬殊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损失金额,白某向法院提出希望尽快对价值进行评估。 “诉前鉴定有助于你根据鉴定意见提出更合理的理赔请求,如果按照你的诉请计算诉讼费,要是能在诉前顺利调解,你就不用承担1150元的诉讼费了,可以大大降低双方的诉讼成本。”法官向白某解释了诉前鉴定的优势,经过法官的建议,白某当即提交了诉前鉴定申请,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质证,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到现场勘查,两次提出《材料补充函》,白某在限期内提交了补充材料。为方便当事人,满足高效司法需求,提高调解效率,法官两次通过云上法庭平台发起线上质证,双方在终端设备上进行了质证,并生成笔录发送双方签字移送和入卷。 2024年3月20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房屋及室内财产、室内装修重新建造价值的评估值为97641元。评估结果在诉前作出,双方对房屋被烧毁的价值都有可预期的理赔“清单”,减少了矛盾争议的对抗性,更容易促成矛盾化解在诉前。 法官随即对评估报告组织线上质证,白某要求按照评估报告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评估价值过高,申请重新鉴定。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诉累。4月19日,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结合案情及评估结论进行了分析指导,告知保险公司进入执行程序对其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后果,不断调整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各退一步,保险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5日前一次性赔付房屋损失及鉴定费合计85000元,双方签署了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后,法官在履行期限前多次主动督促保险公司按约履行。5月6日经过与白某核实,保险公司已赔付到位。至此该案画上了完美的句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这起纠纷的化解,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投保人及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双方因诉讼产生的不利影响。下一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用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的解纷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促进案结事了、实质解纷。

FD04795 | 2023_1398_科左后旗白某家财险诉前调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科左后旗白某家财险诉前调解案 法院: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白某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房屋意外失火,投保家财综险;诉前鉴定评估9.7万,调解赔付8.5万并司法确认。 来源:http://kzhqf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1119.shtml 近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伊胡塔人民法庭能动司法、积极作为,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诉 前履行”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23年3月16日,白某作为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期为一年的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标的是白某所居住的房 屋,并依约缴纳保险费。同年10月20日,白某房屋意外失火,房屋主体及室内装潢均受到严重烧 毁,需重新修缮,在火灾发生的半小时内白某向消防救援大队报警,并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理 赔人员当晚查看了现场,并提出5万元的损失赔付方案。但白某认为被烧毁财产的价值远远超出5 万元,因此双方发生分歧,白某诉至法院。 由于本起纠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法官本着“ 如我在诉”的理念,第一时间了解事故发生过程,到达现场查看房屋烧毁情况并调查取证,并通 过和双方沟通了解到双方只因保险理赔数相差较为悬殊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损失金额, 白某向法院提出希望尽快对价值进行评估。 “诉前鉴定有助于你根据鉴定意见提出更合理的理 赔请求,如果按照你的诉请计算诉讼费,要是能在诉前顺利调解,你就不用承担1150元的诉讼费 了,可以大大降低双方的诉讼成本。”法官向白某解释了诉前鉴定的优势,经过法官的建议,白 某当即提交了诉前鉴定申请,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质证,评 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到现场勘查,两次提出《材料补充函》,白某在限期内提交了补充材料。为 方便当事人,满足高效司法需求,提高调解效率,法官两次通过云上法庭平台发起线上质证,双 方在终端设备上进行了质证,并生成笔录发送双方签字移送和入卷。 2024年3月20日,司法鉴定 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房屋及室内财产、室内装修重新建造价值的评估值为97641元。评估 结果在诉前作出,双方对房屋被烧毁的价值都有可预期的理赔“清单”,减少了矛盾争议的对抗 性,更容易促成矛盾化解在诉前。 法官随即对评估报告组织线上 质证,白某要求按照评估报告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评估价值过高,申请重新鉴定。本着一次性 解决纠纷的原则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诉累。4月19日,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结 合案情及评估结论进行了分析指导,告知保险公司进入执行程序对其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后果, 不断调整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各退一步,保险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5日前一次性赔付房屋损失及 鉴定费合计85000元,双方签署了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后,法官在履行期限前多次主动督 促保险公司按约履行。5月6日经过与白某核实,保险公司已赔付到位。至此该案画上了完美的句 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这起纠纷的化解,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投保人及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 ,尽可能降低双方因诉讼产生的不利影响。下一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枫桥 经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用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的解 纷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促进案结事了、实质解纷。

FD04796 | 2023_1425_寿县合作社仓库电动车火灾调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寿县合作社仓库电动车火灾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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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6日,寿县某专业合作社为其堆放货物的8间仓库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财产综合险,投保当天就向该保险公司足额缴纳了一万多元的保费。2023年6月27日,因两轮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导致三间仓库内所有货物损毁,经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经寿县消防大队委托公估,专业合作社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为411937.51元,专业合作社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仓库未经过消防验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只愿意赔偿损失的10%,且因第三人违规停放电动车充电发生火灾,拒绝理赔。随后,该专业合作社将保险公司诉至寿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认真阅卷,研判案情,精准把握本案争议焦点,双方对扣除免赔额分歧较大,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告,耐心细致、深入浅出地解释相应法律条款,纠正被告的错误认识,同时,积极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分析利弊,经过耐心沟通,保险公司表示将给予原告最大程度的赔付,原告也就赔偿金额作出了让步,双方就赔付金额形成了一致意见,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308953元。 寿县法院一直秉承人民至上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创新调解方式,提升审判效率,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FD04797 | 2023_1436_东莞豪车自燃全损赔付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东莞豪车自燃全损赔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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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自燃,保险拒赔?法院:全损赔付

2025年3月11日《羊城晚报》A6版刊登报道

价值百万的豪车在公路上行驶中突发自燃,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车主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全损进行赔付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目前,判决已生效。 豪车自燃报废,车主维权一波三折 2022年11月15日,赖先生为其某品牌越野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保单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23年7月14日,赖先生因车辆曾出现过故障灯但并未排查出原因,将车辆交给某汽车养护中心,要求排查一下车辆故障并对车辆进行清洗。汽车养护中心的员工在收到汽车后,经过检查发现车辆行驶存在抖动现象,但无法排查出具体故障原因,便联系某专业维修店进行检测。某专业维修店的员工王某在对车辆外部进行初步查看后,便独自驾车外出试车,行驶约15分钟后,车辆发生自燃。 经某保险公司调查员复勘,车辆达到报废程度,但认定本次事故在维修保养、测试期间发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作拒赔处理。 保险拒赔引争议,免责条款成焦点 庭审上,某保险公司主张,维修员为找出车辆故障原因开车上路进行检测,是车辆维修的合理组成环节,事故是发生在维修保养、测试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案涉车辆主要烧毁车头部分,车身、车尾仍存在残余价值,故对原告诉请的“全损金额”不与认可。 而赖先生则表示,案涉车辆是在公共道路行驶时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主张是对免责条例“机动车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进行了扩大解释,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不符;且案涉车辆只是交付洗车和上路检查,并未进行任何实质维修保养,其与汽车美容店、某专业维修店并未建立承揽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首先,责任免除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免赔,而本案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在公路上,并非营业场所,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场所;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调查报告》等证据显示,汽车美容店与某专业汽修店均没有对案涉车辆作出实质性维修,也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综上,法院认定案涉事故不符合免责条款造成的损失,不发生效力。最后,根据上述《调查报告》,案涉车辆已达到报废程度,即案涉车辆已达全损。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赖先生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64.4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保险免责条款≠万能挡箭牌 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法官许书琴表示,保险的核心价值是为消费者抵御意外风险提供保障,免责条款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推卸责任的借口。 消费者投保时需仔细研读 “免责条款”,因其关乎自身权益限制。若条款表述模糊,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当场解释,务必全面准确理解保险合同内容后再签字,避免理赔时陷入困境。 保险公司制定免责条款要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不能以不合理约定逃避保险责任。同时,需对投保人尽到 “提示” 和 “说明” 义务。 只有保险双方切实履行责任义务,才能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保险市场,让保险发挥风险保障作用,使 “免责条款” 不再阻碍消费者维权。

FD04798 | 2023_1915_琼海市某店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琼海市某店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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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推进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琼海市嘉积镇昌顺劳保消防器材商行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产品案 2024年8月21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琼海嘉积昌顺劳保消防器材商行正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型号为: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经查,该店经销的涉案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数量17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21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5月8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74,较高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内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5304元。 案例2:琼海市嘉积镇金密五金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8月21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琼海嘉积金密五金经销店正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试验压力及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水带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经查,该店涉案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6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70元,违法所得9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5月8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74之规定,较高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内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5卷;2.没收违法所得95元;3.罚款1368元。 案例3:海口市昇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消火栓箱案 2024年11月1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口昇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SG24A65Z-J(800×650×240)的消火栓箱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消火栓箱的标志、使用说明书两项不符合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口市消火栓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不合格消火栓箱数量12个,涉案产品货值为1200元,违法所得1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8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罚款2400元。

公安备案号:46010802000475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12315(省局消费咨询) 海南商事登记咨询电话:4007965656 登记注册办事窗口: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FD04799 | 2023_1915_琼海市某店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琼海市某店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法院: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日期:2025-05-08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琼海市某经营店 裁判结果摘要:销售有衬里消防水带6卷试验压力及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不合格,没收5卷、违法所得95元、 罚款1368元。 来源:https://amr.hainan.gov.cn/ztzl/fxxfzhn/shxfzxxd/202511/t20251117_3972198.html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推进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 净化一域”。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琼海市嘉积镇昌顺劳保消防器材商行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产品案 2024年8月21日,海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琼海嘉积昌顺劳保消防器材商行正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 带(型号为: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 结果为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 格。经查,该店经销的涉案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数量17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210元,违 法所得6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琼 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5月8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 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74,较高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内容规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5304元。 案例2:琼海市嘉积镇金密五金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8月21日,海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琼海嘉积金密五金经销店正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 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试验压力及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 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水带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 重不合格。经查,该店涉案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6卷,涉案 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70元,违法所得9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5月8日,琼海市 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之规定,并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74之规定,较高 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内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5卷;2.没 收违法所得95元;3.罚款1368元。 案例3:海口市昇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消火栓箱案 20 24年11月1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口昇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SG24A65 Z-J(800×650×240)的消火栓箱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消火栓箱的标志、使用说明书两 项不符合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口市消火栓箱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不合格消火栓箱数量12个,涉案产品货值为1200 元,违法所得1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8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并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罚款2400元。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8号

0898-65307591 中文域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 琼ICP备1900326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4 公安备案号:46010802000475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12315(省局消费咨询) 海南商事登记咨询电话:4007965656 登记注册办事窗口: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FD04800 | 2023_1918_石狮市守安消防工程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石狮市守安消防工程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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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继续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专项为主线,持续开展食品、药品、消防产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民生和消防、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4月11日,该局公布了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合计7起,其中涉及销售不合格灭火器2起。2023年11月1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泉州市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由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当事人销售的灭火器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向安特达消防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购进36具涉案灭火器,该灭火器经检验: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质量(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的要求,依据《2023年泉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灭火器3具、退货30具、库存3具,购进价35元/具、销售价50元/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为45元。2024年1月15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元。另一起是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陕西远峰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案。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没收该分公司涉案灭火器,并处罚款5016元。 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案3起。1月25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某鞋塑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设备识别码为TC20059、TC20060、TC20061、TC20062的电梯缺少2024年1月的二次维保记录,设备识别码为TC20050的电梯缺少2023年12月4日以后的三次维保记录,上述电梯维保单位是泉州市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3月12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另外两起分别是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欣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德美箱包有限公司出租未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当事人分别被罚1万元、3万元。 还有两起分别是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泉美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讲机案、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市罗山弘盛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当事人分别被罚6000元、2499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FD04801 | 2023_1918_石狮市守安消防工程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石狮市守安消防工程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01-1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泉州市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销售36具灭火器灭火剂组分及充装量不合格,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灭火器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 00元。 来源:https://www.samr.gov.cn/zt/pgt/art/2024/art_0e9f4c3434e7456ea028be1c10cd47d2.html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今年以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继续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专项为主线,持续开展食品、药品、消防产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 击涉及民生和消防、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4月11日,该局公布了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合计 7起,其中涉及销售不合格灭火器2起。2023年11月1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泉州市 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由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 于当事人销售的灭火器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向安 特达消防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购进36具涉案灭火器,该灭火器经检验: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干 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质量(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的要求 ,依据《2023年泉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 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灭火器3具、退货30具、库存3具,购进价35元/具、销售价50元/具。当 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为45元。2024年1月15日,石狮市 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 火器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元。另一起是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陕西远峰云消防科技有限公 司惠安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案。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没收该分公司涉案灭火器 ,并处罚款5016元。 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案3起。1月25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某鞋塑有 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设备识别码为TC20059、TC200 60、TC20061、TC20062的电梯缺少2024年1月的二次维保记录,设备识别码为TC20050的电梯缺 少2023年12月4日以后的三次维保记录,上述电梯维保单位是泉州市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当 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3月12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另外两起分别是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泉 州欣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 德美箱包有限公司出租未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当事人分别被罚1万元、3万元。 还有两起分 别是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泉美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讲机案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市罗山弘盛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分别被罚6000元、2499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FD04802 | 2023_1921_湖北山河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湖北山河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当事人: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15MAC05YXH8F 住所(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幢1层3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振宁 身份证件号码: 350583************ 2024年10月25日本局收到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反映当事人向郑州鑫胜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MFZ/ABC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测“结构检查-喷射软管长度”、“灭火剂检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24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涉事产品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承认销售过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1月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2月6日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至2025年3月8日,2025年2月2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延长办理期限至2025年9月4日。 经查,2024年6月6日,武汉市江岸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湖北国信消防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汉路店)使用的“MFZ/ABC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单位:湖南闽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2月6日)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反映被检产品“结构检查-喷射软管长度”项目实测结果为392mm,不符合GB4351.1-2005第5.10.6款“3kg以上灭火器喷射软管长度≥400mm”的规定,“灭火剂检验”项目实测结果为“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39.43%”,不符合GB4066-2017第6.1款“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75%”的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郑州鑫胜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鑫胜隆公司”)从当事人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后再销售给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汉路店)。     另查,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与鑫胜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184具干粉灭火器,售价45元/具,合同中约定了安装地址等信息。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从供货方陈某某处购进184具涉案产品,同日当事人委托陈某某将涉案产品按鑫胜隆公司合同要求安装完成,并向陈某某支付了700元安装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280元。     当事人交代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为40元/具,但是由于未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凭证,因此无法提供能证明进价的材料。本局于2025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5〕15-2-0217号),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提供进货票据或当事人与供货方的交涉记录,以证明涉案产品进货单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陈某某的微信账号为“*-陈某某”,其门面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38号**。本局于2025年2月18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相关线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编号:金市监案移〔2024〕04008号)及其附件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检验报告(编号:No:2024JD0172)1份,证明涉事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4、当事人与微信账号“***-陈某某”的聊天记录、当事人向陈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转账的记录、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门面照片,证明当事人实际进货来源。     5、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与鑫盛隆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5〕15-2-0217号)及送达证明1份,证明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情况。     8,《案件移送函》(洪市监案移〔2025〕15-2-0218-1号)及其邮政寄送人存单1份,证明本局将违法线索进行移送的事实。 由于当事人拒绝以其他方式接收文书,2025年4月7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5〕1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联系本局领取文书,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干粉灭火器的行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可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2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账号:170227000004271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处罚〔2025〕300号),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渤禛 张尚乐 联系电话:027-87655902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丽湖花园特1号恺得国际大厦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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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803 | 2023_1921_湖北山河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湖北山河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8-1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 文书号:洪市监处罚〔2025〕300号 当事人: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销售MFZ/ABC5灭火器喷射软管长度及灭火剂组分不合格,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https://www.hongshan.gov.cn/zfbm/qgszjj/fdzdgknr/cf/xzvfjg/202508/t20250811_2631855.shtml 当事人: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15MAC05YXH8F 住所(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幢1层3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振宁 身份证件号码: 350583************ 2024年10月25日本 局收到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反映当事人向郑州鑫胜隆商贸有限 公司销售的“MFZ/ABC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测“结构检查-喷射软管长度”、“灭火剂检 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24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 营场所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涉事产品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承认销售过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2024年11月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2月6日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至2025年3月8日, 2025年2月2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延长办理期限至2025年9月4日。 经查,2024年6月6日,武汉 市江岸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湖北国信消防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江汉路店)使用的“MFZ/ABC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单位:湖南闽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3年12月6日)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反映被检产品“结 构检查-喷射软管长度”项目实测结果为392mm,不符合GB4351.1-2005第5.10.6款“3kg以上灭火 器喷射软管长度≥400mm”的规定,“灭火剂检验”项目实测结果为“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 :39.43%”,不符合GB4066-2017第6.1款“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75%”的规定,检验结果 为不合格。郑州鑫胜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鑫胜隆公司”)从当事人湖北山河消防器材有限公 司购进上 述产品后再销售给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汉路店)。 另查,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与 鑫胜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184具干粉灭火器,售价45元/具,合同中约定了安装地 址等信息。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从供货方陈某某处购进184具涉案产品,同日当事人委托陈某某 将涉案产品按鑫胜隆公司合同要求安装完成,并向陈某某支付了700元安装费。涉案产品货值金 额为8280元。 当事人交代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为40元/具,但是由于未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凭证,因 此无法提供能证明进价的材料。本局于2025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洪市监限提〔2025〕15-2-0217号),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提供进货票据或当事人与供货方的交涉 记录,以证明涉案产品进货单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陈某某的微信 账号为“*-陈某某”,其门面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38号**。本局于2025年 2月18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相关线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编号:金市监案移〔2024〕04008号)及其附件一 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检验报告(编号:No:2024JD0172)1份,证明涉事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4、当事人与微信 账号“***-陈某某”的聊天记录、当事人向陈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转账的记录、当事人 提供的供货方门面照片,证明当事人实际进货来源。 5、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与

鑫盛隆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7,《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5〕15-2-0217号)及送达证明1份,证明因当事人未能 提供相关材料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情况。 8,《案件移送函》(洪市监案移〔2025〕15-2-0218- 1号)及其邮政寄送人存单1份,证明本局将违法线索进行移送的事实。 由于当事人拒绝以其他 方式接收文书,2025年4月7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 告〔2025〕1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联系本局领取文书,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 当事 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 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 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干粉灭火器的行为,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 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可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干粉 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 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 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2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 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 (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账号:170227000004271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 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处罚〔2025〕300号),逾期不领取 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渤禛 张尚乐 联系电话:027-87655902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丽湖花园特1号恺得国际大厦 武汉市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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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804 | 2023_2027_馆陶县保廷消防器材门市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罚〔2023〕14 号 当事人:馆陶县保廷消防器材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 经营者:刘*** 地址:馆陶县******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市抽计划,于2022 年7 月7 日,在馆陶县平安路北段西侧当事人经营场所抽取 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4 型;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4351.1-2005;生产日期/批号: 2022 年6 月;产品等级:合格品;2022 年12 月28 日,本 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NO: SY202212395),检验结论:该批产品不合格。本局已于2022 年12 月28 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 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2023 年 1 月13 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型号:MFZ/ABC4 型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该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系当事人于2022 年1 月5 日以每具50 元的价格从河南弘保消防器材有限公 司购进,截止本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当事人以每具60 元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4800 元,共获利800 元。所购进 的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 复印件各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事人经营者身份情 况; 证据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 告(编号:SY202212395)1 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型号: MFZ/ABC4 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已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经营者刘保廷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 经营者出具的陈述书1 份,证明当事人购销售不合格手提式 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价格及进货渠道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3 年1 月16 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 告(2023)0500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 停止销售,对当事人作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 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 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 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 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2《产品质量法》第1 类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5 倍 以下的罚款7200 元; 2. 没收违法所得80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 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34117558600015)。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 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 内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 月3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FD04805 | 2023_2030_贵州中安湘联销售不合格消火栓箱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贵州中安湘联销售不合格消火栓箱案

正文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4〕16号 当事人:贵州中安湘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AK0E968E 住所(住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丰球尚品第1-8幢6单元1层6-1-2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申金兰 2023年8月1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名称为消火栓箱(规格型号为800650240,执行标准GB/T 14561-2003,生产企业为遵义市百安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消防产品开展监督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J20230400649)和《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30400649),截至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未提交复检申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2024年1月1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贵州中安湘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火栓箱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认可抽检过程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因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名称为消火栓箱,规格型号为800650240,执行标准GB/T 14561-2003,生产企业为遵义市百安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消防产品,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箱体尺寸和极限偏差(5.2.2)、材料(5.3.1、5.3.3)、标志(8.1、8.2、8.3)’项目不符合GB/T 14561-2019标准要求,依据《贵州省消火栓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消火栓箱产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从红花岗区和勇五金建材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为10个,购进价格为75元/个,购进总价款为750元,销售了8个,销售价格为120元/个,销售总价款为960元,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36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把剩余的2个退回供货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没有索取产品检验报告,也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案发后没有召回不合格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含现场照片4张)、《流通领域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移送通知单》、《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贵州省市场监管管理领域抽样工作单》、当事人在红花岗区和勇五金建材经营部的《进货票据》《退货单》、当事人销售票据、《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4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黔东南市监罚告〔2024〕1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书面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火栓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消火栓箱,未索取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也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导致不能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追踪溯源,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结合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3个不合格指标实测值均超过标准规定值的10%以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裁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消火栓箱,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1200元)2.5倍的罚款,即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没共计336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发送的缴款校验码到各个开展非税业务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FD04806 | 2023_2030_贵州中安湘联销售不合格消火栓箱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贵州中安湘联销售不合格消火栓箱案 法院: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04-1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消火栓箱 文书号:黔东南市监罚告〔2024〕12号 当事人:贵州中安湘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消火栓箱不合格,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来源:https://m.cqn.com.cn/zj/content/2024-04/17/content_9046423.htm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4〕16号 当事人:贵州中安湘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AK0E968E 住所(住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丰球尚品第1-8幢6单元1层6-1-2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申金兰 2023年8月1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名称为消火栓箱( 规格型号为800650240,执行标准GB/T 14561-2003,生产企业为遵义市百安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的消防产品开展监督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贵州省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J20230400649)和《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 20230400649),截至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未提交复检申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第十八条,2024年1月1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贵州中安湘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 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火栓箱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 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认可抽检过程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因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 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名称为消火栓箱,规格型号为800650240,执行标准GB/T 14561-2003 ,生产企业为遵义市百安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消防产品,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委托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箱体尺寸和极限偏差 (5.2.2)、材料(5.3.1、5.3.3)、标志(8.1、8.2、8.3)’项目不符合GB/T 14561-2019标准要求, 依据《贵州省消火栓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 。该批次不合格消火栓箱产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从红花岗区和勇五金建材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 为10个,购进价格为75元/个,购进总价款为750元,销售了8个,销售价格为120元/个,销售总价 款为960元,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36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 验报告后,把剩余的2个退回供货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 货票据,没有索取产品检验报告,也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案发后没有召回不合格产品。 上述 违法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含现场照片4张)、《流通领域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企业后处理移送通知单》、《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贵 州省市场监管管理领域抽样工作单》、当事人在红花岗区和勇五金建材经营部的《进货票据》《 退货单》、当事人销售票据、《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以上证 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4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 书》(黔东南市监罚告〔2024〕1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 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书面意见。 本局认为,当 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火栓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 程中,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消火栓箱,未索取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也未建立产品进货台 账和销售台账,导致不能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追踪溯源,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

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结合该批次不 合格产品的3个不合格指标实测值均超过标准规定值的10%以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等因素进行裁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消火栓箱,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1200元)2.5倍的罚款,即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没共计336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一体化系统发送的缴款校验码到各个开展非税业务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FD04807 | 2023_2033_陵水提蒙安得交通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陵水提蒙安得交通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6年1月开始在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陵保路经营消防器材。2023年10月23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所销售的MFZ/ABC4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日期/批号2023.4)进行抽样送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氨)不符合GB4066-2017《干粉灭火器》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陵水县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你单位共采购上述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具,进货价为38元/具,销售价为98元/具,货值金额为392元(98×4=392)。上述4具手提灭火器全部被陵水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样品抽样,抽样按98元/具支付了抽样费,因进货价为38元/具,销售价98元/具,盈利为60元/具,故4具灭火器的违法所得为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588元; 罚没款共计828元(大写:捌佰贰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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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808 | 2023_2049_广东中科腾月科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广东中科腾月科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东莞松山湖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3-07-26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 文书号:东松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7号 当事人:广东省中科腾月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灭火器超期使用不合格逾期未改,罚款5000元 来源: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3-07/28/content_8963945.htm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 队对广东省中科腾月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松消行罚决字〔2023 〕第0017号。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 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 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 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 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邮件主题请务必以“ 企业名称+稿件修改申请”形式命名),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FD04809 | 2023_2050_佛山玖安消防工程销售不合格地上消火栓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佛山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佛山玖安消防工程销售不合格地上消火栓案

正文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玖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地上消火栓。具体信息如下: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邮件主题请务必以“企业名称+稿件修改申请”形式命名),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FD04810 | 2023_2050_佛山玖安消防工程销售不合格地上消火栓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佛山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佛山玖安消防工程销售不合格地上消火栓案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 裁判日期:2023-08-3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地上消火栓 文书号:佛禅石市监处罚〔2023〕52号 当事人:佛山市玖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地上消火栓不合格,没收145台、违法所得270、罚款2万 来源: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3-09/04/content_8975839.htm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玖安消防 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地上消火栓。具体信息如下: 本网注明“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 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 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 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 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 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 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邮件主题请务必以“企业名称+稿件修改申请”形式命 名),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FD04811 | 2023_2052_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 当事人: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 裁判结果摘要:安置点506具灭火器不合格,没收506具、罚没4.86万 来源:https://m.cqn.com.cn/ms/content/2025-06/17/content_9110392.htm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消 防用品、建筑保温材料、燃气灶具等重点民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 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 山市雨山区小管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 5年3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小管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67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 1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款电动自行车,经检测产品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 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3辆,货值金 额659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 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陈某军摩托车电动车经营店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案 2 025年5月8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陈某军摩托车电动车经营店加装电动自行车车 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 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车篷8套,且当事人正在为电动自行 车加装车篷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 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灵 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车销售部经营加装车篷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2025年4月1 0日,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灵璧县娄庄蒋某电动车销售部经营加装电动自行车车篷 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灵璧县娄 庄蒋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用于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的车篷、车架共2 套,且正在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森叶消防 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3月14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 庆市大桥开发区森叶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TZL30C型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违法行为, 作出没收不合格消防自救呼吸器164具、罚没508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 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164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总价3772元。 当事人以每具15元的价格购进164具同批次TZL30C型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每具23元的价格 销售至某酒店管理公司。上述呼吸器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验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 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 五、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 防产品灭火器案 2025年1月10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

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灭火器具506具、罚没4.86万元的行 政处罚 。 2024年11月12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防救援部门函告线索,对肥西县严店镇引江济淮安 置点一期(刘河幸园)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小区共发现涉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06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省外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购776具4公斤灭火器,销售至肥西 县严店镇引江济淮安置点一期工程项目。2024年10月18日,消防救援部门对当事人销售至该项目 的上述灭火器进行抽检,报告显示灭火器样品按照GB4351.1-2005标准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 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 六、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不合格、未经认证燃气具案 2025年3月,阜阳 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 燃气灶具以及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燃气具 206台、罚没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2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 营场所及仓库进行首次检查,共发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49台,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12 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在当事人西侧某大院仓库内发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157台 ,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06台燃气具的有效强制性认证许可证书。经查 ,当事人从外地某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地某厨具经营部购进上述未经认证且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 灶具,货值金额1.74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行政 处罚,并因发现上级供货商存在质量问题,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理。 七、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某等人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案 2025年5月7日,淮 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方某某等人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 法所得2.67万元、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明方 某某等人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淮南通德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掺杂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销售 给他人。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涉案液化石油气不符合GB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方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 方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宣城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千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售 以假充真的泡沫混凝土保温板案 2025年5月23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千森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制售以假充真的泡沫混凝土保温板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泡沫混凝土保温板141立 方米、罚款2.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建筑保温材 料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院内一辆货车装满标识标注为泡沫玻璃和保温绝缘材料字样的 保温材料,产品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同时在现场未发现生产泡沫 玻璃产品的原材料玻璃粉,也未发现当事人生产泡沫玻璃产品的主要设备。经查,上述保温材料 系当事人按照DB33/T1129-2016 《泡沫混凝土保温板应用技术规程》生产的,生产工艺为水泥、 矿粉混合加工而成,玻璃粉含量仅占产品5%,实际为泡沫混凝土保温板,而泡沫玻璃产品中的 玻璃粉含量需要达到90%以上。当事人将生产的141立方米泡沫混凝土保温板冒充为泡沫玻璃和 保温绝缘材料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池州市青阳县市 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保温餐盒案 202 5年1月20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

止销售的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便捷保温餐盒554件、罚没7764.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 报线索,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有待销售的6款“便捷保温盒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共554件,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主要原辅材料为:PS(聚苯乙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的规定,一次性发 泡塑料餐具为淘汰产品,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前。经查,当事人在产品淘汰期限后仍继续 向快餐店、小吃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上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FD04812 | 2023_2053_安徽麻省建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安徽麻省建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4年,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麻省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案 2024年7月12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麻省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1010具捷盾牌2公斤灭火器、罚款6.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肥西市场监管局根据肥西县公安局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24日,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消防器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向采购单位提供捷盾牌3公斤灭火器374具、捷盾牌5公斤灭火器246具、捷盾牌2公斤灭火器2464具等消防器材产品。2024年1月2日,肥西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当事人销售至采购单位的捷盾牌2公斤灭火器进行了抽检,检测报告显示筒体(瓶体)壁厚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NH4H2PO4)不符合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涉案灭火器采购价为单价20.5元/具,销售价为25元/具,货值金额为2.53万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已联系厂家,将该批灭火器全部更换为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肥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案件评析 消防产品质量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增强了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及时消除了潜在安全隐患,对防患于未“燃”、灭火于即“燃”的火灾防控工作具有典型意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好消防产品市场经营秩序。 二、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赵培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2月19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赵培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176瓶、罚款8.16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0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联合肥东县公安部门对交易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私家车内和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剑南春、古井贡酒、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76瓶。另查,消费者分别于2023年9月27日、29日,12月18日、20日,从当事人处购入批量白酒。消费者现场向当事人退还前期购入的涉嫌假冒剑南春、古井贡酒、五粮液白酒,经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并清点,共计退还100瓶。经对涉案酒品进行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商品销售金额为8.16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品牌白酒货物价值高、利润空间大,不法分子往往在流通环节伺机而动,将假冒白酒充当正品白酒向消费者出售,谋取暴利,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购买酒类产品时应尽量选择大型商场等单位,购买时一定要保存好票据,切勿贪图便宜。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对制假售假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三、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湖市某农贸市场小摊贩在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4年5月11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巢湖市某农贸市场小摊贩在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在售的非法捕捞渔获物0.5kg和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散兵镇农贸市场路边的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摊位内发现1条白鱼,重0.5kg,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进货票据等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早晨以4元每斤的价格从当地爱心医院后面的路旁收购0.5kg白鱼,拟加价出售获利。截至案发时,上述白鱼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4元。依据农业农村部的规定,上述白鱼属于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巢湖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生态屏障,巢湖生态问题关系着长江水系的生态安全。禁渔期间,在长江流域、巢湖水域禁止一切渔具捕捞采集水生动植物生产活动,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抓实线索摸排、压实属地责任、加强执法协作、做好宣传引导等举措,不断夯实市场监管部门长江禁渔工作责任,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同时也请广大市民朋友文明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巢湖野味,如发现涉禁渔问题线索,请拨打12315或者12345投诉举报热线举报。 四、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源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4年5月24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源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8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为南京九鼎自动化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2张认证证书:①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Q86768590261;②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E86637653870,认证机构均为华夏准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当事人与南京九鼎自动化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未签订协议,共收取费用0.5万元。上述2张认证证书系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从一名自称为华夏准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员工(微信名:戴经理AAA信用评级、iso认证小杰;昵称:空白式记忆;微信号:Sincercheart)处购买,共向其支付900元。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上述2张认证证书信息以及华夏准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获证组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认证证书作为工程招标等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很多企业都选择向国家第三方机构申请相关认证。由于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一些非法认证以及买卖证书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如有认证需求,请向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进行申请。同时请各认证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认证活动,确保认证过程合规、结果有效,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认证行业公信力。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强认证行为监管,切实营造认证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五、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高新区美典美容美发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1月2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高新区美典美容美发店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592元,罚款1.2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因染发的费用问题与合肥市高新区美典美容美发店发生纠纷。同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高新区美典美容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提供的价目表与实际收取费用金额差距较大。经查实,当事人在提供染发服务时,向消费者展示了价目表中的染发页面,该页面明确了各类染发的收费标准,但未注明系单次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相关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未能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的具体费用,或者在消费者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进行服务,诱导消费并支付了高额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查处,既是对具体纠纷的处理,也是对社会治理规则的一种引领,在引导消费者增强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警示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注重诚信经营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浙丽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4年6月3日,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浙丽超市销售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粽子的违法行为。 经查,浙丽超市销售的“情意棕”礼盒6件,内含有粽子3袋(每袋280克,140克*2只)、咸鸭蛋4个(净含量63克)、绿豆糕1盒(净含量300克),经现场抽样检测,并经当事人确认,该礼盒包装空隙率达34.9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属于过度包装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即将该粽子礼盒下架处理。 案件评析 商品过度包装往往导致资源的大量浪费,尤其是对于短期消耗品如粽子而言,其包装材料如不加以控制,会增加塑料、纸张等废弃物,加重固体废物污染问题。通过限制包装层数、空隙率等,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监管此类行为有助于树立理性消费观念,促进社会绿色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对粽子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有利于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七、安巢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丁氏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15日,安巢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丁氏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燃气灶具、罚款3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安巢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共2台,单灶头、双灶头各1台,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标准中5.2.8.1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也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案涉货值金额共276元。当事人无销售台账,案涉家用燃气灶具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巢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如在使用时意外熄火,不能自动切断燃气,极易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消费者在选购燃气灶时务必选择正规店铺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挑选时注意产品包装上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标识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确认燃气灶是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是否有感应探针且感应探针要与电磁阀门连接。如发现问题产品,请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八、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朗特伦表业有限公司经营军字号商品案 2024年3月29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朗特伦表业有限公司经营军字号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合肥市朗特伦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被投诉同款怀表表壳,表壳上刻制有“八一军徽”图案。经查,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怀表表壳5个,表壳上均刻制有“八一军徽”的图样。当事人共购置10个刻制有“八一军徽”图案的怀表表壳,加装武汉某公司SL68款机芯后,在网上进行销售。案发时,已售出成品1个,并已退货退款,当事人收货后已销毁;送朋友4个成品;剩余5个,货值金额234.9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SL68款机芯的SGS检测合格报告,无法提供涉案怀表表壳的采购记录。 当事人通过网络经营刻制有“八一军徽”图案的怀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当前,市面上“军”字酒、“军”字表等“军”字号商品层出不穷。不法商家为提高商品价值、吸引消费者,常借用我国解放军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公信力拓充市场。此类商品既是对军字号严肃性的消解,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伤害。军队形象不容玷污,损害军队声誉必被查处。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涉“军”商业营销以及销售“军”字号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军人和军队形象,积极营造拥军爱国和崇尚荣誉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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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安徽麻省建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 当事人:安徽麻省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捷盾牌1010具灭火器不合格,没收并罚款6.325万,列严重失信 来源:https://m.cqn.com.cn/zj/content/2024-08/02/content_9059246.htm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4年,合肥市市 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 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 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麻省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案 2024年7月12日,肥 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麻省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 1010具捷盾牌2公斤灭火器、罚款6.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肥西市场监管局根据肥 西县公安局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 23年7月24日,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消防器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当 事人向采购单位提供捷盾牌3公斤灭火器374具、捷盾牌5公斤灭火器246具、捷盾牌2公斤灭火器2 464具等消防器材产品。2024年1月2日,肥西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当事人销售至采购单位的捷盾牌2 公斤灭火器进行了抽检,检测报告显示筒体(瓶体)壁厚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灭火剂主 要组分含量(NH4H2PO4)不符合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涉案灭火器采购价为 单价20.5元/具,销售价为25元/具,货值金额为2.53万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已联系厂 家,将该批灭火器全部更换为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灭火器)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肥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 信名单。 案件评析 消防产品质量事关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增强了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及时消 除了潜在安全隐患,对防患于未“燃”、灭火于即“燃”的火灾防控工作具有典型意义。全市市 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生产销售单位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好消防产品市场经营秩序。 二、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赵培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2月19日,肥东县市场 监管局依法查处赵培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176 瓶、罚款8.16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0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联合 肥东县公安部门对交易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私家车内和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剑 南春、古井贡酒、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76瓶。另查,消费者分别于2023年9月27日、29 日,12月18日、20日,从当事人处购入批量白酒。消费者现场向当事人退还前期购入的涉嫌假冒 剑南春、古井贡酒、五粮液白酒,经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并清点,共计退还100瓶。经对涉案酒 品进行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商品销售金额为8.16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对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品牌白酒货物价值高、利润空间大,不法分子往往在流通环节伺 机而动,将假冒白酒充当正品白酒向消费者出售,谋取暴利,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购买酒类

产品时应尽量选择大型商场等单位,购买时一定要保存好票据,切勿贪图便宜。全市市场监管部 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对制假售假行为始终 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三、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湖市某农贸市场小摊贩在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4 年5月11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巢湖市某农贸市场小摊贩在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 获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在售的非法捕捞渔获物0.5kg和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 ,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散兵镇农贸市场路边的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摊位 内发现1条白鱼,重0.5kg,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进货票据等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 早晨以4元每斤的价格从当地爱心医院后面的路旁收购0.5kg白鱼,拟加价出售获利。截至案发时 ,上述白鱼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4元。依据农业农村部的规定,上述白鱼属于 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 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巢湖是长江流域 的重要生态屏障,巢湖生态问题关系着长江水系的生态安全。禁渔期间,在长江流域、巢湖水域 禁止一切渔具捕捞采集水生动植物生产活动,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全市各级市场 监管部门通过抓实线索摸排、压实属地责任、加强执法协作、做好宣传引导等举措,不断夯实市 场监管部门长江禁渔工作责任,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 效果。同时也请广大市民朋友文明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巢湖野味,如发现涉禁渔问题线索,请拨 打12315或者12345投诉举报热线举报。 四、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源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4年5月24日 ,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源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作 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8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当 事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为南京九鼎自 动化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2张认证证书:①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 Q86768590261;②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E86637653870,认证机构均为华 夏准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当事人与南京九鼎自动化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未签订协议,共收取 费用0.5万元。上述2张认证证书系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从一名自称为华夏准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员工(微信名:戴经理AAA信用评级、iso认证小杰;昵称:空白式记忆;微信号:Sincercheart) 处购买,共向其支付900元。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上述2张认证证书信 息以及华夏准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获证组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 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认证证书作 为工程招标等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很多企业都选择向国家第三方机构申请相关认证。由 于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一些非法认证以及买卖证书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如有认证需求,请向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进行 申请。同时请各认证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认证活动,确保认证过程合规、结果有效,进一步强化 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认证行业公信力。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强认证行为监管,切 实营造认证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五、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高新区美典美容美发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1月22日,高新区市 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高新区美典美容美发店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592元,罚款1.224 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因染发的费用问题与 合肥市高新区美典美容美发店发生纠纷。同日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高新区美典美容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提供的 价目表与实际收取费用金额差距较大。经查实,当事人在提供染发服务时,向消费者展示了价目 表中的染发页面,该页面明确了各类染发的收费标准,但未注明系单次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相关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未能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的具体费用, 或者在消费者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进行服务,诱导消费并支付了高额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 权。本案的查处,既是对具体纠纷的处理,也是对社会治理规则的一种引领,在引导消费者增强 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警示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注重诚信经 营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浙丽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 4年6月3日,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浙丽超市销售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 家标准的粽子的违法行为。 经查,浙丽超市销售的“情意棕”礼盒6件,内含有粽子3袋(每袋2 80克,140克*2只)、咸鸭蛋4个(净含量63克)、绿豆糕1盒(净含量300克),经现场抽样检测 ,并经当事人确认,该礼盒包装空隙率达34.9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属于过度包装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合肥 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 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即将该粽子礼盒下架处理。 案件评析 商品过度包装往往导致 资源的大量浪费,尤其是对于短期消耗品如粽子而言,其包装材料如不加以控制,会增加塑料、 纸张等废弃 物,加重固体废物污染问题。通过限制包装层数、空隙率等,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监管此类行为有助于树立理性消费观念,促进社会绿色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对粽 子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有利于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 好型社会。 七、安巢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丁氏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15日,安巢经开区市场监管 局依法查处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丁氏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 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燃气灶具、罚款3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 日,安巢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2台家用燃 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共2台,单灶头、双灶头各1 台,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标准中5.2.8.1的要求,属于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也不能 说明进货来源,案涉货值金额共276元。当事人无销售台账,案涉家用燃气灶具销售情况、违法 所得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 巢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如 在使用时意外熄火,不能自动切断燃气,极易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消费者在选购燃气灶时务必 选择正规店铺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挑选时注意产品包装上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标识生产厂厂名 和厂址等;确认燃气灶是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是否有感应探针且感应探针要与电磁阀门连接 。如发现问题产品,请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八、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朗特伦表业有限公司经营军字号商品 案 2024年3月29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朗特伦表业有限公司经营军字号商品的违 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 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合肥市朗特伦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 待售的被投诉同款怀表表壳,表壳上刻制有“八一军徽”图案。经查,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怀表表 壳5个,表壳上均刻制有“八一军徽”的图样。当事人共购置10个刻制有“八一军徽”图案的怀 表表壳,加装武汉某公司SL68款机芯后,在网上进行销售。案发时,已售出成品1个,并已退货 退款,当事人收货后已销毁;送朋友4个成品;剩余5个,货值金额234.9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 人现场提供了SL68款机芯的SGS检测合格报告,无法提供涉案怀表表壳的采购记录。 当事人通过 网络经营刻制有“八一军徽”图案的怀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当前 ,市面上“军”字酒、“军”字表等“军”字号商品层出不穷。不法商家为提高商品价值、吸引 消费者,常借用我国解放军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公信力拓充市场。此类商品既是对军字号严肃性的 消解,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伤害。军队形象不容玷污,损害军队声誉必被查处。全市市场监管部 门将严厉打击涉“军”商业营销以及销售“军”字号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军人和军队形象 ,积极营造拥军爱国和崇尚荣誉的社会氛围。

FD04814 | 2023_2057_南昌星河消防设备生产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南昌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昌星河消防设备生产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2024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突出案例。现将第一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2月,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金额20.22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发现2023年10月生产的三个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的上述三个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40具,销售1025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8280元,违法所得2193元。案发后当事人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严重威胁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消防安全质量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2.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案 2024年1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1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强制收取餐位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6月收取消费者一次性餐具的餐位费,且未在店堂内明示餐位费收取价格,不能提供其他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现场提取当事人收银系统2023年7月24日至现场检查时段餐位费收取情况,共计收取消费者餐位费13263.5元。当事人共购进一次性餐具8000套,已销售7021套,销售金额140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违法行为,通过打击整治,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提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时代家电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2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时代家电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279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时代家电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4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票证。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违法所得7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不合格燃气具产品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紧盯问题燃气用具的“灶、管、阀、气”,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燃气用具质量安全。

  1.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3年12月,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按线索反映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气瓶,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10个。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第5项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活动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操作。此案的查处,提高了气瓶充装单位的自律意识,规范了充装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1.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2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938.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摩托车乘员头盔共购进6顶,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08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佩戴安全头盔能有效减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受伤害程度,消费者在购买头盔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正品头盔。 6.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案 2023年12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没款526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对鹰潭绿地置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同时使用超过3张银行卡支付购房款的业主收取每笔100元刷卡手续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作为商户不能自立项目向购房者收取刷卡手续费。当事人违规收取刷卡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将本该由商户承担的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在一些消费金额高的行业并不少见,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7.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产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且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案 2024年1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产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且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水木年华”楼盘营销中心,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公示牌上未标示已售商品房住宅的实际成交价等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水木年华”楼盘营销中心的楼盘微缩模盘中6栋楼模上张贴有“售罄”的红底黄字醒目标示,实际其中4栋楼共8套住房并未售出,宣传“售罄”与实际销售状况不符。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春节先后多次开盘售卖“水木年华”项目商品房住宅,同时在楼盘营销中心设置《水木年华一房一价表》,但一直未公示商品房住宅的实际成交价格,导致选(购)房者无法对比不同楼栋相同户型商品房住宅的实时折扣率。截至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实际成交价格的已销售商品房住宅共计131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部分经营者为达到销售目的,在宣传方面作出虚假、误导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虚假宣传行为,起到了“查处一例,警示一片”的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没款2.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钙维生素A维生素D咀嚼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经现场检查并检验,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功效成分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钙维生素A维生素D咀嚼片违法所得为275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家在标注食品标签及说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实际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相关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1.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燕窝3盒、众合参茸酒8瓶,罚款9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接投诉举报称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无标识标签的燕窝的行为,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检察部门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燕窝和参茸酒无标识标签,执法人员将无标识标签的燕窝和众合参茸酒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购进燕窝3盒,众合参茸酒8瓶,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销货清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辖区内食品产地、食品标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0.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4年2月, 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车、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吉安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使用的3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经查,当事人的3台型号为CPCD35的叉车,检验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1月,均已超过检验周期并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叉车等违规违法行为,为特种设备安全保驾护航。 11.吉安市安福县局查处安福县红星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红星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罚没款2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接司法部门案件移送,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违法经营额为18.2万元,违法所得为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假冒机油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用假冒机油可能会对发动机造成严重的损害,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专利商品市场销售秩序。

  1.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乡区何坊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1 月,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乡区何坊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主板、没收违法所得9.91万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乡区何坊加油站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一台加油机更换了主板芯片,执法人员把主板送至厂家检验,经鉴定上述加油机主板监控微处理器的编号与原厂状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4月5日在未向任何相关主管单位报备及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燃油加油机的主板,并2023年4月6日起启用上述燃油加油机给顾客加油。当事人在2023年4月6日至案发日止,使用更换主板后的该加油机经营额114946元,扣除税款后认定违法所得991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些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实施加油机作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等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 通讯员:胡小华

FD04815 | 2023_2057_南昌星河消防设备生产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南昌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南昌星河消防设备生产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0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 当事人: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三个型号2040具灭火器不合格,罚没20.22万、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https://amr.jiangxi.gov.cn/amr/sjdt/content/content_1851321064719495168.html 2024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 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 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突出案例。现将第一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 1.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2月,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 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 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金额20.22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 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发现2023年10月 生产的三个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的上述三个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40具,销售1025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68280元,违法所得2193元。案发后当事人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严重威胁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 对消防安全质量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2.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案 2024年1月,九江市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 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1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瑞昌市不差火 音乐酒馆强制收取餐位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情况属实。经查,当 事人从2023年6月收取消费者一 次性餐具的餐位费,且未在店堂内明示餐位费收取价格,不能提供其他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现场提取当事人收银系统2023年7月24日至现场检查时段餐位费收取情况,共计收取消费者餐位 费13263.5元。当事人共购进一次性餐具8000套,已销售7021套,销售金额14042元。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向消 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违法行为,通过打击整治,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提升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时代家电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 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2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时代家电 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279元 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时代家电行检查,在当事人 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4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从上 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票证。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进行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违法所得7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 政处罚。 不合格燃气具产品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紧盯问题燃气用具的“灶 、管、阀、气”,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燃气用具质量安全。 4.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3年12月,萍乡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 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 3年12月1日,按线索反映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气瓶,萍乡市市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10个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行为不符合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第5项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 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活动 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操作。此案的查处,提高了气瓶充装单位的自律意识,规范了充装行 为,消除了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 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5.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北湖中路凯 达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2月,新余市市场 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 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938.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新余市市 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监督 抽样。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摩托车乘员头盔共购进6顶,全部销售 完毕,货值金额408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佩戴安全 头盔能有效减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受伤害程度,消费者在购买头盔时,一定要通过正 规途径购买正品头盔。 6.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案 2023年12月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的违法行为,作 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没款526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 23年5月11日对鹰潭绿地置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同时使用超过3张银行卡支付购房 款的业主收取每笔100元刷卡手续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作为商户不能自立项目向购房 者收取刷卡手续费。当事人违规收取刷卡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 例》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将本该 由商户承担的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在一些消费金额高的行业并不少见,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 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7.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嘉榕湾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产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且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案 2024 年1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产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且 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 0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水木年华”楼盘营 销中心,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公示牌上未标示已售商品房住宅的实际成 交价等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水木年华”楼盘营销中心 的楼盘微缩模盘中6栋楼模上张贴有“售罄”的红底黄字醒目标示,实际其中4栋楼共8套住房并 未售出,宣传“售罄”与实际销售状况不符。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春节先后多次开盘售 卖“水木年华”项目商品房住宅,同时在楼盘营销中心设置《水木年华一房一价表》,但一直未 公示商品房住宅的实际成交价格,导致选( 购)房者无法对比不同楼栋相同户型商品房住宅的实时折扣率。截至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未 按规定公示实际成交价格的已销售商品房住宅共计131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 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部分经营者为达到销售目的,在宣传方面作出虚假、

误导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虚假宣传行为 ,起到了“查处一例,警示一片”的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 处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月,宜 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 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没款2.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宜春市 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钙维生素A维生素D咀嚼片不 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经现场检查并检验,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功效成分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 合格批次的钙维生素A维生素D咀嚼片违法所得为275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 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家在标注食品标签及说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实际情况, 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相关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9.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 年12月,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 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燕窝3盒、众合参茸酒8瓶, 罚款9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接投诉举报称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无 标识标签的燕窝的行为,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检察部门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情 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燕窝和参茸酒无标识标签,执法人员将无标识标签的燕窝和众合参茸酒依 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购进燕窝3盒,众合参茸酒8瓶,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 进货单据、销货清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 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 强对辖区内食品产地、食品标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0.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 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4年2月, 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 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车、罚款5 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吉安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江西百鼎人力资源 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使用的3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经 查,当事人的3台型号为CPCD35的叉车,检验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1 月,均已超过检验周期并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 的叉车等违规违法行为,为特种设备安全保驾护航。 11.吉安市安福县局查处安福县红星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红星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 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罚没款2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 日,接司法部门案件移送,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行为立案 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违法经营额为18.2万元,违法所得为6万元。当事 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 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假冒机油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使用假冒机油可能会对发动机造成严重的损害,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 力度,进一步规范专利商品市场销售秩序。 12.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乡区何坊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1 月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乡区何坊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 为,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主板、没收违法所得9.91万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 月1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乡区何坊加油站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

一台加油机更换了主板芯片,执法人员把主板送至厂家检验,经鉴定上述加油机主板监控微处理 器的编号与原厂状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4月5日在未向任何相关主管单位报备及审批 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燃油加油机的主板,并2023年4月6日起启用上述燃油加油机给顾客加油。当 事人在2023年4月6日至案发日止,使用更换主板后的该加油机经营额114946元,扣除税款后认定 违法所得991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 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些成品 油零售经营主体实施加油机作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利 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等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保障广大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 通讯员:胡小华

FD04816 | 2023_2070_湖南郴州某智能科技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湖南郴州某智能科技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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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民生领域,深入推进“铁拳行动”“铸剑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消防产品领域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某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5年4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市某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372个,罚款97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日,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委托长沙市天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酒店使用的“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材料阻燃性能、一氧化碳防护性能、连接强度不合格。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上述产品来源于长沙市雨花区某消防器材供应站,当事人通过微信下单购买“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共376具,并于2023年5月10日以26元/个销售给某酒店,销售金额9776元。当事人在知晓产品不合格后,于2025年1月6日为该酒店更换376个“兴安TZL30C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召回372个(抽检4个未能召回)不合格的“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本案能查明的涉案货值金额9776元,无违法所得。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5年5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过滤式呼吸器(规格TZL30,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96个,罚款46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交办通知,显示湖南某公司售往某医院的一批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中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抽检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从中山市某公司购入过滤式自救呼吸器2200个,购入单价为18元,销售单价为21元,销售数量为2200个,销售货款共计46200元。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重新采购合格商品并配送至该医院。本案货值金额46200元,因当事人已主动更换合格产品,无违法所得。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共同致力建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此案的查处,使该使用场所认识到使用合格消防产品的重要性,使经营者认识到产品进货查验的重要性,有效震慑了此类消防产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对忽视消防产品安全的单位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三: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合查办一起产销伪劣消防器材违法犯罪案件 2023年至2025年,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消防、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协同作战,成功摧毁一个产销伪劣消防器材的犯罪网络,涉案金额高达830万元,4名核心人员获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2023年2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郴州市北湖区增湖街道长冲村三组某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超薄型消防软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共15大类2060余件,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全部涉案产品。2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该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2月28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展开深入全面调查。从2023年至2025年,专案组横跨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5省搜集证据,抓获4名核心涉案人员,2名主犯被网上追逃。随着4名核心涉案人员相继到案,一个跨省生产、批发、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犯罪团伙被成功摧毁。 消防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案件的成功侦破,彰显了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震慑。该案在侦办过程中,形成了“线索发现-暗访核查-行刑衔接-全链条侦办”的办案模式,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参考。 案例四: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1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以及在销售消防自救呼吸器过程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13个,没收违法所得1981元,罚款21633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经查,当事人以18元/个价格购进15个TZL30型消防自救呼吸器,2024年10月31日以25元/个价格销售给郴州市某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上述TZL30型消防自救呼吸器在执法抽检中,“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符合GB21976.7-2012的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375元,违法所得为105元。另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销售的消防自救呼吸器中有5批次268个消防自救呼吸器无法提供同批次检验报告,涉案货值金额为6836元,违法所得1876元。当事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用于火灾救援的重要物质,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密切部门联动,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案例五、株洲市醴陵市查处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5年1月24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醴陵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80元。 2024年7月3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并出具不合格报告,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仍然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以18元/具的价格,从“江西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2024年5月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MFZ/ABC1),5具待售,其中抽检用2具,剩余3具被厂家召回(已经发函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零售价为50元/具,产品货值金额250元,未销售无获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次执法行动精准、高效地实现了个案惩治与辖区警示的作用。虽然案值不大,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固定证据到依法处罚的标准流程,迅速制止了违法行为,防止了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直接消除了潜在的安全隐患。(供稿:执法稽查局 谭有能)

FD04817 | 2023_2070_湖南郴州某智能科技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湖南郴州某智能科技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 法院: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1-2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 文书号:- 当事人: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过滤式呼吸器一氧化碳防护不合格,没收13个、违法所得1981、罚21633 来源:https://amr.hunan.gov.cn/amr/ztx/zhzfx/202511/t20251128_33883047.html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 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民生领域,深入推进“铁拳行动”“铸剑行动 ”,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消防产品领 域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某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 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5年4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 对长沙市某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 收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372个,罚款97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日,湖南省消防救 援总队委托长沙市天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酒店使用的“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进行监 督抽查,经检验,材料阻燃性能、一氧化碳防护性能、连接强度不合格。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 局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上述产品来源于长沙市雨 花区某消防器材供应站,当事人通过微信下单购买“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共376具,并 于2023年5月10日以26元/个销售给某酒店,销售金额9776元。当事人在知晓产品不合格后,于202 5年1月6日为该酒店更换376个“兴安TZL30C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召回372个(抽检4个未 能召回)不合格的“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本案能查明的涉案货值金额9776元,无违 法所得。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5年5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 对湖南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违法 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过滤式呼吸器(规格TZL30,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96个,罚款462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交办通知,显 示湖南某公司售往某医院的一批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中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抽检不合格。经 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从中山市某公司购入过滤式自救呼吸器2200个,购入单价为18元, 销售单价为21元,销售数量为2200个,销售货款共计46200元。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 事人主动重新采购合格商品并配送至该医院。本案货值金额46200元,因当事人已主动更换合格 产品,无违法所得。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 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使用领域消防产 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共同致力建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此案 的查处,使该使用场所认识到使用合格消防产品的重要性,使经营者认识到产品进货查验的重要 性,有效震慑了此类消防产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对忽视消防产品安全的单位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三: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合查办一起产销伪劣消防器材违法犯罪案件 2023年至2025 年,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消防、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协同作战,成功摧毁一个产销伪劣消防器 材的犯罪网络,涉案金额高达830万元,4名核心人员获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 金130万元。 2023年2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郴州市北 湖区增湖街道长冲村三组某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超薄型消防软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室内消火栓等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共15大类2060余件,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全部涉案产品。2月27日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该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

。2月28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展开深入全面调查。从2023年至2 025年,专案组横跨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5省搜集证据,抓获4名核心涉案人员,2名主 犯被网上追逃。随着4名核心涉案人员相继到案,一个跨省生产、批发、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的犯罪团伙被成功摧毁。 消防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案件的成功侦破,彰显了 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震慑。该 案在侦办过程中,形成了“线索发现-暗访核查-行刑衔接-全链条侦办”的办案模式,为办理同 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参考。 案例四: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 025年1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以及在销售消防自救呼吸器过程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 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13个,没收违法所得1981元,罚款21633元的行政处罚。 2024 年11月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过滤 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经查,当事人以18元/个价格购进15个TZL30型消防自救呼吸器,2024年10月 31日以25元/个价格销售给郴州市某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上述TZL30型消防自救呼吸器在执法抽检 中,“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符合GB21976.7-2012的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3 75元,违法所得为105元。另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销售的消防自救呼吸器中 有5批次268个消防自救呼吸器无法提供同批次检验报告,涉案货值金额为6836元,违法所得1876 元。当事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上 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用于火灾救援的重要物质,其质量好坏直 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密切部门联动,加强源头治 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营造良 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案例五、株洲市醴陵市查处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5年1月24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醴陵市某消防 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 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80元。 2024年7月3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 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并出具不合格报告,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 司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仍然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以18元/具的价格,从“江西 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2024年5月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MFZ/ABC1),5具 待售,其中抽检用2具,剩余3具被厂家召回(已经发函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零售价为50元 /具,产品货值金额250元,未销售无获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次执法行动精准、高效地实现了个案惩治与辖区警 示的作用。虽然案值不大,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固定证据到依法处罚 的标准流程,迅速制止了违法行为,防止了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直接消除了潜在的安全隐 患。(供稿:执法稽查局 谭有能)

FD04818 | 2023_2098_刘某某焚烧地渣引发万亩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刘某某焚烧地渣引发万亩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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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森林火灾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警示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与防火意识,我院特发布一起失火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贵州省安龙县洒雨镇陇松村自家土地上焚烧地渣,因天干风大,火星引燃旁边的杂草,火势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该次森林火灾共燃烧3日左右,导致安龙县洒雨镇海星村、竜堡村、下龙村、格红村、陇松村、龙广镇安叉村等多处林业资源被烧毁。经鉴定,该次火灾过火面积达777.9943公顷(11669.92亩),造成大量林木损毁。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且过火面积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提醒 一念疏忽,代价终身。野外用火无小事,一次随意的违规操作,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生态灾难与人生悲剧。本案被告人因一时疏忽,不仅造成大面积森林损毁,更将自身陷入牢狱之灾,五年刑期的教训深刻,务必引以为戒。 我院将持续依法严惩各类失火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呼吁广大群众绷紧安全之弦,严守森林防火法规,携手共建平安、美丽的家园。

FD04819 | 2023_2098_刘某某焚烧地渣引发万亩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刘某某焚烧地渣引发万亩山火案 法院: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http://anlong.guizhoucourt.gov.cn/ajbd/306665.jhtml 当前正值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森林火灾防控形势严峻。为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警示广 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与防火意识,我院特发布一起失火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贵州省安龙县洒雨镇陇松村自家土地上焚烧地渣,因 天干风大,火星引燃旁边的杂草,火势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该次森林火灾共燃烧3日左右, 导致安龙县洒雨镇海星村、竜堡村、下龙村、格红村、陇松村、龙广镇安叉村等多处林业资源被 烧毁。经鉴定,该次火灾过火面积达777.9943公顷(11669.92亩),造成大量林木损毁。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且过火面积巨大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 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提醒 一念疏忽,代价终身。野外用火无小事,一次随意的违规操作,可 能酿成无法挽回的生态灾难与人生悲剧。本案被告人因一时疏忽,不仅造成大面积森林损毁,更 将自身陷入牢狱之灾,五年刑期的教训深刻,务必引以为戒。 我院将持续依法严惩各类失火及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呼吁广大群众绷紧安全之弦,严守森林防火法规,携手共 建平安、美丽的家园。

FD04820 | 2023_2101_吉字某某放牧吸烟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吉字某某放牧吸烟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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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风大物燥 林区火险等级持续偏高 一颗小小的烟头 足以焚毁万顷林海 野外吸烟正是常见的人为火源之一 森林防火没有侥幸 林区用火必须慎之又慎 一旦引发火灾 责任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烧荒和烧纸产生的草灰纸灰等等,这些遗留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可能引发大面积火灾。 以下典型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 案例1 2023年1月25日上午8时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高峰乡纠火村吉字某某在百草坡自然保护区的林区内放羊时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杂草丛中,引发山火。吉字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案例2 2023年3月10日18时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小黑箐镇王某某携带打火机到白沙村4组放牧,为方便以后放牧,使用打火机点燃山上茅草后逃离现场,引发山火。王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森林防火,责任重大 ▌人为火源 1.生产性火源:如烧垦、烧荒、放牧、狩猎和烧防火线等。 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做饭、取暖、用火驱蚊驱虫驱兽、吸烟、祭祀违规用火、小孩玩火等。 ▌天然火源 包括雷击火、火山爆发、陨石降落、滚石火花和泥炭自燃等。 野外防火责任重大,林区一旦发生人为或过失引起的火灾,责任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放火罪、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1.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4821 | 2023_2101_吉字某某放牧吸烟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吉字某某放牧吸烟引发山火案 法院: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吉字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来源:https://songling.gov.cn/songling/c100261/202606/c13_339978.shtml 春季风大物燥 林区火险等级持续偏高 一颗小小的烟头 足以焚毁万顷林海 野外吸烟正是常见的人为火源之一 森林防火没有侥幸 林区用火必须慎之又慎 一旦引发火灾 责任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烧荒和烧纸产生的草灰纸灰等等,这些遗留火 种一旦遇到可燃物,可能引发大面积火灾。 以下典型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 案例1 2023年1月2 5日上午8时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高峰乡纠火村吉字某某在百草坡自然保护区的林区 内放羊时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杂草丛中,引发山火。吉字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案例2 2023年3月10日18时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小黑箐镇王某某 携带打火机到白沙村4组放牧,为方便以后放牧,使用打火机点燃山上茅草后逃离现场,引发山 火。王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森林防火,责任重大 ▌人为火源 1.生产性火源:如烧垦、烧荒、放牧、狩猎和烧防火线等。 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做饭、取暖、用火驱蚊驱虫驱兽、吸烟、祭祀违规用火、小孩玩火等。 ▌天然火源 包括雷击火、火山爆发、陨石降落、滚石火花和泥炭自燃等。 野外防火责任重大, 林区一旦发生人为或过失引起的火灾,责任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 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 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放火罪、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1.故意放火烧毁林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构成失火罪的比 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4822 | 2023_2109_张某某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张某某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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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失火罪案。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庆祝店铺开业,于2023年5月7日11时许,在新平县水塘镇自家店铺门前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引发与店铺后相邻的蜈蚣山森林火灾。 经鉴定,过火范围现场总面积为20.59公顷,其中0.66公顷为非林地,19.93公顷为林地。经鉴定评估,此次导致的森林火灾共烧毁树木3119棵,主要树种为云南松,过火的林地均为省级公益林,植被恢复项目所需资金为28299.62元,其中材料费13227.82元、劳务费15071.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燃放烟花爆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并且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毁坏原有土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部分赔偿款,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判处其赔偿植被恢复费28299.62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4823 | 2023_2109_张某某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张某某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山火案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赔偿植被恢复费28299.62元 来源:https://yjt.sc.gov.cn/scyjt/slfhxwdt/2024/5/19/75ea07a1d37e4b97ac2872f2c47cf33a.shtml 近日,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失火罪案。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 为庆祝店铺开业,于2023年5月7日11时许,在新平县水塘镇自家店铺门前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引 发与店铺后相邻的蜈蚣山森林火灾。 经鉴定,过火范围现场总面积为20.59公顷,其中0.66公顷为 非林地,19.93公顷为林地。经鉴定评估,此次导致的森林火灾共烧毁树木3119棵,主要树种为云 南松,过火的林地均为省级公益林,植被恢复项目所需资金为28299.62元,其中材料费13227.82元 、劳务费15071.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燃放烟花爆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并且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 毁坏原有土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人自愿 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部分赔偿款,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 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判处其赔偿植被恢复费 28299.62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 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 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 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4824 | 2023_2123_田某东上坟祭祀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田某东上坟祭祀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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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是缅怀先辈、寄托哀思的传统节日。清明祭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因祭祀行为不当引发火灾,不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两年围场法院共审理失火罪案件12件,判处被告人12人,围场法院特别推出清明普法专题,通过案例学习法律知识,让“清明”更文明。 典型案例 1.2023年6月初,田某东、田某民与另外三人上坟祭祀,祭祀完毕后,未对燃烧的香纸做好有效处置便离开现场,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涉案地点过火总面积五千余亩,过火林木总计五十余万株,过火林木总价值超一千万元。围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及有期徒刑六年。 2.2024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上坟过程中使用打火机点燃冥纸,风起后火势扩散导致导致大面积山林植被被烧毁。经鉴定过,过火总面积八百余亩,过火林木总价值四十余万元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围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过失引发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缴纳植被恢复费用。 法官释法 1、什么是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以过失造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如何表现?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4、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寄语 清明祭祀,要防患未“燃”。焚烧纸钱既容污染环境又容易引起火灾,文明祭祀,既是对先人的告慰,也是对社会的责任。若因过失引发火灾,不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面临刑事处罚。让我们以守法之举寄托哀思,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避免“火”成悲剧!

FD04825 | 2023_2123_田某东上坟祭祀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田某东上坟祭祀引发山火案 法院: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田某东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来源:https://cdwcf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789834.shtml 清明节是缅怀先辈、寄托哀思的传统节日。清明祭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因祭祀行为不 当引发火灾,不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两年围场法院共审理失火罪案件 12件,判处被告人12人,围场法院特别推出清明普法专题,通过案例学习法律知识,让“清明” 更文明。 典型案例 1.2023年6月初,田某东、田某民与另外三人上坟祭祀,祭祀完毕后,未对燃 烧的香纸做好有效处置便离开现场,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涉案地点过火总面积五千余亩 ,过火林木总计五十余万株,过火林木总价值超一千万元。围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过失 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及有期 徒刑六年。 2.2024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上坟过程中使用打火机点燃冥纸,风起后火势扩散导 致导致大面积山林植被被烧毁。经鉴定过,过火总面积八百余亩,过火林木总价值四十余万元审 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围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过失引发火 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 利益。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缴纳植被恢复费用。 法官释法 1、什么是失火罪? 失火罪,是 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以过失造成火灾的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 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 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 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如何表现?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 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 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 果发生了火灾。 4、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 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 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 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 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寄语 清明祭祀,要防患未“燃”。焚烧纸钱既容污染环境又容易引起火 灾,文明祭祀,既是对先人的告慰,也是对社会的责任。若因过失引发火灾,不仅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还面临刑事处罚。让我们以守法之举寄托哀思,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避免“火”成悲剧!

FD04826 | 2023_2128_汪某某野外吸烟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汪某某野外吸烟引发山火案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汪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https://static.nfnews.com/content/202603/15/c12243909.html 应急君整理了7起 引发森林火灾获刑的典型案例 请提高警惕 别以身试法 ↓↓↓ 案例一 野外燃放爆竹失火被判刑 2024年4月2日,宁夏隆德县城关镇某村村民柴某及家族9人相约上坟祭 祖,上完坟准备下山时,柴某在坟前燃放一个“二踢脚”,未将明火完全熄灭便离去,从而引发 火灾。隆德县公安局立案查处,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26公顷,涉嫌构成失火罪。最终柴某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例二 烧蚁窝致森林火灾被判刑 2024年3月24日,贵 州荔波县卢某平到山上采蕨菜时,因踩到蚂蚁窝,导致蚂蚁爬到其脚上,一气之下用打火机点燃 蚂蚁窝边上的枯草和干柴,因天干风大,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47.37公 顷,森林火灾损失总额为1416953.95 元。卢某平以失火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于 2025 年3月30 日前完成补植复绿,保证补种树木成活率达到 85% 以上。 案例三 为泄私愤放火烧山被判刑 2024 年3月22日13时左右,王某某因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工作不满,认为其个人权益未得到满足, 情绪逐渐升级,在醉酒状态下,采用打火机及烟蒂点燃山林杂草。经调查,火情产生4个起火点 ,过火面积估计约298平方米,且与起火点相距约200米的地方为村民住宅及烤烟育苗基地。云南 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 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案例四 野外烤糍粑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2月20日,张某某在贵州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一组 “大槽头” 山上放羊,因腹中饥饿,用 打火机点燃杂草准备烤糍粑吃,因突然刮起大风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都匀市林业局现场勘查, 被烧毁的乔木商品林有林地面积为268亩。3月26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五 烧杂草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2月20日 ,广西隆林天生桥镇祥播村那安上队 “安南立” 坡的岑某某在自家地用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 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665.86公顷,折合9987.9亩。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 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例六 野外吸烟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3年3月4日15时许,陕西省商洛市商 南县湘河镇某村村民汪某某在防火期内,组织村民在花椒基地割杂草、栽树过程中,因吸烟不慎 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2公顷。2023年10月24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汪 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案例七 私设“电猫”狩猎野生动物引山火被判刑 2023年1月27日,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坪坎镇何某某、周 某某在山沟内私设“电猫”狩猎野生动物。在猎捕时高压电线与地面植物接触引燃杂草,进而引 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06公顷。2023年12月26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 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违规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森林火灾如何立案? 放火罪和失火罪 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 一起了解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 增强森林草原火灾防范意识 需要你我共同的努力 当前 森林火灾处于多发期 如何防范森林火灾? 遭遇森林火灾,如何逃生自救? 防范森林火灾“事前预防”尤为重要 呼吁大家 不要携带火种进入山林 进行户外活动谨慎用火 发现着火迹象 一定要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FD04827 | 2023_2129_孙某山林内吸烟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孙某山林内吸烟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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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客户端记者郭秀睿 万及敏)清明将至,正是森林草原火灾高风险期,也是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关键期,今天,甘肃公安集中公布5起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吸烟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2024年2月13日,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某村孙某山,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擅自进入国有重点林区,在林内吸烟并随手将烟头丢弃,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达92.72亩,造成经济损失4.124万元。2024年3月29日,祁连山林区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祭祀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3月31日,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某村黄某玲,于当日在秦州区娘娘坝镇某村上坟祭祀时,因焚香烧纸引发坟地周边蒿草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国有重点林区,造成林木大面积受损,火灾过火面积达294.4亩,经济损失达16.26万元。2024年8月8日,小陇山林区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民俗活动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3月20日,甘南州夏河县达麦乡某村村民项青某某、娘其某某、老斋某某等17人在当地进行“煨桑”民俗活动。后在未确定明火是否熄灭的情况下便自行离开,受风力影响,复燃后引发火灾,造成国家级公益林(水土保持林)大面积受损,有林地过火面积达833.4亩,受损林木4.8万株,经济损失21.53万元。2024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项青某某、娘其某某、老斋某某等17人以涉嫌失火罪移送起诉。 【燃放烟花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2月16日,甘南州夏河县居民香某、才某某2人,在夏河县某景区游玩时,因其孩子燃放烟花,引发灌木丛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两侧山坡山林,造成林地大面积受损,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达843.97亩,经济损失156.866万元。2024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香某、才某某2人以涉嫌失火罪依法移送起诉。 【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5月7日,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某村村民张某堂,组织其好友在凉州区永昌镇某村石羊河边进行烧烤,不慎引燃林下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林地过火面积43.43亩,经济损失6.74万元。2024年7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堂以涉嫌失火罪移送起诉。 甘肃公安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涉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1.本文为每日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每日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 相关新闻

FD04828 | 2023_2129_孙某山林内吸烟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pdf

孙某山林内吸烟引发山火案 法院: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孙某山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gansu.gansudaily.com.cn/system/2025/03/25/031158424.shtml 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客户端记者郭秀睿 万及敏)清明将至,正是森林草原火灾高风险期, 也是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关键期,今天,甘肃公安集中公布5起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以案示 警、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吸烟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2024年2月13日,张掖市肃南 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某村孙某山,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擅自进入国有重点林区,在林内吸烟并 随手将烟头丢弃,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达92.72 亩,造成经济损失4.124万元。2024年3月29日,祁连山林区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山犯失火罪,判处 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祭祀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3月31日,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某村黄 某玲,于当日在秦州区娘娘坝镇某村上坟祭祀时,因焚香烧纸引发坟地周边蒿草起火,火势迅速 蔓延至国有重点林区,造成林木大面积受损,火灾过火面积达294.4亩,经济损失达16.26万元。2 024年8月8日,小陇山林区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民俗活动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3月20日,甘南州夏河县达麦乡某村村民项青某某、娘其某某 、老斋某某等17人在当地进行“煨桑”民俗活动。后在未确定明火是否熄灭的情况下便自行离开 ,受风力影响,复燃后引发火灾,造成国家级公益林(水土保持林)大面积受损,有林地过火面 积达833.4亩,受损林木4.8万株,经济损失21.53万元。2024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项青某某 、娘其某某、老斋某某等17人以涉嫌失火罪移送起诉。 【燃放烟花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2月16 日,甘南州夏河县居民香某、才某某2人,在夏河县某景区游玩时,因其孩子燃放烟花,引发灌 木丛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两侧山坡山林,造成林地大面积受损,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达843.97 亩,经济损失156.866万元。2024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香 某、才某某2人以涉嫌失火罪依法移送起诉。 【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2024年5月7日,武 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某村村民张某堂,组织其好友在凉州区永昌镇某村石羊河边进行烧烤,不慎引 燃林下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林地过火面积43.43亩,经济损失6.74万元。2024年7月19日,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堂以涉嫌失火罪移送起诉。 甘肃公安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森林草原 防火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涉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 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 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每日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 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 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 相关新闻 - 2024年02月02日【平安陇原 安全你我】甘肃消防全力推进重点单位场所火灾防控工作 - 2023年11月30日请注意!这次“火灾”导致2名“驴友”被困⋯⋯ - 2023年07月12日甘肃三级气象部门联动 做好森林火灾气象服务保障 - 2022年11月25日甘肃安排部署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

FD04829 | 2023_2132_春某焚烧秸秆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春某焚烧秸秆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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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内蒙古公布3起森林草原涉火典型案例 在清明节、“五一”假期即将到来之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集中公布3起森林草原涉火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坚决抵制涉火违法犯罪行为。 防火期内焚烧秸秆被处罚 2024年3月15日,违法行为人吴某仓在防火区内点烧秸秆引发火案。吴某仓在防火期内擅自使用明火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被兴安盟公安局图牧吉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祭祀烧纸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3年1月30日,张某因祭祀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3.09亩,导致2219株油松过火,造成经济损失16万余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张某涉嫌构成失火罪。7月10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焚烧秸秆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3年4月10日,春某因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致相邻15户村民房屋、电器、羊舍、饲草料等财产受损,林地过火面积288亩。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春某涉嫌构成失火罪。7月19日,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春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1年执行。 法律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三十四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示: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应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 供稿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 编 辑:姜向锋 审 核:尹雪松

FD04830 | 2023_2132_春某焚烧秸秆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春某焚烧秸秆引发山火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春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53569222716408355/ 警示!内蒙古公布3起森林草原涉火典型案例 在清明节、“五一”假期即将到来之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集中公布3起森林草原涉火典型案例。提 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坚决抵制涉火违法犯罪行为。 防火期内焚烧秸秆被处罚 2024年3月15日,违法行为人吴某仓在防火区内点烧秸秆引发火案。吴某仓在防火期内擅自使用明火的 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被兴安盟公安局图 牧吉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祭祀烧纸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3年1月30日,张某因祭祀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3.09亩,导致2219株油松过火,造成 经济损失16万余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张某涉嫌构成失火罪。7月10日,赤峰市松 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焚烧秸秆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3年4月10日,春某因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致相邻15户村民房屋、电器、羊舍、饲草料等财产受 损,林地过火面积288亩。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春某涉嫌构成失火罪。7月19日,兴安 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春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1年执行。 法律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 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 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三十四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 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 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 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示: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应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 供稿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 编 辑:姜向锋 审 核:尹雪松

FD04831 | 2023_2295_范某诉乌兰浩特市消防大队电子告知单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范某诉乌兰浩特市消防大队电子告知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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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范某起诉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该案例系因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而张贴“电子告知单”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焦点涉及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张贴吸附式脸盆状“电子告知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基本案情 今年5月,范某将私家车停放在乌兰浩特市某街道的消防通道上,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进行车道治理时,认定范某车辆占用了消防车通道,遂在范某车辆上吸附了脸盆状“电子告知单”,告知其扫码按照提示到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受处理。范某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150元。范某对该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已经缴纳罚款。 但是,范某认为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对其车辆吸附脸盆状“电子告知单”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乌兰浩特市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将“电子告知单”扣放在其车辆的行为违法,并判令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乌兰浩特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本案中吸附脸盆状“电子告知单”仅起到告知违法事实和指引其接受行政处理的作用,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相关规定和要求:“电子告知单”属于创新执法方式,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客观上起到消防宣传教育作用,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吸附脸盆状“电子告知单”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前告知违法事实和指引范某及时处理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形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范某主张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将“电子告知单”扣放在其车辆的行为,属于将其违法行为进行传播并导致其名誉受损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乌兰浩特市法院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范某不服乌兰浩特市法院的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兴安盟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兴安盟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且二审诉讼期间,范某未提交新的证据,认定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范某上诉,维持原判。

FD04832 | 2023_2295_范某诉乌兰浩特市消防大队电子告知单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范某诉乌兰浩特市消防大队电子告知单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2023)内行终字号 当事人:范某(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占用消防通道被贴电子告知单,法院认定非行政处罚行为驳回诉请。 来源: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94851.shtml 近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范某起诉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该 案例系因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而张贴“电子告知单”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焦点涉及乌兰浩特市 消防救援大队张贴吸附式脸盆状“电子告知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基本案情 今年5月,范 某将私家车停放在乌兰浩特市某街道的消防通道上,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进行车 道治理时,认定范某车辆占用了消防车通道,遂在范某车辆上吸附了脸盆状“电子告知单”,告 知其扫码按照提示到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受处理。范某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因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150元。范某对该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已经 缴纳罚款。 但是,范某认为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对其车辆吸附脸盆状“电子告知 单”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乌兰浩特市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乌兰浩特市 消防救援大队将“电子告知单”扣放在其车辆的行为违法,并判令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向社 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乌兰浩特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 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 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本案中吸附脸盆状“电子告知单”仅起到告知违法事实和指引其接受行 政处理的作用,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相关规定和要求:“电子告知单”属于创新执法 方式,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客观上起到消防宣传教育作用,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 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吸附脸盆状“电子告知单”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前告知违法事实和指 引范某及时处理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形式不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范某主张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将“电子告知单”扣放在其车辆的行为, 属于将其违法行为进行传播并导致其名誉受损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乌兰浩特市法院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 范某不服乌兰浩特市法院的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兴安盟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 行了审理。兴安盟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且二审诉讼期间,范某未 提交新的证据,认定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范某上诉,维持原判。

FD04833 | 2023_2336_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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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中国网2月2日讯 据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6年2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宣判,对各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12时50分许,在北京长峰医院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违规进行自流平地面施工和门框安装切割交叉作业,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成分挥发、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引燃现场附近可燃物,产生的明火及高温烟气引燃楼内木质装修材料,部分防火分隔未发挥作用,固定消防设施失效,致使火势扩大、大量烟气蔓延;加之未能有效组织高楼层患者疏散转移等原因,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和严重经济损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均应予以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是否自首、认罪悔罪、赔偿经济损失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被害人、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FD04834 | 2023_2336_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汪文杰 裁判结果摘要: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来源:https://news.china.com.cn/2026-02/02/content_118312511.shtml 被告人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中国网2月2日讯 据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2026年2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宣判,对各 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 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12时50分许,在北京长峰医院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违规 进行自流平地面施工和门框安装切割交叉作业,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成分挥发、形成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引燃现场附近可燃物,产生 的明火及高温烟气引燃楼内木质装修材料,部分防火分隔未发挥作用,固定消防设施失效,致使 火势扩大、大量烟气蔓延;加之未能有效组织高楼层患者疏散转移等原因,造成29人死亡、42人 受伤和严重经济损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均应予以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 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是否自首、认罪悔罪、赔偿经济损失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被害人、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FD04835 | 2023_2348_重庆某纺织公司仓库电焊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重庆某纺织公司仓库电焊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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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丨违规电焊作业引火灾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该公司维修工。2023年3月23日,李某在未取得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在仓库内东侧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电焊作业的高温焊渣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96万元。 处理结果 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维修工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二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专家评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作业人员没有取得电焊操作证,就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作业;法定代表人明知该情况仍允许其作业,且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达696万元,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存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FD04836 | 2023_2348_重庆某纺织公司仓库电焊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重庆某纺织公司仓库电焊火灾事故案 法院: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允许无证电工李某电焊引发火灾(损失696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25340348147565082 普法专栏丨违规电焊作业引火灾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该公司维修工。2023年3月23日,李某在未取得电焊操作证 的情况下,在仓库内东侧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电焊作业的高温焊渣引燃周围可 燃物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96万元。 处理结果 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维修工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 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 院认为张某、李某二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专家评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作业人员没有取得电焊操作证,就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作业;法定代表人明知该 情况仍允许其作业,且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达696万元,涉嫌构成重大 责任事故罪,且存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 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FD04837 | 2023_2353_浙江温州乐清气割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温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浙江温州乐清气割火灾事故案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周某 裁判结果摘要:气割作业人员,持伪造证件作业引燃线缆(损失114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m.thepaper.cn/detail/32085894 温州公开宣判!两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假证“开路”,安全失守 一场因疏忽大意引发的大火 最终导致百余万资产化为乌有 近日 气割作业人员周某、刘某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顺利审结并公开宣判 二人均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该案的审结 是温州市乐清市持续加大人员密集场所 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整治力度 推进消防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落地 的重要体现 也充分彰显了“消防+检察”协作力量 在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 向事前预防转型中的积极作用 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范例 案情回顾 乐清市某施工地需要进行拆除作业,施工负责人刘某联系了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 周某。2025年3月,在办理好动工审批手续后,刘某带着周某及其他工人来到工地准备施工。施 工前,刘某提醒周某:“管道里有线缆,动工前记得封堵或者拿防火垫包一下。” 施工进程过 半,刚刚完成第二处管道切割的周某正收拾着气割枪,却听见一名工人大叫,“不好了,管道冒 烟了!”他骤然一惊,这才发现管道内竟有火光闪烁。众人急忙寻找灭火器灭火,然而火势迅猛 ,不断蔓延。直到消防救援大队到来后,大火才被扑灭。经统计,此次火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约 114万元。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乐清市检察院,检察官综合研判分析该案涉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遂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25年4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8月 ,乐清市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经查,火灾系气割作业时掉落的焊渣引燃管道内的线缆等可燃 物所致。刘某、周某事前虽已知晓需对管道内线缆进行防护,但实际作业中却未采取任何保护措 施。更荒唐的是,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周某竟伪造相关证件交予刘某,而刘某在 未核实周某证件真伪的情况下违规取得动火审批。二人在本次作业中均未正确履行安全防护义务 ,以致火灾事故发生。 2025年9月,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周某、刘某涉嫌重大事故责 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经法院判决,周某、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动火一时松,火灾一秒钟 涉及动火作业若心存侥幸 违规动火、无证上岗 无审批作业、无防护操作 最终换来的 将是法律的严惩和血的教训 案例警示 案例一 2023年4月17 日14时1分许,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因电焊工违章作业引发重大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过火 面积约9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806.5万元。 案例二 2022年6月9日,杭州冰雪大世界因工作人 员违章电焊切割作业引发火灾,造成6人死亡、19人受伤,熔渣引燃保温材料及装饰材料导致火 势蔓延。 蓝浙浙提醒 动火作业无小事 每一次侥幸都可能放大风险 每一次漠视都可能让安全防线崩塌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一定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莫让火花变“祸”花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来源:温州消防 浙江温州平阳遭遇暴雨山洪袭击?官方出手了!这10人,依法处置! 刚刚,5.5级地震! 原标题:《温州公开宣判!两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FD04838 | 2023_2363_贵州黎平肇兴客栈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贵州黎平肇兴客栈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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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贵州省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一客栈发生火灾,造成9人遇难、2人受伤。近日,黎平县法院巡回审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经调查,事发当天,被告人陆某经营的客栈一层楼梯间第9、10阶台阶正上方配电箱处,因长期存在电流不平衡现象,导致配电箱内漏电断路器A相触点故障,产生高温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蔓延所致引发火灾。该次火灾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获救人员中多人不同程度吸入浓烟、轻微擦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684959.3元。 经审理查明: 本案被告人陆某违规建房、超层建房,在只能准建三层的房屋上加盖第四层,经责令整改后未整改拆除,并在仅有一个楼梯通行的自建房中经营客栈。 在经营过程中,其作为客栈的管理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且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疏散逃生等安全设施和通道。 事故发生时,客栈没有值守人员,其网购的烟雾报警器没有发出警报,陆某赶到火灾现场没有第一时间用灭火器,而是用一块白色的布去灭火。 其本人因未有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没有具备消防应急经验和能力,也没有在客栈内配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疏于对经营场所的管理,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黎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客栈的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经营客栈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9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故对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人员应做好哪些工作? 进入酒店饭店等场所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突发火灾,该如何逃生? 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

FD04839 | 2023_2363_贵州黎平肇兴客栈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贵州黎平肇兴客栈火灾事故案 法院:黎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陆某 裁判结果摘要:客栈经营者,违规超层建房、消防缺失致9死2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http://www.cdpxjcy.gov.cn/zfxw/272148.jhtml 2023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贵州省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一客栈发生火灾,造成9人遇难、2人受伤。 近日,黎平县法院巡回审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经调查,事发当天,被告人陆某经营的客栈一 层楼梯间第9、10阶台阶正上方配电箱处,因长期存在电流不平衡现象,导致配电箱内漏电断路器A 相触点故障,产生高温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蔓延所致引发火灾。该次火灾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人 重伤,1人轻伤,获救人员中多人不同程度吸入浓烟、轻微擦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684959.3元 。 经审理查明: 本案被告人陆某违规建房、超层建房,在只能准建三层的房屋上加盖第四层,经责 令整改后未整改拆除,并在仅有一个楼梯通行的自建房中经营客栈。 在经营过程中,其作为客栈的 管理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且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疏散逃生等安全 设施和通道。 事故发生时,客栈没有值守人员,其网购的烟雾报警器没有发出警报,陆某赶到火灾现 场没有第一时间用灭火器,而是用一块白色的布去灭火。 其本人因未有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没有 具备消防应急经验和能力,也没有在客栈内配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疏于对经营场所的管理, 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黎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客栈的经营者,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经营客栈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9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故对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人员应做好哪些工作? 进入酒店饭店等场所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突发火灾,该如何逃生? 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

FD04840 | 2023_2369_湖北黄石铁山区在建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北黄石铁山区在建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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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通讯员 陈若龙 华姣 实习生 古心悦 陈俊豪 翟子婷 一次违规作业,一场肆虐大火,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近日,由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在建厂房失火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名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刑。7月24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2023年7月24日,辖区某企业新建厂房进行管道固定施工。施工负责人蔺某下达施工指令,由黄某安排施工人员华某、曹某、明某三人实施电焊作业。作业过程中,高温焊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连续扑救4个多小时才彻底扑灭,此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超300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现场负责人、一线施工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未配备防火阻燃防护器材等;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疏于履职,未开展现场安全巡查,放任违规电焊施工。 事故发生后,因涉案工程多方承揽、人员层级繁杂、岗位职责划分模糊,案件事实、责任认定难度较大。铁山区检察院获悉后提前介入侦查,紧扣施工主体责任、岗位权责清单、安全生产培训状况等10类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42条侦查建议,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现场到底是哪几个人开展了电焊作业?”承办检察官发现,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仅认定施工人员华某和曹某使用了电焊,建议对明某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认定明某参与电焊作业,双方证据认定存在分歧。 为还原事实、精准定性,承办检察官开展实地复勘,赴案发现场比对管道焊接痕迹,对华某、曹某、明某开展针对性讯问,结合现场工具、作业流程、证人证言综合分析研判,最终确认明某参与了电焊作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针对拟追责人员,案件承办人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企业实际履职情况,依法剔除3名不构成犯罪人员,最终确定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认定意见被公安、法院全部采纳。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7名被告人为80、90后务工人员,是各自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一旦实刑入狱易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为此,承办检察官主动对接涉事企业负责人开展释法说理:本案火灾损失已通过保险理赔,事故系过失犯罪,涉案人员主观恶性较小。企业充分考量被告人家庭现实困难,自愿出具了谅解书。7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到案后深刻认识自身违法危害,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铁山区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量刑意见。 近日,铁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安全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施工负责人蔺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现场管理人员黄某、电焊工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电焊工曹某、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判决作出后,7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极目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4841 | 2023_2369_湖北黄石铁山区在建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湖北黄石铁山区在建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 法院: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游某 裁判结果摘要: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现场巡查放任违规电焊(损失超3000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L2KOMOA3053469LG.html 极目新闻通讯员 陈若龙 华姣 实习生 古心悦 陈俊豪 翟子婷 一次违规作业,一场肆虐大火,造成 巨额经济损失。近日,由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在建厂房失火重大责任事故 案一审宣判,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名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 刑。7月24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2023年7月24日,辖区某企业新建厂房进行管道固定 施工。施工负责人蔺某下达施工指令,由黄某安排施工人员华某、曹某、明某三人实施电焊作业 。作业过程中,高温焊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连 续扑救4个多小时才彻底扑灭,此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超300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现 场负责人、一线施工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前未清理周边 易燃物、未配备防火阻燃防护器材等;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疏于履职, 未开展现场安全巡查,放任违规电焊施工。 事故发生后,因涉案工程多方承揽、人员层级繁杂 、岗位职责划分模糊,案件事实、责任认定难度较大。铁山区检察院获悉后提前介入侦查,紧扣 施工主体责任、岗位权责清单、安全生产培训状况等10类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42条侦查建 议,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现场到底是哪几个人开展了电焊作业?”承办检察官发现,消防 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仅认定施工人员华某和曹某使用了电焊,建议对明某不作为犯罪处理, 公安机关认定明某参与电焊作业,双方证据认定存在分歧。 为还原事实、精准定性,承办检察 官开展实地复勘,赴案发现场比对管道焊接痕迹,对华某、曹某、明某开展针对性讯问,结合现 场工具、作业流程、证人证言综合分析研判,最终确认明某参与了电焊作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拟追责人员,案件承办人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企业实际履职情况,依法剔除3名不构成犯 罪人员,最终确定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 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认定意见被公安、法院全部采纳。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7名被告 人为80、90后务工人员,是各自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一旦实刑 入狱易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为此,承办检察官主动对接涉事企业负责人开展释法说理:本案火 灾损失已通过保险理赔,事故系过失犯罪,涉案人员主观恶性较小。企业充分考量被告人家庭现 实困难,自愿出具了谅解书。7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到案后深刻认识自 身违法危害,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铁山区法 院审理后全部采纳量刑意见。 近日,铁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安全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施工负责人蔺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现场管理人员黄某、电焊工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电焊工曹某、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一年十个月。判决作出后,7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极目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 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4842 | 2023_2383_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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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民、秦某平等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甘0105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民,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员工,甘肃省陇西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2023年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魏某兰律师,甘肃畅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平,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甘肃省定西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符川镇秦家岔村1社,现住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碧桂园约克郡3号楼1单元2307室。2023年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天德、孙奇君律师,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明,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甘肃省兰州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86号,现住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景宜家园8号楼2单元501室。2023年12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军成、李晓东律师,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民及其指派辩护人魏某兰、被告人秦某平及其辩护人黄天德、孙奇君、被告人王某明及其辩护人王军成、李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13日,兰州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梅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向李某梅出租兰州亿嘉通仓储物流园B1/B2仓库;2023年2月15日,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梅签订美的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承接该仓库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工程;后甘肃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空调安装承揽合同,承接该仓库空调安装工程。2023年4月2日,被告人秦某平安排被告人王某民等人前往该仓库安装空调;在空调支架安装过程中,王某民操作电焊产生的焊渣掉入电梯井内,引燃电梯井内堆放的可燃物发生火灾;王某民等人先使用灭火器灭火,后打开仓库一楼消防栓阀门进行灭火,但消防栓未出水,火势蔓延无法扑灭;致使存放在B1仓库的甘肃某某公司货物被烧毁,兰州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李某梅装修部分被烧毁。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认定,该火灾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950000元整。经查,被告人秦某平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下,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某民进行电焊作业,系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王某明作为案发仓库的出租方和实际物业管理单位兰州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认无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在仓库进行明火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系火灾发生的间接原因;对案发仓库公共部分的消防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系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秦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4.02火灾直接损失价格鉴定意见相关材料、火灾事故认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火灾事故登记表、火灾告知书、仓库租赁合同、仓储租赁合同、兰州亿嘉通仓储物流园仓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美的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美的中央空调安装承揽合同、火灾事故调查通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补充调查报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李某梅、范某之、吴某等13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分析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民系履职行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未持证不可上岗作业,在事故发生时积极施救,尽力挽回损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王某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秦某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秦某平在本案中属次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宽处理;王某明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明对安宁区有卓越的贡献,尤其在两山绿化工作中有突出成就,近十年时间绿化面积达到1000余亩,并获得兰州市政府绿化奖章、安宁区人大常委会荣誉证书,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95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王某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民在事故发生时积极施救,尽力挽回损失,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企业的生产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秦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843 | 2023_2383_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4)甘0105刑初151号 当事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 裁判结果摘要:电焊焊渣引燃仓库可燃物致火灾,损失495万,三人分获缓刑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8E%8B%E6%9F%90%E6%B0%91%E3%80%81%E7%A7%A6%E6%9F%90%E5%B9%B3%E 7%AD%89%E9%87%8D%E5%A4%A7%E8%B4%A3%E4%BB%BB%E4%BA%8B%E6%95%85%E4%B8%80%E5%AE%A1%E5%88%91 %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王某民、秦某平等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甘0105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民,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员工,甘肃省陇西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 省陇西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2023年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魏某兰律师,甘肃畅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平,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甘肃省定西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符川镇秦家岔村1社,现住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碧 桂园约克郡3号楼1单元2307室。2023年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天德、孙奇君律师,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明,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甘 肃省兰州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86号,现住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景宜家园8号楼 2单元501室。2023年12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军成、李晓东律师,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犯重大 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民及其指派辩护人魏某兰、被告 人秦某平及其辩护人黄天德、孙奇君、被告人王某明及其辩护人王军成、李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13日,兰州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梅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向李某梅出 租兰州亿嘉通仓储物流园B1/B2仓库;2023年2月15日,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梅签订美的中央 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承接该仓库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工程;后甘肃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某 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空调安装承揽合同,承接该仓库空调安装工程。2023年4月2日,被告人秦某平安排 被告人王某民等人前往该仓库安装空调;在空调支架安装过程中,王某民操作电焊产生的焊渣掉入电梯 井内,引燃电梯井内堆放的可燃物发生火灾;王某民等人先使用灭火器灭火,后打开仓库一楼消防栓阀门 进行灭火,但消防栓未出水,火势蔓延无法扑灭;致使存放在B1仓库的甘肃某某公司货物被烧毁,兰州 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李某梅装修部分被烧毁。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认定,该火灾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950000元整。经查,被告人秦某平未履行动火 作业审批、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下,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某民进行电焊作

业,系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王某明作为案发仓库的出租方和实际物业管理单位兰州某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未确认无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在仓库进行明火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系火灾发生的间接原 因;对案发仓库公共部分的消防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系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火灾事 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秦某平有期徒刑一年 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4.02火灾直接损失价格鉴定意见相关材料、火灾事故认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 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火灾事故登记表、火灾告知书、仓库租 赁合 同、仓储租赁合同、兰州亿嘉通仓储物流园仓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美的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 美 的中央空调安装承揽合同、火灾事故调查通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补充调查报告、抓获经过、破 案 经过、证人李某梅、范某之、吴某等13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的供述与辩解、 价 格鉴定意见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分析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 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民系履职行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未持 证不可上岗作业,在事故发生时积极施救,尽力挽回损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 王某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秦某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秦某平在本案中属次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 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 当从宽处理;王某明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王某明对安宁区有卓越的贡献,尤其在两山绿化工作中有突出成就,近十年时间绿化面积 达到1000余亩,并获得兰州市政府绿化奖章、安宁区人大常委会荣誉证书,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民、秦某平、王某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95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 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王某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民在事故发生时积极 施救,尽力挽回损失,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 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企业的生产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秦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 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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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3)川1402刑初464号 当事人:吕某某、唐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电焊引燃轻钢屋面可燃物致火灾,损失485万,判缓刑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5%90%95%E6%9F%90%E6%9F%90%E3%80%81%E5%94%90%E6%9F%90%E6%9F%90% E4%B8%8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呂某某、唐某某一審刑事判決書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3)川1402刑初464號 公訴機關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某,男,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浙江省天台縣,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因涉嫌犯重大 責任事故罪,於2023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甘眉園區分局取保候審,經眉山市東坡區,於2023年7月 4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於2023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越,四川維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唐某某,男,小學文化,務工,戶籍地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23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甘眉園區分局取保候審,經眉山市東坡區,於2023年7月4日被取保候審。 經本院決定,於2023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以眉東檢刑訴〔2023〕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犯重大責任事 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3年12月11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 理了本案。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某及其辯護人劉越、 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稱,2021年12月28日,四川某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與浙江某某建設公司 (以下簡稱:某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某乙公司承包某甲公司年產30000噸鎳鈷錳基礎 材料、20000噸四氧化三鈷及80000噸三元前驅體(四川)產業化項目(一期)土建安裝工程。同年12月 30日,某乙公司將該工程的水電、消防、智能化預埋安裝分項工程分包給浙江某某安裝工程公司(以 下簡稱:某丙公司)。後某丙公司將水電、消防、智能化安裝勞務作業分包給四川某某建設工程公司 (以下簡稱:某丁公司)。 被告人呂某某是某丙公司施工員,負責該項目南區施工現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被告人唐某某是某丁 公司的水電工,在施工現場接受呂某某管理和工作安排。呂某某在明知唐某某無焊工證的情況下,於 2023年4月7日安排唐某某到××樓輕鋼屋頂進行電焊作業。為了違規電焊作業能進行,呂某某找同公司 的施工員葉某某幫忙,利用葉某某的焊工證辦理了動火作業許可證。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無焊工證的 情況下,仍按照呂某某的安排到××樓輕鋼屋頂進行電焊,當天下午唐某某在該處電焊時引發火災, 直至消防大隊前來救援撲滅。 根據眉山市東坡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為電焊作業人員在某甲公司三 元前驅車間輕鋼屋頂進行電焊作業過程中,焊渣引燃輕鋼屋面內部可燃物蔓延成災。經安徽省某某檢 測技術公司鑑定,涉案三元前驅車間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金額為485.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造成其他嚴重 後果,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呂某某、唐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 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呂某某、唐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 ,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 刑。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營業執照,承包合同,情 況說明,微信截圖,通話清單,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動力作業管理制度,三元車間出入登記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眉山市消防救援支隊火災事故調查材料,眉東消火認字[2023]第0002號《火災事 故認定書》,皖清晰[2023]價鑒字0524034號價格鑑定意見書,證人袁某某、申某某、李某某甲、高 某某、李某某乙、曾某某、尹某某、張某某甲、劉某某、陳某某、葉某某、鄭某某、張某某乙、鄧某 某、羅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的戶籍信息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 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劉越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呂某某系自首,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 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呂某某、唐某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 述罪行,且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呂某某、唐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 輕處罰。呂某某、唐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 處理。綜合呂某某、唐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呂某某、唐某某從輕處 罰並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劉越提出「呂某某系自首,認罪 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 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 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書附錄 (2023)川1402刑初464號 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 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 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 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845 | 2023_2387_姜某某、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姜某某、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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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劉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4)寧0502刑初228號 公訴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現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辯護人宋凌瓏,寧夏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現住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 辯護人李玉賢,寧夏合天(中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以衛沙檢刑訴(2024)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24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潘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辯護人宋凌瓏,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玉賢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月1日,中衛市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工貿公司)與寧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簽訂了《中頻爐車間租賃協議》,協議約定租賃範圍為某工貿公司中頻爐車間、原輔料車間、精整車間設備及其它配套設施,租賃設備所有權歸某工貿公司所有、使用權歸某科技公司所有,租賃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某科技公司實際於2023年4月21日開始生產)。 2023年7月31日20時許,某科技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中頻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該公司員工張某某死亡、張某甲輕傷一級,直接經濟損失約176萬元的安全事故。 2023年9月28日,經某科技公司「7.31」事故調查組認定:某科技公司「7.31」事故是一起因違章作業造成的一般其他爆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是爐牆燒穿(距離爐底26cm左右處燒穿,孔洞10cm)導致鐵水泄露,泄露鐵水燒毀爐體循環冷卻水管,循環水泄露,鐵水遇水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被告人姜某某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未切實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作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未能履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某科技公司對被害人張某某近親屬、被害人張某甲進行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張某甲對相關當事人予以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級,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提出對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獲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證明、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某工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租賃合同、關於移交中衛沙坡頭某工貿有限公司「7·31」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函、事故調查報告、中衛市人民政府衛政函(2023)113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中衛沙坡頭某工貿有限公司「7·31」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覆、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寧××發(2022)10號文件及營業執照、諒解書、賠償協議書,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物)鑒(毒物)字(2023)048號毒(藥)物檢驗報告、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刑)鑒(DNA)字(2023)0319號法庭科學DNA鑑定書、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物證)鑒(病理)字(2023)151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物證)鑒(臨床)字(2023)174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現場勘驗、提取筆錄,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證人周某某、張某乙、臘某某、楊某某、楊某甲、肖某某、班某某、楊某乙、劉某某的證言,另案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二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理;某科技公司對被害人張某某近家屬、被害人張某甲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的辯護人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的量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的量刑意見不當,不予採納。二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經電話傳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亞啟科技公司對被害人張偉近家屬、被害人張輝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等,結合銀川市金鳳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大武口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決定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846 | 2023_2387_姜某某、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姜某某、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0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4)宁0502刑初228号 当事人:姜某某、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中频炉铁水遇水爆炸致1死1伤,各判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5%A7%9C%E6%9F%90%E6%9F%90%E3%80%81%E5%88%98%E6%9F%90%E6%9F%90 %E9%87%8D%E5%A4%A7%E8%B4%A3%E4%BB%BB%E4%BA%8B%E6%95%85%E7%BD%AA%E5%88%91%E4%BA%8B%E4%B8 %8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姜某某、劉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4)寧0502刑初228號 公訴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現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 市。 辯護人宋凌瓏,寧夏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現住寧夏回族自治區石 嘴山市。 辯護人李玉賢,寧夏合天(中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以衛沙檢刑訴(2024)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劉 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 於2024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潘鵬出庭 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辯護人宋凌瓏,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玉賢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 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月1日,中衛市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工貿公司)與寧夏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簽訂了《中頻爐車間租賃協議》,協議約定租賃範圍為某工貿公司中頻爐車 間、原輔料車間、精整車間設備及其它配套設施,租賃設備所有權歸某工貿公司所有、使用權歸某科 技公司所有,租賃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某科技公司實際於2023年4月21日開始生產)。 2023年7月31日20時許,某科技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中頻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該公司員工張某某死亡、 張某甲輕傷一級,直接經濟損失約176萬元的安全事故。 2023年9月28日,經某科技公司「7.31」事故調查組認定:某科技公司「7.31」事故是一起因違章作業造 成的一般其他爆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是爐牆燒穿(距離爐底26cm左右處燒穿,孔洞10cm) 導致鐵水泄露,泄露鐵水燒毀爐體循環冷卻水管,循環水泄露,鐵水遇水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被告人姜某某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 全面責任,未切實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告人劉某某 作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未能履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某科技公司對被 害人張某某近親屬、被害人張某甲進行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張某甲對相關當事人予以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級,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 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姜 某某、劉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 罰。提出對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提交了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獲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證明、調取證據 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某工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租賃合同、關於移交中衛沙坡頭某工貿有限公司「731」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函、事故 調查報告、中衛市人民政府衛政函(2023)113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中衛沙坡頭某工貿有限公司「 731」 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覆、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寧××發( 2022)10號 文件及營業執照、諒解書、賠償協議書,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物)鑒(毒 物)字( 2023)048號毒(藥)物檢驗報告、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刑)鑒(DNA)字( 2023) 0319號法庭科學DNA鑑定書、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物證)鑒(病理)字(2023) 151號 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物證)鑒(臨床)字(2023)174 號法醫 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現場勘驗、提取筆錄,被害人張某甲 的陳述 ,證人周某某、張某乙、臘某某、楊某某、楊某甲、肖某某、班某某、楊某乙、劉某某的證言 ,另案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 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二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 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理;某科技公司對被害人張某某近家屬、被害人張某甲進行了賠 償,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的辯護人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劉某 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的量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 人提出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的量刑意見不當,不予採納。二辯護人的其他 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經電話傳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 首,可以從輕處罰;亞啟科技公司對被害人張偉近家屬、被害人張輝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 酌情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根據被告 人姜某某、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等,結合銀川市金鳳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大武口區社 區矯正管理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決定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 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 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 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847 | 2023_2389_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长峰医院).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长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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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2026年02月02日15:25 | 来源:新华社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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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播报本文,约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记者吴文诩)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日对被告人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宣判,对各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12时50分许,在北京长峰医院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违规进行自流平地面施工和门框安装切割交叉作业,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成分挥发、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引燃现场附近可燃物,产生的明火及高温烟气引燃楼内木质装修材料,部分防火分隔未发挥作用,固定消防设施失效,致使火势扩大、大量烟气蔓延;加之未能有效组织高楼层患者疏散转移等原因,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和严重经济损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均应予以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是否自首、认罪悔罪、赔偿经济损失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被害人、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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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848 | 2023_2389_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长峰医院).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长峰医院)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汪文杰等19人 裁判结果摘要:施工爆燃致29死42伤,各判六年至二年不等 来源:https://society-app.people.cn/n1/2026/0202/c1008-40658028.html

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2026年02月02日15:25 | 来源:新华社222 订阅已订阅已收藏收藏小字号 点击播报本文,约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记者吴文诩)记者从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日对被告人汪文杰等1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 宣判,对各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 北京市丰 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12时50分许,在北京长峰医院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施 工单位违规进行自流平地面施工和门框安装切割交叉作业,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成分 挥发、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引燃现场附近可 燃物,产生的明火及高温烟气引燃楼内木质装修材料,部分防火分隔未发挥作用,固定消防设施 失效,致使火势扩大、大量烟气蔓延;加之未能有效组织高楼层患者疏散转移等原因,造成29人 死亡、42人受伤和严重经济损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在生产、作业 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均应予以惩处。综合 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是否自首、认罪悔罪、赔偿经济损失等,依法作 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被害人、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 推荐阅读 打开客户端体验更多服务 打开

FD04849 | 2023_2393_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燃气爆炸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燃气爆炸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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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審宣判 中國網5月30日訊 據銀川發佈微信公眾號消息,2025年5月30日上午,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寧夏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對銀川富洋燒烤民族街店投資人、實際經營者張洪顯和劉國,寧夏龍江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崔文波,寧夏國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周志國等15名被告人,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判處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禁止其中3名被告人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並對其中3名罪責較輕、符合法定條件的一線員工依法適用緩刑。 一審審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20時37分許,銀川市興慶區富洋燒烤民族街店發生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此次事故是一起因相關企業違法違規檢驗、經營,並配送不符合標準的液化石油氣瓶,燒烤店在使用中違規操作發生泄漏爆炸等造成的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洪顯等12人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周志國等3人身為液化石油氣檢測機構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行為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宣判後,崔文波等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以及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親屬等旁聽了案件宣判。

FD04850 | 2023_2393_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燃气爆炸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燃气爆炸事故案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3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张洪显、刘国等15人 裁判结果摘要:燃气爆炸致31死7伤,12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来源:https://big5.china.com.cn/txt/2025-05/30/content_117903883.shtml 寧夏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審宣判 中國網5月30日訊 據銀川發佈微信公眾號消息,2025年5月30日上午,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寧 夏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對銀川富洋燒烤民族街 店投資人、實際經營者張洪顯和劉國,寧夏龍江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崔文波,寧夏國華檢測 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周志國等15名被告人,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分別判處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禁止其中3名被告人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並對其中3名罪責 較輕、符合法定條件的一線員工依法適用緩刑。 一審審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20時37分許,銀川市興慶區富洋燒烤民族街店發生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 故。此次事故是一起因相關企業違法違規檢驗、經營,並配送不符合標準的液化石油氣瓶,燒烤店在 使用中違規操作發生泄漏爆炸等造成的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洪顯等12人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特別重大 責任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 周志國等3人身為液化石油氣檢測機構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行為均構成提供 虛假證明文件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 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宣判後,崔文波等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不上訴。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以及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親屬等旁聽了案件宣判。

FD04851 | 2023_2394_范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油罐爆燃).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范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油罐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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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8日,某景观公司一名员工孙某某在实施焊接作业过程中,引燃作业位置附近油罐造成爆燃,造成孙某某受灼烧当场死亡,附近辅助作业人员盛某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场所实际经营单位某景观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景观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景观公司罚款40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案中,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为该景观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实施焊接作业,造成死亡1人重伤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

FD04852 | 2023_2394_范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油罐爆燃).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范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油罐爆燃)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范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焊接引燃油罐爆燃致1死1重伤,判一年四个月缓刑 来源:http://www.cocodala.gov.cn/html/1489/2026-03-06/content-97341.html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8日,某景观公司一名员工孙某某在实施焊接作业过程中,引燃作业位置附 近油罐造成爆燃,造成孙某某受灼烧当场死亡,附近辅助作业人员盛某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 属地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场所实际经营单位某景观公司安排无 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 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该景观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某犯重 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景观公司罚款40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案中,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 为该景观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实施焊接作业,造成死亡1人重伤1人的 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

FD04853 | 2023_2400_黄石铁山区厂房失火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黄石铁山区厂房失火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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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电焊引燃厂房致三千万损失!7人获刑 一次违规作业,一场肆虐大火,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近日,由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在建厂房失火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名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刑。 (上图来源于豆包 与本文无直接关联) 2023年7月24日,辖区某企业新建厂房开展管道固定施工。施工负责人蔺某下达施工指令,由黄某安排施工人员华某、曹某、明某三人实施电焊作业。作业过程中,高温焊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连续扑救4个多小时才彻底扑灭,此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超300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现场负责人、一线施工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未配备防火阻燃防护器材等;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疏于履职,未开展现场安全巡查,放任违规电焊施工。 事故发生后,因涉案工程多方承揽、人员层级繁杂、岗位职责划分模糊,案件事实、责任认定难度较大。铁山区检察院获悉后提前介入侦查,紧扣施工主体责任、岗位权责清单、安全生产培训状况等10类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42条侦查建议,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现场到底是哪几个人开展了电焊作业?”案件承办人发现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仅认定施工人员华某和曹某使用了电焊,建议对明某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认定明某参与电焊作业,双方证据认定存在分歧。同时报告仅依据岗位名称建议追究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刑事责任,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 (走访案发现场) 为还原事实、精准定性,案件承办人开展实地复勘,赴案发现场比对管道焊接痕迹,对华某、曹某、明某开展针对性讯问,结合现场工具、作业流程、证人证言综合分析研判,最终确认明某参与了电焊作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针对拟追责人员,案件承办人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企业实际履职情况,依法剔除3名不构成犯罪人员,最终确定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认定意见被公安、法院全部采纳。 既要精准定罪,也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7名被告人为80、90后务工人员,是各自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一旦实刑入狱易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为此,案件承办人主动对接涉事企业负责人开展释法说理:本案火灾损失已通过保险理赔,事故系过失犯罪,涉案人员主观恶性较小。企业充分考量被告人家庭现实困难,自愿出具了谅解书。7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到案后深刻认识自身违法危害,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铁山区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量刑意见。 近日,铁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安全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施工负责人蔺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现场管理人员黄某、电焊工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电焊工曹某、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判决作出后,7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END 作者丨陈若龙 华 姣 审核丨吴让军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微信号 : tieshanjc 新浪微博:@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

FD04854 | 2023_2400_黄石铁山区厂房失火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黄石铁山区厂房失火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游某、洪某等7人 裁判结果摘要:违规电焊引燃厂房致损失三千万,7人获刑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65327614495556131 违规电焊引燃厂房致三千万损失!7人获刑 一次违规作业,一场肆虐大火,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近日,由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在 建厂房失火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名被告人因重大 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刑。 (上图来源于豆包 与本文无直接关联) 2023年7月24日,辖区某企业新建厂房开展管道固定施工。施工负责人蔺某下达施工指令,由黄某安排 施工人员华某、曹某、明某三人实施电焊作业。作业过程中,高温焊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火势迅 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连续扑救4个多小时才彻底扑灭,此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超3000 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现场负责人、一线施工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办理动火作业 审批手续,动火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未配备防火阻燃防护器材等;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职责的管理人 员游某、洪某疏于履职,未开展现场安全巡查,放任违规电焊施工。 事故发生后,因涉案工程多方承揽、人员层级繁杂、岗位职责划分模糊,案件事实、责任认定难度较 大。铁山区检察院获悉后提前介入侦查,紧扣施工主体责任、岗位权责清单、安全生产培训状况等10 类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42条侦查建议,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现场到底是哪几个人开展了电焊作业?”案件承办人发现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仅认定施工 人员华某和曹某使用了电焊,建议对明某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认定明某参与电焊作业,双方证 据认定存在分歧。同时报告仅依据岗位名称建议追究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刑事责任,可能与实际情 况不符。 (走访案发现场) 为还原事实、精准定性,案件承办人开展实地复勘,赴案发现场比对管道焊接痕迹,对华某、曹某、 明某开展针对性讯问,结合现场工具、作业流程、证人证言综合分析研判,最终确认明某参与了电焊 作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针对拟追责人员,案件承办人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企业实际履职情况,依 法剔除3名不构成犯罪人员,最终确定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人构成重大责任 事故罪,该认定意见被公安、法院全部采纳。 既要精准定罪,也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7名被告人为80、90后务工人员,是各自家庭的主 要经济支柱,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一旦实刑入狱易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为此,案件承办人主动对接涉事企业负责人开展释法说理:本案火灾损失已通过保险理赔,事故系过 失犯罪,涉案人员主观恶性较小。企业充分考量被告人家庭现实困难,自愿出具了谅解书。7名被告人 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到案后深刻认识自身违法危害,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 案情节,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铁山区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量刑意见。 近日,铁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安全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六个月;施工负责人蔺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现场

管理人员黄某、电焊工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电焊工曹某、 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判决作出后,7名被告人均服判 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END 作者丨陈若龙 华 姣 审核丨吴让军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微信号 : tieshanjc 新浪微博:@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

FD04855 | 2023_2401_衢州陈某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衢州陈某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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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动火作业要安全,莫让火花成“祸”花 生命敲响警钟 莫让火花变“祸”花 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 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电焊切割属于特种作业 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 若操作不当,防范措施不到位 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2023年4月17日,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青云路68号的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导致1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法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灾并迅速蔓延,业主违法搭建并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导致疏散楼梯、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规范,企业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人员死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6月8日,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厂房内电焊工陈某按公司负责人丁某要求,对公司一楼厂房中的一处墙体,通过电焊方管的方式进行加固。在电焊过程中,陈某不慎引发火灾,火灾烧损厂房、机器设备、货物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评估本次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约431.4万元。 经查,动火作业前丁某并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且未核实电焊工陈某有无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陈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经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发生火灾。起火点位于墙体对面,陈某父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经法院审理,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 极易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什么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使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存在哪些安全风险? 1、焊渣飞溅,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引发火灾爆炸。 2、作业场所周围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遇火焰或高温引起燃烧爆炸。 3、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空气流通不畅,可燃物料蒸气局部浓度过高,当达到爆炸极限时,如果遇到火源或高温,则可能造成燃爆。再加上受限空间内人员疏散不便还会加大对人员的伤害风险。 4、动火作业时系统未有效隔离,易燃可燃物料串入系统后造成燃爆。 5、作业人员技能低下、无证上岗,带来风险。 6、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火灾爆炸。 7、使用电焊机作业可能造成人员触电及气体燃爆。 Tips 电焊作业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由于电焊作业存在诸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一定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以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请牢记 🔍 审核丨姜志清 陈荣亮

💻 编辑 | 陈沈楠

FD04856 | 2023_2401_衢州陈某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衢州陈某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 裁判结果摘要:电焊焊渣引燃厂房火灾损失431万,判二年缓刑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07629014488449599 【案例警示】动火作业要安全,莫让火花成“祸”花 生命敲响警钟 莫让火花变“祸”花 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 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电焊切割属于特种作业 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 若操作不当,防范措施不到位 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2023年4月17日,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青云路68号的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 火灾事故,导致1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法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 漆引发火灾并迅速蔓延,业主违法搭建并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导致疏散楼梯、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条 件不符合规范,企业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人员死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6月8日,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厂房内电焊工陈某按公司负责人丁某要求,对公司一楼厂房中的一 处墙体,通过电焊方管的方式进行加固。在电焊过程中,陈某不慎引发火灾,火灾烧损厂房、机器设 备、货物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评估本次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约431.4万元。 经查,动火作业前丁某并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且未核实电焊工陈某有无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陈某 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经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发生火灾。起火 点位于墙体对面,陈某父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经法院审理,陈 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 极易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什么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使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 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存在哪些安全风险? 1、焊渣飞溅,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引发火灾爆炸。

到火源或高温,则可能造成燃爆。再加上受限空间内人员疏散不便还会加大对人员的伤害风险。 4、动火作业时系统未有效隔离,易燃可燃物料串入系统后造成燃爆。 5、作业人员技能低下、无证上岗,带来风险。 6、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火灾爆炸。 7、使用电焊机作业可能造成人员触电及气体燃爆。 Tips 电焊作业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由于电焊作业存在诸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 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 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一定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以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请牢记 㷝㡎志清 陈荣亮 㷜鄀簀䡬衩

FD04857 | 2023_2406_柘城震兴武馆6·25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柘城震兴武馆6·25重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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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回头看”评估工作报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

省政府领导要求,根据《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整改落实情

况“回头看”工作方案》安排,2023 年 4 月 17 日至 26 日,省消防

安全委员会评估工作组对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防范整改

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回头看”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

(以下简称各省辖市)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对照事

故调查报告开展了自查,并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自

查报告。评估工作组重点调阅了商丘市委、市政府,永城市、夏

邑县、柘城县、宁陵县、睢县、民权县、梁园区、睢阳区、城乡

一体化示范区等 9 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县两级教体、

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住建、应急、自然资源规划等 21 个部

门(单位)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资料。查阅人事档案、判

决文书、处分决定等资料,对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行政责

任的 34 人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二、总体评估意见

总体上看,全省各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坚决学习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时代消防事业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

教训,举一反三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工作举措,制定出台了

一些地方法规规定,逐步形成了新的长效工作机制。在省委、省

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基层消防安全基础不断夯实,消防安全

治理体系日趋完善,消防安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

商丘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把教训变教材、

把弱项变强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入开展消

防安全专项治理,着力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调查报告中提出

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有关责任追究基本落实到

位。事故发生以来,商丘市保持了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未发生较

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柘城县委、县政府能够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

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着力堵塞行业

监管漏洞,开展多轮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整体防范抗御火灾能力不断增强。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商丘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1. 责任追究基本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陈

林、安艳玲、余素芝 3 名人员,经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已

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作出有罪判决,判决已执行。建议给予党

政纪处分的 31 名责任人(其中厅级干部 2 人、处级干部 7 人、

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 22 人),已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诫勉

谈话、责令检讨等。行政处理建议均已落实到位,柘城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已经依法吊销柘城县震兴国际搏击俱乐部营业执照;远

襄镇党委政府已向柘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柘城县委县政

府已向商丘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商丘市委市政府已向省委

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深刻汲取事故

教训,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纳入党建高质量、目标管理和平安建设考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依据,切实把消防安全的政治

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市委、市政府先后 11

次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

部署消防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深入柘城等地调研指导基

层消防工作,现场办公解决消防难题。其他市领导统筹推进分管

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市委市

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消防工作专项督导,推动工作落实。市人大

颁布《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市政府出台《商

丘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商丘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消防工作任务清单》,消防法规

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市消安委建立完善会议、考核、约谈、函告、

督查、培训、联络、调研、挂牌督办“九项制度”,明确成员单位

消防工作职责。实体化运行市、县、乡三级消安委办公室,推动

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1. 大力整治突出风险。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

全市积极推动“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成立

197 个督导组派驻乡镇开展实地督导检查,整改各类消防隐患问

题 36.1 万处。对全市 21 万个“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逐一登记造

册,“一户一策”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问题整改方案,投入专

项经费 3000 余万元,为商户改造建设进行补贴,有效改善了“九

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条件。分行业领域开展高层建筑、

校外培训机构、仓储和物流企业、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劳动密

集型企业、产业园区、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燃气消防安全、焊

接与热切割作业等 15 个消防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整改消除了一

大批火灾隐患。

  1. 消防基础逐步改善。商丘市率先完成基层消防力量“一队

一中心”建设,市委编办核增 195 个事业编制,在 10 个县(市、

区)建成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160 个乡镇建成乡镇专职消防

队,200 个乡镇(街道)建成消防安全指导中心。市政府出台“两

通知、两规定”4 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一队一中心”运行,下发《进

一步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构建“市县乡三级

联动、防灭宣三位一体”的基层消防治理格局。市政府把“为基层

配备智能感烟报警器和灭火救援六件套”列入 2021 年民生实事

项目,为沿街门店配备智能感烟报警器 10.5 万个、为乡镇专职

消防队配备消防救援“六件套”257 套。全市新增市政消火栓 2101

个,乡镇消防水池 53 处,投入资金 16.08 亿元改善 268 个老旧

小区消防安全条件,增设消防车通道、室外消火栓、充电桩等基

础设施。

  1. 综合保障不断增强。商丘市持续加强消防救援“主力军、

国家队”建设,按照省政府目标任务新建 6 个消防救援队站,投

入装备专项经费 1575 万元,推进高精尖装备配备。市消防救援

支队建成 150 人的防汛救援突击队,在郑州“7·20”城市内涝期间,

根据全省统一调度,派出 47 人援驰郑州并出色完成救援转运任

务,得到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及省领导的充分肯定。市政府

修订发布《商丘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明确消防、公安、住建

等 23 个成员单位联动职责,健全分析研判、等级响应、联勤联

动和综合保障等工作机制。市政府定期组织消防、公安、气象、

卫健等部门,举行高层、地下、大跨度空间、石油化工场所、水

域救援等应急救援综合实战演练,实现了应急救援资源合理配置

和救援效能的提升。

  1. 消防宣传日益深化。商丘市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纳入

文明城市创建、义务教育、普法教育、国民素质教育、职业技能

培训、平安建设“三零”创建、重点民生实事等工作范畴。市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持续开

展 4 类大培训活动,行业系统累计组织开展集中培训 6000 余场

次,举办讲座 132 期。印制发放《居民家庭消防安全三十条》《商

丘家庭消防安全知识读本》《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常识》

《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等消防宣传册。加强重点人群分类培训,

组织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网格化“一长三员”,公安派出所

消防专兼职民警、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物业小区管理人

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进行消防培训,累计培训各类人员

48 万人(次)。依托消防队站、科普教育馆和消防主题公园开

展体验式宣传,累计接待群众 26 万人(次)。

(二)其他省辖市及省直有关部门

  1. 火灾隐患整治持续推进。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后,省政府部署开展了高层建筑、易燃可燃彩钢板和“九小”场所、

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三项治理”,各地各部门立即行动、条块结合、

强力推进。郑州市将“三项治理”纳入“重大专项工作月度督查评

比”,建立“月度火灾风险预警”机制,每月进行风险研判,每周

部署开展行业系统联合检查行动,并组织专家团队开展集中检

查。信阳市建立 13710 工作制度,将“三项治理”列入市政府督查

室督查工作台账,常态化开展督导检查。周口市将“九小”场所和

沿街门店隐患治理纳入百城提质建设工程和小城镇建设提质三

年规划重要内容,出台“五有五无”标准和“五清零”“三必须”要

求,先后部署开展 3 轮“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全覆盖式检查。

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

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部门结合本单位、本

行业、本系统实际,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做好条线消防安全

检查,强化督导考核,扎实推进消防安全“三项治理”。

  1. 基层消防力量不断夯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消防

力量建设的通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服务中心

工作指南》《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工作指南》,研发“一队一中心”

消防服务信息系统。全省 2453 个乡镇(街道)全部建成消防安

全服务中心,累计检查单位 363 万家次,开展消防培训 67.6 万

场次,指导社区、行政村 24 万次,乡镇火灾起数明显下降;全

省建成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1366 个,配备乡镇专职消防员 1.5

万人、消防车 1918 辆,累积接警出动 2.14 万起,营救疏散遇险

群众 1.89 万人。周口市累计投入 5.4 亿元资金,高标准建成 149

个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数量上比省定 118 个任务增建 31 个,

级别上 32 个升格建设,在国家消防救援局视频会上推广经验。

南阳市将市级 249 名事业编制跨层级下沉到 249 个乡镇(街道)

使用,出台《南阳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与管理办法》,全市 249

个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和 192 个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全部通过达标验收。

  1. 消防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各省辖市均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细则,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开封、新乡、濮阳、南阳等地市政府制定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

导和其他领导在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

清单”。洛阳、鹤壁、漯河、三门峡、信阳等地市消防安全委员

修订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郑州、平顶山、焦作、周口、驻马

店、济源等地市消防部门与纪委监委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协作

机制。省工信厅、省民宗委、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文物局等

部门每年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与市级行政部门和直属

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体

育局等部门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制定印发机关内设机构消防

安全职责清单,明晰安全工作领导架构和消防工作职责。省文化

和旅游厅印发《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

责任体系》,明确了厅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消防安全履职尽责情

况”列入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三述”重要内容。

四、存在问题

(一)事故教训吸取还不够到位。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

部门研究消防安全质量不高,对问题判断不准,制定措施针对性

不强。部分地市一些县级政府除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外的其他

领导,对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认识不够,风险研判不深,

督促问题整改不力,工作存在不实不细现象。商丘市个别及其他

少数地市部分县(市、区)、行业部门,未专题学习柘城县“6·25”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照报告中事故暴露的问题和防范措施

建议,研究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逐一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

和措施,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安阳市汲取柘城县“6·25”重大火

灾事故教训不够深刻,发生了“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查阅其

他地市自查报告及相关档案,发现少数基层单位整改措施质量不

高,举一反三不全面、不彻底。

(二)部门监管责任还需进一步压实。各级行业部门普遍对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认识不到位,分管消防工作以外的其他内设

机构,对自身消防工作职责不清楚,落实责任主动性不强,部门

内部消防工作任务责任棚架、推诿扯皮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地市

市县级住建部门消防专业人员配备不足,消防安全源头把控不

严,导致建筑投入使用后带病运行,形成先天性隐患难以整改;

对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把关不严,室内装修工程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不足。商丘市个别及其他地市少数行业部门存在隐患排查责任不

明确、措施不详细、整改不闭环,检查人员不会查、查不出隐患

等问题,消防安全治理处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治标不治本

的状态。从校外培训机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

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看,商丘及其他部分地市教

育、工信、商务、住建等部门行业消防治理效果不明显,存在死

角、盲区,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不到位。

(三)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还需加强。通过实地抽查发现,

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性不够、主动性不强,对政

府、部门指导整改火灾隐患依赖性大,没有做到安全自查、隐患

自改、责任自负。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全省各地

市均开展了村(居)民自建房、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但在对场所实地抽查中发现,以上两类场所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

淡薄、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全、电气线路敷设不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仍然存在。此外,抽查的人员密集场所

与劳动密集型企业也不同程度出现隐患反复、整改不彻底的情

况。其他地市也存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后,问题隐患出现反弹“回

潮”现象。

(四)消防科技保障力度仍需加大。开封、焦作、许昌、信

阳等地市对“智慧消防”建设重视不够,综合保障不足,建设推进

缓慢。新乡、濮阳、漯河等地市市、县两级发改部门未将“智慧

消防”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财政部门未将“智慧消防”建设项

目纳入项目库并落实资金保障。少数部门未将“智慧消防”纳入

“智慧+行业”或本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整体推进。商丘及其他部

分地市推广安装智能型独立感烟探测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小

单位、小场所的消防管理智能化水平,但距离“智慧消防”的建设

目标还有差距,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型技术不够,

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水压监测、智能烟感、消防

车状态监控等技防措施不足,消防安全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

水平亟需提升。

(五)“一队一中心”运行还不够顺畅。本次评估活动,共抽

查了商丘市除虞城县外的 9 个县(市、区),共计 20 个乡镇消

防安全服务中心和专职消防队运行情况,普遍存在经费保障不到

位、人员工资待遇低等、装备配备不足等问题。从全省自查情况

看,部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已被摘牌,难以保障工

作人员专职专用。从实地抽查以及各地市自查情况看,消防安全

服务中心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隐患整改不闭

环等问题,乡镇专职消防队存在人员兼职情况,且专职消防员人

员年龄普遍偏大。

五、工作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党

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时

代消防事业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践行“生命至上、

安全第一”,始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忧患意识、底线

思维、问题导向,坚决守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红线。各级党委每半年、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听取一次消防工

作汇报,制定切实可行、符合辖区实际的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年

初要制定消防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年终要认真

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把责任落实作为促进

消防社会化和完善火灾防控基础的首要前提,构建政府、部门、

单位、群众“四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各级各部门齐

抓共管、联防联控,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大力支持,把消防

工作植根于全民参与的沃土之中,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火灾风险管控,务实开展消防安全治理。落实“隐

患就是事故、发现不了隐患就是很大隐患”的工作要求,坚持“四

铁”精神,勇于啃硬骨头,聚焦重点难点、聚焦基层经验,及时

将实践中的新鲜探索经验化,突出治标,更加注重治本,纵深推

进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把四类场所作为重点来整治:

一是九小场所、“多合一”、沿街门店、培训机构等隐患突出场所;

二是宾馆旅店、群租房、员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集中住宿场

所;三是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精神病院等特殊群体

场所;四是电影院、酒吧、KTV、迪厅等夜间营业场所。要聚焦

违章建设、擅自改建(扩建)、防火分隔不到位、窗户设置防盗

网(铁栅栏)、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违规搭建彩钢板建筑、

违规设置集中住宿、违规用火用电等问题隐患,研究制定精准、

果断、有力的治理措施,开展拉网式排查治理,坚决消除管理盲

点、安全死角和工作缺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清单,

挂账销号,切实形成闭环,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

前。

(三)强化消防宣传培训,提升公众自防自救能力。扎实推

进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各

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要广泛宣传居民家

庭防火常识。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要通过微博、

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以及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社会媒介,高频

次播发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大力普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

全常识。通信、金融、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单位要利用手

机短信等平台,向用户精准推送消防安全常识和提示信息。消防

部门要加大消防站、科普基地开放力度,持续强化对村居委负责

人、“一队一中心”人员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

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微型消防站站长等人群培训。各社

会单位要强化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必训、定期轮训、集中培训制度,

加强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广泛组织消防演练,有效提升逃生自救

能力。

(四)加大消防科技支撑,提升本质消防安全水平。要按照

“惨痛代价要换来本质安全”的要求,深入研究治本之策,突出科

技创新的关键作用,在政策、制度、经费上予以大力支持,利用

科技防范、主动预防、及早预防措施提升消防科技支撑能力水平。

要把科技创新当作是破解消防工作难点、困境的关键一招,大力

开展消防科技创新,健全消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强化成果

转化激励,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推动解决消

防安全重大问题。要将“智慧消防”纳入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

重要内容,利用物联网、云计算、5G 等科技手段,建设城市火

灾监测综合预警平台和智能运维保障平台,强化火灾高危单位、

电气火灾防范、新材料新业态风险等技防措施。整合消防安全云

平台数据,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共享政务数据库、行业数据库信

息,构建消防安全大数据库。各行业部门要将“智慧消防”纳入本

单位信息化建设内容,加强数据交互,实现信息互通,为区域、

行业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提供决策依据。要继续在沿街门店、九小

场所和“多合一”等场所推广应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电气火

灾探测器、无线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等技术手段,提高小

单位、小场所的消防智能化管理水平。

(五)紧盯消防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要认真

梳理各部门、各环节消防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明确各类场所

尤其是新业态的行业管理主责部门,厘清责任边界。要积极推动

消防工作法治、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严把规划、建设、运营

等关口,严格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能源安全准入,禁止

生产、销售、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材料,切实加强源头

治理,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管控。各审批监管部门要加强事前、

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落实行业齐

抓共管、闭环管理,建立治本管用的长效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安

全条件论证,严格土地使用,合理规划布局,依法许可、备案、

登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停止建设。公安、教育、卫

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妇联、

工会等部门要强化各个环节的协同监管,在单位投入营运前,严

格各类审批验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消防部门要落实综合监管职能,积极为党委

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乡镇、街道要继续深入推进”一队一中心“建

设,建立完善规范化运行机制,切实打通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

FD04858 | 2023_2413_武义伟嘉利工贸4·17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武义伟嘉利工贸4·17重大火灾事故案

正文

中新网金华7月30日电(记者 张斌)30日晚,浙江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对外发布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17日14时1分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青云路68号的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导致1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806.5万元。

4月17日厂房起火现场。钟新摄

事故调查组认定,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法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灾并迅速蔓延,业主违法搭建并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导致疏散楼梯、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规范,企业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人员死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伟嘉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发厂房房东胡某某等9名人员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20名有关公职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企业依法处理。(完)

正文补抓日期:2026-08-04 | 采用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07-30/10052485.shtml

FD04859 | 2023_2413_武义伟嘉利工贸4·17重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武义伟嘉利工贸417重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9名被告人 裁判结果摘要:违法电焊引燃拉丝调制漆致11死,9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cht/zw/10052485.shtml We're sorry but 中国新闻网 doesn't work properly without JavaScript enabled. Please enable it to continue.

FD04860 | 2023_2434_黎平肇兴客栈8·18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黎平肇兴客栈818火灾事故案 法院: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陆某 裁判结果摘要:电气故障引发客栈火灾致9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417003 警示!黎平肇兴“818”火灾事故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24-05-17 17:38 未知 5月7日, 黎平法院在肇兴巡回审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据悉,2023年,被告人陆某经营的客栈一层 楼梯间第9、10阶台阶正上方配电箱处,因长期存在电流不平衡现象,导致配电箱内漏电断路器 A相触点故障,产生高温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蔓延所致引发火灾。该次火灾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 ,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获救人员中多人不同程度吸入浓烟、轻微擦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 12684959.3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陆某违规建房、超层建房,在只能准建三层的房屋上加 盖第四层,经责令整改后未整改拆除,并在仅有一个楼梯通行的自建房中经营客栈,在经营过程 中,其作为客栈的管理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且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未有配备必要的 应急、疏散逃生等安全设施和通道,事故发生时客栈没有值守人员,其网购的烟雾报警器没有发 生警报,陆某赶到火灾现场没有第一时间用灭火器而是用一块白色的布去灭火,其本人因未有开 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没有具备消防应急经验和能力,客栈内又没有配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疏于对经营场所的管理, 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时人员无法安全逃生的直接原因,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陆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黎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客栈的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在经营客栈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9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故对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庭审期间,还邀请肇兴镇酒店民宿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到场旁听,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哆吔肇兴酒店员工欧琴丽说:“通过这次巡回法庭旁听,感受非常深刻,在 以后的工作中,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各方面的安全培训,让每一个工作人员掌握 消防、急救的知识。” 通过下乡巡回审判,以案说法,增强了宣传的针对性,也为引导和促进 人民群众自觉学法、遵法、守法营造了良好氛围。 原标题:《警示!黎平肇兴“818”火灾事故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特别声明 本文为 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 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FD04861 | 2023_2440_梧州长洲仓库液化气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梧州长洲仓库液化气火灾事故案

正文

梧州一仓库违规经营引发火灾,损失超600万,6人被判刑! 近日,梧州楼某等六人 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危险作业罪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9日1时40分许,李某在进行液化石油气导罐作业时,发现放在充装液化气平台上的普通兼容充气枪接口处有明火,李某尝试扑灭无果,后见火势迅速扩大无法控制,李某便同仓库内在面包车上睡觉的潘某和胡某撬开卷闸门离开仓库,离开仓库后潘某拨打119电话报警。 1时44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长洲区三龙大道附近一仓库发生火灾,现场伴随有爆炸声。 梧州消防接警后立即调派20辆消防车、12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应急、公安、住建、供水、供电等单位到场协同扑救。3时40分,火灾被成功扑灭。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大,损失较多,发生火灾的仓库主要用于存储液化石油气罐及导罐设备、燃气管道加工工具、管材阀门等设备。火灾发生时,部分液化石油气罐发生了爆炸,仓库发生了大面积坍塌。 火灾扑救的同时,消防、公安立即启动协调调查机制,连夜开展火灾调查工作,经过调取监控视频、询问讯问、现场勘验等手段,最终确定起火原因为液化气充装员在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时操作不当,导致液化石油气泄露遇到静电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李某、黎某、胡某、唐某、潘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后又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 其中涉案楼某、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黎某、胡某、潘某、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一、被告人楼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黎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被告人胡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五、被告人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六、被告人潘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追缴被告人楼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9600 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7300 元、被告人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0 元、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 元、被告人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269元,上缴国库。 阿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梧州消防

FD04862 | 2023_2440_梧州长洲仓库液化气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梧州长洲仓库液化气火灾事故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楼某、李某 裁判结果摘要:违规充装液化气泄漏遇静电起火爆炸致损600余万,2人获刑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82388206962737725/ 梧州一仓库违规经营引发火灾,损失超600万,6人被判刑! 近日,梧州楼某等六人 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危险作业罪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9日1时40分许,李某在进行液化石油气导罐作业时,发现放在充装液化气平台上的普通兼容 充气枪接口处有明火,李某尝试扑灭无果,后见火势迅速扩大无法控制,李某便同仓库内在面包车上 睡觉的潘某和胡某撬开卷闸门离开仓库,离开仓库后潘某拨打119电话报警。 1时44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长洲区三龙大道附近一仓库发生火灾,现场伴随有 爆炸声。 梧州消防接警后立即调派20辆消防车、12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同时联动应急、公安、住建、供水、供电等单位到场协同扑救。3时40分,火灾被成功扑灭。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大,损失较多,发生火灾的仓库主要用于存储液化石油气罐及导罐设备、燃气管 道加工工具、管材阀门等设备。火灾发生时,部分液化石油气罐发生了爆炸,仓库发生了大面积坍塌。

火灾扑救的同时,消防、公安立即启动协调调查机制,连夜开展火灾调查工作,经过调取监控视频、 询问讯问、现场勘验等手段,最终确定起火原因为液化气充装员在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时操作不当, 导致液化石油气泄露遇到静电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李某、黎某、胡某、唐某、潘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 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后又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 元以上,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 其中涉案楼某、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黎某、胡某、潘某、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一、被告人楼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黎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被告人胡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五、被告人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六、被告人潘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追缴被告人楼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9600 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7300 元、被告人黎某违法所 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0 元、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 元、被告人潘 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269元,上缴国库。 阿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 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梧州消防

FD04863 | 2023_2445_某电缆公司仓库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某电缆公司仓库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正文

违规电焊惹的火,管理人员追重责 基本案情 某电缆公司仓库一名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在电焊作业过程中,焊渣掉落至仓库二层西侧夹层内,引燃夹层内可燃物着火,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但火势仍迅速蔓延,过火面积约16000㎡,造成在此储存货物的18家商户直接经济损失578万元。 事后调查发现,该公司法人刘某某、股东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经常给公司维修水电的郑某某对公司仓库进行维修及扩建。郑某某承揽工程后未找专业的焊工团队,组织不具有资质的人员在仅有水和沙土,无灭火器、防火毯等消防物品,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仓库进行电焊施工。事故前一天,该公司所在街道办事处已发现违规施工情况并向刘某某下发《停止建设通知书》,但刘某某和张某某对该通知不予理会,让郑某某继续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作为公司法人、股东,未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审批、备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即擅自违法建设,在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停工、拆除后仍指使郑某某继续施工。 被告人郑某某聘用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电焊施工,且施工现场未采取防火措施、未配备完备的防火设施,三被告人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引发火灾,情节特别恶劣,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共同赔偿受损商户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冬季气候寒冷、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季节。电气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看似微弱,但危险性极大,容易引燃周边物品引发火灾,尤其是厂房、仓库等处,火灾风险性极高,稍有不慎后果难以想象。创业千日功,火烧一日穷。生产经营若不注重合法合规,加强日常防火管控,稍有不慎便会“引火上身”。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几名被告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直接相关,该仓库之前就发生过施工人员电焊作业将纸箱引着的小火情,但各被告人仍未吸取教训,增强警惕心,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来 源:省法院刑四庭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

FD04864 | 2023_2445_某电缆公司仓库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某电缆公司仓库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无资质电焊引燃仓库致18商户损578万,3人判五至五年半 来源:https://c.m.163.com/news/a/IQ8F4B7S0514ILCJ.html 违规电焊惹的火,管理人员追重责 基本案情 某电缆公司仓库一名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 在电焊作业过程中,焊渣掉落至仓库二层西侧夹层内,引燃夹层内可燃物着火,现场人员立即拨 打119火警电话,但火势仍迅速蔓延,过火面积约16000㎡,造成在此储存货物的18家商户直接经 济损失578万元。 事后调查发现,该公司法人刘某某、股东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的情 况下,聘用经常给公司维修水电的郑某某对公司仓库进行维修及扩建。郑某某承揽工程后未找专 业的焊工团队,组织不具有资质的人员在仅有水和沙土,无灭火器、防火毯等消防物品,未采取 任何防火措施的仓库进行电焊施工。事故前一天,该公司所在街道办事处已发现违规施工情况并 向刘某某下发《停止建设通知书》,但刘某某和张某某对该通知不予理会,让郑某某继续施工, 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作为公司法人、股东 ,未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审批、备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即擅自违法建设,在办事处已 要求该公司停工、拆除后仍指使郑某某继续施工。 被告人郑某某聘用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 行电焊施工,且施工现场未采取防火措施、未配备完备的防火设施,三被告人均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引发火灾,情节特别恶劣,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刘某某 、张某某、郑某某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共同赔偿受损商 户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冬季气候寒冷、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季节。电气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火花看似微弱,但危险性极大,容易引燃周边物品引发火灾,尤其是厂房、仓库等处,火灾风险 性极高,稍有不慎后果难以想象。创业千日功,火烧一日穷。生产经营若不注重合法合规,加强 日常防火管控,稍有不慎便会“引火上身”。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几名被告人安全生产意识淡 薄直接相关,该仓库之前就发生过施工人员电焊作业将纸箱引着的小火情,但 各被告人仍未吸取教训,增强警惕心,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来 源:省法院刑四庭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

FD04865 | 2023_2449_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南京金盛百货中央门店1029火灾事故案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某、王某、高某某、高某 裁判结果摘要:油烟管道未清洗致大火损2200余万,多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cht/zw/ft10131638.shtml We're sorry but 中国新闻网 doesn't work properly without JavaScript enabled. Please enable it to continue.

FD04866 | 2023_2450_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案

正文

辽宁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相关人员被处罚 新华社沈阳10月28日电(记者白涌泉)记者28日从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公布辽宁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目前,事故企业已全面整改并恢复生产,14名事故责任人已全部判决完毕,3家事故责任单位和11名责任人员已合计罚款5957万元,盘锦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等48名监察对象已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理处分。 据了解,事故调查报告中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党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建议已全部落实。对浩业化工董事长、江达扬升施工队长、中化十四建16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部施工负责人、融达监理总经理等14人提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目前已经全部判决完毕,其中4人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9人按照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决(1人因其他罪行已在服刑之中)。对3家事故责任单位和11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5957万元,现已全部缴纳到位;融达监理公司化工石油工程监理资质已被依法吊销。对盘锦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共计48名监察对象分别给予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记过、撤职、降级等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理处分。 2023年1月15日13时25分左右,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万元。

FD04867 | 2023_2450_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案 法院:辽宁省盘锦市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4名责任人 裁判结果摘要:烷基化装置带压密封作业爆炸着火致13死35伤,4人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 来源:https://news.china.com.cn/2024-10/29/content_117512543.shtml 辽宁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相关人员被处罚 新华社沈阳10月28日电(记者白 涌泉)记者28日从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公布辽宁盘锦浩业化工“11 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目前,事故企业已全面整改并恢 复生产,14名事故责任人已全部判决完毕,3家事故责任单位和11名责任人员已合计罚款5957万 元,盘锦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等48名监察对象已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理处 分。 据了解,事故调查报告中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党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建议已全部落 实。对浩业化工董事长、江达扬升施工队长、中化十四建16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部施工负责人、 融达监理总经理等14人提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目前已经全部判决完毕,其中4人按照重大 责任事故罪判决,9人按照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决(1人因其他罪行已在服刑之中)。对3家事 故责任单位和11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5957万元,现已全部缴纳到位;融达监理 公司化工石油工程监理资质已被依法吊销。对盘锦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有关政府部门 人员共计48名监察对象分别给予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记过、撤职、降级等不同程度的 党纪、政务处理处分。 2023年1月15日13时25分左右,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 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799万元。

FD04868 | 2023_2451_宁夏畅亿清洁能源10·24储罐爆燃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10·24储罐爆燃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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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原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建设施工的储罐爆燃事故 造成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204.45万元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经调查认定,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组织动火作业、引发储罐内积聚的可燃气体爆燃,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储罐(231V-001A)位于畅亿公司乙二醇罐区东侧,为固定顶储罐,直径31.0m,高度18.3m,全容积11005m⊃3;,罐体自下而上由8层壁板焊接拼成,设计用于储存聚酯级乙二醇成品。从2023年1月10日起,畅亿公司擅自变更用途用于废水储存。废水存放过程:2022年11月17日,畅亿公司甲醇装置开始试生产。2023年1月10日至16日,精馏废水换热器泄漏,导致废水严重超标,引发废水处理系统瘫痪。为保证生产不中断,畅亿公司决定将超标废水暂存于在建的乙二醇储罐。2023年1月10日至27日,生产废水陆续排入乙二醇储罐。至事发时,事故储罐(A罐)废水液位约6.9m,废水量5241m⊃3;。 事故发生经过 01 2023年10月24日7时30许,中冶建安公司施工经理张永凯带领10名施工人员进入乙二醇罐区东侧罐组(A罐、B罐)作业。 02 7时50分许,于金盟、李金永、李金林、张东博在事故储罐(A罐)顶部做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李军、苏宁、马建兵、马金忠、张金林、纪海东6人在罐体周边搭设脚手架。 03 8时许,张永凯离开乙二醇罐区。 04 8时48分许,于金盟等4人开始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05 9时15分15秒,储罐顶部突然爆炸起火,穹顶被撕裂掀起,于金盟等4人坠入罐内,李军等6名脚手架搭设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10·24”储罐爆燃事故是一起因畅亿公司违规使用在建的乙二醇储罐储存工业废水,中冶建安公司在乙二醇储罐保温保冷施工中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在罐顶违规动火作业,引燃罐内积聚的易燃易爆气体,导致爆燃事故发生,造成罐顶作业的4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畅亿公司。 一是安全管理混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管理机构设置和重要部门(车间)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未将中冶建安公司作业活动纳入本单位有效安全管理,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 二是违规审批动火作业。在未制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动火作业票;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储罐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是违规储存废水。擅自变更乙二醇储罐用途,违规将含油废水贮存于在建的储罐内,且未制定管控措施;环保在线监测设施长时间处于故障状态。 四是建设项目违规投入使用。甲醇生产装置及乙二醇储罐等辅助公用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未开展中交工作,“三查四定”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存在边建设、边施工、边生产等问题。 2.中冶建安公司。 一是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未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未到项目现场履行责任。 二是违规动火作业。储罐动火作业前,未确认储罐内储存介质,未向畅亿公司申请动火分析,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监护人员未经过动火作业专项培训;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违规代签作业票。 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4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其他人员 对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宁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较大爆燃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四)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建议宁东建设和交通局、宁东生态环境局、宁东应急管理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向宁东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宁东管委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作业现场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敲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时 一定要远离可燃物、配齐灭火器 防范火灾发生 原标题:《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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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869 | 2023_2451_宁夏畅亿清洁能源10·24储罐爆燃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1024储罐爆燃事故案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4人 裁判结果摘要:违规动火引燃罐内可燃气爆燃致4死,4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932786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原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建设施工的储罐爆燃事故 造成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204.45万元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经调查认定,宁夏畅亿清洁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组织动火作业、引发储罐 内积聚的可燃气体爆燃,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储罐(231V-001 A)位于畅亿公司乙二醇罐区东侧,为固定顶储罐,直径31.0m,高度18.3m,全容积11005m3; ,罐体自下而上由8层壁板焊接拼成,设计用于储存聚酯级乙二醇成品。从2023年1月10日起,畅 亿公司擅自变更用途用于废水储存。废水存放过程:2022年11月17日,畅亿公司甲醇装置开始试 生产。2023年1月10日至16日,精馏废水换热器泄漏,导致废水严重超标,引发废水处理系统瘫 痪。为保证生产不中断,畅亿公司决定将超标废水暂存于在建的乙二醇储罐。2023年1月10日至2 7日,生产废水陆续排入乙二醇储罐。至事发时,事故储罐(A罐)废水液位约6.9m,废水量5241 m3;。 事故发生经过 01 2023年10月24日7时30许,中冶建安公司施工经理张永凯带领10名施工人 员进入乙二醇罐区东侧罐组(A罐、B罐)作业。 02 7时50分许,于金盟、李金永、李金林、张东 博在事故储罐(A罐)顶部做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李军、苏宁、马建兵、马金忠、张金林、纪 海东6人在罐体周边搭设脚手架。 03 8时许,张永凯离开乙二醇罐区。 04 8时48分许,于金盟等4人开始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05 9时15分15秒,储罐顶部突然爆炸起火, 穹顶被撕裂掀起,于金盟等4人坠入罐内,李军等6名脚手架搭设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1024”储罐爆燃事故是一起因畅亿公司违规使用在建的乙二醇 储罐储存工业废水,中冶建安公司在乙二醇储罐保温保冷施工中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在罐顶 违规动火作业,引燃罐内积聚的易燃易爆气体,导致爆燃事故发生,造成罐顶作业的4人死亡的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畅亿公司。 一是安全管理混乱。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管理机构设置和重要部门(车间)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未将中冶建 安公司作业活动纳入本单位有效安全管理,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 二是违规审 批动火作业。在未制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动火作业票;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储罐作业 区域的危险因素、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是违规储存废水。擅自变更乙二醇储罐用途, 违规将含油废水贮存于在建的储罐内,且未制定管控措施;环保在线监测设施长时间处于故障状 态。 四是建设项目违规投入使用。甲醇生产装置及乙二醇储罐等辅助公用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 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未开展中交工作,“三查四定”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存在边建设、边施工 、边生产等问题。 2.中冶建安公司。 一是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未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未到项目现场履行责任。 二是违规动火作业。储罐动火作业前,未 确认储罐内储存介质,未向畅亿公司申请动火分析,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的现 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监护人员未经过动火作业专项培训;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从事动火作业,违规代签作业票。 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4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其他人员 对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问题 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宁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较大爆燃事故追责问责审查 调查组。 (四)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建议宁东建设和交通局、宁东生态环境局、宁东应急 管理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向宁东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宁东管委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 书面检查,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作业现场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敲重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 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 、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 动火作业时 一定要远离可燃物、配齐灭火器 防范火灾发生 原标题:《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 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 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FD04870 | 2023_2452_上海青浦范某某储油桶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上海青浦范某某储油桶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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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火星引爆储油桶致一死一伤,上海检察机关深挖隐患推动行业整治 电焊火星竟引发储油桶爆炸?一起看似偶然的工业事故,背后暴露出怎样的安全漏洞?上海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成立安全事故调查检察官办公室,创新检察履职模式,不仅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更推动了一场针对醇基燃料安全隐患的行业整治,为城市公共安全筑起法治防线。 事故背后:疏忽引爆的悲剧 “就焊了几下,‘轰’的一声……”时至今日,幸存者老盛回忆起2023年4月28日那个中午,声音仍会颤抖。当日,他与工友老孙受雇为一家公司的厨房安装雨棚。为了加固,老孙拿出了电焊机。谁也没有注意到,不远处静静地立着一个容量约一吨的塑料桶,里面装着大半桶无色液体——事后检测证实,那是闪点仅22℃的易燃品甲醇。 火星飞溅,引燃蒸气,爆炸猝然而至。强大的气浪将两人掀翻,大火腾起。老盛左腿骨折,多处烧伤;而老孙则永远倒在了火场中。经鉴定,老孙符合烧死特征,老盛构成轻伤。 检察介入:穿透表象的深挖 事故发生后,青浦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调查组。与以往不同,调查组里出现了检察官的身影——来自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新成立的“安全事故调查检察官办公室”。这是上海市首个此类专门机构。 “我们的角色不仅是事后追诉,更要全程嵌入调查链条,从刑事追责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双重视角审视事故。”参与调查的检察官说。他们敏锐地锁定了那只关键的储油桶,并通过分析监控、询问证人、查阅资料,层层剥开事故的“洋葱”:作业人员老孙、老盛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上岗;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未排查清理现场危险品;涉事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形同虚设,对危险源失管失察。 基于扎实调查,检察官办公室认为相关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即建议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并持续引导取证,固定证据链条。2024年1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其作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后半篇文章”:从一案之“惩”到行业之“治” 刑事判决落地,但检察官的思考并未停止。“那个装着甲醇的桶,为什么会出现在作业现场?辖区里还有没有类似的‘定时炸弹’?”这些问题,促使他们将目光投向更广阔的公共安全领域。 “醇基安全无小事,一燃一用系民生。”2025年1月,安全事故调查检察官办公室启动内部联动机制,将案件中暴露的醇基液体燃料安全隐患线索,正式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场融合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协同履职就此展开。 技术赋能,精准筛查。检察人员运用“餐饮行业燃料安全监管监督模型”,对辖区相关数据进行碰撞分析,初步锁定了一批疑似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单位。专家支持,现场勘验。邀请上海市院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化工院的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检察官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一同,分批对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单位进行实地走访、采样检测。问题浮出水面:部分企业存在监管缺位,一些餐饮门店的醇基燃料存储使用极不规范,火灾风险隐患突出。 2025年8月,一场涉醇基液体燃料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会在青浦区检察院召开。人大代表、安全生产专家、人民监督员等齐聚一堂,共商治理之策。随后,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及涉案企业制发了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并开展“送法上门”,帮助企业完善安全制度、开展员工培训。 协同共治:筑牢城市安全“防火墙” 检察建议不能一发了之,系统治理需要多方合力。青浦区检察院主动将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治理建议,汇报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很快,区安委办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将醇基燃料治理列为重点。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多部门协同履职座谈会相继召开,深化醇基燃料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迅速制定。整治行动聚焦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全链条:严格行政许可,加强源头管控;对使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督促整改。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完成22家餐饮单位的整治,相关单位均通过燃料替换、设备改造等方式消除了隐患。 同时,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制作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在辖区企业广泛播放;检察官们走进工业园区、餐饮街区,开展普法宣传十余次,覆盖商户数十家。“以前真不知道这种‘环保油’这么危险,感谢检察官上门提醒,我们马上就改!”一位餐饮店主在接受宣传后表示。 从一起惨痛事故出发,通过检察履职的“杠杆”,撬动了对一个潜在公共安全风险领域的系统治理。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成立安全事故调查检察官办公室,就是要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向前延伸,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刑事办案+专项监督+协同治理’的组合拳,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效果,为韧性安全城市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这起由电焊火星引发的案件,其意义已远超个案本身。它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安全生产链条上的漏洞;更如同一把钥匙,开启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一扇门。 中共虹口区委政法委员会版权所有 承办方:东方网

FD04871 | 2023_2455_安徽某景观公司焊接油罐爆燃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安徽某景观公司焊接油罐爆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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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引事故,行刑同步严追责!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8日,某景观公司一名员工孙某某在实施焊接作业过程中,引燃作业位置附近油罐造成爆燃,造成孙某某受灼烧当场死亡,附近辅助作业人员盛某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场所实际经营单位某景观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     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景观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景观公司罚款40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案中,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为该景观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实施焊接作业,造成死亡1人重伤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FD04872 | 2023_2455_安徽某景观公司焊接油罐爆燃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安徽某景观公司焊接油罐爆燃案 法院:安徽省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范某某(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 裁判结果摘要:安排无证人员违规焊接引燃油罐爆燃,1死1伤,判一年四个月缓刑 来源:https://yjt.ah.gov.cn/xwdt/znjs/150439831.html 违规动火引事故,行刑同步严追责!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8日,某景观公司一名员工孙某某在实 施焊接作业过程中,引燃作业位置附近油罐造成爆燃,造成孙某某受灼烧当场死亡,附近辅助作 业人员盛某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 场所实际经营单位某景观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 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 管理。 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景观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该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 一年四个月。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 法部门对该景观公司罚款40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 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案 中,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为该景观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实 施焊接作业,造成死亡1人重伤1 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FD04873 | 2023_2456_阳江达港船厂10·17爆炸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阳江达港船厂10·17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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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更新 0有用+1 事件经过 播报 编辑 2023年10月17日9时许,阳江市海陵试验区达港船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7.8万元。 [1] 事件处理 播报 编辑 2023年10月18日,达港船厂实际控制人苏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同日被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24年10月14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2025年3月19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25年4月14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苏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综合考虑苏某的犯罪情形、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判决苏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1] 事件调查 播报 编辑 2025年9月,《阳江海陵达港船厂“10·17”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发布,经调查认定,阳江海陵达港船厂“10·17”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在船舶改装过程中工人违规焊接动火作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造成3名工人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抛向空中约10米后摔落在船舶附近地面死亡,2名工人受伤。 郑某光,男,达港船厂员工,在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焊接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苏某,男,达港船厂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一是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0月1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立案侦查。 [1]

FD04874 | 2023_2456_阳江达港船厂10·17爆炸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阳江达港船厂1017爆炸案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苏某(船厂实际控制人) 裁判结果摘要:船舶改装违规焊接动火作业引发爆炸,3死2伤,判二年十个月缓刑 来源:https://baike.baidu.com/item/1017阳江船厂爆炸事故/67124358 订阅更新 0有用+1 事件经过 播报 编辑 2023年10月17日9时许,阳江市海陵试验区达港船厂发生一 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7.8万元。 [1] 事件处理 播报 编辑 2023年10 月18日,达港船厂实际控制人苏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同日被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24年10月14 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2025年3月19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25年4月14日,阳 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苏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 、作业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 死亡、2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综合考 虑苏某的犯罪情形、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判决苏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1] 事件调查 播报 编辑 2025年9月,《阳江海陵达港船厂“1017”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发布,经调查认定,阳江海陵达港船厂“1017”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在 船舶改装过程中工人违规焊接动火作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造成3名工人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抛向空中约10米后摔落在船舶 附近地面死亡,2名工人受伤。 郑某光,男,达港船厂员工,在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焊接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苏某,男,达港船厂实际控制人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一是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是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0月1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 局立案侦查。 [1]

FD04875 | 2023_2484_杭州上城顶钰娱乐承诺不符催告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杭州上城顶钰娱乐承诺不符催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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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顶钰娱乐有限公司(刘朋): 本大队对你单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诺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场所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万零壹佰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签收上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截至2024年7月4日仍尚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通过你单位登记的营业执照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按该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催告书》,于是本大队2024年6月27日按你单位法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催告书》,据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退回(原因:久投无人退回)”。现本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上消催字(2024)1000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捌万零壹佰元整;2.缴纳加处罚款捌万零壹佰元整。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卓媛 金雪琼 联系电话:0571-86636657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4日

FD04876 | 2023_2484_杭州上城顶钰娱乐承诺不符催告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杭州上城顶钰娱乐承诺不符催告案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4-07-0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上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384号 当事人:杭州顶钰娱乐有限公司(刘朋) 裁判结果摘要:场所营业情况与消防安全承诺不符,被罚9.01万元,逾期经催告将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https://www.hzsc.gov.cn/art/2024/7/4/art_1229262720_4281842.html 杭州顶钰娱乐有限公司(刘朋): 本大队对你单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的 消防安全承诺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场所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 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万零壹佰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签收上消行罚决字 〔2023〕第000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截至2024年7月4日 仍尚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 十四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通过你单位登记的营业执照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按该 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催告书》,于是本大队2024年6月27日按你单位法人身份证住址邮寄 送达《催告书》,据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退回(原因:久投无人退回)”。现本大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上消催字(20 24)1000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 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捌万零壹佰元整;2.缴纳加处罚款捌万零壹佰元整。逾期仍不履行义务 的,本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卓媛 金雪琼 联系电话:0571-86636657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4日

FD04877 | 2023_2491_湘阴肖新良评论被拘再审撤销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湘阴肖新良评论被拘再审撤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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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阴县居民肖某良因网上发表有关评论被行政拘留一案,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从岳阳市委政法委了解到,目前,湘阴县公安局已履行再审判决,并按要求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针对该案涉及的执法司法行为,岳阳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启动调查程序,并将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此前报道: 男子发布12字评论被拘 两年3次判决后翻案 据大象新闻消息,6月份,湖南湘阴人肖新良拿到了一份判决,撤销了他曾接受的行政拘留处罚。两年来,他经历2次上诉,3次判决。而这份他求改判的行政处罚,最初只是因为他在一段30秒视频的下方,发布了一条12字评论。 2023年7月5日,在湘阴县经营着一家家具店的肖新良,刷短视频时,发现了一条30秒消防车救援画面,上写“三井头步行街在四楼上做事的一个人,滴到二楼的一个做事的人身上两人一起受了”。 视频中的事故中,有人从4层坠到2层脚手架上,消防员正在组织救援。当时,湘阴县部分街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改造。肖新良在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 这条12字的评论,收到了6个点赞和1条留言,一个湖北的网友“蒋建良”在评论下留言“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这个‘他’,我觉得说的就是当时的湘阴县委书记李镇江,统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开始的。”肖新良说,这个县委书记2024年7月被“双开”。 他没想到,这条12字的评论,给他带来了麻烦。7月7日,肖新良接到了公安局的传唤,在询问取证后,湘阴县公安局以其发表的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肖新良,被释放后向汨罗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3年12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了“驳回肖新良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肖新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一、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至此,肖新良曾接受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并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出:“肖新良发表该评论虽不当,但该评论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评论下有六人点赞、一人评论,社会不良影响轻微,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但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湘阴县公安局以肖新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过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来源 | 岳阳日报、大象新闻

FD04878 | 2023_2491_湘阴肖新良评论被拘再审撤销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湘阴肖新良评论被拘再审撤销案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肖新良 裁判结果摘要:肖某就消防车救援视频发评论被以寻衅滋事拘5日,历经三审后省高院再审撤销处罚并赔偿。 来源:https://news.ycwb.com/ikinvkctjk/content_53595882.htm 湖南湘阴县居民肖某良因网上发表有关评论被行政拘留一案,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从岳阳市委政法委了解到,目前,湘阴县公安局已履行再审判决, 并按要求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针对该案涉及的执法司法行为,岳阳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启动调查程序,并将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此前报道: 男子发布12字评论被拘 两年3次判决后翻案 据大象新闻消息,6月份,湖南湘阴人肖新良拿到了一份判决,撤销了他曾 接受的行政拘留处罚。两年来,他经历2次上诉,3次判决。而这份他求改判的行政处罚,最初只 是因为他在一段30秒视频的下方,发布了一条12字评论。 2023年7月5日,在湘阴县经营着一家家 具店的肖新良,刷短视频时,发现了一条30秒消防车救援画面,上写“三井头步行街在四楼上做 事的一个人,滴到二楼的一个做事的人身上两人一起受了”。 视频中的事故中,有人从4层坠到 2层脚手架上,消防员正在组织救援。当时,湘阴县部分街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改造。肖新良在 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 这条12字的评论,收到了6个点赞和1条留言 ,一个湖北的网友“蒋建良”在评论下留言“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 公司的”。“这个‘他’,我觉得说的就是当时的湘阴县委书记李镇江,统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 任后才开始的。”肖新良说,这个县委书记2024年7月被“双开”。 他没想到,这条12字的评论 ,给他带来了麻烦。7月7日,肖新良接到了公安局的传唤,在询问取证后,湘阴县公安局以其发 表的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肖新 良,被释放后向汨罗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3年12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了“ 驳回肖新良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肖新良不服一 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一、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 误,应予撤销。” 至此,肖新良曾接受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并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湖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出:“肖新良发表该评论虽不当,但该评论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评 论下有六人点赞、一人评论,社会不良影响轻微,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但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 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湘阴县公安局以肖新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过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来源 | 岳阳日报、大象新闻

FD04879 | 2023_2626_电池进户引发火灾殃及楼上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电池进户引发火灾殃及楼上案

正文

楼下租户电池进户引发火灾,致使楼上业主住宅遭受无妄之灾,痛心之余财产损失应向谁来追偿?让我们以案释法,听听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张姨是某小区301房的所有权人,小王是楼下101房的承租人,并将房屋用于废旧电池回收活动。2023年底,小王放置在101房阳台的锂电池失火引发火灾,波及整栋楼,致使张姨的301房外墙及屋内物品均被严重烧毁。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101房阳台区域,起火原因是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事故发生后,张姨要求小王对被毁损的房屋进行修复,协商无果后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向其赔偿房屋维修损失及空调损失费用等合共27000余元。 小王缺席审理,没有进行答辩。 判决结果 广州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王向张姨赔偿房屋维修费、空调损失费等费用合共27000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梁志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王因自身过错,造成承租使用的房屋发生火灾,导致原告的房屋受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电动车电池入户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居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杜绝电池入户行为,谨防对个人及他人财物造成损害。若因自身过错导致电池在室内自燃、爆炸,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不仅需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更有甚者,可能触犯“失火罪”等罪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负有房屋安全保障义务,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即向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并尽到消防安全的提醒义务。同时,物业服务人如果发现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有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的义务,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FD04880 | 2023_2626_电池进户引发火灾殃及楼上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电池进户引发火灾殃及楼上案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张姨(301房业主);被告小王(101房承租人) 裁判结果摘要:小王在101房阳台放置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波及楼上张姨301房。判决小王赔偿房屋维修费、空调 损失费等共计27000余元。 来源:https://court.yuexiu.gov.cn/index.php?s=/Show/index/cid/92/id/16259.html 楼下租户电池进户引发火灾,致使楼上业主住宅遭受无妄之灾,痛心之余财产损失应向谁来追偿 ?让我们以案释法,听听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张姨是某小区301房的所有权人,小王是楼下10 1房的承租人,并将房屋用于废旧电池回收活动。2023年底,小王放置在101房阳台的锂电池失火 引发火灾,波及整栋楼,致使张姨的301房外墙及屋内物品均被严重烧毁。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 《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101房阳台区域,起火原因是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 物所致。 事故发生后,张姨要求小王对被毁损的房屋进行修复,协商无果后向广州越秀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小王向其赔偿房屋维修损失及空调损失费用等合共27000余元。 小王缺席审理,没有进行答辩。 判决结果 广州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王向张姨赔偿房屋维修 费、空调损失费等费用合共27000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梁志铭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王因自身过错,造成承租使用的房屋发生火灾,导致原告 的房屋受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电动车电池入户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居民应自觉遵 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杜绝电池入户行为,谨防对个人及他人财物造成损害。若因自身过错 导致电池在室内自燃、爆炸,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不仅需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 任,更有甚者,可能触犯“失火罪”等罪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的所有权人负有房屋安全保障义务,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即向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 的房屋,并尽到消防安全的提醒义务。同时,物业服务人如果发现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也有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的义务,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消防设 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FD04881 | 2023_2658_王某某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劳务代偿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王某某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劳务代偿案

正文

近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对被告人王某某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责令其义务巡山,让其用“劳务代偿”还“生态欠账”。 今年3月10日,王某某在隆阳区汉庄镇汉庄社区王家山西侧地块,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到杂草丛里引燃杂草,随后引发“王家山大坡”森林火灾。 经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5.3491公顷(80.24亩),受害云南松蓄积529.3立方米。其中,林地4.9417公顷(74.13亩),受害林木蓄积529.3立方米;无立木林地0.3442公顷(5.16亩);非林地0.0632公顷(0.95亩),造成森林火灾损失约27万元。 法院综合考虑王某某的违法情节、平时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对汉庄村委会北哨屯王家山进行义务巡山护林1340天。 经过法官耐心地释理说法后,王某某由一开始的强烈抵触变为甘愿受罚,并承诺会好好守护该片林地,不再让类似情况发生。 秋冬季节干燥多大风 森林火灾多发易发 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有哪些不安全因素 一起来了解 ↓↓↓

FD04882 | 2023_2658_王某某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劳务代偿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王某某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劳务代偿案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王某某丢弃未熄烟头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80.24亩。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义务巡 山护林1340天代偿生态欠账。 来源:https://yjt.sc.gov.cn/scyjt/slfhkpzs/2023/10/12/bf8b236bce3645ae807d9360fe0a5829.shtml 近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在对被告人王某某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责令其义务巡山,让其用“劳务代偿”还“生 态欠账”。 今年3月10日,王某某在隆阳区汉庄镇汉庄社区王家山西侧地块,将未熄灭的烟头丢 到杂草丛里引燃杂草,随后引发“王家山大坡”森林火灾。 经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 面积为5.3491公顷(80.24亩),受害云南松蓄积529.3立方米。其中,林地4.9417公顷(74.13亩) ,受害林木蓄积529.3立方米;无立木林地0.3442公顷(5.16亩);非林地0.0632公顷(0.95亩), 造成森林火灾损失约27万元。 法院综合考虑王某某的违法情节、平时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 ,依法判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对 汉庄村委会北哨屯王家山进行义务巡山护林1340天。 经过法官耐心地释理说法后,王某某由一 开始的强烈抵触变为甘愿受罚,并承诺会好好守护该片林地,不再让类似情况发生。 秋冬季节干燥多大风 森林火灾多发易发 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有哪些不安全因素 一起来了解 ↓↓↓

FD04883 | 2023_2660_全某才失火认购碳汇劳务代偿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全某才失火认购碳汇劳务代偿案

正文

江西首例适用“认购碳汇+劳务代偿”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吴丹 龙浩然 近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全某才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责令其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该案系江西法院系统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例合并适用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和劳务代偿机制的案件。

  被告人全某才在焚烧纸钱时引发乐平市某村小组山场失火,经鉴定,失火山场过火面积58.704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6.29亩。全某才的失火行为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案发后,全某才补植复绿70亩,林业部门验收合格。考虑到全某才虽已进行补植复绿,但新植苗木的固碳功能没有成熟林强,仍需填补其行为造成的森林资源固碳损失。在法官的教育引导下,被告人全某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森林固碳损失10666元,自愿通过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购买213.32吨碳汇用于替代性修复。   对于剩余的52155元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被告人全某才提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请求通过劳动来抵扣。对此,经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由被告人全某才通过参与防火宣传、育林巡山等工作方式来赔偿剩余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

FD04884 | 2023_2660_全某才失火认购碳汇劳务代偿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全某才失火认购碳汇劳务代偿案 法院: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2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全某才;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全某才焚烧纸钱引发山场失火过火58.704亩。江西首例碳汇+劳务代偿案,判赔森林生态系统功 能损失72810元(碳汇10666+劳务代偿)。 来源:https://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30822/Articel03006GN.htm 江西首例适用“认购碳汇+劳务代偿”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吴丹 龙浩然 近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失火案,被告 人全某才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责令其赔偿森林生态系统 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该案系江西法院系统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件中首例合并适用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和劳务代偿机制的案件。 被告人全某才在焚烧纸 钱时引发乐平市某村小组山场失火,经鉴定,失火山场过火面积58.704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 6.29亩。全某才的失火行为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案发后,全某才补植 复绿70亩,林业部门验收合格。考虑 到全某才虽已进行补植复绿,但新植苗木的固碳功能没有成熟林强,仍需填补其行为造成的森林 资源固碳损失。在法官的教育引导下,被告人全某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森林固碳损失10666元,自 愿通过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购买213.32吨碳汇用于替代性修复。 对于剩余的52155元森林生 态系统功能损失,被告人全某才提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请求通过劳动来抵扣。对此,经 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由被告人全某才通过参与防火宣传、育林巡山等工作方式来赔偿剩余 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

FD04885 | 2023_2661_张某某火烧马蜂窝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张某某火烧马蜂窝失火刑附民案

正文

2025年3月12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林业局等单位,前往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对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现场恢复情况进行回访,树苗长势良好。 “我一定以此次火灾为教训,积极向周围村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用火安全知识,共同保护国家绿水青山。感谢检察院、法院以及林业部门给我这个补植复绿的机会,我现在安心多了!”张某某指着生态修复基地的一株株马尾松苗,对办案人员说到。 这是一个马蜂窝引起的故事。2023年1月6日11时许,雄石街道某村村民张某某在砍伐毛竹的过程中发现马蜂窝,便用打火机将蜂窝点燃,火势蔓延,导致附近某山场发生较大面积的火灾。经鉴定,张某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业用地面积205.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78.9亩,过火疏林地面积126.7亩,毁坏程度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47.89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42753.7元。 火灾发生后,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向失火所在地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7647.89元。张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与此同时,张某某失火的行为毁坏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程序,2023年5月,贵溪市检察院对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贵溪法院判令张某某赔偿植被恢复所需费用42753.7元以修复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同年6月,贵溪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张某某认罪服判,并缴纳了植被恢复费用42753.7元用于补植复绿。2024年2月,上述费用全部用于在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种植马尾松,实现补植复绿200余亩。 违规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不仅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在民事上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清明节前后正值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在此,贵溪市检察院提醒大家一定要文明祭祀,安全用火,谨防森林火灾,保护国家森林资源。

FD04886 | 2023_2661_张某某火烧马蜂窝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张某某火烧马蜂窝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张某某;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张某某烧马蜂窝引燃山林过火205.6亩。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赔偿植被恢复费42753. 7元用于补植复绿200余亩。 来源:https://www.jxguixi.jcy.gov.cn/yasf/202503/t20250318_6876645.shtml 2025年3月12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林业局等单位,前往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 ,对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现场恢复情况进行回访,树苗长势良好。 “我一定以 此次火灾为教训,积极向周围村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用火安全知识,共同保护国家绿水青山。 感谢检察院、法院以及林业部门给我这个补植复绿的机会,我现在安心多了!”张某某指着生态 修复基地的一株株马尾松苗,对办案人员说到。 这是一个马蜂窝引起的故事。2023年1月6日11时 许,雄石街道某村村民张某某在砍伐毛竹的过程中发现马蜂窝,便用打火机将蜂窝点燃,火势蔓 延,导致附近某山场发生较大面积的火灾。经鉴定,张某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业用地面 积205.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78.9亩,过火疏林地面积126.7亩,毁坏程度严重,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7647.89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42753.7元。 火灾发生后,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向失火所在 地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7647.89元。张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与此同时,张某某失 火的行为毁坏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程序,2023年5月,贵溪市检察院对张某 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贵溪法院判令张某某赔偿植被恢复所需费用42753.7元以修复 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同年6月,贵溪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张某某认罪服判,并缴纳了植被恢复费用42 753.7元用于补植复绿。2024年2月,上述费用全部用于在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种植马尾松,实 现补植复绿200余亩。 违规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 不仅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在民事上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清明节前后正值森林防火的关 键 时期,在此,贵溪市检察院提醒大家一定要文明祭祀,安全用火,谨防森林火灾,保护国家森林 资源。

FD04887 | 2023_2662_郑某焚烧枯草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郑某焚烧枯草失火刑附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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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9月6日上午,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临澧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成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冠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镰刀等劳作工具独自前往其田间劳作,并将田间砍断的枯草收拢在一处。当日12时许,郑某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收拢的枯草点燃进行焚烧,因当天风大且天气干燥,火势迅速顺着枯草旁的荒草丛燃烧蔓延,郑某虽极力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部分林地及村民庞某耕地上自种杉树被烧毁。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面积4.54公顷(68.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0.38公顷(5.7亩),灌木林地面积为4.16公顷(62.4亩)。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中,国家公益林面积为4.37公顷,商品林面积为0.17公顷。经评估,此次森林火灾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火灾生态损害价值16720元,总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900元。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郑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焚烧枯草不当,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郑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庞某经济损失。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郑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森林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保障因被告人失火而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修复,法院判令郑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900元、生态损害费用16720元,鉴定费6000元。 森林资源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温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大自然的总调节器和“地球之肺”,维持着全球的生态平衡。本案系因焚烧枯草引发森林火灾,导致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立足修复性司法理念,要求其承担森林修复的民事责任,不仅震慑了犯罪,也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态利益和环境权益。临澧法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坚持司法惩治和生态修复并重原则,为生态临澧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FD04888 | 2023_2662_郑某焚烧枯草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郑某焚烧枯草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0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郑某;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郑某焚烧枯草不当引发森林火灾过火68.1亩(国家级公益林)。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赔生 态修复费56900元、生态损害16720元及鉴定费。 来源: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23218.shtml 湖南法院网讯 9月6日上午,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临澧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成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和四名 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冠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镰刀等劳作工具独自前往其田间劳作,并将田间砍断的 枯草收拢在一处。当日12时许,郑某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收拢的枯草点燃进行焚烧,因当天 风大且天气干燥,火势迅速顺着枯草旁的荒草丛燃烧蔓延,郑某虽极力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 扑灭,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部分林地及村民庞某耕地上自种杉树被烧毁。 经鉴定,此次森林 火灾受灾林地面积4.54公顷(68.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0.38公顷(5.7亩),灌木林地面积为4. 16公顷(62.4亩)。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中,国家公益林面积为4.37公顷,商品林面积为0.17公 顷。经评估,此次森林火灾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火灾生态损害价 值16720元,总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900元。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郑某提起公诉,同时 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焚烧枯草不当,过失引发森林火 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郑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庞某经济损失。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郑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 个月。 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森林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保障因被告人失火而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修复,法院判令郑某 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900元、生态损害费用16720元,鉴定费6000元。 森林资源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温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大自然的总调节器和“地球之肺”,维 持着全球的生态平衡。本案系因焚烧枯草引发森林火灾,导致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 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立足修复性司法理念,要求其承担森 林修复的民事责任,不仅震慑了犯罪,也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态利益和环境权益。临澧法院将 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坚持司法惩治和生态修复并 重原则,为生态临澧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FD04889 | 2023_2680_谢某上坟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谢某上坟失火刑附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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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督促补植复绿 践行生态守护使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推全省检察机关践行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4月11日,贵州省检察院、贵阳市检察院、乌当区检察院共同组织,邀请乌当区自然资源局协助,在贵州省检察机关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共同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补植复绿工作。 2023年4月2日13时许,谢某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为其父亲上坟祭祀,因疏忽大意没有将香彻底熄灭就离开,未彻底熄灭的残香引燃周围干枯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后被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将山火扑灭。经评估,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6.55亩,火灾现场有76株平均地径27公分的马尾松死亡。乌当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将谢某起诉至清镇市人民法院,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谢某进行补植复绿,补植株数不低于200株。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谢某进行补植复绿,共补植林木不低于200株,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此次判决执行监督活动,谢某共购买了203株胸径3公分以上的桂花树进行栽种。活动中,案件当事人谢某对其失火行为造成烧山的严重后果进行了反思,以自身为反面教材,告诫大家在森林中禁止使用明火。随后,谢某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共同植下第一颗树苗,参加活动的检察干警分别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到此次生态修复植树造林活动中。 此次活动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事项执行展开监督,达到了惩治犯罪、修复生态的良好效果,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群人”的警示教育意义。下一步,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将与乌当区自然资源局对此次补植复绿栽种的树苗开展验收工作,以确保生态修复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FD04890 | 2023_2680_谢某上坟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谢某上坟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谢某;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谢某上坟香未熄灭引燃干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46.55亩(死马尾松76株)。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 月,补植林木不低于200株并验收。 来源:http://www.guiyangwd.jcy.gov.cn/jcdt/202404/t20240415_6416348.shtml 检察机关督促补植复绿 践行生态守护使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推全省检察机关践行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积极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4月11日,贵州省检察院、贵阳市检察院、乌当区检察 院共同组织,邀请乌当区自然资源局协助,在贵州省检察机关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共同开展公益诉 讼案件判决执行补植复绿工作。 2023年4月2日13时许,谢某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为其父亲上坟 祭祀,因疏忽大意没有将香彻底熄灭就离开,未彻底熄灭的残香引燃周围干枯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后被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将山火扑灭。经评估,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6.55亩,火灾现场有76株平均 地径27公分的马尾松死亡。乌当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将谢某起诉至清镇市人民法院,并提起附 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谢某进行补植复绿,补植株数不低于200株。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 判决谢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谢某进行补植复绿,共补植林木不低于200 株,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此次判决执行监督活动,谢某共购买了203株胸径3公分 以上的桂花树进行栽种。活动中,案件当事人谢某对其失火行为造成烧山的严重后果进行了反思 ,以自身为反面教材,告诫大家在森林中禁止使用明火。随后,谢某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共同植下 第一颗树苗,参加活动的检察干警分别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到此次生态修复植树造林活动中。 此次活动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理念 ,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事项执行展开监督,达到了惩治犯罪、修复生态的良好效果,实现了“办 理一个案件,教育一群人”的警示教育意义。下一步,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乌当区人民检 察院将与乌当区自然资源局对此次补植复绿栽种的树苗开展验收工作,以确保生态修复工作取得 实际成效。

FD04891 | 2023_3087_彭某柏诉冯某章、冯某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帮忙燃放烟花炸伤).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彭某柏诉冯某章、冯某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帮忙燃放烟花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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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帮忙燃放烟花,本是情谊之举,谁料意外突至——焰火意外造成自己八级伤残,是安全措施未到位,还是烟花质量有问题,这起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韶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身体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帮工人赔偿伤者24万余元。 2023年4月,冯某章、冯某泉亲属在湘乡市某镇家中病逝,其丧事依当地习俗操办。同组村民彭某柏受邀帮忙,被安排在出殡当日负责沿途燃放烟花鞭炮。 陈某与赵某虹是当地两家合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店店主。在获悉冯家治丧需求后,二人主动联系,敲定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与价格,并将货物送至冯家,由冯家人员统一收存于杂屋内。 2023年4月15日出殡当天,彭某柏按事先安排,前往点燃摆放在冯家房屋附近的烟花。彭某柏点燃烟花后不久,喷射出的焰火意外击中其左眼,导致眼眶出血不止。彭某柏随即呼救,在场人员立即联系120,送至湘乡某医院进行急救,因伤势严重,当日转往长沙某医院住院治疗。4月26日,彭某柏在长沙某医院手术治疗后出院;6月14日,再次入院继续治疗。 彭某柏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0502.12元,该费用由冯某章、冯某泉支付,并另垫付住院期间费用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彭某柏委托长沙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彭某柏左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与营养期各45日,后续治疗费用预计约1.5万元。鉴定相关费用为4381.65元。 事发当日下午,冯家向派出所及安监部门报案。公安机关当晚调查取证,确认彭某柏系燃放烟花致伤,案发时主要存在“60发”与“80发”两类烟花,赵某虹方声称提供的是“80发”某型号烟花,但彭某柏无法指认致伤烟花的具体类型。关键物证——已燃放的烟花被他人作为废品捡走,未能作为物证保留。 随后彭某柏要求冯某章、冯某泉赔偿,并认为烟花经营者陈某与赵某虹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彭某柏诉至韶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53594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彭某柏与冯某章、冯某泉之间法律关系及其责任承担,彭某柏损伤的法律后果与烟花店销售烟花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依当地习俗,冯某章、冯某泉因亲属过世而操办丧事,邻居前来帮忙做事,彭某柏根据安排在出殡时燃放烟花鞭炮,与冯某章、冯某泉之间形成无偿帮工的劳务关系。彭某柏燃放烟花的行为是为冯某章、冯某泉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其在燃放烟花中受伤,冯某章、冯某泉未安排人员督促注意安全,未督促其仔细阅读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由彭某柏根据其自身经验判断燃放烟花,导致事件发生,存在过错,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彭某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前未能仔细阅读安全说明和操作要点,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烟花倾倒或散射的情况下,存在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的过失,致使自身遭受损害,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彭某柏是因燃放的烟花焰火射在左眼致受伤,但相应证据无法证实其烟花是“60发”还是“80发”烟花所致,彭某柏也不能确认其受伤是哪家烟花店所出售的烟花所致,从而无法确定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律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烟花情况下应由烟花销售者或生产者对受伤者承担连带责任,彭某柏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在本案中要求烟花店及其经营者陈某与赵某虹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法院审查认定,彭某柏的各项损失情况为医疗费50502.12元(已垫付,为便于计算在此一并计入损失总额),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36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210元,误工费14828元,残疾赔偿金2954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55.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821元,合计408885.12元。综上,法院判决,彭某柏损伤程度及其在事发中的过错和注意义务情况,酌情确定由冯某章、冯某泉承担彭某柏损失60%的赔偿责任,即由冯某章、冯某泉赔偿彭某柏损失245331.0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0502.12元,还应支付184829元(已取整),其他损失由原告彭某柏自行承担。对此判决,三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的无偿帮工行为体现了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但若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如何划分,产品责任纠纷中需遵循何种举证规则,本案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清晰的阐释。 本案中,彭某柏应邻居请求帮忙燃放烟花,与冯某章、冯某泉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帮工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需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冯某章、冯某泉作为丧事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安排人员现场督导、未提示燃放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而彭某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主动阅读烟花安全说明,仅凭经验操作,对自身安全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冯某章、冯某泉承担60%的赔偿责任,彭某柏自担40%损失。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帮工人权益的保护,也提醒公众,组织者须主动防范风险,参与者亦不能忽视安全细节。 彭某柏主张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但因燃放后的烟花被他人捡走,无法确定致损产品的具体来源及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无法指认致损烟花属于哪家店铺,亦无证据证明烟花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法院最终未支持对销售者的追责。这一结果凸显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若因证据灭失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受害人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新春佳节将至,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增多。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参与婚丧喜庆、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时,若需燃放烟花爆竹,组织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选择合规产品、规范摆放位置、明确安全距离、安排专人督导;燃放者须严格遵循产品说明,切勿凭经验操作,尤其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身体置于烟花正上方。同时,务必留存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等证据,一旦发生意外,便于追溯责任主体。唯有将安全意识置于首位,才能让传统习俗与法治文明相得益彰,确保佳节团圆、平安有序。

FD04892 | 2023_3087_彭某柏诉冯某章、冯某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帮忙燃放烟花炸伤).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彭某柏诉冯某章、冯某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帮忙燃放烟花炸伤) 法院: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彭某柏(原告/帮工人);冯某章、冯某泉(被帮工人) 裁判结果摘要:邻居无偿帮工燃放烟花炸伤左眼,法院认定帮工关系,判被帮工人担60%责任,原告自担40%。 来源:http://sss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1/id/9160643.shtml 邻里帮忙燃放烟花,本是情谊之举,谁料意外突至——焰火意外造成自己八级伤残,是安全措施 未到位,还是烟花质量有问题,这起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韶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 烟花引起的身体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帮工人赔偿伤者24万余元。 2023年4月,冯某章、冯某泉亲 属在湘乡市某镇家中病逝,其丧事依当地习俗操办。同组村民彭某柏受邀帮忙,被安排在出殡当 日负责沿途燃放烟花鞭炮。 陈某与赵某虹是当地两家合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店店主。在获悉冯家 治丧需求后,二人主动联系,敲定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与价格,并将货物送至冯家,由冯家人 员统一收存于杂屋内。 2023年4月15日出殡当天,彭某柏按事先安排,前往点燃摆放在冯家房屋 附近的烟花。彭某柏点燃烟花后不久,喷射出的焰火意外击中其左眼,导致眼眶出血不止。彭某 柏随即呼救,在场人员立即联系120,送至湘乡某医院进行急救,因伤势严重,当日转往长沙某 医院住院治疗。4月26日,彭某柏在长沙某医院手术治疗后出院;6月14日,再次入院继续治疗。 彭某柏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0502.12元,该费用由冯某章、冯某泉支付,并另垫付住院 期间费用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彭某柏委托长沙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彭 某柏左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与营养期各45日,后续治疗费用预计约1.5万 元。鉴定相关费用为4381.65元。 事发当日下午,冯家向派出所及安监部门报案。公安机关当晚 调查取证,确认彭某柏系燃放烟花致伤,案发时主要存在“60发”与“80发”两类烟花,赵某虹 方声称提供的是“80发”某型号烟花,但彭某柏无法指认致伤烟花的具体类型。关键物证——已 燃放的烟花被他人作为废品捡走,未能作为物证保留。 随后彭某柏要求冯某章、冯某泉赔偿, 并认为烟花经营者陈某与赵某虹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彭某柏诉至韶山市人民 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医疗费 等各项损失353594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彭某柏与冯某章、冯某泉之间法律关 系及其责任承担,彭某柏损伤的法律后果与烟花店销售烟花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依当地习俗, 冯某章、冯某泉因亲属过世而操办丧事,邻居前来帮忙做事,彭某柏根据安排在出殡时燃放烟花 鞭炮,与冯某章、冯某泉之间形成无偿帮工的劳务关系。彭某柏燃放烟花的行为是为冯某章、冯 某泉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其在燃放烟花中受伤,冯某章、冯某泉未安排人员督促注意安全 ,未督促其仔细阅读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由彭某柏根据其自身经验判断燃放烟花,导致事件发 生,存在过错,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彭某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前未能仔 细阅读安全说明和操作要点,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烟花倾倒或散射的情况下,存在对自身安全疏 于防范的过失,致使自身遭受损害,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彭 某柏是因燃放的烟花焰火射在左眼致受伤,但相应证据无法证实其烟花是“60发”还是“80发” 烟花所致,彭某柏也不能确认其受伤是哪家烟花店所出售的烟花所致,从而无法确定烟花是否存 在质量问题,也无法律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烟花情况下应由烟花销售者或生产者对受伤者承担连 带责任,彭某柏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在本案中要求烟花店及其经营者陈某与赵某 虹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法院审查认定,彭某柏的各项损失情况为医疗费50502.12元( 已垫付,为便于计算在此一并计入损失总额),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 交通费36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210元,误工费14828元,残疾赔偿金295458元,被扶养人 生活费4655.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821元,合计408885.12元。综上,法院判决

,彭某柏损伤程度及其在事发中的过错和注意义务情况,酌情确定由冯某章、冯某泉承担彭某柏 损失60% 的赔偿责任,即由冯某章、冯某泉赔偿彭某柏损失245331.0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0502.12元,还 应支付184829元(已取整),其他损失由原告彭某柏自行承担。对此判决,三方均未上诉,判决 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的无偿帮工行为体现了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 ,但若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如何划分,产品责任纠纷中需遵循何种举证规则,本案对 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清晰的阐释。 本案中,彭某柏应邻居请求帮忙燃放烟花,与冯某章、冯某 泉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五条规定,帮工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需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冯某章、冯某泉作为 丧事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安排人员现场督导、未提示燃放规范,存在明显过错; 而彭某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主动阅读烟花安全说明,仅凭经验操作,对自身安全亦未 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冯某章、冯某泉承担60%的赔偿责任,彭某柏 自担40%损失。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帮工人权益的保护,也提醒公众,组织者须主动防范风险, 参与者亦不能忽视安全细节。 彭某柏主张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但因燃放后的烟花被他人捡走, 无法确定致损产品的具体来源及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无法 指认致损烟花属于哪家店铺,亦无证据证明烟花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法院最终未支持对销售者 的追责。这一结果凸显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若因证据灭失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受害人可能承担 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新春佳节将至,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增多。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参与婚丧 喜庆、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时,若需燃放烟花爆竹,组织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选择 合规产品、规范摆放位置、明确安全距离、安排专人督导;燃放 者须严格遵循产品说明,切勿凭经验操作,尤其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身体置于烟花正上方。 同时,务必留存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等证据,一旦发生意外,便于追溯责任主体。唯有将安全意 识置于首位,才能让传统习俗与法治文明相得益彰,确保佳节团圆、平安有序。

FD04893 | 2023_3089_袁某诉株洲某公司产品责任案(烟花二次燃放炸伤左眼).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袁某诉株洲某公司产品责任案(烟花二次燃放炸伤左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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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清理烟花垃圾时发现未燃烟花,再次燃放导致眼睛被炸伤,燃放者、生产者、销售者谁来为受伤的眼睛买单?资兴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农历大年初二,原告袁某从某商行购买了一箱“60发老板大发”烟花,当晚即进行了燃放。次日上午,袁某在清理烟花垃圾时,发现还有部分未燃放完,于是再次点火,该箱烟花冲出了两发。袁某认为这回应当燃放完毕了,遂走近清理,不料烟花又冲出一发导致袁某左眼炸伤。 袁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进行了左眼眼球摘除手术、左眼义眼安装手术和右眼翼状胬肉切除手术。 资兴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某商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6日,经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的烟花残骸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烟花(残骸)产品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技术要求。2023年5月31日,经司法鉴定所评定,袁某左眼球裂伤并行左眼球破裂摘除术及二期义眼置入术,构成柒级伤残。 另查明,某商行销售给原告的“60发老板大发”烟花系从某爆竹店进货,某爆竹店系从某爆竹公司进货,某爆竹公司系从株洲某公司进货,株洲某公司为案涉烟花生产厂家。 袁某认为,株洲某公司生产的烟花爆竹系不合格产品,案涉生产商、经销商、经营者均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袁某向资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行、爆竹店、爆竹公司、株洲某公司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57206.44元。 资兴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烟花爆竹作为一种观赏性较强的危险产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生产、销售。案涉烟花经鉴定产品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国标技术要求,被告株洲某公司虽提交抽样检验报告以证明案涉产品系合格产品、没有质量缺陷,但抽样检验报告难以保证每一产品都符合标准,且株洲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对案涉烟花的质量问题进行重新鉴定。因此,株洲某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案涉烟花属于合格的、无缺陷的产品。且案涉烟花在第一次燃放后未完全燃放,明显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故袁某左眼受伤的损害后果与株洲某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株洲某公司应对袁某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应严格适用连带赔偿责任,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产品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本案中,袁某及株洲某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商行、爆竹店等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对袁某的损害存在过错,故对于袁某主张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因烟花易燃易爆,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燃放者应当谨慎小心,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避免危险。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照烟花盒上标注的“燃放说明”、“安全警示语”等注意事项操作,再次点燃未燃放完的烟花,又没有注意安全距离,导致左眼被炸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株洲某公司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株洲某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袁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 关于袁某主张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袁某的损失共计449717.8元,该损失由株洲某公司承担60%,计269830.68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负。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株洲某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冬日临近,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朋友越来越多,近期资兴法院共办理了5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责任纠纷,均因燃放烟花而造成手或眼睛等部位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为确保大家度过安定祥和的春节,法官温馨提醒,消费者在采购烟花时应选择正规渠道,燃放过程中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销售者要确保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等安全,生产者严格遵守国家生产标准,保证烟花爆竹的质量。

FD04894 | 2023_3089_袁某诉株洲某公司产品责任案(烟花二次燃放炸伤左眼).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袁某诉株洲某公司产品责任案(烟花二次燃放炸伤左眼) 法院: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袁某(原告);株洲某公司(生产者) 裁判结果摘要:烟花未完全燃放被再次点燃炸伤原告左眼,法院认定产品缺陷,判生产者担60%责任,原告自担 40%。 来源: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3337.shtml 湖南法院网讯 清理烟花垃圾时发现未燃烟花,再次燃放导致眼睛被炸伤,燃放者、生产者、销 售者谁来为受伤的眼睛买单?资兴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农历大年初二 ,原告袁某从某商行购买了一箱“60发老板大发”烟花,当晚即进行了燃放。次日上午,袁某在 清理烟花垃圾时,发现还有部分未燃放完,于是再次点火,该箱烟花冲出了两发。袁某认为这回 应当燃放完毕了,遂走近清理,不料烟花又冲出一发导致袁某左眼炸伤。 袁某受伤后立即被送 往医院治疗,先后进行了左眼眼球摘除手术、左眼义眼安装手术和右眼翼状胬肉切除手术。 资 兴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某商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 罚。 2023年5月26日,经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的烟花残骸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结 论为烟花(残骸)产品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技术要求。2023 年5月31日,经司法鉴定所评定,袁某左眼球裂伤并行左眼球破裂摘除术及二期义眼置入术,构 成柒级伤残。 另查明,某商行销售给原告的“60发老板大发”烟花系从某爆竹店进货,某爆竹 店系从某爆竹公司进货,某爆竹公司系从株洲某公司进货,株洲某公司为案涉烟花生产厂家。 袁某认为,株洲某公司生产的烟花爆竹系不合格产品,案涉生产商、经销商、经营者均应对自己 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袁某向资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行、爆竹店、爆竹公司、株洲某公 司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57206.44元。 资兴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烟花爆 竹作为一种观赏性较强的危险产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生产、销售。案涉烟花经鉴定产品结 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国标技术要求,被告株洲某公司虽提交抽样检验报告以证明案涉产品系合格 产品、没有质量缺陷,但抽 样检验报告难以保证每一产品都符合标准,且株洲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对案涉烟花的质量 问题进行重新鉴定。因此,株洲某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案涉烟花属于合格的、无缺陷的产品 。且案涉烟花在第一次燃放后未完全燃放,明显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故袁某左眼 受伤的损害后果与株洲某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株洲某公司应对袁某造成的损 失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 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应严格适用连带 赔偿责任,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产品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本案中,袁某及株洲某公司均未提供证 据证明商行、爆竹店等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对袁某的损害存在过错,故对于袁某主张销售者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因烟花易燃易爆,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燃放者应当谨慎小心, 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避免危险。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照烟花盒上标注的“ 燃放说明”、“安全警示语”等注意事项操作,再次点燃未燃放完的烟花,又没有注意安全距离 ,导致左眼被炸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株洲某公司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 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株洲某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袁某自负40% 的民事责任。 关于袁某主张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袁某的损失共计449717.8元,该损失由株洲某 公司承担60%,计269830.68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负。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株洲某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冬日临近,燃放 烟花爆竹的市民朋友越来越多,近期资兴法院共办理了5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责任纠纷,均 因燃放烟花而造成手或眼睛等部位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为确保大家度过安定祥和的春节,法官温馨提醒 ,消费者在采购烟花时应选择正规渠道,燃放过程中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销售者要确保烟花爆竹 的运输、储存等安全,生产者严格遵守国家生产标准,保证烟花爆竹的质量。

FD04895 | 2023_3160_宁乡烟花炸膛致曾某左眼七级伤残产品责任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宁乡烟花炸膛致曾某左眼七级伤残产品责任案 法院: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曾某(原告);A烟花店、B批发商、C烟花集团、D花炮厂(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曾某燃放烟花炸膛致左眼七级伤残,认定为产品缺陷,依产品责任可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 来源: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52267.shtml 湖南法院网讯 绚烂的烟花是节假日烘托氛围的助燃剂,每到逢年过节便有不少民众购买烟花, 燃放烟花本是喜庆乐事,但烟花本身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燃放时若出现意外,谁来为受伤 的消费者负责?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2日, 曾某从A烟花店购买了F型号烟花。当日晚上12点。曾某在家中前坪距离烟花5-6米区域燃放该烟 花时,烟花发生炸膛,致使曾某眼部被炸伤,后曾某被送医治疗。 2024年1月11日,曾某委托湖 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评定,同年1月12 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曾某为:“烟花致伤左眼导致眼球破裂,已行左眼眼球摘除伴 义眼置入术,评定为七级伤残;建议该损伤误工期限60天,护理期限30天,营养期限45天”,并 对后续诊疗项目所需费用提出评估建议“1.后期需定期复查并适当消炎治疗,预计费用1500元左 右;2.义眼更换周期8年左右,每次费用2500元左右。” 经结算,曾某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诊疗共计花费金额12 481.47元,在长沙某眼科医院诊疗共计花费金额16346.15元,鉴定费2300元。 曾某所购买的F型烟 花,该烟花是A烟花店从批发商B处进货,其外包装印刷有“C烟花集团”字样,并写明制造商为 “某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且警示说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点燃放;严禁在离产品 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 另查明,F型烟花实际为C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宁乡D花炮厂于20 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使用其公司的商标生产的产品,案涉烟花实际生产商为宁乡D 花炮厂。 事故发生后,曾某将A烟花店、B烟花批发商、C烟花集团及宁乡D 花炮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产品缺陷是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 中,从燃放烟花的残骸实物和照片及曾某伤情分析,足以认定案涉烟花系在燃放时发生炸膛致使 烟花非正常散射导致曾某左眼受伤,系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曾某可向销售者、生产者请求赔偿。 关于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 认为,B烟花及A烟花店作为案涉烟花的批发商与零售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无证据证明系 因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故本院对于曾某要求该两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请, 不予支持。 C烟花集团作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及商业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将自己的姓名 、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案涉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系本案适格被告。 宁乡D花炮厂经C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实际生产案涉烟花,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 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C烟花集团和宁乡D花炮厂应对曾某的损失共同承担作为“生产者” 的责任。 同时,案涉烟花包装上警示说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点燃放;严禁在离产品 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曾某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按照燃放说明燃放、观 赏烟花,未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按 10%计算。 对曾某的损失,经核算,其主张因案涉烟花炸膛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等总计为55.8万元。 综上,C烟花集团、宁乡D花炮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50余万 元。因A烟花店已向曾某支付了30000元,该款应由曾某予以退还,为避免诉累,由C烟花集团有 限公司、宁乡D花炮厂退付给A烟花店30000元,赔偿曾某 47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C烟花集团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节日燃放烟花爆竹 是我国的一项传统,但烟花爆竹不同于其他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是发生烟花炸膛时事故 ,消费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要求相应责任 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本案中烟花的标注生产商与实际生产商并不一致,C烟花集团有限 公司作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及商业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 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案涉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而宁乡D花炮厂作为烟花的实际制造 方,亦应属于上述法律中所规定的“生产者”,纵使二者签订有协议约定责任承担,但其协议具 有相对性,并无对外效力,不影响其共同作为生产者在侵权诉讼中对受损消费者承担责任。 此 外,消费者也应当注意遵守烟花燃放的各种要求,按照相应操纵规范及安全要求,在适宜的空间 场地燃放烟花,最大程度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若未按照安全要求进行燃放, 则发生损害时自身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FD04896 | 2023_3165_泰州田某拔火罐烧伤十级伤残获赔26万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泰州田某拔火罐烧伤十级伤残获赔26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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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男子田某爱好养生,一次前往某养生馆泡脚拔火罐时,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上半身被烧伤,医院诊断为二度烧伤、头面颈部、前躯干、后躯干、双上肢,总体表面积15%……田某将养生馆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养生馆应对田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田某获赔26万元。 2023年6月19日22时许,田某到一家养生馆泡脚拔火罐,结果技师手上酒精被打翻着火,导致田某上半身被烧伤,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田某将养生馆、技师等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19日22时许,在泰兴某足疗店,技师对顾客田某做足疗拔火罐时,田某上半身不慎被烧伤,后店主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次日,田某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后又多次前往该医院门诊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用112285.77元,其中,养生馆垫付48440.83元。 经法院委托,泰州华德司法鉴定所认定,被鉴定人田某全身多处烧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应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伤后误工期限建议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 法庭上,技师小红(化名)辩称,其给田某拔火罐时按照正常流程,受伤是因为当时田某碰到了自己,打翻了手上的酒精才着火。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至养生馆消费,技师小红接受养生馆的安排,为原告提供拔火罐服务,在此过程中因失误导致原告烧伤,且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被告养生馆作为小红雇主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损失合计265757.77元,由被告养生馆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已垫付48440.83元,原、被告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扣减后,被告养生馆最终应赔偿原告217316.94元。

FD04897 | 2023_3165_泰州田某拔火罐烧伤十级伤残获赔26万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泰州田某拔火罐烧伤十级伤残获赔26万案 法院: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田某(原告);某养生馆、技师(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养生馆技师拔火罐打翻酒精致田某上半身15%烧伤十级伤残,判养生馆全额赔265757.77元。 来源:http://fy.tzyygxq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48234.shtml 泰州男子田某爱好养生,一次前往某养生馆泡脚拔火罐时,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上半身被烧 伤,医院诊断为二度烧伤、头面颈部、前躯干、后躯干、双上肢,总体表面积15%⋯⋯田某将养 生馆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养生馆应对田某的各项损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田某获赔26万元。 2023年6月19日22时许,田某到一家养生馆泡脚拔火 罐,结果技师手上酒精被打翻着火,导致田某上半身被烧伤,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田某将养生 馆、技师等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19日22时许,在泰兴某足疗店,技师对顾客田 某做足疗拔火罐时,田某上半身不慎被烧伤,后店主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次日,田某至上海交通 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后又多次前往该医院门诊治疗,共计产 生医疗费用112285.77元,其中,养生馆垫付48440.83元。 经法院委托,泰州华德司法鉴定所认定 ,被鉴定人田某全身多处烧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应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伤后误工期限建议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 法庭上, 技师小红(化名)辩称,其给田某拔火罐时按照正常流程,受伤是因为当时田某碰到了自己,打 翻了手上的酒精才着火。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 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至养生馆消费,技师小红接受养生馆的安 排,为原告提供拔火罐服务,在此过程中因失误导致原告烧伤,且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 故被告养生馆作为小红雇主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损 失合计265757.77元,由被告养生馆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已垫付48440.83元,原、被告均 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扣减后,被告养生馆最终应赔偿原告217316.94元。

FD04898 | 2023_3197_工厂假期突发火灾员工救火身亡工伤认定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工厂假期突发火灾员工救火身亡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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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曾宇阳 杜春燕 黎楚君 工厂放假期间突发火灾,员工救火导致身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 厂长救火身亡被人社局认定工伤 公司称救火时已放假不是工伤 刘某(化名)系广州某箱包公司厂长,负责生产调配等工作,平时上班时间为8:00-12:00、13:30-18:00、18:30-21:00,无须打卡考勤。 2023年8月1日,广州某箱包公司已通知全厂放假。当日18时左右,公司开料车间发生火灾,刘某闻讯后积极参与救火,过程中不幸被困火场导致其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刘某符合因CO(一氧化碳)吸入及火焰热作用致死亡。 刘某的妻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广州某箱包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广州某箱包公司不服,主张刘某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任务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经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厂长救火系维护公司利益 履职行为的合理延伸应予保护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需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判断,其中核心在于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虽然广州某箱包公司已通知员工2023年8月1日放假,但刘某作为厂长,在放假期间仍有保护该工厂物资的职责,其在公司开料车间发生火灾时,为保护该公司财产免受火灾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所实施的救火行为,维护的是广州某箱包公司的利益,最终受益者是公司,故刘某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实施的救火行为,与其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刘某因救火意外身亡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刘某的救火行为亦体现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高尚品质。 从情、理上讲,刘某的英勇行为也应当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和支持,否则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模,推动出现更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竞相涌现的局面就无从谈起,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悖。 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遂判决驳回广州某箱包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本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明确了“工作原因”为工伤认定“三要素”中的核心要素,并对在非常规工作情境下应急履职行为的工伤认定提供了较好的司法指引。 首先,明确“工作原因”的核心地位,不局限于“唯常规工作时间、唯固定工作场所”的机械认定模式,较好地契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获得及时救济的立法宗旨。 其次,拓展履职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本案判决未将厂长的职责机械限定于日常生产管理,而是结合其岗位性质,认定其在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单位财产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属于履职行为的合理延伸。 这一判断标准也为抢险、救灾等类似应急履职情形中工伤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指引,防止用人单位以“行为超出职责范围”或“非工作时间”为由规避责任。 此外,本案裁判还通过司法评价弘扬正能量,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倡导了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FD04899 | 2023_3197_工厂假期突发火灾员工救火身亡工伤认定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工厂假期突发火灾员工救火身亡工伤认定案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不服工伤认定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广州某箱包公司、刘某家属、人社局 裁判结果摘要:厂长放假救火身亡认定工伤,公司诉请撤销被驳回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612A08F1D00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曾宇阳 杜春燕 黎楚君 工厂放假期间突发火灾,员工救火导致身亡能否被 认定为工伤?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 厂长救火身亡被人社局认定工伤 公司称救火时已放假不是工伤 刘某(化名)系广州某箱包公司厂长,负责生产调配等工作,平 时上班时间为8:00-12:00、13:30-18:00、18:30-21:00,无须打卡考勤。 2023年8月1日,广州某箱包 公司已通知全厂放假。当日18时左右,公司开料车间发生火灾,刘某闻讯后积极参与救火,过程 中不幸被困火场导致其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刘某符合因CO(一氧化 碳)吸入及火焰热作用致死亡。 刘某的妻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广州某箱包 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 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广州某箱包公司不服,主张刘某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任务 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经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厂长救火系维护公司利益 履职行为的合理延伸应予保护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需结合“工作时间、工作 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判断,其中核心在于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虽然广州某箱包公司 已通知员工2023年8月1日放假,但刘某作为厂长,在放假期间仍有保护该工厂物资的职责,其在 公司开料车间发生火灾时,为保护该公司财产免受火灾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所实施的 救火行为,维护的是广州某箱包公司的利益,最终受益者是公司,故刘某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 益实施的救火行为,与其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刘某因救火意外 身亡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刘某的救火行为亦体现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高尚品质。 从情、理上讲,刘某的英勇 行为也应当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和支持,否则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模,推动出现更多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竞相涌现的局面就无从谈起,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悖。 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遂判决驳回广州某箱包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 官指出,本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明确了“工作原因”为工伤认定“三要素”中的 核心要素,并对在非常规工作情境下应急履职行为的工伤认定提供了较好的司法指引。 首先, 明确“工作原因”的核心地位,不局限于“唯常规工作时间、唯固定工作场所”的机械认定模式 ,较好地契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获得及时救济的立法宗旨。 其次,拓展履 职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本案判决未将厂长的职责机械限定于日常生产管理,而是结合其岗位 性质,认定其在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单位财产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属于履职行为的合理延伸。 这 一判断标准也为抢险、救灾等类似应急履职情形中工伤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指引,防止用人单位以 “行为超出职责范围”或“非工作时间”为由规避责任。 此外,本案裁判还通过司法评价弘扬 正能量,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倡导了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FD04900 | 2023_3272_王某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消防器材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王某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消防器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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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无小事, 质量即生命! 但在贪婪的驱使下, 一些人“明知故犯”生产或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这不仅是商业失信, 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系黄某(在逃)实际经营的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属工厂的厂长,该公司在厂区内安装多条消防水带生产线,使用PVC材料生产聚氨酯消防水带。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PVC衬里消防水带属于淘汰类产品。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以假充真,使用不具有聚氨酯材料性能的PVC材料冒充聚氨酯消防水带。经鉴定,该公司生产的消防水带存在“爆破压力”、“渗漏”、“附着强度”等不合格问题。 杨某于2023年6月入职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明知公司生产的消防水带存在质量问题,仍将不合格产品销售至佛山,仅6月-7月销售金额就达26.35万元。 至案发时止,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消防水带共计833.69万元(包含各地销售金额816.21万元,库存金额17.48万元)。 邵某系长沙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老板,李某为该经营部从业人员,后邵某出资派李某至郴州开拓市场,经营获利两人按比例分成。经查,邵某、李某销售的消防水带生产厂家为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两人在明知其销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两人共计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消防水带金额为270.63万元(包含销售金额249.16万元,库存金额21.47万元)。 2023年6月-9月,4人先后被公安部门抓获。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达830万余元,应当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邵某、李某、杨某在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听从老板安排管理生产,不参与原材料的采购、不负责对外销售,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不起决策作用,未参与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邵某作为公司在长沙的经销商,积极主动实施销售行为,系李某在郴州销售的犯意提起者、资金货源提供者,作用积极,应认定为主犯。李某负责郴州地区全部的销售工作,进行管理和决策,作用积极,应认定为主犯。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消防器材并非普通商品,其质量关乎生死存亡。销售明知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无异于在关键时刻堵住逃生通道、掐灭火场生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极端不负责的漠视,其危害后果难以估量。法院依法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彰显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消防器材务必选择正规渠道、认准合格证明,切勿购买来源不明、价格异常低廉的产品,若发现疑似伪劣消防器材,请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决不能为追求利润而牺牲质量底线,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等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和市场的唾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编辑:以白

FD04901 | 2023_3272_王某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消防器材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王某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消防器材案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产品责任纠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王某、邵某、李某、杨某 裁判结果摘要: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30万;李某七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35万;杨某二年并处罚金15万;二审维持 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72568a890fd87252 消防无小事, 质量即生命! 但在贪婪的驱使下, 一些人“明知故犯”生产或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这不仅是商业失信, 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系黄某( 在逃)实际经营的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属工厂的厂长,该公司在厂区内安装多条消防水带 生产线,使用PVC材料生产聚氨酯消防水带。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PVC衬里消防水带属于 淘汰类产品。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以假充真,使用不具有聚氨酯材料性能的PVC材料冒充聚氨 酯消防水带。经鉴定,该公司生产的消防水带存在“爆破压力”、“渗漏”、“附着强度”等不 合格问题。 杨某于2023年6月入职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明知公司生产的消防水带存在质 量问题,仍将不合格产品销售至佛山,仅6月-7月销售金额就达26.35万元。 至案发时止,武汉某 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消防水带共计833.69万元(包含各地销售金额816.21万 元,库存金额17.48万元)。 邵某系长沙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老板,李某为该经营部从业人员, 后邵某出资派李某至郴州开拓市场,经营获利两人按比例分成。经查,邵某、李某销售的消防水 带生产厂家为武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两人在明知其销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仍 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两人共计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消防水带金额为270.63万元(包含销售 金额249.16万元,库存金额21.47万元)。 2023年6月-9月,4人先后被公安部门抓获。 郴州市北湖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达830万余元 ,应当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邵某、李某、杨某在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听从老板安排管理生产 ,不参与原材料的采购、不负责对外销售,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不起决策作 用,未参与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 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邵某作为公司在长沙的经销商,积极主动实施销售行为, 系李某在郴州销售的犯意提起者、资金货源提供者,作用积极,应认定为主犯。李某负责郴州地 区全部的销售工作,进行管理和决策,作用积极,应认定为主犯。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犯生产 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十五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消防器材并非普通商品,其质量关 乎生死存亡。销售明知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无异于在关键时刻堵住逃生通道、掐灭火场生机,是 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极端不负责的漠视,其危害后果难以估量。法院依法顶格判处有期 徒刑,彰显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消防器材务 必选择正规渠道、认准合格证明,切勿购买来源不明、价格异常低廉的产品,若发现疑似伪劣消 防器材,请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决不能为追求利润而牺牲质量底线,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等来的必将是法律的 严惩和市场的唾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

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编辑:以白

FD04902 | 2023_3274_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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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4486件7716人,起诉10855件21404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535件56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10件553人。 据悉,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民生领域,涵盖灭火器、柴油、化妆品、化肥、药品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在典型案例"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2023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组织生产“三盛”牌干粉灭火器。期间,为节约生产成本,潘某某等人采购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筒体,违规使用空气压缩机加压,并填充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剂,生产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经查,潘某某等人将生产的“三盛”牌干粉灭火器全部销售给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484821具,应收货款1111万余元,已收货款1007万余元。 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涉案“三盛”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筒体爆破压力等项目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2023年12月14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25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4月2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 据悉,这批典型案例突出全链条打击犯罪,如河南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孙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察机关深入挖掘线索,发现涉案假伪劣化肥销往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地,依法追诉18名下游经销商。同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重庆检察机关办理的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案,在依法从严打击主犯的同时,对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并以获取固定工资为主要报酬来源且地位作用和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员,在其认罪认罚基础上,依法对其强制措施和量刑予以区分,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值得注意的是,典型案例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如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监管中存在的执法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发检察建议后,当地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犯罪高压态势,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力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聚焦网络平台、直播间售假和农村、城乡接合部食药安全等问题,协同发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农产品领域行刑衔接规范性文件出台,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提升打击合力。

FD04903 | 2023_3274_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产品责任纠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10万;陈某某八年并处罚金100万;张某某四年并处罚金5万; 安徽高院2024-07-29维持 来源:https://m.cyol.com/gb/articles/2025-03/14/content_BbG3YvFlPQ.html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 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充分 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2 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检察职 能,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4486件7716人 ,起诉10855件21404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犯罪案件535件56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10件553人。 据悉,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民生领 域,涵盖灭火器、柴油、化妆品、化肥、药品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在典型案 例"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2023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组织生产“三盛 ”牌干粉灭火器。期间,为节约生产成本,潘某某等人采购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筒体, 违规使用空气压缩机加压,并填充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剂,生产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 器。 经查,潘某某等人将生产的“三盛”牌干粉灭火器全部销售给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 计484821具,应收货款1111万余元,已收货款1007万余元。 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 测,涉案“三盛”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 筒体爆破压力等项目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2023年12月14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 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25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4月2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百一十万元。 据悉,这批典型案例突出全链条打击犯罪,如河南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孙 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察机关深入挖掘线索,发现涉案假伪劣化肥销往河南、山东、 江苏、安徽等地,依法追诉18名下游经销商。同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重庆检察机关 办理的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案,在依法从严打击主犯的同时,对其他从事 辅助性工作并以获取固定工资为主要报酬来源且地位作用和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员,在其认罪认罚 基础上,依法对其强制措施和量刑予以区分,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值得注意的是,典型 案例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如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察机关针 对案件反映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监管中存在的执法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发检察建议后,当 地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 制。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依法严惩制售伪劣 商品犯罪高压态势,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力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聚焦网络平台、直播 间售假和农村、城乡接合部食药安全等问题,协同发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同时,强化行 刑衔接,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农产品领域行刑衔接规范性 文件出台,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提升打击合力。

FD04904 | 2023_3297_南宁江南吴某电动车车棚自燃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宁江南吴某电动车车棚自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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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时分,某小区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在车棚内起火,烧毁相邻的多辆电动车,相邻业主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某日凌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电动车停放区发生火灾。后经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次火灾系吴某名下的电动车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造成刘某名下的电动车被烧毁。 事发后,刘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吴某以及A、B两家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刘某主张,其2023年6月前均向B公司缴纳物业费,2023年6月之后则向A公司缴纳物业费;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电动车损失2899元,并认为A、B两家物业公司均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两家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火情,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A公司辩称,其并非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义务。 被告B公司辩称,被告吴某在划定停车区域内充电,属于正常合理停放行为;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车电器线路故障,物业公司并非引发火灾的责任主体,对火灾发生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仅实施协助救援灭火、尽力减少业主财产损失的行为,即便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也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在火灾发生之日折旧价为2600元,被告则认为其价值为1450元。 法院审理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期居住于涉案小区,小区前期由B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6月后因债务抵扣原因,改由A公司收取物业费。在涉案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所挂牌子载明为“B公司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处”,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物业管理费的收款收据上加盖有B公司的印章,且B公司自认其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故法院认定被告B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原告仅凭物业费的收款账户为A公司,不足以证明被告A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关于被告吴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吴某的电动自行车的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可见吴某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对车辆疏于管理,对车辆存在的故障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最终引发本次火灾事故,被告吴某具有过错,与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电动自行车烧损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B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原告居住在涉案小区,并向B公司支付物业费等,B公司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B公司在涉案小区规划了约90平方米的公共区域专门用于业主停放电动车,并收取一定的充电费用,应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该电动车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车数量较多,危险系数较高,容易引发火灾,该区域为开放区域,但B公司在该区域仅配备了摄像头,没有配备报警器,亦没有配备灭火器,且B公司在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灭火,对火势蔓延及火灾后果扩大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因被告B公司没有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次火灾事故扩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B公司具有过错,应当对本次火灾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考虑本次火灾的发生时间及报警时间等实际情况,对原告因本次火灾造成的电动自行车损失,被告吴某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B公司具有次要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A公司与本案无关,故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问题。原告于2023年9月17日以2899元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距离火灾发生之日已使用一年多之久,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市场行情,法院酌定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折旧价为1800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电动自行车的损失1260元,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电动自行车的损失54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些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而电动车自燃发生的火灾事故也日益频繁。法官在此提醒,作为使用者,购买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具有“3C”标志、售后“三包”服务的品牌车,同时妥善保管支付记录、发票等购买凭证,为后续可能因损坏产生的索赔留存依据。在日常使用中,规范充电及停放,切勿私接弱电箱、违规改装电动车,即使如本案将电动车停放在公共充电棚的车主,也应对自己的车辆安全情况极尽注意之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如因电动车使用不当导致失火,致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损,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或负有维护义务的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电池入户、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并对管理区域内的充电桩、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否则,事故发生之时,物业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编辑:佛山新闻网 沈楠 审校:岑炽晖、麦丽敏、乐从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FD04905 | 2023_3297_南宁江南吴某电动车车棚自燃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南宁江南吴某电动车车棚自燃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吴某、B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吴某70%赔1260元,B公司30%赔540元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730A0A3KL00 深夜时分,某小区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在车棚内起火,烧毁相邻的多辆电动车,相邻业主的损 失应该由谁来赔偿?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某日凌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电动车停放区发生火灾。后经消防大队出具 《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次火灾系吴某名下的电动车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造成刘 某名下的电动车被烧毁。 事发后,刘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吴某以及A、B两家物业公司一并诉 至法院。刘某主张,其2023年6月前均向B公司缴纳物业费,2023年6月之后则向A公司缴纳物业费 ;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电动车损失2899元,并认为A、B两家物业公司均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单 位,两家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火情,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A公司辩称,其并非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义务。 被告B公司辩称, 被告吴某在划定停车区域内充电,属于正常合理停放行为;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车电器 线路故障,物业公司并非引发火灾的责任主体,对火灾发生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仅实施协助救 援灭火、尽力减少业主财产损失的行为,即便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也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 担补充责任。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在火灾发生之日折旧价为2600元,被告 则认为其价值为1450元。 法院审理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期居住于涉案小区,小区前 期由B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6月后因债务抵扣原因,改由A公司收取物业费。在涉案小区物 业管理中心所挂牌子载明为“B公司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处”,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物 业管理费的收款收据上加盖有B公司的印章,且B公司自认其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故法院 认定被告B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原告仅凭物业费的收款账户为A公司,不足以证明 被告A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关于被告吴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吴某的电动自行车的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 火灾,可见吴某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对车辆疏于管理,对车辆存在的故障没有及时发现并排 除安全隐患,最终引发本次火灾事故,被告吴某具有过错,与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电动自行车 烧损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B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原告居 住在涉案小区,并向B公司支付物业费等,B公司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B公司在涉案小区 规划了约90平方米的公共区域专门用于业主停放电动车,并收取一定的充电费用,应尽到管理和 安全保障义务。该电动车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车数量较多,危险系数较高,容易引发火灾,该区域 为开放区域,但B公司在该区域仅配备了摄像头,没有配备报警器,亦没有配备灭火器,且B公 司在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灭火,对火势蔓延及火灾后果扩大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因 被告B公司没有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次火灾事故扩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B公司具 有过错,应当对本次火灾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考虑本次火灾的发生时间及报警时间等实际 情况,对原告因本次火灾造成的电动自行车损失,被告吴某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 任;被告B公司具有次要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A公司与本案无关,故原告主张被告A公 司承担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问题。原告于2023年9月17日以289 9元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距离火灾发生之日已使用一年多之久,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市场行 情,法院酌定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折旧价为1800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电动 自行车的损失1260元,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电动自行车的损失54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些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代 步工具,而电动车自燃发生的火灾事故也日益频繁。法官在此 提醒,作为使用者,购买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具有“3C”标志、售后“三包”服 务的品牌车,同时妥善保管支付记录、发票等购买凭证,为后续可能因损坏产生的索赔留存依据 。在日常使用中,规范充电及停放,切勿私接弱电箱、违规改装电动车,即使如本案将电动车停 放在公共充电棚的车主,也应对自己的车辆安全情况极尽注意之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 及安全隐患。如因电动车使用不当导致失火,致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损,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行政责 任甚至刑事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或负有维护义务的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电池入户、 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并对管理区域内的充电桩、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 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否则,事故发生之时,物业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编辑:佛山新闻网 沈楠 审校:岑炽晖、麦丽敏、乐从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FD04906 | 2023_3310_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案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新28行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男,**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和静镇文化路220号。 原审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上诉人张某某、单某与被上诉人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和静住建局)、原审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4)新2827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单某,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婕,被上诉人和静住建局局长阿某某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光明,原审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十项情形。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和静住建局出具的《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服,认为其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经本院核实,依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和静县住建局负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本案中,被告和静县住建局作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发生案涉事故后,经调查后出具的案涉事故调查报告中,并未将其认定为一起责任事故,案涉事故也不是燃气安全生产事故。被告出具的案涉事故调查报告是一份对案涉事故通过现场勘查、专家分析、相关调查后确认导致燃气闪爆事故发生原因的事故调查报告。案涉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不构成对原告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原告认为该调查事故报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上不良影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张某某、单某请求撤销《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单某的起诉。 上诉人张某某、单某不服上诉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827行初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撤销《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存在明显错误。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为行政机关和静住建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旦作出,即成为其认定的火灾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火灾事故及特定的当事人,且是对特定的火灾事故及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判断,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火灾原因一经认定,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及火灾事故特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都要受该认定内容的约束。该认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导致一系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一项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由和静县建筑设施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生产专业委员会)与和静住建局做出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所作出的主体应当为和静住建局。其二,《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系和静住建局依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因此住建部门有权对火灾作出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其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认定上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涉案事故可能还涉及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也需要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而决定民事赔偿。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可诉行政行为的外部性特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后续与洪通燃气的诉讼中,洪通燃气将此《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用来证明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并作为法院作出最后判决的重要依据。因此,该报告已被明确界定为单某的责任,该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阻断了当事人向相关主体主张赔偿和救济的途径和渠道,并成为后续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为后续的具体处理程序确定了责任性质及程度,产生拘束力,而非仅仅是建议性,后续的处理是建立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已经从法律规定上扩大了受案范围,即“行政行为”原则上均可诉,以“不可诉”为例外,条文中明确表示“行政行为”可诉。即使认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至少是和静住建局作出的一种准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仍然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三、虽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不以上诉人为行政行为形式上的相对人,但事实上对上诉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应当允许其通过行政诉讼实现救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行政行为,尽管并不直接设定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但却可能对上诉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系行政机关以观念表示方式做出的具有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系和静住建局依法行使职权作出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可诉讼范围,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监督其正确行使职权。和静住建局行使火灾事故认定这一法定职权,如果其行使职权却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违权责统一原则,因此需要通过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形式来监督其正确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权责统一原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诉讼的可诉讼范围,上诉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救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自己权益的侵害,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故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和静住建局辩称,一、和静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和静住建局作出的《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调查报告未对上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上的影响,是不可诉的;二、上诉人主张撤销调查报告的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火灾事故的认定依据的是消防部门的职责,由消防部门管理,针对燃气火灾事故需要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针对责任事故以及在燃气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才能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本案不属于此类案件;四、事故发生以后,和静住建局是受和静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指导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住建局、应急管理部门、燃气企业的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救助、处置。根据和静县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2023年7月25日和静住建局委托自治州城镇燃气专家库的三名专家成员对燃气闪爆事故的现场进行了勘查,专家成员出具了一个分析报告,然后和静住建局根据分析报告,结合和静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和静县消防救援大队移送案件的通知以及调查和静洪通燃气公司的相关材料,由和静住建局代表和静县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出具调查报告,最终确定了该闪爆事故系一起居民燃气使用不规范所造成的天然气泄漏而引发的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该事故不是安全生产事故,也不是责任事故,故该份调查报告不具有终局性,不具有可诉性,也不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划分,并未影响到上诉人的任何权利,包括上诉人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述称,某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巡检义务,该事故发生后,某某有限公司充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和静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和静住建局作出的《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因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对被管理者的某一事项直接作出的决定而发生的行政案件。和静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和静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仅是对和静县河北新村2号楼101室“7.20”爆炸事故的原因分析、判断,就各方当事人行为与爆炸事故之间事实因果关系作出的结论,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其本身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安部关于对火灾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申请重新认定”。(公安部该批复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第十二条)故和静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和静住建局作出的《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张某某、单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审判员 张 审判员 海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来源:裁判文书网 承办的 成功将对方主张近亿元火灾损失打掉了7500万,减损83%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4907 | 2023_3310_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案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可诉性 文书号:(2024)新28行终64号 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结果摘要: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调查报告可诉)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JNLJ726J0545GFB3.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新28行终64号 上诉 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 静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男,**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 自治州和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和静镇文化路220号。 原审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上诉人张 某某、单某与被上诉人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和静住建局)、原审第三人某某有限 公司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4)新2827行初6号行政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单某,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婕,被上诉人和静住建局局长 阿某某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光明,原审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十项情形。本案 中,原告对被告和静住建局出具的《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服 ,认为其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经本院核实,依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 定,和静县住建局负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燃 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 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本 案中,被告和静县住建局作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发生案涉事故后,经调查后 出具的案涉事故调查报告中,并未将其认定为一起责任事故,案涉事故也不是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被告出具的案涉事故调查报告是一份对案涉事故通过现场勘查、专家分析、相关调查后确认导 致燃气闪爆事故发生原因的事故调查报告。案涉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不构成对原告权利义务的实 际影响。原告认为该调查事故报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上不良影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不能 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张某某、单某请求撤销《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 查报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单某的起诉。 上诉人张某某、单某不服上诉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 2827行初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撤销《和 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诉讼请求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存在明显错误。 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为行政机关和静住建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火灾事 故调查报告》一旦作出,即成为其认定的火灾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火灾事故及特定的当事人,且是对特定的火灾 事故及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判断,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 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 的法律效果。火灾原因一经认定,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及火灾事故特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 ,都要受该认定内容的约束。该认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导致一系列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一项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由和静县建筑设施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 下简称生产专业委员会)与和静住建局做出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所作出的主 体应当为和静住建局。其二,《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系和静住建局依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因此住建部门有权对火灾作出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其三,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认定上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涉案事故可能还涉及民事上的赔偿责 任,也需要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而决定民事赔偿。 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可诉行政行为的外部性特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 响。在后续与洪通燃气的诉讼中,洪通燃气将此《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用来证明起火 原因和事故责任,并作为法院作出最后判决的重要依据。因此,该报告已被明确界定为单某的责 任,该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阻断了当事人向相关主体主张赔偿和救济的途径和渠道,并成 为后续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为后续的具体处理程序确定了责任 性质及程度,产生拘束力,而非仅仅是建议性,后续的处理是建立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 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已经从法律规定上扩大了受案范围,即“行政行为” 原则上均可诉,以“不可诉”为例外,条文中明确表示“行政行为”可诉。即使认为《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至少是和静住建局作出的一种准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仍然属 于行政行为范畴;三、虽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不以上诉人为行政行为形式上的相对人,但 事实 上对上诉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应当允许其通过行政诉讼实现救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 为行政行为,尽管并不直接设定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但却可能对上诉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系 行政机关以观念表示方式做出的具有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系和静住 建局依法行使职权作出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可诉讼范围,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监督其正 确行使职权。和静住建局行使火灾事故认定这一法定职权,如果其行使职权却不承担法律责任, 有违权责统一原则,因此需要通过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形式来监督其正确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 法权益。故依据权责统一原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诉讼的可诉讼范围,上诉人可以 通过行政诉讼救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自己权益的侵害,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故依法撤 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和静住建局辩称,一、 和静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和静住建局作出的《和静县河北新村“7. 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调查报告未对上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 束力,也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上的影响,是不可诉的;二、上诉人主张撤销调查报告 的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火灾事故的 认定依据的是消防部门的职责,由消防部门管理,针对燃气火灾事故需要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针对责任事故以及在燃气方面的生产安全 事故,才能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本案不属于此类 案件;四、事故发生以后,和静住建局是受和静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指导进行处理。在处 理过程中,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住建局、应急管理部门、燃气企业的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救 助、处置。根据和静县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2023年7月25日和静住建局委 托自治州城镇燃气专家库的三名专家成员对燃气闪爆事故的现场进行了勘查,专家成员出具了一 个分析报告,然后和静住建局根据分析报告,结合和静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和静 县消防救援大队移送案件的通知以及调查和静洪通燃气公司的相关材料,由和静住建局代表和静

县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出具调查报告,最终确定了该闪爆事故系一起居民燃气使 用不规范所造成的天然气泄漏而引发的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该事故不是安全生产事故,也不是责 任事故,故该份调查报告不具有终局性,不具有可诉性,也不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划分,并未影响 到上诉人的任何权利,包括上诉人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 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述称,某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巡检义务,该事故发生 后,某某有限公司充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 为:和静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和静住建局作出的《和静县河北新村 “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 围是指因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对被管理者的某一事项直接作出的决定而发生的行政案件。和静县建 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和静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和静县河北新村“7.20” 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仅是对和静县河北新村2号楼101室“7.20”爆炸事故的原因分析、 判断,就各方当事人行为与爆炸事故之间事实因果关系作出的结论,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其本身 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安部关于对火灾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的批复》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 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 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申请重新认定”。(公安部该批复指的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第十二条)故和静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和 静住建局作出的《和静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张某某、单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审判员 张 审判员 海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来源:裁判文书网 承办的 成功将对方主张近亿元火灾损失打掉了7500万,减损83%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 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4908 | 2023_478_西安市新城区法院(2023)陕0102民初10905号民事判决.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2023)陕0102民初1090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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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09 | 2023_478_西安市新城区法院(2023)陕0102民初10905号民事判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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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法院(2023)陕0102民初10905号民事判决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2023)陕0102民初10905号 当事人:某修理厂、吴某某、某某公司、张某某、原告 裁判结果摘要:店铺火灾按过失及原因力判修理厂35%、吴某某25%、公司20%、张某某15%、原告自担5%,赔47万余元。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9%99%95%E8%A5%BF%E7%9C%81%E8%A5%BF%E5%AE%89%E5%B8%82%E6%96%B0%E 5%9F%8E%E5%8C%BA%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F%BC%882023%EF%BC%89%E9%99%950102%E6 %B0%91%E5%88%9D10905%E5%8F%B7 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特殊页面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显示选项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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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10 | 2023_529_莫力达瓦旗熊某燃放烟花爆竹引燃玉米秸秆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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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旗熊某燃放烟花爆竹引燃玉米秸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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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11 | 2023_529_莫力达瓦旗熊某燃放烟花爆竹引燃玉米秸秆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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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旗熊某燃放烟花爆竹引燃玉米秸秆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2023)内0722民初2409号 当事人:张某、熊某 裁判结果摘要:熊某燃放烟花爆竹引燃玉米秸秆飞火引燃张某家顶棚,判赔房屋109521元及物品5000元。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6%85%E8%92%99%E5%8F%A4%E7%A7%91%E8%8E%AB%E5%8A%9B 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特殊页面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显示选项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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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12 | 2023_541_贺兰德禧欢乐城熊孩子玩火案(丁某诉高某1等).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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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德禧欢乐城熊孩子玩火案(丁某诉高某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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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13 | 2023_541_贺兰德禧欢乐城熊孩子玩火案(丁某诉高某1等).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贺兰德禧欢乐城熊孩子玩火案(丁某诉高某1等)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丁某、高某1、高某3、李某1及其父母 裁判结果摘要:未成年人翻窗进入游乐场点火致火灾,经营者未尽看管自担40%,点火者监护人担60%。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4%B8%81%E6%9F%90%E3%80%81%E9%AB%98%E6%9F%901 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特殊页面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显示选项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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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14 | 2023_546_寿县李某祭祀烧果园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寿县李某祭祀烧果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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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小甸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为祭祀不慎引发火灾,进而导致财产损失,引起赔偿的案件。 近日,李某和儿子到坟地祭祖,点燃冥纸后,燃烧的冥纸被大风吹到坟地旁边的果园,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引燃了果园树木及枯枝落叶,李某父子二人随即报警求助。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和李某父子及当地村民等人努力施救,终因火势凶猛无法控制。大火持续燃烧导致果园数百棵梨树被烧毁,果园主人与李某因此产生纠纷,后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被告李某上坟时,因风势较大,上坟烧的冥纸将荒草引着,引发火灾,将毗邻的原告果园树木引燃。被告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赔偿。其次被告李某上坟祭祀焚烧冥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焚烧冥纸的行为引起火灾,致使原告种植经营的果园受损,被告李某对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认定本次火灾造成损失共计40余万元,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40余万元。

FD04915 | 2023_546_寿县李某祭祀烧果园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寿县李某祭祀烧果园案 法院: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小甸法庭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果园主人 裁判结果摘要:2023年李某祭祖烧冥纸引燃果园数百棵梨树,判赔财产损失及鉴定费40余万元。 来源:http://shoux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38376.shtml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小甸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为祭祀不慎引发火灾,进而导致财产损失,引起 赔偿的案件。 近日,李某和儿子到坟地祭祖,点燃冥纸后,燃烧的冥纸被大风吹到坟地旁边的 果园,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引燃了果园树木及枯枝落叶,李某父子二人随即报警求助。派出所民 警到场后,和李某父子及当地村民等人努力施救,终因火势凶猛无法控制。大火持续燃烧导致果 园数百棵梨树被烧毁,果园主人与李某因此产生纠纷,后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原告遂诉 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 破坏。被告李某上坟时,因风势较大,上坟烧的冥纸将荒草引着,引发火灾,将毗邻的原告果园 树木引燃。被告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赔偿。其次被告李某上坟祭祀焚烧冥 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焚烧冥纸的行为引起火灾,致使原告种植经营的果园受损,被告李某 对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 终法院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认定本次火灾造成损失共计40余万元,判决被告 李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40余万元。

FD04916 | 2023_780_虎林闫某陈某电路短路邻损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虎林闫某陈某电路短路邻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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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院概况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件快报 法院执行 党建工作 法治中国行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视频在线 司法服务 法律文库 决算公开 -> 法院动态 【以案释法】线路老化发生火灾殃及邻里,责任怎么划分,损失谁来负责? 作者:张烁 发布时间:2025-11-06 16:16:03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虎林市虎林镇某街道发生火灾,造成陈某、闫某房屋及生活用品烧毁,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3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属一般火灾事故,经虎林市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后确定为闫某所属房屋电路短路造成的,陈某起诉闫某要求赔偿7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中闫某认可卷帘门已使用5、6年未进行过检修,闫某作为房屋管理人,应定期对其用电安全进行检测并排除隐患,但闫某未对自家用电安全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火灾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此次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本次火灾起火点位于陈某煤棚内部北侧栅栏向南0-1. 2米合围区域,与闫某车库紧密相邻,陈某作为住宅管理人,对可燃物管理不当导致火灾蔓延,其对本次火灾事故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此次火灾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作为邻居,均应考虑到邻里之间房屋的紧密程度、可燃物的堆放位置、用电安全、必要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及早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综合火灾发生原因、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闫某承担80%的主要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同时消防大队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了造成火灾的原因。法院最终判决闫某给付陈某5万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调查材料,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专业技术和法定程序作出的权威结论,应当作为认定火灾原因、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生活中,在遇到火灾险情发生时要及时保留证据,配合相关消防部门进行认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水火无情,发生火灾不仅造成不可逆的财产损失,还直接影响人民的起居生活。法官提醒大家,在生活中要时刻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隐患排查,要经常对家用、商用电路进行检查,对老化线路进行维修或替换,防微杜渐。同时,也要对易燃品存放加强管理,避免火势蔓延扩大财产损失。 〖 〗 地址:黑龙江省虎林市北兴路79号 电话:04675990293 ©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FD04917 | 2023_780_虎林闫某陈某电路短路邻损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虎林闫某陈某电路短路邻损案 法院: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闫某、陈某 裁判结果摘要:闫某房屋电路短路起火殃及邻居,判闫某担80%赔5万元,陈某自担20%。 来源:http://jxhl.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691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件快报 法院执行 党建工作 法治中国行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视频在线 司法服务 法律文库 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以案释法】线路老化发生火灾殃及邻里,责任怎么划分,损失谁来负责? 作者:张烁 发布时间:2025-11-06 16:16:03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虎林市虎林镇某街道发生火灾,造成陈某、 闫某房屋及生活用品烧毁,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3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属一般火灾事故, 经虎林市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后确定为闫某所属房屋电路短路造成的,陈某起诉闫某要求赔偿7万 元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中闫某认可卷帘门已使用5、6年未进行过检修,闫某作为房屋管理人, 应定期对其用电安全进行检测并排除隐患,但闫某未对自家用电安全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火 灾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此次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本次火灾起火点位于陈某煤棚内部北侧栅栏 向南0-1. 2米合围区域,与闫某车库紧密相邻,陈某作为住宅管理人,对可燃物管理不当导致火 灾蔓延,其对本次火灾事故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此次火灾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作为邻居,均 应考虑到邻里之间房屋的紧密程度、可燃物的堆放位置、用电安全、必要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及 早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综合火灾发生原因、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闫某承担80%的主要责任 ,陈某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同时消防大队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了造成火灾的原 因。法院最终判决闫某给付陈某5万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及相关调查材料,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专业技术和法定程序作出的权威结论,应当作为认定火 灾原因、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生活中,在遇到火灾险情发生时要及时保留证据,配合相 关消防部门进行认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水火无情,发生火灾不仅造成不可逆的财产损失,还直 接影响人民的起居生活。法官提醒大家,在生活中要时刻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隐患排查,要经常 对家用、商用电路进行检查,对老化线路进行维修或替换,防微杜渐。同时,也要对易燃品存放 加强管理,避免火势蔓延扩大财产损失。 〖 关闭窗口 〗 地址:黑龙江省虎林市北兴路79号 电话:04675990293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

FD04918 | 2023_789_通州曹某赵某祭扫烧林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通州曹某赵某祭扫烧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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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法君普法】扫墓变“烧林”?清明祭扫不是法外之“火”! 燕子来时新社,梨花落后清明。 缅怀先人、寄托哀思是清明节的传统习俗。近年来,携火进山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旧俗引发的失火案件屡见不鲜。点燃的纸钱并非法外之“火”,这些祭扫方式,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巨额赔偿甚至牢狱之灾!谁需要为燃起的林火担责?祭祀中不慎引发山火将承担哪些责任? 让我们跟着通法君一起寻找答案! 案情简介 2023年清明节前夕,曹某与赵某在某村墓地烧纸祭祀时,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致使该村墓地南侧及东南侧面积约500平方米承包土地上的树木不同程度受损。受火势影响的承包地分别由王某等6户村民承包,王某等6人将曹某、赵某及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财产损害赔偿。曹某、赵某认为,事故发生在清明节期间,某村村委会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使得损失扩大,故应由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某村村民委员则主张其进行了隐患排查、湿化和清理工作,发布了文明祭扫倡议书并广播传达村民,已经履行了管理义务,事故责任应由曹某、赵某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双方陈述,可认定因曹某、赵某烧纸祭祀引发火灾导致王某等6人承包土地内树木损毁,故曹某、赵某应当赔偿原告王某等6人相应损失。关于原告王某等6人以及被告曹某、赵某主张应由村委会赔偿损失的诉求,村委会在庭审中提交了值班表及巡查记录、对村埋葬点现场进行湿化及清理的照片和视频、张贴清明节“理性追思,文明祭扫”倡议书和海报照片、播放清明节倡议书广播的光盘以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王某等6人及曹某、赵某未举证证明某村委会实施了侵权行为,也不能证明某村委会的行为与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某村委会不承担侵权责任。曹某、赵某二人作为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6名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机构对因火灾造成树木损失的价格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情况,判令曹某、赵某赔偿王某等6位村民损失共计22万余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1.祭扫失火,谁将担责? 因祭祀失火产生损失的,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行为直接引发火灾的祭祀人应当承担责任。此外,陪同祭祀人、场地管理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陪同人员共同参与用火行为(如协助点火、未及时劝阻),不能仅因为其没有直接参与点火行为便认定其不承担民事责任;无法确定具体点火人的,将因共同危险行为判令参与祭祀人承担连带责任。村委会、山林管理单位、公墓管理机构等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可能存在的火患风险履行相应的管理防范和告知义务,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2.祭扫引发火灾,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祭扫期间,如果引发火灾,根据火灾的具体情况,除了民事赔偿,侵权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如果因过失引发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了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当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即使因过失失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因失火损害集体林地导致生态环境受损,损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对被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并支付生态修护费用等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责任并不能豁免行政或刑事责任,承担了行政或刑事责任亦不能免除民事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又见春草绿,又是清明时。清明祭扫不仅要心怀敬畏,更要知法守法。让我们以鲜花祭扫、网络追思等安全的方式传承传统,守护文明新风,共度平安清明。

FD04919 | 2023_789_通州曹某赵某祭扫烧林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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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曹某赵某祭扫烧林案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曹某、赵某、村委会、王某等6村民 裁判结果摘要:烧纸引燃承包地树木,曹某赵某连带赔偿6村民22万余元;村委会不担责。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91198523377664523/ 【通法君普法】扫墓变“烧林”?清明祭扫不是法外之“火”! 燕子来时新社,梨花落后清明。 缅怀先人、寄托哀思是清明节的传统习俗。近年来,携火进山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旧俗引发的失火 案件屡见不鲜。点燃的纸钱并非法外之“火”,这些祭扫方式,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巨额赔偿甚至牢 狱之灾!谁需要为燃起的林火担责?祭祀中不慎引发山火将承担哪些责任? 让我们跟着通法君一起寻找答案! 案情简介 2023年清明节前夕,曹某与赵某在某村墓地烧纸祭祀时,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致使该村墓地南侧及 东南侧面积约500平方米承包土地上的树木不同程度受损。受火势影响的承包地分别由王某等6户村民 承包,王某等6人将曹某、赵某及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财产损害赔偿。曹某、赵某认为,事故 发生在清明节期间,某村村委会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使得损失扩大,故应由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 某村村民委员则主张其进行了隐患排查、湿化和清理工作,发布了文明祭扫倡议书并广播传达村民, 已经履行了管理义务,事故责任应由曹某、赵某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双方陈述,可认定因曹某、赵某烧纸祭祀引 发火灾导致王某等6人承包土地内树木损毁,故曹某、赵某应当赔偿原告王某等6人相应损失。关于原 告王某等6人以及被告曹某、赵某主张应由村委会赔偿损失的诉求,村委会在庭审中提交了值班表及巡 查记录、对村埋葬点现场进行湿化及清理的照片和视频、张贴清明节“理性追思,文明祭扫”倡议书 和海报照片、播放清明节倡议书广播的光盘以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王某等6人及曹某、赵某未举证证 明某村委会实施了侵权行为,也不能证明某村委会的行为与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某村委会不承担侵权责任。曹某、赵某二人作为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6名原告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机构对因火灾造成树木损失的价格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情况,判令曹某、赵某赔 偿王某等6位村民损失共计22万余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1.祭扫失火,谁将担责? 因祭祀失火产生损失的,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行为直接引发火灾的祭祀人应当承担责任。此外,陪 同祭祀人、场地管理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陪同人员共同参与用火行为(如协助点火、未 及时劝阻),不能仅因为其没有直接参与点火行为便认定其不承担民事责任;无法确定具体点火人的 ,将因共同危险行为判令参与祭祀人承担连带责任。村委会、山林管理单位、公墓管理机构等如果无 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可能存在的火患风险履行相应的管理防范和告知义务,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2.祭扫引发火灾,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祭扫期间,如果引发火灾,根据火灾的具体情况,除了民事赔偿,侵权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甚至 刑事责任。 如果因过失引发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一)》规定了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当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时,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即使因过失失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 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因失火损害集体林地导致生态环境受损,损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还 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对被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并支付生态修护费用等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责任并不能豁免行政或刑事责任,承担了行政或刑事责任亦不能免除民事赔偿义 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 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 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 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 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 ,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又见春草绿,又是清明时。清明祭扫不仅要心怀敬畏,更要知法守法。让我们以鲜花祭扫、网络追思 等安全的方式传承传统,守护文明新风,共度平安清明。

FD04920 | 2023_791_永仁刘某烧地埂板栗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永仁刘某烧地埂板栗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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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正是永仁广大农户种植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的高峰期,为方便耕种,农户刘某烧地埂清杂草,不慎引发火灾殃及周边农户种植的板栗树,板栗树不同程度被烧毁,给多位农户造成经济损失。案件起诉到永仁法院后,经法官调解,得到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刘某烧地埂清杂草引发山火,原告雷某发现火情并第一时间报警,在社区及镇政府各单位的奋力扑救下,火势得以扑灭,该场大火导致原告承包地上种植的6.25亩板栗树被烧,同时还有相邻地块其他四户的板栗树也被烧。火灾发生后经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原被告到现场确认被烧毁损的板栗树共计230棵。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永仁县林木补偿标准板栗树盛挂果360元/株的赔偿标准共计82800元进行赔偿。原、被告及其他四户曾到社区进行调解,因其他四户的板栗树损害较小最终达成调解,但原告损失较大,双方对赔偿的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现场再次进行实地清点,查看烧毁的板栗树,并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根据板栗树的树龄、毁损程度及市场行情初步计算出可能产生的预期损失,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场签署了调解书,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雷某板栗树损失166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应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随意在地里焚烧杂草,该行为不仅污染环境、损害身体健康,引发火灾还会造成公私财产损害,危害公共安全,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重者则构成失火罪,要承当相应刑事责任。为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请大家从自身做起,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共同保护头顶的蔚蓝天空,绿色宜居的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4921 | 2023_791_永仁刘某烧地埂板栗树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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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刘某烧地埂板栗树案 法院: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雷某等 裁判结果摘要:烧地埂杂草殃及板栗树,调解赔雷某1.66万元。 来源:http://yn.yrxrm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312953.shtml 近期,正是永仁广大农户种植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的高峰期,为方便耕种,农户刘某烧地埂清杂 草,不慎引发火灾殃及周边农户种植的板栗树,板栗树不同程度被烧毁,给多位农户造成经济损 失。案件起诉到永仁法院后,经法官调解,得到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刘某烧地埂清 杂草引发山火,原告雷某发现火情并第一时间报警,在社区及镇政府各单位的奋力扑救下,火势 得以扑灭,该场大火导致原告承包地上种植的6.25亩板栗树被烧,同时还有相邻地块其他四户的 板栗树也被烧。火灾发生后经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原被告到现场确认被烧毁损的板栗树共计230 棵。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永仁县林木补偿标准板栗树盛挂果360元/株的赔偿标准共计82800元进行 赔偿。原、被告及其他四户曾到社区进行调解,因其他四户的板栗树损害较小最终达成调解,但 原告损失较大,双方对赔偿的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 官到现场再次进行实地清点,查看烧毁的板栗树,并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根据板栗树的树 龄、毁损程度及市场行情初步计算出可能产生的预期损失,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双方达成一 致调解意见,当场签署了调解书,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雷某板栗树损失166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 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应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随意在地里焚烧杂草,该行为不仅污 染环境、损害身体健康,引发火灾还会造成公私财产损害,危害公共安全,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 ,重者则构成失火罪,要承当相应刑事责任。为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请大家从自身做起,做一 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共同保护头顶的蔚蓝天空,绿色宜居的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 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 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4922 | 2023_799_桂林象山出租房燃气泄漏爆炸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桂林象山出租房燃气泄漏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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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房发生燃气火灾,房东和租户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损失由谁来赔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租房内燃气泄漏发生燃气爆炸而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被告李某和杨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某2023年初将自有房屋出租予以被告居住,并签订租赁合同。2023年4月,杨某在该房屋厨房内使用张某提供的燃气罐炒菜时,燃气泄漏引发了火灾,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损。张某与李某夫妇就房屋损失责任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随将李某夫妇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火灾是由于被告杨某使用煤气罐疏忽导致火灾发生,要求李某夫妻赔偿其房屋损失、火灾发生以来的租金损失及评估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被告李某夫妇辩称,张某是提供煤气灶、煤气罐的所有人,张某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检查义务,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应当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火灾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及承担多少损失问题。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燃气泄漏遇火源发生燃气爆炸引发火灾。原告提供了燃气罐,被告使用了燃气罐,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辨明是燃气罐或者燃气管老化引发的燃气泄漏,还是被告杨某使用不当引起的燃气泄漏,应当从公平原则考虑承担责任问题。 法院根据以上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张某自担50%的责任,李某夫妇承担50%的责任。法院在对张某主张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和计算后,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1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出租期间因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原则,合理划分责任和赔偿。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修缮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作为承租方,在使用出租房屋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使用燃气罐等物品时,要注意安全检查,防止火灾发生。如果不幸发生火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纠纷。

FD04923 | 2023_799_桂林象山出租房燃气泄漏爆炸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桂林象山出租房燃气泄漏爆炸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房东)、李某、杨某夫妇 裁判结果摘要:出租房燃气泄漏爆炸,依公平原则房东自担50%、承租方担50%,判赔1万余元。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6/id/8005172.shtml 如果出租房发生燃气火灾,房东和租户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损失由谁来赔付?近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租房内燃气泄漏发生燃气爆炸而引起火灾,造成 财产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被告李某和杨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某2023年初将自有房屋出 租予以被告居住,并签订租赁合同。2023年4月,杨某在该房屋厨房内使用张某提供的燃气罐炒 菜时,燃气泄漏引发了火灾,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损。张某与李某夫妇就房屋损失责任问题,未达 成一致,张某随将李某夫妇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火灾是由于被告杨某使用煤气罐疏忽导致火 灾发生,要求李某夫妻赔偿其房屋损失、火灾发生以来的租金损失及评估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 3万余元。被告李某夫妇辩称,张某是提供煤气灶、煤气罐的所有人,张某没有尽到谨慎义务、 检查义务,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应当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 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火灾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及承担多少损失问题。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 《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燃气泄漏遇火源发生燃气爆炸引发火灾。原告提供了燃气 罐,被告使用了燃气罐,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辨明是燃气罐或者燃气管老化引发的燃气泄漏 ,还是被告杨某使用不当引起的燃气泄漏,应当从公平原则考虑承担责任问题。 法院根据以上 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张某自担50%的责任,李某夫妇承担50%的责任。法院在对张某主张的财产 损失进行评估和计算后,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1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出租期间因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原则,合理划分责任和赔偿。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出租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修缮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作为承租方 ,在使用出租房屋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使用燃气罐等物品时,要注意安 全检查,防止火灾发生。如果不幸发生火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通过协商或者诉 讼解决纠纷。

FD04924 | 2023_831_岳阳楼小凯放炮门面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岳阳楼小凯放炮门面案

正文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玩火引发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未成年人小凯(化名)的监护人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3年1月10日中午11点23分左右,岳阳某市场114号门面突然起火。火情发生后,消防员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扑救。 但火势凶猛,店内彩钢板、保温管等货物被烧得七零八落,墙面也被熏得漆黑,过火面积达110平方米左右,所幸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消防大队迅速展开全面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锁定,起火点位于114号门面外东侧的单人布艺沙发,火苗正是从这里开始窜出蔓延。经过层层排查,雷击、人为放火、电气故障和自燃等原因均被排除。最终确定,这场火灾系两名小孩玩火所致。监控画面清晰显示,起火前小凯(化名)与小阳(化名)手持烟花鞭炮玩耍,还携带打火机,其中小凯在沙发附近停留过,且两人离开后不久,沙发便起火燃烧。 消防大队多次询问两名小孩,起初两人对于一些细节说法不一,如谁携带的打火机、具体在哪里燃放鞭炮等,但经过深入沟通,最终确认小凯(化名)在起火门面外东侧布艺沙发处玩火,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小阳(化名)当时站在远处,与火灾无直接关联。2023年3月,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详情。2024年12月,专业评估显示,此次火灾造成可见物品损失约4.3万元、灭失物品损失约6.7万元,同时明确该门面每月租金为8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是火灾损失的认定。经鉴定,现场可见损失(如烧剩的装修和物品)为42862元,法院予以认可。而对于现场已灭失的物品损失,鉴定机构虽依据清单估价67238元,但因火灾抢救时使用铲车破门搬货,现场情况遭到破坏,难以准确勘查,无法确认清单内容的真实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该部分损失为20000元。此外,从火灾发生至起诉之日,门面租金按每月800元计算,共计12000元。因此,此次火灾造成的总损失为42862元(可见损失)+ 20000元(酌定未见损失)+ 12000元(租金)=74862元。 二是赔偿责任的划分。经消防认定,小凯(化名)在沙发边玩火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因其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李某需承担赔偿责任。小阳(化名)虽与小凯(化名)一同玩炮,但离起火点较远,并非直接引发火灾的责任人,无需担责。物业公司作为市场管理方,未能及时制止小孩在市场内放炮,也未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易燃布艺沙发,在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张某虽仓库内未存放易燃物,但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也未及时清理门口的布艺沙发,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定其承担20%的损失,剩余80%由侵权人赔偿。最终,李某需承担74862元×80%=59889.6元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在李某赔偿金额内承担25%的补充责任,即59889.6元×25%=14972.4元 。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本案中,小凯(化名)作为未成年人玩火引发火灾,其监护人李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职责导致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警示广大家长,务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物业公司等管理方也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FD04925 | 2023_831_岳阳楼小凯放炮门面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岳阳楼小凯放炮门面案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小凯监护人李某、物业公司、原告 裁判结果摘要:小孩玩火引燃门面,监护人担主责、物业补充责任,总损7.48万。 来源: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71241.shtml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玩火引发火灾导致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未成年人小凯(化名)的监护人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 公司因管理不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3年1月10日中午11点23分左右,岳阳某市场114号门面突 然起火。火情发生后,消防员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扑救。 但火势凶猛,店内彩钢板、保温管等货 物被烧得七零八落,墙面也被熏得漆黑,过火面积达110平方米左右,所幸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 伤亡。 火灾发生后,消防大队迅速展开全面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锁定,起火点位于114号门 面外东侧的单人布艺沙发,火苗正是从这里开始窜出蔓延。经过层层排查,雷击、人为放火、电 气故障和自燃等原因均被排除。最终确定,这场火灾系两名小孩玩火所致。监控画面清晰显示, 起火前小凯(化名)与小阳(化名)手持烟花鞭炮玩耍,还携带打火机,其中小凯在沙发附近停 留过,且两人离开后不久,沙发便起火燃烧。 消防大队多次询问两名小孩,起初两人对于一些 细节说法不一,如谁携带的打火机、具体在哪里燃放鞭炮等,但经过深入沟通,最终确认小凯( 化名)在起火门面外东侧布艺沙发处玩火,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小阳(化名)当时站在远处 ,与火灾无直接关联。2023年3月,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详情。2024年12 月,专业评估显示,此次火灾造成可见物品损失约4.3万元、灭失物品损失约6.7万元,同时明确 该门面每月租金为8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是火灾损失的认定。经鉴定 ,现场可见损失(如烧剩的装修和物品)为42862元,法院予以认可。而对于现场已灭失的物品 损失,鉴定机构虽依据清单估价67238元,但因火灾抢救时使用铲车破门搬货,现场情况遭到破 坏,难以准确勘查,无法确认清单内容的真实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该部分损失为20 000元。此外,从火灾发生至起诉之日 ,门面租金按每月800元计算,共计12000元。因此,此次火灾造成的总损失为42862元(可见损失 )+ 20000元(酌定未见损失)+ 12000元(租金)=74862元。 二是赔偿责任的划分。经消防认定 ,小凯(化名)在沙发边玩火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因其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 李某需承担赔偿责任。小阳(化名)虽与小凯(化名)一同玩炮,但离起火点较远,并非直接引 发火灾的责任人,无需担责。物业公司作为市场管理方,未能及时制止小孩在市场内放炮,也未 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易燃布艺沙发,在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 张某虽仓库内未存放易燃物,但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也未及时清理门口的布艺沙发,自身存 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定其承担20%的损失,剩余80%由侵权人赔偿。最终,李某需承担74862元× 80%=59889.6元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在李某赔偿金额内承担25%的补充责任,即59889.6元×25 %=14972.4元 。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 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本案中,小凯(化名)作为未成年人玩火引发火灾,其监护人李某依法 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若未尽职责导致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警示广大家长,务必加强 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物业公司等管理方也应切实履行管理

职责,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FD04926 | 2023_844_洛阳涧西七车自燃殃及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洛阳涧西七车自燃殃及案

正文

俗话说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李某怎么也没想到 自己规范停放在 停车场的七辆机动车 被无端烧损 “飞来横祸”谁担责 请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将杨某的车辆 停放在停车场 车辆因电气线路短路而起火 继而引发火灾 引燃周边车辆蔓延成灾 致使李某的七辆机动车烧损 事故发生后 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接案出险勘察 并将李某烧损车辆拖到修理厂 修车定损2.4万元 李某不同意修车方案 要求赔偿3.9万元 保险公司同意赔付 车损2.4万元 但余款1.5万元应由李某 向张某、杨某自行追偿 后李某索要赔偿无果 将三方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 双方都有过错 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摊责任” 保险公司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要求保险公司 按照《车辆维修定损协议》 约定的2.4万元作为赔偿数额 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和杨某 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原则 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张某临时无偿替杨某停车 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且其个人在停车过程中 无任何过错 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 自燃车辆的合法驾驶人 在使用过程中具有 必要的保管、维护等义务 但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对火灾事故的发生 及造成的损失具有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该部分责任 仍在涉案车辆保险赔付限额内 同时鉴于李某提出的 车内配饰损失费1.5万元 已在《车辆维修定损协议》 作出相关处理 李某要求重复赔偿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 赔偿李某车辆 财产损失费2.4万元 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提醒各位车主 在使用车辆过程中 应遵守安全规范 定期检修维护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避免引发事故 危及人身安全 造成财产损失 如遇到事故和财产纠纷 应采取法律手段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FD04927 | 2023_844_洛阳涧西七车自燃殃及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洛阳涧西七车自燃殃及案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张某、杨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停放车辆电气短路自燃引燃周边七车,判保险公司在三者险内赔2.4万。 来源:https://m.gmw.cn/2023-05/05/content_1303364368.htm 俗话说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李某怎么也没想到 自己规范停放在 停车场的七辆机动车 被无端烧损 “飞来横祸”谁担责 请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将杨某的车辆 停放在停车场 车辆因电气线路短路而起火 继而引发火灾 引燃周边车辆蔓延成灾 致使李某的七辆机动车烧损 事故发生后 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接案出险勘察 并将李某烧损车辆拖到修理厂 修车定损2.4万元 李某不同意修车方案 要求赔偿3.9万元 保险公司同意赔付 车损2.4万元 但余款1.5万元应由李某 向张某、杨某自行追偿 后李某索要赔偿无果 将三方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 双方都有过错 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摊责任” 保险公司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要求保险公司 按照《车辆维修定损协议》 约定的2.4万元作为赔偿数额 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和杨某 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原则 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张某临时无偿替杨某停车 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且其个人在停车过程中 无任何过错 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 自燃车辆的合法驾驶人 在使用过程中具有 必要的保管、维护等义务 但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对火灾事故的发生 及造成的损失具有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该部分责任 仍在涉案车辆保险赔付限额内 同时鉴于李某提出的 车内配饰损失费1.5万元 已在《车辆维修定损协议》 作出相关处理 李某要求重复赔偿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 赔偿李某车辆 财产损失费2.4万元 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提醒各位车主 在使用车辆过程中 应遵守安全规范 定期检修维护 及时排除安全 隐患 避免引发事故 危及人身安全 造成财产损失 如遇到事故和财产纠纷 应采取法律手段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FD04928 | 2023_849_乐山五通桥唐某某甲供电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乐山五通桥唐某某甲供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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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29 | 2023_849_乐山五通桥唐某某甲供电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乐山五通桥唐某某甲供电案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3)川1112民初1280号 当事人:唐某某甲、供电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供电设施引发火烧毁林木,判令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3)川111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 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特殊页面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显示选项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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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30 | 2023_853_利辛刘某核桃园祭祀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利辛刘某核桃园祭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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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31 | 2023_853_利辛刘某核桃园祭祀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利辛刘某核桃园祭祀案 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3)皖1623民初4839号 当事人:刘某、核桃园主 裁判结果摘要:祭祀用火引燃核桃园,判令刘某赔偿林木损失。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 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特殊页面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显示选项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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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32 | 2023_854_赤峰刘跃等祭祀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赤峰刘跃等祭祀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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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33 | 2023_854_赤峰刘跃等祭祀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赤峰刘跃等祭祀山火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3)内0404民初6778号 当事人:刘跃、曲淑丽、荆军、受害方 裁判结果摘要:祭祀引发火灾烧毁林木,判令共同赔偿。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书 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特殊页面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显示选项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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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34 | 2023_856_灵武周某姬某祭祀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灵武周某姬某祭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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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35 | 2023_856_灵武周某姬某祭祀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灵武周某姬某祭祀案 法院: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3)宁0181民初4143号 当事人:周某、姬某、承包方 裁判结果摘要:祭祀不慎引燃承包地林木,判令赔偿。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2023)宁0181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 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特殊页面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显示选项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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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36 | 2023_859_上海出租屋香薰蜡烛引燃沙发殃及公共区域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上海出租屋香薰蜡烛引燃沙发殃及公共区域案

正文

租客在出租屋点香薰蜡烛 却不慎引发火灾波及邻里 10余万损失谁来赔?赔多少? 租客、房东、物业公司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最终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租客王女士出租屋内点香薰蜡烛 不慎引燃布艺沙发酿成火灾 火灾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但波及公共区域 造成公共过道地砖、墙面、吊顶 以及电梯、门禁系统等损坏 为尽快恢复生活秩序 物业公司先行垫款 对公共区域设施进行修复 事后物业公司迟迟未收到赔偿款 遂将租客王女士与房东吴先生诉至法院 要求租客赔偿垫付的13万余元费用 房东承担连带责任 租客王女士认为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 延误火灾救援 导致损失扩大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且物业公司主张金额缺乏充分证据 部分修复费用超出市场价格 因此仅认可承担70%-80%的责任 物业公司应自行承担20%-30%的责任 房东吴先生认为 消防救援部门已认定火灾系租客引发 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租客王女士因过失引发火灾 造成失火楼层公共区域受损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依据消防救援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 判令王女士向物业公司赔偿10万元 王女士不服 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在责任划分方面 火灾系王女士过失引发 故王女士应当承担责任 吴先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 不存在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 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 故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 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并无依据 在损失金额认定方面 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 与本案真实情况不相符 如修理费发票中包含 与火灾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损失等 对此类损失法院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依据消防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 认定物业公司实际损失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一、赔偿责任的认定以过错为依据

  1. 本案租客为何需担责?

本案中,王女士使用香薰蜡烛时,未能做到远离易燃物,在着火后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灭火。因此,王女士对房屋内部以及公共区域的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本案房东为何无需担责?

对于吴先生而言,其作为房东并非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行为人,且对王女士的行为也无监管义务,故本案中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火灾的发生,与房东未提供安全的住房具有因果关系,如房屋存在线路老化、房东疏于管理维护等情况,则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本案物业公司为何无需担责?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现实中,许多小区存在楼道内随意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若因此造成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消防车从到场到出水,时间间隔较短,救援未受影响,不存在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形,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损失的认定以证据为基础 本案中,物业公司称火灾造成失火楼层公共过道地砖、墙面砖、过道门、过道吊顶、电梯、门禁系统等区域损坏,为此支付修复费用共计13万余元。能够佐证火灾财产损失的证据有两个来源:一类是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公共区域修复清单》《工程合同》等;另一类是消防部门统计的损失。 法院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认为维修清单中的部分损失未实际发生,《工程合同》也系事后补签,王女士的异议有合理性,所以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不能全部认定;而消防部门对火灾发生后申报损失进行了及时统计并确认,认定的损失金额10万元更贴近实际损失。 小区消防设施失效, 火灾造成的业主损失谁来赔? 业主屋内起火 小区消防设备却在关键时刻无法派上用场 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火灾导致的损失 曲先生家地下一层的房间失火 因消防栓不配套、 不能组装,且放不出水, 造成火势蔓延 曲先生认为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 未能尽到管理职责 没有及时检查并更换老化的电气路线 小区内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扩大了火灾带来的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赔偿因大火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评估费 物业公司认为 曲先生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可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比例由法院认定 火灾发生后 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 也已经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尽到了管护义务 法院审理认定 曲先生家地下一层房间因电气线路故障而起火 发现起火后,曲先生用干粉灭火器未扑灭火势 被后来赶到的消防车灭火 事发后,消防部门对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物业公司承担了行政责任 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 曲先生应承担70%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以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论作为损失赔偿参考依据 结合责任比例,确定赔付金额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曲先生经济损失2.5万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该义务是物业公司基本服务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强制义务。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即使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该义务的条款也应属无效。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检查检修,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确保设施等正常使用,保障业主使用权益。 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者,应当对侵害共有部分或公共空间,排放污染物等违反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合理方式及时制止,向行政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为小区物业区域内营造良好秩序和环境。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起火小区的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义务应当是其应履行的第一义务。 维修养护义务当然包括了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养护,防止设施设备老化损坏。 同时,曲先生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屋内电线短路故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曲先生对损失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居民应做好日常火灾防范工作,规范用电、用火、用气(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载使用电器、电器周围不放可燃物、不违规使用明火等),电动车不违规充电,吸烟后妥善处理烟头,教育儿童不玩火,正确使用酒精,消除火灾直接致灾因素。 学习必要消防知识,掌握初起火灾自救知识,如遇火灾正确处置(报火警、疏散人员、灭火),家中常备干粉灭火器、灭火毯、防烟面罩、等简易灭火逃生工具。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FD04937 | 2023_859_上海出租屋香薰蜡烛引燃沙发殃及公共区域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pdf

上海出租屋香薰蜡烛引燃沙发殃及公共区域案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王女士(承租人)、吴某(房东)、某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租客点香薰蜡烛引燃布艺沙发,物业垫付公共区域修复费后起诉;二审维持一审,判令王女士赔 偿物业10万元,房东不担责。 来源: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03/13/c7447940.html?enterColumnId=16 租客在出租屋点香薰蜡烛 却不慎引发火灾波及邻里 10余万损失谁来赔?赔多少? 租客、房东、物业公司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最终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租客王女士出租屋内点香薰蜡烛 不慎引燃布艺沙发酿成火灾 火灾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但波及公共区域 造成公共过道地砖、墙面、吊顶 以及电梯、门禁系统等损坏 为尽快恢复生活秩序 物业公司先行垫款 对公共区域设施进行修复 事后物业公司迟迟未收到赔偿款 遂将租客王女士与房东吴先生诉至法院 要求租客赔偿垫付的13万余元费用 房东承担连带责任 租客王女士认为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 延误火灾救援 导致损失扩大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且物业公司主张金额缺乏充分证据 部分修复费用超出市场价格 因此仅认可承担70%-80%的责任 物业公司应自行承担20%-30%的责任 房东吴先生认为 消防救援部门已认定火灾系租客引发 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租客王女士因过失引发火灾 造成失火楼层公共区域受损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依据消防救援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 判令王女士向物业公司赔偿10万元 王女士不服 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在责任划分方面 火灾系王女士过失引发 故王女士应当承担责任 吴先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 不存在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 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 故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 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并无依据 在损失金额认定方面 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 与本案真实情况不相符 如修理费发票中包含 与火灾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损失等 对此类损失法院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依据消防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 认定物业公司实际损失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一、赔偿责任的认定以过错为依据 1. 本案租客为何需担责? 本案中,王女士使用香薰蜡烛时,未能做到远离易燃物,在着火后也没 能及时采取措施灭火。因此,王女士对房屋内部以及 公共区域的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本案房东为何无需担责? 对于吴先生而 言,其作为房东并非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行为人,且对王女士的行为也无监管义务,故本案中其 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火灾的发生,与房东未提供安全的住房具有因果关系,如房屋存在 线路老化、房东疏于管理维护等情况,则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物业公司为何无需担责?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现实中, 许多小区存在楼道内随意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若因此造成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 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消防车从到场到出水,时间间隔 较短,救援未受影响,不存在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形,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损失的认定以证据为基础 本案中,物业公司称火灾造成失火楼层公共过道地砖、墙面 砖、过道门、过道吊顶、电梯、门禁系统等区域损坏,为此支付修复费用共计13万余元。能够佐 证火灾财产损失的证据有两个来源:一类是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火灾直接损失申报 统计表》《火灾公共区域修复清单》《工程合同》等;另一类是消防部门统计的损失。 法院经 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认为维修清单中的部分损失未实际发生,《工程合同》也系事后补签 ,王女士的异议有合理性,所以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不能全部认定;而消防部门对火灾

发生后申报损失进行了及时统计并确认,认定的损失金额10万元更贴近实际损失。 小区消防设施失效, 火灾造成的业主损失谁来赔? 业主屋内起火 小区消防设备却在关键时刻无法派上用场 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火灾导致的损失 曲先生家地下一层的房间失火 因消防栓不配套、 不能组装,且放不出水, 造成火势蔓延 曲先生认为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 未能尽到管理职责 没有及时检查并更换老化的电气路线 小区内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扩大 了火灾带来的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赔偿因大火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评估费 物业公司认为 曲先生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可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比例由法院认定 火灾发生后 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 也已经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尽到了管护义务 法院审理认定 曲先生家地下一层房间因电气线路故障而起火 发现起火后,曲先生用干粉灭火器未扑灭火势 被后来赶到的消防车灭火 事发后,消防部门对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物业公司承担了行政责任 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 曲先生应承担70%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以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论作为损失赔偿参考依据 结合责任比例,确定赔付金额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曲先生经济损失2.5万元 《民法典》第九百 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 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 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 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对小区消 防设备等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该义务是物业公司基本服务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强制 义务。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即使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该义务的条款也应属无效。 物业 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检查检修,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确保设施等正常使用,保障 业主使用权益。 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同时,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者,应当对侵害共有部分或公共空间,排放污染物等违反治安 、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合理方式及时制止,向行政机关 报告并协助处理,为小区物业区域内营造良好秩序和环境。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起火小区的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义务应当是其应履行的第一义务。 维 修养护义务当然包括了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设施设备 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养护,防止设施设备老化损坏。 同时,曲先生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屋内电线短路故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曲先生对 损失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居民应做好日常火灾防范工作,规范用电、用 火、用气(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载使用电器、电器周围不放可燃物、不违规使用明火等),电 动车不违规充电,吸烟后妥善处理烟头,教育儿童不玩火,正确使用酒精,消除火灾直接致灾因 素。 学习必要消防知识,掌握初起火灾自救知识,如遇火灾正确处置(报火警、疏散人员、灭 火),家中常备干粉灭火器、灭火毯、防烟面罩、等简易灭火逃生工具。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FD04938 | 2023_866_枣阳祭祀烧纸引燃桃园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枣阳祭祀烧纸引燃桃园案 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刘升法庭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黄某、黄某某(桃树主) 裁判结果摘要:祭祀纸钱被风吹散引燃桃树,调解由李某一次性赔偿1.3万元。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3/id/7214681.shtml

祭祀不慎“火烧”桃园 肇事者赔偿一万三 2023-03-28 10:53: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军 周晓 一母子在亲人墓地祭扫时,没想到纸钱被大风吹散引发火灾,将他人的桃树烧毁。日前,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刘升法庭调解处理了该起纠纷,肇事者赔偿果农经济损失1.3万元。 2022 年10月,李某陪母亲前往刘升镇高堤村亲人墓地祭扫,点燃祭纸后,燃烧的纸钱被一阵风吹到墓 地旁的草丛中,引燃山场杂草及树木。虽然李某与母亲奋力灭火,附近村民也赶来帮着扑火,但 因风大未能阻止火灾发生,导致村民黄先生与黄女士的百余颗桃树被烧毁。 后因赔偿问题,双 方意见不一,黄先生与黄女士遂将李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余元。 受案后,承办 法官王书群立即组织原、被告前往现场勘验,确定被烧毁树木的种类、大小、数量。 法庭在调 解中,承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并提出和解方案。原告考虑到与被告系 亲戚关系,事后李某也向两家表达了歉意及后悔,遂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让李某一次性赔偿 1.3万元结案。双方签完调解协议后,李某当场兑现了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祭祀先人是 我国的传统美德。因祭扫燃放鞭炮、烧纸钱而引发的火灾,每年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一些人还 因此而被判刑。法官提醒,清明节将至,广大群众在祭扫的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杜绝类似案件 发生。追祭祖先固然重要,但不妨适当改变形式,倡导文明祭祀,带一束鲜花,准备一些水果, 也可以表达“慎终追远”的哀思。毕竟文明祭扫,才是对先人最好的告慰,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 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黄东利

FD04939 | 2023_874_芜湖经开区焊接火花引燃相邻厂房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芜湖经开区焊接火花引燃相邻厂房案

正文

近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A公司在生产车间生产作业时喷溅的高温颗粒引燃B公司可燃物,造成了厂房发生火灾,火势较大造成厂房内各承租方损失的案件,经开区消防大队经多种方式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A公司生产车间生产作业时喷溅的高温颗粒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火灾;并经复核,维持了原火灾事故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案涉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风险分析不到位;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没有配备安全员的情况下在厂区内从事焊接作业,焊接作业时未做立向防护导致防护不全面,作业人员没有相应的焊接操作资质;另其与B公司相邻长达数年,知晓B公司从事汽车海绵的生产、经营,了解租赁厂房的分割方式、现状,应当更加充分审慎检查作业区周围的可燃物分布,其违规进行焊接操作直接导致了案涉火灾的发生。C公司作为厂房出租方,在无设计审查、未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未按照规范要求合理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生产企业,将消防等级为戊级厂房租赁给生产制造堆放可燃物的企业使用,导致厂房的的使用性质与租赁单位的火灾危险性不匹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指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2号厂房进行防火分隔,未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告B公司厂区为火灾发生的起火点,其在案涉火灾发生前即知晓与其相邻的被告A公司从事焊接动火作业,但并未引起充分重视,未按照规范要求合理布局仓储区域,未进行全面的防火分隔,导致喷溅物引燃其厂区内的可燃海绵且火势蔓延扩大,对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亦负有重要责任。本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力,酌定原告C公司就其损失自行承担25%的责任,被告A公司承担50%的责任,被告B公司承担25%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C公司对其承担25%的责任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A公司生产车间生产作业时喷溅的高温颗粒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火灾。虽然A公司违规操作焊接作业系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但厂房出租方C公司对承租方安全检查和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亦负有监管不当之责。同时,C公司自认其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义务,其工作人员亦称火灾发生时室外消火栓水压较低,故该公司亦存在安全设施不到位之责,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火灾损失。因第二次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人员等人证言均未涉及消火栓水压问题,在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实C公司所称火灾发生时火栓系统运行正常的上诉理由。故,结合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酌定C公司自担2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亦就此进行详细阐述,二审予以支持。 芜湖经开区法院 陈冉

FD04940 | 2023_874_芜湖经开区焊接火花引燃相邻厂房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芜湖经开区焊接火花引燃相邻厂房案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A公司(焊接作业方)、B公司(起火点承租方)、C公司(厂房出租方/原告) 裁判结果摘要:A公司违规焊接喷溅高温颗粒引燃B公司可燃物,判A公司50%、B公司25%、C公司自担25%。 来源:http://whjk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1/id/7097395.shtml 近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A公司在生产车间生产作业时喷溅的高温颗粒 引燃B公司可燃物,造成了厂房发生火灾,火势较大造成厂房内各承租方损失的案件,经开区消 防大队经多种方式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A公司生产车间生产作业时喷溅 的高温颗粒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火灾;并经复核,维持了原火灾事故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案涉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缺失,安全风险分析不到位;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没有配备安全员的情况下在厂区内从事焊 接作业,焊接作业时未做立向防护导致防护不全面,作业人员没有相应的焊接操作资质;另其与 B公司相邻长达数年,知晓B公司从事汽车海绵的生产、经营,了解租赁厂房的分割方式、现状 ,应当更加充分审慎检查作业区周围的可燃物分布,其违规进行焊接操作直接导致了案涉火灾的 发生。C公司作为厂房出租方,在无设计审查、未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未按 照规范要求合理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生产企业,将消防等级为戊级厂房租赁给生产制造堆 放可燃物的企业使用,导致厂房的的使用性质与租赁单位的火灾危险性不匹配;未与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指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未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2号厂房进行防火分隔,未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对承 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告B公司厂区为火灾发生的起火点,其 在案涉火灾发生前即知晓与其相邻的被告A公司从事焊接动火作业,但并未引起充分重视,未按 照规范要求合理布局仓储区域,未进行全面的防火分隔,导致喷溅物引燃其厂区内的可燃海绵且 火势蔓延扩大,对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亦负有重要责任。本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导 致损 害后果的原因力,酌定原告C公司就其损失自行承担25%的责任,被告A公司承担50%的责任,被 告B公司承担25%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C公司对其承担25%的责任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 理后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火灾事故认定 书认定,起火原因系A公司生产车间生产作业时喷溅的高温颗粒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火灾。虽然 A公司违规操作焊接作业系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但厂房出租方C公司对承租方安全检查和管理 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亦负有监管不当之责。同时,C公司自认 其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义务,其工作人员亦称火灾发生时室外消火栓水压较低,故该公 司亦存在安全设施不到位之责,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火灾损失。因第二次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 人员等人证言均未涉及消火栓水压问题,在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实C公司所称火 灾发生时火栓系统运行正常的上诉理由。故,结合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酌定C公 司自担2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亦就此进行详细阐述,二审予以支持。 芜湖经开区法院 陈冉

FD04941 | 2023_902_福海县某商贸诉某车行等产品销售者责任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福海县某商贸诉某车行等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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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等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4)新4323民初465號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海縣。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安家,新疆福海縣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海縣。 法定代表人:鄭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麗娟,湖北若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4年5月5日立案後,由審判員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4年5月28日、2024年7月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安家、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某、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麗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車輛自燃造成的車輛損失款53,800元、車輛購置稅4,761.06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2022年4月13日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東風牌××××××型載貨汽車(車牌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價值53,800元。2023年8月31日上午11點11分許,原告的駕駛員劉某駕駛該車行駛至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時,發現車輛停滯後,繼續發動中發現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有明火,駕駛員劉某立即下車查看車輛情況發現車輛起火後立即撥打119報警,同時採用埋土方式進行滅火,火勢發展迅速,因火勢過大,無法靠近,隨即遠離車輛等待救援。經福海縣某大隊救援後,現場勘驗車已全毀,得出結論為起火點位於載貨汽車駕駛室底中部管路處,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漏並被起引燃所致。被告銷售給原告的東風牌×××型載貨汽車存在缺陷,引起火災車輛燒毀,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原告在車輛發生火災之後及時通知了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部的負責人到現場進行協商,至今無果,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被告是銷售商,不是生產廠家,原告的涉案車輛車在被告公司購買時間已經一年多了,火災事故時原告給被告公司打電話,是被告公司打的119,並帶消防車去事故現場,因消防車無法到達起火車輛,20來分鐘車輛燃毀。起火的原因是油管着火,被告公司及時通知了廠家,被告公司也出面協調的,廠家答覆,原告從廠家拿同樣的車,廠家優惠1萬元到1.5萬元,雙方未達成協議。被告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生產廠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不能直接將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列為本案被告。原告認為涉案車輛存在缺陷,應對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不能作為汽車產品存在質量缺陷的鑑定依據,車輛自出廠至火災事故發生時已歷時一年八個月,在此期間,車輛底部管路發生事故、磕碰、磨損、不合理搭載、人為破壞、維修不當,都有可能出現機械故障導致的燃油泄漏。案涉車輛系合格產品,無產品缺陷,涉案車輛在出現火災事故前,被告公司沒有接到過車主對該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投訴,被告公司的售後服務系統中沒有涉案車輛電池產品維修的任何服務記錄。即使原告對火災事故的原因申請司法鑑定,且司法鑑定結論認定火災事故確實屬於產品生產原因造成的,原告的訴訟主張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原告應當提供原始購車合同、購車發票、付款記錄,況且原告對該貨運車車輛已經使用一年左右,已充分享受車輛帶來的經營收益,車輛在火災事故前已經存在價值貶值,原告按照購車價格和購置稅主張損失明顯存在不當獲利。原告對車輛沒有購買車輛損失保險,沒有配置滅火器,車輛在起火後沒有第一時間撥打119,被告沒有採取及時有效的防損止損的措施,導致案涉車輛火勢突然過大,原告的損失與其自身車輛的保管、消防措施不善存在直接原因,其自身過錯明顯,應對車輛損失自行承擔責任。綜上,懇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機動車登記證書,證明原告是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 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證明原告與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合法的買賣關係,並證明原告所購買的案涉車輛是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 4、車輛一致性證書,證明涉案車輛的製造商是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主體資格適格。 5、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證明涉案車輛的製造商是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6、車輛購置完稅截圖,證明原告購買車輛支付的稅費情況。 7、光盤一份,火災現場照片3張、2段視頻,證明車輛着火位置,車輛已經完全燒毀,無維修價值。 8、福消火認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原件,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是2023年8月31日上午11點11分許,地點在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車輛起火的原因車輛自燃所致。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證據1、2、3、4、5、6、8認可;對證據7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涉案車輛還沒有着火就錄視頻,證據存在問題。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以上對對證據1、2、3認可;對證據4、5、6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該證據充分證明案涉車輛是合格產品,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對證據7、8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不認可,認為應由具有專業產品質量資格的單位、相關人員對火災的原因出具鑑定報告。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未出示證據。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支持其反駁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案涉車輛的機動車合格證複印件,證明案涉車輛系合格產品,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生產廠家在產品出廠前已檢驗合格,無產品缺陷存在。 2、車輛保修手冊複印件,證明案涉車輛應使用手冊正確且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如車輛未能定期維護保養,則不屬於生產廠家的產品質量保證範圍。 3、案涉車輛維修和檢查、維護保養記錄打印件,證明生產廠家產品售後系統顯示案涉車輛無維修記錄,說明產品性能穩定,引起火災事故的原因並非產品缺陷,生產廠家產品售後服務系統顯示案涉車輛從未進行過定期檢查和修維護保養,原告對車輛的健康狀況和維護保養疏於管理,導致日常操作和使用不當引發的故障風險較高,非產品缺陷原因引發的機械故障風險存在。 4、類似案例相關裁判文書指引和論文報道打印件,證明此類案件中火災事故報告並非產品缺陷鑑定報告,原告證據不能證明火災事故系車輛產品缺陷原因造成,原告對東風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對以上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車輛合格證只是在工廠的檢驗合格,不是在新疆本地路況檢驗下的合格證;對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認為案涉車輛管油漏油的地方也應該屬於保修範圍;對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認為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因原告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無常規維修記錄,不能證明車輛沒有缺陷,案涉車輛管路漏油是對整體車輛的致命缺陷;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二被告未申請鑑定,證明二被告對福消火認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可。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證據認可。 經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於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認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主體資格適格,涉案車輛的生產廠家為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露並引燃所致,對該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車輛不存在產品缺陷,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13日,原告購買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東風牌×××型載貨汽車(車牌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原告支付購車款53,800元,2022年4月20日原告支付車輛購置稅4,761.06元。2023年8月31日上午11點11分許,原告的駕駛員劉某駕駛該車行駛至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時,發現車輛停滯後,繼續發動中發現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有明火,駕駛員劉某立即下車查看車輛情況,發現車輛起火後立即打電話通知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撥打119報警,並帶消防車到達火災現場,因道路原因消防車無法靠近涉案車輛開展救援,涉案車輛燒毀。2023年8月31日,福海縣某大隊出具福消火認簡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現場走訪,2023年8月31日上午11點11分許,駕駛員劉某駕駛東風牌×××(車牌號:×××發動機號:×××)載貨汽車行駛至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時,發現車輛停滯後,繼續發動車輛,操作過程中發現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有明火,駕駛員劉某立即下車查看車輛情況,發現車起火後立即撥打119報警,同時採用埋土方式進行滅火,火勢發展迅速,因火勢過大,無法靠近,隨即遠離車輛等待救援;現場勘驗,對車輛所處位置進行勘驗,車輛位於戈壁灘土路處,行車條件惡劣,路面溝壑較多,周邊無車輛碰撞車痕及車輛碎片,對車輛表面進行勘驗,車輛表面均過火,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燒損情況較其他部位更為嚴重,自貨廂連接處至貨廂尾部煙熏痕跡逐漸減弱,駕駛室煙熏痕及自連接處至車頭方向逐漸減弱,對車輛底部進行勘驗,車輛底部傳動軸與車輛駕駛室底部連接處已脫落,傳動軸中部破損變形,車輛車載電瓶全部燒毀,車輛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線路無熔融痕跡;火災事故事實,起火時間為2023年8月31日11時11分許,起火場所位於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過火面積約為15平方米,起火部位位於某牌載貨汽車(車牌號:×××發動機號碼:×××)駕駛室底部,起火點位於東風牌載貨汽車(發動機號碼:×××)駕駛室底中部管路處,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露並被引燃所致,此次火災燃毀物為東風牌載貨汽車(發動機號碼:×××),無人員傷亡。 另查明,被告提供的車輛保修手冊中載明:某小卡國六系列柳機質量保修期限(發動機核心件)36個月或者20萬KM,某輕型商用車整車質量保證期根據發動機類別分別制定,質量保修期限中里程及時間以先達為準,任一項達到即為整車質量保證期超期。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者90天(以先到者為準)時,在東風輕型商用特約服務商處,享受免費首次保養服務。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協商同意涉案車輛燒毀時的折舊價格為30,000元。 本案爭議焦點為,1、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2、被告是否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3、原告對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涉案火災事故造成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的涉案車輛燒毀,福海縣某大隊出具福消火認簡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露並引燃所致,涉案車輛機械存在缺陷,且在質量保證期內,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涉案車輛的生產者,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為涉案車輛的銷售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主體資格適格,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對涉案車輛進行保養,致使未能及時發現涉案車輛機械存在缺陷,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責任,對原告的損失,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擔80%的責任,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7,808.84元{(車輛損失30,000元+車輛購置稅4,761.06元)*80%}。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車輛購置稅27,808.84元; 二、駁回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費1,264.02元,減半收取計632.01元,由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負擔384.4元,由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47.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942 | 2023_902_福海县某商贸诉某车行等产品销售者责任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福海县某商贸诉某车行等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法院:福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文书号:(2024)新4323民初465号 当事人:福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福海县某车行、某汽车股份 裁判结果摘要:判赔车辆损失及购置税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7%A6%8F%E6%B5%B7%E5%8E%BF%E6%9F%90%E5%95%86%E8%B4%B8%E6%9C%89 %E9%99%90%E5%85%AC%E5%8F%B8%E3%80%81%E7%A6%8F%E6%B5%B7%E5%8E%BF%E6%9F%90%E8%BD%A6%E8%A1%8 C%E6%9C%89%E9%99%90%E8%B4%A3%E4%BB%BB%E5%85%AC%E5%8F%B8%E7%AD%89%E4%BA%A7%E5%93%81%E9%94 %80%E5%94%AE%E8%80%85%E8%B4%A3%E4%BB%BB%E7%BA%A0%E7%BA%B7%E6%B0%91%E4%BA%8B%E4%B8%80%E5% 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等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4)新4323民初465號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海縣。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安家,新疆福海縣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海縣。 法定代表人:鄭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麗娟,湖北若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 糾紛一案,本院於2024年5月5日立案後,由審判員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4年5月28日、2024年7月2日 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安家、被告福海縣某車行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某、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麗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 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車輛自燃造成的車 輛損失款53,800元、車輛購置稅4,761.06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2022年4月13日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 責任公司購買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東風牌××××××型載貨汽車(車牌號:×××、發 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價值53,800元。2023年8月31日上午11點11分許,原 告的駕駛員劉某駕駛該車行駛至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時,發現車 輛停滯後,繼續發動中發現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有明火,駕駛員劉某立即下車查看車輛情況發現車輛 起火後立即撥打119報警,同時採用埋土方式進行滅火,火勢發展迅速,因火勢過大,無法靠近,隨即 遠離車輛等待救援。經福海縣某大隊救援後,現場勘驗車已全毀,得出結論為起火點位於載貨汽車駕 駛室底中部管路處,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漏並被起引燃所致。被告銷售給原告的東風牌 ×××型載貨汽車存在缺陷,引起火災車輛燒毀,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原告在車輛發生火災 之後及時通知了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部的負責人到現場進 行協商,至今無果,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被告是銷售商,不是生產廠家,原告的涉案車輛車在被告公司 購買時間已經一年多了,火災事故時原告給被告公司打電話,是被告公司打的119,並帶消防車去事故 現場,因消防車無法到達起火車輛,20來分鐘車輛燃毀。起火的原因是油管着火,被告公司及時通知 了廠家,被告公司也出面協調的,廠家答覆,原告從廠家拿同樣的車,廠家優惠1萬元到1.5萬元,雙方 未達成協議。被告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生產廠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不能 直接將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列為本案被告。原告認為涉案車輛存在缺陷,應對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 間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不能作為汽車產品存在質量缺陷的 鑑定依據,車輛自出廠至火災事故發生時已歷時一年八個月,在此期間,車輛底部管路發生事故、磕 碰、磨損、不合理搭載、人為破壞、維修不當,都有可能出現機械故障導致的燃油泄漏。案涉車輛系 合格產品,無產品缺陷,涉案車輛在出現火災事故前,被告公司沒有接到過車主對該車輛存在質量問 題的投訴,被告公司的售後服務系統中沒有涉案車輛電池產品維修的任何服務記錄。即使原告對火災 事故的原因申請司法鑑定,且司法鑑定結論認定火災事故確實屬於產品生產原因造成的,原告的訴訟 主張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原告應當提供原始購車合同、購車發票、付款記錄,況且原告對該貨運 車車輛已經使用一年左右,已充分享受車輛帶來的經營收益,車輛在火災事故前已經存在價值貶值, 原告按照購車價格和購置稅主張損失明顯存在不當獲利。原告對車輛沒有購買車輛損失保險,沒有配 置滅火器,車輛在起火後沒有第一時間撥打119,被告沒有採取及時有效的防損止損的措施,導致案涉 車輛火勢突然過大,原告的損失與其自身車輛的保管、消防措施不善存在直接原因,其自身過錯明顯 ,應對車輛損失自行承擔責任。綜上,懇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機動車登記證書,證明原告是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 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證明原告與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合法的買賣關係,並證明原 告所購買的案涉車輛是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 4、車輛一致性證書,證明涉案車輛的製造商是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主體資格適格。 5、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證明涉案車輛的製造商是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6、車輛購置完稅截圖,證明原告購買車輛支付的稅費情況。 7、光盤一份,火災現場照片3張、2段視頻,證明車輛着火位置,車輛已經完全燒毀,無維修價值。 8、福消火認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原件,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是2023年8月 31 日上午11點11分許,地點在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車輛起火的原 因 車輛自燃所致。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證據1、2、3、4、5、6、8認可;對證據7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認 為涉案車輛還沒有着火就錄視頻,證據存在問題。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以上對對證據1、2、3認可;對證據4、5、6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 目的不認可,認為該證據充分證明案涉車輛是合格產品,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對證據7、8真實性、合 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不認可,認為應由具有專業產品質量資格的單位、相關人員對火災的原因出具 鑑定報告。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未出示證據。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支持其反駁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案涉車輛的機動車合格證複印件,證明案涉車輛系合格產品,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生產廠家在

產品出廠前已檢驗合格,無產品缺陷存在。 2、車輛保修手冊複印件,證明案涉車輛應使用手冊正確且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如車輛未能定期維護保 養,則不屬於生產廠家的產品質量保證範圍。 3、案涉車輛維修和檢查、維護保養記錄打印件,證明生產廠家產品售後系統顯示案涉車輛無維修記錄 ,說明產品性能穩定,引起火災事故的原因並非產品缺陷,生產廠家產品售後服務系統顯示案涉車輛 從未進行過定期檢查和修維護保養,原告對車輛的健康狀況和維護保養疏於管理,導致日常操作和使 用不當引發的故障風險較高,非產品缺陷原因引發的機械故障風險存在。 4、類似案例相關裁判文書指引和論文報道打印件,證明此類案件中火災事故報告並非產品缺陷鑑定報 告,原告證據不能證明火災事故系車輛產品缺陷原因造成,原告對東風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證明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對以上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車 輛合格證只是在工廠的檢驗合格,不是在新疆本地路況檢驗下的合格證;對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認可 ,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認為案涉車輛管油漏油的地方也應該屬於保修範圍;對證據3真實性、 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認為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因原 告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無常規維修記錄,不能證明車輛沒有缺陷,案涉車輛管路漏油是對整體車輛的 致命缺陷;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二被告未申請鑑定,證明二被 告對福消火認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可。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證據認可。 經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於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供 的證據的認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主體資格適格,涉案車輛的生產廠家為被告某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露並引燃所致,對該真實性、合法性、 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車輛不存在產品缺陷,對 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13日,原告購買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生產的東風牌×××型載貨汽車(車牌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原告支付購車款53,800元,2022年4月20日原告支付車輛購置稅4,761.06元。2023年8月31日上午 11點11分許,原告的駕駛員劉某駕駛該車行駛至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 里處時,發現車輛停滯後,繼續發動中發現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有明火,駕駛員劉某立即下車查看車 輛情況,發現車輛起火後立即打電話通知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 任公司撥打119報警,並帶消防車到達火災現場,因道路原因消防車無法靠近涉案車輛開展救援,涉案 車輛燒毀。2023年8月31日,福海縣某大隊出具福消火認簡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現場 走訪,2023年8月31日上午11點11分許,駕駛員劉某駕駛東風牌×××(車牌號:×××發動機號: ×××)載貨汽車行駛至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時,發現車輛停滯 後,繼續發動車輛,操作過程中發現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有明火,駕駛員劉某立即下車查看車輛情況 ,發現車起火後立即撥打119報警,同時採用埋土方式進行滅火,火勢發展迅速,因火勢過大,無法靠 近,隨即遠離車輛等待救援;現場勘驗,對車輛所處位置進行勘驗,車輛位於戈壁灘土路處,行車條 件惡劣,路面溝壑較多,周邊無車輛碰撞車痕及車輛碎片,對車輛表面進行勘驗,車輛表面均過火, 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燒損情況較其他部位更為嚴重,自貨廂連接處至貨廂尾部煙熏痕跡逐漸減弱,駕 駛室煙熏痕及自連接處至車頭方向逐漸減弱,對車輛底部進行勘驗,車輛底部傳動軸與車輛駕駛室底 部連接處已脫落,傳動軸中部破損變形,車輛車載電瓶全部燒毀,車輛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線路無熔 融痕跡;火災事故事實,起火時間為2023年8月31日11時11分許,起火場所位於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

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過火面積約為15平方米,起火部位位於某牌載貨汽車(車牌號: ×××發動機號碼:×××)駕駛室底部,起火點位於東風牌載貨汽車(發動機號碼:×××)駕駛 室底中部管路處,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露並被引燃所致,此次火災燃毀物為東風牌載貨汽 車(發動機號碼:×××),無人員傷亡。 另查明,被告提供的車輛保修手冊中載明:某小卡國六系列柳機質量保修期限(發動機核心件)36個 月或者20萬KM,某輕型商用車整車質量保證期根據發動機類別分別制定,質量保修期限中里程及時間 以先達為準,任一項達到即為整車質量保證期超期。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者90天(以先到者為準)時, 在東風輕型商用特約服務商處,享受免費首次保養服務。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協商同意涉案車輛燒毀時的折舊價格為30,000元。 本案爭議焦點為,1、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2、被告是否應當賠償原告的 損失;3、原告對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涉案火災事故造成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的涉案車輛燒毀,福海縣某大隊出具福消火 認簡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露並引燃所致 ,涉案車輛機械存在缺陷,且在質量保證期內,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涉案車輛的生產者,被告 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為涉案車輛的銷售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主體資格適格,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對涉案車輛進行保養,致使未 能及時發現涉案車輛機械存在缺陷,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 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依法 可以減輕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責任,對原告的損失,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擔80%的責任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7,808.84元{(車輛損失30,000元+車輛購置稅4,761.06元)* 80%}。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 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車輛損失、 車輛購置稅27,808.84元; 二、駁回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費1,264.02元,減半收取計632.01元,由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負擔384.4元,由被 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47.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 副本,上訴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 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4943 | 2023_903_空调外机泄漏引发火灾.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空调外机泄漏引发火灾

正文

邻居空调外机泄漏蔓延至自家空置房屋,最终引发火灾导致财产受损,责任谁属?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火灾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陈某长期经营一家棋牌室(工商登记经营者为张某),与王某所有的砖木结构老屋相邻。后陈某见王某房屋长期闲置,既无人居住也无人看管,为图便利便将棋牌室空调外机安装于外墙(悬于王某屋顶上方),并在两屋相邻的通道处自行修建墙体。2023年4月17日,王某房屋发生火灾,烧毁房屋房梁、屋顶,并致毗邻棋牌室空调外机毁损及两房屋相邻处部分屋顶损坏。2023年6月2日,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认定起火部位为王某所有房屋,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外来火源、雷击、静电、用火不慎、遗留火种等起火可能,不能排除王某房屋夹层上靠东墙处的空调外机压缩机泄漏起火致灾的可能。王某要求陈某赔偿火灾损失未果,遂将陈某、张某及棋牌室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房屋损失60000元、恢复被侵占通道或支付恢复费用3000元,并支付通道占用期间的租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系基于现场勘验、调查讯问及相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作出,其认定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存在本质区别。因此,火灾勘查中的起火原因不明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侵权责任纠纷中,侵权原因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予以综合认定。 本案中,结合《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载明的内容,法院综合认定起火部位系王某房屋夹层上东墙部位的空调外机,而该空调外机系由陈某安装。陈某在相邻房屋外墙安装空调外机时,未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客观上为火灾发生埋下安全隐患,且该隐患与原告王某房屋火灾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被告陈某擅自在两屋相邻通道处修建墙体,不仅侵害了王某对通道享有的合法权益,更在火灾发生时阻碍了消防救援,故被告陈某应当对原告王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棋牌室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由被告陈某实际经营,被告张某及其棋牌室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长期对案涉房屋疏于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于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未尽到审慎义务,对自身财产损失的产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酌定被告陈某对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针对原告王某提出的恢复被侵占通道或支付恢复费用,并支付通道占用期间租金的诉讼请求,因侵占房屋通道系被告陈某所为,且被告陈某自愿拆除侵占通道的墙体、恢复原状并支付通道占用期间租金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定。 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赔偿房屋损失37100元;被告陈某将侵占原告王某的房屋通道的墙体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向原告王某支付占用通道期间的租金3000元。 判决作出后,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作者:王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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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泄漏引发火灾 法院: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诉陈某、张某及棋牌室 裁判结果摘要:安装者担主责所有者疏管亦责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204A02EBE00 邻居空调外机泄漏蔓延至自家空置房屋,最终引发火灾导致财产受损,责任谁属?近日,陕西省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火灾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陈某长期经营一家棋牌室 (工商登记经营者为张某),与王某所有的砖木结构老屋相邻。后陈某见王某房屋长期闲置,既 无人居住也无人看管,为图便利便将棋牌室空调外机安装于外墙(悬于王某屋顶上方),并在两 屋相邻的通道处自行修建墙体。2023年4月17日,王某房屋发生火灾,烧毁房屋房梁、屋顶,并 致毗邻棋牌室空调外机毁损及两房屋相邻处部分屋顶损坏。2023年6月2日,消防部门作出《火灾 事故认定书》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认定起火部位为王某所有房屋,排除电气线路 故障、外来火源、雷击、静电、用火不慎、遗留火种等起火可能,不能排除王某房屋夹层上靠东 墙处的空调外机压缩机泄漏起火致灾的可能。王某要求陈某赔偿火灾损失未果,遂将陈某、张某 及棋牌室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房屋损失60000元、恢复被侵占通道或支付恢复费用3000元 ,并支付通道占用期间的租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系基于现场勘验、调查讯问及相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作出,其认定依据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存在本质区别。因此,火灾勘 查中的起火原因不明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侵权责任纠纷中,侵权原因及因果 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予以 综合认定。 本案中,结合《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载明的内容,法院综合认定起火部位系王 某房屋夹层上东墙部位的空调外机,而该空调外机系由陈某安装。陈某在相邻房屋外墙安装空调 外机时,未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客观上为火灾发生埋下安全隐患,且该隐患与 原告王某房屋火灾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被告陈某擅自在两屋相 邻通道处修建墙体,不仅侵害了王某对通道享有的合法权益,更在火灾发生时阻碍了消防救援, 故被告陈某应当对原告王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棋牌室虽登记在张某名 下,但由被告陈某实际经营,被告张某及其棋牌室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 时,原告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长期对案涉房屋疏于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于可能出现的火灾隐 患未尽到审慎义务,对自身财产损失的产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酌定被告陈 某对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针对原告王某提出的 恢复被侵占通道或支付恢复费用,并支付通道占用期间租金的诉讼请求,因侵占房屋通道系被告 陈某所为,且被告陈某自愿拆除侵占通道的墙体、恢复原状并支付通道占用期间租金3000元,不 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定。 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赔偿房屋损失37100元;被告陈某 将侵占原告王某的房屋通道的墙体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向原告王某支付占用通道期间的租金30 00元。 判决作出后,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作者:王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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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礼炮森林火灾民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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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法院网讯 清明将至,祭扫活动骤增,防火安全需格外警惕。近日,邵阳中院审结一起因燃放礼炮引发森林火灾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清明不文明祭扫敲响警钟。 2023年1月初,张某为其母亲办理丧事,邀请同村村民周某无偿担任丧事总管,统筹操办相关事宜。周某受张某委托,安排王某等人购买礼炮,待张某母亲下葬完工后,在其坟前燃放。不料点燃的礼炮倒在地上,冲出来的火星引燃了山上的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此次火灾持续近8小时,消防、林业等部门及村民全力扑救才被扑灭。经鉴定,过火面积为280.6亩,直接经济损失4900元;经概算,生态修复总投资约310615.17元。 火灾后,王某因犯失火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张某通过王某向所在村组支付了打火人员工资、损失赔偿等费用41925元,并在失火山地补种500余株苗木。 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张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生态损害价值、生态修复费用共计462977.77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与作用。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林木茂盛、杂草丛生的山上燃放礼炮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仍然在山林现场燃放礼炮,存在一定的过失,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但是,王某是向张某提供劳务的一方,体现了中华民族邻里和睦和互帮互助的传统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规定,张某应对王某燃放礼炮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张某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某不应对涉案山林失火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结合受损林木情况、张某已出资补种苗木等客观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法院酌定涉案生态损害价值为11546.26元,生态环境修复费为31061.52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因失火导致的生态损害价值、生态环境修复费、律师费等共计46607.78元。张某现已主动履行完毕。 清明祭扫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重在心意,文明祭扫既是对先人的最好告慰,也是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全的责任担当,切莫因疏忽大意或侥幸心理酿成山林火灾。 近年来,因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祭祀方式引发的山林火灾屡见不鲜,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甚至可能面临法律严惩。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

  1. 遵守防火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草地等禁火区域使用明火;
  2. 倡导文明祭扫:采用鲜花祭祀、植树缅怀、网络追思等绿色环保方式;
  3. 强化责任意识:因祭扫等引发火灾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受到刑事追责。

FD04946 | 2023_946_丧事礼炮森林火灾民事公益.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丧事礼炮森林火灾民事公益 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生态保护联合会诉王某、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张某赔4.66万 来源:http://hnsy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777375.shtml 邵阳法院网讯 清明将至,祭扫活动骤增,防火安全需格外警惕。近日,邵阳中院审结一起因燃 放礼炮引发森林火灾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清明不文明祭扫敲响警钟。 2023年1月初,张某为 其母亲办理丧事,邀请同村村民周某无偿担任丧事总管,统筹操办相关事宜。周某受张某委托, 安排王某等人购买礼炮,待张某母亲下葬完工后,在其坟前燃放。不料点燃的礼炮倒在地上,冲 出来的火星引燃了山上的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此次火灾持续近8小时,消防、林业等部门 及村民全力扑救才被扑灭。经鉴定,过火面积为280.6亩,直接经济损失4900元;经概算,生态修 复总投资约310615.17元。 火灾后,王某因犯失火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张某通过王某 向所在村组支付了打火人员工资、损失赔偿等费用41925元,并在失火山地补种500余株苗木。 湖 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张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生态 损害价值、生态修复费用共计462977.77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 库、碳库,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与作用。 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林木茂盛、杂草丛生的山上燃放礼炮可能会引发 森林火灾,仍然在山林现场燃放礼炮,存在一定的过失,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使林地原有植被 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但是,王某是向张某提供劳务 的一方,体现了中华民族邻里和睦和互帮互助的传统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 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 一方追偿。”的规定,张某应对王某燃放礼炮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张某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 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某不应对涉案山林失火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结合受损林 木情况、张某已出资补种苗木等客观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法院酌定涉案生态损害价值为11546.26元,生态环境修复费为31061.52 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因失火导致的生态损害价值、生态环境修复费、律师费等共计 46607.78元。张某现已主动履行完毕。 清明祭扫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重在心意,文明祭扫既 是对先人的最好告慰,也是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全的责任担当,切莫因疏忽大意或侥幸心理酿成 山林火灾。 近年来,因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祭祀方式引发的山林火灾屡见不鲜,不 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甚至可能面临法律严惩。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 1. 遵守防火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草地等禁火区域使用明火; 2. 倡导文明祭扫:采用鲜花祭祀、植树缅怀、网络追思等绿色环保方式; 3. 强化责任意识:因祭扫等引发火灾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受到刑事追责。

FD04947 | 2023_昆明市某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防火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昆明市某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防火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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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516840007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1-28 10:03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2025年,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一批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昆明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产品案 2024年,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火门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防火门产品耐火性能不符合《防火门》(GB 12955-2008)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二、云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钢质隔热防火门案 2025年1月,楚雄州禄丰市市场监管局对云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钢质隔热防火门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三、金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水带产品案 2025年5月,红河州金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涤纶长丝—合成橡胶消防水带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的附着强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 6264-2011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四、昆明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帽产品案 2025年5月,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安全帽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安全帽产品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头部防护 安全帽》(GB 2811-2019)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7月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产品为不合格。 五、洱源县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5年8月,大理州洱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六、弥渡县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2025年9月,弥渡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查中,对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检验,发现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FD04948 | 2023_昆明市某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防火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昆明市某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防火门案 法院: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不合格防火门 文书号:- 当事人:昆明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防火门耐火性能不合格,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来源:https://amr.yn.gov.cn/info/1684/55556.htm 索引号:202516840007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1-28 10:03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2025年,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消防 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切 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一批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昆明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产品案 2024年,昆明市市场监管局 对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火门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防火门产品耐火性 能不符合《防火门》(GB 12955-2008)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二、云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钢质隔热防火门案 2025年1月,楚雄州 禄丰市市场监管局对云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钢质隔热防火门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三、金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水带产品案 2025年5月,红河州 金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涤纶长丝—合成橡胶消防水带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 ,该产品的附着强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 6264-2011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四、昆明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帽产品案 2025年5月,昆明市市场监管 局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安全帽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安全帽产品冲击吸收 性能项目不符合《头部防护 安全帽》(GB 2 811-2019)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7月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产品为不合格。 五、洱源县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5年8月,大理州洱源县市场监 管局对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 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六、弥渡县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2025年9月,弥渡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查 中,对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检验,发现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FD04949 | 2023_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2023年9月28日 2023年10月2日

维基百科條目:陳彥翔縱火案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翔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陳偉民律師(法扶律師) 陳志寧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林○○ 曾○○ 曾○○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794號、第10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丁○○與其父丙○○、母乙○○、配偶己○○、胞妹陳○君、大嫂甲○○、兒子陳○聖(民國105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女兒陳○菲(106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兒子陳○晟(109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姪女陳○語(110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3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且同住於正義輪胎行(址設新竹市東區東大路一段137號及139號)2樓。丁○○因賭博、選物販賣機經營等,對外積欠債務而經濟狀況不佳,且主觀偏信認為父母偏愛手足而對自己不公,時常與父親丙○○、母親乙○○因家務分工、家中輪胎行工作問題發生口角衝突。於111年6月15日晚上9時40分許,丁○○與母親乙○○、父親丙○○再度因洗碗等家務細故,於上址發生激烈口角衝突,丁○○認為先前與父母多次爭吵,均未能讓其父母接受其意見,因而心生不滿,決意採取更激烈之方式表達其憤懣。而依其汽車維修相關之學經歷、工作經驗,已充分認識潑灑汽油縱火行為產生之危險性及嚴重後果,且明知上址房屋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同住家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均在屋內,大部分家人在上址房屋2樓休息,其中陳○聖、陳○晟、陳○菲、陳○語為6歲以下年幼之兒童,均無逃生能力,上址房屋1樓經營輪胎行,擺放大量助燃物,如機車、有機溶劑等。丁○○竟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確定故意,及縱然放火致居住於上址房屋內之同住家人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故意,外出購買汽油前,先要求在上址房屋1樓乙○○之友人庚○○及辛○○離開,再於同日晚上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購買汽油,嗣於同日晚上10時1分許,在全國加油站新竹市○○路站(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購買20.35公升之92無鉛汽油(共計新臺幣【下同】600元),並分裝於4桶5公升裝之保特瓶空桶內,旋於同日晚上10時5分許,疾速駕駛上開車輛停放於正義輪胎行門口(東大路旁)之人行道上(未熄火,行車紀錄器仍處於開啟狀態),丁○○與丙○○發生激烈爭吵,即接續拿取置放於上開車輛後車箱內,3桶5公升裝之保特瓶桶(皆裝滿約5公升之92無鉛汽油),依序將92無鉛汽油潑灑於正義輪胎行1樓之空壓機區、頂高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地板等處(另1桶92無鉛汽油5公升未扣案)。丙○○、乙○○及丁○○配偶己○○等3名同在上址1樓之人見狀,旋即由丙○○於同日晚上10時6分許,以室內電話00-0000000號撥打110報案(嗣由乙○○、己○○接續通話),而當時乙○○之友人庚○○及辛○○正欲從上址1樓門口騎駛機車離去(另乙○○友人何○○、鄭○○等人先行離去),因見聞丁○○潑灑汽油及其與丙○○爭吵之情狀,亦各自騎乘機車逃離,詎丁○○仍持續潑灑汽油,而使上址1樓空氣中滿布揮發之油氣味及各處灑滿可燃性液體之92無鉛汽油。丁○○潑灑汽油期間,己○○以「好啦,你鬧夠了沒?不要倒,白癡是不是?」等語,勸阻丁○○停手,然丁○○仍未罷手,執意走至工作機臺附近拿取廚房紙巾,再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朝業已遭汽油潑灑並停放於上址1樓之頂高機及機車方向丟擲,旋即發出爆炸聲響,火勢亦迅速延燒。而當時在上址1樓之乙○○及己○○2人,較靠近房屋內側,且為搶救丁○○兒子陳○聖等人,因而衝往位於上址2樓之臥室(平日為丁○○與配偶己○○及兒女臥室),與在該臥室內躲避之6人(包含陳○君、甲○○、陳○聖、陳○菲、陳○晟、陳○語)會合,然當時在2樓臥室內之8人(乙○○、己○○、陳○君、甲○○、陳○聖、陳○菲、陳○晟、陳○語),均因上址1樓佈滿丁○○潑灑之易燃液體汽油、空氣中揮發之油氣及正義輪胎行內擺放大量助燃物如機車或有機溶劑等物,而延燒迅速,上揭2樓臥室之8人因火勢過猛未及逃出,均因此受有全身四度燒傷(焦化)而死亡,8人遺體亦因高溫燒熔2樓臥室地板及1樓鋼樑及天花板,俱墜落至上址1樓。當時在上址1樓之丙○○,因距離上址1樓門口較近,於見聞丁○○點火之際旋即逃出,始倖免於難。其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員警洪晉翊、陳劭平因接獲110報案電話及勤務指揮通知,於同日晚上10時11分許,前往上址正義輪胎行處理,發現逗留於上址正義輪胎行附近之丁○○、丙○○,丁○○發現員警洪晉翊、陳劭平到場後,至員警面前稱「我縱的火,趕快啦」等語,經員警洪晉翊詢問其身分證字號,期間員警陳邵平一邊走動,當場詢問丙○○「是怎麼回事?」,丙○○隨即手指身旁之丁○○,意謂丁○○就是嫌疑人,又因丁○○身上散發汽油味且滯留現場及情緒失控,經警方當場將之逮捕,送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急救。迨經消防人員於同日晚上10時45分許撲滅火勢,上開房屋之建築結構如屋內天花板、鋼樑等均嚴重扭曲、變形、塌陷,房屋內部有嚴重受燒等情形,已影響上開住宅之整體建物結構安全,並喪失其主要效用。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卷一第21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上揭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等犯行,辯稱:我沒有故意要殺人的意思,我父母罵我太太,我在氣頭上,我嘗試過很多次,但沒有我的立場,所以才用比較激烈的方式想讓他們知道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雖有經濟壓力,但因為家人都有協助償還,被告自己也有努力工作償還債務,沒有其他金錢上事情與家人有糾紛,被告對於配偶、子女的感情非常深厚,對於其他家人也沒有明顯仇恨,被告主觀上並無殺害家人之計畫與故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時常與同住於正義輪胎行(址設新竹市東區東大路一段137號及139號)2樓之父親丙○○、母親乙○○等家屬發生口角衝突。被告於111年6月15日晚上9時40分許,與乙○○、丙○○再度因洗碗等家務事,發生激烈口角衝突,因而於同日晚上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購買汽油,嗣同日晚上10時1分許,在全國加油站新竹市○○路站(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購買20.35公升之92無鉛汽油(共計600元),並分裝於4桶5公升裝之寶特瓶空桶內,旋於同日晚上10時5分許,疾速駕駛上開車輛停放於正義輪胎行門口(東大路旁)之人行道上。被告與丙○○發生激烈爭吵後,即接續拿取置放於上開車輛後車廂內之寶特瓶桶,依序將92無鉛汽油潑灑於正義輪胎行1樓,而使上址1樓空氣中布滿揮發之油氣味及各處灑滿可燃性液體之92無鉛汽油,並旋即以打火機引燃廚房紙巾,因而引發火勢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本院卷三第285頁),另有下列證據可佐: 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太太和被告發生口角的頻率大致一個月會有1、2次,瑣瑣碎碎的小事情,每次口角的原因都不一樣,就是人家家裡正常生活上的一些小事情。111年6月15日案發當天,我們從桃園回到家裡,被告在打電腦,我太太問被告說那兩個小孩子吃飯的碗怎麼沒有洗起來,被告跟我太太說他故意叫己○○不要洗,就是找這個藉口又要跟我太太吵架,然後我太太就去問己○○說為何那兩個碗沒有洗,才在念他,因為我平時喜歡打個小麻將,己○○說裡面有人在打麻將,有菸,等一下打完她再去洗,被告就很生氣,氣我太太,被告就下去把打麻將的人趕一趕,然後就開車子出去提汽油,我看著車子開很快回來,我就趕快報警,被告一跑回來,二話不說,汽油拿著就開始往家裡從裡面往外潑。被告就是借題發揮,我太太念他兩個碗沒有洗,他就很氣,常常就是為了小事情跟我太太動嘴。被告回來時,汽油潑了三桶,己○○就下來勸被告說「你有鬧就好了,不要再繼續鬧了,鬧夠了」,被告就把我們一般廚房用的紙巾,廚房紙巾是圓的一綑,被告是從那一綑撕一張下來,比較厚的衛生紙,我們平時工作擦手用的,就把它點燃了等語(本院卷八第33至43頁)。 ⒉證人庚○○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11年6月15日乙○○叫我去打牌,我、乙○○、辛○○、何○○一起打牌,後來因為乙○○要去送藥,他就叫「爺爺」(按:即本名鄭○○之人)過來打牌,應該是在6、7點左右。乙○○送藥回來之後有跟家人吵架,被告丁○○就衝進來廚房跟我們說不要打牌了,被告丁○○一直在翻櫃子找東西,當時被告丁○○當時眼神不好,我沒有看過被告丁○○這樣子過,我看到被告丁○○在櫃子找東西,好像找不到就出去了。後來我們四個就不打牌了,「爺爺」跟何○○先走,辛○○先跟陳○君聊天,我又跟乙○○聊天,我跟他說自己的兒子要忍耐,不要跟兒子起衝突,有事情要忍讓,乙○○就跟我說「你不知道啦」;後來我又跟丙○○說你兒子怪怪的,你要注意一下,丙○○就說「惡人沒膽!」後來我就走出店外準備要騎車了,我有看到被告丁○○開車回來,就很兇的打開後車廂,我有看到被告丁○○拿了一桶汽油,是保特瓶裝的,幾桶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後車廂還有汽油,我看到被告丁○○灑向店裡面機車潑灑汽油,我記得正對店門口左至右依序有一台、二台、一台機車,我看到被告丁○○汽油是灑向左邊店門鐵門拉下的機車,之後被告丁○○又跟他父母繼續吵架。被告丁○○拿的是汽油,液體是藍色的,我有聞到味道。因為他們在吵架,我有點嚇到就趕快離開,我是跟辛○○一起走的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47至48頁)。 ⒊證人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案發當天111年6月15日約下午4時許,乙○○找我們去打牌,一剛開始是我、庚○○、「阿恩」、還有一個不知道姓名的人,後來乙○○說要送藥去給他大兒子,剛好綽號「爺爺」的人剛好來,就變成我們4個打牌,我們是在一樓的廚房打牌。乙○○送藥給大兒子回來之後,但是知道他們在大小聲,有丁○○、己○○的爭吵聲音,當時他們是在二樓吵。己○○、丁○○、乙○○爭吵結束後,丁○○有進來廚房叫我們不要玩了,丁○○講完以後我們就沒有玩了,我們從廚房出去走到一樓店門口的時候,當時丁○○就已經不在一樓了。我是最後離開的,我車子是停在店門口,我正要離開時,就剛好看到丁○○開車回來,丁○○打開後車廂,拿出汽油桶,就是加水站5公升的,我看到保特瓶裡面有藍藍的液體。因為我們常去正義輪胎行聊天,那個裝水的桶子是正義輪胎行老闆原本放在飲水機旁的空桶。我當時人站在店門口的機車停車格,我當時確實看到丁○○把汽油潑在機車上,我當時確定看到丁○○把汽油灑在機車上,倒光以後,空桶子就往店裡面扔,丙○○就喊報警,我就趕快騎車離開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43至44頁)。 ⒋證人即全國加油站民生路站員工楊安華於警詢中證稱:我在111年6月15日22時1分有販賣汽油給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駕駛人,600元的92無鉛汽油,他當時自備家庭號礦泉水的瓶子4罐來購買。他駕車進入車道後,從車上拿出保特瓶向我表示要加汽油在裡面,然後付錢離去,就是很一般的過程,他當時與我互動都很正確,說話也很平靜,並無任何異狀,我有詢問他為何拿桶子來裝汽油,他說他另一輛車子沒油,所以才拿瓶子來裝回去加油用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35至36頁)。 ⒌並有全國加油站新竹市○○路○○○○○○○○0○○○○○0000號卷第17至18頁)、正義輪胎行旁之新竹市東區東大路一段0段000號大樓監視器影像擷圖4張(偵字第9794號卷第50頁)、20.35公升92無鉛汽油之購買紀錄1份(偵字第9794號卷第53頁)、新竹市消防局111年7月12日局消調字第1110008697號函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他字第1776號卷第67至237頁)、本院勘驗被告所駕駛車輛之行車記錄器勘驗筆錄暨擷圖1份(本院卷七第29至33、89至106頁)在卷可佐,而扣案被告案發時所穿著之長褲、鞋子,經內政部消防署以氣相層析質譜法分析結果,均檢出汽油類易燃液體,此有新竹市消防局111年7月12日局消調字第1110008697號函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附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參(他字第1776號卷第114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故意傾倒汽油引燃火勢後,致新竹市東區東大路一段137號及139號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主要結構失其主要效用而燒燬等情,亦為被告所坦白承認(本院卷三第284、285頁、本院卷九第188頁),而依前述新竹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記載:「二、燃燒後之狀況:…(二)檢視該戶西南側受燒情形,靠近西側牆壁設有神明桌且已嚴重燒燬、燒失,西側及南側牆面水泥亦有嚴重剝落情形,地面擺放之物品受燒碳化及燒失,該區上方2樓樓地板C型鋼架亦受燒變色、扭曲、變形;檢視東南側作業區受燒情形,該區靠近南側牆壁設置有輪胎架並擺放有輪胎已明顯燒失,且2樓樓地板C型鋼架亦嚴重受燒變色、扭曲、變形及坍塌…(三)…2樓西北側受燒後,大部分樓地板已受燒碳化、掉落及燒失,僅殘餘少許地板及飲料瓶,中段處盥洗室已嚴重燒燬、燒失,但2樓西北側樓地板C型鋼架亦受燒變色、變形及扭曲,未有坍塌情形。…(五)檢視1樓東北側頂高機作業區(139號東半側)受燒情形,該區地面設置有2台車輛頂高機,據屋主指稱於該區靠近北側牆壁附近停放有1部機車,現場受燒後,該機車已嚴重燒燬僅剩鐵架,並於救災時被移出。該區上方2樓木質樓地板已受燒碳化、燒失並掉落於該區地面且樓地板C型鋼架及南、北二側H型鋼架有嚴重坍塌情形。另檢視該區東北側角落處附近2樓地板H型鋼架與靠近北側牆壁之L型鋼連接處已有斷裂脫離情形,而該H型鋼西側端亦與北側中段H型鋼柱脫離,且南側H型鋼亦與中段處鋼柱連接處斷裂脫離情形。(六)檢視鐵皮屋頂受燒情形,西半側鐵皮浪板及C型鋼架明顯受燒變色、變形,東半側鐵皮浪板及C型鋼架亦明顯嚴重受燒變色、變形。2樓東側牆壁鐵皮浪板亦受燒變色及變形,北側及南側窗戶亦嚴重燒燬」(他字第1776號卷第85至88頁),核與前揭鑑定書內所附火災現場照片(他字第1776號卷第128至154頁)、新竹市警察局鑑識科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他字第1776號卷第248至252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1份(相字第345號卷第43頁)相符,綜觀上開住宅之建築結構如鐵皮屋頂、屋內天花板、鋼樑等均嚴重扭曲、變形、塌陷,房屋內部有嚴重受燒等情形,足認已影響上開住宅之整體建物結構安全,並喪失其主要效用。而上開住宅建物之主要部分及主要效用,既因火災燃燒而達滅失之程度,則認已屬燒燬。 ㈢再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潑灑汽油及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時,上開住宅內有被害人丙○○、乙○○、己○○、陳○聖、陳○晟、陳○菲、陳○君、甲○○、陳○語等9人,嗣被告引燃火勢後,被害人乙○○、己○○、陳○聖、陳○晟、陳○菲、陳○君、甲○○、陳○語均因火勢過猛未及逃出,均因此受有全身四度燒傷(焦化)而死亡,且經被害人家屬丙○○指認無誤(相字第345號卷第33頁),被害人丙○○則及時逃出上開住宅而倖免於死,經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他字第1776號卷第32至34頁、偵字第9794號卷第76至77頁),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害人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所為之勘驗筆錄8份(相字第345號卷第25至32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8份(相字第345號卷第48至54、58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就被害人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檢驗報告書8份(相字第345號卷第108至195頁)在卷可參,則被害人乙○○、己○○、陳○聖、陳○晟、陳○菲、陳○君、甲○○、陳○語於上開時、地受燒傷而死亡,與被告傾倒汽油引燃火勢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一節,亦可認定。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否認被告具殺人之犯意云云,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係因為積欠債務而經濟狀況未佳,且被告時常與父親丙○○、母親乙○○因家務、工作問題發生口角衝突。被告之債務問題及經濟狀況雖與被告於案發當日與母親乙○○、父親丙○○發生激烈口角衝突無直接關係,惟係為案發當日衝突之背景因素之一,有下列證據足以認定: ①證人即被告之兄戊○○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案發的兩、三個月前我才知道被告在外面積欠債務,當時聽丁○○說是線上簽賭,至少有兩、三百萬債務。丁○○的老婆本來有拿一筆錢當作房子頭期款,因故付帳失敗,所以就用那筆錢先處理一筆90萬的高利貸,我跟妹妹就沒有幫忙,後來被告白天就在家工作幫忙,晚上就夜班,加上經營娃娃機店,這樣算起來月收入有7、8萬元,剛好可以打平丁○○每個月要還的債務金額。後面在幫丁○○處理事情的時候,才知道丁○○還有欠一筆經營夾娃娃機的款,有跟別人借43萬。這件事情之前丁○○有跟我借過一筆50萬,當時說因為丁○○的小兒子生病及夾娃娃機店的預備金,這筆錢比較特別,總金額50萬,丁○○每個月是還1萬多,但是到第六個月的時候要一次還30幾萬,因為我有跟丁○○簽借據,丁○○有逾期還我,到最後一個月、快要到期的時候丁○○有跟我說他繳不出來,我說我不管你,反正你如果繳不出來就是法院見,但是快要到期的時候,丁○○錢又生出來了,然後我就接到我媽媽的電話,媽媽就問我有沒有借錢給誰,我就說我沒有,矢口否認,後來在媽媽逼問之下,其實媽媽已經知道我把錢借給弟弟丁○○,後來到了案發的兩、三個月前,媽媽才說當時那30幾萬是丁○○去跟媽媽借的,丁○○拿媽媽的錢來還我,所以才沒有影響到我。本案案發前,丁○○一直都有跟父母吵架,因為家務、工作的事情,至少兩週會有一次,都是跟媽媽吵,媽媽吵完之後,爸爸看不下去,接著爸爸也會跟著吵工作的事情。都是家務,一些瑣瑣碎碎的事情然後看不下去,或是可能丁○○白天沒有認真工作、在睡覺,小孩丟給媽媽顧,晚上跑去弄夾娃娃機,或是晚上車子就放在那邊又不趕快把它修完,就被爸爸唸。在案發前的一個月,我有跟丁○○吵過一次,差點要打起來,媽媽阻止了,我就剛好那次休假,堵到他一直在兇媽媽,他應該也是被唸,我就說:「你在大聲什麼」,然後他就覺得說全世界好像應該要幫他還他欠的那些錢一樣,不幫他好像就是不應該的,但是我不管這些,我就說:「你幹嘛這樣兇媽媽」,我就跟他嗆起來,當下他是有拿鐵棍想要來打我,我說:「好、正好!」給他打我就趕快報警,就不用媽媽這樣一直寵著他,但是媽媽還是一樣擋在前面,那當然沒有打成,後來就不了了之。本案案發111年6月15日晚間9點25分,我用LINE跟甲○○視訊通話,對話内容是甲○○跟我抱怨說丁○○罵她,但甲○○沒有說原因,當時我女兒在哭,我就叫甲○○先去安撫女兒之後再細聊,甲○○就還沒有說原因,我們就結束通話。如果現在回過頭來看的話,我會覺得父母比較偏袒丁○○,但丁○○可能沒有這樣的認知說父母是偏袒他。我高二、高三住校,所以基本上我就沒有太常會住家裡,頂多就是假日會回家,高三畢業之後我又去讀軍校,軍校之後基本上就是六日才回去,軍校結束之後就是在部隊,所以大多就只有六日回家,我覺得我反而比較是靠自己,但是丁○○可能在外面碰壁了,就回去家裡工作,家裡本來就是做修車的,基本上丁○○就已經有現成的這些工具可以來做,相較於丁○○走的路和我走的路,丁○○已經省了很大一段了,現有的店面,不用成本,電那些也不用他繳,做的也是他的錢,所以你說偏袒誰,我覺得倒是父母比較偏袒丁○○。然後後來有了孩子,你說丁○○有顧嗎?當然有,但是我覺得百分之80都是我媽媽在顧,假日可能會帶小孩出去玩,但是平日就我看到的,我覺得都是我媽媽在帶,所以我覺得反而是丁○○會比較受寵愛等語(本院卷八第241至252頁)。 ②證人丙○○於警詢中證稱:被告都是跟著我工作,因為在外面工作薪水沒有比較好,跟著我一起工作至少薪水會比外面高,但這造成他有點好吃懶做的個性,常常都是睡到下午2、3點才起床,有賺到錢的時候幾乎花光,沒錢的時候就跟銀行貸款或去借錢。他常常惹我生氣,我曾跟他說過不然叫他搬出去住。他們兩夫妻有帶小孩出去過一次,但是沒幾天就回家了,因為請保母、租房子就要花不少錢了。我原本有要拿50萬叫他出去創業,但是他覺得太少了,所以後來就不了了之。丁○○會購買汽油縱火的主要原因,我覺得是丁○○自己本身的問題,他自己信貸、車貸非常多,造成他自己壓力過大,他自己也覺得我們對他不好,他自己心裡就不平衡,才會跟家人爭執過後,日積月累的情緒全部上來,才會去買汽油縱火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32至34頁);於偵查中證稱:丁○○手頭緊,所以把氣出在乙○○身上,太太乙○○在念,丁○○因為生氣就跑去買汽油。丁○○平常就常常跟乙○○吵架,乙○○會唸他,丁○○每一次都會頂嘴(相字第345號卷第37至38頁)。我知道丁○○有銀行、車貸,但是我不知道金額,我都是最後一個知道他貸款很多。去年110年底,他太太己○○有幫被告丁○○處理130萬元的高利貸,後來2台汽車、2台機車也都有貸款等語(偵字第9794號卷第76至77頁);於審理中具結證稱:前年10月我最後知道,被告已經欠了一屁股,積欠銀行貸款、車貸,被告轉不過來,跟我太太講,後來我太太才跟我說。因為被告已經欠債欠到沒辦法,看到人就想借,開口就是要借錢,客戶已經反應說「你兒子是不是缺錢缺很多,一直要跟客人借錢」,我們才知道。我太太私下有拿錢給被告,拿了40萬元或50萬元,因為被告苦苦哀求叫我太太幫忙他,後來被告又叫我女兒陳○君去貸一條90萬元給他,我太太知道被告拜託我女兒去貸一條90萬元給他。被告把錢拿去賭,被告自己說一個晚上就賭掉了,被告賭掉之後,又講說要一條90萬元的,說有去借高利貸,一個月要15萬元利息,我本來想要幫他,我太太說不要幫他,工作放給他做,所以我就放了八成的工作給他做,因為我自己本身還有要貸款,所以我不能全部完全放給他做,因為他還沒辦法承擔整間的工作。被告就是借題發揮,我太太念他兩個碗沒有洗,他就很氣,常常為了小事情跟我太太動嘴。之前被告和我們發生口角時,曾說要放火把家裡燒掉之類的話,好像兩三次等語(本院卷八第30至65頁)。 ③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有賭博的債務,後來我有跟中信借了70幾萬。我還有欠4個朋友錢,3個人120萬元、1個人是40萬,還有摩托車貸款。家裡因為已經吵到受不了了,同樣的事情已經發生2、3年。這次的事情跟我的債務沒有關係,從很小的時候,爸爸媽媽都比較疼大哥跟妹妹,因為他們會拿錢回家,但是我都沒有,還遇到負債,我爸媽都知道我有欠賭博的錢,但是他們也沒有什麼處理,都是我跟我太太自己處理的等語(偵字第9794號卷第57至59頁)。 ④是以,依據證人戊○○、丙○○之證述及被告之陳述可知,被告因賭博等原因,在外積欠金融機構、私人數百萬元債務,被告之家人包括母親乙○○、配偶己○○、妹妹陳○君、哥哥戊○○,均有協助被告償還債務。被告認為其有負債問題,父母沒有幫忙處理被告債務,案發當天家中已經吵架長達2、3年,已經吵到受不了,足認被告之債務問題及經濟狀況雖與被告於案發當日與母親乙○○、父親丙○○發生口角衝突無直接關係,惟仍為造成案發當日衝突之背景因素之一。復佐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有關「陳員與陳兄夫妻之關係」記載「…本案發生前兩、三個月左右,陳員與父母和陳兄激烈衝突之事件。當日陳員在家中因為其他家庭事務與陳母爭執,陳兄則加入責備陳員賭債欠款、不負責任,家人已經盡力幫忙還這樣大聲吵架。陳員聽聞後覺得情緒失控、感到激憤,認為自己在跟陳母吵的是家裡的事,但陳兄還提起另外的事情,且自己已經有在處理債務問題了。陳員因此隨手拿一支鐵棍架在哥哥的脖子或肩膀上,陳員表示當時只是想要嚇嚇哥哥,希望他不要再提此事,只是架了一下就放開,並沒有後續進一步更暴力之行為。當時陳兄並沒有反擊,也沒有再多說什麼。陳員敘述,陳父後續進門時,陳員對陳父說,『難道哥哥給錢比較厲害嗎?把我講成是累贅』(註:應指陳兄協助父母償還貸款之事),陳父回答『對啊』,使陳員感到憤怒,便離開家中去處理其他工作事務。對於為何陳員當時的行為沒有遭到家人阻止或陳兄反擊,陳員認為可能家人看輕自己、『笑我不敢』,覺得自己不會做出更暴力的事情,但也覺得可能也算是容忍自己。…相較於父母對陳兄夫妻與陳兄之女的照顧愛護,陳員覺得於家中努力協助的自己少有得到肯定,並因債務等事不被家人看重,也因此導致本案發生前兩、三個月與陳兄和父母劇烈爭執之事件,亦成為肇始本案件之家庭衝突的背景之一。」(本院卷九第46、47頁),亦與證人戊○○證述案發前被告因債務問題曾拿鐵棍與其發生衝突等節相符,益徵被告之債務問題及經濟狀況雖非造成案發當日衝突之直接因素,惟係為背景因素之一,應堪認定。 ⒉被告係潑灑3桶5公升汽油,被告潑灑地點係在正義輪胎行1樓之空壓機區、頂高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地板等處,有下列證據足以認定: ①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潑灑的汽油潑了3桶,三桶都是五公升裝的多喝水,是我平時載水用的。第一桶潑在空壓機旁邊的辦公桌旁邊,即111年度他字第1776號卷第116頁現場配置暨照相位置示意圖編號78號旁邊,這邊有一個辦公桌;第二桶潑在頂高機旁邊,即編號72號、14號附近;第三桶潑在編號36號、80號、83號這裡。被告潑完汽油後,是用打火機點廚房紙巾,是我們平時工作擦手用的,廚房紙巾原本是放在編號75號附近,那邊有一個控制頂壓機的機台,廚房紙巾當時就放在該機台上,方便我們工作時擦手用。被告是從那一綑撕一張下來,長寬約20公分、30公分。被告把廚房紙巾撕下來後,就直接拿他身上的打火機點燃紙巾,被告是點燃之後有從編號75號附近再走到編號109號附近,被告在編號109號那邊把點燃的紙巾丟掉,直接往編號63號的機車位置丟,掉到編號63號兩台摩托車這裡,就開始閃燃了,被告瞬間閃燃就跑出去了等語(本院卷八第30至65頁)。證人丙○○於審理中所證述被告潑灑5公升汽油3桶,位置分別係潑灑在空壓機旁、頂高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與證人丙○○於偵查中證述內容及繪製之位置圖一致(偵字第9794號卷第77、78頁)。 ②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印象中倒3瓶5公升92無鉛汽油,我有把那3桶汽油潑灑完畢等語,並於位置圖以紅筆標註潑灑汽油之位置分別為空壓機旁、輪胎架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偵字第9794號卷第58頁反面、第61頁),被告所述潑灑5公升汽油3桶,潑灑位置為空壓機旁、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與證人丙○○證述相符,然另1桶汽油究係潑灑於頂高機工作區或輪胎架區,二人所述則有不同。而依新竹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記載:「三、火災原因研判…(三)起火處:…檢視1樓東北側頂高機作業區(139號東半側)受燒情形,該區上方2樓木質樓地板已受燒碳化、燒失並大量掉落於該區地面,又檢視該區東北側角落處附近2樓地板H型鋼架與靠近北側牆壁之L型鋼連接處已有呈現斷裂脫離情形,而該H型鋼西側端亦與北側中段H型鋼柱脫離且南側H型鋼亦與中段處鋼柱連接處斷裂脫離,該區上方樓地板C型鋼架及南、北二側H型鋼架嚴重坍塌,顯示該區火勢極為猛烈。檢視該區北側牆壁受燒後明顯變色、白化以靠近頂高機作業區最為嚴重,另作業區上方2樓北側鐵皮牆壁浪板亦明顯嚴重受燒變色,1樓東側中段H型鋼柱受燒後明顯漆面剝落變色以靠近作業區較為嚴重並留有明顯由屋内向外延燒燒痕,另檢視該戶鐵皮屋頂西半側鐵皮浪板及C型鋼架受燒變色、變形及東半側鐵皮浪板及C型鋼架亦嚴重受燒變色、變形以靠近頂高機作業區上方最為嚴重且2樓東側牆壁鐵皮浪板受燒變色、變形亦以靠近頂高機作業區上方最為嚴重,顯示該區火勢最為猛烈。」(他字第1776號卷第94至95頁),則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記載,頂高機作業區上方受燒變色、變形最為嚴重,火勢最為猛烈,堪認證人丙○○證述另1桶汽油係潑灑於頂高機工作區等語較為可採。準此,被告係潑灑3桶5公升汽油,潑灑地點在正義輪胎行1樓之空壓機區、頂高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地板等節,應堪認定。 ⒊被告引燃廚房紙巾後,係朝業已遭汽油潑灑並停放於1樓之頂高機及機車方向丟擲,有下列證據足以認定: ①證人丙○○於111年6月16日偵查中證稱:被告什麼也沒說就直接潑汽油,他太太己○○有試圖阻止但是也沒用,丁○○也沒有說什麼就直接灑汽油跟丟衛生紙等語(相字第345號卷第37至38頁);並於同日警詢中陳稱:丁○○購買汽油回來之後,我看到他拿著汽油進來我就跟他說我要報警,他就回我叫我報啊,這時候二媳婦己○○下來之前,他就潑了3桶汽油,當時旁邊有停了4台機車,然後二媳婦也勸他不要亂來,不要發神經,之後丁○○就拿出衛生紙點火,火著了後他就朝門口方向丟過去,之後整個房子就陷入火海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32至34頁)。 ②被告於警詢中陳稱:當時我太太勸我完後,我就比較氣消想說就算了,但是當我要把手上的火苗丟掉時,因為我在家裡的位置跟我所想的不同,我以為我把衛生紙甩到屋外,結果往後丟之後火就燃燒起來了等語(偵字第9794號卷第6至10頁);於偵查中陳稱:我在編號68頂高機位置旁點火,我點完火之後,走到中央頂高機位置,後來我太太就走過來勸阻我。我點燃衛生紙後,我冷靜下來以後我想把衛生紙丟掉,但是我站在店内的中間,我還以為我是站在店門口,沒想到是比較靠近店内,所以才沒有把衛生紙丟到店外等語(偵字第9794號卷第57至59頁)。 ③是以,證人丙○○上開證述被告點火後,「丟衛生紙」、「朝門口方向丟過去」,與被告所述「丟衛生紙」,二人所描述被告的動作是「丟」,彼此互為相符,且證人丙○○於111年6月16日即案發後翌日所為證述,記憶較為鮮明,證人丙○○上開證述應較為可採。而本案火警發生後,新竹市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對於屋主進行訪談及錄音,證人丙○○所描述之被告縱火過程為:「汽油潑一潑,衛生紙點下去就丟下去整個就燒起來囉」、「打火機點衛生紙一丟」,有新竹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附件所檢附丙○○錄音檔逐字譯文1份可參(他字第1776號卷第178、209至210頁),證人丙○○描述被告的動作是「丟」,亦非「燙到」、「鬆手」,足徵被告引燃廚房紙巾後,係朝業已遭汽油潑灑並停放於1樓之頂高機及機車方向丟擲,應堪認定。 ④而證人丙○○於111年7月26日偵查中雖證述:被告可能是因為衛生紙點燃,因為太燙所以手就直接放掉,所以才瞬間燃起來,他沒有故意往哪邊丟(偵字第9794號卷第76至77頁),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的太太己○○就來勸他說「有鬧就好了,不要再鬧了」,結果一下子火就燙到手,第一個反應就是放開掉在地上等語(本院卷八第43頁),惟證人丙○○於上開偵查、審理期日亦稱:這個小孩我養了31年,他不至於會壞成這樣(偵字第9794號卷第76頁反面),我認為被告是因為手被燙到才丟掉紙巾,這是我自己猜想的,因為被告是我從小帶到大的等語(本院卷八第45頁)。然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點燃廚房紙巾拿在手上玩,就是把火點起來了,在炫,被告從編號75號走到編號109號等語(本院卷八第43、45頁),參以本院勘驗證人丙○○於新竹市消防局說明被告點火過程,點燃手持之廚房紙巾至鬆手丟棄之影像過程(本院卷九第184頁),足徵被告點燃廚房紙巾後,並非瞬間整張廚房紙巾就燃燒起來,被告仍有時間可把玩廚房紙巾及走動,是以證人丙○○證稱「一下子火就燙到手」,被告點燃廚房紙巾被燙到後鬆手等語,確有基於情感因素,事後袒護被告之可能,要難採信。 ⒋被告與被害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同住於新竹市東區東大路一段137號及139號2樓,該址1樓係經營正義輪胎行,其內擺放大量助燃物如機車或有機溶劑等物,被告就此知之甚詳,有下列證據足以認定: ①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案發當下除了哥哥,大家都在屋内。我老婆在準備讓小朋友在睡覺,妹妹在房間講電話,大嫂也在顧小孩。我則是跟爸爸還有媽媽在吵架,我們從樓下吵到樓上等語(偵字第9794號卷第6至10頁)。 ②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實際在新竹市東區東大路一段137號這間房子住,是從80年1月1日開始,也開始在這邊創業,這間房子也是那時蓋好的,被告在這邊出生長大,被告住在這邊住了大約30年左右,我們全家人包含被告及大兒子等人,三家人都是住在二樓。該建築物的内部構造,一樓是當作工作場所,前半段在換輪胎、修車,後半段有廚房、一個神明桌及一間廁所,二樓環兩面都是房間,都是木造的,地板也是木造的,一樓的地板是一般水泥地板,一樓廚房後面有一個後門,二樓只有往一樓下去的樓梯而已,樓梯是在二樓的後方等語(本院卷八第56至59頁)。且案發現場之格局、擺放物品復有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附之火災現場配置暨照相位置示意圖1份可佐(他字第1776號卷第116至117頁)。 ③是以,依據被告、證人丙○○上開所述,被告自出生起即居住於○○市○區○○路0段000號及139號2樓,該址1樓經營輪胎行,擺放大量助燃物,如機車、有機溶劑,被告對於該房屋格局、構造,1樓擺放眾多助燃物,2樓僅能透過樓梯往1樓逃生,且同住家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均在屋內,其中在2樓有4位6歲以下毫無逃生能力之幼童等節,均知之甚詳。 ⒌被告及其辯護人雖否認被告具殺人之犯意云云。惟查: ①被告為具有一般知識經驗、有辨別事理能力之成年人,而汽油係屬揮發性高、燃點低、延燒迅速之易燃物,經潑灑在地面後揮發至空氣中,遇有火星極易引燃,若在極靠近人體處點燃,則火勢迅速燃燒之結果,將致該人無從躲避而發生燒死之結果,當屬被告所知悉。況且被告高中修讀汽車修繕相關科目,包括汽車學、汽油噴射引擎、柴油引擎技術等,且其自19歲至20歲開始即陸陸續續從事汽車維修相關工作,業據被告自述在卷(本院卷一第77至78頁),並有新竹市○○○○高級中學111年11月10日竹光復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在校學行資料各1份(本院卷三第25至2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9月19日保費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投保資料表各1份(本院卷一第159至161頁)附卷可參,足徵被告具有汽車維修之專業及經驗,應充分了解潑灑大量汽油點燃後所產生之危險性及嚴重後果。若建築物內放置諸多雜物、機車、有機溶劑等易燃物,再將大量汽油如數廣泛傾倒於房屋內部1樓之樓梯、大門出入口附近地板,並點燃火源,不但足以引燃極大之火勢迅速延燒,燒燬該棟房屋物內之物品及建築物,所引起之大火、濃煙及高溫,亦足以致在該棟建築物內之人因逃避不及發生燒死、窒息之結果,此乃一般人所知悉及預見。被告於潑灑大量汽油、點燃廚房紙巾之際,已知悉家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均在屋內,其中在2樓之4位幼童均為6歲以下,毫無逃生能力,又知悉上開房屋之內部格局、構造,當已預見其將15公升大量汽油如數傾倒於在逃生路線上之1樓之樓梯、大門出入口附近,包括空壓機區、頂高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等處地板,潑灑汽油數量眾多、範圍甚廣,不但足以引燃極大之火勢,亦足以致在該棟房屋內之人因逃避不及發生燒死、窒息之結果。 ②詎被告在與家人爭吵之不滿情緒下,仍執意潑灑大量汽油,點燃廚房紙巾丟出,參以被告於點火前與家人有下列對話:「被告: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我跟你說(台語)。被告:最好是把我抓進去,不要讓我出來,敢不敢。丙○○:馬上來。被告:好啊,來。丙○○:警察馬上來。丙○○:你倒啊,警察馬上來,警察馬上來。己○○:你想幹嘛啊?丙○○:他想被抓去關。丙○○:倒車、倒車…(中間聽不清楚)…去放。丙○○:這麼不長進。己○○:好啦,你鬧夠了沒?不要倒,白癡是不是?丙○○:這麼不長進。」其後被告隨即點火引燃火勢,有本院勘驗被告車輛行車紀錄器畫面之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七第30至32頁),足徵被告斯時明知其所為是會受嚴重刑罰之重大犯罪,且可能會涉及被告生命,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應該會意識到點燃廚房紙巾會導致潑灑汽油燃燒起來之關聯性等語(本院卷九第190頁),足見被告就其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縱使造成房屋內家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可能逃避不及發生燒傷、窒息或燒死之結果,亦在所不惜,被告已不顧上開房屋內人員之生死甚明。 ③按刑法第13條第1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條第2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之發生(實現)之決意,進而實施該犯罪決意之行為;後者則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實現)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實現)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任其發生(實現)之情形而言。另刑法上過失犯之成立,應以不注意於可以預知之事實為要件,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已預見其能發生,又無確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係故意而非過失。檢察官雖認被告有殺害被害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等人之直接故意,惟被告雖時常與父母丙○○、乙○○發生口角衝突,並於案發當日再度因家務細故與父母發生激烈口角衝突,亦難認被告與父母或其他家人有何重大仇怨,尚難認定被告於行為當時,已萌生殺死上開同住家人之直接故意。然本件被告確有對於房屋內家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等人,因其所為可能造成逃避不及發生燒傷、窒息或燒死之結果,主觀上已有預見,竟罔顧人命,在縱使發生殺人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下,仍決意為潑灑大量汽油,點燃廚房紙巾丟出之行為,容任殺人結果之發生,足認被告對於房屋內家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等人則有縱發生殺人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 ④至辯護人辯稱被告於案發現場係站在頂高機附近,自己就站在容易延燒的地方,其當下並無想要讓火勢延燒到足以致死之情況,且依照被告與家人相處情形,且家人有協助償還債務,被告並無動機要殺害其家人云云。然查,被告於點火前曾對家人稱「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我跟你說(台語)」(本院卷七第30至32頁),已如前述,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已有就算賠上自己生命亦在所不惜的想法,即使被告於縱火時站立在容易延燒之位置,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被告於本案發生前2、3個月,曾與父母及證人戊○○發生過劇烈衝突,當時家人之反應讓被告覺得「家人看輕自己」、「笑自己不敢」、「覺得自己不會做出更暴力的事」,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九第46、47頁),亦如前述,並於審理中陳稱:我嘗試過很多次,但沒有我的立場,所以才用比較激烈的方式想讓他們知道我在幹嘛等語(本院卷九第189頁)。佐以被告外出購買汽油前,要求在家中打麻將之友人離開,業據證人庚○○、辛○○證述如前(他字第1776號卷第43至48頁),且被告駕駛汽車外出購買汽油,過程平穩,遇到轉彎或迴轉前均會提前減速,遇紅燈或前方有車時會適時停車,有本院勘驗被告車輛行車紀錄器畫面之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七第29至31頁),足徵被告縱然與家人爭吵而處於憤怒之情緒,依被告當時之辨別事理能力並無異常,仍有條理的選擇犯案工具及執行縱火行為,其目的在於「我嘗試過很多次,但沒有我的立場」、「用比較激烈的方式想讓他們知道我在幹嘛」。參以證人丙○○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以前有說過要拿火把家裡燒掉,講過好幾次等語(相字第345號卷第37頁反面、偵字第9794號卷第76頁反面、本院卷八第34、35頁)。證人丙○○於審理中雖證稱:被告當時說這句話時笑笑的,當時沒有吵架,我也沒有回應他,我只是笑一笑而已等語(本院卷八第35頁),然對照證人丙○○於審理中證稱:本案發生時被告說他要去買汽油,我沒有進一步對話,只是笑一笑而已等語(本院卷八第35頁),與被告於羈押訊問中陳稱:我於購買汽油前及購買汽油後均有與父母發生爭吵等語(聲羈字第141號卷第15至21頁),被告案發時駕駛車輛之行車紀錄器亦錄到被告於點火前與父親爭吵之對話內容(本院卷七第30至32頁),及精神鑑定報告書記載被告所述案發過程(本院卷九第35頁),證人丙○○所述其於被告說要放火燒家裡、去買汽油之反應「只是笑一笑」,與上開證據有明顯差異,難認屬實,被告口出要放火燒家裡、去買汽油,應是與家人爭吵時所說。足徵被告於本案發生之前,與家人吵架時曾口出要放火燒家裡之言語,並非於本案與家人爭吵時才萌生縱火之意念。而被告本案與家人再度發生口角爭執,此次選擇「用比較激烈的方式想讓他們知道我在幹嘛」而潑灑汽油縱火,主觀上當已預見其所為可能導致房屋內家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等人,因逃避不及發生燒傷、窒息或燒死之結果,竟為了已多次爭吵,欲表達其立場之目的,罔顧人命而執意為之,已有縱然造成死亡結果亦在所不惜之不確定故意,辯護人上開所辯洵無可採。 ⑤又被告辯稱其所為只是要嚇嚇家人云云,辯護人辯稱:從員警密錄器畫面可知,被告引火後,對於到場員警、消防隊員不斷請求他們去救家人,可見被告沒有殺害家人的想法等語。然查,被告外出購買汽油前,要求在家中打麻將之友人離開,其在潑灑汽油過程中,經配偶己○○以「好啦,你鬧夠了沒?『不要倒』,白癡是不是?」等語勸阻,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七第30至32頁),證人丙○○亦於偵查中證稱「己○○勸被告丁○○說有鬧就好了,但是被告丁○○就『繼續把火點起來』。」(偵字第9794號卷第77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證述(本院卷八第38頁),證人丙○○並於新竹市消防局人員訪談時稱:丁○○買汽油回來後,丁○○老婆有拉扯阻止動作等語,有新竹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附件所檢附新竹市消防局談話筆錄1份可參(他字第1776號卷第111頁),可見當時被告尚在「倒汽油」、「尚未點火」階段,就遭己○○阻止,並非被告所辯「我『點完火之後』,我走到中央頂高機位置,後來我太太就走過來勸阻我,我冷靜下來以後我想把衛生紙丟掉」(偵字第9794號卷第57至59頁),足認被告「倒汽油」過程經配偶己○○勸阻後,仍執意「拿取廚房紙巾」,再以打火機「將之點燃」,並非被告所辯點火後遭勸阻才冷靜下來,想把衛生紙丟掉而引燃火勢。又證人丙○○於審理中證稱:被告點燃廚房紙巾拿在手上玩,就是把火點起來了,在炫,被告從編號75號走到編號109號等語(本院卷八第43至45頁),可見本案事發過程中,實有多次機會可以停止行為、避免本案憾事發生,例如在其潑完第1桶汽油後即停止,或潑完3桶汽油後不要拿取廚房紙巾,或拿取廚房紙巾後不要點火,即可達到被告所述想嚇嚇家人之目的。然被告捨此不為,被告駕車外出購買汽油後,在屋內大範圍潑灑15公升汽油,又在配偶己○○勸阻「不要倒」之後,執意「拿取廚房紙巾」、拿打火機「將之點燃」,而點燃紙巾後,不儘快拿到屋外丟棄踏熄,反而「點燃廚房紙巾拿在手上玩」、「在炫」,再將廚房紙巾丟擲至其已潑灑汽油之區域,足見被告對於其行為有極高可能造成該房屋內家人死亡乙事,抱持著「風險就算實現、失控,也不在乎、不違背己意」的心態,亦不顧在2樓之4位毫無逃生能力幼童之生命安危。又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證稱:被告丁○○把火點起來,乙○○與己○○往上衝去救小孩,因為樓上小孩準備睡覺了。戊○○的小孩及甲○○本來是在他們自己的房間,但是因為要等待救援所以就一起跑到被告丁○○的房間(偵字第9794號卷第77頁)。二兒子縱火當下,我跟他比較接近大門口,所以『火一燃燒我們兩個就跑出去屋外』,我老婆跟我二媳婦則往屋内跑,她們站在比較裡面」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32至34頁),足認被告引燃火勢後隨即離開火場,當下並未採取救助被害人之行動。而被告其後雖有請求到場之員警、消防隊員救助家人之行為,然犯意之有無,應以行為人「行為時」之主觀認識及意欲為判斷,此乃刑事基本法理,查被告僅要求打麻將之友人離開,並未要求家人都離開現場,即直接點燃廚房紙巾而丟擲引發火勢在先,則其事後要求員警、消防隊員救援之行為,充其量僅屬其知悉其行為釀致大禍後懊悔之舉措,無從此推論被告「放火行為時」並無殺害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等人之不確定故意。 ㈤綜上所述,案發時被告確有放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之故意,及殺害同住家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等人之不確定故意。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殺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或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建築物或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牆垣及該建築物或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建築物或住宅與該建築物或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之餘地。再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結果,致標的喪失效用而言;即必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如僅房屋內之傢俱、物件燒燬,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即不能論以放火既遂。上開房屋係供人使用之住宅,主要構成部分樑、柱及天花板受燒後,已有坍塌、傾圮之情形,有現場照片及新竹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查(他字第1776號卷第85至88、128至156頁),已因燃燒結果而致建築之主要結構體喪失效用,而屬既遂。 ㈡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該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被害人丙○○、乙○○、陳○聖、陳○晟、陳○菲為直系血親關係,與被害人己○○為配偶關係,與被害人陳○君、甲○○、陳○語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關係,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3款、第4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故被告殺害被害人乙○○、己○○、陳○聖、陳○晟、陳○菲、陳○君、甲○○、陳○語既遂,及殺害被害人丙○○未遂,均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家庭暴力。 ㈢再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係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非僅單純之刑度加重,即其構成要件亦與常態犯罪之罪型不同,為一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自應依該條論以獨立之罪名,而非僅加重其刑而已。被告行為時為成年人,被害人陳○聖、陳○晟、陳○菲、陳○語於案發當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故被告殺害被害人陳○聖、陳○晟、陳○菲、陳○語,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同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被害人乙○○部分),同法第272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被害人丙○○部分),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被害人己○○、陳○君、甲○○部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被害人陳○聖、陳○晟、陳○菲、陳○語部分),亦均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此部分並無科處刑罰規定,應各依上開刑法規定處斷。公訴意旨漏未援引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尚有未恰,惟經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補充上開規定(本院卷一第204頁),併此敘明。 ㈤又殺人罪係侵害個人生命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生命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亦與放火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基於殺人與放火之犯罪決意,實施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之住宅或建築物,而殺害(燒死)數人者,因行為人僅實施一個犯罪(放火)行為,縱同時殺害(燒死)數人,侵害數生命法益及一個社會法益,亦應就生命法益(殺人之部分),按被害生命法益之個數及一個社會法益之被害併計其犯罪罪數,而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法從一重處斷。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其法定刑之規定均係「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刑度加重其刑至2分之1」,故其法定刑度完全相同。本院考量刑法第272條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於刑法第61條第1款但書特別規定,其預備犯不得依刑法第61條規定免除其刑,此為成年人預備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所無。故自上開免除其刑排除規定之安排,足見立法者認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罪質仍重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爰依法從罪質較重之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規定處斷。被告係以一行為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處斷,並依法加重其刑(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加重)。 ㈥本件並無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之免刑或減刑事由: ⒈被告具有小學、國中、高中畢業之學歷,於新竹市○○○○高級中學就讀綜合高中學程,修讀汽車修繕相關科目包括汽車學、汽油噴射引擎、柴油引擎技術等科目,並於○○學校財團法人○○科技大學就讀四技一年級肄業等情,有○○學校財團法人○○科技大學111年9月23日明新(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歷年成績表各1份(本院卷一第167至169頁)、新竹市○○國民中學111年9月22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被告在校成績資料各1份(本院卷一第171至174頁)、新竹市○○國小111年10月3日回函暨被告在校成績各1份(本院卷一第191至195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2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本院卷一第265頁)、新竹市○○○○高級中學111年11月10日竹光復軍字第1110001375號函暨被告在校學行資料各1份(本院卷三第25至27頁)附卷可參,可見被告具有高中畢業之學歷,且修習汽車修繕等相關科目,應具有成年人一般普通之學識能力。 ⒉被告於案發前駕車至加油站購買20公升之92無鉛汽油,並分裝於4桶5公升裝之保特瓶空桶內,其後駕車返回正義輪胎行門口東大路旁之人行道上,依序將3桶合計15公升之92無鉛汽油潑灑正義輪胎行1樓,旋即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後引發火勢,並未存有神智混亂、失能之情狀。而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經本院送請國立臺大醫院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結果,認被告並不具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亦從未出現過其他明顯之嚴重精神疾病症狀。被告於童年時曾出現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之症狀,然而根據其成年後之行為表現以及心理衡鑑結果,可見被告即便有該症狀造成之衝動性較高之現象,於平常生活中並未持續出現,且亦未明顯影響其人際關係、社會角色與職業功能,亦未有反覆之衝動、危險或觸法行為,可見被告平時即便具有衝動控制之問題,其嚴重程度也並未到達病理性之程度。此外,被告應於109年2月至9月時,曾符合嗜賭症之診斷,然而自109年9月之後至今,皆符合完全緩解之定義。因此,被告於涉案時並未符合特定精神疾病之診斷,被告於涉案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情形。又即使被告涉案時「可能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傾向,根據臨床判斷標準,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皆未達欠缺或顯著減低之程度等情,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九第77至87、98頁)。 ⒊從而,被告實行本件犯行時,係全盤具有掌控執行之決意及能力,並無符合刑法第19條所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狀,自無該項規定之適用。 ㈦自首部分: 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所謂之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再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其立法目的在於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者,若採必減主義,實務上難以因應各種不同動機之自首案例,不僅難獲公平,且有致犯人恃以犯罪之虞,乃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俾富彈性及符公平之旨,故是否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係法院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867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 ⒈新竹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最早係於111年6月15日晚間10時5分41秒許,接獲報案人「丙○○」使用家用電話00-0000000號撥打110報案,報案案件描述為「家人倒很多汽油」,有新竹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1份在卷可佐(他字第1776號卷第8頁);而經本院勘驗報案電話錄音,勘驗結果為:「警方:110你好。乙○○:我兒子在那個,在倒汽油啦。警方:哪邊?乙○○:東大路○段000號。警方:137…倒汽油,什麼意思?乙○○:你先等一下。丙○○:打電話就打電話,講那麼多。乙○○:來,你講。己○○:喂,東大路○段000號你趕快派人過來。警方:什麼事情?(背景聽到丙○○的聲音,但聽不清楚在說什麼)己○○:呃,我家人,在家裡放火,已經倒汽油倒很多了。警方:喔好。己○○:謝謝。」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憑(本院卷七第35頁)。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警員洪晉翊、陳邵平最早據報到案發現場,警員發現證人丙○○、被告在火場附近路邊,警員洪晉翊、陳邵平先請證人丙○○、被告離開,被告發現警員到場後,至警員面前稱「我縱的火,趕快啦」、「我在這邊等,我放的火啦」,經警員洪晉翊詢問其身分證字號,被告告知其身分證字號,期間警員陳邵平一邊走動,當場詢問證人丙○○「啊是怎麼回事?」,證人丙○○手指被告,警員陳邵平詢問「是怎麼回事,剛才?」,被告稱「我放的火」、「吵架啦,跟家裡吵架」等語,業據本院勘驗警員洪晉翊、陳邵平之密錄器影像畫面之勘驗筆錄可憑(本院卷七第37至39、69頁)。而證人即警員洪晉翊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跟陳劭平先抵達現場,副所長林名堂後續接到通知才過來。111年6月15日晚上10時許,因為接獲110及勤務指揮系統派案,稱有家人倒汽油,因而至新竹市東區東大路一段137號正義輪胎行現場。現場就只有2個人在正義輪胎行前面,就是被告丁○○及他父親丙○○。因為被告丁○○在現場逗留,再加上現場火勢很大,我們主要先把人帶出來,帶出來以後他又自己說是他縱火的,後來才會對被告丁○○做人別確認。他的口罩有燒熔的痕跡,且我在他身上有聞到汽油揮發的味道,他當時情緒很激動,還要求我們進去火場救人。警方會將被告上銬的原因,是因為被告情緒不穩,一直想進去救人,身上有汽油味,且自己也承認自己潑灑汽油縱火,所以就覺得被告丁○○可能是現行犯就把他逮捕了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243至244頁);證人即警員陳邵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跟洪晉翊是同一台車,所以我們是同時到,林名堂比較晚一點。111年6月15日晚上10時許,接獲110及勤務指揮稱有人報案說有人在現場倒汽油,因而至新竹市東區東大路一段137號正義輪胎行現場。我到場時看到被告丁○○跟他爸爸丙○○在火場前,我目視的範圍内沒有其他人。當時我想說丁○○、丙○○應該知道發生什麼事,我當時要問的時候,被告丁○○就自己說火是他放的。警方會將被告上銬的原因,因為被告丁○○確實有承認自己縱火,後來也看到被告丁○○手上有傷勢,本來想說先把被告丁○○送醫就好,但是被告丁○○一直掙扎,且副所長林名堂也有指示說被告丁○○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所以就把被告丁○○逮捕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242頁);證人即稍後到場之警員林名堂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應該是陳劭平、洪晉翊先到場,之後我接獲通報趕去現場。我當時先問丙○○,後來又看到地上蹲著被告丁○○,我問同事陳劭平,他就跟我說被告丁○○自己承認火是他放的,而且當時被告丁○○情緒很激動,他一直說老婆小孩在裡面,他要進去火場。因為我聽到陳劭平說火是被告丁○○放的,且被告丁○○情緒很激動要衝進火場,而且我也怕他會逃跑,所以我指示陳劭平、洪晉翊將被告丁○○上銬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245至246頁)。 ⒊是以,警方最早接獲110報案電話時,報案人告知案發地點有「家人縱火」、「兒子倒汽油」,斯時警方僅知嫌疑人為報案人之「家人」、「兒子」而無進一步年籍、姓名等資料,尚不確定嫌疑人之身分。而最早獲報到達現場之警員陳劭平、洪晉翊亦僅知案發地點有「家人縱火」,到場時見逗留火場附近之被告、證人丙○○,第一時間先要求被告、證人丙○○離開,足徵此時警方尚未發覺放火引發本件火災之嫌疑人即為在場之被告,縱然此時被告口罩有燒熔的痕跡及身上有汽油氣味,警方實難以知悉在場的被告究係嫌疑人或被害人。其後被告主動陳述係其縱火,警員陳劭平、洪晉翊始知被告為嫌疑人而將其逮捕,則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被告放火引發本件火災而發覺本件犯罪事實之前,即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告知本件犯罪,且不逃避接受裁判,固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之要件相合。 ⒋惟按,刑法第62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自首由必減輕其刑,修正為得減輕其刑,其修法理由為:「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者。對於自首者,依現行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必減主義,在實務上難以因應各種不同動機之自首案例。惟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宜予採用。」,故自首是否減輕其刑,應以行為人自首當時之動機,究係出於真誠悔悟或自知無法推卸,迫於無奈,或預邀獲減刑之寬典,而為判斷。經查,被告縱火將其住處燒燬後而逗留現場,警員到達現場後,被告雖主動告知係其縱火,然警方已接獲報案,知悉嫌疑人為報案人之「家人」、「兒子」,嫌疑人之範圍已相當限縮,且因屋主丙○○亦在現場,警方詢問證人丙○○發生何事,證人丙○○當場手指被告,意謂被告就是嫌疑人,警方已可知悉嫌疑人為何人,與被告先向警方告知係其縱火,二者相差不到3分鐘(本院卷七第37至39、69頁),足認即使被告斯時未先主動陳述係其縱火,顯然無法避免即刻為警方鎖定發覺。況且,被告為警戒護送醫時,在醫護人員施以急救藥物前,經警方及消防人員詢問引發火勢之原因,消防人員詢問有無點火,被告搖頭表示沒有,再經消防人員詢問為何火勢會燒起來,被告稱「抽菸」等語,有本院勘驗警員陳邵平之密錄器影像畫面之勘驗筆錄屬實(本院卷七第84、85頁),證人洪晉翊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於醫院時稱是抽菸不小心點燃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243頁反面),足徵被告當時並未據實告知案發經過,而以謊稱「抽菸」、「不小心」點火而企圖規避刑責,難認出於因對所為放火、殺人犯罪真心悔悟而主動向警方坦白犯行之意。又被告雖主動告知係其縱火,然屋主丙○○幾乎同時當場手指被告,已如前述,無須依賴被告之自首即足以使本件被告之放火犯行無所遁形,從而,考量被告向警方告知係其縱火,與證人丙○○幾乎同時告知警方被告係嫌疑人,被告自首之舉動對本件犯行之查獲不具有關鍵性或突破性之助益。被告自知其已釀成大禍無法推卸,先向警方主動陳述係其縱火,惟在第一時間即謊稱「抽菸」、「不小心」點火,且犯後就案發過程細節多有避重就輕,並有責任外在歸因模式之展現(本院卷九第88頁),難認對於所為犯行出於真心悔悟而主動向警方坦白犯行,與自首係鼓勵真心悔悟者可得減刑之立法意旨已有不符,爰不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量刑: ⒈關於死刑規定部分: ①我國刑法仍有死刑規定,且死刑制度迭經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為合憲解釋。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下稱「經社文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公政公約」),合稱兩公約之施行法公布生效後,公政公約第6條所揭示「廢除死刑目標」,雖為我國成文法之設定目標,然迄今未達共識,亦未經立法廢除死刑規定,是於法院量刑之際,自應依法審判,尚不得逕行排除,迴避死刑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②我國對於犯罪之刑罰,兼具「防治和處罰犯罪」之作用與功能。而現代刑罰理論所謂「犯罪應報」,係指理性化後之法律概念,是基於分配正義原則之作用,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等價責任刑罰之意。即以犯罪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使「罪與責相符、刑與罰相當」。此與原始之「同害報應刑思想」,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還命」有別,不能以我國不採「同害應報刑思想」,即否定我國刑罰具現代刑罰理論之「犯罪應報」作用與功能。故刑罰之目的就「處罰或懲罰犯罪」而言,具犯罪應報及一般預防色彩;就「防治犯罪」而言,具一般預防(預防他人犯罪)及特別預防(預防個別犯罪人再犯罪)色彩。死刑作為刑罰之一種,當亦存有現代刑罰理論之「犯罪應報」概念。依「罪行」衡量「與罪相符之責」,再依其「罪責」衡量、選擇「相應之刑」及「與刑相當之罰」後,認非處以死刑無法「實現分配正義」或符合社會上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及其表彰之社會正義,達到「處罰與防治最嚴重罪行」之功用時,該「死刑刑罰」之目的僅有「處罰及一般性預防功能」,而無「特別預防功能」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同此見解)。 ③兩公約內國法化後,關於刑法死刑規定,亦應與兩公約合併觀察如下: ⑴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則上開公約、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均具有我國內國法之效力。至其與我國其他法律之效力位階如何,法無明文。於二者發生法律衝突時之適用順序,基於人權保障之法治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人權保障密度較高之兩公約規範。從而兩公約內國法化後,已生實質限縮刑法死刑規定適用範圍之效果。關於刑法死刑規定之闡釋、適用,應與兩公約之規定、解釋等合併觀察,方足窺其全貌。 ⑵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明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所指之「人民」、「人人」或「任何人」,應包括殺人案件之被告及被害人在內。其等生命價值,無高低差異,均屬無價,同被保護,不得被「無理」剝奪。 ⑶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段指出:「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這是極其重要的規定。委員會認為,各締約國應當採取措施,不僅防止和懲罰剝奪生命的犯罪行為,而且防止本國保安部隊任意殺人。國家機關剝奪人民生命是極其嚴重的問題。因此,法律必須對這種國家機關剝奪人民生命的各種可能情形加以約束和限制」。足見,國家為「防止和懲罰剝奪生命的犯罪行為」,有「採取措施」的義務。而其措施,並不排除國家機關非「任意或無理」剝奪人民生命之情形,僅應嚴加約束與限制。 ⑷公政公約第6條「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之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足見該公約揭示:死刑判決是「對最嚴重的罪行(the most serious crimes )之懲罰」。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書第7段謂:「the most serious crimes 」這個詞要嚴格限定,《公約》規定的程序保證必須遵守,包括有權由一個獨立的法院進行公正的審判、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方的最低程度之保障和由上級法院審核之權利」。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書第59段謂:「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特別重要。審判未遵守《公約》第14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剝奪生命權(《公約》第6條)。」足見死刑判決若符合公政公約所定之上開實質及程序上限制、拘束,即不構成公政公約第6條所指之「無理剝奪」生命權。從而,若有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指之「最嚴重罪行」,並遵守公正審判之程序保障,仍得以判處死刑。 ④是否量處死刑之審酌事項: ⑴刑種選擇與刑度運用,關係人民自由與權利之保障,當然必須在受法律性拘束原則之裁量下而為決定,以確保科刑裁量之明確性與客觀性,避免恣意、任性之浮動。而科刑過程不外乎(1)刑罰目的之確定(應報主義、一般預防主義及特別預防主義),(2)科刑事由之確認,(3)科刑之權衡(即依據刑罰目的與科刑事由,評價其影響科刑之意義;綜合考量各種科刑事由在科刑決定上之重要程度;根據綜合考量,決定一定刑種與刑度之具體刑罰)等階段。科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在科刑過程中對於各種刑罰目的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以及對科刑相關情狀事證是否為適當審酌而定。我國刑法第57條規定,首先指出「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宣示以行為人之責任作為衡量刑罰目的之基礎,確立罪責原則在科刑上之重要性,故法院進行刑罰裁量時,必須依據行為人之罪責程度以決定刑罰之輕重。同條規定繼而強調法院在科刑時,「並審酌一切情狀」,即必須就所有對犯罪行為人有利與不利之情狀,加以衡量,而且特別例示科刑輕重之標準尤應注意之10款事項,即:①犯罪之動機、目的,②犯罪時所受之刺激,③犯罪之手段,④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⑤犯罪行為人之品行,⑥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⑧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⑨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⑩犯罪後之態度等。包括「與行為事實相關」之裁量事由(例如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與形成犯罪時之行為人自我相關」之裁量事由(例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知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後之態度)。另該10款事項以外之「一切情狀」,舉凡被告之犯罪動機或目的,是否具有反社會性、私利或私慾性、情慾性、無目的性,其犯罪是否具有計畫性及其強度、或係偶發,行為時犯意是否堅決,犯罪之方法、態樣是否殘忍、狠毒、冷酷,有無湮滅罪證之作為,如為數人共犯時,於共犯間之地位、角色,殺害之被害者人數及對於社會影響之是否極重大,被害人與被告間之關係,被告是否受有刺激及何種刺激,被害人之年齡,被害人遺屬之意見,被告年齡(人格成熟度)、前科、素行紀錄,被告犯罪後有無反省、是否協助偵查、賠償被害人家屬,以及其教化更生之可能性等,均包括在內,而為法院慎重斟酌是否必須選擇死刑之量刑參考因子,並因各具體案件情節之不同,相關量刑參考因子之作用(於被告有利或不利)亦有差異。 ⑵根據國內學者之比較法研究成果,外國立法例所定殺人罪量刑考量因素以可責性、社會保障與犯後態度3個概念為據,其中可責性概念包括預謀犯罪、手段惡性、被害人年齡、犯罪與被害人關係、武器的使用、弱勢被害人、殺害特定職業(如警察)、受雇殺人、重罪結合犯、犯罪時有兒童或老人在場、其他實質危害(家屬傷痛、社會影響)、殺人動機為貪念、被害者的責任、為隱藏其他犯罪、為政治目的而殺害政治人物、行為人判斷力減弱、行為人為青少年或老人、行為人不幸背景、行為人身心障礙、受被害人刺激、為保護他人而殺人等項,社會保障概念有犯罪前科、緩刑或假釋狀態等,犯後態度則包含認罪、犯後行為(滅證、毀壞屍體)、犯後悔悟等,該等考量因素,較之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具體。是於行使刑罰裁量之決定行為時,除遵守憲法位階之平等原則,公約保障人權原則,以及刑法所規定之責任原則,法理上所當然適用之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與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之規範外,亦必須依據犯罪行為人之個別具體犯罪情節、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而為適當之裁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同此見解)。 ⑶綜上,死刑乃剝奪人生命權之極刑,具有不可回復性,係屬最後不得已情形之最終刑罰。對於被告所犯法定刑設有死刑選項之案件,除被告犯行係屬蓄意,且結果危害生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之罪行,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款所定之「最嚴重之罪行(即情節最重大之罪)」外,仍須在罪責原則之基礎上,逐一盤點審酌刑法第57條例示之10款事項及其他與行為人或其行為有關之一切有利、不利情狀,予以全盤考量並為綜合評價,在被告所為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已達到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應報程度之情形下,始得考量死刑選擇,並深切衡量行為人所為犯行之罪責嚴重性與教化更生可能性間之關係,以求罪刑相當。 ⒉本院量刑審酌以下事項: ①被告之犯罪情節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最嚴重的罪行」要件: ⑴被告於本案發生之前即已口出要放火燒家裡之言語,而本案僅因細故再度與父母發生口角爭執,明知上址房屋1樓經營輪胎行,擺放大量助燃物,如機車、有機溶劑等,對於該房屋格局、構造,且同住家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均在屋內,其中4人為年幼之兒童,均無逃生能力等節,均知之甚詳,而於上址房屋1樓空壓機區、頂高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地板,大範圍潑灑多達15公升汽油並點火,已預見此舉所引發之火勢,足以引燃極大之火勢迅速延燒,所引起之大火、濃煙及高溫,足以致在該棟建築物內之人因逃避不及發生燒死、窒息之結果,仍不違反己意,下手實施縱火行為。又被告外出購買汽油前,要求在家中打麻將之友人離開,被告駕駛汽車外出購買汽油駕駛過程平穩,足徵被告縱然與家人爭吵而處於憤怒之情緒,依被告當時之辨別事理能力並無異常,仍有條理的選擇犯案工具及執行縱火行為,其在犯案過程中有充分思考行為結果之時間餘裕,具有掌控執行之決意及能力,視人命如草芥,以極端危險之放火行為逞自己一時之快,遷怒無辜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為嚴重,其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罔顧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主觀上具有嚴重之可責性。 ⑵被告本案僅因細故再度與父母發生口角爭執,即執意潑灑多達15公升汽油、點燃廚房紙巾縱火,造成8人死亡、1人僥倖逃生之結果,死者均為被告之至親,形同滅門之舉。且本案死者均為被告同住之家人,均無何重大仇怨,部分家人協助被告償還債務,卻慘死被告手下,死者生前面對火勢延燒,為躲避火勢,雖已躲避至上址2樓東北側之臥室,然均因火勢過猛未及逃出,均因此受有全身四度燒傷(焦化)而死亡,彼等死亡前面對大火、濃煙與高溫企圖逃生之無助、精神恐懼及身體燒灼痛楚,已非文字所能形容。以此死亡人數之多、死者死亡前歷經之苦痛、死者家屬頓失多位至親之精神上重大打擊,親友從此天人永隔,其中喪生之被害人包含4位毫無逃生能力之幼童等情觀之,足認被告犯罪情節至為嚴重,在我國犯罪史上亦甚為罕見。 ⑶綜上,依照被告潑灑汽油高達15公升,其數量之多、範圍之廣,被告對於案發現場之瞭解程度,例如就縱火房屋之格局、逃生路線、房屋內居住人數、在2樓之幼童年紀均為6歲以下,毫無逃生能力等節,均能完全掌握,仍不顧上開房屋內人員之生死而為縱火行為,在我國犯罪史上均甚為罕見,及被告點火之前經配偶己○○等至親勸阻而仍未罷手,最終造成8人死亡、1人僥倖逃生之重大傷亡結果,不論從主觀面或客觀面,被告之犯罪情節均完全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稱「最嚴重的罪行」此一要件。辯護人雖一再辯稱:本案被告之犯行並不符合「最嚴重的罪行」要件等語,自不足採。 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逐一盤點審酌刑法第57條所例示之10款事項及其他與被告或其行為有關之一切有利或不利之情狀,並予全盤考量綜合評價: ⑴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 ❶被告與父母之關係,因長期的溝通不良與頻繁爭執,累積許多不滿。被告長期認為父母較偏愛手足,而在家務分工與經濟支持上對自己與妻兒的不公,以及對工作理念的差異,感到難以獲得父母對自己的肯定與認可。然被告所認為父母較偏愛手足內容包括:母親願意替哥哥照顧女兒之事,自己發生債務時,也認為若開口向父母求助,應該不會獲得金援;原本想購置房產,想以地下錢莊欠款為由向父母借貸,也沒有得到幫助等,有本院囑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被告「生活狀況」為量刑前社會調查,該調查報告關於被告之「家庭與個人關係」之記載存卷可佐(本院卷九第41至47頁)。然其父親丙○○於鑑定會談時表示:平日皆有幫忙被告夫妻照顧子女。爭端之另一個引爆點來自於106年之都市更新計畫,當時被告住家為該都市計劃案中唯一的民宅,雖最後因條件談不攏而尚未加入都更案,但也因此提早討論到陳家未來財產分配議題。父親考量哥哥自高中畢業後就協助償還家中房貸至今約12年,因此規劃未來由哥哥繼承一樓店面、收取房租,二樓之住家則由被告與妹妹均分,因此更讓被告抱怨財產分配不公。參以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自己、妹妹、母親均有協助被告償還債務,且被告在家裡工作,不用付出成本,及母親幫忙照顧被告子女之情形,其父母應該較寵愛被告等語(本院卷八第241至252頁)。足認被告之父母實際上均有給予被告協助,包括乙○○曾幫被告處理債務,且幫忙被告照顧3名子女等,被告認為父母偏愛手足而對自己不公,僅是自己片面主觀偏信。而被告開始正職工作後,常認為自己遭受同事排擠,而較頻繁轉換工作,證人丙○○也於被告在外工作不順利時,接納被告回到自己輪胎行工作,其雖不認可被告之工作態度(工作看心情,心情好時可以持續,不好時就愛做不做),常因此責備被告,然在得知被告賭博債務問題之後,在母親要求幫忙之下,仍將多數工作轉移給被告,可見被告父母對被告並無任何虧待之處,亦無任何重大仇怨,而處處給予被告工作、養育子女、債務之協助。被告雖因居住家中、在家中輪胎行工作與父母有眾多摩擦,然被告在外就業情形並不順利,且被告在本案之前試圖搬出去住,丙○○曾經要拿50萬元給被告創業,均因被告認為錢不夠而不了了之等情,業據證人丙○○於警詢中陳述在卷(他字第1776號卷第32至34頁),被告於警詢中亦陳稱:我曾向家人表示要在外購買房子或自行創業,但是因為錢的問題無法負擔等語(偵字第9794號卷第9頁反面),是以被告長期與父母之爭執、摩擦,固然有其脈絡與成因,惟被告無非亦係造成其與父母衝突之因素之一,毫無合理化其犯罪動機之理由。被告僅憑自己片面主觀偏信,認為父母偏愛手足而對自己不公,竟因家務細故,逞一時之快而為縱火犯行。 ❷被告於本案發生前2、3個月,曾與父母及證人戊○○發生過劇烈衝突,當時家人之反應讓被告覺得「家人看輕自己」、「笑自己不敢」、「覺得自己不會做出更暴力的事」,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九第46、47頁)。被告於本案發生之前與家人爭吵時,多次口出要放火燒家裡之言語,而非於本案才萌生縱火意念。被告與家人再度發生口角爭執,此次選擇「用比較激烈的方式想讓他們知道我在幹嘛」而潑灑汽油縱火。又本院囑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進行被告之人格特質、心理衡鑑,該鑑定報告對於被告傾向於以自身經驗之有限資訊推論人際互動狀況,而認為自己遭受排擠,亦容易累積長期情緒與人際壓力,有時會以正面衝突之方式爆發,而有較為衝動或魯莽(reckless)之行為,在人際衝突中多採取採取「責任外在歸因模式」,認為因為他人行為或環境而造成被告自己之發展成就不順利(本院卷九第87至88頁),則以被告上開人格特質,一般人認為並非嚴重之事件,對被告而言,恐已投射放大為他人之責任,自不能因之謂被告對於其家人並無重大仇怨而無犯案動機,且本案被告動機之薄弱性,反係評價其惡性深重之理由。而被告片面主觀認為父母偏愛手足而對自己不公,長期與父母爭執頻繁,累積許多不滿,本案僅因家務細故再度與父母發生口角,難認有過度刺激被告之情形,被告竟罔顧人命而為縱火行為,應值嚴厲譴責。 ⑵犯罪之手段: 被告明知上址房屋1樓經營輪胎行,擺放大量助燃物,如機車、有機溶劑等,被告對於該房屋格局、構造,且同住家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均在屋內,其中4人為年幼之兒童,均無逃生能力等節,均知之甚詳,而於上址房屋1樓內部之空壓機區、頂高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地板,潑灑15公升汽油並點火,而上址房屋2樓到1樓之唯一通路僅有房屋西側之樓梯,被告在房屋1樓內部及樓梯附近地板潑灑汽油並點火,潑灑汽油數量眾多、範圍甚廣,因而造成火勢迅速燃燒之結果及逃生不易,屋內之人即難以從該房屋逃出,此何以被害人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無法逃生之原因,被告縱火手段兇殘。 ⑶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本院囑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被告「生活狀況」為量刑前社會調查(本院卷九第40至70頁),調查結果認: ❶家庭狀況: 被告自幼居住於案發地點之房屋,家庭組成包括父親丙○○、母親乙○○、哥哥戊○○、妹妹陳○君。成年後,被告與妻子己○○共育二子一女,包括長子陳○聖、長女陳○菲、次子陳○晟。哥哥戊○○與大嫂甲○○結婚後,育有一女陳○語。陳員案發前與丙○○、乙○○、戊○○、陳○君、陳○聖、陳○菲、陳○晟、甲○○、陳○語同住,戊○○為現役軍人平日居住內壢營區,較少返家,但休假日仍會返家同住。 ❷求學狀況: 被告自學齡前開始即個性較為頑皮,容易遭父親體罰。上國小之後,便被家人與教師發覺除了較為頑皮之外,還容易有注意力不集中之狀況,並且可能曾就醫評估過,但沒有後續追蹤。而在家中,被告覺得自己當時想幹嘛就幹嘛,例如會偷拿父母的零錢去超商買東西,花掉錢之後才告訴父母,並且會因此被責罵或體罰,被告也曾經沈迷網咖。被告也曾經在國小或國中的時期,有過一次破壞物品的狀況,當時為與父親吵架時,一氣之下一拳打在房間的木頭隔間上,隔間木板因此破了一個洞。被告表示自己在國小時就不太喜歡讀書,當時在課堂中常常覺得對上課內容沒有興趣。國中階段開始,被告課業表現明顯不佳,也自覺對讀書沒有興趣,但仍會盡量遵守出席規則,也沒有重大違規事項、與同學相處沒有劇烈衝突。高中階段,被告則在父母期待之下,就讀汽車修理科,雖然同樣對於讀書沒有興趣,但仍會學習汽車修理相關課程並考取證照,一方面稍有興趣、也覺得對就業有幫助;被告於高中也無重大違規事項、少有缺曠課,雖有記大過,但據其所述為與女友親密行為造成。此外,被告因行事風格跟同學不甚相同,且傾向堅持自己的做法,而有被霸凌的狀況,但被告大多選擇隱忍,而沒有明顯暴力衝突的情事。在大學階段,被告順應父母期待,就讀機械相關科系,但因對於讀書興趣仍少,且急欲進入職場、培養自己專業能力,而於大學一年級時退學肄業。 ❸就業、服役狀況: 被告開始正職工作後,通常無法持續超過一年時間,而較頻繁轉換工作。被告之解釋包括自己喜歡至新的職場學習事物,並且也會對職場之人際關係有感到困難之處,常認為自己遭受同事排擠,覺得不喜歡該處之人際關係,便會離職。被告常認為自己的想法與他人不同,並且堅持自己的做法,又較採取隱忍、避免衝突的方式行事,較疏於與同事溝通,導致自己遭受同事排擠、或累積情緒直至正面衝突之後,即離開原職場。在被告敘述的服役經驗中,亦可看見此行事方式與針對人際關係的推論和處理模式。對父親之訪談中,父親則表示,被告於退伍後在他人輪胎行擔任修車師傅約六至七年,幾乎每年都換一家,且每個工作皆無法領到年終獎金。父親雖未聽聞被告與同事或老闆交惡,但認為被告易受激,顯然也無法忍耐。被告自24至25歲左右,回到父親經營之正義輪胎行進行汽車維修工作,並且因賭博債務與自身興趣,兼職經營選物販賣機台生意以及夜班工作。被告也表示,在家中工作比較輕鬆,可以一邊帶小孩、一邊打電動,並且以放鬆的心態修車。雖可見到被告身兼多職,試圖增加收入,然其修車理念、經營理念與對工作之看法,與父親有不少矛盾。針對被告之工作狀況,父親則抱怨被告心眼大。在經營娃娃機台之餘,被告考量本身收支平衡狀況,至華夏玻璃從事大夜工作,或至竹科夜班兼職等,使得被告白天在自家工作時會打瞌睡,工作態度看心情,心情好時可以持續,不好時就愛做不做,常被父親念。且父親認為自己專長為輪胎並不會修車,會因被告之工作狀態不穩定,而不知道是否應該要接單。在溝通不良之下,這也成為被告與父親之長期衝突,以及本次案件發生前之爭執的部份起因。綜觀被告之人際互動方式,被告較疏於與對方溝通,雖其人際理解力應不至於有顯著問題,但仍傾向於以有限資訊推論自己的人際狀況,而認為自己遭受排擠。在此狀況下,被告亦容易累積長期情緒與人際壓力,有時會以正面衝突之方式爆發,而有較為魯莽(reckless)之行為。 ❹經濟狀況: 被告表示其約於109年左右開始賭博,包括到賭場、玩百家樂,或是以線上賭博網站方式交替賭博,因賭博而生的債務大約總共三至四百萬元,若計入經營選物販賣機之投資,整體積欠債務大約四至五百萬元。根據父親表示,其約於110年10月左右,經客戶轉告才得知被告在簽賭,母親先前已私下挪用款項幫忙,且父親認為被告之債務已牽連其兄、妹。父親對於被告的賭博行為至債務纏身感到生氣,但內心實則遺憾被告不向最有能力者求助,以致於債務越滾越大。為此,父親雖不認同被告的經營理念,但母親直說要幫忙,故將八成工作轉給被告進行。父親表示,據其觀察自110年10月左右至本案發生前的111年6月期間,店內總共營收應達170萬元,但被告應付之貨款仍未付。 ⑷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18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案為被告任職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時,自認依業內習慣佔有客戶維修零件廢品轉賣,而遭同事告發,後續返還犯罪所得之物後,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案為經檢察官認為民事糾紛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又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6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2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上開案件係與經營選物販賣機臺有關,其至各地不同店家夾取物品時,試圖以取巧之方式獲得物品,例如踢選物販賣機擋板、拔掉選物販賣機之插頭等,而遭機台主人以毀棄損壞罪、偷竊罪提出告訴,並且皆因罪證不足、犯罪情節輕微、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等原因,於返還所得物之後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51至263頁)。另依被告自述及新竹市○○國小成績考查紀錄與輔導資料紀錄表、新竹市立○○國中成績評量紀錄與輔導紀錄、新竹看守所收容人行狀考核紀錄、新竹看守所收容人輔導紀錄表、新竹監獄新竹分監特殊核心收容人輔導紀錄等客觀資料(本院卷一第171至174、191至195頁、本院卷三第135至169頁),被告並無顯著反社會行為之紀錄。被告經本院囑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被告「品行」為量刑前社會調查,調查結果認被告之前案紀錄情節輕微,且與本案狀況無關,且無顯著反社會行為之紀錄(本院卷九第70至74頁)。被告於本案發生前,雖無嚴重違反規範之行為,然被告敢於採取違法邊緣之行為(例如為了贏過娃娃機之手段、疑似竊盜行為、反覆賭博等),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九第87頁),難謂其品行良好。 ⑸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被告國小畢業成績為德育平均84.6分、等第為甲,智育平均84.6分、等第為甲,體育平均86.8分、等第為甲,群育平均86.5分、等第為甲,美育平均84.4分、等第為甲;五育總成績為85.4分,等第為甲;國中畢業學科成績包括語文百分平均53.47分、等第為丁,數學百分平均53.47分、等第為丁,自然與生活科技百分平均57.54分、等第為丁,藝術與人文百分平均84.08分、等第為甲,社會百分平均53.93分、等第為丁,健康與體育百分平均89.97分、等第為甲,綜合活動百分平均87.86分、等第為甲,彈性課程百分平均72.43分、等第為乙;其畢業總成績百分平均為63.78分,等第為丙;高中一年級學業成績為65分、德行成績為68分,二年級學業成績為65分、德行成績為72分,三年級學業成績67分、德行成績為65分;大學就讀機械工程系一年級肄業等情,有○○學校財團法人○○科技大學111年9月23日○○(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歷年成績表各1份(本院卷一第167至169頁)、新竹市○○國民中學111年9月22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在校成績資料各1份(本院卷一第171至174頁)、新竹市○○國小111年10月3日回函暨被告在校成績各1份(本院卷一第191至195頁)、新竹市○○○○高級中學111年11月10日竹○○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在校學行資料各1份(本院卷三第25至27頁)附卷可參。又被告經本院囑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被告「智識程度」為量刑前社會調查,根據鑑定會談以及心理衡鑑資訊,被告之心智發展狀態與同齡者相較之下並無顯著不足;經執行心理測驗、智能測驗,有關注意力持續度表現測驗(Continuous Performance Test)結果,被告注意力效能無顯著偏差,對刺激具有適當知覺敏銳度。其遺漏數量及衝動反應未達顯著偏差,過程中求快時易有失誤,可能未兼顧效能及精準度;有關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WAIS–IV)測驗結果,被告整體智力為中等程度,其內部能力落差大。在語文理解及處理速度指標為中下水準,知覺組織及工作記憶指標為中等水準。與整體表現相比,其在空間分析及整合的表現良好,然口語抽象概念表達及一般社會常識為相對弱項,心智運作效能可能受情緒或體能影響而不穩定,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九第75至76頁),足認被告具有相當教育智識。況且被告高中修讀汽車修繕相關科目,包括汽車學、汽油噴射引擎、柴油引擎技術等,且其自19歲至20歲開始即陸陸續續從事汽車維修相關工作,具有汽車維修之專業及經驗,已如前述,依其智識程度當已充分了解其潑灑汽油縱火行為產生之危險性及嚴重後果,然竟僅因細故與父母發生口角爭執之不滿情緒下,犯下本件犯行。 ⑹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告與被害人丙○○、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為同住家人,並無重大仇怨,被告僅因家務分工與經濟支持等對於被害人丙○○、乙○○不滿,僅為宣洩個人情緒犯下本案,全然置上開親人之生命安危於不顧。 ⑺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刑法中有義務犯類型之存在,是以行為人違反法定之一定義務,作為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最典型為過失犯與不作為犯。本案被告犯行係作為犯,並無審酌此一量刑事由之必要。 ⑻犯罪所生之危害或損害: 被告放火行為導致被害人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因火勢過猛未及逃出,均因此受有全身四度燒傷(焦化)而死亡,其中喪生之被害人包含4位毫無逃生能力之幼童,彼等死亡前面對大火、濃煙與高溫企圖逃生之無助、精神恐懼及身體燒灼痛楚,已非文字所能形容。上開被害人之生命法益遭剝奪,令被害人家屬承受驟失多位親人之痛苦,從此天人永隔,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被害人家屬除有難以言喻之傷痛外,更需接受被害人係命喪於身為至親之被告手中,被告迄今亦未就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損害為任何實質填補。另被告之放火行為,對於本案房屋及相鄰住宅居民之居家安全影響甚鉅,對其等之生命、財產法益亦生重大危害,是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甚鉅,應從重量刑。 ⑼犯罪後之態度: ❶被告雖就本案放火部分坦承犯行,惟否認對於本案死者及倖免於難之被害人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❷被告到案後,固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中表示希望判處死刑,想要一命換八命,並對於被害人家屬鞠躬表示歉意(偵字第9794號卷第9頁反面、第59頁、本院卷八第77頁、本院卷九第231、232頁),惟被告迄今亦未提出具體之彌補損害計畫。 ❸又被告於偵審過程中就案發過程細節多有避重就輕之處。例如:在醫護人員施以急救藥物前,經警方及消防人員詢問引發火勢之原因,謊稱「抽菸」、「不小心」點火;於偵查中陳稱:我「點完火」之後,我太太就走過來勸阻我(偵字第9794號卷第58頁反面);於準備程序中陳稱:當時我是以為手上持有的是「煙頭」,我當時以為是丟得出門口的,但是因為後面燙到的時候立即反應,才發現是衛生紙,才立即丟出去門口(本院卷一第207頁);於審理時陳稱:(問:你當時為何要縱火?)我也不清楚。…(問:帶四桶也可以加一桶,為何要加滿四桶?)我也沒想那麼多。(問:你當時潑汽油,為何要潑到三桶,三桶也有15公升?)我也不清楚。(問:從當時行車紀錄器所錄到的聲音,從你潑汽油到你點燃家裡常用的廚房紙巾,中間經過時間應該很短,所以你應該有意識到你汽油潑了三桶這件事?)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問:你在點燃廚房紙巾時,有無想過可能會導致你潑灑汽油的部分會整個燃燒起來?)沒有。…(問:當時你是否知道樓上還有你的家人,包含你哥哥的太太及小孩、你的小孩、你的妹妹?)在那個當下,斷片了,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那個時候的問題。可見被告對於案發過程細節多有避重就輕之處,難認被告已有悔悟之意。 ❹而相較於被告對於案發經過避重就輕之陳述,被告更加念茲在茲的是消防人員救災時是否有延誤,亦是其有「責任外在歸因模式」反應之展現,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九第88頁),反而是被害人家屬認為無須調查消防人員救災過程(本院卷一第215、216頁),故被告雖於員警、消防隊員到場時先承認自己縱火而自首,並有請求救助家人之舉措,惟被告面對消防人員救災後本案重大傷亡之結果,其反應與過往一樣採取「責任外在歸因模式」,而投射放大為他人之責任,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❺此外,被告於精神鑑定訪談過程中表示,自111年10月至11月左右親友中斷訪視及資源支持,被告懷疑是否自己該給親人的都給了,才會斷掉聯繫,例如自己的勞保、遺囑、子女的保險賠償、被害人賠償都已經分配給其岳母;對於自己的繼承權也放棄,作為對其兄的賠償等情,有上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九第37頁),然而被害人家屬戊○○陳稱:係因被告後續的態度,後面信寄過來開始予取予求,比如需要幫他什麼、給他什麼錢等等,讓其認為被告是否沒有悔悟,是不是又回到原本的心態,並非被告懷疑的內容等語(本院卷九第221頁),足徵被告犯下此案而生重大變故後,對於家人中斷探視之反應,仍舊將自己的不順利歸因於他人行為或外在環境,難認有真切悔過之意。 ③被告本案所為犯行之罪責嚴重性與社會復歸可能性之衡量: ⑴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固認:⒈有關被告之矯正教化可能性:被告並無反社會人格障礙症之特質、亦無可能影響矯治成效之精神疾病,但其較為固著的思考模式與人格特質,較有造成矯治較為困難。然而,觀察其於看守所收容期間之心理輔導過程,以及能夠在社會支持下停止賭博問題行為之過去經驗,可見得被告仍具有內化外來規範或社會常模,並且降低固著性而改變自身之可能性,尚難謂其無矯治可能性。⒉有關被告之再犯可能性:根據History部分之資料,被告並無明顯之再犯風險;根據Clinical部分之資料,被告之再犯風險為低;將來在非家庭成員之相處之間,目前被告之再犯風險為低;就Risk Management部分之資料,將來在與非家庭成員相處之間,目前被告之再犯風險為低,而被告目前與家庭成員之關係不佳,若將來同居共處之機會低,則其再犯之風險亦低。整體而言,在近期內,被告暴力犯罪方面之再犯可能性為低。⒊有關被告之再社會化可能性:被告之再社會化可能性之不利因素包括其家人支持之欠缺。而被告之再社會化可能的有利因素包括:之前無物質濫用狀況、具備足夠工作能力與意願,以及輔以適當矯正輔導下應可有足夠個人改變動機。而其朋友種類應不致於造成再社會化之不利因素,然而其帶來的正面幫助應也較少。且上述有利因素,仍可能因為年齡增長而逐漸遞減(本院卷九第88至97頁)。 ⑵惟依照上開鑑定報告所列被告家庭與個人關係、求學、就業史、社會適應狀況、生活方式、健康狀態等(見本院卷九第40至70頁),被告於犯本案前均尚屬健全,然未能發揮外控功能,被告仍犯下本案。則或許經過後續處遇,被告再犯可能性「有可能」會降低,即被告似非全無受教化而改過遷善之再社會化機會,然而此是否係對被告最為樂觀的期許,抑或得認屬「有效」教化被告之手段,自應務實進予審視,方能確認被告是否確實具備矯治可能、降低再犯復歸社會可能之合理期待。又上開鑑定報告亦記載:被告可有現程度地接受諮商,然而動機並不強。在暴力意念或意圖方面,其僅有在本案發生時及過去與家庭成員爭執時,才可能有暴力之念頭或想法,但是目前幾乎已無家庭成員可與被告發生衝突。被告目前接受羈押中,生活作息穩定,並無導致其情緒波動之影響因素;然而,將來若陳員得長期服刑而出獄時,未來居住環境仍未可知。或許將來被告可自朋友方面獲得支持,然而支持之密切度與強度,仍然較低。關於壓力或因應方面,被告過去因為個性上比較屬於責任之外在歸因模式,想法較為固著,面對人際衝突經常之因應方式為離開,此種模式相對上在未來非親近成員間之相處,可以降低繼續衝突之機會,而在被告與持續共同生活之家庭成員間衝突時,此種模式就較難採用。於鑑定前被告家人皆已與被告中斷聯繫,亦未以其他方式提供近一步支持。在幾無任何家人支持的狀況之下,此一狀況勢必成為被告社會復歸之不利因素(本院卷九第88至97頁)。是以被告之人格特質,想法較為固著,面對人際衝突之因應方式為選擇離開,此在家庭成員之相處並無法適用。本案被告因在外工作不順,面對接納被告、與其同住之父母發生爭執時,產生之暴力意念、行為已造成同住家人8人喪生之結果,固然目前幾乎已無家庭成員可與被告發生衝突而無明顯之再犯風險,然被告犯行造成之重大傷亡結果,實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之量刑考量。況且,在幾無任何家人支持的狀況之下,亦為被告社會復歸之不利因素。 ⑶此外,本案審酌被告「犯行之個別情狀」,實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前段所指之「最嚴重的罪行」,又審酌被告「犯罪行為人之個人情狀」,亦無可減輕其罪責之因素,況被告犯行造成之重大傷亡結果,被害人之生命權被徹底剝奪,被害人家屬之悲痛永難磨滅,因此犯罪所生之損害,實無以量之,本難憑被告尚具社會復歸可能性乙情,而可減輕罪責並迴避應處之極刑。 ④綜上,本案在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之上,依全案情節及一般國民對法律應實現社會公義、良知、人性普世價值的期待與認知,審酌被告片面主觀認為父母偏愛手足而對自己不公,僅因家務細故與父母發生爭執而發生口角,驟然為縱火犯行,行兇動機極度自私,應受嚴厲譴責,在屋內潑灑汽油數量眾多、範圍甚廣,火勢延燒之結果為其所預見,終至本案住宅內同住家人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無法逃生,生前受到極度恐懼與烈火灼燒而死之痛苦歷程,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其中4名年幼之兒童,其等無辜幼小的生命無端遭受剝奪,倖存之被害人丙○○及其他親屬則家庭破碎,天人永隔,身心承受巨大苦痛。被告犯罪手段殘酷,行為造成之損害無法回復,至深且鉅;兼衡上述被告犯罪動機、目的、與被害人關係、犯罪所受刺激、行為手段、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被告生活狀況及其家庭與個人發展歷程(就學、就業、就醫等)、品行、智識程度、心理評估鑑定結果、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及被告潑灑汽油數量之多、範圍之廣,被告對於案發現場、人員之瞭解、掌握程度,經至親勸阻後仍不顧房屋內人員之生死而為縱火行為,所造成重大傷亡結果,堪認屬最嚴重的罪行,暨檢察官和被害人家屬求處被告死刑之意見,全盤考量綜合評價,認如量處無期徒刑或較輕之有期徒刑刑度,顯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之痛,更與被告之主、客觀犯罪情節的比例不相符合。基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再之考量被告犯行的應報需要和維護社會秩序,因此認為有剝奪被告之生命,使被告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量處被告死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被告所著之上衣1件、長褲1件、內褲1件、鞋子1雙(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753號),雖為被告實行犯行時所著之衣物、鞋子,並無助益犯罪之實行,而與本件犯行具有直接關連之性質,又扣案之被告手機1支(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753號),亦無證據顯示與本件犯罪之實行相關,且均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於被告購買供犯罪所用,剩餘未予潑灑之5公升92無鉛汽油1桶、點火所用之廚房紙巾及打火機1只,均未據扣案,卷內亦無事證足認現仍存在,復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此部分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1項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FD04950 | 2023_辽宁省应急厅通报5起违规用火森林火灾典型案例(抚顺辽阳朝阳本溪营口).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辽宁省应急厅通报5起违规用火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违规用火导致森林火灾!辽宁公布5起典型案例下载APP澎湃号·媒体 >违规用火导致森林火灾!辽宁公布5起典型案例澎湃阜新澎湃新闻阜新资讯平台2024-03-23 14:56上海当前,辽宁已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为切实提升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减少野外违规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3月20日,省应急厅通报了5起违规用火导致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典型案例。 一、抚顺市抚顺县“4·2”森林火灾 2023年4月2日12时,抚顺县石文镇英守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13.33公顷,受害面积8公顷。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并进行各项侦查工作,发现抚顺市望花区居民李某国、李某传因上坟烧纸引发火灾。经审讯,李某国、李某传供认了失火犯罪事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国、李某传有期徒刑4年。 二、辽阳市宏伟区“4·2”森林火灾 2023年4月2日13时许,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和受害林地面积均为10公顷。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并进行各项侦查工作,发现纪某(男)在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泉水组后塔山半山腰南侧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经审讯,纪某供认了失火犯罪事实。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纪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朝阳市建平县“3·29”森林火灾 2023年3月29日12时许,朝阳市建平县喀喇沁镇曹家烧锅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和受害林地面积均为19.6公顷。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并进行各项侦查工作,发现刘某某(男)到喀喇沁镇曹家烧锅村东城子自家地里烧高粱秸杆引起森林火灾。经审讯,刘某某供认了失火犯罪事实。朝阳市朝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中。 四、本溪市本溪县“4·2”森林火灾 2023年4月2日12时许,本溪县小市镇陈英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46公顷,受害面积18公顷。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并进行各项侦查工作,该起火灾为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街道东进社区居民王某某(女)上坟时因点烟引发山火。经审讯,王某某供认了失火犯罪事实。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中。 五、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3”火灾 2024年3月3日12时,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芦屯镇贺店村发生一起因违规用火导致人员死亡事件,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并进行各项侦查工作,发现陆某某(男)与妻子在自家果园烧杂草和果树枝引起火灾,由于对火灾形势发展不能预估,也没有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经验,导致陆某某在扑火过程中意外身亡。原标题:《违规用火导致森林火灾!辽宁公布5起典型案例》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FD04951 | 2023_辽宁高院通报5起违规用火森林火灾典型案例(抚顺辽阳朝阳本溪).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3人被判刑!辽宁最新通报→|抚顺市|辽阳市|抚顺县|建平县|森林火灾_网易订阅 网易首页 应用 网易新闻 网易公开课 网易红彩 网易严选 邮箱大师 网易云课堂 快速导航 新闻 国内 国际 王三三 体育 NBA CBA 综合 中超 国际足球 英超 西甲 意甲 娱乐 明星 电影 电视 音乐 封面故事 财经 股票 原创 智库 汽车 购车 车型库 科技 网易智能 原创 IT 互联网 通信 时尚 艺术 旅游 手机 / 数码 惊奇科技 易评机 家电 房产 / 家居 北京房产 上海房产 广州房产 楼盘库 设计师库 案例库 教育 留学 高考 查看网易地图 登录 注册免费邮箱 注册VIP邮箱(特权邮箱,付费) 免费下载网易官方手机邮箱应用 安全退出 移动端 网易公开课 TED 中国大学视频公开课 国际名校公开课 赏课·纪录片 付费精品课程 北京大学公开课 英语课程学习 网易严选 新人特价 9.9专区 新品热卖 人气好物 居家生活 服饰鞋包 母婴亲子 美食酒水 支付 一卡通充值 一卡通购买 我的网易支付 网易跨境支付 邮箱 免费邮箱 VIP邮箱 企业邮箱 免费注册 客户端下载 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3人被判刑!辽宁最新通报→ 2024-03-24 07:10:24 来源: 辽宁高院 辽宁 举报 0 分享至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当前,我省已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为切实提升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减少野外违规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现对我省5起违规用火导致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典型案例进行通报。01抚顺市抚顺县“4·02”森林火灾2023年4月2日12时,抚顺县石文镇英守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13.33公顷,受害面积8公顷。经公安机现场勘查和各项侦查工作,发现抚顺市望花区居民李某国、李某传因上坟烧纸引发火灾。经审讯,李某国、李某传供认了失火犯罪事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国、李某传有期徒刑4年。02辽阳市宏伟区“4·02”森林火灾2023年4月2日13时许,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石灰窑子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和受害林地面积均为10公顷。经公安机现场勘查和各项侦查工作,发现纪某(男)在兰家镇石灰窑子村泉水组后塔山半山腰南侧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经审讯,纪某供认了失火犯罪事实。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纪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03朝阳市建平县“3·29”森林火灾2023年3月29日12时许,朝阳市建平县喀喇沁镇曹家烧锅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和受害林地面积均为19.6公顷。经公安机现场勘查和各项侦查工作,发现刘某某(男)到喀喇沁镇曹家烧锅村东城子自家地里烧高粱秸子引起森林火灾。经审讯,刘某某供认了失火犯罪事实。朝阳市朝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中。04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4·02”森林火灾2023年4月2日12时许,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陈英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46公顷,受害面积18公顷。经公安机现场勘查和各项侦查工作,该起火灾为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街道东进社区居民王某某(女)上坟时因点烟引发山火。经审讯,王某某供认了失火犯罪事实。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中。05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03”火灾2024年3月3日12时,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芦屯镇贺店村发生一起因违规用火导致人员死亡事件,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各项侦查工作,发现陆某某(男)与妻子在自家果园烧杂草和果树枝引起火灾,由于对火灾形势发展不能预估,也没有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经验,导致陆某某在扑火过程中意外身亡。来源:辽宁政法审核丨黄艳辉编辑丨关 月制作丨肖雨萌觉得不错,请点“在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欧足联抵制所有国际足联赛事! 扬子晚报 2026-07-31 07:21:35 9997 跟贴 9997 沙特宣布:与科威特、巴林、约旦等13国组建联盟 鲁中晨报 2026-07-31 12:14:07 15458 跟贴 15458 西班牙边境失控 成百上千名非法移民游泳偷渡 边境大门被冲破 海外网 2026-07-31 09:07:10 1061 跟贴 1061 关于接受陈忠伟辞去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江苏新闻 2026-07-31 16:28:02 26 跟贴 26 波兰确认境内坠入一枚俄制导弹 环球网资讯 2026-07-31 06:24:20 4033 跟贴 4033 斯诺克上海大师赛|吴宜泽无缘决赛,坦言练球时间减少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2026-07-31 23:07:01 1 跟贴 1 60岁父亲背8个土鸡蛋接高考儿子,儿子已被湖南省重点大学录取 华商网 2026-07-31 09:35:33 149 跟贴 149 租房到期,窗帘有折痕都被要求赔新的?修脚师傅觉得被刁难:要扣的钱,得捏五十多只脚才能赚回来 大风新闻 2026-07-31 16:45:09 29 跟贴 29 广州一高校录取通知书误将“本科”印成“专科”,校方回应 齐鲁壹点 2026-07-31 14:21:28 204 跟贴 204 张维为:俄媒体人赞叹中国远见 筑牢信息主权 看看新闻Knews 2026-07-30 23:52:34 323 跟贴 323 券商交易系统接入将迎规范:不得为特定客户提供技术或业务资源差异化安排 财联社 2026-07-31 16:20:05 22 跟贴 22 敦煌融媒拟招聘的外籍主播古爱华已放弃聘任资格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7-31 20:39:40 114 跟贴 114 托尼-阿伦质疑詹姆斯防守:打雷霆他一直在防塞弗洛沙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2026-07-31 09:59:24 61 跟贴 61 长沙遗憾被湘西队逼平,娄底取得两连胜 潇湘晨报 2026-07-31 22:07:10 1 跟贴 1 公积金更实惠好用(大国小家) 金台资讯 2026-07-31 06:32:58 166 跟贴 166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公布 9月1日起施行 界面新闻 2026-07-31 17:54:18 548 跟贴 548 中国政府奖学金助20名巴拿马青年赴华深造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2026-07-31 12:03:25 172 跟贴 172 三大运营商停止第三方互联网渠道号卡办理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7-31 19:27:07 443 跟贴 443 直击第12批集采开标现场:早上七点前已有代表候场,有企业喊出“从良心出发报价” 澎湃新闻 2026-07-31 09:24:27 436 跟贴 436 有推18项整改,也有移交仍未管好!深圳一报告点名这些单位 南方都市报 2026-07-31 23:28:25 0 跟贴 0 举报风波三年后,心血管病专家霍勇诉胡大一名誉侵权案终审胜诉 经济观察报 2026-07-31 23:10:31 0 跟贴 0 连云港回应火灾母女坠楼救援细节,现场图片曝光,错怪消防人员了 Mr王的饭后茶 2026-07-31 23:21:40 0 跟贴 0 周至网传“偷娃”消息不实!公安提醒散布谣言必担责 金周至 2026-07-31 23:27:46 0 跟贴 0 “这可是上海交大啊!”多名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傻眼:像从垃圾桶里掏出来的 妍妍教育日记 2026-07-31 16:38:42 毛主席为何频繁更换贴身警卫员?越是忠心的人,越会被主动调离 小莜读史 2026-06-25 15:45:24 人鬼情未了!英国夫妻买下老洋房,装修时竟挖出83具尸体!?为尊重故人,业主在遗骸上开起了民宿... 悦居英国 2026-07-30 21:46:04 美国民意转向:为何特朗普和共和党选民越来越看好乌克兰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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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52 | 2023_青海_房屋建筑项目火灾典型案例通报_通报.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青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项目火灾典型案例的通报

【情况通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项目火灾典型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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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住建部门、各企业和社会公众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压紧压实各项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火灾事故发生,现将2023年房屋建筑项目火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西宁市城北区金座·阳光城(长岛宗地三十六)项目,建设单位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安东,施工单位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晓东,监理单位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尹常珉。

2023年7月17日17时50分,西宁市城北区金座·阳光城项目工地15#施工楼内发生火情,接到火情后,西宁市城北区消防大队、应急、建设及生物园区消防大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施工楼内火情于18时25分扑灭,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起因为该项目15号楼楼顶防水施工时,不慎引燃保温板引发火情。

案例二:

西宁市城西区西城御景名邸7号办公楼项目,建设单位青海省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同敏,施工单位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谌慧,监理单位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保守铭。

2023年7月31日下午15时06分,西宁市城西区西城御景名邸7号办公楼项目发生火情,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于15时10分到达现场,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消防人员赶到后火情随即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起因为该项目施工现场内垃圾因玻璃幕墙反光集热造成自燃。

案例三:

青海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健康研究与临床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青海大学,项目负责人张庆平,施工单位青海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郑,监理单位青海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徐琳。

2023年9月4日下午14时10分,西宁市城北区青海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健康研究与临床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外幕墙西侧二层屋面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着火,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14时30分明火全面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起因为焊接工人进行外幕墙主龙骨焊接作业过程中,电焊渣掉落至堆放在屋面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且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引以为鉴,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安全管理责任,把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全面负责”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严格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禁违章动火。要认真排查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针对建筑工地火灾特点,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加强从业人员逃生技能、隐患自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设置防火标语,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监理单位落实好安全监督职责,针对施工特点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力度,并及时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4日

审核/王兰青

编辑/胡宜馨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FD04953 | 2024_1397_深州奶粉商铺火灾调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深州奶粉商铺火灾调解案

正文

火灾受损引纠纷,“火速”调解止纷争 火灾受损引纠纷,“火速”调解止纷争 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使这场因火灾引起的矛盾纠纷成功“熄火”。 原告系一商贸公司,业务包括经营奶粉业务。原告的商铺在2024年7月因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原告门店内奶粉、电脑等物品实际损失约30万元。原告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限额为20万元的财产基本险,保险标的项目为婴幼用品、奶粉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在清算财产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未果,故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其奶粉损失进行鉴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蜀敏先向原告了解了案件事实,得知双方在起诉前就对赔偿数额进行过协商,并通过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火灾现场进行过勘验评估,张法官遂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因本案保险公司在理赔前就对涉案财产损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其应对原告实际损失数额有一定判断,如果再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无疑将进一步扩大双方的损失。于是张法官本着减少双方诉累的原则,反复沟通调解,最终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双方亦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寄语:安全失于大意,祸患积于忽微。企业生产经营要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做好日常消防措施,务必将消防安全放在首位。

供 稿 | 卢乃心 ★识别图中二维码 了解深法更多情★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火灾受损引纠纷,“火速”调解止纷争》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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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54 | 2024_1397_深州奶粉商铺火灾调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深州奶粉商铺火灾调解案 法院: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某商贸公司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商铺电气线路故障火灾损失约30万,投保20万财产基本险;法院调解达成一致赔偿。 来源:https://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301729

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使这场因火灾引起的矛 盾纠纷成功“熄火”。 原告系一商贸公司,业务包括经营奶粉业务。原告的商铺在2024年7月因 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原告门店内奶粉、电脑等物品实际损失约30万元。原告在某保险公 司投保了一份限额为20万元的财产基本险,保险标的项目为婴幼用品、奶粉等,事故发生在保险 期间内。原告在清算财产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未果,故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对 其奶粉损失进行鉴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蜀敏先向原告了解了案件事实,得知双方在起 诉前就对赔偿数额进行过协商,并通过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火灾现场进行过勘验评估,张法 官遂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因本案保险公司在理赔前就对涉案财产损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 评估,其应对原告实际损失数额有一定判断,如果再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无疑将进 一步扩大双方的损失。于是张法官本着减少双方诉累的原则,反复沟通调解,最终原告撤回鉴定 申请,双方亦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寄语:安全失于大意,祸患积于忽微。企业生产 经营要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做好日常消防措施,务必将消防安全放在首位。

供 稿 | 卢乃心 ★识别图中二维码 了解深法更多情★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火灾受损引纠纷,“火速”调解止纷争》 本文为 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 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 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FD04955 | 2024_1442_上海金融法院消防保证条款财险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上海金融法院消防保证条款财险案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甲物流公司与乙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物流仓储企业违反消防保证条款,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以先决条件不成就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165467324252258 5月9日上午,在2024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暨司法服务保障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情况发布 会(㷜䠀睞级人民法院通报2024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聚焦保险合同效力认定等规则,现将本次十大案例予以分享。 案例目录 / 案例1 / 财产保险合同中“消防保证条款”的 性质及法律后果 ——甲物流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应 先考量保险赔付先决条件是否成就,再考量造成事故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条款抑或除外责任 条款列明之风险,如若保险赔付先决条件不成就,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投保人违反“ 消防保证条款”所约定的先决条件,超出了保险公司承保时对于保险标的风险范围的合理预期, 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否则将有悖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事实 甲物流公司系大型物 流仓储企业,其租赁丁戊类厂房实际用作丙类仓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规定分类],且未办理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甲物流公司 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为仓储物等投保财产一切险,乙保险公司向甲物流公司签发财产一切险保险单 ,所附“附加条款”载明之“消防保证条款”约定: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 合下列各条件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一)保险地址内由 被保险人占用、使用的建筑物报经当地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符合法定的消防安全要 求,并有有效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二)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 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按要求定期检查,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案 涉仓库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造成甲物流公司仓储货物及相关财产的重大损失,消防部门认定 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物流公司“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 ,存在消防 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甲物流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理赔,乙保险公司以甲物流公司违反“消防保证条款”为由拒 赔,遂涉诉。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甲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甲物 流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首先,对于“消防保证条款”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条款的问题。第一 ,除外责任条款性质上类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案涉保险单所附《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在主险条款中专门设置了“责任免除”一节,案涉“消防保证条款”并未列明其中,而系通过 “附加条款”以单独列明的方式作出约定,故以保险条款之体系解释论,该“消防保证条款”有 别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第二,除外责任条款与保险责任条款均系针对特定风险所作约定,以纳 入风险或排除风险的方式,共同限定承保风险范围。而案涉“消防保证条款”采用“保险人仅在 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负责赔偿”的措辞,系针对保险赔付先决条件作出 约定,并非针对特定风险,故以保险条款之文义解释论,“消防保证条款”亦有别于除外责任条 款。第三,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按照案涉保单的体系化理解,应先考量“消防保证条 款”约定的保险赔付先决条件是否成就,再考量造成事故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条款抑或除外 责任条款列明之风险。如若保险赔付先决条件不成就,则保险人即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无需再

考量除外责任条款之列明风险。综上可见,案涉“消防保证条款”区别于除外责任条款及保险责 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人提示说明规则。 其次,《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 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 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亦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甲物流公司作为大 型物流仓储企业,理应审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然其租赁厂房却实际用作仓库,在保险合同明确 约定“消防保证条款”之情形下若仍能获得保险赔付,将有悖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综上,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裁判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合同“消防保证条款”的性质存 在不同认识。法院基于合同体系解释、文义解释规则,认定案涉“消防保证条款”系针对保险赔 付先决条件所作约定,不属于除外责任条款范畴,且未加重投保人消防责任,故不适用《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人提示说明规则。法院还进一步厘清了保险理赔时“消防保证条款 ”与保险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的适用顺位,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另外,实 务中物流仓储企业租赁非仓库类型、用途的建筑物用于仓储的情况并不鲜见,存在安全隐患。法 院的认定既能激活“消防保证条款”固有的火灾风险防范作用,亦可督促企业审慎履行《消防法 》《保险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积极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类似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实 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 案例2 / 期货交易所对实物交割阶段交割库货损 是否担责的司法认定 ——甲公司诉乙期货交易所、丙仓库期货实物交割纠纷案 根据期货交易行 业惯例、自律规则及交易规则,在实物交收阶段,期货交易所为仓库的交货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 任,但该责任的承担受到异议期限的限制。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议期限内 向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即应视为无异议,期货交易所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9月17日, 甲公司通过实物交割取得铝品种标准仓单274张。其中,有93张标准仓单项下的铝锭存储于丙仓 库处。丙仓库系乙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铝期货交割库。 2021年10月15日,乙期货交易 所对丙仓库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10月17日,乙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甲公司发送《中 铝国贸仓单情况》表格,告知经现场盘点,甲公司存储于丙仓库内29张仓单项下的铝锭货物灭失 。2021年10月18日,乙期货交易所冻结了上述仓单。 2021年10月29日,乙期货交易所向甲公司发 出《关于丙仓库风险事件受影响情况之告知书》:“⋯⋯经我所现场检查小组于2021年10月15日 对丙仓库进行盘点,贵司持有的共计29张标准仓单项下货物灭失⋯⋯请贵司与丙仓库确认货物灭 失情况,并与丙仓库协商货物灭失赔偿事宜⋯⋯” 2021年10月15日,甲公司通过实物交割卖出电 解铝标准仓单208张。三日后,上述标准仓单完成交割,其中包括存储于丙仓库的64张标准仓单 项下的铝锭。 同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仓库发送《关于交割库无法交付电解铝标准仓单项下实 物的索赔函》,要求丙仓库承担赔偿责任,该函亦抄送了乙期货交易所。因丙仓库未予赔付,甲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仓库赔偿货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乙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金融 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丙仓库赔偿甲公司损失17127652.51元;二、乙期货交 易所对丙仓库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丙仓库追偿。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乙期货交易所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 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规定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 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交割库不能在期 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 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库追偿。期货交易所《乙期 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第八条则对期限作出详细规定:实物交割完成后

,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向交易所 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对上述司法解释和自律规则, 需结合期货交割的两个阶段来加以理解。一是交割日前的期货清算阶段,二是交割日后的实物交 收阶段。案涉违约行为发生在第二阶段,即实物交收阶段。根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在实物交收阶段,期货交易所不再是中央对手方,而处于一般担保的地位,承担责任 的位次在交割库之后。如交割库未能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 合约要求的货物,交割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割库赔付不能时,再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而 且,根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买方投资者要在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 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否则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基于《期货纠纷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所产生的责任是“一般担保人”的责任,是由于期货交易所的特殊法律地位和自律规 则所产生的“保证合约履行责任”。 第二,因甲公司所从事的案涉期货交易系在乙期货交易所 平台进行,所以参与该笔期货交易的各方应当自觉遵守乙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期货交易 所《交割细则》。根据《交割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在2021年10月15日前提出异议,否则 应当视为其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无异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异议期限的目的在 于限缩期货交易所的连带责任,如要求期货交易所无期限对仓库的交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有违公 平。作为买方的甲公司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若其在异议期间内就交割商品质量、数量 向乙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且属实的,请求乙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此产生。 第 三,关于乙期货交易所的检查可否豁免甲公司提出异议。期货交易所根据《期货纠纷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所承担的责任,是为仓库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的担保。担保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债 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非典型担保中,如合同约定债权人应在特定期 限内或采用特定方式提出索赔要求或异议,该约定又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债权人应按约主张 权利,逾期提出的,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 定,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包括对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乙期 货交易所于2021年10月15日对丙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系基于其履行对交割库的监督管理之责,该 现场检查时间节点的偶尔重合并不能作为本案中判断是否豁免甲公司异议期核验货物义务以及乙 期货交易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性因素。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进行自律管理,既是交易所的 权利,也是交易所的义务,但这并非交易所对交割库所有不当行为对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依据 。特别是在实物交收阶段,交易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应有所限制。故甲公司欲向乙期货交易所主张 民事损害赔偿,应由其举证证明其就案涉仓单灭失在异议期前向乙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申请。在 举证不能情形下,甲公司要求乙期货交易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为实物 交割组织者,期货交易所负责选定交割库、指定交割规则、履行监管职责,对交割库、期货保证 金存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进行自律管理。本案明确了实物交收阶段,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产生 的货损是否承担责任,应以仓单持有人是否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为前提,不因异议期内期货交 易所已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而豁免仓单持有人核验货物的义务。如期货交易所因积极开展对交割 库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反而担责,则不仅豁免了甲公司所应在期内提出异议的义务,更不适当地 加重了期货交易所的负担,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二审法院所确立的原则,会促 使期货投资者积极根据交易规则履行检验货物、提出异议的义务,并确保期货交易所不因积极履 行监管义务反而蒙受不利。 / 案例3 / RQDII认购可交换债券 不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 《放债人条例》规制的“放债交易” ——甲信托公司诉肖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香港《放债人条 例》规制的对象为“放债人”及“放债交易”,旨在为对付过高的贷款利率及敲诈性的贷款规定 而提供保障及济助。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通过募集境内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 外金融市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可交换债券,最终未选择行使交换权而要求发行人履行赎回义 务的,该投资行为不构成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制的“放债交易”,该可交换债券认购主体亦不 属于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制的“放债人”。 2015年9月,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乙公司为发 行以其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航某控股”股票作为可交换标的资产的公司债券,以契据方式订立

了《文据》,约定如下:年利率为11%,利息从发行日开始计算,若出现提前赎回或换股,利息 将计算至赎回日或交换日;若发生未能支付到期债券本息等违约事件,债券持有人可要求就其持 有的债券即时赎回;违约事件发生时,赎回价格指债券在该情况发生而应被赎回时的价格,即债 券本金加上持票期间按20%年化复利率计算的累计利息,再减去该持票期间按11%年利率计算的 已支付利息。 同日,原告甲信托公司(作为“某境外市场投资5号系列3-5期RQDII单一资金信托 ”的受托人)认购上述可交换债券,并与被告肖某签订了《保证及赔偿书》,约定肖某向甲信托 公司承诺当任何担保方未支付任何债券文件项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到期款项时,一经要求,肖某 应立即向甲信托公司支付该款项如同其为主义务人;如果肖某在到期日未支付其在本保证书项下 应付的任何款项,利息应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计算。乙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持有的2700万股 股票为标的与甲信托公司签订了《股票抵押协议》。 之 后,乙公司未依约向甲信托公司支付债券利息,构成违约。2016年10月,甲信托公司发出《关于 可交换债券违约处理的通知》,要求乙公司及肖某履行赎回义务,支付应付未付利息及逾期支付 的违约金。2020年9月,甲信托公司又发出《赎回通知》。因乙公司及肖某始终未履行义务,故 甲信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肖某向甲信托公司支付债券赎回价款48694712.54元及自2020年9 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利息(以赎回价款48694712.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 ,以及赔偿律师费200000元。 肖某主张甲信托公司认购可交换债券,最终又未行使交换权,该行 为属于香港《放债人条例》项下的放债行为,甲信托公司未领有香港放债人牌照,根据该条例第 23条规定,甲信托公司无权向肖某主张本案债权。即便甲信托公司有权追讨债权,按年利率20% 计收赎回利息以及保证违约利息均涉及惩罚性条款,不应予以适用。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7月2 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肖某应向甲信托公司支付46076142.51元;二、肖某应向甲信托公司支付 以46076142.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 、肖某应向甲信托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法律 问题为,案涉交易是否受《放债人条例规制》以及甲信托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0%计收债券赎回利 息和保证金违约利息是否合法。第一,《放债人条例》在首部即明确,“本条例旨在对放债人及 放债交易的管制和规管、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的委任、以及经营放债人业务的人领牌事宜订定条文 ;为对付过高的贷款利率及敲诈性的贷款规定而提供保障及济助;订定罪行及对与以上各项相关 及附带引起的事宜订定条文。”故此,《放债人条例》规制的对象 为“放债人”及“放债交易”。本案中,其一,案涉投资标的是非注册在香港的公司发行的境外 可交换债券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在一定条件下其有权在未来以锁定价格将债券转为股票, 亦可在综合考量目标股票的市场潜力、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后,选择不行使交换权而要求发行人 履行赎回义务,故该等交易内容远非“放债交易”所能涵盖。其二,《放债人条例》附表1第2部 “受豁免的贷款”第5条规定,“任何公司、商号或个别人士,而其日常业务基本上或主要并不 涉及贷款者,在其通常业务运作中作出的贷款”。甲信托公司系持牌的非银金融机构,主营业务 为信托而非贷款,即便将信托资金用于向特定主体的贷款,亦属于履行职责所需因通常业务运作 而作出的贷款。故退一步而言,即便案涉交易被认定为放贷行为,亦属于上述第5条所豁免的范 围。《放债人条例》附表1第2部“受豁免的贷款”第12条规定,“向用于缴足股本不少于港币10 0万元或相等款额的其他认可货币的公司作出的贷款”。本项豁免体现了《放债人条例》并不欲 对合约各方在有能力获取独立法律意见情况下作出的真实商业决定作出限制。因此,无论乙公司 所缴股本是否达到上述金额,从乙公司提供所持2700万股股票作为抵押物可知,乙公司具有一定 的商业判断能力和谈判能力,并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在认定案涉交易是否可适用上述第12条予 以豁免时,亦应立足于立法保护目的进行实质性考量。综上,甲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认购可交换 债券的行为并不能视为向发行人提供放债,不应适用《放债人条例》对案涉交易行为的效力进行 认定。 第二,案涉交易作为具有融资属性的投资性交易,虽不属于《放债人条例》所规制的放 债行为,但关于利率是否过高可参照《放债人条例》规定的利率标准。根据《放债人条例》,年

息不超过48%的贷款依法受司法保护。案涉合约均未超过香港法下受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案涉 《保证及赔偿书》同时融合保证合同和赔偿合同的特性。肖某在案涉债券2020 年到期后始终未能按约清偿债券本息,故甲信托公司收取违约金更多的是用于填补自身债权迟迟 未能实现导致的损失,主张的标准仍在合理限度内。故本案不存在触及肖某所称惩罚性条款而应 被认定违约条款无效的情形。 本案系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境外证券投资引发的 涉外金融纠纷,主要争议在于跨境机构投资者认购可交换债券后,选择要求发行人履行赎回义务 的情况下,该交易行为及主张的相关利息和罚息是否受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制。本案在深入分 析《放债人条例》立法要旨、适用范围以及豁免情形的基础上,明晰了香港法中的放债行为与案 涉投融资交易行为之间的边界差异,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也 为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同类境外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明确的预期。 / 案例4 / “双租赁”交易的第二 层售后回租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应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甲投资公司诉乙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双租赁”模式系以两个融资租赁合同嵌 套的方式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即第一出租人与第一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第一出租人取得 租赁物所有权后,再以承租人身份与第二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从而融入资金。在双层融资 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始终由第一承租人占有并使用,第二出租人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后亦不得任 意从第一承租人处收回或处分租赁物。综合考量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主体、租赁物风险的承担及租 赁物担保功能的实现等因素,第二层售后回租合同并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应认定为“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2021年3月26日,案外人丙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乙融资租赁公 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乙融资租赁公司将其自有的办公楼、商业、酒店的 用品、设备等租赁物转让给丙融资租赁公司,丙融资租赁公司应支付购买价款260000000元,丙 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所有权后回租给乙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签订后,双方进 行了备案登记。 2021年3月30日乙融资租赁公司向丙融资租赁公司出具《收据》《租赁物所有权 移转证明》《物件交接书》。 合同到期后,丙融资租赁公司与本案甲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让 合同》,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补充协议项下债权及其相关从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 甲投资公司。 另查明,乙融资租赁公司于2020年5月与案外人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及《 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租赁物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所附租赁物明细记载设备 名称、型号、数量完全一致。截至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之日,上述《售后回 租合同》未履行完毕。 甲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乙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27253135.96元及逾期利息;2.律师费40万元、保全责任保险费 46800元;3.甲投资公司在第1、第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 赁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乙 融资租赁公司向甲投资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5491197.6元、利息4937248.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二、 乙融资租赁公司向甲投资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三、驳回甲投资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丙融资租赁公司与乙融资租赁 公司虽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双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但售后回租与直 租一样,亦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售后回租中,承租人为盘活资产,将自有设备出卖给出 租人,从出租人处融入资金,同时通过回租取得设备的占有和使用权能,得以继续使用原资产; 出租人则融出资金,取得设备所有权,但该种所有权通常仅具有担保性质,旨在为租金债权的清 偿提供保障。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或处分租赁物。因此,从融物属性的角度,合法 有效的售后回租 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存在真实合法的租赁物。2.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且该所有权具备担 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3.承租人能够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 本案租赁物不具有担保债权实现 的功能,丙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收回租赁物并将其变价受偿的权利。乙融资租赁公司虽以售后回 租的方式从丁公司处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仅具备担保功能。在底层《售后回租合

同》的租期内,双方均正常履约的情况下,乙融资租赁公司应保障承租人丁公司对租赁物的占有 和使用权,不得任意收回租赁物,亦不得任意对租赁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换言之,乙融资 租赁公司的所有权权能并不完整,欠缺任意处分权。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后 ,丙融资租赁公司虽从形式上继受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继受取得的特点决定了其受让的所 有权范围不得大于乙融资租赁公司,即丙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取得的所有权亦不完整,同样欠缺任 意处分权。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时,丙融资租赁公司明知案涉租赁物存在 双层融资担保事实,仍与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可见其对租赁物是否能够发挥担保 功能并不关心。 售后回租存在并被立法认可的意义在于:售后回租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使承 租人能够持续占有、使用原先的自有设备,不会对现有业务造成实质影响,同时可解决承租人的 现金流和融资需求。然而,本案售后回租并不符合上述目的及特点。本案系争租赁物为酒店及相 关设施,乙融资租赁公司不从事该类业务,对租赁物本就不具备使用利益,只是因为与丁公司签 订了底层《售后回租合同》,才取得了具有担保性质的前述租赁物的所有权。案涉《融资租赁合 同(售后回租)》签订后,乙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租赁物的目的仍不在于继续使用,而是借助在形 式上真实存在的物,以售后回租为名,行借款之实。丙融资租赁公司对此亦属明知。 综上,案 涉租赁物虽真实存在,但并非售后回租业务的适格标的,无法发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 的担保功能,乙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的目的亦不再继续使用,故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 租)》缺乏融物属性,依法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掩盖行为应被认定无效。双方的真实意 思表示系以售后回租为名进行资金融通,依法构成借款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 双重属性,与租赁、买卖、借贷、担保等传统民法制度相交错,加之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天然 滞后性,一直以来对涉及多层融资租赁等新模式案件的处理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案 正是因“双租赁”模式而产生的争议,与“转租赁”中承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进租赁物,然后 再转租给他人不同,“双租赁”虽也存在两层融资租赁关系,但作为第一层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即 是第二层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两层融资租赁关系中均不能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亦不能实现 租赁物应有的担保功能。故第二层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从法律关系的特征 入手,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分析,确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交易模式案 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 案例5 / 受托人违反公平分配义务的责任认定 ——余某诉甲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受托人公平分配义务是受托人信义义务的重要 内容之一。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基金财产收益分配作出安排,但投资者之间的差异 化处理应当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文件对基金收益进行符合信托目的的分配 ,平衡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如果由于受托人的不公平分配行为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应有的款项分 配,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7年2月11日,余某与甲基金管理公司签订《 基金合同》,认购由甲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的案涉基金A类基金份额,委托资金100万元。 《基金合同》约定,案涉基金的投资方向是主要受让乙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投资 期限为18个月。另,《基金合同》约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 益;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根据案涉基金募集专 户和托管专户的流水,案涉基金共募集资金119875000元,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4月21日,甲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托管专户陆续向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合计119875000元。案涉基金涉及投资者7 5人,其中A类份额投资者67人,总金额为88675000元;B类份额投资者8人,总金额31200000元。 甲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案涉基金托管专户及甲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账户共计向投资者分配 基金收益与本金74617763.49元,前述分配款均来源于案涉基金已收回的款项。 余某发现就案涉 基金的收益款项,甲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份额占比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行为,部分投资 者甚至获得全部本金及收益的分配,但同样作为投资者的余某却并未获得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计算的分配金额。故余某以甲基金管理公司未履行公平分配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法 院判决甲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余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甲基金管理公司向余某赔偿分配款损失382316.74元及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余某的 诉讼请求是判令甲基金管理公司就其不公平分配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基金管理公司 确认存在提前分配的行为,但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条管理人有权决定对基金进行收益分 配,甲基金管理公司系根据投资者认购时间的先后予以分配,未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法院 认为,首先,《基金合同》第五条约定,除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约定,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原 则是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届时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以分配的,则应按照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比例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分配收益 时或基金终止时再行分配和补足。根据上述条款,案涉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种 类别的主要区别在于根据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但收益分配的顺序并无 不同。其次,《基金合同》约定每期基金份额的投资期为自该期投资起始日至届满18个月对应日 止,而案涉基金当期投资方向是受让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从前述约定看,案涉基金应为 封闭式基金,投资方向单一,投资者退出时间应为一致。最后,案涉基金各投资者的认购基金份 额的时间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认购资金也全部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如按某基金公司 所述根据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则意味着就同一个封闭期基金,先认购 的投资者有可能分配到全部本金和收益,而后认购的投资者则本金全失,这显然有违《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公平分配的原则。综上,甲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分配的 行为,损害了余某获得公平分配的权利,甲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范围应为 余某未获得公平分配的款项。二审法院结合余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甲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分配统计 表,计算甲基金管理公司已分配的总金额,再根据甲基金管理公司分配款乘以余某所持基金份额 占比,减去余某已获分配收益,计算得出余某因甲基金管理公司不公平分配行为而少获得的款项 。除前述未获公平分配款项,甲基金管理公司还应赔偿余某因其逾期分配行为导致的利息损失。 该案系全国首个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不公平分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实践中,大部 分信托为意定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受益人的权利等均体现在信托文件中,受托人义 务的第一来源应是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投资者主张受托人存在不公平分配行为,受托人抗辩根 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其有权决定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然而,受托人有权对基金进行分配,并不意 味着可对基金收益“随意”分配。在信托文件未明确某种具体情形下受托人行为是否符合信托文 件的约定时,司法裁判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对受托人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填补 了现行法中针对受托人公平分配义务规则的空白,在依法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亦有利于 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私募投资领域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 案例6 / 以保险资金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违反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甲保险公司诉乙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从保费中提取的准备金,未 来当赔付条件成就时,尚需用于向不特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保险公司 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以确保持续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 为他人债务提供无偿担保或差额补足,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 效。 2020年3月3日,原告甲保险公司与被告乙银行签订《协议存款合同》,约定:甲保险公司在 乙银行处协议存款6亿元。同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乙银行于2020年2月作 为委托人,投资了丙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本金5亿元,税后预期收益为年化6.4%。甲保险公 司现承诺,以《协议存款合同》项下的存款6亿元及孳息作为乙银行顺利收回全部信托投资本金 及全部预期收益的担保。如乙银行于信托投资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收回投资本金或任何一期投资 收益,则有权直接扣划协议存款账户内资金,如仍不足以弥补,甲保险公司另行承担差额补足义

务。 上述《补充协议》未按照甲保险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被告乙银行亦未对是 否存在公司决议进行审查。2022年,甲保险公司在进行年度审计时,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乙 银行发送《银行询 证函》,列示的“银行存款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本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以贵行 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等项,均填写为“无”。乙银行回复表示:经核实,信息相符。 2023年3 月,丙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到期终止,乙银行未能收回投资本金及逾期收益,双方就甲保险公司应 否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发生争议。原告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乙银行签订的《补充协 议》无效。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补充协议》无效。 一审判决后 ,乙银行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 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因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类责任准备金,未来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尚需以 保险金的形式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支付,故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安全、稳健,以保障不特定 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为此,《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设立强制性规定, 对保险资金的投资形式进行了限定,禁止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过高的投资或投机性交易。除列明的 第(一)至(三)项资金使用形式外,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亦应为安全、稳健程度符合该条第 一款要求的其他投资、经营形式,且需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其他有权机关明确以“正面清单”的 方式予以列示。除此之外的资金使用形式,则为法律所禁止。 其次,本案中,甲保险公司系为 他人债务提供巨额担保和差额补足,属单纯负担义务的商事行为,较之高风险投资,风险更为巨 大,不属于法律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已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均为合规性要求 极严的金融机构,乙银行有义务,也有能力识别《补充协议》的内容违法。且从双方明知《补充 协议》未经甲保险公司股东会决议却仍然签署,嗣后还共同向审计机关隐瞒担保事项等事实看, 足见双方明知或应知其行为违法。故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无效例外情形,应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至 于《补充协议》无效后的赔偿责任,乙银行可另案主张。 再次,甲保险公司的章程规定: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本案系争的《补充协议》未经甲保险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股东大会是否批准,仅涉及相关担保行为 是否为公司意志,如担保行为本身已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即便经过公司决议机关批 准,亦应认定无效。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 全性原则。保险资金与一般企业的经营资金具有性质上的根本不同,占保险资金主要部分的各类 责任准备金,在未来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还需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涉及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还关系到整个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本案涉及保险公司违规使用保险资金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作为首例以《保险法》第一 百零六条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认定以保险资金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及差补等增信合同无效的案 件,本案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亦有利于规制金融机构合法运用险资,促 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案例7 / 租赁物重复售后回租情形下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甲公司诉乙公司、第三人丙融资租赁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在批量租赁物售后回租 交易中,承租人将部分租赁物向同一出租人重复出售融资时,实际变相导致其他部分租赁物发生 低值高估。出租人明知部分租赁物属于重复融资,在重复融资部分达到显著比例的情况下,其仍 同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足以说明当事人仅有融资意图而缺乏融物之交易目的。故应认定当事

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无效,按照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2018年12月29日,第三 人丙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A售后回租合同》,约定丙融资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租 赁物并回租给乙公司,租赁物转让价款为2500万元,租金总额为27772986.13元,租赁期限为2018 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租赁物系乙公司名下165辆车,总计价值为25031863.89元。同日, 双方又签订《B售后回租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转让价款、租赁期限等与《A售后回租合 同》一致,租赁物为乙公司名下286辆车,总计价值为25024445.57元。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乙 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丙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手续费75万元、租赁保证金1524140元,丙融资租 赁公司于同日向乙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合计5000万元。此后乙公司未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 另查,丙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曾另行签订过三份售后回租合同,其中《C售后回租合同》《 D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乙公司未履行该两份合同 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E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 A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与前述三份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存在重合,重合部分 金额占《A售后回租合同》所约定租赁物转让价款的62.87%、租金总额的56.60%;《B售后回租合 同》项下租赁物车辆亦与前述三份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存在重合,重合部分金额占《B 售后回租合同》所约定租金转让 总价款的46.26%、租金总额的41.64%。 2020年11月,吉林某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甲公司对丙 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债权8000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但未获清偿。甲公司遂提 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甲公司支付租赁手续费75万元、租赁保证金1524 140元、租金52917333.36元及逾期利息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 :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A售后回租合同》《B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欠付的本金47725860元、期内 利息5191473.36元及以477258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2023年12月28日的逾期利息;2 .丙融资租赁公司赔偿甲公司律师费损失386340元;3.驳回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融资租赁交易存 在低值高估情形。《A售后回租合同》《B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与另三份售后租赁合同 项下的租赁物存在部分重合。由于《C售后回租合同》起租期早于《A售后回租合同》《B售后回 租合同》且租赁期限重合,故重合部分的租赁物存在于《C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出售融资后,又 再次于《A售后回租合同》《B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出售融资的情况。此外,乙公司并未履行《D 售后回租合同》《E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此时租赁物仍归属于甲融资租赁公司 所有,乙公司无权就该部分车辆再次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由于所有租赁物系整体作价出售 回租,实际导致剩余部分租赁物偏离实际价值,存在低值高估。 其次,当事人仅有融资之意思 而缺乏融物之目的。本案中,从租赁物重合部分比例来看,《A售后回租合同》和《B售后回租 合同》总计高估价值超过50%。该高估价值使得出租人不仅多支付了巨额的转让价款,相关租金 债权亦存在缺失相应担保的风险。丙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同一出租人对承租 人重复融资租赁显然明知,但仍然同意案涉融资租赁交易,可见其对“融物性”之漠视。据此, 《A售后回租合同》《B售后回租合同》虽名为售后回租合同,但当事人缺乏融物的交易目的, 性质上应认定为借款合同。由于该借款合同并无法定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 本案涉及承租 人将部分租赁物多次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重复融资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本案判 决明确,此种交易实质上属于交易双方对整体租赁物低值高估,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仍应综合考 量高估价值是否会导致融物的目的无法实现、是否显著增加出租人的成本与风险、出租人的主观 认知等情况,以判断当事人交易时的真实意思。同时,“融物性”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属 性,出租人通过租赁物的价值担保租金债权得以实现。本案对严重低值高估的融资租赁交易依法 确认无效,以警示融资租赁行业合规操作,推动融资租赁回归“以物融资”的交易本质。 / 案例8 / 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股权代持 行为应认定无效 ——左某诉朱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 于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从事类似交易的 频次、交易行为的监管强度、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的股

权代持行为显著损害公众投资者以及上市公司重整中其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 交易秩序和安全,构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甲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2021年4月1 日甲公司发布了《关于法院同意甲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 了公司预重整有关事项。2021年11月26日,法院正式裁定受理甲公司重整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 任管理人。2021年11月29日,原告左某与冷某及相关公司作为甲公司的重整投资主体签订《重整 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由左某代替冷某作为财务投资人直接参与甲公司的重整,左某于当日向 管理人账户打入重整投资款。2021年12月15日、12 月23日,甲公司分别出具上交所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确认重整投资人 均已出具承诺函并书面确认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等情形。对此,某证券公司出具专项意见,确 认甲公司选择重整投资人合理合规。 2021年12月27日,甲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了《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实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555930790股。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权益变动后,左某股份数量为86956500股,持股比例为3.99%,排第十 一位(至2023年11月21日左某股东名次为第八位)。 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出具公告确认甲公 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告中载明,冷某指定左某作为甲公司的重整投资主体,经甲公司 自行核查,上述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甲公司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 且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2年3月9日,左某与被告朱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朱某作为财务 投资人参与甲公司的破产重整投资,委托由左某出资并以其名义代表朱某成为甲公司名义上的重 整投资人,代表朱某受让原财务投资人冷某在《重整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即以0.80元/股的 价格获得甲公司86956500股股份,总投资金额69565200元,代持期限暂定为2年,自2021年12月27 日至2023年12月26日。协议权利与义务部分明确,在标的股份锁定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朱某有权 向左某发出减持指令并获得投资收益,左某需全力配合朱某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 4年6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左某与朱某于2022年3月9日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无效。 法院 认为,案涉隐名代持有其特殊性,其出现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故应当根 据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证券市场、破 产重整相关制度规定及公共秩序综合判断其效力。 第一,《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 法,其立法目的即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因此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应体现《证券法》立法宗旨,属于证券市场基本交易规范, 一旦违反将损害证券市场基本交易安全。《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和交易的各个阶段,信息披露义 务人均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活动,保 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当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其所涉法益除 证券市场层面外,还涉及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其他股东、债务人、职工等。在案涉重整过程中 ,交易所已对指定主体可代替原财务投资人成为重整财务投资人的协议安排,要求甲公司充分披 露在方案中设置转让条款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形。甲公司回复根据重整投资人的书面确认 ,其不存在代持情形。左某一直未能如实向债权人、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等主体告知代持情形或 是案涉代持协议的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公告中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综上,上市公司首发过程不 得代持,属于证券市场中的公共秩序。而案涉重整阶段代持上市公司股份与首发阶段代持股份性 质上具有相似性,而且案涉上市公司本身濒临资不抵债而进行重整的过程中,对其信息披露义务 和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应更为严格。因此,虽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针对案涉重整阶段代持上市 公司股份之情形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上市公司重整阶段股份亦不得代 持。 第二,虽然在案证据仅显示左某和朱某行为的主观目的为谋利,但是结合监管对于不准确 披露类似代持行为的否定态度,不排除该行为具有规避监管的可能性。同时,该行为易导致有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股份减持、关联交易等一系列制度的规制目的 落空,使得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被架空。此外,重整投资人取得股份 的平

均对价远低于二级市场股价,允许“影子股东”的存在使得股权表里不一,将给非法利益输送以 可乘之机。故案涉《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破产重整机制作为对濒临破产但具备重生 潜力的企业进行结构重组以实现复苏的关键途径,其股权信息的透明度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至关 重要。《公司法》明文规定禁止违法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监管规定中亦列明了不得代持情形 ,但对于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由重整投资人代持,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提 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此,唯有责以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才能确保上市 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实现真正的重生,并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稳定。本案基于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保障债权人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监管要求,在符合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框架下,“举”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阶段“新生期”不得违规代持之“轻”,以“明”破产重整阶段“重生期”之“重 ”,对破产重整阶段股权隐名代持亦予以否定性评价。 / 案例9 / 量化模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 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认定 ——陶某诉甲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量化私募基金业务,与主观投资虽存在差异,但并未突破资产管理业务的 范围。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量化策略模型算法予以披露,在相关合同 亦无约定的情况下,量化策略模型算法本身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范围。 2021年12月29日,原告陶 某与被告甲资产管理公司签订《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约定陶某认购甲资产管理公司管 理的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101万元。该合同“投资策略”条款约定:基金将通过 量化模型辅助挖掘优质投资标的,组建投资股票池,构筑相对均衡的股票投资组合,避免投资组 合异常波动,规避非系统性风险。“信息披露”条款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 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 含创业)投资基金》等中国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 告、年度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季度以定期报告或其他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产 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网站、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私募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如提供网站方式查询的,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管 理人网站并通过身份认证后,查询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2021年12月29日,陶某填写《私募基金投 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结果显示陶某的风险偏好总得分为80分,属于进取型,风险承 受能力为C4,适合投资者的基金产品评级为R4。陶某签字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其清楚知晓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 2022年1月10日,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 期间,甲资产管理公司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中每月上传提交了月度报告,并分别于2022 年4月、7月提交了季度报告。 2022年9月14日,甲资产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发布《基金清 算报告》,载明其对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原因为该基金产品的唯一投资人要求全 部撤回份额。同日,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陶某划款518729.69元。 陶某遂起诉要求甲资产管理公司赔偿投资损失491270.3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 审理中查明,陶某自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就职于甲资产管理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陶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院认为,陶某主张甲资产管理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此主张,依据《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 、第六条之规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贯穿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整个过程,私募 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通过及时完整地披露基金信息,保障私募投资人的知情权,方便私募投 资人据此作出正常的决策。结合本案而言,第一,就案涉基金的披露渠道、披露内容,不同于公 募基金公开披露的要求,私募基金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享有充分的自治权,二者可以在基 金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方式、渠道等做出约定。《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载

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站、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管理人网站并通过身份认证后,查询信息披露相关内容。据此,陶某有权通 过登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甲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案涉基金月度 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上述报告中的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的投资情况、私募基金的资产负债 情况、投资策略、基金净值表现情况、投资组合情况等内容,均符合《A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 同》及监管的相关要求。第二,陶某主张甲资产管理公司提供量化模型运行工作底稿,包括运行 测试报告、分析报告、参数记录等。该主张时间上集中在涉案基金投资和管理阶段,层次上要求 “穿透式”披露基金运作的底层材料,范围上覆盖管理人内部管理到整个基金运作的全部文件。 就投资者的知情权而言,系在于检视管理人是否违背相关的约定义务和监管规定,投资者知情权 范围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义务并非无限扩大,否则将无端增加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本案中, 根据甲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陶某可以了解资金的运作、处分和收支情况,在没有其他 证据证明甲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等义务的情况下,其主张甲资产管 理公 司应进一步披露量化策略模型算法“底稿信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 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数学模型和算法进行量化投资交易日趋普遍。由于缺 乏明文规定,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对量化投资交易中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发生争议。 本案判决认定,一方面量化私募基金应符合私募基金对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 险隔离等通行监管合规要求;另一方面量化投资交易策略及其模型算法,是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核心竞争力来源,量化策略模型算法作为量化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基础设施,直接影响到量化 私募基金未来的投资业绩和风险暴露,因此量化模型不属于应予信息披露的范围。 / 案例10 /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并存情形下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认定 ——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第三人俞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并存时,雇 员因工受伤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仅限于雇主自行负担的部分。在工伤保 险已赔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情况下,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雇主自行 负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雇主可按保险合同约定在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金项下向保险公司 主张理赔。 2021年2月22日,原告甲公司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甲公 司,第三人俞某在雇员清单之列。保险期间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保险责任包含工 伤残疾(按残疾比例赔付)120万元/人、医疗费用20万元/人、误工费用200元/天/人,特别约定记 载:如被保险人雇员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伤残,每人可从保险人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每人伤残赔偿 限额*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21年3月27日,俞某在某快递物流基地项目工作时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 工伤决定书》,认定俞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俞某的伤 残情况为伤残九级。后甲公司与俞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应向俞某赔付医疗费5808 5.60元、伤残赔付金120000元、误工费23600元。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俞某支付了前述赔付款项 。 另查明,截至2022年5月24日,工伤保险部门已赔付俞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752元和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55485元。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理赔款201685.60元及利息损失。 审理中,甲公司、俞某确认双方雇佣关系已解除;甲公司 、乙保险公司确认尚未支付的医疗费为43398.99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 民事判决:1.乙保险公司支付甲公司保险理赔款100238.49元;2.驳回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 认为,关于伤残赔偿金的性质,甲公司主张案涉保险约定的伤残赔偿金具有意外险性质,但案涉 保险名称为雇主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甲公司即雇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雇主依法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无论保险险种名称、保险主体还是保险责任都明确了案涉保险为雇主责 任险。虽然在特别约定部分对伤残赔偿金项目约定了按保险责任限额乘以伤残等级比例的计算方

式,但该约定仍应置于雇主责任险险种和保险条款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整体理解,即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 内,以保险责任限额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为限予以赔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即便工伤 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已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后,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劳动者因工伤可以从雇主处领取的费 用总量固定。而雇主选择以何种方式承担前述法定责任,是其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选择搭配 问题。如雇主并未购买工伤保险,则雇主需要自行承担本可由工伤保险理赔的部分,在雇主责任 险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该部分会转化为商业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如雇主通过购买工伤保险 分担了部分给付责任,在雇主责任险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雇主责任险仅需赔付雇主自行负担的 部分。具体到本案所涉伤残赔偿金项目,工伤保险部门虽已向俞某赔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但由于甲公司与俞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且甲公司已向俞某支付了其作为用人单位 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甲公司仍可在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金项下向保险公司主张理 赔。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确认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经核算的误工费以及按照相关地区标准计算 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判决乙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理赔款。 工伤保险与雇 主责任险并存情形下,承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案判决通过对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各自独特功能定位及相互联系进行深入剖析,明确了工伤保险已赔付情形 下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并界定了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本案的裁判结果,为促进工伤保险 和雇主责任险的功能互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使得两险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散用人单位 用工风险方面的协同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亦对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谷瑜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FD04956 | 2024_1445_阜康车辆自燃报废赔付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阜康车辆自燃报废赔付案

正文

车辆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给我们的爱车买保险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我们的车辆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付呢?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车辆自燃导致最终达到报废状态,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凌晨4时6 分左右,原告停放在阜康市某地方的小型普通客车突然起火,车头引擎盖、前保险杠、车前左右两个大灯、车内等处均已完全烧毁。经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凌晨4时2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小型普通客车引擎盖下方处,起火点为发动机。原告是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此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严重,车辆已达报废状态。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738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在审理案件中,保险公司认可原告车辆全损的事实,同意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但对原告主张的赔付金额有异议。应当按照市场实际价值,根据同年份、同类型、同品牌的二手车询价,还要扣除车辆残值及折旧率,扣除后最终确定的金额才能予以赔付。 法院判决 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法官根据庭审情况,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保险金14500元,双方收到判决书后也认可法院判决,并且很快履行了判决书,对原告进行了赔付。

FD04957 | 2024_1445_阜康车辆自燃报废赔付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阜康车辆自燃报废赔付案 法院: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车主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小型客车停放中自燃达报废状态,保险公司认可全损但争议金额;法院判赔1.45万。 来源:http://cjfk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34951.shtml 车辆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给我们的爱车买保险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我们的车辆出现事故 时,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付呢?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车辆自燃导致最终达到 报废状态,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凌晨4时6 分左右,原告停放在阜康市某地方的小型普通客车突然起火,车头引擎 盖、前保险杠、车前左右两个大灯、车内等处均已完全烧毁。经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 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凌晨4时2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小型普通客车引擎盖下方处,起火 点为发动机。原告是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此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严重,车辆已达报废状 态。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7380元,事故发生在保 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在审理案件中,保险公司认可原告车辆全损的事实,同意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但 对原告主张的赔付金额有异议。应当按照市场实际价值,根据同年份、同类型、同品牌的二手车 询价,还要扣除车辆残值及折旧率,扣除后最终确定的金额才能予以赔付。 法院判决 整个庭审 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法官根据庭审情况,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保险金 14500元,双方收到判决书后也认可法院判决,并且很快履行了判决书,对原告进行了赔付。

FD04958 | 2024_1451_腾冲何某货车自燃停运损失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腾冲何某货车自燃停运损失案

正文

营运车辆莫名自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长达半年多时间未能进行定损,期间车辆的停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腾冲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了车主的营运损失。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原告何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发生自燃,何某报警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意外事故。该车辆经某修理厂拆检后,修理厂报价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该报价过高,但未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导致车辆长期滞留修理厂无法运营。何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停运损失及维权费用。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购买保险时候并未单独购买“自燃险”,车辆自燃所致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而修理厂出具的修理清单系单方面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至于何某的停运损失,由于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未进行约定,且合同已就停运损失免赔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故不应承担赔付原告车辆停运损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车辆在事发前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事故发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收到理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完成。若因迟延理赔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扩大,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定损,也未对可确定的损失部分先行赔付,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对于营运车辆而言,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可预见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何某各项损失合计18.8万元。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负有及时核损、快速赔付的义务。若因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迟延定损或怠于理赔,造成车辆停运等额外损失,被保险人可依法主张赔偿。同时,车主也需注意通过正规渠道保留维修报价、沟通记录等证据,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保险公司迟延定损,车辆停运损失怎么办?》

FD04959 | 2024_1451_腾冲何某货车自燃停运损失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腾冲何某货车自燃停运损失案 法院: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何某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重型货车行驶自燃,保险公司以未购自燃险及迟延定损拒赔停运损失;法院判赔保险金及停运损 失18.8万。 来源: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3164125 营运车辆莫名自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长达半年多时间未能进行定损,期间车辆的停运损失应 当由谁承担?近日,腾冲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了车主的 营运损失。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原告何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发生自燃,何某报警并向 被告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意外事故。该车辆经某修理厂拆检后,修理厂报 价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该报价过高,但未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导致车辆长期滞 留修理厂无法运营。何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停运损失及维权费用。 诉 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购买保险时候并未单独购买“自燃险”,车辆自燃所致损失不 属于赔偿责任范围。而修理厂出具的修理清单系单方面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至于何某的停运 损失,由于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未进行约定,且合同已就停运损失免赔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 说明,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故不应承担赔付原告车辆停运损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车辆在事发前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因意外事 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事故发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故被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收到理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完成。若因迟延理赔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扩大,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定损,也未对可确定的损失部分先行赔付,其行 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对于营运车辆而言,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可预见的损失,保 险公司应当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何某各项损失合计18.8万元。宣判后,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在 理赔中负有及时核损、快速赔付的义务。若因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迟延定损或怠于理赔,造成车 辆停运等额外损失,被保险人可依法主张赔偿。同时,车主也需注意通过正规渠道保留维修报价 、沟通记录等证据,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保险公司迟延定损,车辆停运损失怎么办?》

FD04960 | 2024_1886_广州白云云府行复涉火灾复核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广州白云云府行复涉火灾复核案

正文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云府行复〔2024〕1480 号

申请人:吴某斌。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人和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公路 1333 号。 负责人:钱亮,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穗公云(人)

不立告字〔2024〕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

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

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云(人)不立告字〔2024〕X 号《行

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查依法立案,重

新核定是否有人恶意纵火、偷盗,追究其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

2024 年 5 月 2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某通塑胶模具有

限公司(原厂址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业园某栋首层)

里的摄像头被人移动了,怀疑是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了建筑楼首

层东侧仓库发生了火灾,要求被申请人立案勘察,被申请人以不

符合立案标准驳回申请人立案请求。2024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

公司内的设备物品(被盗物品为移动硬盘一个,卡尺两把,铜公

一批)在火灾事故前被人盗窃,申请人为此再次向被申请人进行

报案。然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只派人去看了一下摄像

头,并未对盗窃现场进行勘察、取证,事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

人了解案情进展并要求给予答复,被申请人均未理会。由于被申

请人未及时勘察,工业园区人员将火灾现场进行清理,被申请人

事后便以没有现场可以勘验回复申请人,无法给予立案处理。因

此,申请人对此不服,要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按照申请人的

请求进行重新审查并立案。申请人具体依据如下:

一、申请人控告怀疑有人故意纵火或过失导致火灾以及被盗

窃设施设备,被申请人仅调取了一下摄像头事宜,却未对现场进

行勘验、取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玩忽职守,违反办案程序,

这不仅是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纵容,更是对案件事实的严重忽略。

首先,申请人公司原地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发生了重大火

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百万,公司内的摄像头作为重要证据之

一,申请人在发现摄像头有被人移动的痕迹,存在可能有人故意

抹除纵火或失火证据的情形,其本身就关乎申请人公司火灾事故

认定责任的划分问题,存在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可能。若有人

故意纵火或毁灭相关证据,这将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

收到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理应重视。

其次,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的报案后,应当进行报案登记,

同时出具报案回执并告知申请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

径。另外,立案审查期限应当在 3 日内,需查证的最长不超过 7

日。

再者,若是需要勘察、取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安排人员到案

发现场进行勘验、取证,而不是对申请人的诉求置之不理,也不

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反而在工业园区将现场清理后

告知申请人没有现场可以勘验、取证,所以不予立案。

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玩忽职守,违反办案程序,忽视

申请人诉求,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申请人报案期间,被盗窃事实基本清楚,案发现场亦保

存完好,然而被申请人始终未安排人员前往勘察、取证,是被申

请人的过失,不能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处理。

三、不予立案的标准、法律依据是什么?被申请人都没有对

基本事实进行调查,亦没有对现场进行勘验,具体不予立案的审

查结果是如何得出来的,被申请人均未如实告知申请人。申请人

合理怀疑被申请人消极履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是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故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及时依法对申请

人的诉求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的行政责任,维护申请人

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案情

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业园某栋首层由三家公司使

用,分别为某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模具厂,申请

人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利模具加工厂(以下简称某利模

具厂)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通模具厂

因场地转移,正陆续转移或变卖上址旧厂的设备、仪器和工具等

物品,2024 年 1 月 22 日,申请人雇请四名工人到上址使用切割

机进行拆卸设备等作业,当日 17 时多,申请人和工人离开。

当日 23 时 37 分许,有群众报警称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业园某栋首层发生火灾,广州市 119 指挥中心接报后马上

指派消防救援部门到场将火扑灭。事后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

队立即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经现场勘验后,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4 日分别向某利模具厂、某公司、某通模具厂以及当日在现

场进行作业的工头、某栋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方等单位或个人说明

火灾事故认定情况。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说明的主要内容为“……

某栋首层东侧仓库(注:即某公司存放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为 700 平方米,主要燃烧化妆品、建筑装修等,消防

站到场将明火扑灭,无人员伤亡……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 21 时 20 分许;起火部位为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业

园某栋首层某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车间东侧隔墙南往北第二根柱

体与第三根柱体底部区域;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

所致。”申请人对消防救援大队的上述火灾事故说明中关于起火

位置、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等内容均不认可。

2024 年 5 月 7 日,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穗云消火

认字〔2024〕第 X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与上述火灾事故

说明一致。某通模具厂等单位及个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广州市消

防救援支队经复核后,于 2024 年 6 月 4 日作出穗消火复字〔2024〕

第 X 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火灾事故的认定。2024 年 6 月 14 日,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

火灾现场进行解封,全部交由火灾当事人某利模具厂、某公司、

某通模具厂等处理。

2024 年 7 月 5 日,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认为该次火灾

事故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嫌疑,故将案件移送白云区公安分

局处理,目前,该案已被退回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补充核

实。

2024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报案称在某通模具厂的办公室内

有物品不见了,分别为移动硬盘一个,有表卡尺两个、铜公十个,

总价值约 3000 元。2024 年 8 月 16 日,申请人再次到被申请人提

出三个诉求:一是要求相关部门向其正面反馈火灾情况,二是需

要知道火灾之前其办公室的监控被谁移动过,三是需要知道办公

室的物品被谁拿走了。2024 年 8 月 17 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

反映其办公室物品不见了一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穗

公云(人)不立告字〔2024〕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2024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后,民警对其制

作了询问笔录并到场查看现场情况。申请人的某通模具厂卷闸门

在火灾救援时已被破拆,现场一直处于开放状态,2024 年 6 月

14 日被解封后已交由申请人处理,除了火灾痕迹,现场并没有其

他可疑情况。经了解,发生火灾之前一段时间,申请人已经开始

陆续将某通模具厂的设备、工具等物品搬运到位于花都的新厂或

者变卖;火灾现场被封闭期间,在得到消防救援大队的允许后,

申请人也继续搬运某通模具厂内可用的设备、工具等物品。鉴于

不排除在申请人清场过程中,涉案物品被转移、变卖或者遗失等

可能,民警口头建议申请人认真清点并核实是否确有物品被盗再

向被申请人报案。2024 年 8 月 16 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报

案,其中的诉求之一就是希望查清楚谁拿走了其移动硬盘、卡尺

和铜公等物品。由于仍然难以排除涉案物品被转移、变卖或者遗

失等可能,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实有盗窃的事实发生,遂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

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

罪活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

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

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

告知的除外。”由于此前申请人已陆续转移或变卖过案发场所的

物品,且该场所发生过火灾,虽然申请人报案称其物品不见了,

但不排除被转移、变卖、遗失或在火灾中烧毁等可能,不能证实

有盗窃的事实发生,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怀疑有人放火或过失导致火灾,要求对现场进行

勘验并立案侦查的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也不属于行

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

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

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扑

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

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

部令第 X 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实施。”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

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

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根据

以上规定,火灾调查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的职责,事实上,在火灾

扑灭后,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即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封闭

并开展调查,申请人如怀疑有人故意放火或者过失导致发生火灾,

可以向消防救援部门反映或提供证据。而且,对涉嫌犯罪的行为

进行立案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有物品不见了,因无证

据证实有盗窃事实发生,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

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

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报警称其在广州

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栋一楼的硬盘不见了。同日,被申请人

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于《询问笔录》

中确认,其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栋一楼发现放在办公

室内的一个硬盘、两把有表卡尺、十个铜公不见了,价值 3000

元,于是报警;不清楚现在有没有留下作案工具以及嫌疑人信息,

现在没有监控。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

业园某栋一楼进行调查。

2024 年 8 月 16 日,申请人再次前往被申请人处。同日,被

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于《询问

笔录》中确认,其在 2019 年至 2024 年 1 月份在广州市白云区某

镇某工业园某栋经营一家塑胶模具厂,2024 年 4 月份,其在花都

区某村一家模具厂工作;其只承租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

栋首层的一半,600 平方米;在 2019 年 5 月份签了承租合同后,

其从承租的 600 平方米中分出 320 平方米出租给某利模具厂使用

至今;其现在不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栋首层经营,在

2024 年 1 月 10 日,塑胶模具厂属于半停产状态,同时其将承租

首层的 280 平方米转租给某利模具厂,并约定 2024 年 1 月 25 日

前其将模具厂里面的东西全部清走并签了相关转租合同;其诉求

为要求相关部门给其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栋发生火灾进

行正面反馈;需要知道发生火灾之前其办公室的监控被谁动过;

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栋解封后,其回去办公室发现治

具(铜公)、卡尺及移动硬盘不见了,想知道是被谁拿走了。

2024 年 8 月 17 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云(人)不立告字〔2024〕

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4 年 5 月 7 日,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

穗云消火认字〔2024〕第 X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为: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4 年 1 月 22 日 23 时 37 分许,广州市

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北

园 X 栋建筑楼首层东侧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为 700 平方米,

主要燃烧化妆品、建筑装修等,消防站到场将明火扑灭,无人员

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 21 时 20 分许:起火部位为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

业园某栋建筑楼首层广州某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车间东侧隔墙南

往北第二根柱体与第三根柱体底部区域: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

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2024 年 6 月 4 日,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

出穗消火复字〔2024〕第 X 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决

定维持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的认定。2024 年 6

月 14 日,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解除封闭火灾现场公

告》对火灾现场进行解封。

2024 年 11 月 12 日,被申请人对段某生进行询问并制作《询

问笔录》。段某生于《询问笔录》中确认,其在广州市白云区某

镇某工业园经营一间化妆品工厂;2024 年 1 月 22 日发生火灾前

些有用的工具搬到花都狮岭新开的工厂;其和消防救援大队工作

人员到发现火灾现场的车间和办公室查看时,就看到车间有一套

模具、铁架子和手动叉车以及一包注塑的原材料,办公室里面就

有两个烧坏的显示器,没有看到卡尺、移动硬盘和铜公。同日,

被申请人对钟某贤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钟某贤于《询

问笔录》中确认,其之前在某通模具厂工作;发生火灾前几天,

申请人叫了几辆大货车到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的模具厂车

间内将生产使用的全部工具搬到花都新开的模具厂,不清楚办公

室里面有什么东西,当时申请人叫了外面回收的人来模具厂门口

回收厂里面的铜公、塑料产品及废品,剩一小盘的铜公放到申请

人老婆的小车上。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穗公云(人)

不立告字〔2024〕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

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

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违法行为有调查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

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

中,申请人报警称办公室的卡尺、移动硬盘和铜公被盗,但不清

楚嫌疑人和是否有作案工具、痕迹,考虑到涉案现场发生了火灾,

且火灾发生前申请人亦有对现场物品进行搬运,不排除涉案物品

存在被转移、遗失、灭失等可能性,现无直接证据证实涉案物品

被盗窃,因此,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穗公云(人)不立告字〔2024〕

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

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

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

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

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

外……”本案中,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前往被申请人处报

案,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穗公云(人)不立告字

〔2024〕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

持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穗公云(人)不立告字

〔2024〕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FD04961 | 2024_1896_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案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施某某等5人、被告单位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2021至2023年涉案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6800余具、涉案24万余元;以单位犯罪判处罚金1 5万元,施某某等5人获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召回、赔偿。 来源:https://www.spp.gov.cn//zdgz/202511/t20251114_711231.shtml 灭火器质量岂能“量身定制”? 上海闵行:办案同时对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领域开展重点监督 ◆国家要求干粉灭火器磷酸 二氢铵含量75%,涉案公司为降低成本,部分灭火器只添加30%的磷酸二氢铵。该公司还会根据 采购单位的“身份背景”来决定灭火器的质量。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涉案公司和施某某等5名 公司管理人员还被责令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6800余具不合格灭火器,承 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及灭火器检测费用。 ◆闵行区检察院针对伪劣灭火器开展专项监督,向相 关行政机关、属地街镇、物业公司等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2024年初 ,上海市闵行区一家家居商场消防演练现场,本该扑灭大火的灭火器,却意外地“哑火”,甚至 喷出的干粉还有助燃的效果。刚采购来的灭火器,为何会变成“纸老虎”?商场物业经理报了警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目标锁定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案件办理 过程中,闵行区检察院在梳理刑事案件证据时,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发现该案存在 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遂对涉案公司和施某某等5名公司管理人员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通过专项监督、检察建议等形式,携手人大代表、行政机关等共筑平安防 线。 消防演练现场灭火器“哑火” 2024年初,某家居商场物业经理张先生在组织商场消防演练 时发现,面对眼前燃起的大火,新购灭火器喷出的干粉不仅无法有效灭火,反而起到助燃的效果 。 “压下手柄的瞬间,我就感觉不对劲。”回忆起那天的情景,张先生仍心有余悸。消防演练 中几十具灭火器集体“罢工”,让这个从业十余年的物业经理脊背发凉。 家居商场的灭火器通 常都是批量采购,也就是说,很有可能还有其他有问题的灭火器未被发现。为将有问题的灭火器 全部揪出,张先生查看了灭火器采购信息,并紧急派人将同一批次的灭火器清点出来。经统计, 同一批次的灭火器共有800余具。 他当即带着这些“中看不中用”的灭火器走进了派出所。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目标锁定上海 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专做灭火器的生产、 销售生意。施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灭火器销售等业务。马某甲 作为公司厂长,负责灭火器生产等事项。季某某、马某乙二人则分别保障公司后勤、协助管理生 产等。 施某某到案后供述,他与其他三人合谋,将劣质干粉灌入罐体,“国家要求灭火器干粉 里磷酸二氢铵含量75%,我们只用30%。成本降下来,利润才能‘飞起来’。”他交代,工厂成 立初期,由于没有混合搅拌机,他们就将购买来的干粉灭火器原材料直接放入灌装机,灌入瓶体 ,再进行贴标、装箱、售卖。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因为该公司的生产模式属于订单式 生产,所以施某某等人还会根据采购单位的“身份背景”来决定灭火器的质量。比如有些采购单 位是政府机构、交通部门,施某某就不敢把不合格的灭火器销售给对方。而有些采购单位是住宅 小区的物业公司或者小型单位,施某某就让手下将合格灭火器和不合格灭火器混合在一起销售。 由此,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批量生产的不合格灭火器不断流入市场,其中包括住宅小区、酒 店、医院等人流密集的地方。 累计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6800余具 2024年12月,案件移送闵行 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证涉案公司的生产、销售情况,对涉案公司在上海市销 售的部分产品进行抽检,并依法调取该公司的生产销售台账、银行流水、行政处罚记录等客观书

证。 “不能只算刑事账,更要算好公益账。”在梳理刑事案件证据时,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 公益诉讼审查程序,发现该案可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随后,该院刑 事检察部门将涉伪劣灭火器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为了查清犯罪事实,闵 行区检察院对涉案公司售卖伪劣灭火器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委托专业机 构对10个批次的灭火器进行抽检,为定罪量刑和公益索赔提供证据。抽检结果显示,其中5个批 次的干粉灭火器磷酸二氢铵含量只有30%,不符合75%的国家标准。 由于涉案公司存在真假灭火 器混卖的情况,无法通过其销售台账对犯罪数额进行全额认定。依托前期公安机关以及该院的抽 检证据,闵行区检察院在确定具体不合格批次后,一方面,在现有销售台账基础上,计算能认定 部分的犯罪金额;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走访调查专门销售灭火器的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 等,结合涉案公司生产销售情况,追加涉案犯罪金额,为后续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撑。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涉案公司累计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6800余具,涉案金额24万余元。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检察官发现,涉案公司此前曾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为 何多次行政处罚仍难以对涉案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唯有严惩企业实体,才能从根本上斩断‘ 屡罚屡犯’的恶性循环。”检察官认为,涉案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较为松散,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的活动是由公司股东共同实施的,体现单位意志,受益对象也是单位。“施某某等5名公司管理 人员共同策划实施造假行为,利益尽归公司。以单位犯罪认定,更有利于对涉案公司进行刑事惩 处,也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打疼”单位,还要“追尽”主犯。一名漏网的生产主管 杨某,也被迅速追捕到案。 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每一分黑心钱的背后,都可能关联着千家 万户的生命安危。闵行区检察院发现,全市同类问题频发,单靠办案无法根治,还需推动系统性 治理。 该院通过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双向联动”破局。“我们一方面对接市人大代表,定期 汇报案件进展与监管难点,撰写分析报告;另一方面,与市人大代表一起梳理症结,将个案经验 提升为政策建议。”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告诉记者,今年的上海市两会上,市人大代表 曲峥提交了《关于对企业生产销售劣质灭火器加强监管的建议》,提出公 示监督抽查及处罚信息、健全协作机制等精准举措,直指监管薄弱环节。目前,该建议已得到相 关职能部门回复。职能部门表示,对生产伪劣灭火器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并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公 示灭火器监督抽查及处罚信息,健全打击制售伪劣灭火器的协作机制,并持续强化联动协作,开 展专项整治。 2025年6月4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 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25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消防设备 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等5人二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法院 对闵行区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责令涉案企业及施某某等5人在国家级 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6800余具不合格灭火器,承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及灭火器检 测费用4.1万元。截至目前,民事判决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消防安全隐患已消除。 10月13日,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问题,闵行区检察院向涉案企业所在地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 对辖区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健全消防产品重点企业动态监管清单,提高日常巡查 频次以及第三方抽检比例。此外,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与消防、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对 跨省市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至上下游关联地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 后,涉案企业所在地职能部门表示,将认真整改,强化消防产品全流程监管,切实维护消防安全 和城市运行安全。 与此同时,在上海市检察院指导下,闵行区检察院还针对伪劣灭火器开展专 项监督,特别是针对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领域开展重点监督。截至2025年10月,该院已经督 促相关部门对全区所有街镇进行排查,涵盖40多个住宅小区、2个园区、4个商场、1个体育场馆 ,向相关行政机关、属地街镇、物业公司等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本报记者潘志凡 通讯员杨莹莹)

FD04962 | 2024_1899_肖某生产销售伪劣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肖某生产销售伪劣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案

正文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规范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质量,近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件。此次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参与旁听。 笔者在现场了解到,被告单位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等,202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肖某作为该被告单位负责人,明知生产干粉灭火剂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在生产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时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比、检测,后将生产的1000余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悬挂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约人民币九万元。后经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抽样检测,上述悬挂式干粉灭火器中磷酸二氢铵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景勇说。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肖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消防器材作为火灾防控的重要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本案被告单位明知所生产的灭火器系不合格产品,仍然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带来一定风险。”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樊浩说,通过此案提醒消费者,尤其是像商场、超市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相关经营者,在购买消防器材时一定要先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FD04963 | 2024_1899_肖某生产销售伪劣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肖某生产销售伪劣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案 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肖某、被告单位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肖某作为公司负责人生产销售1000余具不达标的悬挂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约9万元;单位被判罚 金六万元,肖某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来源:http://js.sqsc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57569.shtml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规范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质量,近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件。此次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参与旁听。 笔者在现场了解到,被告单位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消 防器材生产、销售等,202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肖某作为该被告单位负责人,明知生产干粉灭 火剂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在生产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时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比、检测 ,后将生产的1000余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悬挂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约人民币九万 元。后经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抽样检测,上述悬挂式干粉灭火器中磷酸二氢铵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 准,系不合格产品。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景勇说。 宿城区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 上不满二十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肖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宿城区人民法院 以被告单位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消防器材作为火灾防控的重要 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本案被告单位明知所生产的灭火器系不合格产品,仍然冒充合 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带来一定风险。”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 庭长樊浩说,通过此案提醒消费者,尤其是像商场、超市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相关经营者,在购 买消防器材时一定要先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FD04964 | 2024_1916_文昌鑫达劳保用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感烟火灾探测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文昌鑫达劳保用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感烟火灾探测器案

正文

12月1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3起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被公开曝光。 2024年9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文昌市文城镇鑫达劳保用品批发部销售的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为严重不合格产品。文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发部共经销此类不合格报警器12个,涉案货值300元,违法所得30元。2025年3月10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0个不合格报警器、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发现,海南慎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消防水带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查实该公司共经销不合格消防水带3卷,涉案货值360元,违法所得60元。2025年4月1日,儋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在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文昌市文城镇鑫特安消防交通设备经销部经销的部分产品不合格,并于当年12月16日立案。经查,该经销部共经销不合格灯具6个,涉案货值112元,违法所得8元。2025年3月15日,文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作出没收4个不合格灯具、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罚款171元的行政处罚。

FD04965 | 2024_1916_文昌鑫达劳保用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感烟火灾探测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文昌鑫达劳保用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感烟火灾探测器案 法院: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3-1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文昌市文城镇鑫达劳保用品批发部 裁判结果摘要:销售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12个严重不合格,没收10个、违法所得30元、罚款300元。 来源:https://changjiang.hnzhengfa.gov.cn/news/pacj/show-9327.html 12月1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3起 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被公开曝光。 2024年9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 现,文昌市文城镇鑫达劳保用品批发部销售的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为严重不合格产品 。文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发部共经销此类不合格报警器12个 ,涉案货值300元,违法所得30元。2025年3月10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0个不合格报警器、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 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发现,海南慎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消 防水带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2月10日 立案,查实该公司共经销不合格消防水带3卷,涉案货值360元,违法所得60元。2025年4月1日, 儋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文昌 市市场监管局在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文昌市文城镇鑫特安消防交通设备经销部经销 的部分产品不合格,并于当年12月16日立案。经查,该经销部共经销不合格灯具6个,涉案货值1 12元,违法所得8元。2025年3月15日,文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作出 没收4个不合格灯具、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罚款171元的行政处罚。

FD04966 | 2024_1917_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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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7MA5PP2KD47 住所(住址):广西灌阳县黄关镇顺溪村李家屯011号102室 经营者:李清样 2024年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本局于2024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2024年桂林市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上述样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转换电压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求,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上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现场抽检基数共计4个,进货价是55元/个,销售价是65元/个,货值共计26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 、检验报告1份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5年1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灌市监罚告〔2025〕6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系消防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错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26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信息)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FD04967 | 2024_1917_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法院: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1-09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 文书号:灌市监处罚〔2025〕5号 当事人: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李清样)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转换电压性能不符GB17945-2010,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 来源:http://www.guanyang.gov.cn/zfxxgk/fdzdgknr/jcxxgk/xzzf/cfqzxx/t26506800.shtml 当事人: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7MA5PP2KD47 住所(住址):广西灌阳县黄关镇顺溪村李家屯011号102室 经营者:李清样 2024年10月18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消防应急 照明灯具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本局于2024年11 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2024年桂林市消防应急 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上述样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14个项目进行 了检验,其中转换电压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要求,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上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现场抽检基数共计 4个,进货价是55元/个,销售价是65元/个,货值共计26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 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 、检验报告1份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5年1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灌市监罚告〔2025〕6号),告知其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 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 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 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系消防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 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 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错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 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决定给 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260元。 上述罚没款 合计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 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信息)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FD04968 | 2024_1923_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经销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经销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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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5起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人民网海口11月7日电(枉源)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海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推进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近日,海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5起消防产品违法典型案例,标志着其在推进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方面取得阶段性进展。 案例1:万宁市万城镇乐发劳保用品商行销售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8月2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万宁万城乐发劳保用品商行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水带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消防水带数量4卷,涉案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6月20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583.20元。 案例2:三亚市鑫利盾消防器材店经营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8月2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鑫利盾消防器材店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水带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消防水带数量 6 卷,涉案产品货值为 720 元,违法所得 120 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5月2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消防水带4卷;2.没收违法所得计120元;3.罚款1440元。 案例3:屯昌县屯城镇柏建五金店经销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2024年8月2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市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经销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经销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转换电压性能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应急照明灯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数量10台,涉案货值230元,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3月24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作为备检样的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2台;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230元。 案例4:海口市秀英区环城通劳保消防批发站销售不合格的应急照明灯具案 2024年9月1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口秀英环城通劳保消防批发站销售的应急照明灯具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发站销售的“冠安照明”牌GA-ZFZD-E1W-28型应急照明灯具,其转换电压性能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应急照明灯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不合格应急照明灯具数量10台,涉案产品货值为250元,违法所得3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后,2025年5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消防应急灯具2台;2.没收违法所得38元;3.罚款250元。 案例5:文昌市文城镇宏星测绘仪器商行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8月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人员对文昌文城宏星测绘仪器商行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监督抽查,经送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经查,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消防水带2卷,涉案产品货值120元,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15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1根;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240元。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FD04969 | 2024_1923_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经销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经销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法院: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3-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 裁判结果摘要:经销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0台转换电压性能不合格,没收2台、违法所得8元、罚款230元。 来源:https://hainan.people.com.cn/n2/2025/1107/c231190-41404800.html 海南公布5起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人民网海口11月7日电(枉源)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 市场秩序,海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推进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 防产品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近日,海 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5起消防产品违法典型案例,标志着其在推进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方面取得阶段性进展。 案例1:万宁市万城镇乐发劳保用品商行销售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8月23日,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对万宁万城乐发劳保用品商行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附 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水带产品省级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消防水带数量4卷,涉案货值金 额360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6月20 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583.20元。 案例2:三亚市鑫利盾消防器材店经营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8月2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对三亚鑫利盾消防器材店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附着强度项 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水带产品省级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消防水带数量 6 卷,涉案产品货值为 720 元,违法所得 120 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 法线索。2025年5月2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消防水带4卷;2.没收违法所得计120元;3.罚 款1440元。 案例3:屯昌县屯城镇柏建五金店经销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2024年8月27日,海 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市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经销的消防应急照明 灯具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经销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转换电压性能 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应急 照明灯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 灯数量10台,涉案货值230元,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3月24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作为备检样的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2 台;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230元。 案例4:海口市秀英区环城通劳保消防批发站销售不合格的应急照明灯具案 2024年9月19日,海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口秀英环城通劳保消防批发站销售的应急照明灯具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 ,该批发站销售的“冠安照明”牌GA-ZFZD-E1W-28型应急照明灯具,其转换电压性能不符合G 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应急照明灯 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不合格应急照明灯具数量10台, 涉案产品货值为250元,违法所得3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后,2025年5月21日,海口 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消防应急灯具2台;2.没收违法所得38元;3.罚款250元。 案例5:文昌市文城镇宏星测绘仪器商行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8月文昌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组织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人员对文昌文城宏星测绘仪器商行销售的有衬 里消防水带进行监督抽查,经送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经查, 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消防水带2卷,涉案产品货值120元,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衬里 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15 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 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1根;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 款240元。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

FD04970 | 2024_2028_南海西樵某消防设备公司生产不合格消防栓箱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海西樵某消防设备公司生产不合格消防栓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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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产品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质量直接关系火灾防控成效和应急救援能力。从灭火器到应急照明灯,从防火门到消防水带,每一件产品的可靠性都可能成为危急时刻的“生命屏障”。近期,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结两宗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质量安全的乱象。作为市场秩序的“守门人”,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把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关,通过以案释法警示行业,以严格执法筑牢安全底线,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24年6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市级消防类产品监督抽查,经检验,南海区西樵镇辖区内某消防设备生产公司生产的消防栓产品所检材料(箱体材料厚度)项目不符合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西樵市场监管所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4年8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市级消防类产品监督抽查,经检验,南海区西樵镇辖区内某五金店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其基本功能试验、气候环境耐受性能、机械环境耐受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7945-2010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西樵市场监管所针对该五金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就上述案例,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有关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是要熟悉产品的执行标准。就上述案例,该消防设备生产公司生产的消防栓产品所检材料(箱体材料厚度)项目不符合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标准,标准规定箱体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薄钢板材料制造,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消防栓箱体厚度1.18mm,达不到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该公司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提供了所采购钢板厚度为1.2mm的检验报告。但钢铁企业销售的1.2mm厚度钢板会存在误差,因此使用该标称“1.2mm厚度”钢板生产的消防栓可能会存在厚度不足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建议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要考虑材料误差,避免因原材料问题最终导致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是要时刻留意自身产品的产品质量。消防产品生产单位要定期送检产品,对自己生产经营产品的产品质量做到心里有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法规在前,企业要时刻警醒自己。 查处消防产品不合格案件绝非“一罚了之”,而是要通过法治利剑斩断违法链条,倒逼企业树牢“质量即生命”的责任意识。上述两宗案件的查处曝光,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的执行,更是向全社会释放“安全无小事”的强烈信号。接下来,南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以常态化执法筑牢消防产品安全防线,让每一件流入市场的消防器材都成为经得起考验的“安全卫士”,为构建平安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FD04971 | 2024_2028_南海西樵某消防设备公司生产不合格消防栓箱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南海西樵某消防设备公司生产不合格消防栓箱案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管所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不合格消火栓箱 文书号:- 当事人:南海区西樵镇某消防设备生产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消火栓箱箱体厚度1.18mm不合格,从重处罚 来源:https://m.cqn.com.cn/ms/content/2025-03/05/content_9095025.htm 消防安全产品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质量直接关系火灾防控成效和 应急救援能力。从灭火器到应急照明灯,从防火门到消防水带,每一件产品的可靠性都可能成为 危急时刻的“生命屏障”。近期,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结两宗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 暴露出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质量安全的乱象。作为市场秩序的“守门人”,南海区市场 监管部门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把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关,通过以案释法警示行业,以严格执 法筑牢安全底线,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24年6月,佛 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市级消防类产品监督抽查,经检验,南海区西樵镇辖区内某消防设备生 产公司生产的消防栓产品所检材料(箱体材料厚度)项目不符合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标 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西樵市场监管所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最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4年8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 市级消防类产品监督抽查,经检验,南海区西樵镇辖区内某五金店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其 基本功能试验、气候环境耐受性能、机械环境耐受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7945-2010标准,判定为监 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此,西樵市场监管所针对该五金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 停止销售,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就上述案例,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有关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是要熟悉产 品的执行标准。就上述案例,该消防设备生产公司生产的消防栓产品所检材料(箱体材料厚度) 项目不符合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标准,标准规定箱体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薄钢板 材料制造,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消防栓箱体厚度1.18mm,达不到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该公司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提供了所采购钢板厚度为1.2mm的检验报告。但钢铁企业销售的1.2 mm厚度钢板会存在误差,因此使用该标称“1.2mm厚度”钢板生产的消防栓可能会存在厚度不 足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建议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要考虑材料误差,避免因原材 料问题最终导致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是要时刻留意自身产品的产品质量。消防产品生产单 位要定期送检产品,对自己生产经营产品的产品质量做到心里有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 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从重处罚。”法规在前,企业要时刻警醒自己。 查处消防产品不合格案件绝非“一罚了之”, 而是要通过法治利剑斩断违法链条,倒逼企业树牢“质量即生命”的责任意识。上述两宗案件的 查处曝光,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的执行,更是向全社会释放“安全 无小事”的强烈信号。接下来,南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以常态化执法筑牢消防产品安全防线,让每一件流入市场的消防器材都成 为经得起考验的“安全卫士”,为构建平安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FD04972 | 2024_2031_文昌鑫达劳保销售不合格感烟报警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文昌鑫达劳保销售不合格感烟报警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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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12月1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3起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被公开曝光。 2024年9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文昌市文城镇鑫达劳保用品批发部销售的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为严重不合格产品。文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发部共经销此类不合格报警器12个,涉案货值300元,违法所得30元。2025年3月10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0个不合格报警器、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发现,海南慎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消防水带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查实该公司共经销不合格消防水带3卷,涉案货值360元,违法所得60元。2025年4月1日,儋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在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文昌市文城镇鑫特安消防交通设备经销部经销的部分产品不合格,并于当年12月16日立案。经查,该经销部共经销不合格灯具6个,涉案货值112元,违法所得8元。2025年3月15日,文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作出没收4个不合格灯具、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罚款171元的行政处罚。

FD04973 | 2024_2031_文昌鑫达劳保销售不合格感烟报警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文昌鑫达劳保销售不合格感烟报警器案 法院: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3-1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感烟火灾探测器 文书号:- 当事人:文昌市文城镇鑫达劳保用品批发部 裁判结果摘要:独立式光电感烟探测器严重不合格,没收10个、违法所得30、罚300 来源:http://hi.119.gov.cn/info/1464/36194.htm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12月1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防产品质量安全 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3起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被公开曝光。 2024年9月,海南省 市场监管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文昌市文城镇鑫达劳保用品批发部销售的独立式光电感 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为严重不合格产品。文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该 批发部共经销此类不合格报警器12个,涉案货值300元,违法所得30元。2025年3月10日,当地市 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0个不合格报警器、没收违法所得30 元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发 现,海南慎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消防水带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查实该公司共经销不合格消防水带3卷,涉案货值360 元,违法所得60元。2025年4月1日,儋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 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在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文昌市文 城镇鑫特安消防交通设备经销部经销的部分产品不合格,并于当年12月16日立案。经查,该经销 部共经销不合格灯具6个,涉案货值112元,违法所得8元。2025年3月15日,文昌市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作出没收4个不合格灯具、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罚款171元的行政 处罚。

FD04974 | 2024_2033_陵水提蒙安得交通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陵水提蒙安得交通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日期:2024-03-0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40号 当事人:陵水提蒙安得交通消防器材经销部 裁判结果摘要:MFZ/ABC4灭火器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588元 来源:https://lingshui.hainan.gov.cn/zwzt/lsxxyxxsgszl/xzcf/202403/t20240311_3615039.html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6年1月开始在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陵保路经营消防器材。2023年10月23 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所销售的MFZ/ABC4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日期 /批号2023.4)进行抽样送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灭火剂主要组 分含量(磷酸二氢氨)不符合GB4066-2017《干粉灭火器》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陵水县手提 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你单位共采购上述的手提式干粉 灭火器4具,进货价为38元/具,销售价为98元/具,货值金额为392元(98×4=392)。上述4具手 提灭火器全部被陵水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样品抽样,抽样按98元/具支付了抽样费,因进货价为3 8元/具,销售价98元/具,盈利为60元/具,故4具灭火器的违法所得为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588元;

罚没款共计828元(大写:捌佰贰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315282 举报邮箱:Lswxb103@126.com(仅受理网站栏目内容相关问题举报信息) 琼公网安备469028020001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80005 琼ICP备05000041号

FD04975 | 2024_2036_海南弘瑞实业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海南弘瑞实业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638号 当事人:海南弘瑞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多项不合格,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来源:https://wanning.hainan.gov.cn/zfxxgk/sgbmgk/zhxzzfj/gkml/202501/t20250103_3797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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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4976 | 2024_2041_凤冈县裕万家商贸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凤冈县裕万家商贸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遵义市凤冈县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 文书号:- 当事人:凤冈县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曾某 裁判结果摘要: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合格逾期未改,单位罚5000、负责人罚500 来源:https://www.cccf.com.cn/article/25937 为进一步做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整治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近日,遵义市消防救援支 队凤冈大队依法对一家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人员密集场所及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过程中,大队防火监督员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位于凤冈县龙泉街道桁生源时代 广场的凤冈县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随机抽检了该单位2具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大队防火监督员随即下发《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 单位限期改正。 经到期复查,大队防火监督员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 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为不合格的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大队防火监督员依法进行了受案查处,对该单位使用不合格 消防产品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给予凤冈县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及负责人曾某罚款人 民币5000元和5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防火监督员对企业负责人的说服教育,企业负责人认识到 了该做法的错误性及严重性,并表示要立即更换这两具不合格灭火器。同时,认真吸取此次教训 ,安排人员追本溯源,查清场所内所有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对不合格的产品 立即更换并销毁,确保自身消防安全。 下一步,大队将根据辖区单位的实际情况,持续强化使 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按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原则,督促单位责任人 自觉使用合格消防产品,为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FD04977 | 2024_2042_湖北腾蛟消防技术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湖北腾蛟消防技术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法院: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水枪 文书号:- 当事人:湖北腾蛟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水带、水枪不合格,罚款2600元、没收违法所得688元 来源:https://www.cccf.com.cn/article/28770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有力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湖北省咸 宁市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中,对 湖北腾蛟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阳消有衬里消防水带”、“云帆直流水枪”、“江一直流水 枪”进行产品质量抽样送检。 经专业机构测结果显示,此批次消防产品抽样送检被判定为不合 格,该经销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 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之规定。对此,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600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88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咸宁市崇阳县消 防救援大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一家企业及公 司法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期,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辖区湖北邦庭门窗有限公司进 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场所办公室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压力指针未指向绿色区域,灭火器 筒体上无钢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其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近日 ,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仍未整 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对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场所落实整改措施并予以 处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50元整,对企业责任人处罚款人民币50元整的处罚。 同时,在执 法过程中,消防监督员给企业负责人讲解了使用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下 一步,咸宁市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根据辖区单位的实际情况,主动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 持续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协作,强化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形成共同 参与、联合监管、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为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打下坚实基础。

FD04978 | 2024_2054_郑州新郑某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郑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郑州新郑某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3-2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 当事人:新郑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MFZ/ABC4灭火器充装误差不合格,罚没0.3万元 来源:https://m.cqn.com.cn/ms/content/2025-09/25/content_9124870.htm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 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 公布如下: 案例一 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灭火器案 202 4年12月26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显示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FZ/ 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不符合《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1—2005) 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4月1日,当事人生产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6 具,货值金额为0.16万元,违法所得0.006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7日,新郑市市 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0.3万元 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惠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01月09日 ,惠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城乡接合部某某冷库检查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在 冷库篡改鲜牛肉标签。经查当事人篡改鲜牛肉标签共14箱,每箱售价715元,涉案金额共10010元 。2025年3月3日,惠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4箱,罚款150150元的 行政处罚。 案例三 巩义市某生活馆对食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4年11月1日,巩义市 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巩义市某生活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某特殊膳食过程中,组 织顾客收看视频,宣传其具有抗癌作用。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特殊膳食为普通食品,视频中宣传的产品功效与实际不相符,属于对食品 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5年3月3日,巩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 第二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2.1.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经查,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开设 店铺,通过直播形式对外销售某品牌“取暖器(2024语音至尊旗舰款)”,上述取暖器经检测耐 热和耐燃(不包括针焰试验)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 3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84万 元。 案例五 新郑市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强制性认证证书撤销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新郑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新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2025年工作要点》的相关工作 安排到新郑市某电动自行车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奢享摩登CM620标准 版”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状态为“撤销”。当事人销售强制性认证证书撤销的电动自行 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6月新郑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和罚款19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登封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擅自制定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价格案 2025年2月17日,登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殡葬服务收费情 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擅自制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价格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从 事有殡葬延伸服务,主要是大型告别厅的使用,执行的收费依据是2024年10月30 日印发的《登发 改价管〔2024〕16号文件》,收费标准为480元/场次,且已经在业务办理大厅公示。但2024年10 月30日之前,当事人执行的收费标准是300元/场次,无收费依据。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 发改价调〔2022〕612号)规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自2022 年8月1日起执行,而当事人直到2024年10月30 日才开始执行政府定价。期间当事人的大型告别厅 使用共14次,收费4200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登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的行政处罚。

FD04979 | 2024_2055_广州得安消防科技经营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广州得安消防科技经营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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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办生产、销售领域工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现发布组织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广州得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4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6元、罚款145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旺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307具、没收违法所得181.5元、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驰安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8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每日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4年1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车陂环闽富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9个、罚款234元的行政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庆 通讯员:穗市监

FD04980 | 2024_2055_广州得安消防科技经营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广州得安消防科技经营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案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0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经营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 文书号:- 当事人:广州得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过滤式自救呼吸器不合格,没收87.6元、罚款1450元 来源:https://news.dayoo.com/guangzhou/202503/27/139995_54804682.htm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办生产、销售领域工业产品质 量违法行为,现发布组织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广州得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4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 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 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6元、罚款145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旺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 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 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307具、没收违法所得 181.5元、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驰安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8月,增城区市场 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 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7元、罚款1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每日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4年11 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 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车陂环闽富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1月,天河区市 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9个、 罚款234元的行政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庆 通讯员:穗市监

FD04981 | 2024_2058_丰都曾冬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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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曾冬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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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e sorry but Webpack App doesn't work properly without JavaScript enabled. Please enable it to continue. SiteName="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SiteDomain="https://cq.119.gov.cn" SiteIDCode=5000000105 ArticleTitle="" PubDate='' ContentSource=1 ColumnName = "" ColumnDescription = "" ColumnKeywords = "" ColumnType = ""

FD04982 | 2024_2058_丰都曾冬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丰都曾冬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丰都县消防救援局 裁判日期:2024-11-2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 文书号: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94号 当事人:曾冬(丰城尚座小区车库管理人) 裁判结果摘要:使用不合格灭火器逾期未改,罚款100元 来源:https://www.cq119.gov.cn/info/detail/14870 We're sorry but Webpack App doesn't work properly without JavaScript enabled. Please enable it to continue. SiteName="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SiteDomain="https://cq.119.gov.cn" SiteIDCode=5000000105 ArticleTitle="" PubDate='' ContentSource=1 ColumnName = "" ColumnDescription = "" ColumnKeywords = "" ColumnType = ""

FD04983 | 2024_2060_扶绥县某经营部销售假冒伪劣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扶绥县某经营部销售假冒伪劣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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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扶绥县新百汇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1MA5MYWY13X 经营场所:扶绥县新宁镇新华路178号 经营者:许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8月1日,我局在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业务协同门户系统上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7月8日签发的《检验报告》(№:K24-T00023),《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项目“灭火剂充装量kg”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4±0.08”,检测结果为“1#样本4.19,2#样本4.3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依据桂消〔2024〕216号文中《2024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灭火剂充装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表明,受检单位扶绥县新百汇商行销售的名称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及1个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即生产日期为“2024.04”、规格型号(样品图片示:MFZ/ABC4型)为“4±0.08kg ”、生产单位为“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标称)”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024年8月7日,我局对位于扶绥县新宁镇新华路178号的扶绥县新百汇商行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检查时,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经营者许现场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43147-1)、《检验报告》(№:K24-T00023),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局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未发现有待售的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该店进门右侧单独的支撑柱后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备样品,备样品封存完好,贴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封条(样品名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封样日期: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进货单、销售单等材料。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扶市监责改〔2024〕75号)。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2024年8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7日的移送函(崇市监函〔2024〕159号),其中附件3示: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不合格灭火器的现场样品确认报告,确认报告显示“规格型号为MFZ/ABC4型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非我公司产品”,并附有抽检样品与其公司正品存在4点不同的对比图片。2024年9月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许开展询问调查。许称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货6具,从上门推销人员购进,进货单价元/具,销售单价75元/具,尚未销售给顾客,6具全部作为抽检样品,其中有3具作为备样品封存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者许未能提供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无法证明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来源合法。至此,该案件案由由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转变为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冒伪劣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4”、规格型号(样品图片示:MFZ/ABC4)为“4±0.08kg ”、标称生产单位为“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共6具,该批次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购进单价元/具,销售单价75元/具,当事人否认销售给顾客,销售给抽检单位3具,另3具为备样品封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本案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105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无法证明其来源合法。且经生产单位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委派该公司办事人员对样品进行产品确认,确认报告显示:规格型号为MFZ/ABC4型的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现场样品非其公司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许的个人身份信息; 2.《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通知书》(桂监通字(2024)第0007172号)、《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抽样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抽检的事实及抽取样品的数量等情况;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43147-1)、《检验报告》(№:K24-T00023)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及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异议的权利和时限以及提出申请的方法; 4.2024年8月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开展检查以及3具备样品完好封存在经营场所内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扶市监责改〔2024〕75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崇市监函〔2024〕159号)1份,其中附件包含(1)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样品问题移送单;(2)检验报告;(3)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不合格灭火器的现场样品确认报告(附5张样品、正品对比图片);(4)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龚*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事实; 7.2024年9月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关于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及不能提供其合法来源的事实; 8.《证据提取单》6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执法检查及开展询问调查的事实。 2024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2024〕19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冒伪劣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假冒伪劣产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金额较小,未销售给顾客,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和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伪劣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3具涉案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45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5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行营业部(账户名:扶绥县*,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FD04984 | 2024_2060_扶绥县某经营部销售假冒伪劣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扶绥县某经营部销售假冒伪劣灭火器案 法院: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假冒伪劣灭火器 文书号:扶市监处罚〔2024〕186号 当事人:扶绥县某经营部 裁判结果摘要:假冒伪劣干粉灭火器,没收3具、违法所得105、罚款450元 来源:http://www.fusui.gov.cn/xxgk/zdlyxxgk/xzzfxx/xzzfsp/xzcf/t19504620.shtml 当事人:扶绥县新百汇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1MA5MYWY13X 经营场所:扶绥县新宁镇新华路178号 经营者:许**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8月1日,我局在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业务协同门 户系统上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7月8日签发的《检验报告》(№:K2 4-T00023),《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项目“灭火剂充装量kg”的标 准及技术要求为“4±0.08”,检测结果为“1#样本4.19,2#样本4.3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结论为“依据桂消〔2024〕216号文中《2024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灭火剂充装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 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检不 合格。”报告表明,受检单位扶绥县新百汇商行销售的名称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经抽样检 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及1个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即生产日期为“2024.04”、规格型号( 样品图片示:MFZ/ABC4型)为“4±0.08kg ”、生产单位为“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标称)”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024年8月7 日,我局对位于扶绥县新宁镇新华路178号的扶绥县新百汇商行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检 查时,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经营者许现场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我局依法向 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43147-1)、《检验报告》(№ :K24-T00023),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局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未发现有 待售的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该店进门右侧单独的支撑柱后有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备样品,备样品封存完好,贴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封条( 样品名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封样日期: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 进货单、销售单等材料。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扶市 监责改〔2024〕75号)。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2024年8月13日,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7 日的移送函(崇市监函〔2024〕159号),其中附件3示: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不 合格灭火器的现场样品确认报告,确认报告显示“规格型号为MFZ/ABC4型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非我公司产品”,并附有抽检样品与其公司正品存在4点不同的对比图片。2024年9月5日,我局 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许开展询问调查。许称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货6具,从上门推销 人员购进,进货单价元/具,销售单价75元/具,尚未销售给顾客,6具全部作为抽检样品,其中 有3具作为备样品封存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者许未能提供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供货商资质 证明、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无法证明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来源合法。至此,该案 件案由由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转变为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冒伪劣手提 式干粉灭火器”。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4”、规格型号(样品图片示:MFZ/ ABC4)为“4±0.08kg ”、标称生产单位为“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手提式干粉灭 火器共6具,该批次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 抽查不合格。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购进单价元/具,销售单价75元/具,当事人否认销售给 顾客,销售给抽检单位3具,另3具为备样品封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本案货值金

额450元,违法所得105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无法 证明其来源合法。且经生产单位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委派该公司办事人员对样品进行 产品确认,确认报告显示:规格型号为MFZ/ABC4型的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现场样品非其公 司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许**的个人身份信息; 2.《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通知书 》(桂监通字(2024)第0007172号)、《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 抽样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抽检的事实及抽取样品的数量等情况;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 》(编号:GXJD20243147-1)、《检验报告》(№:K24-T00023)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及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并告知其享有申 请复检、异议的权利和时限以及提出申请的方法; 4.2024年8月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 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开展检查以及3具备样品完好封存在经营场所内的事实; 5.《责令改正 通知书》(扶市监责改〔2024〕75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崇市监函〔2024〕159号)1份,其中附 件包含(1)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样品问题移送单;(2)检验报告;(3)南京洪湖消防器材 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不合格灭火器的现场样品确认报告(附5张样品、正品对比图片);(4)南京 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龚*身份证件 复印件;证明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事实; 7.2024年9月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关于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进货数量、销 售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及不能提供其合法来源的事实; 8.《证据提取单》6张,证明我局 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执法检查及开展询问调查的事实。 2024年9月2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2024〕197号 ),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 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 人经营假冒伪劣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 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假冒伪劣产品时未索 取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 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金额较小,未销售给 顾客,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的手提式干粉灭火 器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 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和本案实际,责令当事 人停止销售假冒伪劣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对当事人作以下 行政处罚: 1.没收3具涉案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45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5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 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行营业部(账户名

:扶绥县*,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FD04985 | 2024_2062_宿州埇桥淘宝灭火器店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宿州埇桥淘宝灭火器店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 安徽政硕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生产不合格产品一案,被我局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法查找及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市监处罚〔2025〕147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市监处罚〔2025〕147号 当事人:安徽政硕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Q0BYU7Y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马湾村徐岗三组338号 法定代表人:范仕龙 2024年12月18日,本局获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云铁检公协查〔2024〕6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委托协助调查函》(下称《委托协助调查函》),反映当事人生产的“斯卿辰”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日期20240804 身份信息标志码63467AA32053AA,CCC证书编号2023291810000439)经检验,其干粉灭火剂磷酸二氢铵含量为0.4%,低于国家标准的75±2.5%,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本局遂于当日立案。经查,2024年7月24日、9月25日,本局先后收到两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名:安海消防)、淘宝(店铺名:盛达消防器材)平台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根据获取的投诉材料多次前往当事人住所核查,均未发现其有生产迹象(厂门紧闭),通过电话也联系不上其法定代表人,遂于9月26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当事人曾致电执法人员询问其公司被“列异”事宜,执法人员通知其到单位接受询问,之后当事人一直未再出现。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10月25日将相关情况函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分局(下称余杭区局网监分局),希望该局联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1、向本局提供该商家销售干粉灭火器的记录、金额;2、敦促商家联系本局配合调查。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收到余杭区局网监分局回函,提供了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发生的业务情况:业务量12657单,交易金额:431195.91元。由于一直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调查。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在获悉《委托协助调查函》后,再次前往当事人住所,辗转联系到房东邢某某,邢某某向执法人员叙述了出租房子的情况,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当事人在租赁期间(2023年9月-2024年9月)的电费账单(共计电费202.17元)。执法人员研判当事人未在本地生产,据邢某某反映,曾有四川公安来调查.......为防止当事人的相关生产设备(详见《涉案物品清单》)被转移,执法人员遂报经领导批准对上述设备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1.《委托协助调查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1341302002024072333403368号《投诉登记表》、24092310630035号《“宿事速办”服务交办工单》,以及诉求人提供的购物证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屡遭投诉的情形; 3.执法人员多次前往当事人住所核查的照片三张,以及余杭区局网监分局余杭市管网监协复字〔2024〕22103号《协助调查函回函》(含当事人销售明细光盘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说明函》)一份,证明本局的核查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4.本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查封涉案物品审批表》)一份,证明本局为防止当事人的相关生产设备被转移,采取的强制措施; 5.房东邢某某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收款记录、聊天记录及当事人承租期间的电费账单,证明当事人租赁场地及电费使用情况; 6.执法人员从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提取的当事人的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关于案件移送,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其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被消费者多次投诉举报质量问题、云南检方对涉案产品提供的检验结果及四川警方的介入,且货值金额巨大(业务量12657单,交易金额:431195.91元)等诸多情况表明,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5年1月9日,本局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案情报告,次日得到答复:公安机关需要提供相关灭火器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才能受案,执法人员遂联系曾经的两位投诉人提供涉案灭火器,均被婉拒(附微信聊天截图两张)。1月15日,本局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于次日送达房东邢某某。 2025年2月25日,本局通过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宿埇市监罚送告〔2025〕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因涉案产品曾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存在质量问题、相关司法机关也提供了被送检灭火器的不合格证据、涉案灭火器仅在淘宝平台的交易金额就高达431195.91元,且当事人从未在其住所地实施生产、其6个CCC/消防产品认证项目证书(编号2023291810000437-2023291810000437442)均处于“撤销”状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于一直无法通知当事人到案,本局无法认定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FD04986 | 2024_2062_宿州埇桥淘宝灭火器店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宿州埇桥淘宝灭火器店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3-3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 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淘宝灭火器经营部 裁判结果摘要:灭火器CCC证书撤销、淘宝售43万余元,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https://www.szyq.gov.cn/public/6623455/162386801.html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 安徽政硕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生产不合格产品一 案,被我局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 你单位注册地址无法查找及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市监处罚〔2025〕 147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 决定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市监处罚〔2025〕147号 当事人:安徽政硕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Q0BYU7Y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马湾村徐岗三组338号 法定代表人:范仕龙 2024年12月18日, 本局获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云铁检公协查〔2024〕6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 分院委托协助调查函》(下称《委托协助调查函》),反映当事人生产的“斯卿辰”牌手提式干 粉灭火器(生产日期20240804 身份信息标志码63467AA32053AA,CCC证书编号2023291810000439 )经检验,其干粉灭火剂磷酸二氢铵含量为0.4%,低于国家标准的75±2.5%,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本局遂于当日立案。经查,2024年7月24日、9月25日,本局先后收 到两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名:安海消防)、淘宝(店铺名:盛达消防器材 )平台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根据获取的投诉材料多次前往当事 人住所核查,均未发现其有生产迹象(厂门紧闭),通过电话也联系不上其法定代 表人,遂于9月26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当事人曾致电执法人员询问其公司被“列 异”事宜,执法人员通知其到单位接受询问,之后当事人一直未再出现。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 法人员于10月25日将相关情况函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分局(下称余 杭区局网监分局),希望该局联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1、向本局提供该 商家销售干粉灭火器的记录、金额;2、敦促商家联系本局配合调查。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 员收到余杭区局网监分局回函,提供了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发生的业务情况:业务量12657单,交 易金额:431195.91元。由于一直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调查。2024年12月18日 ,执法人员在获悉《委托协助调查函》后,再次前往当事人住所,辗转联系到房东邢某某,邢某 某向执法人员叙述了出租房子的情况,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当事人在租赁期间(2023年9月-2024 年9月)的电费账单(共计电费202.17元)。执法人员研判当事人未在本地生产,据邢某某反映, 曾有四川公安来调查.......为防止当事人的相关生产设备(详见《涉案物品清单》)被转移,执法 人员遂报经领导批准对上述设备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1.《委托协助调查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13413020020 24072333403368号《投诉登记表》、24092310630035号《“宿事速办”服务交办工单》,以及诉求 人提供的购物证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屡遭投诉的情形; 3.执法人员多次前往当 事人住所核查的照片三张,以及余杭区局网监分局余杭市管网监协复字〔2024〕22103号《协助 调查函回函》(含当事人销售明细光盘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说明函》)一份,证明本局的 核查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4.本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查封涉案物品审批表》)一份,证明本局为防止当 事人的相关生产设备被转移,采取的强制措施; 5.房东邢某某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收款记录 、聊天记录及当事人承租期间的电费账单,证明当事人租赁场地及电费使用情况; 6.执法人员从 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提取的当事人的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关于案件移送,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 销售其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被消费者多次投诉举报质量问题、云南检方对涉案产品提供的 检验结果及四川警方的介入,且货值金额巨大(业务量12657单,交易金额:431195.91元)等诸 多情况表明,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5年1月9日,本局向公安机关进行了 案情报告,次日得到答复:公安机关需要提供相关灭火器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才能受案,执法 人员遂联系曾经的两位投诉人提供涉案灭火器,均被婉拒(附微信聊天截图两张)。1月15日, 本局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于次日送达房东邢某某。 2025年2月25日,本局通过宿州市 埇桥区人民政府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宿埇市监罚送告〔2025〕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 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 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因涉案产品曾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存在质量问题、相关司法机关也提供了被送检灭火器的 不合格证据、涉案灭火器仅在淘宝平台的交易金额就高达431195.91元,且当事人从未在其住所地 实施生产、其6个CCC/消防产品认证项目证书(编号2023291810000437-2023291810000437442)均 处于“撤销”状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于一直无法通知当事人到案,本局无 法认定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FD04987 | 2024_2064_沈阳浑南某科技发展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沈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沈阳浑南某科技发展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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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产品质量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更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 浑南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移交案件线索,浑南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 经查,当事人2024年6月20日生产的规格型号:GFM-1023dk6A1.00(乙级)-1钢质隔热防火门,经检验其耐火性能项目不符合GB12955-2008《防火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11月26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全部钢质隔热防火门,并处罚款的处罚。 二 新民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绝热用模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案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移交案件线索,新民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绝热用模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经查,当事人2024年7月5日生产的规格为100050050(mm)18kg/m³、Ⅰ级、037级、B1级绝热用模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经检验其导热吸收项目不符合GB/T 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41077-2021《建筑用绝热制品 六溴环十二烷的限值》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1月24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三 辽中区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移交案件线索,辽中区某液化气站涉嫌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慈溪市某燃气具厂生产的型号为JYT0.6L-A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其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机械强度等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11月18日,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全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处罚款的处罚。 四 康平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案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移交案件线索,康平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电热毯。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鞍山市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T150×120-10X调温型电热毯,经检验其结构、电源连线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1月22日,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FD04988 | 2024_2064_沈阳浑南某科技发展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沈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沈阳浑南某科技发展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法院: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11-26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 文书号:- 当事人:浑南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钢质隔热防火门耐火性能不合格,没收并处罚款 来源:https://m.cqn.com.cn/ms/content/2025-04/09/content_9100544.htm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 题,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产品质量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 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更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 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 浑南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接到市局移交案件线索,浑南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 经查, 当事人2024年6月20日生产的规格型号:GFM-1023dk6A1.00(乙级)-1钢质隔热防火门,经检验其耐 火性能项目不符合GB12955-2008《防火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11月26日,浑南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全部钢质隔热防火门,并处罚款 的处罚。 二 新民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绝热用模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案 新民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移交案件线索,新民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绝热用 模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经查,当事人2024年7月5日生产的规格为100050050(mm)18kg/m 、Ⅰ级、037级、B1级绝热用模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经检验其导热吸收项目不符合GB/T 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41077-2021《建筑用绝热制品 六溴环十二 烷的限值》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1月24日,新 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 罚款的处罚。 三 辽中区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市局移交案件线索,辽中区某液化气站涉嫌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经查,当 事人经销的慈溪市某燃气具厂生产的型号为JYT0.6L-A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其关闭 压力、出口压力、机械强度等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 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11月18日,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 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全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处罚款的处 罚。 四 康平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案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移交案 件线索,康平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电热毯。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鞍山市某公 司生产的型号为TT150×120-10X调温型电热毯,经检验其结构、电源连线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 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 1月22日,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FD04989 | 2024_2066_新余江西某消防科技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新余江西某消防科技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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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消费秩序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建材、消防产品、头盔、鞭炮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违法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胜利北路某潮品坊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玩具案 案情介绍: 2025年8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猫爪挤痘痘”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儿童玩具正常使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儿童玩具“猫爪挤痘痘”12个,购进价3元/个,销售11个,销售价5元/个,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2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9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玩具,存在小零件脱落易致误吞、有毒材质危害健康等问题,直接威胁儿童生命健康。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打破了其侥幸心理,同时推动玩具销售主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流通环节堵住不合格产品,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二: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摩托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款摩托车乘员头盔所检项目中佩戴装置强度不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12顶,购进价9元/顶,销售6顶,销售价25元/顶,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9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5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头盔无法在事故中缓冲撞击,对骑行者头部无法起到保护作用,间接威胁骑行者的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整肃了行业风气,推动了市场良性竞争,有利于营造更安全的交通产品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三: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照明电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基本功能试验(应急转换时间、应急工作时间)、重复性转换试验、转换电压试验项目不符合GB17945-2010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0个,购进价14元/个,销售8个(其中2个抽检买样),销售价18元/个,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32元。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1月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流入市场,极易造成在发生火灾时出现无法指引逃生等问题,威胁公共安全。该案件的查办彰显出市场监管部门整治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决心,警示经营者严把产品质量关,营造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的良好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四:新余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年年红(鞭炮)、精品大地红(鞭炮)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年年红(鞭炮)的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上述精品大地红(鞭炮)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年年红(鞭炮)60封,购进价16.13元/封,销售54封,销售价20元/封,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208.98元;共购进上述精品大地红(鞭炮)35封,购进价是6.5元/封,销售29封,销售价10元/封,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101.5元。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4月2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案的查处,警示经营主体切实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筑牢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五: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XF009案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的江西省住建厅于2024年9月25日对某产业园项目使用的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XF009进行质量抽检的《检验报告》督办函抄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耐火性能(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当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给某产业园项目的上述防火门共3樘,总面积7.36m²,销售单价310元/m²,成本单价297元/m²;另销售给某网吧的上述防火门共2樘,总面积6.16m²,销售单价205元/m²,成本单价200元/m²;总货值金额3544.4元,违法所得126.4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7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火门事关公共安全领域重点防控环节,销售不合格防火门可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本案的查处为整个建材行业敲响警钟,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红线”意识,切实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共同筑牢消防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六: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管材案 案情介绍: 2024年9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管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管材氧化诱导时间(OIT)不符合GB/T19472.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管材300米,生产成本15元/米,销售价格19.8元/米,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940元,违法所得144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管材氧化诱导时间(OIT)是评价材料抗氧化性能的核心指标,管材作为工业、市政领域的必需材料,不合格管材一旦流入市场,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不法商家的有力震慑,倒逼其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进而推动管材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升级,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守护公共安全的决心。 典型案例七: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的消防软管卷盘案 案情介绍: 2024年7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软管卷盘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样品消防软管卷盘性能试验项目不符合GB15090-2005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经营不合格消防软管卷盘2只,生产成本4852元/只,销售价格4940元/只,货值金额9880元,违法所得17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1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软管是灭火系统里的重要配件之一,对于保障公共安全、降低灾害损失极其重要,销售不合格消防软管可能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八: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4年7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的金相组织项目不符合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钢筋5.04吨,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案发后已主动将不合格钢筋产品全部召回。进价3170元/吨,销售价3200元/吨,货值金额1612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带肋钢筋是混凝土结构中主要承载部件,不合格产品将直接削弱建筑承重核心,使楼房、桥梁等工程存在致命结构性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完善质量追溯与严惩重罚机制,严防“问题钢筋”流入市场。

FD04990 | 2024_2066_新余江西某消防科技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新余江西某消防科技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法院: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7-1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 文书号:- 当事人:江西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耐火性不合格,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来源:https://xinyu.gov.cn/xinyu/cpzlaq/2025-12/22/content_367e5a1c67324154871fdf4e8a0b8a4f.shtml 为切实维护消费秩序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建材、消防产品、 头盔、鞭炮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违法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 案例: 案例一: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胜利北路某潮品坊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 玩具案 案情介绍: 2025年8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 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猫爪挤痘痘”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儿童玩具正常使用、可预见 的合理滥用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儿童 玩具“猫爪挤痘痘”12个,购进价3元/个,销售11个,销售价5元/个,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2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9 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玩具,存在 小零件脱落易致误吞、有毒材质危害健康等问题,直接威胁儿童生命健康。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 了不法商家,打破了其侥幸心理,同时推动玩具销售主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流通环节 堵住不合格产品,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二: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摩托车销售 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 管局依法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样检验。经 检验,该款摩托车乘员头盔所检项目中佩戴装置强度不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 员头盔》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12顶,购进价9元/顶,销 售6顶,销售价25元/顶,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96元。 法 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5月 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头盔无法在事故中缓冲撞击,对骑行 者头部无法起到保护作用,间接威胁骑行者的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整肃了 行业风气,推动了市场良性竞争,有利于营造更安全的交通产品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三:新余市市场 监管局查处某照明电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案情介绍:2024年12 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 应急照明灯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基本功能试验(应急转换时间、应急 工作时间)、重复性转换试验、转换电压试验项目不符合GB17945-2010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0个,购进价14元/个,销售8个(其中2个抽检买样),销售 价18元/个,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32元。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1月7日,新余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流入市 场,极易造成在发生火灾时出现无法指引逃生等问题,威胁公共安全。该案件的查办彰显出市场监 管部门整治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决心,警示经营者严把产品质量关,营造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的良好 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四:新余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 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年年红(鞭炮)、精品大地红(鞭炮)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验,上述年年红(鞭炮)的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

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上述精品大地红(鞭炮)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部件-引燃装置-引燃 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年年红(鞭 炮)60封,购进价16.13元/封,销售54封,销售价20元/封,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208.98元;共购进上述 精品大地红(鞭炮)35封,购进价是6.5元/封,销售29封,销售价10元/封,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101.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 年4月2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极大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案的查处,警示经营主体切实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主动 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筑牢烟花爆竹 领域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五: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XF009案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 到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的江西省住建厅于2024年9月25日对某产业园项目使用的甲级钢 质隔热防火门XF009进行质量抽检的《检验报告》督办函抄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 耐火性能(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当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给某产业园项目的上述防火门共3樘,总面积7.36m, 销售单价310元/m,成本单价297元/m;另销售给某网吧的上述防火门共2樘,总面积6.16m, 销售单价205元/m,成本单价200元/m;总货值金额3544.4元,违法所得126.4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7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 火门事关公共安全领域重点防控环节,销售不合格防火门可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将严 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本案的查处为整个建材行业敲响警钟,警 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红线”意识,切实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共同筑牢消防安 全防线。 典型案例六: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管材案 案情介绍: 2024年9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 售的管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管材氧化诱导时间(OIT)不符合GB/T19472.2-2017标准要 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管材300米,生产成本15元/米,销售价格19.8 元/米,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940元,违法所得144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管材氧化诱导时间(OIT)是评价材料抗氧化性能的核心指标,管材作为工业、 市政领域的必需材料,不合格管材一旦流入市场,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 对不法商家的有力震慑,倒逼其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进而推动管材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升级,更是对 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守护公共安全的决心。 典型案例七: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的消防软管卷盘案 案情介绍: 2024年7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计量科学研究院对 当事人销售的消防软管卷盘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样品消防软管卷盘性能试验项目不符合GB1 5090-2005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 当事人共经营不合格消防软管卷盘2只,生产成本4852元/只,销售价格4940元/只,货值金额9880元,违 法所得17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2025年1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软管是灭火系统里 的重要配件之一,对于保障公共安全、降低灾害损失极其重要,销售不合格消防软管可能危及人身 及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八: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4 年7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钢 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的金相组织项目不符合GB/T1499.2-2018《钢筋 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钢筋5. 04吨,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案发后已主动将不合格钢筋产品全部召回。进价3170元/吨,销售价32

00元/吨,货值金额1612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钢筋混凝 土用钢热轧带肋钢筋是混凝土结构中主要承载部件,不合格产品将直接削弱建筑承重核心,使楼房 、桥梁等工程存在致命结构性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 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完善质量追溯与严惩重罚机制,严防“问题钢筋”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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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乐发劳保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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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5起消防產品質量安全典型案例 人民網海口11月7日電(枉源) 為進一步規范消防產品市場秩序,海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持續推進消防產品質量安全全鏈條整治,嚴厲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違法行為,強化警示教育震懾作用,實現“辦理一案、震懾一片、淨化一域”。近日,海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5起消防產品違法典型案例,標志著其在推進產品質量安全全鏈條整治、嚴厲打擊假冒偽劣行為方面取得階段性進展。 案例1:萬寧市萬城鎮樂發勞保用品商行銷售不合格的有襯裡消防水帶案 2024年8月23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萬寧萬城樂發勞保用品商行銷售的有襯裡消防水帶進行抽樣檢測。經抽樣檢驗,附著強度項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帶》標准要求,依據《2024年海南省消防水帶產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銷不合格消防水帶數量4卷,涉案貨值金額360元,違法所得2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6月20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元﹔2.罰款583.20元。 案例2:三亞市鑫利盾消防器材店經營不合格有襯裡消防水帶案 2024年8月26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三亞鑫利盾消防器材店銷售的有襯裡消防水帶進行抽樣檢測。經抽樣檢驗,附著強度項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帶》標准要求,依據《2024年海南省消防水帶產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銷不合格消防水帶數量 6 卷,涉案產品貨值為 720 元,違法所得 120 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5月21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合格消防水帶4卷﹔2.沒收違法所得計120元﹔3.罰款1440元。 案例3:屯昌縣屯城鎮柏建五金店經銷不合格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案 2024年8月27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流通市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對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經銷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進行抽樣檢測。經抽樣檢驗,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經銷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轉換電壓性能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標准要求,依據《2024年海南省消防應急照明燈產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被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銷不合格消防應急照明燈數量10台,涉案貨值230元,違法所得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5年3月24日,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作為備檢樣的不合格消防應急照明燈2台﹔2.沒收違法所得8元﹔3.罰款230元。 案例4:海口市秀英區環城通勞保消防批發站銷售不合格的應急照明燈具案 2024年9月19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海口秀英環城通勞保消防批發站銷售的應急照明燈具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該批發站銷售的“冠安照明”牌GA-ZFZD-E1W-28型應急照明燈具,其轉換電壓性能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標准要求,依據《2024年海南省消防應急照明燈產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涉案不合格應急照明燈具數量10台,涉案產品貨值為250元,違法所得3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后,2025年5月21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合格消防應急燈具2台﹔2.沒收違法所得38元﹔3.罰款250元。 案例5:文昌市文城鎮宏星測繪儀器商行銷售不合格有襯裡消防水帶案 2024年8月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執法人員對文昌文城宏星測繪儀器商行銷售的有襯裡消防水帶進行監督抽查,經送山東精准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品。經查,當事人經銷不合格消防水帶2卷,涉案產品貨值120元,違法所得12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有襯裡消防水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3月15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不合格有襯裡消防水帶1根﹔2.沒收違法所得12元﹔3.罰款240元。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FD04992 | 2024_2067_万宁乐发劳保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万宁乐发劳保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法院: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日期:2025-06-2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 文书号:- 当事人:万宁市万城镇乐发劳保用品商行 裁判结果摘要:有衬里消防水带附着强度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83.2元 来源:https://hi.people.com.cn/BIG5/n2/2025/1107/c231190-41404800.html 海南公布5起消防產品質量安全典型案例 人民網海口11月7日電(枉源) 為進一步規范消防產品 市場秩序,海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持續推進消防產品質量安全全鏈條整治,嚴厲打擊假冒偽劣消 防產品違法行為,強化警示教育震懾作用,實現“辦理一案、震懾一片、淨化一域”。近日,海 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5起消防產品違法典型案例,標志著其在推進產品質量安全全鏈條整治 、嚴厲打擊假冒偽劣行為方面取得階段性進展。 案例1:萬寧市萬城鎮樂發勞保用品商行銷售不合格的有襯裡消防水帶案 2024年8月23日,省市場 監督管理局對萬寧萬城樂發勞保用品商行銷售的有襯裡消防水帶進行抽樣檢測。經抽樣檢驗,附 著強度項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帶》標准要求,依據《2024年海南省消防水帶產品省級 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銷不合格消防水帶數量4卷,涉案貨值金 額360元,違法所得2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的規定,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法線索。2025年6月20 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元﹔2.罰款583.20元。 案例2:三亞市鑫利盾消防器材店經營不合格有襯裡消防水帶案 2024年8月26日,海南省市場監督 管理局對三亞鑫利盾消防器材店銷售的有襯裡消防水帶進行抽樣檢測。經抽樣檢驗,附著強度項 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帶》標准要求,依據《2024年海南省消防水帶產品省級監督抽查 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銷不合格消防水帶數量 6 卷,涉案產品貨值為 720 元,違法所得 120 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 定,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移交涉嫌行政違 法線索。2025年5月21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 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合格消防水帶4卷﹔2.沒收違法所得計120元﹔3.罰 款1440元。 案例3:屯昌縣屯城鎮柏建五金店經銷不合格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案 2024年8月27日,海 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流通市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對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經銷的消防應急照明 燈具進行抽樣檢測。經抽樣檢驗,屯昌屯城柏建五金店經銷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轉換電壓性能 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標准要求,依據《2024年海南省消防應急 照明燈產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被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銷不合格消防應急照明 燈數量10台,涉案貨值230元,違法所得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三條的規定。2025年3月24日,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作為備檢樣的不合格消防應急照明燈2 台﹔2.沒收違法所得8元﹔3.罰款230元。 案例4:海口市秀英區環城通勞保消防批發站銷售不合格的應急照明燈具案 2024年9月19日,海南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海口秀英環城通勞保消防批發站銷售的應急照明燈具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 ,該批發站銷售的“冠安照明”牌GA-ZFZD-E1W-28型應急照明燈具,其轉換電壓性能不符合G B 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標准要求,依據《2024年海南省消防應急照明燈 產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涉案不合格應急照明燈具數量10台, 涉案產品貨值為250元,違法所得3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

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后,2025年5月21日,海口 市市場 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不合格消防應急燈具2台﹔2.沒收違法所得38元﹔3.罰款250元。 案例5:文昌市文城鎮宏星測繪儀器商行銷售不合格有襯裡消防水帶案 2024年8月文昌市市場監督 管理局組織開展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執法人員對文昌文城宏星測繪儀器商行銷售的有襯 裡消防水帶進行監督抽查,經送山東精准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品。經查, 當事人經銷不合格消防水帶2卷,涉案產品貨值120元,違法所得12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有襯裡 消防水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3月15 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 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不合格有襯裡消防水帶1根﹔2.沒收違法所得12元﹔3.罰 款240元。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FD04993 | 2024_2068_怀远新安顺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怀远新安顺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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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市监处罚〔2025〕58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84号 当事人名称:怀远县新城区新安顺消防器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DBP4G 法人代表:杨连汪 地址: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禹都华庭* 经营范围:消防器材零售 联系电话:* 2025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泰州瑞泰橡胶水带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型号规格: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20米/卷、生产日期2024-03-03)进行抽检,样品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按GB6246-2011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附着强度、衬里扯断强度、衬里扯断伸长率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4日报经批准立案,由赵辉、田志强承办此案。2025年7月4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7月16日该店经营者杨连汪到本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对该批次未销售的6卷消防水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从 合肥瑶海区国安消防器材商行购进该批次消防水带160米(8卷),购进价46元/卷,销售价80元/卷。该批次消防水带用于检验的样品1卷、备检样品1卷,剩余6卷未销售,货值金额64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抽检的文件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情况; 3.抽样记录单1份,证明记录对当事人抽检的产品名称、销售价格等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销售消防水带的价格、数量等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 7.《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销售的消防水带不合格以及享有复检的权利等情况;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未销售的消防水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 9.消防器材批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发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进货价格、数量等情况。 2025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584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消防水带检测结果为3个项目不合格,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类【6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3项以上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未销售的消防水带6卷及备检样品1卷; 2.处以货值金额2.5倍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 29日

FD04994 | 2024_2068_怀远新安顺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怀远新安顺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法院: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7-29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 文书号:怀市监处罚〔2025〕584号 当事人:怀远县新城区新安顺消防器材店 裁判结果摘要:有衬里消防水带附着强度等不合格,没收7卷、罚款1600元 来源:https://www.ahhy.gov.cn/zfxxgk/public/24701/52567639.html 怀市监处罚〔2025〕58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84号 当事人名称:怀远县新城区新安顺消防器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DBP4G 法人代表:杨连汪 地址: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禹都华庭 经营范围:消防器材零售 联系电话: 20 25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泰州瑞泰橡胶水带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 带(型号规格: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20米/卷、生产日期2024-03-03)进行抽检, 样品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按GB6246-2011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附着强度、衬里扯 断强度、衬里扯断伸长率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4日报经批准立案 ,由赵辉、田志强承办此案。2025年7月4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 ,当事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7月16日该店经营者杨连汪到本局 接受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对该批次未销售的6卷消防水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 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从 合肥瑶海区国安消防器材商行购进 该批次消防水带160米(8卷),购进价46元/卷,销售价80元/卷。该批次消防水带用于检验的样 品1卷、备检样品1卷,剩余6卷未销售,货值金额64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检测)》计划复印件 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抽检的文件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情况; 3.抽样记录单1份,证明记录对当事人抽检的产品名称、销售价格等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销售消防水带的价格、数量 等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 7.《检验结果告 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销售的消防水带不合格以及享有复检的权利等情况;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未销售的消防水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等情况; 9.消防器材批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发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进货价格 、数量等情况。 2025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 025〕584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水 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度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消防水带检测结果为3个项目不合格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类【6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 合格项3项以上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 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 消防产品,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未销售的消防水带6卷及备检样品1卷; 2.处以货值金额2.5倍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 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 29日

FD04995 | 2024_2071_辽宁大连华北路益如建材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辽宁大连华北路益如建材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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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0 2025年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围绕消防相关产品质量、“无证”“无照”经营等重点领域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相关企业及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该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管领域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第二批(共4起)典型案例。 案例1: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益如建材商行销售防护性能项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6月11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益如建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4个、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大型市场第一监管所接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告知函》,甘井子区华北路益如建材商行销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按照GB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标准检验,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合格。 经查,2024年5月7日,当事人从中山市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事产品10个,每个16元,销售单价为每个30元。 其中,6个已销售,其余4个被市场监管部门扣押,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锦州北镇市沟帮子晶石塑料厂无证生产案 2025年6月25日,锦州市北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锦州北镇市沟帮子晶石塑料厂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20捆食品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828.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9日,锦州市北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北镇市沟帮子晶石塑料厂开展“无证”经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袋,共生产320捆,已售出300捆,货值金额1664元,获利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北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铁岭市铁岭县金科府邸鸿阳电动车经营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6日,铁岭市铁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铁岭市铁岭县金科府邸鸿阳电动车经营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5日,省市场监管局暗访发现,铁岭县金科府邸鸿阳电动车经营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向铁岭市局下达案件线索移交函。2025年6月6日,铁岭县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正在经营的一辆台铃牌(型号:TDT7S104Z)电动自行车篡改电池组盒内容积,安装配备6块铅酸电池,超出产品合格证要求的配备标准。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在铁岭市凡河新城盛发祥电动车商行购进的上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称帮熟人代为购买在厂区内部使用,应要求篡改电池组盒内容积,配备超出产品合格证要求的6块铅酸电池,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共购进一辆,进货价为每辆1100元,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盘锦林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永久性标志无法识别灭火器案 2025年6月27日,盘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盘锦林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手提式灭火器29具、罚款1130.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3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盘锦林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灭火器。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29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上的永久性钢印标志被红漆完全覆盖,违反行业标准XF95—2015《灭火器维修》“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行业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公斤)12个,销售价格20元/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公斤)17个,销售价格25元/具。货值金额665元,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聂洪伟)

FD04996 | 2024_2071_辽宁大连华北路益如建材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辽宁大连华北路益如建材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 文书号:- 当事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益如建材商行 裁判结果摘要:过滤式呼吸器一氧化碳防护不合格,没收4个、违法所得180、罚320 来源:http://www.cmrnn.com.cn/content/2025-07/10/content_273760.html 发布时间:2025-07-10 2025年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围绕消防相关产品质量、“无证”“无照 ”经营等重点领域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相关企业及 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该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管领域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第二批(共4起)典型案例 。 案例1: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益如建材商行销售防护性能项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6月11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益如建材商行销售不 符合国家标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 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4个、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 大型市场第一监管所接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的告知函》,甘井子区华北路益如建材商行销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按照GB21976.7-2012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标准检验,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 不合格。 经查,2024年5月7日,当事人从中山市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事产品10个,每个 16元,销售单价为每个30元。 其中,6个已销售,其余4个被市场监管部门扣押,货值金额300元 ,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锦州北镇市沟帮子晶石塑料厂无证生产案 2025年6月25日,锦州市北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 对锦州北镇市沟帮子晶石塑料厂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 收尚未销售的20捆食品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828.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9日, 锦州市北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 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北镇市沟帮子晶石塑料厂开展“无证”经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袋,共生产320捆,已售出300 捆,货值金额1664元,获利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北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铁岭市铁岭县金科府邸鸿阳电动车经营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6日,铁岭市 铁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铁岭市铁岭县金科府邸鸿阳电动车经营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 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100元的行政 处罚。 2025年6月5日,省市场监管局暗访发现,铁岭县金科府邸鸿阳电动车经营铺涉嫌销售不符 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向铁岭市局下达案件线索移交函。2025年6月6日,铁岭县市 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正在经营的一辆台铃牌(型号:TDT7S10 4Z)电动自行车篡改电池组盒内容积,安装配备6块铅酸电池,超出产品合格证要求的配备标准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在铁岭市凡河新城盛发祥电动车商行购进的上述台铃牌电动自行 车,经营者称帮熟人代为购买在厂区内部使用,应要求篡改电池组盒内容积,配备超出产品合格 证要求的6块铅酸电池,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共购进一辆,进货价为每辆1100元,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盘锦林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永久性标志无法识别灭火器案 2025年6月27日,盘锦市市 场监管局依法对盘锦林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 违法行为 ,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手提式灭火器29具、罚款1130.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3日,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盘锦林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 灭火器。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29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上的永久性钢印标志被红漆完全覆 盖,违反行业标准XF95—2015《灭火器维修》“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a)永久性标 志模糊,无法识别”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行业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公斤)12个, 销售价格20元/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公斤)17个,销售价格25元/具。货值金额665元,未销 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聂洪伟)

FD04997 | 2024_2094_卢某平报复蚂蚁烧山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卢某平报复蚂蚁烧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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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报复一下爬到我脚上咬我的蚂蚁,万万没想到我的冲动行为会引发山火,我真的很后悔!我知道自己错了!”卢某平在庭审中懊悔地说道。 近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在独山县上司镇公开开庭审理了卢某平失火罪一案。当天正值赶场天,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审理案件吸引了众多群众驻足旁听。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4日,被告人卢某平到山上采蕨菜时,不小心踩到蚂蚁窝,导致蚂蚁爬到其脚上,卢某平一气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蚂蚁窝边上的枯草和干柴,想要焚烧蚂蚁窝。因天干风大,火势蔓延,引发了森林火灾。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7.37公顷,属一般灌木林地,其中包括国家公益林地11.23公顷,地方公益林地36.14公顷。经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总额为1,416,953.95元,其中直接损失688,466.11元,间接损失728,487.84元。 裁判结果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平因疏忽大意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7.3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卢某平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卢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卢某平按照《独山县上司镇村组卢某平森林火灾地块复绿方案》于2025年3月30日前完成补植复绿,并保证补种树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以修复生态。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卢某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官提醒 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一场对蚂蚁的报复,让被告人卢某平付出了代价,法官在此提醒,进入山林时,严禁携带火种,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不仅要承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庭后普法 “去山里不准带打火机?那我田里的杂草怎么办?” “是的,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山。在田间土坎用火需提前向所属村委会报备同意后,在护林员监督下,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才能用火。” “我们老百姓不太懂这些,你们多讲点,我们才知道。” “还有不要在野外随便乱丢烟头,未熄灭的烟头很容易引起火灾。” “这倒也是,你讲得有道理。” 在庭审结束后,法庭干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和讲解宣传展板的形式,向现场群众宣讲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同时解答群众疑问。

FD04998 | 2024_2094_卢某平报复蚂蚁烧山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pdf

卢某平报复蚂蚁烧山案 法院: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卢某平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补植复绿修复生态 来源:http://www.jllinjiang.jcy.gov.cn/yasf/202408/t20240805_6595537.shtml “我只是想报复一下爬到我脚上咬我的蚂蚁,万万没想到我的冲动行为会引发山火,我真的很后悔! 我知道自己错了!”卢某平在庭审中懊悔地说道。 近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在独山县上司镇公 开开庭审理了卢某平失火罪一案。当天正值赶场天,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审理案件吸引了众多群众 驻足旁听。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4日,被告人卢某平到山上采蕨菜时,不小心踩到蚂蚁窝,导致蚂蚁 爬到其脚上,卢某平一气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蚂蚁窝边上的枯草和干柴,想要焚烧蚂蚁窝 。因天干风大,火势蔓延,引发了森林火灾。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7.37公顷,属一般灌 木林地,其中包括国家公益林地11.23公顷,地方公益林地36.14公顷。经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总额为1,4 16,953.95元,其中直接损失688,466.11元,间接损失728,487.84元。 裁判结果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被告人卢某平因疏忽大意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7.3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 失火罪。卢某平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 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卢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 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卢 某平按照《独山县上司镇村组卢某平森林火灾地块复绿方案》于2025年3月30日前完成补植复 绿,并保证补种树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以修复生态。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卢某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官提醒 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 林。一场对蚂蚁的报复,让被告人卢某平付出了代价,法官在此提醒,进入山林时,严禁携带火种,因 过失造成森林火灾,不仅要承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庭后普法 “去山里不准带打火机?那我田里的杂草怎么办?” “是的, 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山。在田间土坎用火需提前向所属村委会报备同意后,在护林员 监督下,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才能用火。” “我们老百姓不太懂这些,你们多讲点,我们才知道。” “还有不要在野外随便乱丢烟头,未熄灭的烟头很容易引起火灾。” “这倒也是,你讲得有道理。” 在庭审结束后,法庭干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和讲解宣传展板的形式, 向现场群众宣讲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同时解答群众疑问。

FD04999 | 2024_2095_胡某某祭祖烧纸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胡某某祭祖烧纸引发山火案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胡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http://www.anshunxxq.jcy.gov.cn/fzyf/202504/t20250427_6932400.shtml 庭审现场,几张方桌拼成简易审判席,村民围坐旁听。公诉人当庭出示相关证据,指控胡某某因 违规用火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并结合清明祭扫习俗,剖析传统祭祀方式 存在的安全隐患。庭审中,胡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将以身作则参与村里护林宣传。法院经 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祭祀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综合全案案情,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胡某某的认罪态度,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 月。 “烧几张纸钱差点要坐牢,教训太深刻了!”、“胡某某就是我的邻居,今年清明祭祀我 一定提醒身边人要文明祭祀。”旁听村民感慨道。 司法延伸:联合普法宣传共筑牢防火安全网

FD05000 | 2024_2097_黄某银祭祖烧纸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黄某银祭祖烧纸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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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跃然 案例为鉴】警钟长鸣·失火案例警示录(二) | 春节祭祖莫忘防火 违规烧荒必受惩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21    

春节期间,天干物燥,火险等级居高不下。群众返乡祭祖、农事生产用火频繁,野外违规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十一),被告人黄某银、黄某全在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赖山村“亮灯”祭祖,被告人黄某银用其携带的打火机供被告人黄某银、黄某全焚烧纸钱,焚烧纸钱过程中火星引燃附近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762.43亩,其中乔木林地574.41亩、灌木林地127.69亩、退耕地31.83亩、其他林地(宜林地)28.5亩。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银、黄某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赔偿部分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银、黄某全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黄某全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十个月。 2024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十),被告人冯某坤在贵州省安龙县新桥镇木科村地里焚烧地渣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51.38亩,其中林地过火面积177.5亩、草地过火面积120.66亩、非林地过火面积53.22亩。本次火灾还烧毁了周某兴、周某敬、胡某品、石某义的竹荪棚及物品和杨某祖坟墓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坤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冯某坤的失火行为既侵害了国家、集体的森林资源权益,也侵犯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权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春节团圆万家乐,森林防火不能忘。一点星星火,可毁百年林;一念疏忽意,需负刑民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1.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在林区及林地边缘违规用火,坚决杜绝烧荒、烧地渣、烧秸秆等行为;2.倡导文明祭祀、无烟祭祀,采取鲜花祭祀等绿色方式,不焚烧纸钱、不点明火、不燃放烟花爆竹;3.确需农业生产用火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提前做好防火措施,用火结束后务必彻底熄灭余火;4.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及时报告、科学处置,确保人身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时刻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文明、愉快的新春佳节!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5001 | 2024_2097_黄某银祭祖烧纸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黄某银祭祖烧纸引发山火案 法院: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黄某银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http://anlong.guizhoucourt.gov.cn/ajbd/304846.jhtml

【法理跃然 案例为鉴】警钟长鸣失火案例警示录(二) | 春节祭祖莫忘防火 违规烧荒必受惩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21 春节期间,天干物燥,火险等级居高不下。 群众返乡祭祖、农事生产用火频繁,野外违规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十一),被告人黄某银、黄某全在贵州省安龙县 龙广镇赖山村“亮灯”祭祖,被告人黄某银用其携带的打火机供被告人黄某银、黄某全焚烧纸钱 ,焚烧纸钱过程中火星引燃附近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762.43 亩,其中乔木林地574.41亩、灌木林地127.69亩、退耕地31.83亩、其他林地(宜林地)28.5亩。 案 发后,被告人黄某银、黄某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赔偿 部分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银、黄某全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 构成失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黄某全有期徒刑二年 十个月,缓刑三年十个月。 2024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十),被告人冯某坤在贵州省安龙县新 桥镇木科村地里焚烧地渣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51.38亩,其中林 地过火面积177.5亩、草地过火面积120.66亩、非林地过火面积53.22亩。本次火灾还烧毁了周某兴 、周某敬、胡某品、石某义的竹荪棚及物品和杨某祖坟墓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坤因 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 认罚、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冯某坤的失火行 为既侵害了国家、集体的森林资源权益,也侵犯了公民 的私人财产权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春节团圆万家乐,森林防 火不能忘。一点星星火,可毁百年林;一念疏忽意,需负刑民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1.严格遵 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在林区及林地边缘违规用火,坚决杜绝烧荒、烧地渣、烧秸秆等行为;2. 倡导文明祭祀、无烟祭祀,采取鲜花祭祀等绿色方式,不焚烧纸钱、不点明火、不燃放烟花爆竹 ;3.确需农业生产用火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提前做好防火措施,用火结束后务必彻底熄 灭余火;4.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及时报告、科学处置,确保人身安全。希望广大群 众引以为戒,时刻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文明、愉快 的新春佳节!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5002 | 2024_2105_陈某某冬至祭祀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陈某某冬至祭祀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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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失火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同时需赔偿失火行为造成的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至修复完成期间 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 损失及修复费用1489032.66元 并在九江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 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件 回顾   2024年12月,陈某某为在冬至日祭祀,携带打火机、鞭炮、香等祭祀用品从家中出发,前往瑞昌市某山场的公墓祭祀。   在祭祀过程中,陈某某因使用打火机点不着香,便随手捡取了坟头边的干茅草,并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干茅草,后用燃烧的干茅草点燃了香,致燃烧的干茅草点燃了周边的茅草。陈某某见状,使用地上的树棍打火,但火势已越来越大,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 资料图 图文无关   经鉴定,该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为1794.13亩,其中其他灌木林704.19亩,乔木林(有林地)96.72亩,无立木林地983.42亩,非林地9.8亩。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向基层组织有关负责人投案,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现场。图源:瑞昌市人民法院 法院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同时,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森林是“地球之肺” 对全球气候稳定、可持续发展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护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带来的损失往往很难补救 案例 回顾   2024年3月,广东梅州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烧蚂蚁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3月,杨某在梅县区某山场使用打火机烧蚂蚁,不慎引起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为6.901公顷,其中林地面积6.1393公顷。案发后,杨某支付了11658.94元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

FD05003 | 2024_2105_陈某某冬至祭祀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陈某某冬至祭祀引发山火案 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生态损失及修复费1489032.6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bijiang.guizhoucourt.gov.cn/fyxw/299437.jhtml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失火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同时需赔偿失火行为造成的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至修复完成期间 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 损失及修复费用1489032.66元 并在九江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 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件 回顾 2024年12月,陈某某为在冬至日 祭祀,携带打火机、鞭炮、香等祭祀用品从家中出发,前往瑞昌市某山场的公墓祭祀。 在祭祀 过程中,陈某某因使用打火机点不着香,便随手捡取了坟头边的干茅草,并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 了干茅草,后用燃烧的干茅草点燃了香,致燃烧的干茅草点燃了周边的茅草。陈某某见状,使用 地上的树棍打火,但火势已越来越大,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 资料图 图文无关 经鉴定,该 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为1794.13亩,其中其他灌木林704.19亩,乔木林(有林地)96.72亩,无立 木林地983.42亩,非林地9.8亩。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向基层组织有关负责人投案,并在公安机关如 实供述,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现场。图源:瑞昌市人民法院 法院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 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同时,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森林是“地球之肺” 对全球气候稳定、可持续发展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护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带来的损失往往很难补救 案例 回顾 2024年3月,广东梅州梅县区人民法院审 结一起因烧蚂蚁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 年六个月。 2023年3月,杨某在梅县区某山场使用打火机烧蚂蚁,不慎引起山火。经鉴定,过火 面积为6.901公 顷,其中林地面积6.1393公顷。案发后,杨某支付了11658.94元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

FD05004 | 2024_2119_吴某华等四人违规施工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吴某华等四人违规施工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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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防森林火災 嚴守法律底線 春季天干風大、植被干燥,清明將至,祭祖掃墓、野外踏青人員增多,森林火險隱患陡增,森林防火形勢嚴峻。 林區違規野外用火極易引發森林火災,造成嚴重生態與財產損失,相關案例教訓慘痛。為強化防火警示,引導大家安全用火,省森防指辦公室整理了近幾年來的典型案例,請廣大群眾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警鐘長鳴,共護森林安全,有關森林火災案例通報如下: 2024年6月9日14時17分左右,泰安新泰市蓮花山發生森林火災,明火於20時35分扑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系吳某華、王某勇、廖某波、諶某軍在林區違規施工引發。經鑒定,過火有林地面積6.964公頃,四名施工人員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 2025年2月26日18時42分,日照市嵐山區中樓鎮馬亓山河西村西側小黃山發生森林火情,20時16分扑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系村民王某某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經鑒定,過火森林面積2.2公頃,其中省級重點公益林(有林地)2.06公頃,被燒毀林木價值28.552萬元。王某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賠償森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30.7862萬元。 2025年3月16日15時15分,威海榮成市夏庄鎮大臚村山上發生森林火情,17時10分扑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系養殖戶王某某在林區內違規用火引發。肇事者王某某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5年4月4日8時10分許,煙台萊州市郭家店鎮於家河村北山坡發生森林火災,13時55分左右被扑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系張某祭祀燒紙引發。經鑒定,火災山林過火面積65.7公頃,火燒跡地生態恢復總投資為135.02萬元。張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給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34.97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4.8848萬元。 2026年2月21日14時20分左右,威海榮成市成山鎮大崗村北山發生森林火災,2月22日5時30分扑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系村民田某某祭祀時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經鑒定,火災過火面積26.33公頃,其中森林受害面積共2.27公頃。嫌疑人田某某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來源: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FD05005 | 2024_2119_吴某华等四人违规施工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吴某华等四人违规施工引发山火案 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吴某华、王某勇、廖某波、谌某军 裁判结果摘要: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 来源:https://sd.people.com.cn/BIG5/n2/2026/0402/c399560-41541593.html 嚴防森林火災 嚴守法律底線 春季天干風大、植被干燥,清明將至,祭祖掃墓、野外踏青人員增 多,森林火險隱患陡增,森林防火形勢嚴峻。 林區違規野外用火極易引發森林火災,造成嚴重 生態與財產損失,相關案例教訓慘痛。為強化防火警示,引導大家安全用火,省森防指辦公室整 理了近幾年來的典型案例,請廣大群眾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警鐘長鳴,共護森林安全,有關森 林火災案例通報如下: 2024年6月9日14時17分左右,泰安新泰市蓮花山發生森林火災,明火於20 時35分扑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系吳某華、王某勇、廖某波、諶某軍在林區違規施工引發。經鑒 定,過火有林地面積6.964公頃,四名施工人員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 一年五個月不等。 2025年2月26日18時42分,日照市嵐山區中樓鎮馬亓山河西村西側小黃山發生 森林火情,20時16分扑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系村民王某某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經鑒定,過火森 林面積2.2公頃,其中省級重點公益林(有林地)2.06公頃,被燒毀林木價值28.552萬元。王某某 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賠償森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 民幣30.7862萬元。 2025年3月16日15時15分,威海榮成市夏庄鎮大臚村山上發生森林火情,17時1 0分扑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系養殖戶王某某在林區內違規用火引發。肇事者王某某被當地公安 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5年4月4日8時10分許,煙台萊州市郭家店鎮於家河村北山坡發生森林 火災,13時55分左右被扑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系張某祭祀燒紙引發。經鑒定,火災山林過火面 積65.7公頃,火燒跡地生態恢復總投資為135.02萬元。張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 年,給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34.97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4.8848萬元。 2026年2月21日14時20分左右,威海榮成市成山鎮大崗村北 山發生森林火災,2月22日5時30分扑滅。經調查,起火原因系村民田某某祭祀時引燃周邊可燃物 引發。經鑒定,火災過火面積26.33公頃,其中森林受害面積共2.27公頃。嫌疑人田某某被公安機 關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來源: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FD05006 | 2024_2128_汪某某野外吸烟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汪某某野外吸烟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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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君整理了7起 引发森林火灾获刑的典型案例 请提高警惕 别以身试法 ↓↓↓ 案例一 野外燃放爆竹失火被判刑 2024年4月2日,宁夏隆德县城关镇某村村民柴某及家族9人相约上坟祭祖,上完坟准备下山时,柴某在坟前燃放一个“二踢脚”,未将明火完全熄灭便离去,从而引发火灾。隆德县公安局立案查处,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26公顷,涉嫌构成失火罪。最终柴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例二 烧蚁窝致森林火灾被判刑 2024年3月24日,贵州荔波县卢某平到山上采蕨菜时,因踩到蚂蚁窝,导致蚂蚁爬到其脚上,一气之下用打火机点燃蚂蚁窝边上的枯草和干柴,因天干风大,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47.37公顷,森林火灾损失总额为1416953.95 元。卢某平以失火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于 2025 年3月30 日前完成补植复绿,保证补种树木成活率达到 85% 以上。 案例三 为泄私愤放火烧山被判刑 2024年3月22日13时左右,王某某因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工作不满,认为其个人权益未得到满足,情绪逐渐升级,在醉酒状态下,采用打火机及烟蒂点燃山林杂草。经调查,火情产生4个起火点,过火面积估计约298平方米,且与起火点相距约200米的地方为村民住宅及烤烟育苗基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案例四 野外烤糍粑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2月20日,张某某在贵州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一组 “大槽头” 山上放羊,因腹中饥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准备烤糍粑吃,因突然刮起大风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都匀市林业局现场勘查,被烧毁的乔木商品林有林地面积为268亩。3月26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五 烧杂草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2月20日,广西隆林天生桥镇祥播村那安上队 “安南立” 坡的岑某某在自家地用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665.86公顷,折合9987.9亩。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例六 野外吸烟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3年3月4日15时许,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湘河镇某村村民汪某某在防火期内,组织村民在花椒基地割杂草、栽树过程中,因吸烟不慎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2公顷。2023年10月24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汪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案例七 私设“电猫”狩猎野生动物引山火被判刑 2023年1月27日,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坪坎镇何某某、周某某在山沟内私设“电猫”狩猎野生动物。在猎捕时高压电线与地面植物接触引燃杂草,进而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06公顷。2023年12月26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违规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森林火灾如何立案? 放火罪和失火罪 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 一起了解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 增强森林草原火灾防范意识 需要你我共同的努力 当前 森林火灾处于多发期 如何防范森林火灾? 遭遇森林火灾,如何逃生自救? 防范森林火灾“事前预防”尤为重要 呼吁大家 不要携带火种进入山林 进行户外活动谨慎用火 发现着火迹象 一定要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FD05007 | 2024_2133_李某焚烧秸秆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李某焚烧秸秆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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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安厅召开“生态安全护北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 2025-03-13 08:48 

来源: 宣传处 

   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全区公安机关打击黄河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和森林草原涉火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二级高级警长张全卫、森林草原资源保卫支队支队长布和、生态环境和生物安全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滕飞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重拳打击黄河流域非法捕捞犯罪 “黄河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战略举措,是恢复水生态、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度牵挂,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持续抓好“黄河禁渔”工作,坚决依法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区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保卫黄河”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2024年,自治区公安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部署要求,围绕“黄河禁渔期”(4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工作,紧盯黄河流域重点河段、重点部位、重要节点,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破获多起刑事案件,实现“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有效遏制了以非法捕捞谋生、滥捕滥售黄河野生鱼类等不法行为,有效保护了黄河流域的水生生物安全。坚持以严密促严防,周密安排部署专项行动。自治区公安厅、农牧厅印发《黄河禁渔期通告》和《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统一部署沿黄七盟市综合运用警用直升机巡查、无人机监测侦查、卫星遥感影像排查、大数据筛查、联合调查等“五查”方式,全面加强黄河流域内蒙古段的巡查管控。期间,开展联合执法125次,巡查重点区域182处,盘查渔船98艘,切实织严织密了防控网络。 坚持以专业打职业,重拳打击非捕滥售行为。沿黄七盟市公安机关响应“河湖长”“林长”等工作,大力推行生态警长制,优化生态警务室布局,着力打造打防管控“前沿哨卡”。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利用“智慧黄河”视频监控设备,织密前端感知信息网;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通过“河灌生态义警”搜集非法捕捞线索,拓展线索来源,提升打击质效,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法打击森林草原涉火违法犯 2024年,全区公安机关紧盯高火险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圆满完成春秋两季高风险防火期、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全年巡逻巡查重点部位1.8万处,排查火灾隐患6917处,查处森林草原火案1375起,人为火灾案件数量创历史新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破案率分别提升8%和10%。 强化部门联动。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与应急、林草、气象、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行刑衔接等联席协作机制,定期研判预警火险,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实战演练,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水平。连续4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全力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以及协同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坚持对森林草原涉火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主动进攻和严打高压态势。加强内部协作。自治区公安厅印发《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环食药侦部门牵头,相关警种分兵把口的协同作战体系。各盟市、大林公安机关从上至下采取专人负责、集中调度的工作模式,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上下联动、一体推进。 完善运行机制。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保留森林公安派出所,其他苏木、乡镇实行“地方所”与“森林所”两所合一,在边境地区以森林和边防派出所为依托建立林草资源保护协作机制。自治区公安厅在鄂尔多斯市试点建成环食药智慧侦查中心和生态警务联动中心。目前全区已有8个盟市建立了生态警长制,38个旗县实体运行生态警务室111个,实现了公安机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触角延伸最大化,进一步提升了森林草原火案侦破能力。                        记者问答 记者:2024年全区公安机关在打击黄河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工作中有哪些典型案例? 答:2024年,自治区公安厅围绕“黄河禁渔期”工作,超前谋划、雷霆行动,组织沿黄七盟市公安机关依法严打非法捕捞犯罪行为,有力打击了危害黄河水生生物资源犯罪活动。现对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通过黄河沿线常态化巡查,发现非法捕捞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钱某某长期使用禁用工具,在黄河干流非法捕捞水产品,并非法销售3000余公斤渔获物牟利。2024年4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钱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4月12日,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会同渔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抓获在黄河流域乌加河内电鱼的3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皮划艇、逆变器、电瓶、电抄网等作案工具及各类渔获物80余斤。2024年4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6月27日,包头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非法捕捞线索后,组织警力进行蹲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网具2张、渔获物78斤。经查,2名犯罪嫌疑人为谋取利益,在明知黄河禁渔期、黄河包头段全段为禁渔区的情况下,非法捕捞鱼虾资源出售。2024年7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6月23日,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迅速查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等人在黄河禁渔期内,驾驶船只在黄河主河道内使用排钩等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查获捕渔船、排钩、抄网等作案工具,以及鲤鱼等渔获物130余斤。202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5月7日,包头市公安机关在黄河禁渔期排查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遂将其抓获,现场查获挂网8张、渔获物30公斤。经鉴定,李某某非法捕捞的7种鱼类处于产卵期,对黄河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2024年5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2024年全区公安机关在查处森林草原火案工作中有哪些典型案例? 答:全区公安机关坚持对森林草原涉火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主动进攻和严打高压态势,下面对去年查处的5起涉火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2024年4月25日,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失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防火期内违规用火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1万元。5月31日,张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移送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16日,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失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93.5亩,造成经济损失52.14万元。4月3日,李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26日,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2024年3月15日,兴安盟图牧吉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开展巡查工作期间,发现违规用火行为,查处违法行为人1名。经查,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在防火期内违规用火焚烧秸秆。3月20日,兴安盟图牧吉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吴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人民币的处罚。2024年4月11日,兴安盟科右中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迅速查明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祭祀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2.3亩,造成254株杏树被焚毁。4月28日,兴安盟科右中旗公安局依法对赵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处罚。2024年6月5日,大兴安岭大杨树森林公安局开展巡查工作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防火区,影响森林消防安全。6月7日,大兴安岭大杨树森林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罚款200元人民币的处罚。

FD05008 | 2024_2133_李某焚烧秸秆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李某焚烧秸秆引发山火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2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http://gat.nmg.gov.cn/zzb/xwfb/202503/t20250313_2680840.html 自治区公安厅召开“生态安全护北疆”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 2025-03-13 08:48 来源: 宣传处 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全区公安机关打击黄河流 域非法捕捞犯罪和森林草原涉火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二级高级警长张全卫、 森林草原资源保卫支队支队长布和、生态环境和生物安全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滕飞出席发布会并 答记者问。 重拳打击黄河流域非法捕捞犯罪 “黄河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战略举措, 是恢复水生态、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 展高度牵挂,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自治区党委 、政府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持续抓好“黄河禁渔” 工作,坚决依法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区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保卫黄河”专项行动,依 法严厉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2024年,自治区公 安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部署要求,围绕“黄河禁渔期”(4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工 作,紧盯黄 河流域重点河段、重点部位、重要节点,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破获多起刑事案件 ,实现“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有效遏制了以非法捕捞谋生、滥捕滥售黄河野生鱼类 等不法行为,有效保护了黄河流域的水生生物安全。坚持以严密促严防,周密安排部署专项行动 。自治区公安厅、农牧厅印发《黄河禁渔期通告》和《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统一部署沿黄七盟 市综合运用警用直升机巡查、无人机监测侦查、卫星遥感影像排查、大数据筛查、联合调查等“ 五查”方式,全面加强黄河流域内蒙古段的巡查管控。期间,开展联合执法125次,巡查重点区 域182处,盘查渔船98艘,切实织严织密了防控网络。 坚持以专业打职业,重拳打击非捕滥售行 为。沿黄七盟市公安机关响应“河湖长”“林长”等工作,大力推行生态警长制,优化生态警务 室布局,着力打造打防管控“前沿哨卡”。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利用“智慧黄河”视频监控设备 ,织密前端感知信息网;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通过“河灌生态义警”搜集非法捕捞线索,拓展线 索来源,提升打击质效,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法打击森林草原涉火违法犯 2024年,全区公安机关紧盯高火险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部 位,圆满完成春秋两季高风险防火期、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全年 巡逻巡查重点部位1.8万处,排查火灾隐患6917处,查处森林草原火案1375起,人为火灾案件数量 创历史新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破案率分别提升8%和10%。 强化部门联动。全区各级公安机 关与应急、林草、气象、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行刑衔接等联席协作机制, 定期研判预警火险,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实战演练,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水平。连续 4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全力 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 护、火案侦破以及协同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坚 持对森林草原涉火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主动进攻和严打高压态势。加强内部协作。自治区公安厅印 发《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环食药侦部门牵头,相关警种分兵把口的协同作战 体系。各盟市、大林公安机关从上至下采取专人负责、集中调度的工作模式,明确目标任务,突 出工作重点,上下联动、一体推进。 完善运行机制。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保留

森林公安派出所,其他苏木、乡镇实行“地方所”与“森林所”两所合一,在边境地区以森林和 边防派出所为依托建立林草资源保护协作机制。自治区公安厅在鄂尔多斯市试点建成环食药智慧 侦查中心和生态警务联动中心。目前全区已有8个盟市建立了生态警长制,38个旗县实体运行生 态警务室111个,实现了公安机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触角延伸最大化,进一步提升了森林草原火 案侦破能力。 记者问答 记者:2024年全区公安机关在打击黄河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工作中有哪些典型案例? 答:2024年, 自治区公安厅围绕“黄河禁渔期”工作,超前谋划、雷霆行动,组织沿黄七盟市公安机关依法严 打非法捕捞犯罪行为,有力打击了危害黄河水生生物资源犯罪活动。现对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 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通过黄河沿线常态化巡查,发现非法捕捞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 查,犯罪嫌疑人钱某某长期使用禁用工具,在黄河干流非法捕捞水产品,并非法销售3000余公斤 渔获物牟利。2024年4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钱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4月12 日,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会同渔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抓获在黄河流域乌加河内电鱼的3名 犯罪嫌疑人,查扣皮划艇、逆变器、电瓶、电抄网等作案工具及各类渔获物80余斤。2024年4月1 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 年6月27日,包头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非法捕捞线索后,组织警力进行蹲守,抓获犯罪嫌疑 人2名,现场查获网具2张、渔获物78斤。经查,2名犯罪嫌疑人为谋取利益,在明知黄河禁渔期 、黄河包头段全段为禁渔区的情况下,非法捕捞鱼虾资源出售。2024年7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 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6月23日,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立 即组织开展核查,迅速查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等人在黄河禁渔期内,驾驶船只在黄河主河道内使 用排钩等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查获捕渔船、排钩、抄网等作案工具,以及鲤鱼等渔获物130 余斤。202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5月7日,包头 市公安机关在黄河禁渔期排查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 进行非法捕捞,遂将其抓获,现场查获挂网8张、渔获物30公斤。经鉴定,李某某非法捕捞的7种 鱼类处于产卵期,对黄河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2024年5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 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2024年全区公安机关在查处森林草原火案工作中有哪些典型案例? 答:全区公安机关坚 持对森林草原涉火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主动进攻和严打高压态势,下面对去年查处的5起涉火典型 案件予以公布。 2024年4月25日,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失火 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防火期内违规用火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 ,造成经济损失1.1万元。5月31日,张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已移送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16日,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根据群 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失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焚烧秸秆引发森 林火灾,过火面积293.5亩,造成经济损失52.14万元。4月3日,李某因涉嫌 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26日,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 期徒刑10个月。2024年3月15日,兴安盟图牧吉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开展巡查工作期间,发现违 规用火行为,查处违法行为人1名。经查,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在防火期内违规用火焚烧秸秆。3月 20日,兴安盟图牧吉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吴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人民币的处罚。2024年4 月11日,兴安盟科右中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迅速查明违法行为人赵 某某祭祀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2.3亩,造成254株杏树被焚毁。4月28日,兴安盟 科右中旗公安局依法对赵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处罚。2024年6月5日,大兴安岭大杨树森 林公安局开展巡查工作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进入防火区,影响森林消防安全。6月7日,大兴安岭大杨树森林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罚款20 0元人民币的处罚。

FD05009 | 2024_2140_王某祭祀点烟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王某祭祀点烟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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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1日电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2023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位于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火石岭村杨家大院后山上(二道沟管护站辖区)的祖坟祭拜,在护林员明确告知其不允许使用明火的情况下,王某仍在其祖父母的坟墓前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引燃附近的杂草继而引发山火,导致山上的樟子松、大果榛子等树木过火。 经吉林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勘验鉴定:过火林地地类为混交林(有林地),土地权属为国有,过火林地面积为51051平方米(5.1051公顷)。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樟子松树、大果榛子树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92729元。 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长春市九台区国有林总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长春九台法院依法审理,以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长春市九台区国有林总场经济损失。 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4日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规定了全省防火期限、野外用火管制措施、野外生产用火的申请流程和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用火事项等内容。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命令》规定,提高防火意识,绿色祭祀、安全祭祀,做文明祭祀的践行者、优秀文化的传承者、绿水青山的守护者。(完)

FD05010 | 2024_2140_王某祭祀点烟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王某祭祀点烟引发山火案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国有林总场经济损失 来源:https://www.jl.chinanews.com.cn/fzzx/2024-04-11/238621.html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1日电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2023年清明节期 间,被告人王某在位于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火石岭村杨家大院后山上(二道沟管护站辖 区)的祖坟祭拜,在护林员明确告知其不允许使用明火的情况下,王某仍在其祖父母的坟墓前用 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引燃附近的杂草继而引发山火,导致山上的樟子松、大果榛子等树木过 火。 经吉林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勘验鉴定:过火林地地类为混交林(有林地),土地权属为国有 ,过火林地面积为51051平方米(5.1051公顷)。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樟子松树 、大果榛子树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92729元。 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长春市九台区国有林总场依法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长春九台法院依法审理,以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 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长春市九台区国有林总场经济损失。 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 4日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规定了全省防火期限、野外用 火管制措施、野外生产用火的申请流程和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用火事项等内容。 法官提醒,广大 市民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命令》规定,提高防火意识,绿色祭祀、安全祭祀,做文明祭祀的 践行者、优秀文化的传承者、绿水青山的守护者。(完)

FD05011 | 2024_2285_谭某诉消防大队注销逃罚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谭某诉消防大队注销逃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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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31日,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某茶室消防不合格仍营业,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发现,该茶室经营者谭某,个体工商户,场所面积520平方米,主要经营茶室和棋牌娱乐,属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11月18日,消防救援机构履行处罚前告知后,谭某在明知其经营的茶室存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即将受到处罚,于11月22日隐瞒相关事实注销该茶室登记。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于2025年1月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使用该茶室并罚款3万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谭某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分期缴纳,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批准其分6期缴纳,但谭某仍拒不执行。2025年6月,谭某以茶室已注销登记,无被处罚主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茶室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未经许可擅自营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罚决定时茶室已注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责任由经营者个人承担,谭某在立案后故意注销,逃避处罚意图明显,消防救援机构以原字号为处罚对象并列明经营者,主体认定无误,在该茶室注销登记后,经营者谭某应当承担缴纳罚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批准谭某分6期缴纳,但谭某拒不执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FD05012 | 2024_2285_谭某诉消防大队注销逃罚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谭某诉消防大队注销逃罚案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2025)赣行终字号 当事人:谭某(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茶室未经许可擅自营业被罚,注销登记逃避,一审二审驳回其诉请,维持处罚。 来源:https://yjj.bomi.gov.cn/zcfgsf/244658.jhtml 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31日,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某茶室消防不合格仍营业,消防救援机构核 查发现,该茶室经营者谭某,个体工商户,场所面积520平方米,主要经营茶室和棋牌娱乐,属 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11月18日,消防救援机构履行处罚前告知后,谭某在明知其经营的茶室存在违法行为,已被立 案调查即将受到处罚,于11月22日隐瞒相关事实注销该茶室登记。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于2025年1月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责令其停止使用该茶室并罚款3万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谭某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分 期缴纳,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批准其分6期缴纳,但谭某仍拒不执行。2025年6月,谭某以茶室已注 销登记,无被处罚主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 审人民法院判决。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 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 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 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项,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 茶室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未经许可擅自营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 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罚决定 时茶室已注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 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责任由经营者个 人承担,谭某在立案后故意注销,逃避处罚意图明显,消防救援机构以原字号为处罚对象并列明 经营者,主体认定无误,在该茶室注销登记后,经营者谭某应当承担缴纳罚款的义务。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批准谭某分 6期缴纳,但谭某拒不执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FD05013 | 2024_2311_南安市电动车违规充电法律责任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安市电动车违规充电法律责任案

正文

知法安居︱小区电动车违规充电的那些事儿 电动车禁止入户停放充电、禁止飞线充电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仍有许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近年来,电动车违规充电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南安法院《知法安居》栏目整理了几起案例进行释法说理,让我们一起往下学习……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2月,某小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或者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300余万元。经调查,这是一起违规改装的电动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失控起火引发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目前,涉事电动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4年6月,某自建房因租户在民房天井内为电动车飞线充电引发火灾。经调查,该自建房长期存在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但房东未及时制止,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后涉事的电动车车主因违规停放充电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房东因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亦被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0月,某小区一层楼梯间发生火灾,造成停放在楼梯边的电动车及边上的电梯烧毁,5名业主在逃生过程中摔倒受伤,并构成不同程度伤残。经调查,火灾系居住在该小区的许某、吴某使用物业公司的插线板在楼梯间充电引发的,后受伤业主将许某、吴某及物业公司等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许某、吴某及物业公司根据过错程度按份承担合计200余万元的赔偿款。 相关责任法律法规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发火灾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管理义务 01.设施建设和日常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备自动断电、防火分隔等设施,并建立24小时的巡查制度。 02.违规行为处置 发现飞线充电,入户停放电动车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需立即劝阻,拒不改正的,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告。 03.宣传教育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张贴警示、推送案例、视频等方式普及电动车充电安全知识。 法官安全提示 为了避免上述案例事件重演,法官在此提醒: 1、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车:盲目改装电动车,违规加装电池、加装音响或者照明设备,容易导致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 2、严禁不合规充电:严禁飞线充电,注意控制电动车的充电时间,不要整夜充电,并正确使用合规充电器; 3、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停放充电: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地停放电动车,严禁电动车入电梯,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堵塞通道,造成严重后果; 4、选购正规合格的电动车及配件:应在正规商家或线上平台购买电动车,并检查产品证件是否齐全。 安全无小事,守法即安居。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守牢电动车“安全关”,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 原标题:《知法安居︱小区电动车违规充电的那些事儿》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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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014 | 2024_2311_南安市电动车违规充电法律责任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南安市电动车违规充电法律责任案 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许某等(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电动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来源:https://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20172

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仍有许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近年来,电动车违规充电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南安法院《知法安居》栏目整理了几起案例进行释法 说理,让我们一起往下学习⋯⋯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2月,某小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 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或者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300余万元。经调查,这是一起违规 改装的电动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失控起火引发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目前,涉事电动车车主 、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4年6月,某自建房因租户在民房天井内为电动车飞线充 电引发火灾。经调查,该自建房长期存在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但房东未及时制止,且未设置任 何消防设施。后涉事的电动车车主因违规停放充电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房东因未有效履行 监管责任,亦被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0月,某小区一层楼梯间发生火灾,造成停放在 楼梯边的电动车及边上的电梯烧毁,5名业主在逃生过程中摔倒受伤,并构成不同程度伤残。经 调查,火灾系居住在该小区的许某、吴某使用物业公司的插线板在楼梯间充电引发的,后受伤业 主将许某、吴某及物业公司等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许某、吴某及物业公司根据过错程度按份 承担合计200余万元的赔偿款。 相关责任法律法规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发火灾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 ,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 行防火分隔。 电动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 不改正的。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管理义务 01.设施建设和日常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 规定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备自动断电、防火分隔等设施,并建立24小时的巡查制度。 02.违规行为处置 发现飞线充电,入户停放电动车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需立即劝阻,拒不改正

的,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告。 03.宣传教育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张贴警示、推送案例、视频等方式普及电动车充电安全知识。 法官安全提示 为了避免上述案例事件重演,法官在此提醒: 1、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车:盲目改装 电动车,违规加装电池、加装音响或者照明设备,容易导致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 2 、严禁不合规充电:严禁飞线充电,注意控制电动车的充电时间,不要整夜充电,并正确使用合 规充电器; 3、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停放充电: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地停放电动 车,严禁电动车入电梯,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堵塞通道,造成严重后果; 4、选购正规合格的电 动车及配件:应在正规商家或线上平台购买电动车,并检查产品证件是否齐全。 安全无小事, 守法即安居。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守牢电动车 “安全关”,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 原标题:《知法安居小区电动车违规充电的那些事儿》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 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 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FD05015 | 2024_2320_广德县某消防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广德县某消防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案

正文

一、案件事实 2024年8月,某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出具虚假《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6份报告虚假。其中,某舞蹈培训机构等3个项目,场所室内消火栓系统自2018年瘫痪至今,被其评估为“系统合格”;某编程培训机构等3个项目,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被其评估为“合格”,且综合定性报告结论为“I级,低风险,符合儿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其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强制性条款第7.4.1条、7.4.3条要求,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虚假文件。另查明,该公司共收取服务费1600元。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该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公司罚款6.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16万元。 三、专家评析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失实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本案中,该公司为某舞蹈培训机构和某编程培训机构出具的6份《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其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属于虚假文件,该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FD05016 | 2024_2320_广德县某消防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广德县某消防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案 法院:安徽省广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某消防技术机构(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6份评估报告虚假,罚6.5万没收违法所得0.16万。 来源:https://www.guangde.gov.cn/OpennessContent/download/3756577.html 一、案件事实 2024年8月,某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 出具虚假《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6份报告虚假。其中,某 舞蹈培训机构等3个项目,场所室内消火栓系统自2018年瘫痪至今,被其评估为“系统合格”; 某编程培训机构等3个项目,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被其评估为“合格 ”,且综合定性报告结论为“I级,低风险,符合儿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其结论与实际严重 不符,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强制性条款第7.4.1条、7.4.3条要求,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虚假文件。另查明,该公司共收 取服务费1600元。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该市消防 救援支队对该公司罚款6.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16万元。 三、专家评析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虚假文件 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 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失实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本案中,该公司为某舞蹈培训机构和某编程培训 机构出具的6份《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其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属于虚假文件,该市消防 救援支队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FD05017 | 2024_2347_浙江衢州柯城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浙江衢州柯城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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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傅元璋 饶小飞 近年来,因特种作业操作不规范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月7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导致发生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24年6月8日10时左右,位于柯城区航埠镇的某公司厂房突然起火,火灾烧损厂房、机器设备、货物等,造成财产损失431.4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经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为公司实际负责人丁某某在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且未核实电焊工陈某有无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要求陈某通过电焊方管的方式对该公司厂房中的一处墙体进行加固。 被告人陈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经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火灾。起火点位于墙体对面,陈某父子作业时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各受损单位损失,相关单位已出具收条和谅解书,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火灾事故现场

FD05018 | 2024_2350_江苏南京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江苏南京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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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江蘇省人民政府公佈了江蘇南京“2·23”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直接原因是停放在居民住宅樓一樓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電池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 事故發生後,記者隨火災事故調查組進入現場進行拍攝採訪,通過調取事發現場及周邊的公共場所視頻,梳理並還原了火災原因、蔓延成災經過。來看記者帶回來的報道。 禍起改裝電動自行車 火災致15人遇難44人受傷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時許,江蘇南京明尚西苑小區發生火災,消防員接到報警後迅速到場進行滅火救人。 消防員在水槍的掩護下,分成多個小組迅速進入起火居民樓的各個樓層,挨家挨戶進行搜尋確認,並將被困人員疏散到樓下安全地帶。 同時負責滅火的消防員進入樓內,逐一對起火樓層的火勢進行撲救。經過近兩個小時的緊張撲救,大火被撲滅,被困在樓內的607人全部疏散,其中,15人遇難,44人受傷。 鋰電池燃燒極快 大火從架空層燒到樓頂 記者在事發現場看到,起火住宅樓多戶居民外窗均有煙熏痕跡,一層與門廳相連的架空層全部過火,多處墻皮被高溫烘烤脫落,停放在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全部被燒得只剩下車架子和輪轂,用於住戶採光通風的天井也被煙熏火燎過。 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高級工程師 崔蔚:通過我們的調查,主要是架空層停放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的鋰電池熱失控起火,引發了周邊的電動車燃燒,大火和燃燒的大量煙氣通過天井向上蔓延擴大。 引燃平台可燃物 最終致整個房間過火 記者沿着樓梯來到樓上發現,大火從採光通風天井上來後,將住戶外窗簡易平台上堆放的可燃物引燃,燒穿外窗後蔓延到住戶廚房,導致廚房的廚具、家電被燒燬,墻上瓷磚被熏黑,有的已經掉落,餐廳、客廳墻皮脫落,只剩下水泥磚,吊頂被燒得只看到龍骨,傢具、木質裝飾物均被炭化,這個住戶的房間全部過火。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這個家庭有5人在這起火災中遇難,非常令人痛心。造成這一家燒得最重的主要原因是天井裏本來是兩扇窗戶,他們把它改成了一個小的儲藏間,堆放了很多雜物,火勢從天井突破以後,又燒到了家庭的室內。 濃煙烈火沿着採光通風天井向樓上蔓延,在住戶外窗採光通風天井內搭建簡易平台並堆放可燃物的居民家裏,全部都被大火洗劫過,無一例外。記者在起火居民樓樓頂看到,整個採光通風天井內墻面都有煙熏、過火的痕跡,頂棚部分板材被燒掉,就連採光通風天井外側墻皮也被燒脫落,可見起火當時溫度之高。 多重日常安全隱患疊加 釀成慘劇 經過調查組調查認定,這起重大責任事故的原因是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使用超標大容量鋰離子電池,住戶在天井內違章搭建並堆放可燃物,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管理混亂、初期火災處置不力,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職不到位。 9名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 7家企業被處理 2025年10月31日,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對涉嫌構成失火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涉事電動自行車車主郜某、南京新鴻運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岱善項目部主任劉某等9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擇日宣判。 起火鋰電池生産銷售商余某於2025年5月23日到期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仍在對其立案偵查中。涉事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物業服務等7家企業,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對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進行黨紀政務處分。 公共場所視頻 還原起火蔓延成災經過 居民樓內的住戶們可能都不會想到,停放在一樓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起火竟然會快速蔓延擴散至整棟居民住宅樓,並造成15人遇難,44人受傷。調查組通過事發現場調取周邊公共場所視頻,梳理並還原了起火、蔓延成災經過。 凌晨發生火災 未能被及時發現 通過調取明尚西苑小區6號樓二單元一樓門廳公共場所視頻可以聽到,凌晨4時34分架空層傳來爆炸聲,並伴有大量氣體釋放的聲音,隨後,架空層就有火光閃爍,爆炸聲越來越大,火光越來越亮。緊接着,火光就映透了整個架空層。由於此時正處於夜間人們熟睡階段,沒有人及時發現並阻止火勢繼續蔓延擴大。 從小區居民樓門外的兩個公共場所視頻可以看到,架空層裏面的火勢已經很大了,通過映射在樓門外柱子、廣告牌和地面上的火光可以判斷出,這時架空層裏面的火勢已經處於猛烈燃燒狀態,大量濃煙從小區居民樓內冒出,充滿整個公共場所視頻。很快,濃煙烈火就突破架空層的一扇窗戶,緊接着,架空層的另一個窗口也有黑煙和大火冒出,最後將整個架空層外側全部照亮。火勢越來越大,大量黑煙在小區居民樓一層上方翻滾。 5分鐘後,從架空層噴射出來的燃燒物,猶如煙花般散落在門廳外的公共走道裏,公共走道很快就有燃燒的火點。架空層的爆炸聲仍不絕於耳,一時間,原本一片漆黑的公共走道變得明亮起來,爆炸聲、電動自行車防盜報警聲相互交織,響徹整個小區居民樓一層。 架空層發生火災後産生的煙氣、火花迅速進入一樓走道,緊接着,小區居民樓樓頂的採光通風天井出口處也有大量黑煙冒出,大火很快就燒到了樓頂。隨後,明尚西苑小區6號樓二單元的多個樓層多戶居民家中有大量黑煙冒出,顯然,這些居民家中已經充滿濃煙,甚至已經過火。 從多個樓層居民家中向外噴涌而出的濃煙充斥了整個公共場所視頻。樓上陸陸續續有多個住戶開燈,透過窗戶,隱隱約約可以看到有人員在活動。 緊接着,一處煙氣最濃居民住戶家裏有火焰冒出,火焰越燒越大,很快就突破外窗玻璃,不斷向窗外吐着長長的火舌,最後形成一個巨大的火球在滾滾黑煙中燃燒。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這家的裝修全是木質裝修,可燃物很多。從天井、雜物間燒到了房間,又燒到了客廳和房間內大量的可燃裝修材料。陽台也被改造成了一個房間,裏面也堆放了大量的雜物,火就是由後面的天井,一直燒到了前面的陽台。 大火燒破樓上住戶家裏的外窗玻璃後,迅速引燃室內燃燒物,就這樣,一戶接一戶橫向擴散和垂直蔓延,很快就形成立體燃燒狀態,最終導致明尚西苑小區6號樓二單元的多戶居民住戶都處於濃煙烈火之中。 濃煙烈火 為何如此快速蔓延到樓上住戶家裏 根據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的規定,民用建築的架空層是指採用結構支撐且無外圍護墻體的開敞空間層。那麼,停放在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好端端的為什麼會起火呢?濃煙烈火又是怎麼快速蔓延到樓上居民住戶家中的呢?來看記者的調查。 火災原因調查組在火災現場通過勘驗、調查,確定了起火具體部位,鎖定了引發火災的電動自行車,最終查明起火原因是停放在明尚西苑小區6號樓二單元一樓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電池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 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高級工程師 崔蔚:當天晚上充電,但是事發的時候已經充滿了,這個時候的電量,能量是最大的。凌晨四點發生火災的時候,它的威力也是非常大的,鋰電池燃燒的時候,釋放電解液的可燃氣體,是一個爆燃的現象,迅速使周圍的電動車燃燒。 在進一步調查、詢問中,調查組了解到,引發火情的電動自行車是一輛徹頭徹尾的拼裝、改裝車。 由於這種東拼西湊來的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快、續航里程長,成了車主送外賣的“首選”交通工具。 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高級工程師 崔蔚:因為他只是圖方便,因為做外賣的要求續航里程高,速度可以達到40公里每小時,一天可能要跑150公里左右。所以對電動車電池的過充過放,對電池也是有影響的。 火災發生在2月份,當時江蘇南京天氣較為寒冷,人們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了禦寒擋風被,加上電動自行車的電池外殼、車座等都是易燃可燃物,火情發生後,迅速引燃整個架空層停放的100多輛電動自行車,造成火勢迅速蔓延。由於火災發生在夜間,人們正處於熟睡階段,沒能第一時間發現火情。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為了增加通風和採光,設置了一個從底層一直到頂層的天井。但是這個天井也是這次煙氣和火勢蔓延的一個主要通道。 由於電動自行車停放的架空層與小區居民樓一樓門廳、走道和採光通風天井之間相連通,濃煙和大火迅速蔓延至一樓走道和架空層整個區域,同時,順着採光通風天井迅速向上和各樓層蔓延擴散。 調查組在調查中發現,高溫煙氣從一樓架空層進入採光通風天井後,引燃住戶在天井堆放的可燃物,燒破窗戶往住戶家中蔓延。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凡是家裏違規在天井改造的,凡是家裏堆積大量可燃物的,凡是陽台上有大量可燃物的,這些家庭都會過火受災。 架空層上120多輛電動自行車參與燃燒 通過梳理,我們了解到了起火原因、蔓延途徑、成災經過。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15人殞命火場呢?接着看記者的調查。 調查組在火災現場調查了解到,事發當時,整個架空層共停放有120多輛電動自行車,記者在現場看到,這120多輛電動自行車全部參與了燃燒。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電動車一個電池,還有上面的板材,包括冬天為了防寒用的擋風被,都是大量的易燃可燃物。一旦發生火災,容易火燒連營,大量有毒的煙氣,順着樓梯間、管道井還有天井,會垂直快速蔓延。 天井形成煙囪效應 高溫有毒煙氣加速蔓延 由於住戶在外窗採光通風天井內搭建了一個置物架,並堆放了大量可燃物,高溫有毒煙氣從採光通風天井上來後引燃住戶外窗的可燃物,迅速突破外窗,繼而引燃室內可燃物,大量高溫有毒煙氣涌入室內。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未能及時發現處置火情 調查發現,由於火災發生在夜間,人們正處於熟睡階段,小區居民樓內的自動煙感 報警系統雖然啟動,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沒有及時發現和處置,導致人們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火情,等到發現時,已經置身於危險之中。 加上樓內的自動噴水滅火設施由於防凍調低水壓,在火災發生初期過程中自動噴水系統水量不足,停放電動自行車的架空層與小區居民樓一樓門廳、疏散走道和採光通風天井之間相互連通,致使這棟高層居民住宅樓的600多位居民都被捲入險境。 高溫有毒煙氣從一樓架空層沿天井蔓延上來後,引燃住戶外窗堆放的可燃物,迅速突破外窗,入戶封門。加上每個樓層用於採光通風自然排煙的窗口被玻璃窗戶封堵,致使高溫有毒煙氣在各樓層翻滾循環,進入了樓內住戶房間,封鎖了樓內居民的逃生之路,最終導致樓內住戶房間內的15人遇難。 電動自行車起火 會與哪些因素有關 一輛停放在小區居民樓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起火,竟然蔓延到樓上居民家中,並造成15人遇難,44人受傷。那麼,平時我們要怎麼做才能讓居民小區更安全?被困在起火居民樓內如何安全逃生?購買、使用電動自行車又應該注意哪些安全事項?來看消防專家的安全提示。 消防專家告訴記者,電動自行車火災多與電池質量和拼裝、改裝有關。另外,電池過充、過放也是引發電動自行車火災的主要原因。 電動自行車在架空層充電 要分組停放 消防專家建議,在小區居民樓的架空層給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要分組停放,每輛車之間要有一定的安全間距,同時要在架空層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 另外,在家裏陽台和採光通風天井搭建置物架並堆放雜物也很危險。 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高級工程師 崔蔚:天井裏面用於採光的窗戶外面也不要隨意延伸搭建一些裝置來堆放可燃物,這樣會增加火災荷載,一旦發生火情,相當於是引火燒身。 消防專家告訴記者,在平時的檢查中發現,不少居民為了出入方便,長期將小區居民樓內的常閉式防火門處於常開狀態。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樓梯間就是居民群眾進入裏面相對安全的一個地方。但是要保證它的安全,重要的是防火門要保持關閉狀態。往往一些老舊的小區,好多人為了方便,把這個門開着,甚至用鐵絲,用東西擋着,這會造成大量的煙氣進入樓梯間。不知情的群眾疏散到樓梯間內,會因煙氣而中毒窒息,甚至造成死亡。呼籲大家,要保持防火門的常閉狀態,這是我們的生命通道。 當然,疏散通道要安全,逃生時機也很重要。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自己家裏發生火災一定要快跑,因為家庭內部發生火災是不安全的。但是如果外部發生火災了,要冷靜應對,判斷外面的火勢情況,如果外面的煙火很大,我們待在室內等待救援。

FD05019 | 2024_2350_江苏南京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江苏南京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3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南京新鸿运物业公司岱善项目部主任,涉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致15死44伤)被开庭审理 来源:https://big5.cctv.com/gate/big5/news.cctv.cn/2025/11/10/ARTIgIeuYqODJwVLI1sJbq7H251110.shtml 不久前,江蘇省人民政府公佈了江蘇南京“223”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直接原因是停放在 居民住宅樓一樓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電池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 事故發生後,記者隨火 災事故調查組進入現場進行拍攝採訪,通過調取事發現場及周邊的公共場所視頻,梳理並還原了 火災原因、蔓延成災經過。來看記者帶回來的報道。 禍起改裝電動自行車 火災致15人遇難44人受傷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時許,江蘇南京明尚西苑小區發生火災,消防員接 到報警後迅速到場進行滅火救人。 消防員在水槍的掩護下,分成多個小組迅速進入起火居民樓 的各個樓層,挨家挨戶進行搜尋確認,並將被困人員疏散到樓下安全地帶。 同時負責滅火的消 防員進入樓內,逐一對起火樓層的火勢進行撲救。經過近兩個小時的緊張撲救,大火被撲滅,被 困在樓內的607人全部疏散,其中,15人遇難,44人受傷。 鋰電池燃燒極快 大火從架空層燒到樓頂 記者在事發現場看到,起火住宅樓多戶居民外窗均有煙熏痕跡,一層與 門廳相連的架空層全部過火,多處墻皮被高溫烘烤脫落,停放在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全部被燒得 只剩下車架子和輪轂,用於住戶採光通風的天井也被煙熏火燎過。 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高級工程師 崔蔚:通過我們的調查,主要是架空層停放的一輛電動自行車 的鋰電池熱失控起火,引發了周邊的電動車燃燒,大火和燃燒的大量煙氣通過天井向上蔓延擴大 。 引燃平台可燃物 最終致整個房間過火 記者沿着樓梯來到樓上發現,大火從採光通風天井上來 後,將住戶外窗簡易平台上堆放的可燃物引燃,燒穿外窗後蔓延到住戶廚房,導致廚房的廚具、 家電被燒燬,墻上瓷磚被熏黑,有的已經掉落,餐廳、客廳墻皮脫落,只剩下水泥磚,吊頂被燒 得只看到龍骨,傢具、木質裝飾物均被炭化,這個住戶的房間全部過火。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這個家庭有5人在這起火災中遇難,非常令人痛 心。造成這一家燒得最重的主要原因是天井裏本來是兩 扇窗戶,他們把它改成了一個小的儲藏間,堆放了很多雜物,火勢從天井突破以後,又燒到了家 庭的室內。 濃煙烈火沿着採光通風天井向樓上蔓延,在住戶外窗採光通風天井內搭建簡易平台 並堆放可燃物的居民家裏,全部都被大火洗劫過,無一例外。記者在起火居民樓樓頂看到,整個 採光通風天井內墻面都有煙熏、過火的痕跡,頂棚部分板材被燒掉,就連採光通風天井外側墻皮 也被燒脫落,可見起火當時溫度之高。 多重日常安全隱患疊加 釀成慘劇 經過調查組調查認定, 這起重大責任事故的原因是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使用超標大容量鋰離子電池,住戶在天井內違 章搭建並堆放可燃物,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管理混亂、初期火災處置不力,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 門履職不到位。 9名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 7家企業被處理 2025年10月31日,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 法院對涉嫌構成失火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涉事電動自行車車主郜某、南京新鴻運物業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岱善項目部主任劉某等9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擇日宣判。 起火鋰電池生産銷 售商余某於2025年5月23日到期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仍在對其立案偵查中。涉事電 動自行車生産銷售、物業服務等7家企業,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對 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進行黨紀政務處分。 公共場所視頻 還原起火蔓延成災經過 居民樓內 的住戶們可能都不會想到,停放在一樓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起火竟然會快速蔓延擴散至整棟居民 住宅樓,並造成15人遇難,44人受傷。調查組通過事發現場調取周邊公共場所視頻,梳理並還原 了起火、蔓延成災經過。 凌晨發生火災 未能被及時發現 通過調取明尚西苑小區6號樓二單元一

樓門廳公共場所視頻可以聽到,凌晨4時34分架空層傳來爆炸聲,並伴有大量氣體釋放的聲音, 隨後,架空層就有火光閃爍,爆炸聲越來越大,火光越來越亮。緊接着,火光就映透了整個架空 層。由於此時正處於夜間人們熟睡階段,沒有人及時發 現並阻止火勢繼續蔓延擴大。 從小區居民樓門外的兩個公共場所視頻可以看到,架空層裏面的 火勢已經很大了,通過映射在樓門外柱子、廣告牌和地面上的火光可以判斷出,這時架空層裏面 的火勢已經處於猛烈燃燒狀態,大量濃煙從小區居民樓內冒出,充滿整個公共場所視頻。很快, 濃煙烈火就突破架空層的一扇窗戶,緊接着,架空層的另一個窗口也有黑煙和大火冒出,最後將 整個架空層外側全部照亮。火勢越來越大,大量黑煙在小區居民樓一層上方翻滾。 5分鐘後,從 架空層噴射出來的燃燒物,猶如煙花般散落在門廳外的公共走道裏,公共走道很快就有燃燒的火 點。架空層的爆炸聲仍不絕於耳,一時間,原本一片漆黑的公共走道變得明亮起來,爆炸聲、電 動自行車防盜報警聲相互交織,響徹整個小區居民樓一層。 架空層發生火災後産生的煙氣、火 花迅速進入一樓走道,緊接着,小區居民樓樓頂的採光通風天井出口處也有大量黑煙冒出,大火 很快就燒到了樓頂。隨後,明尚西苑小區6號樓二單元的多個樓層多戶居民家中有大量黑煙冒出 ,顯然,這些居民家中已經充滿濃煙,甚至已經過火。 從多個樓層居民家中向外噴涌而出的濃 煙充斥了整個公共場所視頻。樓上陸陸續續有多個住戶開燈,透過窗戶,隱隱約約可以看到有人 員在活動。 緊接着,一處煙氣最濃居民住戶家裏有火焰冒出,火焰越燒越大,很快就突破外窗 玻璃,不斷向窗外吐着長長的火舌,最後形成一個巨大的火球在滾滾黑煙中燃燒。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這家的裝修全是木質裝修,可燃物很多。從天 井、雜物間燒到了房間,又燒到了客廳和房間內大量的可燃裝修材料。陽台也被改造成了一個房 間,裏面也堆放了大量的雜物,火就是由後面的天井,一直燒到了前面的陽台。 大火燒破樓上 住戶家裏的外窗玻璃後,迅速引燃室內燃燒物,就這樣,一戶接一戶橫向擴散和垂直蔓延,很快 就形成立體燃燒狀態,最終導致明尚西苑小區6號樓二單元的多戶居民住戶都處於濃煙烈火之中 。 濃煙烈火 為何如此快速蔓延到樓上住戶家裏 根據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的 規定,民用建築的架空層是指採用結構支撐且無外圍護墻體的開敞空間層。那麼,停放在架空層 的電動自行車好端端的為什麼會起火呢?濃煙烈火又是怎麼快速蔓延到樓上居民住戶家中的呢? 來看記者的調查。 火災原因調查組在火災現場通過勘驗、調查,確定了起火具體部位,鎖定了 引發火災的電動自行車,最終查明起火原因是停放在明尚西苑小區6號樓二單元一樓架空層的電 動自行車電池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 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高級工程師 崔蔚:當天晚上充 電,但是事發的時候已經充滿了,這個時候的電量,能量是最大的。凌晨四點發生火災的時候, 它的威力也是非常大的,鋰電池燃燒的時候,釋放電解液的可燃氣體,是一個爆燃的現象,迅速 使周圍的電動車燃燒。 在進一步調查、詢問中,調查組了解到,引發火情的電動自行車是一輛 徹頭徹尾的拼裝、改裝車。 由於這種東拼西湊來的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快、續航里 程長,成了車主送外賣的“首選”交通工具。 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高級工程師 崔蔚:因為他只 是圖方便,因為做外賣的要求續航里程高,速度可以達到40公里每小時,一天可能要跑150公里 左右。所以對電動車電池的過充過放,對電池也是有影響的。 火災發生在2月份,當時江蘇南京 天氣較為寒冷,人們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了禦寒擋風被,加上電動自行車的電池外殼、車座等都 是易燃可燃物,火情發生後,迅速引燃整個架空層停放的100多輛電動自行車,造成火勢迅速蔓 延。由於火災發生在夜間,人們正處於熟睡階段,沒能第一時間發現火情。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為了增加通風和採光,設置了一個從底層一直 到頂層的天井。但是這個天井也是這次煙氣和火勢蔓延的一個主要通道。 由於電動自行車停放 的架空層與小區居民樓一樓門廳、走道和採光通風天井之間相連通,濃煙和大火迅速蔓 延至一樓走道和架空層整個區域,同時,順着採光通風天井迅速向上和各樓層蔓延擴散。 調查 組在調查中發現,高溫煙氣從一樓架空層進入採光通風天井後,引燃住戶在天井堆放的可燃物,

燒破窗戶往住戶家中蔓延。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凡是家裏違規在天 井改造的,凡是家裏堆積大量可燃物的,凡是陽台上有大量可燃物的,這些家庭都會過火受災。 架空層上120多輛電動自行車參與燃燒 通過梳理,我們了解到了起火原因、蔓延途徑、成災經過 。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15人殞命火場呢?接着看記者的調查。 調查組在火災現場調查了 解到,事發當時,整個架空層共停放有120多輛電動自行車,記者在現場看到,這120多輛電動自 行車全部參與了燃燒。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電動車一個電池,還有 上面的板材,包括冬天為了防寒用的擋風被,都是大量的易燃可燃物。一旦發生火災,容易火燒 連營,大量有毒的煙氣,順着樓梯間、管道井還有天井,會垂直快速蔓延。 天井形成煙囪效應 高溫有毒煙氣加速蔓延 由於住戶在外窗採光通風天井內搭建了一個置物架,並堆放了大量可燃 物,高溫有毒煙氣從採光通風天井上來後引燃住戶外窗的可燃物,迅速突破外窗,繼而引燃室內 可燃物,大量高溫有毒煙氣涌入室內。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未能及時發現處置火情 調查發現,由於火災發生在夜間,人們正處於熟睡階段,小區居民樓內的自動煙感 報警系統雖 然啟動,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沒有及時發現和處置,導致人們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火情,等到 發現時,已經置身於危險之中。 加上樓內的自動噴水滅火設施由於防凍調低水壓,在火災發生 初期過程中自動噴水系統水量不足,停放電動自行車的架空層與小區居民樓一樓門廳、疏散走道 和採光通風天井之間相互連通,致使這棟高層居民住宅樓的600多位居民都被捲入險境。 高溫有毒煙氣從一樓架空層沿天井蔓延上來後,引燃住戶外窗堆放的可燃物,迅速突破 外窗,入戶封門。加上每個樓層用於採光通風自然排煙的窗口被玻璃窗戶封堵,致使高溫有毒煙 氣在各樓層翻滾循環,進入了樓內住戶房間,封鎖了樓內居民的逃生之路,最終導致樓內住戶房 間內的15人遇難。 電動自行車起火 會與哪些因素有關 一輛停放在小區居民樓架空層的電動自行 車起火,竟然蔓延到樓上居民家中,並造成15人遇難,44人受傷。那麼,平時我們要怎麼做才能 讓居民小區更安全?被困在起火居民樓內如何安全逃生?購買、使用電動自行車又應該注意哪些 安全事項?來看消防專家的安全提示。 消防專家告訴記者,電動自行車火災多與電池質量和拼 裝、改裝有關。另外,電池過充、過放也是引發電動自行車火災的主要原因。 電動自行車在架空層充電 要分組停放 消防專家建議,在小區居民樓的架空層給電動自行車停放 充電,要分組停放,每輛車之間要有一定的安全間距,同時要在架空層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 另外,在家裏陽台和採光通風天井搭建置物架並堆放雜物也很危險。 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高級工程師 崔蔚:天井裏面用於採光的窗戶外面也不要隨意延伸搭建一些 裝置來堆放可燃物,這樣會增加火災荷載,一旦發生火情,相當於是引火燒身。 消防專家告訴 記者,在平時的檢查中發現,不少居民為了出入方便,長期將小區居民樓內的常閉式防火門處於 常開狀態。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樓梯間就是居民群眾進入裏面相對 安全的一個地方。但是要保證它的安全,重要的是防火門要保持關閉狀態。往往一些老舊的小區 ,好多人為了方便,把這個門開着,甚至用鐵絲,用東西擋着,這會造成大量的煙氣進入樓梯間 。不知情的群眾疏散到樓梯間內,會因煙氣而中毒窒息,甚至造成死亡。呼籲大家,要保持防火 門的常閉狀態,這是我們的生命通道。 當然,疏散通道要安全,逃生時機也很重要。 國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監督司一級指揮長 王天瑞:自己家裏發生火災一定要快跑,因為家庭內部發生火災是不安全的。但是如果外部 發生火災了,要冷靜應對,判斷外面的火勢情況,如果外面的煙火很大,我們待在室內等待救援 。

FD05020 | 2024_2370_上海闵行快递员充电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上海闵行快递员充电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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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因快递员 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而引发火灾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 上海闵行法院介绍,被告人朱某系上海A物流公司的配送员,该公司承接了上海B超市的货品配送服务。 2023年某日,被告人朱某将其配送用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放置于B超市办公区内充电,次日该电池因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造成人身损害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负事故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往往离不开 个人的心存侥幸和麻痹疏忽 2月26日至3月4日 短短一周时间 上海接连发生3起火灾 均与电动自行车和电池有关 3名车主均被处以行政拘留 01 2月26日21时许,上海嘉定区慈竹路一小区14号楼17层楼梯间发生火情,所幸消防员处置及时,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现场勘验,起火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为铅酸电池,线路有短路痕迹。经了解,车主李某是为方便充电,将电动自行车停在17层楼道内。李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 02 3月4日凌晨1时许,上海徐汇区一居民区发生火灾,造成3辆电动自行车和部分空调外机损毁,所幸没有人员伤亡。经消防部门调查得知,火灾是由于居民梁某在其租住的房屋门口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梁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03 3月4日8时许,上海虹口区广中路一小区7楼电梯厅发生了一起锂离子电池火灾。经调查走访得知,家住701室的李某接外孙回家后,把电动自行车的锂离子电池拿回家充电。不料充电的电池突然冒黑烟,并伴有响声,李某立即将电池及充电器扔至7楼电梯厅处,不久后电池着火发生爆炸。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 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 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些要点请掌握! ↓↓↓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FD05021 | 2024_2370_上海闵行快递员充电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上海闵行快递员充电火灾事故案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朱某 裁判结果摘要:物流配送员,违规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置于办公区充电起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缓刑二年 来源:https://m.gmw.cn/2024-03/12/content_1303683123.htm 近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因快递员 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而引发火灾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 案件详情>>> 上海闵行法院介绍,被告人朱某系上海A物流 公司的配送员,该公司承接了上海B超市的货品配送服务。 2023年某日,被告人朱某将其配送用 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放置于B超市办公区内充电,次日该电池因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 并扩大成灾,造成人身损害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 告人朱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负事故直接责任 ,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往往离不开 个人的心存侥幸和麻痹疏忽 2月26日至3月4日 短短一周时间 上海接连发生3起火灾 均与电动自行车和电池有关 3名车主均被处以行政拘留 01 2 月26日21时许,上海嘉定区慈竹路一小区14号楼17层楼梯间发生火情,所幸消防员处置及时,事 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现场勘验,起火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为铅酸电池,线路有短路痕迹。经了解 ,车主李某是为方便充电,将电动自行车停在17层楼道内。李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被依法处以行 政拘留3日。 02 3月4日凌晨1时许,上海徐汇区一居民区发生火灾,造成3辆电动自行车和部分空 调外机损毁,所幸没有人员伤亡。经消防部门调查得知,火灾是由于居民梁某在其租住的房屋门 口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梁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03 3月4日8时许, 上海虹口区广中路一小区7楼电梯厅发生了一起锂离子电池火灾。经调查走访得知,家住701室的 李某接外孙回家后,把电动自行车的锂离子电池拿回家充电。不料充电的电池突然冒黑烟,并伴 有响声,李某立即将电池及充电器扔至7楼电梯厅处,不久后电池着 火发生爆炸。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 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 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 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 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 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 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

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 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 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单位应 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 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 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 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 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 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 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 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些要点请掌握! ↓↓↓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FD05022 | 2024_2385_居某、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居某、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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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某、周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苏0812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居某,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淮安和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24年1月20日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秉义,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电焊工,住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24年1月24日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2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某、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时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某、周某及居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16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居某作为淮安和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未审查被告人周某的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也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周某对伸缩皮带机进行拆除、切割作业,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和欣供应链有限公司租赁的用于摆放货物的仓库内违规进行氧气割作业,引发火灾。火灾造成仓库过火面积约5100平方米,房屋北侧屋顶坍塌,厂房外墙倾斜开裂,淮安露昱有限公司、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大自然地板存储于该仓库内的物资大量损毁,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0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居某、周某在明知他人拨打110、119电话的情况下,一直在现场帮助灭火,直至警方到达现场。 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居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逢某、杜某、葛某、刘某、余某、张某、花某、唐某、孙某、韩某、赵某、裘某证言,事故调查报告及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淮安和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淮安市清江浦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淮安市露昱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大自然地板资产评估报告书,淮安市清江浦区消防救援大队制作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火灾事故认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周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居某前科判决书,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大自然地板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的营业执照、“管家婆”软件电子数据,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居某、周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某、周某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其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居某、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居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居某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谅解,建议对居某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居某已与淮安露昱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大自然地板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周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居某、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事故抢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居某案发后积极参与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居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三、禁止被告人居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种设备操作、特种作业活动。 四、禁止被告人周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种设备操作、特种作业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5023 | 2024_2385_居某、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居某、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4)苏0812刑初157号 当事人:居某、周某 裁判结果摘要:违规氧割作业引燃仓库火灾,损失千万,分别判刑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B1%85%E6%9F%90%E3%80%81%E5%91%A8%E6%9F%90%E9%87%8D%E5 %A4%A7%E8%B4%A3%E4%BB%BB%E4%BA%8B%E6%95%85%E7%BD%AA%E3%80%81%E9%87%8D%E5%A4%A7%E8%B4%A3 %E4%BB%BB%E4%BA%8B%E6%95%85%E7%BD%AA%E5%88%91%E4%BA%8B%E4%B8%80%E5%AE%A1%E5%88%91%E4%BA% 8B%E5%88%A4%E5%86%B3%E4%B9%A6 居某、周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苏0812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居某,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淮安和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 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1月21日刑满释 放。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24年1月20 日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秉义,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电焊工,住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 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24年1月24日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 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2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某、周某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时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某、周某及居某的辩护人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16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居某作为淮安和欣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未审查被告人周某的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 业操作证,也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周某对伸缩皮带机 进行拆除、切割作业,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未采取相 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和欣供应链有限公司租赁的用于摆放货物的仓库内违规进行氧气割作业,引 发火灾。火灾造成仓库过火面积约5100平方米,房屋北侧屋顶坍塌,厂房外墙倾斜开裂,淮安露昱有 限公司、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大自然地板存储于该仓库内的物资大量损毁,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000 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居某、周某在明知他人拨打110、119电话的情况下,一直在现场帮助灭火,直 至警方到达现场。 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居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逢某、杜某、葛某、 刘某、余某、张某、花某、唐某、孙某、韩某、赵某、裘某证言,事故调查报告及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淮安和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淮安市清江浦区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淮安市露昱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淮安市锦绣国际装

饰城大自然地板资产评估报告书,淮安市清江浦区消防救援大队制作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火灾事故 认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周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居某前科判决书,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大自 然地板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的营业执照、“管家婆”软件电子数据,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 出具的证明,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居某、周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某、周某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其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 ,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居某、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 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居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居某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 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谅解,建议对居某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居某已与淮安露昱 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大自然地板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周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 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居某、周某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事故抢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居某案发 后积极参与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 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居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2 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三、禁止被告人居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种设备操作、特种作业活动。 四、禁止被告人周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种设备操作、特种作业 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 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 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 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 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 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5024 | 2024_2410_南京雨花台2·23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京雨花台2·23重大火灾事故案

正文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5分许,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9号明尚西苑小区居民住宅6号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或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起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成立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询问、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资料调阅、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涉事人员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火灾原因为小区某住户停放在6号楼2单元东侧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和住户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的可燃物,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突破天井内部分住户外窗至室内,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火势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涉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涉事车主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网络购买使用个体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的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

起火建筑部分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

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火情、疏散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等。

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叠加聚合性安全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对高层住宅小区群众性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治合力不足等。

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稳妥有序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扎实组织开展重点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努力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江苏省组织各地各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全面开展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高层建筑消防隐患等“一件事”全链条治理,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央视新闻客户端 总台记者 景明 毛俊)

新闻多看点

2024年2月23日4时39分,江苏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截至23日24时,火灾已造成15人死亡,44人住院治疗。2月24日凌晨,南京市通报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火灾原因查明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

正文补抓日期:2026-08-04 | 采用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cn/sh/2024/11-27/10326299.shtml

FD05025 | 2024_2411_河北沧县废弃冷库3·27较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河北沧县废弃冷库3·27较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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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消防 2024-12-01 18:02发布于山东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账号 违规动火 是最致命违章作业之一 如果违规动火 可能面临怎样的后果?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丰台区某医院 “4·18”重大火灾事故 案例二:浙江金华某工贸有限公司厂房 “4·17”重大火灾事故 案例三:河北沧县废弃冷库拆除工程 “3·27”重大火灾事故

FD05026 | 2024_2411_河北沧县废弃冷库3·27较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河北沧县废弃冷库327较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相关责任人 裁判结果摘要:气割引燃保温材料致11死1伤,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41201A057NC00 山东消防 2024-12-01 18:02发布于山东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账号 违规动火 是最致命违章作业之一 如果违规动火 可能面临怎样的后果?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丰台区某医院 “418”重大火灾事故 案例二:浙江金华某工贸有限公司厂房 “417”重大火灾事故 案例三:河北沧县废弃冷库拆除工程 “327”重大火灾事故

FD05027 | 2024_2424_威海齐东海通冷库12·7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威海齐东海通冷库12·7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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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日前公布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2月7日,山东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齐东海通智能标准化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83.84万元。 2024年12月7日7时许,博能公司罗四辉、张冰峰到事故项目新建冷库二层东南角冷藏间进行防碰撞钢板安装。12时48分许,罗四辉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冷库立柱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及防水卷材。罗四辉、张冰峰尝试灭火未果,随即从西侧楼梯逃离现场,火势迅速向上蔓延至墙面及顶棚,引燃了二层过道堆放的200余桶聚氨酯发泡原料,发生猛烈燃烧。起火时,事故项目现场有4家单位31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烟台永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8人、博能公司2人、益发安建公司8人、荣城建筑公司13人。事故共造成8人现场死亡、1人送医后死亡,3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施工人员无证电焊作业,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事故项目新建冷库立柱防碰撞钢板安装作业中违规电焊,高温焊渣引燃立柱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及防水卷材;进而造成冷库墙面和顶棚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快速燃烧,并引燃了 施工现场堆放的大量桶装聚氨酯发泡原料;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 烟气,短时间内充满内部空间并封堵了疏散通道,造成人员伤亡; 现场未及时组织撤离,致使伤亡扩大。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人): 1.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远峰,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小敏,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罗四辉,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参与罗四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人): 1.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5.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6.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政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0.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 12.刘朝阳,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3.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发展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5.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6.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8.张瑛,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9.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1.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2.李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3.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4.姜雨楠,中共党员,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威海支队荣成大队防火监督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5.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6.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7.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诫勉。 28.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9.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30.崔继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对齐东海通公司、蓝润公司、云山鼎公司、博能公司、源鑫设计公司等5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刘壮、蓝润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磊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祖棋、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国、益发安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艳艳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FD05028 | 2024_2424_威海齐东海通冷库12·7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威海齐东海通冷库127火灾事故案 法院: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13名被告人 裁判结果摘要:电焊引燃聚氨酯致9死,13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news.cctv.com/2025/10/05/ARTIajMLfy0xhgAtlwlPVgXo251005.shtml 央视网消息: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日前公布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 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2月7日,山东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齐东海通智能标准化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2783.84万元。 2024年12月7日7时许,博能公司罗四辉、张冰峰到事故项目新建冷 库二层东南角冷藏间进行防碰撞钢板安装。12时48分许,罗四辉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冷 库立柱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及防水卷材。罗四辉、张冰峰尝试灭火未果,随即从西侧楼梯 逃离现场,火势迅速向上蔓延至墙面及顶棚,引燃了二层过道堆放的200余桶聚氨酯发泡原料, 发生猛烈燃烧。起火时,事故项目现场有4家单位31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烟台永城制冷科技 有限公司8人、博能公司2人、益发安建公司8人、荣城建筑公司13人。事故共造成8人现场死亡、 1人送医后死亡,3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缺失,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混乱,现场施工人员无证电焊作业,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 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事故项目新建冷 库立柱防碰撞钢板安装作业中违规电焊,高温焊渣引燃立柱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及防水卷 材;进而造成冷库墙面和顶棚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快速燃烧, 并引燃了 施工现场堆放的大量桶装聚氨酯发泡原料;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 烟气,短时间内充满内部空间并封堵了疏散通道,造成人员伤亡; 现场未及时组织撤离,致使伤亡扩大。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人): 1.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远峰, 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小敏, 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 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 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 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8.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罗四辉, 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

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 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 人员,参与罗四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 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 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13.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 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 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人): 1.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 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5. 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6.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政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7.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 务记过处分。 8.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 、政务记过处分。 9.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0.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 12.刘朝阳,中共 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 查。 13.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发展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 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 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5.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 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6.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 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8.张瑛, 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9.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1.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2.李 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 3.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24.姜雨楠,中共党员,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威海支队荣成大队防火监督员。建议给 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5.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 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6.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7.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诫勉 。 28.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9.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30.崔继 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对齐东海通公司、蓝润公司、云山鼎 公司、博能公司、源鑫设计公司等5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刘壮、蓝润 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磊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祖棋、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国、益发安 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艳艳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 刻书面检查。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FD05029 | 2024_2434_黎平肇兴客栈8·18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黎平肇兴客栈8·18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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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黎平肇兴“8·18”火灾事故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24-05-17 17:38 未知 5月7日,黎平法院在肇兴巡回审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据悉,2023年,被告人陆某经营的客栈一层楼梯间第9、10阶台阶正上方配电箱处,因长期存在电流不平衡现象,导致配电箱内漏电断路器A相触点故障,产生高温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蔓延所致引发火灾。该次火灾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获救人员中多人不同程度吸入浓烟、轻微擦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684959.3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陆某违规建房、超层建房,在只能准建三层的房屋上加盖第四层,经责令整改后未整改拆除,并在仅有一个楼梯通行的自建房中经营客栈,在经营过程中,其作为客栈的管理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且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未有配备必要的应急、疏散逃生等安全设施和通道,事故发生时客栈没有值守人员,其网购的烟雾报警器没有发生警报,陆某赶到火灾现场没有第一时间用灭火器而是用一块白色的布去灭火,其本人因未有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没有具备消防应急经验和能力,客栈内又没有配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疏于对经营场所的管理, 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时人员无法安全逃生的直接原因,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陆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黎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客栈的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经营客栈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9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故对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庭审期间,还邀请肇兴镇酒店民宿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到场旁听,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哆吔肇兴酒店员工欧琴丽说:“通过这次巡回法庭旁听,感受非常深刻,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各方面的安全培训,让每一个工作人员掌握消防、急救的知识。” 通过下乡巡回审判,以案说法,增强了宣传的针对性,也为引导和促进人民群众自觉学法、遵法、守法营造了良好氛围。 原标题:《警示!黎平肇兴“8·18”火灾事故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FD05030 | 2024_2448_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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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成都4月9日电 (记者 张浪)四川省纪委监委9日消息,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32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四川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19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九鼎集团法定代表人王杰、圣士台球会所经营者朱晓春、百福佳超市法定代表人张选峰、牵头组织动火作业人员刘光建,百福佳超市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保负责人刘永辉等19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6人已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自贡市委、市政府,自贡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自贡高新区丹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自贡市、自贡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商务等部门32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其中,给予自贡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原干部郝春节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自贡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原干部陈锐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自贡高新区丹桂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陈红飞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自贡高新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中心副主任舒壬军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自贡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恺,自贡高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刘鑫等3人政务降级处分;给予自贡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谢飞,自贡高新区丹桂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周猛等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自贡市委常委、自贡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鲜光鹏,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志敏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匡剑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自贡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肖冰东,自贡市商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秦川等4人政务警告处分。自贡市政府原副市长黄雪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对其他10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责令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

责成自贡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委、省政府召开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对全省安全生产等工作作出系列安排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施工动火作业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密排查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全面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7月17日,四川省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鼎川南书城(以下简称九鼎大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70.18万元。(完)

正文补抓日期:2026-08-04 | 采用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cn/sh/2025/04-09/10396938.shtml

FD05031 | 2024_2452_上海青浦范某某储油桶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上海青浦范某某储油桶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范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电焊火星引爆现场甲醇储油桶致1死1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缓刑 来源:https://www.shzfzz.net/node2/hongkou/yaowen/u1ai1707100.html 电焊火星引爆储油桶致一死一伤,上海检察机关深挖隐患推动行业整治 电焊火星竟引发储油桶 爆炸?一起看似偶然的工业事故,背后暴露出怎样的安全漏洞?上海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率 先成立安全事故调查检察官办公室,创新检察履职模式,不仅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更 推动了一场针对醇基燃料安全隐患的行业整治,为城市公共安全筑起法治防线。 事故背后:疏忽引爆的悲剧 “就焊了几下,‘轰’的一声⋯⋯”时至今日,幸存者老盛回忆起2 023年4月28日那个中午,声音仍会颤抖。当日,他与工友老孙受雇为一家公司的厨房安装雨棚。 为了加固,老孙拿出了电焊机。谁也没有注意到,不远处静静地立着一个容量约一吨的塑料桶, 里面装着大半桶无色液体——事后检测证实,那是闪点仅22℃的易燃品甲醇。 火星飞溅,引燃 蒸气,爆炸猝然而至。强大的气浪将两人掀翻,大火腾起。老盛左腿骨折,多处烧伤;而老孙则 永远倒在了火场中。经鉴定,老孙符合烧死特征,老盛构成轻伤。 检察介入:穿透表象的深挖 事故发生后,青浦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调查组。与以往不同,调查组里出现了检察官的身影— —来自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新成立的“安全事故调查检察官办公室”。这是上海市首个此类专门机 构。 “我们的角色不仅是事后追诉,更要全程嵌入调查链条,从刑事追责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双 重视角审视事故。”参与调查的检察官说。他们敏锐地锁定了那只关键的储油桶,并通过分析监 控、询问证人、查阅资料,层层剥开事故的“洋葱”:作业人员老孙、老盛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属无证上岗;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未排查清理现场危险品;涉事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形同虚 设,对危险源失管失察。 基于扎实调查,检察官办公室认为相关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即建议 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并持续引导取证,固定证据链条。2024年12月,该公司法 定代表人范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其作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 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后半篇文章”:从一案之“惩”到行业之“治” 刑事判决落地,但检察官的思考并未停止。 “那个装着甲醇的桶,为什么会出现在作业现场?辖区里还有没有类似的‘定时炸弹’?”这些 问题,促使他们将目光投向更广阔的公共安全领域。 “醇基安全无小事,一燃一用系民生。”2 025年1月,安全事故调查检察官办公室启动内部联动机制,将案件中暴露的醇基液体燃料安全隐 患线索,正式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场融合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协同履职就此展开。 技术赋能,精准筛查。检察人员运用“餐饮行业燃料安全监管监督模型”,对辖区相关数据进行 碰撞分析,初步锁定了一批疑似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单位。专家支持,现场勘验。邀请上海市院 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化工院的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检察官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一同,分批对生产 、销售、使用环节的单位进行实地走访、采样检测。问题浮出水面:部分企业存在监管缺位,一 些餐饮门店的醇基燃料存储使用极不规范,火灾风险隐患突出。 2025年8月,一场涉醇基液体燃 料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会在青浦区检察院召开。人大代表、安全生产专家、人民监督员等 齐聚一堂,共商治理之策。随后,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及涉案企业制发了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 议,并开展“送法上门”,帮助企业完善安全制度、开展员工培训。 协同共治:筑牢城市安全“防火墙” 检察建议不能一发了之,系统治理需要多方合力。青浦区 检察院主动将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治理建议,汇报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很快,区安委办

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将醇基燃料治理列为重点。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多部门协同履职座谈会相继召开,深 化醇基燃料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迅速制定。整治行动聚焦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全链条:严格行政许可,加强源头管控;对使 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督促整改。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完成22家餐饮单位的整治,相关单位 均通过燃料替换、设备改造等方式消除了隐患。 同时,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制作的安全生产警示 教育片,在辖区企业广泛播放;检察官们走进工业园区、餐饮街区,开展普法宣传十余次,覆盖 商户数十家。“以前真不知道这种‘环保油’这么危险,感谢检察官上门提醒,我们马上就改! ”一位餐饮店主在接受宣传后表示。 从一起惨痛事故出发,通过检察履职的“杠杆”,撬动了 对一个潜在公共安全风险领域的系统治理。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成立安全事故 调查检察官办公室,就是要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向前延伸,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我们的目标,是 通过‘刑事办案+专项监督+协同治理’的组合拳,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 ’的效果,为韧性安全城市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这起由电焊火星引发的案件,其意义已远超 个案本身。它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安全生产链条上的漏洞;更如同一把钥匙,开启了以法治思 维和法治方式系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一扇门。 中共虹口区委政法委员会版权所有 承办方:东方网

FD05032 | 2024_2461_山东鼎迅消防科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山东鼎迅消防科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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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持续深化消防普法工作,着力提升普法质量与实效,以典型案例为抓手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切实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义乌市消防救援局公布3起消防安全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南昌红谷滩区某茶室(经营者谭某,面积520㎡)被举报消防不合格仍营业。消防部门核查发现该场所属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违反《消防法》第十五条,于11月6日立案。谭某明知违法且将被处罚,于11月22日注销营业执照,意图逃避处罚。 处理情况 消防部门于2025年1月3日依法作出责令停用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谭某申请分期缴纳后拒不执行,并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谭某拒不缴纳,消防部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评析 主体认定合法:个体工商户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注销不影响处罚,谭某逃避意图明显,处罚对象无误。 裁量与程序合规:处罚幅度符合裁量规定,立案、告知、审核等程序完备。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注销不能逃避消防处罚”,形成“消防查处—司法审判—强制执行”闭环,对同类违法行为具有警示和示范作用。 案件事实 2024年8月,高唐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投诉核查发现崇文嘉苑小区住宅楼、地下车库存在消火栓无水、防火卷帘故障、预作用系统停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等问题。瑞昇物业虽与政钰物业签订合同约定“协助管理”,但其实际收取物业费并履行日常维护义务,系小区实际物业服务人。消防大队认定其应承担消防管理责任并立案调查。瑞昇物业以“责任主体应为政钰物业”“设施未验收”为由抗辩,但证据显示其实际履行管理职责。 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18日,消防大队依据《消防法》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瑞昇物业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瑞昇物业不服,先后起诉至一审法院和聊城市中院,两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法定义务优先: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是《消防法》规定的法定强制义务,不以合同约定或设施验收为前提,实际管理者即应担责。 合同不能免责:民事委托合同中的“责任转嫁”条款不能对抗行政法上的强制性规定,瑞昇物业与政钰公司的纠纷应另行解决,不影响行政责任认定。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实际管理”作为消防责任认定核心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强化了消防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日照市岚山区住建局与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检查中发现,山东鼎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海上明月城一期工程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存在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查,该工程未设置消防救援场地、正式电源未接通、未设高位水箱和稳压系统、喷淋泵未能联动启动,但评估报告均记载符合要求或擅自列为不涉及项,涉嫌出具虚假文件。消防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及裁量规定,认定该公司存在4处不实内容属一般违法情形,鉴于其在听证期间主动重新出具合格评估报告、消除危害后果,依法从轻处罚:对公司罚款6.1万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杨某罚款1.9万元。 专家评析 执法全面追责: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强化部门联动、闭环监管,有效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 程序合法规范:证据收集充分、裁量依据明确,听证、告知等程序完备,保障当事人权益,体现执法公正性。 罚教结合有效: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通过说理式执法促成当事人主动配合整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对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具有示范意义。 1.注销不能逃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注销执照逃避处罚,法律不予支持,个人仍须承担行政责任,拒不履行将面临法院强制执行。 2.合同不能免责:物业服务企业实际管理即须履行消防法定义务,民事约定不能对抗法定责任,设施未验收、合同未约定等理由均无效。 3.虚假报告必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文件,机构和主管人员均被重罚,主动整改可获从轻,但违法行为必受追究。 4.守法是底线:任何主体不得心存侥幸,消防法定义务高于一切商业安排,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信用惩戒与强制执行并用,确保安全底线不失守。

FD05033 | 2024_2461_山东鼎迅消防科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山东鼎迅消防科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案 法院:日照市岚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3-11-0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山东鼎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 裁判结果摘要:公司对海上明月城出具多项与实不符的评估文件,被罚6.1万元,主管人员罚款1.9万元,因主动 重新出报告从轻。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619A06QP300 前言 为持续深化消防普法工作,着力提升普法质量与实效,以典型案例为抓手推动以案促改、 以案促建,切实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义乌市消防救援局公布3起消防安全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南昌红谷滩区某茶室(经 营者谭某,面积520㎡)被举报消防不合格仍营业。消防部门核查发现该场所属公共娱乐场所, 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违反《消防法》第十五条,于11月6日立案。谭某明知违法且将被处罚 ,于11月22日注销营业执照,意图逃避处罚。 处理情况 消防部门于2025年1月3日依法作出责令停 用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谭某申请分期缴纳后拒不执行,并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 其诉讼请求,认定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谭某拒不缴纳,消防部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评析 主体认定合法:个体工商户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注销不影响处罚,谭某逃避意图明显 ,处罚对象无误。 裁量与程序合规:处罚幅度符合裁量规定,立案、告知、审核等程序完备。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注销不能逃避消防处罚”,形成“消防查处—司法审判—强制执行”闭环 ,对同类违法行为具有警示和示范作用。 案件事实 2024年8月,高唐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投诉核查 发现崇文嘉苑小区住宅楼、地下车库存在消火栓无水、防火卷帘故障、预作用系统停用、消防控 制室无人值班等问题。瑞昇物业虽与政钰物业签订合同约定“协助管理”,但其实际收取物业费 并履行日常维护义务,系小区实际物业服务人。消防大队认定其应承担消防管理责任并立案调查 。瑞昇物业以“责任主体应为政钰物业”“设施未验收”为由抗辩,但证据显示其实际履行管理 职责。 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18日,消防大队依据《消防法》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对瑞昇物业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瑞昇物业不服,先后起诉至一审 法院和聊城市中院,两审均驳回其诉讼请 求,认定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法定义务优先: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 安全管理义务是《消防法》规定的法定强制义务,不以合同约定或设施验收为前提,实际管理者 即应担责。 合同不能免责:民事委托合同中的“责任转嫁”条款不能对抗行政法上的强制性规 定,瑞昇物业与政钰公司的纠纷应另行解决,不影响行政责任认定。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 实际管理”作为消防责任认定核心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具有警示作 用,强化了消防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日照市岚山区住建局与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检 查中发现,山东鼎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海上明月城一期工程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存在多处 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查,该工程未设置消防救援场地、正式电源未接通、未设高位水箱和稳压 系统、喷淋泵未能联动启动,但评估报告均记载符合要求或擅自列为不涉及项,涉嫌出具虚假文 件。消防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及裁量规定,认定该公司存在4 处不实内容属一般违法情形,鉴于其在听证期间主动重新出具合格评估报告、消除危害后果,依 法从轻处罚:对公司罚款6.1万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杨某罚款1.9万元。 专家评析 执法全面追 责: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强化部门联动、闭环监管,有效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 程序合法规范:证据收集充分、裁量依据明确,听证、告知等程序完备,保障当事人权益,体现 执法公正性。 罚教结合有效: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通过说理式执法促成当事人主动配合整改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对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具有示范意义。 1.注销不能逃责:个

体工商户经营者以注销执照逃避处罚,法律不予支持,个人仍须承担行政责任,拒不履行将面临 法院强制执行。 2.合同不能免责:物业服务企业实际管理即须履行消防法定义务,民事约定不能 对抗法定责任,设施未验收、合同未约定等理由均无效。 3 .虚假报告必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文件,机构和主管人员均被重罚,主动整改可 获从轻,但违法行为必受追究。 4.守法是底线:任何主体不得心存侥幸,消防法定义务高于一切 商业安排,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信用惩戒与强制执行并用,确保安全底线不失守。

FD05034 | 2024_2462_临沂莒南和美超市两次未经消防手续被罚款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临沂莒南和美超市两次未经消防手续被罚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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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一切正常使用,曾在2017年被消防救援大队罚款5万元,在2024年1月30日又收到消防救援大队16.6万元的巨额罚款,鉴于无法承担此巨额罚款,超市被迫撤店关闭……近日,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一则撤店公告引发关注。2月26日,该超市法人杨先生告诉纵览新闻(报料微信:ZLXWBL2023),两次罚款事由均为“开业未申报消防手续”,他认为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处罚不合规。26日上午,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处罚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具体情况,需等待办案人员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接到回复。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一家超市的撤店公告出现在网上。撤店公告称,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应急办多次来店督导检查,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一切正常使用,曾在2017年被消防救援大队罚款5万元,在2024年1月30日又收到消防救援大队16.6万元的巨额罚款,鉴于无法承担此巨额罚款,超市被迫撤店关闭。 公告落款为石莲子和美超市,并表示如消费者在本超市办理过会员卡、储值卡等,可与原超市负责人联系,协商就近消费等相关事宜,并留有联系电话。 2月26日上午,纵览新闻记者拨通了上述撤店公告上面留有的电话,对方称,她是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店长,负责超市的运营工作,该超市在当地已经营了七八年,目前已闭店。对于撤店公告上反映的罚款问题,这名店长称并不清楚,让记者与超市老板联系。 当天,纵览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法人杨先生。杨先生称,他在临沂市经营着8家超市,位于石莲子镇的和美超市于2016年开业,有十多位员工,超市经营面积达4000多平方米,经营场所为租用的个人农村自建房,由于自建房没有规划和建设手续,所以无法办理消防手续,“只要消防大队认可,就能正常营业。”杨先生称,该超市曾于2017年被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罚款5万元,罚款事由为“开业未申报消防手续”。 杨先生说,由于不熟悉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以为有消防设施就可以开业了,不知道还要办理消防手续,2017年交完5万元罚款后,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并未通知他去补办相关手续,也未下达过整改通知书,他自认为交完罚款后就没事儿了。之后几年,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都会到超市进行多次安全检查,也从未提出过整改意见。一直到2024年1月,杨先生再次收到罚款通知。 “第一次是口头通知,说我开业多年未申报消防手续,要对我再一次进行罚款,最低3.1万。”杨先生称,2017年他已为该行为承担了相应的罚款,他认为消防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处罚并不合规,于是提出了质疑,“就因为我说了这句话,县消防救援大队就说我拒不配合,之后多次到店里取证,不检查安全隐患,也没给我们下达整改通知书,1月30日向我们下达了罚款16.6万元的罚款通知书。”杨先生称,店内的消防设施很齐全,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检查时还曾对店里的消防设施进行过表扬,“说我们的设备在整个莒南县是最好的。” “超市本就是微利行业,16.6万元的罚款实在没能力承担,我们只好闭店。张贴的撤店公告只是想给消费者一个交代,持有储值卡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其他店进行消费,也可以联系原超市负责人进行退费。”杨先生说,他没想到会有人将此公告发到了网上,2月25日,当地有关部门与他进行了联系,他不方便将消防出具的罚款通知书提供给记者。 针对杨先生反映的问题,2月26日11时20分,纵览新闻记者致电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罚款符合相关规定,程序没有问题,现在也正在办理这个事儿,但了解具体情况还需咨询相关办案人员。“他们都出去检查了,等办案人员回来后给你回电话。”16时22分,记者再次拨通了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综合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说,“已将问题反映给办案人员,他们还没有回来。”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接到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回复电话。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表示,《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本案中和美超市在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的确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消防部门有权对其采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017年和美超市被行政处罚之后,就同一事项,2024年再次给予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范律师说,如根据和美超市法人所说,交完罚款后的几年,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都到超市进行安全检查,未提出过整改意见,却再次进行行政处罚,违反行政法中的信赖原则。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存在执法不规范,在行政处罚的同时,未告知补办消防手续,未下达过整改通知书。 来源:纵览新闻

FD05035 | 2024_2462_临沂莒南和美超市两次未经消防手续被罚款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临沂莒南和美超市两次未经消防手续被罚款案 法院: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4-02-2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杨某(和美超市) 裁判结果摘要:超市2016年开业未办消防手续被罚5万元,多年后再次以同一理由被罚16.6万元引发争议,消防部 门称符合规定。 来源:https://news.sina.com.cn/s/2024-02-27/doc-inaknhxm3458040.shtml 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一切正常使用,曾在2017年被消防救援大队罚款5万元,在2024年1月 30日又收到消防救援大队16.6万元的巨额罚款,鉴于无法承担此巨额罚款,超市被迫撤店关闭⋯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一则撤店公告引发关注。2月26日,该超市法 人杨先生告诉纵览新闻(报料微信:ZLXWBL2023),两次罚款事由均为“开业未申报消防手续 ”,他认为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处罚不合规。26日上午,莒南县消防救 援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处罚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具体情况,需等待办案人员回复。但截至发稿, 记者未接到回复。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一家超市的撤店公告出现在网上。撤店公告称,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应急办多次来店督导检查,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一切正常使用,曾在 2017年被消防救援大队罚款5万元,在2024年1月30日又收到消防救援大队16.6万元的巨额罚款, 鉴于无法承担此巨额罚款,超市被迫撤店关闭。 公告落款为石莲子和美超市,并表示如消费者 在本超市办理过会员卡、储值卡等,可与原超市负责人联系,协商就近消费等相关事宜,并留有 联系电话。 2月26日上午,纵览新闻记者拨通了上述撤店公告上面留有的电话,对方称,她是山 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店长,负责超市的运营工作,该超市在当地已经营了七八 年,目前已闭店。对于撤店公告上反映的罚款问题,这名店长称并不清楚,让记者与超市老板联 系。 当天,纵览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法人杨先生。 杨先生称,他在临沂市经营着8家超市,位于石莲子镇的和美超市于2016年开业,有十多位员工 ,超市经营面积达4000多平方米,经营场所为租用的个人农村自建房,由于自建房没有规划和建 设手续,所以无法办理消防手续,“只要消防大队认可,就能正常营业。”杨先生称,该超市曾 于2017年被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罚款5万元,罚款事由为“开业未申报消防手续”。 杨先生说,由于不熟悉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 ,以为有消防设施就可以开业了,不知道还要办理消防手续,2017年交完5万元罚款后,莒南县 消防救援大队并未通知他去补办相关手续,也未下达过整改通知书,他自认为交完罚款后就没事 儿了。之后几年,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都会到超市进行多次安全检查,也从未提出过整改意 见。一直到2024年1月,杨先生再次收到罚款通知。 “第一次是口头通知,说我开业多年未申报 消防手续,要对我再一次进行罚款,最低3.1万。”杨先生称,2017年他已为该行为承担了相应的 罚款,他认为消防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处罚并不合规,于是提出了质疑,“就因为我说 了这句话,县消防救援大队就说我拒不配合,之后多次到店里取证,不检查安全隐患,也没给我 们下达整改通知书,1月30日向我们下达了罚款16.6万元的罚款通知书。”杨先生称,店内的消防 设施很齐全,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检查时还曾对店里的消防设施进 行过表扬,“说我们的设备在整个莒南县是最好的。” “超市本就是微利行业,16.6万元的罚款 实在没能力承担,我们只好闭店。张贴的撤店公告只是想给消费者一个交代,持有储值卡的消费 者可以选择到其他店进行消费,也可以联系原超市负责人进行退费。”杨先生说,他没想到会有 人将此公告发到了网上,2月25日,当地有关部门与他进行了联系,他不方便将消防出具的罚款 通知书提供给记者。 针对杨先生反映的问题,2月26日11时20分,纵览新闻记者致电莒南县消防 救援大队,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莒南县石莲子镇和美超市的罚款符合相关规定,程

序没有问题,现在也正在办理这个事儿,但了解具体情况还需咨询相关办案人员。“他们都出去 检查了,等办案人员回来后给你回电话。”16时22分,记者再次拨通了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综合 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说,“已将问题反映 给办案人员,他们还没有回来。”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接到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回复电话。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表示,《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 防安全检查。” 本案中和美超市在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的确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违法,消防部门有权对其采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 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017年和美超市被行政处罚之后,就同一事项,2024年再次给 予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范律师说,如根据和美超市法人所说, 交完罚款后的几年,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都到超市进行安全检查,未提出过整改意见,却再 次进行行政处罚,违反行政法中的信赖原则。莒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存在执法不规范,在行政处罚 的同时,未告知补办消防手续,未下达过整改通知书。 来源:纵览新闻

FD05036 | 2024_2480_金华海盛新材料设施不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金华海盛新材料设施不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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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消防积极开展7月份典型消防违法案例曝光工作

发布时间: 2024-08-01 16:24 信息来源: 金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曝光力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金东消防积极开展典型消防违法案件曝光工作。       大队防火干部来到金东区孝顺镇希望路252号的金华市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该厂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随后,来到金东区孝顺镇镇西开发区的浙江可咪尼工贸有限公司,发现该厂区存在占用防火间距现象,之后防火干部来到金东区多湖街道李渔东路1221号的浙江盛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东店,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此外,大队还检查了金华金航陶瓷有限公司、金华市金太阳砂轮厂、云南云海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企业,在各企业发现1到3条不等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对下面的单位和消防隐患进行曝光。       下一步,金东大队将继续加强对典型消防违法案案例曝光工作,通过消防宣传、媒体曝光等方式,全面净化消防安全环境,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FD05037 | 2024_2480_金华海盛新材料设施不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金华海盛新材料设施不符案 法院:金华市金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4-08-0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金华市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被罚款3.5万元。 来源:https://www.jindong.gov.cn/art/2024/8/1/art_1229171533_59342329.html 金东消防积极开展7月份典型消防违法案例曝光工作 发布时间: 2024-08-01 16:24 信息来源: 金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访问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曝光力度,预 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金东消防积极开展典型消防违法案件曝光工作。 大队防火干 部来到金东区孝顺镇希望路252号的金华市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该厂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 符合标准,随后,来到金东区孝顺镇镇西开发区的浙江可咪尼工贸有限公司,发现该厂区存在占 用防火间距现象,之后防火干部来到金东区多湖街道李渔东路1221号的浙江盛挚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金东店,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此外,大队还检查了金华金航陶 瓷有限公司、金华市金太阳砂轮厂、云南云海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企业,在各企业 发现1到3条不等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对下面的单位和消防隐患进行曝光。 下一步,金 东大队将继续加强对典型消防违法案案例曝光工作,通过消防宣传、媒体曝光等方式,全面净化 消防安全环境,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FD05038 | 2024_2481_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喷淋烟感遮挡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喷淋烟感遮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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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12-30 来源:区消防大队 点击率: 单位名称: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139号1幢332室,法定代表人:邰振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GK6F226。

经本大队查明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走道内喷淋头和烟感被广告灯箱遮挡包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日签收拱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8月20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至2024年11月30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截至2024年12月30日仍尚未厦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之规定,本大队于2024年12月17日下发了《催告书》 (拱消催字(2024)第000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FD05039 | 2024_2481_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喷淋烟感遮挡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喷淋烟感遮挡案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4-12-3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拱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56号 当事人: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走道内喷淋头和烟感被广告灯箱遮挡,设施未保持完好,被罚1.6万元并公告送达催告。 来源:https://www.gongshu.gov.cn/art/2024/12/30/art_1242433_59083542.html 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12-30 来源:区消防大队 点击率: 单位名称: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发展有 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139号1幢332室,法定代表人:邰振铎,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105MA2GK6F226。 经本大队查明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走道内喷淋头和 烟感被广告灯箱遮挡包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 给予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日签 收拱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8月20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至2024年11月30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截至2024年12月30日仍尚未厦行行政处罚 决定书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之规定,本大队于2024 年12月17日下发了《催告书》 (拱消催字(2024)第000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直接 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之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FD05040 | 2024_2482_嵊泗县宁波某消防技术机构虚假检测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嵊泗县宁波某消防技术机构虚假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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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4:13 信息来源:县消防救援局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执业,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对一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9日,嵊泗县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对嵊泗县某医院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宁波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向该医院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存在多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调取消控主机数据,询问医院相关人员,固定相关证据。 【调查结果】 2024年6月6日,宁波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检测项目负责人祝某、消防设施操作员刘某在对医院提供技术服务时,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9月6日嵊泗县消防救援局依法对宁波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元整的处罚;对公司相关人员作相应处罚。 舟山市嵊泗县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

FD05041 | 2024_2482_嵊泗县宁波某消防技术机构虚假检测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嵊泗县宁波某消防技术机构虚假检测案 法院:舟山市嵊泗县消防救援局 裁判日期:2024-09-06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宁波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公司为医院出具的年度检测报告多项不实,依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被罚1.2万元。 来源:https://www.shengsi.gov.cn/art/2024/10/22/art_1354788_59051995.html 发布时间:2024-10-22 14:13 信息来源:县消防救援局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执业,做到“ 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对一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9日,嵊泗县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对嵊泗县某医院进行双随机检查时 ,发现宁波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向该医院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存在多处问题,执 法人员立即调取消控主机数据,询问医院相关人员,固定相关证据。 【调查结果】 2024年6月6 日,宁波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检测项目负责人祝某、消防设施操作员刘某在对医院提供技术 服务时,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 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9月6日嵊泗县消防救援局依法对宁波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 壹万贰仟元元整的处罚;对公司相关人员作相应处罚。 舟山市嵊泗县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

FD05042 | 2024_2483_嘉兴秀洲金丰商业设施未保持完好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嘉兴秀洲金丰商业设施未保持完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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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运行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4月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 2024- 05- 06 17: 20 信息来源: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次数: 序号 受案时间 受案登记表编号 受处罚单位 违法依据 处罚内容 1 2024-4-1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3号 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2 2024-4-10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5号 添康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3 2024-4-10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4号 添康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4 2024-4-12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6号 嘉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 2024-4-15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7号 嘉兴市尚乐超市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6 2024-4-18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8号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7 2024-4-23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9号 嘉兴市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8 2024-4-23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40号 嘉兴市正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9 2024-4-28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41号 高双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起火灾 10 2024-4-30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43号 嘉兴市超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11 2024-4-30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42号 嘉兴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4月行政处罚情况.xlsx fanti fanti

FD05043 | 2024_2483_嘉兴秀洲金丰商业设施未保持完好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嘉兴秀洲金丰商业设施未保持完好案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4-04-0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3号 当事人: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被立案处罚。 来源:https://www.xiuzhou.gov.cn/art/2024/5/6/art_1228921688_59224397.html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运行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4月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 2024- 05- 06 17: 20 信息来源: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次数: 序号 受案时间 受案登记表编号 受处罚单位 违法依据 处罚内容 1 2024-4-1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3号 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2 2024-4-10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5号 添康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3 2024-4-10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4号 添康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4 2024-4-12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6号 嘉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 2024-4-15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7号 嘉兴市尚乐超市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6 2024-4-18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8号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7 2024-4-23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39号 嘉兴市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8 2024-4-23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 2024〕第000040号 嘉兴市正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9 2024-4-28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41号 高双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起火灾 10 2024-4-30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43号 嘉兴市超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11 2024-4-30 嘉秀洲消立案审字〔2024〕第000042号 嘉兴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4月行政处罚情况.xlsx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fanti fanti

FD05044 | 2024_2488_扬州某超市未消防备案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扬州某超市未消防备案案

正文

未按规定消防备案应予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8日,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超市涉嫌在消防工程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查,某超市于2024年8月2日进行消防改造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是扬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面积850㎡,消防工程施工造价4.5万元。该消防工程9月10日竣工,某超市于9月11日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该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某超市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于9月17日投入营业。11月17日,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裁量基准,决定对某超市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某超市于11月27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报了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消防安全监管“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同类经营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一是破除“验收合格即可”的认识误区。部分建设单位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万事大吉。本案明确警示,验收合格和依法备案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法定环节,违者将会依法受到惩处。备案是行政机关事后抽查监管的重要依据,备案工程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是强调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某超市作为消防改造工程的投资方和使用方,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负有组织验收并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的法定责任,是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直接义务人。 三是凸显消防备案的程序价值。备案制度并非简单的“走程序”,而是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重要一环。它确保了主管部门能够掌握建设工程的消防情况,并通过“抽查”机制形成有效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切实重视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无小事,程序合规与实体安全同等重要。任何经营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备案等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发布于:江苏

FD05045 | 2024_2488_扬州某超市未消防备案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扬州某超市未消防备案案 法院: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日期:2024-11-1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某超市 裁判结果摘要:超市消防改造竣工未向住建部门备案即营业,被罚款4000元后补报备案。 来源:https://k.sina.cn/article_5675440730_152485a5a02001vyyy.html 未按规定消防备案应予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8日,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群众举 报,反映某超市涉嫌在消防工程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查,某超市于2024 年8月2日进行消防改造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是扬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面积850㎡,消防 工程施工造价4.5万元。该消防工程9月10日竣工,某超市于9月11日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消防工程 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该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 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某超市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于9月1 7日投入营业。11月17日,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裁量基准,决定对某 超市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某超市于11月27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报了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 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消 防安全监管“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同类经营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一是破除“验 收合格即可”的认识误区。部分建设单位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万事大吉。本案明 确警示,验收合格和依法备案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法定环节,违者将会依法受到惩处。备案是行政 机关事后抽查监管的重要依据,备案工程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是强调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某超市作为消防改造工程的投资方和使 用方,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负有组织验 收并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的法定责任,是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直接义务人。 三是凸显消防备案的程序价值。备案制度并非简单的“走程序”,而是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的重要一环。它确保了主管部门能够掌握建设工程的消防情况,并通过“抽查”机制形成有效监 督,督促建设单位切实重视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无小事,程序合规与实体安全同等 重要。任何经营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备案等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共安 全。 发布于:江苏

FD05046 | 2024_2495_广州越秀未来启明星体育未消防备案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广州越秀未来启明星体育未消防备案案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塘街道办事处 裁判日期:2024-10-1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粤穗越大塘罚〔2024〕B082801号 当事人:广州未来启明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文明路分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公司装修竣工未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且逾期超30日,被罚款4900元。 来源:https://www.yuexiu.gov.cn/tzyx/xyyx/xygs/gsxq/index.html?id=62644&sGuid=dc70511a-8c82-11ef-bad8-593c19c9f5 d0 详细信息 加载中 主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040001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2149652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038号 主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FD05047 | 2024_2503_重庆丰都东麓休闲娱乐俱乐部未经检查营业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重庆丰都东麓休闲娱乐俱乐部未经检查营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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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048 | 2024_2503_重庆丰都东麓休闲娱乐俱乐部未经检查营业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重庆丰都东麓休闲娱乐俱乐部未经检查营业案 法院:丰都县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4-06-19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7号 当事人:罗小莉(丰都县东麓休闲娱乐俱乐部) 裁判结果摘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7100元。 来源:https://www.cq119.gov.cn/info/detail/11054 We're sorry but Webpack App doesn't work properly without JavaScript enabled. Please enable it to continue. SiteName="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SiteDomain="https://cq.119.gov.cn" SiteIDCode=5000000105 ArticleTitle="" PubDate='' ContentSource=1 ColumnName = "" ColumnDescription = "" ColumnKeywords = "" ColumnType = ""

FD05049 | 2024_2505_重庆丰都逸豪足浴设施及障碍物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重庆丰都逸豪足浴设施及障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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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050 | 2024_2505_重庆丰都逸豪足浴设施及障碍物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重庆丰都逸豪足浴设施及障碍物案 法院:丰都县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4-02-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0号 当事人:汪吉勇(丰都县逸豪足浴店) 裁判结果摘要:设施未保持完好且门窗设影响逃生障碍物,合并执行罚款1000元。 来源:https://www.cq119.gov.cn/info/detail/9206 We're sorry but Webpack App doesn't work properly without JavaScript enabled. Please enable it to continue. SiteName="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SiteDomain="https://cq.119.gov.cn" SiteIDCode=5000000105 ArticleTitle="" PubDate='' ContentSource=1 ColumnName = "" ColumnDescription = "" ColumnKeywords = "" ColumnType = ""

FD05051 | 2024_2508_海南屯昌鸿俊娱乐二次装修未消防审查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海南屯昌鸿俊娱乐二次装修未消防审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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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丁丽梅》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4-00092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文 号:屯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9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时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单位于2024年4月4日对海南鸿俊娱乐有限公司违法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等手续对使用面积超2500平方米场所进行二次装修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中部建材城M10栋2层的海南鸿俊娱乐有限公司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等手续对使用面积超2500平方米场所进行二次装修,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故需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住建局移交线索函及其材料;2.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于2024年6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第285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裁量档次,裁量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3000元(大写:叁万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7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屯昌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屯昌县人民政府网.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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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052 | 2024_2508_海南屯昌鸿俊娱乐二次装修未消防审查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海南屯昌鸿俊娱乐二次装修未消防审查案 法院: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日期:2024-06-28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海南鸿俊娱乐有限公司(丁丽梅) 裁判结果摘要:公司使用面积超2500平场所二次装修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被罚款3.3万元。 来源:https://tunchang.hainan.gov.cn/xxgkzl/xgbmxxgk/xzhxzzfj/zfxxgkml67/202406/t20240628_3688753.html 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丁丽梅》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4-00092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文 号:屯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9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时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单 位于2024年4月4日对海南鸿俊娱乐有限公司违法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等手续对使用 面积超2500平方米场所进行二次装修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海南省屯昌县屯城 镇中部建材城M10栋2层的海南鸿俊娱乐有限公司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等手续对使 用面积超2500平方米场所进行二次装修,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六款“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 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 程”,故需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住建局移交线索函及其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于2024年6月6日向你(单位)送 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 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 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第285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裁量档次,裁量 基准:处3万元以上 5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3000元(大写:叁万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 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 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7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屯昌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屯昌县人民政府网.政务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 琼ICP备2025065718号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

FD05053 | 2024_2509_海南琼中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未消防验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海南琼中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未消防验案

正文

被处罚人:琼中营根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 地 址:营根镇玉锦大道六号和通泰商业中心四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兴波 职务: 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经查实:2024年7月,琼中营根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KTV娱乐场所二次装修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目前正在投入使用状态。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规则,对被处罚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琼中营根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KTV娱乐场所并改正完善手续,给予处罚款金额¥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全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银行帐号:46060100693608888888-0177。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1日 版权所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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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054 | 2024_2509_海南琼中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未消防验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海南琼中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未消防验案 法院: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日期:2024-10-1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琼中营根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 裁判结果摘要:KTV娱乐场所二次装修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即投入使用,被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5万元。 来源:https://qiongzhong.hainan.gov.cn/xxgkzl/zjj/xxgkml/202410/t20241012_3746606.html 被处罚人:琼中营根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 地 址:营根镇玉锦大道六号和通泰商业中心四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兴波 职务: 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经查实:2024年7月,琼中营根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KTV娱乐场所二次装修 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目前正在投入使用状态。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依法应 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 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 )》规则,对被处罚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琼中营根和通星光汇娱乐俱乐部KTV娱乐场所并改正完 善手续,给予处罚款金额¥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被处 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全 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银行帐号:46060100693608888888-0177。 被处罚人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 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1日 版权所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 琼公网安备 469030020000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300002 琼ICP备2025064042号-1 电子信箱:qzwzglzx2026@163.com 运行维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FD05055 | 2024_2510_安徽池州徽园菜餐饮未消防备案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安徽池州徽园菜餐饮未消防备案案

正文

(池)城罚决字〔2024〕第34号 当事人:安徽省徽园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江南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海 当事人在安徽省徽园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赛博数码广场店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后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消防备案,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单》(池建移字〔2024〕第6号)及所附材料;《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说明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城罚告字〔2024〕第3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路与东湖路交叉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FD05056 | 2024_2510_安徽池州徽园菜餐饮未消防备案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安徽池州徽园菜餐饮未消防备案案 法院: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06-1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池)城罚决字〔2024〕第34号 当事人:安徽省徽园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装饰装修完工未向住建部门消防备案,被罚款5000元。 来源:https://chizhou.gov.cn/OpennessContent/show/1566077.html (池)城罚决字〔2024〕第34号 当事人:安徽省徽园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江南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海 当事人在安徽省徽园 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赛博数码广场店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后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消防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单》(池建移字〔2024〕第6号 )及所附材料;《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提供的说明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 人送达了《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城罚告字〔2024〕第34号},当事人在法 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路与东湖路交叉口)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 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FD05057 | 2024_2512_安徽池州弘业房地产消防抽查不合格未停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安徽池州弘业房地产消防抽查不合格未停用案

正文

(池)城罚决字﹝2024﹞第49号 当事人:池州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桂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永明路1-19号 当事人池州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上林苑A5#楼工程在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未停止使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池州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建管消函〔2023〕53号),2024年3月11日消防验收备案复查拍摄的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及现场勘验图,项目负责人李志成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审批表及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减员表; 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停止使用上林苑A5#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池州市城市管理局事先告知书》{(池)城告字〔2024〕第49号}和《池州市城市管理局听证告知书》{(池)城听告字〔2024〕第49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建设的上林苑A5#楼工程在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未停止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与东湖北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FD05058 | 2024_2512_安徽池州弘业房地产消防抽查不合格未停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安徽池州弘业房地产消防抽查不合格未停用案 法院: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09-0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池)城罚决字〔2024〕第49号 当事人:池州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上林苑A5#楼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被罚款3万元。 来源:https://www.chizhou.gov.cn/OpennessContent/show/1588937.html (池)城罚决字﹝2024﹞第49号 当事人:池州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桂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永明路1-19号 当事人池州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上林苑A5# 楼工程在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未停止使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池州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建管消函〔2023〕53 号),2024年3月11日消防验收备案复查拍摄的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市城市管理局 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及现场勘验图,项目负责人李志成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审批表及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减员表; 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停止使用上林苑A5#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8月2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池州市城市管理局事先告知书》{(池)城告字〔2024〕第49号}和《池州市 城市管理局听证告知书》{(池)城听告字〔2024〕第49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 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建设的上林苑A5#楼工程在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情况 下未停止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 30000.00)整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与东湖北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池州市贵池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FD05059 | 2024_2513_陕西周至九峰大山商贸电气线路不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陕西周至九峰大山商贸电气线路不符案

正文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46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西安九 峰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大山百货超市店),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负责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124MA******。

现查明 西安九峰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大山 百货超市店)为公众聚集场所,2024年12月23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你单 位进行举报投诉核查,发现你单位库房内、干果称重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 范要求,我大队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消限字〔2024〕第 0345 号),责令你单位于 2024年12月27日前改正。经到期复查,你单位库房内、干 果称重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你 单位存在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 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136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 (编号:〔2024〕第 138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消限字〔2024〕第 0345号),负责人陈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胡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和现 场照片7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西安九峰

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大山百货超市店)库房内、 干果称重区电气线路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对库房内、干果

称重区电气线路责令停止使用,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强制执行。 2.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203办公室 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西安市周至县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安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附: / 清单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FD05060 | 2024_2513_陕西周至九峰大山商贸电气线路不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46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西安九 峰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大山百货超市店),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负责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124M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西安九峰 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大山百货超市店)库房内、 现查明西安九峰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大山 百货超市店)为公众聚集场所,2024年12月23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你单 位进行举报投诉核查,发现你单位库房内、干果称重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 范要求,我大队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消限字〔2024〕第 0345 号),责令你单位于 2024年12月27日前改正。经到期复查,你单位库房内、干 果称重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你 单位存在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 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136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 (编号:〔2024〕第 138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消限字〔2024〕第 0345号),负责人陈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胡**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和现 场照片7张等证据证实。 干果称重区电气线路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对库房内、干果 称重区电气线路责令停止使用,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强制执行。 2.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203办公室 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西安市周至县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安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附: / 清单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FD05061 | 2024_2516_河北景县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承诺不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河北景县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承诺不符案

正文

景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景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3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巾 帼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文体中心,法定代表 人:李美玲。

现查明 2024年10月28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 州文体中心的河北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现场核 查,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具体问题:1、未明 确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2、抽查单位部分工作人员不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 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的知识和技能;3、疏散指示标志 选型不符合标准;4、部分防火分区未按要求划分防烟分区。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作 出前已将全部问题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法定代表人李美玲的询问笔录、现场 照片证据、整改后照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冀景消安检字[2024]第0006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冀景消安许限字[2024]第0001号)、 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河北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该场所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该场所并于15日内到衡 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景县亚夫路)缴纳罚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 电子缴款识别码网上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景县人民政府 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景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景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FD05062 | 2024_2516_河北景县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承诺不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景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景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3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巾 帼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文体中心,法定代表 人:李美玲。 现查明 2024年10月28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 州文体中心的河北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现场核 查,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具体问题:1、未明 确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2、抽查单位部分工作人员不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 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的知识和技能;3、疏散指示标志 选型不符合标准;4、部分防火分区未按要求划分防烟分区。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作 出前已将全部问题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法定代表人李美玲的询问笔录、现场 照片证据、整改后照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冀景消安检字[2024]第0006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冀景消安许限字[2024]第0001号)、 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河北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该场所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该场所并于15日内到衡 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景县亚夫路)缴纳罚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 电子缴款识别码网上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景县人民政府 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景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景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FD05063 | 2024_2517_陕西周至佰嘉住宿占用疏散楼梯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陕西周至佰嘉住宿占用疏散楼梯案

正文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3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周至县 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老大路十 字东约200米路南,经营者: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4**********。 现查明 周至县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为公众聚集场所,2024年7 月 9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老大路十字东约 200米路南的周至县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 二楼东侧、三楼东侧疏散楼梯被物品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0837 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消限字〔2024〕第 0194 号)、经营者张*和消 防安全管理人詹*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和现场照片 5 张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周至县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至县消防

救援大队203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西安市周至县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安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FD05064 | 2024_2517_陕西周至佰嘉住宿占用疏散楼梯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 现查明周至县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为公众聚集场所,2024年7 月 9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老大路十字东约 200米路南的周至县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 二楼东侧、三楼东侧疏散楼梯被物品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0837 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消限字〔2024〕第 0194 号)、经营者张*和消 防安全管理人詹*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和现场照片 5 张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周至县 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老大路十 字东约200米路南,经营者: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4**********。 等证据证实。 予周至县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至县消防 救援大队203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周至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FD05065 | 2024_2522_内蒙古乌兰察布弘雅酒店承诺不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内蒙古乌兰察布弘雅酒店承诺不符案 法院: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4-12-2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集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6号 当事人:内蒙古弘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被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3.5万元。 来源:https://fgw.wulanchabu.gov.cn/xywlcb/enterprisesCreditScore?id=MDEpMDIw 2026-03-12 (+100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弘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902MACYJDG6X9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集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经核查发现该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现决定给予内蒙古弘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 (万元): 3.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20 处罚有效期: 2025/12/20 公示截止期: 2025/12/20 处罚机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600MB1B883743 数据来源单位: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600MB1B883743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 2 轻微失信公示状态: 处罚附带期限: 处罚所属领域: 是否简易处罚: 0 备用字段:

FD05066 | 2024_2523_青海云谷川印象小镇未经开业检查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青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青海云谷川印象小镇未经开业检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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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青海16家单位被行政处罚及临时查封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4-10-29 08:53:5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全省第三批行政处罚及临时查封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切实高质量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执法情况,现决定对全省第三批消防执法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进一步警示社会、警醒单位、形成震慑,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火灾隐患整改,切实为我省经济发展保好驾、护好航。一、西宁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8月23日,湟中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云谷川印象小镇(青海卓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捌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8月9日,城北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博远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营业区域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二、海东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10月10日,互助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开展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青海景越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无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青海景越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9月18日,循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撒拉宫家宴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投诉,大队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员工宿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三、海西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19日,天峻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峻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元。四、海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10月18日,同德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世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控室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违反了《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9月26日,同德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同德爱足缘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规设置员工宿舍且未设置防火分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营业区域进行临时查封。五、海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2月5日,刚察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刚察赛点桌球会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陆拾元。六、黄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15日,同仁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黄南未来游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责令单位限期改正。9月25日,大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相关问题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一:2024年9月29日,泽库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泽库县旭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用于人员住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用于人员住宿的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临时查封案例二:2024年10月23日,泽库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泽库德吉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七、果洛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11日,玛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洲沁商务宾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宾馆经理张志岳损坏和挪用灭火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志岳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10月7日,达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金色家园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酒店营业区域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八、玉树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25日,治多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治多县蜀大侠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叁万叁仟伍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9月19日,囊谦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囊谦盛达岩棉彩钢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用于人员住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用于人员住宿的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九、格尔木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8月15日,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格尔木金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元。 分享到: 【打印正文】

FD05067 | 2024_2523_青海云谷川印象小镇未经开业检查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青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青海云谷川印象小镇未经开业检查案 法院:西宁市湟中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4-08-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云谷川印象小镇(青海卓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单位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6.28万元。 来源:http://jyj.qinghai.gov.cn/xwzx/xwdt/content_23587 曝光!青海16家单位被行政处罚及临时查封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4-10-29 08:53:5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全省第三批行政处罚及临时查封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治 本攻坚三年行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切实高质量服务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执法情况,现决定对全省第三批消防执法典型案例进行集 中曝光,进一步警示社会、警醒单位、形成震慑,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火灾隐患整改,切实 为我省经济发展保好驾、护好航。一、西宁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8月23日,湟中区消 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云谷川印象小镇(青海卓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 现该单位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捌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8月9日,城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博远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出口数量 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营业区域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二、海东市 (一)行政处罚 案例:2024年10月10日,互助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互 助分公司开展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青海景越消防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无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青海景越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9月18日,循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 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撒拉宫家宴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投诉,大队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发 现该单位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员工宿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海西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19日,天峻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 峻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决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元。四、海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10月18 日,同德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世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消控室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违反了《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青海省消 防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 024年9月26日,同德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同德爱足缘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 单位违规设置员工宿舍且未设置防火分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 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营业区域进行临时查封。五、海北州 (一) 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2月5日,刚察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刚察赛点桌球会馆进行监督 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陆拾元。六、黄

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15日,同仁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黄南未来游乐 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电器线路 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责令单位限期改正。9月25日,大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 ,发现相关问题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一:2024年9月29日,泽 库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泽库县旭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单位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用于人员住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 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用于人员住宿的易燃可燃夹芯彩钢 板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临时查封案例二:2024年10月23日,泽库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 法人员对泽库德吉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 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 定对该单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七、果洛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9月11日,玛沁县消防 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洲沁商务宾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宾馆经理张志岳损坏和挪用灭火 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志岳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10月7日, 达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金色家园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仅设置一个 安全出口,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酒店营业区域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八、玉树州 (一)行政 处罚案例:2024年9月25日,治多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治多县蜀大侠火锅店进行监督 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 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叁万叁仟伍佰元。 (二)临 时查封案例:2024年9月19日,囊谦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囊谦盛达岩棉彩钢厂进行监 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用于人员住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用于人员住宿的易 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九、格尔木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8月15 日,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格尔木金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元。 分享到: 【打印正文】

FD05068 | 2024_2528_北京丰台居民楼道堆杂物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北京丰台居民楼道堆杂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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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消警示 | 因堵占疏散通道 多家单位和个人被处罚 近日 北京市消防救援局 针对“两个通道”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 多家单位及居民在疏散通道、楼梯间 违规堆放杂物 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丰台区 丰台区一名居民长期在楼道内堆放可燃杂物,防火监督员和物业工作人员也曾多次上门劝导,但对方屡教不改,仍然我行我素地将杂物放在楼道。一旦起火,这些可燃杂物将堵住他和其他居民的“生路”。 当天,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该居民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小区物业对占用逃生通道的杂物进行清理。这名居民表示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杜绝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大兴区 大兴区一居民白某在疏散通道里堆放杂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督执法人员给予白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顺义区 顺义区一超市出口的疏散通道被电动自行车及货品占用,占用的宽度甚至超过疏散通道整体宽度的一半,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这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禁止摆放物品,这个电动车占用了的位置使人员无法正常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责令您当场把电动车挪走。”面对这一严重问题,检查人员责令超市负责人当场清理,并强调疏散通道安全的重要性,超市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将电动自行车及货品挪走,确保疏散通道可以畅通无阻。 密云区 密云区一小区12层疏散楼梯间存在违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经询问核实为住户王某将自家杂物堆放在楼梯间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楼道堆放杂物造成通道的堵塞,如遇到火灾等突发情况时,会严重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工作。”执法人员对该住户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现场对隐患问题进行了指导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给予该住户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开区 经开区一公司营业柜台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两个通道”是关乎人员疏散逃生 和灭火救援展开的“生命通道” 如果被占用 将给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畅通“生命通道”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胡乃赫、刘鸿涛 审 核:詹 璐

FD05069 | 2024_2528_北京丰台居民楼道堆杂物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北京丰台居民楼道堆杂物案 法院: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4-11-1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某居民 裁判结果摘要:居民长期在楼道堆放可燃杂物屡教不改,被罚款500元并责令清理。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1055898082050569

北消警示 | 因堵占疏散通道 多家单位和个人被处罚 近日 北京市消防救援局 针对“两个通道”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 多家单位及居民在疏散通道、楼梯间 违规堆放杂物 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丰台区 丰台区一名居民长期在楼道内堆放可燃杂物,防火监督员和物业工作人员也曾多次上门劝导,但对方 屡教不改,仍然我行我素地将杂物放在楼道。一旦起火,这些可燃杂物将堵住他和其他居民的“生路 ”。 当天,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该居民处以罚款五 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小区物业对占用逃生通道的杂物进行清理。这名居民表示深刻认识到问题的 严重性,杜绝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大兴区 大兴区一居民白某在疏散通道里堆放杂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督执法人员给予白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顺义区 顺义区一超市出口的疏散通道被电动自行车及货品占用,占用的宽度甚至超过疏散通道整体宽度的一 半,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这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禁止摆放物品,这个电动车占用了的位置使人员无法正常通行,堵 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责令您当场把电动车挪走。”面对这一严重问题,检查人员责令超市负责人 当场清理,并强调疏散通道安全的重要性,超市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将电动自行车及货品挪走,确保 疏散通道可以畅通无阻。 密云区 密云区一小区12层疏散楼梯间存在违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经询问核实为住户王某将自 家杂物堆放在楼梯间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救援的障碍物。 “楼道堆放杂物造成通道的堵塞,如遇到火灾等突发情况时,会严重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工作。

”执法人员对该住户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现场对隐患问题进行了指导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给予该住户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开区 经开区一公司营业柜台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根据消 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两个通道”是关乎人员疏散逃生 和灭火救援展开的“生命通道” 如果被占用 将给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畅通“生命通道”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胡乃赫、刘鸿涛 审 核:詹 璐

FD05070 | 2024_2529_北京密云冯某刘某高层停电动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北京密云冯某刘某高层停电动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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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密云区橡树湾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6号楼(高层建筑)5单元、3号楼(高层建筑)4单元的疏散走道内分别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 。 消防救援人员立即通知车主,责令予以改正,并针对该违法行为,结合近年高层住宅小区亡人火灾案例,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了现场普法, 车主冯某、刘某仍拒不配合改正。 冯某、刘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且在物业劝阻、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 ,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给予冯某、刘某罚款人民币700元整的处罚 。 据统计 90%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 则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 消防通道、楼梯间 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怎样做才能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消防车通道,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也将面临同样的行政处罚。前述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因前述违法行为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 ,则适用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样可以依据消防法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部分地区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梯安全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大多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入户上楼”屡禁不止,一旦发生事故,小区物业是否担责? 无论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还是根据民法典、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物业公司对其物业服务区域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负有制止电动自行车“入户上楼”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入户充电”等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采取应急措施等义务。 如果电动自行车失火导致火灾事故,且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未尽责,比如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对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进行制止,或制止未果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那么物业公司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就相关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物业公司可能因此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物业公司有关人员甚至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安全始于心,防范践于行 广大居民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 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这一行为 坚决说“不” 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后请收好下面这份安全使用指南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FD05071 | 2024_2529_北京密云冯某刘某高层停电动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北京密云冯某刘某高层停电动车案 法院: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4-06-1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冯某、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二人在高层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车且拒不改正,各被罚款700元。 来源:https://m.gmw.cn/2024-06/11/content_1303759833.htm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密云区橡树湾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6号楼 (高层建筑)5单元、3号楼(高层建筑)4单元的疏散走道内分别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 。 消防救援人员立即通知车主,责令予以改正,并针对该违法行为,结合近年高层住宅小区亡人火灾案 例,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了现场普法, 车主冯某、刘某仍拒不配合改 正。 冯某、刘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且在物业劝阻、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 , 根据《高层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给予冯某、刘某罚款人民币700元整的处 罚 。 据统计 90%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 则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 消防通道、楼梯间 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怎样做才能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消防车通道,将面临什么样的处 罚?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电动自 行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也将面临同样的行政处罚。前述违法行为经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因前述违法行为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 ,则适用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 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样可以依据消防法进行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部分地区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梯安全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大多由消 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入户上楼”屡禁不止,一旦发生事故,小区物业是否担责? 无论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还是根据民法典、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物业公司对其物业服务区域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 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负有制止电动 自行车“入户上楼”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入户充电”等消防违法行为、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采取应急措施等义务。 如果电动自行车失火导致火灾事故,且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未尽责,比如未及时发现, 或发现后未对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进行制止,或制止未果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那么 物业公司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就相关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物业 公司可能因此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物业公司有关人员甚至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安全始于心,防范践于行 广大居民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 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这一行为 坚决说“不” 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后请收好下面这份安全使用指南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FD05072 | 2024_2530_北京密云王某楼梯间堆杂物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北京密云王某楼梯间堆杂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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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073 | 2024_2530_北京密云王某楼梯间堆杂物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北京密云王某楼梯间堆杂物案 法院: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4-11-0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12层疏散楼梯间违规堆放堵塞杂物,被依消防法罚款。 来源:https://vol.youth.cn/6VGghkMCcDxcjMo7 全网热点 一网打尽 1 211大学生应聘暑假工变“家教”, 老板: 这孩子太负责了, 第一天就把我女儿上崩溃了, 工资肯定不是3000, 暂时保密 146万热度 潇湘晨报 2 “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新规已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100万热度 光明网 3 江苏连云港火灾母女坠楼,3岁女童身亡,母亲仍未脱离危险,父亲曾大喊不要喷水救人 99万热度 九派新闻 4 日本竟在731当天成立新“特高课” 首相高市早苗亲自挂帅 自卫队首次进行“战斧”导弹试射 恶意挑衅 其心可诛! 83万热度 红星新闻 5 8000米高峰突发雪崩 ,10名登山者失踪,包括中国和美国公民!世界著名登山家尼尔马尔普尔贾也在其中 78万热度 每日经济新闻 6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履新河北省委书记 65万热度 封面新闻 7 6万人为啥突然涌入西班牙飞地? 4.8万人已回, 移民: 我也不知道为啥来! 美德法意警惕 52万热度 红星新闻 8 路径有变! 台风“白海豚”将迎第三个强度巅峰, 本周末福建局部有大雨、暴雨 47万热度 光明网 9 三年少了1.2亿张,信用卡该如何自救? 46万热度 经济观察报 10 三大运营商叫停第三方互联网渠道办理号卡,原因几何 42万热度 澎湃新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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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074 | 2024_2531_北京经开区乡兴文化占用通道圈占消火栓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北京经开区乡兴文化占用通道圈占消火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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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 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 北京乡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侧 疏散通道内堆放办公用品和床垫 东侧室内消火栓被圈占 防火监督员发现疏散通道被堵塞。 然而当监督员询问情况时 该单位负责人却表示 企业负责人 占用疏散通道和消火栓是为了方便存放生活物品,节约空间。 防火监督员 此种行为严重危害现场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消火栓要确保完整好用...... 防火监督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隐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堵塞疏散通道有何安全隐患? 容易引发火灾 01 楼道堆放杂物多为木质类、棉织类、纸质类等物品,一旦接触火源,极易引发火灾; 影响疏散逃生 02 楼道堆放杂物容易造成通道的堵塞,如遇到火灾发生,会严重影响疏散逃生。 影响火灾扑救 03 杂物堆积易造成遮挡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装备的现象。也会影响消防员救人救火。 在危险面前 您堵住的可能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 这些逃生通道知识 一起来了解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王子健、 刘鸿涛 审 核:詹 璐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5075 | 2024_2531_北京经开区乡兴文化占用通道圈占消火栓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北京经开区乡兴文化占用通道圈占消火栓案 法院:北京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4-09-1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北京乡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疏散通道堆物且室内消火栓被圈占,被罚款5000元。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JC538QF605148U65.html 日前 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 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 北京乡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侧 疏散通道内堆放办公用品和床垫 东侧室内消火栓被圈占 防火监督员发现疏散通道被堵塞。 然而当监督员询问情况时 该单位负责人却表示 企业负责人 占用疏散通道和消火栓是为了方便存放生活物品,节约空间。 防火监督员 此种行为严重危害现场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消火栓要确保完整好用...... 防火监督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 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 隐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五千元整的行 政处罚。 堵塞疏散通道有何安全隐患? 容易引发火灾 01 楼道堆放杂物多为木质类、棉织类、纸质类等物品,一旦接触火源,极易引发火灾; 影响疏散逃生 02 楼道堆放杂物容易造成通道的堵塞,如遇到火灾发生,会严重影响疏散逃生。 影响火灾扑救 03 杂物堆积易造成遮挡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装备的现象。也会影响消防员救人救火。 在危险面前 您堵住的可能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 这些逃生通道知识 一起来了解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王子健、 刘鸿涛 审 核:詹 璐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 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5076 | 2024_2532_北京经开区建设工程公司楼梯堆物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北京经开区建设工程公司楼梯堆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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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打通消防“生命通道” 本报讯(融媒体中心 郑丽华)“危险随时有可能发生,楼梯走廊、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是紧急情况下实施消防救援和保障人员安全撤离的‘生命通道’,有明确规定,不管是长期使用还是临时占用都是不被允许的,咱们不能麻痹大意……”近日,在一次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中,北京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员对涉事人员语重心长地劝诫道。 据了解,高温天气,火灾风险增加,为持续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消防救援支队深入辖区企业、社区、公寓、商超等场所,集中开展关于占用消防安全通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等专项检查。 在经海四路35号院5号楼,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楼梯疏散通道被占用,放置了床铺并堆放施工材料,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在好景国际小区,住户宋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地下车库安全出口处,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立即整改,宋某某无视隐患危险、拒不改正。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宋某某罚款人民币850元的行政处罚。 现实生活中,在走廊、过道等地方堆积物品,把消防通道当作“停车场”等占用生命安全通道的行为屡见不鲜。一旦发生火灾,这些行为将断绝被困者逃生的希望。 “惩罚不是目的。”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呼吁,消防事故触目惊心,消防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火灾防控需要人人参与,消防安全靠大家共同维护。 消防救援支队提示: 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务必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切勿心存侥幸,安全不容一丝懈怠。

FD05077 | 2024_2532_北京经开区建设工程公司楼梯堆物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北京经开区建设工程公司楼梯堆物案 法院:北京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4-08-0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装修改造现场楼梯疏散通道被占用堆放床铺材料,被罚款1万元。 来源:https://kfqgw.beijing.gov.cn/zwgkkfq/zfxxgk/fdzdgknr/zdmsxx/yj/202408/t20240816_4219464.html 专项检查打通消防“生命通道” 本报讯(融媒体中心 郑丽华)“危险随时有可能发生,楼梯走 廊、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是紧急情况下实施消防救援和保障人员安全撤离的‘生命通道’, 有明确规定,不管是长期使用还是临时占用都是不被允许的,咱们不能麻痹大意⋯⋯”近日,在 一次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中,北京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员对涉事人员语重心长地劝诫道。 据了解,高温天气,火灾风险增加,为持续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消防救援支队深入辖区企 业、社区、公寓、商超等场所,集中开展关于占用消防安全通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等专项检 查。 在经海四路35号院5号楼,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楼梯疏散通道被占 用,放置了床铺并堆放施工材料,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在好景国际小 区,住户宋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地下车库安全出口处,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立即 整改,宋某某无视隐患危险、拒不改正。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宋某某罚款人民币850元 的行政处罚。 现实生活中,在走廊、过道等地方堆积物品,把消防通道当作“停车场”等占用 生命安全通道的行为屡见不鲜。一旦发生火灾,这些行为将断绝被困者逃生的希望。 “惩罚不 是目的。”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呼吁,消防事故触目惊心,消防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 和财产安全,火灾防控需要人人参与,消防安全靠大家共同维护。 消防救援支队提示: 占用消 防安全通道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 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 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务必保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无阻!切勿心存侥幸,安全不容一丝懈怠。

FD05078 | 2024_2550_魏某超.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魏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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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4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魏某超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案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以司法之力亮剑消防安全隐患,为全社会敲响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漠视消防整改酿成惨剧 2024年3月20日深夜,项城市工业路南段一栋违规自建楼房因电动车充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租户陈某、赵某光不幸身亡,赵某凡、赵某民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经调查,房主魏某超在无消防设施、通道堆放可燃物的情况下,长期出租房屋牟利,虽经消防部门多次责令整改,仍拒不落实安全措施,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检察履职:从严追责推动源头治理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坚持“办案+治理”双轨并行,依法精准指控犯罪,以消防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强化民事救济,督促被告人支付2万元医疗费,并协助法院执行赔偿款1119291元,保障被害人家庭权益;推动行业整治,结合本案中暴露的自建房消防隐患问题,向住建、消防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 检察官释法:消防责任不可侥幸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魏某超作为建筑实际控制人,明知消防安全隐患却放任风险存在,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两人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宽处罚。法院判决既体现对逝者的司法告慰,也警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是法律红线,任何漠视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是多个家庭无法承受之痛。”承办检察官赵陆海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监督,通过“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普法宣传”组合拳,筑牢公共安全法治屏障。 检察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需防患于未然。自建房业主须应依法配置消防设施,严禁堵塞逃生通道;电动车主应避免室内、楼道充电,定期检查线路老化问题;对于租户群体在入住前要确认房屋消防条件,发现隐患及时举报。

FD05079 | 2024_2636_判决移柴垛消除火灾隐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判决移柴垛消除火灾隐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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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仅关乎美丽乡村建设,也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因堆放柴禾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依法判令被告清除堆积杂物、消除火灾隐患,以司法之力助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保障消防安全于未“燃”。 王某与张某均系密云区某镇某村村民,该村地处山区,两家呈上下坎相邻居住状态。原告王某在坎上居住,被告张某在坎下居住。王某家墙外有一片长约20米、宽不足2米的空地,张某在平台空地上堆放了一些柴禾以及其他杂物。王某认为,留出该空地是为了便于维修房屋,张某在此堆放柴禾不仅造成自家排水不畅,还暗藏火灾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清除全部杂物。张某则辩称,涉案坝坎过去曾是张家祖宅的老墙,现在该处空地属于公共空间,自己在此堆放柴禾已经多年,且柴禾距王某家院墙尚有一定距离,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恶臭等物品时,应当与邻居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或安全装置。张某堆放的柴禾及杂物距离王某家院墙仅50厘米,且数量多、体积大,对王某房屋及院墙的排水产生了不利影响,并且柴禾等易燃物的存在对王某房屋而言也属于火灾隐患,应予移除。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堆放在王某家院墙外的柴禾等杂物移除,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相邻一方为正常使用或利用其不动产权益,在兼顾已方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相邻一方的权利,且另一方需在必要限度内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相邻人之间互负容忍义务。但相邻权中的容忍义务并非没有限度,义务人也并非要容忍一切来自邻里的侵害,相邻人受限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需要保持在合理范围内。若造成的影响未超出容忍义务范围,则不构成侵权,若超出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对方有权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请求权。 本案中,王某、张某比邻而居,理应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睦相处,但张某将柴禾等杂物堆放在王某家院墙外,不仅影响了王某房屋的正常排水,还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损害邻居王某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自家房屋也会遭受不利影响。此外,本案发生在密云北部山区,属森林防火区,周边林草众多,防火形势严峻,即使是星点火种也极易酿成重大火灾事故。因此,山区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更应该小心审慎,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一旦引发森林火灾,不仅将面临民事赔偿问题,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供稿丨刘靖辰 徐昊 编辑丨高嵩 审核丨蒋博东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密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密法·环境资源审判丨判决移柴垛 防火于未“燃”》

FD05080 | 2024_2636_判决移柴垛消除火灾隐患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判决移柴垛消除火灾隐患案 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同村村民) 裁判结果摘要:张某在王某家院墙外堆放柴禾距墙仅50厘米,既是排水妨害也是火灾隐患。判决张某十日内清除 杂物、消除火灾隐患,现已执行完毕。 来源: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233087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仅关乎美丽乡村建设,也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日前, 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因堆放柴禾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依法判令被告清除堆积杂物、消除火灾隐患 ,以司法之力助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保障消防安全于未“燃”。 王某与张某均系密云区某镇 某村村民,该村地处山区,两家呈上下坎相邻居住状态。原告王某在坎上居住,被告张某在坎下 居住。王某家墙外有一片长约20米、宽不足2米的空地,张某在平台空地上堆放了一些柴禾以及 其他杂物。王某认为,留出该空地是为了便于维修房屋,张某在此堆放柴禾不仅造成自家排水不 畅,还暗藏火灾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清除全部杂物。张某则辩称,涉案坝坎过去曾是张 家祖宅的老墙,现在该处空地属于公共空间,自己在此堆放柴禾已经多年,且柴禾距王某家院墙 尚有一定距离,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 恶臭等物品时,应当与邻居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或安全装置。张某堆放的柴 禾及杂物距离王某家院墙仅50厘米,且数量多、体积大,对王某房屋及院墙的排水产生了不利影 响,并且柴禾等易燃物的存在对王某房屋而言也属于火灾隐患,应予移除。最终,法院判决张某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堆放在王某家院墙外的柴禾等杂物移除,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相邻 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相 邻一方为正常使用或利用其不动产权益,在兼顾已方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相邻一方的权利 ,且另一方需在必要限度内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相邻人之间互负容忍义务。但相邻权中的容 忍义务并非没有限度,义务人也并非要容忍一切来自邻里的侵害,相邻人受限的权利和负担的义 务需要保持在合理范围内。若造成的影响未超出容忍义务范围,则不构成侵权,若超出给相邻 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对方有权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请求权。 本案中,王某、张某比 邻而居,理应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睦相处,但张某将柴禾等 杂物堆放在王某家院墙外,不仅影响了王某房屋的正常排水,还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 生火灾,不仅会损害邻居王某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自家房屋也会遭受不利影响。此外,本案发生 在密云北部山区,属森林防火区,周边林草众多,防火形势严峻,即使是星点火种也极易酿成重 大火灾事故。因此,山区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更应该小心审慎,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一旦引发 森林火灾,不仅将面临民事赔偿问题,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 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 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供稿丨刘靖辰 徐昊 编辑丨高嵩 审核丨蒋博东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密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密法环境资源审判丨判决移柴垛 防火于未“燃”》

FD05081 | 2024_2647_杨某某上坟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杨某某上坟失火刑附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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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凝聚各方合力,打造生态之城、美丽宝鸡,8月14日,宝鸡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小案件大民生”系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6件,涉及林木、矿产、野生动物、水产资源保护等多个领域。我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婷编写的案例《因上坟祭祖引发火灾烧毁林木,应承担包括补植复绿义务在内的法律责任——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首选案例,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发布,这既是李婷同志的荣耀,也是“小案件大民生”系列活动取得的又一新成绩。年度,我院案例编写工作多点发力,势头强劲,全面开花,值得期待! 【基本案情】 杨某某在陇县某村上坟时,用自带打火机点燃纸钱等物焚烧,因野外风吹不慎引燃周边荒草,火势随风蔓延失去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经陇县某林场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25.70公顷(其中林地12.92公顷、灌丛地11.75公顷、弃耕地1.03公顷)。杨某某失火烧毁的林地中生长有侧柏、核桃、油松等树种,此次失火造成大量人工栽植林木、天然生长灌木、多年生草本植物死亡,对该地区生态系统的土壤、水、肥以及动植物生存环境等造成一定影响,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植被恢复造林所需费用为97311.20元。检察机关遂以杨某某构成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二、由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方案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则赔偿被烧毁林地补植费用97311.20元;三、由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通过扫墓祭祖表达对逝去亲人的思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焚烧纸钱等祭奠方式既严重污染环境,又存在引发森林火灾的风险。大面积的林木烧毁不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而且对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以失火罪判处缓刑的同时,判令其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体现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的理念,在实现刑事法律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重目的的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应该以健康、环保的方式文明祭祖。此外,判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旨在进一步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有利于营造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FD05082 | 2024_2647_杨某某上坟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杨某某上坟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杨某某;陇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杨某某上坟烧纸引燃荒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25.70公顷。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按方案补植 复绿否则赔97311.20元,并公开道歉。 来源:http://sxlxf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8743.shtml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凝聚各方合力, 打造生态之城、美丽宝鸡,8月14日,宝鸡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小案件大民生”系列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6件,涉及林木、矿产、野生动物、 水产资源保护等多个领域。我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婷编写的案例《因上坟祭祖引发火灾烧毁林木, 应承担包括补植复绿义务在内的法律责任——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首选案 例,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发布,这既是李婷同志的荣耀,也是“小案件大民生”系列活动取得 的又一新成绩。年度,我院案例编写工作多点发力,势头强劲,全面开花,值得期待! 【基本案情】 杨某某在陇县某村上坟时,用自带打火机点燃纸钱等物焚烧,因野外风吹不慎引 燃周边荒草,火势随风蔓延失去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经陇县某林场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 共25.70公顷(其中林地12.92公顷、灌丛地11.75公顷、弃耕地1.03公顷)。杨某某失火烧毁的林地 中生长有侧柏、核桃、油松等树种,此次失火造成大量人工栽植林木、天然生长灌木、多年生草 本植物死亡,对该地区生态系统的土壤、水、肥以及动植物生存环境等造成一定影响,破坏了区 域生态环境,植被恢复造林所需费用为97311.20元。检察机关遂以杨某某构成失火罪向法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二、由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植被恢复造林 作业设计方案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则赔偿被烧毁林地补植费用97311.20元;三、由 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内 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通过扫墓祭祖表达对逝去亲人的思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 俗。但是,焚烧纸钱等祭奠方式既严重污染环境,又存在 引发森林火灾的风险。大面积的林木烧毁不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而且对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 影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以失火罪判处缓刑的同时,判令其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体现了环境资源 刑事案件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的理念,在实现刑事法律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 重目的的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应该以健康、环保的方式文明祭祖。此外,判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 歉,旨在进一步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有利于营造依法保护生 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FD05083 | 2024_2670_徐某某扫墓失火碳汇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徐某某扫墓失火碳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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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网常山讯 近日,由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徐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芳村镇洁湖村祠堂内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村民及媒体记者旁听庭审。法院当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以失火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4万余元。 该案中,徐某某因扫墓引发山林火灾,直接导致农户400余亩油茶等林地被烧毁,间接造成森林固碳释氧、净化大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丧失。农户的损失可以直接通过经济赔偿挽回,但森林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一时难以恢复,且损失情况因各评估机构使用的计算模型等不同,导致认定标准不一。 为有效修复受损的森林资源,去年常山县检察院联合县林水局等多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办理涉林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补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此基础上,今年4月检察机关又出台了《实施细则》,不仅将碳汇交易引入执法司法办案中,更结合该县油茶树等灌木林占比高的林业资源现状,在县域范围内统一了涉林案件中碳汇损失测算方法,让林业碳汇补偿机制在常山真正实现落地生根。 该案系《实施细则》出台后,常山县首个开庭审理的涉林案件,在徐某某当庭表示愿意将2.4万余元的赔偿款用于认购碳汇后,检察机关引导徐某某向常山县农投集团认购同等金额的碳汇,该款将用于植被修复、植树造林等林业碳汇项目。

FD05084 | 2024_2670_徐某某扫墓失火碳汇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徐某某扫墓失火碳汇案 法院: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徐某某;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徐某某扫墓引发山林火灾烧毁农户400余亩油茶等林地。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赔偿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4万余元用于认购碳汇。 来源:https://www.zjjcy.gov.cn/art/2024/5/23/art_31_201177.html 浙江检察网常山讯 近日,由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徐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案在芳村镇洁湖村祠堂内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村民及媒体记者旁听庭审。法院当庭采纳了检察 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以失火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4万余元。 该案中,徐某某因扫墓引 发山林火灾,直接导致农户400余亩油茶等林地被烧毁,间接造成森林固碳释氧、净化大气、保 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丧失。农户的损失可以直接通过经济赔偿挽回,但森林固碳释氧等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一时难以恢复,且损失情况因各评估机构使用的计算模型等不同,导致认定标 准不一。 为有效修复受损的森林资源,去年常山县检察院联合县林水局等多部门出台了《关于 在办理涉林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补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此基础上,今 年4月检察机关又出台了《实施细则》,不仅将碳汇交易引入执法司法办案中,更结合该县油茶 树等灌木林占比高的林业资源现状,在县域范围内统一了涉林案件中碳汇损失测算方法,让林业 碳汇补偿机制在常山真正实现落地生根。 该案系《实施细则》出台后,常山县首个开庭审理的 涉林案件,在徐某某当庭表示愿意将2.4万余元的赔偿款用于认购碳汇后,检察机关引导徐某某 向常山县农投集团认购同等金额的碳汇,该款将用于植被修复、植树造林等林业碳汇项目。

FD05085 | 2024_3151_石柱某工厂火灾致残工伤执行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石柱某工厂火灾致残工伤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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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郎某和向某是某工厂的工人,因火灾引发加热桶爆炸,两人被大火烧成重伤,工厂损失严重。 郎某全身被烧伤面积达79%,经诊断为特重度烧伤,住院治疗4个月,鉴定构成三级伤残,工厂赔付了前期各项医疗费用288万余元,后期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共计69.8万元未赔偿。向某全身被烧伤面积达55%,经诊断为特重度烧伤,住院治疗3个月,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工厂赔付了前期各项医疗费用226万余元,后期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62万元未赔偿。郎某、向某失去劳动能力,面临高昂的后期医疗费用,生活十分困难,分别向石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工厂大部分机器设备、产品被大火烧毁,因巨额损失陷入停工停产状态,各银行也对工厂到期贷款共计两千多万元提起诉讼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调查,工厂除了在火灾中幸存的部分机器设备外,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设备处置面临时间长、流拍的可能。为解决两名受害人燃眉之急,承办法官引导其申请司法救助,石柱法院分别救助郎某、向某3万多元。同时,执行干警千里奔赴浙江省温州市拘传工厂法定代表人,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前往福建省泉州市调查工厂应收债权,无果。 执行干警全力推进现有机器设备处置,因设备老旧,导致拍卖流拍,遂立即转变工作思路,采用变卖方式处置机器设备,积极联系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变卖公告进行大力宣传,摸排、查找潜在买家,终于联系到两位愿意参与竞买机器设备的买家,经竞价后,最终以198万元的价格成交。 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合议庭在充分保障各债权人权利前提下,将郎某、向某实际困难提出来,积极做好各债权人思想工作,各债权人均同意优先解决郎某、向某的工伤赔偿,二人也主动放弃部分赔偿,以保障其余债权人权利。最终,郎某、向某分别获得55万元、50万元工伤赔付,持续4年之久的工伤赔付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用心执行才会暖民心,石柱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执”理念,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求,带着感情、责任和使命,认真办好每起执行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FD05086 | 2024_3151_石柱某工厂火灾致残工伤执行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石柱某工厂火灾致残工伤执行案 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郎某、向某(申请执行人);某工厂(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摘要:工厂火灾致郎某79%烧伤三级伤残、向某55%烧伤四级伤残,经执行二人分别获工伤赔付55万、5 0万元。 来源:http://cqszf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2703.shtml 四年前,郎某和向某是某工厂的工人,因火灾引发加热桶爆炸,两人被大火烧成重伤,工厂损失 严重。 郎某全身被烧伤面积达79%,经诊断为特重度烧伤,住院治疗4个月,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工厂赔付了前期各项医疗费用288万余元,后期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共计69.8万元未赔偿 。向某全身被烧伤面积达55%,经诊断为特重度烧伤,住院治疗3个月,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工 厂赔付了前期各项医疗费用226万余元,后期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62万元未赔偿。郎某、 向某失去劳动能力,面临高昂的后期医疗费用,生活十分困难,分别向石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工厂大部分机器设备、产品被大火烧毁,因巨额损失陷入停工停产状态,各银行也对工厂到期贷 款共计两千多万元提起诉讼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调查,工厂除了在火灾中幸存的部分机器设 备外,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设备处置面临时间长、流拍的可能。为解决两名受害人燃眉之 急,承办法官引导其申请司法救助,石柱法院分别救助郎某、向某3万多元。同时,执行干警千 里奔赴浙江省温州市拘传工厂法定代表人,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前往福建省泉州市调查工厂应 收债权,无果。 执行干警全力推进现有机器设备处置,因设备老旧,导致拍卖流拍,遂立即转 变工作思路,采用变卖方式处置机器设备,积极联系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变卖公告进行大力宣传, 摸排、查找潜在买家,终于联系到两位愿意参与竞买机器设备的买家,经竞价后,最终以198万 元的价格成交。 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合议庭在充分保障各债权人权利前提下,将郎某、向某实 际困难提出来,积极做好各债权人思想工作,各债权人均同意优先解决郎某、向某的工伤赔偿, 二人也主动放弃部分赔偿,以保障其余债权人权利。最终,郎某、向某分别获得55万元、50万元 工伤赔付,持续4年之久的工伤赔付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用心执行才会暖民心,石柱法院始 终坚持“如我在执”理念,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求,带着 感情、责任和使命,认真办好每起执行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FD05087 | 2024_3160_宁乡烟花炸膛致曾某左眼七级伤残产品责任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宁乡烟花炸膛致曾某左眼七级伤残产品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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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绚烂的烟花是节假日烘托氛围的助燃剂,每到逢年过节便有不少民众购买烟花,燃放烟花本是喜庆乐事,但烟花本身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燃放时若出现意外,谁来为受伤的消费者负责?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2日,曾某从A烟花店购买了F型号烟花。当日晚上12点。曾某在家中前坪距离烟花5-6米区域燃放该烟花时,烟花发生炸膛,致使曾某眼部被炸伤,后曾某被送医治疗。 2024年1月11日,曾某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评定,同年1月12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曾某为:“烟花致伤左眼导致眼球破裂,已行左眼眼球摘除伴义眼置入术,评定为七级伤残;建议该损伤误工期限60天,护理期限30天,营养期限45天”,并对后续诊疗项目所需费用提出评估建议“1.后期需定期复查并适当消炎治疗,预计费用1500元左右;2.义眼更换周期8年左右,每次费用2500元左右。” 经结算,曾某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诊疗共计花费金额12 481.47元,在长沙某眼科医院诊疗共计花费金额16346.15元,鉴定费2300元。 曾某所购买的F型烟花,该烟花是A烟花店从批发商B处进货,其外包装印刷有“C烟花集团”字样,并写明制造商为“某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且警示说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点燃放;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 另查明,F型烟花实际为C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宁乡D花炮厂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使用其公司的商标生产的产品,案涉烟花实际生产商为宁乡D花炮厂。 事故发生后,曾某将A烟花店、B烟花批发商、C烟花集团及宁乡D 花炮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产品缺陷是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从燃放烟花的残骸实物和照片及曾某伤情分析,足以认定案涉烟花系在燃放时发生炸膛致使烟花非正常散射导致曾某左眼受伤,系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曾某可向销售者、生产者请求赔偿。 关于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B烟花及A烟花店作为案涉烟花的批发商与零售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无证据证明系因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故本院对于曾某要求该两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C烟花集团作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及商业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案涉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系本案适格被告。宁乡D花炮厂经C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实际生产案涉烟花,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C烟花集团和宁乡D花炮厂应对曾某的损失共同承担作为“生产者”的责任。 同时,案涉烟花包装上警示说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点燃放;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曾某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按照燃放说明燃放、观赏烟花,未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按10%计算。 对曾某的损失,经核算,其主张因案涉烟花炸膛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为55.8万元。 综上,C烟花集团、宁乡D花炮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50余万元。因A烟花店已向曾某支付了30000元,该款应由曾某予以退还,为避免诉累,由C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宁乡D花炮厂退付给A烟花店30000元,赔偿曾某47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C烟花集团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一项传统,但烟花爆竹不同于其他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是发生烟花炸膛时事故,消费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要求相应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本案中烟花的标注生产商与实际生产商并不一致,C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及商业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案涉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而宁乡D花炮厂作为烟花的实际制造方,亦应属于上述法律中所规定的“生产者”,纵使二者签订有协议约定责任承担,但其协议具有相对性,并无对外效力,不影响其共同作为生产者在侵权诉讼中对受损消费者承担责任。 此外,消费者也应当注意遵守烟花燃放的各种要求,按照相应操纵规范及安全要求,在适宜的空间场地燃放烟花,最大程度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若未按照安全要求进行燃放,则发生损害时自身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FD05088 | 2024_3161_蚌埠梁某办喜事烟花炸伤邻居林某右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蚌埠梁某办喜事烟花炸伤邻居林某右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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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砰砰......”梁某家庆祝喜事的烟花爆竹声响不停,不曾想,烟花却变成了伤人的“利器”,一起健康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近日,杨庙法庭庭长王静在庭审现场搭建调解桥梁,化解了该案的同时,也留住了邻里间的温度。 (封面图及此图源于网络,侵删) 据称,林某与梁某是邻居。2024年2月5日,梁某家办喜事,在门口摆放两排16桶烟花,距离林某家门口4米左右,当日上午10点半左右,烟花点燃后,林某被燃放的烟花嘣到,右眼受伤。 后林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3天。后又经上海市某医院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310.19元。林某的伤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残疾、误工期18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和残疾带来的长期影响,林某多次与梁某、秦某(售卖方)及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然而,各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林某将梁某、秦某及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一并诉至了法院。 “好好的一个人,现在眼睛残疾了,生活工作都有很大影响,这日子可怎么过啊!”开庭当天,原告林某心情低落,而被告梁某等人则是神情严肃。 “判决或许能分清责任,但未必能彻底解决问题。不如我们先坐下来聊聊,看看有没有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庭审中,王静庭长积极与原被告沟通,组织了庭中调解。 调解中,王静一方面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引导各方换位思考,让他们认识到林某因事故遭受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另一方面,王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明确各方在此次事故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各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有了更清晰、理性的认识。 秦某率先松口:“法官,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希望能给我一点时间凑钱。” 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也表示:“我们同意承担相应赔偿,会尽快履行。” 梁某则表示:“法官,我愿意赔偿,但是我能不能分期付?” “看在多年邻居的份上,分期可以,但你得保证按时付。”林某表示体谅梁某的难处。 王静见状,赶紧趁热打铁:“既然大家都有诚意,那我们就把调解协议的细节敲定下来。” 最终,大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梁某、秦某、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分别赔偿林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万元、3万余元、7万余元,三方均承诺于2025年11月15日前给付,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若梁某、秦某、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期完全履行,林某可在扣除已还款项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静庭长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首先要选购合格产品,燃放时选择空旷地点,确保燃放地点安全、操作规范,燃放钱前告知邻居、提醒路人,避免影响他人或造成恐慌; 销售者和生产企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规范储存与销售,向消费者销售烟花爆竹时,需主动告知产品燃放方法、安全距离、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方式等,合规合法经营。 看到他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务必与燃放点保持安全距离,不靠近围观、拍照或停留,避免烟花失控、炸筒或火星飞溅造成伤害。

FD05089 | 2024_3161_蚌埠梁某办喜事烟花炸伤邻居林某右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蚌埠梁某办喜事烟花炸伤邻居林某右眼案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庙法庭 裁判日期:2025-1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林某(原告/邻居);梁某、秦某(销售方)、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梁某家门口烟花炸伤邻居林某右眼致八级残疾,经调解由梁某、销售方及烟花公司分担赔偿。 来源:http://bb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47991.shtml “砰砰砰......”梁某家庆祝喜事的烟花爆竹声响不停,不曾想,烟花却变成了伤人的“利器”, 一起健康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近日,杨庙法庭庭长王静在庭审现场搭建调解桥梁,化解了该案 的同时,也留住了邻里间的温度。 (封面图及此图源于网络,侵删) 据称,林某与梁某是邻居 。2024年2月5日,梁某家办喜事,在门口摆放两排16桶烟花,距离林某家门口4米左右,当日上 午10点半左右,烟花点燃后,林某被燃放的烟花嘣到,右眼受伤。 后林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住院治疗3天。后又经上海市某医院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310.19元。林某的伤情经安徽天 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残疾、误工期18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面对高额的医疗 费用、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和残疾带来的长期影响,林某多次与梁某、秦某(售卖方)及县某烟花 爆竹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然而,各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林某将梁某、秦某及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一并诉至了法院。 “好好的一个人,现 在眼睛残疾了,生活工作都有很大影响,这日子可怎么过啊!”开庭当天,原告林某心情低落, 而被告梁某等人则是神情严肃。 “判决或许能分清责任,但未必能彻底解决问题。不如我们先 坐下来聊聊,看看有没有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庭审中,王静庭长积极与原被告沟通,组织了 庭中调解。 调解中,王静一方面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引导各方换位思考,让他们认识 到林某因事故遭受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责任、确 定赔偿金额;另一方面,王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明确各方在此次事故 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各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对事 故责任和赔偿问题有了更清晰、理性的认识。 秦某率先松口:“法官,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希望能给我一点时间凑钱。” 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也表示:“我们同意承担 相应赔偿,会尽快履行。” 梁某则表示:“法官,我愿意赔偿,但是我能不能分期付?” “看在多年邻居的份上,分期可以,但你得保证按时付。”林某表示体谅梁某的难处。 王静见状,赶紧趁热打铁:“既然大家都有诚意,那我们就把调解协议的细节敲定下来。” 最 终,大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梁某、秦某、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分别赔偿林某医疗费、误工费 、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万元、3万余元、7万余元,三方均承诺于2025年11月15日前给付,双 方纠纷一次性了结;若梁某、秦某、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期完全履行,林某可在 扣除已还款项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王静庭长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首先要选购合格产品,燃放时选择空旷地点,确保燃放 地点安全、操作规范,燃放钱前告知邻居、提醒路人,避免影响他人或造成恐慌; 销售者和生 产企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规范储存与销售,向消费者销售烟花爆竹时,需主动告知产品燃放方 法、安全距离、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方式等,合规合法经营。 看到他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务必 与燃放点保持安全距离,不靠近围观、拍照或停留,避免烟花失控、炸筒或火星飞溅造成伤害。

FD05090 | 2024_3162_繁昌未成年人扫墓烧纸灼伤李某九级伤残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繁昌未成年人扫墓烧纸灼伤李某九级伤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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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扫墓不慎惹“火”灼伤人 离异父母共担责 伤者将一家人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损失。 近日, 繁昌区法院成功调解审结一起 因扫墓祭祀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 未成年人的离异父母 最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清晰表明: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而改变。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底,未成年人小陈随父亲陈某回老家祭扫祖坟。陈某忙于用铁锹整理坟茔,同时让儿子小陈处理祭祀用品。小陈在点燃冥币时,因风势引燃周边茅草,火势迅速蔓延。当天同在山上祭祀的李某发现火情后,立即折返参与扑救,不幸在灭火过程中被严重灼伤,经鉴定其右面部及右前臂烧伤8%,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因与小陈父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将小陈及其父母共同诉至繁昌区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查明小陈系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此案涉及亲情与责任,若直接强制判决,不仅可能会激化离异家庭内部矛盾,更可能对未成年人小陈的心理造成二次伤害,遂决定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然而,调解伊始便遇到阻力:小陈父母已离异,其母郭某情绪较为抵触,认为自己虽为法定监护人,但孩子抚养权在离婚时已经交给陈某,火灾发生时自己不在现场,对事故无直接责任,不愿承担赔偿。 面对郭某的抵触情绪和认识误区,承办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努力。首先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责任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而免除另一方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着,耐心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小陈点火操作不慎,但根本原因在于监护人对孩子在危险环境中使用明火的行为疏于有效监管和安全教育。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对孩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管都是双方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于此同时,法官注重心理疏导,引导双方认识到,共同承担责任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保护孩子身心健康、避免其背负过重心理负担的现实需要。 从上午9时至中午12时30分,长达三个半小时耐心细致的沟通、劝解和法律阐释,小陈父母最终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从保护孩子心理健康的角度接受了调解方案:由父亲陈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分三期支付;小陈母亲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若陈某逾期未足额履行,李某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2万元违约金,向小陈父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清明祭祀,重在心意,贵在安全。本案警示我们:首先,防火安全是底线。务必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文明祭扫,严禁在山林等禁火区域使用明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现场看管和安全教育,防止因疏忽引发火灾,害人害己。其次,监护责任是铁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教育职责,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转移或免除。离异父母更应摒弃前嫌与隔阂,在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责任上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筑牢安全与责任的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文稿:行政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扫墓不慎惹“火”灼伤人 离异父母共担责》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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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091 | 2024_3162_繁昌未成年人扫墓烧纸灼伤李某九级伤残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繁昌未成年人扫墓烧纸灼伤李某九级伤残案 法院: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原告/伤者);小陈及其离异父母陈某、郭某(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未成年人小陈扫墓点燃冥币引燃茅草,李某救火被灼8%九级伤残,调解由父母共同赔15万元。 来源:https://www.thepaper.cn/detail/31163101

要求赔偿损失。 近日, 繁昌区法院成功调解审结一起 因扫墓祭祀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 未成年人的离异父母 最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清晰表明: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而改变。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底,未 成年人小陈随父亲陈某回老家祭扫祖坟。陈某忙于用铁锹整理坟茔,同时让儿子小陈处理祭祀用 品。小陈在点燃冥币时,因风势引燃周边茅草,火势迅速蔓延。当天同在山上祭祀的李某发现火 情后,立即折返参与扑救,不幸在灭火过程中被严重灼伤,经鉴定其右面部及右前臂烧伤8%, 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因与小陈父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将小陈及其父母共同诉至繁昌区法 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查明小陈系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考虑到此案涉及亲情与责任,若直接强制判决,不仅可能会激化离异家庭内部矛盾,更可能 对未成年人小陈的心理造成二次伤害,遂决定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然而,调解伊始便遇 到阻力:小陈父母已离异,其母郭某情绪较为抵触,认为自己虽为法定监护人,但孩子抚养权在 离婚时已经交给陈某,火灾发生时自己不在现场,对事故无直接责任,不愿承担赔偿。 面对郭 某的抵触情绪和认识误区,承办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努力。首先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责任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 、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而免除另一方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父母是否离婚, 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着,耐心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小陈点火操作不慎,但根本原因 在于监护人对孩子在危险环境中使用明火的行为疏于有效监管和安全教育。无论父母关系如何, 对孩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管都是双方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于此同时,法官注重心理疏 导,引导双方认识到,共同承担责任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保护孩子身心健康、避免其背负过重 心理负担的现实需要。 从上午9时至中午12时30分,长达三个半小时耐心细致的沟通、劝解和法 律阐释,小陈父母最终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从保护孩子心理健康的角度接受了调解 方案:由父亲陈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分三期支付;小陈母亲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 偿责任。若陈某逾期未足额履行,李某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2万元违约金,向小陈父母一并申请 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清明祭祀,重在心意,贵在安全。本案警示我们:首先,防火安全是底线 。务必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文明祭扫,严禁在山林等禁火区域使用明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 现场看管和安全教育,防止因疏忽引发火灾,害人害己。其次,监护责任是铁律。父母对未成年 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教育职责,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转移或免除。离异父母更应摒弃前 嫌与隔阂,在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责任上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筑牢安全与责任的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 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 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 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文稿:行政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扫墓不慎惹“火”灼伤人 离异父母共担责》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 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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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092 | 2024_3184_新疆兵团黄某垂钓园高压线触电身亡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新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新疆兵团黄某垂钓园高压线触电身亡案

正文

垂钓,本是享受宁静、放松身心的乐事,可谁能想到,它竟会成为一场夺命悲剧的开端?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为所有人敲响了安全警钟。 2024年8月的一晚,黄某像往常一样来到李某经营的垂钓园。他支付60元费用后,带着7.2米的碳纤维鱼竿开始钓鱼。该垂钓园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但平时也吸引不少钓友。 次日凌晨4点多,黄某举着鱼竿走到垂钓园西边土埂时,悲剧发生了。 鱼竿触碰到上方东西走向的高压线。瞬间,鱼竿粉碎,伴随着巨响和火光,黄某被电流击中,全身70%面积三度烧伤。尽管经过近两个月的救治,黄某还是不幸离世。 事发后,黄某家属悲痛万分,一纸诉状将李某、自认合伙的刘某以及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6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称自己插了警示牌、微信群也天天提醒,不应担责。电力公司则表示线路高度符合国家标准,杆塔也有警示标志,同样不应担责。 经法院查明,李某在高压线下经营垂钓园,未办营业执照,垂钓微信群每日循环发布“高压线下禁止垂钓”提示信息、鱼塘边设“高压危险 严谨垂钓”警示牌。电力公司的高压线高度达标,电线杆也有“高压危险 禁止攀登”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危险仍进入危险区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李某经营场所不合规,安全提醒与保护措施不足,存在过错;电力公司作为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在无证据证明黄某故意或因不可抗力触电的情况下,需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黄某死亡产生的费用共127万余元,判决黄某自行承担60%责任,李某承担25%,电力公司承担15%,刘某对李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休闲垂钓,安全不容忽视。钓鱼爱好者务必远离高压线,仔细观察周边环境;经营者应办好手续,加强安全警示与管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生命无价,一起行动起来,杜绝此类悲剧重演,让休闲时光真正充满快乐 。

FD05093 | 2024_3184_新疆兵团黄某垂钓园高压线触电身亡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新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新疆兵团黄某垂钓园高压线触电身亡案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黄某家属(原告);李某(垂钓园经营者)、刘某、电力公司(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垂钓园高压线触电全身70%三度烧伤身亡,黄某自担60%、经营者担25%、电力公司担15%。 来源:http://zfw.xjbt.gov.cn/c/2025-07-28/8427870.shtml 垂钓,本是享受宁静、放松身心的乐事,可谁能想到,它竟会成为一场夺命悲剧的开端? 近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为 所有人敲响了安全警钟。 2024年8月的一晚,黄某像往常一样来到李某经营的垂钓园。他支付60 元费用后,带着7.2米的碳纤维鱼竿开始钓鱼。该垂钓园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但平 时也吸引不少钓友。 次日凌晨4点多,黄某举着鱼竿走到垂钓园西边土埂时,悲剧发生了。 鱼竿 触碰到上方东西走向的高压线。瞬间,鱼竿粉碎,伴随着巨响和火光,黄某被电流击中,全身70 %面积三度烧伤。尽管经过近两个月的救治,黄某还是不幸离世。 事发后,黄某家属悲痛万分, 一纸诉状将李某、自认合伙的刘某以及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6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称自 己插了警示牌、微信群也天天提醒,不应担责。电力公司则表示线路高度符合国家标准,杆塔也 有警示标志,同样不应担责。 经法院查明,李某在高压线下经营垂钓园,未办营业执照,垂钓 微信群每日循环发布“高压线下禁止垂钓”提示信息、鱼塘边设“高压危险 严谨垂钓”警示牌。电力公司的高压线高度达标,电线杆也有“高压危险 禁止攀登”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危险仍进入危险区 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李某经营场所不合规,安全提醒与保护措施不足,存在过错;电力公司 作为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在无证据证明黄某故意或因不可抗力触电的情况下,需承担无过错侵 权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黄某死亡产生的费用共127万余元,判决黄某自行承担60%责任,李某 承担25%,电力公司承担15%,刘某对李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休闲垂钓 ,安全不容忽视。钓鱼爱好者务必远离高压线,仔细观察周边环境;经营者应办好手续,加强安 全警示与管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生命无价,一起行动起来,杜绝此类悲剧重演,让休闲 时光 真正充满快乐 。

FD05094 | 2024_3187_冠县傅某交通事故70%烧伤医疗赔付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冠县傅某交通事故70%烧伤医疗赔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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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1525民初10363号 原告:傅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青州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青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高柳镇阳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被告:鱼台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闫集村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负责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佑,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某与被告尹某、青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鱼台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被告潍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30日在潍坊市某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92314.5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8日6时50分许,原告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山东某有限公司的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C31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S1济聊高速济南方向112公里+900米处时,与因故障违法停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甲公司的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登记所有入为某乙公司的鲁鲁HME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述车辆驾驶员是尹某),该交通事故经由山东省某冠县大队出警勘察现场并作出第37810412024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傅某及尹某和于某(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以及高速公路跨线桥及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傅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尹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查,前述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潍坊某处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受伤后已花费医疗费三十余万元,其经济拮据难以维持后续治疗,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先行起诉医疗费维护自己权利,请依法判决。 潍坊某辩称,已经核实案涉车辆XXX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依法核实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后,如无其他免赔情形,我司同意依法赔偿,事故发生后我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000元,请求在本案一并处理,本案应该扣除非医保用药,扣除比例为百分之十。我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尹某未答辩。 某甲公司未答辩。 某乙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10月8日6时50分许,傅某驾驶XXX/鲁C鲁C31沿S1济聊高速公路济南方向自西向东行驶至112公里+900米处,因疏忽大意、观察不足与因故障违法停车的XXX/鲁HM鲁HME部碰撞后起火,侧翻在高速公路上,XXX/鲁C鲁C31,造成傅某及XXX/鲁HM鲁HME某、于某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高速公路跨线桥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傅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尹某系XXX/鲁HME鲁HME于某系XXX/鲁HME鲁HME/div> XXX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甲公司,鲁鲁HME鲁HME乙公司,XXX号车在潍坊某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潍坊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000元。 本案中,傅某提供其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30日在潍坊市某医院住院治疗83天的住院病案及开票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的住院费票据1张、潍坊市某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汇总清单一份,潍坊市某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诊断:髋和下肢三度烧伤、髋和下肢二度烧伤、上肢三度烧伤、上肢二度烧伤、面部三度烧伤、面部二度烧伤、背部三度烧伤、背部二度烧伤、累及体表70%~79%的烧伤、失血性休克、后天性指缺损、后天性脾缺失。住院费票据记载医疗费金额为325715.26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傅某主张在潍坊市某医院支出的医疗费325715.26元,有住院病案、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及费用清单等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XXX号车与鲁H鲁HME鲁HME为一体,在无证据证明鲁HM鲁HME鲁HME鲁HM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傅某的损失应先由潍坊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潍坊某按照尹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30%)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潍坊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应予扣除。尹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本案赔偿义务人赔偿计算方式为:潍坊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元(已履行);潍坊某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2314.58元,即(325715.26元-18000元)*3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傅某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30日在潍坊市某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92314.58元(已扣除中国某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元,由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白建华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子胜

FD05095 | 2024_3187_冠县傅某交通事故70%烧伤医疗赔付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冠县傅某交通事故70%烧伤医疗赔付案 法院: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号:(2025)鲁1525民初10363号 当事人:傅某(原告);尹某、潍坊某保险公司(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交通事故致傅某70%烧伤,保险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按尹某30%责任赔医疗费9.2万余元。 来源:https://www.chinalawyer.co/blog/wenshu-jiaotongshigu-29a2e7390f68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1525民初10363号 原告:傅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青州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青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高柳镇阳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被告:鱼台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闫集村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负责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佑,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某与被告 尹某、青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鱼台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中 国某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 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被告 潍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 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 告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30日在潍坊市某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92314.58元;2.案件受理 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8日6时50分许,原告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山东某有限公司 的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C31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S1济聊高速济南方向112公里+900米 处时,与因故障违法停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甲公司的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登记所有入为某乙公 司的鲁鲁HME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述车辆驾驶员是尹某),该交通 事故经由山东省某冠县大队出警勘察现场并作出第37810412024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傅某 及尹某和于某(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以及高速公路跨线桥及设 施不同程度损坏。傅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尹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查,前述XXX重型半 挂牵引车在潍坊某处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在保险期限 内。原告受伤后已花费医疗费三十余万元,其经济拮据难以维持后续治疗,为此原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先行起诉医疗费维护自 己权利,请依法判决。 潍坊某辩称,已经核实案涉车辆XXX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 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依法核实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后,如无其 他免赔情形,我司同意依法赔偿,事故发生后我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000元,请求在本案一并 处理,本案应该扣除非医保用药,扣除比例为百分之十。我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尹某未答辩。 某甲公司未答辩。 某乙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10月8日6时50分许,傅某驾驶 XXX/鲁C鲁C31沿S1济聊高速公路济南方向自西向东行驶至112公里+900米处,因疏忽大意、观 察不足与因故障违法停车的XXX/鲁HM鲁HME部碰撞后起火,侧翻在高速公路上,XXX/鲁C** 鲁C31,造成傅某及XXX/鲁HM鲁HME某、于某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高速公路跨线桥 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傅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尹 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尹某系XXX/鲁HME鲁HME**于某系XXX/鲁H

ME鲁HME/div> XXX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甲公司,鲁鲁HME鲁HME乙公司,XXX号车在 潍坊某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潍坊某为原告垫 付医疗费18 000元。 本案中,傅某提供其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30日在潍坊市某医院住院治疗83天的 住院病案及开票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的住院费票据1张、潍坊市某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人 费用分类汇总清单一份,潍坊市某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诊断:髋和下肢三度烧伤、髋和下肢二度烧 伤、上肢三度烧伤、上肢二度烧伤、面部三度烧伤、面部二度烧伤、背部三度烧伤、背部二度烧 伤、累及体表70%~79%的烧伤、失血性休克、后天性指缺损、后天性脾缺失。住院费票据记载 医疗费金额为325715.26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公安 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 案中,傅某主张在潍坊市某医院支出的医疗费325715.26元,有住院病案、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 及费用清单等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XXX号车与鲁H鲁HME鲁HME为一体,在无证 据证明鲁HM鲁HME鲁HME鲁HM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傅某的损失应先由潍坊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不足部分由潍坊某按照尹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30%)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潍坊某为 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应予扣除。尹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 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本案赔偿义务人赔偿计算方式为:潍坊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 元(已履行);潍坊某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2314.58元,即(325715.26元-18000元)*30%。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 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潍坊市 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傅某于2024年10月8日 至2024年12月30日在潍坊市某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92314.58元(已扣除中国某有限公司潍坊市分 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元,由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 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 、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 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白建华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子胜

FD05096 | 2024_3199_工地宿舍失火致死是否属工伤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工地宿舍失火致死是否属工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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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上诉人李某(原审原告)系陈某配偶。陈某生前为上海某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员工,受公司派驻至大柴旦镇柴达木开发与建设陈列馆项目工地担任项目经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审核代办、沟通协调等,项目工地管理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至中午12点、下午2点至7点。2024年10月19日2时50分,陈某在项目工地宿舍内休息时,因不明原因火灾被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40分死亡。 2024年11月4日,李某向被上诉人西宁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受理后,履行了权利告知、调查取证等程序,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认定为因工死亡。李某不服该决定,于2025年3月6日向被上诉人西宁市某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审查认为市人社局的行政决定合法,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仍不服,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份决定书并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原审判决未采信劳动合同、任命函等关键证据,错误否定陈某“全时段履职”的工作属性;未审查市人社局调查笔录的程序瑕疵,错误采纳非法证据;忽视市人社局举证义务缺失,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审查市政府行政复议的实质审查缺失。市人社局辩称陈某实际工作时间为常规工时,死亡系宿舍休息期间电暖器起火导致,与履职无关;市政府辩称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原审第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持李某的上诉意见。二审期间,李某申请证人罗某到庭作证,拟证明陈某工作时间为24小时,但罗某证言称事发当晚无特殊情况,且不清楚陈某所属公司是否要求24小时待命,二审法院认为该证言不属新证据且无证明力,未予采纳。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工伤认定需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工”要素,即使未明确划分陈某工作与休息时间,其在宿舍休息期间失火致死是否属工伤,核心在于失火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火灾系陈某履行工作职责引发,故不构成工伤。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虽存在调查人、记录人未签名的程序轻微瑕疵,但决定结果正确,应予补正;市政府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01行终126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工伤认定需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工”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职工在项目工地宿舍休息期间因失火致死,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火灾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工作相关活动引发,即使宿舍可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亦不构成工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轻微瑕疵但结果正确的,可责令补正,无需撤销;行政复议机关履行了法定审查程序、复议决定合法的,应予维持。 二、核心解析:“三工”要素的认定边界与司法考量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工伤认定‘三工’要素的界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常见难点。”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工作原因是连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核心纽带,缺乏工作原因的支撑,即使时间或场所存在延伸可能,也难以认定为工伤。 从工作场所的认定来看,本案中上诉人主张项目宿舍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这一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张万军教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对于职工因工作需要派驻外地,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等临时居住地,通常可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这是为了保障职工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保障。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项目宿舍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这一认定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场所“合理性延伸”的界定原则,即围绕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但工作场所的延伸并不必然导致工伤的认定,关键仍在于工作原因的界定。张万军强调,工作原因强调的是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即伤害必须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或者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所导致。本案中,陈某系在凌晨休息期间因宿舍电暖器起火受伤致死,这一伤害发生的时间并非项目规定的常规工作时间,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火灾的发生与陈某的工作职责存在关联——既无证据证明火灾是因陈某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如夜间处理工作事务、检查项目安全等)引发,也无证据证明火灾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关联(如电路故障系项目施工所致等)。在此情况下,火灾属于意外事件,与工作原因无涉,这是法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核心依据。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陈某需24小时值守”的主张,张万军分析,工伤认定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并非仅凭合同或文件的笼统约定,还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任命函等文件虽提及项目调试检测阶段需24小时连续运行,但这并不等同于陈某个人需24小时不间断履职。从证据来看,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均显示陈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常规工时,事发当晚并无特殊工作任务,也无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证据;且上诉人申请的证人罗某在二审中亦明确表示不清楚陈某是否需要24小时待命,无法证明“全时段履职”的事实。因此,法院未采信“24小时值守”的主张,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裁判原则,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认定的严谨性——既要审查书面文件的约定,更要结合实际工作状态、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三、程序正义的考量:轻微瑕疵与行政行为效力的平衡 本案中,上诉人还提出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存在程序瑕疵,即调查人、记录人未签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被采纳。这一争议涉及行政程序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审查要点。 张万军律师指出,行政程序正义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工伤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应当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调查程序的随意性。本案中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未由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确实违反了上述程序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程序瑕疵分为轻微瑕疵和重大且明显的瑕疵,二者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张万军解释,本案中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虽存在签名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影响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人的身份明确,调查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且无证据证明调查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该瑕疵属于轻微程序瑕疵,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该程序瑕疵应当补正,但不影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结果正确性,这一认定符合行政诉讼中“程序与实体并重,同时兼顾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原则。 此外,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张万军强调,行政复议机关的核心职责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市政府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审查、作出决定等法定程序,对市人社局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市政府未进行实质审查,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这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标准。 从法治宣传的角度,张万军提醒,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三工”要素的证据,尤其是证明工作原因的核心证据;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收集、调查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既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也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保行政决定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热线:13654849896

FD05097 | 2024_3199_工地宿舍失火致死是否属工伤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工地宿舍失火致死是否属工伤案 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不服工伤认定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陈某配偶)、西宁市人社局、市政府 裁判结果摘要:项目经理宿舍火灾死亡不予认定工伤,诉请被驳回 来源:http://www.baotoulawyer.com/info/8431.jspx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 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上诉人李某( 原审原告)系陈某配偶。陈某生前为上海某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员工,受公司派 驻至大柴旦镇柴达木开发与建设陈列馆项目工地担任项目经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审核代办、沟 通协调等,项目工地管理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至中午12点、下午2点至7点。2024年10月19日 2时50分,陈某在项目工地宿舍内休息时,因不明原因火灾被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 时40分死亡。 2024年11月4日,李某向被上诉人西宁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受理后,履行了权利告知、调查取证等程序,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情形,不认定为因工死亡。李某不服该决定,于2025年3月6日向被上诉人西宁市某政府(以下简 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审查认为市人社局的行政决定合法,于2025年5月12日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仍不服,向西宁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份决定书并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原审判决未采信劳动合同、任命 函等关键证据,错误否定陈某“全时段履职”的工作属性;未审查市人社局调查笔录的程序瑕疵 ,错误采纳非法证据;忽视市人社局举证义务缺失,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审查市政府行政复议的 实质审查缺失。市人社局辩称陈某实际工作时间为常规工时,死亡系宿舍休息期间电暖器起火导 致,与履职无关;市政府辩称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原审第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青海分 公司支持李某的上诉意见。二审期间,李某申 请证人罗某到庭作证,拟证明陈某工作时间为24小时,但罗某证言称事发当晚无特殊情况,且不 清楚陈某所属公司是否要求24小时待命,二审法院认为该证言不属新证据且无证明力,未予采纳 。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工伤认定 需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工”要素,即使未明确划分陈某工作与休息时间 ,其在宿舍休息期间失火致死是否属工伤,核心在于失火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在案证据无法证 明火灾系陈某履行工作职责引发,故不构成工伤。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虽存在调查人、记录人未 签名的程序轻微瑕疵,但决定结果正确,应予补正;市政府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01行终126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工伤认定 需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工”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职工在项 目工地宿舍休息期间因失火致死,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火灾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工作相关活动 引发,即使宿舍可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亦不构成工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程 序轻微瑕疵但结果正确的,可责令补正,无需撤销;行政复议机关履行了法定审查程序、复议决 定合法的,应予维持。 二、核心解析:“三工”要素的认定边界与司法考量 “本案的核心争议 集中在工伤认定‘三工’要素的界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常见难点。”内蒙古钢苑律 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工伤认

定的核心标准,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工作原 因是连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核心纽带,缺乏工作原因的支撑,即使时间或场所存在延伸可能 ,也难以认定为工伤。 从工作场所 的认定来看,本案中上诉人主张项目宿舍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这一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张万军教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对于职工因工作需要派驻外地,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等临时居住地, 通常可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这是为了保障职工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保障。本案 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项目宿舍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这一认定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工作 场所“合理性延伸”的界定原则,即围绕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但工作场所的延伸 并不必然导致工伤的认定,关键仍在于工作原因的界定。张万军强调,工作原因强调的是伤害与 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即伤害必须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或者 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所导致。本案中,陈某系在凌晨休息期间因宿舍电暖器起火受 伤致死,这一伤害发生的时间并非项目规定的常规工作时间,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火灾的发生与 陈某的工作职责存在关联——既无证据证明火灾是因陈某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如夜间处理工作事 务、检查项目安全等)引发,也无证据证明火灾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关联(如电路故障系项目施 工所致等)。在此情况下,火灾属于意外事件,与工作原因无涉,这是法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 核心依据。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陈某需24小时值守”的主张,张万军分析,工伤认定中对工作 时间的认定,并非仅凭合同或文件的笼统约定,还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上诉人提交的 劳动合同、任命函等文件虽提及项目调试检测阶段需24小时连续运行,但这并不等同于陈某个人 需24小时不间断履职。从证据来看,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均显示陈某的实际工作时 间为常规工时,事发当晚并无特殊工作任务,也无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证据;且上诉人申请的 证人罗某在二审中亦明确表示不清楚陈某是否需要24小时待命,无法证明“全时段履职”的事实 。因此,法院未采信“24小时值守”的主张,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裁判原则,也体现了司法 实践中对工作时间认定的严谨性——既要审查书面文件的约定,更要结合实际工作状态、用人单 位的管理规定、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三、程序正义的考量:轻微瑕疵与行政行为效力的平衡 本案中,上诉人还提出市人社局的调查 笔录存在程序瑕疵,即调查人、记录人未签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被采纳。这一争议涉及行政 程序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审查要点。 张万军律师指出,行政程序 正义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工伤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应当由调查 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调查程 序的随意性。本案中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未由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确实违反了上述程序规定, 存在程序瑕疵。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程序瑕疵分为轻微瑕疵和重大且明显的瑕疵,二者对行政 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 政行为。张万军解释,本案中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虽存在签名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影响调查内容 的真实性——被调查人的身份明确,调查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且无证据证明调查过程存在欺诈 、胁迫等违法情形,该瑕疵属于轻微程序瑕疵,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二审法 院认定该程序瑕疵应当补正,但不影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结果正确性,这一认定符合行政诉讼 中“程序与实体并重,同时兼顾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原则。 此外,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 查,张万军强调,行政复议机关的核心职责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本 案中,市政府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 、审查、作出决定等法定程序,对市人社局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了 全面审查,最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

主张市政府未进行实质审查,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予以认可, 这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标准。 从法治宣传的角度,张万军提 醒,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三工”要素的证据,尤其是 证明工作原因的核心证据;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收集、调查程序,避免因程序 瑕疵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既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也要注 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保行政决定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内蒙古钢苑 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 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热线:13654849896

FD05098 | 2024_3208_外卖骑手改装电池火灾黄女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外卖骑手改装电池火灾黄女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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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已过去两年,但回想起那场深夜突发的火灾,当事人黄女士依旧心有余悸。大火烧毁了她的轿车,后续漫长的赔偿纠纷,更是困扰她许久。 2024年4月9日凌晨近3时,上海闵行某小区一处非机动车充电点突发爆燃、引发大火。《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根源是外卖骑手小李私自改装的电动车电池突发内部故障,事故共造成2辆轿车、9辆电动自行车及1辆自行车损毁。警方依据《消防法》,对小李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黄女士的轿车就是12辆受损车的其中一辆,当时紧邻起火点,车身留下清晰灼烧与烟熏痕迹。事故后,保险公司仅赔付裸车费用,装潢、购置税、延保等5万余元附加支出不在理赔范畴。多次协商无果后,黄女士将肇事电动车车主小李、占用消防通道的车主姜某、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三方各持己见。肇事电动车车主小李认为,黄女士未停放至规划车位,本身有过错,且物业公司救火不力,姜某堵塞消防通道,延误了救援时机,二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一方则有他们的辩解。物业公司称,保安第一时间到场扑救,消防车虽有绕行,但公共视频可以证明,其并未耽误救援。物业公司同时认为,黄女士非小区业主,未按规定停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被起诉的占道车主姜某则称,小区本身车位紧张,黄女士作为外来访客挤占车位,才导致他无位可停,被迫占道。 法院划定三方被告责任比例 原被告各方说法不一,责任如何划分?承办法官到小区现场实地勘查,结合公共视频、《火灾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综合研判,厘清三方被告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肇事电动车车主小李为追求接单提升续航,擅自更换大功率改装电池,明知存在自燃风险仍心存侥幸,是火灾直接诱因,承担85%主要责任;物业未常态化清理消防通道,火情发生后也未按预案开启应急通道,消防管理存在疏漏,承担10%次要责任;车主姜某堵塞消防通道,迫使消防车绕行,客观上扩大了财产损失,承担5%责任。 本案一大争议焦点是黄女士停靠在非规划车位是否需要担责。法院认为,该行为虽属不当,但电动车锂电池突发自燃属于普通人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黄女士无需担责。法院认定,黄女士合理损失为5920元,由三方按责任比例分别赔付。 一审宣判后,小李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随后向物业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督促加密消防巡查、畅通应急通道,小区现已完成全面整改。 接二连三的官司 终审判决落地,并不意味着纠纷就此落幕。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黄女士20余万元车损后,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向小李、物业和姜某三方追责。 2026年2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按照原有责任比例判赔,小李需赔偿保险公司16万余元。除此之外,其余火灾受损车主仍在与小李协商赔付,叠加全部款项,小李预估总赔偿近30万元。 因为小李当初是在某车行进行的电池改装,因此事故后,小李曾经想过,找改装车行索赔,却因证据不足、无从追责。 普法时间 Q: 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原告黄女士没有把车停在规划的车位上,被告之一的姜某也是占道停车,法院判决黄女士不承担责任,而姜某要承担责任。同样是停车不规范,为什么有不同结果? A: 对原告也就是受害人黄女士来说,当她在停车的时候,正常人想不到旁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会起火爆炸,超出了正常人的预见范围。另一个被告姜某,不是一般的违停行为,如果在非机动车道或者是非规划的停车车位上占道停车,可能主要影响的是通行、交通秩序。姜某他占用的是消防通道,消防通道的特殊用途是为了应急救援、消防处置。责任来说,较之于一般的违停要重,因为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到行为情节、影响后果这方面,认定姜某占用消防通道,承担5%的责任,这个认定也比较合理。

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私改电池酿火灾》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FD05099 | 2024_3208_外卖骑手改装电池火灾黄女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外卖骑手改装电池火灾黄女士案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黄女士、小李、姜某、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改装电池自燃烧毁12车,骑手担85%物业担10% 来源:https://m.gmw.cn/2026-06/29/content_1304513797.htm 尽管已过去两年,但回想起那场深夜突发的火灾,当事人黄女士依旧心有余悸。大火烧毁了她的 轿车,后续漫长的赔偿纠纷,更是困扰她许久。 2024年4月9日凌晨近3时,上海闵行某小区一处 非机动车充电点突发爆燃、引发大火。《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根源是外卖骑手小李私自 改装的电动车电池突发内部故障,事故共造成2辆轿车、9辆电动自行车及1辆自行车损毁。警方 依据《消防法》,对小李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黄女士的轿车就是12辆受 损车的其中一辆,当时紧邻起火点,车身留下清晰灼烧与烟熏痕迹。事故后,保险公司仅赔付裸 车费用,装潢、购置税、延保等5万余元附加支出不在理赔范畴。多次协商无果后,黄女士将肇 事电动车车主小李、占用消防通道的车主姜某、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三方各持己见。肇事电动车车主小李认为,黄女士未停放至规划车位,本身有过错,且物 业公司救火不力,姜某堵塞消防通道,延误了救援时机,二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一方则有 他们的辩解。物业公司称,保安第一时间到场扑救,消防车虽有绕行,但公共视频可以证明,其 并未耽误救援。物业公司同时认为,黄女士非小区业主,未按规定停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被起诉的占道车主姜某则称,小区本身车位紧张,黄女士作为外来访客挤占车位,才导致他无位 可停,被迫占道。 法院划定三方被告责任比例 原被告各方说法不一,责任如何划分?承办法官 到小区现场实地勘查,结合公共视频、《火灾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综合研判,厘清三方被告 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肇事电动车车主小李为追求接单提升续航,擅自更换大功率改装电 池,明知存在自燃风险仍心存侥幸,是火灾直接诱因,承担85%主要责任;物业未常态化清理消 防通道,火情发生后也未按预案开启应急通道,消防管理存在疏漏,承担10%次要责任;车主姜 某堵塞消防通道,迫使消防车绕行,客观上扩大了财产损失,承担5% 责任。 本案一大争议焦点是黄女士停靠在非规划车位是否需要担责。法院认为,该行为虽属不 当,但电动车锂电池突发自燃属于普通人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黄女士无需担责。法院认定,黄 女士合理损失为5920元,由三方按责任比例分别赔付。 一审宣判后,小李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 ,提起上诉。2025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院随后向物业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督促加密消防巡查、畅通应急通道,小区现已完成全面整改 。 接二连三的官司 终审判决落地,并不意味着纠纷就此落幕。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黄女士20余万 元车损后,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向小李、物业和姜某三方追责。 2026年2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法院作出判决,按照原有责任比例判赔,小李需赔偿保险公司16万余元。除此之外,其余火灾受 损车主仍在与小李协商赔付,叠加全部款项,小李预估总赔偿近30万元。 因为小李当初是在某 车行进行的电池改装,因此事故后,小李曾经想过,找改装车行索赔,却因证据不足、无从追责 。 普法时间 Q: 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原告黄女士没有把车停在规划的车位上,被告之一的姜某 也是占道停车,法院判决黄女士不承担责任,而姜某要承担责任。同样是停车不规范,为什么有 不同结果? A: 对原告也就是受害人黄女士来说,当她在停车的时候,正常人想不到旁边电动 自行车的电池会起火爆炸,超出了正常人的预见范围。另一个被告姜某,不是一般的违停行为, 如果在非机动车道或者是非规划的停车车位上占道停车,可能主要影响的是通行、交通秩序。姜 某他占用的是消防通道,消防通道的特殊用途是为了应急救援、消防处置。责任来说,较之于一 般的违停要重,因为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到行为情节、影响后果这

方面,认定姜某占用消防通道,承担5%的责任,这个认定也比较合理。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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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100 | 2024_3229_服装店电表箱故障一家五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服装店电表箱故障一家五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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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晚11时许,宁夏银川贺兰县一家服装店因电表箱内电气设备故障起火引发火灾。服装店老板唐忠德为了救孩子,带着3个孩子从2楼跳下。 火灾发生后,唐忠德一家五口全部被烧伤,而火灾造成毗邻的8家沿街门店不同程度受损。 今年5月8日,唐忠德夫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为了治疗,他们卖房回到湖南老家,两年来花费了100多万元治疗费,已负债累累。现在,夫妇在网上带货挣钱,“再困难都要给孩子治疗。”唐忠德老家的村干部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并表示现在这一家每月共有2000元低保。 ▲唐忠德一家五口 此外,有6家受损商户起诉了唐忠德夫妇和贺兰县供电公司(全称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贺兰县供电公司),一审法院判决唐忠德夫妇担责20%,供电公司担责80%。同时,唐忠德一家起诉贺兰县供电公司,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300余万,一审法院判供电公司担责80%,共计赔偿210万余元。目前,供电公司上诉后,二审尚未判决。 深夜火灾: 他带着3个孩子从2楼逃生 一家五口都被烧伤 唐忠德今年38岁,妻子金园37岁,夫妻俩是湖南邵东市黑田铺镇龙园村人。 5月8日,金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6年,她和丈夫来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租了一间铺面开服装店,夫妻育有两女一子,服装店的生意还能维持一家五口的生活。 但是,2024年3月21日,意外发生了。 “一楼卖衣服,我们一家五口住在二楼。当晚11点多,我们都睡觉了,迷迷糊糊中我听到了‘噼噼啪啪’的响声,像放鞭炮一样。我叫上老公一起下楼查看情况,发现一楼的电表箱位置有火星。”金园向记者回忆,当时也有人在不停敲门,他们打开卷闸门,“老公把我推了出去,冲上了2楼去救孩子,我就去和邻居拿灭火器灭火。” ▲火灾发生现场 金园称,因为店铺内全是服装,火势很快蔓延,灭火器根本不起作用,她的双手和大腿也被烧伤。很快,火势和浓烟蔓延到了二楼,招牌都燃起来了,丈夫和孩子们根本无法下楼。 “二楼都是滚滚浓烟,我们逃生的门头已经是熊熊大火,我用身体保护着孩子们,第一时间把小儿子丢了下去,然后抱着两个女儿从二楼上跳了下去,当我醒来时已经在重症监护室了。”唐忠德向记者回忆说。 金园称,事发时,大女儿12岁、二女儿10岁、小儿子5岁。因为从二楼跳下,丈夫和两个女儿进了ICU,儿子多处骨折和小面积烧伤。“大女儿脸上全部烧到了,还有身上50%多烧伤,二女儿背后和手上30%多烧伤,丈夫60%多烧伤。” 两年治疗: 夫妻称已花费超百万,再困难都要给孩子治疗 火灾发生后,唐忠德一家五口被送往银川治疗。2025年3月,他们回到了湖南老家。 “现在小儿子恢复好了,我们还在治疗中,这两年来,为了治疗一共花了近160万。”金园说,他们当时在贺兰县花29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事发后,他们卖了房子,加上积蓄,全部用于了治疗。同时,在贺兰县政府的协调下,相关部门先垫付了50万元医药费,剩余的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 ▲唐忠德和孩子在治疗中 2025年4月27日,唐忠德所在湖南老家的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上面显示,因2024年3月21日贺兰县茂源街58号营业房发生火灾,致使唐忠德全家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唐忠德一家收入微薄且不稳定,在火灾发生之前,家庭经济状况较为紧张,仅能维持日常生活开销,现为了治病,又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目前家庭负债累累,后续的治疗费用以及家庭基本生活物资的购置费用等都没有保障。鉴于以上情况,特证明唐忠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情况属实急需帮助。 “大女儿脸上疤痕增生毁容,我全身都是关节烧伤目前还没恢复。孩子脸上还得多次手术修复,后续的高昂治疗费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唐忠德说,他们现在靠网络带货挣点钱用于治疗,“我自己不治疗都行,但是孩子们还小,再困难都要给他们治疗。” 记者注意到,金园社交平台的名字为“三个孩子的妈妈”,简介中写着“努力抗疤中,记录我们的康复日常,空闲时会带带货赚医疗费,理性消费,按需购买,感谢支持”。 5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龙园村一名村干部,他证实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同时,他表示,已为唐忠德一家申请了低保,每个月共有2000元。 最新进展: 唐家人起诉索赔,供电公司一审被判赔210万 金园提供的贺兰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4年3月21日23时17分,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贺兰县茂源街男人之家服装店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毗邻的8家沿街门店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约175平方米,火灾造成5人受伤。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23时15分许,起火点位于服装店一层北侧墙面电表箱内;起火原因系墙壁式电表箱内电气设备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衣服引发火灾。 “现在正在打官司,有6家商户起诉我们和供电公司索赔。同时,我们也起诉了贺兰县供电公司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300余万元。”金园说。 金园提供的几份一审判决书显示,有6家受损商户起诉了唐忠德夫妇和贺兰县供电公司,一审法院判决唐忠德夫妇担责20%,供电公司担责80%。同时,唐忠德一家起诉贺兰县供电公司索赔,一审法院判供电公司担责80%,共计赔偿210万余元。按照这些一审判决,唐忠德夫妇需赔偿其他商户20余万元,供电公司需赔偿唐忠德夫妇210余万元。 记者在唐家五口起诉供电公司的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审理认为,贺兰供电公司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具有管理过错,五原告的经济损失与火灾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五原告在案涉营业房经营服装销售并在其中居住,但未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且在楼梯过道堆放衣物,对本次火灾事故具有过错,应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酌情确认由五原告承担20%赔偿责任,贺兰供电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上诉了,4月下旬开了庭,现在还没有判决。”金园说。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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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服装店电表箱故障一家五口案 法院:四川在线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一家五口、责任人 裁判结果摘要:电表箱故障起火致一家五口伤亡,判赔 来源:http://cbgc.scol.com.cn/news/7573670 2024年3月21日晚11时许,宁夏银川贺兰县一家服装店因电表箱内电气设备故障起火引发火灾。 服装店老板唐忠德为了救孩子,带着3个孩子从2楼跳下。 火灾发生后,唐忠德一家五口全部被烧伤,而火灾造成毗邻的8家沿街门店不同程度受损。 今年 5月8日,唐忠德夫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为了治疗,他们卖房回到湖南老家,两年来花费了100 多万元治疗费,已负债累累。现在,夫妇在网上带货挣钱,“再困难都要给孩子治疗。”唐忠德 老家的村干部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并表示现在这一家每月共有2000元低保。 ▲唐忠德一家五口 此外,有6家受损商户起诉了唐忠德夫妇和贺兰县供电公司(全称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贺兰县 供电公司),一审法院判决唐忠德夫妇担责20%,供电公司担责80%。同时,唐忠德一家起诉贺 兰县供电公司,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300余万,一审法院判供电公司担责8 0%,共计赔偿210万余元。目前,供电公司上诉后,二审尚未判决。 深夜火灾: 他带着3个孩子从2楼逃生 一家五口都被烧伤 唐忠德今年38岁,妻子金园37岁,夫妻俩是湖南邵东市黑田铺镇龙园村人。 5月8日,金园告诉红 星新闻记者,2016年,她和丈夫来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租了一间铺面开服装店,夫妻育有两女 一子,服装店的生意还能维持一家五口的生活。 但是,2024年3月21日,意外发生了。 “一楼卖 衣服,我们一家五口住在二楼。当晚11点多,我们都睡觉了,迷迷糊糊中我听到了‘噼噼啪啪’ 的响声,像放鞭炮一样。我叫上老公一起下楼查看情况,发现一楼的电表箱位置有火星。”金园 向记者回忆,当时也有人在不停敲门,他们打开卷闸门,“老公把我推了出去,冲上了2楼去救 孩子,我就去和邻居拿灭火器灭火。” ▲火灾发生现场 金园称,因为店铺内全是服装,火势很 快蔓延,灭火器根本不起作用,她的双手和大腿也被烧伤。很快,火势和浓烟蔓延到了二楼,招 牌都燃起来了,丈夫和孩子们 根本无法下楼。 “二楼都是滚滚浓烟,我们逃生的门头已经是熊熊大火,我用身体保护着孩子 们,第一时间把小儿子丢了下去,然后抱着两个女儿从二楼上跳了下去,当我醒来时已经在重症 监护室了。”唐忠德向记者回忆说。 金园称,事发时,大女儿12岁、二女儿10岁、小儿子5岁。 因为从二楼跳下,丈夫和两个女儿进了ICU,儿子多处骨折和小面积烧伤。“大女儿脸上全部烧 到了,还有身上50%多烧伤,二女儿背后和手上30%多烧伤,丈夫60%多烧伤。” 两年治疗: 夫妻称已花费超百万,再困难都要给孩子治疗 火灾发生后,唐忠德一家五口被送往银川治疗。2025年3月,他们回到了湖南老家。 “现在小儿 子恢复好了,我们还在治疗中,这两年来,为了治疗一共花了近160万。”金园说,他们当时在 贺兰县花29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事发后,他们卖了房子,加上积蓄,全部用于了治疗。同时,在 贺兰县政府的协调下,相关部门先垫付了50万元医药费,剩余的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 ▲唐忠德和孩子在治疗中 2025年4月27日,唐忠德所在湖南老家的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上面 显示,因2024年3月21日贺兰县茂源街58号营业房发生火灾,致使唐忠德全家遭受严重的身体伤 害和财产损失。唐忠德一家收入微薄且不稳定,在火灾发生之前,家庭经济状况较为紧张,仅能 维持日常生活开销,现为了治病,又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目前家庭负债累累,后续的治疗费 用以及家庭基本生活物资的购置费用等都没有保障。鉴于以上情况,特证明唐忠德家庭经济十分 困难,情况属实急需帮助。 “大女儿脸上疤痕增生毁容,我全身都是关节烧伤目前还没恢复。

孩子脸上还得多次手术修复,后续的高昂治疗费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唐忠德说,他们现在靠 网络带货挣点钱用于治疗,“我自己不治疗都行,但是孩子们还小,再困难都要给他们治疗。” 记者注意到,金园社交平台的名字为“三个孩子的妈妈”,简介中写着“努力抗疤中,记录我们 的康复 日常,空闲时会带带货赚医疗费,理性消费,按需购买,感谢支持”。 5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 联系上龙园村一名村干部,他证实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同时,他表示,已为唐忠德一家申请了 低保,每个月共有2000元。 最新进展: 唐家人起诉索赔,供电公司一审被判赔210万 金园提供的 贺兰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4年3月21日23时17分,银 川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贺兰县茂源街男人之家服装店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毗邻的 8家沿街门店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约175平方米,火灾造成5人受伤。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 定如下: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23时15分许,起火点位于服装店一层北侧墙面电表箱内 ;起火原因系墙壁式电表箱内电气设备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衣服引发火灾。 “现在正在打官 司,有6家商户起诉我们和供电公司索赔。同时,我们也起诉了贺兰县供电公司索赔治疗费、残 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300余万元。”金园说。 金园提供的几份一审判决书显示,有6家受 损商户起诉了唐忠德夫妇和贺兰县供电公司,一审法院判决唐忠德夫妇担责20%,供电公司担责 80%。同时,唐忠德一家起诉贺兰县供电公司索赔,一审法院判供电公司担责80%,共计赔偿210 万余元。按照这些一审判决,唐忠德夫妇需赔偿其他商户20余万元,供电公司需赔偿唐忠德夫妇 210余万元。 记者在唐家五口起诉供电公司的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审理认为,贺兰供电公司 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具有管理过错,五原告的经济损失与火灾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供电公司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五原告在案涉营业房经营服装销售并在其中居住,但未采取相应的消 防措施,且在楼梯过道堆放衣物,对本次火灾事故具有过错,应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酌情确认由五原告承担20%赔偿责任,贺兰供电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上诉了,4月下旬开了庭,现在还 没有判决。”金园说。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FD05102 | 2024_3240_陈小姐出租屋手机充电烧伤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陈小姐出租屋手机充电烧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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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4日清晨,长安镇霄边社区一出租屋突发火灾,尽管过火面积只有约一平方米,但却造成女租客严重烧伤,构成两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而让人想不到的是,火灾事故的“肇事者”竟然是一部手机。 消防部门调查:火灾系手机锂电池热失控所致暴风 据了解,案涉手机是陈小姐在2021年8月从某电商平台购买的。事发当晚,她和往常一样躺在床上一边给手机充电一边刷视频,后来不知不觉就睡着了,直到火灾发生后被烧得痛醒,才忍痛从出租屋里逃了出来。 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案涉手机、充电器残骸鉴定后认为,案涉手机锂电池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而据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小姐双手手部、躯干及四肢烧伤均构成六级伤残,面部烧伤为九级伤残。仅首期治疗就已经花费30多万元,后续还需做进一步治疗以及大量康复训练。 伤者起诉手机销售商、出租屋房东、二手房东 索赔118万余元 陈小姐认为,手机电池热失控起火是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出租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缺失,出租方安全管理不善,也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于是,陈小姐一纸诉状将手机销售商家、出租屋房东及二手房东一并告上法庭,诉请三被告支付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8万余元。 法院一审:事主担责四成,手机销售商担责六成手机销售商不服提起上诉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各项赔偿金额核定为1057518.91元,一审认定原告陈小姐自负40%的责任,手机销售商王某承担60%责任,向陈小姐支付各项损失合计634511.35元,对于此项判决所列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则由二手房东刘某在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手机销售商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手机销售商王某认为,一审法院未将手机生产商追加为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影响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改判自己无责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上诉人王某还认为,一审过程中,陈小姐仅提供了网购订单记录,无法证明案涉手机及其电池就是上诉人售出的原装产品,请求二审法院对案涉手机及电池、电池热失控原因,案涉起火房屋电路管线是否安全合格等进行再次鉴定。 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手机生产厂商参与本案诉讼并不存在程序问题,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法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粤欣: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方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方承担责任。陈小姐在该案中明确要求手机销售方承担责任,所以上诉人申请追加手机生产方参与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手机销售方在承担本案责任之后,如果认为事故损害确实是手机生产方造成的,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对于案涉手机电池热失控的原因,公安机关已经委托相关鉴定部门作出了结论,二审时法院也发函向鉴定机构进行了询问,明确排除了电池热失控是由于外部因素所致。而且,销售方当初也没有保存案涉手机原始的进货、销售记录,也就是说,销售方不能证明案涉手机销售给消费者时的具体状态,所以即使再次鉴定,也无法证明消费者曾对案涉手机电池进行了更换,故法院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准许。 法官提醒 一、选择原装充电设备或者有国家3C认证的设备给手机充电,确保设备安全。 二、不要边充电边玩手机,也不要长时间处于过充状态,避免手机电池过热发生热失控。 三、为手机充电时要远离可燃物,以免发生事故时造成损失扩大。

FD05103 | 2024_3240_陈小姐出租屋手机充电烧伤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陈小姐出租屋手机充电烧伤案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产品责任/侵权 文书号:- 当事人:陈小姐、手机销售商王某、房东、二手房东 裁判结果摘要:手机电池热失控烧伤六级九级,销售商担60% 来源:https://www.dgcourt.gov.cn/News/Show.asp?id=5865 2024年2月4日清晨,长安镇霄边社区一出租屋突发火灾,尽管过火面积只有约一平方米,但却造 成女租客严重烧伤,构成两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而让人想不到的是,火灾事故的“肇事 者”竟然是一部手机。 消防部门调查:火灾系手机锂电池热失控所致暴风 据了解,案涉手机是 陈小姐在2021年8月从某电商平台购买的。事发当晚,她和往常一样躺在床上一边给手机充电一 边刷视频,后来不知不觉就睡着了,直到火灾发生后被烧得痛醒,才忍痛从出租屋里逃了出来。 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案涉手机、充电器残骸鉴定后认为,案涉手机锂电池具有热失控痕迹 特征。而据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小姐双手手部、躯干及四肢烧伤均构成六级伤残,面部 烧伤为九级伤残。仅首期治疗就已经花费30多万元,后续还需做进一步治疗以及大量康复训练。 伤者起诉手机销售商、出租屋房东、二手房东 索赔118万余元 陈小姐认为,手机电池热失控起火 是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出租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缺失,出租方安全管理不善,也应对事 故承担相应责任。于是,陈小姐一纸诉状将手机销售商家、出租屋房东及二手房东一并告上法庭 ,诉请三被告支付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各项费用共计118万余元。 法院一审:事主担责四成,手机销售商担责六成手机销售商不服提起上诉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对各项赔偿金额核定为1057518.91元,一审认定原告陈小姐自负40%的责任,手机销售商王 某承担60%责任,向陈小姐支付各项损失合计634511.35元,对于此项判决所列债务不能清偿的部 分,则由二手房东刘某在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手机销售商王某不 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 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手机销售商王某认为,一审法院未将手机生产商追加为本案必 要诉讼参 与人,影响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改判自己无责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上诉人王 某还认为,一审过程中,陈小姐仅提供了网购订单记录,无法证明案涉手机及其电池就是上诉人 售出的原装产品,请求二审法院对案涉手机及电池、电池热失控原因,案涉起火房屋电路管线是 否安全合格等进行再次鉴定。 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未追加手机生产厂商参与本案诉讼并不存在程序问题,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 认,依法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粤欣:我 国《民法典》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方承担责任,也 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方承担责任。陈小姐在该案中明确要求手机销售方承担责任,所以上诉人申 请追加手机生产方参与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手机销售方在承担本案责任之后,如果认为事故 损害确实是手机生产方造成的,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对于案涉手机电池热失控的原因,公安机 关已经委托相关鉴定部门作出了结论,二审时法院也发函向鉴定机构进行了询问,明确排除了电 池热失控是由于外部因素所致。而且,销售方当初也没有保存案涉手机原始的进货、销售记录, 也就是说,销售方不能证明案涉手机销售给消费者时的具体状态,所以即使再次鉴定,也无法证 明消费者曾对案涉手机电池进行了更换,故法院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准许。 法官提醒 一、选择原装充电设备或者有国家3C认证的设备给手机充电,确保设备安全。 二、不要边充电边玩手机,也不要长时间处于过充状态,避免手机电池过热发生热失控。

三、为手机充电时要远离可燃物,以免发生事故时造成损失扩大。

FD05104 | 2024_3276_厦门市同安区陈某销售伪劣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厦门市同安区陈某销售伪劣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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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魏峰 □陈厚萱 通讯员陈雅真)3月15日,为严厉打击消防产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厦门市消防救援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多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2026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消防科普宣传暨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检查行动。 此次行动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出租房等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及消防产品销售流通集中区域为重点区域,聚焦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防火门、等重点消防产品,通过集中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违法案件侦办、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事后失信惩戒、消防产品辨别科普宣传等多种举措,全面打击消防产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排查整治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此前,消防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就成功破获一起销售伪劣灭火器案件。2025年7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4万元,不仅有力打击消防产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为全市消防产品经营者敲响警钟。 时间回到2024年3月19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警方移交的一条线索,称辖区内一消防器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当天下午,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直扑涉案经营部,当场查获50瓶涉事灭火器,迅速扣押物证,并通过对经营者陈某电脑内微信聊天记录的固定,第一时间锁定了关键交易证据。 经多次审讯,陈某交代涉案5741瓶灭火器分别藏匿于南安市老家的两处民房内,销售涉案灭火器给6家销售方。通过3次联合行动,执法人员成功追回并扣押涉案灭火器。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这些灭火器的磷酸二氢铵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鉴于案情重大,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公安、消防、检察院等部门推动案件衔接,通过核查购销合同、产品流向等信息,掌握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为提请公诉打下坚实基础。经查,自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陈某在明知灭火器不合格的情况下,仍从上游厂商批发进货,涉案金额145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消防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逃生的效果,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犹如“定时炸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厦门市消防救援局提醒您,在购买消防产品时注意查看产品合格标签和3C认证编码,还可以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进行查询,凡是有备案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同时,要对可疑商品坚决说“不”,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让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无所遁形。 下一步,厦门市消防救援局将以此次消防科普宣传暨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检查行动为契机,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持续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同时开展消防产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益广告播发、科普宣传资料发放、现场演示咨询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和识假辨假能力。

FD05105 | 2024_3284_出租屋火灾致人殒命多方过错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出租屋火灾致人殒命多方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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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日电(缪拯民)消防安全无小事,房屋租赁更需绷紧安全弦。近年来,出租屋因用火用电不规范、房屋违规改造、消防设施缺失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往往会给多个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如何明晰责任、守护平安,成为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出租屋火灾致人死亡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厘清多方主体责任,为房屋租赁领域消防安全敲响警钟。 2024年9月25日晚,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一出租屋突发火灾,租住于房屋二层的于某某不幸葬身火海。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最终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房屋一层床头靠窗位置,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的可能。突如其来的悲剧让于某某的父母遭受沉重打击,为维护自身权益,二人随后将房屋承租人林某某、房屋所有人谢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蕉城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蕉城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出租屋存在多重安全隐患及责任瑕疵。房屋所有人谢某某在购买该房屋后,擅自对房屋进行隔层改造以用于出租,改造过程中还雇佣无资质人员对部分电气线路进行改装,且在房屋出租期间,始终未尽到定期安全检查义务,为火灾发生埋下重大隐患。承租人林某某实际居住在房屋一层,其放置在床头充电的平板电脑,被认定为可能引发火灾的起火源。同时,在火灾发生初期,林某某采取的灭火方式不当,未能有效遏制火势蔓延。此外,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火灾发生时,楼内消火栓存在无水、损坏或水压不足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初期火灾扑救工作的开展,间接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虽然各方当事人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各自的过错行为均与火灾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承租人林某某作为起火点的直接使用人,对火灾发生及初期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过错程度较重;房屋所有人谢某某违规改造房屋、雇佣无资质人员改装线路且疏于安全管理,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物业公司未履行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法定义务,影响初期火灾扑救,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蕉城法院依法酌定各方责任比例:承租人林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房屋所有人谢某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1420758元,涵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据此,法院判决林某某赔偿568303.2元,谢某某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各赔偿426227.4元。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一方面,明确了在多层转租或分租等复杂房屋租赁情形下,房屋所有人、实际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相关主体敲响了消防安全警钟;另一方面,针对火灾原因鉴定意见为“不能排除”某类原因的特殊案件,法院未机械以“原因不确定”驳回原告诉求,而是转向审查各方是否尽到法定或约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合理划分责任,为同类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法官提醒,房屋所有人应规范房屋改造及租赁管理,承租人需注意用火用电安全,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设施维护职责,各方共同筑牢房屋消防安全防线。(完)

FD05106 | 2024_3284_出租屋火灾致人殒命多方过错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出租屋火灾致人殒命多方过错案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死者家属、承租人林某某、房屋所有人谢某某、小区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林某某40%、谢某某与物业各30%;林某某赔56.8万,谢某某与物业各赔42.6万 来源:https://www.fj.chinanews.com.cn/news/2026/2026-03-02/580599.html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日电(缪拯民)消防安全无小事,房屋租赁更需绷紧安全弦。近年来,出租屋 因用火用电不规范、房屋违规改造、消防设施缺失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往往会给多 个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如何明晰责任、守护平安,成为基层司法实 践中的重要课题。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出租屋火灾致人死亡侵权责 任纠纷案,依法厘清多方主体责任,为房屋租赁领域消防安全敲响警钟。 2024年9月25日晚,宁 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一出租屋突发火灾,租住于房屋二层的于某某不幸葬身火海。火 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最终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房屋一层床头靠窗位置,起火原 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的可能。突如其来的悲剧让于某某的父母遭受沉重打击 ,为维护自身权益,二人随后将房屋承租人林某某、房屋所有人谢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 蕉城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蕉城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出租屋存在多重安全隐患及 责任瑕疵。房屋所有人谢某某在购买该房屋后,擅自对房屋进行隔层改造以用于出租,改造过程 中还雇佣无资质人员对部分电气线路进行改装,且在房屋出租期间,始终未尽到定期安全检查义 务,为火灾发生埋下重大隐患。承租人林某某实际居住在房屋一层,其放置在床头充电的平板电 脑,被认定为可能引发火灾的起火源。同时,在火灾发生初期,林某某采取的灭火方式不当,未 能有效遏制火势蔓延。此外,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火灾发生时 ,楼内消火栓存在无水、损坏或水压不足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初期火灾扑救工作的开展,间接导 致火势进一步扩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虽然各方当事人未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各自的过错行为均与火灾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各自过错 大小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承租人林某某作为起火点的 直接使用人,对火灾发生及初期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过错程度较重;房屋所有人谢某某违规 改造房屋、雇佣无资质人员改装线路且疏于安全管理,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物 业公司未履行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法定义务,影响初期火灾扑救,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 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蕉城法院依法酌定各方责任比例:承租人林某某承担40% 的赔偿责任,房屋所有人谢某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死者家属的合 理损失共计1420758元,涵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 用。据此,法院判决林某某赔偿568303.2元,谢某某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各赔偿426227.4元。 承办 法官表示,该案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一方面,明确了在多层转租或分租等复杂房屋 租赁情形下,房屋所有人、实际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相关 主体敲响了消防安全警钟;另一方面,针对火灾原因鉴定意见为“不能排除”某类原因的特殊案 件,法院未机械以“原因不确定”驳回原告诉求,而是转向审查各方是否尽到法定或约定的安全 注意义务,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合理划分责任,为同类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法官提醒,房屋所有人应规范房屋改造及租赁管理,承租人需注意用火用电安全,物业服务企业 要切实履行消防设施维护职责,各方共同筑牢房屋消防安全防线。(完)

FD05107 | 2024_3323_海南某音乐餐吧未做消防承诺强制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海南某音乐餐吧未做消防承诺强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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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4年5月9日,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音乐餐吧存在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单位逾期未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大队依法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6月17日,大队执法人员在核查时,发现该单位仍在营业,遂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无果后,对该单位实施了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后,该单位继续营业,大队固定证据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一)现场检查及立案情况。2024年5月9日,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音乐餐吧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全程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依法填写和制发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月20日届满复查,该单位逾期未改正,大队于5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停止营业核查过程。2024年6月17日,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执行停业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仍在营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制发送达《催告书》,并听取了单位的陈述和申辩。6月25日,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单位进行催告后的核查,发现该单位逾期仍未执行催告事项。 (三)停产停业强制执行及移送公安机关情况。调查取证后,大队立即组织了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实施强制执行。7月1日,制作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两处安全出口及配电柜粘贴封条,强制单位停产停业,并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在现场见证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全过程。实施强制执行当晚,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单位仍然处于营业状态,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7月2日,大队对该单位继续使用被责令停产停业场所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移交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 某音乐餐吧存在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海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经集体议案决定给予该音乐餐吧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一、践行“两个至上”,执法既有温度更有力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了解到单位经营困难,本着对单位纾困解难的原则,龙华大队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同时充分贯彻执行总队“柔性执法”的工作措施,主动上门指导隐患整改,不断优化消防营商环境。但是该单位无视法律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仍擅自营业,大队坚持“刚性执法”的理念,在催告无效的情况下,严格按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违法行为不放任,对决定执行必到位,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倒逼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凝聚合力推动隐患治理。该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后,擅自拆封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顶风作案给当地消防安全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大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通过部门协作形成震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联合商务、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和属地街道,凝聚集体智慧和社会化消防工作力量,最大化发挥消防综合监管合力,督促社会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刘耀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FD05108 | 2024_3323_海南某音乐餐吧未做消防承诺强制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海南某音乐餐吧未做消防承诺强制案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强制)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执行 案由/罪名: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某音乐餐吧 裁判结果摘要:实施强制执行停产停业,移送公安 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364698a849f45452 案例简介 2024年5月9日,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音乐餐吧存 在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单位逾期未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大队依法下发执法 文书,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6月17日,大队执法人员在核查时,发现该单位仍在营业,遂 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无果后,对该单位实施了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后,该单位继续营业, 大队固定证据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一)现场检查及立 案情况。2024年5月9日,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音乐餐吧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 单位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全程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依法填写和制发了《消防监督检查记 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月20日届满复查,该单位逾期未改正,大队于5月21日对该单位 进行立案调查,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停止营业核查过程。2024年6月17日,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执行停业 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仍在营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 定,制发送达《催告书》,并听取了单位的陈述和申辩。6月25日,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单位 进行催告后的核查,发现该单位逾期仍未执行催告事项。 (三)停产停业强制执行及移送公安 机关情况。调查取证后,大队立即组织了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实施强制执行。7月1日,制作 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两处安全出口及配电柜粘贴封条,强制 单位停产停业,并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在现场见证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全过程。实施强制执行当 晚,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单位仍然处于营业状态,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7月2日,大队对 该单位继续使用被责令停产停业场所的行为进行证据 固定并移交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 某音乐餐吧存在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消防违法行为, 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海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经集体议案决定给予该音乐餐吧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一、践行“两个至上”,执法既有 温度更有力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了解到单位经营困难,本着对单位纾困解难的原则,龙华大队 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同时充分贯彻执行总队“柔性执法”的工作措施,主动上门 指导隐患整改,不断优化消防营商环境。但是该单位无视法律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仍擅自 营业,大队坚持“刚性执法”的理念,在催告无效的情况下,严格按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 违法行为不放任,对决定执行必到位,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倒逼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 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凝聚合力推动隐患治理。该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 强制执行后,擅自拆封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顶风作案给当地消防安全环境造成了不良影 响。大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通过部门协作形成震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 主动履行义务。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联合商务、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和属地街道,凝聚集体 智慧和社会化消防工作力量,最大化发挥消防综合监管合力,督促社会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刘耀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FD05109 | 2024_496_安徽省肥西县法院(2024)皖0123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安徽省肥西县法院(2024)皖0123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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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110 | 2024_496_安徽省肥西县法院(2024)皖0123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安徽省肥西县法院(2024)皖0123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 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2024)皖0123民初6661号 当事人:史某某、王某、某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2022年5月商铺生产操作混合气体遇电火花爆炸起火,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判赔69248元。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AE%89%E5%BE%BD%E7%9C%81%E8%82%A5%E8%A5%BF%E5%8E%BF %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F%BC%882024%EF%BC%89%E6%99%9A0123 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特殊页面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显示选项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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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111 | 2024_528_乌审旗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32辆电动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乌审旗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32辆电动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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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法治如光,照亮人间正义;初心如磐,守护公平天平。为弘扬司法正气,展现新时代法院干警的精神风貌,鄂尔多斯市中院特别推出【听我断案】故事汇专栏。在这里,您将听到一线干警用铿锵之声讲述真实的办案故事:有抽丝剥茧的智慧交锋,有司法为民的温情瞬间,也有捍卫正义的坚定抉择。每一个案例,都是法治信仰的生动诠释;每一段讲述,都是公平正义的深情注脚。愿这些故事成为一盏盏灯,照亮法治前路,温暖人间人心。 三等奖 《烧毁的是车 拷问的是法》 乌审旗人民法院 宁慧 2024年,我办理了一起电动车深夜车棚内骤然起火,烧毁相邻33辆电动车系列案。事故背后,引发的是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及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问题。 2024年5月31日晚11时,乌审旗嘎鲁图镇某居民小区电动车充电棚浓烟四起。由于夜深,火势蔓延三四分钟后才被发现并报警。消防队员赶往现场进行灭火,经清查,车棚内约33辆电动车被焚毁,所幸无人员伤亡。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为杨某的电动车在车棚内充电时热失控引发火灾。 2024年9月19日,该小区业主阿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杨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我院。虽然一辆电动车价值不高,但我意识到这将是一起系列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受理该案后,我及时与消防部门、旗住房保障中心、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立案第二天,共同前往失火小区召开火灾处理协调会,并对残留痕迹进行二次勘查,通知物业公司负责协助核对受损车辆信息,确保事实认定无误。 协调会现场,我见到了失火电动车主人杨某。杨某哭诉着说:丈夫去世多年,领着孩子从巴彦淖尔前来乌审旗打工,生活非常拮据。为了方便打工照顾孩子,购买了这个二手电动车。为了安全,她特意和物业购买了充电卡,在指定的充电棚里充电,法官你说这电动车失火,我的过错在哪里?我不应该买电动车吗?我在充电棚充电不对吗?我也是受害者啊,我的电动车被烧的连渣都不剩。我现在还不知道找谁给我赔偿呢。 现场我也见到了被烧毁的33辆电动车的主人,有的拿着购买发票证明电动车仅买了三天屁股还没坐热呢、有的自称电动车价值好几万的、有的沉默不语的……物业公司辩称,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意见始终差距较大,调解未果。于是我及时进行了开庭,审判第一起阿某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阿某的财产损失? 本案的难点是:烧毁的电动车如何定价?申请鉴定是否扩大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中,杨某作为失火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对其电动车的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根据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杨某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可见,杨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某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物业公司提交了车棚灭火器安装照片等证据,但是不足以证明其对消防设施进行了充分的维护、管理,对火势蔓延及相关车辆损失进一步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火灾发生的时间、报警情况、物业公司的巡更情况,认定被告杨某负有55%的责任,物业公司负有45%的责任。 第一份判决生效后,32名电动车主人蜂拥来到了我办公室。32辆电动车,部分因发票的丢失,购买年限较长等原因,无法准确定价,如果鉴定,那将出现鉴定费大于电动车价值,会扩大损失。如果不鉴定,原告方可能会败诉。我陷入了两难?经过我和书记员的绞尽脑汁,我们去物业公司调取了监控视频,同时结合原告自己提供的电动车照片等,我们去街上的电动车售卖店进行一一询价,让电动车销售者对这些电动车进行初步分析定价,我们将价格一一记录。同时我们积极探索以“首案示范+类案调解”的方式再次组织调解,通过第一份判决以案说法,以走访询价单对其余32起案件进行精准调解。最终32位原告和二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杨某、物业公司赔偿32名原告损失33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32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同时,考虑到被告杨某生活困难,我帮助杨某向民政局提交了救助申请书。被告杨某心中的“巨额赔偿”巨石终于落下,感动之余,送来了锦旗。 法施于人,虽小尤慎。怀着对党的忠诚、对法治的信仰、对人民的热爱,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有温度。

FD05112 | 2024_528_乌审旗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32辆电动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乌审旗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32辆电动车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杨某、某物业公司、32名电动车主 裁判结果摘要:杨某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判杨某55%、物业45%,其余32案调解赔33000元。 来源:http://eedsz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34527.shtml 开栏语: 法治如光,照亮人间正义;初心如磐,守护公平天平。为弘扬司法正气,展现新时代 法院干警的精神风貌,鄂尔多斯市中院特别推出【听我断案】故事汇专栏。在这里,您将听到一 线干警用铿锵之声讲述真实的办案故事:有抽丝剥茧的智慧交锋,有司法为民的温情瞬间,也有 捍卫正义的坚定抉择。每一个案例,都是法治信仰的生动诠释;每一段讲述,都是公平正义的深 情注脚。愿这些故事成为一盏盏灯,照亮法治前路,温暖人间人心。 三等奖 《烧毁的是车 拷问的是法》 乌审旗人民法院 宁慧 2024年,我办理了一起电动车深夜车棚内骤然起火,烧毁相 邻33辆电动车系列案。事故背后,引发的是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及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问题。 2024年5月31日晚11时,乌审旗嘎鲁图镇某居民小区电动车充电棚浓烟四起。由于夜深,火势蔓 延三四分钟后才被发现并报警。消防队员赶往现场进行灭火,经清查,车棚内约33辆电动车被焚 毁,所幸无人员伤亡。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为杨某的电动车在车棚内充电时热失控引发火 灾。 2024年9月19日,该小区业主阿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杨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我院。 虽然一辆电动车价值不高,但我意识到这将是一起系列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受理该案后,我 及时与消防部门、旗住房保障中心、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立案第二天,共同前往失 火小区召开火灾处理协调会,并对残留痕迹进行二次勘查,通知物业公司负责协助核对受损车辆 信息,确保事实认定无误。 协调会现场,我见到了失火电动车主人杨某。杨某哭诉着说:丈夫 去世多年,领着孩子从巴彦淖尔前来乌审旗打工,生活非常拮据。为了方便打工照顾孩子,购买 了这个二手电动车。为了安全,她特意和物业购买了充电卡,在指定的充电棚里充电,法官你说 这电动车失火,我的过错在哪里?我不应该买电动车吗?我在充电棚充电不对吗?我也是受害者 啊,我的电动车被烧的连渣都不剩。我现在还不知道找谁给我赔偿呢。 现场我也见到了被烧毁 的33辆电动车的主人,有的拿着购买发票证明电动车仅买了三天屁股还没坐热呢、有的自称电动 车价值好几万的、有的沉默不语的⋯⋯物业公司辩称,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 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意见始终差距较大,调解未果。于是我及时 进行了开庭,审判第一起阿某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阿某的财产损失? 本案的难点是:烧毁的电动车如何定价?申请鉴定是否扩大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 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 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中,杨某作 为失火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对其电动车的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 根据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杨某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可 见,杨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某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的问题,物业公司提交了车棚灭火器安装照片等证据,但是不足以证明其对消防设施进行了充 分的维护、管理,对火势蔓延及相关车辆损失进一步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综合考虑火灾发生的时间、报警情况、物业公司的巡更情况,认定被告杨某负有55% 的责任,物业公司负有45%的责任。 第一份判决生效后,32名电动车主人蜂拥来到了我办公室。 32辆电动车,部分因发票的丢失,购买年限较长等原因,无法准确定价,如果鉴定,那将出现鉴 定费大于电动车价值,会扩大损失。如果不鉴定,原告方可能会败诉。我陷入了两难?经过我和

书记员的绞尽脑汁,我们去物业公司调取了监控视频,同时结合原告自己提供的电动车照片等, 我们去街上的电动车售卖店进行一一询价,让电动车销售者对这些电动车进行初步分析定价,我 们将价格一一记录。同时我们积极探索以“首案示范+类案调解”的方式再次组织调解,通过第 一份判决以案说法,以走访询价单对其余32起案件进行精准调解。最终32位原告和二被告达成了 调解协议,被告杨某、物业公司赔偿32名原告损失33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32起案件画上了圆 满的句号。同时,考虑到被告杨某生活困难,我帮助杨某向民政局提交了救助申请书。被告杨某 心中的“巨额赔偿”巨石终于落下,感动之余,送来了锦旗。 法施于人,虽小尤慎。怀着对党 的忠诚、对法治的信仰、对人民的热爱,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有温度。

FD05113 | 2024_540_西宁张某某鲁某某焚烧杂草烧苗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西宁张某某鲁某某焚烧杂草烧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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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鲁某某在其租赁的耕地上清理地边水沟,焚烧水沟中的杂草时,不慎引发火灾。因正值春季,火势迅速蔓延,将相邻28亩耕地上24户村民栽种的苗木烧毁。后虽经协商给16户村民进行了赔偿,但仍有8户村民因损失过高,未达成一致。该8户村民遂提起诉讼,诉讼金额高达三十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调解了4起案件后,对未调解的4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某与鲁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火灾起因系张某某个人原因导致,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鲁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劳作引发火灾造成损害,鲁某某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娟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说法 火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给我们带来了光明和热量,为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如果我们对火的使用缺乏合理性和警惕性,火苗一旦失控,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俗话说:“水火无情,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火灾往往就是在不经意间发生了。因此,我们必须防止一时的疏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如果因火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呢? 1.何种行为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行为违法,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有损害结果。(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过错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最终依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判决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而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的责任承担,即行为人须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共同侵权造成的全部损害或者部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表现形式是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之间对于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连带债务,而受害人对全体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享有请求给付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 3.如何确定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但涉及具体损害赔偿的多少问题时,就需要确立相应的计算标准或者方式。财产损害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都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是原物价值的确定;二是计算时间点的确定;三是残存价值的确定。

FD05114 | 2024_540_西宁张某某鲁某某焚烧杂草烧苗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西宁张某某鲁某某焚烧杂草烧苗木案 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某、鲁某某、24户村民 裁判结果摘要:共同劳作焚烧杂草引发火灾烧毁28亩苗木,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 来源:https://xnzy.qhws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0276.shtml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鲁某某在其租赁的耕地上清理地边水沟,焚烧水沟中的杂草时,不慎引发火 灾。因正值春季,火势迅速蔓延,将相邻28亩耕地上24户村民栽种的苗木烧毁。后虽经协商给16 户村民进行了赔偿,但仍有8户村民因损失过高,未达成一致。该8户村民遂提起诉讼,诉讼金额 高达三十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调解了4起案件后,对未调解的4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 张某某与鲁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火灾起因系张某某个人原因导 致,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鲁某某和 张某某共同劳作引发火灾造成损害,鲁某某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李娟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说法 火与我们的生活 息息相关,它给我们带来了光明和热量,为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如果我们对火的使用缺乏合 理性和警惕性,火苗一旦失控,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俗话说:“水火无情,火善用之则为福, 不善用之则为祸。”火灾往往就是在不经意间发生了。因此,我们必须防止一时的疏忽,避免损 害结果发生。如果因火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呢? 1.何种行为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行为违法,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 性。(2)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有损害结果。(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过错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人民 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最终依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判 决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 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而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的责任承担,即行为 人须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共同侵权造成的全部损害或者部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表 现形式是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之间对于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连带债务,而受害人对全体共同侵权人 中的一人或数人享有请求给付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 3.如何确定财产损失?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但涉及具体损 害赔偿的多少问题时,就需要确立相应的计算标准或者方式。财产损害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都 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是原物价值的确定;二是计算时间点的确定;三是残存价值的 确定。

FD05115 | 2024_562_彰武胡某祭祀烧扁杏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彰武胡某祭祀烧扁杏树案 法院: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人民法院哈尔套法庭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胡某、成某 裁判结果摘要:2024年清明胡某祭祀烧纸引燃成某林地560棵扁杏树,调解胡某赔6000元。 来源:https://fxzw.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791082.shtml 用法治守护清明祭祀安全 哈尔套法庭以案说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正值清明时节,为充分发 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积极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哈尔套法庭特以案说法,旨在通过本次 案例向辖区群众提供关于文明祭祀的法治提示。此次介绍聚焦于哈尔套法庭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清明节,胡某在祭祀过程中未能遵守文明祭祀的规定,留下了火种隐患 。尽管胡某试图灭火补救,但因当日风势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成某林地内约560棵扁杏树 被烧,过火面积达到13.6亩。成某报警后,彰武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 由胡某祭祀烧纸引发。成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审理中,双方就成某林 木损失数额争议较大,成某申请对损失额进行评估。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成某放 弃评估申请,胡某赔偿成某林木损失款6000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 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 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胡某因过错引发火灾 ,侵害了成某的林木所有权,造成了经济损失,符合该条款规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 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原 告成某要求被告胡某赔偿经济损失,就有责任对损失数额提供证据。 从本案事实来看,胡某违 反文明祭祀要求,祭祀烧纸引发火灾,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成某林地内扁杏树被损害 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胡某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具有重要性。若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即便确实 遭受损害,其赔偿请求也可能无法得到法院完全支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保障受害人 合法权益,也要遵循证据规则,确保司法公正。 1.文明祭祀,安全第一:清明祭祀是传统习俗, 但在祭祀活动中,务必恪守文明祭祀的准则,严禁使用明火,切勿随意遗弃火种,从根源上预防 火灾事故,以保障森林资源和民众财产安全。 2.提升责任意识,勇于担当:若因个人疏忽导致火 灾并造成他人损失,无论刑事责任是否成立,均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遇纠纷,应积极配 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3.依法取证,维护权益: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当 事人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权利时能够提供有力支持。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 收集证据,应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损失评估,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身权 益受损 。 4.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是一种高效的纠 纷解决方式,不仅能够快速化解矛盾,修复矛盾裂痕,还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同时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FD05116 | 2024_612_倪某楼顶赛鸽棚火灾索赔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倪某楼顶赛鸽棚火灾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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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万天价赛鸽葬身火海!法院:这个锅不该别人背 01 案件详情 2024年4月,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某小区16栋1单元楼顶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建筑公共区域6层楼梯间及楼顶炮楼墙面部分被烟熏且部分抹灰层脱落,业主倪某搭建的两间简易鸽棚,及棚内132只赛鸽、饲料、鸽具等被烧毁,某公司铺设的防水卷材部分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作出认定,过火面积54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7.6万余元,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吸烟、生活用火不慎、楼顶防水施工作业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电气线路故障”。 倪某不服消防部门的认定,于2024年年底将在承包小区16栋、17栋屋顶防水处理工程的某建设公司和作为工程发包方的社区居委会起诉至新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28万元。 02 法院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 1、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否应当予以采信并作为案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成都市新津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定部门,其在职权范围内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应当予以采信并作为案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倪某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提出异议后,经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复核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进行了维持。 2、四川某建设公司、工程发包方的社区居委会应否向倪某承担火灾事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 《火灾事故认定书》中 “起火点为该简易棚内且炮楼西部房梁中部下方区域;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放火、雷击、吸烟、生活用火不慎、楼顶防水施工作业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的认定来看,虽然消防部门未对起火原因作出明确结论,但明确了起火点在该简易棚内且炮楼西部房梁中部下方区域,且起火原因排除了楼顶防水施工作业的可能,加之倪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四川某建筑公司实施了引发火灾的侵害行为,其也认可火灾发生时四川某交通公司未进行施工、火灾过程中没有发生煤气爆炸,故可以认定四川某建筑公司与火灾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具有过错,故对倪某要求四川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四川某建筑公司与火灾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具有过错,相应地,发包人社区居委会亦不存在对防水施工管理不当的过错。发包人社区居委会日常进行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宣传、举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演练活动以及在倪某门上张贴安全告知书的行为,可以认定发包人社区居委会已尽到日常提示义务,不存在怠于履行防火宣传教育职责的情形。 倪某占用楼顶公共区域私自搭建鸽棚,其作为起火点简易棚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人,现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火灾系第三人所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鸽棚尽到管理、维护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对倪某要求社区居委会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 03 法院判决 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倪某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倪某不服一审裁判,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产业园法庭 编辑:陈许源 一审:罗利容 二审:林 宁 三审:张昱之 往期回顾 原标题:《28万天价赛鸽葬身火海!法院:这个锅不该别人背》

FD05117 | 2024_612_倪某楼顶赛鸽棚火灾索赔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倪某楼顶赛鸽棚火灾索赔案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倪某、某建设公司、社区居委会 裁判结果摘要:楼顶简易鸽棚电气线路故障起火致132只赛鸽被烧,因不能证明施工方或发包方有过错,驳回倪 某28万元索赔。 来源:https://m.thepaper.cn/detail/31573781 28万天价赛鸽葬身火海!法院:这个锅不该别人背 01 案件详情 2024年4月,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 道某小区16栋1单元楼顶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建筑公共区域6层楼梯间及楼顶炮楼墙面部分被烟 熏且部分抹灰层脱落,业主倪某搭建的两间简易鸽棚,及棚内132只赛鸽、饲料、鸽具等被烧毁 ,某公司铺设的防水卷材部分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作出认定,过火面积54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7.6万余元,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吸烟、生活用火不慎、楼顶防水施 工作业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电气线路故障”。 倪某不服消防部门的认定,于2024年年底 将在承包小区16栋、17栋屋顶防水处理工程的某建设公司和作为工程发包方的社区居委会起诉至 新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28万元。 02 法院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 1、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否应当予以采信并作为案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 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成都市新津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定 部门,其在职权范围内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应当予以采信并作 为案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倪某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提出异议后,经成都市消防 救援支队复核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进行了维持。 2、四川某建设公司、工程发包方的社区居委会应否向倪某承担火灾事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为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 《火灾事故认定书》中 “起火点为该简易棚内且炮楼西部房梁中部下方区域;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放火、 雷击、吸烟、生活用火不慎、楼顶防水施工作业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 灾的可能”的认定来看,虽然消防部门未对起火原因作出明确结论,但明确了起火点在该简易棚 内且炮楼西部房梁中部下方区域,且起火原因排除了楼顶防水施工作业的可能,加之倪某未提供 证据证明四川某建筑公司实施了引发火灾的侵害行为,其也认可火灾发生时四川某交通公司未进 行施工、火灾过程中没有发生煤气爆炸,故可以认定四川某建筑公司与火灾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也不具有过错,故对倪某要求四川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四川 某建筑公司与火灾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具有过错,相应地,发包人社区居委会亦不存在对防 水施工管理不当的过错。发包人社区居委会日常进行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宣传、举行消防安全知识 培训及演练活动以及在倪某门上张贴安全告知书的行为,可以认定发包人社区居委会已尽到日常 提示义务,不存在怠于履行防火宣传教育职责的情形。 倪某占用楼顶公共区域私自搭建鸽棚, 其作为起火点简易棚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人,现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火灾系第三人所为,亦未提 交证据证明其对鸽棚尽到管理、维护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 上,对倪某要求社区居委会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 03 法院判决 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倪某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倪某不服一审裁判,向成都 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产业园法庭 编辑:陈许源

一审:罗利容 二审:林 宁 三审:张昱之 往期回顾 原标题:《28万天价赛鸽葬身火海!法院:这个锅不该别人背》

FD05118 | 2024_631_济南槐荫吴某电动车锂电池自燃邻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济南槐荫吴某电动车锂电池自燃邻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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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夜半突发自燃,邻居损失谁来承担?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68 某小区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夜晚在车棚内骤然起火,烧毁相邻的电动车,相邻业主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物业公司是否也应承担相关责任?今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马婉莹法官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 案情回顾 周某、吴某均系济南某小区的业主,双方均将其涉案电动车停放于该小区北侧车棚内。某物业公司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2023年夏天某晚20时许,该车棚发生火灾,造成周某电动车在内的数辆电动车损毁。经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某牌电动车(车主吴某)锂离子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周某遂以侵权为由向吴某及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吴某辩称,其所购买车辆系合格车辆,该起火灾事故发生在全体业主共有区域,系某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若某物业公司规范管理事故停车区域、及时发现火灾并及时有效参与救援、及时有效协助消防人员参与火灾救援,在与周某车辆并未紧邻的情况下,周某不会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故吴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辩称,电动车被烧系因吴某电动车起火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且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周某的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作为案涉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对其电动车的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但根据济南市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吴某电动车锂离子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可见,吴某对其电动车的安全情况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电动车电池故障并排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火灾发生,致使周某电动车损毁,可以认定吴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应当对周某电动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某物业公司提交了车棚灭火器安装照片等证据,经与其他证据综合印证,不足以证明其对消防设施进行了充分的维护、管理,对火势蔓延及相关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本次火灾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火灾发生的时间、报警情况、某物业公司的巡更情况、二被告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及导致出现的财产损失的过错等情况,对于周某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由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近些年,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而随着电动车深入千家万户,因锂电池自燃而发生的火灾事故日益频繁,动辄财产损失,更甚者人员伤亡,令人触目惊心。事故背后,引发的是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及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问题。为了避免悲剧重演,应厘清社会各方的权限及责任。 作为使用者,购买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具有“3C”标志、售后“三包”服务的品牌车,同时,留存好支付记录及发票等购买凭证,为后期可能因损坏产生的赔偿保留权利。在日常使用中,规范充电及停放,切勿私接弱电箱、违规改装电动车,即使如本案将电动车停放在公共充电棚的车主,也应对自己的车辆安全情况极尽注意之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如因电动车使用不当导致失火,致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损,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或负有维护义务的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电池入户、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并对管理区域内的充电桩、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否则,事故发生之时,物业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屡见不鲜的自燃事故与电动车、电池生产企业干系更为密切,企业作为电动车走向社会的第一道关卡,对于品控管理、质量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增设充电设施和场地、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相应政策规范新能源领域,合力消除安全隐患,让“新能源”真正成为人们信赖的安全能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FD05119 | 2024_807_深圳南山高空烟头蒋某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深圳南山高空烟头蒋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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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住户的阳台发生火灾 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是 高空掉落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 该住户将其楼上至顶层的所有业主、 租户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近日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起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年1月22日晚,深圳某大厦A座17B房屋阳台南侧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赶往现场将大火扑灭。火灾发生时该房屋内无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阳台及客厅部分墙壁及家具被烧毁。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火种引燃该阳台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发后,该房屋业主李某搬入酒店居住,并将其楼上的18B、19B、20B房屋业主、租户及某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家具、装修损失、入住酒店费用、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在涉案大厦18B、19B、20B阳台分别进行现场实验,结论显示仅有火源从18B或者19B阳台抛坠并碰撞18B阳台外侧墙体并坠落至17B阳台才能引起17B阳台火灾。火灾发生时,涉案大楼监控记录显示,其余被告关联楼层均无人员活动迹象,经调查,仅18B房内有租户蒋某一人,且蒋某有抽烟习惯,同时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事发时其不在18B房内。因此法院认定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某物业公司虽然在业主群中发布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公告并安装高空摄像头,但未能有效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整改等实质性管理措施。业主群聊天记录显示,多名业主曾多次反映阳台被丢弃烟头等火种,甚至发生火情,但某物业公司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或清理公共区域易燃物,放任风险持续存在。此次火灾发生后,某物业公司虽启动排查程序,但未能及时发现火源,且其设置的烟雾报警系统存在明显迟延等现象。此外,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组织消防演练或对住户进行专项安全教育等。某物业公司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及事后减损环节存在管理疏漏。 综上,法院判决蒋某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80%的补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19.3万余元;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对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4.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点燃的香烟 表面温度可达 200至300摄氏度 中心温度高达 700至800摄氏度 足以引燃纸张、布料质等常见可燃物 绝对不能随意丢弃! 高空扔燃烧的烟头有多危险? 1个实验告诉你 随手扔烟头 不仅是危险行为 还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日常生活中 防范家庭火灾 还要注意做好“三清三关” 做到“三清三关” 01 清厨房 厨房是家庭用火最多的地方,清理厨房的重点是让油、纸、布等可燃物远离炉灶等火源。同时要定期对抽油烟机、燃气灶具进行油渍清理。 02 清阳台 要及时清理阳台上的杂物,特别是纸箱、纸皮、塑料等易燃物。长时间外出,要关闭门窗,以免火星飞入家中引起火灾。 03 清楼道 切勿在走道、楼梯拐角、地下室等处堆放杂物;电动车不应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充电时不得时间过长,且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应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在电缆井和电梯井内堆放杂物。 04 关燃气 用气后及时将气源关闭,不擅自改变燃气管路,定期检查燃气软管是否存在老化、脱落、漏气等家庭火灾隐患。 05 关电源 各种各样的家用电器给居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居民一定要注意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不用时立刻拔掉电源。 06 关火源 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将打火机等放在儿童触碰不到的地方,酒精炉等明火源用完即关闭。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制作:中国应急管理报社融媒体工作部

FD05120 | 2024_807_深圳南山高空烟头蒋某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深圳南山高空烟头蒋某案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蒋某、李某、某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高空丢弃烟头引燃阳台,蒋某担80%补19.3万,物业担20%赔4.8万。 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6426a0c321366552 17楼住户的阳台发生火灾 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是 高空掉落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 该住户将其楼上至顶层的所有业主、 租户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近日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起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年1月22日晚,深圳 某大厦A座17B房屋阳台南侧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赶往现场将大火扑灭。火灾发生时 该房屋内无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阳台及客厅部分墙壁及家具被烧毁。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 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火种引燃该阳台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发后,该房屋业 主李某搬入酒店居住,并将其楼上的18B、19B、20B房屋业主、租户及某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 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家具、装修损失、入住酒店费用、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在涉案大厦18B、19B、20B阳台分别进行现场实验 ,结论显示仅有火源从18B或者19B阳台抛坠并碰撞18B阳台外侧墙体并坠落至17B阳台才能引起17 B阳台火灾。火灾发生时,涉案大楼监控记录显示,其余被告关联楼层均无人员活动迹象,经调 查,仅18B房内有租户蒋某一人,且蒋某有抽烟习惯,同时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事发时其不在1 8B房内。因此法院认定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某物业公司虽然在业主群中发布了禁 止高空抛物的公告并安装高空摄像头,但未能有效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整改等实质性管理措施。 业主群聊天记录显示,多名业主曾多次反映阳台被丢弃烟头等火种,甚至发生火情,但某物业公 司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或清理公共区域易燃物,放任风险持续存在。此次火灾发生后,某 物业公司虽启动排查程序,但未能及时发现火源,且其设置的烟雾报警系统存在明显迟延等现象 。此外,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组织消防演练或对住户进行专项安全 教育等。某物业公司在事前预防、事中 处置及事后减损环节存在管理疏漏。 综上,法院判决蒋某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8 0%的补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19.3万余元;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对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 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4.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维持原判。 // 点燃的香烟 表面温度可达 200至300摄氏度 中心温度高达 700至800摄氏度 足以引燃纸张、布料质等常见可燃物 绝对不能随意丢弃! 高空扔燃烧的烟头有多危险? 1个实验告诉你 随手扔烟头 不仅是危险行为 还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日常生活中 防范家庭火灾 还要注意做好“三清三关” 做到“三清三关” 01 清厨房 厨房是家庭 用火最多的地方,清理厨房的重点是让油、纸、布等可燃物远离炉灶等火源。同时要定期对抽油 烟机、燃气灶具进行油渍清理。 02 清阳台 要及时清理阳台上的杂物,特别是纸箱、纸皮、塑料 等易燃物。长时间外出,要关闭门窗,以免火星飞入家中引起火灾。 03 清楼道 切勿在走道、楼 梯拐角、地下室等处堆放杂物;电动车不应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充电时不得

时间过长,且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应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在电缆井和电 梯井内堆放杂物。 04 关燃气 用气后及时将气源关闭,不擅自改变燃气管路,定期检查燃气软管是 否存在老化、脱落、漏气等家庭火灾隐患。 05 关电源 各种各样的家用电器给居民带来便利的同 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居民一定要注意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不用时立刻拔掉电源。 06 关火源 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将打火机等放在儿童触碰不到的地方,酒精炉等明火源用完即关闭。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制作:中国应急管理报社融媒体工作部

FD05121 | 2024_825_伊州羊圈失火殃及大棚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伊州羊圈失火殃及大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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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邻里财产受损,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经营管理的场所发生火灾,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24年某日凌晨,伊州区某村突发火灾,经核查,起火点位于被告李某、王某家中南侧围墙羊圈顶部草垛处。火势迅速蔓延,不仅烧毁了被告自家房屋、羊圈、家电等财物,还直接殃及相邻的原告姜某、叶某夫妻租赁种植草莓的温室大棚,导致大棚设施损毁,棚内草莓因冻害大量受损。 火灾发生后,经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此次火灾可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电气线路故障等引发原因,无法排除用火不慎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为固定损失证据,两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大棚及草莓损失进行评估,并申请公证处全程公证,经评估,最终确定了此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同时产生了相应的评估费、公证费。 事后,两原告就赔偿事宜与两被告多次沟通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姜某、叶某无奈之下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全部财产损失,并承担评估费、公证费、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庭审中,被告方提出抗辩,认为火灾因果关系不明、原告单方评估程序不合法,其中被告王某更是主张火灾发生时自己不在现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明确了三大裁判要点: 一是明确因果关系。结合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点明确位于被告家管理范围内的羊圈草垛处,原、被告两处场所距离较近,火势蔓延致使原告大棚受损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排除了原告自身火炉引发火灾的可能,依法推定火灾与原告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是认定被告过错。羊圈及草垛均属于易燃物品,且处于被告家庭管理、控制范围内,二被告作为管理者,负有基本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却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即便起火具体原因无法完全查清,也不能免除其因疏于管理导致火灾发生、蔓延的过错责任。 三是确认损失数额。原告委托的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均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规,且原告事前已电话通知被告到场参与定损,被告明确表示拒绝,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被告虽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金额予以全额采信。 针对王某是否应当担责这一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从事养殖经营系为家庭日常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所需,此次火灾引发的侵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某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未在现场、未直接参与管理为由免除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某、叶某财产损失,支付评估费、公证费,并承担保全申请费及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消防安全疏忽引发的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一是筑牢消防安全防线,杜绝疏忽大意。无论是居家生活还是生产经营,在庭院、养殖场所等区域堆放草垛、柴草等易燃物品时,务必远离火源,定期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严格规范用火行为,切实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避免因自身过失引发火灾,既损害自身财产安全,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明晰侵权责任划分,过错即需担责。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只要行为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且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便火灾具体起火原因无法完全查清,只要行为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就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三是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生产经营共担责。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侵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非未直接参与管理就可免除责任。 邻里相处,安全为先。无论是日常居家还是生产经营,都要时刻牢记消防安全,守住安全底线,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一旦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D05122 | 2024_825_伊州羊圈失火殃及大棚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伊州羊圈失火殃及大棚案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王某、姜某、叶某 裁判结果摘要:羊圈草垛起火殃及草莓大棚,夫妻连带全额赔偿。 来源:http://hmyz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5/id/9319976.shtml 日常生活中,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邻里财产受损,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经营管 理的场所发生火灾,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24年某日凌晨,伊州区某村突发火灾,经核查,起火点位于被 告李某、王某家中南侧围墙羊圈顶部草垛处。火势迅速蔓延,不仅烧毁了被告自家房屋、羊圈、 家电等财物,还直接殃及相邻的原告姜某、叶某夫妻租赁种植草莓的温室大棚,导致大棚设施损 毁,棚内草莓因冻害大量受损。 火灾发生后,经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此次火灾可排除放 火、自燃、雷击、电气线路故障等引发原因,无法排除用火不慎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为固定损 失证据,两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大棚及草莓损失进行评估,并申请公证处全程公证,经评估,最 终确定了此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同时产生了相应的评估费、公证费。 事后,两原告就 赔偿事宜与两被告多次沟通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姜某、叶某 无奈之下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全部财产损失,并承担评估费、公证费、案件 诉讼费及保全费。庭审中,被告方提出抗辩,认为火灾因果关系不明、原告单方评估程序不合法 ,其中被告王某更是主张火灾发生时自己不在现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 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明确了三大裁判要 点: 一是明确因果关系。结合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点明确位于被告家管理范 围内的羊圈草垛处,原、被告两处场所距离较近,火势蔓延致使原告大棚受损具有高度可能性, 同时排除了原告自身火炉引发火灾的可能,依法推定火灾与原告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是认定被告过错。羊圈及草垛均属于易燃物品,且处于被告家庭管理、控制范围内,二被告作 为管理者,负有基本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却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 义务。即便起火具体原因无法完全查清,也不能免除其因疏于管理导致火灾发生、蔓延的过错责 任。 三是确认损失数额。原告委托的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均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规,且 原告事前已电话通知被告到场参与定损,被告明确表示拒绝,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被告虽对 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金额 予以全额采信。 针对王某是否应当担责这一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从事养殖经营系 为家庭日常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所需,此次火灾引发的侵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某 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未在现场、未直接参与管理为由免除责任。 最终,法院 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某、叶某财产损失,支付 评估费、公证费,并承担保全申请费及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 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 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 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 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消防安全疏忽引发的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一

是筑牢消防安全防线,杜绝疏忽大意。无论是居家生活还是生产经营,在庭院、养殖场所等区域 堆放草垛、柴草等易燃物品时,务必远离火源,定期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严格规范用火行为,切 实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避免因自身过失引发火灾,既 损害自身财产安全,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明晰侵权责任划分,过错即需担责。在财产损 害赔偿纠纷中,只要行为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且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 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便火灾具体起火原因无法完全查清,只要行为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就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三是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生产经营共担责。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侵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承 担赔偿责任,并非未直接参与管理就可免除责任。 邻里相处,安全为先。无论是日常居家还是 生产经营,都要时刻牢记消防安全,守住安全底线,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一旦因 自身过错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D05123 | 2024_828_河南高院彩钢房电气火灾259万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河南高院彩钢房电气火灾259万案

正文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河南高院精选22个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护商、安商、暖商”的鲜明态度,也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与稳定的司法预期。 精细划分火灾事故责任 以风险分担平衡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塑料包装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年9月,某产业园内一塑料包装公司违规搭建的彩钢房因电气线路故障起火,蔓延至相邻生物科技公司仓库,致财产损失259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起火企业担责70%,园区出租方担责20%,物业公司担责10%。相关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起火企业称消防栓无水延误救援,若设施完好本可控制损失;园区出租方主张合同已约定消防责任由承租方自担,且对违建不知情;受害企业则认为责任划分仍不足以弥补损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用“起因-扩损”二分法,将火灾责任拆分为起火原因责任与损失扩大责任两个层次,判决认定起火企业因违建和电路隐患担责50%(40%起因+10%扩损);园区出租方因消防供水设施长期失修担责30%;物业公司因未报告安全隐患担责10%;受害企业因违规存放易燃物自担10%。 典型意义 一场火灾事故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涉事主体针对责任承担问题各执一词。法院判决以司法智慧破解多因竞合难题,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清晰规则下各安其位、各尽其责,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精准归责替代模糊连坐,让民营企业安心经营。将起火行为与扩损因素分阶段评价,既让直接侵权人承担应尽之责,又避免一人出事、全园担责的“寒蝉效应”,为园区企业划清行为边界与风险预期。 二是以动态责任激活前端预防,促推企业主动合规。倒逼生产企业严控危险源、园区方保障公共设施、物业履行报告义务。判后园区迅速开展消防设施大排查,多家企业主动拆除违建、投保财险,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溢出效应。 三是以风险分担平衡权益保护,护中小企业行稳致远。针对受害民营企业,判决既依法保障其损失获得90%赔偿,又以其违规存放易燃物为由认定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增强风险意识,体现了司法温度与理性的平衡。

FD05124 | 2024_828_河南高院彩钢房电气火灾259万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河南高院彩钢房电气火灾259万案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某生物科技公司、某塑料包装公司、园区出租方、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违建彩钢房电气故障起火蔓延,二审按起因-扩损二分法划分责任(起火企业50%、出租方30%、 物业10%、受害方10%)。 来源:https://www.peopleapp.com/column/30052212463-500007508405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河南高院精选22个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护商、安商、暖商”的鲜明态度,也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明确的行为 指引与稳定的司法预期。 精细划分火灾事故责任 以风险分担平衡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塑料包装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年9月,某产业园内一 塑料包装公司违规搭建的彩钢房因电气线路故障起火,蔓延至相邻生物科技公司仓库,致财产损 失259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起火企业担责70%,园区出租方担责20%,物业公司担责10%。相关 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起火企业称消防栓无水延误救援,若设施完好本可控制损失;园区出租方 主张合同已约定消防责任由承租方自担,且对违建不知情;受害企业则认为责任划分仍不足以弥 补损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用“起因-扩损”二分法,将火灾责任拆分为起火原因责任与损失 扩大责任两个层次,判决认定起火企业因违建和电路隐患担责50%(40%起因+10%扩损);园区 出租方因消防供水设施长期失修担责30%;物业公司因未报告安全隐患担责10%;受害企业因违 规存放易燃物自担10%。 典型意义 一场火灾事故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涉事主体针对责任 承担问题各执一词。法院判决以司法智慧破解多因竞合难题,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清晰规则下各安 其位、各尽其责,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精准归责替代模糊连坐,让 民营企业安心经营。将起火行为与扩损因素分阶段评价,既让直接侵权人承担应尽之责,又避免 一人出事、全园担责的“寒蝉效应”,为园区企业划清行为边界与风险预期。 二是以动态责任 激活前端预防,促推企业主动合规。倒逼生产企业严控危险源、园区方保障公共设施、物业履行 报告义务。判后园区迅速开展消防设施大排查,多家企业主动拆除违建、投保财险,实现审理一 案、治理一片的溢出效应。 三是以风险分担平衡权益保护,护中小企业 行稳致远。针对受害民营企业,判决既依法保障其损失获得90%赔偿,又以其违规存放易燃物为 由认定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增强风险意识,体现了司法温度与理性的平衡。

FD05125 | 2024_830_桑植9岁男孩鞭炮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桑植9岁男孩鞭炮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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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的小男孩丢放鞭炮引燃车辆,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小男孩的父亲赔偿车主车辆维修费79688.7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84688.7元。 2024年1月28日,小明独自经过原告甄某的车辆时,将鞭炮丢进该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此后3分钟左右,该车辆前部起火,导致整个车辆受损。甄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因保险公司发现是人为导致该车辆受损而不予赔付,故未能成功理赔。后甄某找到小明的父亲刘某,就该车辆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成功,甄某遂将该车辆先行送往4S店,鉴定起火原因并进行维修估价。后甄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对该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损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和事发现场路边的监控均可看到小明向受损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丢放了一个物体,虽然其父亲刘某不认可小明向该车辆丢放了鞭炮,但是根据小明经过该车辆时手中一直有点和丢的动作,以及视频中鞭炮燃放的声音,从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其向该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丢放的是类似鞭炮的物体。丢放后3分钟左右,该车辆便起火,此段时间内没有其他人员、车辆或物品再次触碰到该车辆,且该车辆已经在该地停放了6个多小时,再结合4S店所认定的该车辆排除自燃的可能性之结论,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是小明丢放鞭炮导致该车辆起火。出具鉴定的4S店是甄某进行车辆日常保养的4S店,也是专业的汽车销售、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具备对车辆维修进行估价的能力,甄某已经支付的鉴定费,也是因车辆损失导致的必要费用,甄某有理由一起追偿鉴定费和车辆维修费。刘某在经过法院明示之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小明的行为导致甄某的车辆受损,因其系未成年人、无独立财产,且刘某未尽到监护职责,故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刘某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FD05126 | 2024_830_桑植9岁男孩鞭炮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桑植9岁男孩鞭炮车案 法院: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监护人)、甄某 裁判结果摘要:男孩丢鞭炮引燃车辆,监护人赔8.47万。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2/id/8704051.shtml 9岁的小男孩丢放鞭炮引燃车辆,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 产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小男孩的父亲赔偿车主车辆维修费79688.7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8468 8.7元。 2024年1月28日,小明独自经过原告甄某的车辆时,将鞭炮丢进该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 里。此后3分钟左右,该车辆前部起火,导致整个车辆受损。甄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因保险 公司发现是人为导致该车辆受损而不予赔付,故未能成功理赔。后甄某找到小明的父亲刘某,就 该车辆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成功,甄某遂将该车辆先行送往4S店,鉴定起火原因并进行 维修估价。后甄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对该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损车辆的 行车记录仪和事发现场路边的监控均可看到小明向受损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丢放了一个物体, 虽然其父亲刘某不认可小明向该车辆丢放了鞭炮,但是根据小明经过该车辆时手中一直有点和丢 的动作,以及视频中鞭炮燃放的声音,从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其向该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丢 放的是类似鞭炮的物体。丢放后3分钟左右,该车辆便起火,此段时间内没有其他人员、车辆或 物品再次触碰到该车辆,且该车辆已经在该地停放了6个多小时,再结合4S店所认定的该车辆排 除自燃的可能性之结论,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是小明丢放鞭炮导致该车辆起火。出具鉴定 的4S店是甄某进行车辆日常保养的4S店,也是专业的汽车销售、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公司 ,具备对车辆维修进行估价的能力,甄某已经支付的鉴定费,也是因车辆损失导致的必要费用, 甄某有理由一起追偿鉴定费和车辆维修费。刘某在经过法院明示之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小明的行 为导致甄某的车辆受损,因其系未成年人、无独立财产,且刘某未尽到监护职责,故赔偿责任由 其法定监护人刘某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FD05127 | 2024_832_仙桃三家长烟花树苗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仙桃三家长烟花树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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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三位家长共赔偿5.5万元! 爆竹声中一岁除 东风送暖入屠苏 临近新年 小朋友们一块燃放烟花爆竹 但却将他人责任田内 种植的树苗全部烧毁 损失高达5万余元 那么 应向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火灾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7岁的豆豆、10岁的天天和12岁的小壮在李某的责任田旁燃放烟花爆竹,后李某责任田起火,责任田内种植的桂花树苗全被烧毁。李某多次与豆豆、天天、小壮的父母协商无果,遂将豆豆、天天、小壮及其父母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5.5万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李某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豆豆、天天、小壮三人在李某责任田旁燃放烟花爆竹,李某责任田旁的枯草被引燃,后火势不断蔓延,导致李某责任田内的桂花苗木被烧毁,上述事实清晰明了,可以确认系豆豆、天天、小壮三人共同危险行为引起了本次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豆豆、天天、小壮三人的共同危险行为导致李某的财产受损,因其三人无法确定是谁燃放的烟花爆竹引燃枯草,故由豆豆、天天、小壮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豆豆、天天、小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他们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豆豆、天天、小壮的父母连带赔偿李某损失5.5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秋冬季天干物燥,大风天气频繁,一个烟头、一个火星,就可能引发大火。一旦引发火灾,不仅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还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儿童由于年龄小,好奇心强,缺乏生活经验,相比成年人更喜欢“玩火”,家长一定要教育孩子远离火源,不玩打火机等危险物品。即使是燃放烟花爆竹等娱乐活动,也要在家长的看护下,并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同时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FD05128 | 2024_832_仙桃三家长烟花树苗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仙桃三家长烟花树苗案 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豆豆、天天、小壮父母、李某 裁判结果摘要:三孩共同危险行为烧树苗,监护人连带赔5.5万。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74324926644027958/ 仙桃三位家长共赔偿5.5万元! 爆竹声中一岁除 东风送暖入屠苏 临近新年 小朋友们一块燃放烟花爆竹 但却将他人责任田内 种植的树苗全部烧毁 损失高达5万余元 那么 应向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火灾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7岁的豆豆、10岁的天天和12岁的小壮在李某的责任田旁燃放烟花爆竹,后李某责任田起 火,责任田内种植的桂花树苗全被烧毁。李某多次与豆豆、天天、小壮的父母协商无果,遂将豆豆、 天天、小壮及其父母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5.5万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根据李某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豆豆、天天、小壮三人在李某责任田旁燃放烟花爆竹,李某责 任田旁的枯草被引燃,后火势不断蔓延,导致李某责任田内的桂花苗木被烧毁,上述事实清晰明了, 可以确认系豆豆、天天、小壮三人共同危险行为引起了本次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 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豆豆、天天、小壮三人的共同危险行为导致李某的 财产受损,因其三人无法确定是谁燃放的烟花爆竹引燃枯草,故由豆豆、天天、小壮三人承担连带责 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 豆豆、天天、小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他们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豆豆、天天、小壮的父母连带赔偿李某损失5.5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秋冬季天干物燥,大风天气频繁,一个烟头、一个火星,就可能引发大火。一旦引发火灾,不仅会造

成公私财物损失,还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儿童由于年龄小,好奇心强,缺乏生活经验,相比成年人 更喜欢“玩火”,家长一定要教育孩子远离火源,不玩打火机等危险物品。即使是燃放烟花爆竹等娱 乐活动,也要在家长的看护下,并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同时远离火 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 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 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FD05129 | 2024_845_马尾车辆自燃68万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马尾车辆自燃68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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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馬尾法院:車輛自燃致損,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內賠付 一輛處於熄火停放狀態的汽車,在無人操作的情況下自燃,並導致周邊財産受損。這既非交通事故,也非人為縱火,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汽車自燃引起的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24年12月,老黃名下的車輛在停放狀態下發生自燃,導致其子小黃租賃的房屋受損,房內木質加工設備和構件、木製品加工廠簡易搭蓋及磚木結構建築等被燒燬。報警後馬尾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動救援,並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該車輛發動機艙內蓄電池副駕駛側支架處電源線束短路導致車輛自燃後蔓延成災。該車輛由小黃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被保險人為老黃。 2025年5月,老黃與某保險公司共同委託某鑒定評估公司進行價格鑒定評估,經鑒定評估,小黃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合計為68萬餘元。為維護自身權益,挽回財産損失,小黃向馬尾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車輛是自燃,不存在人為故意,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額度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商業險額度內賠付。 某保險公司則認為,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對小黃的損失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一,小黃不屬於案涉車輛交強險的受害人,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案涉事故亦不屬於交通事故。其二,停放狀態下車輛自燃並非商業三者險約定的“意外事故”,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其三,該公司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第二十四條作出條款約定,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産的損失,基於小黃與老黃的父子關係,小黃因案涉事故産生的損失,屬於案涉車輛商業三者責任險的免責範圍,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馬尾法院審理後認為:某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付責任,但應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小黃因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68萬餘元。 首先,本案中的車輛在停放狀態下發生自燃,導致小黃財産損失,不屬於交通事故,故某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付責任。 其次,停放狀態下車輛自燃造成他人財産損失符合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解釋〉的通知》第二條中明確:“第三者責任保險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停放狀態下車輛自燃,屬於意外事故,並且案涉保險合同中並未對保險車輛停放自燃作出免責的約定,投保的商業險中也沒有特別約定只有交通事故才能予以賠付,故停放狀態下車輛自燃造成他人財産損失符合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 最後,對“小黃和老黃為父子關係,不符合理賠條件”的辯解不予採信。雖然小黃和老黃為父子關係,但起火原因為車輛自燃後蔓延成災,並非人為造成的。從第三者責任保險設立目的來看,第三者責任保險旨在確保第三者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救濟,是為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機動車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也應包括在內。 最終,馬尾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小黃因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68萬餘元。該判決現已生效。(馬尾法院)

FD05130 | 2024_845_马尾车辆自燃68万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马尾车辆自燃68万案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老黄、小黄、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停放车辆电源线束短路自燃烧毁儿子租赁厂房设备,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68万余。 来源:https://big5.china.com.cn/gate/big5/bjtime.china.com.cn/2025-12/09/content_43297770.html 福州馬尾法院:車輛自燃致損,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內賠付 一輛處於熄火停放狀態的汽車 ,在無人操作的情況下自燃,並導致周邊財産受損。這既非交通事故,也非人為縱火,保險公司 到底該不該賠?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汽車自燃引起的財産損害賠 償糾紛案件。 2024年12月,老黃名下的車輛在停放狀態下發生自燃,導致其子小黃租賃的房屋受 損,房內木質加工設備和構件、木製品加工廠簡易搭蓋及磚木結構建築等被燒燬。報警後馬尾區 消防救援大隊出動救援,並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該車輛發動機艙內蓄電池 副駕駛側支架處電源線束短路導致車輛自燃後蔓延成災。該車輛由小黃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和商業險,被保險人為老黃。 2025年5月,老黃與某保險公司共同委託某鑒定評估公司進行價格 鑒定評估,經鑒定評估,小黃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合計為68萬餘元。為維護自身權益,挽回財 産損失,小黃向馬尾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車輛是自燃,不存在人為故意,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承保 的交強險額度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商業險額度內賠付。 某保險公司則認為,在交 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對小黃的損失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一,小黃不屬於案涉車輛交強險的受 害人,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案涉事故亦不屬於交通事故。其二,停放狀態下車輛自燃並非 商業三者險約定的“意外事故”,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其三,該公司依據《中國保險行 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第二十四條作出條款約定,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及 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産的損失,基於小 黃與老黃的父子關係,小黃因案涉事故産生的損失,屬於案涉車輛商業三者責任險的免責範圍, 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馬尾法院審理後認為:某保險公司不 需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付責任,但應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 小黃因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68萬餘元。 首先,本案中的車輛在停放狀態下發生自燃,導致小黃 財産損失,不屬於交通事故,故某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付責任。 其次,停放狀 態下車輛自燃造成他人財産損失符合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解釋〉的通知》第二條中明確:“第三者責任 保險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停放狀 態下車輛自燃,屬於意外事故,並且案涉保險合同中並未對保險車輛停放自燃作出免責的約定, 投保的商業險中也沒有特別約定只有交通事故才能予以賠付,故停放狀態下車輛自燃造成他人財 産損失符合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 最後,對“小黃和老黃為父子關係,不符合理賠條件”的辯 解不予採信。雖然小黃和老黃為父子關係,但起火原因為車輛自燃後蔓延成災,並非人為造成的 。從第三者責任保險設立目的來看,第三者責任保險旨在確保第三者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 從保險人處獲得救濟,是為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機動車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也應包 括在內。 最終,馬尾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小黃因事 故造成的財産損失68萬餘元。該判決現已生效。(馬尾法院)

FD05131 | 2024_889_定兴祭祀引燃废品站板房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定兴祭祀引燃废品站板房案

正文

我为群众办实事︱定兴法院:一场火灾后的温情调解 一场意外的火灾让两户相安数十年的邻居对簿公堂,却在法官的温情调解下,不仅化解了经济纠纷,更让邻里情谊在灰烬中重获新生。近日,定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祭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梁某当庭向原告李某支付23000元赔偿款,原告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纸灰飘散邻里劫 一纸诉状隔心墙 2024年3月30日,清明时节的细雨尚未落下,梁某带着祭品前往祖坟追思先人。未料燃烧的纸钱被风卷起,火星飘落至紧挨着的废品收购站,瞬间引燃堆积如山的废品。火势迅速蔓延,将邻居李某的板房烧坏。李某痛心疾首,多次协商未果后,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案件流转至承办法官手中时,卷宗里冰冷的文字背后是两户人家的煎熬:李某反复地计算着损失费用,梁某则因无心之失整日长吁短叹。承办法官敏锐意识到,此案若简单判决,即便解决赔偿问题,也可能让世代为邻的两家变成“最熟悉的陌生人”。 法官踏勘寻真相 调解室里化坚冰 “赔偿不是终点,重修邻里情才是关键。”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次日便赶赴派出所调取火灾认定书,又多次踏勘现场。在现场,承办法官指着相邻而建的房屋对书记员说:“你看这两家的屋檐,雨水都流进同一个排水沟,这才是真正的唇齿相依。” 调解室内,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划分责任,而是从《民法典》相邻关系条款,讲到“六尺巷”的千古佳话。“老李啊,你记不记得前年发水,是老梁帮你抢搬家具”?承办法官如数家珍地提起两家的互助往事,梁某听着不禁眼眶发红:“法官,板房的钱我认,可我真怕老李从此不认我这个邻居了。” 法官的“邻家智慧” 赔偿金里的温度 经过三轮调解,承办法官结合损失评估报告提出23000元的解决方案。令人动容的是,梁某当即表示:“我明天就取钱,一定一次性付清!”次日,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梁某将厚厚信封交到李某手中。李某数也未数便揣进口袋,当场提出撤诉申请,并握住梁某的手:“咱们还是好邻居,以后还得互相照应着。” 法律应当有温度,判决书之外更需要人情味的注解。这场始于火灾的纠纷,最终在司法温情的浇灌下,结出了比金钱赔偿更珍贵的果实,它让人们在法律中看见道德的光辉,在调解中感受传统的温度,更让“千金买宅,万金买邻”的古训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焕发了新生。 供稿:天宫寺法庭付斌 编辑:娄琳琳 审核:张新征 定兴县人民法院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定兴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定兴法院赞分享推荐 写留言 ,选择留言身份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定兴法院:一场火灾后的温情调解》

FD05132 | 2024_889_定兴祭祀引燃废品站板房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定兴祭祀引燃废品站板房案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梁某(祭祖者)、李某(邻居) 裁判结果摘要:清明烧纸被风卷起引燃相邻废品收购站并烧坏李某板房,调解由梁某当庭支付23000元赔偿款。 来源:https://m.thepaper.cn/detail/31399113 我为群众办实事定兴法院:一场火灾后的温情调解 一场意外的火灾让两户相安数十年的邻居 对簿公堂,却在法官的温情调解下,不仅化解了经济纠纷,更让邻里情谊在灰烬中重获新生。近 日,定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祭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梁某当庭向原告李某支付2300 0元赔偿款,原告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纸灰飘散邻里劫 一纸诉状隔心墙 2024年3月30日, 清明时节的细雨尚未落下,梁某带着祭品前往祖坟追思先人。未料燃烧的纸钱被风卷起,火星飘 落至紧挨着的废品收购站,瞬间引燃堆积如山的废品。火势迅速蔓延,将邻居李某的板房烧坏。 李某痛心疾首,多次协商未果后,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案件流转至承办法官 手中时,卷宗里冰冷的文字背后是两户人家的煎熬:李某反复地计算着损失费用,梁某则因无心 之失整日长吁短叹。承办法官敏锐意识到,此案若简单判决,即便解决赔偿问题,也可能让世代 为邻的两家变成“最熟悉的陌生人”。 法官踏勘寻真相 调解室里化坚冰 “赔偿不是终点,重修 邻里情才是关键。”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次日便赶赴派出所调取火灾认定书,又多次踏勘现场。 在现场,承办法官指着相邻而建的房屋对书记员说:“你看这两家的屋檐,雨水都流进同一个排 水沟,这才是真正的唇齿相依。” 调解室内,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划分责任,而是从《民法典》 相邻关系条款,讲到“六尺巷”的千古佳话。“老李啊,你记不记得前年发水,是老梁帮你抢搬 家具”?承办法官如数家珍地提起两家的互助往事,梁某听着不禁眼眶发红:“法官,板房的钱 我认,可我真怕老李从此不认我这个邻居了。” 法官的“邻家智慧” 赔偿金里的温度 经过三轮 调解,承办法官结合损失评估报告提出23000元的解决方案。令人动容的是,梁某当即表示:“ 我明天就取钱,一定一次性付清!”次日,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梁某将厚厚信封交到李某手中 。李某数也未数便揣进口袋,当场提出撤诉申请,并握住梁某的手: “咱们还是好邻居,以后还得互相照应着。” 法律应当有温度,判决书之外更需要人情味的注 解。这场始于火灾的纠纷,最终在司法温情的浇灌下,结出了比金钱赔偿更珍贵的果实,它让人 们在法律中看见道德的光辉,在调解中感受传统的温度,更让“千金买宅,万金买邻”的古训在 现代司法实践中焕发了新生。 供稿:天宫寺法庭付斌 编辑:娄琳琳 审核:张新征 定兴县人民法院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定兴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定兴法院赞分享推荐 写留言 ,选择留言身份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定兴法院:一场火灾后的温情调解》

FD05133 | 2024_905_承租不慎引火灾房屋受损追责.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承租不慎引火灾房屋受损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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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承租不慎引火灾 房屋受损追责难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田某某与潘某某达成口头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田某某将位于乌达区的房屋出租给潘某某,租赁期限一年,自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租金一千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25年4月,案涉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及屋内财产损毁。乌海市乌达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九千余元。火灾发生后,潘某某赔偿田某某一千余元。田某某起诉潘某某请求赔偿剩余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潘某某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田某某赔偿财产损失四千余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照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田某某、潘某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实际履行行为,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限届满后,潘某某未将房屋交回给田某某,继续使用租赁物,田某某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潘某某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及不定期租赁期间,未妥善保管租赁物,潘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潘某某虽抗辩火灾系田某某自身原因导致,且转租行为征得了田某某的同意,但都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潘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赔偿数额,乌海市乌达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法定救援机构,其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该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直接损失为九千余元。而田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负有持续关注的义务,且房屋租赁到期后未及时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田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综合本案的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认潘某某承担60%的责任,田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综上,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000元,潘某某承担60%的责任应承担赔偿款5400元,同时对于潘某某前期给付的1000元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故潘某某应向田某某再支付赔偿金4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九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 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字:周进密 安逸 排版:贺子瑄(实习) 初审:周思佳 复审:石艳 终审:田利民 原标题:《【以案释法】承租不慎引火灾 房屋受损追责难》

FD05134 | 2024_905_承租不慎引火灾房屋受损追责.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承租不慎引火灾房屋受损追责 法院: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田某某诉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潘某某赔4400 来源: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023561 【以案释法】承租不慎引火灾 房屋受损追责难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田某某与潘某某达成口头房 屋租赁合同,约定田某某将位于乌达区的房屋出租给潘某某,租赁期限一年,自2024年3月至202 5年3月,租金一千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25年4月,案涉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 及屋内财产损毁。乌海市乌达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九千余元。火灾发生后,潘某某赔偿田某某一千余元。田某某起诉潘某某请求 赔偿剩余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潘某某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田某某赔偿财产损失四 千余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照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 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依 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田某某、潘某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实际履行行为,已形成 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限届满后,潘某某未将房屋交回给田某某,继续使用租赁 物,田某某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 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潘某某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间及不定期租赁期间,未妥善保管租赁物,潘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潘某某虽抗辩火灾 系田某某自身原因导致,且转租行为征得了田某某的同意,但都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潘某某应 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赔偿数额,乌海市乌达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法定救援机构,其 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该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直接损失为九千余元。而田 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负有持续关注的义务,且房屋 租赁到期后未及时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田某某对本次事故的 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综合本案的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 情确认潘某某承担60%的责任,田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综上,此事故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9000元,潘某某承担60%的责任应承担赔偿款5400元,同时对于潘某某前期给付的1000 元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故潘某某应向田某某再支付赔偿金4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 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九 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 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 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字:周进密 安逸 排版:贺子瑄(实习) 初审:周思佳 复审:石艳 终审:田利民

原标题:《【以案释法】承租不慎引火灾 房屋受损追责难》

FD05135 | 2024_926_燃气软管安装不当致爆燃(南宁).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燃气软管安装不当致爆燃(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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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橱柜公司为徐某及其老伴刘某居住的房屋更换橱柜并安装燃气灶。仅仅过了几天,徐某在点燃燃气灶做饭时发生了爆炸。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不排除连接燃气灶或燃气管道的接口脱落,天然气泄漏遇静电或火花发生爆燃。事故发生后,邻居们对徐某、刘某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徐某、刘某赔偿邻居们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后徐某、刘某又将某橱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橱柜公司支付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炸而产生的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赔偿邻居等损失费用。 某橱柜公司辩称,在徐某、刘某与邻居的另案诉讼中,徐某、刘某曾表达“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我们购买的橱柜灶具软管没有接牢,对于邻居的损失,我们愿意承担合理部分,但是某橱柜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上述陈述构成自认,说明徐某、刘某自认自己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且至少是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燃气灶的安装时间、起火时间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房屋起火原因与燃气灶的安装行为有关。某橱柜公司指派工作人员负责燃气灶的拆旧及装新工作,因安装不当,造成燃气管道软管脱落,引发天然气泄漏、爆燃,导致涉案房屋受损并造成临近房屋、车辆受损,某橱柜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徐某、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为二人的另案陈述是否构成自认。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诉讼过程中”一般仅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考虑到某橱柜公司并非另案诉讼中的当事人,徐某、刘某在另案中的陈述仅是对责任主体的概括性辩解意见,并非对责任承担及其比例等作出的明确承认。即便构成自认也属诉讼外自认,不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火灾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某橱柜公司仍应证明徐某、刘某存在过错。在某橱柜公司未举证证明徐某、刘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仅凭另案陈述无法认定徐某、刘某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橱柜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徐某、刘某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赔偿邻居等损失费用共计51万余元。 法官提示 春节期间厨房用火频繁,安全用火用气是团圆的基础。燃气爆燃引发的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涉及燃气使用的燃气灶、壁挂炉、热水器等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各环节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具体到各方主体,燃气公司应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燃气安装和供应,充分告知用户安全用气知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燃气用户则应规范使用燃气设备,不得私自改装,燃气设备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进行更换。双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事故的,则依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起火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燃气灶、壁挂炉等安装不当、老旧小区改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他人故意破坏燃气设施等,则第三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FD05136 | 2024_926_燃气软管安装不当致爆燃(南宁).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燃气软管安装不当致爆燃(南宁) 法院:南宁市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徐某、刘某诉某橱柜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安装公司全责赔51万 来源:https://szb.nanning.gov.cn/jdhy/yasf/t6562937.html 某橱柜公司为徐某及其老伴刘某居住的房屋更换橱柜并安装燃气灶。仅仅过了几天,徐某在点燃 燃气灶做饭时发生了爆炸。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不排除连接燃气灶或燃气管道的接口 脱落,天然气泄漏遇静电或火花发生爆燃。事故发生后,邻居们对徐某、刘某提起财产损害赔偿 诉讼,法院判决徐某、刘某赔偿邻居们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后徐某、刘某又将某橱柜公司诉 至法院,要求某橱柜公司支付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炸而产生的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赔偿邻居等损 失费用。 某橱柜公司辩称,在徐某、刘某与邻居的另案诉讼中,徐某、刘某曾表达“火灾发生 的原因是我们购买的橱柜灶具软管没有接牢,对于邻居的损失,我们愿意承担合理部分,但是某 橱柜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上述陈述构成自认,说明徐某、刘某自认自己对火灾事故负 有责任,且至少是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燃气灶的安装时间、起火时间及火灾事故 认定书可以认定房屋起火原因与燃气灶的安装行为有关。某橱柜公司指派工作人员负责燃气灶的 拆旧及装新工作,因安装不当,造成燃气管道软管脱落,引发天然气泄漏、爆燃,导致涉案房屋 受损并造成临近房屋、车辆受损,某橱柜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徐某、刘某是否应当承 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为二人的另案陈述是否构成自认。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 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诉讼过程中”一般仅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考虑到某橱柜公司并非另案诉讼中的当事人,徐 某、刘某在另案中的陈述仅是对责任主体的概括性辩解意见,并非对责任承担及其比例等作出的 明确承认。即便构成自认也属诉讼外自认,不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火灾损害责任属于一般 侵权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某橱柜公司仍应证明徐某、刘某存在过错。在某橱柜 公司未举证证明徐某、刘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仅凭另案陈述无法认定徐某、刘某对本次事故应 当 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橱柜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徐某、刘某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 赔偿邻居等损失费用共计51万余元。 法官提示 春节期间厨房用火频繁,安全用火用气是团圆的 基础。燃气爆燃引发的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涉及燃气使用的燃气灶、壁挂 炉、热水器等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各环节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具体到各方主体, 燃气公司应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燃气安装和供应,充分告知用户安全用气知识,并 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燃气用户则应规范使用燃气设备,不得私 自改装,燃气设备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进行更换。双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事故的,则依 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起火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燃气灶、壁挂炉等安装不当、老旧小区改造施 工破坏燃气管道、他人故意破坏燃气设施等,则第三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FD05137 | 2024_932_废品着火高度盖然性还原.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废品着火高度盖然性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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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着火,会殃及房屋。 突如其来的火灾谁来担责?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详情 贺某有农村住宅一栋,家中从事废品收购二十余年,其稻场内及房屋旁边堆放有大量塑胶和纸质废品以及金属废品。某日上午,因临近清明节,刘某、贺某春二人回老家上坟插青。贺某春请谢某帮忙印了火纸,然后去谢某门前竹园处墓地和贺某房屋东北侧附近墓地上坟,两处墓地相距不足100米,刘某在两地各燃放鞭炮一挂。后公安、消防等部门先后接到报警称贺某家收购的废品着火了。火灾造成住宅主房受损,两间附房及室内外废品堆垛被烧毁,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贺某房屋附近的坟墓,与起火点之间距离约1米。贺某将贺某春及刘某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 因火灾原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深入现场,实地查看起火点,并就关键问题进行了现场询问,力求全面、客观地了解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原、被告系同宗世家,多次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对立性强未果。 法院认为,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贺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消防、公安的陈述,案涉火灾事故系贺某春、刘某上坟燃放鞭炮引起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贺某春、刘某在上坟祭祀中没有尽到防范火灾的注意义务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较大过错,应当对贺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贺某将大量易燃的废品堆在自有房屋旁,没有采取相应隔离措施,没有配备相应消防设施,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贺某春、刘某的侵权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结果,酌定贺某春、刘某承担80%责任,贺某承担20%责任。贺某春、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由于缺乏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消防部门亦未对起火原因进行明确的判断,法院只能从燃放鞭炮这一因素进行追溯。结合相关证据,形成了证明力较强的证据链,在时间线、燃放鞭炮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方面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据此对因果关系作出认定,于法、于理均依据充分。 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火灾无情,预防先行。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不在房屋、柴火垛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上坟祭祀时务必清理周边杂草,点香烧纸后要反复确认火星完全熄灭才能离开,别让小疏忽酿成大祸。 发布:保康县人民法院

供稿:黄 垚 | 编辑:王君丽

审核:刘 然 | 终审:谢德全 立案咨询热线:0710-5818556 执行咨询热线:0710-5819516 - 回复

FD05138 | 2024_932_废品着火高度盖然性还原.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废品着火高度盖然性还原 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贺某诉贺某春、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80%赔20%自担 来源:https://news.hubeidaily.net/pc/c_4767028.html

废品着火,会殃及房屋。 突如其来的火灾谁来担责?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详情 贺某有 农村住宅一栋,家中从事废品收购二十余年,其稻场内及房屋旁边堆放有大量塑胶和纸质废品以 及金属废品。某日上午,因临近清明节,刘某、贺某春二人回老家上坟插青。贺某春请谢某帮忙 印了火纸,然后去谢某门前竹园处墓地和贺某房屋东北侧附近墓地上坟,两处墓地相距不足100 米,刘某在两地各燃放鞭炮一挂。后公安、消防等部门先后接到报警称贺某家收购的废品着火了 。火灾造成住宅主房受损,两间附房及室内外废品堆垛被烧毁,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贺 某房屋附近的坟墓,与起火点之间距离约1米。贺某将贺某春及刘某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 因火灾 原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深入现场,实地查看起火点,并就关键问题进行 了现场询问,力求全面、客观地了解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原、被告系同宗世家,多次组织开展 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对立性强未果。 法院认为,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贺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当 事人在消防、公安的陈述,案涉火灾事故系贺某春、刘某上坟燃放鞭炮引起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 然性。贺某春、刘某在上坟祭祀中没有尽到防范火灾的注意义务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具 有较大过错,应当对贺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贺某将大量易燃的废品堆在自有房屋旁,没 有采取相应隔离措施,没有配备相应消防设施,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贺某 春、刘某的侵权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结果,酌定贺某春、刘某承担80%责任,贺某承 担20%责任。贺某春、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 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 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由于缺乏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消防部 门亦未对起火原因进行明确的判断,法院只能从燃放鞭炮这一因素进行追溯。结合相关证据,形 成了证明力较强的证据链,在时间线、燃放鞭炮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方面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 准。法院据此对因果关系作出认定,于法、于理均依据充分。 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火灾无 情,预防先行。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不在房屋、柴火垛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上坟祭祀时务必清理 周边杂草,点香烧纸后要反复确认火星完全熄灭才能离开,别让小疏忽酿成大祸。

发布:保康县人民法院 供稿:黄 垚 | 编辑:王君丽 审核:刘 然 | 终审:谢德全 立案咨询热线:0710-5818556 执行咨询热线:0710-5819516 - 回复

FD05139 | 2024_940_焚烧秸秆烧了拖拉机.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焚烧秸秆烧了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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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打这个电话就是请缪法官放心,麦子种上已经出苗了,从法庭调解回来,老张就把拖拉机从地里拉出来了,感谢缪法官!” 接到当事人的感谢电话,我觉得办案再苦再累也值了! 2024年11月12日,张铺镇竹园村村民张某带着一纸诉状来到汊涧法庭,起诉李某烧了他家拖拉机。5天前,张某受邻居李某所托,驾驶农用拖拉机为李某的承包地犁地。作业中,李某家人在旁边焚烧秸秆,拖拉机油箱被引燃形成大火,几分钟拖拉机就烧毁了。 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拖拉机损失8万元,李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就此引发争执,矛盾愈演愈烈。 听了张某的诉说,我立即拨通李某电话,进一步了解事件经过。 “法官,他的拖拉机烧了,跟我们焚烧秸秆没关系,那会,已经没有明火了。他现在全赖我头上了,拖拉机就放在我家田里,耽误了小麦种植,我还要他赔我损失呢!”李某对事故的经过另有一番说辞。 为了保护事故现场,烧毁的拖拉机还留在农田里。当天下午,我就去了事故现场实地勘察。出于个人爱好,我对农用机械有点小研究,于是我一边仔细查看一边拍照,让书记员详细记录拖拉机烧毁情况。 “就目前的情况看,要明确火灾原因和拖拉机的毁损价值,可以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当然鉴定要花费一定时间,成本也不低。”我向两名当事人解释。 考虑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李某和张某都不愿意选择鉴定。 “如果不选择鉴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咱们就得实事求是。”我与当事人定下原则。 为了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我测量了拖拉机油箱与地面距离,同时发现现场秸秆自然散落地面,燃烧后的灰烬很少、很浅,李某所称明火熄灭后拖拉机才开始作业的说法可能性不大。我分析后,李某不好意思地承认,张某作业时其家人确实在一旁焚烧秸秆。 随后,我又问张某:“这台拖拉机改装过吧?” 张某一脸诧异地看着我:“法官,这个您也懂?前段时间修拖拉机时我在车头加装了副油箱和油泵。” 经追问,张某承认自己近期对拖拉机进行过大修,加装部分跟主油箱连接用的橡胶管因为不是原装的,在泵油或者作业中确实有燃油浸漏的可能。 经过现场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张某认可了自己作为专业农机手在拖拉机存在安全隐患时仍然冒险作业,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李某也对自家焚烧秸秆引发火情,应承担次要责任予以认可。 “接下来你们还要对拖拉机损失金额做到心中有数。”我建议双方去二手农机市场询价,估算被烧拖拉机的毁损价值。 次日上午,我与法官助理前往二手农机市场,就同等配置二手拖拉机进行询价,同时通过咸鱼APP进行线上询价,并针对拖拉机烧毁情况、残留价值等向多名职业农机手征集意见。 充分询价后,我通知张某、李某一起来到法庭,大家就被烧拖拉机的市场价值、残留价值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共同确定损失数额大约为8万元。结合之前双方已认可的责任比例,李某同意赔偿张某3.35万元,包含犁地劳务费用1500元,破损拖拉机归张某。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多亏法官为我们操心,调解结果我们很满意。我会很快把拖拉机从地里拉出来,保证误不了老李耕种。”张某握着我的手说。 老张骑着三轮车载着老李回家了。 我常想,脚下沾有多少泥土,心中就沉淀多少真情。身为法官,我们要时常走下审判席,多走几步、多问几句、多看几眼,多为老百姓着想,从而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钥匙,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单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汊涧人民法庭法官 缪云)

FD05140 | 2024_武义县劣质防火门生产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武义县劣质防火门生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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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宗琳玲 防火门是火灾发生时守护生命的关键屏障,其质量直接关系生命安全。然而,个别厂家为牟利生产劣质产品,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近日,一起由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劣质防火门案件完成执法闭环,相关生产厂家依法受到处罚。 今年3月,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网吧存在违规设置防火门、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等问题。消防监督员随即对该网吧使用的防火门外观标识、性能参数等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初步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网吧立即整改,并依据程序抽取两扇防火门作为样品,送往浙江省专业的消防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更为严格的耐火等级检测。 经专业机构依据《2024年度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方案》要求检测,该批标称为木质隔热防火门的产品,其核心耐火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要求防火门在1小时耐火测试中,背火面(门扇)平均温升不超过140℃,最高温升不超过180℃(玻璃区同限)。然而,对送检防火门实测0.6小时后,最高温升已达188℃,玻璃区最高温升达192℃,远超安全极限。此外,测试至0.6小时时,送检防火门即出现棉垫被点燃、缝隙探棒可穿过门体进入炉内、背火面出现持续火焰等严重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1小时内有效阻隔火焰和高温烟气的要求。综合检测结果为,该批防火门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确认送检产品不合格后,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与市场监管局启动执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线索及检测报告移交至生产厂家所在地的武义县市场监管局。 消防人员介绍,本案查获的劣质防火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真实火灾中,此类产品将导致灾难性后果:隔热失效意味着高温热辐射和有毒烟气会迅速穿透门体,使本应相对安全的疏散通道在极短时间内(远低于设计要求的1小时)变成高温毒气室,严重阻碍人员逃生,甚至导致窒息、灼伤;完整性丧失则更为致命,火焰和高温气体将直接通过门体缝隙或破裂的玻璃区蹿入逃生通道,不仅引燃通道内可燃物,更会形成新的火源,切断逃生路线,使“生命通道”瞬间变为“死亡走廊”;检测中仅0.6小时就出现的棉垫点燃、火焰穿透等现象,表明在火场中这道门可能在短短几十分钟甚至更短时间内彻底失去保护作用,大大缩短人员安全疏散时间。 武义县市场监管局于5月6日收到移送函,5月7日向生产厂家法定代表人钱某某送达检测报告并立案调查。经查,确认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6月3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对钱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防火门检测前后对比图 消防人员查封劣质防火门

FD05141 | 2024_武义县劣质防火门生产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武义县劣质防火门生产案 法院: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6-0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 文书号:- 当事人:钱某某(防火门生产厂家法定代表人) 裁判结果摘要:木质隔热防火门耐火性能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9000元 来源:http://pasb.gat.zj.gov.cn/pasb/page_7/202506/t20250617_1733102.html ■通讯员 宗琳玲 防火门是火灾发生时守护生命的关键屏障,其质量直接关系生命安全。然而, 个别厂家为牟利生产劣质产品,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近日,一起由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专项 检查中发现的劣质防火门案件完成执法闭环,相关生产厂家依法受到处罚。 今年3月,义乌市消 防救援支队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网吧存在违规设置防火门、影响疏散通 道畅通等问题。消防监督员随即对该网吧使用的防火门外观标识、性能参数等进行现场检查判定 ,初步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网吧立即整改,并依据程序抽取两扇防火门作为样品, 送往浙江省专业的消防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更为严格的耐火等级检测。 经专业机构依据《2024年 度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方案》要求检测,该批标称为木质隔热防火门 的产品,其核心耐火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要求防火门在1小时耐火测试中, 背火面(门扇)平均温升不超过140℃,最高温升不超过180℃(玻璃区同限)。然而,对送检防 火门实测0.6小时后,最高温升已达188℃,玻璃区最高温升达192℃,远超安全极限。此外,测试 至0.6小时时,送检防火门即出现棉垫被点燃、缝隙探棒可穿过门体进入炉内、背火面出现持续 火焰等严重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1小时内有效阻隔火焰和高温烟气的要求。综合检测结果 为,该批防火门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违法行为。确认送检产品不合格后,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与市场监管局启动执法联动机制, 将案件线索及检测报告移交至生产厂家所在地的武义县市场监管局。 消防人员介绍,本案查获 的劣质防火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真实火灾中,此类产品将导致灾难性后果:隔热失效意味着 高温热辐射和有毒烟气会迅速穿透门体,使本应相对安全的疏散通道在极短时间内(远低于设计 要求的1小时)变成高温毒气室,严重阻碍人员逃生,甚至导致窒息、 灼伤;完整性丧失则更为致命,火焰和高温气体将直接通过门体缝隙或破裂的玻璃区蹿入逃生通 道,不仅引燃通道内可燃物,更会形成新的火源,切断逃生路线,使“生命通道”瞬间变为“死 亡走廊”;检测中仅0.6小时就出现的棉垫点燃、火焰穿透等现象,表明在火场中这道门可能在 短短几十分钟甚至更短时间内彻底失去保护作用,大大缩短人员安全疏散时间。 武义县市场监 管局于5月6日收到移送函,5月7日向生产厂家法定代表人钱某某送达检测报告并立案调查。经查 ,确认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6月3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依法对钱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防火门检测前后对比图 消防人员查封劣质防火门

FD05142 | 2024_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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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二 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案 案例三 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四 陈某、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五 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六 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一 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干粉灭火器 销售金额认定 数字检察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借用被告人陈某某申请的“三盛”牌干粉灭火器3C资质证书和检验报告,租用陈某某名下三盛公司的部分厂房,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组织生产“三盛”牌干粉灭火器。潘某某负责采购灭火器筒体、灌装机、包装机、贴标机等生产加工设备、原材料,张某某具体组织工人进行筒体灌装干粉、加压、贴标、打包等工作。潘某某等人为节约生产成本,采购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筒体,违规使用空气压缩机加压,并填充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剂,生产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潘某某、张某某将生产的“三盛”牌干粉灭火器全部销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484821具,应收货款1111万余元,已收货款1007万余元。 其间,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名下三盛公司一半厂房出租给潘某某用于灌装灭火器,同时生产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8mm、0.9mm灭火器筒体398850具,并销售给潘某某等人使用,应收货款352万余元,已收货款290万余元。 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涉案“三盛”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氢铵)、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筒体爆破压力等项目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2023年12月14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25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4月2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7月2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运用大数据,筛查出涉案灭火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相关线索后,迅速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淮北市两级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厘清取证思路和侦查方向:一是委托专业机构对查扣的“三盛”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检测,明确涉案灭火器是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夯实伪劣产品认定基础。二是重点围绕销售金额进行取证,查明涉案公司销售记录、物流数据、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据,构建“生产—销售—资金回流”完整证据链,精准锁定涉案金额。三是提取涉案人员的手机数据,重点固定涉案人员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通过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综合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四是深挖案件线索,摸清销售渠道,堵截销售终端,全力消除不合格灭火器造成的安全隐患。 审查起诉阶段。一是确认涉案“三盛”牌灭火器均系伪劣产品。潘某某生产的涉案灭火器均销售给吴某某经营的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又通过网络渠道销往全国各地,如何认定已售出灭火器的质量尤为关键。本案公安机关从潘某某的生产厂房、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仓库分别查扣了“三盛”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均不合格,结合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已销售灭火器与检验不合格灭火器在原料来源、生产流程、销售价格等方面均具有同一性,且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故足以认定涉案“三盛”牌灭火器均系伪劣产品。二是精准核算犯罪数额。引导公安机关从三盛公司财务和统计工作人员电脑中补充提取陈某某生产、销售的灭火器筒体统计表,并结合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以及潘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扣除陈某某生产、销售的厚度符合国家标准的1.17mm灭火器筒体2282具,计算出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8mm、0.9mm灭火器筒体的数量和金额。三是联合审查、分层处理,全链条打击犯罪。因本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上下游犯罪,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与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审查证据,并制定分层处理方案,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及积极参与犯罪、地位作用显著,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由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余犯罪嫌疑人由烈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当严则严、该宽则宽。 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一是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衔接,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4件,推动解决灭火器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相关单位均予以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部署开展了灭火器专项督查检查和执法行动。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与淮北市消防支队签订消防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意见,形成保护合力。二是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检察机关建立“网络销售伪劣消防灭火器危害公共安全监督模型”,筛查出大量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线索,仅其中一个案件线索就涉及网络店铺10家、品牌26个、省份27个,查实销售伪劣灭火器450万具,涉案金额高达1.49亿元,扣押涉案款1550万元。该监督模型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一等奖,并向全国推广。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消防器材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灭火器作为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对于控制火势发展、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将生产的筒体壁厚缩水、灭火剂性能不达标的不合格灭火器混入正规销售渠道,造成“带病流通”的安全隐患。针对涉案灭火器流向全国各地、证据庞杂的复杂案情,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通过穿透式审查生产销售记录、物流数据、资金流向等证据,准确认定涉案灭火器质量和犯罪数额,同时追捕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犯罪全链条打击,切实捍卫人民群众“生命守护器”的安全底线。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精准打击犯罪。对于涉案人员层级复杂、犯罪情节差异明显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检察机关建立“上下联动+逐案会商”审查机制,通过犯罪作用图谱精准划分责任梯度,突出打击重点,依法分层处理。对犯罪链条中组织生产、技术造假、销售核心等关键人员,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违法所得等因素从严惩处;对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从宽处理。 (三)深化“数字检察+系统治理”融合机制,促进灭火器市场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依托数字监督模型对行业生产检测、流通数据等进行分析,通过价格异常、检测报告雷同等数据要素锁定类案监督线索。建立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消防产品领域源头治理,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促进灭火器市场综合治理、维护公共安全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域”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0号柴油 销售金额认定 宽严相济 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2018年以来,被告人袁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龙某甲等人先后注册、实际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并以重庆市渝北区黑石子油库、长寿区沙溪油库和化工码头为储存、转运、制假、售假基地,使用工业白油、大密度重油等制假原料,按照相应比例勾兑、调色后,将成品作为车用0号柴油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袁某甲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被告人龙某甲参与管理日常事务并负责拆借大额资金购买制假原材料,被告人蒋某、袁某乙、袁某丙、龙某乙、唐某等人负责具体收购原料油、勾兑假柴油、发油等。 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已勾兑待销售成品1300余吨、制假原料油及半成品500余吨、储油罐40余个、油罐车10余辆。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油品均系不合格产品。经审计,被告人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车用0号柴油金额为人民币8.3亿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甲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组织安排工人在厂区内修建沉淀池、排水管道等设施,将勾兑伪劣柴油产生的油水混合物,通过上述设施排放至厂区外,造成周边土壤及水域污染。经重庆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排出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 2021年9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污染环境罪对袁某甲提起公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龙某某、蒋某等6人提起公诉。 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袁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并处罚金五亿元、一万元,鉴于袁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袁某甲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亿零二十六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龙某甲等六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八万至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袁某甲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3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侦查阶段。本案系公安部督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应邀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袁某甲辩解其销售的柴油中包括从正规渠道采购的合格成品油,售出柴油已消费使用无法鉴定,销售数额难以认定等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取证建议:一是查明加工制作不合格柴油原料来源、勾兑配比、调色比例等问题,查找其下级经销商及销售渠道;二是查明犯罪团伙是否采购合格成品油予以销售,若该情况属实,则应将对应的销售数额予以扣减;三是加强与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就成品油流通、批发仓储、监管机制等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四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柴油进行鉴定,委托审计机构对劣质柴油的销售数额进行审计。此外,检察机关在审查现场勘验照片和听取公安机关案情介绍时发现,本案作案窝点设备简陋,现场遍布油污废水,可能产生污染物污染周边环境,遂建议公安机关对排水沟、渗水池等重点区域取样、送检。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补强固定证据。本案被告人辩解所涉原料为正规渠道购买的柴油。为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到江苏南京、南通、扬州等地实地走访售油单位,询问相关证人,收集完善销售凭证等证据,实地调查成品油产业生态链,了解专业背景知识。二是综合把握“伪劣”产品实质内涵。经鉴定,查获的柴油多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检察机关经咨询专业意见后认为,长期使用该类柴油会明显损害发动机等汽车部件,涉案柴油应认定为伪劣产品。三是深挖下游犯罪链条。检察机关通过对电子数据、台账流水的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发现本案涉及大批专门采购伪劣柴油对外转售的下游经销商,遂建议公安机关开展下游犯罪侦查取证工作,追诉同案犯及下游经销商近20人,其中4人已判决。四是全面精准指控犯罪。为全面准确评价犯罪,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涉案油库附近农田和水域重金属含量均超标、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定意见,实地核实周边区域污染情况。经审查,袁某甲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检察机关遂将污染环境罪纳入指控罪名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五是合理提出量刑建议。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综合考虑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年纪较大等情节,提出合理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收到终审判决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的伪劣柴油进行集中销毁。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会同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成品油流通方面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就联合打击成品油违法犯罪建立定期通报和研究会商机制,共同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 (一)依法从严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柴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工业白油和大密度油简单混合勾兑和添加色粉调制而成的劣质柴油,其闪点、密度、润滑性校正磨痕直径等关键指标远低于国家标准,长期使用此类伪劣柴油会造成车辆发动机动力不足,损害机动车部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加工制造伪劣柴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任意排放会污染周边土地和水域,破坏生态环境。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柴油犯罪,有利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成品油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本案作案周期长,账目纷繁复杂,犯罪团伙为掩盖制假售假行为,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形。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结合电子账目、进货清单、银行流水、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确定形成闭环的犯罪起算节点,最终通过审计认定本案伪劣柴油销售数额达8亿余元。同时,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异地取证、跨省域走访,深挖彻查犯罪线索,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有效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三)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分层分类打击团伙犯罪。本案犯罪团伙具有犯罪成员家族化、作案模式公司化特征,作案时间跨度长、伪劣产品数量大,导致各被告人涉案犯罪数额普遍较大。为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主犯的同时,对于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并以获取固定工资为主要报酬来源且地位作用和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员,在其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强制措施和量刑予以区分,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案例三 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婴幼儿化妆品 穿透式审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起,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经营、管理广州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为非法牟利,吴某某在该公司生产的“婴某某婴肤霜”“婴某某益生元身体乳”“红某某婴儿护肤黄金霜”等婴幼儿化妆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022年2月至5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抽样检查,并扣押涉案的婴幼儿化妆品一批。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婴幼儿化妆品中分别检出“赛庚啶”“卤倍他索丙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禁用成分。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对外销售上述婴幼儿化妆品金额共计31万余元,现场查获的含禁用成分的婴幼儿化妆品价值共计10万余元。同年7月1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吴某某、恒某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吴某某处以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原址以他人名义注册广州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继续从事生产、销售婴幼儿化妆品的经营活动。为非法牟利,吴某某在该公司生产的“筱某某婴亲霜”“杏某某臻护霜”等婴幼儿化妆品中添加禁用原料“他克莫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对外销售上述婴幼儿化妆品金额共计17000元。后中某公司对上述婴幼儿化妆品进行召回,未召回货值金额共计4296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6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于同年5月6日对被告吴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9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6万余元,并就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2023年5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因吴某某所生产的婴幼儿面霜销售至全国各地,地域跨度大、消费者众多,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生产记录、产品去向以查明犯罪数额。一是要求公安机关依托行刑衔接平台,全面调取涉案产品的配料单、生产记录、生产批号、销售记录等证据,审查购入禁用物质的发票、产品生产管理流程、手机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向员工核实生产记录、配料单等情况,以全面查明问题批次产品;二是向异地买家取证,调取相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等客观证据。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跨区域调取了行政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夯实了案件质量。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地位和犯罪行为的连续性,检察机关从公司股东组成、资金管理、转让对价、公司流水明细等客观证据入手,锁定吴某某在两个企业的实际控制地位,查明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另设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化妆品的犯罪事实。二是针对吴某某否认主观明知,提出添加禁用原料系“工人误添加”的辩解,检察机关运用正向审查与反向求证的方式,既从原料采购发票、禁用物质编码、聊天记录等角度审查其组织生产过程与禁用物质的密切关联性,又从产品生产管理流程、从业时长等经验法则推定其主观明知。三是通过梳理涉案扣押产品的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单据,异地买家的购销合同、送货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认签的销售记录和送货单,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四是吴某某从业时间长,生产、销售的产品长期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多维度打击侵犯婴幼儿权益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行政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和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前端守护婴幼儿化妆品安全。 (一)依托行刑衔接机制,高质效打击制售伪劣婴幼儿产品犯罪。婴幼儿是国家重点保护群体,婴幼儿产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长期使用含违禁成分的产品将对婴幼儿造成无法预估的伤害。检察机关依托行刑衔接平台,通过行刑衔接备案机制,实现案件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打通数据壁垒,形成了“行政查处—刑事侦查—检察监督”的联动模式,从严打击伪劣婴幼儿产品犯罪。同时针对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在侦查阶段“换壳经营”继续制售伪劣婴幼儿产品的行为,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收集犯罪行为连续性的证据,基于准确且全面认定的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卫婴幼儿保护安全线。 (二)构建全链条客观证据体系,精准认定主观明知及销售金额。网络制售伪劣产品案件犯罪链条化、地域跨度大、消费者众多,存在隐蔽性强、证据收集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主体穿透+资金穿透+数据穿透”的复合型审查模式,把握涉案公司的人员组成、资金管理、转让对价、流水明细等细节,结合犯罪行为的前后连续性以及伪劣产品检测报告、银行流水、采购发票等客观证据,依法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原料—生产—销售”证据体系,重点分析匹配产品照片、产品批号、生产记录等证据实现证据闭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三)坚持治罪和治理相结合,加大民生安全司法保护力度。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专用产品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危害婴幼儿群体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构建“刑事追责+公益追偿+行业治理”多维监督闭环,通过刑事严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监督等方式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坚持治罪和治理相结合,积极协调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同向发力,针对监管漏洞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有效的建议措施,形成婴幼儿产品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案例四 陈某、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复合肥 追诉漏犯 全链条打击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经营河南家某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某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生产复合肥过程中,以氯化铵、尿素为主要原料配比成肥料颗粒,从同一出料口灌装到订制好的“好收成”“施特尔”“肥利丹”等二十余种品牌的复合肥包装袋内,销售给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七省份的78家经销商。经查证,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销售伪劣复合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经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验,该公司生产的上述复合肥的总养分、总氮、有效磷、氧化钾项目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包装袋上标注的养分含量明显不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2月底至5月,被告人孙某(陈某的妻子)在任家某公司会计期间,明知该厂生产、销售的系不符合标准复合肥的情况下,仍为陈某生产、销售伪劣复合肥开具出库单、记录生产量、发工资等提供帮助,涉案金额2556万余元。 2023年12月1日,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孙某提起公诉。2024年6月28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孙某提出上诉,2024年9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侦查阶段。因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重大复杂,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派员提前介入,针对性提出深挖上下游、追诉漏犯、确保全链条打击的意见。检察机关经分析比对发现,被告人陈某与同案犯在生产持续时间、数量、销售金额等方面供述不一致,且从公司账本、交易记录等证据推算出的生产规模与已掌握的涉案金额也不能对应。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遗漏多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故依法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电子数据,明确应当追诉人员的范围及身份信息。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全面分析被告人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梳理被告人陈某的购销链条,又以被告人孙某记载的公司账本、管理人员冯某某记载的发货记录等客观证据为有力支撑,完整重建被告人陈某的销售网,依法追诉18名漏犯(另案处理),法院均已作出有罪判决。二是精准认定涉案金额。针对部分经销商关于化肥自用、未全部发货等辩解理由,积极督促公安机关梳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反复核查、依法核减,最终确定了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对案件反映出的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履行检验、抽检职责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积极履职,从源头上保障农资质量安全。 (一)严惩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化肥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农资,是粮食的“粮食”,事关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更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危害农资安全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体现从严政策,确保案件质量。被告人陈某生产的伪劣化肥销售区域涉及七个省份,检察机关通过全链条打击,上挖源头、下追流向,跨区域捣毁制假售假源头。被告人陈某曾因制售伪劣化肥被判处刑罚,现又继续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其主观恶性深,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有力促进农资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加强司法执法协同,促进办案质效提升。该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大控方意识,加强检警协作配合,在侦查思路、打击范围、证据补查、法律适用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共识。在提前介入环节,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范围扩大至特定关系人资金网,穿透资金链条,准确认定涉案金额超亿元;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冻结涉案银行账户,防止违法资金转移。通过延伸办案触角,制发检察建议,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创新农资监管方式,利用信息网络和大数据技术探索实现农资产品“一品一码”,构建农资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追溯体系。 (三)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注重监督实效。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扣押、物证提取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检察机关针对本案涉及下游经销商众多,特邀多名审计人员协助对涉案电子数据、发货清单、交易明细进行分析,追根溯源,向下摸清销售渠道,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下游经销商立案侦查,以检察履职切实保障农资安全和农民利益。 案例五 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化妆品 全链条打击 追赃挽损 综合治理 2017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使用自行购买的黄芪、蛇床子等中草药自制化妆品,售卖给他人的电商平台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202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加工地点依法扣押“植物祛斑祛黄莹肌如玉粉”“退红粉”等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5年1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1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2024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行刑衔接信息通报机制,知悉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三无”化妆品的行政违法线索,即建议行政机关委托检验。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化妆品均为不合格产品。检察机关进一步建议公安机关全链条打击,通过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追踪快递物流信息等方式,成功追捕上游生产商王某某。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认定案件性质。涉案化妆品经鉴定均为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但经梳理涉案店铺顾客评价、12345投诉数据及向部分消费者进行取证,并未发现涉案化妆品造成消费者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况,不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构成要件,遂对王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责。二是准确界定生产、销售金额。依托王某某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物流寄递信息等,结合手机鉴定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货凭证,在海量数据中提取出王某某制作化妆品并向下游销售的起始时间、种类、数量、单价等事实,综合认定已销售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合并计算生产、销售金额。三是明确主观明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重点对在案电子数据进行整理,由此锁定王某某进货的中草药原料商、自制药方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针对审查认定的事实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成功瓦解王某某的脱罪心理,自愿认罪认罚,推动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共计50万元,有力维护化妆品行业秩序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通报,建议对涉案店铺作出闭店下架商品等处理。同时,结合化妆品等民生安全领域伪劣产品犯罪发案情况,健全完善与公安、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开展实地走访、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网点、美容机构的监督力度,并做好化妆品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全链条惩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促进美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近年来,美妆行业发展迅速,化妆品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产品。本案被告人在既无专业知识,也无制售资格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中草药,通过家庭作坊形式将中草药进行配比、包装,未经专业检测即通过网络对下游销售,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隐患。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畅通线索移送及信息共享,从交易金额认定、关联犯罪定性、行刑衔接等方面开展协作取证,构建“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证据体系。全力维护消费者安全与消费权益。 (二)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及涉案金额。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化妆品时间跨度长、种类多,需对其生产、销售的实际数量、金额、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进行重点审查。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向消费者取证,明确涉案化妆品是否造成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确保准确定性。另一方面,鉴于王某某系通过快递对外销售,且附有进货单据等情况,确立以发货凭证为基础,与下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流水一一对应的审查思路,确定已销售数量。因已销售化妆品均已灭失,检察机关通过讯问被告人,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确定被告人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地点、工艺、包装、价格等均未发生变化,故认定其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与现场查获的伪劣产品质量并无差别,从而将已销售产品均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保障打击力度。 (三)持续聚焦民生问题,推动化妆品安全多元化治理。检察机关以案件办理为切口,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创新“全额退赔+预缴罚金”追责机制,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行为人实现有效威慑。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调研,同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建议加强医美行业监管。此外,联合职能部门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间节点,持续开展法治宣传,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消费者提升辨别能力,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案例六 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假药 安宫牛黄丸 全链条打击 综合治理 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被告人姬某某、于某某、白某某等4人按照各自分工,由武某某提供雄黄、水牛角等原材料及制作方法,租用包装场地,购买封膜机、喷码机等包装设备,由姬某某、于某某等人组织他人加工、包装、塑封、粘贴商标等,假冒其他公司生产的安宫牛黄丸(散装药丸和成品)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所得销售金额30万元。6月30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查扣武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安宫牛黄丸,价值共计19800元。 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被告人罗某等3人假冒其他公司生产的安宫牛黄丸,通过网络销售给下级代理卓某某、张某某,所得销售金额219余万元。6月30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安宫牛黄丸,价值共计164万余元。被告人卓某某、张某某又将购买的假冒安宫牛黄丸对外销售,涉案销售金额分别为57万余元、6万余元。 经检验,涉案的安宫牛黄丸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均系假药。 2023年10月30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罪对武某某、李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2024年7月16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七十万到二万元不等;以生产假药罪判处姬某某、于某某、白某某等15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到一千元不等;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卓某某、张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到二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12月27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涉案药品抽样检验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重点督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查清生产、销售各环节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于2023年9月30日、10月21日、10月26日三次移送审查起诉共26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一方面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的安宫牛黄丸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的安宫牛黄丸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均系假药;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发现二者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相同的商标”。故检察机关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二是精准认定犯罪金额。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的从业经历、生产条件、原材料来源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已销售的安宫牛黄丸与查获的安宫牛黄丸,在原材料、制作方法、生产环境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据此认定已销售的安宫牛黄丸也均系假药。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关于犯罪数额、销售假药数量的供述反复,对计算方式提出异议。检察机关认真梳理全部交易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厘清被告人已销售假药金额和现场扣押假药金额,完善了证据链条。三是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结合各被告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其主观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向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者购买成品及散装安宫牛黄丸,组织工人对散装药丸进行包装、粘贴商标、销售等行为,均足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一)聚焦民生福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网络销售药品逐渐深入百姓生活,无生产厂家、冒充正规企业生产的假药也流入了市场。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销售范围涉及十多个省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犯罪链条,全面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等证据,精准重拳出击,实现全链条打击;针对主要被告人提出的无罪辩解,认真审查涉案药品检验报告,听取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二)聚焦高质效办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办理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且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药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抓实案件质量,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在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本案中,检察机关按照分层分类处理方式,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大的涉案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聚焦综合治理,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聚焦重点群体、重要时点,主动联合宣传部门,通过白山市“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检察公众号向群众普及药品法律法规、安全用药常识以及如何辨别假药劣药等知识,有效增强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从源头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FD05143 | 2024_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生产销售不合格“三盛”干粉灭火器48万余具,分判15年/8年/4年并处罚金 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503/t20250314_690481.shtml 案例一 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二 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案 案例三 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四 陈某、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五 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六 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一 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干粉灭火器 销售金额认定 数字检察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借用被告人陈某某申请的“三盛” 牌干粉灭火器3C资质证书和检验报告,租用陈某某名下三盛公司的部分厂房,雇佣被告人张某 某等人组织生产“三盛”牌干粉灭火器。潘某某负责采购灭火器筒体、灌装机、包装机、贴标机 等生产加工设备、原材料,张某某具体组织工人进行筒体灌装干粉、加压、贴标、打包等工作。 潘某某等人为节约生产成本,采购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筒体,违规使用空气压缩机加压 ,并填充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剂,生产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潘某某、张某某将生 产的“三盛”牌干粉灭火器全部销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共计484821具,应收货款1111万余元,已收货款1007万余元。 其间,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名下三盛 公司一半厂房出租给潘某某用于灌装灭火器,同时生产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8mm、0.9mm灭 火器筒体398850具,并销售给潘某某等人使用,应收货款352万余元,已收货款290万余元。 经江 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涉案“三盛”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 氢铵)、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筒体爆破压力等项目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202 3年12月14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 月25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2024 年4月28日,安徽省淮 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 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7月29日,安徽省高 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 察院运用大数据,筛查出涉案灭火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相关线索后,迅速移交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淮北市两级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厘清取证思路和侦 查方向:一是委托专业机构对查扣的“三盛”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检测,明确涉案灭火器是 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夯实伪劣产品认定基础。二是重点围绕销售金额进行取证,查 明涉案公司销售记录、物流数据、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据,构建“生产—销售—资金回流”完整证 据链,精准锁定涉案金额。三是提取涉案人员的手机数据,重点固定涉案人员工作群微信聊天记 录,通过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综合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四是 深挖案件线索,摸清销售渠道,堵截销售终端,全力消除不合格灭火器造成的安全隐患。 审查 起诉阶段。一是确认涉案“三盛”牌灭火器均系伪劣产品。潘某某生产的涉案灭火器均销售给吴 某某经营的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又通过网络渠道销往全国各地,如何认定已售出灭 火器的质量尤为关键。本案公安机关从潘某某的生产厂房、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仓库分别 查扣了“三盛”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均不合格,结合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已销 售灭火器与检验不合格灭火器在原料来源、生产流程、销售价格等方面均具有同一性,且销售价

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故足以认定涉案“三盛”牌灭火器均系伪劣产品。二是精准核算犯罪数额。 引导公安机关从三盛公司财务和统计工作人员电脑中补充提取陈某某生产、销售的灭火器筒 体统计表,并结合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以及潘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扣除陈某某生产、 销售的厚度符合国家标准的1.17mm灭火器筒体2282具,计算出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 准的0.8mm、0.9mm灭火器筒体的数量和金额。三是联合审查、分层处理,全链条打击犯罪。因 本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上下游犯罪,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淮北市人民检 察院与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审查证据,并制定分层处理方案,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及积极参 与犯罪、地位作用显著,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由烈山区人民检察 院报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余犯罪嫌疑人由烈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同时贯彻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当严则严、该宽则宽。 检察 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一是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衔接 ,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4件 ,推动解决灭火器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相关单位均予以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部署开展 了灭火器专项督查检查和执法行动。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与淮北市消防支队签订消防行政执法与检 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意见,形成保护合力。二是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检察机关建立“网络 销售伪劣消防灭火器危害公共安全监督模型”,筛查出大量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线索,仅其中 一个案件线索就涉及网络店铺10家、品牌26个、省份27个,查实销售伪劣灭火器450万具,涉案 金额高达1.49亿元,扣押涉案款1550万元。该监督模型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 赛一等奖,并向全国推广。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消防器材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 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灭火器作为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对于控制火势发 展、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将生产的筒体壁 厚缩水、灭火剂性能不达标的不合格灭火器混入正规销售渠道,造成“带病流通”的安全隐患。 针对涉案灭火器流向全国各地、证据庞杂的复杂案情,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通过穿透式审查 生产销售记录、物流数据、资金流向等证据,准确认定涉案灭火器质量和犯罪数额,同时追捕追 诉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犯罪全链条打击,切实捍卫人民群众“生命守护器”的安全底线。 (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精准打击犯罪。对于涉案人员层级复杂、犯罪情节差异明 显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检察机关建立“上下联动+逐案会商”审查机制,通过犯罪作用 图谱精准划分责任梯度,突出打击重点,依法分层处理。对犯罪链条中组织生产、技术造假、销 售核心等关键人员,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违法所得等因素从严惩处;对共同犯罪中 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从宽处理。 (三)深化“数字检察+系统治 理”融合机制,促进灭火器市场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依托数字监督模型对 行业生产检测、流通数据等进行分析,通过价格异常、检测报告雷同等数据要素锁定类案监督线 索。建立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消防产品领域源头治理,构建“ 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促进灭火器市场综合 治理、维护公共安全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域”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0号柴油 销售金额认定 宽严相济 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重庆市渝北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2018年以来,被告人袁某甲为 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龙某甲等人先后注册、实际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并以重庆市渝北区黑石子油 库、长寿区沙溪油库和化工码头为储存、转运、制假、售假基地,使用工业白油、大密度 重油等制假原料,按照相应比例勾兑、调色后,将成品作为车用0号柴油对外销售。其中,被告 人袁某甲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被告人龙某甲参与管理日常事务并负责拆借大额资金购买制假原 材料,被告人蒋某、袁某乙、袁某丙、龙某乙、唐某等人负责具体收购原料油、勾兑假柴油、发 油等。 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已勾兑待销售成品1300余吨、制假原料油及半成品500

余吨、储油罐40余个、油罐车10余辆。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油品均系不合格产品。经审计,被 告人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车用0号柴油金额为人民币8.3亿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甲在 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组织安排工人在厂区内修建沉淀池、排水管道等设施,将勾兑伪劣柴油产 生的油水混合物,通过上述设施排放至厂区外,造成周边土壤及水域污染。经重庆两江新区生态 环境局认定,排出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 2021年9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污染环境罪对袁某甲提起公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龙某某 、蒋某等6人提起公诉。 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袁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并处罚金五亿元、一万元,鉴于 袁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袁某甲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五亿零二十六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龙某甲等六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不等 ,并处罚金八万至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袁某甲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3月15日,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侦查阶段。本案系公安部督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 重庆市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应邀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犯 罪嫌疑人袁某甲辩解其销售的柴油中包括从正规渠道采购的合格成品油,售出柴油已消费使用无 法鉴定,销售数额难以认定等问题,检察机关 提出以下取证建议:一是查明加工制作不合格柴油原料来源、勾兑配比、调色比例等问题,查找 其下级经销商及销售渠道;二是查明犯罪团伙是否采购合格成品油予以销售,若该情况属实,则 应将对应的销售数额予以扣减;三是加强与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就成品油流通、批 发仓储、监管机制等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四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柴油进行鉴定,委 托审计机构对劣质柴油的销售数额进行审计。此外,检察机关在审查现场勘验照片和听取公安机 关案情介绍时发现,本案作案窝点设备简陋,现场遍布油污废水,可能产生污染物污染周边环境 ,遂建议公安机关对排水沟、渗水池等重点区域取样、送检。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 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补强固定证据。本案被告人辩解所涉原料为正规渠道购买的柴油。为排除 合理怀疑,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到江苏南京、南通、扬州等地实地走访售油单位,询问相关证 人,收集完善销售凭证等证据,实地调查成品油产业生态链,了解专业背景知识。二是综合把握 “伪劣”产品实质内涵。经鉴定,查获的柴油多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检察机关经咨询专业意见后认为,长期使用该类柴油会明显损害发动机 等汽车部件,涉案柴油应认定为伪劣产品。三是深挖下游犯罪链条。检察机关通过对电子数据、 台账流水的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发现本案涉及大批专门采购伪劣柴油对外转售的下游经销商, 遂建议公安机关开展下游犯罪侦查取证工作,追诉同案犯及下游经销商近20人,其中4人已判决 。四是全面精准指控犯罪。为全面准确评价犯罪,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涉案油库附近农田和水域重 金属含量均超标、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定意见,实地核实周边区域污染情况。经审查, 袁某甲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检察机关遂将污染环境罪纳入指控罪名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五是合 理 提出量刑建议。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综合考虑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年纪较大等情节,提出合理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收到终审判决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 的伪劣柴油进行集中销毁。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会同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专题 座谈会,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成品油流通方面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就联合打击成品油违法犯 罪建立定期通报和研究会商机制,共同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 (一)依法从严打击伪劣成 品油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柴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 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工业白油和大密度油简单混合勾兑和添加色粉调制而成的劣质柴油 ,其闪点、密度、润滑性校正磨痕直径等关键指标远低于国家标准,长期使用此类伪劣柴油会造 成车辆发动机动力不足,损害机动车部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加工制造伪劣柴油过程中 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任意排放会污染周边土地和水域,破坏生态环境。依法从严打

击生产、销售伪劣柴油犯罪,有利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成品油消费者合 法权益。 (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本案作案周期长,账目纷繁复杂 ,犯罪团伙为掩盖制假售假行为,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形。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精准指控犯罪, 检察机关结合电子账目、进货清单、银行流水、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确定形成闭环的犯 罪起算节点,最终通过审计认定本案伪劣柴油销售数额达8亿余元。同时,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 关加强异地取证、跨省域走访,深挖彻查犯罪线索,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有 效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三)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分层分类打击团伙犯罪。本案犯罪团 伙具有犯罪成员家族化、作案模式公司化特征,作案时间跨度长、伪劣产品数量大,导致各被告 人涉案犯罪数额普遍较大。为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主犯的 同时 ,对于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并以获取固定工资为主要报酬来源且地位作用和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员 ,在其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强制措施和量刑予以区分,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案例三 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婴幼儿化妆品 穿透式审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起,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经营、管理广州恒某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为非法牟利,吴某某在该公司生产的“婴某某婴肤霜”“ 婴某某益生元身体乳”“红某某婴儿护肤黄金霜”等婴幼儿化妆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2022年2月至5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抽样检查,并扣押涉案 的婴幼儿化妆品一批。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婴幼儿化妆品中分别检出“赛庚啶”“卤倍他索丙 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禁用成分。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对外销售上述婴幼儿化妆品金额 共计31万余元,现场查获的含禁用成分的婴幼儿化妆品价值共计10万余元。同年7月14日,广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吴某某、恒某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吴某某处以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 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原址以他人名义注册广州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继续从事生产、销售婴幼儿化妆品的经营活动。为非法牟利,吴某某在 该公司生产的“筱某某婴亲霜”“杏某某臻护霜”等婴幼儿化妆品中添加禁用原料“他克莫司”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对外销售上述婴幼儿化妆品金额共计1700 0元。后中某公司对上述婴幼儿化妆品进行召回,未召回货值金额共计4296元。 广东省广州市白 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6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于同年5 月6日对被告吴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9月27日,广东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被告吴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6万余元,并就其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2023年5月12日,广州市 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因吴某某所生产的婴幼儿 面霜销售至全国各地,地域跨度大、消费者众多,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 步核查生产记录、产品去向以查明犯罪数额。一是要求公安机关依托行刑衔接平台,全面调取涉 案产品的配料单、生产记录、生产批号、销售记录等证据,审查购入禁用物质的发票、产品生产 管理流程、手机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向员工核实生产记录、配料单等情况,以全面查明问题批 次产品;二是向异地买家取证,调取相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等客观证据。在检 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跨区域调取了行政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夯实了案件质量。 审查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地位和犯罪行为的连续性, 检察机关从公司股东组成、资金管理、转让对价、公司流水明细等客观证据入手,锁定吴某某在 两个企业的实际控制地位,查明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另设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化妆品 的犯罪事实。二是针对吴某某否认主观明知,提出添加禁用原料系“工人误添加”的辩解,检察 机关运用正向审查与反向求证的方式,既从原料采购发票、禁用物质编码、聊天记录等角度审查 其组织生产过程与禁用物质的密切关联性,又从产品生产管理流程、从业时长等经验法则推定其

主观明知。三是通过梳理涉案扣押产品的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单据,异地买家的购销合同、送 货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认签的销售记录和送货单,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四是吴某某从业时间长,生产、销售的产品长期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检察机关综合发 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并 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多维度打击侵犯婴幼儿权益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行政监 管中存在的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和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 治活动,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前端守护婴幼儿化妆 品安全。 (一)依托行刑衔接机制,高质效打击制售伪劣婴幼儿产品犯罪。婴幼儿是国家重点 保护群体,婴幼儿产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长期使用含违禁成分的产品将对婴幼儿造成无法预估 的伤害。检察机关依托行刑衔接平台,通过行刑衔接备案机制,实现案件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打 通数据壁垒,形成了“行政查处—刑事侦查—检察监督”的联动模式,从严打击伪劣婴幼儿产品 犯罪。同时针对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在侦查阶段“换壳经营”继续制售伪劣婴幼儿产品的行为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收集犯罪行为连续性的证据,基于准确且全面认定的犯罪事实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卫婴幼儿保护安全线。 (二)构建全链条客观证据体系, 精准认定主观明知及销售金额。网络制售伪劣产品案件犯罪链条化、地域跨度大、消费者众多, 存在隐蔽性强、证据收集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主体穿透+资金穿透+数据穿透”的复 合型审查模式,把握涉案公司的人员组成、资金管理、转让对价、流水明细等细节,结合犯罪行 为的前后连续性以及伪劣产品检测报告、银行流水、采购发票等客观证据,依法推定行为人的主 观明知。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原料—生产—销售”证据体系,重点分析匹配产品照片、产品 批号、生产记录等证据实现证据闭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三)坚持治罪和治理相结合,加 大民生安全司法保护力度。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专用产品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危害婴幼 儿群体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构建“刑事追责+公益追偿+行业治理” 多维 监督闭环,通过刑事严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监督等方式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坚持治 罪和治理相结合,积极协调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同向发力,针对监管漏洞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制 发检察建议,提出有效的建议措施,形成婴幼儿产品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案例四 陈某、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复合肥 追诉漏犯 全链条打击 2019年1月 ,被告人陈某在经营河南家某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某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 益,伙同他人在生产复合肥过程中,以氯化铵、尿素为主要原料配比成肥料颗粒,从同一出料口 灌装到订制好的“好收成”“施特尔”“肥利丹”等二十余种品牌的复合肥包装袋内,销售给河 南、山东、江苏、安徽等七省份的78家经销商。经查证,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7日,被告人 陈某销售伪劣复合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经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验, 该公司生产的上述复合肥的总养分、总氮、有效磷、氧化钾项目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 包装袋上标注的养分含量明显不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2月底至5月,被告人孙某(陈某 的妻子)在任家某公司会计期间,明知该厂生产、销售的系不符合标准复合肥的情况下,仍为陈 某生产、销售伪劣复合肥开具出库单、记录生产量、发工资等提供帮助,涉案金额2556万余元。 2023年12月1日,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孙某提起公 诉。2024年6月28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 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 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孙某提出上诉,2024年9月23日,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侦查阶段。因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重大复杂,检察机关应公安 机关邀请派员提前介入,针对性提出深挖上下游、追诉漏犯、确保全链条打击的意见。检察机关 经分析比对发现,被告人陈某与同案犯在生产持续时间、数量、销售金额等方面供述不一致,且

从公司账本、交易记录等证据推算出的生产规模与已掌握的涉案金额也不能对应。据此检察机关 认为公安机关遗漏多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故依法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电子数 据,明确应当追诉人员的范围及身份信息。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 是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全面分析被告人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梳理被告人陈某的购销链 条,又以被告人孙某记载的公司账本、管理人员冯某某记载的发货记录等客观证据为有力支撑, 完整重建被告人陈某的销售网,依法追诉18名漏犯(另案处理),法院均已作出有罪判决。二是 精准认定涉案金额。针对部分经销商关于化肥自用、未全部发货等辩解理由,积极督促公安机关 梳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反复核查、依法核减,最终确定了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对案件反映出的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履行检验、 抽检职责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积极履职,从源头上 保障农资质量安全。 (一)严惩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化肥作为农业生产的 基础农资,是粮食的“粮食”,事关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更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和农 村社会稳定。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 法从严惩处危害农资安全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体现从严政策,确保案件质量。被告人陈某生产 的伪劣化肥销售区域涉及七个省份,检察机关通过全链条打击,上挖源头、下追流向,跨区域捣 毁制假售假源头。被告人陈某曾因制售伪劣化肥被判处刑罚,现又继续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其 主观恶性深,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 , 有力促进农资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加强司法执法协同,促进办案质效提 升。该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大控方意识,加强检警协 作配合,在侦查思路、打击范围、证据补查、法律适用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共识。在提前介入 环节,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范围扩大至特定关系人资金网,穿透资金链条,准确认定涉案金额超 亿元;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冻结涉案银行账户,防止违法资金转移。通过延伸办案触角,制发检察 建议,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创新农资监管方式,利用信息网络和大数据技术探索实现农资产品 “一品一码”,构建农资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追溯体系。 (三)增强法律监督意识, 注重监督实效。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扣 押、物证提取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 效性。检察机关针对本案涉及下游经销商众多,特邀多名审计人员协助对涉案电子数据、发货清 单、交易明细进行分析,追根溯源,向下摸清销售渠道,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下游经销商 立案侦查,以检察履职切实保障农资安全和农民利益。 案例五 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化妆品 全链条打击 追赃挽损 综合治理 2017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 无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使用自行购买的黄芪、蛇床子等中草药自制化妆品,售卖给他人的电 商平台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202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 人王某某,在其加工地点依法扣押“植物祛斑祛黄莹肌如玉粉”“退红粉”等化妆品,货值金额 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5年1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1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 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202 4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行刑衔接信息通报机制,知悉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三无 ”化妆品的行政违法线索,即建议行政机关委托检验。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化妆 品均为不合格产品。检察机关进一步建议公安机关全链条打击,通过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追踪快 递物流信息等方式,成功追捕上游生产商王某某。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 作:一是精准认定案件性质。涉案化妆品经鉴定均为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但经梳理涉 案店铺顾客评价、12345投诉数据及向部分消费者进行取证,并未发现涉案化妆品造成消费者出 现严重后果的情况,不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构成要件,遂对王某某以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责。二是准确界定生产、销售金额。依托王某某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 、物流寄递信息等,结合手机鉴定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货凭证,在海量数据中提取出王某某制 作化妆品并向下游销售的起始时间、种类、数量、单价等事实,综合认定已销售产品均为不合格 产品,合并计算生产、销售金额。三是明确主观明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重点对在案电子数据 进行整理,由此锁定王某某进货的中草药原料商、自制药方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针 对审查认定的事实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成功瓦解王某某的脱罪心理,自愿认罪认罚,推动其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共计50万元,有力维护化妆品行业秩序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判决 生效后,检察机关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通报,建议对涉案店铺作出闭店下架商品等处理。同时, 结合化妆品等民生安全领域伪劣产品犯罪发案情况,健全完善与公安、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机制, 通过开展实地走访、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网点、美容机构的监督力度, 并做好化妆品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全链条惩治 制售伪劣产品犯罪,促进美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近年来,美妆行业发展迅速,化妆品成为人民 群众日益关注的产品。本案被告人在既无专业知识,也无制售资格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中草药, 通过家庭作坊形式将中草药进行配比、包装,未经专业检测即通过网络对下游销售,对人民群众 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隐患。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与公 安、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畅通线索移送及信息共享,从交易金额认定、关联 犯罪定性、行刑衔接等方面开展协作取证,构建“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证据体系。全力维 护消费者安全与消费权益。 (二)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及涉案金额。本 案被告人生产、销售化妆品时间跨度长、种类多,需对其生产、销售的实际数量、金额、是否造 成严重后果进行重点审查。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向消费者取证,明确涉案化妆品是否造成人身 损害等严重后果,确保准确定性。另一方面,鉴于王某某系通过快递对外销售,且附有进货单据 等情况,确立以发货凭证为基础,与下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流水一一对应的审查思路,确定 已销售数量。因已销售化妆品均已灭失,检察机关通过讯问被告人,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客观证据,确定被告人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地点、工艺、包装、价格等均未发生变化,故认定其 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与现场查获的伪劣产品质量并无差别,从而将已销售产品均认定为不合格产 品,保障打击力度。 (三)持续聚焦民生问题,推动化妆品安全多元化治理。检察机关以案件 办理为切口,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创新“全额退赔+预缴罚金”追责机制,提高违法犯罪成 本,对行为人实现有效威慑。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调研,同步向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通报情况,建议加强医美行业监管。此外,联合职能部门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间节 点,持续开展法治宣传,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 消费 者提升辨别能力,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案例六 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假药 安宫牛黄丸 全链条打击 综合治理 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 益,组织被告人姬某某、于某某、白某某等4人按照各自分工,由武某某提供雄黄、水牛角等原 材料及制作方法,租用包装场地,购买封膜机、喷码机等包装设备,由姬某某、于某某等人组织 他人加工、包装、塑封、粘贴商标等,假冒其他公司生产的安宫牛黄丸(散装药丸和成品)销售 给被告人李某某,所得销售金额30万元。6月30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查扣武 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安宫牛黄丸,价值共计19800元。 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 法利益,雇佣被告人罗某等3人假冒其他公司生产的安宫牛黄丸,通过网络销售给下级代理卓某 某、张某某,所得销售金额219余万元。6月30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查获被告 人李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安宫牛黄丸,价值共计164万余元。被告人卓某某、张某某又将购买的 假冒安宫牛黄丸对外销售,涉案销售金额分别为57万余元、6万余元。 经检验,涉案的安宫牛黄丸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均系假药。 2023年10月30 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罪对 武某某、李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2024年7月16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一个月不等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七十万到二万元不等;以生产假药罪判处姬某某、于某某、白某某等15人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到一千元不等;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 告人罗某、卓某某、张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到二万元 不等;部分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 2024年12月27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 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涉 案药品抽样检验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重点督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查清生产、销售各环节 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于2023年9月30日、10月21日、10月26日三次移送审查起诉共26人。 审查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一方面白山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的安宫牛黄丸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的安宫牛黄丸所含成分 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均系假药;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 进行比对,发现二者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相同的商标”。故检察机关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 罪提起公诉。二是精准认定犯罪金额。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的从业经历、生产条 件、原材料来源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已销售的安宫牛黄丸与查获的安宫牛黄丸, 在原材料、制作方法、生产环境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据此认定已销售的安宫牛黄丸也均系假药。 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关于犯罪数额、销售假药数量的供述反复,对计算方式提出异议。 检察机关认真梳理全部交易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厘清被告人已销售假药金额和现场 扣押假药金额,完善了证据链条。三是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结合各被告人的从 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 认定其主观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向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 者购买成品及散装安宫牛黄丸,组织工人对散装药丸进行包装、粘贴商标、销售等行为,均足以 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一)聚焦民生福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网络销售药品 逐渐深入百姓生活,无生产厂家、冒充正规企业生产的假药也流入了 市场。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销售范围涉及十多个省份,严重危害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犯罪链条,全面收集、固定电子 数据等证据,精准重拳出击,实现全链条打击;针对主要被告人提出的无罪辩解,认真审查涉案 药品检验报告,听取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的用药安全。 (二)聚焦高质效办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办理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且利 用网络平台销售假药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抓实案件质量,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 适用关,在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本案中,检察机关按照分层分类处理方式,对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大的涉案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聚焦综合 治理,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聚焦 重点群体、重要时点,主动联合宣传部门,通过白山市“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检察公众号 向群众普及药品法律法规、安全用药常识以及如何辨别假药劣药等知识,有效增强了群众的自我 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从源头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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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卧床吸烟引燃出租屋损失谁赔

正文

躺在床上“吞云吐雾”是不少烟民的常态,这看似惬意的习惯背后,却潜藏着致命的危险。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出租屋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承租人全额赔偿房东房屋维修损失,同时自行承担自身受伤及财物损毁的后果。 2025年10月31日清晨,南通市海门区某出租屋内,租客小孙洗漱时闻到刺鼻焦糊味。推门一看,卧室内火苗已引燃床垫,被褥正冒浓烟。小孙与合租室友小刘慌忙接水扑救,火虽扑灭,但床具、桌椅、地板、墙面已被烧损熏黑,一片狼藉。事后,两名租客未与房东协商便私自搬离。房东祁女士无奈自行花费7000元维修房屋,并将小孙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小孙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违规操作,火灾原因不明。小孙还提起反诉,要求祁女士赔偿其烧伤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失等合计3.5万余元,并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表明:着火卧室的电路、插座、充电器及空调线路均完好,无电气故障痕迹;房屋结构无外人侵入迹象,排除第三方行为可能。而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留有大量烟头。庭审中,小孙亦自认长期吸烟,事发当日早晨曾在卧室及卫生间吸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系小孙遗留的未熄灭烟头或烟灰引燃床上用品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卧室内吸烟、随手丢弃烟头的危险性,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合租室友小刘未参与吸烟,亦无监管同住人个人习惯之法定义务,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小孙全额赔偿祁女士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驳回小孙全部诉讼请求。 小孙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消防部门已排除电路故障及房屋固有缺陷,火灾系承租人在卧室内吸烟、未熄灭烟头引燃可燃物所致,属承租人自身重大过失,房东无过错,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其自身人身及财产损失应自行负担,无权向无过错的房东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因租客失火殃及邻居家财物或公共区域,邻居亦可向有过错的租客主张侵权赔偿。只有当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如线路老化未修、未配灭火器等情况,且与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有因果关系时,房东才需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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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床吸烟引燃出租屋损失谁赔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二审南通中院维持)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租赁) 文书号:- 当事人:祁女士(房东);小孙(承租人) 裁判结果摘要:承租人全额赔偿房东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驳回承租人反诉。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6/07/id/9402940.shtml 躺在床上“吞云吐雾”是不少烟民的常态,这看似惬意的习惯背后,却潜藏着致命的危险。近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出租屋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判令承租人全额赔偿房东房屋维修损失,同时自行承担自身受伤及财物损毁的后果。 2025年10月 31日清晨,南通市海门区某出租屋内,租客小孙洗漱时闻到刺鼻焦糊味。推门一看,卧室内火苗 已引燃床垫,被褥正冒浓烟。小孙与合租室友小刘慌忙接水扑救,火虽扑灭,但床具、桌椅、地 板、墙面已被烧损熏黑,一片狼藉。事后,两名租客未与房东协商便私自搬离。房东祁女士无奈 自行花费7000元维修房屋,并将小孙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小孙当庭 表示自己没有违规操作,火灾原因不明。小孙还提起反诉,要求祁女士赔偿其烧伤医疗费、误工 费、财物损失等合计3.5万余元,并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消防部门现场勘验 表明:着火卧室的电路、插座、充电器及空调线路均完好,无电气故障痕迹;房屋结构无外人侵 入迹象,排除第三方行为可能。而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留有大量烟头。庭审中,小孙亦自认长 期吸烟,事发当日早晨曾在卧室及卫生间吸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系小孙遗留的未熄灭烟 头或烟灰引燃床上用品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卧室内吸烟、随手丢弃烟 头的危险性,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合租室友 小刘未参与吸烟,亦无监管同住人个人习惯之法定义务,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小孙全额赔偿 祁女士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驳回小孙全部诉讼请求。 小孙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 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本 案中,消防部门已排除电路故障及房屋固有缺陷,火灾系承租人在卧室内吸烟、未熄灭烟头引燃 可燃物所致,属承租人自身重大过失,房东无过错,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其自身人 身及财产损失应自行负担,无权向无过错的房东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因租客失火殃及 邻居家财物或公共区域,邻居亦可向有过错的租客主张侵权赔偿。只有当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消 防隐患,如线路老化未修、未配灭火器等情况,且与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有因果关系时,房东才 需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责任。

FD05146 | 2025_1433_南宁江南物流转手连环套车辆自燃货损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南宁江南物流转手连环套车辆自燃货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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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的高效畅通直接关系到市场供需的稳定,然而,货物的物流承运经过多次转手,却在运输途中因车辆自燃而损毁,货主究竟该找谁赔偿损失?近日,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甲公司以119016元购买了一台发电机用于变配电工程项目。因发电机需从外地运往南宁,甲公司委托物流中介郑某运输。而郑某接受托运事项后,以自己为货主的名义交由乙公司承运,乙公司又交由丙公司实际承运,并由刘某驾驶登记于丙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负责运输。同年12月23日,运送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因自燃发生火灾,造成包括案涉发电机在内的全部货物烧毁。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遭拒,遂将乙公司、丙公司、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付货款119016元以及未能按期交货所产生的违约金47894元。 乙公司辩称,郑某并非乙公司的员工,乙公司与甲公司并未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甲公司应当向郑某主张相关权益。同时乙公司称已为承运的整车货物购买了国内公路货运保险,遂要求追加丁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申请,分别追加了被告郑某和丁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丁保险公司认为,被告乙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保险公司承保的是被告乙公司的责任,但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并未实际运输,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若需担责,根据与乙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免赔货物损失的20%;且从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并未能直接体现本案货物的实际损失金额,该货物还存在有残值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火灾原因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车辆着火自燃,被告保险公司虽辩称货物可能存在残余价值,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残余价值的具体形态或金额,且即使存在残值,该残值亦并未由原告实际获得,故被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案涉发电机的损失,甲公司采购的货物是全新的发电机,并提供了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火灾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为全损即案涉发电机的购买价格119016元。 原告主张要求乙公司赔付未能按期交货所产生违约金47894元,但甲公司主张赔付违约金的发电机与乙公司承运的发电机并非同一型号的发电机,两者不具有关联性,且甲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郑某、乙公司、丙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中,原告与郑某虽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但有双方详细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郑某之间的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郑某作为本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一承运人。而被告郑某接受托运事项后经过数次转交他人承运,且未经原告甲公司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故被告郑某作为第一承运人,应对原告发电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作为第二承运人,在接受郑某的订单后,再将案涉发电机交由丙公司为案涉发电机的实际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郑某、乙公司、丙公司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关于货车司机刘某的责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驾驶员刘某是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驾驶案涉车辆的行为均系丙公司职务的行为,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刘某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涉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为丁保险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甲公司非案涉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本案的货损赔偿责任本应由原告甲公司向被告郑某索赔,郑某再向乙公司索赔,最后由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索赔。最终,法院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考量,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一并处理该二被告相应保险赔偿问题,即本案发电机的损失由被告丁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甲公司赔付。 根据保险合同的中免赔说明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对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95212.80元(119016元×80%),剩余的23803.20元(119016元×20%)损失,由被告郑某、乙公司、丙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95212.80元,被告郑某、乙公司、丙公司连带向甲公司赔偿损失23803.20元,并驳回了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原则上负有亲自完成运输任务的义务,若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运输任务转委托给他人,将可能构成违约。因此,承运人应严格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转委托,必须提前取得托运人的明确同意,否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风险。 对托运人而言,在选择运输合作方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输流程、转委托限制等核心条款,以提前规避风险;在运输过程中,需密切关注货物动态,同时妥善留存订单信息、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若后续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权益受损扩大。

FD05147 | 2025_1433_南宁江南物流转手连环套车辆自燃货损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南宁江南物流转手连环套车辆自燃货损案 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甲公司与乙、丙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货物经多次转手运输,车辆自燃致货损;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判定赔付。 来源:https://nnjn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9760.shtml 公路货运的高效畅通直接关系到市场供需的稳定,然而,货物的物流承运经过多次转手,却在运 输途中因车辆自燃而损毁,货主究竟该找谁赔偿损失?近日,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公路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甲公司以119016元购买了一台发电机用于变配电工程项目。因 发电机需从外地运往南宁,甲公司委托物流中介郑某运输。而郑某接受托运事项后,以自己为货 主的名义交由乙公司承运,乙公司又交由丙公司实际承运,并由刘某驾驶登记于丙公司名下的重 型半挂牵引车负责运输。同年12月23日,运送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因自燃发生火灾,造成包括 案涉发电机在内的全部货物烧毁。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遭拒,遂将乙公司、丙公司、刘某诉至法 院,要求乙公司赔付货款119016元以及未能按期交货所产生的违约金47894元。 乙公司辩称,郑 某并非乙公司的员工,乙公司与甲公司并未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甲公司应当向郑某主张相关权益 。同时乙公司称已为承运的整车货物购买了国内公路货运保险,遂要求追加丁保险公司为本案的 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申请,分别追加了被告郑某和丁保险公司作 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丁保险公司认为,被告乙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保险公司承保的是 被告乙公司的责任,但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并未实际运输,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若需担责,根据与乙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免赔货物损失的20%;且从目前原告提交的 证据显示,并未能直接体现本案货物的实际损失金额,该货物还存在有残值的可能。 法院经审 理认为,案涉车辆的火灾原因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车辆着火自燃,被告保险公司虽辩称货物可能存 在残余价值,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残余价值的具体形态或金额,且即使存在残值,该残 值亦并未由原告实际获得,故被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案涉发电机的 损失,甲公司采购的货物是全新的发电机,并提供了买卖合同、转 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火灾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为全损即案涉发电机的购买价格11 9016元。 原告主张要求乙公司赔付未能按期交货所产生违约金47894元,但甲公司主张赔付违约 金的发电机与乙公司承运的发电机并非同一型号的发电机,两者不具有关联性,且甲公司并未能 提供证据证实该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 予支持。 关于被告郑某、乙公司、丙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中,原告与郑某虽未签订书面的运 输合同,但有双方详细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郑某之间的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 郑某作为本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一承运人。而被告郑某接受托运事项后经过数次转交他人承 运,且未经原告甲公司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 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故被告郑某作为第一承运人,应对原告发电 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作为第二承运人,在接受郑某的订单后,再将案涉发电机交由丙 公司为案涉发电机的实际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 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 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郑 某、乙公司、丙公司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关于货车司机刘某的责任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驾驶员刘某是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驾驶案涉车辆的行为均系丙公

司职务的行为,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原 告诉请要求刘某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 认为,本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涉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为丁保险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同的法 律关系。原告甲公司非案涉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本案的货损赔偿责任本应由原告甲公司向被告郑 某索赔,郑某再向乙公司索赔,最后由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索赔。最终,法院从一次性解决纠纷 的原则考量,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一并处理该二被告相应保险赔偿问题,即本案发电机的损失由 被告丁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甲公司赔付。 根据保险合同的中免赔说明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对本 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95212.80元(119016元×80%),剩余的23803.20 元(119016元×20%)损失,由被告郑某、乙公司、丙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 向甲公司赔偿损失95212.80元,被告郑某、乙公司、丙公司连带向甲公司赔偿损失23803.20元,并 驳回了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原则上负有亲自完成运输任务的义务,若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 将运输任务转委托给他人,将可能构成违约。因此,承运人应严格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义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转委托,必须提前取得托运人的明确同意,否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 风险。 对托运人而言,在选择运输合作方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输流程、转委托限制等核 心条款,以提前规避风险;在运输过程中,需密切关注货物动态,同时妥善留存订单信息、沟通 记录等关键证据。若后续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 权益受损扩大。

FD05148 | 2025_1552_申请人诉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消防备案抽查履职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申请人诉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消防备案抽查履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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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书为图片扫描件,可提取文字有限,完整判决内容请见同名 PDF 原件。)

FD05149 | 2025_1827_台州最爱潘多拉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施工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台州最爱潘多拉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施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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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5年8月4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A”)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等2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处理。8月14日,向涉案公司A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25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后续,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此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件调查 涉案公司A的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项目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路号,该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8月6日对涉案公司A的经理康某某和经理商某某开展询问,核对并签署了询问笔录。得知涉案公司A装修项目开展的内容为室内装修工程,于2025年4月开始施工,并于同年7月完工。该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二)查办结果 涉案公司A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工程建设领域第219项第一档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公司A处以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的罚款。 二、总结分析 (一)问题焦点。一是本项目虽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但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能否从轻处罚;二是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及科学自由裁量。 (二)法理分析。一是调查取证规范。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由其签字确认。收集的证据与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自由裁量上。当事人违法虽有缘由,不能免除其责。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已达到惩罚效果,也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处罚裁量合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三、启示建议 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从而减小火灾隐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执法力度不强、监管不到位就会引发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案件承办单位: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人:何宇康、毛林平

FD05150 | 2025_1827_台州最爱潘多拉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施工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台州最爱潘多拉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施工案 法院: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执行 案由/罪名:强制执行 文书号:- 当事人:台州最爱潘多拉娱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罚款40000元 来源:https://www.linhai.gov.cn/art/2025/12/31/art_1511485_59092351.html 一、案情介绍 2025年8月4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 公司A”)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等2项违法行为予 以立案调查处理。8月14日,向涉案公司A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同月25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后续,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此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件调查 涉案公司A的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项目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路号,该项目属 于特殊建设工程。8月6日对涉案公司A的经理康某某和经理商某某开展询问,核对并签署了询问 笔录。得知涉案公司A装修项目开展的内容为室内装修工程,于2025年4月开始施工,并于同年7 月完工。该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规定,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的规定。 (二)查办结果 涉案公司A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 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工程建设领域第219项第 一档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公司A处以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的罚款。 二、总结分析 (一)问题焦点。一是本项目虽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但已通过施工图 设计文件消防审查,能否从轻处罚;二是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态度良好,积极配合 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及科学自由裁量。 (二)法理分析。一是调查取证规范 。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由 其签字确认。收集的证据与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自由 裁量上。当事人违法虽有缘由,不能免除其责。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 ,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已达到惩罚效果,也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处罚裁量合理,法律效果、社会 效果十分明显。 三、启示建议 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 利于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从而减小火灾隐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办理施工许 可擅自施工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执法力度不强、监管不到位就会引发 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责任和义务。 案件承办单位: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人:何宇康、毛林平

FD05151 | 2025_1896_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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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质量岂能“量身定制”? 上海闵行:办案同时对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领域开展重点监督 ◆国家要求干粉灭火器磷酸二氢铵含量75%,涉案公司为降低成本,部分灭火器只添加30%的磷酸二氢铵。该公司还会根据采购单位的“身份背景”来决定灭火器的质量。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涉案公司和施某某等5名公司管理人员还被责令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6800余具不合格灭火器,承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及灭火器检测费用。 ◆闵行区检察院针对伪劣灭火器开展专项监督,向相关行政机关、属地街镇、物业公司等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2024年初,上海市闵行区一家家居商场消防演练现场,本该扑灭大火的灭火器,却意外地“哑火”,甚至喷出的干粉还有助燃的效果。刚采购来的灭火器,为何会变成“纸老虎”?商场物业经理报了警。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目标锁定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案件办理过程中,闵行区检察院在梳理刑事案件证据时,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发现该案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遂对涉案公司和施某某等5名公司管理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通过专项监督、检察建议等形式,携手人大代表、行政机关等共筑平安防线。 消防演练现场灭火器“哑火” 2024年初,某家居商场物业经理张先生在组织商场消防演练时发现,面对眼前燃起的大火,新购灭火器喷出的干粉不仅无法有效灭火,反而起到助燃的效果。 “压下手柄的瞬间,我就感觉不对劲。”回忆起那天的情景,张先生仍心有余悸。消防演练中几十具灭火器集体“罢工”,让这个从业十余年的物业经理脊背发凉。 家居商场的灭火器通常都是批量采购,也就是说,很有可能还有其他有问题的灭火器未被发现。为将有问题的灭火器全部揪出,张先生查看了灭火器采购信息,并紧急派人将同一批次的灭火器清点出来。经统计,同一批次的灭火器共有800余具。他当即带着这些“中看不中用”的灭火器走进了派出所。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目标锁定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专做灭火器的生产、销售生意。施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灭火器销售等业务。马某甲作为公司厂长,负责灭火器生产等事项。季某某、马某乙二人则分别保障公司后勤、协助管理生产等。 施某某到案后供述,他与其他三人合谋,将劣质干粉灌入罐体,“国家要求灭火器干粉里磷酸二氢铵含量75%,我们只用30%。成本降下来,利润才能‘飞起来’。”他交代,工厂成立初期,由于没有混合搅拌机,他们就将购买来的干粉灭火器原材料直接放入灌装机,灌入瓶体,再进行贴标、装箱、售卖。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因为该公司的生产模式属于订单式生产,所以施某某等人还会根据采购单位的“身份背景”来决定灭火器的质量。比如有些采购单位是政府机构、交通部门,施某某就不敢把不合格的灭火器销售给对方。而有些采购单位是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或者小型单位,施某某就让手下将合格灭火器和不合格灭火器混合在一起销售。由此,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批量生产的不合格灭火器不断流入市场,其中包括住宅小区、酒店、医院等人流密集的地方。 累计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6800余具 2024年12月,案件移送闵行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证涉案公司的生产、销售情况,对涉案公司在上海市销售的部分产品进行抽检,并依法调取该公司的生产销售台账、银行流水、行政处罚记录等客观书证。 “不能只算刑事账,更要算好公益账。”在梳理刑事案件证据时,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发现该案可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随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涉伪劣灭火器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为了查清犯罪事实,闵行区检察院对涉案公司售卖伪劣灭火器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委托专业机构对10个批次的灭火器进行抽检,为定罪量刑和公益索赔提供证据。抽检结果显示,其中5个批次的干粉灭火器磷酸二氢铵含量只有30%,不符合75%的国家标准。 由于涉案公司存在真假灭火器混卖的情况,无法通过其销售台账对犯罪数额进行全额认定。依托前期公安机关以及该院的抽检证据,闵行区检察院在确定具体不合格批次后,一方面,在现有销售台账基础上,计算能认定部分的犯罪金额;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走访调查专门销售灭火器的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等,结合涉案公司生产销售情况,追加涉案犯罪金额,为后续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撑。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涉案公司累计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6800余具,涉案金额24万余元。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检察官发现,涉案公司此前曾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为何多次行政处罚仍难以对涉案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唯有严惩企业实体,才能从根本上斩断‘屡罚屡犯’的恶性循环。”检察官认为,涉案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较为松散,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活动是由公司股东共同实施的,体现单位意志,受益对象也是单位。“施某某等5名公司管理人员共同策划实施造假行为,利益尽归公司。以单位犯罪认定,更有利于对涉案公司进行刑事惩处,也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打疼”单位,还要“追尽”主犯。一名漏网的生产主管杨某,也被迅速追捕到案。 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每一分黑心钱的背后,都可能关联着千家万户的生命安危。闵行区检察院发现,全市同类问题频发,单靠办案无法根治,还需推动系统性治理。 该院通过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双向联动”破局。“我们一方面对接市人大代表,定期汇报案件进展与监管难点,撰写分析报告;另一方面,与市人大代表一起梳理症结,将个案经验提升为政策建议。”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告诉记者,今年的上海市两会上,市人大代表曲峥提交了《关于对企业生产销售劣质灭火器加强监管的建议》,提出公示监督抽查及处罚信息、健全协作机制等精准举措,直指监管薄弱环节。目前,该建议已得到相关职能部门回复。职能部门表示,对生产伪劣灭火器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并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公示灭火器监督抽查及处罚信息,健全打击制售伪劣灭火器的协作机制,并持续强化联动协作,开展专项整治。 2025年6月4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25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等5人二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法院对闵行区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责令涉案企业及施某某等5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6800余具不合格灭火器,承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及灭火器检测费用4.1万元。截至目前,民事判决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消防安全隐患已消除。 10月13日,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问题,闵行区检察院向涉案企业所在地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对辖区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健全消防产品重点企业动态监管清单,提高日常巡查频次以及第三方抽检比例。此外,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与消防、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对跨省市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至上下游关联地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涉案企业所在地职能部门表示,将认真整改,强化消防产品全流程监管,切实维护消防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与此同时,在上海市检察院指导下,闵行区检察院还针对伪劣灭火器开展专项监督,特别是针对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领域开展重点监督。截至2025年10月,该院已经督促相关部门对全区所有街镇进行排查,涵盖40多个住宅小区、2个园区、4个商场、1个体育场馆,向相关行政机关、属地街镇、物业公司等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本报记者潘志凡 通讯员杨莹莹)

FD05152 | 2025_1906_何某某、谢某某销售伪劣防火玻璃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何某某、谢某某销售伪劣防火玻璃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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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一次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当严重的安全隐患:某大型足浴店的防火门,竟然完全不防烟防火! “我们起初没发现什么异样。细心的消防检查人员多看了一眼,发现一樘防火门的两扇玻璃中间,竟然没有防火凝胶,是空的。”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郑元栋告诉记者,“这家店用的是‘其他材质’防火门,即全玻璃防火门。没有防火凝胶,这个门就是形同虚设。” 郑元栋介绍说,玻璃防火门主要由隔热防火玻璃和金属边框构成,其中核心的防火材质,就是两层玻璃中间填充的防火凝胶。一旦遇到高温,胶体内部会受热形成多孔的隔热层,从而有效阻挡高温,实现防火防烟。 “没有防火凝胶,防火门遇到火灾会立刻破损,起不到任何作用。” 消防检查人员随即对该店的防火门进行取样送检,检验结果也认定防火门不合格。 消防部门深入调查发现,这批防火门均为店铺装修时统一安装,总共44樘防火玻璃门,均为不合格产品!店铺负责人表示,自己购买这批防火门时,检验证书、合格证都是有的,没想到花大钱,买到的却是伪劣产品。 由于该案涉及金额大,性质恶劣,为此,西湖消防大队上报杭州消防支队,并与西湖公安分局、西湖区检察院等多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始全面调查。据悉,此次案件办理时生产销售环节跨省、取证难度大。面对困境,专案组协同作战,围绕案件定性、证据规格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精准引导侦查,逆向追踪,重点突破下游销售人员,追溯锁定上游嫌疑人,完整揭露“低价购劣、伪造证明、高价牟利”的黑色产业链,精准认定涉案人员主观故意及涉案金额。 经过专案组近一年的立案、侦查及公诉,一条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黑链条浮出水面。 记者了解到,该案件横跨浙江、广东、河北等省市,涉案人员3人。这批玻璃门生产下线后,被买下送往另一地进行贴标和制作假合格证,再由销售人员在浙江等地销售。 2025年7月,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何某某、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二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生产方负责人丁某某另案处理)。 “这次由消防人员发现线索,多部门联合处置的案件,直接捣毁了一整条制假售假,假冒贴标产业链,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郑元栋说。 该案的成功办理,也填补了杭州在消防产品刑事打击领域的空白,有效打击震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消防产品领域刑案办理的典范案例。 记者也了解到,今年,杭州消防在全市范围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多环节重拳出击,为源头管控消防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

FD05153 | 2025_1906_何某某、谢某某销售伪劣防火玻璃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何某某、谢某某销售伪劣防火玻璃门案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何某某、谢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二人销售44樘未填充防火凝胶的伪劣防火玻璃门,横跨浙粤冀制假链条;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获 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没收。 来源:https://cwww.cccf.com.cn/article/32941 2024年,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一次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当严重的安全隐患:某大 型足浴店的防火门,竟然完全不防烟防火! “我们起初没发现什么异样。细心的消防检查人员 多看了一眼,发现一樘防火门的两扇玻璃中间,竟然没有防火凝胶,是空的。”西湖区消防救援 大队副大队长郑元栋告诉记者,“这家店用的是‘其他材质’防火门,即全玻璃防火门。没有防 火凝胶,这个门就是形同虚设。” 郑元栋介绍说,玻璃防火门主要由隔热防火玻璃和金属边框 构成,其中核心的防火材质,就是两层玻璃中间填充的防火凝胶。一旦遇到高温,胶体内部会受 热形成多孔的隔热层,从而有效阻挡高温,实现防火防烟。 “没有防火凝胶,防火门遇到火灾会立刻破损,起不到任何作用。” 消防检查人员随即对该店的防火门进行取样送检,检验结果也认定防火门不合格。 消防部门深 入调查发现,这批防火门均为店铺装修时统一安装,总共44樘防火玻璃门,均为不合格产品!店 铺负责人表示,自己购买这批防火门时,检验证书、合格证都是有的,没想到花大钱,买到的却 是伪劣产品。 由于该案涉及金额大,性质恶劣,为此,西湖消防大队上报杭州消防支队,并与 西湖公安分局、西湖区检察院等多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始全面调查。据悉,此次案件办理时生产 销售环节跨省、取证难度大。面对困境,专案组协同作战,围绕案件定性、证据规格和法律适用 等问题精准引导侦查,逆向追踪,重点突破下游销售人员,追溯锁定上游嫌疑人,完整揭露“低 价购劣、伪造证明、高价牟利”的黑色产业链,精准认定涉案人员主观故意及涉案金额。 经过 专案组近一年的立案、侦查及公诉,一条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黑链条浮出水面。 记者了解到,该案件横跨浙江、广东、河北等省市,涉案人员3人。这批玻璃门生产下线后,被 买下送往另一地进行贴标和制作假合格证,再由销售人员在浙江等地销售。 2025年7月,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何某某、谢某某犯销售伪 劣产品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二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生产方负责人丁某某另案处 理)。 “这次由消防人员发现线索,多部门联合处置的案件,直接捣毁了一整条制假售假,假 冒贴标产业链,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郑元栋说。 该案的成功办理,也填补了杭州在消防 产品刑事打击领域的空白,有效打击震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消防产 品领域刑案办理的典范案例。 记者也了解到,今年,杭州消防在全市范围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 全全链条整治工作,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多环节重拳出击,为源头管控消防产品质量提供了有 力支撑。

FD05154 | 2025_1913_漳州鑫金安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漳州鑫金安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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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8月18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2月18日,根据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关于通报灭火器产品质量执法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函》及附件,漳州鑫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被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4批次样品“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项目均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4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全部销售给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库存,货值金额9600元,违法所得645元。漳州鑫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5月6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45元,罚款2.4万元。 漳浦县绥安镇艺君儿童玩具店于1月1日购进来福信号枪(12支/袋)、决战突击者玩具枪(6支/袋)、终极枪战(12支/袋)、折叠格洛克玩具枪(8支/袋)共4款产品各12袋,均为未经3C认证的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共计获利372元,货值总金额11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1月2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责令该玩具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2元,罚款1152元。 此次还公布了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芗城区吴某某家用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FD05155 | 2025_1913_漳州鑫金安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漳州鑫金安消防科技生产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5-06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漳州鑫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生产4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不符合GB4351.1-2005,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645元、罚款2.4万元。 来源:https://www.samr.gov.cn/zt/pgt/art/2025/art_962d23ae0d2f4c43bc1f09b6c041d106.html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 法权益,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8月18日,漳州市 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2月18日,根据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和《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关于通报灭火器产品质量执法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函》及附件,漳州鑫 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被抽检,经深圳市计量 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4批次样品“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项目均不符合GB4351.1—2005标 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4批次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全部销售给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库存,货值金额9600元 ,违法所得645元。漳州鑫金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有关规定。5月6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45元 ,罚款2.4万元。 漳浦县绥安镇艺君儿童玩具店于1月1日购进来福信号枪(12支/袋)、决战突击 者玩具枪(6支/袋)、终极枪战(12支/袋)、折叠格洛克玩具枪(8支/袋)共4款产品各12袋, 均为未经3C认证的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共计获利372元,货值总金额1152元。当事人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1月2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责令该玩具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2元,罚款1152元 。 此次还公布了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芗城区吴某某家用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 灶具案。

FD05156 | 2025_1914_秦皇岛文安消防安全技术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秦皇岛文安消防安全技术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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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导致“内卷式”竞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旨在通过公开曝光震慑导致“内卷式”竞争的不法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将生产不合格卫浴产品的泉州市樱陶卫浴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今年1月,泉州市樱陶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卫浴产品再次经检验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由于此前当事人生产的卫浴产品已经检验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于2024年1月被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今年4月,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卫浴产品的违法行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多次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且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卫浴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将销售无意外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的武汉艾森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今年2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汉艾森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门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待售的11台商用燃气灶具未安装意外熄火保护装置,产品外包装未显示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不符合GB 35848—2024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该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依法作出处以货值金额2.4倍以上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燃气灶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多次普法宣传教育,知悉相关规定,签订承诺书、告知书的情况下,无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然我行我素、顶风作案,销售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存在“屡禁不止、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形。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的秦皇岛文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4年6月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市第三医院迁建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负责该项目的秦皇岛文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现场和库房内堆放两种钢制隔热防火门共计33樘,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型式试验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2024年7月25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将涉案的两种共计4樘防火门送至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以上两种防火门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均不符合GB 12955—2008防火门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参与市场竞争。2025年4月1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以货值金额2.6倍罚款的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FD05157 | 2025_1914_秦皇岛文安消防安全技术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秦皇岛文安消防安全技术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法院: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4-0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秦皇岛文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33樘钢制隔热防火门耐火完整性、隔热性不符GB12955-2008,责令改正、处货值2.6倍罚款,并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来源: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eac7b565094e470eb9b409435159b042.html 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导致“内卷式”竞争被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旨在通过公开曝光震慑导致“内卷式”竞争的不法行为,营造良好市 场秩序。 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将生产不合格卫浴产品的泉州市樱陶卫浴有限公 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今年1月,泉州市樱陶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卫浴产品再次经检验机构检 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由于此前当事人生产的卫浴产品已经检验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于2024年1月被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今年4月,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卫浴产品的违法行为再次作出行 政处罚。 当事人多次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且一年内因同一性质 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卫浴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将当 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将销售无意外熄火保护装置 商用燃气灶的武汉艾森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今年2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汉艾森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门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待售的 11台商用燃气灶具未安装意外熄火保护装置,产品外包装未显示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不符合GB 3 5848—2024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该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的产品行为,依法作出处以货值金额2.4倍以上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燃气灶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当事人在执法人员 多次普法宣传教育,知悉相关规定,签订承诺书、告知书的情况下 ,无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然我行我素、顶风作案,销售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存在“屡禁不止、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形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 三、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的秦皇岛文安消防 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4年6月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 员对市第三医院迁建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负责该项目的秦皇岛文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 司在施工现场和库房内堆放两种钢制隔热防火门共计33樘,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型式试验检 验报告签发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2024年7月25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将涉案的两种共计4樘防 火门送至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以上两种防火门耐火完整性 和耐火隔热性均不符合GB 12955—2008防火门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不合 格产品参与市场竞争。2025年4月1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以货值金额2.6倍罚款的 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 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FD05158 | 2025_2039_泉州洛江区某场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双罚).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泉州洛江区某场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双罚) 法院: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5-04-09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 文书号:- 当事人:洛江区万安街道某场所、黄某 裁判结果摘要:灭火器喷射软管缺失不合格逾期未改,单位罚5000、负责人罚600 来源:http://lxg.cccf.com.cn/article/32157 消防安全产品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质量直接关系火灾防控成效和 应急救援能力。从灭火器到应急照明灯,从防火门到消防水带,每一件产品的可靠性都可能成为 危急时刻的“生命屏障”。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内一人员密集场所使 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对个人给予6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 大队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防产品检查时,发现洛江区万安街道一场所使用的MFZ/ABC4 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企业:水盾消防(福建)有限公司)喷射软管缺失,不符合《消 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规定,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不合格,大队要求其限期内整改完毕。在对 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仍未整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大队消防监督员向该场所负责人讲明了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应依法履行的消防职责,强调了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要性,要求该场所立 即整改火灾隐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 处罚裁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场所 直接负责人黄某罚款人民币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FD05159 | 2025_2040_泉州洛江区卫生用品公司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泉州洛江区卫生用品公司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 文书号:- 当事人:泉州洛江区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黄某 裁判结果摘要:灭火器抽样不合格逾期未改,单位罚6500、负责人罚200 来源:http://7www.cccf.com.cn/article/32646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一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500元,对个人给予2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对辖区一卫 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火灾延伸检查时,对该公司宿合楼内使用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标称生产企业:福建省中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抽样送检,经送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检验鉴定,确认上述产品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大队依法填写并送达了《消防产品质量检验 结果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到达整改期限后,大队防火监 督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逾期仍未整改,存在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大队防火监督员向该公司负责人讲 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依法履行的消防职责,强调了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要性。同 时,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 消〔2023〕112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给予公 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火灾初起时的‘第一 道防线’,使用不合格产品等同于埋下定时炸弹。”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强调,将持 续加大消防产品领域整治力度,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 这次处罚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消防安全绝不能马虎。”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将严格落实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落实企业消防安全。” 消防部门提醒:购买消防产 品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查验产品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并可登录“中国 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真伪。企业、单位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 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市民如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可拨打“1234 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FD05160 | 2025_2044_柳城县某企业使用不合格消防水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柳城县某企业使用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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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日 10:31 星期三 农历己亥年(猪) 八月廿 巳时 为深入推进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近日,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辖区一企业及其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 3月19日,消防监督员对位于马山工业园区的一家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加工车间使用的标称为高邮市金诺消防器材厂生产的型号8-65-25有衬里消防水带,现场实测长度为16.88米,比标称长度短1米以上,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要求,被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监督员当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然而,3月27日复查时发现该单位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经调查,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赵某对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履职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赵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消防水带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器材,长度不足将严重影响灭火效能,可能导致火势蔓延。消防部门提醒:各社会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按时整改到位,切勿心存侥幸。下一步,支队将持续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FD05161 | 2025_2044_柳城县某企业使用不合格消防水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柳城县某企业使用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法院: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5-0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水带) 文书号:- 当事人:柳城县马山工业园区某企业、赵某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水带长度不足不合格逾期未改,单位罚5000、管理人罚500 来源:http://gx.119.gov.cn/portal/article/index/id/11495.html 2019年9月18日 10:31 星期三 农历己亥年(猪) 八月廿 巳时 为深入推进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近日,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辖区一企业及其消防 安全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 3月19日,消防监督员对位于马山工业园区的一家企业开展“双随机 ”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加工车间使用的标称为高邮市金诺消防器材厂生产的型号8-65-25有 衬里消防水带,现场实测长度为16.88米,比标称长度短1米以上,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 定规则》(XF588-2012)要求,被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监督员当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然而,3月27日复查时发现该单位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经调查, 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赵某对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履职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直 接负责的管理人赵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消防水带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器材,长度不足将 严重影响灭火效能,可能导致火势蔓延。消防部门提醒:各社会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产品进货查 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按时整改到位,切勿心存侥幸。下一步 ,支队将持续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FD05162 | 2025_2048_山东龙成消防生产销售不合格水基型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山东龙成消防生产销售不合格水基型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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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获悉,5月26日,山东龙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龙成消防”)因其生产、销售的一款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检验不合格,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机关为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显示,山东龙成消防的违法事实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商标:薪薪;规格型号:MS/ABEF3;生产(出厂)日期:2025年6月25日)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封头壁厚1.12mm,下封头壁厚1.33mm,筒体壁厚1.13mm,最小计算壁厚1.14mm(标准要求:上下封头的壁厚不应小于筒体的壁厚;瓶体的测量壁厚应大于最小计算壁厚且不应小于0.70mm),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25日生产100具MS/ABEF3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成本价25.32元,7月12日销售给“兰州新区美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兰州仓库)100具,销售价格为27元/具,合计销售2700元。当事人2025年11月17日主动向兰州新区美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经销商因“全部零散销售,无法找回”,实际召回0具。该批次产品涉案货值为2700元,违法所得为(27-25.32)x100=168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处罚﹝2026﹞35号。 据山东龙成消防官方网站介绍,2017 年,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股票代码:872477),现拥有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40种,自愿认证产品48种,主打产品 “薪薪” 牌灭火器、消防水带、室内消火栓、水带卷盘、烟雾报警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传统消防器材,质量过硬、性能可靠,畅销全国,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恒力石化、国网电力、中国重汽等众多大型企事业单位广泛应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山东龙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注册资本4256.70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崔庆海。

FD05163 | 2025_2048_山东龙成消防生产销售不合格水基型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山东龙成消防生产销售不合格水基型灭火器案 法院: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鲁泰市监处罚〔2026〕35号 当事人:山东龙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水基型灭火器壁厚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5400元 来源:https://c.m.163.com/news/a/KV7N1TO50530WJIN.html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获悉,5月26日,山东龙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山东龙成消防”)因其生产、销售的一款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检验不合格,被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处罚机关为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显示,山东龙成消防的违法事实是:当事人生产 、销售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商标:薪薪;规格型号:MS/ABEF3;生产(出厂)日期:2025 年6月25日)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封头壁 厚1.12mm,下封头壁厚1.33mm,筒体壁厚1.13mm,最小计算壁厚1.14mm(标准要求:上下封头 的壁厚不应小于筒体的壁厚;瓶体的测量壁厚应大于最小计算壁厚且不应小于0.70mm),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25日生产100具MS/ABEF3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成本价2 5.32元,7月12日销售给“兰州新区美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兰州仓库)100具,销售价格为27 元/具,合计销售2700元。当事人2025年11月17日主动向兰州新区美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发出召回 通知,经销商因“全部零散销售,无法找回”,实际召回0具。该批次产品涉案货值为2700元, 违法所得为(27-25.32)x100=168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 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 违法所得168元,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处罚﹝2026﹞35号。 据山东龙成消防官方网站介绍,2017 年,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股票代码:872477),现拥有国 家强制性认证产品40种,自愿认证产品4 8种,主打产品 “薪薪” 牌灭火器、消防水带、室内消火栓、水带卷盘、烟雾报警器、过滤式自 救呼吸器等传统消防器材,质量过硬、性能可靠,畅销全国,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恒力 石化、国网电力、中国重汽等众多大型企事业单位广泛应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 ,山东龙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注册资本4256.70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崔 庆海。

FD05164 | 2025_2056_广州某曼消防设备生产不合格消防救生照明线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广州某曼消防设备生产不合格消防救生照明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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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以315之名,守护你的365天!为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推出#天天315·监管在行动#栏目,增强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法维权的能力,增强经营者提升商品服务质量、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的意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2025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深入开展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涉及民生领域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广州佬某配件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交通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等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hkrs皇凯”锻造三星柱(7盒)、“JCGK”F40红船号(1盒)为伪造厂名、厂址商品。“RPM”LS正叉不可调前避震器(2套),该款商品标称的厂址为台湾省新北市,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商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采购发票等证明其合法来源,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2025年5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某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从事通用设备与专用设备质量违法行为案 广东省消防救援部门转来对广州某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消防救生照明线的抽检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开始生产上述产品共11套,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退货单、退货发票及回收记录,当事人已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退款退货并作销毁处理。2025年4月,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广州某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整改,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苏省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接到南山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江苏省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售往深圳百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批灭火器经抽检不合格。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总共1736瓶,本案销售不合格灭火器金额总计为76384元,涉案金额较大、数量较多,当事人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四、深圳市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标注执行标准号的锂电池及广告违法案 深圳市场监管局光明局接“京东商城”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称深圳市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创某某科技电动车电池专营店”,违法违规销售用于电动自行车改装的“铅酸改锂电”电池等产品,并在线教授“拆卸电池仓、剪断电线、焊接公插”等安装方法。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京东店铺销售的锂电池均未标注执法标准,涉案货值金额为34580元,违法所得为3160元。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店铺发布“经实测长达5年寿命、满电状态续航长达40公里”虚假广告,广告制作费为800元。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店铺发布“铅酸改锂电”及教授“拆卸电池仓、剪断电线、焊接公插”等安装方法的宣传广告,属于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广告宣传。2025年2月,深圳市场监管局光明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尹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惠州市大亚湾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某小区商铺“性福加油站”店内自动售卖机销售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情形,此外通过售卖机上张贴的微信购买的咖啡产品含有西地那非。 经核查,该无人售货店铺经营者为尹某某,根据举报人补充的投诉举报材料中“玛咖拿铁咖啡”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他达拉非检出结果为“3.64ug/g”。大亚湾区局委托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玛咖拿铁咖啡”进行检测,报告显示,“玛咖拿铁咖啡”含有他达拉非,检测结果为“3.70ug/kg”。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惠州大亚湾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相关规定,已于2025年1月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六、某安玩具商贸店销售伪造CC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及未标示制造厂电玩具案 梅州市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河东镇某安玩具商贸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有42类玩具,现场发现1类玩具无中文标签。 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15类玩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标示有CCC认证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儿童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另有11类电玩具未标示制造厂名。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单据,但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材料。2025年5月,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伪造CC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和未标示制造厂的电玩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肇庆市端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根据举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6辆摩托车的6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过程中,当事人的授权签字人不在岗,当事人出具上述6份检验报告的整个过程授权签字人均没有参与,没有逐项确认检验结果,没有签注整车检验结论,也没有授权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授权签字人职责。上述6份检验结论均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是摩托车检验后,由非授权签字人张某某签发。上述检验报告中的“CMA”“肇庆市端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及授权签字人姓名印章是张某某未经授权签字人同意,擅自从当事人的工作台上拿取并印盖的,其报告中授权签字人栏目的姓名印章并非授权签字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025年3月,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中山市王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案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规格型号为“800×650×240”、产品名称为消火栓箱的产品,经抽样检验,该款产品所检的“材料 箱体材料厚度”、项目不符合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的国家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一共生产了180个涉案的严重不合格消火栓箱,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340元,违法所得1890元。2025年5月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九、肇庆市乾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肇庆市乾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饮品展开生产情况调查。 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等六个批次产品的烟酸使用量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规定的限量。该标准限值为3mg/kg-18mg/kg,而实测值高达1050mg/kg-2250mg/kg,最高值达到人体可耐受摄入量的18倍。经召开食品评估认定专家会议,专家认定食用本案食品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极高。当事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4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供稿/执法监督处 审核/张美芝 责编/赵静静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FD05165 | 2025_2056_广州某曼消防设备生产不合格消防救生照明线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广州某曼消防设备生产不合格消防救生照明线案 法院: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不合格消防救生照明线 文书号:- 当事人:广州某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救生照明线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并罚款 来源:https://static.nfnews.com/content/202508/15/c11624387.html 天天315,以315之名,守护你的365天!为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 费环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推出#天天315监管在行动#栏目,增强消费者科学消费、 依法维权的能力,增强经营者提升商品服务质量、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的意识,进一步提升消 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2025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深入开展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 击相关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涉及民生领域的典型案 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广州佬某 配件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交通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案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无合 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等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hkrs皇凯”锻造三 星柱(7盒)、“JCGK”F40红船号(1盒)为伪造厂名、厂址商品。“RPM”LS正叉不可调前避 震器(2套),该款商品标称的厂址为台湾省新北市,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商品的海关进口货物 报关单、采购发票等证明其合法来源,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2025年5月,海珠区市场监 管局依照《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某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从事通用设备与专用设备质量违法行为案 广东省消防救援部门 转来对广州某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消防救生照明线的抽检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 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开始生产上述产品共11套,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根据当事 人提交的退货单、退货发票及回收记录,当事人已对涉案产品进行召 回,退款退货并作销毁处理。2025年4月,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广州某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整改,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苏省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 局接到南山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江苏省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售往深圳 百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批灭火器经抽检不合格。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总共1 736瓶,本案销售不合格灭火器金额总计为76384元,涉案金额较大、数量较多,当事人构成销售 伪劣商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 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四、深圳市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标注执行标准号的锂电池及广告违法案 深圳市场监管局 光明局接“京东商城”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称深圳市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 商城经营的“创某某科技电动车电池专营店”,违法违规销售用于电动自行车改装的“铅酸改锂 电”电池等产品,并在线教授“拆卸电池仓、剪断电线、焊接公插”等安装方法。 经查明,当 事人在其京东店铺销售的锂电池均未标注执法标准,涉案货值金额为34580元,违法所得为3160 元。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店铺发布“经实测长达5年寿命、满电状态续航长达40公里”虚假广告 ,广告制作费为800元。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店铺发布“铅酸改锂电”及教授“拆卸电池仓、剪 断电线、焊接公插”等安装方法的宣传广告,属于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广告宣传。2025年2月 ,深圳市场监管局光明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相

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尹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惠州市大亚湾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某小区商 铺“性福加油站”店内自动售卖机销售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情形,此外通过售卖机上张贴的微信 购买的咖啡产品含有西地那非。 经核查,该无人售货店铺经营者为尹某某,根据举报人补充的 投诉举报材料中“玛咖拿铁咖啡”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他达拉非检出结果为“3.64ug/g”。 大亚湾区局委托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玛咖拿铁咖啡”进行检测,报告显示,“玛咖拿 铁咖啡”含有他达拉非,检测结果为“3.70ug/kg”。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惠州大亚湾区市 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相关规定,已于2025年1月将相关 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六、某安玩具商贸店销售伪造CC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及未标示制造厂电玩具案 梅州市五华县 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河东镇某安玩具商贸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有42类玩具,现场发现1类 玩具无中文标签。 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15类玩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标示有CCC认证标 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儿童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另有11类电玩具未标示 制造厂名。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单据,但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材料。2025年5 月,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 行为,并作出没收伪造CC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和未标示制造厂的电玩具、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的行政处罚。 七、肇庆市端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根据举报,肇庆市市场 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6辆摩托车的6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报告》过程中,当事人的授权签字人不在岗,当事人出具上述6份检验报告的整个过程授权签字 人均没有参与,没有逐项确认检验结果,没有签注整车检验结论,也没有授权或者委托他人代为 履行授权签字人职责。上述6份 检验结论均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是摩托车检验后,由非授权签字人张某某签发 。上述检验报告中的“CMA”“肇庆市端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及授权签字人姓名印章 是张某某未经授权签字人同意,擅自从当事人的工作台上拿取并印盖的,其报告中授权签字人栏 目的姓名印章并非授权签字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025年3月,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 行政处罚。 八、中山市王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案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规格型号为“800×650×240”、产品名称为消火栓箱的产品,经抽样检验 ,该款产品所检的“材料 箱体材料厚度”、项目不符合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的国 家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一共生产了180个涉案的严重不合格消火栓箱,涉 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340元,违法所得1890元。2025年5月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九、肇庆市乾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肇庆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肇庆市乾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饮品展开生产情况调查。 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等六个批次产品的烟酸使用量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规定的限量。该标准限值为3mg/kg-18mg/kg,而实 测值高达1050mg/kg-2250mg/kg,最高值达到人体可耐受摄入量的18倍。经召开食品评估认定专家 会议,专家认定食用

本案食品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极高。当事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罪,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 2025年4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供稿/执法监督处 审核/张美芝 责编/赵静静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FD05166 | 2025_2059_隆安南宁胜安消防设备水基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隆安南宁胜安消防设备水基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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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搜索: 企业开办 招商引资 科技研发 教育发展 住房保障 就业创业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开 > 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安全 > 执法信息公开 南宁市胜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案号:桂南隆市监处罚〔2025〕68号 处罚时间:2025.6.9 主体名称 南宁市胜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791307542H 经营者 周金明 经营场所 隆安华侨管理区伏龙大道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南隆市监处罚〔2025〕68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6.9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陆元整(¥56.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陆元整(¥2056.00),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5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违法事实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机关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123MB1683894C 数据来源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123MB1683894C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 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广西互联网违法和有害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FD05167 | 2025_2059_隆安南宁胜安消防设备水基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隆安南宁胜安消防设备水基灭火器案 法院: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6-09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不合格水基型灭火器 文书号:桂南隆市监处罚〔2025〕68号 当事人:南宁市胜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水基型灭火器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56元、罚款2000元 来源:https://lax.gov.cn/lagk/xxgkml/shgysyjslygk/scjghspaq/zfxxgk/t6382634.html 热门搜索: 企业开办 招商引资 科技研发 教育发展 住房保障 就业创业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开 > 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安全 > 执法信息公开 南宁市胜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机构: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案号:桂南隆市监处罚〔2025〕68号 处罚时间:2025.6.9 主体名称 南宁市胜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791307542H 经营者 周金明 经营场所 隆安华侨管理区伏龙大道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南隆市监处罚〔2025〕68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6.9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陆元整(¥56.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陆元整(¥2056.00),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5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违法事实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机关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123MB1683894C 数据来源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123MB1683894C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 桂ICP备11001999号 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广西互联网违法和有害不良信息举报中 心 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FD05168 | 2025_2061_六安中消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六安中消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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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索 引 号: 1134140309901986XD/202512-00022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机关: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5-12-23 发文字号: 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有 效 性: 有效 索 引 号: 1134140309901986XD/202512-00022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机构: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12-23 文 号: 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发布时间:2025-12-23 15:31 信息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次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执行情况 备注 650 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六安市裕安区中消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六安市裕安区中消消防器材经营部 92341503MACY X6LL1N 王彬彬 2025年7月1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检,结果显示被抽检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部分项目项目不符合GB4351-2023标准,依据《安徽省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了20具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货价格为34.5元/具,销售价格为55元/具,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4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的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0元;2.罚款22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六安农商银行,账号:200002233932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 12月23日 标签: 网站导航 政府部门 乡镇街

FD05169 | 2025_2061_六安中消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六安中消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12-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当事人:六安市裕安区中消消防器材经营部 裁判结果摘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410元、罚款2200元 来源:https://www.yuan.gov.cn/public/6596921/26204788.html 简繁体 导航 首页 首页 政务资讯 领导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政府数据 走进裕安 首页 政务资讯 领导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政府数据 走进裕安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索 引 号: 1134140309901986XD/202512-00022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机关: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5-12-23 发文字号: 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有 效 性: 有效 索 引 号: 1134140309901986XD/202512-00022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机构: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12-23 文 号: 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发布时间:2025-12-23 15:31 信息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次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执行情况 备注 650 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六安市裕安区中消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六安市裕安区中消消防器材经营部 92341503MACY X6LL1N 王彬彬 2025年7月16日,安徽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检,结 果显示被抽检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部分项目项目不符合GB4351-2023标准,依据《安徽省手提式 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郑州市汜 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了20具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货价格为34.5元/具,销售价 格为55元/具,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4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 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的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0元 ;2.罚款22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六安农商银行,账号:200002233 932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 12月23日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导航 政府部门 乡镇街

FD05170 | 2025_2065_铜陵狮达防火门生产不合格钢质防火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铜陵狮达防火门生产不合格钢质防火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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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171 | 2025_2065_铜陵狮达防火门生产不合格钢质防火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铜陵狮达防火门生产不合格钢质防火门案 法院: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5-28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不合格钢质防火门 文书号:铜市监处罚〔2025〕315号 当事人: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钢质隔热防火门耐火性不合格,没收5樘、罚款5740.8、违法所得59.8 来源:https://scjgj.tl.gov.cn/tlsscjdglj/c00085/pc/content/content_1928016910882758656.html

中国政府网 |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 铜陵市人民政府网 长者版 | 无障碍 | 繁体 | OA登陆 | 登录 搜一下 您当前的位置: 2025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315号) 日期: 2025-05-29 17:13 来源: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量: 分享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铜市监处罚〔2025〕315号 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钢质隔热防火门案 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周志 91340700151270227N 当事人生产的钢质隔热防火门(规格型号:GFM-1023-d5A1.50(甲级)-1; 生产日期(批号)2024-12-4)经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防火锁耐火性能、耐 火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2955-2008标准,依据《2025年铜陵市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 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 不合格钢质隔热防火门5樘;2.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5740.8元,没收违法所得59.8元,罚没合计580 0.6元。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相关附件: 【添加收藏】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FD05172 | 2025_2069_西安灞桥鸿胜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西安灞桥鸿胜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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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变更: 一、本系统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来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具体做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公开文书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内容有异议,可向做出处罚机关申请更正或者撤回。 二、本行政处罚文书网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本行政处罚文书网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行政处罚文书网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行政处罚文书网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行政处罚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六、建议使用Chrome、IE等主流的高版本浏览器。

FD05173 | 2025_2069_西安灞桥鸿胜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西安灞桥鸿胜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法院: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8-2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 文书号:西市监处罚〔2025〕1454号 当事人:西安市灞桥区鸿胜消防器材经销部 裁判结果摘要:有衬里消防水带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 来源:https://cfws.samr.gov.cn/detail.html?docid=00a98236b942489fb37035d7fff7e3f0 基本信息: 变更: 一、本系统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来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具体做出行政处 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公开文书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内容有异议, 可向做出处罚机关申请更正或者撤回。 二、本行政处罚文书网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 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本行政处罚文书网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 法律责任。 三、本行政处罚文书网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行政处罚文书网 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行政处罚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其 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六、建议使用Chrome、IE等主流的高版本浏览器。

FD05174 | 2025_2072_景德镇某消防科技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景德镇某消防科技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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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围绕“打假劣、惩欺诈、保安全、提质效、促发展”五个方面,将行动重点聚焦到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计量、知识产权、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等领域,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某某侵犯“景德镇制”陶瓷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1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某某侵犯“景德镇制”陶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5.2寸横纹浅式碗16箱、4.5寸水立方直口碗24箱、“景德镇制”底款陶瓷碗12盒;2.没收违法所得441.6元;3.罚款19352元。 2024年10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景德镇陶瓷协会投诉举报函,举报江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景德镇制”商标日用瓷器。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陶瓷产品底款印有“景德镇制”字样。经核查,当事人这批瓷器并未经过“景德镇制”商标持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授权,且该批瓷器是从潮州购进的,并在景德镇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景德镇制”陶瓷证明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中外地生产的陶瓷产品打上“景德镇制”标志来冒充“景德镇”的陶瓷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联合商标权利人形成监管合力,深化统筹协调,重点整治辖区内销售假冒“景德镇制”瓷器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与权利人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02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7月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在网络直播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商行在其网络直播间中,涉嫌冒用陶瓷艺术大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销售陶瓷花瓶时,宣称其产品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王锡良的遗作,并谎称自己是“王锡良授权的互联网唯一一家正品专营店”,足以引人误解。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均不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打击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兴起,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事实、夸大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冒用著名艺术大师名义,不仅严重欺骗了消费者,也损害了艺术家的声誉和“景德镇”瓷器的品牌形象。市场监管部门对新兴业态下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查处,严厉处罚,有力打击了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乱象,有效净化了网络消费环境,对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警示作用。 03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德镇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1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4台、罚没款合计8136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景德镇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3238Z)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因“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该型号电动自行车5台,已售出1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消除安全隐患的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其产品质量特别是电气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精准发现并查处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了因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该案的查办,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力震慑了相关领域的违法经营者,对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4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5年1月1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及工具、罚没款65085.65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接到的投诉举报,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及销售掺杂葛根粉的行为展开调查,现场查获生产设备及包装材料,并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网购设备将购自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葛根粉原料分装销售,涉案产品检测出含有木薯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葛粉,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2024年,全国食品打假人发起了一场葛粉打假风暴,很多网红产品被爆出以木薯粉浸泡葛根水冒充纯葛粉。在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紧扣产品属性鉴定与法律适用精准性,依托第三方检测和鉴定机构,严格区分“工艺性混合”与“欺诈性掺假”的界限。同时重点核查涉案产品是否符合“以鲜或干的粉葛或葛根为原料且不添加任何其他食品原料”的核心标准,结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释义,准确认定“掺杂掺假”与“虚假标注”的竞合关系。本案的查办为同类食品打假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范式,特别是在原料真实性鉴定、法律标准把握以及证据链构建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05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 2025年6月2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合计1680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某建筑公司使用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顺藤摸瓜,追溯到该批产品的销售方为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呼吸器40个,已售出32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质量安全至关重要。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源头追溯、全链条打击”的办案模式,不仅查处了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更成功锁定了销售环节的违法主体并依法予以严惩。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有效净化了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为筑牢社会公共安全防线贡献了监管力量。 06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 2025年3月18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的处理决定。目前乐平市公安局已经刑事立案并在查办中。 2025年2月24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展开现场核查,发现其销售的桃酥产品(含盒装及桶装规格)标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对应单位及受托生产商乐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曾接受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该系列盒装产品。 经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注册的商标已于2024年7月转让至周某某名下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在产品包装使用该注册商标。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规定,认定该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2025年3月18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日乐平市公安局审查后予以刑事立案。 市场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通过高效联动机制,对食品行业假冒注册商标及制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形成精准打击。本案的当事人在商标权属变更后仍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和食品安全底线“零容忍”的执法态度。该案的处理既有力震慑了食品行业“傍名牌”等不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行刑衔接的方式警示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红线,对净化食品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07 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某陶瓷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2025年4月7日,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浮梁县某陶瓷工作室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日,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浮梁县某陶瓷工作室在其微信直播间的网络销售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日的直播活动中,为提升产品销量,实施了多项虚假宣传行为:一是虚构主播身份,其主播自称为“景德镇陶瓷协会秘书长”“景德镇珐琅彩非遗传承人”等多个头衔,但当事人承认上述身份均为虚构;二是夸大产品信息,将从市场购进的普通工艺品“绿松石高足杯”宣称为“藏品”,且原材料是“绿松石”;三是进行虚假营销,声称“就三个名额”以制造稀缺假象,而实际当天将购进的22个产品全部售完,销售额共计8030元。 当事人在网络直播中虚构主播身份、夸大商品信息、谎称限量等行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系初次违法,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裁量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新兴业态,绝非法外之地。本案中,“人设造假”“产品夸大”“饥饿营销”是当前直播乱象中极具代表性的违法手段,其本质是通过信息不对称来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案的依法查处,彰显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者,同时对广大直播从业者发出了明确警示:任何营销创新都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方是长远之道。 08 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驴肉火烧掺杂猪肉销售案 2025年3月5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馆驴肉火烧掺杂猪肉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接珠山区公安分局湖田派出所线索移交,反映某餐馆在销售驴肉火烧过程中涉嫌掺杂猪肉销售。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共计从各大超市购进猪肉270斤,其中210斤卤制后按一定比例掺入驴肉火烧中,当事人销售掺有猪肉的驴肉火烧约800个,共计销售额约8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清晰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线索移交与联合执法中的高效联动,对食品掺杂售假行为形成了有力打击,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该案的查办不仅对不法经营者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与震慑作用,促使其规范经营行为,也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对净化餐饮市场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09 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昌江区某打金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7月2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昌江区某打金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天平、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0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昌江区某打金店在黄金称重时存在“缺斤短两”的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将其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天平送往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经检定,该电子天平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无法准确测量物品重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打击黄金珠宝行业计量作弊行为的典型案例。黄金等贵金属单价高,计量的微小偏差即可导致消费者巨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反应,精准查处,及时制止了利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缺斤短两”的消费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同行业经营者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10 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养老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6月30日,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养老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4650.17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宣传栏中自称为“集老年人康复、保健、医疗、临终关怀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医养机构”,但实际并未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其张贴的宣传图中使用“祛病强身、防病治病、延年益寿”等用语,对其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聚焦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广告行为的典型案例。养老服务事关民生福祉,其广告宣传的真实性直接影响老年消费者的选择和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医养结合”等热点概念,夸大宣传其服务能力,特别是涉及“医疗”“治病”等核心功能,足以对寻求专业照护的老年人及其家属产生严重误导。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有力打击了养老行业的虚假广告乱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规范宣传,切实保障了老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净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11 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某老年公寓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5年6月30日,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某老年公寓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处以罚款5000元。 2025年6月19日,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景德镇某老年公寓采购的食品原料山药中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从某蔬菜批发部购进该批次山药共14斤,除被抽检机构买样6斤外已全部使用。鉴于当事人为养老机构,餐费为统一收取400元/月,山药制作菜品没有单独的销售价格,无法计算这一部分违法所得金额,故违法所得为2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针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问题的典型案例。养老机构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其服务对象为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食品安全更是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底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检,精准发现了隐藏在养老机构食堂的安全隐患,并依法对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特殊群体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督促了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守护“夕阳红”筑牢了坚实的安全防线。

FD05175 | 2025_2072_景德镇某消防科技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景德镇某消防科技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 法院: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6-2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 文书号:- 当事人:景德镇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过滤式自救呼吸器不合格,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1680元 来源:https://www.lps.gov.cn/zfxxgk/jczwgkbzhgfh/eslglyzwgk/spypaq/t1074855.shtml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 ,围绕“打假劣、惩欺诈、保安全、提质效、促发展”五个方面,将行动重点聚焦到产品质量安 全、食品安全、计量、知识产权、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等领域,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第三批典 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某某侵犯“景德镇制”陶瓷商标专用权案 2 025年4月1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某某侵犯“景德镇制”陶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5.2寸横纹浅式碗16箱、4.5寸水立方直口碗24箱、“景德镇制” 底款陶瓷碗12盒;2.没收违法所得441.6元;3.罚款19352元。 2024年10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接到景德镇陶瓷协会投诉举报函,举报江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景德镇制”商标日用瓷器。景德 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陶瓷产品底款印有“景 德镇制”字样。经核查,当事人这批瓷器并未经过“景德镇制”商标持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授 权,且该批瓷器是从潮州购进的,并在景德镇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景德镇制”陶 瓷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 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景 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景德镇制”陶瓷证明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中外地生产的陶瓷产品打上“景德镇制”标志来冒充“景 德镇”的陶瓷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联合商标权利人形成监 管合力,深化统筹协调,重点整治辖区内销售假冒“景德镇制”瓷器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与 权利人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02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7月 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在网络直播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 所得103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商行在其网 络直播间中,涉嫌冒用陶瓷艺术大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销售陶瓷花瓶时, 宣称其产品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王锡良的遗作,并谎称自己是“王锡良授权的互联网唯一一 家正品专营店”,足以引人误解。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均不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 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打击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兴起 ,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事实、夸大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 人冒用著名艺术大师名义,不仅严重欺骗了消费者,也损害了艺术家的声誉和“景德镇”瓷器的 品牌形象。市场监管部门对新兴业态下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查处,严厉处罚,有力打 击了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乱象,有效净化了网络消费环境,对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 了积极的引导和警示作用。 03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德镇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18日,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 涉案电动自行车4台、罚没款合计8136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中发现,景德镇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3238Z)为

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因“互认协同充电 ”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 购进该型号 电动自行车5台,已售出1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 车、消除安全隐患的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其产品质量特别是 电气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精准 发现并查处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了因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引发的安 全风险。该案的查办,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力震慑了相关领域的 违法经营者,对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4 景德镇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5年1 月1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掺 杂掺假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及工具、罚没款65085.65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根据接到的投诉举报,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及销售掺杂葛根粉的行为展开调 查,现场查获生产设备及包装材料,并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网购设备将购自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葛根粉原料分装销售,涉案产品 检测出含有木薯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标签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葛粉,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2024 年,全国食品打假人发起了一场葛粉打假风暴,很多网红产品被爆出以木薯粉浸泡葛根水冒充纯 葛粉。在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紧扣产品属性鉴定与法律适用精准性,依托第三方检测和鉴定机 构,严格区分“工艺性混合”与“欺诈性掺假”的界限。同时重点核查涉案产品是否符合“以鲜 或干的粉葛或葛根为原料且不添加任何其他食品原料”的核心标准,结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释义,准确认定“掺杂掺假”与“虚假标注”的竞合关系。本案 的查办为同类食品打假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范式,特别是在原料真实性鉴定、法律标准把握 以及证据链构建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05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 2025年6月27日,景德 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行为,作出 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合计1680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中发现,某建筑公司使用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顺藤摸瓜,追溯到 该批产品的销售方为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呼吸器40个,已售 出32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景德 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最后一道防线,其质量安全至关重要。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源头追溯、全链条打击”的 办案模式,不仅查处了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更成功锁定了销售环节的违法主体并依法予以严惩 。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有 效净化了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为筑牢社会公共安全防线贡献了监管力量。 06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制 售假冒伪劣食品案 2025年3月18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售假冒伪劣 食品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的处理决定。目前乐平市公安局已经刑事立案并在查办中。 2025年2

月24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食品。执法人员立 即展开现场核查,发现其销售的桃酥产品(含盒装及桶装规格)标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对应单 位及受托生产商乐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曾接受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该系列盒装产品。 经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注册的商标已 于2024年7月转让至周某某名下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在产品包装使用该注 册商标。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关规定,认定该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2025年3月18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 安机关,当日乐平市公安局审查后予以刑事立案。 市场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通过高效联动机制 ,对食品行业假冒注册商标及制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形成精准打击。本案的当事人在商标权属 变更后仍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彰显了对 知识产权保护和食品安全底线“零容忍”的执法态度。该案的处理既有力震慑了食品行业“傍名 牌”等不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行刑衔接的方式警示市场主体必须严守 法律红线,对净化食品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07 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某陶瓷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2025年4月7日,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 浮梁县某陶瓷工作室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日,浮梁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浮梁县某陶瓷工作室在其微信直播间的网络销售行为进行调查。经查 ,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日的直播活动中,为提升产品销量 ,实施了多项虚假宣传行为:一是虚构主播身份,其主播自称为“景德镇陶瓷协会秘书长”“景 德镇珐琅彩非遗传承人”等多个头衔,但当事人承认上述身份均为虚构;二是夸大产品信息,将 从市场购进的普通工艺品“绿松石高足杯”宣称为“藏品”,且原材料是“绿松石”;三是进行 虚假营销,声称“就三个名额”以制造稀缺假象,而实际当天将购进的22个产品全部售完,销售 额共计8030元。 当事人在网络直播中虚构主播身份、夸大商品信息、谎称限量等行为,对商品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 配合,系初次违法,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裁量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新兴业态,绝非法外之地。本案中,“人设造 假”“产品夸大”“饥饿营销”是当前直播乱象中极具代表性的违法手段,其本质是通过信息不 对称来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 门对该案的依法查处,彰显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有力地震慑了违法 者,同时对广大直播从业者发出了明确警示:任何营销创新都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方是 长远之道。 08 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驴肉火烧掺杂猪肉销售案 2025年3月5日, 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馆驴肉火烧掺杂猪肉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接珠山区公安分局湖田派出所线索移 交,反映某餐馆在销售驴肉火烧过程中涉嫌掺杂猪肉销售。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共 计从各大超市购进猪肉270斤,其中210斤卤制后按一 定比例掺入驴肉火烧中,当事人销售掺有猪肉的驴肉火烧约800个,共计销售额约8000元。 当事 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 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清晰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线索移交与联合执法 中的高效联动,对食品掺杂售假行为形成了有力打击,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 身体健康。同时,该案的查办不仅对不法经营者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与震慑作用,促使其规范经营 行为,也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对净化餐饮市场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 争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09 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昌江区某打金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7月2日,景德

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昌江区某打金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进行违法经营的行 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天平、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0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昌江区某打金店在黄金称重时存在“缺斤短两”的嫌疑。执法人员立 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将其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天平送往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综 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经检定,该电子天平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无法准确测量物品重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打击黄金珠宝行业计量作弊行为的典型案例。黄金等贵 金属单价高,计量的微小偏差即可导致消费者巨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群众举报线索,快速 反应,精准查处,及时制止了利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该案的查办,有 力打击了“缺斤短两 ”的消费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同行业经营者 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10 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养老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 年6月30日,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养老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 没款合计4650.17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在其宣传栏中自称为“集老年人康复、保健、医疗、临终关怀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医 养机构”,但实际并未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其张贴的宣传图中使用“祛病强身、防病治病、延 年益寿”等用语,对其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 罚。 本案是聚焦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广告行为的典型案例。养老服务事关民生福祉,其广告宣传 的真实性直接影响老年消费者的选择和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医养结合”等热点概念,夸 大宣传其服务能力,特别是涉及“医疗”“治病”等核心功能,足以对寻求专业照护的老年人及 其家属产生严重误导。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有力打击了养老行业的虚假广告 乱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规范宣传,切实保障了老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净 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11 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某老年公寓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5 年6月30日,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某老年公寓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处以罚款5000元。 2025年6月19日,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景德镇某老年 公寓采购的食品原料山药中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从某蔬菜批发 部购进该批次山药共14斤,除被抽检机构买样6斤外已全部使用。鉴于当事人为养老机构,餐费 为统一收取400元/月,山药制作菜品没有单独的销售价格,无法计算这一部分违法所得金额,故 违法所得为2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 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 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针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问题的典型案例。养老机构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 点领域,其服务对象为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食品安全更是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底线。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检,精准发现了隐藏在养老机构食堂的安全隐患,并依法对采购不合格 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特殊群体食品安全的高度 重视和“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督促了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守护 “夕阳红”筑牢了坚实的安全防线。

FD05176 | 2025_2075_赵某、龙某烟头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赵某、龙某烟头引发山火案

正文

2025年2月10日,西藏米林,一场山火打破了森林的宁静。过火面积485.82亩,相当于45个标准足球场,直接经济损失87万余元。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赵某和龙某在进入林区施工过程中,吸烟后随手丢弃烟蒂,引发重大森林火灾。2025年5月26日,米林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赵某和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注意到辖区内有300多个林区作业点,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缺乏防火意识,相关主管部门在火源管控、防火宣传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随即制发检察建议……请看今天的案例。 (素材提供:西藏自治区米林市人民检察院 视频制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 视频:王海瑞 刘羽飞 黄虓)

FD05177 | 2025_2075_赵某、龙某烟头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赵某、龙某烟头引发山火案 法院:西藏自治区米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赵某、龙某 裁判结果摘要: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https://www.spp.gov.cn/sp/202605/t20260513_727234.shtml 2025年2月10日,西藏米林,一场山火打破了森林的宁静。过火面积485.82亩,相当于45个标准足 球场,直接经济损失87万余元。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赵某和龙某在进入林区施工过程中,吸烟后 随手丢弃烟蒂,引发重大森林火灾。2025年5月26日,米林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赵某和 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注意到辖区内有300多个林区作业点,大 量外来务工人员缺乏防火意识,相关主管部门在火源管控、防火宣传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随即 制发检察建议⋯⋯请看今天的案例。 (素材提供:西藏自治区米林市人民检察院 视频制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 视频:王海瑞 刘羽飞 黄虓)

FD05178 | 2025_2076_李某烧杂物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李某烧杂物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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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郝雪 通讯员高辉)“当前正值冬季森林防火关键时期,希望大家深刻认识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及失火的严重性。”2025年12月,陕西省平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失火案在案发地公开审理,李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来到现场旁听庭审。 “我非常后悔,本想烧点杂物,没想到惹了这么大的祸……”被告人李某的当庭忏悔让现场一片寂静。2025年清明节期间,李某在家中清理杂物并在自家空地焚烧,火势随风迅速引燃山林,过火林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平利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涉嫌失火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当前正值山区烧荒、失火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易发期,我们与县法院协商后,决定将庭审设在案发地,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办案检察官表示。 “野外一点星火,可毁万亩山林,这并非一句口号,而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残酷现实!”庭审中,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专门针对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进行解析,警示村民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法院经审理,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乡亲们,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管好自家的地头、田头、坟头,绝不能心存侥幸、因小失大。”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结合该案和当地农耕用火习惯进行现场普法。“森林防火这根弦一刻都不能松!我们要以案为鉴,在全村开展新一轮防火巡查和宣传,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当地村干部表示。 “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教育的法治课堂,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参加旁听的人民监督员对此次庭审活动给予了肯定评价。

FD05179 | 2025_2076_李某烧杂物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李某烧杂物引发山火案 法院: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www.spp.gov.cn/dfjcdt/202603/t20260303_721534.shtml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郝雪 通讯员高辉)“当前正值冬季森林防火关键时期,希望大家深刻认识 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及失火的严重性。”2025年12月,陕西省平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失火 案在案发地公开审理,李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来到现场旁听庭审。 “我非常后悔,本 想烧点杂物,没想到惹了这么大的祸⋯⋯”被告人李某的当庭忏悔让现场一片寂静。2025年清明 节期间,李某在家中清理杂物并在自家空地焚烧,火势随风迅速引燃山林,过火林地面积达到刑 事立案标准。 平利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涉嫌失火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当前正值山区 烧荒、失火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易发期,我们与县法院协商后,决定将庭审设在案发地, 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办案检察官表示。 “野外一点星 火,可毁万亩山林,这并非一句口号,而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残酷现实!”庭审中,公诉人在 发表公诉意见时,专门针对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进行解析,警示村民要自觉遵守森林防 火相关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法院经审理,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 月,缓刑一年。“乡亲们,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管好自家的地头、田头、坟头,绝不能心存侥 幸、因小失大。”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结合该案和当地农耕用火习惯进行现场普法。“森林 防火这根弦一刻都不能松!我们要以案为鉴,在全村开展新一轮防火巡查和宣传,把预防工作做 在前面。”当地村干部表示。 “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教育的法治课堂,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 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参加旁听的人民监督员对此次庭审活 动给予了肯定评价。

FD05180 | 2025_2078_王某某兄弟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王某某兄弟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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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祭扫追思之际,更需警惕火灾隐患。近年来,祭祀引发的山林火灾屡见不鲜。不仅造成了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更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梳理了审理过的相关案例,以案为鉴,文明祭扫,共同守护绿水青山,让清明更“清明”。 案例一:上坟烧纸引燃树苗 损失近700余万元 2025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兄弟二人前往洪洞县某村祖坟上坟,该墓地位于洪洞县某某合作社树苗基地内。二人不听劝告,在坟前焚烧纸元宝、冥币等祭祀用品,王某某用打火机点燃玉米皮引火,大风将火星、碎屑吹至周边树苗,瞬间引发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被烧树木价值700余万元。 案例二:祭扫未防火引发山火 焚毁林场500余亩 202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在洪洞县某村祖坟祭扫期间,其点燃冥币时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致使燃烧物被风吹落引燃周边杂草,进而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517.94亩,488.16亩林木被完全焚毁,受损林木价值300余万元。 审理结果 上述两起案件中,三被告人均因祭祀时用火疏忽,引发重大火灾,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主观上无放火故意,但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结合案件损失数额、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还需对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并被判令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一把火,焚毁的不只是莽莽山林,更是无数家庭的平安安宁。结合相关案例,洪洞县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严守法律红线,摒弃侥幸心理。切勿因“只烧一点杂草”“坟前少量烧纸”而心存侥幸,一次疏忽、一念大意,都可能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火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恪守用火规范,及时报告火情。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发现森林火情,请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倡树文明祭祀,守护绿色家园。烧纸钱、放鞭炮等传统祭祀方式火险隐患极大,极易引燃山林。倡议大家采用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环保、安全绿色的祭祀方式,既寄托哀思,又守护生态安全。

FD05181 | 2025_2078_王某某兄弟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王某某兄弟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 法院: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某兄弟二人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并承担民事赔偿 来源:http://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6/03/id/9251431.shtml 清明将至,祭扫追思之际,更需警惕火灾隐患。近年来,祭祀引发的山林火灾屡见不鲜。不仅造 成了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更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梳理了审理过的相关 案例,以案为鉴,文明祭扫,共同守护绿水青山,让清明更“清明”。 案例一:上坟烧纸引燃树苗 损失近700余万元 2025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兄弟二人前往洪洞县某 村祖坟上坟,该墓地位于洪洞县某某合作社树苗基地内。二人不听劝告,在坟前焚烧纸元宝、冥 币等祭祀用品,王某某用打火机点燃玉米皮引火,大风将火星、碎屑吹至周边树苗,瞬间引发火 灾。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被烧树木价值700余万元。 案例二:祭扫未防火引发山火 焚毁林场500余亩 202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在洪洞县某村祖坟祭扫期间,其点燃冥币时未 采取任何防火措施,致使燃烧物被风吹落引燃周边杂草,进而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经鉴定,火 灾过火面积517.94亩,488.16亩林木被完全焚毁,受损林木价值300余万元。 审理结果 上述两起案 件中,三被告人均因祭祀时用火疏忽,引发重大火灾,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三被 告人主观上无放火故意,但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 失火罪。结合案件损失数额、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处以 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还需对失火造成的经济 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并被判令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一把火,焚毁的不只是莽莽 山林,更是无数家庭的平安安宁。结合相关案例,洪洞县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严守法 律红线,摒弃侥幸心理。切勿因“只烧一点杂草”“坟前少量烧纸”而心存侥幸,一次疏忽、一 念大意,都可能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火情,都必将受到 法律的严厉惩处。 恪守用火规范,及时报告火情。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发现森林火情,请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倡树文明祭祀,守护绿色家园。烧纸钱、放 鞭炮等传统祭祀方式火险隐患极大,极易引燃山林。倡议大家采用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环 保、安全绿色的祭祀方式,既寄托哀思,又守护生态安全。

FD05182 | 2025_2087_陈某某清明祭扫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陈某某清明祭扫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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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焚香烧纸寄托哀思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但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祭祀引发火灾的失火刑事案件。 2025年4月4日,陈某某和亲属在扫墓时,陈某某用打火机点燃香火和蜡烛,后由于起风,散落在旁边的纸花被吹到蜡烛上,引燃了旁边的杂草后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2.85公顷(192.75亩),过火有林面积11.88公顷(178.2亩),其中巨尾桉过火面积4.21公顷(63.15亩),马尾松过火面积7.67公顷(115.05亩);过火无立木面积0.97公顷(14.55亩)。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78.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在祭祖过程中燃放爆竹、烧纸钱、点蜡烛等行为,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以本案为鉴,提高森林防火意识,文明祭祀。否则,一旦酿成火灾,不仅害人害己,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5183 | 2025_2087_陈某某清明祭扫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陈某某清明祭扫引发山火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gbq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4/id/9265012.shtml 清明将至,焚香烧纸寄托哀思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但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日前,广 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祭祀引发火灾的失火刑事案件。 2025年4月4日,陈某某和 亲属在扫墓时,陈某某用打火机点燃香火和蜡烛,后由于起风,散落在旁边的纸花被吹到蜡烛上 ,引燃了旁边的杂草后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2.85公顷(192.75亩),过火 有林面积11.88公顷(178.2亩),其中巨尾桉过火面积4.21公顷(63.15亩),马尾松过火面积7.67 公顷(115.05亩);过火无立木面积0.97公顷(14.55亩)。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 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78.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 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谅 解等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在祭祖过程中燃放爆竹、烧纸钱、点蜡烛 等行为,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以本案为鉴,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文明祭祀。否则,一旦酿成火灾,不仅害人害己,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5184 | 2025_2088_张某上坟祭祀焚纸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张某上坟祭祀焚纸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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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来时新社,梨花落后清明 春风拂绿,正值民俗祭祀与春耕生产叠加之际,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增多,森林火灾风险隐患突出。部分群众心存侥幸,无视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最终不仅引发山林火灾、破坏生态环境,还因触犯法律而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一 祭祀焚纸引山火 获刑追责悔已迟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禁火令期间,独自一人到连城县新泉镇北村某山场上坟祭祀。当张某在墓碑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祭祀时,由于山中风大,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到墓碑旁山坡上,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8亩(其中公益林61亩,商品林7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70831元,碳汇价值损失20180.16元,受损林地生态修复所需费用4932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禁火令期间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8亩(其中公益林61亩、商品林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同时,被告人张某的失火行为不仅损毁了森林资源,破坏了森林固碳调节服务功能及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受危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追求优美生态环境的权利。被告人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和赔偿森林碳汇价值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连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赔偿因本案造成61亩公益林被烧毁所需的生态修复费用47320元(已赔偿的生态修复费用2000元已予以扣除)及碳汇损失20180.16元。 案例二 春耕烧荒存侥幸 失火触法悔莫及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到连城县北团镇柯坊村某山场的农田清理杂草,在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农田里的杂草,因山上风力大,火势在山风助推下,沿山林、山坡方向蔓延燃烧并向四周扩散,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98.1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297693元,碳汇价值损失为5129.9元,受损林地生态修复所需费用2634.6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98.1亩(其中公益林6.9亩、商品林391.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并赔偿碳汇损失等情节,最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又是一年青草绿,清明时节寄哀思。眼下,正值清明祭扫、追思先人以及春耕备耕、农事繁忙之季。然而,初春草木尚青,加之多风天气,清明祭扫或农田烧杂时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不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财产损失,还会触犯刑法、深陷囹圄。 一把火,焚毁的不只是莽莽山林,更是无数家庭的平安安宁。结合相关案例,连城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01 严守法律红线,摒弃侥幸心理 切勿因 “只烧一点杂草”“坟前少量烧纸” 而心存侥幸。一次疏忽、一念大意,都可能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火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02 恪守用火规范,及时报告火情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发现森林火情,请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12119。 03 倡导文明祭祀,守护绿色家园 烧纸钱、放鞭炮等传统祭祀方式火险隐患极大,极易引发山林火灾。在此倡议大家采用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环保、安全绿色的祭祀方式,既寄托哀思,又守护生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5185 | 2025_2088_张某上坟祭祀焚纸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张某上坟祭祀焚纸引发山火案 法院: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公益林生态修复费及碳汇损失 来源:http://fj.lylc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4/id/9266549.shtml 燕子来时新社,梨花落后清明 春风拂绿,正值民俗祭祀与春耕生产叠加之际,林区野外违规用 火行为增多,森林火灾风险隐患突出。部分群众心存侥幸,无视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最终不仅引 发山林火灾、破坏生态环境,还因触犯法律而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一 祭祀焚纸引山火 获刑追责悔已迟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禁火令期间,独自一人到连城县新泉镇 北村某山场上坟祭祀。当张某在墓碑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祭祀时,由于山中风大 ,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到墓碑旁山坡上,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 地面积68亩(其中公益林61亩,商品林7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70831元,碳汇价值损失201 80.16元,受损林地生态修复所需费用4932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 法的规定,在禁火令期间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8亩 (其中公益林61亩、商品林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同时,被告人张某的失火行为不仅损 毁了森林资源,破坏了森林固碳调节服务功能及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 性遭受危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追求优美生态环境的权利。被告人张某在 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和赔偿森林碳汇价值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连城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 诉讼被告张某赔偿因本案造成61亩公益林被烧毁所需的生态修复费用47320元(已赔偿的生态修 复费用2000元已予以扣除)及碳汇损失20180.16元。 案例二 春耕烧荒存侥幸 失火触法悔莫及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到连城县北团镇柯坊村某山场的农田清理杂草,在未做好 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农田里的杂草,因山上风力大,火势在山风 助推下,沿山林、山坡 方向蔓延燃烧并向四周扩散,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98.1亩, 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297693元,碳汇价值损失为5129.9元,受损林地生态修复所需费用2634.6元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 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98.1亩(其中公益林6.9亩、商品林391.2亩),其行为已构成 失火罪。因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并赔偿碳汇损失等情节,最终以失火罪判处 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又是一年青草绿,清明时节寄哀思。眼 下,正值清明祭扫、追思先人以及春耕备耕、农事繁忙之季。然而,初春草木尚青,加之多风天 气,清明祭扫或农田烧杂时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不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财产损 失,还会触犯刑法、深陷囹圄。 一把火,焚毁的不只是莽莽山林,更是无数家庭的平安安宁。 结合相关案例,连城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01 严守法律红线,摒弃侥幸心理 切勿因 “只烧一点杂草”“坟前少量烧纸” 而心存侥幸。一次疏忽、一念大意,都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火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02 恪守用火规范,及时报告火情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 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发现森林火情,请第一时间拨打报 警电话12119。 03 倡导文明祭祀,守护绿色家园 烧纸钱、放鞭炮等传统祭祀方式火险隐患极大, 极易引发山林火灾。在此倡议大家采用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环保、安全绿色的祭祀方式, 既寄托哀思,又守护生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5186 | 2025_2089_冯某田埂烧草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冯某田埂烧草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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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时节,不少农户习惯用火烧除田埂杂草,图个省事。然而,看似平常的一把火,却可能造成严重的生态灾难和法律后果。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野外用火不当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再次敲响了“防火于未燃”的警钟。 一、案情回顾 2025年4月,村民冯某在自家田埂上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料当日风力较大,火苗迅速失控,引燃周边枯草,并蔓延至邻近山林。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公顷(约69亩),经济损失严重。 案发后,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受损村民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村民的谅解。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在用火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提醒 春耕、清明前后是森林火灾高发期。许多群众认为“烧点杂草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在干燥、多风天气下,一点火星就可能引发燎原大火。引发火灾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共同构建森林“防火墙”! 三、法律链接:什么是失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冯某虽无纵火故意,但因疏忽大意未预见风险,导致严重后果,依法构成失火罪。

FD05187 | 2025_2089_冯某田埂烧草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冯某田埂烧草引发山火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冯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czjz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2/id/9207416.shtml 春耕时节,不少农户习惯用火烧除田埂杂草,图个省事。然而,看似平常的一把火,却可能造成 严重的生态灾难和法律后果。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野外用火不当引发森林火 灾的案件,再次敲响了“防火于未燃”的警钟。 一、案情回顾 2025年4月,村民冯某在自家田埂 上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料当日风力较大,火苗迅速失控,引燃周边枯草,并蔓延至邻近山林 。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公顷(约69亩),经济损失严重。 案发后,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受损村民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村民的谅解。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在用火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 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 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提醒 春耕、清明前后是森 林火灾高发期。许多群众认为“烧点杂草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在干燥、多风天气下,一点 火星就可能引发燎原大火。引发火灾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让我们从自身做 起,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共同构建森林“防火墙”! 三、法律链接:什么是失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冯某虽无纵火故意,但因疏忽大意未预见风险,导致严重后果,依法构成失火罪。

FD05188 | 2025_2095_胡某某祭祖烧纸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胡某某祭祖烧纸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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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几张方桌拼成简易审判席,村民围坐旁听。公诉人当庭出示相关证据,指控胡某某因违规用火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并结合清明祭扫习俗,剖析传统祭祀方式存在的安全隐患。庭审中,胡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将以身作则参与村里护林宣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祭祀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综合全案案情,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胡某某的认罪态度,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烧几张纸钱差点要坐牢,教训太深刻了!”、“胡某某就是我的邻居,今年清明祭祀我一定提醒身边人要文明祭祀。”旁听村民感慨道。 司法延伸:联合普法宣传共筑牢防火安全网

FD05189 | 2025_2096_黄某某农耕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黄某某农耕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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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我错了,我真的错了,我保证以后再也不乱烧火了,我认罪认罚......”近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失火案在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后陈述时,被告人黄某某潸然泪下的说道。 2025年3月,正值森林防火高风险期,被告人黄某某在山间土地农耕时焚烧杂草枯枝,在燃烧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295.984亩,其中林地226.349亩,灌木林地69.635亩。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出示相关证据,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发表了公诉意见。“森林火灾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会造成财产损失,破坏自然环境资源。大家务必文明农耕,将防火安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践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公诉人以案释法,给观摩庭审的群众上了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火惹大祸,法律不容情”,任何一次违规野外用火都可能因一时的侥幸心理酿成大祸,触碰法律底线。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共同筑牢生态安全防线,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FD05190 | 2025_2096_黄某某农耕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黄某某农耕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 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黄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http://www.gzxiuwen.jcy.gov.cn/tpxw/202507/t20250709_7033725.shtml “审判长、公诉人,我错了,我真的错了,我保证以后再也不乱烧火了,我认罪认罚......”近日 ,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失火案在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后陈述时, 被告人黄某某潸然泪下的说道。 2025年3月,正值森林防火高风险期,被告人黄某某在山间土地 农耕时焚烧杂草枯枝,在燃烧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295.984亩,其中林地 226.349亩,灌木林地69.635亩。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出示相关证据,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 量刑情节发表了公诉意见。“森林火灾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会造成财产损失,破坏自然环境资 源。大家务必文明农耕,将防火安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践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公 诉人以案释法,给观摩庭审的群众上了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当庭判处被告 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 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 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火惹大祸,法律不容情”,任何一次违规野外用火都可能因一时的侥幸心理酿成大祸,触碰 法律底线。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共同筑牢生态安全防线,保护我们的 绿色家园!

FD05191 | 2025_2110_吴某某燃放烟花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吴某某燃放烟花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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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煙花逗兒樂,福建長汀一男子引發山火釀大禍 為哄哭鬧的幼兒開心,福建省龍岩市長汀縣一男子吳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內燃放“竄天猴”煙花,不慎引發森林火災,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這一案件再次敲響警鐘:森林防火無小事,一時疏忽可能付出沉重代價。 2025年1月17日下午,長汀縣某村村民吳某某為逗哭鬧的兒子開心,在明知天氣乾燥,燃放煙花爆竹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情況下,仍選擇在臨近山場的露天場所燃放“竄天猴”煙花。據監控視頻顯示,煙花燃放後向山場方向飛出並爆炸,部分帶火星的碎屑掉落半山腰,一分鐘後即引燃周邊植被。吳某某雖第一時間組織撲救,但因火勢迅猛未能控制,最終導致森林火災。 經司法鑒定,此次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48.9畝,直接經濟損失達54609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吳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主動支付了撲火工資,並賠償了受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林區野外用火規定,在野外用火時過於自信,引起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有林地面積48.9畝,致使森林資源遭受破壞,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綜合考慮其坦白、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場本為逗孩子開心的煙花表演,最終演變為刑事犯罪。長汀法院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要時刻牢記森林防火規定,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切不可因個人的小行為而引發大災難。任何違反規定野外用火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廣大群眾能夠從這起案件中吸取教訓,唯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守護綠水青山,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供稿人:長汀法院 曾昭輝 吳嬌)

FD05192 | 2025_2110_吴某某燃放烟花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吴某某燃放烟花引发山火案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吴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big5.china.com.cn/gate/big5/hs.china.com.cn/2025-09/29/content_43241183.html 燃放煙花逗兒樂,福建長汀一男子引發山火釀大禍 為哄哭鬧的幼兒開心,福建省龍岩市長汀縣 一男子吳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內燃放“竄天猴”煙花,不慎引發森林火災,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 ,長汀縣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這一案件再次敲響警 鐘:森林防火無小事,一時疏忽可能付出沉重代價。 2025年1月17日下午,長汀縣某村村民吳某 某為逗哭鬧的兒子開心,在明知天氣乾燥,燃放煙花爆竹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情況下,仍選擇在 臨近山場的露天場所燃放“竄天猴”煙花。據監控視頻顯示,煙花燃放後向山場方向飛出並爆炸 ,部分帶火星的碎屑掉落半山腰,一分鐘後即引燃周邊植被。吳某某雖第一時間組織撲救,但因 火勢迅猛未能控制,最終導致森林火災。 經司法鑒定,此次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48.9畝,直接經 濟損失達54609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吳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主動支付了撲火工資,並賠償了受 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林區野外用火規定,在 野外用火時過於自信,引起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有林地面積48.9畝,致使森林資源遭受破壞,其 行為已構成失火罪。綜合考慮其坦白、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 場本為逗孩子開心的煙花表演,最終演變為刑事犯罪。長汀法院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要時刻 牢記森林防火規定,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切不可因個人的小行為而引發大災難。任何違反 規定野外用火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廣大群眾能夠從這起案件中吸取教訓,唯有敬畏 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守護綠水青山,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供稿人:長汀法院 曾昭輝 吳嬌)

FD05193 | 2025_2111_洪某点燃杂草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洪某点燃杂草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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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法院:秋冬防火關鍵期 安全意識要築牢 秋冬季天干物燥多大風,若用火不慎,一旦發生森林火災,不僅造成公私財産損失,還會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帶來不可估量的後果。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發佈幾例典型案例,提醒廣大群眾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燃”。 點燃雜草引發森林火災 據悉,洪某在山下田裏勞作時,把草和土堆成“土糞”並用打火機點燃,大風將火星吹到周邊雜草,火勢失控蔓延至山場釀成火災。 經鑒定,本案過火林地面積133.2畝,被燒林木6360株,立木蓄積量202.61立方米,在鑒定基準日森林火災造成林木直接損失價值48965.7元。經審理,法院判處洪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誤丟煙頭引發森林火災 陳某獨自前往某山場辦事,途中坐在林緣休息抽煙,隨手將自認為掐滅的煙頭丟進草叢,未料煙頭暗火未熄,引燃枯枝落葉,火勢借風迅速蔓延,最終釀成森林火災。 經鑒定,本案過火林地面積42.68畝,被燒林木1541株,立木蓄積量54.9718立方米,在鑒定基準日森林火災造成林木直接損失價值9912.1元。經審理,法院判處陳某犯失火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失火罪需承擔民事賠償 此前,金某在山場下承包的田地上除草作業,為便於清除雜草,就用隨身攜帶的一次性打火機點燃堆積起來的雜草,不慎引燃山場附近荒地的雜草,因未能撲滅明火,引發該山場森林火災。 經鑒定,本案過火林地面積134.57畝,其中有林地面積101.79畝,被燒林木5425株,立木蓄積量228.451立方米,在鑒定基準日森林火災造成林木直接損失價值42177.50元。經審理,法院判處金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應賠償森林生態修復費用、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及鑒定費用,並對其侵權行為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表示,每一起森林火災,不僅是對生態系統的重大威脅,亦是法律與責任的沉重。日常生活、工作中要提高警惕,增強防火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敬畏之心對待自然,以法治之念約束行為。(南安法院 林毅龍)

FD05194 | 2025_2111_洪某点燃杂草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洪某点燃杂草引发山火案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洪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http://big5.china.com.cn/gate/big5/bjtime.china.com.cn/2025-11/03/content_43264289.html 福建南安法院:秋冬防火關鍵期 安全意識要築牢 秋冬季天干物燥多大風,若用火不慎,一旦發 生森林火災,不僅造成公私財産損失,還會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帶來不可估量的後果。近 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發佈幾例典型案例,提醒廣大群眾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燃” 。 點燃雜草引發森林火災 據悉,洪某在山下田裏勞作時,把草和土堆成“土糞”並用打火機點 燃,大風將火星吹到周邊雜草,火勢失控蔓延至山場釀成火災。 經鑒定,本案過火林地面積133. 2畝,被燒林木6360株,立木蓄積量202.61立方米,在鑒定基準日森林火災造成林木直接損失價值 48965.7元。經審理,法院判處洪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誤丟煙頭引發森林火災 陳某 獨自前往某山場辦事,途中坐在林緣休息抽煙,隨手將自認為掐滅的煙頭丟進草叢,未料煙頭暗 火未熄,引燃枯枝落葉,火勢借風迅速蔓延,最終釀成森林火災。 經鑒定,本案過火林地面積4 2.68畝,被燒林木1541株,立木蓄積量54.9718立方米,在鑒定基準日森林火災造成林木直接損失 價值9912.1元。經審理,法院判處陳某犯失火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失火罪需承擔民事賠償 此前 ,金某在山場下承包的田地上除草作業,為便於清除雜草,就用隨身攜帶的一次性打火機點燃堆 積起來的雜草,不慎引燃山場附近荒地的雜草,因未能撲滅明火,引發該山場森林火災。 經鑒 定,本案過火林地面積134.57畝,其中有林地面積101.79畝,被燒林木5425株,立木蓄積量228.451 立方米,在鑒定基準日森林火災造成林木直接損失價值42177.50元。經審理,法院判處金某犯失 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應賠償森林生態修復費用、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及鑒定 費用,並對其侵權行為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表示,每一起森林火災,不僅是對 生態系統的重大威脅,亦是法律與責任的沉重。日常生活、工作中要提高警惕,增強防火 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敬畏之心對待自然,以法治之念約束行為。(南安法院 林毅龍)

FD05195 | 2025_2112_王某祭扫丢烟头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王某祭扫丢烟头引发山火案

正文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因进山祭扫丢弃未熄灭烟头酿成森林火灾,最终同时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为广大群众敲响野外用火安全警钟。 2025年3月,王某与家人进山祭扫时,王某将尚未完全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在山岭草丛中,仅简单踩踏后便离开。山林内茅草茂密、植被干燥,残留火星很快引燃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形成森林火灾。王某和家人全力扑救未果,第一时间联系村干部并拨打119求助,后续山火在多方努力下被成功扑灭。 经林业技术调查,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约8.34公顷,其中包含1.0745公顷省级水源涵养生态公益林,共计损毁林木1万余株,直接经济损失5.4万余元。曲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获谅解,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除此之外,王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还破坏了森林植被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评估认定,被毁省级生态公益林复绿费用及制定实施方案费用共计7万余元。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制定林地复绿实施方案费用,并在一年内对受损省级生态林按照复绿方案进行全部修复,若王某不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温馨提醒 夏季天干物燥,山林防火不容忽视。进山开展田间作业、休闲游玩等活动时,都要严格遵守林区防火规定。切勿在山林及周边吸烟、乱丢火种、露天焚烧杂物,用火后务必彻底熄灭火源。 一次小小的疏忽,就可能造成大面积山林损毁,当事人也将面临刑事追责、生态赔偿等多重后果。希望广大市民以此案为戒,提高防火安全意识,文明开展各类进山活动,共同守护森林生态安全。 附件:

FD05196 | 2025_2112_王某祭扫丢烟头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pdf

王某祭扫丢烟头引发山火案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承担复绿修复及公开道歉 来源:https://lyj.gd.gov.cn/lyaqsc/content/post_4915584.html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因进山祭 扫丢弃未熄灭烟头酿成森林火灾,最终同时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为广大群众敲响野外用火安全 警钟。 2025年3月,王某与家人进山祭扫时,王某将尚未完全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在山岭草丛中, 仅简单踩踏后便离开。山林内茅草茂密、植被干燥,残留火星很快引燃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形成 森林火灾。王某和家人全力扑救未果,第一时间联系村干部并拨打119求助,后续山火在多方努 力下被成功扑灭。 经林业技术调查,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约8.34公顷,其中包含1.0745公顷 省级水源涵养生态公益林,共计损毁林木1万余株,直接经济损失5.4万余元。曲江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获谅解,法院对 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除此之外,王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还破 坏了森林植被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评估认定,被毁省级生态公益林复绿费用及制定实 施方案费用共计7万余元。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 判令其承担制定林地复绿实施方案费用,并在一年内对受损省级生态林按照复绿方案进行全部修 复,若王某不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 众赔礼道歉。 温馨提醒 夏季天干物燥,山林防火不容忽视。进山开展田间作业、休闲游玩等活 动时,都要严格遵守林区防火规定。切勿在山林及周边吸烟、乱丢火种、露天焚烧杂物,用火后 务必彻底熄灭火源。 一次小小的疏忽,就可能造成大面积山林损毁,当事人也将面临刑事追责 、生态赔偿等多重后果。希望广大市民以此案为戒,提高防火安全意识,文明开展各类进山活动 ,共同守护森林生态安全。 附件:

FD05197 | 2025_2121_刘某某上坟祭祀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刘某某上坟祭祀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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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历来是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期。受气温回升和大风天气影响,河南全省森林火险等级维持高位,特别是清明节前后,祭祀用火、春耕用火、旅游踏青用火“三火叠加”,森林防灭火形势复杂严峻。为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有效防范遏制森林火灾发生,4月3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林业局公布6起森林火灾和野外违规用火典型案例如下: 1.三门峡市义马市刘某某失火案。2025年3月23日,刘某某一行三人到三门峡市义马市清风山盘龙沟上坟祭祀,刘某某点燃祭祀物品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25.8公顷,受害森林面积20.4公顷。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 2.济源示范区思礼镇卢某某失火案。2025年3月20日,济源示范区思礼镇卢某某因上坟祭祀,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3公顷,受害森林面积0.6公顷。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郑州市登封市张某某失火案。2025年6月15日,郑州市登封市唐庄镇张某某因上坟祭祀,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约0.61公顷,受害森林面积0.61公顷。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4.南阳市淅川县朱某某野外违规用火。2025年3月23日,南阳市淅川县毛堂乡某村发生山火,经查为该村村民朱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朱某某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5.新乡市卫辉市刘某某野外违规用火。2025年12月16日,新乡市卫辉市狮豹头乡某村村民刘某某违规焚烧秸秆并造成火情。刘某某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处以罚款1000元。 6.平顶山市鲁山县杨某某野外违规用火。2025年3月26日至4月1日,平顶山市鲁山县土门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某村居民杨某某在某村森林防火区内烧制木炭。杨某某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2500元。 清明将至,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防火规定,主动抵制违规用火,文明祭扫、绿色出行,共同守护平安家园。

FD05198 | 2025_2121_刘某某上坟祭祀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刘某某上坟祭祀引发山火案 法院: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来源:https://www.hnfzb.com/pahn/dishi/46273.html 春季历来是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期。受气温回升和大风天气影响,河南全省森林火险等级维持高位 ,特别是清明节前后,祭祀用火、春耕用火、旅游踏青用火“三火叠加”,森林防灭火形势复杂 严峻。为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有效防范遏制森林火灾发生,4月3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 林业局公布6起森林火灾和野外违规用火典型案例如下: 1.三门峡市义马市刘某某失火案。2025 年3月23日,刘某某一行三人到三门峡市义马市清风山盘龙沟上坟祭祀,刘某某点燃祭祀物品时 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25.8公顷,受害森林面积20.4公顷。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 徒刑1年9个月。 2.济源示范区思礼镇卢某某失火案。2025年3月20日,济源示范区思礼镇卢某某 因上坟祭祀,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3公顷,受害森林面积0.6公顷。法院以失火罪判 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郑州市登封市张某某失火案。2025年6月15日,郑州市登封市唐 庄镇张某某因上坟祭祀,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约0.61公顷,受害森林面积0.61公顷 。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4.南阳市淅川县朱某某野外违规用火。2025年3 月23日,南阳市淅川县毛堂乡某村发生山火,经查为该村村民朱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朱某某因在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5.新乡 市卫辉市刘某某野外违规用火。2025年12月16日,新乡市卫辉市狮豹头乡某村村民刘某某违规焚 烧秸秆并造成火情。刘某某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处以罚 款1000元。 6.平顶山市鲁山县杨某某野外违规用火。2025年3月26日至4月1日,平顶山市鲁山县土 门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某村居民杨某某在某村森林防火区内烧制木炭。杨某某因在森林防火期 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2500元 。 清明将至,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防火规定,主动抵制违规用火,文明祭扫、绿色 出行,共同守护平安家园。

FD05199 | 2025_2122_骆某甲架设电网捕猎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骆某甲架设电网捕猎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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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月8日至10日,骆某甲为捕猎野兔,在位于河南卢氏县杜关镇民湾村某处架设电网,10日晚上7时许引发火灾,后经村组织人员陆续到场将其扑灭。 经河南某有限公司勘察:起火点位于民湾村十一组某地西侧半坡处,过火面积为13.67公顷(20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7.67公顷(115亩)。 近日,河南卢氏县法院判决,骆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骆某甲的行为 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非法捕猎不可取 擅自架设电网装置引发火灾 更是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中对失火罪 有明确的规定 失火罪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失火罪主要特征: 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量刑: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 | 封面新闻

编辑 | 郭庆庆

审核 | 程奇

FD05200 | 2025_2122_骆某甲架设电网捕猎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骆某甲架设电网捕猎引发山火案 法院: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骆某甲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750696f473326452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月8日至10日,骆某甲为捕猎野兔,在位于河南卢氏县杜关镇民湾村某处 架设电网,10日晚上7时许引发火灾,后经村组织人员陆续到场将其扑灭。 经河南某有限公司勘 察:起火点位于民湾村十一组某地西侧半坡处,过火面积为13.67公顷(205亩),其中有林地面 积为7.67公顷(115亩)。 近日,河南卢氏县法院判决,骆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骆某甲的行为 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非法捕猎不可取 擅自架设电网装置引发火灾 更是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中对失火罪 有明确的规定 失火罪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失火罪主要特征: 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量刑: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 | 封面新闻 编辑 | 郭庆庆 审核

| 程奇

FD05201 | 2025_2127_梁某祭祀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梁某祭祀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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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是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期,加之清明节临近,祭祀烧纸等用火增多,森林火灾风险进一步加大。近日,陕西省公安厅公布5起发生在我省的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呼吁广大群众文明祭祀,严防火灾,共同守护林区安全。 案例一 2025年3月31日,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梁某祭祀上坟烧纸,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00余亩。10月,梁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 2025年3月23日,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李某上坟焚烧祭祀用品,造成森林火情,过火有林地面积839亩。2025年6月,李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三 2025年4月12日,宝鸡市麟游县常丰镇马某焚烧自耕地荒草,造成森林火情,过火有林地面积131亩。2025年8月,马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四 2025年4月13日,商洛市洛南县高耀镇李某某因违规操作电焊,造成森林火情,过火有林地面积178亩。2025年6月,李某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五 2025年3月23日,安康市紫阳县蒿坪镇黄某在林地抽烟,引燃周边山林,过火有林地面积267亩。2026年3月,黄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我国法律法规对涉火违法行为 设定了明确且严厉的法律责任 一起了解 综合:陕西警方 应急管理部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FD05202 | 2025_2127_梁某祭祀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梁某祭祀上坟烧纸引发山火案 法院: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梁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https://m.gmw.cn/2026-04/01/content_1304400899.htm 春季是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期,加之清明节临近,祭祀烧纸等用火增多,森林火灾风险进一步加大 。近日,陕西省公安厅公布5起发生在我省的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呼吁广大群众文明祭祀,严防 火灾,共同守护林区安全。 案例一 2025年3月31日,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梁某祭祀上坟烧纸,造 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00余亩。10月,梁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 案例二 2025年3月23日,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李某上坟焚烧祭祀用品,造成森林火 情,过火有林地面积839亩。2025年6月,李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 案例三 2025年4月12日,宝鸡市麟游县常丰镇马某焚烧自耕地荒草,造成森林火情,过火 有林地面积131亩。2025年8月,马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四 2025年4月13日,商洛市洛南县高耀镇李某某因违规操作电焊,造成森林火情,过火有林 地面积178亩。2025年6月,李某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五 2025年3月23 日,安康市紫阳县蒿坪镇黄某在林地抽烟,引燃周边山林,过火有林地面积267亩。2026年3月, 黄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我国法律法规对涉火违法行为 设定了明确且严厉的法律责任 一起了解 综合:陕西警方 应急管理部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FD05203 | 2025_2134_范某上坟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范某上坟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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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扫引发山火获刑 太原法院提醒:莫让清明节成了“清明劫” 太原日报 推出有文化、有品质、有温度、有力量的作品 2022-03-27 07:24 关注 上山祭扫寄哀思,不料疏忽引发山火。3月25日,记者从阳曲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因祭扫引发火灾的案件,被告人范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被告人范某在阳曲县东黄水镇峪儿村附近上坟时,引燃附近杂草,发生火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测算,火灾过火面积148.2亩,损失林地林木14498株,共造成林木直接损失1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法官提醒,思亲莫让烟尘扰,鲜花一束寄哀思。当前正值清明防火高危期,请遵守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不燃放鞭炮,不燃烧纸钱,不带火种上山,以防引发山火。(陈 珊、平鲁霞)太原日报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FD05204 | 2025_2134_范某上坟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范某上坟引发山火案 法院: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范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来源:https://www.peopleapp.com/rmharticle/30027041326 祭扫引发山火获刑 太原法院提醒:莫让清明节成了“清明劫” 太原日报 推出有文化、有品质、有温度、有力量的作品 2022-03-27 07:24 关注 上山祭扫寄哀思,不料疏忽 引发山火。3月25日,记者从阳曲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因祭扫引发火灾的案件, 被告人范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被告人范某在阳曲县东黄水镇峪儿村附近上坟 时,引燃附近杂草,发生火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测算,火灾过火面积148.2亩,损 失林地林木14498株,共造成林木直接损失1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构成失火 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法官提醒,思亲莫让烟尘扰,鲜花一束寄哀思。当前正值清明防火高危期,请遵守文明祭奠、低 碳祭扫,不燃放鞭炮,不燃烧纸钱,不带火种上山,以防引发山火。(陈 珊、平鲁霞)太原日报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 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FD05205 | 2025_2296_某塑料制品厂诉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查封设施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某塑料制品厂诉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查封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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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作为镇政府的内设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5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重点体现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增强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实效,以确保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某塑料制品厂诉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查封设施案”中,人民法院明确认定,镇消防中心系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责令停业整改及实施查封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故确认其作出的通知书及查封行为无效。且即便镇政府自身,也缺乏消防管理领域针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权乃至责令关闭、停业整改的处罚权。 案情显示,某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某塑料厂)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来料加工、销售。2022年8月10日,河南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消防中心)在消防检查时发现,某塑料厂存在灭火器过期、线路未穿管、无烟雾报警器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遂下达《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同日,镇消防中心工作人员还在某塑料厂电表盒外部粘贴了封条。其后该厂被迫停电、生产经营中断。 该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镇消防中心停止查封行为。 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消防中心属于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由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名为责令改正,实为停业整改,未给予某塑料厂自行改正的机会,也未告知该厂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违法。考虑到该厂确实存在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某塑料厂电表箱的行为违法,驳回某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厂上诉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镇消防中心作为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并不具有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其要求企业停业整改也缺乏法律依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电表箱的行为无效。 最高法表示,行政强制措施相较其他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更大且具有即时性,因此,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而不能为规避责任随意扩大相关内设机构或临时机构的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实施强制措施。 本案二审判决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为其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另从后续了解情况看,某塑料厂的相关损失已另案依法获得赔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FD05206 | 2025_2296_某塑料制品厂诉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查封设施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某塑料制品厂诉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查封设施案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2025)豫08行终字号 当事人:某塑料厂(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镇消防中心内设机构无执法主体资格,责令停业整改及查封无效,二审确认无效。 来源:https://legal.gmw.cn/2025-08/18/content_38225685.htm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作为镇政府的内设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 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5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重点体现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中,人民法 院通过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增强涉 企行政争议化解实效,以确保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记者注意到,在发 布的“某塑料制品厂诉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查封设施案”中,人民法院明确 认定,镇消防中心系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责令停业整改及实 施查封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故确认其作出的通知书及查封行为无效。且即便镇政府自身, 也缺乏消防管理领域针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权乃至责令关闭、停业整改的处罚权。 案情显示,某 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某塑料厂)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来料加工、 销售。2022年8月10日,河南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消防中心)在消防检 查时发现,某塑料厂存在灭火器过期、线路未穿管、无烟雾报警器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遂下 达《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同日,镇消防中心工作人员还在某塑料厂电表 盒外部粘贴了封条。其后该厂被迫停电、生产经营中断。 该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 销上述《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镇消防中心停止查封行为。 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 为,镇消防中心属于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 作出行政行为,应由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名为责令改正,实 为停业整改,未给予某塑料厂自行改正的机会,也未告知该厂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违法 。考虑到该厂确实存在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 书》及查封某塑料厂电表箱的行为违法,驳回某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厂上诉后,焦作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 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镇消 防中心作为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并不具有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其要求企业停业整改也缺乏法律依 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 电表箱的行为无效。 最高法表示,行政强制措施相较其他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影响更大且具有即时性,因此,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行政强制法第17 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权不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而不能为规避责任随意扩大相关内设 机构或临时机构的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实施强制措施。 本案二审判决有利于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为其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另从后续了 解情况看,某塑料厂的相关损失已另案依法获得赔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FD05207 | 2025_2335_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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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208 | 2025_2335_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吴和根 裁判结果摘要:凝霜制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从业禁止五年 来源:https://www.newsxy.com/news.html?aid=564282 新余新闻网 > {{columnName}} > 新闻详情 {{content.leadTitle}} {{content.title}} {{content.subTitle}} 来源:{{content.source}} 发布时间:{{content.publishTime}} 作者:{{content.author}} 字号: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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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209 | 2025_2347_浙江衢州柯城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浙江衢州柯城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 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0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违规电焊引燃对面仓储车间(损失431.4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 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http://pasb.gat.zj.gov.cn/pasb/page_7/202504/t20250418_1732226.html ■通讯员 傅元璋 饶小飞 近年来,因特种作业操作不规范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月7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被告人陈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导致发生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24 年6月8日10时左右,位于柯城区航埠镇的某公司厂房突然起火,火灾烧损厂房、机器设备、货物 等,造成财产损失431.4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经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为公 司实际负责人丁某某在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且未核实电焊工陈某有无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 况下,要求陈某通过电焊方管的方式对该公司厂房中的一处墙体进行加固。 被告人陈某在进行 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经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火灾。起火点位于墙 体对面,陈某父子作业时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公诉机 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各受损单位损失,相关单位已出具收条和谅 解书,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从事特种作 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火灾事故现场

FD05210 | 2025_2354_浙江金华婺城动火作业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浙江金华婺城动火作业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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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动火作业 是不是只要具备 特种作业操作证 就万事大吉? 有人曾用惨痛的教训 给出问题的答案 事件回顾 2025年1月15日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当事人贺某某在一企业内进行动火作业 贺某某虽持有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但在明知气割作业 存在火灾风险的情况下 仍违规操作 起火现场。图源:金华消防 作业中产生的火花 通过铁皮墙孔洞引燃地面可燃物 引发火灾 经鉴定受损金额为3289519元 过火面积8600平方米 消防员进行扑救。图源:金华消防 审判结果 近日 该案经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贺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二年 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 从事焊接、热切割等相关作业 阿消提示 这起典型的“持证违规”案例 用沉重的代价揭示了 安全生产领域的铁律 法院的判决 不仅是对个案的惩处 更是向所有从业人员发出的警示 动火一时松,火灾一秒钟 只要触碰了安全“红线” 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大家务必紧绷安全弦 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观念 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更多知识戳下方了解 ⬇️ ▌内容来源:中国消防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5211 | 2025_2354_浙江金华婺城动火作业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浙江金华婺城动火作业火灾事故案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贺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持证但违规气割作业引燃可燃物(损失328万余元,过火8600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KIEVASL20514X2CB.html 实施动火作业 是不是只要具备 特种作业操作证 就万事大吉? 有人曾用惨痛的教训 给出问题的答案 事件回顾 2025年1月15日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当事人贺某某在一企业内进行动火作业 贺某某虽持有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但在明知气割作业 存在火灾风险的情况下 仍违规操作 起火现场。图源:金华消防 作业中产生的火花 通过铁皮墙孔洞引燃地面可燃物 引发火灾 经鉴定受损金额为3289519元 过火面积8600平方米 消防员进行扑救。图源:金华消防 审判结果 近日 该案经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贺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二年 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 从事焊接、热切割等相关作业 阿消提示 这起典型的“持证违规”案例 用沉重的代价揭示了 安全生产领域的铁律 法院的判决 不仅是对个案的惩处 更是向所有从业人员发出的警示 动火一时松,火灾一秒钟 只要触碰了安全“红线” 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大家务必紧绷安全弦 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观念 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更多知识戳下方了解 ▌内容来源:中国消防 特 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 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FD05212 | 2025_2368_湖南津市某工程动火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津市某工程动火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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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沈思玥)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A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工程项目的动火负责人、监火人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承包工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他人公司财产损失高达400余万元。为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该院特别邀请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及津市工业园区企业代表共计50余人全程旁听庭审。 A公司在承包B公司的工程项目期间,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工程项目动火负责人、监火人覃某,严重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没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明知工人龚某某无动火资质的前提下,安排其参与电动葫芦焊接项目的氧割割孔工作。动火负责人、监火人覃某因其他项目验收,安排他人进行现场看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人操作过失,最终引发重大火灾,给B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覃某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黄某某、覃某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某、覃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本次庭审将法庭变为生动的安全生产法治课堂,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此次旁听是一次极其震撼的警示教育,回去后将立即组织公司内部对照检查,引以为戒,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本案的判决再次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必须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与现场管理,任何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此次公开庭审及宣判,是津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以案释法,为企业及从业者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增强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以案为鉴,营造更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组稿:马志军 责编:王薇 一审:王薇 二审:罗霞 三审:周智颖

FD05213 | 2025_2368_湖南津市某工程动火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湖南津市某工程动火火灾事故案 法院: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黄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A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培训、安排无资质人员氧割致火灾(损失400余万元),以重大责任 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https://m.voc.com.cn/xhn/news/202507/29873087.html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沈思玥)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 庭宣判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A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工程项目的动火负责人、监火人因未履行安全 管理职责,导致承包工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他人公司财产损失高达400余万元。为强化安全 生产警示教育,该院特别邀请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及津市工业园区企业代表共计50余人全程旁听庭 审。 A公司在承包B公司的工程项目期间,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工程项目动火负责人、监火人 覃某,严重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没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且明知工人龚某某无动火资质的前提下,安排其参与电动葫芦焊接项目的氧割割孔工作。动 火负责人、监火人覃某因其他项目验收,安排他人进行现场看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人操 作过失,最终引发重大火灾,给B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 某、覃某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黄某某、覃某均具有自首、 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某、覃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 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本次庭审将法庭变为生动的安全生产法 治课堂,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此次旁听是一次极其震撼的警示教育,回去后将立即组织公司内部 对照检查,引以为戒,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 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本案的判决再次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必须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 强员工安全培训与现场管理,任何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最终难逃法 律的严惩。 此次公开庭审及宣判,是津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的重要举措。通过以案释法,为企业及从业者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增强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 ,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以案为鉴,营造更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组稿:马志军 责编:王薇 一审:王薇 二审:罗霞 三审:周智颖

FD05214 | 2025_2410_南京雨花台2·23重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南京雨花台223重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9名被告人 裁判结果摘要: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爆燃致15死44伤,9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cht/zw/10326299.shtml We're sorry but 中国新闻网 doesn't work properly without JavaScript enabled. Please enable it to continue.

FD05215 | 2025_2448_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等19人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气割扶梯熔渣引燃库房可燃物致16死39伤,19人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cht/zw/10396938.shtml We're sorry but 中国新闻网 doesn't work properly without JavaScript enabled. Please enable it to continue.

FD05216 | 2025_2511_安徽东至迎通娱乐好声音KTV未消防验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安徽东至迎通娱乐好声音KTV未消防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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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负责人:唐*霞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4172********T1F 地址: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 当事人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份擅自将好声音KTV投入使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唐*霞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县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县城管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积极配合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城管(消防)罚先(听)告字〔2025〕第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好声音KTV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当事人虽一直未停止使用但积极配合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符合“一般情形”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 2、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FD05217 | 2025_2511_安徽东至迎通娱乐好声音KTV未消防验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安徽东至迎通娱乐好声音KTV未消防验案 法院: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11-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东城管(消防)罚决字〔2025〕第3号 当事人: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好声音KTV投入使用,被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5万元。 来源:https://www.dongzhi.gov.cn/OpennessContent/show/1698140.html 当事人: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负责人:唐*霞 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4172********T1F 地址: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 当事人东至县迎通娱乐有 限公司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份擅自将好声音KTV投入使用。上述事实,有以下 证据证明: 证据一: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唐*霞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一份、县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县城管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 为通知书》一份、《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积极配合整改。 根 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东城管(消防)罚先(听)告字〔2025〕第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 当事人东至县迎通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好声音KTV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当事人虽一直未停止使用但积极配合整改 ,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 定符合“一般情形”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决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 2、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 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 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FD05218 | 2025_2550_魏某超.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魏某超 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魏某超 裁判结果摘要: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自建房电动车充电火灾,2死2重伤) 来源:http://www.haxiangcheng.jcy.gov.cn/llyt/202505/t20250520_6964280.shtml 2025年4月14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 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魏某超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案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以司法之力亮剑消防安全隐患,为全社会敲响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漠视消防整改酿成惨剧 202 4年3月20日深夜,项城市工业路南段一栋违规自建楼房因电动车充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租 户陈某、赵某光不幸身亡,赵某凡、赵某民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经调查,房主魏某超在无消防 设施、通道堆放可燃物的情况下,长期出租房屋牟利,虽经消防部门多次责令整改,仍拒不落实 安全措施,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检察履职:从严追责推动源头治理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 理中坚持“办案+治理”双轨并行,依法精准指控犯罪,以消防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强化民事 救济,督促被告人支付2万元医疗费,并协助法院执行赔偿款1119291元,保障被害人家庭权益; 推动行业整治,结合本案中暴露的自建房消防隐患问题,向住建、消防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 动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 检察官释法:消防责任不可侥幸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魏 某超作为建筑实际控制人,明知消防安全隐患却放任风险存在,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整改措 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两人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 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宽处罚。法院判决既体现对逝者的司法告慰,也警示社会公众:消 防安全是法律红线,任何漠视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是多个家庭无法承 受之痛。”承办检察官赵陆海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监督,通过“刑事打 击+公益诉讼+普法宣传”组合拳,筑牢公共安全法治屏障。 检察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需防患于未然。自建房业主须应依法配置消防设施,严 禁堵塞逃生通道;电动车主应避免室内、楼道充电,定期检查线路老化问题;对于租户群体在入 住前要确认房屋消防条件,发现隐患及时举报。

FD05219 | 2025_2653_李某武失火刑附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李某武失火刑附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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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又是烧田埂!黔东南这人“遭”了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4 10:58:01

“远远的就已经看到了,又是烟又是火的,看起来烧得不小啊,好多人都赶忙去救火了。”凯里市三棵树镇朗利村的村民回忆到。

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失火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秋冬时节,收获完一整年的辛劳果实,整理田地的农民不在少数,但这个时间也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风干物燥,田地中的杂草最易引燃。这天风和日丽,李某武准备出门看看田水,拿着火机就出发了。他显然没有预料到,这一天将非常的漫长。李某武走在田埂上,看到杂草,蹲下身,拿出打火机,点燃了田埂边的杂草,不料边上的枯草、枯叶层层叠叠、纵横杂乱,火苗悄悄地燃了起来,并愈演愈烈,一棵棵高大的杉木树梢、马尾松树冠被点燃了,大火在干燥的山林中蔓延、扩散。 这一年,贵州干旱少雨,到处河涸井干、草木干枯。凯里市人民政府早已发布《凯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凯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文件,严禁烧田坎土坎,广泛宣传用火安全,朗利村也安排了护林员专职负责林木保护。但是,山火还是猝不及防地在这里烧了起来。 火灾过后,原本茂密、翠绿的山林不再完整,山顶中间被烧焦了一大块,22.0344公顷林地过火,全部为乔木林地,一般商品林7.1794公顷、重点公益林14.8550公顷。被烧过的地方焦黑一片,光秃秃的。事发后,李某武按照朗利村“寨老调解工作制度”,准备杀猪宴,承担“三个120”(120斤酒、120斤米、120斤肉)请村民吃饭,向村民道歉,按照村规民约向村委会交纳人民币5800元。 考虑到李某武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同时为了达到以案普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引领效果,12月26日,凯里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到凯里市三棵树镇朗利村巡回审理该起失火案件。庭审当天,村委干部、当地村民、护林员闻讯赶来,乌泱泱坐满一片,旁听庭审。 “路边有杂草,我就用打火机点燃了杂草,后来火就烧大了,我一个人也灭不了火,我就报警了,又到村委会喊人去救火,后来消防队也过来救火,火一直到第二天才被扑灭。”李某武在庭审中回忆了当天失火的情况。 凯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武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同时李某武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凯里市人民法院遂根据李某武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判决被告人李某武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随案移送的供被告人李某武犯罪所用的金黄色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武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林地生态修复补植复绿方案》进行生态修复补植复绿,若逾期不履行前诉义务,则承担补植复绿所需费用143318元;本案林地生态补植复绿方案编制费500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武负担。

FD05220 | 2025_2653_李某武失火刑附民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李某武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李某武;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李某武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按生态修复方案补植复绿否则承担费用14 3318元,另负担方案编制费5000元。 来源:http://xingyi.guizhoucourt.gov.cn/ajbd/273766.jhtml 注意!又是烧田埂!黔东南这人“遭”了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4 10:58:01 “ 远远的就已经看到了,又是烟又是火的,看起来烧得不小啊,好多人都赶忙去救火了。”凯里市 三棵树镇朗利村的村民回忆到。 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失火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秋冬 时节,收获完一整年的辛劳果实,整理田地的农民不在少数,但这个时间也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 ,风干物燥,田地中的杂草最易引燃。这天风和日丽,李某武准备出门看看田水,拿着火机就出 发了。他显然没有预料到,这一天将非常的漫长。李某武走在田埂上,看到杂草,蹲下身,拿出 打火机,点燃了田埂边的杂草,不料边上的枯草、枯叶层层叠叠、纵横杂乱,火苗悄悄地燃了起 来,并愈演愈烈,一棵棵高大的杉木树梢、马尾松树冠被点燃了,大火在干燥的山林中蔓延、扩 散。 这一年,贵州干旱少雨,到处河涸井干、草木干枯。凯里市人民政府早已发布《凯里市人 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凯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文件,严禁烧田坎土坎,广泛宣传 用火安全,朗利村也安排了护林员专职负责林木保护。但是,山火还是猝不及防地在这里烧了起 来。 火灾过后,原本茂密、翠绿的山林不再完整,山顶中间被烧焦了一大块,22.0344公顷林地 过火,全部为乔木林地,一般商品林7.1794公顷、重点公益林14.8550公顷。被烧过的地方焦黑一 片,光秃秃的。事发后,李某武按照朗利村“寨老调解工作制度”,准备杀猪宴,承担“三个12 0”(120斤酒、120斤米、120斤肉)请村民吃饭,向村民道歉,按照村规民约向村委会交纳人民 币5800元。 考虑到李某武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同时为了达到以案普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 片的法治引领效果,12月26日,凯里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到凯里市三棵树镇朗利村巡回 审理该起失火案件。庭审当天,村委干 部、当地村民、护林员闻讯赶来,乌泱泱坐满一片,旁听庭审。 “路边有杂草,我就用打火机 点燃了杂草,后来火就烧大了,我一个人也灭不了火,我就报警了,又到村委会喊人去救火,后 来消防队也过来救火,火一直到第二天才被扑灭。”李某武在庭审中回忆了当天失火的情况。 凯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武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 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同时李某武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 复责任。凯里市人民法院遂根据李某武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判决被告 人李某武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随案移送的供被告人李某武犯罪所用的金黄 色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武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林地生态修 复补植复绿方案》进行生态修复补植复绿,若逾期不履行前诉义务,则承担补植复绿所需费用14 3318元;本案林地生态补植复绿方案编制费500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武负担。

FD05221 | 2025_3147_兰州托管机构烫伤未成年人张某祺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兰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兰州托管机构烫伤未成年人张某祺案

正文

未成年人托管机构烫伤无医嘱生长因子费用能否获赔-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4)甘01民终93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在托管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无医嘱但确属伤情必要的治疗费用能否主张赔偿?一审阶段鉴定机构因举证方未提交材料退案后,二审再申请鉴定能否获得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甘01民终9305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托管机构对接收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的,托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对于没有医嘱但确属治疗伤情必需的合理费用,即便没有书面医嘱佐证,法院也会结合伤情实际、药品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与伤情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会依法支持;第三,一审阶段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交鉴定材料导致退案且未提出异议的,二审再申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举证方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真实案例 2021年12月,时年10岁的张某祺在某某托护部托管期间,被工作人员不慎泼洒的热汤烫伤面颈部,经诊断为面颈部2%面积烫伤。张某祺后续多次就医,还自行购买了价值5120元的生长因子用于创面修复。一审诉讼中,张某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但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导致鉴定被退案,一审法院以生长因子无医嘱属于美容项目为由未支持该部分费用,酌定总损失4550.5元,判决托护部承担70%责任,托护部负责人剡某、实际管理人朱某各承担15%责任。 张某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生长因子的主要作用为促进创面愈合,与张某祺的烫伤伤情直接相关,属于合理必要的治疗费用,依法改判支持该部分费用;同时以一审退鉴后张某祺未提出异议为由,驳回其二审重新鉴定的申请。最终认定张某祺总损失为10097.33元,各方仍按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甘01民终9305号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1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家长为未成年人选择托管机构时,优先挑选资质齐全、管理规范的机构,提前核实机构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资质,留存好托管协议、缴费凭证等材料,便于后续维权;
  2. 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后,要第一时间留存就医的全部病历、缴费凭证,如需院外购买药品、康复产品,尽量要求医生出具书面建议,或者留存产品说明书、咨询记录等能够证明产品用途与伤情关联的证据,避免索赔受阻;
  3. 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务必按照法院和鉴定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全部材料,如因自身原因导致退鉴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阶段再申请鉴定大概率不会被支持;
  4. 未成年人受伤后产生的合理心理疏导费用、康复费用,即便没有明确医嘱,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侵权方主张,法院会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酌情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FD05222 | 2025_3147_兰州托管机构烫伤未成年人张某祺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兰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兰州托管机构烫伤未成年人张某祺案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1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2024)甘01民终9305号 当事人:张某祺(原告/未成年人);托护部、剡某、朱某(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未成年人托管机构被烫伤,一审托护部担70%;二审改判支持无医嘱生长因子费用,总损10097.3 3元按原比例分担。 来源:https://www.zw517.com/case/detail/case_2024_gansu_01_minzhong_9305.html 未成年人托管机构烫伤无医嘱生长因子费用能否获赔-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4)甘01民终9305号案 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在托管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无医嘱但确属伤情必要的治疗费用能 否主张赔偿?一审阶段鉴定机构因举证方未提交材料退案后,二审再申请鉴定能否获得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甘01民终9305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托管机构对接收 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的,托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对于没有医嘱但确属治疗伤情必需的合理费用,即便没 有书面医嘱佐证,法院也会结合伤情实际、药品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与伤情直接相关的合理费 用会依法支持;第三,一审阶段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交鉴定材料导致退案且未提 出异议的,二审再申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举证方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 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 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 的法律后果。 真实案例 2021年12月,时年10岁的张某祺在某某托护部托管期间,被工作人员不 慎泼洒的热汤烫伤面颈部,经诊断为面颈 部2%面积烫伤。张某祺后续多次就医,还自行购买了价值5120元的生长因子用于创面修复。一 审诉讼中,张某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但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导致鉴定被退案,一 审法院以生长因子无医嘱属于美容项目为由未支持该部分费用,酌定总损失4550.5元,判决托护 部承担70%责任,托护部负责人剡某、实际管理人朱某各承担15%责任。 张某祺不服一审判决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生长因子的主要作用为促进创面愈合,与张某祺的烫伤伤情直接 相关,属于合理必要的治疗费用,依法改判支持该部分费用;同时以一审退鉴后张某祺未提出异 议为由,驳回其二审重新鉴定的申请。最终认定张某祺总损失为10097.33元,各方仍按原责任比 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甘01民终9305号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1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家长为未成年人 选择托管机构时,优先挑选资质齐全、管理规范的机构,提前核实机构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资 质,留存好托管协议、缴费凭证等材料,便于后续维权; 2. 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后,要第一 时间留存就医的全部病历、缴费凭证,如需院外购买药品、康复产品,尽量要求医生出具书面建 议,或者留存产品说明书、咨询记录等能够证明产品用途与伤情关联的证据,避免索赔受阻; 3. 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务必按照法院和鉴定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全部材料,如因自身原因 导致退鉴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阶段再申请鉴定大概率不会被支持; 4. 未成年

人受伤后产生的合理心理疏导费用、康复费用,即便没有明确医嘱,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侵权 方主张,法院会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酌情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 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FD05223 | 2025_3155_城固火锅店顾客救儿童被油汤烫伤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城固火锅店顾客救儿童被油汤烫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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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顾客救助火锅店内嬉戏儿童被烫伤 城固法院: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担责7成 2025-06-03 12: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未成年人外出时,家长应全程关注其行动轨迹,及时制止危险行为,避免将监护责任转嫁给公共场所管理者。餐饮经营者应针对高温设备制定专项操作规程,在高峰时段增设引导人员,对过道等高危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在火锅店嬉戏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本案不仅涉及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更凸显了法律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 2025年2月,李某夫妇携9岁儿子小李在某火锅店就餐。用餐期间,小李在店内过道奔跑嬉戏,其父母未予制止。服务员小王端着店内顾客吃完后盛有油汤的锅返回后厨途中,与小李发生碰撞。危急时刻,路过的顾客小吕迅速将小李拽至身后,自身却被油汤严重烫伤。治疗期间,小吕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585.5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吕将李某夫妇及火锅店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比例划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9岁的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制止危险行为”的监护职责,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火锅店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员工在狭窄过道运送高温油汤锅时,既未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对跑动玩耍的小李进行制止、劝阻,存在管理疏漏。虽然小李的过错系事故的直接诱因,但经营者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故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李父母承担70%责任,火锅店承担30%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作者:于黎阳

原标题:《人民法院报 | 顾客救助火锅店内嬉戏儿童被烫伤 城固法院: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担责7成》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澎湃矩阵 新闻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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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224 | 2025_3155_城固火锅店顾客救儿童被油汤烫伤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城固火锅店顾客救儿童被油汤烫伤案 法院: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小吕(原告/顾客);李某夫妇(被告/监护人)、某火锅店(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火锅店儿童奔跑撞上服务员致油汤,顾客小吕救人被烫伤,判监护人担70%、火锅店担30%赔758 5.5元。 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925331

城固法院: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担责7成 2025-06-03 12: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未成年人外出时,家长应全程关注其行动轨迹,及时制止危险行为,避免将监护责任转嫁 给公共场所管理者。餐饮经营者应针对高温设备制定专项操作规程,在高峰时段增设引导人员, 对过道等高危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在火 锅店嬉戏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本案不仅涉及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更 凸显了法律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 2025年2月,李某夫妇携9岁儿子小李在某火锅店就餐。用餐期 间,小李在店内过道奔跑嬉戏,其父母未予制止。服务员小王端着店内顾客吃完后盛有油汤的锅 返回后厨途中,与小李发生碰撞。危急时刻,路过的顾客小吕迅速将小李拽至身后,自身却被油 汤严重烫伤。治疗期间,小吕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585.5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 未果,小吕将李某夫妇及火锅店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比例划分。依 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9岁 的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制止危险行为”的监护职责,应对损 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火锅店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员工在狭窄过道运送高温油汤 锅时,既未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对跑动玩耍的小李进行制止、劝阻,存在管理疏漏。虽然小李的 过错系事故的直接诱因,但经营者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故此,法院最终 判决小李父母承担70%责任,火锅店承担30%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作者:于黎阳

原标题:《人民法院报 | 顾客救助火锅店内嬉戏儿童被烫伤 城固法院: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担责7成》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 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 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澎湃矩阵 新闻报料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

FD05225 | 2025_3157_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室友电池燃爆90%烧伤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室友电池燃爆90%烧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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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武汉大学生杜均浩被室友电瓶烧伤案刑事与民事部分已一审宣判。 记者从原告杜均浩的父亲处获悉,他已在法院领取到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较此前检方建议的一年八个月有所加重。 而在6月22日,该案民事部分已先行宣判: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万余元,被告李某担责51%,原告杜均浩自担15%,其余由电动车出租方及房东等方承担。 伤者父亲杜先生对刑期表示“还不够”,并坦言150余万赔偿“肯定难以执行”。他透露,接下来将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刑事部分也将申请抗诉。 此 前 报 道 2025年8月1日,杜均浩的家属,对李某、电动车租赁商、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多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于当天下午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6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本案物质损害赔偿金共计297万余元。法院认定,室友李某明知在室内为锂电池充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多次将锂电池带至楼上充电;且在发现锂电池出现发热异常时,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原告严重烧伤。李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51%的责任。 事发前,李某曾向电动车出租经营方潘某反映电池偏热。潘某的雇员未及时为李某处理电池发烫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案涉房屋处于待拆迁区域,不属于可以出租的房屋,拆迁劳务承包方及房东、二房东等4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合计4%的赔偿责任。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居委会系“景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在两家施工公司停工后没有对房屋尽到管理义务。需承担8%的责任。 两家施工公司虽因资金停工,但未办理退场和移交手续。分别需承担4%和8%的责任 而风景区管委会在事发前2年已要求先锋村居委会及拆除公司做好围挡等措施,已尽监督职责,不具有过错。 原告杜均浩并非与室友李某合租,而是其房屋出租方,对于此前李某在室内给锂电池充电的隐患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且该电池放于原告与李某两张床对面的桌上充电,肉眼可见。尽管原告因事故造成受伤身心痛苦,仍不能免除责任,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此外案涉多方需向原告赔偿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杜均浩父亲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其对原告所需承担责任比例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无需承担责任等有异议,将提起上诉。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 起火只在一瞬间↓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飞线充电起火 小区地下车库里的电动自行车突发起火 店铺后厨电动自行车充电爆燃 电动车室内充电瞬间爆燃 电动自行车电池在电梯内爆燃 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突发自燃 不可否认 电动自行车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但同样为我们埋下了安全隐患 正确、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 真的很重要 以下安全提示,别忽略↓

FD05226 | 2025_3157_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室友电池燃爆90%烧伤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室友电池燃爆90%烧伤案 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杜均浩(原告);李某(室友)、潘某某(电动车租赁商)、房东及二房东等(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室友李某室内锂电池充电爆燃致杜均浩全身90%烧伤,判李某担51%赔151万,杜自担15%,其余 被告共赔253万余元。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625A0B5CA00?refer=cp_1009 6月25日,武汉大学生杜均浩被室友电瓶烧伤案刑事与民事部分已一审宣判。 记者从原告杜均浩 的父亲处获悉,他已在法院领取到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两年三个月,较此前检方建议的一年八个月有所加重。 而在6月22日,该案民事部分已先行宣判 :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万余元,被告李某担责51%,原告杜均浩自担15%,其余由电动车出租 方及房东等方承担。 伤者父亲杜先生对刑期表示“还不够”,并坦言150余万赔偿“肯定难以执 行”。他透露,接下来将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刑事部分也将申请抗诉。 此 前 报 道 2025年8月1 日,杜均浩的家属,对李某、电动车租赁商、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多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件于当天下午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6月22日,法院依 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本案物质损害赔偿金共计297万余元。法院认定,室友李某明知 在室内为锂电池充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多次将锂电池带至楼上充电;且在发现锂电池出现发 热异常时,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造成原告严重烧伤。李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51%的责 任。 事发前,李某曾向电动车出租经营方潘某反映电池偏热。潘某的雇员未及时为李某处理电 池发烫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案涉房屋处于待拆迁区域,不属于可 以出租的房屋,拆迁劳务承包方及房东、二房东等4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合计4%的赔偿责任。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居委会系“景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在两家施工公司停工后没有对房屋 尽到管理义务。需承担8%的责任。 两家施工公司虽因资金停工,但未办理退场和移交手续。分别需承担4%和8%的责任 而风景区管 委会在事发前2年已要求先锋村居委会及拆除公司做好围挡等措施,已尽监督职责,不具有过错 。 原告杜均浩并非与室友李某合租,而是其房屋出租方,对于此前李某在室内给锂电池充电的 隐患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且该电池放于原告与李某两张床对面的桌上充电,肉眼可见。尽 管原告因事故造成受伤身心痛苦,仍不能免除责任,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此外案涉多方需向原告赔偿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杜均浩父亲告诉潇湘晨报 晨视频记者,其对原告所需承担责任比例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无需承担责任等有异议, 将提起上诉。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 起火只在一瞬间↓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飞线充电起火 小区地下车库里的电动自行车突发起火 店铺后厨电动自行车充电爆燃 电动车室内充电瞬间爆燃 电动自行车电池在电梯内爆燃 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突发自燃 不可否认 电动自行车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但同样为我们埋下了安全隐患 正确、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 真的很重要 以下安全提示,别忽略↓

FD05227 | 2025_3180_平南造船工程焊接氧气泄漏受伤提供劳务者受害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平南造船工程焊接氧气泄漏受伤提供劳务者受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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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个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平南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发包人、分包人、雇主及伤者自身的责任比例,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2020年,船主赵某因建造货船需要,与江河公司签订《船台出租协议》,租用该公司船台开展造船作业。同年11月28日,江河公司将该货船建造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具备船舶建造资质的王某,三方共同签订《新建船舶外包工程安全协议》。此后,王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无资质的钱某,钱某随即雇佣杨某从事焊接工作。 意外在作业中突然发生。杨某在船舱内进行焊接操作时,因设备着火、氧气泄漏导致严重受伤。经专业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杨某将赵某、江河公司、王某、钱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与江河公司属承揽合同关系,且已将造船劳务承包给王某,自身不应承担责任;江河公司则主张,其与原告杨某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围绕“各方法律关系”及“赔偿责任划分”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作出评析。法院认为,1.赵某作为船主(定作人),将建造船舶的工程发包给无造船资质的王某(承揽人),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赵某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江河公司作为船舶建造公司,而将船台出租给船主赵某造船使用并收取费用,赵某又将建造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江河公司明知道上述人员均无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而放任其生产经营、转包,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故对杨某造成的损失,江河公司应当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王某虽不是杨某的直接雇主,但其作为总承揽人,在自身不具船舶建造资质的情况下,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钱某完成,其与钱某存在承揽关系,对承揽人的选任亦存在过错,同时对施工现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4.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杨某受钱某雇请为其焊船,钱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确保杨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安全的安全注意及保护义务,但钱某客观上未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未审核杨某是否具备船舶焊接作业的能力和资格,也缺乏对杨某作业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管,造成氧气泄漏,致使杨某受伤,钱某应当对杨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5.杨某作为提供劳务者,自身无焊接资质,在船舱从事焊属高危职业,应对此有相应的认知和警觉,但杨某在作业中没有采取规范的安全措施,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定: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江河公司与赵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且二者互负连带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江河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方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方作为雇主,有保障提供劳务方安全的义务,同时,提供劳务方自身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实践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区分情况,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比较公平合理,亦符合现实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FD05228 | 2025_3180_平南造船工程焊接氧气泄漏受伤提供劳务者受害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平南造船工程焊接氧气泄漏受伤提供劳务者受害案 法院: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杨某(原告/焊工);赵某(船主)、江河公司、王某、钱某(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造船焊接时氧气泄漏致杨某八级+十级伤残,法院厘清发包人、分包人、雇主及伤者自身责任比 例。 来源:https://pn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90437.shtml 建设工程领域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个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平南法院 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发包人、分包人、雇主及伤者自身的责任比例,为 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2020年,船主赵某因建造货船需要,与江河公司签订 《船台出租协议》,租用该公司船台开展造船作业。同年11月28日,江河公司将该货船建造工程 直接发包给不具备船舶建造资质的王某,三方共同签订《新建船舶外包工程安全协议》。此后, 王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无资质的钱某,钱某随即雇佣杨某从事焊接工作。 意外在作业中 突然发生。杨某在船舱内进行焊接操作时,因设备着火、氧气泄漏导致严重受伤。经专业鉴定, 杨某的伤情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杨某将赵某、江河公司、王某 、钱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与江河公司属承揽合同关系,且已将造船劳务承 包给王某,自身不应承担责任;江河公司则主张,其与原告杨某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并 非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围绕“各方法律关系”及“赔偿责任划分”两 大核心争议焦点作出评析。法院认为,1.赵某作为船主(定作人),将建造船舶的工程发包给无 造船资质的王某(承揽人),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赵某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错,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2.江河公司作为船舶建造公司,而将船台出租给船主赵某造船使用并收取费用 ,赵某又将建造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江河公司明知道上述人员均无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 件,而放任其生产经营、转包,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故对杨某造成的损失,江河公司应当与赵 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王某虽不是杨某的直接雇主,但其作为总承揽人,在自身不具船舶建造 资质的情况下,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钱某完成,其与钱某存在承揽关系 ,对承揽人的选任亦存在过错,同时对施工现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4.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杨某受钱某雇请为其焊船,钱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确保杨 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安全的安全注意及保护义务,但钱某客观上未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未审核 杨某是否具备船舶焊接作业的能力和资格,也缺乏对杨某作业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管,造成氧气泄 漏,致使杨某受伤,钱某应当对杨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5.杨某作为提供劳务者,自身无 焊接资质,在船舱从事焊属高危职业,应对此有相应的认知和警觉,但杨某在作业中没有采取规 范的安全措施,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 院最终判定: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江河公司与赵某各承担15% 的赔偿责任且二者互负连带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江河公司提出上 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 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 务方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方作为雇主,有保障提供劳务方安全的义 务,同时,提供劳务方自身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实践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区 分情况,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比较公平合理,亦符合现实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

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FD05229 | 2025_3223_外卖员小李电动车电池爆炸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外卖员小李电动车电池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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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日常出行的“最佳拍档”,为我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爆炸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锂电池销售者无资质生产组装并售卖电池导致产品缺陷引发火灾,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锂电池使用者明知电池为个人组装仍购买,并把电池带进屋内充电,应对损失自担30%的责任。 外卖员小李(化名)花2400元从屠某处购买了一块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仅两个多月后,电池在一个深夜突然爆炸,引发火灾,造成小李严重烧伤。 小李租住在一处平房院落。为方便送外卖,他购买了两块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块从网上购买,另一块60V锂电池通过微信从卖家屠某处购买。 使用过程中,从屠某处购买的电池发生过充电过热故障,小李曾联系对方维修,但这些故障并未引起重视。 两个多月后,小李将从屠某处购买的电池放在屋内门口充电。当晚11点多,小李被屋内的浓烟呛醒,发现火势已蔓延至床侧,他披着被子从窗户跳到院子里逃生。邻居赶紧拨打119报警电话。 火灾不仅造成屋内财产损失,还导致小李严重受伤,包括体表特重度烧伤面积51%、呼吸道重度灼伤、烧伤休克等症状。 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火灾事故是放置在小李房屋门口处的锂电池内部故障所致。事后,小李将销售电池的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1万余元。 屠某认为,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电池尺寸和自己所售卖电池尺寸并不一致。同时,小李违反消防法规,将电池带到屋内,与被烧伤存在直接必然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屠某无生产电动车锂电池的资质,生产并销售给小李的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关于产品缺陷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虽无证据证明起火电池的型号、尺寸等,但小李提供了证据证明另一块从网上购买的电池尺寸与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电池尺寸不一致,因此,屠某销售给小李的锂电池系起火电池存在高度盖然性。法院确认,火灾是由于屠某销售的电池存在产品缺陷所致。 同时,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锂电池系个人组装售卖的情形下,仍购买并将电池置于房屋内,同时综合火灾发生前小李存在饮酒行为、烧毁电池旁有线路等情节,法院认定小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减轻屠某责任。综合考虑案涉产品具有一定危险性且为屠某无资质生产组装、售卖,及事故的具体情节,法院酌定对屠某承担损失比例。 最终,法院判决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李66万余元。 法官提示 产品质量关乎着人身财产安全以及行业可持续发展。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如因产品缺陷致损,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同时,如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导致多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使用者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使用,且违规将电池放置家中充电导致起火造成事故发生、人身财产损失,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作为生产销售者,应在研发、生产到销售全链条严把产品质量关,保障产品安全、符合标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消费者应从正规途径购买产品,如发现产品存在一定故障、缺陷时谨慎使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作者:曾慧、王丹凤 编辑:江萍

FD05230 | 2025_3223_外卖员小李电动车电池爆炸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外卖员小李电动车电池爆炸案 法院:腾讯新闻/中国法院网 裁判日期:2025-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产品责任/侵权 文书号:- 当事人:小李、相关方 裁判结果摘要:外卖员电池爆炸受伤,责任方赔偿 来源:http://new.qq.com/rain/a/20251209A02T9A00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日常出行的“最佳拍档”,为我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存在 一些安全隐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爆炸引发的产品责任 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锂电池销售者无资质生产组装并售卖电池导致产品缺陷引发火灾,应承 担主要赔偿责任;锂电池使用者明知电池为个人组装仍购买,并把电池带进屋内充电,应对损失 自担30%的责任。 外卖员小李(化名)花2400元从屠某处购买了一块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仅两个 多月后,电池在一个深夜突然爆炸,引发火灾,造成小李严重烧伤。 小李租住在一处平房院落 。为方便送外卖,他购买了两块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块从网上购买,另一块60V锂电池通过微信 从卖家屠某处购买。 使用过程中,从屠某处购买的电池发生过充电过热故障,小李曾联系对方 维修,但这些故障并未引起重视。 两个多月后,小李将从屠某处购买的电池放在屋内门口充电 。当晚11点多,小李被屋内的浓烟呛醒,发现火势已蔓延至床侧,他披着被子从窗户跳到院子里 逃生。邻居赶紧拨打119报警电话。 火灾不仅造成屋内财产损失,还导致小李严重受伤,包括体 表特重度烧伤面积51%、呼吸道重度灼伤、烧伤休克等症状。 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火灾事故是 放置在小李房屋门口处的锂电池内部故障所致。事后,小李将销售电池的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 偿财产损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1万余元。 屠某认为,消防部门认定的 起火电池尺寸和自己所售卖电池尺寸并不一致。同时,小李违反消防法规,将电池带到屋内,与 被烧伤存在直接必然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屠某无生产电动车锂电池的资质,生产并销售给 小李的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关于产品缺陷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虽无证据证明起火电池 的型号、尺寸等,但小李提供了证据证明另一块从网上购买的电池尺寸与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电 池尺寸不一致,因此,屠某销售给小李的锂电池系起火电池存在高度盖然 性。法院确认,火灾是由于屠某销售的电池存在产品缺陷所致。 同时,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明知锂电池系个人组装售卖的情形下,仍购买并将电池置于房屋内,同时综合火灾发 生前小李存在饮酒行为、烧毁电池旁有线路等情节,法院认定小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 过错,应酌情减轻屠某责任。综合考虑案涉产品具有一定危险性且为屠某无资质生产组装、售卖 ,及事故的具体情节,法院酌定对屠某承担损失比例。 最终,法院判决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李66万余元。 法官提示 产品质量关乎着人身 财产安全以及行业可持续发展。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销售缺陷产 品,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如因产品缺陷致损,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 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同时,如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导致多人伤亡、重大财 产损失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 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使用者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使用 ,且违规将电池放置家中充电导致起火造成事故发生、人身财产损失,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 法官提示,作为生产销售者,应在研发、生产到销售全链条严把产品质量关,保障产品安全 、符合标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消费者应从正规途径购买产品,如发现产品 存在一定故障、缺陷时谨慎使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作者:曾慧、王丹凤 编辑:江萍

FD05231 | 2025_3230_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室友电池燃爆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室友电池燃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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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 ,赞 14 6月25日,武汉大学生杜均浩被室友电瓶烧伤案刑事与民事部分已一审宣判。 记者从原告杜均浩的父亲处获悉,他已在法院领取到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较此前检方建议的一年八个月有所加重。 而在6月22日,该案民事部分已先行宣判: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万余元,被告李某担责51%,原告杜均浩自担15%,其余由电动车出租方及房东等方承担。 伤者父亲杜先生对刑期表示“还不够”,并坦言150余万赔偿“肯定难以执行”。他透露,接下来将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刑事部分也将申请抗诉。 此 前 报 道 2024年暑假,杜均浩在外租房打工兼职,并邀请同学李某合租。当年7月9号清晨 ,小李放在房间内充电的电动车电瓶突然爆炸起火。小李第一时间逃生到楼道内拿了两瓶灭火器,然而跑回门口时,他却没有灭火,反而是把房门关上了。这一动作也导致小杜在火场中多烧了几十秒,最终全身90%被烧伤。事发后,小李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事拘留。 2025年8月1日,杜均浩的家属,对李某、电动车租赁商、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多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于当天下午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6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本案物质损害赔偿金共计297万余元。法院认定,室友李某明知在室内为锂电池充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多次将锂电池带至楼上充电;且在发现锂电池出现发热异常时,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原告严重烧伤。李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51%的责任。 事发前,李某曾向电动车出租经营方潘某反映电池偏热。潘某的雇员未及时为李某处理电池发烫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案涉房屋处于待拆迁区域,不属于可以出租的房屋,拆迁劳务承包方及房东、二房东等4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合计4%的赔偿责任。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居委会系“景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在两家施工公司停工后没有对房屋尽到管理义务。需承担8%的责任。 两家施工公司虽因资金停工,但未办理退场和移交手续。分别需承担4%和8%的责任 而风景区管委会在事发前2年已要求先锋村居委会及拆除公司做好围挡等措施,已尽监督职责,不具有过错。 原告杜均浩并非与室友李某合租,而是其房屋出租方,对于此前李某在室内给锂电池充电的隐患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且该电池放于原告与李某两张床对面的桌上充电,肉眼可见。尽管原告因事故造成受伤身心痛苦,仍不能免除责任,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此外案涉多方需向原告赔偿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杜均浩父亲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其对原告所需承担责任比例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无需承担责任等有异议,将提起上诉。 为了给烧伤的小杜治疗,杜均浩父母多次为其供皮,各项费用已经超过了300万。这些钱除了小杜父母东拼西凑四处借债来的,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好心的网友捐赠的,因为小杜家是贫苦农村家庭,根本承担不起如此高昂的费用;而肇事者小李家,目前为止只出了1万元医药费。 对此,杜爸爸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不光自己焦虑,小孩也焦虑,未来的路还有很长,已经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 起火只在一瞬间↓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飞线充电起火 小区地下车库里的电动自行车突发起火 店铺后厨电动自行车充电爆燃 电动车室内充电瞬间爆燃 电动自行车电池在电梯内爆燃 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突发自燃 阿 消 提 示 不可否认 电动自行车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但同样为我们埋下了安全隐患 正确、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 真的很重要 以下安全提示,别忽略↓ < 下一张图片

FD05232 | 2025_3230_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室友电池燃爆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室友电池燃爆案 法院:搜狐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杜均浩、室友 裁判结果摘要:室友电池燃爆烧伤,责任方赔偿 来源:https://www.sohu.com/a/1041667470_121853144 第一现场 ,赞 14 6月25日,武汉大学生杜均浩被室友电瓶烧伤案刑事与民事部分已一审宣判。 记者从原告杜均浩的父亲处获悉,他已在法院领取到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致人重伤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较此前检方建议的一年八个月有所加重。 而在6月22日,该案民 事部分已先行宣判: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万余元,被告李某担责51%,原告杜均浩自担15%, 其余由电动车出租方及房东等方承担。 伤者父亲杜先生对刑期表示“还不够”,并坦言150余万 赔偿“肯定难以执行”。他透露,接下来将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刑事部分也将申请抗诉。 此 前 报 道 2024年暑假,杜均浩在外租房打工兼职,并邀请同学李某合租。当年7月9号清晨 ,小李 放在房间内充电的电动车电瓶突然爆炸起火。小李第一时间逃生到楼道内拿了两瓶灭火器,然而 跑回门口时,他却没有灭火,反而是把房门关上了。这一动作也导致小杜在火场中多烧了几十秒 ,最终全身90%被烧伤。事发后,小李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事拘留。 2025年8月1日,杜均 浩的家属,对李某、电动车租赁商、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多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于当天 下午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6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一 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本案物质损害赔偿金共计297万余元。法院认定,室友李某明知在室内为 锂电池充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多次将锂电池带至楼上充电;且在发现锂电池出现发热异常时 ,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原 告严重烧伤。李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51%的责任。 事发 前,李某曾向电动车出租经营方潘某反映电池偏热。潘某的雇员未及时为李某处理电池发烫问题 ,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案涉房屋处于待拆迁区域,不属于可以出租的房屋,拆迁劳务承包方及房东 、二房东等4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合计4%的赔偿责任。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居委会系“景 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在两家施工公司停工后没有对房屋尽到管理义务。需承担8%的责任。 两家施工公司虽因资金停工,但未办理退场和移交手续。分别需承担4%和8%的责任 而风景区管 委会在事发前2年已要求先锋村居委会及拆除公司做好围挡等措施,已尽监督职责,不具有过错 。 原告杜均浩并非与室友李某合租,而是其房屋出租方,对于此前李某在室内给锂电池充电的 隐患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且该电池放于原告与李某两张床对面的桌上充电,肉眼可见。尽 管原告因事故造成受伤身心痛苦,仍不能免除责任,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此外案涉多方需向原告赔偿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杜均浩父亲告诉潇湘晨报 晨视频记者,其对原告所需承担责任比例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无需承担责任等有异议, 将提起上诉。 为了给烧伤的小杜治疗,杜均浩父母多次为其供皮,各项费用已经超过了300万。 这些钱除了小杜父母东拼西凑四处借债来的,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好心的网友捐赠的,因为小杜家 是贫苦农村家庭,根本承担不起如此高昂的费用;而肇事者小李家,目前为止只出了1万元医药 费。 对此,杜爸爸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不光自己焦虑,小孩也焦虑,未来的路还有很长,已经 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 起火只在一瞬间↓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飞线充电起火 小区地下车库里的电动自行车突发起火 店铺后厨电动自行车充电爆燃 电动车室内充电瞬间爆燃 电动自行车电池在电梯内爆燃 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突发自燃 阿 消 提 示 不可否认 电动自行车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但同样为我们埋下了安全隐患 正确、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 真的很重要 以下安全提示,别忽略↓ < 下一张图片

FD05233 | 2025_3239_小孙卧床吸烟引燃出租屋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小孙卧床吸烟引燃出租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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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心慈 作   本报讯 躺在床上“吞云吐雾”是不少烟民的常态,这看似惬意的习惯背后,却潜藏着致命的危险。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出租屋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承租人全额赔偿房东房屋维修损失,同时自行承担自身受伤及财物损毁的后果。   2025年10月31日清晨,南通市海门区某出租屋内,租客小孙洗漱时闻到刺鼻焦糊味。推门一看,卧室内火苗已引燃床垫,被褥正冒浓烟。小孙与合租室友小刘慌忙接水扑救,火虽扑灭,但床具、桌椅、地板、墙面已被烧损熏黑,一片狼藉。事后,两名租客未与房东协商便私自搬离。房东祁女士无奈自行花费7000元维修房屋,并将小孙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小孙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违规操作,火灾原因不明。小孙还提起反诉,要求祁女士赔偿其烧伤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失等合计3.5万余元,并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表明:着火卧室的电路、插座、充电器及空调线路均完好,无电气故障痕迹;房屋结构无外人侵入迹象,排除第三方行为可能。而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留有大量烟头。庭审中,小孙亦自认长期吸烟,事发当日早晨曾在卧室及卫生间吸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系小孙遗留的未熄灭烟头或烟灰引燃床上用品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卧室内吸烟、随手丢弃烟头的危险性,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合租室友小刘未参与吸烟,亦无监管同住人个人习惯之法定义务,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小孙全额赔偿祁女士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驳回小孙全部诉讼请求。   小孙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顾建兵 郝思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消防部门已排除电路故障及房屋固有缺陷,火灾系承租人在卧室内吸烟、未熄灭烟头引燃可燃物所致,属承租人自身重大过失,房东无过错,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其自身人身及财产损失应自行负担,无权向无过错的房东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因租客失火殃及邻居家财物或公共区域,邻居亦可向有过错的租客主张侵权赔偿。只有当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如线路老化未修、未配灭火器等情况,且与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有因果关系时,房东才需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责任。

FD05234 | 2025_3239_小孙卧床吸烟引燃出租屋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pdf

小孙卧床吸烟引燃出租屋案 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人身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小孙、祁女士(房东) 裁判结果摘要:卧床吸烟引燃出租屋,承租人全赔并自担伤损 来源:https://xz.kfqfy.gov.cn/article/detail/2026/07/id/9404340.shtml 梁心慈 作 本报讯躺在床上“吞云吐雾”是不少烟民的常态,这看似惬意的习惯背后,却潜藏 着致命的危险。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出租屋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 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承租人全额赔偿房东房屋维修损失,同时自行承担自身受伤及财物损毁 的后果。 2025年10月31日清晨,南通市海门区某出租屋内,租客小孙洗漱时闻到刺鼻焦糊味。推 门一看,卧室内火苗已引燃床垫,被褥正冒浓烟。小孙与合租室友小刘慌忙接水扑救,火虽扑灭 ,但床具、桌椅、地板、墙面已被烧损熏黑,一片狼藉。事后,两名租客未与房东协商便私自搬 离。房东祁女士无奈自行花费7000元维修房屋,并将小孙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 偿损失。 小孙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违规操作,火灾原因不明。小孙还提起反诉,要求祁女士赔偿 其烧伤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失等合计3.5万余元,并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表明:着火卧室的电路、插座、充电器及空调线路均完好,无电气故障痕迹 ;房屋结构无外人侵入迹象,排除第三方行为可能。而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留有大量烟头。庭 审中,小孙亦自认长期吸烟,事发当日早晨曾在卧室及卫生间吸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系 小孙遗留的未熄灭烟头或烟灰引燃床上用品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卧室 内吸烟、随手丢弃烟头的危险性,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 赔偿责任。合租室友小刘未参与吸烟,亦无监管同住人个人习惯之法定义务,不承担责任。法院 遂判决小孙全额赔偿祁女士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驳回小孙全部诉讼请求。 小孙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顾建兵 郝思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 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七 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 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消防部门已排除电路 故障及房屋固有缺陷,火灾系承租人在卧室内吸烟、未熄灭烟头引燃可燃物所致,属承租人自身 重大过失,房东无过错,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其自身人身及财产损失应自行负担, 无权向无过错的房东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因租客失火殃及邻居家财物或公共区域,邻 居亦可向有过错的租客主张侵权赔偿。只有当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如线路老化未修、 未配灭火器等情况,且与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有因果关系时,房东才需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责任。

FD05235 | 2025_3245_某电焊工检修锅炉爆炸工伤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某电焊工检修锅炉爆炸工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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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索赔45万遭拒,法院判决统一同类劳动争议裁判标准! 林涵律师是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是三明市优秀青年律师等,还担任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政府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线上线下帮助人数3000+,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等多个领域,秉持“为人至诚,为业至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工伤降临,权益谁来保障 2024年2月,原告入职某公司当电焊工,可公司既没和他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缴纳工伤保险。3月,原告检修锅炉时遭遇爆炸事故,全身多处火焰烧伤、双眼热烧伤,住院42天。后来,原告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还构成九级劳动功能障碍。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对结果不服,就把公司告上了法院。他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让公司赔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类工伤待遇45万余元,还要支付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万元。公司却不认同,觉得原告工资标准过高,停工留薪期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工资基数也不符合实际。 核心争议,各执一词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有三个。一是劳动者工资基数认定,二是停工留薪期是否计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三是各项工伤待遇金额核算。双方在月薪标准、二倍工资计算期间分歧很大。公司认为高额薪资里包含加班费,不能作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而且工伤停工期间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裁判,明确规则 法院结合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转账记录,确定原告日薪500元、月折算工资10875元,还酌定停工留薪期8个月。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劳动者没实际提供劳动,不算在二倍工资计算周期内,只支持工伤前超期4天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元。最后,法院判决2025年4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扣除已付款项后,要赔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309814.0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给我们提了个醒,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要全额承担工伤职工九级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不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期间,没有长期工资流水的,能按公司书面证明折算月工资作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这统一了同类工伤劳动争议的裁判标准,也让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更清楚自己的权益所在。 合同到期没签字能补签吗?合同到期没签字一般能补签,补签是对之前未书面订约事实达成一致,法律通常认可,能避免未及时签约的不确定性与风险。但补签也有问题,一方不愿签不能强迫,条款协商不成或影响合作,建议提前沟通续签。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派遣工有合同到期吗?派遣工劳动合同有到期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需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依不同续订情形,派遣单位或无需支付或需支付经济补偿,合同到期前派遣单位要做好后续安排。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如果合同到期本人不续签有赔偿吗?合同到期本人不续签有无赔偿分情况。劳动合同方面,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拒签无补偿;单位降低条件续订,劳动者拒签有补偿。其他合同按约定,有赔偿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通常无赔偿。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干外卖被签霸王合同怎么办?应对外卖霸王合同,可先研究条款确定性质,如规定外卖员担责平台免责的就是霸王合同;再与平台或站点协商,保留证据;协商不成向监管部门反映;若都行不通,咨询律师收集证据,向法院诉讼判定条款无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合同到期如何签字有效?合同到期后签字有效需满足这些条件:主体合格,签字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法违规;签字方式规范,可本人签或委托他人代签;形式符合要求。满足条件,签字通常有效受保护。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湖南芙蓉(邵阳)律所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在邵阳的直属分所,2023年10月获批设立。律所传承总所底蕴,提供标准化、专业化、团队化综合法律服务。其服务理念是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坚持“专业、诚信、高效、细致”。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成功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黄某争取法定不起诉。律所主要负责人包括卞良、曾献红、陈希等,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江斌律师为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8年,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等领域。他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等,秉承“诚信、专业、尽职”理念。执业期间承办大量案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在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他抽丝剥茧拆解原告证据,撰写代理意见反驳其诉请,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成功驳回原告232万元诉请。 摆地摊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理赔偿?摆地摊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可依法获赔。商家欺诈,消费者可要求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赔偿,不足五百按五百赔;致伤亡或健康受损,可要求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可先协商,不成可投诉或起诉,要留好证据。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骗取他人信息犯法吗?骗取他人信息可能触犯法律,责任依情形而定。用于一般民事欺诈,要承担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骗取公民个人信息达一定标准,触犯《刑法》;偷窥等侵犯隐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该行为有法律风险。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情感被欺骗怎么维权?遇到情感欺骗,若仅情感受损,法律难直接维权;若有物质损失,可收集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先协商解决,保留沟通记录,也可报警或向法院起诉,要冷静应对,合理维权。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民事纠纷打群架怎么处理?民事纠纷引发打群架,处理方式有三:一是报警,公安机关按情节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二是受害者可要求打人者民事赔偿,协商不成可起诉;三是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父亲骗儿子钱犯法吗?父亲骗儿子钱可能犯法。若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且达立案标准,可能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处理较特殊,儿子谅解或酌情从宽。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涉民事侵权,儿子可维权索回钱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FD05236 | 2025_3245_某电焊工检修锅炉爆炸工伤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某电焊工检修锅炉爆炸工伤案 法院:某法院(法律解析) 裁判日期:2025-04-0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劳动争议(工伤待遇)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电焊工、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检修锅炉爆炸烧伤九级,判公司付工伤待遇30万 来源:https://www.66law.cn/laws/10618251.aspx 工伤职工索赔45万遭拒,法院判决统一同类劳动争议裁判标准! 林涵律师是福建君来律师事务 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是三明市优秀青年律师等,还担任着福建省永安 市人民政府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线上线下帮助人数3000+,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 偿等多个领域,秉持“为人至诚,为业至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工伤降临,权益谁来保障 2024年2月,原告入职某公司当电焊工,可公司既没和他签书面劳动合 同,也没给他缴纳工伤保险。3月,原告检修锅炉时遭遇爆炸事故,全身多处火焰烧伤、双眼热 烧伤,住院42天。后来,原告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还构成九级劳动功能障碍。原告申请劳动仲 裁后对结果不服,就把公司告上了法院。他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让公司赔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 等各类工伤待遇45万余元,还要支付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万元。公司却不认同 ,觉得原告工资标准过高,停工留薪期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工资基数也不符合实际。 核心争议,各执一词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有三个。一是劳动者工资基数认定,二是停工留薪期 是否计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三是各项工伤待遇金额核算。双方在月薪标准、二倍工资计算期间 分歧很大。公司认为高额薪资里包含加班费,不能作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而且工伤停工期间不 用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裁判,明确规则 法院结合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转账记录,确定原告日 薪500元、月折算工资10875元,还酌定停工留薪期8个月。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劳动者没实际提 供劳动,不算在二倍工资计算周期内,只支持工伤前超期4天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元。最后,法 院判决2025年4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扣除已付款项后,要赔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309814. 0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给我们提了个醒,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要全额承担工伤职工九级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不 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期间,没有长期工资流水的,能按公司书面证明折算月工资作为 工伤待遇计算基数。这统一了同类工伤劳动争议的裁判标准,也让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 更清楚自己的权益所在。 合同到期没签字能补签吗?合同到期没签字一般能补签,补签是对之前 未书面订约事实达成一致,法律通常认可,能避免未及时签约的不确定性与风险。但补签也有问 题,一方不愿签不能强迫,条款协商不成或影响合作,建议提前沟通续签。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 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派遣工有合同到期吗?派遣工劳动 合同有到期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需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依不同 续订情形,派遣单位或无需支付或需支付经济补偿,合同到期前派遣单位要做好后续安排。接下 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如果合同到期本 人不续签有赔偿吗?合同到期本人不续签有无赔偿分情况。劳动合同方面,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 续订,劳动者拒签无补偿;单位降低条件续订,劳动者拒签有补偿。其他合同按约定,有赔偿约 定按约定,无约定通常无赔偿。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 起来看看内容吧。 干外卖被签霸王合同怎么办?应对外卖霸王合同,可先研究条款确定性质,如 规定外卖员担责平台免责的就是霸王合同;再与平台或站点协商,保留证据;协商不成向监管部 门反映;若都行不通,咨询律师收集证据,向法院诉讼判定条款无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 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合同到期如何签字有效?合同到期后签 字有效需满足这些条件:主体合格,签字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

违法违规;签字方式规范,可本人签或委托他人代签;形式符合要求。满足条件,签字通常有效 受保护。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湖南芙蓉(邵阳)律所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在邵阳的直属分所,2023年10月获批设立。律所传 承总所底蕴,提供标准化、专业化、团队化综合法律服务。其服务理念是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坚 持“专业、诚信、高效、细致”。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成功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黄某争取法定 不起诉。律所主要负责人包括卞良、曾献红、陈希等,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 动纠纷、交通事故、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江斌律师为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8年,擅 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等领域。他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等,秉承“诚信、专业、尽职”理念。执 业期间承办大量案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在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他抽丝剥茧拆解原 告证据,撰写代理意见反驳其诉请,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成功驳回原告232万元 诉请。 摆地摊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理赔偿?摆地摊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可依法获赔。商家欺诈,消 费者可要求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赔偿,不足五百按五百赔;致伤亡或健康受损,可要求二倍 以下惩罚性赔偿。可先协商,不成可投诉或起诉,要留好证据。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 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骗取他人信息犯法吗?骗取他人信息可能触犯 法律,责任依情形而定。用于一般民事欺诈,要承担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骗取公民个人信息达 一定标准,触犯《刑法》;偷窥等侵犯隐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该行为有法律风险。 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情感被欺骗 怎么维权?遇到情感欺骗,若仅情感受损,法律难直接维权;若有物质损失,可收集合同、转账 记录等证据,先协商解决,保留沟通记录,也可报警或向法院起诉,要冷静应对,合理维权。接 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民事纠纷打群架怎么处理?民事纠纷引发打群架,处理方式有三:一是报警,公安机关按情节依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二是受害者可要求打人者民事赔偿,协商不成可起诉;三是造成轻伤 以上后果,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 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父亲骗儿子钱犯法吗?父亲骗儿子钱可能犯法。若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且达立案标准,可能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处理较特殊,儿子谅解或酌情从宽。即便不构成犯 罪,也可能涉民事侵权,儿子可维权索回钱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 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FD05237 | 2025_3276_厦门市同安区陈某销售伪劣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厦门市同安区陈某销售伪劣灭火器案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产品责任纠纷(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陈某 裁判结果摘要:主犯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4万元,涉案金额145万余元 来源:http://www.mzyfz.com/html/2181/2026-03-16/content-1674017.html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魏峰 □陈厚萱 通讯员陈雅真)3月15日,为严厉打击消防产品领域违法犯 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厦门市消防救援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局等多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2026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消防科普宣传暨消防 产品质量联合检查行动。 此次行动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出租房等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及 消防产品销售流通集中区域为重点区域,聚焦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 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防火门、等重点消防产品,通过集中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监督检 查、消防产品违法案件侦办、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事后失信惩戒、消防产品辨别科普宣传 等多种举措,全面打击消防产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排查整治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此前, 消防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就成功破获一起销售伪劣灭火器案件。2025年7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4万元,不仅 有力打击消防产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为全市消防产品经营者敲响警钟。 时间回到2024年3 月19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警方移交的一条线索,称辖区内一消防器材经营 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当天下午,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厦门 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直扑涉案经营部,当场查获50瓶涉事灭 火器,迅速扣押物证,并通过对经营者陈某电脑内微信聊天记录的固定,第一时间锁定了关键交 易证据。 经多次审讯,陈某交代涉案5741瓶灭火器分别藏匿于南安市老家的两处民房内,销售 涉案灭火器给6家销售方。通过3次联合行动,执法人员成功追回并扣押涉案灭火器。经福建省产 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这些灭火器的磷酸二氢铵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鉴于案情重大,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部门协作机制, 联合公安、消防、检察院等部门推动案件衔接,通过核查购销合同、产品流向等信息,掌握物证 、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为提请公诉打下坚实基础。经查,自2022年9月至2 024年3月,陈某在明知灭火器不合格的情况下,仍从上游厂商批发进货,涉案金额145万元,构 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消防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逃生的效果,假冒伪劣消防 产品犹如“定时炸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厦门市消防救援局提醒您,在购买消 防产品时注意查看产品合格标签和3C认证编码,还可以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进行查询,凡 是有备案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同时,要对可疑商品坚决说“不”,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让 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无所遁形。 下一步,厦门市消防救援局将以此次消防科普宣传暨消防产品质 量联合检查行动为契机,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持续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力度,同时开展消防产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益广告播发、科普宣传资料发放、现场演示 咨询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和识假辨假能力。

FD05238 | 2025_3303_某塑料制品厂诉武陟县詹店镇消防中心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某塑料制品厂诉武陟县詹店镇消防中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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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集中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和成效,进一步防止同类行政违法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第二批5个案例,重点体现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增强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实效,以确保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 (第二批) 一、某中药材行诉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二、某塑料制品厂诉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查封设施案 三、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设施及行政赔偿案 四、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设施案 五、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案 一、某中药材行诉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湘潭市监局)对某中药材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亦未委托配置制剂的情况下,预先大量配置无患者的处方药并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湘潭市监局对相关物品予以扣押并送至专业机构检测,后依据检测结果认为某中药材行涉嫌经营假药,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涉嫌犯罪线索,但未将扣押的药品移交。同年11月1日,湘潭市监局再次对该药材行进行现场检查,扣押同类药品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其后于同年12月1日决定对两次扣押药品再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但直至2023年3月一直未予返还。某中药材行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湘潭市监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并返还被扣押的药品。 (二)裁判结果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湘潭市监局在延长扣押期限届满后仍未作出处理,长期扣押涉案物品远远超出法定扣押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7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由于涉案财物部分属于药品,湘潭市监局送检后检测出了非法添加化学成分,可能涉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为坚持风险管理,落实严格的监管制度,由行政机关制定方案作出妥善处理更为适宜,故判决确认湘潭市监局扣押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某中药材行上诉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指示。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要严格落实,有效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本案中,湘潭市监局依法决定扣押违规药品,但扣押时间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理据充分;而在对涉案药品的后续处置、某中药材行行为的性质尚无定论的情形下,不判决行政机关返还药品、而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亦符合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的需要。本案判决既压实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支持了企业的合理诉求;也对药品监管部门的专业判断和执法权给予了充分尊重,兼顾了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后续情况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意向,湘潭市监局销毁了部分已发霉药品,某中药材行加强了自身整改,当地政府也允许其参与当地大型中药材产业园的建设和经营,纠纷处理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二、某塑料制品厂诉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查封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某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某塑料厂)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来料加工、销售。2022年8月10日,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消防中心)在消防检查时发现,某塑料厂存在灭火器过期、线路未穿管、无烟雾报警器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遂下达《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同日,镇消防中心工作人员还在某塑料厂电表盒外部粘贴了封条。其后该厂被迫停电、生产经营中断。该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镇消防中心停止查封行为。 (二)裁判结果 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消防中心属于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由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名为责令改正,实为停业整改,未给予某塑料厂自行改正的机会,也未告知该厂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违法。考虑到该厂确实存在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某塑料厂电表箱的行为违法,驳回某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厂上诉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镇消防中心作为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并不具有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其要求企业停业整改也缺乏法律依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电表箱的行为无效。 (三)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措施相较其他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更大且具有即时性,因此,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而不能为规避责任随意扩大相关内设机构或临时机构的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实施强制措施。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认定,镇消防中心系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责令停业整改及实施查封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故确认其作出的通知书及查封行为无效。且即便镇政府自身,也缺乏消防管理领域针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权乃至责令关闭、停业整改的处罚权。本案二审判决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为其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另从后续了解情况看,某塑料厂的相关损失已另案依法获得赔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三、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设施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向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颁发许可证,同意其设置楼顶广告牌,有效期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此后,某传媒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制作并发布广告。2020年5月,当地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文要求拆除清江浦区楼顶商业广告牌。2020年5月15日,区综合执法局对某传媒公司作出公告,决定撤回前述广告许可证。某传媒公司以其针对上述公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区综合执法局申请暂缓拆除广告牌。2020年6月10日,区综合执法局将某传媒公司设置的楼顶广告牌强制拆除。2021年3月24日,另案生效判决撤销了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前述公告中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内容。某传媒公司对前述强拆行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综合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对广告牌恢复原状,并赔偿其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广告牌被拆除期间的经营利润等损失。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某传媒公司楼顶广告牌,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其强拆行为违法。为营造清朗城市公共空间、消除安全隐患,当地对辖区内广告设置布局进行调整,不再保留楼顶商业广告,故某传媒公司要求对广告牌恢复原状的诉请,客观上不具有可能性。但强拆行为导致某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区综合执法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并赔偿某传媒公司因强拆导致的广告经营收入、广告牌拆除后的残余价值损失,以及合法许可被撤回后应当给予的合理补偿。该公司上诉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政务诚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更不应在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即迳行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撤回许可,但未依法给予企业补偿,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拆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损失,切实保护了某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案件争议一次性、实质性解决,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判决的同时,一并考虑并处理了涉案补偿问题,有效避免了“一事多案”等问题。 四、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8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播公司)与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签订《定西市区公交站亭建设使用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投资5523100元,修建定西城区50座公交站亭及站牌并取得上述站亭独家经营权,期限25年(含建设期1年)。某传播公司先后于2015年、2018年分两批共建成公交站亭39座、站牌124块,均投入使用。2018年8月10日,定西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市公路局负责交通站点完善等工作,定西市安定区相关部门以及某传播公司等企业做好配合。该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承建、管理定西市民主路以北至定西经济开发区的新城区公交站牌。2022年7月15日,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向某传播公司发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未经依法审批在定西市区设置的所有公交车候车亭不符合规范和标准,年久失修、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为由,限期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因该公司未实施拆除,区住建局于同年7月21日强制拆除公交站亭39个及站牌124块。该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渭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传播公司经定西市相关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后修建涉案公交站亭及站牌,已取得特许经营权,建成后运营多年,相关部门并未对是否批准及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提出异议。区住建局以其未经审批且不符合规范和标准,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局进而在没有依法补偿,未履行催告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设施,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一审判决确认区住建局强制拆除涉案公交站亭及站牌的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关乎企业发展信心。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除非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一般不得擅自改变授益性行政行为;如果确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也应当依法弥补受益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无视信赖利益的保护直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本案中,某传播公司与市公路局签订协议,投资修建公交站亭及站牌,并实际运营多年,区住建局即便认为未经其审批且不符合规范和标准,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充分考虑在先行政行为所形成的信赖利益保护;人民法院针对区住建局在未依法补偿、未履行催告、未作出决定情形下实施的强拆行为,明确指出问题、判决确认违法,不仅维护了某传播公司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筹政策制定与执行,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在后续行政赔偿案件中,某传播公司的合法财产诉求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有力支持,争议得以最终化解。 五、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滑油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属于小微企业。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该公司在公司网站宣传页面自称是一家“专业从事润滑油脂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接到有关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举报后,经核查相关事实,检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并经东营市河口区科技局确认,认定该公司并非高新技术企业。其后,该公司认识到错误后及时删除了网站上的不实内容。区市监局于2023年6月以该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但鉴于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可予以减轻处罚为由,决定罚款2万元。某润滑油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区市监局经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向区市监局发出司法建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3款有关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建议该局对某润滑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通过教育、督促等方式对该公司加强指导,助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区市监局接受了司法建议,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其后,区市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导该公司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避免再次违法。 (三)典型意义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尽管相对人对该行为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中小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尤其要遵循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本案中,某润滑油公司成立不到半年,从被人举报虚假宣传之日至区市监局处罚之时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且该企业官网浏览人数极少,同时考虑到在企业尚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涉案处罚决定会对企业后续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据此通过司法建议方式,联动区市监局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通过教育、督促等方式对其加强指导,助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区市监局接受了司法建议,促成本案依法妥善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FD05239 | 2025_3303_某塑料制品厂诉武陟县詹店镇消防中心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某塑料制品厂诉武陟县詹店镇消防中心案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25-08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某塑料制品厂、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镇政府) 裁判结果摘要:一审确认违法;二审撤销一审,确认通知书及查封行为无效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50818A0524500?refer=cp_1009 编者按:为集中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 他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和成效,进一步防止同类行政违法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 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第二批5个案例,重点体现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中,人民法院 通过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增强涉企 行政争议化解实效,以确保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 (第二批) 一、某中药材行诉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二、某塑料制品厂诉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查封设施案 三、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设施及行政赔偿案 四、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设施案 五、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案 一、某中药材行诉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 月2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湘潭市监局)对某中药材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无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亦未委托配置制剂的情况下,预 先大量配置无患者的处方药并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湘潭市监局对相关物品予以扣押并送至专业 机构检测,后依据检测结果认为某中药材行涉嫌经营假药,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涉嫌犯罪线索, 但未将扣押的药品移交。同年11月1日,湘潭市监局再次对该药材行进行现场检查,扣押同类药 品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其后于同年12月1日决定对两次扣押药品再延长扣押 期限三十日,但直至2023年3月一直未予返还。某中药材行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湘 潭市监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并返还被扣押的药品。 (二)裁判结果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湘潭市监局在延长扣押期限届满后 仍未作出处理,长期扣押涉案物品远远超出法定扣押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27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由于涉案财物部分属于药品,湘潭市监局送检后检测出了非法添加 化学成分,可能涉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为坚持风险管理,落实严格的监管制度,由行政 机关制定方案作出妥善处理更为适宜,故判决确认湘潭市监局扣押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 施。某中药材行上诉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是习近平 总书记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指示。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要严格落实,有效监督相关部门 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本案中,湘潭市监局依法决定扣押违规药品,但扣 押时间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理据充分;而在对涉案药品的后续处置、 某中药材行行为的性质尚无定论的情形下,不判决行政机关返还药品、而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亦符合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的需要。本案判决既压实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支持了企 业的合理诉求;也对药品监管部门的专业判断和执法权给予了充分尊重,兼顾了企业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从后续情况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意向,湘潭市监局销毁了部分已发霉药 品,某中药材行加强了自身整改,当地政府也允许其参与当地大型中药材产业园的建设和经营, 纠纷处理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二、某塑料制品厂诉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查封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某塑 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某塑料厂)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来料加工、销 售。2022年8月10日,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消防中心)在消防检查时发 现,某塑料厂存在灭火器过期、线路未穿管、无烟雾报警器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遂下达《消 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同日 ,镇消防中心工作人员还在某塑料厂电表盒外部粘贴了封条。其后该厂被迫停电、生产经营中断 。该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镇消防中心停 止查封行为。 (二)裁判结果 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消防中心属于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 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由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名为责令改正,实为停业整改,未给予某塑料厂自行改正的 机会,也未告知该厂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违法。考虑到该厂确实存在违反消防法规定的 行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某塑料厂电表箱的行为违法,驳回 某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厂上诉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 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镇消防中心作为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并不具有相应的执 法主体资格,其要求企业停业整改也缺乏法律依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电表箱的行为无效。 (三)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 措施相较其他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更大且具有即时性,因此,法律对行政强 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 定行使职权,而不能为规避责任随意扩大相关内设机构或临时机构的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 定委托实施强制措施。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认定,镇消防中心系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责令停业整改及实施查封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故确认其作出的 通知书及查封行为无效。且即便镇政府自身,也缺乏消防管理领域针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权乃 至责令关闭、停业整改的处罚权。本案二审判决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为其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另从后续了解情况看,某塑料厂的相关损失已另 案依法获得赔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三、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设施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向 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颁发许可证,同意其设置楼顶广告牌,有效期自2018年 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此后,某传媒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约定由该 公司制作并发布广告。2020年5月,当地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文要求拆除清江浦区楼顶商业 广告牌。2020年5月15日,区综合执法局对某传媒公司作出公告,决定撤回前述广告许可证。某 传媒公司以其针对上述公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区综合执法局申请暂缓拆除广告 牌。2020年6月10日,区综合执法局将某传媒公司设置的楼顶广告牌强制拆除。2021年3月24日, 另案生效判决撤销了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前述公告中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内容。某传媒公司对前 述强拆行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综合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对广告牌恢复原状, 并赔偿其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广告牌被拆除期间的经营利润等损失。 (二)裁判结果 淮安 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前应当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强 制拆除某传媒公司楼顶广告牌,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其强拆行为违法。为营造清朗城市公共空 间、消除安全隐患,当地对辖区内广告设置布局进行调整,不再保留楼顶商业广告,故某传媒公 司要求对广告牌恢复原状的诉请,客观上不具有可能性。但强拆行为导致某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损,区综合执法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广告牌行为 违法,并赔偿某传媒公司因强拆导致的广告经营收入、广告牌拆除后的残余价值损失,以及合法 许可被撤回后应当给予的合理补偿。该公司上诉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政务诚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深化政务信用建设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 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 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更不应在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即迳行 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撤回许可,但未依法给予企业补 偿,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拆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并责令赔 偿损失,切实保护了某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案件争议一次性、实质性解决,人民法院作 出赔偿判决的同时,一并考虑并处理了涉案补偿问题,有效避免了“一事多案”等问题。 四、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 013年4月8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播公司)与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 称市公路局)签订《定西市区公交站亭建设使用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投资5523100元,修建定 西城区50座公交站亭及站牌并取得上述站亭独家经营权,期限25年(含建设期1年)。某传播公 司先后于2015年、2018年分两批共建成公交站亭39座、站牌124块,均投入使用。2018年8月10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市公路局负责交通站点完善等工作,定西市安定区相关 部门以及某传播公司等企业做好配合。该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承建、管理定西市民主路以北 至定西经济开发区的新城区公交站牌。2022年7月15 日,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向某传播公司发送《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通知书》,以“未经依法审批在定西市区设置的所有公交车候车亭不符合规范和标准,年久失 修、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为由,限期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因该公司未实施拆除,区住建局于同年7月21日强制拆除公交站亭39个及站牌124块。该公司不服 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渭源县人民法院 一审认为,某传播公司经定西市相关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后修建涉案公交站亭及站牌,已取得特 许经营权,建成后运营多年,相关部门并未对是否批准及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提出异议。区住建 局以其未经审批且不符合规范和标准,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没有 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局进而在没有依法补偿,未履行催告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强 制拆除涉案设施,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一审判决确认区住建局强制拆除涉案公交站亭及站牌的行 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关乎企业发展信心。 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除非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一般不得擅自改变授益性行政行为;如 果确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也应当依法弥补受益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无 视信赖利益的保护直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本案中,某传播公司与市公路局签订协 议,投资修建公交站亭及站牌,并实际运营多年,区住建局即便认为未经其审批且不符合规范和 标准,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充分考虑在先行政行为所形成的信赖利益保护;人民法院 针对区住建局在未依法补偿、未履行催告、未作出决定情形下实施的强拆行为,明确指出问题、 判决确认违法,不仅维护了某传播公司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筹政策制定 与执行,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在后续行政赔偿 案件中,某传播公司的合法财产诉求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有力支持,争议得以最终化解。 五、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滑油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属于小微 企业。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该公司在公司网站宣传页面自称是一家“专业从事润滑油脂产 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 )执法人员接到有关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举报后,经核查相关事实,检索“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并经东营市河口区科技局确认,认定该公司并非高新技术企业。其后,该公司认

识到错误后及时删除了网站上的不实内容。区市监局于2023年6月以该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8条第1款的规定,但鉴于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可予以减轻处罚为由,决定罚款2万元。某润滑 油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区 市监局经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向区市监局发出司法建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3款有关不予行 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建议该局对某润滑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通过教育、督促等方式对该公 司加强指导,助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区市监局接受了司法建议,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 法院裁定准予撤回。其后,区市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导该公司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避免再次违法。 (三)典型意义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尽管相对人对该行为未申请复 议或者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中小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尤 其要遵循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本案中,某润滑油公司成立不到半年,从被人举报虚假宣传之日至区市监局处罚之时尚未正 式开展生产经营,且该企业官网浏览人数极少,同时考虑到在企业尚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若裁 定准予强制执行涉案处罚决定会对企业后续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据此通过司法建议 方式,联动区市监局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通过教育、督促等方式对其加强指导,助力小 微企业健康成长。区市监局接受了司法建议,促成本案依法妥善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 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FD05240 | 2025_515_本溪燃气爆炸致夫妻店停业六年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本溪燃气爆炸致夫妻店停业六年案

正文

一场突如其来的爆炸摧毁了刚起步的生意,也改变了一个家庭的命运,经过六年等待,终审结果来了。 近期,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燃气管道爆炸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本溪某燃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要求燃气公司赔偿某广告中心长达六年的经营损失101万余元及鉴定费2.71万元,共计104万余元。这起事故后果严重、损失计算期间长、赔偿数额较高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燃气安全责任与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一场燃气爆炸 “夫妻店”广告中心被毁停业 丈夫受伤 2019年7月23日傍晚,本溪市明山区一处车库外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正在经营中的明山区某广告中心人员受伤、经营场所被毁,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这家由刘某注册、与其丈夫张某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10月成立。事故不仅造成经营场所被毁,更导致实际经营者张某全身90%面积严重烧伤。 本溪市消防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本溪某燃气公司未履行燃气设施定期检修义务,燃气管道老化破裂引发燃气泄漏爆炸。 作为上述广告中心实际经营者和核心劳动力,张某的重伤直接导致该广告中心自事故之日起停止经营,无法产生收入。 2025年,明山区某广告中心将本溪某燃气公司诉至明山区法院,要求赔偿经营损失。 一审中,该广告中心申请对经营损失进行鉴定。经本溪中院摇号确定,由本溪市众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于2025年8月6日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经过评估,出具的《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显示,该广告中心六年的经营损失为1015897元。 燃气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经营损失计算期间明显不合理。 2025年9月1日,鉴定机构出具针对异议的书面答复称,估算2019年7月24日至现场勘查日期2025年7月22日的损失,根据申请人过去9个月的收入情况,采用收益法推算出其月平均收入,结合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12%的利润率,最终认定六年的经营损失为1015897元。 一审法院认为,明山区某广告中心的财产损失受法律保护。本溪某燃气公司因燃气管道爆燃造成广告中心被毁,营业中断后产生经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明山区法院判决本溪某燃气公司赔偿明山区某广告中心经营损失1015897元和鉴定费27100元,共计1042997元。 二审维持原判 燃气公司被判赔偿百万元经营损失 本溪某燃气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明山区某广告中心提交新证据。 本溪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张某系明山区某广告中心经营者刘某的丈夫,该广告中心的经营场所系租赁而来,案涉爆炸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的后果。 张某称其系广告中心的实际经营者,自2019年7月23日发生爆炸事故至今一直在住院治疗。本溪某燃气公司认可其一直支付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费用。 本溪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明山区某广告中心因本溪某燃气公司的燃气管道爆炸造成损毁,燃气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溪某燃气公司认可张某因此次爆炸事故住院至今,而明山区某广告中心依赖张某的技术能力进行经营活动,故一审法院判决燃气公司赔偿广告中心六年经营损失并无不当。 对于鉴定报告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就经营损失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作出价格评估报告,燃气公司虽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已作出书面答复。该价格评估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 2025年12月11日,本溪市中级法院驳回本溪某燃气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4001102288 欢迎批评指正

FD05241 | 2025_515_本溪燃气爆炸致夫妻店停业六年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本溪燃气爆炸致夫妻店停业六年案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明山区某广告中心、本溪某燃气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2019年7月燃气管道老化爆炸毁广告中心,判燃气公司赔六年经营损失1015897元及鉴定费。 来源:https://cj.sina.cn/articles/view/6105713761/16bedcc6102001wica 一场突如其来的爆炸摧毁了刚起步的生意,也改变了一个家庭的命运,经过六年等待,终审结果 来了。 近期,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燃气管道爆炸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 出二审判决,驳回本溪某燃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要求燃气公司赔偿某广告中心长达六年的经 营损失101万余元及鉴定费2.71万元,共计104万余元。这起事故后果严重、损失计算期间长、赔 偿数额较高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燃气安全责任与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一场燃气爆炸 “夫妻店”广告中心被毁停业 丈夫受伤 2019年7月23日傍晚,本溪市明山区一处车 库外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正在经营中的明山区某广告中心人员受伤、经营场所被毁,一直处 于停业状态。 这家由刘某注册、与其丈夫张某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10月成立。事故不 仅造成经营场所被毁,更导致实际经营者张某全身90%面积严重烧伤。 本溪市消防部门调查认定 ,事故原因为本溪某燃气公司未履行燃气设施定期检修义务,燃气管道老化破裂引发燃气泄漏爆 炸。 作为上述广告中心实际经营者和核心劳动力,张某的重伤直接导致该广告中心自事故之日 起停止经营,无法产生收入。 2025年,明山区某广告中心将本溪某燃气公司诉至明山区法院,要求赔偿经营损失。 一审中, 该广告中心申请对经营损失进行鉴定。经本溪中院摇号确定,由本溪市众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于2025年8月6日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经过评估,出具的《价格评估鉴 定意见书》显示,该广告中心六年的经营损失为1015897元。 燃气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经营损失计算期间明显不合理。 2 025年9月1日,鉴定机构出具针对异议的书面答复称,估算2019年7月24日至现场勘查日期2025年7 月22日的损失,根据申请人过去9个月的收入情况,采用收益法推算出其月平均收入,结合个体 工商户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12%的利润率,最终认定六年的经营损失为1015897元。 一审法院认 为,明山区某广告中心的财产损失受法律保护。本溪某燃气公司因燃气管道爆燃造成广告中心被 毁,营业中断后产生经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明山区法院判决本溪某燃气公司赔 偿明山区某广告中心经营损失1015897元和鉴定费27100元,共计1042997元。 二审维持原判 燃气公司被判赔偿百万元经营损失 本溪某燃气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明山区某广告中心提交新证据。 本溪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张某系明山区某广告中心 经营者刘某的丈夫,该广告中心的经营场所系租赁而来,案涉爆炸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的后果。 张某称其系广告中心的实际经营者,自2019年7月23日发生爆炸事故至今一直在住院治疗。本溪 某燃气公司认可其一直支付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费用。 本溪市中级法院认为,依 据《民法典》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 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明山区某广告中心因本溪某燃气公司的燃气管道爆炸造成损 毁,燃气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溪某燃气公司认可张某因此次爆炸事故住院至今, 而明山区某广告中心依赖张某的技术能力进行经营活动,故一审法院判决燃气公司赔偿广告中心 六年经营损失并无不当。 对于鉴定报告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就经营损失委托专 业鉴定机构作出价格评估报告,燃气公司虽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已作出书面答复。该价格评估 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

2025年12月11日,本溪市中级法院驳回本溪某燃气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4001102288 欢迎批评指正

FD05242 | 2025_526_呼和浩特商家违规摆放易燃物致轿车被燃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呼和浩特商家违规摆放易燃物致轿车被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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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对吴某违规摆放易燃物品引燃邻居轿车一案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吴某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场所违规摆放易燃物品,导致火灾引燃刘某车辆,回民区人民法院结合其侵权事实、过错程度、赔偿态度等,依法作出裁判。 2025年4月,某五金店经营者吴某(化名),在其商铺门口违规摆放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将相邻停放的刘某(化名)名下马自达轿车引燃,导致车辆遭受不可逆损坏。 事故发生后,刘某就赔偿事宜与吴某多次沟通协商,但吴某始终以推诿态度拒绝承担责任,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修车费2117元及鉴定费5000元。 经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在经营场所门口违规摆放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车辆不可逆损坏,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法院结合公安接处警记录、专业鉴定评估意见书等关键证据,判令吴某向刘某支付修车费2117元及鉴定费5000元。 法官提醒 经营场所及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与法治观念,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规存放、摆放烟花爆竹等易燃危险物品,切实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若因自身过错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推诿拒责。 事故发生后,应正视自身过错,主动与受害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积极弥补损失;受害人亦可通过保留公安接处警记录、鉴定评估意见书等关键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回民区人民法院将聚焦安全生产防火关键领域,以典型案例为普法载体,精准解读消防安全与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重点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群众防火义务,切实强化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为营造安全有序、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筑牢法治屏障。

FD05243 | 2025_526_呼和浩特商家违规摆放易燃物致轿车被燃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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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商家违规摆放易燃物致轿车被燃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吴某、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2025年4月五金店违规摆放烟花爆竹引燃相邻马自达,判吴某赔修车费2117元及鉴定费5000元。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12/id/9125210.shtml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对吴某违规摆放易燃物品引燃邻居轿车一案作出 判决。经审理查明,吴某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场所违规摆放易燃物品,导致 火灾引燃刘某车辆,回民区人民法院结合其侵权事实、过错程度、赔偿态度等,依法作出裁判。 2025年4月,某五金店经营者吴某(化名),在其商铺门口违规摆放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因操 作不当引发火灾,将相邻停放的刘某(化名)名下马自达轿车引燃,导致车辆遭受不可逆损坏。 事故发生后,刘某就赔偿事宜与吴某多次沟通协商,但吴某始终以推诿态度拒绝承担责任,刘某 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修车费2117元及鉴定费5000元。 经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吴某在经营场所门口违规摆放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车辆 不可逆损坏,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法院结合公安接处警记录、专业鉴定 评估意见书等关键证据,判令吴某向刘某支付修车费2117元及鉴定费5000元。 法官提醒 经营场所 及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与法治观念,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规存放、摆放 烟花爆竹等易燃危险物品,切实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若因自身过错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推诿拒责。 事故发生后,应正视自身过错, 主动与受害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积极弥补损失;受害人亦可通过保留公安接处警记录、鉴定评 估意见书等关键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回民区人民法院将 聚焦安全生产防火关键领域,以典型案例为普法载体,精准解读消防安全与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 定,重点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群众防火义务,切实强化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 ,为营造安全有序、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筑牢法治屏障。

FD05244 | 2025_548_公安县刘某祭祀烧果园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公安县刘某祭祀烧果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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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丨清明祭祖要小心 引发火灾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5-04-03           来源:荆州市司法局、公安县人民法院 清明将至,焚香烧纸寄托哀思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但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祭祀引发火灾的民事赔偿案件,被告刘某因祭扫时处置火源不当导致果园受损,被判决全额赔偿18万元,为公众敲响清明防火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除夕前夕,刘某为祭拜岳父,擅自破坏竺某承包果园的围挡进入墓地。清理坟头杂草后,刘某就地焚烧枯枝,未待火种完全熄灭便离开。火势迅速蔓延,致果园内百余棵果树损毁。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直接原因为刘某焚烧行为,竺某遂诉至法院索赔24.8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确定损失、促进调解,承办法官至火灾现场就烧损树木进行现场清点确认,竺某对法院清点结果表示了认可。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祭拜进入竺某承包经营的果园焚烧枯枝、野草,但其未等火苗完全熄灭即离开现场,导致火势蔓延、果园受损,刘某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抗辩称:竺某未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果园内大量的枯枝野草是造成火势蔓延的原因,亦具有过错。 法院经现场勘验后认定:竺某的果园并非完全对外开放状态,刘某通过扒开围挡的方式进入果园内部,竺某并不能适时知晓、并进行安全防范;另外,果园内存在枯枝、野草并不属于异常状态,不能以此认定竺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并以此减轻刘某的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现场存在大量树木、枯草、枯枝,仍疏忽大意,在点火后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即离开现场,导致火势蔓延成灾,对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竺某提交的鉴定意见及竺某认可的经法院现场清点的烧损树木数量,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竺某损失1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无心之失亦需担责!”主审法官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警示公众:清明祭祀务必强化防火意识,优先选择鲜花祭祀、网络追思等环保方式;确需用火的,应彻底清理火场周边易燃物,全程监护至火星完全熄灭。若因疏忽引发火灾,不仅面临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丨小孩骑车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司法部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律服务网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北长安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法律服务网 电子邮件:hubeipufa@163.com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普法工作办公室・湖北法治网 版权所有

FD05245 | 2025_548_公安县刘某祭祀烧果园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公安县刘某祭祀烧果园案 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竺某 裁判结果摘要:2024年除夕刘某焚烧枯枝未熄离去引燃果园百余果树,判全额赔偿18万余元。 来源:https://www.124.gov.cn/yasf/202504/t4756392.shtml 普法微信 普法微博 首页 法治资讯 普法动态 依法治理 学法用法 以案释法 工作制度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法治网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丨清明祭祖要小心 引发火灾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5-04-03 来源:荆州市司法局、公安县人民法院 清明将至,焚香烧纸寄托哀思是 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但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祭祀引 发火灾的民事赔偿案件,被告刘某因祭扫时处置火源不当导致果园受损,被判决全额赔偿18万元 ,为公众敲响清明防火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除夕前夕,刘某为祭拜岳父,擅自破坏竺某承包 果园的围挡进入墓地。清理坟头杂草后,刘某就地焚烧枯枝,未待火种完全熄灭便离开。火势迅 速蔓延,致果园内百余棵果树损毁。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直接原因为刘某焚烧行为,竺某遂诉 至法院索赔24.8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确定损失、促进调解,承办法官至火灾现场 就烧损树木进行现场清点确认,竺某对法院清点结果表示了认可。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 某因祭拜进入竺某承包经营的果园焚烧枯枝、野草,但其未等火苗完全熄灭即离开现场,导致火 势蔓延、果园受损,刘某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抗辩称:竺某未加强安全管理 、消除安全隐患、果园内大量的枯枝野草是造成火势蔓延的原因,亦具有过错。 法院经现场勘 验后认定:竺某的果园并非完全对外开放状态,刘某通过扒开围挡的方式进入果园内部,竺某并 不能适时知晓、并进行安全防范;另外,果园内存在枯枝、野草并不属于异常状态,不能以此认 定竺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并以此减轻刘某的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现 场存在大量树木、枯草、枯枝,仍疏忽大意,在点火后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即离开现场 ,导致火势蔓延成灾,对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竺某提交的鉴 定意见及竺某认可的经法院现场清点的烧损树木数量,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竺某损失1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无心之失亦需担责!”主审法官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过错侵 权赔偿责任。本案警示公众:清明祭祀务必强化防火意识,优先选择鲜花祭祀、网络追思等环保 方式;确需用火的,应彻底清理火场周边易燃物,全程监护至火星完全熄灭。若因疏忽引发火灾 ,不仅面临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丨小孩骑车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司法部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律服务网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北长安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法律服务网 鄂ICP备15010128号-2 电子邮件:hubeipufa@163.com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普法工作办公室·湖北法治网 版权所有

FD05246 | 2025_561_淮安小区焚斗香引燃车辆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淮安小区焚斗香引燃车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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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点燃斗香后离开,车辆停放不当引发火灾,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农历除夕上午7时35分,刘某在小区单元门前路面上点燃一座九层斗香后离开,斗香持续燃烧。当日14时31分,某驾校公司法人禹某驾驶公司车辆停放在同一位置,该区域无停车位标识,非停车位。 监控视频显示,停车时现场有明显烟雾,但禹某未下车检查即离开。车辆停放后不久即起火燃烧,虽经消防救援,车辆仍损毁严重。经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37300元。某驾校公司认为,刘某违规燃放斗香、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共同导致损失发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公共区域点燃斗香后离开,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与车辆起火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通过有效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且火灾发生后消防水管未能及时出水,导致救援延误,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 禹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且在明知现场有燃烧烟雾的情况下,未检查停放环境便离开,其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驾校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禹某承担责任,该部分责任依法由驾校公司自行负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酌定刘某承担2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某驾校公司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焚香祭祀虽是传统习俗,但在公共场所随意燃放且不加看管,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本案中,刘某在小区公共路面点燃斗香后,长时间放任不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且在火灾应急处理中存在明显疏漏;而车辆使用人违规停放车辆且未尽基本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损失发生。 法院在此提醒,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各方共同维护。作为居民,在进行传统祭祀活动时要增强安全意识,选择安全场所,做到全程看管、及时清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作为驾驶人,要规范停放车辆,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避免将车辆停放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区域。 唯有各方共同遵守规定、履行义务,才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共建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FD05247 | 2025_561_淮安小区焚斗香引燃车辆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淮安小区焚斗香引燃车辆案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某驾校公司、某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2024年除夕刘某燃斗香后离去车辆停放不当起火,判刘某20%、物业20%、驾校自担60%。 来源:https://sxszz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4763.shtml 小区内点燃斗香后离开,车辆停放不当引发火灾,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 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农历除夕上午7时35分,刘某在小区单元门前路面上 点燃一座九层斗香后离开,斗香持续燃烧。当日14时31分,某驾校公司法人禹某驾驶公司车辆停 放在同一位置,该区域无停车位标识,非停车位。 监控视频显示,停车时现场有明显烟雾,但 禹某未下车检查即离开。车辆停放后不久即起火燃烧,虽经消防救援,车辆仍损毁严重。经评估 ,车辆损失价值为37300元。某驾校公司认为,刘某违规燃放斗香、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共 同导致损失发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公共区域点燃斗香后离开,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与车辆起火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 企业,未能通过有效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且火灾发生后消防水管未能及时出水,导致 救援延误,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 禹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且 在明知现场有燃烧烟雾的情况下,未检查停放环境便离开,其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 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驾校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禹某承担责任,该部分责任依法由驾校公司自行 负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酌定刘某承担20%赔偿责任,物业 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某驾校公司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焚 香祭祀虽是传统习俗,但在公共场所随意燃放且不加看管,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危及公共安全。 本案中,刘某在小区公共路面点燃斗香后,长时间放任不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物业 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且在火灾应急处理中存在明显疏漏;而车辆使用人违 规停放车辆且未尽基本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损失发生。 法院在此提醒,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各 方共同维护。作为居民,在进行传统祭祀活动时要增强安全意识,选择安 全场所,做到全程看管、及时清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 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作为驾驶人,要规范停放车辆,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避 免将车辆停放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区域。 唯有各方共同遵守规定、履行义务,才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共建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FD05248 | 2025_562_彰武胡某祭祀烧扁杏树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彰武胡某祭祀烧扁杏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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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守护清明祭祀安全 哈尔套法庭以案说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正值清明时节,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积极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哈尔套法庭特以案说法,旨在通过本次案例向辖区群众提供关于文明祭祀的法治提示。此次介绍聚焦于哈尔套法庭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清明节,胡某在祭祀过程中未能遵守文明祭祀的规定,留下了火种隐患。尽管胡某试图灭火补救,但因当日风势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成某林地内约560棵扁杏树被烧,过火面积达到13.6亩。成某报警后,彰武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由胡某祭祀烧纸引发。成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审理中,双方就成某林木损失数额争议较大,成某申请对损失额进行评估。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成某放弃评估申请,胡某赔偿成某林木损失款6000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胡某因过错引发火灾,侵害了成某的林木所有权,造成了经济损失,符合该条款规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原告成某要求被告胡某赔偿经济损失,就有责任对损失数额提供证据。 从本案事实来看,胡某违反文明祭祀要求,祭祀烧纸引发火灾,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成某林地内扁杏树被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胡某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具有重要性。若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即便确实遭受损害,其赔偿请求也可能无法得到法院完全支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也要遵循证据规则,确保司法公正。 1.文明祭祀,安全第一:清明祭祀是传统习俗,但在祭祀活动中,务必恪守文明祭祀的准则,严禁使用明火,切勿随意遗弃火种,从根源上预防火灾事故,以保障森林资源和民众财产安全。 2.提升责任意识,勇于担当:若因个人疏忽导致火灾并造成他人损失,无论刑事责任是否成立,均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遇纠纷,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3.依法取证,维护权益: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权利时能够提供有力支持。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应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损失评估,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4.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能够快速化解矛盾,修复矛盾裂痕,还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FD05249 | 2025_632_济南钢城方某做饭引燃邻居景观松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济南钢城方某做饭引燃邻居景观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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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烧火做饭疏忽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一顿饭的用火不慎,让邻居精心养护的景观松化为焦木,多年热络的邻里情如今覆上了厚厚的冰霜。 事发当日,方某在自家地里生火做饭,因用火不慎导致杂草起火,后蔓延至附近林地,造成钱某景观松损毁。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勘查后,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明确:起火点位于方某地块,起火原因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出事前,方某和钱某两家相处得很融洽,可景观松被烧后,两家就赔偿金额吵了好几回,一来二去,往日的和气没了,直至对簿公堂。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明确载明起火原因为“方某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方某用火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钱某受到损失,方某的行为与钱某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故方某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钢城区法院最终判决方某赔偿钱某经济损失9万余元。 法律可以判决赔偿金额,可邻里情分伤了,这份情感上的损失无法衡量。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居家用火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一时的疏忽可能导致自己及他人生命与财产的损失。唯有把防火意识刻入内心,才能守住安全,也守住邻里间的和睦。(来源: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FD05250 | 2025_632_济南钢城方某做饭引燃邻居景观松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济南钢城方某做饭引燃邻居景观松案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方某、钱某 裁判结果摘要:方某自家地生火做饭用火不慎致杂草蔓延烧毁钱某景观松,判赔经济损失9万余元。 来源:http://ccpd.china.com.cn/2025-12/19/content_43312106.html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烧火做饭疏忽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 一顿饭的用火不慎,让邻居精心养护的景观松化为焦木,多年热络的邻里情如今覆上了厚厚的冰 霜。 事发当日,方某在自家地里生火做饭,因用火不慎导致杂草起火,后蔓延至附近林地,造 成钱某景观松损毁。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勘查后,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明确:起火点位于方 某地块,起火原因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出事前,方某和钱某两家相处得很融洽,可景观松被烧 后,两家就赔偿金额吵了好几回,一来二去,往日的和气没了,直至对簿公堂。 钢城区法院审 理认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明确载明起火原因为“方某用火不慎引发火 灾”,方某用火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钱某受到损失,方某的行为与钱某受到的损失之间 有因果关系,故方某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钢城区法院最终判决方某赔偿钱某经济损 失9万余元。 法律可以判决赔偿金额,可邻里情分伤了,这份情感上的损失无法衡量。法官在此 提醒大家,居家用火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一时的疏忽可能导致自己及他人生命与财产的损失。唯 有把防火意识刻入内心,才能守住安全,也守住邻里间的和睦。(来源: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FD05251 | 2025_786_东方红侯师傅电路老化殃及三邻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东方红侯师傅电路老化殃及三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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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法官刘少华(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李成云 摄 前不久,在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调解室内,三位当事人情绪激动。“法官,您看这墙、这家电,全都毁了,您说咋办吧?”桑大姐声音哽咽,手里攥着客厅被浓烟熏黑的照片,身后站着同样愁容满面的费叔和薛阿姨。对面的侯师傅则低垂着头,一双长满老茧的手局促地搓动着。 这是东方红法院法官刘少华承办的一起因火灾引发的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今年5月,侯师傅家因电路老化失火,火势蔓延殃及桑大姐、费叔和薛阿姨三家。为全面掌握火灾造成的损害情况,刘少华三次深入现场进行细致勘验。从火灾现场回到法院后,刘少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侯师傅在工地打工,妻子身体不好,儿子在读高中,这场大火把他家烧空了。直接判决虽然容易,但执行难度大,且可能进一步激化邻里矛盾。”为避免情绪对立、矛盾升级,刘少华采取分别沟通的方式,多次上门与四家谈心。 在侯师傅临时租住的小屋里,刘少华推心置腹:“老侯,火灾因你家而起,于情于理都得赔。我知道你有难处,咱们得想个实际点的赔偿方案。”侯师傅重重叹气:“刘法官,就是砸锅卖铁我也会赔,可是……”“看看能不能先赔一部分,剩下的,拿出诚意慢慢谈。”刘少华说道。 来到桑大姐家,刘少华贴心安慰她道:“桑大姐,这次失火你家无辜受牵连,新装修的房子烧成这样,搁谁都心疼,但侯家的情况你比我了解,侯师傅认赔,就是能不能宽限些时日?” 在费叔和薛阿姨家,刘少华明确表示,侯师傅对火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定会赔偿大家的损失。他一边一项项核算火灾损失,一边通过攀谈了解几家邻居往来的点滴,引导两位受害人看在多年与侯家的邻里情谊上,理解侯师傅的实际困难,在赔偿时间上适当让步。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刘少华多次耐心沟通,原、被告的对立情绪终于有所缓和。刘少华立即拟定了分期赔偿方案,督促侯师傅积极筹措部分赔偿款。 第二次调解时,侯师傅从怀里掏出准备好的赔偿款,“这是我借遍亲戚凑的3.4万元,目前只有这些,大家先修房。” 刘少华让侯师傅按三位邻居的损失程度将钱全部分给大家,并顺势提出分期赔偿方案。“剩下的1.6万元,每月还3000元,咋样?”桑女士看着这些钱,红了眼眶:“侯哥,你也不容易……剩下的,慢慢还吧。”这个曾拍桌子的女人,此时语气软了下来,费叔和薛阿姨也相继点头。 当夕阳映在窗棂上的时候,四家人终于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签完字后,刘少华不忘提醒侯师傅:“消防安全是大事,以后可得注意。剩下的钱一定按时还,有困难再找我。”随后转头对三位原告说:“远亲不如近邻,以后还得好好相处。”双方说道,“放心吧,刘法官,你为这个案子跑前跑后,想得比我们周全,既为我们弥补了损失,又维系了我们的邻里情,我们打心眼里感激。” 三天后,侯师傅带着妻子来到法院,将一面鲜红的锦旗送到刘少华手中。“谢谢法官,没让我家雪上加霜。工地老板给加了工资,邻居也像以前一样打招呼了,孩子说以后要报考法学院。” 看着侯师傅夫妻离去的背影,刘少华想起上学时老师曾说过的话:“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而是有温度的艺术。”

FD05252 | 2025_786_东方红侯师傅电路老化殃及三邻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东方红侯师傅电路老化殃及三邻案 法院: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侯师傅、桑大姐、费叔、薛阿姨 裁判结果摘要:侯师傅家电路老化失火殃及三家邻居,调解分期赔偿共计5万元。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11/id/9073260.shtml 图为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法官刘少华(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李成云 摄 前不久,在黑 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调解室内,三位当事人情绪激动。“法官,您看这墙、这家电,全都毁了 ,您说咋办吧?”桑大姐声音哽咽,手里攥着客厅被浓烟熏黑的照片,身后站着同样愁容满面的 费叔和薛阿姨。对面的侯师傅则低垂着头,一双长满老茧的手局促地搓动着。 这是东方红法院 法官刘少华承办的一起因火灾引发的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今年5月,侯师傅家因电路老化失 火,火势蔓延殃及桑大姐、费叔和薛阿姨三家。为全面掌握火灾造成的损害情况,刘少华三次深 入现场进行细致勘验。从火灾现场回到法院后,刘少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侯师傅在工地打工 ,妻子身体不好,儿子在读高中,这场大火把他家烧空了。直接判决虽然容易,但执行难度大, 且可能进一步激化邻里矛盾。”为避免情绪对立、矛盾升级,刘少华采取分别沟通的方式,多次 上门与四家谈心。 在侯师傅临时租住的小屋里,刘少华推心置腹:“老侯,火灾因你家而起, 于情于理都得赔。我知道你有难处,咱们得想个实际点的赔偿方案。”侯师傅重重叹气:“刘法 官,就是砸锅卖铁我也会赔,可是⋯⋯”“看看能不能先赔一部分,剩下的,拿出诚意慢慢谈。 ”刘少华说道。 来到桑大姐家,刘少华贴心安慰她道:“桑大姐,这次失火你家无辜受牵连, 新装修的房子烧成这样,搁谁都心疼,但侯家的情况你比我了解,侯师傅认赔,就是能不能宽限 些时日?” 在费叔和薛阿姨家,刘少华明确表示,侯师傅对火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定会 赔偿大家的损失。他一边一项项核算火灾损失,一边通过攀谈了解几家邻居往来的点滴,引导两 位受害人看在多年与侯家的邻里情谊上,理解侯师傅的实际困难,在赔偿时间上适当让步。 功 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刘少华多次耐心沟通,原、被告的对立情绪终于有所缓和。刘少华立即拟定 了分期赔偿方案,督促侯师傅积极筹措部分赔偿款。 第二次调解时,侯师傅从怀里掏出准备好的 赔偿款,“这是我借遍亲戚凑的3.4万元,目前只有这些,大家先修房。” 刘少华让侯师傅按三 位邻居的损失程度将钱全部分给大家,并顺势提出分期赔偿方案。“剩下的1.6万元,每月还3000 元,咋样?”桑女士看着这些钱,红了眼眶:“侯哥,你也不容易⋯⋯剩下的,慢慢还吧。”这 个曾拍桌子的女人,此时语气软了下来,费叔和薛阿姨也相继点头。 当夕阳映在窗棂上的时候 ,四家人终于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签完字后,刘少华不忘提醒侯师傅:“消防安全是大事,以 后可得注意。剩下的钱一定按时还,有困难再找我。”随后转头对三位原告说:“远亲不如近邻 ,以后还得好好相处。”双方说道,“放心吧,刘法官,你为这个案子跑前跑后,想得比我们周 全,既为我们弥补了损失,又维系了我们的邻里情,我们打心眼里感激。” 三天后,侯师傅带 着妻子来到法院,将一面鲜红的锦旗送到刘少华手中。“谢谢法官,没让我家雪上加霜。工地老 板给加了工资,邻居也像以前一样打招呼了,孩子说以后要报考法学院。” 看着侯师傅夫妻离 去的背影,刘少华想起上学时老师曾说过的话:“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而是有温度的艺术。”

FD05253 | 2025_787_阎良一楼私拉电线殃及五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阎良一楼私拉电线殃及五楼案

正文

楼下起火楼上“遭殃”,损失谁来赔? 一楼邻居起火连累五楼被烧毁,索赔时却遇各方推诿。无奈诉至法院,法院怎么判? 某日凌晨,某小区某单元一楼小院着火,浓烟滚滚,后消防大队到达现场扑灭大火。张某作为起火住户楼上的邻居,也在此次大火中惨遭殃及,经评估损失达9万余元,张某既心疼又生气,自家的损失必须有人来负责!张某找居委会、找物业公司、找失火的邻居,寻求赔偿方案,但一圈下来,各方均拒绝赔偿,张某无奈将居委会,物业公司,起火房屋产权人齐某,房内居住的老刘夫妇、刘甲、刘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及确定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首先,根据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火灾认定书结合各方陈述,可以证明因案涉房屋的住户对其在室外公共区域私自搭建的简易棚内私拉电线管理不慎出现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致使原告房屋及房屋内财产受损,故在案涉房屋居住的被告老刘夫妇、刘甲、刘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其次,根据消防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故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再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齐某、居委会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故被告齐某、居委会不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本案发生的因果关系,结合被告老刘夫妇、刘甲、刘乙、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老刘夫妇、刘甲、刘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刘宇飞:民事一团队员额法官 日常生活中因电路故障酿成火灾事故频有发生。本案居民未遵守安全用电相关规章制度,私搭乱建、违规用电导致事故发生,不仅自家损失惨重,还要赔偿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在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予以消除或报相关部门消除,未能全面履行义务,对事故发生亦需承担部分责任。金小法提醒大家,安全用电无小事,防患未“燃”很重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火灾,这些要注意! 01 拨打119要注意什么? 问 偶尔遇到险情会拨打119,但报警时需要说什么内容能让接警员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快点派消防车? 答 发生火灾时,大家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指挥中心描述清楚现场情况,有这么几个要素:一是准确描述灾情地址,如街道小区**号楼几楼几,或者周边标志性建筑名称等位置信息;二是着火物质,有没有爆炸物;三是有没有人员被困,这个是市民报警的时候119指挥中心会询问的。 同时消防部门就会把警情派到相对应的队站,队站的通信员会和报警人联系,会问更详细的情况。并且会让报警人去相应的地方接消防车,消防人员有个指引,这样才能更快的到场处置。 02 密集场所遇到火灾如何避险? 问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去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电影院等密集场所,火灾来临时,该如何正确逃生呢? 答 就拿宾馆举个例子吧,入住时,最好留意一下宾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逃生路线,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保持冷静,逃离时不要大喊大叫,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情况,可以使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量弯腰贴墙壁前进,一是减少有毒烟气对身体的伤害,二是防止迷失方向。 如果无法逃离火场时,要选择火势和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关闭门窗,用湿毛巾堵塞门的缝隙,防止浓烟进入,等待救援。切忌一定不要乘坐电梯。 03 家庭类火灾前期如何扑救? 问 针对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家庭类火灾,比如电器类火灾,此类火灾前期应该如何扑救? 答 相关负责人介绍,家庭类火灾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家用电器火灾,包括电线老化,电器超负荷引发的火灾。发生这种情况,首先要切断电源,应该立即关闭电器开关,如果整个电路燃烧,必须拉断总闸,使用灭火器或者灭火毯灭火,切忌不可用手接触电器,不能用水灭火。 2、油锅起火。遇到油锅起火,不要慌张,把燃气灶开关关掉,盖上锅盖,盖上锅盖之后不要立马把锅盖拿开,防止复燃,千万不要往油锅里倒水。 3、家具、衣物、被褥着火,可以接水或者用水管直接灭火,同时把燃烧点附近的可燃物浇湿。 如果发生以上情况,火势无法控制,大家一定要立即离开,拨打119火警电话。 04 邻居家起火殃及他人如何赔? 问 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邻居家起火,火灾也波及到自己家了,损失赔偿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 首先,要保留火灾现场,留存火灾损失的物证,包括烧损的物品以及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如果有烧伤可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财产损失可以自行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作为索赔依据,而后进行索赔;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而后进行判决。 05 消防通道被堵谁来管? 问 小区消防车通道上面停了车,万一发生了火灾消防车都开不进来,这种情况谁来管? 答 相关负责人指出,有三个解决途径: 一是由业主向小区的物业反映。按照法律规定,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单位的,小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二是向该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和消防大队反映。如果物业无法处理,业主可以直接联系辖区民警,民警会依法处理,消防部门在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时,可以对因占用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堵塞消防设施而影响扑救火灾的车辆及其他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排除。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将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拨打12345举报电话反映问题,消防部门将会尽快处理。 来源:金水法院

FD05254 | 2025_787_阎良一楼私拉电线殃及五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阎良一楼私拉电线殃及五楼案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老刘夫妇、刘甲、刘乙、物业公司、齐某、居委会、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住户私搭棚内私拉电线电气故障起火殃及楼上,老刘等担70%、物业担30%。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62659121670570523 楼下起火楼上“遭殃”,损失谁来赔? 一楼邻居起火连累五楼被烧毁,索赔时却遇各方推诿。无奈诉至法院,法院怎么判? 某日凌晨,某小区某单元一楼小院着火,浓烟滚滚,后消防大队到达现场扑灭大火。张某作为起火住 户楼上的邻居,也在此次大火中惨遭殃及,经评估损失达9万余元,张某既心疼又生气,自家的损失必 须有人来负责!张某找居委会、找物业公司、找失火的邻居,寻求赔偿方案,但一圈下来,各方均拒 绝赔偿,张某无奈将居委会,物业公司,起火房屋产权人齐某,房内居住的老刘夫妇、刘甲、刘乙诉 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及 确定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首先,根据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火灾认定书结合各方 陈述,可以证明因案涉房屋的住户对其在室外公共区域私自搭建的简易棚内私拉电线管理不慎出现电 气故障引发火灾,致使原告房屋及房屋内财产受损,故在案涉房屋居住的被告老刘夫妇、刘甲、刘乙 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其次,根据消防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 涉小区的管理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故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 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再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齐某、居委会对火灾发生 存在过错,故被告齐某、居委会不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本案发生的因果关系,结合被告老刘夫妇、刘甲、刘乙、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 由被告老刘夫妇、刘甲、刘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刘宇飞:民事一团队员额法官 日常生活中因电路故障酿成火灾事故频有发生。本案居民未遵守安全用电相关规章制度,私搭乱建、 违规用电导致事故发生,不仅自家损失惨重,还要赔偿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在发现安全隐 患未及时予以消除或报相关部门消除,未能全面履行义务,对事故发生亦需承担部分责任。金小法提 醒大家,安全用电无小事,防患未“燃”很重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 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 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火灾,这些要注意! 01 拨打119要注意什么? 问 偶尔遇到险情会拨打119,但报警时需要说什么内容能让接警员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快点派消防车? 答 发生火灾时,大家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指挥中心描述清楚现场情况,有这么几个要素:一是准确描述灾 情地址,如街道小区**号楼几楼几,或者周边标志性建筑名称等位置信息;二是着火物质,有没有 爆炸物;三是有没有人员被困,这个是市民报警的时候119指挥中心会询问的。 同时消防部门就会把警情派到相对应的队站,队站的通信员会和报警人联系,会问更详细的情况。并 且会让报警人去相应的地方接消防车,消防人员有个指引,这样才能更快的到场处置。 02 密集场所遇到火灾如何避险? 问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去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电影院等密集场所,火灾来临时,该如何正确逃生 呢? 答 就拿宾馆举个例子吧,入住时,最好留意一下宾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逃生路线,一旦 发生火灾,一定要保持冷静,逃离时不要大喊大叫,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情况,可以使用湿毛巾捂住 口鼻,尽量弯腰贴墙壁前进,一是减少有毒烟气对身体的伤害,二是防止迷失方向。 如果无法逃离火场时,要选择火势和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关闭门窗,用湿毛巾堵塞门的缝隙,防止 浓烟进入,等待救援。切忌一定不要乘坐电梯。 03 家庭类火灾前期如何扑救? 问 针对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家庭类火灾,比如电器类火灾,此类火灾前期应该如何扑救? 答 相关负责人介绍,家庭类火灾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家用电器火灾,包括电线老化,电器超负荷引发的火灾。发生这种情况,首先要切断电源,应该立 即关闭电器开关,如果整个电路燃烧,必须拉断总闸,使用灭火器或者灭火毯灭火,切忌不可用手接 触电器,不能用水灭火。 2、油锅起火。遇到油锅起火,不要慌张,把燃气灶开关关掉,盖上锅盖,盖上锅盖之后不要立马把锅 盖拿开,防止复燃,千万不要往油锅里倒水。 3、家具、衣物、被褥着火,可以接水或者用水管直接灭火,同时把燃烧点附近的可燃物浇湿。 如果发生以上情况,火势无法控制,大家一定要立即离开,拨打119火警电话。 04 邻居家起火殃及他人如何赔? 问 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邻居家起火,火灾也波及到自己家了,损失赔偿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 首先,要保留火灾现场,留存火灾损失的物证,包括烧损的物品以及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如果有烧 伤可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财产损失可以自行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作 为索赔依据,而后进行索赔;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出 具《鉴定意见》,而后进行判决。 05 消防通道被堵谁来管? 问 小区消防车通道上面停了车,万一发生了火灾消防车都开不进来,这种情况谁来管? 答 相关负责人指出,有三个解决途径: 一是由业主向小区的物业反映。按照法律规定,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 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单位的,小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 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二是向该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和消防大队反映。如果物业无法处理,业主可以直接联系辖区民警,民警 会依法处理,消防部门在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时,可以对因占用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堵 塞消防设施而影响扑救火灾的车辆及其他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排除。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 车通道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将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拨打12345举报电话反映问题,消防部门将会尽快处理。 来源:金水法院

FD05255 | 2025_802_萍乡违规动火损失900万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萍乡违规动火损失900万案

正文

动火不办证、现场无人管,小小电焊引燃大祸 消防隐患拖着不整改,小火直接烧成连片火海 2025年2月,云南甲公司萍乡分公司与江西乙公司正式签订设备制作安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与作业规范要求。然而在实际施工中,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该分公司负责人肖某,在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护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邓某等人开展焊接动火作业。 2025年4月3日,邓某在进行焊接支架作业离开现场时,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确认,导致电焊作业区域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扩大,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3000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900余万元。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西某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时未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管控措施;而云南甲公司萍乡分公司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违规电焊引燃蔓延成灾。肖某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现场动火作业人员邓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邓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考虑本案事故涉事双方企业均存在各自责任,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令云南甲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乙公司各自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生产安全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动火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专人监护、现场合规;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停用、长期缺位。企业负责人、现场作业人员均负法定安全职责,疏忽大意、违规操作致重大事故,必将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本案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严管流程、压实责任、守住底线,方能防患于未“燃”。

FD05256 | 2025_802_萍乡违规动火损失900万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萍乡违规动火损失900万案 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肖某、邓某、云南甲萍乡分公司、江西乙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违规动火遗留火种火灾,两公司各担50%民事赔偿。 来源:https://slxf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6/05/id/9324339.shtml 动火不办证、现场无人管,小小电焊引燃大祸 消防隐患拖着不整改,小火直接烧成连片火海 202 5年2月,云南甲公司萍乡分公司与江西乙公司正式签订设备制作安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书,明 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与作业规范要求。然而在实际施工中,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该分公司负责人 肖某,在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护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 邓某等人开展焊接动火作业。 2025年4月3日,邓某在进行焊接支架作业离开现场时,未对作业现 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确认,导致电焊作业区域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扩大,此次火 灾过火面积约3000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900余万元。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 接原因是江西某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时未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管控措施 ;而云南甲公司萍乡分公司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违规电焊引燃蔓延成灾。肖某未认真履行工作 职责对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现场动火作业人员邓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火灾事故负有直 接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邓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一、二审法 院审理,考虑本案事故涉事双方企业均存在各自责任,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 定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同时判令云南甲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乙公司各自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生产安 全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动火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专人监护、现场合规;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停 用、长期缺位。企业负责人、现场作业人员均负法定安全职责,疏忽大意、违规操作致重大事故 ,必将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本案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严管流程、压实责任、守住底线 ,方能防患于未“燃”。

FD05257 | 2025_805_南陵天降烟头赵某某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南陵天降烟头赵某某案

正文

《安徽法治报》2025年5月8日 阳台上晾晒的棉被被乱扔的烟头点燃,引发火灾,楼上邻居均不承认,户主将四名邻居全部告上法院。5月6日,记者获悉,南陵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602元,其他三被告不承担责任。 2024年3月,李某某家阳台上晾晒的棉被突然着火,火灾引发房屋直接损失5000元左右。后经调查,起火原因系乱扔烟头引发火灾。李某某认为楼上四名住户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各被告均推诿否认,李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房屋因他人乱丢烟头引发火灾致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受损房屋位于四楼,根据一般经验法则,烟头不可能由下而上地出现在其晾晒在阳台的棉被上,只能是自上而下落到棉被上,故该案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不是各自原因导致案涉火灾发生。 监控录像显示,除被告赵某某以外,其他三被告在火灾发生时均不在各自房子中,赵某某于9时20分出现在二楼楼道、案涉火灾于9时18分被发现并报警,结合赵某某自认的有抽烟以及乱丢烟头的事实,赵某某系该案适格的侵权人。其他三被告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的损失情况应根据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核定赵某某的赔偿数额,李某某举出的消防事故认定书上虽然载明直接损失约5000元,经与消防部门核实,该数额仅是消防部门根据事发当天现场外观情况估测缺乏准确性,故对李某某因案涉火灾所致的损失酌定为2000元;加上维修费14950元以及代写诉状、文印费652元,共计17602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服判息诉并当场履行给付义务。

FD05258 | 2025_805_南陵天降烟头赵某某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南陵天降烟头赵某某案 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赵某某、李某某等四邻居 裁判结果摘要:乱丢烟头引燃阳台棉被,判赵某某赔17602元,其余三被告不担责。 来源:http://whnl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7/id/9403490.shtml 《安徽法治报》2025年5月8日 阳台上晾晒的棉被被乱扔的烟头点燃,引发火灾,楼上邻居均不承 认,户主将四名邻居全部告上法院。5月6日,记者获悉,南陵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602元,其他三被告不承担责任。 2024 年3月,李某某家阳台上晾晒的棉被突然着火,火灾引发房屋直接损失5000元左右。后经调查, 起火原因系乱扔烟头引发火灾。李某某认为楼上四名住户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各被告 均推诿否认,李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房屋因他人乱丢烟头引发火灾致 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受损房屋位于四楼,根据一般经验法则,烟头不可能由下而上地出 现在其晾晒在阳台的棉被上,只能是自上而下落到棉被上,故该案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不是各自 原因导致案涉火灾发生。 监控录像显示,除被告赵某某以外,其他三被告在火灾发生时均不在 各自房子中,赵某某于9时20分出现在二楼楼道、案涉火灾于9时18分被发现并报警,结合赵某某 自认的有抽烟以及乱丢烟头的事实,赵某某系该案适格的侵权人。其他三被告在该案中不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李某某的损失情况应根据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核定赵某某的赔偿数额,李某某举出的 消防事故认定书上虽然载明直接损失约5000元,经与消防部门核实,该数额仅是消防部门根据事 发当天现场外观情况估测缺乏准确性,故对李某某因案涉火灾所致的损失酌定为2000元;加上维 修费14950元以及代写诉状、文印费652元,共计17602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服判息诉并当场履行给付义务。

FD05259 | 2025_808_海门小孙卧床吸烟出租屋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海门小孙卧床吸烟出租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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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床吸烟引燃出租屋,损失谁赔? 法院:承租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房屋及自身损失 梁心慈 作 躺在床上“吞云吐雾”是不少烟民的常态,这看似惬意的习惯背后,却潜藏着致命的危险。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出租屋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承租人全额赔偿房东房屋维修损失,同时自行承担自身受伤及财物损毁的后果。 2025年10月31日清晨,南通市海门区某出租屋内,租客小孙洗漱时闻到刺鼻焦糊味。推门一看,卧室内火苗已引燃床垫,被褥正冒浓烟。小孙与合租室友小刘慌忙接水扑救,火虽扑灭,但床具、桌椅、地板、墙面已被烧损熏黑,一片狼藉。事后,两名租客未与房东协商便私自搬离。房东祁女士无奈自行花费7000元维修房屋,并将小孙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小孙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违规操作,火灾原因不明。小孙还提起反诉,要求祁女士赔偿其烧伤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失等合计3.5万余元,并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表明:着火卧室的电路、插座、充电器及空调线路均完好,无电气故障痕迹;房屋结构无外人侵入迹象,排除第三方行为可能。而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留有大量烟头。庭审中,小孙亦自认长期吸烟,事发当日早晨曾在卧室及卫生间吸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系小孙遗留的未熄灭烟头或烟灰引燃床上用品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卧室内吸烟、随手丢弃烟头的危险性,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合租室友小刘未参与吸烟,亦无监管同住人个人习惯之法定义务,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小孙全额赔偿祁女士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驳回小孙全部诉讼请求。 小孙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消防部门已排除电路故障及房屋固有缺陷,火灾系承租人在卧室内吸烟、未熄灭烟头引燃可燃物所致,属承租人自身重大过失,房东无过错,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其自身人身及财产损失应自行负担,无权向无过错的房东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因租客失火殃及邻居家财物或公共区域,邻居亦可向有过错的租客主张侵权赔偿。只有当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如线路老化未修、未配灭火器等情况,且与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有因果关系时,房东才需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责任。

FD05260 | 2025_808_海门小孙卧床吸烟出租屋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pdf

海门小孙卧床吸烟出租屋案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小孙(承租人)、祁女士(房东) 裁判结果摘要:卧床吸烟遗留烟头引燃,承租人全额赔房东7000元并自担自身损失。 来源:http://jlz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7/id/9405372.shtml 卧床吸烟引燃出租屋,损失谁赔? 法院:承租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房屋及自身损失 梁心慈 作 躺在床上“ 吞云吐雾”是不少烟民的常态,这看似惬意的习惯背后,却潜藏着致命的危险。近日,江苏省南 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出租屋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承租人 全额赔偿房东房屋维修损失,同时自行承担自身受伤及财物损毁的后果。 2025年10月31日清晨, 南通市海门区某出租屋内,租客小孙洗漱时闻到刺鼻焦糊味。推门一看,卧室内火苗已引燃床垫 ,被褥正冒浓烟。小孙与合租室友小刘慌忙接水扑救,火虽扑灭,但床具、桌椅、地板、墙面已 被烧损熏黑,一片狼藉。事后,两名租客未与房东协商便私自搬离。房东祁女士无奈自行花费70 00元维修房屋,并将小孙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小孙当庭表示自己没 有违规操作,火灾原因不明。小孙还提起反诉,要求祁女士赔偿其烧伤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 失等合计3.5万余元,并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表明:着火 卧室的电路、插座、充电器及空调线路均完好,无电气故障痕迹;房屋结构无外人侵入迹象,排 除第三方行为可能。而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留有大量烟头。庭审中,小孙亦自认长期吸烟,事 发当日早晨曾在卧室及卫生间吸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系小孙遗留的未熄灭烟头或烟灰引 燃床上用品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卧室内吸烟、随手丢弃烟头的危险性 ,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合租室友小刘未参与 吸烟,亦无监管同住人个人习惯之法定义务,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小孙全额赔偿祁女士房屋 维修损失7000元;驳回小孙全部诉讼请求。 小孙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七百 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消防部门已排除电路故障及房屋固有缺陷,火灾系承租人在卧室内吸烟、 未熄灭烟头引燃可燃物所致,属承租人自身重大过失,房东无过错,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且其自身人身及财产损失应自行负担,无权向无过错的房东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 因租客失火殃及邻居家财物或公共区域,邻居亦可向有过错的租客主张侵权赔偿。只有当房东提 供的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如线路老化未修、未配灭火器等情况,且与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有因果 关系时,房东才需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责任。

FD05261 | 2025_813_汇川龚某废品站邻里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汇川龚某废品站邻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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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不能松懈小小的火苗可能造成大大的损失近日汇川法院板桥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5年2月5日龚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楼上的熊某家窗户、窗帘被烧墙面也大面积熏黑事发后龚某预付给熊某几天安置费并为熊某家置换了新窗户但双方就50000元的后续赔偿费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要么赔50000元,要么把房子恢复原样!”“我已经尽力补救了,50000元赔偿太多了!”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两家原本交好但因这起火灾的赔偿问题两家关系急剧恶化、难以调和为从源头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团队到达现场研判鉴定程序及评估依据并多次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进行现场勘验及实地走访“您的损失我们理解但赔偿得按实际费用来不然既不符合法律也会让邻里关系彻底闹僵。”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进村入户上门为双方当事人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办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同意坐下来共同协商在法庭的调解室里承办法官一面依据现场勘察结果及消防救援大队的在案证据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责任,释法说理一面以邻里间多年的深厚情谊为纽带劝导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邻里情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龚某承担了赔偿责任而熊某也降低了赔偿标准双方握手言和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年来汇川法院板桥法庭通过司法力量与基层治理相融合从根源上减少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培育“守法崇善”的社会风尚通过“法理情”三者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绘就邻里守望相助的和谐画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FD05262 | 2025_813_汇川龚某废品站邻里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汇川龚某废品站邻里案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板桥法庭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龚某、熊某 裁判结果摘要:废品站起火殃及楼上邻居,调解由龚某赔偿。 来源:http://danzhai.guizhoucourt.gov.cn/ssxz/301656.jhtml 安全防火,不能松懈小小的火苗可能造成大大的损失近日汇川法院板桥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火灾 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5年2月5日龚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楼上 的熊某家窗户、窗帘被烧墙面也大面积熏黑事发后龚某预付给熊某几天安置费并为熊某家置换了 新窗户但双方就50000元的后续赔偿费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要么赔50000元,要么把房子恢复 原样!”“我已经尽力补救了,50000元赔偿太多了!”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两 家原本交好但因这起火灾的赔偿问题两家关系急剧恶化、难以调和为从源头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团队到达现场研判鉴定程序及评估依据并多次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进行现 场勘验及实地走访“您的损失我们理解但赔偿得按实际费用来不然既不符合法律也会让邻里关系 彻底闹僵。”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进村入户上门为双方当事人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办案 团队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同意坐下来共同协商在法庭的调解室里承办法官一面依据现场勘察结 果及消防救援大队的在案证据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责任,释法说理一面以邻里间多年的深厚情谊 为纽带劝导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邻里情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龚某承担了赔偿责任而熊某也降低 了赔偿标准双方握手言和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年来汇川法院板桥法庭通过司法力量与基层治 理相融合从根源上减少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培育“守法崇善”的社会风尚通过“法理情”三者的有 机统一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绘就邻里守望相助的和谐画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FD05263 | 2025_818_菏泽仓库鱼饵火灾管理方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菏泽仓库鱼饵火灾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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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山东菏泽一仓库烧出五百万元损失,仓库管理方承担六成责任 2025-07-01 14:49:33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浏览:0次 民主与法制网讯(□时圣银 通讯员杜永宏 王群)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仓库火灾烧出五百万损失”的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菏泽一处仓库发生火灾。这场火灾烧毁了大量鱼饵、鱼食和渔具等货物,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仓库是由某快递公司承租后,提供给某户外公司使用。火灾发生后,某户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某快递公司作为仓库的提供方和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某快递公司安装了仓库的电气设施,并且对场地具有实际管控能力。火灾起火点位于仓库西墙闸刀附近,这属于仓库的固有设施。某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定期检查或排除隐患,因此,某快递公司应对火灾承担主要责任。某户外公司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作为货物的存放方,他们应当对仓库的设施进行必要的审视,提出检修要求,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承担60%的责任,使用方承担40%的责任。 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 山东烟台牟平区法院全面推进法润校园普法活动 用户留言 已有 0 条留言 (点击查看) #date# 发表 #author# 顶[#digg#] 回复 网站通行证: boss 最新动态 山东青岛公布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百姓法治骑兵”护航 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 山东青岛市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活动 山东青岛莱西市举办“双百”法治宣讲进 济南市济阳区“法援中心”召开一季度案 济南市章丘区法院深化改革,推动知识产 山东烟台:离婚引发的九件执行案落幕, 山东威海经开区法院与科技创新局召开府 山东东阿县检察院办结一起“冒名贷款” 本网专题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企业破产法大修 推动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 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 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 2026全国两会新观察 深化面向中亚南亚法治合作 2026年全国两会 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建言献策 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法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本社部门 本网机构 驻地人员 mzyfztlb@163.com 010—66189803 mzyfztlb@163.com mzyfzsjw@163.com 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 投稿邮箱 纪委监督举报邮箱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52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77

FD05264 | 2025_818_菏泽仓库鱼饵火灾管理方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菏泽仓库鱼饵火灾管理方案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某快递公司、某户外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仓库闸刀附近起火,管理方快递公司担60%、使用方担40%。 来源:http://www.mzyfz.com/html/2167/2025-07-01/content-1653429.html mzyfztlb@163.com(投稿) 首 页 法治要闻 地方法治 立 法 法学会 法治专题 本社专稿 经济与法 科技与法 法治信息库大全 法治视频 地方综合 法治时评 法学院 以案说法 法治文化 红色法治 社会治理 法治人物 法治访谈 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综合 > 山东 山东菏泽一仓库烧出五百万元损失,仓库管理方承担六成责任 2025-07-01 14:49:33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浏览:0次 民主与法制网讯(□时圣银 通讯员杜永宏 王群)近日,山东省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仓库火灾烧出五百万损失”的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菏 泽一处仓库发生火灾。这场火灾烧毁了大量鱼饵、鱼食和渔具等货物,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仓库是由某快递公司承租后,提供给某户外公司使用。火灾发生后,某户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某快递公司作为仓库的提供方和实际管理人 ,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某快递公司安装了仓库的电气设施,并且对场地具有实际管控能力。火 灾起火点位于仓库西墙闸刀附近,这属于仓库的固有设施。某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定期 检查或排除隐患,因此,某快递公司应对火灾承担主要责任。某户外公司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 作为货物的存放方,他们应当对仓库的设施进行必要的审视,提出检修要求,法院判决某快递公 司承担60%的责任,使用方承担40%的责任。 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 山东烟台牟平区法院全面推进法润校园普法活动 用户留言 已有 0 条留言 (点击查看) #date# 发表 #author# 顶[#digg#] 回复 网站通行证: boss 最新动态 山东青岛公布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百姓法治骑兵”护航 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 山东青岛市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活动 山东青岛莱西市举办“双百”法治宣 讲进 济南市济阳区“法援中心”召开一季度案 济南市章丘区法院深化改革,推动知识产 山东烟台:离婚引发的九件执行案落幕, 山东威海经开区法院与科技创新局召开府 山东东阿县检察院办结一起“冒名贷款” 本网专题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企业破产法大修 推动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 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 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 2026全国两会新观察 深化面向中亚南亚法治合作 2026年全国两会 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建言献策 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法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本社部门 本网机构 驻地人员 mzyfztlb@163.com 010—66189803 mzyfztlb@163.com mzyfzsjw@163.com 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 投稿邮箱 纪委监督举报邮箱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52 京ICP备1204306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77

FD05265 | 2025_823_恩施李某电暖器烘烤衣物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恩施李某电暖器烘烤衣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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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唐苗 谭庆芳)租房,是无数漂泊者安身的“小家”,方寸之地承载着生活起居,也考验着租客与房东的责任担当。然而,随着租房行为日益常见,与之相关的各类问题也日渐凸显。 本期案例的主人公李某,用电暖器烘烤衣物一时不慎,引发了火灾,损失惨重,这被烧掉的家,该怎么赔?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房东张某于2023年7月将自有房屋租赁给李某,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在租赁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李某应负全部责任”。 2025年初,上述房屋发生火灾,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租客李某使用电暖器烘烤衣物不慎引发。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激烈争议:房东张某主张按原装修价值索赔,租客李某则认为装修已使用多年,应按折旧后价值计算。 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房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恩施市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房屋装修及家具电器等损失20万元、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按每月1500元计算的租金损失(直至赔偿款付清),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火灾事故认定书》系专业机构依法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此案中,双方对房屋受损事实无异议,但对装修损失赔偿标准分歧巨大,法官分析,若启动司法鉴定,虽能精准确定损失金额,但不仅耗时漫长,还会产生高额鉴定费用,显著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 本着“司法为民、实质化解纠纷”理念,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指出火灾虽系李某重大过失所致,但非故意,双方均有损失;结合专业装修公司出具的现状修复报价单,详细分析诉讼风险及鉴定成本后,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张某房屋损失共计145000元,并于2025年8月3日前付清。 法官说法 “租赁突发状况赔偿”是实践中对租赁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损失的责任承担与金额确定的通俗说法,其核心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租客与房东的赔偿义务,平衡双方权益。 在租赁关系中,由于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因素影响,租客与房东对突发状况的赔偿责任存在明确边界:在租房失火的情况下,如果是因承租人操作不当(如本案中李某使用电暖器烘烤衣物),承租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需确保提供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若因设施本身存在隐患且出租人未尽维修或提示义务导致事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处理赔偿的关键在于事前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事后优先协商解决;若争议难解,法院会结合专业机构的现状修复报价,引导双方评估成本与风险,通过调解达成务实方案,既避免扩大损失,也确保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匹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回复

FD05266 | 2025_823_恩施李某电暖器烘烤衣物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恩施李某电暖器烘烤衣物案 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租客)、张某(房东) 裁判结果摘要:电暖器烘烤衣物起火,调解租客赔房东14.5万。 来源:https://news.hubeidaily.net/pc/c_4377322.html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唐苗 谭庆芳)租房,是无数漂泊者安身的“小家”,方寸之地承载 着生活起居,也考验着租客与房东的责任担当。然而,随着租房行为日益常见,与之相关的各类 问题也日渐凸显。 本期案例的主人公李某,用电暖器烘烤衣物一时不慎,引发了火灾,损失惨 重,这被烧掉的家,该怎么赔?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房东张某于2023年7月将自有房屋 租赁给李某,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在租赁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李某应负 全部责任”。 2025年初,上述房屋发生火灾,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认定起火原因系租客李某使用电暖器烘烤衣物不慎引发。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产 生激烈争议:房东张某主张按原装修价值索赔,租客李某则认为装修已使用多年,应按折旧后价 值计算。 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房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恩施市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房 屋装修及家具电器等损失20万元、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按每月1500元计算的租金损失(直至赔 偿款付清),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合法有效;《火灾事故认定书》系专业机构依法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法院对此 予以采信。 此案中,双方对房屋受损事实无异议,但对装修损失赔偿标准分歧巨大,法官分析 ,若启动司法鉴定,虽能精准确定损失金额,但不仅耗时漫长,还会产生高额鉴定费用,显著增 加双方的诉讼成本。 本着“司法为民、实质化解纠纷”理念,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指出火灾 虽系李某重大过失所致,但非故意,双方均有损失;结合专业装修公司出具的现状修复报价单, 详细分析诉讼风险及鉴定成本后,双 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张某房屋损失共计145000元,并于2025年8月3日前付 清。 法官说法 “租赁突发状况赔偿”是实践中对租赁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损失的责任承担与金 额确定的通俗说法,其核心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租客与房东的赔偿义务,平衡双 方权益。 在租赁关系中,由于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因素影响,租客与房东对突发状况的赔偿 责任存在明确边界:在租房失火的情况下,如果是因承租人操作不当(如本案中李某使用电暖器 烘烤衣物),承租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需确保提供的房屋及附属 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若因设施本身存在隐患且出租人未尽维修或提示义务导致事故,应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同时,处理赔偿的关键在于事前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事后优先协商解决;若争议难 解,法院会结合专业机构的现状修复报价,引导双方评估成本与风险,通过调解达成务实方案, 既避免扩大损失,也确保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匹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 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 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 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赔偿数额。 - 回复

FD05267 | 2025_836_相山未成年人鞭炮木屋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相山未成年人鞭炮木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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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但也潜藏着火灾隐患与安全风险。近年来,因未成年人燃放鞭炮不慎引发的财产损害事件时有发生。下面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安全无小事,监护责任重。 基本案情 2024年春节前夕,某建材城内李某甲、李某乙两名未成年人在木屋旁玩耍时,将点燃的鞭炮丢入王某木屋底部,在数分钟内,木屋及周边的装修、广告牌等尽毁,损失数万元。火灾事故后,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认定书及经过当地派出所调查并出具情况说明,最终认定木屋损毁是由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燃放鞭炮所致,王某要求李某甲、李某乙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果,遂诉至相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依据现场视频、消防认定书及派出所说明,认定李某甲、李某乙燃放爆竹并置于木屋底部的行为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二人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二人均为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李某甲、李某乙的监护人赔偿王某财产损失数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火灾赔偿纠纷,其背后却关涉未成年人行为规范、监护人责任界定以及公共安全意识等多个法律与社会议题。 一、监护责任是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职责不仅包括生活养育,更涉及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安全教育与日常监督。本案中,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正是对这一法律原则的贯彻,警示父母必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范未成年人可能对他人与社会造成的风险。 二、安全教育是预防悲剧的第一道防线。鞭炮燃放具有瞬间起火、蔓延迅速的特点,未成年人往往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监护人应主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明确告知燃放场合、方式与禁忌,并在必要时陪同指导。此案中,若监护人事前充分提醒、事中有效看护,悲剧或可避免。法官呼吁,安全教育应融入日常生活,尤其在节庆期间,更要强化风险意识,培养孩子对自身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 每一起案例都是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双节将至,在欢庆传统佳节的同时,请每位家长牢记:监护是责任,更是守护。加强安全教育,管好鞭炮焰火,既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他人与社会负责。唯有共同筑牢安全防线,才能让节日洋溢喜庆与祥和。

FD05268 | 2025_836_相山未成年人鞭炮木屋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相山未成年人鞭炮木屋案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甲、李某乙监护人、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两未成年人丢鞭炮烧木屋,监护人赔数万元。 来源:http://hbxs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25960.shtml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但也潜藏着火灾隐患与安全风险。近年来,因未成年人燃放鞭炮 不慎引发的财产损害事件时有发生。下面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安全无小事,监护责任重。 基本案情 2024年春节前夕,某建材城内李某甲、李某乙两名未成年人在木屋旁玩耍时,将点燃 的鞭炮丢入王某木屋底部,在数分钟内,木屋及周边的装修、广告牌等尽毁,损失数万元。火灾 事故后,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认定书及经过当地派出所调查并出具情况说明,最终认定木屋损 毁是由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燃放鞭炮所致,王某要求李某甲、李某乙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果, 遂诉至相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依据现场视频、消防认定书及派出所说明,认定李某甲、李 某乙燃放爆竹并置于木屋底部的行为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二人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他 人财产损失,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二人均为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 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李某甲、李某乙的监护人赔偿王某财产损失数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看似 是一起简单的火灾赔偿纠纷,其背后却关涉未成年人行为规范、监护人责任界定以及公共安全意 识等多个法律与社会议题。 一、监护责任是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职责不仅包括生活养育,更涉及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安全教育 与日常监督。本案中,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正是对这一法律原则的贯彻,警示父母必须切 实履行监护职责,防范未成年人可能对他人与社会造成的风险。 二、安全教育是预防悲剧的第 一道防线。鞭炮燃放具有瞬间起火、蔓延迅速的特点,未成年人往往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监护 人应主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明确告知燃放场合、方式与禁忌,并在必要时陪同指导。此案中, 若监护人事前充分提醒、事中有效看护,悲剧或可避免。法官呼吁,安全教育应融入日常 生活,尤其在节庆期间,更要强化风险意识,培养孩子对自身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 每一起案 例都是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双节将至,在欢庆传统佳节的同时,请每位家长牢记:监护是责任, 更是守护。加强安全教育,管好鞭炮焰火,既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他人与社会负责。唯有共同 筑牢安全防线,才能让节日洋溢喜庆与祥和。

FD05269 | 2025_837_海宁鞭炮踢车底饭店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海宁鞭炮踢车底饭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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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声声辞旧岁,阖家团圆其乐融融,但稍有不慎,就可能演变成财产损失与邻里纠纷。近日,嘉兴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燃放鞭炮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10日,海宁市斜桥镇一家饭店突发火灾,打破了春节期间的喜庆氛围。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扑灭火情,但饭店内已是满目疮痍:后方的纸板、电瓶车等物品均被烧毁,饭店经营者停放在附近的汽车也遭殃及。 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饭店一楼店铺后面的雨棚下方,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周边可燃物”。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下午1点左右,三名男童在饭店北侧马路及后门空地处玩耍,一人从口袋里拿出小鞭炮,随后几人轮流燃放。孩子们将鞭炮踢向路面,甚至踢入汽车底盘下方。不一会儿,玩耍区域附近开始冒出白色浓烟,随后转为黑烟,火势迅速蔓延。 饭店经营者因此遭受财物损毁与停业双重损失,于2025年5月将三名男童及各自监护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对火灾成因与责任归属展开辩论。被告方辩称,火灾原因不明,饭店自身存在“飞线充电”、堆放纸板油箱等隐患,且原告用水扑救油箱起火的方式不当,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方责任。 原告则坚持认为,监控视频与起火时间高度吻合,足以证明孩童燃放鞭炮是直接原因,监护人未尽看管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监控视频、公安询问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结果,三名男童在起火点附近燃放鞭炮,鞭炮燃放时间与起火时间基本一致,且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认定三名男童燃放鞭炮的行为与火灾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确认原告在火灾初期采用水冲方式扑救带有油箱的起火点,灭火方式确有不当,对火势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经核算,火灾对饭店造成的直接损失与停业损失共计6万元。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由三名男童的监护人共同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5%的责任。判决三名法定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三名男童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在无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于具有明显火灾隐患的环境中进行危险燃放,并最终引发火灾。监护人未能履行充分的监管、教育职责,依法应对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对危险行为的判断力和自控力相对欠缺,在突发情况下往往难以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仅要通过日常教育培养子女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更要在春节期间等重点时段加强行为管理,对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进行有效看管和指导,预防危险行为的发生。 本案也反映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商户、居民应当及时清理房前屋后、楼道阳台的可燃杂物,规范电器线路使用,不“飞线充电”,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FD05270 | 2025_837_海宁鞭炮踢车底饭店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海宁鞭炮踢车底饭店案 法院: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三男童监护人、饭店经营者 裁判结果摘要:孩童踢鞭炮引燃饭店,监护人连带担85%赔5.1万。 来源:https://www.pazjw.gov.cn//shuoan/202602/t20260213_31508156.shtml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声声辞旧岁,阖家团圆其乐融融,但稍有不慎,就可能演变成财产损失与邻 里纠纷。近日,嘉兴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燃放鞭炮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10日,海宁市斜桥镇一家饭店突发火灾,打破了春节期间的喜庆氛围。消 防救援人员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扑灭火情,但饭店内已是满目疮痍:后方的纸板、电瓶车等物品 均被烧毁,饭店经营者停放在附近的汽车也遭殃及。 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 查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饭店一楼店铺后面的雨棚下方,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外来火源引 燃周边可燃物”。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下午1点左右,三名男童在饭店北侧马路及后门 空地处玩耍,一人从口袋里拿出小鞭炮,随后几人轮流燃放。孩子们将鞭炮踢向路面,甚至踢入 汽车底盘下方。不一会儿,玩耍区域附近开始冒出白色浓烟,随后转为黑烟,火势迅速蔓延。 饭店经营者因此遭受财物损毁与停业双重损失,于2025年5月将三名男童及各自监护人一并诉至 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对火灾成因与责任归属展开辩论。被告方辩 称,火灾原因不明,饭店自身存在“飞线充电”、堆放纸板油箱等隐患,且原告用水扑救油箱起 火的方式不当,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方责任。 原告则坚持认为,监控视频与起火时间高 度吻合,足以证明孩童燃放鞭炮是直接原因,监护人未尽看管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 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监控视频、公安询问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结果,三名男童 在起火点附近燃放鞭炮,鞭炮燃放时间与起火时间基本一致,且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可 燃物,认定三名男童燃放鞭炮的行为与火灾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确认原告在火灾初 期采用水冲方式扑救带有油箱的起火点,灭火方式确有不当,对火势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经核算 ,火灾对饭店造成的直接损失与停业损失共计6万元。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由 三名男童的监护人共同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5%的责任。判决三名法定监护人连 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三名男童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独自在无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于具有明显火灾隐患的环境中进行危险燃放,并最终引发火 灾。监护人未能履行充分的监管、教育职责,依法应对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 人对危险行为的判断力和自控力相对欠缺,在突发情况下往往难以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父母作为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仅要通过日常教育培养子女的安全意识和 规则意识,更要在春节期间等重点时段加强行为管理,对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进行有效看管和指 导,预防危险行为的发生。 本案也反映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商户、居民应当及 时清理房前屋后、楼道阳台的可燃杂物,规范电器线路使用,不“飞线充电”,配备必要的消防 器材,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FD05271 | 2025_840_淮安刘某焚斗香引燃车辆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淮安刘某焚斗香引燃车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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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点燃斗香后离开,车辆停放不当引发火灾,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农历除夕上午7时35分,刘某在小区单元门前路面上点燃一座九层斗香后离开,斗香持续燃烧。当日14时31分,某驾校公司法人禹某驾驶公司车辆停放在同一位置,该区域无停车位标识,非停车位。 监控视频显示,停车时现场有明显烟雾,但禹某未下车检查即离开。车辆停放后不久即起火燃烧,虽经消防救援,车辆仍损毁严重。经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37300元。某驾校公司认为,刘某违规燃放斗香、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共同导致损失发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公共区域点燃斗香后离开,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与车辆起火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通过有效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且火灾发生后消防水管未能及时出水,导致救援延误,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 禹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且在明知现场有燃烧烟雾的情况下,未检查停放环境便离开,其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驾校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禹某承担责任,该部分责任依法由驾校公司自行负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酌定刘某承担2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某驾校公司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焚香祭祀虽是传统习俗,但在公共场所随意燃放且不加看管,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本案中,刘某在小区公共路面点燃斗香后,长时间放任不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且在火灾应急处理中存在明显疏漏;而车辆使用人违规停放车辆且未尽基本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损失发生。 法院在此提醒,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各方共同维护。作为居民,在进行传统祭祀活动时要增强安全意识,选择安全场所,做到全程看管、及时清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作为驾驶人,要规范停放车辆,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避免将车辆停放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区域。 唯有各方共同遵守规定、履行义务,才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共建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FD05272 | 2025_840_淮安刘某焚斗香引燃车辆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淮安刘某焚斗香引燃车辆案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某驾校公司、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小区焚斗香后离开引燃违停车辆,刘某担20%、物业担20%、驾校自担60%。 来源:https://yklb.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8636.shtml 小区内点燃斗香后离开,车辆停放不当引发火灾,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 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农历除夕上午7时35分,刘某在小区单元门前路面上 点燃一座九层斗香后离开,斗香持续燃烧。当日14时31分,某驾校公司法人禹某驾驶公司车辆停 放在同一位置,该区域无停车位标识,非停车位。 监控视频显示,停车时现场有明显烟雾,但 禹某未下车检查即离开。车辆停放后不久即起火燃烧,虽经消防救援,车辆仍损毁严重。经评估 ,车辆损失价值为37300元。某驾校公司认为,刘某违规燃放斗香、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共 同导致损失发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公共区域点燃斗香后离开,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与车辆起火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 企业,未能通过有效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且火灾发生后消防水管未能及时出水,导致 救援延误,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 禹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且 在明知现场有燃烧烟雾的情况下,未检查停放环境便离开,其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 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驾校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禹某承担责任,该部分责任依法由驾校公司自行 负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酌定刘某承担20%赔偿责任,物业 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某驾校公司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焚 香祭祀虽是传统习俗,但在公共场所随意燃放且不加看管,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危及公共安全。 本案中,刘某在小区公共路面点燃斗香后,长时间放任不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物业 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且在火灾应急处理中存在明显疏漏;而车辆使用人违 规停放车辆且未尽基本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损失发生。 法院在此提醒,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各 方共同维护。作为居民,在进行传统祭祀活动时要增强安全意识,选择安 全场所,做到全程看管、及时清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 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作为驾驶人,要规范停放车辆,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避 免将车辆停放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区域。 唯有各方共同遵守规定、履行义务,才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共建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FD05273 | 2025_864_范县清明祭祖烧纸引燃种植农场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范县清明祭祖烧纸引燃种植农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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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都法韵】一案惊得众人醒,莫让清明“火纷纷” 本是清明遥寄哀思,却因焚烧纸钱引发火灾,厂房、设备、产品随大火付之一炬,损失赔偿却成了一大难。近日,范县法院调解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文明祭祀风尚还得常抓常新! 一、案情回顾 清明祭祖引火情,损失赔偿起纷争 2025年4月3日,吴某等五人清明上坟祭祖,烧纸时不慎引发火灾,火灾造成某种植农场生产车间、储存车间、货物、设备等烧毁,火灾发生后,五被告一直未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法院。 二、法院调解 多元联动强推进,如我在诉鱼水情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矛盾尖锐,第一时间向乡党委政府汇报案件,并会同平安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成立矛盾化解专班,联动调解案件。两个半月的时间,承办法官与相关调解成员先后组织两方当事人进行了18次调解,现场调解时长达100多小时,草拟调解方案7次,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矛盾升级。 三、法官提醒 慎终追远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也是激励后人报本反始、见贤思齐的价值观念。但也要提醒广大群众在清明等传统节日期间,要文明祭祀,注意防火安全,莫让追思变火情。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FD05274 | 2025_864_范县清明祭祖烧纸引燃种植农场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范县清明祭祖烧纸引燃种植农场案 法院: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吴某等五人(祭祖者)、某种植农场 裁判结果摘要:清明上坟烧纸不慎引燃农场车间、货物及设备,经多元联动调解由五被告赔偿农场损失。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40834052903862793/ 【龙都法韵】一案惊得众人醒,莫让清明“火纷纷” 本是清明遥寄哀思,却因焚烧纸钱引发火灾,厂房、设备、产品随大火付之一炬,损失赔偿却成了一 大难。近日,范县法院调解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文明祭祀风尚还得常 抓常新! 一、案情回顾 清明祭祖引火情,损失赔偿起纷争 2025年4月3日,吴某等五人清明上坟祭祖,烧纸时不慎引发火灾,火灾造成某种植农场生产车间、储存 车间、货物、设备等烧毁,火灾发生后,五被告一直未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法院。 二、法院调解 多元联动强推进,如我在诉鱼水情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矛盾尖锐,第一时间向乡党委政府汇报案件,并会 同平安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成立矛盾化解专班,联动调解案件。两个半月的时间 ,承办法官与相关调解成员先后组织两方当事人进行了18次调解,现场调解时长达100多小时,草拟调 解方案7次,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矛盾升级。 三、法官提醒 慎终追远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也是激励后人报本反始、见贤思齐的价值观念。但也要提 醒广大群众在清明等传统节日期间,要文明祭祀,注意防火安全,莫让追思变火情。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 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FD05275 | 2025_875_岳阳楼电焊焊渣引燃珍贵乌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岳阳楼电焊焊渣引燃珍贵乌木案

正文

湖南法院网讯 堆放在铁路桥下的珍贵乌木突发火灾,192万元几乎付之一炬,货主李某某将高空作业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等六主体诉至法院,侵权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某自担40%的损失。 2018年5月6日,李某某从案外人杜某某处购买重达32吨的45m³乌木(樟树阴沉木),售价192万元,双方签订了《木材销售合同》,将木材运输至岳阳某铁路桥下。2018年12月下旬,消防大队接到群众举报,铁路桥下的原木堆垛发生火灾。据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过火面积约20㎡,烧毁原木若干,由周围群众自行扑灭。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起火部位为铁路桥南侧桥下木材堆垛,起火原因为电焊焊渣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 2019年8月,某工程公司向李某某发出《关于立即移出施工红线内堆放木头的函》,称李某某擅自堆放在案涉桥墩施工红线内的木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已多次要求李某某移出施工红线范围。李某某称其在接到通知的两三天后,就将剩余木材移至他处存放,木材因过火已没有用了。 2019年10月,湖南省收藏协会经该法院委托,对涉案现场木材进行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现场残存12根木材,多处烧毁灰堆痕迹,残存12根木材为樟树阴沉木,残留体积为14.28m³,市场参考价71.4万元,根据《木材销售合同》立方数,可参照剩余残存木材5万元/m³计算。李某某支付了鉴定费5.2万元。法院向该协会调查确定,71.4万元系现场残留12根樟树阴沉木当时的市场价值。 该案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李某某先后2次起诉、2次撤回起诉,并于2023年9月再次起诉。 庭审中,李某某称其在涉案桥墩附近30米左右有一栋房子,需要将木材在地坪上加工,就堆放在桥墩下,没有做防护措施。事发时桥面铺了桥梁,正在两侧焊接铁板和金属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李某某是否为适格原告;二是某工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三是案涉木材的价值认定问题。 关于李某某是否为适格原告,关键在于李某某是否为案涉木材的所有权人或对案涉木材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结合案涉《木材销售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某是从案外人杜某某处购得阴沉木,国家并未禁止樟树阴沉木交易,且该部分阴沉木已流通进入市场,买卖双方均无争议。李某某并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阴沉木,即便按被告主张李某某购买所得涉案木材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其对获取的阴沉木在占有期间依旧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故现涉案木材因他人侵权而遭毁损,李某某依法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即原告主体地位适格。 关于某工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结合涉案现场照片、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对多名证人的调查笔录、现场指认等证据,涉案木材起火完全可能是某工程公司在涉案桥墩进行桥面施工电焊作业时,焊渣坠落至木材表面所致,该公司抗辩有其他引起火灾的可能,但未提交相应证据,遂不予采纳,该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涉案桥墩周围属蒙华铁路施工场地,李某某将木材堆放在此处属于不当,对损害发生亦有过失,依法可减轻侵权方的责任。 关于案涉木材的价值认定问题。因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其实际堆放在涉案桥墩外且遭烧毁木材的数量、种类和体积,湖南省收藏协会经法院委托仅对现场残余的12根木材作出了鉴定,对已毁损的木材数量无法统计、种类无法分析。法院综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木材起火持续近半个月的描述、案涉《木材销售合同》、律师调查笔录中对木材运输情况的陈述、对杜某某的询问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李某某购买近45m³阴沉木堆放在涉案桥墩并遭损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该事实存在。参照合同中的价格,酌情确定原有木材价值为192万元,因现场木材残余价值为71.4万元,故认定李某某损失为120.6万元。 法院综合全案确定由被告某工程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李某某自负40%的责任,鉴定费由侵权一方负担。一审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赔偿损失723600元,并负担鉴定费52000元。 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樟树阴沉木作为具有特殊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随着其交易案件的增多,当涉及私人买卖时,个人是否拥有相关权利需结合物权取得方式、市场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某通过合法交易取得阴沉木并实际占有,基于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其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管理权能,某工程公司因其施工行为导致木材损毁,依法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该案处理为涉阴沉木买卖纠纷提供指引,有利于维护阴沉木交易市场的稳定和有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

FD05276 | 2025_875_岳阳楼电焊焊渣引燃珍贵乌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岳阳楼电焊焊渣引燃珍贵乌木案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某(货主)、某工程公司等六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铁路桥下电焊焊渣引燃192万元乌木,判施工方工程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货主自担40%损失 。 来源: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803515.shtml 湖南法院网讯 堆放在铁路桥下的珍贵乌木突发火灾,192万元几乎付之一炬,货主李某某将高空 作业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等六主体诉至法院,侵权责任由谁 承担?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施工方 某工程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某自担40%的损失。 2018年5月6日,李某某从案外人杜某某 处购买重达32吨的45m乌木(樟树阴沉木),售价192万元,双方签订了《木材销售合同》,将木 材运输至岳阳某铁路桥下。2018年12月下旬,消防大队接到群众举报,铁路桥下的原木堆垛发生 火灾。据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过火面积约20㎡,烧毁原木若干,由周围群众自行扑 灭。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起火部位为铁路桥南侧桥下木材堆垛,起火原因 为电焊焊渣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 2019年8月,某工程公司向李某某发出《关于立即移出施工红 线内堆放木头的函》,称李某某擅自堆放在案涉桥墩施工红线内的木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已 多次要求李某某移出施工红线范围。李某某称其在接到通知的两三天后,就将剩余木材移至他处 存放,木材因过火已没有用了。 2019年10月,湖南省收藏协会经该法院委托,对涉案现场木材进 行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现场残存12根木材,多处烧毁灰堆痕迹,残存12根木材为 樟树阴沉木,残留体积为14.28m,市场参考价71.4万元,根据《木材销售合同》立方数,可参 照剩余残存木材5万元/m计算。李某某支付了鉴定费5.2万元。法院向该协会调查确定,71.4万 元系现场残留12根樟树阴沉木当时的市场价值。 该案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李某某先 后2次起诉、2次撤回起诉,并于2023年9月再次起诉。 庭审中,李某某称其在涉案桥墩附近30米左 右有一栋房子,需要将木材在地坪上加工,就堆放在桥墩下,没有做防护措施。 事发时桥面铺了桥梁,正在两侧焊接铁板和金属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 是李某某是否为适格原告;二是某工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三是案涉木材的价值认定问题。 关于 李某某是否为适格原告,关键在于李某某是否为案涉木材的所有权人或对案涉木材享有管理权和 支配权。结合案涉《木材销售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 李某某是从案外人杜某某处购得阴沉木,国家并未禁止樟树阴沉木交易,且该部分阴沉木已流通 进入市场,买卖双方均无争议。李某某并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阴沉木,即便按被告主张李某某购 买所得涉案木材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其对获取的阴沉木在占有期间依旧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 故现涉案木材因他人侵权而遭毁损,李某某依法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即原告主体地位适格。 关于某工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 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结合涉案现场照片、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对多名 证人的调查笔录、现场指认等证据,涉案木材起火完全可能是某工程公司在涉案桥墩进行桥面施 工电焊作业时,焊渣坠落至木材表面所致,该公司抗辩有其他引起火灾的可能,但未提交相应证 据,遂不予采纳,该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涉案桥墩周围属蒙华铁路施工场地,李某某将 木材堆放在此处属于不当,对损害发生亦有过失,依法可减轻侵权方的责任。 关于案涉木材的 价值认定问题。因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其实际堆放在涉案桥墩外且遭烧毁木材的数量、种

类和体积,湖南省收藏协会经法院委托仅对现场残余的12根木材作出了鉴定,对已毁损的木材数 量无法统计、种类无法分析。法院综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木材起火持续近半个月的描述、案 涉《木材销售合同》、律师调查笔录中对木材运输情况的陈述、对杜某某的询问笔录、火灾事故 认定书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李某某购买近45m阴沉木堆放在涉案桥墩并遭损毁事实的存在具 有高度可能性,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该事实存在。参照合同中的价格,酌情确定原有木材价 值为192万元,因现场木材残余价值为71.4万元,故认定李某某损失为120.6万元。 法院综合全案 确定由被告某工程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李某某自负40%的责任,鉴定费由侵权一方负担。 一审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赔偿损失723600元,并负担鉴定费52000元。 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樟树阴沉木作为具有特殊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随着其交易案件的增多,当涉及私人买卖时,个 人是否拥有相关权利需结合物权取得方式、市场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 某通过合法交易取得阴沉木并实际占有,基于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其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 管理权能,某工程公司因其施工行为导致木材损毁,依法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该案处理为涉阴 沉木买卖纠纷提供指引,有利于维护阴沉木交易市场的稳定和有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

FD05277 | 2025_880_彰武哈尔套烟花蹿入仓库超市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彰武哈尔套烟花蹿入仓库超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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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守护祥和春节】哈尔套法庭以案说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春将近,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哈尔套法庭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辖区人民群众春节期间做好法治提示,本次介绍的是哈尔套法庭审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述】 新春之际,村落间洋溢着节日的欢乐氛围。村民老张在集市经营超市,左右邻居是经营日杂的商店。为庆祝春节,老张购买了大量烟花爆竹,准备在除夕夜燃放。除夕当晚,老张在年夜饭前,在自家院子燃放烟花,一枚烟花升空后顺风向偏离轨迹,蹿入邻居老王院内仓库并爆炸,当时仓库内存放着日杂货物和准备燃放的烟花,导致仓库瞬间被引燃,火势迅速蔓延。火势借助风力又将东院老李经营的超市席卷,过火面积达200多平方米。尽管众人和消防车及时赶来扑救,但因火势凶猛,仓库和超市内物品基本被全部烧毁。经现场评估,造成经济损失达20000余元。老王和老李认为,老张在燃放烟花时未充分注意周边环境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对火灾造成损失负责赔偿。故老王和老李向哈尔套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老张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作为燃放烟花的实施者,应当预见在生活密集区域燃放大型烟花存在的危险性,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判决老张赔偿老王和老李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温馨提示】 春节燃放烟花是传统习俗,但在增添节日氛围的同时,务必保障公共安全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燃放大型烟花应选择空旷、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及建筑物的安全区域,严格按照产品说明规范操作。购买烟花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查验产品标识、质量合格证明等,留存好购买凭证。若因烟花燃放造成他人损害,燃放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大村民应增强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文明燃放烟花,共同守护新春的喜庆与安宁。

FD05278 | 2025_880_彰武哈尔套烟花蹿入仓库超市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彰武哈尔套烟花蹿入仓库超市案 法院: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哈尔套法庭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老张(燃放者)、老王(仓库主)、老李(超市主) 裁判结果摘要:除夕燃放烟花偏离轨迹蹿入邻院仓库并蔓延超市,判老张赔偿老王、老李经济损失2万余元。 来源:https://fxzw.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2/id/8701064.shtml 【用法治守护祥和春节】哈尔套法庭以案说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春将近,为充分发挥人民法 庭职能,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哈尔套法庭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辖区人民群众春节期间 做好法治提示,本次介绍的是哈尔套法庭审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述】 新春之际, 村落间洋溢着节日的欢乐氛围。村民老张在集市经营超市,左右邻居是经营日杂的商店。为庆祝 春节,老张购买了大量烟花爆竹,准备在除夕夜燃放。除夕当晚,老张在年夜饭前,在自家院子 燃放烟花,一枚烟花升空后顺风向偏离轨迹,蹿入邻居老王院内仓库并爆炸,当时仓库内存放着 日杂货物和准备燃放的烟花,导致仓库瞬间被引燃,火势迅速蔓延。火势借助风力又将东院老李 经营的超市席卷,过火面积达200多平方米。尽管众人和消防车及时赶来扑救,但因火势凶猛, 仓库和超市内物品基本被全部烧毁。经现场评估,造成经济损失达20000余元。老王和老李认为 ,老张在燃放烟花时未充分注意周边环境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对火灾造成损失负责赔偿。故老 王和老李向哈尔套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老张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作为燃放 烟花的实施者,应当预见在生活密集区域燃放大型烟花存在的危险性,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判决老张赔偿老王和老李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 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温馨提示】 春节燃 放烟花是传统习俗,但在增添节日氛围的同时,务必保障公共安全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燃放大 型烟花应选择空旷、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及建筑物的安全区域,严格按照产品说明规范操作。购买 烟花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查验产品标识、质量合格证明等,留存好购买凭证 。若因烟花燃放造成他人损害,燃放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大村民应增强安全意识与法律 意识,文明燃放烟花,共同守护新春的喜庆与安宁。

FD05279 | 2025_922_电动自行车电池进水充电赔30余车.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电动自行车电池进水充电赔30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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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通讯员 许跃)给电动自行车加装音响、延长充电线……这些看似方便的小改装,一旦引发火灾,烧毁的不仅是自己的财产,更可能因殃及邻里而面临法律索赔。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起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某电动自行车车主私自改装车辆、电池进水后继续充电引发火灾,法院判决该车主赔偿邻居损失。 2025年8月一天晚上,刘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充电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时突发起火,火势蔓延导致相邻停放的三十余辆电动车被不同程度烧毁。经消防救援局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该车电池热失控。 然而,深入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意外。消防救援局询问刘某时,刘某承认对车辆进行了私自改装,不仅用绝缘胶布缠绕以延长充电线,还为方便跳广场舞加装了通过转换器连接车载电源的音响设备。更关键的是,事发当天下午,刘某已发现电池仓进水,还将电池拿到楼上用吹风机进行简单吹干处理,当晚仍将车辆置于车棚内充电,最终因电池热失控酿成火灾。 李某等多位业主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车辆损失。刘某辩称,充电桩运营方和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责任,其自身也是受害者。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救援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询问笔录查明的事实,刘某的车辆是直接的起火源,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不仅对车辆进行了可能影响电路安全的私自改装,更在发现电池仓已进水后仅作简单处理,未进行检修,反而继续充电,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疏忽与过失,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因此,刘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其应当对李某等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受损车辆购买时间、实际损毁程度,酌情判定刘某赔偿李某等人电动车损失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判决目前已生效,刘某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表示,电动自行车的电路与电池系统是一个精密的整体,擅自改装极易埋下隐患。加装大功率电器可能导致线路过载,不规范接线可能引发接触不良或短路,这些都显著增加了火灾风险。本案中,刘某的改装行为正是为后来的电池热失控创造了隐患,其行为本身已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比私改行为更值得警惕的,是对已知重大危险信号的漠视。电池进水是电动自行车安全领域的“高压线”。刘某在发现电池仓进水后,仅做表面干燥处理便继续充电,反映出其安全意识的严重缺失。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的“侥幸”心理,恰恰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 法官提示,为筑牢社区消防安全防线,各方主体须切实履行责任。对车主而言,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严禁车辆上楼。正视安全隐患,一旦发现电池鼓包、漏液、渗水、异常发热或充电故障,务必立即停用,并送往维修点进行检测或更换,切勿自行处理。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物业公司应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加强管理,对违规改装、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运营企业则应确保充电设备安全可靠,具备过充保护等安全功能,并建立有效的后台监测与应急响应机制。

FD05280 | 2025_922_电动自行车电池进水充电赔30余车.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电动自行车电池进水充电赔30余车 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等诉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刘某赔各车主数百至数千 来源:https://m.cyol.com/gb/articles/2026-01/22/content_Pb6L9LSx0B.html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通讯员 许跃)给电动自行车加装音响、延长充 电线⋯⋯这些看似方便的小改装,一旦引发火灾,烧毁的不仅是自己的财产,更可能因殃及邻里 而面临法律索赔。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自 行车起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某电动自行车车主私自改装车辆、电池进水后继续充电引发 火灾,法院判决该车主赔偿邻居损失。 2025年8月一天晚上,刘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充电车棚内的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突发起火,火势蔓延导致相邻停放的三十余辆电动车被不同程度烧毁。经消防 救援局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该车电池热失控。 然而,深入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意外 。消防救援局询问刘某时,刘某承认对车辆进行了私自改装,不仅用绝缘胶布缠绕以延长充电线 ,还为方便跳广场舞加装了通过转换器连接车载电源的音响设备。更关键的是,事发当天下午, 刘某已发现电池仓进水,还将电池拿到楼上用吹风机进行简单吹干处理,当晚仍将车辆置于车棚 内充电,最终因电池热失控酿成火灾。 李某等多位业主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车辆损 失。刘某辩称,充电桩运营方和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责任,其自身也是受害者。 平谷法院经审理 认为,根据消防救援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询问笔录查明的事实,刘某的车辆是直接的起火 源,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不仅对车辆进行了可能影响电路安全的私自改装,更在发现电池仓已 进水后仅作简单处理,未进行检修,反而继续充电,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疏忽与过失,构成法律 上的过错。因此,刘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其应当对李某等人的合理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受损车辆购买时间、实际损毁程度,酌情判定刘某赔偿李某 等人电动车损失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判决目前已生效,刘某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表示,电动自行车的电路与电池系统是一个精密的整体,擅自改装极易埋下隐患。加装大功 率电器可能导致线路过载,不规范接线可能引发接触不良或短路,这些都显著增加了火灾风险。 本案中,刘某的改装行为正是为后来的电池热失控创造了隐患,其行为本身已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比私改行为更值得警惕的,是对已知重大危险信号的漠视。电池进水是电动自行车安全领域的 “高压线”。刘某在发现电池仓进水后,仅做表面干燥处理便继续充电,反映出其安全意识的严 重缺失。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的“侥幸 ”心理,恰恰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 法官提示,为筑牢社区消防安全防线,各方主体 须切实履行责任。对车主而言,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严禁车辆上楼。正视安全隐患,一旦 发现电池鼓包、漏液、渗水、异常发热或充电故障,务必立即停用,并送往维修点进行检测或更 换,切勿自行处理。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物业公司应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加强 管理,对违规改装、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运营企业则应确保充电设备安 全可靠,具备过充保护等安全功能,并建立有效的后台监测与应急响应机制。

FD05281 | 2025_930_烟头失灵喷淋酒店房间火灾.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烟头失灵喷淋酒店房间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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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因住客吸烟与消防设施失灵共同引发的火灾纠纷案落下帷幕。事故中,酒店房间几乎被烧毁,损失严重,而围绕“谁该为此负责”的问题,住客与酒店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事件回顾:烟头引燃床铺,喷淋关键时刻“罢工” 事发当晚,住客苏先生在酒店房间床上吸烟。期间,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不慎滑落,引燃床铺。按照常理,房间内的自动喷淋系统应在感应到高温后立即启动扑灭火源。然而,本应发挥关键作用的喷淋系统却意外失灵,未能喷水。火势因此迅速蔓延,整个房间被烧得面目全非,室内物品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责任之争:各执一词,互指过错 事故发生后,损失认定清晰,但责任划分却引发了激烈争议。酒店方坚持认为,苏先生作为住客,在床上吸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而苏先生则反驳称,虽然自己吸烟不慎是起火诱因,但火势本可以被控制在初期。正是由于酒店消防喷淋系统在关键时刻失效,未能履行其应有的防火功能,才导致火势扩大和损失加剧,酒店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裁定:过错相抵,主次责任分明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苏先生在酒店床上吸烟,且未确保烟头完全熄灭,其行为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本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也采纳了《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法理。酒店作为经营场所,负有保障其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法定义务。其消防喷淋系统在火灾发生时失灵,未能阻止火势蔓延,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由苏先生承担大部分损失,酒店方因其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此次事件再次敲响警钟: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让原本可控的风险演变成巨大的灾难。

FD05282 | 2025_930_烟头失灵喷淋酒店房间火灾.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烟头失灵喷淋酒店房间火灾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酒店诉苏先生/苏先生诉酒店 裁判结果摘要:住客主责酒店次责 来源:http://www.njjyfy.gov.cn/XWDT/xwdt-4/ea030c11-2b2c-4388-9862-ebe28b82e7d1 近日,一场因住客吸烟与消防设施失灵共同引发的火灾纠纷案落下帷幕。事故中,酒店房间几乎 被烧毁,损失严重,而围绕“谁该为此负责”的问题,住客与酒店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事件回顾:烟头引燃床铺,喷淋关键时刻“罢工” 事发当晚,住客苏先生在酒店房间床上吸烟 。期间,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不慎滑落,引燃床铺。按照常理,房间内的自动喷淋系统应在感应到 高温后立即启动扑灭火源。然而,本应发挥关键作用的喷淋系统却意外失灵,未能喷水。火势因 此迅速蔓延,整个房间被烧得面目全非,室内物品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 伤亡。 责任之争:各执一词,互指过错 事故发生后,损失认定清晰,但责任划分却引发了激烈 争议。酒店方坚持认为,苏先生作为住客,在床上吸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存在 重大过失,因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而苏先生则反驳称,虽然自己吸烟不慎是起火诱因,但火 势本可以被控制在初期。正是由于酒店消防喷淋系统在关键时刻失效,未能履行其应有的防火功 能,才导致火势扩大和损失加剧,酒店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裁定:过错相抵,主次责任分明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 任进行了明确划分。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苏先生在酒店床上吸烟,且未确保烟头完全熄灭, 其行为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本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 也采纳了《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 的责任”的法理。酒店作为经营场所,负有保障其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法定义务。其消防喷淋系 统在火灾发生时失灵,未能阻止火势蔓延,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 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由苏先生承担大部分损失,酒店方因其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 承担相应的部分责 任。 此次事件再次敲响警钟: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让原本可控 的风险演变成巨大的灾难。

FD05283 | 2025_937_厂房私搭引火灾殃及邻厂.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厂房私搭引火灾殃及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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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私搭引火灾,殃及邻厂谁来赔?

2026-04-30 09:05: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郑姗 张蓝芯

厂房租赁是企业经营中的常见模式,可一旦发生火灾,不仅财产受损,多方责任划分也常常引发纠纷。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承租人私自搭建办公室引发火灾,导致相邻厂房受损的赔偿案件,清晰地厘清了各方责任。

甲公司作为厂房所有人,将部分厂房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另一部分厂房出租给丙公司使用,双方均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约定承租方应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承租后,乙公司自行搭建简易办公室,后该区域突发火灾,火势蔓延致使丙公司承租的仓库及财物被烧毁。因索赔未果,2025年2月,丙公司将出租人甲公司与承租人乙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意见,起火点位于乙公司自建办公室电脑桌上方吊顶内,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该区域由乙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并管理,其对内部线路及消防安全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应对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已在厂区配备消防栓、灭火器并保障正常使用,同时安排管理人员对杂物堆放、电器使用等安全隐患进行日常提醒,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及管理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丙公司全部火灾损失,驳回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厂房租赁经营过程中,消防安全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承租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电气线路,不得擅自搭建、改建建筑物,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租赁双方都要树牢安全防范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FD05284 | 2025_937_厂房私搭引火灾殃及邻厂.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厂房私搭引火灾殃及邻厂 法院: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丙公司诉甲公司、乙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乙公司全赔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6/04/id/9297041.shtml

厂房私搭引火灾,殃及邻厂谁来赔? 2026-04-30 09:05: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郑姗 张蓝芯 厂房租赁是企业经营中的常见模式,可一旦发生火灾,不仅财产受损,多方责任划分也 常常引发纠纷。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承租人私自搭建办公室引发火 灾,导致相邻厂房受损的赔偿案件,清晰地厘清了各方责任。 甲公司作为厂房所有人,将部分 厂房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另一部分厂房出租给丙公司使用,双方均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约定承租 方应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承租后,乙公司自行搭建简易办公室,后该区域突发火灾,火势蔓延致 使丙公司承租的仓库及财物被烧毁。因索赔未果,2025年2月,丙公司将出租人甲公司与承租人 乙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 故认定意见,起火点位于乙公司自建办公室电脑桌上方吊顶内,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 可能。该区域由乙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并管理,其对内部线路及消防安全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 应对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已在厂区配备消防栓、灭火器并保障正 常使用,同时安排管理人员对杂物堆放、电器使用等安全隐患进行日常提醒,已尽到相应的安全 保障及管理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丙公司全部火灾损失,驳回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诉讼 请求。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厂房租赁经营过程中,消防安全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承 租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电气线路,不得擅自搭建、改建建筑物,定期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加 强日常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租赁双方都要树牢安全防范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防范 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FD05285 | 2025_940_焚烧秸秆烧了拖拉机.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焚烧秸秆烧了拖拉机 法院:天长市人民法院汊涧法庭 裁判日期:2025-0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诉李某 裁判结果摘要:调解按责赔偿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2/id/8709729.shtml “今天打这个电话就是请缪法官放心,麦子种上已经出苗了,从法庭调解回来,老张就把拖拉机 从地里拉出来了,感谢缪法官!” 接到当事人的感谢电话,我觉得办案再苦再累也值了! 2024 年11月12日,张铺镇竹园村村民张某带着一纸诉状来到汊涧法庭,起诉李某烧了他家拖拉机。5 天前,张某受邻居李某所托,驾驶农用拖拉机为李某的承包地犁地。作业中,李某家人在旁边焚 烧秸秆,拖拉机油箱被引燃形成大火,几分钟拖拉机就烧毁了。 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拖拉 机损失8万元,李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就此引发争执,矛盾愈演愈烈。 听了张某的诉说,我立即拨通李某电话,进一步了解事件经过。 “法官,他的拖拉机烧了,跟 我们焚烧秸秆没关系,那会,已经没有明火了。他现在全赖我头上了,拖拉机就放在我家田里, 耽误了小麦种植,我还要他赔我损失呢!”李某对事故的经过另有一番说辞。 为了保护事故现 场,烧毁的拖拉机还留在农田里。当天下午,我就去了事故现场实地勘察。出于个人爱好,我对 农用机械有点小研究,于是我一边仔细查看一边拍照,让书记员详细记录拖拉机烧毁情况。 “ 就目前的情况看,要明确火灾原因和拖拉机的毁损价值,可以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当然鉴定 要花费一定时间,成本也不低。”我向两名当事人解释。 考虑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李某和张某都不愿意选择鉴定。 “如果不选择鉴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咱们就得实事求是。”我与当事人定下原则。 为了弄 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我测量了拖拉机油箱与地面距离,同时发现现场秸秆自然散落地面,燃烧后 的灰烬很少、很浅,李某所称明火熄灭后拖拉机才开始作业的说法可能性不大。我分析后,李某 不好意思地承认,张某作业时其家人确实在一旁焚烧秸秆。 随后,我又问张某:“这台拖拉机改装过吧?” 张某一脸诧异地看着我:“法官,这个您也懂 ?前段时间修拖拉机时我在车头加装了副油箱和油泵。” 经追问,张某承认自己近期对拖拉机进行过大修,加装 部分跟主油箱连接用的橡胶管因为不是原装的,在泵油或者作业中确实有燃油浸漏的可能。 经 过现场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张某认可了自己作为专业农机手在拖拉机存在安全隐患时仍然冒险作 业,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李某也对自家焚烧秸秆引发火情,应承担次要责任予以认可。 “接下来你们还要对拖拉机损失金额做到心中有数。”我建议双方去二手农机市场询价,估算被 烧拖拉机的毁损价值。 次日上午,我与法官助理前往二手农机市场,就同等配置二手拖拉机进 行询价,同时通过咸鱼APP进行线上询价,并针对拖拉机烧毁情况、残留价值等向多名职业农机 手征集意见。 充分询价后,我通知张某、李某一起来到法庭,大家就被烧拖拉机的市场价值、 残留价值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共同确定损失数额大约为8万元。结合之前双方已认可的责任比例 ,李某同意赔偿张某3.35万元,包含犁地劳务费用1500元,破损拖拉机归张某。双方签订了调解 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多亏法官为我们操心,调解结果我们很满意。我会很快把拖拉机从地 里拉出来,保证误不了老李耕种。”张某握着我的手说。 老张骑着三轮车载着老李回家了。 我 常想,脚下沾有多少泥土,心中就沉淀多少真情。身为法官,我们要时常走下审判席,多走几步 、多问几句、多看几眼,多为老百姓着想,从而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钥匙,最终实现案结 事了人和。 (作者单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汊涧人民法庭法官 缪云)

FD05286 | 2025_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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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质量岂能“量身定制”? 上海闵行:办案同时对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领域开展重点监督 ◆国家要求干粉灭火器磷酸二氢铵含量75%,涉案公司为降低成本,部分灭火器只添加30%的磷酸二氢铵。该公司还会根据采购单位的“身份背景”来决定灭火器的质量。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涉案公司和施某某等5名公司管理人员还被责令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6800余具不合格灭火器,承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及灭火器检测费用。 ◆闵行区检察院针对伪劣灭火器开展专项监督,向相关行政机关、属地街镇、物业公司等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2024年初,上海市闵行区一家家居商场消防演练现场,本该扑灭大火的灭火器,却意外地“哑火”,甚至喷出的干粉还有助燃的效果。刚采购来的灭火器,为何会变成“纸老虎”?商场物业经理报了警。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目标锁定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案件办理过程中,闵行区检察院在梳理刑事案件证据时,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发现该案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遂对涉案公司和施某某等5名公司管理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通过专项监督、检察建议等形式,携手人大代表、行政机关等共筑平安防线。 消防演练现场灭火器“哑火” 2024年初,某家居商场物业经理张先生在组织商场消防演练时发现,面对眼前燃起的大火,新购灭火器喷出的干粉不仅无法有效灭火,反而起到助燃的效果。 “压下手柄的瞬间,我就感觉不对劲。”回忆起那天的情景,张先生仍心有余悸。消防演练中几十具灭火器集体“罢工”,让这个从业十余年的物业经理脊背发凉。 家居商场的灭火器通常都是批量采购,也就是说,很有可能还有其他有问题的灭火器未被发现。为将有问题的灭火器全部揪出,张先生查看了灭火器采购信息,并紧急派人将同一批次的灭火器清点出来。经统计,同一批次的灭火器共有800余具。他当即带着这些“中看不中用”的灭火器走进了派出所。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目标锁定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专做灭火器的生产、销售生意。施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灭火器销售等业务。马某甲作为公司厂长,负责灭火器生产等事项。季某某、马某乙二人则分别保障公司后勤、协助管理生产等。 施某某到案后供述,他与其他三人合谋,将劣质干粉灌入罐体,“国家要求灭火器干粉里磷酸二氢铵含量75%,我们只用30%。成本降下来,利润才能‘飞起来’。”他交代,工厂成立初期,由于没有混合搅拌机,他们就将购买来的干粉灭火器原材料直接放入灌装机,灌入瓶体,再进行贴标、装箱、售卖。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因为该公司的生产模式属于订单式生产,所以施某某等人还会根据采购单位的“身份背景”来决定灭火器的质量。比如有些采购单位是政府机构、交通部门,施某某就不敢把不合格的灭火器销售给对方。而有些采购单位是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或者小型单位,施某某就让手下将合格灭火器和不合格灭火器混合在一起销售。由此,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批量生产的不合格灭火器不断流入市场,其中包括住宅小区、酒店、医院等人流密集的地方。 累计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6800余具 2024年12月,案件移送闵行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证涉案公司的生产、销售情况,对涉案公司在上海市销售的部分产品进行抽检,并依法调取该公司的生产销售台账、银行流水、行政处罚记录等客观书证。 “不能只算刑事账,更要算好公益账。”在梳理刑事案件证据时,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发现该案可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随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涉伪劣灭火器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为了查清犯罪事实,闵行区检察院对涉案公司售卖伪劣灭火器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委托专业机构对10个批次的灭火器进行抽检,为定罪量刑和公益索赔提供证据。抽检结果显示,其中5个批次的干粉灭火器磷酸二氢铵含量只有30%,不符合75%的国家标准。 由于涉案公司存在真假灭火器混卖的情况,无法通过其销售台账对犯罪数额进行全额认定。依托前期公安机关以及该院的抽检证据,闵行区检察院在确定具体不合格批次后,一方面,在现有销售台账基础上,计算能认定部分的犯罪金额;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走访调查专门销售灭火器的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等,结合涉案公司生产销售情况,追加涉案犯罪金额,为后续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撑。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涉案公司累计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6800余具,涉案金额24万余元。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检察官发现,涉案公司此前曾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为何多次行政处罚仍难以对涉案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唯有严惩企业实体,才能从根本上斩断‘屡罚屡犯’的恶性循环。”检察官认为,涉案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较为松散,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活动是由公司股东共同实施的,体现单位意志,受益对象也是单位。“施某某等5名公司管理人员共同策划实施造假行为,利益尽归公司。以单位犯罪认定,更有利于对涉案公司进行刑事惩处,也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打疼”单位,还要“追尽”主犯。一名漏网的生产主管杨某,也被迅速追捕到案。 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每一分黑心钱的背后,都可能关联着千家万户的生命安危。闵行区检察院发现,全市同类问题频发,单靠办案无法根治,还需推动系统性治理。 该院通过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双向联动”破局。“我们一方面对接市人大代表,定期汇报案件进展与监管难点,撰写分析报告;另一方面,与市人大代表一起梳理症结,将个案经验提升为政策建议。”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告诉记者,今年的上海市两会上,市人大代表曲峥提交了《关于对企业生产销售劣质灭火器加强监管的建议》,提出公示监督抽查及处罚信息、健全协作机制等精准举措,直指监管薄弱环节。目前,该建议已得到相关职能部门回复。职能部门表示,对生产伪劣灭火器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并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公示灭火器监督抽查及处罚信息,健全打击制售伪劣灭火器的协作机制,并持续强化联动协作,开展专项整治。 2025年6月4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25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等5人二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法院对闵行区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责令涉案企业及施某某等5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6800余具不合格灭火器,承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及灭火器检测费用4.1万元。截至目前,民事判决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消防安全隐患已消除。 10月13日,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问题,闵行区检察院向涉案企业所在地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对辖区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健全消防产品重点企业动态监管清单,提高日常巡查频次以及第三方抽检比例。此外,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与消防、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对跨省市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至上下游关联地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涉案企业所在地职能部门表示,将认真整改,强化消防产品全流程监管,切实维护消防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与此同时,在上海市检察院指导下,闵行区检察院还针对伪劣灭火器开展专项监督,特别是针对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领域开展重点监督。截至2025年10月,该院已经督促相关部门对全区所有街镇进行排查,涵盖40多个住宅小区、2个园区、4个商场、1个体育场馆,向相关行政机关、属地街镇、物业公司等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本报记者潘志凡 通讯员杨莹莹)

FD05287 | 2025_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某某等5人 裁判结果摘要: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6800余具,单位罚金15万,5人判8个月至2年 来源:https://www.spp.gov.cn/zdgz/202511/t20251114_711231.shtml 灭火器质量岂能“量身定制”? 上海闵行:办案同时对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领域开展重点监督 ◆国家要求干粉灭火器磷酸 二氢铵含量75%,涉案公司为降低成本,部分灭火器只添加30%的磷酸二氢铵。该公司还会根据 采购单位的“身份背景”来决定灭火器的质量。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涉案公司和施某某等5名 公司管理人员还被责令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6800余具不合格灭火器,承 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及灭火器检测费用。 ◆闵行区检察院针对伪劣灭火器开展专项监督,向相 关行政机关、属地街镇、物业公司等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2024年初 ,上海市闵行区一家家居商场消防演练现场,本该扑灭大火的灭火器,却意外地“哑火”,甚至 喷出的干粉还有助燃的效果。刚采购来的灭火器,为何会变成“纸老虎”?商场物业经理报了警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目标锁定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案件办理 过程中,闵行区检察院在梳理刑事案件证据时,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发现该案存在 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遂对涉案公司和施某某等5名公司管理人员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通过专项监督、检察建议等形式,携手人大代表、行政机关等共筑平安防 线。 消防演练现场灭火器“哑火” 2024年初,某家居商场物业经理张先生在组织商场消防演练 时发现,面对眼前燃起的大火,新购灭火器喷出的干粉不仅无法有效灭火,反而起到助燃的效果 。 “压下手柄的瞬间,我就感觉不对劲。”回忆起那天的情景,张先生仍心有余悸。消防演练 中几十具灭火器集体“罢工”,让这个从业十余年的物业经理脊背发凉。 家居商场的灭火器通 常都是批量采购,也就是说,很有可能还有其他有问题的灭火器未被发现。为将有问题的灭火器 全部揪出,张先生查看了灭火器采购信息,并紧急派人将同一批次的灭火器清点出来。经统计, 同一批次的灭火器共有800余具。 他当即带着这些“中看不中用”的灭火器走进了派出所。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目标锁定上海 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专做灭火器的生产、 销售生意。施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灭火器销售等业务。马某甲 作为公司厂长,负责灭火器生产等事项。季某某、马某乙二人则分别保障公司后勤、协助管理生 产等。 施某某到案后供述,他与其他三人合谋,将劣质干粉灌入罐体,“国家要求灭火器干粉 里磷酸二氢铵含量75%,我们只用30%。成本降下来,利润才能‘飞起来’。”他交代,工厂成 立初期,由于没有混合搅拌机,他们就将购买来的干粉灭火器原材料直接放入灌装机,灌入瓶体 ,再进行贴标、装箱、售卖。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因为该公司的生产模式属于订单式 生产,所以施某某等人还会根据采购单位的“身份背景”来决定灭火器的质量。比如有些采购单 位是政府机构、交通部门,施某某就不敢把不合格的灭火器销售给对方。而有些采购单位是住宅 小区的物业公司或者小型单位,施某某就让手下将合格灭火器和不合格灭火器混合在一起销售。 由此,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批量生产的不合格灭火器不断流入市场,其中包括住宅小区、酒 店、医院等人流密集的地方。 累计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6800余具 2024年12月,案件移送闵行 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证涉案公司的生产、销售情况,对涉案公司在上海市销 售的部分产品进行抽检,并依法调取该公司的生产销售台账、银行流水、行政处罚记录等客观书 证。 “不能只算刑事账,更要算好公益账。”在梳理刑事案件证据时,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

公益诉讼审查程序,发现该案可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随后,该院刑 事检察部门将涉伪劣灭火器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为了查清犯罪事实,闵 行区检察院对涉案公司售卖伪劣灭火器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委托专业机 构对10个批次的灭火器进行抽检,为定罪量刑和公益索赔提供证据。抽检结果显示,其中5个批 次的干粉灭火器磷酸二氢铵含量只有30%,不符合75%的国家标准。 由于涉案公司存在真假灭火 器混卖的情况,无法通过其销售台账对犯罪数额进行全额认定。依托前期公安机关以及该院的抽 检证据,闵行区检察院在确定具体不合格批次后,一方面,在现有销售台账基础上,计算能认定 部分的犯罪金额;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走访调查专门销售灭火器的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 等,结合涉案公司生产销售情况,追加涉案犯罪金额,为后续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撑。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涉案公司累计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6800余具,涉案金额24万余元。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检察官发现,涉案公司此前曾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为 何多次行政处罚仍难以对涉案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唯有严惩企业实体,才能从根本上斩断‘ 屡罚屡犯’的恶性循环。”检察官认为,涉案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较为松散,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的活动是由公司股东共同实施的,体现单位意志,受益对象也是单位。“施某某等5名公司管理 人员共同策划实施造假行为,利益尽归公司。以单位犯罪认定,更有利于对涉案公司进行刑事惩 处,也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打疼”单位,还要“追尽”主犯。一名漏网的生产主管 杨某,也被迅速追捕到案。 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每一分黑心钱的背后,都可能关联着千家 万户的生命安危。闵行区检察院发现,全市同类问题频发,单靠办案无法根治,还需推动系统性 治理。 该院通过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双向联动”破局。“我们一方面对接市人大代表,定期 汇报案件进展与监管难点,撰写分析报告;另一方面,与市人大代表一起梳理症结,将个案经验 提升为政策建议。”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告诉记者,今年的上海市两会上,市人大代表 曲峥提交了《关于对企业生产销售劣质灭火器加强监管的建议》,提出公 示监督抽查及处罚信息、健全协作机制等精准举措,直指监管薄弱环节。目前,该建议已得到相 关职能部门回复。职能部门表示,对生产伪劣灭火器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并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公 示灭火器监督抽查及处罚信息,健全打击制售伪劣灭火器的协作机制,并持续强化联动协作,开 展专项整治。 2025年6月4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 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25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消防设备 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等5人二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法院 对闵行区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责令涉案企业及施某某等5人在国家级 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6800余具不合格灭火器,承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及灭火器检 测费用4.1万元。截至目前,民事判决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消防安全隐患已消除。 10月13日,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问题,闵行区检察院向涉案企业所在地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 对辖区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健全消防产品重点企业动态监管清单,提高日常巡查 频次以及第三方抽检比例。此外,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与消防、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对 跨省市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至上下游关联地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 后,涉案企业所在地职能部门表示,将认真整改,强化消防产品全流程监管,切实维护消防安全 和城市运行安全。 与此同时,在上海市检察院指导下,闵行区检察院还针对伪劣灭火器开展专 项监督,特别是针对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领域开展重点监督。截至2025年10月,该院已经督 促相关部门对全区所有街镇进行排查,涵盖40多个住宅小区、2个园区、4个商场、1个体育场馆 ,向相关行政机关、属地街镇、物业公司等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排除安全隐患点位900余处。 (本报记者潘志凡 通讯员杨莹莹)

FD05288 | 2025_江油国际大酒店使用不合格防火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江油国际大酒店使用不合格防火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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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27 09:56 来源:火调技术处 访问量: 消防产品既是助力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群众在紧急状态下实现安全疏散逃生的兜底保障,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社会单位和场所负有选用合格消防产品、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社会责任。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场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高额罚款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近年来,全省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不断加大使用领域不合格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力度,今年以来累计开展检查13657次,出具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296份,责令限期改正326家,抽样送检208批次,查处违法案件21起,及时消除了一大批消防安全隐患。现将今年以来全省消防救援部门打击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告如下,请各社会单位、场所和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汲取典型案例教训,提升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关注度,提高不合格消防产品甄别能力,积极参与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打假,共同净化我省消防产品市场环境。 全省打击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7月15日,江油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国际大酒店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二层厨房有一处通向疏散楼梯的防火门无标牌,不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2008第8.1.1条的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根据检查情况,大队向其下发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7月22日,改正期限届满,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该酒店进行复查,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江油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国际大酒店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酒店负责人高芳罚款人民币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向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广东省粤仕盾门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钢质防火门情况。 案例二 2025年9月24日,资阳市乐至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位于资阳市乐至县南塔街道二环路南二段西一巷38 附201号的乐至县紫竹足浴馆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的中山市赛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M-ZLZD-E15W-T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LED光源及外壳燃烧性能与分型试验(检验报告NO:Dz2017105797)中描述不一致,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中“5 市场准入检查”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随即,大队对该场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9月28日前将隐患整改完毕。2025年9月29日,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火灾隐患未整改。2025年11月3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乐至县紫足足浴馆(个体工商户)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浩然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发函通告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三 2024年12月13日,雅安市名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雨名快速通道(名山服务区)2 号楼的雅安市哑巴兔饭店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场所大厅处一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 型)筒体无钢印,现场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随即,大队对该场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隐患整改完毕。2024年12月16日,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火灾隐患未整改。2024年12月17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于雅安市哑巴兔饭店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凤罚款人民币伍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发函通告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四 2025年8月7日,泸州市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于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东外社区蓬莱路二段49号半山半岛B区4幢2层2号的叙永县千境足浴店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抽查时,发现其走廊处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无图形符号,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3.4.1条的规定,现场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随即,大队对该场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8月12日前将隐患整改完毕。2025年8月13日,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火灾隐患逾期未改。2025年8月25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于徐志强经营的叙永县千境足浴店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志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发函通告泸州市州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五 2025年6月3日,成都市温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洪江路588号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管理的紫樾锦西府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A区一号门消防应急柜内一条水带无生产企业、产品规格型号等有关产品信息,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 7.1 条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随即,大队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6月9日前将隐患整改完毕。2025年6月10日,大队依法对该小区进行复查,发现该小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火灾隐患未整改。 2025年7月17日,大队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项目经理龚启鹏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发函通告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10月10日 Copyright®2020 sc.119.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bm88000003蜀ICP备2020026219号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716号

FD05289 | 2025_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正文

A06 民生

2025年09月26日

王某、赵某某、汪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并伙同他人生产“港将军”“鑫瀚祥”两个品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节约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过程中购买性能低于国家标准(磷酸二氢铵含量75%以上)的干粉灭火剂生产不合格干粉灭火器,通过网络和线下进行销售,主要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汪某等经销商,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汪某又通过门店或者淘宝店铺等途径对外进行销售灭火器,被告人赵某某销售金额46万余元,被告人汪某销售金额69万余元。 【判决情况】 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2025)苏07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赵某某、汪某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灭火器是控制火势发展,减少火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而商家却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造成“带病流通”的安全隐患,触犯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灭火器等消防产品时,务必选择正规的渠道,切勿因贪图便宜而忽视产品质量,以免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此同时,学会分辨灭火器的真伪,为生命安全加一道“保险”。 ◎ 连云港日报社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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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290 | 2025_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法院: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2025)苏0723刑初55号 当事人:王某、赵某某、汪某 裁判结果摘要:生产销售“港将军”伪劣灭火器95万余元,分判7年6月至2年3月并处罚金 来源:http://lygrbepaper.lygfb.cn/Article/index?aid=9045858 A06 民生 2025年09月26日 王某、赵某某、汪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 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并伙同他人生产“港将军”“鑫瀚 祥”两个品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节约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过程中购买性能低于国家 标准(磷酸二氢铵含量75%以上)的干粉灭火剂生产不合格干粉灭火器,通过网络和线下进行销 售,主要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汪某等经销商,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汪某又 通过门店或者淘宝店铺等途径对外进行销售灭火器,被告人赵某某销售金额46万余元,被告人汪 某销售金额69万余元。 【判决情况】 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2025)苏0723刑初55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赵某某、汪某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公 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灭火器是控制火势发展,减少火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公共 安全的重要一环。而商家却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造成“带病流通”的 安全隐患,触犯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灭火器等消防产品时,务必选择正规的渠 道,切勿因贪图便宜而忽视产品质量,以免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此同时,学会分辨灭 火器的真伪,为生命安全加一道“保险”。 ◎ 连云港日报社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路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江苏路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备案/许可证号: 苏ICP备12051824号-4

FD05291 | 2025_贵州凯里_龙场派出所徇私枉法致赌场爆炸15死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凯里龙场派出所赌场爆炸)

(2014)凯刑初字第305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凯刑初字第3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2-02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钦燕、郑英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杨麒,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尚中平,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启胜,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呈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初的一天,杨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蒙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凯里市龙场镇老山村开设“滚地龙”赌场。为逃避打击,杨某某指使蒙某和龙某某到龙场派出所寻求庇护,后二人找到了时任龙场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王某2,希望赌场能够得到关照,王某2说:“不要搞出什么事来,不要出现打架闹事。”龙某某随后送了2000元现金给王某2。杨某某等人于2013年9月4日在凯里市龙场镇废弃的洗煤厂处开设了“滚地龙”赌场。赌场开设期间,赌客平均每天约七八十人,赌资平均每天五六十万元现金,赌场每天抽取渔利平均20000元左右。赌场开设约一个星期左右,被时任龙场派出所所长的张某带队查处。此后,为了进一步寻求庇护,蒙某又联系时任龙场派出所教导员的被告人杨某1(2013年10月29日任龙场派出所所长)寻求关照。后杨某1、王某2二人接受杨某某、蒙某等人的宴请及赠送物品并得到每月给予二人好处费的许诺,二人放弃对赌场的查处职责,擅自允许和放任杨某某等人先后在龙场镇辖区内的洗煤厂、沙子冲煤矿、老山村等处设点聚赌。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查禁赌博时,王某2指使时任龙场派出所协警的被告人孙某某两次打电话给蒙某进行通风报信,杨某1指使时任龙场派出所协警被告人龙某某打过一次电话给蒙某进行通风报信,为杨某某等人开设的滚地龙赌场提供保护,使得该赌场在龙场镇辖区内长期公开聚赌直至龙场老山村“别干太”(地名)赌场于2014年1月13日发生恶性爆炸案,造成聚赌、参赌人员15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及轻微伤14人的严重后果。爆炸案发生后,杨某1等四被告人相互串通,欲掩盖犯罪事实,以逃避法律制裁。赌场开设期间,杨某1、王某2、孙某某、龙某某四人分别收受了蒙某、龙某某等人的贿赂。其中,被告人杨某1收受贿赂67000元,被告人王某2收受贿赂32000元,被告人龙某某收受贿赂9000元,被告人孙某某收受贿赂7000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主动退缴了所收受的全部赃款。

上述指控事实,凯里市人民检察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户籍证明、录用审批表、劳动聘用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蒙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依据这些证明材料,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在表示认罪的同时,均辩解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杨麒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杨某1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索贿情节;2、杨某1具有自首情节;3、杨某1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交了所得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尚中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王某2构成徇私枉法罪,犯罪情节一般,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王某2有自首情节;3、王某2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不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张启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孙某某的行为虽构成徇私枉法罪,但不应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孙某某有自首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初的一天,杨某某(另案处理)蒙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凯里市龙场镇开设“滚地龙”赌场。为逃避打击,杨某某指使蒙某和龙某某到龙场派出所寻求庇护。二人找到时任龙场派出所副所长王某2,希望王某2对赌场予以关照。王某2默许,并叮嘱蒙某和龙某某“不要搞出什么事来,不要出现打架闹事。”随后,龙某某送给王某2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4日,杨某某等人在凯里市龙场镇废弃的洗煤厂处开设了“滚地龙”赌场。赌场开设期间,赌客平均每天约七八十人,赌资平均每天五六十万元,赌场每天抽取渔利平均在20000元左右。赌场开设一个星期左右,被时任龙场派出所所长张某带队查处。之后,为了进一步得到庇护,蒙某又联系时任龙场派出所教导员杨某1(2013年10月29日改任所长)寻求关照。杨某1、王某2二人在接受蒙某等人的宴请、礼品和每月给予二人“好处费”的许诺后,放任杨某某等人在龙场镇辖区内的洗煤厂、沙子冲煤矿、老山村等处设点聚赌。期间,蒙某、龙某某还找过时任龙场镇派出所协警龙某某、孙某某寻求关照,并给予二人“好处费。”2013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2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沙子冲”(地名)山上赌博,要求派出所出警查处。王某2遂让孙某某打电话给蒙某通风报信。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2看见派出所对面的停车场内停有凯里市公安局特巡警运警车,认为是来查赌的,便叫孙某某打电话给蒙某通风报信。2014年1月9日,杨某1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要求龙场派出所出警查赌。杨某1便让龙某某打电话给蒙某通风报信。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在放任杨某某、蒙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期间,分别收受了蒙某、龙某某等人给予的贿赂。其中,杨某1收受贿赂47000元、索要贿赂20000元;王某2收受贿赂32000元;龙某某收受贿赂9000元;孙某某收受贿赂7000元。2014年1月13日,杨某某等人开设在龙场镇老山村“别干太”(地名)的赌场发生他人用爆炸方式实施抢劫恶性案件,造成聚赌、参赌人员15人死亡,4人重伤,14人轻伤及轻微伤。爆炸抢劫案发生后,杨某1等四被告人相互串通,欲掩盖犯罪事实,以逃避法律制裁。贵州省公安厅纪委展开调查后,四被告人被动交代了收受贿赂,给予开设赌场人员庇护的犯罪事实,退交了各自的非法所得。杨某某、吴某等人开设赌场、赌博系列刑事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本院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2014年1月13日17时42分至1月17日23时42分,凯里市公安局对龙场镇老山村“别干太”爆炸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中心现场位于龙场镇老山村“别干太”半山腰一野外赌场。现场散落15具尸体及遗留财神塑像、骰子、时钟等物品。现场情况以用拍摄照片方式予以固定,遗留物已提取。

三、鉴定意见

证实:经凯里市公安局对“1.13”爆炸案现场死亡、受伤人员进行统计和伤情鉴定,死亡15人,重伤4人,轻伤及轻微伤14人。

四、证人证言

我们送钱给龙场派出所的人,一是要得到他们的允许,顺利开设“滚地龙”赌场;二是得到他们的保护,逃避打击。我们送钱后他们给我们的帮助,一是允许我们在龙场开设“滚地龙”赌场,不来查我们;二是有人来查我们的时候他们提前打电话,进行通风报信。我们开设“滚地龙”赌场的具体地点虽然没有给龙场镇派出所的讲,但是他们是知道我们开设赌场的窝点的,派出所的也来查处过。我知道的有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9月份,是我们还没有打点龙场派出所之前,具体是谁带队来查不知道。这一次我们提前逃跑是因为赌场“望风”的人提前通知。第二次是10月上旬,是当时的张所长带队来查的,派出所的到赌场附近时我们就跑了。事后听蒙某或是龙某某讲,在张所长他们来查之前,有龙场派出所的人打电话通知蒙某或者龙某某。我们在龙场镇老山村地界开设的“滚地龙”赌场是从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1月13日,共4个月零10天左右。我们开设这个滚地龙赌场每天抽取的盒子钱平均在20000元左右,每天的赌客流量平均在七八十人左右,每天的赌资平均有五六十万元左右。

在开设“滚地龙”聚赌期间,我们请龙场派出所的干警吃过饭,也给他们送过钱。第一次是我们开设赌场后不久的一天,龙某某讲能不能多找派出所的个把人,免得王某2为难,一个人也不好做。之后我就打电话给龙场派出所的教导员杨某1,我说:“杨哥,我有几个朋友想在龙场镇搞“滚地龙”,你能不能罩着点,他们会懂事的。”杨某1说:“你们自己各注意点,不要在赌场里发生打架,发生纠纷,不要让人报案。”2013年中秋节的前一两天,我在二六二(厂)一步酒店门口旁边的“头等舱”酒吧门口与杨某1见面,我说:“马上过节了,杨哥(杨某某)叫我先拿2000元给你买条烟过节,以后会懂事的,希望当哥的罩着点。”杨某1说:“你们自己注意点。”第二次是2013年10月5日或6日的一天下午,杨某某在赌场拿了1.2万元给我,叫我拿去送杨某1。当晚八九点钟,我在“头等舱”酒吧门口拿给杨某11.2万元。第三次是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杨某1打电话给我,说找我有点事。当时我在赌场,我马上跟杨某某讲了,然后我们请杨某1、王某2在时代海鲜酒楼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杨某1提出,他才来当这个家(指负责龙场派出所工作),问我们能不能赞助派出所点钱。当时我们讲吃完饭再说。吃完饭后,刘某就叫我和王某某提起两袋烟酒放到杨某1的车子里,每袋有两瓶酒(记不得牌子,大该300元一瓶)和一条“和天下”香烟(1000元一条),并跟杨某1和王某2说每人一袋。第四次是2013年11月七八号左右的一天下午,杨某某在赌场问我送杨某1多少钱好。我说既然上次吃饭时杨某1都讲那些话了,就送他1.5万元嘛。杨某某就拿了1.5万元给我。之后我赶到凯里给杨某1打电话,在“头等舱”酒吧门口,我把1.5万元给了他。他接过钱后说有人也想来龙场开赌场,叫他把我们的场子端了,让别人来做。我说:“杨哥,没有办法,希望你多罩着点,他们应该懂事的。”过后我打电话给杨某某讲了这个情况,杨某某说再说嘛。第五次是2013年12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杨某某又和我商量送杨某1多少钱,我说:“你自己看着办,上次他讲那些话你是晓得的,他说有人来抢我们生意,要端我们场子,干脆每个月给他2万元。”杨某某就拿了2万元给我去送给杨某1。当晚在418医院后面的蓝岛宾馆门口,我上到他车子的副驾驶位,将两个各装1万元的信封递给他,他边接边问我是多少钱,我说是2万元。他说:“最近这几天手头紧,你能否跟杨哥(杨某某)商量一下?”我在电话上征求杨某某的意见,杨某某同意了,并问我身上有没有钱,有钱的许话先拿给他,但要跟他讲清楚,现在生意差,这2万元算是下个月的(份子钱)。我又拿了2万元给杨某1,但我没有把杨某某的话转给杨某1。第二天我到赌场后跟杨某某要钱,杨某某就要我打电话给杨某1说清楚,说这两天生意不好,昨天补的2万元算是把下个月的先拿了。

我还先后拿了三次钱给给王某2。第一次是2013年10月7日或8日的一天,杨某某和我商量,之前龙场派出所的王某2和龙某某都是由龙某某联系,钱也是由他送的,但现在龙某某输钱老火了,怕龙某某拿钱去赌,不把钱送给他们,干脆就由我直送钱给王某2算了。当天晚上,我、杨某某、龙某某坐刘某开的车一起去炉山。在炉山一个茶吧,杨某某将1万元钱拿给王某2,他没有收钱,并说这些天查得太严了,叫我们开到国庆长假上班就关了。我和杨某某都讲关不得,关了以后再搞就难召集人了。王某2就说严老火了,实在不行你们就搬到万潮去搞一下。第二天下午五六点钟,我打电话给王某2,说有事到炉山找他。我们在头天见面的茶吧门口见面后,我将昨天包好的1万元丢在他车子的副驾驶位上,他也没讲什么。第二次是2013年11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杨某某在赌场将1万元拿给我,叫我拿给王某2。我打电话问王某2在哪里,他说下班回家已到狗场了,我喊他等我一下说找他有事。我喊我朋友开他的皮卡车送我去见王某2,我将用药盒子装好的1万元放在王某2的副驾驶座位上。第三次是2013年12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杨某某在赌场将1万元钱拿给我,叫我拿给王某2。在民族风情园停车场,我拉开他副驾驶的车门,将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放在他的副驾驶位子上。

我还给龙场派出所的龙某某送过钱。第一次是2013年10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四五点,杨某某在赌场拿了3000元给我,叫我拿去送给龙某某。在龙场斗鸡场门口我数了3000元给他。第二次是2013年11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五六点,杨某某在赌场拿了3000元给我,叫我拿给龙某某。龙某某开警车在龙场巡逻,我坐接送赌客的面包车到龙场新街,在岔路口遇见他,我在面包车的副驾座将事先装有3000元的一个药盒子递给他,说是他们叫我带一盒药给他。第三次是2013年12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杨某某在赌场拿3000元给我,叫我拿给龙某某。过了一两天,我在龙场斗鸡场碰见龙某某,我跟他讲,我把拿给他的那3000元用了,等过些时候再拿给他,他说都是弟兄,没得事,有了再拿。

我给龙场派出所的孙某某送过钱。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我在龙场街上碰到王某2和孙某某在巡逻,我问王某2在忙什么,王某2跟我说:“以后有什么事就跟孙某某联系,你们买条把烟给他抽行了。”我说“行!”就走了。后来我跟杨某某把这个事情说了,杨某某也说行。第一次是2013年11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我从杨某某处得到钱后,我在龙场街上找到孙某某,我说:“拿包烟给你抽。”然后将事先用和天下烟盒子装好的4000元递给他。第二次是2013年12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左右,我在赌场从杨某某处得到钱后就下山,我打电话叫孙某某到龙场心连心超市旁边等我。见面后我上他的面包车,在车上我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3000元钱递给他。

每个月的七八号,杨某某和我算清楚每人该拿多少,他一次性将钱全部拿给我。2013年9月拿了2万元送给杨某1。10月拿了2.5万元,分别送给杨某1、王某2和龙某某。11月拿了3.5万元,分别送给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12月拿了5.6万元,分别拿给杨某1、王某2、孙某某和龙某某。这些钱都是开设滚地龙赌场收取的盒子钱。

给龙场派出所干警送钱的目的,是因为开设“滚地龙”赌场是违法犯罪的,一是为了不被派出所打击,得到他们的保护,让来参赌的人放心参赌;二是如果有凯里市公安局的人下来查,派出所的人能及时的给我们通风报信,以便逃脱打击。所以我们在开设赌场之前就商量好,要找关系,与龙场派出所的干警把关系搞好,因为他们是直接管理的。。赌场开设期间,我知道公安机关来查过三次。第一次被查大约是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当时赌场开设在龙场镇老山村废弃的洗煤厂后面的一块荒田里,是时任龙场派出所所长张某带人来查的,没有找到赌博窝点。第二次大约是10月上旬的一天中午1点或2点,当时赌场是在龙场镇沙子冲村煤矿上面的一块荒田里,也是张某带队来查处的。这次他们找到了赌博窝点,但人都跑散了,他们没有抓到人,就将赌场捣毁了。第三次大约是11月份下旬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龙场派出所的干警孙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马上要来了,不要搞了,赶快把人喊走,我马上打电话给杨某某。事后我听杨某某说是他带头跑的。这次龙场派出所也没有找到赌博窝点。龙场派出所的孙某某先后打了两次电话给我通风报信,就是告诉我他们要来查了,叫我们赶快散。第一次就是上面我讲的第三次。第二次是过了十天左右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我当时在龙场镇老山村的赌博窝点,孙某某打电话给我,他说上面已经来查了,喊我们注意点。因为这次没有多少参赌人员,没有多少赌资,杨某某说应该没得事,我们小声点就得了,所以我们没散。龙场派出所的龙某某也打过一次电话给我,是在孙某某第二次打电话给我的当天给我打的,也是叫我们注意点。

赌场是杨某某跟施秉人一起搞的,他占50%的股份。在他占的股份中我和蒙某各分得10%。赌场的收入都由杨某某负责,他是大股东,他给我们多少就是多少。我们十天分一次钱。赌场人多的时候每天有七八十人,少的时候每天有四五十人。参赌抽头是一个庄抽一回,因为我不具体负责收钱,所以也不知道一天能收多少钱。

2013年12月底,赌场停业一个星期后又开业了。“老扁”他们说放哨的人分成两组,第一组上两天班,休息两天。快过年了,我没有钱,我想天天上班,“老扁”和杨某某说要看生意情况。离爆炸案发生前五六天的一天白天,那天不是我上班,我到赌场去看热闹,看了一会出来往家走,我就想,既然他们不答应我天天上班,我就报警看看。我就拿出我的手机拨110,是一个女的接电话,我就跟110讲,我们龙场镇老山坡上有人开有赌场,如果你们不信,就派警察穿便衣来看,同时我还跟她讲,不要跟局长讲,也不要让龙场派出所的知道,我怕他们与公安局的关系好。110说如果公安找不到就叫我带路。我不敢带路,举报完后我就关机了。之后我就搭坐接送赌客的面包车回到龙场镇。大约5分钟左右,我在碳棒厂看到一辆警车开过去,但我不知道这个车是不是去老山村查找赌场的。杨某某、“老扁”等人在老山村开赌场已经有三个多月了,并且听来赌博的人讲他们有关系,虽然之前他们开在洗煤厂那里的“滚地龙”赌场被查过,但并未抓到人。我感觉来查赌的警察在敷衍了事,所以我认为他们与公安局领导和龙场派出所的人关系好,就要求110不要跟公安局的领导和派出所的讲。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收受财物的情况,第一次是在2013年9月中旬,蒙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想在龙场开设“滚地龙”赌场,问我允不允许搞。到了中秋节前一两天,蒙某给我打电话后,我们是在我住的鑫鼎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旁见的面。见面后蒙某说“滚地龙”赌场已经搞起来了,这个事情王某2晓得,并说先拿点钱过节,我把钱接了,这次收蒙某的钱是2000元。第二次是在2013年10月底晚上七八点钟,蒙某打电话给我,叫我下楼和他见面。见面后我就跟他讲,最近查得比较紧,叫他们自己注意点。蒙某讲没有事,他们会小心的。蒙某又说最近生意不好,先拿点给你用。我在回家的途中打开塑料袋数了一下有10000元。2013年10月底或者是11月初,蒙某打电话约我吃饭。一起吃饭的有龙场派出所副所长王某2,以及和蒙某一起开赌场的两个人。地点是在凯里体育馆旁时代海鲜酒楼三楼的一间包房里。吃饭过程中,蒙某也提到赌场的事情,并说施秉那边的赌场也开起,这边的赌场现在生意不好,给你们的钱会少一点,等到以后生意好了再多给你们一点。吃好饭后他们拿了四瓶酒和两条烟放在我的车上,我拿了两瓶酒和一条烟给王某2。第三次是2013年11月20多号,是晚上八点钟左右,蒙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当时开车在街上,蒙某叫我到凯里中博德克士路边见面。我到后蒙某上到副驾座位,将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驾驶座扶手箱上。我把车开到我家楼下的地下停车场,在车里打开塑料袋数了一下,里面有1.5万元。第四次是2013年12月20多号,是晚上八点钟左右,蒙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说要拿点东西给我。我知道他是要拿钱给我。见面后,我就跟蒙某说这个月我有点急用,2万元不够,要拿4万元。蒙某就说他要打电话问杨某某。隔了几分钟,蒙某打电话跟我讲他去拿钱,叫我到凯里市清平南路蓝岛宾馆门口等他,他拿钱过来。我就从金凯酒店门后走过去,到蓝岛宾馆等了一两分钟左右,蒙某就从一辆银灰色皮卡车上下来了。我们见面后,他拿了一个米黄色的布袋子递给我,并说这是连下个月的一起给我了。之后我就到凯里二商场路口的建设银行,通过柜员机将蒙某拿给我的这4万元现金汇到我一个叫陈某某的朋友的银行账上,用于偿还我的个人债务。

收受蒙某等人的好处费,主要是不查他们,在接到报警之后给他们通风报信。2014年1月9日,有人打110报警,110指令我们龙场派出所出警。我打电话给龙某某讲,让龙某某通知他们。蒙某等人开设赌场,龙场派出所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都是知道的。2013年11月初,我当龙场派出所所长后,王某2单独找我谈,说蒙某他们开的那个“堂子”还送钱给所里的协警。我知道王某2讲的“堂子”就是蒙某他们开设的赌场。王某2又说蒙某他们搞的场面太大了,他担心出事。我也担心赌场搞得太大了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也想找机会将蒙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赶出我们辖区。爆炸案发生以后,我和王某2私下交谈过,约定对开设赌场一事不要乱讲出去,并和王某2一起分别找过孙某某、龙某某,交代他们对外不能讲知道有赌场这件事,对收赌场的钱和跟赌场有联系的事也不能讲。

2013年9月初的一天,龙某某打了一个电话给我,他说他们想在龙场搞“滚地龙”赌场。我说这是禁止的,不能搞,你要搞就各去找领导(指所长和教导员),领导同意你就搞,然后就挂电话了。过后龙某某和(蒙某)一起来到龙场派出所我的办公室找我,龙某某跟我说他们已经搞起来了(指“滚地龙”),还说已经跟“凯哥”(指龙场派出所教导员杨某1)说了。我说不要搞出什么事来,不要出现打架闹事,到时候不好处理。他说:“放心,不会有事的,有事我们各处理。”之后我和蒙某互留了电话。在办公室讲这个事情的时候,龙某某趁蒙某有事出去,从裤子荷包里拿出一沓钱递给我,他说:“先拿2000去花,以后再说。”我就收下了。2013年9月底或者10月初的一天下午,我下班开车回家,到狗场村坪寨草莓基地的时候蒙某开着皮卡车来了。他下车走到我的车旁边,把一个装药的盒子放在我的副驾座上,里面装有一卷钱,是1万元现金。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蒙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家。当天傍晚七八点钟左右,蒙某约我在炉山镇环城东路的麒麟会所见面,蒙某还带了一个人跟他一起来,蒙某介绍说那个人叫杨某某。我就问蒙某那个事情(指“滚地龙”)是不是还在搞起的?不能再搞了,赶快收起来。蒙某说他们有些钱还没收回来,再让他们搞几天,再搞个把星期就不搞了。在交谈的过程中,蒙某当着杨某某的面拿了一沓钱出来递给我,我没有接。之后我在回家的路上,蒙某一个人又跑过来,把刚才准备拿给我的钱塞给我,是1万元现金。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天快黑了,我当时在凯里民族风情园停车场,蒙某来到停车场后,他把一个方形的药盒递给我就走了。我打开药盒,里面有1万元现金。大概是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杨某1在所里面跟我说下班了“老扁”请吃饭,他当时还念叨他们给得太少了,吃饭的时候要他们增加一些。他的意思我明白,杨某1肯定也是得了蒙某他们的钱。下班后我一个人开车去凯里,到虎庄的时候接到杨某1的电话,他说他们已经到时代海鲜酒楼了。我们吃饭的时候,杨某1对蒙某说搞这个“滚地龙”是很赚钱的,是不是多给点,目前所里面困难。蒙某表示只要生意好,没有问题。吃完饭后,蒙某就问杨某1把车停在哪里,叫杨某1把车钥匙拿给他,然后从房间里面提了两包东西走出房间。过后杨某1拿了一包东西给我,里面装有两瓶酒、一条烟。

收受蒙某的财物,是因为蒙某他们在龙场辖区内开设赌场,他们为了不被派出所不查处才送钱物给我的。龙场派出所所长杨某1、协警孙某某和龙某某都与蒙某他们有关系,但是他们具体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收了蒙某和龙某某的钱后,我先后叫龙场派出所协警孙某某打过两次电话给蒙某。第一次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看到龙场派出所对面停车场比平时停的车辆多,来的人面孔也比较生,我就叫孙某某打电话给蒙某问一下,意思是车不要停在这么显眼的地方。第二次是2013年12月初,杨某1从局里面开会回来后的第二天,他跟我说,会上有人议论龙场山上有人搞“滚地龙”赌博,叫我们一起去山上找一下。我说:“你叫他们一起去就行了。”他说“一起去。”我说:“去山上找怎么找得到?是不是叫孙某某打个电话问一下?”实际上我们大家都清楚是蒙某他们在开的这个赌场。然后杨某1、我、孙某某就开车一起去煤矿周边的山上。路上我叫孙某某跟他们(指蒙某)联系一下。孙某某就跟蒙某打电话,具体跟蒙某说了什么我记不起来了。我们到山上找了一圈没有发现什么东西,只看到以前摆“滚地龙”留下的印子。还有就是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当时龙场派出所所长张某说治安大队跟他讲,龙场有人搞“滚地龙”赌博,去山上查下。这次由张某带队去山上查,我参加了,还有民警马某某、协警张某某和孙某某一起的。我们去到王兴煤矿一个废井背后山上的一块荒田,当时参与赌博的人都跑到山上去了,现场留下的只有“滚地龙”赌博工具和搭的棚子,我们就把赌博工具和棚子全部销毁了。这次现场还搜到赌资1900元和一些饮料、水等物。之后我和杨某1又去了一次,孙某某也一起去的。最后我还参加过一次,是杨某1带队的,我们到第一次查赌博窝点的山上找,也只是看到有个棚子和赌博工具。爆炸案发生后,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在派出所门口院坝,杨某1问我:“这个事情(指蒙某他们开设赌场的事)怎么办?”我担心龙某某、孙某某会讲出去,杨某1说应该不会。他叫我跟他们两个讲一下,叫他们不要乱说。之后我单独叮嘱孙某某不要乱讲,哪个问都不要乱讲。孙某某说:“我晓得,哪个去讲这个事情,自己找死。”我也单独找龙某某讲过,叫他该讲的讲,不该讲的不要乱讲。龙某某说:“晓得的”。

2013年10月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从派出所下班回家休息,在龙场派出所对面停车场遇到龙某某和蒙某,我们闲谈中龙某某说他们开有赌场,已经给所里面的人讲好了,以后有什么事,要我提前给他们讲一下,他们会考虑我的。我讲有时候打电话不方便,有时候打电话又接不通怎么办?龙某某就说:“如果你不方便打电话,就打通电话后立即挂断,我就知道有事情了。”龙某某叫我把他和蒙某的电话记下。后来也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龙某某打电话叫我在龙场镇街上三岔路往老街前面约十米的路边等他。他来后就将早准备好的一扎钱递给我,我回到家以后数了一下,是3000元现金。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蒙某主动打电话给我,他叫我到龙场鱼洞洗车场外面等他,有东西给我。见面后蒙某拿给我一沓钱,是3000元现金。2013年12月份一天白天,蒙某又打电话给我,要我在龙场镇街上等他。他坐一辆皮卡车来后就递了一个长方形的药盒子给我,我回家清点,里面有3000元现金。还有就是2014年1月初的一天,在龙场街上的斗鸡场,我和蒙某碰面后,蒙某说他想给我钱,但是钱他拿去用了,以后再给。

龙某某和蒙某拿钱给我,是因为他们开赌场,让我在派出所有什么行动的时候提前给他们讲。2013年12月到2014年1月期间的一天中午,杨某1说接到群众举报有赌博的,准备安排我一起去查赌。因我当时在搞安全复查,他就没有安排我去查赌了。杨所长让我给“老扁”(蒙某)打个电话说一声。我就打电话给蒙某说,有人打电话到所里面举报山上有赌博的,提醒他们注意点,然后就把电话挂了。爆炸案发生以后,2014年1月下旬,有一次我和所长杨某1、王某2,另外一个协警孙某某一起出去办事,王某2边开车边说,这个事情发生了,以后不管哪个来找你们,都不要讲我们和赌场有什么关系,打死也不要说。王某2跟我单独在一起的时候也讲过类似的话。

2013年国庆节后,我和王某2出警到沙子冲处理民间纠纷,蒙某当时也在场,处理得差不多后我就上车,王某2对站在车旁的蒙某说:“以后有什么事就跟小孙联系。”并叫蒙某拿点烟钱给我。我说:“不要。”王某2叫我把电话留给蒙某,我没有多想就把电话号码留给蒙某了。之后,我和王某2开车回派出所,路上王某2跟我说,蒙某他们在龙场辖区内开有赌场。

我收了三次钱。第一次是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蒙某打电话问我哪里,叫我下班后在龙场老街那里等他。我到那里后他就将一个牛皮纸信封给我。他走后我打开看有20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13年11月中旬或下旬的一天下午,蒙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他还是在龙场老街那里等我。我到后他就将一个烟盒拿给我,过后我打开看里面有3000元现金。第三次是2013年12月的一天下午,蒙某打电话和我联系,他找到我后就将一个白色信封给我,里面有2000元现金。

蒙某拿钱给我的目的,一是为了让我们不要去查他们;二是有什么情况通知他们一声,就是给他们通风报信。我在王某2的指示下给蒙某打过两次电话进行通风报信。第一次是在2013年10月的一天中午,王某2叫我打电话问蒙某还在搞没搞“滚地龙”。我就当着王某2的面,在派出所二楼的过道上,用我的手机打电话给蒙某,问他还在搞不,如果还搞就不要搞了。第二次是在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上班时间,我在派出所院坝遇到王某2开车来上班,他问我局里面的特巡警车来作什么?我说:“不知道”。还反问他:“你是领导你不知道?”王某2就叫我打个电话给蒙某,我就说:“你不晓得打?”他说他不好打。之后我就用我自己的手机打蒙某的电话,问蒙某还搞不搞赌场了?如果还搞就不要搞了,说完就把电话挂了。爆炸案发生后的一天,我在所里二楼打扫卫生,王某2就来跟我讲:“如果上面有人来查,你不要乱讲话。”我说:“知道了。”另外,杨某1在所里面也单独跟我讲过这个事情。

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纳入认定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蒙某、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的证明体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后徇私枉法,明知杨某某、蒙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而不履行追诉职责,故意包庇、纵容犯罪,四被告人的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妨害了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分别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应择重罪处罚。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受贿和徇私枉法的事实成立,但提请本院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不当,基于以下理由,本院予以纠正:

首先,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这一点必须肯定。

其次,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应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再次,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处罚有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即:基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徇私枉法适用什么量刑幅度,关键问题是如何客观、理性的评价他们的犯罪情节。从本院确认的犯罪事实来看,四被告人分别收受杨某某、蒙某等人给予的贿赂后,放弃履行司法职责,包庇、从容杨某某、蒙某等人长期开设赌场,导致的结果是龙场派出所辖区内赌博犯罪没有及时得到惩治,赌博犯罪滋生蔓延,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虽然杨某某、蒙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发生爆炸,造成死亡15人,重伤4人,轻伤及轻微伤14人的严重后果,但该结果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以爆炸方式实施抢劫导致的,已经超出了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徇私枉法所能控制的范围,该结果与四被告人徇私枉法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把该结果归责于四被告人而认定他们徇私枉法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容易造成客观归罪。

第四,如前所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处罚规定有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哪些情形分别属于本罪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目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立法机关或者最高司法机关对本罪的刑罚运用没有作出解释之前,按照利益归属于被告人的刑罚适用原则,一般不得适用加重处罚。因此,本案四被告人所犯之徇私枉法罪,所对应的刑罚幅度应当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杨某1个人受贿数额6.7万元,相对应的刑罚幅度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王某2个人受贿数额3.2万元,龙某某个人受贿数额9000元,孙某某个人受贿数额7000元,他们三人相对应的刑罚幅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以受贿罪对四被告人定罪处罚,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都较重于徇私枉法罪。

综上,本院在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改变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以受贿罪对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定罪处罚,将四被告人徇私枉法的事实纳入量刑情节考虑。由此,辩护人杨麒就定性问题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辩护人尚中平、张启胜对定性问题提出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分别收受杨某某、蒙某等人给予的贿赂后,放弃履行司法职责,包庇、纵容杨某某、蒙某等人长期开设赌场,导致龙场派出所辖区内赌博犯罪滋生蔓延,影响社会安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1还有索要贿赂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虽然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庭审过程中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尤其是龙某某、孙某某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具有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是,四被告人贪赃枉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给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不足以对四被告人从宽处罚。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的受贿数额,结合他们贪赃枉法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作出相适应的判决。其中,被告人杨某1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是否具有自首量刑从宽情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经查,侦查机关对本案四被告人立案侦查之前,杨某某、龙群英在2014年3月18日接受贵州省公安厅调查时,就分别交代了在凯里市龙场镇开设赌场期间,由龙群英、蒙某向本案四被告人行贿并得到关照的事实。四被告人受贿及徇私枉法的犯罪线索已被司法机关所掌握。而四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的日期分别于2014年3月21日至24日。由此可见,四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时虽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所交代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办案机关所掌握,按照《意见》中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本院不认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有自首量刑情节,对四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杨麒提出杨某1没有索贿情节的辩护意见,在本院予以采纳的上列证据中,杨某某、蒙某均证实2013年12月送钱给杨某1时,计划是送2万元,因杨某1提出“手头紧,”蒙某电话征求杨某某同意后,又提前把下个月的2万元给了杨某1。二人的证词与杨某1自供“我有点急用,2万元不够,要拿4万元”能够印证。因此,应认定杨某1具有索贿情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尚中平提出王某2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不属于共同犯罪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虽然王某2与杨某1等人事前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但事中王某2与杨某1在接受蒙某等人的宴请及收受礼品时,无需语言表达,彼此已经心照不宣。同时,王某2自供当着孙某某的面告诉蒙某“以后有事和小孙联系”,并知道杨某1、孙某某和龙某某都与蒙某他们有关系,足以说明王某2在徇私枉法犯罪中,不仅与杨某1、龙某某、孙某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也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是共同犯罪。由于本院已选择处罚较重的受贿罪对杨某1等四被告人定罪处罚,而四被告人在收受财物时,彼此之间并不清楚谁得了多少,可以不按共同犯罪去区分地位和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

三、被告人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

四、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五、追缴被告人杨某1违法所得67000元,被告人王某2违法所得32000元,被告人龙某某违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黑色直板SONY手机一部、白色直板K-TOUCH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晶

审判员姜胜品

人民陪审员缪伟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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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网页为登录墙,需注册账号方可查看正文,正文未能获取。 本文核心案情已完整记录于上方结构化摘要(法院、裁判日期、案由、文书号、当事人、裁判结果)。 核查日期:2026-08-04

FD05293 | 2026_2027_馆陶县保廷消防器材门市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馆陶县保廷消防器材门市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罚〔2023〕14 号

当事人:馆陶县保廷消防器材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

经营者:刘***

地址:馆陶县******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市抽计划,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在馆陶县平安路北段西侧当事人经营场所抽取

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4 型;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4351.1-2005;生产日期/批号:

2022 年 6 月;产品等级:合格品;2022 年 12 月 28 日,本

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 NO:

SY202212395),检验结论:该批产品不合格。本局已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

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2023 年

1 月 13 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型号:MFZ/ABC4 型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该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系当事人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以每具 50 元的价格从河南弘保消防器材有限公

司购进,截止本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当事人以每具 60

元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 4800 元,共获利 800 元。所购进

的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

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事人经营者身份情

况;

证据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

告(编号:SY202212395)1 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型号:

MFZ/ABC4 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已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经营者刘保廷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

经营者出具的陈述书 1 份,证明当事人购销售不合格手提式

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价格及进货渠道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3 年 1 月 16 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

告(2023)0500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

停止销售,对当事人作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

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

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

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

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2《产品质量法》第 1 类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 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 720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

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34117558600015)。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

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

内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 月 3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FD05294 | 2026_2036_海南弘瑞实业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海南弘瑞实业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 以下为媒体报道摘要,非处罚决定书原文。原官方页 (wanning.hainan.gov.cn/zfxxgk/sgbmgk/zhxzzfj/gkml/202501/t20250103_3797878.html) 已返回404/已下线,处罚决定书全文未能获取;以下系可检索到的媒体报道摘要。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12月5日,记者获悉,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发现5批次不合格产品,分别由万宁万城杨弟五金商行、万宁东澳综合门部、万宁万城乐发劳保用品商行、澄迈叶波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海南弘瑞实业有限公司销售。

据介绍,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对万宁市流通领域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校服、碎石和烟花爆竹等34种商品,涉及72家经营企业107个样品。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5个。

据统计,5批次不合格产品分别是高级防爆燃气胶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摩托车乘员头盔、海珠湾延长线插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分别由万宁万城杨弟五金商行、万宁东澳综合门部、万宁万城乐发劳保用品商行、澄迈叶波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海南弘瑞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别由慈溪市瑞峰管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镇大盛阀门配件厂、北流野马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湾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星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正文补抓日期:2026-08-04 | 采用来源: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2997

FD05295 | 2026_2039_泉州洛江区某场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双罚).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泉州洛江区某场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双罚)

正文

消防安全产品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质量直接关系火灾防控成效和应急救援能力。从灭火器到应急照明灯,从防火门到消防水带,每一件产品的可靠性都可能成为危急时刻的“生命屏障”。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内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对个人给予6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大队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防产品检查时,发现洛江区万安街道一场所使用的MFZ/ABC4 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企业:水盾消防(福建)有限公司)喷射软管缺失,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规定,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不合格,大队要求其限期内整改完毕。在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仍未整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大队消防监督员向该场所负责人讲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依法履行的消防职责,强调了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要性,要求该场所立即整改火灾隐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场所直接负责人黄某罚款人民币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FD05296 | 2026_2040_泉州洛江区卫生用品公司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泉州洛江区卫生用品公司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一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500元,对个人给予2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对辖区一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火灾延伸检查时,对该公司宿合楼内使用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企业:福建省中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抽样送检,经送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确认上述产品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大队依法填写并送达了《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到达整改期限后,大队防火监督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逾期仍未整改,存在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大队防火监督员向该公司负责人讲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依法履行的消防职责,强调了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要性。同时,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给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火灾初起时的‘第一道防线’,使用不合格产品等同于埋下定时炸弹。”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强调,将持续加大消防产品领域整治力度,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这次处罚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消防安全绝不能马虎。”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落实企业消防安全。” 消防部门提醒:购买消防产品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查验产品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并可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真伪。企业、单位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市民如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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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裕万家商贸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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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整治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近日,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凤冈大队依法对一家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人员密集场所及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过程中,大队防火监督员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位于凤冈县龙泉街道桁生源时代广场的凤冈县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随机抽检了该单位2具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大队防火监督员随即下发《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经到期复查,大队防火监督员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为不合格的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大队防火监督员依法进行了受案查处,对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给予凤冈县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及负责人曾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和5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防火监督员对企业负责人的说服教育,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该做法的错误性及严重性,并表示要立即更换这两具不合格灭火器。同时,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安排人员追本溯源,查清场所内所有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对不合格的产品立即更换并销毁,确保自身消防安全。 下一步,大队将根据辖区单位的实际情况,持续强化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按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原则,督促单位责任人自觉使用合格消防产品,为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FD05298 | 2026_2042_湖北腾蛟消防技术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湖北腾蛟消防技术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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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有力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中,对湖北腾蛟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阳消有衬里消防水带”、“云帆直流水枪”、“江一直流水枪”进行产品质量抽样送检。 经专业机构测结果显示,此批次消防产品抽样送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该经销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对此,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600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88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咸宁市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一家企业及公司法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期,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辖区湖北邦庭门窗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场所办公室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压力指针未指向绿色区域,灭火器筒体上无钢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其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近日,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仍未整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对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场所落实整改措施并予以处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50元整,对企业责任人处罚款人民币50元整的处罚。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消防监督员给企业负责人讲解了使用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下一步,咸宁市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根据辖区单位的实际情况,主动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持续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协作,强化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形成共同参与、联合监管、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为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打下坚实基础。

FD05299 | 2026_2049_广东中科腾月科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广东中科腾月科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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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广东省中科腾月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松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7号。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邮件主题请务必以“企业名称+稿件修改申请”形式命名),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FD05300 | 2026_2102_宿某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宿某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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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疏忽大意引发山火 触犯刑律悔当初 一次疏忽大意 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一次“火上”冒险 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宿某到石棉县某村的自家地里,准备把挖地时清理下来的杂草烧了。宿某在地里抽完烟后看见没有风,就将清理下来的杂草堆成两堆点燃,杂草点燃后,因起风燃烧的杂草将林边的植被引燃,火势迅速向山林蔓延。宿某看见山林被引燃后,就用树枝去灭火,因一人无法将山火扑灭,宿某便找人帮忙积极灭火。此次森林火灾于2日后被扑灭。 宿某主动到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宿某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59.88亩(其中退耕还林面积73.9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木资源直接损失为65752.62元。 裁判理由 石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宿某在焚烧杂草时,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火灾,导致森林资源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宿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宿某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宿某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宿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宿某对过火林地进行恢复性补栽补种。 以案说法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且难于处置救助,居森林灾害之首。一时疏忽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不仅自身会受到严厉惩罚,也严重破坏了环境。在此提醒大家,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不要在林区生火、吸烟、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爱护环境,共护绿色家园。 原标题:《【以案释法】疏忽大意引发山火 触犯刑律悔当初》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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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301 | 2026_2113_彭某祭祀燃放礼炮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彭某祭祀燃放礼炮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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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重点在防,关键在人。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群众森林火灾防范意识,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梅州市林业局发布6个涉山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含祭扫失火、故意纵火、烧荒跑火、随手丢火等刑事和行政处罚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莫因一念之差,让青山失色、家园蒙尘。 放火烧山 法不容情——丘某强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年2月21日,丘某强饮酒后从其住家行至梅州市梅县区某镇某村山场,使用打火机点燃山脚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核查,火灾涉及面积共16.1025亩,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复绿费用等损失共35071.18元。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丘某强饮酒后故意放火烧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放火罪判处丘某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赔偿补植复绿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35071.18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放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故意放火,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法院坚持“零容忍”,明确饮酒后放火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依法予以严惩,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维护森林资源和公共安全的坚定立场。 文明祭祀 防火为先——彭某失火案 2023年3月1日,彭某等到丰顺县某镇某村山林扫墓。期间,彭某点燃礼炮,礼炮燃放时推送的发射物掉落至坟墓周边。彭某等下山后不久,礼炮发射物携带的火星引燃附近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核查,火灾过火范围面积26.0532公顷。 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彭某在森林高火险期,因祭祖燃放礼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颗火星毁青山。本案系因祭祀违规用火引发山火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为寄托哀思,在森林高火险期上坟烧纸钱、燃放礼炮,造成森林资源损失,被判处实刑。缅怀先人,重在“心诚”而非“火旺”;表达哀思,贵在“情真”而非“烟浓”。社会公众应以文明、安全的方式祭祀,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春耕农忙 防火勿忘——黄某红失火案 2025年3月23日,黄某红在大埔县某镇某村荒田复耕时,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慎引发山火。起火后,黄某红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参与灭火。经鉴定,山火过火林地林种为生态公益林,过火面积83.94亩,其中林地面积54.97亩,无立木林地面积28.29亩,非林地面积0.68亩,烧伤程度为中度,造成经济损失60356.52元。 大埔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黄某红未经森林防火部门批准,私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黄某红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系因农耕烧荒引发山火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威胁生态安全。本案的依法惩处,明确了野外违规用火的法律红线。社会公众应引以为戒,强化防火意识,严守防火规定,避免造成不可逆的生态损害。 烟头虽小 隐患无穷——林某洪失火案 2023年12月15日,林某洪应他人要求上山疏通水管。途中,林某洪随意丢弃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引燃周边杂草,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8334公顷,烧毁马尾松林木蓄积133.0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5960.88元;林某洪涉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平远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林某洪于禁火期在森林防火禁火区内抽烟并随意丢弃烟头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林某洪涉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失火罪判处林某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小烟头”也会引发“大火灾”。本案被告人安全意识淡薄,看似不起眼的举动,最终引发山火、触犯刑法。森林防火无小事,任何微小的火源隐患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必须时刻紧绷防火之弦,不在林区吸烟,不随手乱扔烟头,杜绝野外随意用火等危险行为。 祭拜不当引山火 行政拘留+罚款——魏某兰失火案 2026年2月16日,魏某兰到五华县某镇某村神坛祭拜,在未确保香烛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导致神坛起火并引发山火。 五华县公安局依法对魏某兰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是一起因祭拜引发山火的行政违法案例。本案行为人过失引发山火的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被刑事追诉,但仍受到了行政处罚。违规用火不论后果大小,都将面临法律追责,切勿因一念疏忽,从“追思”变为“触法”。 孩童玩火酿灾 监护人担责赔偿——黄某某等失火案 2026年2月20日,五华县某镇某村,黄某某等3人(均系未成年人)在屋侧山上捡拾松果时,黄某某用打火机点燃路边杂草,不慎引发山火,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因行为人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华县公安局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并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监护责任不容缺位。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安全意识薄弱,极易因玩火引发严重事故。本案行为人虽因年龄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但其监护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防火教育,严禁在林区玩火,莫因一时疏忽酿成灾祸。 附件:

FD05302 | 2026_2113_彭某祭祀燃放礼炮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彭某祭祀燃放礼炮引发山火案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彭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审维持) 来源:https://lyj.gd.gov.cn/lyaqsc/content/post_4879940.html 森林防火,重点在防,关键在人。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群众森林火 灾防范意识,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梅州市林业局发布6个涉山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含祭 扫失火、故意纵火、烧荒跑火、随手丢火等刑事和行政处罚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希望广 大群众引以为戒,莫因一念之差,让青山失色、家园蒙尘。 放火烧山 法不容情——丘某强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年2月21日,丘某强饮酒后从其住家行至 梅州市梅县区某镇某村山场,使用打火机点燃山脚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核查,火灾涉及面积 共16.1025亩,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复绿费用等损失共35071.18元。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丘某强饮酒后故意放火烧山,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放火罪判处丘 某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赔偿补植复绿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35071.18元,并在市级以上 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放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故意放火,主观恶性深 、社会危害性大,法院坚持“零容忍”,明确饮酒后放火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 依法予以严惩,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维护森林资源和公共安 全的坚定立场。 文明祭祀 防火为先——彭某失火案 2023年3月1日,彭某等到丰顺县某镇某村山 林扫墓。期间,彭某点燃礼炮,礼炮燃放时推送的发射物掉落至坟墓周边。彭某等下山后不久, 礼炮发射物携带的火星引燃附近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核查,火灾过火范围面积26.0532公顷。 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彭某在森林高火险期,因祭祖燃放礼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 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 失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原判。 一颗火星毁青山。本案系因祭祀违规用火引发山火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为寄托哀思 ,在森林高火险期上坟烧纸钱、燃放礼炮,造成森林资源损失,被判处实刑。缅怀先人,重在“ 心诚”而非“火旺”;表达哀思,贵在“情真”而非“烟浓”。社会公众应以文明、安全的方式 祭祀,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春耕农忙 防火勿忘——黄某红失火案 2025年3月23日,黄某红在大埔 县某镇某村荒田复耕时,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慎引发山火。起火后,黄某红让他人报警并在 现场参与灭火。经鉴定,山火过火林地林种为生态公益林,过火面积83.94亩,其中林地面积54.9 7亩,无立木林地面积28.29亩,非林地面积0.68亩,烧伤程度为中度,造成经济损失60356.52元。 大埔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黄某红未经森林防火部门批准,私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 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黄 某红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系因农耕烧荒引发山火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 ,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威胁生态安全。本案的依法惩处,明确了野外违规用火的法律红线。社 会公众应引以为戒,强化防火意识,严守防火规定,避免造成不可逆的生态损害。 烟头虽小 隐患无穷——林某洪失火案 2023年12月15日,林某洪应他人要求上山疏通水管。途中,林某洪随 意丢弃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引燃周边杂草,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 8334公顷,烧毁马尾松林木蓄积133.0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5960.88元;林某洪涉案时具有限定 刑事责任能力。 平远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林某洪于禁火期在森林防火禁火区内抽烟并随 意丢弃烟头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林某洪涉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

以从轻处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 从轻处罚。遂 以失火罪判处林某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小烟头”也会引发“大火灾”。本案被告人 安全意识淡薄,看似不起眼的举动,最终引发山火、触犯刑法。森林防火无小事,任何微小的火 源隐患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必须时刻紧绷防火之弦,不在林区吸烟,不随手乱扔烟头, 杜绝野外随意用火等危险行为。 祭拜不当引山火 行政拘留+罚款——魏某兰失火案 2026年2月16 日,魏某兰到五华县某镇某村神坛祭拜,在未确保香烛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导致神坛起火并 引发山火。 五华县公安局依法对魏某兰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是一 起因祭拜引发山火的行政违法案例。本案行为人过失引发山火的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 被刑事追诉,但仍受到了行政处罚。违规用火不论后果大小,都将面临法律追责,切勿因一念疏 忽,从“追思”变为“触法”。 孩童玩火酿灾 监护人担责赔偿——黄某某等失火案 2026年2月20 日,五华县某镇某村,黄某某等3人(均系未成年人)在屋侧山上捡拾松果时,黄某某用打火机 点燃路边杂草,不慎引发山火,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因行为人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五华县公安局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并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森林防 火人人有责,监护责任不容缺位。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安全意识薄弱,极易因玩火引发严重事故 。本案行为人虽因年龄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但其监护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建议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防火教育,严禁在林区玩火,莫因一时疏忽酿成灾祸。 附件:

FD05303 | 2026_2126_邓某祭祀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邓某祭祀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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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要当心,森林火灾的罪与罚你知道吗? 其中,造成晏某经济损失共计595899元 近日,经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处康某赔偿晏某经济损失119179.8元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秋季天干物燥、风力较大 大家野外用火要格外小心 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 如果烧了山林、他人财物 还要面临赔偿 甚至牢狱之灾 这些森林防火常识你需要掌握 来源:江西消防、吉安县人民法院

FD05304 | 2026_2144_舒某某祭祖点香引发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舒某某祭祖点香引发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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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正当时,祭扫须谨慎 文明绿色祭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忌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引发森林火灾,必将追究法律责任。和绍法君一起来看看嵊州法院审结的这起森林火灾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人舒某某与其丈夫等5人到祖坟进行祭拜。期间,舒某某用打火机点燃香烛,不慎引燃周边茅草导致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舒某某一家扑救无果,导致林地大面积被烧毁。经鉴定,舒某某失火烧毁的林地面积为44.78公顷。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舒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有关野外用火的规定,在祭祖过程中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4.7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舒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嵊州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三年,并责令补种树苗。 绍法君提醒 缅怀先人,贵在“走心”。绍法君提倡以敬献鲜花、绿化植树、踏青遥祭等绿色文明的方式追思亲人,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和交通安全等规定,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让清明节更“清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嵊州法院

✍️ 王涛主持召开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市委书记温暖走访调研市委政法委讲话精神✍️ 这些新法新规4月起施行!✍️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 | 借法治之力,护河畅岸绿——那些关于水资源的法律知识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清明正当时,祭扫须谨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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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305 | 2026_2346_河南某电缆公司仓库违规电焊火灾事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某电缆公司仓库违规电焊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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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电焊惹的火,管理人员追重责 基本案情 某电缆公司仓库一名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在电焊作业过程中,焊渣掉落至仓库二层西侧夹层内,引燃夹层内可燃物着火,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但火势仍迅速蔓延,过火面积约16000㎡,造成在此储存货物的18家商户直接经济损失578万元。 事后调查发现,该公司法人刘某某、股东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经常给公司维修水电的郑某某对公司仓库进行维修及扩建。郑某某承揽工程后未找专业的焊工团队,组织不具有资质的人员在仅有水和沙土,无灭火器、防火毯等消防物品,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仓库进行电焊施工。事故前一天,该公司所在街道办事处已发现违规施工情况并向刘某某下发《停止建设通知书》,但刘某某和张某某对该通知不予理会,让郑某某继续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作为公司法人、股东,未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审批、备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即擅自违法建设,在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停工、拆除后仍指使郑某某继续施工。 被告人郑某某聘用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电焊施工,且施工现场未采取防火措施、未配备完备的防火设施,三被告人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引发火灾,情节特别恶劣,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共同赔偿受损商户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冬季气候寒冷、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季节。电气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看似微弱,但危险性极大,容易引燃周边物品引发火灾,尤其是厂房、仓库等处,火灾风险性极高,稍有不慎后果难以想象。创业千日功,火烧一日穷。生产经营若不注重合法合规,加强日常防火管控,稍有不慎便会“引火上身”。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几名被告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直接相关,该仓库之前就发生过施工人员电焊作业将纸箱引着的小火情,但各被告人仍未吸取教训,增强警惕心,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豫法阳光

FD05306 | 2026_2495_广州越秀未来启明星体育未消防备案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广州越秀未来启明星体育未消防备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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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网页正文为空或已下线,正文未能获取。 本文核心案情已完整记录于上方结构化摘要(法院、裁判日期、案由、文书号、当事人、裁判结果)。 核查日期:2026-08-04

FD05307 | 2026_2522_内蒙古乌兰察布弘雅酒店承诺不符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内蒙古乌兰察布弘雅酒店承诺不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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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00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弘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902MACYJDG6X9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集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经核查发现该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弘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万元): 3.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20

处罚有效期: 2025/12/20

公示截止期: 2025/12/20

处罚机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600MB1B883743

数据来源单位: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600MB1B883743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 2

轻微失信公示状态:

处罚附带期限:

处罚所属领域:

是否简易处罚: 0

备用字段:

FD05308 | 2026_2632_烟道止回阀缺失致火势蔓延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烟道止回阀缺失致火势蔓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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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何女士为上下楼邻居。某日,李先生在家中厨房做饭时不慎引发火灾,火势沿烟道蔓延至楼下何女士家中,造成其厨房整体受损,多个房间受烟雾污染,部分家具家电被烧损。 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起火部位为李先生家厨房灶台,起火原因为用火不慎,调查显示何女士、李先生两家的厨房烟道均未安装止回阀。何女士与李先生在收房后,均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装修后两家烟道未保留或安装止回阀。 何女士多次与李先生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昌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因房屋无法居住产生的4个月租金等共20万余元和相应鉴定费用。 烟道止回阀又称烟道单向阀、止逆阀,是一种安全部件,主要用于防止烟气回流和火灾蔓延。经调查,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在每户厨房烟道已统一安装止回阀,周边其他业主家中仍保留该装置。 庭审中,何女士提交了租房合同、装修及购买家电的发票等证据,李先生认为何女士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租房是家庭自身生活安排,与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关系。昌平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何女士家厨房内抽油烟机、橱柜、灶具、吊顶等物品过火烧损。因双方对经济损失争议较大,经何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房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修复费用为9万余元,何女士支付鉴定费4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李先生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且未安装烟道止回阀,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何女士家中也未安装烟道止回阀,该情形可能加重火灾损失发生,故何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过错情况,酌情确定李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何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关于房屋修复费用,法院以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为依据,依法认定该项费用为9万余元;关于家具家电损失,法院结合何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现场勘验核实情况,同时综合考量物品实际使用年限等客观因素,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为1万元;关于租房损失,鉴于案涉房屋因火灾损毁无法正常居住,且何女士提交的租房合同签订于火灾发生之后,法院根据房屋出租市场行情和涉案房屋修复时间,对其提出的共计2万余元的租金予以支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何女士房屋修复费用、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和租金共计10万余元,支付鉴定费3.2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李先生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火灾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一般而言,消防部门仅认定火灾发生的基本事实如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等,不对具体责任进行认定。本案中,李先生用火不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两家在重新装修房屋后,未安装或保留烟道止回阀装置,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阻断火势扩大和蔓延,致火势沿管道扩散,何女士对此也有一定过错。 火灾侵权的赔偿范围通常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主要包括房屋修复费用和屋内财物损毁的价值,其损失金额可以根据物品等购买凭证或者专业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再综合考虑购置价格、使用折旧等因素进行判断。间接损失则涉及因房屋无法居住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租金等合理支出。 重要提醒 居民日常生活中应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定期检查厨房器具、燃气管道及电器线路安全状况,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相关燃气安全部件。 若遭遇火灾,应优先确保自身安全,并第一时间报警联系消防部门处置。火情处置完毕后,需注意留存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若存在较大财产损失,应详细列明受损物品清单,妥善保管现场照片及视频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举证,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FD05309 | 2026_2632_烟道止回阀缺失致火势蔓延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烟道止回阀缺失致火势蔓延案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何女士(楼下);被告李先生(楼上) 裁判结果摘要:李先生厨房用火不慎起火,两家均未装烟道止回阀致火势沿烟道蔓延楼下。判决李先生担80%赔 10万余元,何女士自担20%。 来源:https://gat.hunan.gov.cn/gat/ztzl2/fzyd/yasf/202601/t20260121_33898715.html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何女士为上下楼邻居。某日,李先生在家中厨房做饭时不慎引发火灾,火势沿烟 道蔓延至楼下何女士家中,造成其厨房整体受损,多个房间受烟雾污染,部分家具家电被烧损。 事后 ,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起火部位为李先生家厨房灶台,起 火原因为用火不慎,调查显示何女士、李先生两家的厨房烟道均未安装止回阀。何女士与李先生 在收房后,均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装修后两家烟道未保留或安装止回阀。 何女士多次与李先生 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昌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因房屋无 法居住产生的4个月租金等共20万余元和相应鉴定费用。 烟道止回阀又称烟道单向阀、止逆阀,是 一种安全部件,主要用于防止烟气回流和火灾蔓延。经调查,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在每户厨房烟道已 统一安装止回阀,周边其他业主家中仍保留该装置。 庭审中,何女士提交了租房合同、装修及购买 家电的发票等证据,李先生认为何女士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租房是家庭自身生活安排,与火灾事故没 有直接关系。昌平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何女士家厨房内抽油烟机、橱柜、灶具、 吊顶等物品过火烧损。因双方对经济损失争议较大,经何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房屋修复 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修复费用为9万余元,何女士支付鉴定费4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李先生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且未安装烟道止回阀,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何女士家中也未安装烟道止回阀,该情形可能 加重火灾损失发生,故何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过错情况,酌情确定李先生承担80%的赔 偿责任,何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关于房屋修复费用,法院以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为 依据,依法认定该项费用为9万余元;关于家具家电损失,法院结合何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现 场勘验核实情况,同时综合考量物品实际使 用年限等客观因素,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为1万元;关于租房损失,鉴于案涉房屋因火灾损毁无法 正常居住,且何女士提交的租房合同签订于火灾发生之后,法院根据房屋出租市场行情和涉案房屋 修复时间,对其提出的共计2万余元的租金予以支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何女士房屋 修复费用、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和租金共计10万余元,支付鉴定费3.2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李先 生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 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 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火灾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 。一般而言,消防部门仅认定火灾发生的基本事实如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等,不对具体责 任进行认定。本案中,李先生用火不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两家在重新 装修房屋后,未安装或保留烟道止回阀装置,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阻断火势扩大和蔓延,致火势 沿管道扩散,何女士对此也有一定过错。 火灾侵权的赔偿范围通常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部 分。直接损失主要包括房屋修复费用和屋内财物损毁的价值,其损失金额可以根据物品等购买凭 证或者专业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再综合考虑购置价格、使用折旧等因素进行判断。间接 损失则涉及因房屋无法居住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租金等合理支出。 重要提醒 居民日常生活中 应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定期检查厨房器具、燃气管道及电器线路安全状况,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

改造,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相关燃气安全部件。 若遭遇火灾,应优先确保自身安全,并第一时间报警联 系消防部门处置。火情处置完毕后,需注意留存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若存在较大财产 损失,应详细列明受损物品清单,妥善保管现 场照片及视频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举证,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FD05310 | 2026_3235_陈某工亡哥哥签协议获赔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陈某工亡哥哥签协议获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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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的陈某因工死亡后,哥哥陈某丙在联系其继子后,以近亲属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获得工亡赔偿金116万元。事后,与陈某分居已有10余年的妻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丙向她和儿子(陈某继子)返还赔偿款91.6万元。 7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黄冈市中院在今年5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结合王某与陈某长期分居、陈某丙对陈某尽主要扶养义务等因素,确定王某可分得40%的份额,陈某丙可分得60%的份额,并判决陈某丙向王某返还36.64万元。 男子因工死亡 妻子分居10余年,哥哥签协议获赔116万 ▲资料图 与新闻无关 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生于1972年1月,2009年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乙系王某婚前之子。生前,陈某与王某有10余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25年9月,陈某在务工期间因工死亡。事发后,陈某的哥哥陈某丙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陈某乙。陈某乙在电话中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处理,并委托陈某丙处理后事。随后,在陈某丙安排的律师见证下,陈某乙代表其母亲即王某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及《放弃继承权及索赔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陈某遗产及死亡赔偿金的一切权利。陈某乙后未将此事告知王某,还建议陈某丙不要打扰王某。 后陈某丙以近亲属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亡赔偿协议,获得工亡赔偿金116万元,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陈某丙领取赔偿款后,操办了陈某的丧葬事宜,并支付了处理赔偿事宜的律师费9.28万元。 另查明,庭审中,王某自认陈某丙处理丧葬事宜、委托律师处理赔偿事宜共花费20万元。陈某乙当庭明确,放弃对陈某工亡赔偿款的一切权利。 法院判决: 妻子分得40%,死者哥哥返还3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因工死亡所获赔偿款,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和对死者近亲属整体抚慰性质,依法应在死者近亲属即配偶王某、哥哥陈某丙之间进行分配。尽管王某与陈某长期分居,但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其作为近亲属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陈某乙虽签署放弃声明,但该声明非王某本人所签,不能直接代表王某的真实意思,且陈某乙当庭放弃的仅是其个人权利,不能及于王某。 陈某丙在处理工亡事宜过程中,知晓王某系死者配偶,但在陈某乙表示拒绝联系王某并自称可代表王某后,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尝试直接通知或核实王某本人意愿,即接受由陈某乙单独签署的放弃声明,并以此为基础领取全部赔偿款,其在权利归属确定环节存在瑕疵。此外,陈某丙领取全部款项后,在未与其他权利人(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并使用了全部款项,其占有本应属于王某份额的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并造成了王某的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陈某丙应当返还王某应得的份额。 关于返还数额,法院表示,在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律师费20万元后,赔偿款剩余96万元。结合王某与陈某长期分居、陈某丙对陈某尽主要扶养义务等因素,确定王某可分得40%的份额,陈某丙可分得60%的份额。但王某起诉要求陈某丙退还数额为91.6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王某应得款项为36.64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丙向王某返还款项36.64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陈某丙返还91.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生前虽未与王某解除夫妻关系,但在其死亡前10余年间,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扶养扶助义务。陈某的继子陈某乙已书面明确放弃对陈某死亡赔偿款项的全部分配权利。陈某丙作为陈某的哥哥,无论在生活上照料,还是经济上的帮扶方面,与陈某的关系更为紧密。陈某丙与王某共同享有该赔偿款的权益。一审法院在扣除丧葬费后,结合各方与死者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王某享有案涉赔偿款40%份额,陈某丙享有60%份额,并无不当。 今年5月8日,黄冈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FD05311 | 2026_3235_陈某工亡哥哥签协议获赔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陈某工亡哥哥签协议获赔案 法院:腾讯新闻 裁判日期:2026-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工伤赔偿(协议)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哥哥、相关单位 裁判结果摘要:工亡后哥哥签协议获赔 来源:http://new.qq.com/rain/a/20260721A03RVI00 53岁的陈某因工死亡后,哥哥陈某丙在联系其继子后,以近亲属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获得 工亡赔偿金116万元。事后,与陈某分居已有10余年的妻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丙向她和儿 子(陈某继子)返还赔偿款91.6万元。 7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黄 冈市中院在今年5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结合王某与陈某 长期分居、陈某丙对陈某尽主要扶养义务等因素,确定王某可分得40%的份额,陈某丙可分得60 %的份额,并判决陈某丙向王某返还36.64万元。 男子因工死亡 妻子分居10余年,哥哥签协议获赔116万 ▲资料图 与新闻无关 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 生于1972年1月,2009年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乙系王某婚前之子。生前,陈 某与王某有10余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25年9月,陈某在务工期间因工死亡。事发后,陈某的 哥哥陈某丙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陈某乙。陈某乙在电话中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 处理,并委托陈某丙处理后事。随后,在陈某丙安排的律师见证下,陈某乙代表其母亲即王某签 署了《授权委托书》及《放弃继承权及索赔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陈某遗产及死亡赔偿金的一 切权利。陈某乙后未将此事告知王某,还建议陈某丙不要打扰王某。 后陈某丙以近亲属名义, 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亡赔偿协议,获得工亡赔偿金116万元,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陈某丙领取赔偿款后,操办了陈某的丧葬事宜,并支付了处理赔偿事 宜的律师费9.28万元。 另查明,庭审中,王某自认陈某丙处理丧葬事宜、委托律师处理赔偿事宜 共花费20万元。陈某乙当庭明确,放弃对陈某工亡赔偿款的一切权利。 法院判决: 妻子分得40%,死者哥哥返还3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因工死亡所获赔偿款,包含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和对死者近亲属整体抚慰性质,依法应在死者近亲属即配偶王某、哥哥陈 某丙之间进行分配。尽管王某与陈某长期分居,但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其作为近亲属享有获得相 应赔偿的权利。陈某乙虽签署放弃声明,但该声明非王某本人所签,不能直接代表王某的真实意 思,且陈某乙当庭放弃的仅是其个人权利,不能及于王某。 陈某丙在处理工亡事宜过程中,知 晓王某系死者配偶,但在陈某乙表示拒绝联系王某并自称可代表王某后,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 尝试直接通知或核实王某本人意愿,即接受由陈某乙单独签署的放弃声明,并以此为基础领取全 部赔偿款,其在权利归属确定环节存在瑕疵。此外,陈某丙领取全部款项后,在未与其他权利人 (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并使用了全部款项,其占有本应属于王某份额的款项,缺乏合 法依据,并造成了王某的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陈某丙应当返还王某应得的份 额。 关于返还数额,法院表示,在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律师费20万元后,赔偿款剩余96万元。 结合王某与陈某长期分居、陈某丙对陈某尽主要扶养义务等因素,确定王某可分得40%的份额, 陈某丙可分得60%的份额。但王某起诉要求陈某丙退还数额为91.6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 王某应得款项为36.64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丙向王某返还款项36.64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陈某丙返还91.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生前虽未 与王某解除夫妻关系,但在其死亡前10余年间,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扶养扶助义务。 陈某的继子陈某乙已书面明确放弃对陈某死亡赔偿款项的全部分配权利。陈某丙作为陈某的哥哥

,无论在生活上照料,还是经济上的帮扶方面,与陈某的关系更为紧密。陈某丙与王某共同享有 该赔偿款的权益。一审法院在扣除丧葬费后,结合各方与死者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共同生活的 紧密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王某享有案涉赔 偿款40%份额,陈某丙享有60%份额,并无不当。 今年5月8日,黄冈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FD05312 | 2026_3258_小杨燃放烟花致残产品责任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小杨燃放烟花致残产品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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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2024年2月,年仅10岁的小杨在燃放烟花时,烟花发生非正常爆炸,导致其右眼严重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医院诊断,小杨为右眼外伤性黄斑裂孔、白内障、视神经病变及视网膜裂孔,并接受了玻璃体切除等多次手术,后续仍需进行屈光矫正及人工晶体植入术。 事故发生后,小杨的父母认为涉案烟花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查,该烟花由内地某市花炮厂生产,由伊犁州某烟花爆竹公司批发、其伊宁市分公司销售。2026年2月,小杨的父亲杨某将生产商、批发商及销售商一并诉至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含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2026年4月27日,承办法官吴婷婷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伊犁州某烟花爆竹公司及其伊宁市分公司辩称,其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涉案烟花系从具有正规生产资质的内地某市花炮厂进货,且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内地某市花炮厂则提出,原告未能对涉案烟花进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导致关键物证灭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该厂指出,烟花爆竹是否合格需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属于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凭主观推测认定。此外,原告方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封存残骸,或通知厂家共同勘验,不排除燃放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可能,如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 面对各方在责任认定上的激烈分歧,承办法官吴婷婷没有简单下判。她注意到,事故发生后,内地某市花炮厂曾积极配合支付小杨的部分检查及住院费用,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 吴婷婷一方面向各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产品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与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减少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沟通协商。她引导生产商、销售商换位思考,正视烟花产品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严重伤害,同时劝导原告方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权利。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伊犁州某烟花爆竹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小杨5000元;被告内地某市花炮厂于同日支付原告小杨30000元;原告小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协议当庭签署。后两被告均按期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特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履行警示说明义务。广大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燃放烟花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避免未成年人单独燃放。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保存残骸,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或证据保全,以便依法有效维权。 (文中当事人所用系化名)

FD05313 | 2026_3258_小杨燃放烟花致残产品责任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小杨燃放烟花致残产品责任案 法院: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小杨、花炮厂、批发及销售商 裁判结果摘要:烟花炸筒右眼十级伤残,调解生产商赔3万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6/06/id/9346745.shtml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2024年2月,年仅10岁的小杨在燃 放烟花时,烟花发生非正常爆炸,导致其右眼严重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医院诊 断,小杨为右眼外伤性黄斑裂孔、白内障、视神经病变及视网膜裂孔,并接受了玻璃体切除等多 次手术,后续仍需进行屈光矫正及人工晶体植入术。 事故发生后,小杨的父母认为涉案烟花存 在重大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查,该烟花由内地某市花炮厂生产,由伊犁州某烟花 爆竹公司批发、其伊宁市分公司销售。2026年2月,小杨的父亲杨某将生产商、批发商及销售商 一并诉至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含营养费、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2026年4月27日,承办法官吴婷婷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伊犁州某烟花爆竹公司及其伊宁 市分公司辩称,其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涉案烟花系从具有正规生产资质的内地某市花炮厂 进货,且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不应 承担责任。 内地某市花炮厂则提出,原告未能对涉案烟花进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导致关键物 证灭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该厂指出,烟花爆竹是否合格需依据国家强制性标 准判定,属于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凭主观推测认定。此外,原告方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封存 残骸,或通知厂家共同勘验,不排除燃放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可能,如未保持安全距 离或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若受害人存在 重大过失,应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 面对各方在责任认定上的激烈分歧,承办法官吴婷婷没 有简单下判。她注意到,事故发生后,内地某市花炮厂曾积极配合支付小杨的部分检查及住院费 用,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 吴婷婷一方面向各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产品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与法 律风险;另一方面,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减少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多次组 织沟通协商。她引导生产商、销售商换位思考,正视烟花产品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严重伤害, 同时劝导原告方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权利。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 伊犁州某烟花爆竹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小杨5000元;被告内地某市花炮厂于同日支 付原告小杨30000元;原告小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协议当庭签署。后两被告均按期履行 完毕,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特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 把控产品质量,履行警示说明义务。广大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燃放烟花时必须严格 遵守安全规范,避免未成年人单独燃放。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保存残骸,及时 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或证据保全,以便依法有效维权。 (文中当事人所用系化名)

FD05314 | 2026_3281_扫地机器人自燃产品责任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扫地机器人自燃产品责任案

正文

索 引 号:DX0019/2026-33808 发文机关: 东乡区司法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2-25 文件有效性: 【“法润东乡·有法帮你”普法系列】从防火防炸到依法维权,这份居家普法攻略请收好! 用火不离人,离人火必关 春节期间,正是大家大展厨艺的时候,无论是准备炖个佛跳墙,还是做个水煮鱼,使用燃气时不可大意! 日前,嘉兴某小区居民楼内,黄先生家突发火情,经全力扑救,火势很快被扑灭,但全家严重烧损,家具、电器全部付之一炬,损失预计超20万元。据了解,火灾是由于厨房内的锅具长时间干烧引发,事发时黄先生正在家里炖排骨,但是他出门办事时,燃气灶没有关到位,这才引发了火灾。 上述两起事故均与一时“遗忘”有关,但若造成他人损失,赔偿责任不容“遗忘”。火灾事故的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提醒大家在使用天然气时要有人看管,如果燃气灶上正在煮东西,尽量不要回房间看电视、打电话或者做任何容易沉浸其中的事情;要适时看火,避免汤水溢出导致燃气灶意外熄火,谨记“人离、火熄、阀关严”。 产品严把关,维权有法依 现如今,家里的电器越来越多,如果发生意外的原因不是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是这些电器产品,可以找商家索赔吗? 之前,刘某家中突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该扫地机器人摆放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起火、人为纵火,不能排除扫地设备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因此,刘某向某电子商务公司索赔,该公司赔付7万余元后对剩余损失拒赔。 刘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扫地机器人质量缺陷引起火灾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近13万元。法院认为,刘某房屋失火系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刘某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其房屋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公司还需赔偿刘某7.5万元。 请注意,预防胜于补救,请大家务必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电器。若因不合格电暖器等电器引发了火灾,请先报警、保护现场,保存好购物凭证、产品照片及损失清单,获取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FD05315 | 2026_3281_扫地机器人自燃产品责任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扫地机器人自燃产品责任案 法院: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电商公司赔偿刘某其余火灾损失7.5万元 来源:https://www.jxfzdx.gov.cn/art/2026/2/25/art_20763_4427526.html 索 引 号:DX0019/2026-33808 发文机关: 东乡区司法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2-25 文件有效性: 【“法润东乡有法帮你”普法系列】从防火防炸到依法维权,这份居家普法攻略请收好! 用火不离人,离人火必关 春节期间,正是大家大展厨艺的时候,无论是准备炖个佛跳墙,还是 做个水煮鱼,使用燃气时不可大意! 日前,嘉兴某小区居民楼内,黄先生家突发火情,经全力 扑救,火势很快被扑灭,但全家严重烧损,家具、电器全部付之一炬,损失预计超20万元。据了 解,火灾是由于厨房内的锅具长时间干烧引发,事发时黄先生正在家里炖排骨,但是他出门办事 时,燃气灶没有关到位,这才引发了火灾。 上述两起事故均与一时“遗忘”有关,但若造成他 人损失,赔偿责任不容“遗忘”。火灾事故的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 认定书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 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 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提醒大家在使用天然气时要有人看管,如果燃气灶上正在煮东西, 尽量不要回房间看电视、打电话或者做任何容易沉浸其中的事情;要适时看火,避免汤水溢出导 致燃气灶意外熄火,谨记“人离、火熄、阀关严”。 产品严把关,维权有法依 现如今,家里的 电器越来越多,如果发生意外的原因不是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是这些电器产品,可以找商家索赔 吗? 之前,刘某家中突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 ,起火点为该扫地机器人摆放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起火、人为纵火,不能排除扫地设备 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因此,刘某向某电子商务公司索赔,该公司赔付7万余元后对剩余损失拒 赔。 刘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扫地机器人质量缺陷引起火灾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 近13万元。法院认为,刘某房屋失火系扫 地机器人自燃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 ,刘某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其房屋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公司 还需赔偿刘某7.5万元。 请注意,预防胜于补救,请大家务必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电 器。若因不合格电暖器等电器引发了火灾,请先报警、保护现场,保存好购物凭证、产品照片及 损失清单,获取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FD05316 | 2026_559_通化傅某某烧荒毁声屏障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通化傅某某烧荒毁声屏障案

正文

春回大地,农事渐忙。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期,因“烧荒”引发的火灾事故明显增多,田间地头有少数人为了“图省事”,选择就地焚烧秸秆杂草。这种行为极易失控引发火灾,行为人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傅某某在通化市东昌区明兴村三组临外环附近,为开垦荒地,用火烧的方式清理杂草。因过失引发火灾,导致通化绕越线五月花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的声屏障严重损毁。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火灾确系由傅某某“烧荒”行为引起。 火灾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在公安部门协调下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傅某某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未能主动赔付。为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和路产设施完好,原告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损毁的声屏障进行了修复,并支付了工程款94,248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关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结合被烧毁声屏障已使用八年、存在自然折旧,且正常使用年限为10-20年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修复工程价款、资产折旧、制作工艺及材质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傅某某按照原告所支付修复费用的50%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傅某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124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野外用火绝不可心存侥幸, 一旦造成损失, 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烧荒”引发火灾,行为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因用火不慎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火势失控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FD05317 | 2026_559_通化傅某某烧荒毁声屏障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通化傅某某烧荒毁声屏障案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傅某某、某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裁判结果摘要:傅某某烧荒引发火灾损毁声屏障,判按修复费50%赔47124元。 来源:http://thz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3/id/9241373.shtml 春回大地,农事渐忙。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期,因“烧荒”引发的火灾事故明显增多,田间地 头有少数人为了“图省事”,选择就地焚烧秸秆杂草。这种行为极易失控引发火灾,行为人可能 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傅某某在通化市东昌区明兴村三组临外环附近,为开 垦荒地,用火烧的方式清理杂草。因过失引发火灾,导致通化绕越线五月花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 的声屏障严重损毁。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火灾确系由傅某某“烧荒”行为引起。 火灾发生后 ,原告与被告在公安部门协调下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傅某某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未能主动赔付。 为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和路产设施完好,原告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损毁的声屏障进行了修复 ,并支付了工程款94,248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某因过失 引发火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关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结合被烧毁声屏障已使用八年、 存在自然折旧,且正常使用年限为10-20年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修复工程价款、资产折旧、制 作工艺及材质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傅某某按照原告所支付修复费用的50%承担赔偿责任。据此 ,法院判决被告傅某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124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野外用火绝不可心存侥幸, 一旦造成损失, 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烧荒”引发火灾,行为人需 承担法律责任。因用火不慎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民法典》侵 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火势失控造成严重后 果,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面临罚款、拘留乃至 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 下罚款。 -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 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 、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 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对在油库、加油站、 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

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 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FD05318 | 2026_797_昌平李先生厨房用火未装止回阀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昌平李先生厨房用火未装止回阀案

正文

烟道止回阀又称烟道单向阀、止逆阀,是一种安全部件,主要用于防止烟气回流和火灾蔓延。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一起因失火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两层住户装修时均未安装止回阀,致使楼上火势迅速顺着烟道蔓延至楼下住户家中。这次火灾的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一起来看! 李先生和何女士为上下楼邻居。某日,李先生在家中厨房做饭时不慎引发火灾,火势沿烟道蔓延至楼下何女士家中,造成其厨房整体受损,多个房间受烟雾污染,部分家具家电被烧损。 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起火部位为李先生家厨房灶台,起火原因为用火不慎,调查显示何女士、李先生两家的厨房烟道均未安装止回阀。何女士与李先生在收房后,均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装修后两家烟道未保留或安装止回阀。何女士多次与李先生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昌平法院。何女士要求李先生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因房屋无法居住产生的4个月租金等共20万余元和相应鉴定费用。 经调查,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在每户厨房烟道已统一安装止回阀,周边其他业主家中仍保留该装置。庭审中,何女士提交了租房合同、装修及购买家电的发票等证据,李先生认为何女士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租房是家庭自身生活安排,与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关系。昌平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何女士家厨房内抽油烟机、橱柜、灶具、吊顶等物品过火烧损。因双方对经济损失争议较大,经何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房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修复费用为9万余元,何女士支付鉴定费4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李先生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且未安装烟道止回阀,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何女士家中也未安装烟道止回阀,该情形可能加重火灾损失发生,故何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过错情况,酌情确定李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何女士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房屋修复费用,法院以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为依据,依法认定该项费用为9万余元;关于家具家电损失,法院结合何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现场勘验核实情况,同时综合考量物品实际使用年限等客观因素,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为1万元;关于租房损失,鉴于案涉房屋因火灾损毁无法正常居住,且何女士提交的租房合同签订于火灾发生之后,法院根据房屋出租市场行情和涉案房屋修复时间,对其提出的共计2万余元的租金予以支持。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何女士房屋修复费用、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和租金共计10万余元,支付鉴定费3.2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李先生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火灾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一般而言,消防部门仅认定火灾发生的基本事实如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等,不对具体责任进行认定。本案中,李先生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两家在重新装修房屋后,未安装或保留烟道止回阀装置,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阻断火势扩大和蔓延,致火势沿管道扩散,何女士对此也有一定过错。 火灾侵权的赔偿范围通常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主要包括房屋修复费用和屋内财物损毁的价值,其损失金额可以根据物品等购买凭证或者专业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再综合考虑购置价格、使用折旧等因素进行判断。间接损失则涉及因房屋无法居住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租金等合理支出。 在此提醒,居民日常生活中应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定期检查厨房器具、燃气管道及电器线路安全状况,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相关燃气安全部件。若遭遇火灾,应优先确保自身安全,并第一时间报警联系消防部门处置。火情处置完毕后,需注意留存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若存在较大财产损失,应详细列明受损物品清单,妥善保管现场照片及视频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举证,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昌平法院、京法网事

FD05319 | 2026_797_昌平李先生厨房用火未装止回阀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昌平李先生厨房用火未装止回阀案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先生、何女士 裁判结果摘要:厨房用火不慎且未装止回阀,火势沿烟道蔓延,李先生担80%赔偿何女士10万余元。 来源:http://fyt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3/id/9222310.shtml 烟道止回阀又称烟道单向阀、止逆阀,是一种安全部件,主要用于防止烟气回流和火灾蔓延。近 日,昌平法院审结一起因失火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两层住户装修时均未安装止回阀,致使楼上 火势迅速顺着烟道蔓延至楼下住户家中。这次火灾的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一起来看! 李先 生和何女士为上下楼邻居。某日,李先生在家中厨房做饭时不慎引发火灾,火势沿烟道蔓延至楼 下何女士家中,造成其厨房整体受损,多个房间受烟雾污染,部分家具家电被烧损。 事后,消 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起火部位为李先生家厨房灶台,起 火原因为用火不慎,调查显示何女士、李先生两家的厨房烟道均未安装止回阀。何女士与李先生 在收房后,均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装修后两家烟道未保留或安装止回阀。何女士多次与李先 生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昌平法院。何女士要求李先生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 、因房屋无法居住产生的4个月租金等共20万余元和相应鉴定费用。 经调查,房屋交付时,开发 商在每户厨房烟道已统一安装止回阀,周边其他业主家中仍保留该装置。庭审中,何女士提交了 租房合同、装修及购买家电的发票等证据,李先生认为何女士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租房是家庭自 身生活安排,与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关系。昌平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何女士家厨房 内抽油烟机、橱柜、灶具、吊顶等物品过火烧损。因双方对经济损失争议较大,经何女士申请, 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房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修复费用为9万余元,何女士支付 鉴定费4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李先生 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且未安装烟道止回阀,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何女士家中也未安装烟 道止回阀,该情形可能加重火灾损失发生,故何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过错情况,酌情 确定李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何女士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房屋修复费用 ,法院以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为依据,依法认定该项费用为9万余元;关于家具家电损 失,法院结合何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现场勘验核实情况,同时综合考量物品实际使用年限 等客观因素,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为1万元;关于租房损失,鉴于案涉房屋因火灾损毁无法正 常居住,且何女士提交的租房合同签订于火灾发生之后,法院根据房屋出租市场行情和涉案房屋 修复时间,对其提出的共计2万余元的租金予以支持。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何女士房 屋修复费用、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和租金共计10万余元,支付鉴定费3.2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李先生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 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火灾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 一般而言,消防部门仅认定火灾发生的基本事实如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等,不对具体责 任进行认定。本案中,李先生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两家在重新装修房屋后,未安装或保留烟道止回阀装置,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阻断火势扩大 和蔓延,致火势沿管道扩散,何女士对此也有一定过错。 火灾侵权的赔偿范围通常涵盖直接损 失与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主要包括房屋修复费用和屋内财物损毁的价值,其损失金额可以 根据物品等购买凭证或者专业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再综合考虑购置价格、使用折旧等因 素进行判断。间接损失则涉及因房屋无法居住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租金等合理支出。 在此提

醒,居民日常生活中应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定期检查厨房器具、燃气管道及电器线路安全状况, 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相关燃气安全部件。若遭遇火灾,应优先确保自 身安全,并第一时间报警联系消防部门处置。火情处置完毕后,需注意留存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 事故认定书,若存在较大财产损失,应详细列明受损物品清单,妥善保管现场照片及视频等相关 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举证,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昌平法院、京法网事

FD05320 | 2026_873_大连甘井子燃气罐爆炸殃及邻居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大连甘井子燃气罐爆炸殃及邻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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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爆炸女子被炸飞 受损邻居起诉死者家属索赔 网络配图 去年 4 月 3 日晚上 10 时许,甘井子区雁南园小区一高层发生煤气罐爆炸,刘女士从 25 楼被炸飞,摔下楼当场死亡,爆炸导致多户居民家中受损。事故中刘女士当场死亡,家中受损严重的邻居将刘女士父母起诉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刘女士父亲赔偿 3 万元。 25 楼爆炸女子被炸飞坠落殒命 2017 年 4 月 3 日晚 10 时许,甘井子区雁南园小区一栋高层住宅,发生煤气罐爆炸事故,刘女士从 25 楼被炸飞,伴随着玻璃碎片一起坠地,不幸当场身亡。在爆炸点附近,楼板和墙体受损,多户居民家的门窗被炸飞,楼内居民赤脚、穿着睡衣从 20 多层紧急逃生。 " 晚上 10 点 20 多分,当时我正躺在床上,就听见轰地一声巨响,床使劲地摇了一下,我还以为是地震了。" 与爆炸房间仅隔一个房间的住户说,门上的玻璃先是碎了,紧接着房门就像被挖掘机推倒了一样,朝着室内方向砸了过来。住户连忙套上衣服,跑到楼道里,却发现已经什么也看不见了,全是烟尘。电梯也已经无法使用,幸好她记得楼道的位置,从里面逃了出来。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出具《关于爆炸案的工作情况》,称经法医解剖鉴定,刘女士身上的伤均为爆炸和高坠形成,刘女士的死亡为爆炸和高坠综合导致,并作出结论:" 未发现他人作案可能性,故该案件排除他杀可能,不属于刑事案件 "。 受损邻居起诉死者家属索赔 爆炸导致邻居万先生家受损严重,为此万先生将刘女士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16 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女士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是唯一法定继承人。爆炸造成万先生居所内家用电器、家具、生活用品毁损或部分毁损,万先生饲养的宠物狗死亡。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已排除存在其他侵权人的可能性,因此无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刘女士自杀,还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燃气罐泄漏引起的爆炸,刘女士作为煤气罐的管理者和使用人,均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女士的父亲已明确表示参与继承,故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刘女士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损失无法评估酌定赔偿 3 万元 虽然万先生家中电器、家具、生活用品、宠物狗等损失属实,但万先生所提供的物品清单、购货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均难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其财物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情况。现受损物品均已被丢弃,亦不具备价值评估的条件,仅能由万先生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考虑到万先生确因爆炸受有实际损失的事实,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刘女士父亲给予万先生一定的金钱补偿。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父亲赔偿万先生 3 万元;驳回万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FD05321 | 2026_881_固阳焚烧秸秆引燃邻地财物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固阳焚烧秸秆引燃邻地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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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春风暖,农耕正当时。本该是田间地头忙耕种的美好时节,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西斗铺镇的一片农田里,却因一场焚烧秸秆引发的意外火灾,让几户相处多年的乡邻之间剑拔弩张。这场火,不仅烧毁了地里的秸秆根茬,更“灼伤”了沉淀多年的邻里和气。 火起因疏忽 责任难明晰 数日前,村民魏某某、郭某某在各自承包的农田里焚烧秸秆,两人以为已将火源完全熄灭,便提前离开。不曾想,残留的火星借着风势四处飞溅至相邻的白某某、杜某某两家地界,致使地里堆放的草粉、玉米、篷布、毛管等财物损毁。 火灾发生后,白某某、杜某某第一时间找到魏某某、郭某某商量索赔事宜,可双方却各执一词,均坚称“我们是等火灭了才离开的,肯定不是我家地里的火蔓延过去的”。矛盾经村级组织多次调处收效甚微,双方对立情绪日渐加深。 联动聚合力 释法又明理 受西斗铺镇综治中心邀请,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东菊法官一行赶赴当地,与县综治中心、检察院、司法所、派出所及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解组。 调解组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现场勘察情况并仔细研判,认为:该纠纷虽标的额不大,但起火点现场已遭破坏,且双方均否认起火源头在己方地块。若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不仅起火点成因鉴定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更会让当事人在春耕忙碌时节往返奔波,耽误农时、增加负担。因此,现场调解、就地化解,成为最优解纷路径。 调解组采取“背对背”沟通方式分头疏导。一方面,联合调解组认真倾听受损方白某某、杜某某的诉求,核实财产损失明细,引导其合理确定赔偿预期,避免耽误农时。另一方面,县法院法官结合现场勘察及法律规定,向魏某某、郭某某释法明理,虽然无法精确还原具体起火点位,但二人焚烧秸秆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二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看管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履约消嫌隙 邻里重相依 经过反复疏导与沟通,双方当事人的态度从最初的抵触强硬逐渐趋于缓和。调解组敏锐把握时机,适时提出折中解决方案:鉴于具体起火源已难以百分百还原,建议受损方白某某、杜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魏某某、郭某某两户共同承担90%赔偿责任。最终,在联合调解组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全部赔偿款项。 一纸感谢信 初心护民生 纠纷化解后,固阳县西斗铺镇专程向固阳县人民法院发来感谢信,字里行间满是认可与感谢。信中特别提到,法院干警在此次调解中,精准解读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责任划分原则,不仅为乡镇调处工作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还有效厘清各方权责边界,让调解工作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今年以来,固阳县人民法院坚持常态化开展法官下沉综治中心工作,把司法服务端口前移,积极构建“法院+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检察院+N”的多元联动解纷模式,进一步提升矛盾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力量护航基层治理,用司法温度守护一方平安。

FD05322 | 2026_881_固阳焚烧秸秆引燃邻地财物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固阳焚烧秸秆引燃邻地财物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魏某某、郭某某、白某某、杜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焚烧秸秆残留火星飞溅引燃邻地财物,经联合调解由魏、郭两户共担90%、受损方自担10%并当 场支付。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6/04/id/9286249.shtml 四月春风暖,农耕正当时。本该是田间地头忙耕种的美好时节,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西斗铺镇的 一片农田里,却因一场焚烧秸秆引发的意外火灾,让几户相处多年的乡邻之间剑拔弩张。这场火 ,不仅烧毁了地里的秸秆根茬,更“灼伤”了沉淀多年的邻里和气。 火起因疏忽 责任难明晰 数 日前,村民魏某某、郭某某在各自承包的农田里焚烧秸秆,两人以为已将火源完全熄灭,便提前 离开。不曾想,残留的火星借着风势四处飞溅至相邻的白某某、杜某某两家地界,致使地里堆放 的草粉、玉米、篷布、毛管等财物损毁。 火灾发生后,白某某、杜某某第一时间找到魏某某、 郭某某商量索赔事宜,可双方却各执一词,均坚称“我们是等火灭了才离开的,肯定不是我家地 里的火蔓延过去的”。矛盾经村级组织多次调处收效甚微,双方对立情绪日渐加深。 联动聚合力 释法又明理 受西斗铺镇综治中心邀请,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 长李东菊法官一行赶赴当地,与县综治中心、检察院、司法所、派出所及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组 成联合调解组。 调解组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现场勘察情况并仔细研判,认为:该纠纷虽标的 额不大,但起火点现场已遭破坏,且双方均否认起火源头在己方地块。若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 序,不仅起火点成因鉴定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更会让当事人在春耕忙碌时节往返奔波,耽误农 时、增加负担。因此,现场调解、就地化解,成为最优解纷路径。 调解组采取“背对背”沟通 方式分头疏导。一方面,联合调解组认真倾听受损方白某某、杜某某的诉求,核实财产损失明细 ,引导其合理确定赔偿预期,避免耽误农时。另一方面,县法院法官结合现场勘察及法律规定, 向魏某某、郭某某释法明理,虽然无法精确还原具体起火点位,但二人焚烧秸秆的行为与火灾损 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二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看管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履约消嫌隙 邻里重相依 经过反复疏导与沟通,双方当事人的态度从最初的抵触 强硬逐渐趋于缓和。调解组敏锐把握时机,适时提出折中解决方案:鉴于具体起火源已难以百分 百还原,建议受损方白某某、杜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魏某某、郭某某两户共同承担90%赔 偿责任。最终,在联合调解组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全部赔偿款 项。 一纸感谢信 初心护民生 纠纷化解后,固阳县西斗铺镇专程向固阳县人民法院发来感谢信, 字里行间满是认可与感谢。信中特别提到,法院干警在此次调解中,精准解读共同侵权行为的认 定标准与责任划分原则,不仅为乡镇调处工作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还有效厘清各方权责边界, 让调解工作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今年以来,固阳县人民法院坚持常态化开展法官下沉综治中 心工作,把司法服务端口前移,积极构建“法院+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检察院+N”的多元 联动解纷模式,进一步提升矛盾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力量护航基层治理,用司法温度守 护一方平安。

FD05323 | 2026_888_江都清明祭扫引燃芦苇烧房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江都清明祭扫引燃芦苇烧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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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3 来源:江苏经济报 2026年01月26日 “真没想到僵持了这么久的矛盾能这么圆满解决!”一起火灾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金某由衷地感慨,并将印有“尽职尽力 热心服务”的锦旗送到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对江都法院高效公正调解纠纷表达感谢。 祭扫引火毁房屋,邻里反目起争端 2025年清明节期间,李某一家前往墓地进行祭扫,在焚烧纸钱过程中,飞溅的火星引燃了墓地周边的芦苇。火势在风力助推下迅速蔓延,导致邻近金某的房屋及室内财物部分烧毁。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反复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随着争执不断升级,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一度降至冰点。 靠前处置安民心,联动调处破困局 事故纠纷发生后,当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综治中心联动调处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多方力量介入前期调处工作,并及时为金某及家人提供临时安置住所,安抚其情绪。由于双方在侵权事实认定、损失金额核算等核心问题上分歧巨大,多次调处均无进展。在此情况下,江都法院邵伯法庭接受委托,主动融入综治中心工作体系,依托“法庭+综治中心”联调机制,开展先行调解工作,为纠纷化解注入司法力量。 创新询价定损法,高效厘清定损失 承办法官胡买梅接手案件后,多次展开实地查勘、走访核实,迅速厘清案件核心难点问题:一是房屋及室内财物已被烧毁,损失数额难以精准界定;二是双方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若按常规司法鉴定程序确定损失,不仅鉴定费用高昂、鉴定时间较长,还可能面临漫长诉讼周期风险,极易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降低解纷成本,承办法官打破常规思路,决定采用“灵活定损”方式,由原、被告分别对具有资质的修复机构进行市场询价,提供获得的最高价、最低价及平均报价,法庭将报价进行综合对比,最终确定合理的损失参考金额,作为调解协商参考依据。 释法明理解纠纷,案结事了获赞誉 这一创新举措,既成功规避了高额鉴定费用的负担,又将损失认定周期大幅缩短,让定损过程更透明、结果更公允,得到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明确各方过错程度,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及家人一次性赔偿金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款项当场履行完毕。 协议履行到位后,受损房屋迅速启动修复工作,这场僵持几个月的矛盾纠纷得以彻底化解。为感谢法官倾心付出,金某特意定制锦旗送到法院表达谢意。 这起涉民生纠纷的高效圆满解决,是江都法院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接下来,江都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法庭+综治中心”等联动效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强劲司法动能。吴雅静 尊敬的读者: 感谢各位一如既往的信任和关爱,更感谢各位长期以来的支持。 该数字报电子版半年内的所有报纸版面为免费阅读,其他版面开始收费阅读。更权威的资讯,更便捷的形式,更周到的服务将大幅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 您可选择在线购买该数字报电子版,或者激活阅读卡。

FD05324 | 2026_888_江都清明祭扫引燃芦苇烧房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江都清明祭扫引燃芦苇烧房案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邵伯法庭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祭扫者)、金某(受损邻居) 裁判结果摘要:祭扫烧纸飞溅火星引燃芦苇蔓延烧房,创新询价定损后调解由李某一次性赔偿7万元并当场履行 。 来源:https://jsjjb.xhby.net/pc/con/202601/26/content_1524936.html 版次:A03 来源:江苏经济报 2026年01月26日 “真没想到僵持了这么久的矛盾能这么圆满解决! ”一起火灾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金某由衷地感慨,并将印有“尽职尽力 热心服务”的锦旗送到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对江都法院高效公正调解纠纷表达感谢。 祭扫引火毁房屋,邻里反目起争端 2025年清明节期间,李某一家前往墓地进行祭扫,在焚烧纸 钱过程中,飞溅的火星引燃了墓地周边的芦苇。火势在风力助推下迅速蔓延,导致邻近金某的房 屋及室内财物部分烧毁。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反复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随 着争执不断升级,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一度降至冰点。 靠前处置安民心,联动调处破困局 事故 纠纷发生后,当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综治中心联动调处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所、 司法所、社区等多方力量介入前期调处工作,并及时为金某及家人提供临时安置住所,安抚其情 绪。由于双方在侵权事实认定、损失金额核算等核心问题上分歧巨大,多次调处均无进展。在此 情况下,江都法院邵伯法庭接受委托,主动融入综治中心工作体系,依托“法庭+综治中心”联 调机制,开展先行调解工作,为纠纷化解注入司法力量。 创新询价定损法,高效厘清定损失 承 办法官胡买梅接手案件后,多次展开实地查勘、走访核实,迅速厘清案件核心难点问题:一是房 屋及室内财物已被烧毁,损失数额难以精准界定;二是双方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若按常规司法 鉴定程序确定损失,不仅鉴定费用高昂、鉴定时间较长,还可能面临漫长诉讼周期风险,极易导 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降低解纷成本, 承办法官打破常规思路,决定采用“灵活定损”方式,由原、被告分别对具有资质的修复机构进 行市场询价,提供获得的最高价、最低价及平均报价,法庭将报价进行综合对比,最终确定合理 的损失参考金额,作为调解协商参考依据。 释法明理解纠纷,案结事了获赞誉 这一创新举措,既成 功规避了高额鉴定费用的负担,又将损失认定周期大幅缩短,让定损过程更透明、结果更公允, 得到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明确各方过错程度,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及家人一次性赔偿金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款项当场履行 完毕。 协议履行到位后,受损房屋迅速启动修复工作,这场僵持几个月的矛盾纠纷得以彻底化 解。为感谢法官倾心付出,金某特意定制锦旗送到法院表达谢意。 这起涉民生纠纷的高效圆满 解决,是江都法院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接下来,江都 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法庭+综治中心”等联动效能,加强法 治乡村建设,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强劲司法动 能。吴雅静 尊敬的读者: 感谢各位一如既往的信任和关爱,更感谢各位长期以来的支持。 该数 字报电子版半年内的所有报纸版面为免费阅读,其他版面开始收费阅读。更权威的资讯,更便捷 的形式,更周到的服务将大幅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 您可选择在线购买该数字报电子版,或者激活阅读卡。

FD05325 | 2026_925_结婚燃放烟花致邻居车损.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结婚燃放烟花致邻居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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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点燃烟花庆祝佳节喜事,却不料飞溅的烟花残屑导致车辆受损、引发邻里纠纷。损失谁来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北京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导致邻居车辆受损的案件。 小张和老张父子与小王是同村邻居。在小张举办结婚仪式的当日上午8时许,根据村道公共监控系统所拍摄的画面显示,为迎接接亲车队返回,小张和老张父子安排人员在小王宅院西侧南北向村道中间处,距案涉车辆黑色大众牌小轿车停放处1.5米至2米之间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燃放的火星落在小王车辆上,造成车辆表面多处烧伤。 小王支付3500元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大众牌小轿车损伤状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基准日当天的车辆状况为车顶、前机盖、后备箱盖、前后挡风玻璃有高温氧化导致的损伤痕迹,符合高空体基落导致漆面、外观氧化损伤的痕迹特征。车辆受损部位由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小王支付费用25083元。 因双方协商未果,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老张、小张赔偿黑色大众牌小轿车的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受损鉴定费、自身误工费及通勤费等。 法院判决认为,该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提供的公共监控系统所拍摄画面来看,因燃放烟花的地点距离案涉车辆过近,在影像资料中也可看出案涉车辆在烟花爆竹燃放后,较燃放前可见有部分物体位于车辆上部,且其出现时间与烟花爆竹燃放时间重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在被告方不能就案涉车辆出现的痕迹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关反证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案涉车辆所受损伤与被告方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方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系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关系,故法院根据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报价单,剔除其中不合理的费用,由被告方向原告进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该费用并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原告为诉讼举证所花费的费用,该费用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故对于原告该部分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其未提供因其车辆受损导致其产生误工的证据,故对于其该部分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通勤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受损期间其出行受到影响,以及因此产生必要费用的证据,故对于其该部分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张、小张共同赔偿原告小王财产损失23502元,驳回原告证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且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极易引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法官在此提示: 一是严守安全规定,源头预防侵权风险。严守禁燃禁放规定,杜绝违规燃放行为,对于非禁放区的许可活动,组织者也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提前勘察环境,设置安全隔离区,防范火星飞溅引发财产损害。邻里间应互相监督提醒,共同守护安全与安宁,避免引发侵权纠纷。 二是纠纷发生后注重证据保全与协商。若发生损害,及时固定证据,立即拍照录像,保存监控记录,记录现场目击者信息;理性协商,主动沟通损失范围,留存维修报价单等凭证;善用调解机制,通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介入,降低解决成本。 三是诉讼中精准主张合理诉求。损失的赔偿范围中,合理维修费等直接财产损失可获支持,单方委托的鉴定费、误工费、通勤费等间接损失,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收入证明、替代交通票据等。侵权方若否认因果关系,应提交反证。选择正规机构维修,保留明细清单,避免虚高报价,法院将剔除不合理费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FD05326 | 2026_925_结婚燃放烟花致邻居车损.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结婚燃放烟花致邻居车损 法院: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小王诉老张、小张 裁判结果摘要:判赔23502 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9686882145101252 本想点燃烟花庆祝佳节喜事,却不料飞溅的烟花残屑导致车辆受损、引发邻里纠纷。损失谁来赔 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北京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导致邻居车辆受损的案件。 小 张和老张父子与小王是同村邻居。在小张举办结婚仪式的当日上午8时许,根据村道公共监控系 统所拍摄的画面显示,为迎接接亲车队返回,小张和老张父子安排人员在小王宅院西侧南北向村 道中间处,距案涉车辆黑色大众牌小轿车停放处1.5米至2米之间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燃放的火星 落在小王车辆上,造成车辆表面多处烧伤。 小王支付3500元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 大众牌小轿车损伤状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基准日当天的车辆状况为车顶、前机盖 、后备箱盖、前后挡风玻璃有高温氧化导致的损伤痕迹,符合高空体基落导致漆面、外观氧化损 伤的痕迹特征。车辆受损部位由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小王支付费用25083元 。 因双方协商未果,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老张、小张赔偿黑色大众牌小轿车的车辆损失、维修费 用、受损鉴定费、自身误工费及通勤费等。 法院判决认为,该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均向法 院提供的公共监控系统所拍摄画面来看,因燃放烟花的地点距离案涉车辆过近,在影像资料中也 可看出案涉车辆在烟花爆竹燃放后,较燃放前可见有部分物体位于车辆上部,且其出现时间与烟 花爆竹燃放时间重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在被告方不能就案涉车辆出现的痕迹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关反证予以反驳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认定案涉车辆所受损伤与被告方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方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系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关系,故法院根据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出具的维修报价单,剔除其中不合理的费用,由被告方向原告进行赔偿。对于原告 主张的鉴定费,该费用并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原告为诉讼举证所花费的费用,该费用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故对 于原告该部分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其未提供因其车辆受损导致其 产生误工的证据,故对于其该部分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通勤费,因其未提 供证据证明车辆受损期间其出行受到影响,以及因此产生必要费用的证据,故对于其该部分诉讼 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张、小张共同赔偿原告小王财产损失23502元,驳 回原告证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 止且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极易引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法官在此提示: 一是严守安全规 定,源头预防侵权风险。严守禁燃禁放规定,杜绝违规燃放行为,对于非禁放区的许可活动,组 织者也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提前勘察环境,设置安全隔离区,防范火星飞溅引发财产损 害。邻里间应互相监督提醒,共同守护安全与安宁,避免引发侵权纠纷。 二是纠纷发生后注重 证据保全与协商。若发生损害,及时固定证据,立即拍照录像,保存监控记录,记录现场目击者 信息;理性协商,主动沟通损失范围,留存维修报价单等凭证;善用调解机制,通过村委会、人 民调解组织介入,降低解决成本。 三是诉讼中精准主张合理诉求。损失的赔偿范围中,合理维 修费等直接财产损失可获支持,单方委托的鉴定费、误工费、通勤费等间接损失,需提供充分证 据,如收入证明、替代交通票据等。侵权方若否认因果关系,应提交反证。选择正规机构维修, 保留明细清单,避免虚高报价,法院将剔除不合理费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FD05327 | 2026_河北博森门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河北博森门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正文

河北博森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70号 当事人:河北博森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7U0PY4M 住所:新乐市马头铺镇南双晶村东高速口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5年1月6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5】3001号)和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GFM-1122-dk5A1.00 (乙级)-1的钢质隔热防火门的检验报告(No:SY20241596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耐火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2955-2008 《防火门》标准,依据《河北省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除抽检备样外未发现该抽检批次防火门。1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生产的该抽检批次的规格型号为GFM-1122-dk5A1.00 (乙级)-1的钢质隔热防火门共8樘,产品抽检1樘(单价380元/樘)和备样1樘,其余6樘瓶于2024年10月12日以380元/樘的价格销售给了山西客户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040元,共获利210元。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况; 2、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事实;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及法人情况。 4.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转办函、抽样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等。 2025年1月6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5年3月17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出售抽检批次防火门持续时间较短,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较轻情形(1.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较轻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防火门1樘;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4560元,共计47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27日

FD05328 | 2026_河北博森门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河北博森门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法院: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04-0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 文书号:- 当事人:河北博森门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没收不合格防火门1樘、违法所得210元、罚款4560元 来源:http://www.xinle.gov.cn/columns/d7051742-114b-4344-9923-c2b31f9354e4/202504/01/5b07641c-da62-42ad-8636-92 7982f15be4.html 河北博森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70号 当事人:河北博森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7U0PY4M 住所:新乐市马头铺镇南双晶村东高速口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5年1月6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 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5】3001号)和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GFM-1122-dk5A1.00 (乙级)- 1的钢质隔热防火门的检验报告(No:SY20241596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耐火性能项目 不符合GB 12955-2008 《防火门》标准,依据《河北省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 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该 报告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除抽检 备样外未发现该抽检批次防火门。1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生产的该抽检批次的规格型号为GFM-1122-dk5A1.00 (乙级)-1 的钢质隔热防火门共8樘,产品抽检1樘(单价380元/樘)和备样1樘,其余6樘瓶于2024年10月12 日以380元/樘的价格销售给了山西客户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040元,共获利210元。已发布召回公 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况; 2、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事实; 3、营业执照、法人 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及法人情况。 4.检验报 告1份,送达回证1份,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转办函、抽样单各1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等。 2025年1月6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于2025年3月17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 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出售抽检批次防 火门持续时间较短,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较轻情形(1.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的裁量基准(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 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较轻处罚。 当 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

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防火门1樘;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4560元,共 计47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27日

FD05329 | 年份待定_1475_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诉伊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诉伊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案 法院: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与伊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伊宁市人民政府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诉讼请求(未经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处罚合法) 来源:https://www.qixin.com/company-detail/lawsuit/9d8e6634-3783-4266-b25d-efbede883854/58b1ce738587822df6db221 0 登录用户才享有关键字自动联想功能哦!赶快 登录 吧 搜索 应用 热门功能 高级搜索 批量查询 找关系 查招标 查专项 科技型企业 司法大数据 财产线索 启信地图 新增企业 查年报 查老板 查融资 查版权 查招聘 查合规 查全球 企业认证 VIP服务 VIP会员 VIP团队版 企业应用场景 供应链风控 金融对公业务 应收账款管理 企业内控合规 企业套餐 扫码下载启信宝APP 随时随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会员特权 注册/登录 扫码登录 使用 启信宝APP 扫码下载启信宝APP 随时随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或 微信 扫码登录 验证码登录 密码登录 中国 +86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儿童隐私指引》 验证码准备中 验证码登录手机账号,未注册用户将自动创建账号 其他登录方式 小程序 启信宝小程序 APP 扫码下载APP 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反馈 客服中心 专属客服 回到顶部

FD05331 | 年份待定_2126_邓某祭祀引发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邓某祭祀引发山火案 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邓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经济损失476719.2元 来源:https://yjgl.hebei.gov.cn/portal/index/getPortalNewsDetails?id=bc121b12-f93a-41a6-977b-f6fbdd0b8674&categoryid =fb68a9a9-5081-4470-974c-2abf7cd759b4 野外用火要当心,森林火灾的罪与罚你知道吗? 其中,造成晏某经济损失共计595899元 近日,经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处康某赔偿晏某经济损失119179.8元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 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秋季天干物燥、风力较大 大家野外用火要格外小心 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 如果烧了山林、他人财物 还要面临赔偿 甚至牢狱之灾 这些森林防火常识你需要掌握 来源:江西消防、吉安县人民法院

FD05332 | 年份待定_2346_河南某电缆公司仓库违规电焊火灾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河南某电缆公司仓库违规电焊火灾事故案 法院:相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公司法人,拒不停工指使继续电焊施工引发火灾(损失578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 年六个月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32288827832877605/ 违规电焊惹的火,管理人员追重责 基本案情 某电缆公司仓库一名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在电焊作业过程中,焊渣掉落至仓库二层西侧夹层 内,引燃夹层内可燃物着火,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但火势仍迅速蔓延,过火面积约16000㎡ ,造成在此储存货物的18家商户直接经济损失578万元。 事后调查发现,该公司法人刘某某、股东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经常给公司 维修水电的郑某某对公司仓库进行维修及扩建。郑某某承揽工程后未找专业的焊工团队,组织不具有 资质的人员在仅有水和沙土,无灭火器、防火毯等消防物品,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仓库进行电焊施 工。事故前一天,该公司所在街道办事处已发现违规施工情况并向刘某某下发《停止建设通知书》, 但刘某某和张某某对该通知不予理会,让郑某某继续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作为公司法人、股东,未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审批、备 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即擅自违法建设,在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停工、拆除后仍指使郑某某继 续施工。 被告人郑某某聘用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电焊施工,且施工现场未采取防火措施、未配备完备的 防火设施,三被告人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引发火灾,情节特别恶劣,均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 六个月不等,共同赔偿受损商户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冬季气候寒冷、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季节。电气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看似微弱,但危险性极大 ,容易引燃周边物品引发火灾,尤其是厂房、仓库等处,火灾风险性极高,稍有不慎后果难以想象。 创业千日功,火烧一日穷。生产经营若不注重合法合规,加强日常防火管控,稍有不慎便会“引火上 身”。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几名被告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直接相关,该仓库之前就发生过施工人员 电焊作业将纸箱引着的小火情,但各被告人仍未吸取教训,增强警惕心,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最终受 到法律严惩。 来源:豫法阳光

FD05333 | 2000_426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珲春).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0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珲春) 法院: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承担修复生态损失综合费用 来源:http://gaxf.chinareports.org.cn/zfzc/news/39667.html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王国钰)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王某犯 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承担修复生态损失综合费用,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被告 人王某在珲春市一林蛙养殖看护房前燃放鞭炮,不料鞭炮爆炸溅射到周围,便引发森林火灾。火 灾发生后,王某积极救火,同时委托朋友报案并联系林场工作人员帮助救火。经延边州森林调查 规划院鉴定,涉案的失火林地面积为65.32 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8.64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区燃放鞭炮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 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 人王某失火行为,致使国家森林资源受到侵害,导致生态环境受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人王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和司 法鉴定费用。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森林防火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森林防火期间,杜绝在林地、田野及附近燃放鞭炮、点燃香烟、 焚烧杂草等行为,若造成森林火灾,不仅仅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危害生态环境 安全及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而行为人也会因其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

FD05334 | 2017_349_王某胡杨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王某胡杨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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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三检合一”模式 全国首例胡杨林公益诉讼案件引关注 2020年10月12日,全国首例关于胡杨林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自愿承担异地补植复绿民事责任;法院采纳了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刑事部分量刑建议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判令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判令在旗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检察长郭文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阿拉善盟中院有关领导,额济纳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苏木、镇、嘎查代表等近60人应邀参加旁听。庭审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额济纳旗检察院四级检察机关召开观摩评议座谈会。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实施后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胡杨是荒漠地区特有的珍贵濒危植物,耐旱耐涝,生命顽强,对于稳定荒漠河流地带的生态平衡、防风固沙、调节绿洲气候和形成肥沃的森林土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内蒙古约有胡杨林44.4万亩,主要集中在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其中7.1万亩划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自然保护区之外37.3万亩,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也是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 为对自然保护区之外的30多万亩胡杨林进行有效保护,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意在通过立法对额济纳胡杨林加以有效保护。 该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因为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施行以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涉及胡杨林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因而法庭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某在其位于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苏泊淖尔苏木乌兰图格嘎查的菜地内焚烧杂草期间,引燃地边的怪柳后发生火灾,便提水灭火,并向乌兰图格嘎查队长幕如德勒报告火灾情况后继续灭火。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涉案失火现场面积73.9亩,为灌木林地;涉案失火林地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怪柳,无保护等级;涉案被烧毁植被损失为148021.7元。被告人王某明知林地草地禁止用火、焚烧垃圾,但其仍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自信地在林地草地焚烧垃圾,轻信能够避免火灾,但最终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 额济纳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运用刑事和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加大对胡杨及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认为王某涉嫌失火罪,破坏了灌木林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恢复植被、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在引发火灾后积极取水灭火,主动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表示愿意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补种树木,修复被破坏的自然环境,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人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赔偿能力有限,系过失犯罪且愿意积极履行修复生态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设置了异地补植复绿150亩灌木林地,在地方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小案件 大意义 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这些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与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缺乏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是法律救济的新的重要渠道,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施行。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自2019年4月以来,内蒙古检察院开始探索在全区三级检察机关实施“三检合一、四位一体”的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对涉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领域的案件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四项检察职能在同一个公益诉讼部门或公益诉讼办案组行使。目前,该办案机制建构仍在探索和不断完善之中。 观摩评议座谈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该案将预防性、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检察机关和法院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期望变“生态违法者”为“生态守护者”,通过以案释法,为当地各族干部群众开展了一次生态保护的法治教育,取得了刑罚惩罚与修复环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采用“三检合一”的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质效,充分体现出内蒙古检察机关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公益诉讼办案理念,运用检察智慧,践行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 胡卫列表示,这个案件实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良性互动、刑事责任与公益赔偿修复责任的有效衔接,值得肯定。从公益诉讼角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意义:一是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中的职能作用;二是实现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认罪认罚与公益诉讼的有效对接,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对生态损害的惩罚、恢复的制度功能价值;三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司法案件,对于加大胡杨林保护的法治宣传,警示和教育当地农牧民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告别焚烧垃圾等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习惯,强化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合力,促进条例的落地落实具有积极意义。他说,该案邀请牧区苏木嘎查的负责人参加庭审观摩,突出了公益诉讼庭审的示范教育意义;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实做细调查取证,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综合发挥检察职能在生态保护中惩治和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功能,体现了司法的理性和温度,庭审法治宣传意义现实且深远,体现了“小案件,大意义”。 郑锦春表示,本案体现了新时代人民检察工作的“三个有效衔接”:第一,体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有效衔接。本案充分体现了内蒙古检察机关“三检合一”办案模式的优越性,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同一办案组负责办理,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而且有利于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实现了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的无缝对接;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具有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价值。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王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尚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失火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认真养护失火田地的自然修复,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了替代修复保证金3万元,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王某认罪认罚和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积极表现,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得到了人民法院采纳,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第三,刑事惩治功能与示范教育功能的有效衔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案件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通过刑事部分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现了刑事惩治功能。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实现公益救济和示范教育功能。被告人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承担了异地修复责任和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有利于教育引导被告人和社会公众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体现了办好百姓身边“小案件”,实现普法宣传“大意义”。 (本报记者蒋安杰)

FD05335 | 2017_349_王某胡杨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王某胡杨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补种150亩梭梭林,在旗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www.spp.gov.cn/zdgz/202010/t20201019_482302.shtml 内蒙古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三检合一”模式 全国首例胡杨林公益诉讼案件引关注 2020年10月12 日,全国首例关于胡杨林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内蒙古阿拉善盟额 济纳旗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自愿承担异地补植复绿民事责任;法院采 纳了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刑事部分量刑建议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 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判令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若补 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判令在旗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 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 检察长郑锦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检察长郭文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阿拉善盟中院有 关领导,额济纳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苏木、镇、嘎查代表等近60人应邀参加旁听。庭审结 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额济纳旗检察院四级检察机关召开观摩评议座谈会。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实施后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胡杨是荒漠地区特有的珍贵 濒危植物,耐旱耐涝,生命顽强,对于稳定荒漠河流地带的生态平衡、防风固沙、调节绿洲气候 和形成肥沃的森林土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内蒙古约有胡杨林44.4万亩,主要集中在阿拉 善盟额济纳旗,其中7.1万亩划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自然保护区之外37.3万亩,是当今 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也是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 为对自然 保护区之外的30多万亩胡杨林进行有效保护,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 保护条例》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意在通过立法对额济纳胡杨林加以有效保护。 该案之所以 引起关注,因为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施行以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涉 及胡杨林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因而法庭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某在其位 于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苏泊淖尔苏木乌兰图格嘎查的菜地内焚烧杂草期间,引燃地边的怪柳后发生 火灾,便提水灭火,并向乌兰图格嘎查队长幕如德勒报告火灾情况后继续灭火。经宁夏绿森源司 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涉案失火现场面积73.9亩,为灌木林地;涉案失火林地位于胡杨林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怪柳,无保护等级;涉案被 烧毁植被损失为148021.7元。被告人王某明知林地草地禁止用火、焚烧垃圾,但其仍抱有侥幸心 理,盲目自信地在林地草地焚烧垃圾,轻信能够避免火灾,但最终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 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 额济纳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运用刑事和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加大对胡杨及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认为王某涉嫌失火罪,破坏了灌木林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 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恢复植被、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在引发火灾后积极取 水灭火,主动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表示愿意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补种树木 ,修复被破坏的自然环境,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人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赔偿能力有限, 系过失犯罪且愿意积极履行修复生态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设置了异地补植复绿150亩灌木林地 ,在地方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小案件 大意义 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这些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的是公 共利益,与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缺乏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是法律救济的

新的重要渠道,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施行。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自20 19年4月以来,内蒙古检察院开始探索在全区三级检察机关实施“三检合一、四位一体”的公益 诉讼办案模式,对涉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领域的案件实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四项检 察职能在同一个公益诉讼部门或公益诉讼办案组行使。目前,该办案机制建构仍在探索和不断完 善之中。 观摩评议座谈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该案将预防性、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 审判全过程,检察机关和法院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期望变“生态违法者” 为“生态守护者”,通过以案释法,为当地各族干部群众开展了一次生态保护的法治教育,取得 了刑罚惩罚与修复环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采用“三检合一”的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 质效,充分体现出内蒙古检察机关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公益诉讼办案理念, 运用检察智慧,践行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 胡卫列表示 ,这个案件实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良性互动、刑事责任与公益赔偿修复责任的有效衔 接,值得肯定。从公益诉讼角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意义:一是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充分发挥公 益诉讼在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中的职能作用;二是实现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认罪认罚与公 益诉讼的有效对接,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对生态损害的惩罚、恢复的制度功能价 值;三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司法案件,对于加大胡 杨林保护的法治宣传,警示和教育当地农牧民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告别焚烧垃圾等传统落后 的生产生活习惯,强化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合力,促进条例的落地落实具有积极 意义。他说,该案邀请牧区苏木嘎查的负责人参加庭审观摩,突出了公益诉讼庭审的示范教育意 义;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实做细调查取证,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综合发挥检察职能在生态保护中 惩治和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功能,体现了司法的理性和温度,庭审法治宣传意义现实且深远,体现 了“小案件,大意义”。 郑锦春表示,本案体现了新时代人民检察工作的“三个有效衔接”: 第一,体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有效衔接。本案充分体现了内蒙古检察机关“三检合一 ”办案模式的优越性,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同一办案组负责办理,不仅有利于 及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而且有利于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实现了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的 无缝对接;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的重大举措,具有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价值 。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王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尚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 失火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认真养护失火田地的自然修复,主 动向人民法院缴纳了替代修复保证金3万元,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在 充分考虑王某认罪认罚和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积极表现,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判处一年有期徒 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得到了人民法院采纳,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的有效衔接;第三,刑事惩治功能与示范教育功能的有效衔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 刑事案件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通过刑事部分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现了刑事惩 治功能。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实现公益救济和示范教育功能。被告人王某在承担刑 事责任同时,还承担了异地修复责任和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有利于教育引导被告人 和社会公众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体现了办好百姓身边“小案件”,实现普法宣传“大意义”。 (本报记者蒋安杰)

FD05336 | 2018_2641_汪某放火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汪某放火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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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点火毁山林 山东烟台:被告人刑责民责均担 本报讯(记者匡雪 通讯员孙晓岩)近日,由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协助烟台市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放火民事公益诉讼案诉求获法院全部支持,汪某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烟台市中级法院判令被告汪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恢复费用,共计9.93万元。 2018年3月27日晚上,跟朋友喝完酒的汪某走到了蓬莱市某镇一条东西走向的山路上,看到了路边的套苹果纸袋,一时冲动,便在山路北侧一个土坑处用打火机点燃了纸袋。由于正值春季,气温回升,风力较大,小小的火苗引燃了附近杂草,火势迅速蔓延,致使山林大面积着火。突发的山火,既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经蓬莱市林业部门勘测,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达201.6亩,其中林地面积198.5亩,为国家级公益林,受损的主要树种为刺槐、侧柏、赤松。经蓬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烧毁的国家公益林损失价值为85051元。 事后,汪某悔恨不已。同年8月20日,蓬莱市检察院将汪某提起公诉,2019年4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虽然汪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受损的山林没有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蓬莱市检察院协助烟台市检察院对该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立案审查。 为全面了解案情,两级院办案检察官多次赴案发现场实地勘查取证、到镇政府调取证据、询问护林员山林状况、了解汪某的家庭情况等。同时,委托林业部门现场勘查,出具了生态恢复规划,详细列明了需要造林的亩数以及造林投资的费用。公告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汪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汪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汪某对被毁坏的公益林采取补种等措施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则承担相应的恢复费用。烟台市中级法院于日前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FD05337 | 2018_2641_汪某放火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汪某放火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汪某 裁判结果摘要:汪某酒后点燃纸袋引发山林大火过火201.6亩(国家级公益林)。刑事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民事公益诉讼判承担生态修复及恢复费用9.93万元。 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5/t20200514_460925.shtml 酒后冲动点火毁山林 山东烟台:被告人刑责民责均担 本报讯(记者匡雪 通讯员孙晓岩)近日, 由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协助烟台市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放火民事公益诉讼案诉求获法院全部支持, 汪某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烟台市中级法院判令被告汪某承 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恢复费用,共计9.93万元。 2018年3月27日晚上,跟朋友喝完酒的汪某走 到了蓬莱市某镇一条东西走向的山路上,看到了路边的套苹果纸袋,一时冲动,便在山路北侧一 个土坑处用打火机点燃了纸袋。由于正值春季,气温回升,风力较大,小小的火苗引燃了附近杂 草,火势迅速蔓延,致使山林大面积着火。突发的山火,既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 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经蓬莱市林业部门勘测,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达201.6亩,其中林 地面积198.5亩,为国家级公益林,受损的主要树种为刺槐、侧柏、赤松。经蓬莱市价格认证中 心鉴定,所烧毁的国家公益林损失价值为85051元。 事后,汪某悔恨不已。同年8月20日,蓬莱市 检察院将汪某提起公诉,2019年4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虽然汪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受损的山林没有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 于受侵害状态。为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蓬莱市检察院协助烟台市检察院对该案 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立案审查。 为全面了解案情,两级院办案检察官多次赴案发现场实地勘 查取证、到镇政府调取证据、询问护林员山林状况、了解汪某的家庭情况等。同时,委托林业部 门现场勘查,出具了生态恢复规划,详细列明了需要造林的亩数以及造林投资的费用。公告期满 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汪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汪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汪某对 被毁坏的公益林采取补种等措施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则承担相应的恢复费用。烟台市中 级法院于日前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

FD05338 | 2018_3348_红某等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雅江2·16森林火灾).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红某等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雅江2·16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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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杨报道 备受社会关注的“2·16”四川省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森林火灾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在雅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5名被告分别受到刑事、民事处罚。此前,针对“2·16”案在内2起森林火灾案件,甘孜州已对26名党政干部作出处理。 在“2·16”案庭审现场,雅江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长、村民代表及自发赶来的群众130余人旁听观摩了案件审理,县人民法院还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合议庭最终对被告人红某、洛某、布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红某等22人在2021年前对失火地补种树苗不低于43.94万株,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采取5年的扶苗管理,确保成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甘孜藏族自治州位于四川省西部,境内天然草原面积占全域总面积的61.7%,是川西北牧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面积占全省森林总面积的20%,大熊猫、金丝猴等30多种珍稀野生动物在此栖息,森林防火任务艰巨。 2018年2月16日,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村民在扎拉柏山开展祭祀活动时,因余火管理不善引发森林火灾。经1600名指战员连续奋战5昼夜,大火于2月21日被扑灭,过火面积970公顷,受害面积91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估算超过3500万元。(下转A3版) (上接A1版) 时隔3天,2月19日,雅江县八角楼乡更觉村又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起因是通村公路南侧电线杆之间因电力短路引发了火灾,经1700余名指战员5天4夜扑救,大火于2月23日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1450.3公顷,受害森林面积662.8公顷。 4天时间,雅江县境内接连发生2起森林火灾,甘孜州对该县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州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雅江县26名同志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包括县级干部4名、乡科级干部11名、一般干部及其他人员11名,其中13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2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人被免职、1人被撤职、2人被罢免,5名护林员被解除聘用关系。 甘孜州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坚持“有责必追、追责必严”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度,严肃追责问责,压实防火责任,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FD05339 | 2018_3348_红某等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雅江2·16森林火灾).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红某等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雅江216森林火灾) 法院: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红某、洛某、布某等25名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红某、洛某、布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2名附带民事被告于2021年前补种树苗不低于43. 94万株并抚育5年,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www.greentimes.com/greentimepaper/html/2019-01/04/content_3328747.htm 本报讯 记者张杨报道 备受社会关注的“216”四川省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森林火灾案及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在雅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5名被告分别受到刑事、民事处罚。此前 ,针对“216”案在内2起森林火灾案件,甘孜州已对26名党政干部作出处理。 在“216”案 庭审现场,雅江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长、村民代表及自 发赶来的群众130余人旁听观摩了案件审理,县人民法院还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合 议庭最终对被告人红某、洛某、布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红某 等22人在2021年前对失火地补种树苗不低于43.94万株,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采取5年的扶苗管理 ,确保成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甘孜藏族自治州位于四川省西部,境内天然草 原面积占全域总面积的61.7%,是川西北牧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面积占全省森林总面积的20 %,大熊猫、金丝猴等30多种珍稀野生动物在此栖息,森林防火任务艰巨。 2018年2月16日,雅 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村民在扎拉柏山开展祭祀活动时,因余火管理不善引发森林火灾。经1600名 指战员连续奋战5昼夜,大火于2月21日被扑灭,过火面积970公顷,受害面积913公顷,直接经济 损失估算超过3500万元。(下转A3版) (上接A1版) 时隔3天,2月19日,雅江县八角楼乡更觉村又发 生一起森林火灾,起因是通村公路南侧电线杆之间因电力短路引发了火灾,经1700余名指战员5 天4夜扑救,大火于2月23日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1450.3公顷,受害森林面积662.8公顷。 4天时 间,雅江县境内接连发生2起森林火灾,甘孜州对该县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州纪委、监委 依法依规对雅江县26名同志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包括县级干部4名、乡科级干部11名、一般干部 及其他人员11名,其中13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受到行政记 大过处分、2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人被免职、1人被撤职、2人被 罢免,5名护林员被解除聘用关系。 甘孜州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坚持“有责必追、 追责必严”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度,严肃追责问责,压实防火责任,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

FD05340 | 2018_3369_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7月17日,保定市涞源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涞源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付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涞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贺担任公诉人,民行部门检察官梁晓娟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涞源县法院副院长陈彦莉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保定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主管公诉、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计50余人观摩本次庭审。 为了确保庭审效果,法院首次采取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穿插进行的方式,利用多媒体示证,全程庭审直播。全方位向法庭展示了付某某因涉嫌失火造成公益林大面积毁损的事实。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当庭悔过,表示愿意承担补种造林的民事责任。 涞源县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宣判被告人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于本判决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二年内在涞源县上庄乡下老芳村村西1.5公里处被烧毁的近27亩火烧迹地内补种油松两千余株。如不履行补种义务,则逾期后十日内向林业部门支付造林费用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及时召开点评会议,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肯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促进环境保护的意义,认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应对得当、反应及时、逻辑严谨,整个庭审过程清晰流畅,对今后工作极具指导性。 涞源作为旅游大县,境内群山起伏,沟谷纵横,森林、矿产、水资源、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但也易发山火,防火减灾形势异常严峻,2018年以来已发生大小火灾30余起,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面临严重威胁。 本案作为涞源县首例公益诉讼判决,对保护涞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尤其是宝贵的森林资源具有深远意义,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森林防火重刑事、轻公益的状况。不仅可以修复被毁损的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保护社会公益的决心,对广大群众起到了以案释法的教育作用,让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FD05341 | 2018_3369_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1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年内补种油松两千余株,不履行则支付造林费两万余元 来源:https://www.sohu.com/a/241943412_219067 7月17日,保定市涞源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涞源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付某某涉嫌失火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涞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贺担任公诉人,民行部门检察官梁晓娟担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涞源县法院副院长陈彦莉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保定市、县 两级检察机关主管公诉、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计50余人观摩本次庭审 。 为了确保庭审效果,法院首次采取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穿插进行的方式,利用多媒体示 证,全程庭审直播。全方位向法庭展示了付某某因涉嫌失火造成公益林大面积毁损的事实。面对 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当庭悔过,表示愿意承担补种造林的民事责任。 涞源县法院认为,本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宣判被告人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 付某某于本判决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二年内在涞源县上庄乡下老芳村村西1.5公里处被烧毁的近2 7亩火烧迹地内补种油松两千余株。如不履行补种义务,则逾期后十日内向林业部门支付造林费 用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及时召开点评会议,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 分肯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促进环境保护的意义,认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应对得当、 反应及时、逻辑严谨,整个庭审过程清晰流畅,对今后工作极具指导性。 涞源作为旅游大县, 境内群山起伏,沟谷纵横,森林、矿产、水资源、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但也易发山火,防火减 灾形势异常严峻,2018年以来已发生大小火灾30余起,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面临严重威胁 。 本案作为涞源县首例公益诉讼判决,对保护涞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尤其是宝贵的森林资源 具有深远意义,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森林防火重刑事、轻公益的状况。不仅可以修复被毁损的林木 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保护 社会公益的决心,对广大群众起到了以案释法的教育作用,让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 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FD05342 | 2018_376_红晓次迫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红晓次迫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6日早上7时左右,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下马益西组15户、中马益西组7户家中各派一人到扎拉山去煨桑祈福。被告人洛让第一个到达扎拉山祭祀位置,并在祭祀台西侧就地收集干树枝围成一堆,用打火机点燃火堆烤火,随后被告人红晓次迫、布错等人到达并围在火堆边烤火,等22家村民陆续到齐后,就开始煨桑祭祀,被告人红晓次迫叫人从烤火的火堆中拿了一根正在燃烧的树枝给自己,并用此树枝点燃了祭祀台上用于煨桑的火堆。祭祀完毕后,被告人红晓次迫和布错负责熄灭火堆后下山回家。当日17时左右,马益西村煨桑地发生火灾。案发后,洛让于2018年2月21日,红晓次迫、布错于2018年2月22日向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调查,火灾起火点位于煨桑点,失火面积970.5316公顷,受害面积为913.3648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结果为人民币35092843元,其中包括立木资源损失人民币32850240元、非木质林产品损失人民币484125元、火灾扑救费人民币1758478元。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犯失火罪,并于同年8月15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明知在野外用火,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仍引火煨桑,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引火煨桑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白马扎西等19人参与煨桑,未对火堆彻底灭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马益西村集体林和国有林受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愿意补植树木,以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有期徒刑六年;并判令 22名责任人在2021年对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失火地补种植树不低于439400株,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采取插枝扶苗和开展五年的日常巡护进行管护,确保存活;3名刑事被告人自刑满之日起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开展三年的日常管护;22名责任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可见,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少数民族有其独特的风俗习惯和民俗活动,应予尊重和保护,但如果因此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雅江县村民在煨桑祈福过程中引发特大森林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法院在办理过程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推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新举措,全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还体现出了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担当。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 本案本来是一起由民间祭祀活动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亮点在于当地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对3名刑事被告人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19名共同侵害人提起了附带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结果既充分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具有的法定情节,量刑适当,更重要的是,确认了22名共同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责令其恢复生态并赔礼道歉。本案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案的裁判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也为今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作提供了可资参考的重要示范。 该案入选2018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编写人:侯亮 徐珑溧 雅江县人民法院

FD05343 | 2018_376_红晓次迫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红晓次迫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红晓次迫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令补植树木不低于439400株 来源:http://scgzz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0/04/id/4963991.shtml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6日早上7时左右,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下马益西组15户、中马益西组 7户家中各派一人到扎拉山去煨桑祈福。被告人洛让第一个到达扎拉山祭祀位置,并在祭祀台西 侧就地收集干树枝围成一堆,用打火机点燃火堆烤火,随后被告人红晓次迫、布错等人到达并围 在火堆边烤火,等22家村民陆续到齐后,就开始煨桑祭祀,被告人红晓次迫叫人从烤火的火堆中 拿了一根正在燃烧的树枝给自己,并用此树枝点燃了祭祀台上用于煨桑的火堆。祭祀完毕后,被 告人红晓次迫和布错负责熄灭火堆后下山回家。当日17时左右,马益西村煨桑地发生火灾。案发 后,洛让于2018年2月21日,红晓次迫、布错于2018年2月22日向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 调查,火灾起火点位于煨桑点,失火面积970.5316公顷,受害面积为913.3648公顷,直接经济损失 估算结果为人民币35092843元,其中包括立木资源损失人民币32850240元、非木质林产品损失人 民币484125元、火灾扑救费人民币1758478元。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四川 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犯失火罪,并于同年8月15日提 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红晓次迫、洛 让、布错明知在野外用火,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仍引火煨桑,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 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引火煨桑引发森林火 灾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白马扎 西等19人参与煨桑,未对火堆彻底灭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马益西村集体林和国有林受损,损害 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红晓次迫、 洛让、布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愿意补植树木,以修复被其破坏 的生态环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以失火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有期徒刑六年;并判令 22名责任人在2021年对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 村失火地补种植树不低于439400株,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采取插枝扶苗和开展五年的日常巡护进 行管护,确保存活;3名刑事被告人自刑满之日起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开展三年的日常管护;22 名责任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 ,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可见,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一位公民义不 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少数民族有其独特的风俗习惯和民俗活动,应予尊重和保护,但如果因此破 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雅江县村民在煨桑祈福过 程中引发特大森林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法院在办理 过程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推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新举措,全力服 务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还体现出了司法对生态环境 保护的责任担当。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 本案本来是一起由民 间祭祀活动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亮点在于当地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 释之规定,对3名刑事被告人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19名共同侵害人提起了附带环境公益民 事诉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结果既充分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具有

的法定情节,量刑适当,更重要的是,确认了22名共同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责令其恢复生态并赔 礼道歉。本案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案的裁判 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也为今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作提供了可资参考的重 要示范。 该案入选2018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编写人:侯亮 徐珑溧 雅江县人民法院

FD05344 | 2018_377_王仕六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王仕六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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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8年7月9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万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承包地内锄地准备点种玉米,因地里有掉落的竹叶、竹枝条以及干枯的玉米秸杆,被告人王某某便将这些杂物堆积在一起点火焚烧。在焚烧过程中,突然起风,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将火熄灭或者进行有效防范,继续进行焚烧。火苗因为风的作用向附近竹丛方向燃烧,引燃了竹丛旁的草丛后向附近山林蔓延,引燃山林内的杂灌、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大火蔓延且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折2.52公顷)。 森林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9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公益林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致公益林受损林木1762株,对其修复需生态修护费34020元,用去鉴定费7000元。2018年6月21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某某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该方案载明在过火有林面积292.5亩中,需要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的144.13亩的林中空地进行人工点播。2019-2020年每年春秋两季各用锄抚结合刀抚,对点播的幼树幼苗进行抚育1次。3年对受损的292.5亩林地进行日常巡山管护,防止山火、病虫害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发生。王某某失火案林地修复商品林和公益林3年各项费用合计118778元。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部分个人承包山林被烧毁的村民达成了协议,对其中存在损失的部分村民进行了经济赔偿,其余大部分村民表示不要求其赔偿。 二、裁判结果 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田间焚烧干竹枝条、干玉米秸秆等杂物过程中,遇起风后,未及时熄灭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却听之任之,以至于发生森林大火,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19.5公顷,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2.52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应当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万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承担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的修复费用118778元;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某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的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公益诉讼制度施行后达州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本案是修法后达州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下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直播。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学者等百余人到场旁听庭审。部分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对本案庭审过程进行了现场点评,一致认为万源市人民法院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对审判人员运筹帷幄、娴熟的审判技能予以高度肯定,同时也表示该案系司法利剑保护绿水青山典型案例,值得推广,将会产生极好社会效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修复途径。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林业局多方联动配合,及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公益林损失进行鉴定,并针对该案的地理地貌特征,由专业机构制定《王某某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按照该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此判决结果一是充分考虑到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特别是对长江上游的水源涵养、动植物庇护以及造福当地民众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二是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履行能力,不是简单的判决赔偿损失,如果后期执行不能,最终损失的还是国家利益。本案通过被告人的悔罪,并由其按季节逐步修复,被告人显然有能力履行判决,还大自然的一片翠绿,真正实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 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川1781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仕六,男,生于1952年12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3219521202301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镇长田坝村西溪沟组,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定)龚枭雄,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六犯失火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派检察员何仕毅、陈炳霖出席法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仕六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龚枭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仕六在自家承包地焚烧包谷杆、竹叶等杂草,准备种植玉米。在焚烧杂草时,突刮大风,大风将燃烧着的竹叶吹向附近慈竹林,将慈竹旁的草丛引燃,火势继而向附近山林蔓延,引燃山林内的杂灌、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森林大火又向其他地方蔓延而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方才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仕六在大风天气下焚烧杂草,引发火灾,造成292.5亩森林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本案所涉的森林火灾发生后,于2018年4月19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仕六失火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同年6月21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并确定被告人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商品林和公益林3年各项费用合计118778元。特请求:一、判令被告人王仕六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能按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应承担修复费用118778元;二、承担本案鉴定费7000元。 被告人王仕六对起诉指控其失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辩护意见,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仕六失火之后,积极参与救火灭火,并与受损的村民达成了赔偿相关事宜的协议,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3)以及被告人具有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仕六表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森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鉴于其家庭经济状况,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自己将用补种补栽的方式对被毁林地进行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仕六在自己家承包地内锄地准备点种玉米,因地里有掉落的竹叶、竹枝条以及干枯的玉米秸杆,被告人王仕六便将这些杂物堆积在一起点火焚烧。在焚烧过程中,突然起风,被告人王仕六并未将火熄灭或者进行有效防范,继续进行焚烧。火苗因为风的作用向附近竹丛方向燃烧,引燃了竹丛旁的草丛后向附近山林蔓延,引燃山林内的杂灌、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大火蔓延且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折2.52公顷)。 森林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9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公益林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致公益林受损林木1762株,对其修复需生态修护费34020元,用去鉴定费7000元。2018年6月21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该方案载明在过火有林面积292.5亩中,需要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的144.13亩的林中空地进行人工点播。2019-2020年每年春秋两季各用锄抚结合刀抚,对点播的幼树幼苗进行抚育1次。3年对受损的292.5亩林地进行日常巡山管护,防止山火、病虫害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发生。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商品林和公益林3年各项费用合计118778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仕六与部分村民个人承包山林被烧毁的村民达成了协议,对其中存在损失的部分村民进行了经济赔偿,其余大部分村民表示不要求其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刑事案件部分 1、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万源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3月19日接报警后决定对王仕六失火案立案侦查。 2、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财保缴款票据、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王仕六于2018年3月21日被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决定取保候审。 3、万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予以立案查处石塘镇“3.16”森林火灾案件的函及石塘镇政府对王仕六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万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2018年3月19日函请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对“3.16”森林火灾案立案侦查,万源市石塘镇林业站和司法工作人员2018年3月17日对王仕六的询问笔录。 4、万源市气象局气象证明。证实万源市境内于2018年3月16日至3月17日由晴间多云转小雨。 5、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王仕六林权证复印件,石塘镇长田坝村西溪沟组承包地情况。证明被告人王仕六自留山承包情况。其中有山林性质为防护林。 6、长田坝村村委会2018年3月20日关于2018年3月16日突发山火的情况说明。证明(1)山火发生后,迅速了解到系王仕六烧“田格子”而引发。(2)及时相关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人员救火。由于天气干燥、风势较大未能扑灭。3月17日凌晨4时,天降大雨,山火被淋熄。据统计,本次山火烧毁林地约280亩。(3)肇事者对本次引发山火感到愧疚,认罪表现良好。山火未造成人员伤亡。 7、石塘镇长田坝村“3.16”森林火灾受损户统计表。证明涉案森林火灾造成长田坝村西溪沟组、赵家塘组、肖耳扁组约30户村民山林过火。 8、证人证言 (1)李德炳(长田坝村西溪沟组组长)证言。证实我们长田坝村西溪沟的森林火灾时2018年3月16日烧起的。中午12点,村主任李周明打电话说西溪沟组的山起火了,是我们社的村民王仕六引起的,叫赶紧去打火。因为我陪妻子在达县检查病,便从达县往石塘赶。我到达火场的时候火已经烧到长田坝村三社(赵家塘)和西溪沟组了,火势因风而大,一直到晚上没打熄,直到3月17日凌晨下雨火才熄灭。在电话里,村长给我说是王仕六引起的。 (2)王仕洪(王仕六弟弟)证言,证实①山林火灾发生在桑家湾,2018年3月16日上午大概10时,村长李周明、村支书周启洪打电话说我哥哥王仕六的山林起火了,叫我去看一下。我出去一看,发现我哥哥王仕六的山林已经燃起来了。就给村长和村支书进行了报告,他们说的马上带人来打火。我便直接到的山林上去打火。当时山上的火非常大,加上当天的风特别大,根本打不灭。②山林火灾是王仕六引起的,他当天在桑家湾的自留地里铲火的时候,不小心引燃了的,加上当时的风很大,火就越燃越大,引燃了山林,共烧了我们村3社、6社、7社的三个社的山林,山林主要是杉木和松树为主。 (3)熊万忠(长田坝村护林员)证言。证实2018年3月16日,李周明电话说西溪沟的山燃起了,叫我马上组织人员打火,另外还要求我了解是谁烧的山。我马上去找西溪沟6社社长李德炳,结果李社长到达州去了。我便去到现场,经了解,烧山的人是西溪沟的王仕六。烧山时间是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我是第一个人到的现场,到达时只有王仕六一个人在那里。那天参加灭火的估计有60人,共烧了三个社的山林,涉及约40多户人的山林。 (4)叶明江(长田坝村副主任)证言。证实3月16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我接到村民张常友的电话说王仕六老家那边湾头山烧起了。我接到电话,立即往事发现场赶,并通知人员打火。与我一同赶到的有4、5个人,护林员熊万忠比我们先到。我找王仕六的弟弟王仕洪问了烧山的事,王仕洪说是他哥哥王仕六在烧草。 (5)李秀峰(长田坝村垭青组组长)证言。证实2018年3月16日上午11点钟,我在垭青茶园做活路,看见西溪沟组村民王仕六老屋附近在冒烟,当时烟不大,我立即给村生态护林员李德全打电话,叫他通知西溪沟组的生态护林员熊万忠去看一下。随后,我见烟子越来越大,我又给村支书周启洪打电话。他们村上干部赶到了现场。我们垭青没有受灾,火没有燃过来。 (6)吕兴玖(长田坝村肖儿坝组组长)证言。证实2018年3月16日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我接到村副主任叶明江的电话,说长田坝村西溪沟组山上火燃了,叫快点组织人打火。我立即租车赶回石塘,回到西溪沟时,已经是晚上七点多了,火已经燃到我们肖耳徧了,当时风大,所以火势也大,根本无法扑救,所以为了保证人员安全,人都没有敢拢身。直到2018年3月17日凌晨下雨,大火才熄灭。 9、被告人王仕六的供述。供认2018年3月16日上午,我在桑家湾挖玉米窝窝,看到地边有“竹丫子”(方言:竹枝条)、干包谷杆、干竹叶,我就把这些竹丫子、干包谷杆等放在一起,准备烧了后种玉米。我刚把竹丫子点燃,就吹风而且风很大。我没有将火熄灭,然后就燃起了山火,直到2018年3月17日早上下大雨才将山火浇熄。我估计烧了100多亩,烧的山有3社、6社、7社的,被烧的山林主要是集体的,分给私人的有12户,我的山林被烧了约50多亩的生态林。山林烧的面积大,我赔不起,只有接受法律的处罚,另外我愿意给每户农户赔礼道歉。 10、鉴定意见。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综合执法大队林业工程师鉴定,比对《万源市森林资源分类区划图石塘乡长田坝村(2008)》,过火面积292.5亩均为有林地,其中一般用材林254.7亩,国家级公益林37.8亩。 11、勘验、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1)指认笔录及照片,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王仕六指认火灾现场起火点。照片画面展现以下事实:①引火点地面有杂草、干竹叶。中心引火区有尚未烧尽的竹竿残端;②中心引火区不远处有一竹丛。其中一侧有过火痕迹。③被告人王仕六指认点火工具—打火机。 (2)现勘笔录及照片。证明在王仕六老屋左手边约10米初处有一块坡度50度的承包地,地内有已挖好的窝子数十个。在承包地内发现燃烧的灰烬,该灰烬沿着承包地向上延伸,经过一簇慈竹后继续向上延伸至一块田。该田为长方形,田地内遗留的燃烧灰烬,因前两天下雨,已和泥土粘在一起,黑色灰烬沿着玉米田往上延伸,越过一坎子,到达一山林,山林内主要生长着马尾松,燃烧后的黑色灰烬(经询问,该山林系王仕六山林,小地名桑家湾),然后一直往上延伸,上至长天坝村肖儿徧组,左至长田坝村赵家坡组,因雨火势没有蔓延。 12、万源市石塘镇长田坝村民委员会《关于王仕六铲灰积肥发生火灾毁林赔偿的情况调查》,证明被告人已对受灾的部分村民进行赔偿,同时与部分村民达成不予赔偿的协议。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证据 1、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证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王仕六失火罪一案过程中,将案件线索移交办理公益诉讼相关部门。该院于2018年4月13日对本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2、失火案现场视频资料及照片。证明本案过火林地现场受损情况。 3、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火灾中受损的公益林25171平方米(合37.8亩),涉及林木1762株。(2)此次火灾的损失主要为生态修护费,合计34020元。 4、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作出的《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2018年6月21日作出),及《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有关情况的说明》(2018年7月17日作出)。《修复方案》及《说明》的主要内容:(一)过火林地中未受损面积148.37亩,不需采取人工措施,让其自然修复。(二)过火林地中受损面积144.13亩,幼树幼苗烧死或烧伤株数较多,部分检尺木也被烧伤,必须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修复措施:1、清除烧死幼树幼苗和烧伤木下部干枯枝条。2、在144.13亩受损面积的林中空地进行人工点播。3、2019-2020年每年春秋两季各用锄抚结合刀抚对点播的幼树幼苗进行抚育1次。4、3年对292.5亩林地进行日常巡山管护,防止山火、病虫害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发生。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商品林3年各项费用合计84758元。公益林修复费34020元。合计118778元。 5、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用7000元。 上列证据,列已当庭出示并质证。经审查,证据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仕六在田间焚烧干竹枝条、干玉米秸秆等杂物过程中,遇起风后,未及时熄灭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却听之任之,以至于发生森林大火,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19.5公顷,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2.52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对村民个人承包山林受损部分,对部分村民进行了赔偿,与部分村民达成了不予赔偿的协议。 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形成重大不良影响,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王仕六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仕六失火之后,积极参与救火灭火,并与受损的村民达成了赔偿相关事宜的协议,具有悔罪表现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以及被告人具有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应当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7000元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的辩论意见。经审查,一是本案所涉之鉴定费是国家机关为公益诉讼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本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仕六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 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前往万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相关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二、被告人王仕六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承担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的修复费用118778元;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仕六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的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七千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赵 跃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 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FD05345 | 2018_377_王仕六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王仕六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0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2018)川1781刑初46号 当事人:王仕六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按修复方案对144.13亩过火林地人工修复 来源:http://dzwy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19/09/id/4431076.shtml 一、基本案情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 于2018年7月9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万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 某在自己家承包地内锄地准备点种玉米,因地里有掉落的竹叶、竹枝条以及干枯的玉米秸杆,被 告人王某某便将这些杂物堆积在一起点火焚烧。在焚烧过程中,突然起风,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将 火熄灭或者进行有效防范,继续进行焚烧。火苗因为风的作用向附近竹丛方向燃烧,引燃了竹丛 旁的草丛后向附近山林蔓延,引燃山林内的杂灌、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大火 蔓延且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 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折2.52公顷)。 森林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9 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公益林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致公益林 受损林木1762株,对其修复需生态修护费34020元,用去鉴定费7000元。2018年6月21日,万源市林 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 王某某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该方案载明在过火有林面积292.5亩中,需要采取人工措施进行 修复的144.13亩的林中空地进行人工点播。2019-2020年每年春秋两季各用锄抚结合刀抚,对点播 的幼树幼苗进行抚育1次。3年对受损的292.5亩林地进行日常巡山管护,防止山火、病虫害和其它 人为破坏活动发生。王某某失火案林地修复商品林和公益林3年各项费用合计118778元。同时查 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部分个人承包山林被烧毁的村民达成了协议,对其中存在损失的部 分村民进行了经济赔偿,其余大部分村民表示不要求其赔偿。 二、裁判结果 万源市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田间焚烧干竹枝条、干玉米秸秆等杂物过程中,遇起风后,未及时熄 灭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却听之任之,以至于发生森林大火,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19.5公顷, 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2.52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森林资源损 失,应当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万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 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 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承担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的修复费用118778元;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某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的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 的鉴定费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公益诉讼制度施行后达州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 讼制度,本案是修法后达州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万源市人民法院 于2018年8月30日下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直播。全国、省、市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及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学者等百余人到场旁听庭审。部分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对本 案庭审过程进行了现场点评,一致认为万源市人民法院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对审判人员运筹帷幄

、娴熟的审判技能予以高度肯定,同时也表示该案系司法利剑保护绿水青山典型案例,值得推广 ,将会产生极好社会效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 修复途径。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林业局多方联动配合,及时委托司法鉴定 中心对火灾造成的公益林损失进行鉴定,并针对该案的地理地貌特征,由专业机构制定《王某某 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按照该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 施进行修复。此判决结果一是充分考虑到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特别是对长江上游的水 源涵养、动植物庇护以及造福当地民众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二是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履行能力 ,不是简单的判决赔偿损失,如果后期执行不能,最终损失的还是国家利益。本案通过被告人的 悔罪,并由其按季节逐步修复,被告人显然有能力履行判决,还大自然的一片翠绿,真正实现了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 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川1781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仕六,男,生于1952年12月2 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3219521202301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石 塘镇长田坝村西溪沟组,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 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定)龚枭雄,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源市人 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六犯失火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派检察员何仕毅、陈炳霖出席法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仕六及其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龚枭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3月16日上 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仕六在自家承包地焚烧包谷杆、竹叶等杂草,准备种植玉米。在焚烧杂 草时,突刮大风,大风将燃烧着的竹叶吹向附近慈竹林,将慈竹旁的草丛引燃,火势继而向附近 山林蔓延,引燃山林内的杂灌、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森林大火又向其他地方 蔓延而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方才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 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 公诉机关 认为,被告人王仕六在大风天气下焚烧杂草,引发火灾,造成292.5亩森林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本案所涉的森林火灾发生 后,于2018年4月19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仕六失火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同年6月21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并确定被告人王仕六失火案林地 修复商品林和公益林3年各项费用合计118778元。特请求:一、判令被告人王仕六按照万源市林 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能按 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应承担修复费用118778元;二、承担本案 鉴定费7000元。 被告人王仕六对起诉指控其失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辩护意见, 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仕六失火之后,积极参与救火灭火 ,并与受损的村民达成了赔偿相关事宜的协议,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3 )以及被告人具有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 诉书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仕六表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森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鉴于 其家庭经济状况,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自己将用补种补栽的方式对被毁林地进行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仕六在自己家承包地内锄地准备点种玉 米,因地里有掉落的竹叶、竹枝条以及干枯的玉米秸杆,被告人王仕六便将这些杂物堆积在一起 点火焚烧。在焚烧过程中,突然起风,被告人王仕六并未将火熄灭或者进行有效防范,继续进行 焚烧。火苗因为风的作用向附近竹丛方向燃烧,引燃了竹丛旁的草丛后向附近山林蔓延,引燃山 林内的杂灌、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大火蔓延且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 凌晨,森林大火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

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折2.52公顷)。 森林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检 察院于2018年4月19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公益林损失进行鉴定。经鉴 定此次火灾致公益林受损林木1762株,对其修复需生态修护费34020元,用去鉴定费7000元。2018 年6月21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 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该方案载明在过火有林面积292.5亩中, 需要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的144.13亩的林中空地进行人工点播。2019-2020年每年春秋两季各用 锄抚结合刀抚,对点播的幼树幼苗进行抚育1次。3年对受损的292.5亩林地进行日常巡山管护,防 止山火、病虫害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发生。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商品林和公益林3年各项费用 合计118778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仕六与部分村民个人承包山林被烧毁的村民达成了 协议,对其中存在损失的部分村民进行了经济赔偿,其余大部分村民表示不要求其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刑事案件部分 1、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万源市森 林公安局于2018年3月19日接报警后决定对王仕六失火案立案侦查。 2、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 及财保缴款票据、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王仕六于2018年3月21日被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月24日决定取保候审。 3、万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予以立案查处石塘镇“3.16” 森林火灾案件的函及石塘镇政府对王仕六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万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2018年3 月19日函请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对“3.16”森林火灾案立案侦查,万源市石塘镇林业站和司法工作 人员2018年3月17日对王仕六的询问笔录。 4、万源市气象局气象证明。证实万源市境内于2018年3月16日至3月17日由晴间多云转小雨。 5、 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王仕六林权证复印件,石塘镇长田坝村西溪沟组承包地情况。证 明被告人王仕六自留山承包情况。其中有山林性质为防护林。 6、长田坝村村委会2018年3月20日 关于2018年3月16日突发山火的情况说明。证明(1)山火发生后,迅速了解到系王仕六烧“田格 子”而引发。(2)及时相关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人员救火。由于天气干燥、风势较大未能扑 灭。3月17日凌晨4时,天降大雨,山火被淋熄。据统计,本次山火烧毁林地约280亩。(3)肇事 者对本次引发山火感到愧疚,认罪表现良好。山火未造成人员伤亡。 7、石塘镇长田坝村“3.16 ”森林火灾受损户统计表。证明涉案森林火灾造成长田坝村西溪沟组、赵家塘组、肖耳扁组约30 户村民山林过火。 8、证人证言 (1)李德炳(长田坝村西溪沟组组长)证言。证实我们长田坝 村西溪沟的森林火灾时2018年3月16日烧起的。中午12点,村主任李周明打电话说西溪沟组的山 起火了,是我们社的村民王仕六引起的,叫赶紧去打火。因为我陪妻子在达县检查病,便从达县 往石塘赶。我到达火场的时候火已经烧到长田坝村三社(赵家塘)和西溪沟组了,火势因风而大 ,一直到晚上没打熄,直到3月17日凌晨下雨火才熄灭。在电话里,村长给我说是王仕六引起的 。 (2)王仕洪(王仕六弟弟)证言,证实①山林火灾发生在桑家湾,2018年3月16日上午大概10 时,村长李周明、村支书周启洪打电话说我哥哥王仕六的山林起火了,叫我去看一下。我出去一 看,发现我哥哥王仕六的山林已经燃起来了。就给村长和村支书进行了报告,他们说的马上带人 来打火。我便直接到的山林上去打火。当时山上的火非常大,加上当天的风特别大,根本打不灭 。②山林火灾是王仕六引起的,他当天在桑家湾的自留地里铲火的时候,不小心引燃了的,加上 当时的风很大,火就越燃越大,引燃了山林,共烧了我们村3社、6社、7社的三个社的山林,山 林主要是杉木和松树为主。 (3)熊万忠(长田坝村护林员)证言。证实2018年3月16日,李周明 电话说西溪沟的山燃起了,叫我马上组织人员打火,另外还要求我了解是谁烧的山。我马上去找 西溪沟6社社长李德炳,结果李社长到达州去了。我便去到现场,经了解,烧山的人是西溪沟的 王仕六。烧山时间是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我是第一个人到的现场,到达时只有王仕六 一个人在那里。那天参加灭火的估计有60人,共烧了三个社的山林,涉及约40多户人的山林。 (4)叶明江(长田坝村副主任)证言。证实3月16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我接到村民张常友的电 话说王仕六老家那边湾头山烧起了。我接到电话,立即往事发现场赶,并通知人员打火。与我一 同赶到的有4、5个人,护林员熊万忠比我们先到。我找王仕六的弟弟王仕洪问了烧山的事,王仕 洪说是他哥哥王仕六在烧草。 (5)李秀峰(长田坝村垭青组组长)证言。证实2018年3月16日上

午11点钟,我在垭青茶园做活路,看见西溪沟组村民王仕六老屋附近在冒烟,当时烟不大,我立 即给村生态护林员李德全打电话,叫他通知西溪沟组的生态护林员熊万忠去看一下。随后,我见 烟子越来越大,我又给村支书周启洪打电话。他们村上干部赶到了现场。我们垭青没有受灾,火 没有燃过来。 (6)吕兴玖(长田坝村肖儿坝组组长)证言。证实2018年3月16日下午3点多钟的 时候,我接到村副主任叶明江的电话,说长田坝村西溪沟组山上火燃了,叫快点组织人打火。我 立即租车赶回石塘,回到西溪沟时,已经是晚上七点多了,火已经燃到我们肖耳徧了,当时风大 ,所以火势也大,根本无法扑救,所以为了保证人员安全,人都没有敢拢身。直到2018年3月17 日凌晨下雨,大火才熄灭。 9、被告人王仕六的供述。供认2018年3月16日上午,我在桑家湾挖玉 米窝窝,看到地边有“竹丫子”(方言:竹枝条)、干包谷杆、干竹叶,我就把这些竹丫子、干 包谷杆等放在一起,准备烧了后种玉米。我刚把竹丫子点燃,就吹风而且风很大。我没有将火熄 灭,然后就燃起了山火,直到2018年3月17日早上下大雨才将山火浇熄。我估计烧了100多亩,烧 的山有3社、6社、7社的,被烧的山林主要是集体的,分给私人的有12户,我的山林被烧了约50 多亩的生态林。山林烧的面积大,我赔不起,只有接受法律的处罚,另外我愿意给每户农户赔礼 道歉。 10、鉴定意见。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综合执法大队林业工程师鉴定,比对《万源市森 林资源分类区划图石塘乡长田坝村(2008)》,过火面积292.5亩均为有林地,其中一般用材林25 4.7亩,国家级公益林37.8亩。 11、勘验、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1)指认笔录及照片,2018年3月19 日被告人王仕六指认火灾现场起火点。照片画面展现以下事实:①引火点地面有杂草、干竹叶。 中心引火区有尚未烧尽的竹竿残端;②中心引火区不远处有一竹丛。其中一侧有过火痕迹。③被 告人王仕六指认点火工具—打火机。 (2)现勘笔录及照片。证明在王仕六老屋左手边约10米初 处有一块坡度50度的承包地,地内有已挖好的窝子数十个。在承包地内发现燃烧的灰烬,该灰烬 沿着承包地向上延伸,经过一簇慈竹后继续向上延伸至一块田。该田为长方形,田地内遗留的燃 烧灰烬,因前两天下雨,已和泥土粘在一起,黑色灰烬沿着玉米田往上延伸,越过一坎子,到达 一山林,山林内主要生长着马尾松,燃烧后的黑色灰烬(经询问,该山林系王仕六山林,小地名 桑家湾),然后一直往上延伸,上至长天坝村肖儿徧组,左至长田坝村赵家坡组,因雨火势没有 蔓延。 12、万源市石塘镇长田坝村民委员会《关于王仕六铲灰积肥发生火灾毁林赔偿的情况调 查》,证明被告人已对受灾的部分村民进行赔偿,同时与部分村民达成不予赔偿的协议。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证据 1、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证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 理被告人王仕六失火罪一案过程中,将案件线索移交办理公益诉讼相关部门。该院于2018年4月1 3日对本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2、失火案现场视频资料及照片。证明本案过火林地现场受损情况。 3、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 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火灾中受损的公益林25171平方米(合37.8亩),涉 及林木1762株。(2)此次火灾的损失主要为生态修护费,合计34020元。 4、万源市林业和园林 局作出的《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2018年6月21日作出),及《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 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有关情况的说明》(2018年7月17日作出)。《修复方案》及《说明》 的主要内容:(一)过火林地中未受损面积148.37亩,不需采取人工措施,让其自然修复。(二 )过火林地中受损面积144.13亩,幼树幼苗烧死或烧伤株数较多,部分检尺木也被烧伤,必须采 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修复措施:1、清除烧死幼树幼苗和烧伤木下部干枯枝条。2、在144.13亩受 损面积的林中空地进行人工点播。3、2019-2020年每年春秋两季各用锄抚结合刀抚对点播的幼树 幼苗进行抚育1次。4、3年对292.5亩林地进行日常巡山管护,防止山火、病虫害和其它人为破坏 活动发生。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商品林3年各项费用合计84758元。公益林修复费34020元。合 计118778元。 5、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用7000元。 上列证据 ,列已当庭出示并质证。经审查,证据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仕六在田间焚烧干竹枝条、干玉米秸秆等杂物过程中,遇起风后,未及时熄 灭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却听之任之,以至于发生森林大火,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19.5公顷, 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2.52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构成坦 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对村民个人承包山林受损部分,对部分村民进行了赔 偿,与部分村民达成了不予赔偿的协议。 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也不会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形成重大不良影响,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 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王仕六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仕六失火之后,积极参与救火 灭火,并与受损的村民达成了赔偿相关事宜的协议,具有悔罪表现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以及 被告人具有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因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应当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 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7000元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的辩论意见。 经审查,一是本案所涉之鉴定费是国家机关为公益诉讼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是《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 、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的规 定,本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意见,不予 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 )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 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仕六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 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前往万源市司 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相关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 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二、被告人王仕六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 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按照万 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承担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的修复 费用118778元;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仕六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的楠山林 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七千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赵 跃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 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 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 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 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 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 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

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 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 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 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 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 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 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 予以支持

FD05346 | 2018_四川被告人王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8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被告人王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廖运学  发布时间:2021-09-05 09: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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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8年7月9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万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承包地内锄地准备点种玉米,因地里有掉落的竹叶、竹枝条以及干枯的玉米秸杆,被告人王某某便将这些杂物堆积在一起点火焚烧。在焚烧过程中,突然起风,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将火熄灭或者进行有效防范,继续进行焚烧。火苗因为风的作用向附近竹丛方向燃烧,引燃了竹丛旁的草丛后向附近山林蔓延,引燃山林内的杂灌、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大火蔓延且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折2.52公顷)。

森林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9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公益林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致公益林受损林木1762株,对其修复需生态修护费34020元,用去鉴定费7000元。2018年6月21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某某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该方案载明在过火有林面积292.5亩中,需要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的144.13亩的林中空地进行人工点播。2019-2020年每年春秋两季各用锄抚结合刀抚,对点播的幼树幼苗进行抚育1次。3年对受损的292.5亩林地进行日常巡山管护,防止山火、病虫害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发生。王某某失火案林地修复商品林和公益林3年各项费用合计118778元。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部分个人承包山林被烧毁的村民达成了协议,对其中存在损失的部分村民进行了经济赔偿,其余大部分村民表示不要求其赔偿。

二、裁判结果

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田间焚烧干竹枝条、干玉米秸秆等杂物过程中,遇起风后,未及时熄灭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却听之任之,以至于发生森林大火,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19.5公顷,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2.52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应当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万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承担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的修复费用118778元;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某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的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公益诉讼制度施行后达州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本案是修法后达州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下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直播。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学者等百余人到场旁听庭审。部分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对本案庭审过程进行了现场点评,一致认为万源市人民法院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对审判人员运筹帷幄、娴熟的审判技能予以高度肯定,同时也表示该案系司法利剑保护绿水青山典型案例,值得推广,将会产生极好社会效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修复途径。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林业局多方联动配合,及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公益林损失进行鉴定,并针对该案的地理地貌特征,由专业机构制定《王某某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按照该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此判决结果一是充分考虑到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特别是对长江上游的水源涵养、动植物庇护以及造福当地民众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二是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履行能力,不是简单的判决赔偿损失,如果后期执行不能,最终损失的还是国家利益。本案通过被告人的悔罪,并由其按季节逐步修复,被告人显然有能力履行判决,还大自然的一片翠绿,真正实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

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川1781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仕六,男,生于1952年12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3219521202301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镇长田坝村西溪沟组,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定)龚枭雄,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六犯失火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派检察员何仕毅、陈炳霖出席法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仕六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龚枭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仕六在自家承包地焚烧包谷杆、竹叶等杂草,准备种植玉米。在焚烧杂草时,突刮大风,大风将燃烧着的竹叶吹向附近慈竹林,将慈竹旁的草丛引燃,火势继而向附近山林蔓延,引燃山林内的杂灌、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森林大火又向其他地方蔓延而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方才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仕六在大风天气下焚烧杂草,引发火灾,造成292.5亩森林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本案所涉的森林火灾发生后,于2018年4月19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仕六失火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同年6月21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并确定被告人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商品林和公益林3年各项费用合计118778元。特请求:一、判令被告人王仕六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能按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应承担修复费用118778元;二、承担本案鉴定费7000元。

被告人王仕六对起诉指控其失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辩护意见,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仕六失火之后,积极参与救火灭火,并与受损的村民达成了赔偿相关事宜的协议,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3)以及被告人具有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仕六表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森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鉴于其家庭经济状况,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自己将用补种补栽的方式对被毁林地进行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仕六在自己家承包地内锄地准备点种玉米,因地里有掉落的竹叶、竹枝条以及干枯的玉米秸杆,被告人王仕六便将这些杂物堆积在一起点火焚烧。在焚烧过程中,突然起风,被告人王仕六并未将火熄灭或者进行有效防范,继续进行焚烧。火苗因为风的作用向附近竹丛方向燃烧,引燃了竹丛旁的草丛后向附近山林蔓延,引燃山林内的杂灌、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大火蔓延且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折2.52公顷)。

森林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9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公益林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致公益林受损林木1762株,对其修复需生态修护费34020元,用去鉴定费7000元。2018年6月21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该方案载明在过火有林面积292.5亩中,需要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的144.13亩的林中空地进行人工点播。2019-2020年每年春秋两季各用锄抚结合刀抚,对点播的幼树幼苗进行抚育1次。3年对受损的292.5亩林地进行日常巡山管护,防止山火、病虫害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发生。王仕六失火案林地修复商品林和公益林3年各项费用合计118778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仕六与部分村民个人承包山林被烧毁的村民达成了协议,对其中存在损失的部分村民进行了经济赔偿,其余大部分村民表示不要求其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刑事案件部分

8、证人证言

(1)李德炳(长田坝村西溪沟组组长)证言。证实我们长田坝村西溪沟的森林火灾时2018年3月16日烧起的。中午12点,村主任李周明打电话说西溪沟组的山起火了,是我们社的村民王仕六引起的,叫赶紧去打火。因为我陪妻子在达县检查病,便从达县往石塘赶。我到达火场的时候火已经烧到长田坝村三社(赵家塘)和西溪沟组了,火势因风而大,一直到晚上没打熄,直到3月17日凌晨下雨火才熄灭。在电话里,村长给我说是王仕六引起的。

(2)王仕洪(王仕六弟弟)证言,证实①山林火灾发生在桑家湾,2018年3月16日上午大概10时,村长李周明、村支书周启洪打电话说我哥哥王仕六的山林起火了,叫我去看一下。我出去一看,发现我哥哥王仕六的山林已经燃起来了。就给村长和村支书进行了报告,他们说的马上带人来打火。我便直接到的山林上去打火。当时山上的火非常大,加上当天的风特别大,根本打不灭。②山林火灾是王仕六引起的,他当天在桑家湾的自留地里铲火的时候,不小心引燃了的,加上当时的风很大,火就越燃越大,引燃了山林,共烧了我们村3社、6社、7社的三个社的山林,山林主要是杉木和松树为主。

(3)熊万忠(长田坝村护林员)证言。证实2018年3月16日,李周明电话说西溪沟的山燃起了,叫我马上组织人员打火,另外还要求我了解是谁烧的山。我马上去找西溪沟6社社长李德炳,结果李社长到达州去了。我便去到现场,经了解,烧山的人是西溪沟的王仕六。烧山时间是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我是第一个人到的现场,到达时只有王仕六一个人在那里。那天参加灭火的估计有60人,共烧了三个社的山林,涉及约40多户人的山林。

(4)叶明江(长田坝村副主任)证言。证实3月16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我接到村民张常友的电话说王仕六老家那边湾头山烧起了。我接到电话,立即往事发现场赶,并通知人员打火。与我一同赶到的有4、5个人,护林员熊万忠比我们先到。我找王仕六的弟弟王仕洪问了烧山的事,王仕洪说是他哥哥王仕六在烧草。

(5)李秀峰(长田坝村垭青组组长)证言。证实2018年3月16日上午11点钟,我在垭青茶园做活路,看见西溪沟组村民王仕六老屋附近在冒烟,当时烟不大,我立即给村生态护林员李德全打电话,叫他通知西溪沟组的生态护林员熊万忠去看一下。随后,我见烟子越来越大,我又给村支书周启洪打电话。他们村上干部赶到了现场。我们垭青没有受灾,火没有燃过来。

(6)吕兴玖(长田坝村肖儿坝组组长)证言。证实2018年3月16日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我接到村副主任叶明江的电话,说长田坝村西溪沟组山上火燃了,叫快点组织人打火。我立即租车赶回石塘,回到西溪沟时,已经是晚上七点多了,火已经燃到我们肖耳徧了,当时风大,所以火势也大,根本无法扑救,所以为了保证人员安全,人都没有敢拢身。直到2018年3月17日凌晨下雨,大火才熄灭。

11、勘验、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1)指认笔录及照片,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王仕六指认火灾现场起火点。照片画面展现以下事实:①引火点地面有杂草、干竹叶。中心引火区有尚未烧尽的竹竿残端;②中心引火区不远处有一竹丛。其中一侧有过火痕迹。③被告人王仕六指认点火工具—打火机。

(2)现勘笔录及照片。证明在王仕六老屋左手边约10米初处有一块坡度50度的承包地,地内有已挖好的窝子数十个。在承包地内发现燃烧的灰烬,该灰烬沿着承包地向上延伸,经过一簇慈竹后继续向上延伸至一块田。该田为长方形,田地内遗留的燃烧灰烬,因前两天下雨,已和泥土粘在一起,黑色灰烬沿着玉米田往上延伸,越过一坎子,到达一山林,山林内主要生长着马尾松,燃烧后的黑色灰烬(经询问,该山林系王仕六山林,小地名桑家湾),然后一直往上延伸,上至长天坝村肖儿徧组,左至长田坝村赵家坡组,因雨火势没有蔓延。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证据

2、失火案现场视频资料及照片。证明本案过火林地现场受损情况。

5、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用7000元。

上列证据,列已当庭出示并质证。经审查,证据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仕六在田间焚烧干竹枝条、干玉米秸秆等杂物过程中,遇起风后,未及时熄灭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却听之任之,以至于发生森林大火,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19.5公顷,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2.52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对村民个人承包山林受损部分,对部分村民进行了赔偿,与部分村民达成了不予赔偿的协议。

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形成重大不良影响,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王仕六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仕六失火之后,积极参与救火灭火,并与受损的村民达成了赔偿相关事宜的协议,具有悔罪表现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以及被告人具有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应当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7000元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的辩论意见。经审查,一是本案所涉之鉴定费是国家机关为公益诉讼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本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仕六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    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前往万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相关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二、被告人王仕六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承担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的修复费用118778元;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仕六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的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七千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赵    跃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    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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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347 | 2019_2645_丁某上坟失火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丁某上坟失火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不要带火上山哦!”10月31日,天气晴朗干燥,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笕川村丁某一早便在家门口坐在轮椅上向往山上走过的村民们吆喝着。同时,他心里还在琢磨村里春节晚会的小品剧本。10月23日,法院判处公益损害人丁某承担8.9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其中2.9万余元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进行折抵。“防火劝阻加上编排普法小品,这是检察院为我定制的劳务代偿方案。”丁某说。 2019年3月20日,丁某和家人给父母上坟,点燃香烛等祭祀物品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评估,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5.0467公顷,烧毁林木蓄积208.9立方米,需补种8132株树木抚育三年成林进行生态修复,涉及生态修复费用近9万元。 “我这几年疾病缠身,本想着给父母上坟能保佑自己健康,没想到一时疏忽引发了火灾。”丁某说,此前他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须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我已经70多岁了,结清村民们扑火工资后,实在拿不出多余的钱了。”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笕川村村干部、丁某的亲戚和邻居,证实丁某家境困难。于是,该院决定变更诉讼请求,由劳务代偿代替部分生态修复费用。 因为丁某长年腿脚不便,不适合做高强度的劳务,在充分了解丁某本人的意愿后,检察官为他量身定制了一个劳务代偿方案:丁某家住部分山场必经之地,在森林火灾多发易发时间段,丁某须配合防火宣传,劝阻村民带“火”上山。 其次,丁某负责编排以该案件为原型的普法小品节目,并在农村春晚等场合进行巡演,以表演场次折抵生态修复费用。 10月23日,该院提起的丁某失火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巡回法庭形式在笕川村文化礼堂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请求判令被告丁某承担8.9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其中2.9万余元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进行折抵。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丁某当庭表示愿意进行生态修复,也希望身边的村民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防火令。 “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巡回审判,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今后我们一定会文明祭祀。”参加庭审的村民说。 据了解,2018年以来,该院不断尝试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劳务代偿,创新生态修复新模式。“此次案件是生态修复模式的一次探索升级,对修复费用较高的案件开展组合式生态修复,开创智力型劳务代偿新模式,进一步丰富了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缙云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承办检察官虞英介绍。 (本报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葛若倩 刘鹏程) (原标题:祭祀引发火灾,编演小品补偿 浙江缙云:为公益损害人量身定制劳务代偿方案)

FD05348 | 2019_2645_丁某上坟失火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丁某上坟失火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公益损害人丁某;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丁某上坟烧香引发森林火灾过火5.0467公顷。判决承担8.9万余元生态修复费,其中2.9万余元以防 火宣传、编排普法小品劳务代偿折抵。 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011/t20201103_483764.shtml “不要带火上山哦!”10月31日,天气晴朗干燥,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笕川村丁某一早便在家门 口坐在轮椅上向往山上走过的村民们吆喝着。同时,他心里还在琢磨村里春节晚会的小品剧本。 10月23日,法院判处公益损害人丁某承担8.9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其中2.9万余元通过劳务代偿 方式进行折抵。“防火劝阻加上编排普法小品,这是检察院为我定制的劳务代偿方案。”丁某说 。 2019年3月20日,丁某和家人给父母上坟,点燃香烛等祭祀物品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 定评估,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5.0467公顷,烧毁林木蓄积208.9立方米,需补种8132株树木抚育 三年成林进行生态修复,涉及生态修复费用近9万元。 “我这几年疾病缠身,本想着给父母上坟 能保佑自己健康,没想到一时疏忽引发了火灾。”丁某说,此前他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须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我已经70多岁了,结清村民们扑火工资后,实 在拿不出多余的钱了。”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笕川村村干部、丁某的亲戚和邻 居,证实丁某家境困难。于是,该院决定变更诉讼请求,由劳务代偿代替部分生态修复费用。 因为丁某长年腿脚不便,不适合做高强度的劳务,在充分了解丁某本人的意愿后,检察官为他量 身定制了一个劳务代偿方案:丁某家住部分山场必经之地,在森林火灾多发易发时间段,丁某须 配合防火宣传,劝阻村民带“火”上山。 其次,丁某负责编排以该案件为原型的普法小品节目 ,并在农村春晚等场合进行巡演,以表演场次折抵生态修复费用。 10月23日,该院提起的丁某 失火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巡回法庭形式在笕川村文化礼堂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请求判令被告 丁某承担8.9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其中2.9万余元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进行折抵。法院支持了检察 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丁某当庭表示愿意进行生态修复,也希望身边的村民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防火令。 “这起民事公益诉 讼案巡回审判,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今后我们一定会文明祭祀。”参加庭审的村 民说。 据了解,2018年以来,该院不断尝试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劳务代偿,创新生态修复新 模式。“此次案件是生态修复模式的一次探索升级,对修复费用较高的案件开展组合式生态修复 ,开创智力型劳务代偿新模式,进一步丰富了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缙云县检察院 第五检察部主任、承办检察官虞英介绍。 (本报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葛若倩 刘鹏程) (原标题:祭祀引发火灾,编演小品补偿 浙江缙云:为公益损害人量身定制劳务代偿方案)

FD05349 | 2019_3342_蔡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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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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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院长带头审理首例环资公益诉讼案     (红网)8月5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犯失火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责令其按评估价缴纳补种林木、恢复生态功能所需费用1086元,由法院指定相关专业行业机构代为补种。该案依法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党组书记、院长荆继机担任审判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沅陵县荔溪乡村民蔡某某因想种植蔬菜,便在所居住的麻溪铺镇某山场开荒菜地,开荒过程中蔡某某使用打火机焚烧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经沅陵县林业局林调队技术人员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70亩,地类为有林地,其中省级公益林地为40亩,一般林地为30亩,树种为松杉。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委托,2020年6月,沅陵县林业局对蔡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省级公益林需要补种数量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认定:1.烧毁林木幼树32株(其中杉木22株,马尾松10株);2.补种树木价值估算:若按烧毁林木株数3倍补种,且需达到恢复生态功能要求,需投入直接和间接资金10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因被告人蔡某某的失火行为还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环境司法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推力。近年来,沅陵县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以“三个专业化”下活环资审判“一盘棋”:一是审判机构“专业化”,建立环资审判专门法庭。二是审判团队“专业化”,实行“三合一”审理新模式。三是审判机制“专业化”,贯彻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全方位打造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基层样本,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三山四水两湖”,助推湖南绿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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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0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蔡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责令缴纳补种林木、恢复生态功能费用1086元,由专业 机构代为补种 来源:https://lyj.hunan.gov.cn/lyj/ztzl/yfxz/202008/t20200810_13364907.html 沅陵法院:院长带头审理首例环资公益诉讼案 (红网)8月5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犯失火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并责令其按评估价缴纳补种林木、恢复生态功能所需费用1086元,由法院指定相关专业行业机构 代为补种。该案依法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党组书记、院长荆继 机担任审判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沅陵县荔溪乡村民蔡某某因想种植蔬菜,便在所 居住的麻溪铺镇某山场开荒菜地,开荒过程中蔡某某使用打火机焚烧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案发后,经沅陵县林业局林调队技术人员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70亩,地类为有林地,其 中省级公益林地为40亩,一般林地为30亩,树种为松杉。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委托,2020年6月 ,沅陵县林业局对蔡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省级公益林需要补种数量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 行评估认定:1.烧毁林木幼树32株(其中杉木22株,马尾松10株);2.补种树木价值估算:若按烧毁林 木株数3倍补种,且需达到恢复生态功能要求,需投入直接和间接资金10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蔡某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 告人蔡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 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 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因被告人蔡某某的失火行为还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 ,环境司法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推力。近年来,沅陵县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充 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以“三个专业化”下活环资审判“一盘棋” :一是审判机构“专业化”,建立 环资审判专门法庭。二是审判团队“专业化”,实行“三合一”审理新模式。三是审判机制“专 业化”,贯彻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全方位打造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基层样本,为打好污染防治攻 坚战,保护“三山四水两湖”,助推湖南绿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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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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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院长主审检察长出庭 公开审理一起涉环资公益诉讼案 信息来源:红网 日期:2019年07月30日 红网时刻怀化7月26日讯(通讯员 舒弘敏) 近日,由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洪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洪江市人检察长杨正湘作为该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支持起诉,该案审判长、洪江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复江主持庭审。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蔡某在荒田里焚烧杂草时,因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经评估,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17.03公顷,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地5.95公顷,致使17496株林木受损,共损失1245立方米立木蓄积。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这起失火刑事案件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该院民行部门进行立案审查。民行部门为了准确认定蔡某承担恢复植被原状民事责任的范围,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调查人员对火灾火烧迹地进行现场核实,并对火烧迹地植被恢复的造林成本进行评估。经评估,有9.32公顷火烧迹地需进行植被恢复,恢复费用共计18万余元。检察机关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蔡某失火罪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蔡某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补种树木,以恢复林地原状、修复受损林地生态功能,或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庭审过程中,蔡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修复火烧迹地生态功能的责任,并尽自己最大能力来弥补自己的失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蔡某犯失火罪并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蔡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补种树木、恢复林地,并通过洪江市林业局验收。逾期未补种完毕并通过验收,则在三个月内赔偿补足被其毁坏林地恢复所需费用180750元的差额。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检察官通过把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当作法治宣讲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是让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要让更多的群众树立起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全民参与的意识,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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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蔡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三年内补种树木恢复林地,逾期赔偿补种费用18 0750元 来源:https://lydsj.lyj.hunan.gov.cn:8091/slynwmh/1/37/content_350813.html 洪江市:院长主审检察长出庭 公开审理一起涉环资公益诉讼案 信息来源:红网 日期:2019年07月30日 红网时刻怀化7月26日讯(通讯员 舒弘敏) 近日,由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洪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洪江市人检 察长杨正湘作为该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支持起诉,该案审判长、洪江市人民法院院长李 复江主持庭审。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蔡某在荒田里焚烧杂草时,因疏忽大意引 起森林火灾。经评估,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17.03公顷,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地5.95公顷,致使17496 株林木受损,共损失1245立方米立木蓄积。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这起失火刑事案件可能损害 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该院民行部门进行立案审查。民行部门为了准确认定蔡某 承担恢复植被原状民事责任的范围,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调查人员对火灾火烧迹地进行现场核 实,并对火烧迹地植被恢复的造林成本进行评估。经评估,有9.32公顷火烧迹地需进行植被恢复 ,恢复费用共计18万余元。检察机关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蔡某失火罪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蔡某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补种树木, 以恢复林地原状、修复受损林地生态功能,或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庭审过程中,蔡某当庭表 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修复火烧迹地生态功能的责任,并尽自己最大能力来弥补自己的失火行 为所造成的损害。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蔡某犯失火罪并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二年,被告人蔡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补种树木、恢复林地,并通过洪江市林业局验收。逾 期未补种完毕并通过验收,则在三个月内赔偿补足被其毁坏林地恢复所需费用180750元的差额。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 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检 察官通过把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当作法治宣讲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是让被告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要让更多的群众树立起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全民参与的意识,共同建设美 好家园。

FD05353 | 2019_3358_谢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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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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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网龙泉讯 3月18日,惊蛰春雨后,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在该市彩色森林生态修复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一场特殊的生态公益行动。该市涉盗伐、滥伐林木和失火犯罪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正热火朝天的参与公益劳动,扛起锄头进行松土除草、林木抚育、幼林补植与保护,身体力行地弥补此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今年3月6日,谢某某因失火被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至法院,经过细致的办案和邀请专家对谢某某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出具评估意见,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因失火造成生态功能损失修复费用78360元,以补偿森林火灾造成的生态破坏,该公益诉请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收到判决书后,谢某某认罪伏法,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25000元至龙泉市生态修复基金专户,同时提出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生态修复余款。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龙泉市检察院从保护生态出发,考虑谢某某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具有劳动能力,建议其以劳务代偿形式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谢某某本人申请,法院最终采纳并联合林业部门对谢某某实际劳动进行登记,并按浙江省内最低劳动报酬浮动记薪折抵生态修复赔偿金,执行阶段以劳代偿模式在丽水地区尚属首例。 幽静的山谷不时传来鸟鸣声,栽种不久的枫树已冒出了新绿。造林完成后,这片红色枫林将集红叶观赏、休闲养生、山地运动等功能于一体,进一步丰富生物多样性,成为有良好生态效应的近天然林地,实现“层林尽染、鱼翔浅底、繁星闪烁”的最美生态。龙泉市检察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审慎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全力履行好公益生态保护新使命,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FD05354 | 2019_3358_谢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谢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谢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赔偿失火造成生态功能损失修复费用78360元;执行阶段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修复赔偿金 来源:https://www.zjjcy.gov.cn/art/2019/3/19/art_33_68391.html 浙江检察网龙泉讯 3月18日,惊蛰春雨后,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林业局 在该市彩色森林生态修复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一场特殊的生态公益行动。该市涉盗伐、滥伐林木和 失火犯罪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正热火朝天的参与公益劳动,扛起锄头进行松土除草、林木抚育、 幼林补植与保护,身体力行地弥补此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今年3月6日,谢某某因失火被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至法院,经过细致的办案和邀请专家对谢某某失 火行为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出具评估意见,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因失火造成生态功 能损失修复费用78360元,以补偿森林火灾造成的生态破坏,该公益诉请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收 到判决书后,谢某某认罪伏法,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25000元至龙泉市生态修复基金专户, 同时提出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生态修复余款。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龙泉市检察院从保护生态出 发,考虑谢某某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具有劳动能力,建议其以劳务代偿形式折抵生态环 境修复费用。经谢某某本人申请,法院最终采纳并联合林业部门对谢某某实际劳动进行登记,并 按浙江省内最低劳动报酬浮动记薪折抵生态修复赔偿金,执行阶段以劳代偿模式在丽水地区尚属 首例。 幽静的山谷不时传来鸟鸣声,栽种不久的枫树已冒出了新绿。造林完成后,这片红色枫 林将集红叶观赏、休闲养生、山地运动等功能于一体,进一步丰富生物多样性,成为有良好生态 效应的近天然林地,实现“层林尽染、鱼翔浅底、繁星闪烁”的最美生态。龙泉市检察院深入践 行“两山”理念,审慎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全力履行好公益生态保护新使命,回应人民对美好生 活的追求。

FD05355 | 2019_3364_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3月24日上午,高某朋失火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淮北市首例涉公益林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在祭祀时,燃烧的香纸将周围茅草点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国家林业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侧柏林属于市级公益林,过火面积为64.1亩,被烧死的侧柏树共计3489株。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该院第二检察部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立案审查。2019年11月,该院委托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家到现场开展评估。评估结果认为,被高某某引发的火灾事件造成公益林(侧柏林)净化空气、涵养水源、固碳释氧、水土保持、改变恶劣地质条件等功能均丧失,植物群落呈现退化演变,物种多样性下降,景观格局发生改变。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高某某失火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100986.35元,同时需补种2023株侧柏林苗,支付管护和监理验收费用3万元整,支付评估费用2万元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认为,高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还应承担相应的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的民事处罚。 庭审现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合计150986.35元。同时,被告人需就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在此提醒,春季是山火易发时期,清明将至,群众祭祀等活动的增加都有可能引发山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加强森林和荒坡草地的防火工作,广大群众要提高防火安全意识,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FD05356 | 2019_3364_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合计150986.35元,公开赔 礼道歉 来源:https://www.huaibeidj.jcy.gov.cn/jcyw1/msjc/202003/t20200327_2801837.shtml 3月24日上午,高某朋失火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是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淮北市首例涉公益林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在祭祀时,燃烧的香纸将周围茅草点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国家 林业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侧柏林属于市级公益林,过火面积为64.1亩,被烧死的侧柏树共 计3489株。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该院第二检察部对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部分进行了立案审查。2019年11月,该院委托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家到现场开 展评估。评估结果认为,被高某某引发的火灾事件造成公益林(侧柏林)净化空气、涵养水源、 固碳释氧、水土保持、改变恶劣地质条件等功能均丧失,植物群落呈现退化演变,物种多样性下 降,景观格局发生改变。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高某某失火案 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100986.35元,同时需补种2023株侧柏林苗,支付管护和监理验收 费用3万元整,支付评估费用2万元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认为,高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处 罚,还应承担相应的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的民事处罚。 庭审现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根据本 案的事实与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被告人 高某某犯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 的费用合计150986.35元。同时,被告人需就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 公开赔礼道歉。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在此提醒,春季是山火易发时期,清明将至,群众祭 祀等活动的增加都有可能引发山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加强森林和荒坡草地的防火工作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火安全意识,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FD05357 | 2019_3366_丁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丁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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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愿在灵宝电视上向全市人民道歉,并严格按照与村委会签定的协议补种915株树并保证成活……”9月12日上午11时,在河南省灵宝市苏村乡高稍村开庭的丁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后,被告人丁某面对镜头向灵宝全市人民公开道歉。这是一起由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灵宝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长尚粉红担任公诉人,灵宝法院院长白旭春独任审判,案发地就在苏村乡高稍村,该乡50余名护林员和300余名干部群众现场参与旁听。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2019年12月9日下午,丁某在自家烟地干活时,因点燃烟地埝边杂草不小心引发了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造成过火面积共计5.73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5.086公顷,耕地面积为0.645公顷,烧毁915株柏树,其失火行为对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发后,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积极组织人员救火,事后又主动购买树苗进行补栽,取得村委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令丁某在灵宝市范围公开媒体上向全市人民赔礼道歉;判令丁某按照其与苏村乡高稍村民委员会达成的《林地修复方案》,采取补植复绿、补栽补种的方式,确保成活树木915株以上。丁某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提出上诉。 在庭审中,检察长尚粉红对全体观庭群众进行了法庭教育。她指出这是一起焚烧自家地里的荒草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生态环保意识缺乏造成的。通过今天的庭审,希望各位父老乡亲能认真学习《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相关法律知识,依法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村委将森林防火的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具体,进一步落实到位,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及防火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减灾意识及灭火救灾能力,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共同守护好脚下的绿水青山。

FD05358 | 2019_3366_丁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丁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丁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赔礼道歉,按协议补种915株树并保证成活 来源:https://www.nmwulanhaote.jcy.gov.cn/jcwh/202009/t20200916_3458075.shtml “我自愿在灵宝电视上向全市人民道歉,并严格按照与村委会签定的协议补种915株树并保证成 活⋯⋯”9月12日上午11时,在河南省灵宝市苏村乡高稍村开庭的丁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案公开宣判后,被告人丁某面对镜头向灵宝全市人民公开道歉。这是一起由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灵宝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长尚粉红担任公诉人,灵宝法院院长白旭 春独任审判,案发地就在苏村乡高稍村,该乡50余名护林员和300余名干部群众现场参与旁听。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2019年12月9日下午,丁某在自家烟地干活时,因点燃烟地埝边杂草不小心 引发了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造成过火面积共计5.73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5.086 公顷,耕地面积为0.645公顷,烧毁915株柏树,其失火行为对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损 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发后,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应认 定为自首,积极组织人员救火,事后又主动购买树苗进行补栽,取得村委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令丁某在灵宝市范围公开媒体上向全市 人民赔礼道歉;判令丁某按照其与苏村乡高稍村民委员会达成的《林地修复方案》,采取补植复 绿、补栽补种的方式,确保成活树木915株以上。丁某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提出上诉。 在庭审 中,检察长尚粉红对全体观庭群众进行了法庭教育。她指出这是一起焚烧自家地里的荒草而引发 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生态环保意识缺乏造成的。通过今天的 庭审,希望各位父老乡亲能认真学习《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相关法律知识,依法规范和约束 自身行为,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村委将森林防火的各项措施抓 实抓细抓具体,进一步落实到位,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及防火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民 群众的防火减灾意识及灭火救灾能力,避免类似问题再 度发生,共同守护好脚下的绿水青山。

FD05359 | 2019_3370_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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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宣判,该案系我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自有地刨地过程中,随手将抽剩的烟头扔到地里,不慎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过火林受损面积达到11338.5亩,直接造成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散生林地四项林木经济损失2995.68万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院起诉书中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致使阳泉市郊区旧街乡和平坦镇大量林地被烧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失火罪。2019年7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公益诉讼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出示证据和质证,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当庭表示要积极恢复被损害生态环境。2019年8月22日郊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烧毁林木损失2995.68万元。                                                         该案作为郊区院成功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意义重大,一方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环保意识薄弱、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敲响警钟,有助于加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规避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另一方面也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郊区院将以此为基础,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突出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集中发力,尽职履责,做到“有底气敢于诉,有把握能打赢”,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服务郊区发展大局,做郊区天蓝水清、人民安居乐业的忠诚法律卫士。

FD05360 | 2019_3370_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追责;判处赔偿被烧毁林木损失2995.68万元(过火11338.5亩) 来源:https://www.yangquanjq.jcy.gov.cn/jcyw/201909/t20190923_2688109.shtml 近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阳泉市郊区人民 法院宣判,该案系我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 自有地刨地过程中,随手将抽剩的烟头扔到地里,不慎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过火林受损面积达 到11338.5亩,直接造成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散生林地四项林木经济损失2995.68万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院 起诉书中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致使阳泉市郊区旧街乡和平坦镇大量林地被烧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 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失火罪。2019年7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公益诉讼人当庭 宣读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出示证据和质证,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深刻认识 到其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当庭表示要积极恢复被损害生态环境。2019年 8月22日郊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烧毁林木损失2995.68万元。 该案作为郊区院成功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意义重大,一方面维护了社会公共 利益,对环保意识薄弱、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敲响警钟,有助于加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规避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另一方面也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郊区院将 以此为基础,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突出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 重要作用,集中发力,尽职履责,做到“有底气敢于诉,有把握能打赢”,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 责服务郊区发展大局,做郊区天蓝水清、人民安居乐业的忠诚法律卫士。

FD05361 | 2019_3371_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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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小西河河道非法建筑破坏河道 自然生态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建筑  河道生态  全面拆除整改    【要旨】   河道内修建非法建筑会严重破坏河道生态,但因非法建筑常常交织着大量民生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非法建筑的拆除困难重重。面对这样的“硬骨头”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建立、保持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既做监督者,也做协调人、助推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啃下了多年形成的老大难问题,实现了河道违法建筑全面拆除整改的工作目标。    【基本案情】   本案线索由区河长办于今年8月份移交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河长办移交的线索后,该院主动与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到岗头村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实地调查、测量取证。经调查发现,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岗头村村民王瑞林、王末林、王和平、王雷军、赵二军五户未经区政府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2到2014年期间擅自封建小西河河道并在河道上修建非法建筑近400平方米,该违建阻碍河道汛期行洪能力,影响洪水下泄,破坏河道自然生态,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9月5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责令相关人员拆除涉案非法建筑,切实维护好市区河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针对此问题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引起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针对此问题于9月18日组织检察、公安、水务、城管、国土、西上庄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协调推进会,明确了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形成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发力的整改方案。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先后给违建户下达整改通知书20余份,深入违建户家中做工作一周30余人次,召开现场办公联席会议5次,投资45万余元。历经一个多月的联合整治,最终,拆除侵占河道的违法建筑780平方米,清理河道地面硬化150米,约1000余平方米,拉片石220方,修缮河道135米。在此基础上,还对河道进行了提升,加装安全护栏126米,河道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群众眼前,河道生态显著改善,河道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以保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中重点查处的河道范围内私搭乱建问题,涉及问题复杂,不仅有搭建的非法建筑,还有建筑内的大量物品、垃圾等占用破坏河道,且修建时间长,硬化面积多,拆除恢复难度大。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河长办保持紧密联系,在区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各部门的合力工作下,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整改到位。河道畅通,消除隐患,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也是助力人、协调方,不仅充分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而且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晋城市城区多家烧烤店非法排放油烟污染大气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气污染  群众关注  环保设施升级    【要旨】   烧烤油烟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积极作为,对履职不到位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解决困扰群众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今年6月上旬,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晋城市城区太行南路金辇超市斜对面的“马老二烧烤”、文昌东街竞成超市旁边的“海鲜烧烤”、望川楼社区综合楼东侧的“美食城”院内烧烤摊、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东谢匠社区燕莎娱乐城附近的烧烤店等多家烧烤摊,均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直接将油烟排放到空气中,油烟味刺鼻,严重污染空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群众反映强烈。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8月15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责令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烧烤摊立即进行整改,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到的烧烤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违规排放油烟的烧烤店8家。这些烧烤店有的未安装排烟管道、废气排放口设置不规范,有的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但净化效果不达标。针对这些问题,行政机关要求8家烧烤店立即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烧烤店改造完成后,委托了晋城市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完成升级的烧烤店进行了油烟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油烟排放达标。此外,行政机关对新建饭店针对油烟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治理要求,加强油烟治理力度,坚决防止新的油烟污染问题出现。    【典型意义】   晋城市城区是市中心区域,烧烤市场巨大。烧烤作为最接地气的餐饮美食,深受广大群众的喜欢,但在深受欢迎的同时,烧烤油烟污染空气、油烟扰民等问题也是人民群众迫切期望解决的问题。针对每年夏季是烧烤旺季的特征,城区人民检察院找准时机,在旺季来临之初主动作为,通过实地走访烧烤摊店,对发现的问题建议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职。通过此案的办理,促进了全市烧烤饭店油烟净化设施的升级,推动了行政机关的制度建设,严把新建饭店入口关,将油烟污染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该案也是城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秦晋豫三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的案件。     晋城市城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不到位危害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城市二次供水  专项活动领域延伸  饮用水安全    【要旨】   城市二次供水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容易被人忽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围绕高检院、省院开展的水源地专项监督活动,主动延伸领域,与行政机关共同推进全市二次供水安全整治,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切实保障百姓饮用水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上旬,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晋城市人民医院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水、管水人员健康证明过期,健康证明与实际供、管水人员均存在人证不符,且上述人员均未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晋城市人民医院二次供水设施房房门呈开放状态,与医院清洗设施下水道处同一房间,气味刺鼻,存在污染隐患;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内二次供水蓄水池未上锁,消防、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蓄水池)未区分;铭基凤凰城小区二次供水蓄水池在施工工地内,周边环境脏乱差,且未上锁;岭杰小区二次供水水泵房环境脏乱差,且近3年蓄水池二次供水每年仅清洗消毒1次,蓄水池封盖不密封,锈迹斑斑,致使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隐患,严重影响百姓饮水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16日,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责令上述单位依法进行整改,督促直接供、管水人员及时重新办理健康证明,并加强对供、管水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边环境卫生,每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水质检验报告进行公示;对市区内二次供水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对城市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管,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对相关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责令各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和晋城市人民医院分别作出了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和晋城市人民医院自觉缴纳了罚款。同时,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晋城市人民医院、铭基凤凰城小区、岭杰小区按照相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了整改。整改后已符合相关卫生规范要求。此外,行政机关对全市48家二次供水单位开展了拉网式全面排查,排查中对发现的问题的单位责令整改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检查过程中给二次供水单位分发了从业人员培训手册和资料,加强了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二次供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的“最后一公里”。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的工作部署,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主动将“水源地保护”领域延伸至城市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环节,开展了“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公益诉讼小专项活动,着重对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人数众多、需水储水量大的场所进行了走访调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结合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对全市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拉网式全面排查,并现场督促整改,切实让百姓喝上“放心水、健康水”。同时,该案也是晋城市城区范围内首例二次供水领域的类案,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经验。      泽州县巴公镇巴公河李村段违法堆存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扬尘污染防治  河流生态环境  联合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共同推进对违法堆存的固体废物进行整治,还当地百姓碧水蓝天。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巴公镇境内的巴公河李村段河道西岸露天堆存大量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不仅未进行防尘遮盖,致使尘土弥漫,扬尘污染严重,而且堆放位置紧邻巴公河西岸,河流生态环境也遭到严重破坏。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公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初步研判,2019年4月16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询问、实地查看、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查明:巴公河李村村段河道西岸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系废旧煤渣,已存放多年,占地约200平方米,近万吨,虽有简单遮盖,但是仍不足以达到防扬尘的效果,特别是遇到大风天气,该处尘土弥漫,绵延周围数十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更值得关注的是堆放位置紧邻巴公河西岸,雨季来临时,势必流入毗邻的巴公河,危害河流生态环境。5月12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县分局、泽州县水务局和巴公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违法堆存的废旧煤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对破坏巴公河河道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巴公河生态环境。    发出检察建议后,该院多次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县分局、水务局和泽州县巴公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共同商讨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整改目标任务。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出动挖掘机2台、运输车辆5台对李村段河道西岸全部煤渣全面清除。6月20日,巴公镇政府和李村村委对煤渣清除后的土地进行了覆盖平整。2019 年9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确认涉案固体废物已全部清除。    【典型意义】   碧水蓝天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期盼。大气污染防治和保护河湖生态是今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点,巴公河李村段河道西岸露天堆存的煤渣历时数年,长期得不到处理。造成周边扬尘污染严重,河道隐患突出,严重影响附近老百姓的生活。检察机关对此案的办理,以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保障为突破口,积极督促环保部门、水务部门与当地政府、村委联合行动,迅速解决问题,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取得了服务一方山水、造福一方百姓的良好效果。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补植复绿    【要旨】   失火行为致使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遭受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责任与危害相适应原则,委托有关机构确定生态修复赔偿数额或生态修复方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泽州县大箕镇东坡村村北山下自家耕地内焚烧秸秆时,引燃周围荒草,导致东坡村村北山地发生火灾。经山西绿水蓝天林业有限公司鉴定:火灾过火面积7.62公顷,其中灌木林林地6.09公顷,耕地1.53公顷。灌木林地中按公益林分,国家公益林面积1.87公顷,地方公益林面积4.22公顷,林地植被恢复费估值合计18.27万元。    【诉前程序】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失火的行为对公益林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在刑事审查的同时依法立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由于被告人刘某某失火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计算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该院从诉讼效率等角度决定使用专业机构评估方式确定修复费用。经评估,失火林地植被恢复费估值合计18.27万元。    【诉讼过程】   2019年6月6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以涉嫌失火罪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刘某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不能按期修复,则承担灌木林地植被恢复费18.27万元。泽州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责令被告刘某某对过火公益林地6.09公顷四年内进行修复完毕,如不能按期修复,赔偿未能修复的公益林地修复费用。判决生效后,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随时跟进被告人补植修复工作的进展情况。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作为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公益林的破坏,将直接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同时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针对这种破坏生态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典型意义。为切实有效修复被破坏的公益林地,恢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从本案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被告人经济状况等因素,要求被告人通过植树造林恢复生态,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也是对被告人一次深刻的教育,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而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该院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保护   持续推进    【要旨】   检察机关面对“舌尖”上的安全问题,针对问题突出的乡镇地区部分餐饮经营者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动出击,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提出了合理的检察建议,督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开展了持续的整改专项活动,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加大了宣传,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的“舌尖”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3日,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高平市神农镇部分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侵害,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现场调查发现,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神农考面鱼食店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农家乐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李师傅新疆大盘鸡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饭店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7月22日,高平市检察院依法向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神农镇部分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即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了行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属实,随后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随后对神农镇所有家宴厨师及餐饮单位经营者、各村协管员开展了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强化了思想认识,加大了食品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出现问题的餐饮单位依法全部进行了整改。该局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夏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强化了监管,堵塞了漏洞,有效防范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了高平市餐饮服务水平。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曝光,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也日益重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针对部分乡镇餐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主动作为,保障群众“舌尖安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对违规的餐饮经营者进行了查处,并开展了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和专项执法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履责,保证了食品安全,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此次行动,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行为,重塑市场信心,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了全民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阳城县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古树名木保护  全面普查建档    【要旨】   针对百年千年古树疏于管理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对全县古树名木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全面普查建档,保障了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6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中发现,阳城县部分古树名木病虫害严重,濒临死亡;村民在古树下烧香,极易烧毁大树。这些问题极有可能导致古树名木被严重损毁,甚至永久消失。行政机关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8月至10月,阳城县院先后通过调取全县古树名木档案资料、实地走访群众、勘查拍照、咨询古树名木及文物专家等方式。查明:该县已造册登记建档古树名木有596株,分别散落于宗教寺庙、事业单位院内、乡村中。未造册建档的古树名木若干,散落于深山老林、无人居住的村落中。其中:该县文化馆院内两株紫藤树(树龄均在100年以上)、一株石榴树(树龄在200年以上)、县城东河河道内一株柳树(树龄在100年以上);阳城县固隆乡东村槐树(树龄约1000年)、白涧村槐树(树龄约1800年),均有不同程度的病虫害,及人为破坏痕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未依法采取设立保护标志,明确养护人,落实管护责任等保护措施。随即,该院分别向阳城县林业局、阳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整改上述古树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对已建档的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制定管理措施,落实管护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对全县的古树名木开展一次普查,对新发现的古树名木,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并将检察建议向向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行政机关认真研究制定保护方案,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检察机关和园林部门联合行动,深入实地查处整治影响古树名木安全生长的违法行为。后阳城县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保护古树名木,并对全县古树名木进行全面普查建档,录入国家古树数据库。2019年10月,该院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对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古树名木。督促行政机关进行二次整改。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演变的见证者,具有及其重要的文化和科研价值。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当前,社会公众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薄弱,相关行政机关又疏于管理,致使古树名木的生存受到严重的威胁。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担负起重要责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了古树名木的健康成长,传承了宝贵的精神文化。     阳城县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   联合保护    【要旨】   由于种种原因,在部分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方面,监管单位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部分英烈纪念设施环境遭到破坏,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监管单位依法履职,保障了英烈纪念设施的生态。    【基本案情】   阳城县部分英烈纪念设施年久失修、管理混乱、周围堆放与纪念活动不相适应的杂物,不仅破坏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更为严重的是亵渎了英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阳城县民政局、阳城县文物局,调取了该县英烈纪念设施档案资料,询问保护单位负责人、实地察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摸底调查。查明:阳城太岳烈士陵园,始建于1946年,先后被公布为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国防教育基地、晋城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属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太岳烈士陵园骨灰堂存放有大量闲杂物品,烈士纪念塔旁堆放有大量垃圾,纪念亭院内长期停放外部车辆。紫台岭烈士陵园,为了纪念解放战争时期在润城牺牲的革命烈士,1995年10月、1997年8月17日润城镇润城村、上伏村分别在本村修建的,安葬有132具革命烈士(一名团长)遗骸。被阳城县委确立为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树立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该两处陵园墓地长期无人维护,被杂草掩埋,无法辨认,围墙多处出现裂缝,其中西边围墙倾斜严重且有倒塌的危险,陵园纪念室房顶有多处漏雨痕迹,室内堆放有大量杂物,纪念长廊里堆放有废弃木料、陵园内空地上种植有蔬菜等。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共同于2019年6月3日、7月26日分别向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阳城县润城镇人民政府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太岳烈士陵园存在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烈士陵园庄严肃穆,环境清静、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的安全;加强对本辖区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机制,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反复进行了沟通协调,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制定保护方案,促进了检察建议的落实。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太岳烈士陵园设立了文物保护标志,组织力量对该烈士陵园骨灰堂里的杂物及烈士纪念塔旁堆放的垃圾进行了清理,责令车辆停放者将车辆驶离烈士陵园,并制定出台了相关的保护制度。此外,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成阳城县润城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方案,并拨出专项维护经费,组织力量对该园的围墙、纪念室房顶等进行了修缮,对纪念室内及纪念长廊堆放的杂物,陵墓上的杂草、陵园内空地种植的蔬菜进行了清理,恢复了该烈士陵园原貌。    【典型意义】   英烈纪念设施是为了纪念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英勇献身的烈士们的英雄事迹,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载体,承载着国家、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尊重英烈、守护英烈、寄存中华民族情感的精神大厦,是民族精神再教育、再洗礼、再认识、再升华的场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仅赋予检察机关英烈名誉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未赋予检察机关英烈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但检察机关与时俱进,勇担当、敢作为,积极慎妥地拓展公益保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精准定位权限,立案时,积极与上级检察机关联系,争取支持。在办理过程中,要运用好检察公共关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阳城县医疗机构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不依法履职    【要旨】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系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医疗机构存在的乱象,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阳城县县域内部分医疗机构在司药、药剂处方的开具等药品管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现象,不仅影响病患者用药安全,延误病情治疗,还扰乱了医疗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等人销售假药案审查起诉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可能侵害涉及公共利益,经批准于2018年11月立案调查。在刑事案件证据的基础上,该院经对全县重点乡镇、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医疗机构、个人诊所、个别病患者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阳城县县域乡镇、城乡结合部等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混乱问题,如:贾某诊所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陈某从事司药工作、使用非医生人员为病患者诊疗、对处方混乱,处方的保存碎片化且不能提供近一至二年内所开具处方药的处方。郭某诊所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杨某(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从事司药工作、使用护士为病患者开具药品且未保存所开具的处方;町店镇某村卫生所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卫某(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8年10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行使司药工作;游某村卫生所长期存放大量医疗废物,并且与药品混放一室;其他诊所未履行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等。对于相关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安全隐患,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有监督管理,保护病患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但未全面履行该职责。针对该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面的不作为,该院于2018年11月向该局发出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涉案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发出检察建议后,就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整顿问题,该院主动与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沟通协调。并就该问题向阳城县人大、政府予以了专题汇报,争取支持,合力推动了检察建议的落实。    2018年12月,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接到检察建议后,于2018年12月13日对上述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处理,责令相关医疗机构立即停止执业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且罚款已经缴纳。另外还注销了违法严重的医疗机构。以此为契机对全县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整顿,使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存在的乱象有了一个大的改观。    为巩固效果,该院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对于其他医疗机构存在的新问题,督促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了整改,宣传教育,强化了治理效果,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保护。    【典型意义】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尽管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隐患也不可低估,既有不良生产、销售者等违法责任,也有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作为的责任。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此案办理中,以人民为中心,聚心聚力,以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为抓手,依法办理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查处该领域的违法行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陵川县动物检疫监管不到位危害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动物检疫  食品安全  源头管理    【要旨】   动物检疫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动物检疫管理,规范动物养殖企业依法销售,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2日,陵川县马圪当乡某牛场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秀才庄村购进15头牛。12月23日全群牛开始发病,出现呼吸困难、打颤、流鼻涕等情况,2017年12月24日病牛出现死亡。根据陵川县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诊断情况,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5日任家掌牛场先后死亡4头牛,死亡原因不明,另11头仍在发病,病牛未发现疑似口蹄疫症状。为避免经济损失,该牛场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出售11头病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系陵川县院公诉部门办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过程中发现,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办理。收到案件线索后,承办人员及时对相关刑事案卷进行了审查,并就案件相关情况向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依法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有效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该牛场违法出售未经检疫的病牛的行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动物检疫履责不到位,存在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陵川县检察院于2019年3月8日向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动物检疫及监管职责,依法处罚违法主体,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该牛场违法出售肉牛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对涉事牛场进行了教育,重申动物检疫的重要性。同时,加强了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强化相关制度落实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经过检疫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    【典型意义】   肉、蛋、奶等动物产品已经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食品来源,养殖场是食品安全重要源头,规范养殖场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定,能有效降低和消除人畜共患病的风险和隐患,确保上市畜禽产品的安全。陵川县院通过检察建议,从食物源头处规范农业企业销售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专项活动  食品安全  公开道歉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扩大了案件影响力,对食品违法行为产生了震慑,提升了食品生产者遵守食品安全规定的意识,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期间,宋某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制售油条时,为增加油条的口感与卖相,在制作过程中超限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油条制成后销售给附近居民及路人等不特定消费者。2019年1月9日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宋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宋某某制作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29×10?㎎/㎏,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标准限值的十余倍,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19年7月,陵川县检察院就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向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7月24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宋某某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向消费者公开道歉。2019年7月29日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判决书,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2019年8月16日,《陵川新闻》刊登了宋某某的公开道歉信。    【典型意义】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影响食品安全,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油条虽小,但事关民生,本案在当地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通过起诉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商家,要求违法食品生产者在媒体上向社会赔礼道歉,回应了群众关切,扩大了案件影响,警示了全县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规范了食品生产行业,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沁水县端氏镇樊庄村段河道违法倾倒垃圾农药破坏沁河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河湖“清四乱”  沁河生态环境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携手清四乱  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对沁水县境内的沁河河道违法情形开展了 “地毯式”摸排调查,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整合乡镇、水务、环保部门河道治理职能,共同推进对违法倾倒、填埋的垃圾、农药的清运,助力沿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案情】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在沁水县开展的河湖“清四乱”专项活动中,发现沁河河道端氏镇樊庄村段,整条河道内倾倒和填埋了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量过期“国光”多菌灵农药倾倒在河道内,对沁河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充分取证后2019年3月21日决定立案。并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向沁水县水务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沁水县端氏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违法倾倒、填埋的垃圾、农药进行清理,监督固体废物的依法依规处置。沁水县水务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在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多次向沁水县端氏镇下发督办函和整改通知,沁水县端氏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行河道污染管理职责,按照整改要求责令相关单位对污染问题进行整改。成立了专项联合清理工作组,对河道内农药进行了人工拾捡,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进行了清运,并设置了限高栏防止居民偷倒垃圾。乡镇完成整改后,及时将履行河道污染管理职责情况书面回复该院。端氏镇积极履行河道污染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使辖区内河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河湖“清四乱”百日会战行动紧扣“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确保河湖水生态安全,提升了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治理体系和综合治理能力,为促进本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FD05362 | 2019_3371_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年内修复6.09公顷过火公益林地,逾期赔偿修复费18. 27万元 来源:https://www.sx.jcy.gov.cn/gzjl/201912/t20191220_2744983.shtml 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小西河河道非法建筑破坏河道自然生态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建筑 河道生态 全面拆除整改 【要旨】 河道内 修建非法建筑会严重破坏河道生态,但因非法建筑常常交织着大量民生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导 致非法建筑的拆除困难重重。面对这样的“硬骨头”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理 念,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建立、保持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既做监督 者,也做协调人、助推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啃下了多年形成的老大难 问题,实现了河道违法建筑全面拆除整改的工作目标。 【基本案情】 本案线索由区河长办于 今年8月份移交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河长办移交的线索后,该院主动与有监管职责的 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到岗头村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实地调查、测量取证。经调查发现,晋 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岗头村村民王瑞林、王末林、王和平、王雷军、赵二军五户未经区政 府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2到2014年期间擅自封建小西河河道并在河道上修建非法建筑 近400平方米,该违建阻碍河道汛期行洪能力,影响洪水下泄,破坏河道自然生态,严重威胁周 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9月5日,晋 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 法履行职责,责令相关人员拆除涉案非法建筑,切实维护好市区河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 ,针对此问题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引起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针对此问题于9月1 8日组织检察、公安、水务、城管、国土、西上庄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协调推进会,明 确了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形成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发力的整改方案。各相 关部门各司其职,先后给违建户下达整 改通知书20余份,深入违建户家中做工作一周30余人次,召开现场办公联席会议5次,投资45万 余元。历经一个多月的联合整治,最终,拆除侵占河道的违法建筑780平方米,清理河道地面硬 化150米,约1000余平方米,拉片石220方,修缮河道135米。在此基础上,还对河道进行了提升, 加装安全护栏126米,河道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群众眼前,河道生态显著改善,河道周边居民的 生命财产安全得以保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中重点 查处的河道范围内私搭乱建问题,涉及问题复杂,不仅有搭建的非法建筑,还有建筑内的大量物 品、垃圾等占用破坏河道,且修建时间长,硬化面积多,拆除恢复难度大。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 院与区河长办保持紧密联系,在区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各部门的合力工作下,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整 改到位。河道畅通,消除隐患,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也是助力人、协调方,不仅充分发挥了检 察公益诉讼职能,而且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 晋城市城区多家烧烤店非法排放油烟污染大气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气污染 群众关注 环保设施升级 【要旨】 烧烤油烟问题是群众 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倾听群众呼声, 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积极作为,对履职不到位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解决困扰群众多 年的“老大难”问题,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今年6月上旬,晋城市城区人 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晋城市城区太行南路金辇超市斜对面的“马老二烧烤”、文昌东街

竞成超市旁边的“海鲜烧烤”、望川楼社区综合楼东侧的“美食城”院内烧烤摊、晋城市城区开 发区街道办事处东谢匠社区燕莎娱乐城附近的烧烤店等多家烧烤摊,均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直 接将油烟排放到空 气中,油烟味刺鼻,严重污染空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群众反映强烈。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8月15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责令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烧烤摊立即进行整改,完成高效油烟净 化装置的安装,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到的烧烤店进行 了现场调查,发现违规排放油烟的烧烤店8家。这些烧烤店有的未安装排烟管道、废气排放口设 置不规范,有的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但净化效果不达标。针对这些问题,行政机关要求8家烧 烤店立即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烧烤店改造完成后,委托了晋城市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完 成升级的烧烤店进行了油烟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油烟排放达标。此外,行政机关对新建饭店针对 油烟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治理要求,加强油烟治理力度,坚决防止新的油烟污染问题出现。 【典型意义】 晋城市城区是市中心区域,烧烤市场巨大。烧烤作为最接地气的餐饮美食,深受 广大群众的喜欢,但在深受欢迎的同时,烧烤油烟污染空气、油烟扰民等问题也是人民群众迫切 期望解决的问题。针对每年夏季是烧烤旺季的特征,城区人民检察院找准时机,在旺季来临之初 主动作为,通过实地走访烧烤摊店,对发现的问题建议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职。通过此案的办理 ,促进了全市烧烤饭店油烟净化设施的升级,推动了行政机关的制度建设,严把新建饭店入口关 ,将油烟污染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该案也是城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秦晋豫三省检察机关开展 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的案件。 晋城市城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不到位危害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城市二次供水 专项活动领域延伸 饮用水安全 【要旨】 城市二次供 水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容易被人忽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检 察机关围绕高检院、省院开展的水源地专项监督活动,主动延伸领域,与行政机关共同推进全市 二次供水安全整治,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切实保障百姓饮用水安全。 【基本案情】 2019 年5月上旬,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晋城市人民医院直接从事生活 饮用水供水、管水人员健康证明过期,健康证明与实际供、管水人员均存在人证不符,且上述人 员均未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晋城市人民医院二次供水设施房房门呈开放状态,与医院清洗设施下 水道处同一房间,气味刺鼻,存在污染隐患;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内二次供水蓄水池未上锁, 消防、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蓄水池)未区分;铭基凤凰城小区二次供水蓄水池在施工工地内, 周边环境脏乱差,且未上锁;岭杰小区二次供水水泵房环境脏乱差,且近3年蓄水池二次供水每 年仅清洗消毒1次,蓄水池封盖不密封,锈迹斑斑,致使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隐患,严重影响百 姓饮水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16日,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 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责令上述单位依法进行整改,督促直接供、管水人员及时 重新办理健康证明,并加强对供、管水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边环境卫生, 每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水质检验报告进行公示;对市区内二次供水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加 强对城市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管,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对相关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责令各单位立即纠正 违法行为,并对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和晋城市人民医院分别作出了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的行 政处罚。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和晋城市人民医院自觉缴纳了罚款。同时,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晋 城市人民医院、铭基凤凰城小区、岭杰小区按照相关 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了整改。整改后已符合相关卫生规范要求。此外,行政机关对全市48家 二次供水单位开展了拉网式全面排查,排查中对发现的问题的单位责令整改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检查过程中给二次供水单位分发了从业人员培训手册和资料,加强了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二次供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的“最后一公里”。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 院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的工作部署,立足检察公益 诉讼职能,主动将“水源地保护”领域延伸至城市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环节,开展了“二次供水” 卫生安全公益诉讼小专项活动,着重对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人数众多、需水储水量大的场所 进行了走访调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结合 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对全市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拉网式全面排查,并现场督促整改,切实让百 姓喝上“放心水、健康水”。同时,该案也是晋城市城区范围内首例二次供水领域的类案,为今 后此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经验。 泽州县巴公镇巴公河李村段违法堆存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扬尘污染防治 河流生态环境 联合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对人民 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 面履职,共同推进对违法堆存的固体废物进行整治,还当地百姓碧水蓝天。 【基本案情】 201 9年4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巴公镇境内的巴公河李村段河道西岸露天堆存大量 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不仅未进行防尘遮盖,致使尘土弥漫,扬尘污染严重,而且堆放位置紧 邻巴公河西岸,河流生态环境也遭到严重破坏。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公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初步研判,2019年4月16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并迅速 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询问、实地查看、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查明:巴公河李村村段河道西岸露天 堆放的固体废物系废旧煤渣,已存放多年,占地约200平方米,近万吨,虽有简单遮盖,但是仍 不足以达到防扬尘的效果,特别是遇到大风天气,该处尘土弥漫,绵延周围数十米,严重污染周 边环境,更值得关注的是堆放位置紧邻巴公河西岸,雨季来临时,势必流入毗邻的巴公河,危害 河流生态环境。5月12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 县分局、泽州县水务局和巴公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违法堆存的废旧煤渣依法依规 进行处理,加强对破坏巴公河河道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巴公河生态环境。 发 出检察建议后,该院多次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县分局、水务局和泽州县巴公镇人民政府召开 会议,共同商讨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整改目标任务。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出动挖掘机2 台、运输车辆5台对李村段河道西岸全部煤渣全面清除。6月20日,巴公镇政府和李村村委对煤渣 清除后的土地进行了覆盖平整。2019 年9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确认涉案固体废物已全部清除。 【典型意义】 碧水蓝天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期盼。大气污染防治和保护河湖生态是今年公益诉讼 检察工作的重点,巴公河李村段河道西岸露天堆存的煤渣历时数年,长期得不到处理。造成周边 扬尘污染严重,河道隐患突出,严重影响附近老百姓的生活。检察机关对此案的办理,以诉前检 察建议的监督刚性保障为突破口,积极督促环保部门、水务部门与当地政府、村委联合行动,迅 速解决问题,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取得了服务一方山水、造福一方百姓的良好 效果。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补植复绿 【要旨】 失火行为致使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遭受损害,破坏了生 态环境,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按照责任与危害相适应原则,委托有关机构确定生态修复赔偿数额或生态修复方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泽州县大箕镇东坡村村北山下自家耕地内焚烧秸 秆时,引燃周围荒草,导致东坡村村北山地发生火灾。经山西绿水蓝天林业有限公司鉴定:火灾 过火面积7.62公顷,其中灌木林林地6.09公顷,耕地1.53公顷。灌木林地中按公益林分,国家公益 林面积1.87公顷,地方公益林面积4.22公顷,林地植被恢复费估值合计18.27万元。 【诉前程序】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失火的行为对公益林造成了损 害,破坏了生态环境,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在刑事审查的同时依法立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由于

被告人刘某某失火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计算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该院从诉讼效率等角度决定使用 专业机构评估方式确定修复费用。经评估,失火林地植被恢复费估值合计18.27万元。 【诉讼过程】 2019年6月6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以涉嫌失火罪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刘某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要求被告刘某某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不能按期修复,则承担灌木林地植被恢复费18.27 万元。泽州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令被告刘某某对过火公益林地6.09公顷四年内进行修复完毕,如不能按期修复,赔偿未能修复 的公益林地修复费用。判决生效后,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随时跟进被告人补植修复工作的进展情况 。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作为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 益,对公益林的破坏,将直接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同时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针对这种破坏生 态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典型意义。为切实有效 修复被破坏的公益林地,恢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从本案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被告人经济状况等 因素,要求被告人通过植树造林恢复生态,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也是对被告人一次深刻 的教育,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而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该院立足检察职能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保护 持续推进 【要旨】 检察机关面对“舌尖”上的 安全问题,针对问题突出的乡镇地区部分餐饮经营者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动出击,依法启动公 益诉讼诉前程序,提出了合理的检察建议,督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开展了 持续的整改专项活动,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加大了宣传,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了人民的“舌尖”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3日,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 部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高平市神农镇部分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厨师和服务 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侵害,危害人体健康,威胁 公共安全。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现场调查发现,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神农考面鱼食店未取得经营许可 证;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农家乐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李师傅新疆大盘鸡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饭店存在安全隐患 ,无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7月22日,高平市检察院 依法向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对神农镇部分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即开展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保障公众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了行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属实,随后 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随后对神农镇所有家宴厨师及餐饮单位经营者、各 村协管员开展了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强化了思想认识,加大了食品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出现 问题的餐饮单位依法全部进行了整改。该局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夏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专 项行动,强化了监管,堵塞了漏洞,有效防范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了高平市餐饮服务水 平。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 到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曝光,随着人民 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也日益重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履 行自己的职责,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针对部分乡镇餐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主动作为,保障群众 “舌尖安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对违规的餐饮经营者进行 了查处,并开展了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和专项执法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以高度 的责任感积极履责,保证了食品安全,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

此次行动,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行为,重塑市场信心,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了食品安全宣 传教育,提高了全民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食品 安全的良好氛围。 阳城县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古树名木保护 全面普查建档 【要旨】 针对百年千年古树疏于管理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建议行政机关对全县古树名木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全面普查建档,保障了古树名木的 健康生长。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6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中发现,阳 城县部分古树名木病虫害严重,濒临死亡;村民在古树下烧香,极易烧毁大树。这些问题极有可 能导致古树名木被严重损毁,甚至永久消失。行政机关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8月至10月,阳城县院先后通过调取全县古树名木档案资料、实地走 访群众、勘查拍照、咨询古树名木及文物专家等方式。查明:该县已造册登记建档古树名木有59 6株,分别散落于宗教寺庙、事业单位院内、乡村中。未造册建档的古树名木若干,散落于深山 老林、无人居住的村落中。其中:该县文化馆院内两株紫藤树(树龄均在100年以上)、一株石 榴树(树龄在200年以上)、县城东河河道内一株柳树(树龄在100年以上);阳城县固隆乡东村 槐树(树龄约1000年)、白涧村槐树(树龄约1800年),均有不同程度的病虫害,及人为破坏痕 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未依法采取设立保护标志,明确养护人,落实管护责任等保护措施 。随即,该院分别向阳城县林业局、阳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督促整改上述古树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 对已建档的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制定管理措施,落实管护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做好古树名 木保护管理工作;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对全县的古树名木开展一次普查,对新发现的古树名木 ,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并将 检察建议向向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行政机关认真研究制定保护方案,加 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检察机关和园林部门 联合行动,深入实地查处整治影响古树名木安全生长的违法行为。后阳城县林业局印发了《关于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保护古树名木,并对全县古树名木进行 全面普查建档,录入国家古树数据库。2019年10月,该院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 ,对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古树名木。督促行政机关进行二次整改。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珍 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演变的见证者,具有及其重要的文化和科研价值。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具有 重要的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当前,社会公众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薄弱,相关行政机关又疏于 管理,致使古树名木的生存受到严重的威胁。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担负起重要责任,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了古树名木的健康成长,传承了宝贵的精 神文化。 阳城县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烈士纪念设施 联合保护 【要旨】 由于种种原因,在部分烈 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方面,监管单位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部分英烈纪念设施环境遭到破坏,检察机 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监管单位依法履职,保障了英烈纪念设施的生态。 【基本案情】 阳城县部分英烈纪念设施年久失修、管理混乱、周围堆放与纪念活动不相适应的 杂物,不仅破坏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更为严重的是亵渎了英烈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阳 城县民政局、阳城县文物局,调取了该县英烈纪念设施档案资料,询问保护单位负责人、实地察 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摸底调查。查明:阳城太岳烈士陵园,始建于1946年,先后被公布为 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国防教育基地、晋城市爱国主义教 育基地,属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太岳烈士陵园骨灰 堂存放有大量闲杂物品,烈士纪念塔旁堆放有大量垃圾,纪念亭院内长期停放外部车辆。紫台岭 烈士陵园,为了纪念解放战争时期在润城牺牲的革命烈士,1995年10月、1997年8月17日润城镇润

城村、上伏村分别在本村修建的,安葬有132具革命烈士(一名团长)遗骸。被阳城县委确立为 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树立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该两处陵园墓地长期无人维护, 被杂草掩埋,无法辨认,围墙多处出现裂缝,其中西边围墙倾斜严重且有倒塌的危险,陵园纪念 室房顶有多处漏雨痕迹,室内堆放有大量杂物,纪念长廊里堆放有废弃木料、陵园内空地上种植 有蔬菜等。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共同于2019年6月3日、7月26 日分别向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阳城县润城镇人民政府发出了诉前检察 建议:建议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太岳烈士陵园存在的问题依法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确保烈士陵园庄严肃穆,环境清静、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的安全;加强对本 辖区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机制,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反复进行了沟通协调,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制定保 护方案,促进了检察建议的落实。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检察建议高度 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太岳烈士陵园设立了文物保护标志,组织力量对该烈士陵园骨灰堂 里的杂物及烈士纪念塔旁堆放的垃圾进行了清理,责令车辆停放者将车辆驶离烈士陵园,并制定 出台了相关的保护制度。此外,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成阳城县润城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方案 ,并拨出专项维护经费,组织力量对该园的围墙、纪念室房顶等进行了修缮,对纪念室内及纪念 长廊堆放的杂物,陵墓上的杂草、陵园内空地种植的蔬菜进行了清理,恢复了该烈士陵园原貌。 【典型意义】 英烈纪念设施是为了纪念抗日战争和解 放战争时期英勇献身的烈士们的英雄事迹,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的载体,承载着国家、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尊重英烈、守护英烈、寄存中华民族情感的精神 大厦,是民族精神再教育、再洗礼、再认识、再升华的场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 护法》仅赋予检察机关英烈名誉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未赋予检察机关英烈保护行政公益诉 讼职责,但检察机关与时俱进,勇担当、敢作为,积极慎妥地拓展公益保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 ,精准定位权限,立案时,积极与上级检察机关联系,争取支持。在办理过程中,要运用好检察 公共关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阳城县医疗机构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不依法履职 【要旨】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 健康和用药安全,系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医疗机 构存在的乱象,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 民群众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阳城县县域内部分医疗机构在司药、药剂处方的开具等药品 管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现象,不仅影响病患者用药安全,延误病情治疗,还扰乱了医疗秩序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等人销售假药案 审查起诉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可能侵害涉及公共利益,经批准于2018年11月立案调查。在刑 事案件证据的基础上,该院经对全县重点乡镇、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医疗机构、个人诊所、个别病 患者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阳城县县域乡镇、城乡结合部等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的经 营管理中存在的混乱问题,如:贾某诊所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陈某从事司药工作、使用非医 生人员为病患者诊疗、对处方混乱,处方的保存碎片化且不能提供近一至二年内所开具 处方药的处方。郭某诊所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杨某(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拘 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从事司药工作、使用护士为病患者开具药品且未保存所开具的处方 ;町店镇某村卫生所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卫某(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8年10月被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行使司药工作;游某村卫生所长期存放大量医疗废物,并且与药品混放一室;其他诊 所未履行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等。对于相关医 疗机构在药品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安全隐患,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有监督管 理,保护病患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但未全面履行该职责。针对该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面的不 作为,该院于2018年11月向该局发出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依法查 处涉案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 发出检察建议后,就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整顿问题,该院主动与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 育局沟通协调。并就该问题向阳城县人大、政府予以了专题汇报,争取支持,合力推动了检察建 议的落实。 2018年12月,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接到检察建议后,于2018年12月13日 对上述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处理,责令相关医疗机构立即停止执业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且罚款已经缴纳。另外还注销了违法严重的医疗机构。以此为契机对全县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整 顿,使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存在的乱象有了一个大的改观。 为巩固效果,该院对整改情况 进行了跟踪监督,对于其他医疗机构存在的新问题,督促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了整改, 宣传教育,强化了治理效果,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保护。 【典型意义】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尽管我国的食品药 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食品 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隐患也不可低估,既有不良生产、销售者等违法责任,也有相 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作为的责任。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此案办理中,以人民为中心,聚心聚力 ,以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为抓手,依法办理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 积极履职,查处该领域的违法行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陵川县动物检疫监管不到位危害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动物检疫 食品安全 源头管理 【要旨】 动物检疫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动物检疫管理, 规范动物养殖企业依法销售,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2日, 陵川县马圪当乡某牛场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秀才庄村购进15头牛。12月23日全群牛开始 发病,出现呼吸困难、打颤、流鼻涕等情况,2017年12月24日病牛出现死亡。根据陵川县畜牧兽 医局出具的诊断情况,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5日任家掌牛场先后死亡4头牛,死亡原因不明 ,另11头仍在发病,病牛未发现疑似口蹄疫症状。为避免经济损失,该牛场在未取得《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出售11头病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系陵 川县院公诉部门办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过程中发现,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办理。收到案 件线索后,承办人员及时对相关刑事案卷进行了审查,并就案件相关情况向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 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依法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 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有效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该牛场违法出售未经检疫 的病牛的行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 职责,动物 检疫履责不到位,存在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陵川县检察院于2019年3月8日向陵川县动物卫 生监督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动物检疫及监管职责,依法处罚违法主体,切实加强动 物检疫工作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该 牛场违法出售肉牛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对涉事牛场进行了教育,重申动 物检疫的重要性。同时,加强了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强化相关制度落实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确保经过检疫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 【典型意义】 肉、蛋、奶等动物产品已经成为人民群 众重要的食品来源,养殖场是食品安全重要源头,规范养殖场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定,能有效降 低和消除人畜共患病的风险和隐患,确保上市畜禽产品的安全。陵川县院通过检察建议,从食物 源头处规范农业企业销售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 众消费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专项活动 食品安全 公开道歉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商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扩大了案件影响力,对食品违法行为产生了震慑 ,提升了食品生产者遵守食品安全规定的意识,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期间,宋某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制售油条时,为增加油条

的口感与卖相,在制作过程中超限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油条制 成后销售给附近居民及路人等不特定消费者。2019年1月9日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宋某某制作 的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宋某某制作的油条中铝的残 留量为1.29×10?㎎/㎏,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标准限值的十余 倍,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19年7月,陵 川县检察院就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向陵川县人民法 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7月2 4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宋某某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供认不讳,表 示愿意向消费者公开道歉。2019年7月29日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判决书,支持 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2019年8月16日,《陵川新闻》刊登了宋某某的公开道歉信。 【典型意义】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影响食品安全,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油条虽小,但 事关民生,本案在当地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通过起诉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商家,要求违法 食品生产者在媒体上向社会赔礼道歉,回应了群众关切,扩大了案件影响,警示了全县食品生产 者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规范了食品生产行业,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 片的效果。 沁水县端氏镇樊庄村段河道违法倾倒垃圾农药破坏沁河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河湖“清四乱” 沁河生态环境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携手清四乱 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对沁水县境内的沁河河道违法情形开展了 “地毯式”摸排调查,通 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整合乡镇、水务、环保部门河道治理职能 ,共同推进对违法倾倒、填埋的垃圾、农药的清运,助力沿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案情】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在沁水县开展的河湖“清四乱”专项活动中,发现沁河河道端 氏镇樊庄村段,整条河道内倾倒和填埋了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量过期“国光”多菌灵农 药倾 倒在河道内,对沁河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沁 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充分取证后2019年3月21日决定立案。并依据相 关行政法律法规,向沁水县水务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沁水县端氏镇政府发出检察建 议,建议对违法倾倒、填埋的垃圾、农药进行清理,监督固体废物的依法依规处置。沁水县水务 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在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多次向沁水县端氏镇下发督办函和整改 通知,沁水县端氏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行河道污染管理职责,按照整改要求责令相关单位对污染问 题进行整改。成立了专项联合清理工作组,对河道内农药进行了人工拾捡,对建筑垃圾、生活垃 圾进行了清运,并设置了限高栏防止居民偷倒垃圾。乡镇完成整改后,及时将履行河道污染管理 职责情况书面回复该院。端氏镇积极履行河道污染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使辖区内河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河湖“清四乱”百日会战行动紧扣“ 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的一 项重要举措,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确保河湖水生态安 全,提升了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治理体系和综合治理能力,为促进本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 有力司法保障。

FD05363 | 2019_3374_郭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郭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12月12日,漳县院提起的定西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判令被告人郭某某按定西市漳县林业勘察设计队《武阳镇汪家河村阴坡社2018年灾后更新造林作业设计》的要求,恢复被毁林地植被,支持了漳县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4月1日13时许,郭某某到漳县武阳镇汪家河村阴坡社小头沟门墓地上坟时,不慎引燃周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失火引发的森林过火面积为113.31亩,被毁林地属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定西市漳县林业勘察设计队依法依规评估:恢复郭某某被毁林地工程预算总投资为147422.4元(包括种苗、用工、浇水等)。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起诉后,漳县院在审查中发现郭某某失火的行为同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且火灾发生后,郭某某本人对被毁林地未进行补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漳县院将该案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起诉人在充分举证的基础上,从公益受损证据体系、公益受损后致庭审前的现状、被告人违法犯罪主观过错、国家保护公益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被告人损害公益的行为及应负的责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论证,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按规定恢复被毁林地植被。 该案的胜诉,惩治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犯罪,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了群众“公共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坚定决心,同时为推进全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和方法。

FD05364 | 2019_3374_郭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郭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郭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按作业设计恢复被毁林地植被(投资147422.4元 ) 来源: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21721.htm 12月12日,漳县院提起的定西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 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判令被告人郭某某按定 西市漳县林业勘察设计队《武阳镇汪家河村阴坡社2018年灾后更新造林作业设计》的要求,恢复 被毁林地植被,支持了漳县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4月1日13时许,郭某某到漳县武阳镇汪家河村 阴坡社小头沟门墓地上坟时,不慎引燃周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 定中心司法鉴定,失火引发的森林过火面积为113.31亩,被毁林地属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 定西市漳县林业勘察设计队依法依规评估:恢复郭某某被毁林地工程预算总投资为147422.4元( 包括种苗、用工、浇水等)。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起诉后,漳县院在审查中发现郭 某某失火的行为同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且火灾发生后,郭某某本人对被 毁林地未进行补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漳县院将该案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 益起诉人在充分举证的基础上,从公益受损证据体系、公益受损后致庭审前的现状、被告人违法 犯罪主观过错、国家保护公益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被告人损害公益的行为及应负的责任进行了深 入细致的分析论证,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按规定恢复被毁林地植被。 该案的 胜诉,惩治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犯罪,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了群众“公共 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坚定决心,同时为推进全市刑事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和方法。

FD05365 | 2019_414_田庆利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田庆利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原标题: 4月2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案件。 该起案件由公诉机关依法以失火罪提起刑事公诉,因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院长毕惠岩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庆利在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炒米店村东山其父母坟前烧纸祭拜时,因风势较大,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周围林地火灾。经田庆利与他人扑救,火势仍蔓延至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开山村、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崔马村,过火面积207.6亩,其中林地面积110.38亩,经济损失42万余元。 另查明,在被告人田庆利烧毁林地中,属于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的30.45亩为防护林,系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被烧毁侧柏1553株,经鉴定价值14185元;属于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的林地过火面积154.8亩(有林地82.37亩),被烧毁侧柏12328株、桃树16株,总价值409753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庆利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田庆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于判决生效二年内按照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9271元。 被告人田庆利引发山林火灾,烧毁林木,致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使区域净化空气价值降低,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和水分流失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加大,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这起案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临近清明节,人为引发森林火灾风险加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文明祭扫,严控火源,杜绝火灾隐患。(总台央视记者 张明) (编辑 万宣燃)

FD05366 | 2019_414_田庆利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田庆利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0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田庆利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按方案修复林地,否则承担修复费9271元 来源:https://m.news.cctv.com/2020/04/03/ARTIKrB8yJiZn1oAo9x6zyRQ200403.shtml 原标题: 4月2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案件。 该起 案件由公诉机关依法以失火罪提起刑事公诉,因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 诉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院长毕惠岩担任 审判长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庆利在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炒 米店村东山其父母坟前烧纸祭拜时,因风势较大,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周围林地火灾 。经田庆利与他人扑救,火势仍蔓延至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开山村、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 处崔马村,过火面积207.6亩,其中林地面积110.38亩,经济损失42万余元。 另查明,在被告人田 庆利烧毁林地中,属于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的30.45亩为防护林,系国家级、省级及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被烧毁侧柏1553株,经鉴定价值14185元;属于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 的林地过火面积154.8亩(有林地82.37亩),被烧毁侧柏12328株、桃树16株,总价值409753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庆利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犯失火罪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 刑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田庆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 年。并于判决生效二年内按照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 地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9271元。 被告人田庆利引发山林火灾 ,烧毁林木,致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使区域净化空气价 值降低,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和水分流失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加大,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这起案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临近清明节,人为 引发森林火灾风险加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要承担刑 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文明祭扫,严控火源,杜绝火灾隐 患。(总台央视记者 张明) (编辑 万宣燃)

FD05367 | 2019_415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龙口).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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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时引发山火,龙口首例公益诉讼调解案件今日宣判! 祭祀失火,悔恨终身。 龙口法院首例公益诉讼调解案今日宣判, 被告人因在祭祀时引发山火, 被龙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烧香祭祀,引发山火 今年4月1日上午10点左右,王某携带祭祀用的香、黄纸及鞭炮,到两村交界的山上祭祀,未等香火燃尽便下山,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火灾面积有林地36.58亩,树种为黑松,每亩平均株数130株。 被告人王某于火灾发生当天到市公安局投案。审理中,王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达成和解,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祭祀过程中引发山林火灾,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能够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防火期内上坟引起火灾,造成林木被烧毁,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附带经济处罚,承担相应的修复生态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FD05368 | 2019_415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龙口).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龙口) 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3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附带民事和解赔偿)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719373693119627787/ 祭祀时引发山火,龙口首例公益诉讼调解案件今日宣判! 祭祀失火,悔恨终身。 龙口法院首例公益诉讼调解案今日宣判, 被告人因在祭祀时引发山火, 被龙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烧香祭祀,引发山火 今年4月1日上午10点左右,王某携带祭祀用的香、黄纸及鞭炮,到两村交界的山上祭祀,未等香火燃 尽便下山,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火灾面积有林地36.58亩,树种为黑 松,每亩平均株数130株。 被告人王某于火灾发生当天到市公安局投案。审理中,王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 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达成和解,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祭祀过程中引发山林火灾,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 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能够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防火期内上坟引 起火灾,造成林木被烧毁,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 ,还应附带经济处罚,承担相应的修复生态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FD05369 | 2019_472_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淮北).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淮北)

正文

烧纸祭祖酿火灾焚林4.27公顷 安徽一男子触犯刑法被判刑 据合肥晚报报道 清明将至,不少人都准备回老家祭祖,但文明祭祀的倡导却万万不能忘。昨日,记者从安徽省高院获悉,近日安徽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祭祖烧纸导致的毁林案,也是该市首例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高某某因失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烧纸祭祖造成森林大火 201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与其孙子高某携带草纸、金元宝等祭祖物品前往沙峪子山场祭祖。高某某在坟前燃烧草纸、金元宝,引起土坟着火。高某某简单扑救后,在火尚未熄灭的情况下驾车离开。未成想由此引发周围森林火灾,焚毁市级公益林地4.27公顷(64.1亩),侧柏树共计3489株。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过火死亡侧柏树价值156307元。 构成失火罪被判刑 为查明环境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失火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如何修复、修复的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淮北市检察机关委托环境生物学、生态学领域的专家开展评估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 检察机关认为高某某在祭祀过程中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公益林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正义网上进行了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失火罪一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大朋赔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100986.35元,及时补种2023株侧柏树苗,支付管理和监理费用3万元,评估费用2万元;判令高某某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导致山林起火,侵犯了公共安全及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重大破坏,主动履行了判决。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FD05370 | 2019_472_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淮北).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淮北)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1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补种)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809805140195803656/ 烧纸祭祖酿火灾焚林4.27公顷 安徽一男子触犯刑法被判刑 据合肥晚报报道 清明将至,不少人都准备回老家祭祖,但文明祭祀的倡导却万万不能忘。昨日,记者 从安徽省高院获悉,近日安徽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祭祖烧纸导致的毁林案,也 是该市首例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高某某因失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 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烧纸祭祖造成森林大火 201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与其孙子高某携带草纸、金元宝等祭祖物品前往沙峪子山场祭祖。 高某某在坟前燃烧草纸、金元宝,引起土坟着火。高某某简单扑救后,在火尚未熄灭的情况下驾车离 开。未成想由此引发周围森林火灾,焚毁市级公益林地4.27公顷(64.1亩),侧柏树共计3489株。经淮北 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过火死亡侧柏树价值156307元。 构成失火罪被判刑 为查明环境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失火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如何修复、修 复的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淮北市检察机关委托环境生物学、生态学领域的专家开展评估鉴定工作并出 具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 检察机关认为高某某在祭祀过程中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公益林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 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正义网上进行了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 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失火罪一 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大朋赔偿其造成的生态 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100986.35元,及时补种2023株侧柏树苗,支付管理和监理费用3万元,评估费用2万 元;判令高某某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导致山林起火,侵犯了公共安全及他人的财 产权利,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高某某深 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重大破坏,主动履行了判决。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FD05371 | 2020_2300_西陵区检察院诉多机关消防履职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西陵区检察院诉多机关消防履职公益诉讼案

正文

【案情介绍】2020年8月至9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居住的小区消防通道被私家车大量占用,影响消防安全。检察官经实地调查,发现辖区内多个老旧小区存在消防通道被占、消火栓锈蚀,室内无消火栓、无消防水带等情况。该院立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认为该线索属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授权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范围,经请示宜昌市检察院同意后,依法对宜昌市西陵区应急管理局、宜昌市西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街道办事处、宜昌市西陵区学院街道办事处、宜昌市西陵区西陵街道办事处、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街道办事处等7家行政机关未按照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立案审查。 2020年9月,该院依法向上述7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各单位在各自充分履职情况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迅速开展隐患排查并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消除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积极督促西陵区应急管理局向辖区街道办、消防、公安部门下达了《关于迅速开展社区(小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函》,同时就消防安全在全区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出专门部署,随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在各单位的配合下,该区共完成77个老旧小区消防改造,完成消防通道画线近5万米,安装“消防通道严禁停车”标识175组,拆除违规搭建、堵塞消防通道等场所140余处3万余平方米,实现社区微型消防站全覆盖,推进“智慧消防、智能防控”系统建设,安装智慧消防烟温预警装置2000余台次,有效消除了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当地群众对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做法表示高度认可。 (本报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张志谭) 【评析】该案是《决定》出台后,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等”外方面作出的积极探索,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该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该院在四个方面的积极作为。 第一,不等不靠,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4+1”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但根据《决定》,检察机关应当持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办理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符合上述《决定》的出台目的和立法本意。 第二,依法督促存在职责交叉的行政机关在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的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消防安全,多个行政机关均负有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但各自却不存在隶属关系,单靠某个行政机关单独履行职责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彻底解决有关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前做好调查研究,明确被建议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检察建议发出后,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各行政机关共同梳理存在的问题,协调共同应对各种困难,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 第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消防安全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西陵区作为宜昌市中心城区,由于历史原因基础消防设施设置先天不足,加之老旧小区多,乱搭乱建现象普遍存在,消防设施普遍存在缺失、损坏、老化的问题,群众对私家车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现象深感忧虑,反映强烈。本案的成功办理,既强化了法律监督,也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诉求,是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的具体体现。 第四,推动机制建设,提升监督实效。检察机关为防止诉前检察建议“一发了事”,通过“回头看”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在完成具体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下积极完善工作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出台《西陵区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将打通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生命通道惠民实事工程作为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先后修订完善消防安全分级管控和整改销号制度;结合党员“双报告双报到”,组织近百名基层党员干部认领消防安全志愿服务岗,参与发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单、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清理楼道杂物,私家车违规停放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得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得到大幅度提升。 (点评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邓国清)

FD05372 | 2020_2300_西陵区检察院诉多机关消防履职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西陵区检察院诉多机关消防履职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前) 裁判日期:202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 当事人:西陵区应急局等7机关 裁判结果摘要:检察院对老旧小区消防隐患立案并发诉前检察建议,推动77个小区整改。 来源:https://www.spp.gov.cn/llyj/202106/t20210603_520286.shtml 【案情介绍】2020年8月至9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居住 的小区消防通道被私家车大量占用,影响消防安全。检察官经实地调查,发现辖区内多个老旧小 区存在消防通道被占、消火栓锈蚀,室内无消火栓、无消防水带等情况。该院立即召开检察官联 席会议研究,认为该线索属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 定》(下称《决定》)中授权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范围,经请示宜昌市检察院同意后,依法 对宜昌市西陵区应急管理局、宜昌市西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宜昌市西陵 区葛洲坝街道办事处、宜昌市西陵区学院街道办事处、宜昌市西陵区西陵街道办事处、宜昌市西 陵区云集街道办事处等7家行政机关未按照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安全 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立案审查 。 2020年9月,该院依法向上述7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各单位在各自充分履职情况 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迅速开展隐患排查并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消除辖区消防 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积极督促西陵区应急管理局向 辖区街道办、消防、公安部门下达了《关于迅速开展社区(小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函》 ,同时就消防安全在全区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出专门部署,随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消防安 全自查自纠。在各单位的配合下,该区共完成77个老旧小区消防改造,完成消防通道画线近5万 米,安装“消防通道严禁停车”标识175组,拆除违规搭建、堵塞消防通道等场所140余处3万余 平方米,实现社区微型消防站全覆盖,推进“智慧消防、智能防控”系统建设,安装智慧消防烟 温预警装置2000余台次,有效消除了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当地群众对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 诉讼职能的做法表示高度认可。 (本报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张志谭) 【评析】该案是《决定》出台后,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等”外方面作出的积极探索 ,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该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该院 在四个方面的积极作为。 第一,不等不靠,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本案不属于法律 规定的“4+1”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但根据《决定》,检察机关应当持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推进公益诉讼 工作,依法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 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办 理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符合上述《决定》的出台目的和立法本意。 第二,依法督促存在职责 交叉的行政机关在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的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根据法律规定,对 于消防安全,多个行政机关均负有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但各自却不存在隶属关系,单靠某个行 政机关单独履行职责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彻底解决有关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前做好调查研究,明确被建议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检察建议发出后,通 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各行政机关共同梳理存在的问题,协调共同应对各种困难,达到了双赢多赢 共赢的目的。 第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消防安全关乎老百姓的切 身利益,西陵区作为宜昌市中心城区,由于历史原因基础消防设施设置先天不足,加之老旧小区 多,乱搭乱建现象普遍存在,消防设施普遍存在缺失、损坏、老化的问题,群众对私家车长期占 用消防通道现象深感忧虑,反映强烈。本案的成功办理,既强化了法律监督,也回应了人民群众

的诉求,是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的具体体现。 第四,推动机制建设,提升监督实效。检察 机关为防止诉前检察建议“一发了事”,通过“回头看”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在完成具体问题整 改落实的情况下积极完善工作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出台《西陵区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三年 行动实施方案》,将打通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生命通道惠民实事工程作为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实绩考核的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先后修订完善消防安全分级管控和整改销号制度;结合党员“双 报告双报到”,组织近百名基层党员干部认领消防安全志愿服务岗,参与发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单、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清理楼道杂物,私家车违规停放占用消防通道 的现象得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得到大幅度提升。 (点评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邓国清)

FD05373 | 2020_3336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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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胡杨林下个秋天再相见 额济纳旗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办理王某案,并在案件办结后再次来到胡杨林回访,与王某一起在异地修复区浇灌新栽种的林木。 金秋十月,胡杨最美的季节,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却因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当“小城”阻击“大疫”进入攻坚清零阶段时,曾经滞留额济纳旗的游客唱起那首歌——“我下一个秋天还要见你,抬起我今年还看不够的惊讶。在那弱水三千的额济纳,不见大漠孤烟只见胡杨挺拔……”他们约定“下个秋天再相见”,而刚刚参与了抗疫工作的额济纳旗检察人讲起了保护胡杨林的故事,欢迎更多的游客前来领略荒漠里的美景——胡杨林。 焚烧杂草 牧民不小心毁了73.9亩国有林地 “胡杨千年不死,死后千年不倒,倒后千年不朽。”胡杨作为荒漠地区特有的珍贵濒危植物,对于稳定荒漠河流地带的生态平衡、防风固沙、调节绿洲气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额济纳旗的胡杨林是世界上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地之一,也是内蒙古西部荒漠区唯一的乔木林区。为加强对胡杨林的保护,1992年,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在额济纳绿洲核心区成立了省级胡杨林自然保护区,200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牧民王某在额济纳旗胡杨林自然保护区内有一块承包地。2020年4月10日,正值万物勃发的时节,王某像往年一样,在承包地里焚烧杂草,为即将到来的春耕做准备。没想到,火仗风势引燃了地边的柽柳。王某一边灭火,一边打电话给嘎查达(即村委会主任),嘎查达随即报警。 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干警火速赶往现场,与林草部门人员、王某及附近群众合力扑救。最终,持续了将近5个小时的大火被扑灭,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周围林地被严重损毁。公安机关委托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者出具了鉴定意见:王某失火烧毁胡杨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国有林地73.9亩,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柽柳,被烧毁植被修复费用为14.8万元。 “嘎查达多次告诉我们不能在保护区使用明火,我也知道不能焚烧杂草,可为了图省事,还是拿出了火柴……”案发后,王某非常后悔。 2020年5月8日,王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检合一” 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一并审 “该案虽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但给胡杨林保护敲响了警钟。作为属地检察机关,必须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所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检察长郭文秀了解此案后,要求额济纳旗检察院立即组成最强办案团队,将案件办成胡杨林生态保护的“样板案”。随即,额济纳旗检察院启用了“三检合一”办案模式(即对涉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等领域案件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 现场测量、借助无人机航拍固定证据……办案团队多次实地调查,在审查刑事证据的同时,收集被烧毁苗木经济价值以及造成生态功能损失的相关证据。最后,办案团队确认王某失火烧毁国有林地73.9亩,涉嫌构成失火罪,火灾破坏了林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主办检察官,额济纳旗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环认为,要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修复林区生态环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是最佳选择。恰逢2020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胡杨林保护条例》通过,这让他和同事办案更有了底气,“条例为保护额济纳旗胡杨林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0年6月15日,额济纳旗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认罪认罚 “砸锅卖铁我也要做好赔偿” 李环和同事们在走访调查中得知,王某是当地嘎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中尚有75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王某不仅积极灭火,且在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有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还多次表示愿意承担补植复绿和养护林地的民事责任。“砸锅卖铁我也要做好赔偿。”2020年7月6日,王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郑重签名。 2020年7月23日,额济纳旗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王某社会危害性不大、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且王某认罪认罚,该院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由于被烧毁林地已经自然修复,该院提出通过“异地修复”替代性承担修复责任的公益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在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在王某认罪认罚且积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平衡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之间的矛盾?“我们并没有启动被烧毁植被的经济价值鉴定和保护区植被受损至修复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鉴定,而是依据侦查机关附卷移送的鉴定意见,确定了被烧毁植被的经济价值,并根据林草部门出具的胡杨林自然保护区被烧毁区域修复意见,确定了异地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李环告诉记者。考虑到王某一家经济拮据,这样做避免了重新鉴定产生费用。 持续关注 确保“异地修复”树木长得壮 2020年10月9日,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主动缴纳了3万元替代补种保证金。2020年10月12日,额济纳旗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令王某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利用3年时间补种150亩防风固沙植被梭梭林,并对补种树苗进行抚育管理,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责令王某在旗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保证完成补植复绿任务,对补种树苗尽到抚育管护的责任。”法庭上,王某再次承诺道。当天,额济纳旗检察院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嘎查负责人和农牧民代表共60余人观摩庭审。 “额济纳旗胡杨林不仅是我们的生态名片,更是享誉国内外的旅游名片。作为本地牧民,应当遵守禁止在胡杨林保护区焚烧杂草的规定,倍加珍惜和爱护这一大自然的馈赠,守护好这一抹珍贵的绿色。”检察官呼吁大家共同行动起来,保护美丽的胡杨林,守护大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额济纳旗人大代表莫其德认为,这次庭审更像是一次普法课,让胡杨林的司法保护广为人知,很有意义。 为使判决确定的生态修复责任落地落实,额济纳旗检察院对该案执行工作持续关注。针对被告人如何才能在异地补种150亩梭梭林,实现预期生态效果,该院商请林草部门编制了《造林作业设计》,对苗木选择、造林方式、时间、整地、栽植及抗旱保水、抚育管理等进行设计规划。考虑到王某家经济困难,该院向王某捐赠了部分树苗,并协调嘎查对王某种植和抚育管理苗木进行指导和监督。 今年春天,检察官经过回访发现,失火区域植被长势喜人,恢复情况良好,王某异地种植的50余亩梭梭林成活率也很高,达到了《造林作业设计》的要求。 不久前,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我们会持续关注梭梭林,确保苗木种得上、长得壮,成为当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示范林。”额济纳旗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华表示。 (本报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谢志平) 【检察长说】 “小案件”大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检察长 郭文秀 额济纳旗是生态脆弱地区,当地44.4万亩胡杨是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更是中国西部生态的天然宝库。额济纳旗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胡杨林保护的法治宣传、促进《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胡杨林保护条例》的落地落实具有积极意义,也体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三个“有效衔接”。 一是刑事证据审查与公益诉讼调查的有效衔接。额济纳旗检察院运用“三检合一”办案模式,由同一办案组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同时,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对案件是否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这一模式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而且有利于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实现了刑事证据审查与公益诉讼调查的有效衔接。 二是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效衔接。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刚达到构罪标准但积极修复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并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可以给予从宽处理。本案案发后,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对失火林地悉心养护,林地得以自然修复,他还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3万元。检察机关把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作为认罪认罚的一个重要情节,体现在量刑建议中,给违法行为人弥补过错的机会,得到了法院采纳。 三是刑事惩治功能与公益诉讼救济功能的有效衔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实现单一刑事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无法达到的诉讼效果,还能够最大化地促使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有效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以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力度,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内外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合力,为内蒙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更多更好的检察产品,把祖国最北方的生态安全屏障扎得更牢、织得更密。 (摄影:郑维 李伯超)

FD05374 | 2020_3336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三年内补种150亩梭梭林并抚育管护,未达标则承 担代补种费3万元,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www.spp.gov.cn/zdgz/202111/t20211118_535667.shtml 金色胡杨林下个秋天再相见 额济纳旗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办理王某案,并在案件办结后再次来到 胡杨林回访,与王某一起在异地修复区浇灌新栽种的林木。 金秋十月,胡杨最美的季节,内蒙 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却因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当“小城”阻击“大疫” 进入攻坚清零阶段时,曾经滞留额济纳旗的游客唱起那首歌——“我下一个秋天还要见你,抬起 我今年还看不够的惊讶。在那弱水三千的额济纳,不见大漠孤烟只见胡杨挺拔⋯⋯”他们约定“ 下个秋天再相见”,而刚刚参与了抗疫工作的额济纳旗检察人讲起了保护胡杨林的故事,欢迎更 多的游客前来领略荒漠里的美景——胡杨林。 焚烧杂草 牧民不小心毁了73.9亩国有林地 “胡杨 千年不死,死后千年不倒,倒后千年不朽。”胡杨作为荒漠地区特有的珍贵濒危植物,对于稳定 荒漠河流地带的生态平衡、防风固沙、调节绿洲气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额济纳旗的胡杨林是 世界上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地之一,也是内蒙古西部荒漠区唯一的乔木林区。为加强对胡 杨林的保护,1992年,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在额济纳绿洲核心区成立了省级胡杨林自然保护 区,200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牧民王某在额济纳旗胡杨林自然保护区内 有一块承包地。2020年4月10日,正值万物勃发的时节,王某像往年一样,在承包地里焚烧杂草 ,为即将到来的春耕做准备。没想到,火仗风势引燃了地边的柽柳。王某一边灭火,一边打电话 给嘎查达(即村委会主任),嘎查达随即报警。 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干警火速赶往现场,与林 草部门人员、王某及附近群众合力扑救。最终,持续了将近5个小时的大火被扑灭,虽然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但周围林地被严重损毁。公安机关委托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后者出具了鉴定意见:王某失火烧毁胡杨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国有林地73.9亩,被烧毁植被 种类为柽柳,被烧毁植被修复费用为14.8万元。 “嘎查达多次 告诉我们不能在保护区使用明火,我也知道不能焚烧杂草,可为了图省事,还是拿出了火柴⋯⋯ ”案发后,王某非常后悔。 2020年5月8日,王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同年 6月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检合一” 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一并审 “该案虽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但给胡杨林保护敲响了警钟。 作为属地检察机关,必须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所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 院检察长郭文秀了解此案后,要求额济纳旗检察院立即组成最强办案团队,将案件办成胡杨林生 态保护的“样板案”。随即,额济纳旗检察院启用了“三检合一”办案模式(即对涉及生态环境 与资源保护等领域案件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 现场测量、借助无人 机航拍固定证据⋯⋯办案团队多次实地调查,在审查刑事证据的同时,收集被烧毁苗木经济价值 以及造成生态功能损失的相关证据。最后,办案团队确认王某失火烧毁国有林地73.9亩,涉嫌构 成失火罪,火灾破坏了林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主办检察官,额济 纳旗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环认为,要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修复林区生态环境,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是最佳选择。恰逢2020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胡杨林保护条例》 通过,这让他和同事办案更有了底气,“条例为保护额济纳旗胡杨林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促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0年6月15日,额济纳旗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 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认罪认罚

“砸锅卖铁我也要做好赔偿” 李环和同事们在走访调查中得知,王某是当地嘎查建档立卡的贫 困户,家中尚有75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王某不仅积极灭火,且在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有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还多次表示愿意承担补植复绿和养护林地的民 事责 任。“砸锅卖铁我也要做好赔偿。”2020年7月6日,王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郑重签名。 2020年 7月23日,额济纳旗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王某社会危害性不大、适用 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且王某认罪认罚,该院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由于被烧毁林地已经自然修复,该院提出通过“异地修复”替代性承担修复责任的公益诉讼 请求,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在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在王 某认罪认罚且积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平衡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之间的矛盾?“我们并 没有启动被烧毁植被的经济价值鉴定和保护区植被受损至修复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鉴定,而是依 据侦查机关附卷移送的鉴定意见,确定了被烧毁植被的经济价值,并根据林草部门出具的胡杨林 自然保护区被烧毁区域修复意见,确定了异地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李环告诉记者。 考虑到王某一家经济拮据,这样做避免了重新鉴定产生费用。 持续关注 确保“异地修复”树木长得壮 2020年10月9日,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主动缴纳了3万元替代补种 保证金。2020年10月12日,额济纳旗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失火 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令王某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利用3年时间补种150亩防 风固沙植被梭梭林,并对补种树苗进行抚育管理,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 万元;责令王某在旗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保证完成补植复绿任务,对补种 树苗尽到抚育管护的责任。”法庭上,王某再次承诺道。当天,额济纳旗检察院专门邀请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嘎查负责人和农牧民代表共60余人观摩庭审。 “额济纳旗胡杨林不仅是我们的 生态名片,更是享誉国内外的旅游名片。作为本地牧民,应当遵守禁止在胡杨林保护区焚烧杂草 的规定,倍加珍惜和爱护这一大自然的馈赠,守护好这一抹珍贵的绿色。 ”检察官呼吁大家共同行动起来,保护美丽的胡杨林,守护大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额济纳旗 人大代表莫其德认为,这次庭审更像是一次普法课,让胡杨林的司法保护广为人知,很有意义。 为使判决确定的生态修复责任落地落实,额济纳旗检察院对该案执行工作持续关注。针对被告人 如何才能在异地补种150亩梭梭林,实现预期生态效果,该院商请林草部门编制了《造林作业设 计》,对苗木选择、造林方式、时间、整地、栽植及抗旱保水、抚育管理等进行设计规划。考虑 到王某家经济困难,该院向王某捐赠了部分树苗,并协调嘎查对王某种植和抚育管理苗木进行指 导和监督。 今年春天,检察官经过回访发现,失火区域植被长势喜人,恢复情况良好,王某异 地种植的50余亩梭梭林成活率也很高,达到了《造林作业设计》的要求。 不久前,该案入选最 高检发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我们会持续关注梭梭林,确保苗木种得上、长 得壮,成为当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示范林。”额济纳旗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华表示。 (本报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谢志平) 【检察长说】 “小案件”大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检察长 郭文秀 额济纳旗是生态脆弱地区,当地44.4万亩胡杨是 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更是中国西部生态的天然宝库。额济纳旗检察院办理的 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胡杨林保护的法治宣传、促进《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胡 杨林保护条例》的落地落实具有积极意义,也体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三个“有效衔接 ”。 一是刑事证据审查与公益诉讼调查的有效衔接。额济纳旗检察院运用“三检合一”办案模 式,由同一办案组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同时,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对案件是否涉及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这一模式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而且有利于及时启动公益 诉讼程序,实现了刑事证据审查与公益诉讼调查的有效衔接。 二是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的

有效衔接。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对刚达到构罪标准但积极修复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并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可以给予从宽处理。本 案案发后,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对失火林地悉心养护,林地得 以自然修复,他还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3万 元。检察机关把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作为认罪认罚的一个重要情节,体现在量刑建议中,给违 法行为人弥补过错的机会,得到了法院采纳。 三是刑事惩治功能与公益诉讼救济功能的有效衔 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实现单一刑事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无法达到 的诉讼效果,还能够最大化地促使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同时有效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以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 检察监督力度,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内外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合力,为内蒙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 护提供更多更好的检察产品,把祖国最北方的生态安全屏障扎得更牢、织得更密。 (摄影:郑维 李伯超)

FD05375 | 2020_3347_胡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胡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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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刘洋 罗红 记者杨元禄)11月17日,古蔺县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古蔺县马蹄镇纳盘村,公开审理当地村民胡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在全省首例适用《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作出当庭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村干部、村民和学生等100余人,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2020年11月17日,村民胡某某在古蔺县马蹄镇墙院村6组自耕地里焚烧秸秆时,不慎点燃周边枯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镇、村、社灭火队员和村民大力扑救,至当晚20时许大火被扑灭。此次火灾将马蹄镇墙院村三、六、七组20户村民的集体森林烧毁。经古蔺县自规局指派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测绘评估,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共计253.66亩。 公益诉讼起诉人——古蔺县检察院认为,胡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破坏了赤水河流域林业资源和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胡某某的认罪态度,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胡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依据《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令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其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烧迹地,采用购买树种进行播种的方式履行植被恢复义务。庭审结束后,法官就《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进行普法宣讲。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随后,云南、贵州两省相继通过地方立法,出台各自《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川、滇、黔三省联动,共同立法对赤水河流域进行全方位生态环境保护。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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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胡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胡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植被恢复义务(播种) 来源:https://www.scfzbs.com/sz/202211/58855102.html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刘洋 罗红 记者杨元禄)11月17日,古蔺县法院巡回法庭走 进古蔺县马蹄镇纳盘村,公开审理当地村民胡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在全省首例适 用《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作出当庭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村干部、村民 和学生等100余人,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2020年11月17日,村民胡某某在古蔺县马蹄镇墙院村6 组自耕地里焚烧秸秆时,不慎点燃周边枯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镇、村、社灭火队员和村民大力扑 救,至当晚20时许大火被扑灭。此次火灾将马蹄镇墙院村三、六、七组20户村民的集体森林烧毁 。经古蔺县自规局指派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测绘评估,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共计25 3.66亩。 公益诉讼起诉人——古蔺县检察院认为,胡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破坏了赤水河流域林业资源和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 罪,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胡某某的 认罪态度,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胡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同时依据《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判令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其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烧迹地,采用购买树种进行 播种的方式履行植被恢复义务。庭审结束后,法官就《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及生态环境 保护等法律进行普法宣讲。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 护条例》。随后,云南、贵州两省相继通过地方立法,出台各自《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川、 滇、黔三省联动,共同立法对赤水河流域进行全方位生态环境保护。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 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 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 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 失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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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失火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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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现在,宣布审判结果,判处会理县树堡乡石可莫村村民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近日,会理县人民法院法官扛起国徽,驱车数十公里来到树堡乡巡回审理一起失火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当地数百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今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树堡乡石可莫村4组山上扫墓,因使用打火机点燃香蜡纸钱失火引发山火,造成大面积植被烧毁,经鉴定,过火面积达1700余亩。为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森林防灭火意识,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会理县人民法院把此次庭审现场搬到了火灾辖区以案释法。     庭审现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将积极造林,将功补过。法院鉴于被告人引发的山火过火面积中林地较少且悔罪态度较好,判决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按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植被,若被告未按方案恢复植被将赔偿48185元植被恢复费用。     此次巡回审判,实现了基层群众与司法的“零距离”接触,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真实生动有效的法制教育课,为当地广大群众再次敲响森林防火警钟,为推进绿色会理、平安会理贡献力量。     文/图 李鹏

    本报讯“现在,宣布审判结果,判处会理县树堡乡石可莫村村民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近日,会理县人民法院法官扛起国徽,驱车数十公里来到树堡乡巡回审理一起失火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当地数百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今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树堡乡石可莫村4组山上扫墓,因使用打火机点燃香蜡纸钱失火引发山火,造成大面积植被烧毁,经鉴定,过火面积达1700余亩。为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森林防灭火意识,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会理县人民法院把此次庭审现场搬到了火灾辖区以案释法。     庭审现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将积极造林,将功补过。法院鉴于被告人引发的山火过火面积中林地较少且悔罪态度较好,判决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按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植被,若被告未按方案恢复植被将赔偿48185元植被恢复费用。     此次巡回审判,实现了基层群众与司法的“零距离”接触,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真实生动有效的法制教育课,为当地广大群众再次敲响森林防火警钟,为推进绿色会理、平安会理贡献力量。     文/图 李鹏

FD05378 | 2020_3349_杨某某失火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杨某某失火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杨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按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植被,逾期赔偿植被恢复费48185元 来源:https://lsrb.ls666.com/html/2020-09/29/content_59640.htm 本报讯“现在,宣布审判结果,判处会理县树堡乡石可莫村村民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零六个月!” 近日,会理县人民法院法官扛起国徽,驱车数十公里来到树堡乡巡 回审理一起失火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当地数百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今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树堡乡石可莫村4组山上扫墓,因使用打火机点燃香蜡纸 钱失火引发山火,造成大面积植被烧毁,经鉴定,过火面积达1700余亩。为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 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森林防灭火意识,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会理县人民法院把此次庭 审现场搬到了火灾辖区以案释法。 庭审现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保护公益诉 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将积极造林 ,将功补过。法院鉴于被告人引发的山火过火面积中林地较少且悔罪态度较好,判决被告人犯失 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按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植被,若被告未按方案恢复植被将赔 偿48185元植被恢复费用。 此次巡回审判,实现了基层群众与司法的“零距离”接触, 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真实生动有效的法制教育课,为当地广大群众再次敲响森林防火警钟,为推 进绿色会理、平安会理贡献力量。 文/图 李鹏 本报讯“现在,宣布审判结果, 判处会理县树堡乡石可莫村村民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近 日,会理县人民法院法官扛起国徽,驱车数十公里来到树堡乡巡回审理一起失火暨环境保护公益 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当地数百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今年3月29日,被告人杨 某某到树堡乡石可莫村4组山上扫墓,因使用打火机点燃香蜡纸钱失火引发山火,造成大 面积植被烧毁,经鉴定,过火面积达1700余亩。为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森林 防灭火意识,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会理县人民法院把此次庭审现场搬到了火灾辖区以 案释法。 庭审现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被 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将积极造林,将功补过。法院鉴于被 告人引发的山火过火面积中林地较少且悔罪态度较好,判决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零六个月,并按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植被,若被告未按方案恢复植被将赔偿48185元植被恢复费用 。 此次巡回审判,实现了基层群众与司法的“零距离”接触,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真 实生动有效的法制教育课,为当地广大群众再次敲响森林防火警钟,为推进绿色会理、平安会理 贡献力量。 文/图 李鹏

FD05379 | 2020_3383_吴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吴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8月28日,吴某某故意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吴某某就故意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承担民事责任。经查明:被告吴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18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张家村二组北沟和西沟的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叶赫林场林地内,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扑救,于当日21时30分许将火扑灭。经四平市国有林总场鉴定:吴某某故意放火地点位于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叶赫林场辖区张家林班内过火林地总面积为10778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567.00元。被告吴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吴某某的违法事实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某某赔偿其破坏了森林资源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吉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吴某某当庭表示接受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FD05380 | 2020_3383_吴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吴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2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吴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放火罪追责;判令赔偿被破坏森林资源经济损失,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lyj.siping.gov.cn/dtyw/tpxw/202009/t20200904_453016.html 8月28日,吴某某故意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 过程中,吴某某就故意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承担民事责任。经查明:被告吴某某 于2020年3月25日18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张家村二组北沟和西沟的四平市国有林总 场叶赫林场林地内,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扑救,于当日21时30分许将火扑灭。经四平 市国有林总场鉴定:吴某某故意放火地点位于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叶赫林场辖区张家林班内过火林 地总面积为10778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567.00元。被告吴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 家森林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吴 某某的违法事实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某某赔偿其破坏了森林资源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并在吉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吴某某当庭表示接受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 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 人民法院管辖。”

FD05381 | 2020_419_吴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洮).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吴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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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被判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临洮县八里铺镇王家大庄村亢家坪林地内上坟烧纸时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8.66亩,林地类别为未成林造林地(乔木林地),经鉴定,涉案共烧毁树木8730株,直接经济损失76602元。 临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疏忽大意导致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因吴某某的失火行为还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吴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植树,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案发现场植树,修复被毁林地生态环境,逾期或者验收不合格则依法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官提醒:进入冬季,天干物燥,人为引发森林火灾风险加大,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一切户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进入林区严控火源,杜绝火灾隐患。

FD05382 | 2020_419_吴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洮).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吴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洮) 法院: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吴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于两年内植树修复林地 来源:https://jiayuguan.chinagscourt.gov.cn/Wap/Show/60059 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不但要 承担刑事责任,还被判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 某在临洮县八里铺镇王家大庄村亢家坪林地内上坟烧纸时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8 .66亩,林地类别为未成林造林地(乔木林地),经鉴定,涉案共烧毁树木8730株,直接经济损失 76602元。 临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疏忽大意导致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构成失火罪。因吴某某的失火行为还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 于吴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植树,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 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案发现场植 树,修复被毁林地生态环境,逾期或者验收不合格则依法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官提醒: 进入冬季,天干物燥,人为引发森林火灾风险加大,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 一切户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进入林区严控火源,杜绝火灾隐患。

FD05383 | 2020_464_罗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盐源).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罗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盐源)

正文

乱扔烟头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近日,四川盐源县人民法院到盐源县盐塘乡腊子沟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林区吸烟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从其家中到盐源县盐塘乡腊子沟村2组集体林区找寻柴火后,在背柴返回途中一边抽烟一边玩手机,经过挖里依得荒地边的小路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路边的杂草丛里引发森林火灾。经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此次火灾造成集体林地过火面积1305亩,直接经济损失18024元,尚需植被修复费用865200元。 盐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林区内抽烟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盐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罗某承担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8024元,并责令其刑满释放后,一年内按照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305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如不愿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应承担植被修复所需费用865200元人民币。 目前被告人罗某已主动修复烧毁林地655亩,并保证所有应修复林地5年内成活率达到85%以上。 庭审现场,盐源县委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为前来旁听庭审的村民发放了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知识普及宣传手册,村民们在旁听了今天的庭审后纷纷表示,清醒的认识到野外用火的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严格管控火源,防止森林火灾再次发生。 沈明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戴佳佳 封面图据 ic photo 编辑 成序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FD05384 | 2020_464_罗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盐源).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pdf

罗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盐源) 法院: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0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罗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修复1305亩林地,否则承担865200元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860849789840392712/ 乱扔烟头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近日,四川盐源县人民法院到盐源县盐塘乡腊子沟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林区吸烟引发森林火 灾的案件。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从其家中到盐源县盐塘乡腊子沟村2组集体林 区找寻柴火后,在背柴返回途中一边抽烟一边玩手机,经过挖里依得荒地边的小路时,将未熄灭的烟 头扔在路边的杂草丛里引发森林火灾。经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此次火灾造成集体林地过 火面积1305亩,直接经济损失18024元,尚需植被修复费用865200元。 盐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林区内抽烟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盐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 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罗某承担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8024元,并责令其刑满释放后,一年内按 照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305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如 不愿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应承担植被修复所需费用865200元人民币。 目前被告人罗某已主动修复烧毁林地655亩,并保证所有应修复林地5年内成活率达到85%以上。 庭审现场,盐源县委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为前来旁听庭审的村民发放了森林草原防灭火相 关知识普及宣传手册,村民们在旁听了今天的庭审后纷纷表示,清醒的认识到野外用火的危害和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将严格管控火源,防止森林火灾再次发生。 沈明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戴佳佳 封面图据 ic photo 编辑 成序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FD05385 | 2021_1526_槐荫区检察院诉槐荫区应急管理局等不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槐荫区检察院诉槐荫区应急管理局等不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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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七   七、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诉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消防安全 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怠于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情形。       (二)检察监督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立案调查,于2021年5月11日分别向两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前者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后者依法对相关违法责任主体进行查处等。后经跟进调查,两单位均未按检察建议履责,公益侵害仍在持续。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被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对泰山国际大厦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职责,判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对该大厦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职责,确保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三)法院裁判       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两被告均明确表示将尽快整改。法院与检察院、两被告保持持续沟通,了解整改进展情况。槐荫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4月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出督办单,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解决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负荷问题,组织对消防给水设施进行维修等,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结论为合格。法院与检察院就整改标准充分交流,共同赴现场实地查看,并组织召开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效果公开听证会。后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全隐患已全部消除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槐荫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已整改到位,公益诉求已实现,故裁定准予撤诉。       (四)典型意义       消防工作事关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酒店、商店、娱乐设施等公共场所的防范更是重中之重。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会埋下重大隐患。对此,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各司其职,发挥好督促与监管职能。本案中,针对上述单位履责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跟进调查和提起诉讼等方式,发挥了有力监督作用;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介入,把握时机适时协调,避免就案办案,与检察机关共同查看现场、组织听证会,最终促成隐患消除,公益保障到位。

FD05386 | 2021_1526_槐荫区检察院诉槐荫区应急管理局等不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槐荫区检察院诉槐荫区应急管理局等不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与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结果摘要:裁定准予撤诉(泰山国际大厦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隐患整改到位) 来源:https://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14498692/index.html 【人民法院报】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七 七、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诉槐荫区应急 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消防安全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泰 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 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 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 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 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 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 消防救援大队存在怠于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情形。 (二)检察监督 槐荫区人 民检察院对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立案调查,于2021年5月11日分别向两单位发出 检察建议,建议前者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后者依法对相关违法责任主体进行查处等 。后经跟进调查,两单位均未按检察建议履责,公益侵害仍在持续。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槐荫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被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请求判令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对泰山国际大厦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职责,判令区消防救 援大队依法履行对该大厦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职责,确保将消防安全隐患整 改到位。 (三)法院裁判 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两被告均明确表示将尽 快整改。法院与检察院、两被告保持持续沟通,了解整改进展情况 。槐荫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4月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出督办单,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 全隐患。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通过租用应急发 电车解决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负荷问题,组织对消防给水设施进行维修等,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安全检测结论为合格。法院与检察院就整改标准充分交流,共同赴现场实地查看,并组织召开消 防安全隐患整改效果公开听证会。后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全隐患已全部消除为由,决定撤回起 诉。槐荫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已整改到位,公益诉求已实现,故裁定准予撤诉。 (四)典型意义 消防工作事关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酒店、商 店、娱乐设施等公共场所的防范更是重中之重。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会埋下重大隐患。对此,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各司其职,发挥好督促与监管 职能。本案中,针对上述单位履责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跟进调查和提 起诉讼等方式,发挥了有力监督作用;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介入,把握 时机适时协调,避免就案办案,与检察机关共同查看现场、组织听证会,最终促成隐患消除,公 益保障到位。

FD05387 | 2021_2302_槐荫区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消防监管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槐荫区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消防监管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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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诉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消防安全 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怠于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情形。 (二)检察监督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立案调查,于2021年5月11日分别向两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前者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后者依法对相关违法责任主体进行查处等。后经跟进调查,两单位均未按检察建议履责,公益侵害仍在持续。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被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对泰山国际大厦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职责,判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对该大厦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职责,确保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三)法院裁判 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两被告均明确表示将尽快整改。法院与检察院、两被告保持持续沟通,了解整改进展情况。槐荫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4月通过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出督办单,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解决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负荷问题,组织对消防给水设施进行维修等,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结论为合格。法院与检察院就整改标准充分交流,共同赴现场实地查看,并组织召开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效果公开听证会。后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全隐患已全部消除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槐荫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已整改到位,公益诉求已实现,故裁定准予撤诉。 (四)典型意义 消防工作事关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酒店、商店、娱乐设施等公共场所的防范更是重中之重。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会埋下重大隐患。对此,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各司其职,发挥好督促与监管职能。本案中,针对上述单位履责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跟进调查和提起诉讼等方式,发挥了有力监督作用;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介入,把握时机适时协调,避免就案办案,与检察机关共同查看现场、组织听证会,最终促成隐患消除,公益保障到位。

FD05388 | 2021_2302_槐荫区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消防监管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槐荫区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消防监管公益诉讼案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2022)鲁行初字号(公益) 当事人:槐荫区应急局、消防大队 裁判结果摘要:两被告怠于履职,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整改到位后撤诉,法院裁定准予。 来源: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728359.shtml 七、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诉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消防监管职责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消防安全 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 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 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 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 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 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 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怠 于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情形。 (二)检察监督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 救援大队立案调查,于2021年5月11日分别向两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前者依法履行消防监督 管理职责,建议后者依法对相关违法责任主体进行查处等。后经跟进调查,两单位均未按检察建 议履责,公益侵害仍在持续。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被告 ,于2022年1月21日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对泰 山国际大厦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职责,判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对该大厦消防安全隐患 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职责,确保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三)法院裁判 槐荫区人民 法院审理期间,两被告均明确表示将尽快整改。法院与检察院、两被告保持持续沟通,了解整改 进展情况。槐荫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4月通过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出督办单,要求其立即采取 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物业管理公 司进行立案调查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解决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负荷问题,组 织对消防给水设施进行维修等,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结论为合格。法院与检察院就整 改标准充分交流,共同赴现场实地查看,并组织召开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效果公开听证会。后槐荫 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全隐患已全部消除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槐荫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已整 改到位,公益诉求已实现,故裁定准予撤诉。 (四)典型意义 消防工作事关社会安定和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酒店、商店、娱乐设施等公共场所的防范更是重中之重。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设置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会埋下重大隐患。对此,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各 司其职,发挥好督促与监管职能。本案中,针对上述单位履责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 出检察建议、跟进调查和提起诉讼等方式,发挥了有力监督作用;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 审理过程中积极介入,把握时机适时协调,避免就案办案,与检察机关共同查看现场、组织听证 会,最终促成隐患消除,公益保障到位。

FD05389 | 2021_2304_甘南县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飞线充电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甘南县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飞线充电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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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助力提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11个相关部门。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并涌现出一批好做法好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落细落实,现将“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等5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各地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溯源治理,着力在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制度规范不折不扣落实、追责落在未然上下功夫,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1日 案例一: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于某香,女,1954年9月出生,渔船船主。 于某明等13人均系渔船船主或船长,基本情况略。 为加强对海洋渔业作业船只生产安全的监管,辽宁省东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21年休渔期对辖区内中型及以上渔业生产船舶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北斗”),该设备具有天气预报、导航、船只落水自动报警等功能,以保障渔船生产安全和监测渔船依法依规捕捞。2021年9月开渔期间,于某香等捕捞渔船船主、船长为追求高额经济利益,私自拆卸捕捞渔船上的“北斗”,指使渔船趁大风恶劣天气出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2021年9月18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本案侦查。经全面阅卷并与侦查人员两次召开案件研判会议,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北斗”在渔业生产安全方面的作用、拆卸“北斗”可能发生的“现实危险”以及当事人主观明知等方面继续补强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完善了相关证据,证实“北斗”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救助功能,渔民私拆“北斗”是为了趁恶劣天气执法船只无法出海巡查,到渔业资源丰富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渔船拆卸“北斗”后,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到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海上交通安全和渔船、渔港、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联系“北斗”生产厂家和售后服务部门,咨询“北斗”在海上救援中起到的作用等,以准确认定“北斗”作用以及行为人拆卸“北斗”的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本案是辽宁地区首例海上渔业生产领域危险作业案,东港市检察院成立专案专班,第一时间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丹东市检察院安排专人负责同步审查,指导东港市院办案检察官制作案件证据指引,有效引导取证,实现快捕快诉。丹东市检察院还组织两级院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专门就“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和拆卸渔船“北斗”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进行研判。经研究认为,渔业生产、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属八大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涉案渔船选择在恶劣天气规避监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该行为明显超出渔船自身抗风险能力,行为人又将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北斗”拆除,致使船只不能接受相关部门风险提示,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符合刑法134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此外,检察机关还区分不同情节、不同人员类别,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阶段除被告人于某香外,其余13人均认罪认罚,经检察官在庭审中开展法庭教育、释法说理,于某香亦在二审中认罪认罚,并得到法院从轻判处,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三)推进溯源治理,确保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市渔业作业中的风险隐患及监管漏洞,2022年3月,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通报了本案处理情况,宣讲“八号检察建议”精神,建议该局进一步强化渔业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与公安、海警、边境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渔业行政执法力度。该局随即开展整改行动,通过“北斗”发送短信、建立微信群发送提示方式向渔船主宣传拆卸“北斗”的危害及处罚规定,“点对点”全覆盖向渔船主发放《致广大渔民一封信》等宣传材料4000余份,开展普法宣传;对执法人员开展涉渔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海上执法打击合力。 【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的依法准确适用,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认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关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专业性强、认定难度大的,可委托有关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是否存在“现实危险”的评估意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认定本罪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促进涉案企业认真整治风险隐患。同时,要注重以案促治,提高敏锐性,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推动相关部门进行排查整改,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二: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 2022年2月2日,徐某某放火案案发,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承办检察官在实地勘查现场时发现,小区居民在楼外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并占用消防通道现象突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月11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上述问题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两部门联合对辖区内居民小区“飞线充电”问题进行调查核实。3月9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甘南县应急管理局怠于履行“飞线充电”监督管理职责问题立案调查。4月18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向甘南县应急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月12日,甘南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建议内容并落实整改。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发挥刑事公益联动优势,开展调查核实。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辖区内开展联合调查取证,通过深入多个小区实地查看,走访小区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发现“飞线充电”风险隐患23处,其中电线老化、占用消防通道问题突出,极易引发火灾、造成触电,同时影响应急救援。上述问题的发生与县应急管理局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有关,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检察机关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 (二)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进落实整改。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就“飞线充电”对社会公益造成的危害及问题整改方案与甘南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会谈,提出意见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制发了《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为实现溯源治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向甘南县应急管理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列明调查走访发现的突出问题,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消除安全隐患。甘南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组织社区、物业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联合住建、消防等部门多次开展专项巡查整治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在居民小区建设集中充电设备进行部署,从根源上解决“飞线充电”问题。 (三)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治理成果。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甘南县应急管理局履行职责情况跟踪回访,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多次联合开展“回头看”,走访居民小区15个,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避免问题反复,经检察机关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着手建立“飞线充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防控机制,形成多部门协同共治良好格局。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检察机关应树立“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意识,保持高度敏感,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线索挖掘,见微知著,抓早抓小。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中发现安全生产方面公益诉讼线索要及时移送,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动协作,以刑事诉讼惩犯罪,以公益诉讼促整改,凝聚法律监督合力,确保案件不漏、治理不落。发现安全生产工作行业监管漏洞后,要积极能动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整治等工作,切实解决监督不力、无人监管问题。同时,对于制发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持续跟踪回访,监督行政机关真履职、真整改,实现长治长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 被告人王某钦,男,1975年5月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钦在湖州市建设培训中心、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等职务便利,通过为未参加体检、未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等人员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92万元。 2021年3月23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王某钦提起公诉。同年7月21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调查,补强完善证据。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王某钦受贿案,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单薄,提出补充证据的意见,并阐明补证目的和方向。经过监察机关补充调取办证申请材料、财务收款明细、系统录入和证书打印数据、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完善了王某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审判奠定了证据基础。 (二)发现行业隐患,督促整改管理漏洞。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王某钦利用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及继续教育等职务便利,通过修改理论考试成绩、未经申请延期复检即直接登录系统打印新证等方式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000余本,作案时间长达7年,违规发放的证书涉及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岗位,导致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入建筑行业关键生产作业环节,具有严重安全隐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案发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岗位监管缺位、核查机制缺失、财务制度缺漏等问题,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单位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案发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修订《湖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现场考核实施安全守则》《建设类人员计算机网络考试考场规则》,修改完善了考试、取证、延期、注销各项制度及内部流程;落实多人多岗位监督机制,同时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核发、延期、注销和遗失补办全部纳入政务网办理,确保留痕。通过系列措施,完善了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三)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共建安全监管体系。针对被告人违规发放证书带来的安全隐患,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单位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案发单位倒查追溯,收回整改。案发单位通过对2013年至2020年期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发放名单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通过修改考试成绩违规发放证书136本,违规发放延期换证3726本(占同期发放延期换证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上述相关证书均由案发单位予以收回,并要求涉及的相关人员重新参与考试。另检察机关排查出中介人员涉及买卖证件线索34条,已移送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为推进全市范围内特种作业证书规范发放,检察机关联合应急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形成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进行专项整治,有力推动了全市建筑行业规范化、系统化治理。区应急管理局针对特种人员持证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排查企业73家,其中15家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无证操作人员17人,另排查出2人存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后移送侦查机关办理,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行业风险隐患。在依法办理涉安全生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要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衍生影响,深挖行业管理漏洞以及由此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扫除监管盲区,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度查摆整改。要注重不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挖监督线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织密安全生产网。 案例四:安徽省青阳县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钟某平,男,1968年11月出生,安徽省S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被告人钟某平与徐某、张某梅共同出资成立S公司,该公司主营石灰石生产和精细化加工,钟某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卢某根受聘为S公司生产厂长(窑师),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021年春节前,钟某平、徐某等人商定于同年2月15日在新建的1#窑进行石灰窑试生产。2月16日上午8时许,卢某根带领机修工陈某刚、普工查某发等人对1#窑进行点火开窑试生产。因未能生产出石灰石,卢某根判断系窑体堵塞。2月17日上午8时许,卢某根、查某发未携带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工作时,中毒窒息昏厥;陈某刚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情况下开展施救,随后也晕倒在集灰腔口作业平台。发现该情况后,S公司员工立即联系当地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后判定卢某根、查某发死亡,陈某刚受轻伤被紧急送医治疗。 案发后,S公司与被害人卢某根、查某发二人的近亲属、被害人陈某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28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已生效。 (一)严格审查,准确确定刑事追责范围。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卢某根、查某发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作业,导致中毒窒息死亡;间接原因是企业管理人员钟某平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下令实施点火作业,进行生产调试。钟某平作为S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本案中徐某、张某梅二出资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检察机关经补充证据查明,该二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不负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因此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二)充分评估,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结合多方验收结果,经充分评估认为,涉案企业整改到位,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明显提升。虽然钟某平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果严重,但事故发生后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结合考察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三)个案延伸,促进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在检察机关建议下,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针对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深入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共检查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384次,下达执法文书369次,发现问题和隐患737项,行政处罚23起,罚款290余万元。为进一步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多次与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座谈交流,提出安全生产治理的意见建议。目前,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已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一套“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部门抓监管”的“安全管家”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职责界限、过错大小等主客观因素准确划定刑事追责范围,确保不枉不纵。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时,要注重发现深层次安全生产社会治理问题,延伸职能,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 案例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吴某玉,男,1985年11月出生,原B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负责人。 2021年3月初,A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锦兴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完成克拉玛依区九公里别墅区锦绣路排水管道清淤、管道疏通工作。施工期间,B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许,施工人员姜某安、胡某、邹某枫、陈某平四人受吴某玉指派,在开展管道清淤、管道疏通作业时,现场指挥员姜某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陈某平下井作业,陈某平在井内吸入有毒气体中毒,姜某安、胡某二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依次下井施救,最终陈某平、姜某安、胡某三人先后吸入有毒气体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已生效。 (一)应邀积极参与事故调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衔接,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在调查中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准确区分A、B公司及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人员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被事故调查组采纳。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A公司生产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吴某友、项目经理张某祥、项目现场负责人沈某胜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B公司,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岳某新、该单位工程管理科副科长陈某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某、排水管理处副处长林某、排水管理处管道巡查养护中心主任郝某、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杨某,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吴某玉,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取证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力求将问题解决在事故调查和侦查阶段,为案件后续诉讼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二)全面审查事故原因,准确界定追诉范围。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岗位职责、主观过错、履职情况及现场施工条件等,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未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导致中毒后溺水死亡,施救人员盲目违规施救进一步扩大伤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B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A公司违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B公司。同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存在不到位。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B公司负责人吴某玉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三)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整治。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研、走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与企业座谈交流等形式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别向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监管及风险防范机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落实落细监管责任,开展行业集中整治,引导企业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认真整改落实。 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人员追责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对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党政纪处分的,建议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督促移交侦查(调查)机关查处,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良好基础。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多因一果,涉及主体众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厘清企业管理人员责任和一线作业人员责任、区分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准确界定刑事追责范围。

FD05390 | 2021_2304_甘南县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飞线充电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甘南县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飞线充电公益诉讼案 法院: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诉前)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 当事人:甘南县应急管理局 裁判结果摘要:检察院就飞线充电隐患发诉前建议,推动建立常态化防控机制。 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206/t20220622_560555.shtml 关于印发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党中 央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 指示批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深入贯 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助力提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2022年2月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11个相关部门。各地检察机关积极 推动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并涌现出一批好做法好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 作用,进一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落细落实,现将“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等 5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各地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溯源治理,着力在抓早抓小抓苗头 、抓制度规范不折不扣落实、追责落在未然上下功夫,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 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1日 案例一: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于某香,女,1954年9月出生,渔船船主。 于某明等13人均系渔船船主或船长,基本情况略。 为 加强对海洋渔业作业船只生产安全的监管,辽宁省东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21年休渔期对辖 区内中型及以上渔业生产船舶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北斗”),该设备具有天气预 报、导航、船只落水自动报警等功能,以保障渔船生产安全和监测渔船依法依规捕捞。2021年9 月开渔期间,于某香等捕捞渔船船主、船长为追求高额经济利益,私自拆卸捕捞渔船上的“北斗 ”,指使渔船趁大风恶劣天气出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诉 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 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 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2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 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 础。2021年9月18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本案侦查。经全面阅卷并与侦查人员两次召开案件 研判会议,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北斗”在渔业生产安全方面的作用、拆卸“北斗”可 能发生的“现实危险”以及当事人主观明知等方面继续补强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完善了相关证据 ,证实“北斗”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救助功能,渔民私拆“北斗”是 为了趁恶劣天气执法船只无法出海巡查,到渔业资源丰富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渔船拆卸“北斗” 后,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到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查阅相关 资料,了解海上交通安全和渔船、渔港、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联系“北斗”生产厂家 和售后服务部门,咨询“北斗”在海上救援中起到的作用等,以准确认定“北斗”作用以及行为 人拆卸“北斗”的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 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本案是辽宁地区首例海上渔业生产领域危险作业案, 东港市检察院成立专案专班,第一时间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丹东市检察院安排专人负责同步审查

,指导东港市院办案检察官制作案件证据指引,有效引导取证,实现快捕快诉。丹东市检察院还 组织两级院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专门就“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和拆卸渔船“北斗”是否构成 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进行研判。经研究认为,渔业生产、矿 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属八大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涉案渔船选择在恶劣 天气规避监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该行为明显超出渔船自身抗风险能力,行为人又将具有“一键 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北斗”拆除,致使船只不能接受相关部门风险提示 ,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符合刑法134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此外,检察机关还区分不同情节、不同 人员类别,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阶段除被告人于某香外,其余13人均认罪认罚,经 检察官在庭审中开展法庭教育、释法说理,于某香亦在二审中认罪认罚,并得到法院从轻判处, 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三)推进溯源治理,确保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市渔业作业中的风险隐患及监管漏洞,2022年3月,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东 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通报了本案处理情况,宣讲“八号检察建议”精神,建议该局进一步强 化渔业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与公安、海警、边境管理等相关部 门的协作配合,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渔业行政执法力度。该局随即开展整改行动, 通过“北斗”发送短信、建立微信群发送提示方式向渔船主宣传拆卸“北斗”的危害及处罚规定 ,“点对点”全覆盖向渔船主发放《致广大渔民一封信》等宣传材料4000余份,开展普法宣传; 对执法人员开展涉渔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海上执法打击合力。 【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的依法准确适用,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认 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关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 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 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专业性强、认定难度大的 ,可委托有关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是否存在“现实危险”的评估意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 断。认定本罪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着力促进涉案企业认真整治风险隐患。同时,要注重以案促治,提高敏锐性,针对案件 反映出的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推动相关部门进行排查整改,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隐患。 案例二: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 2022年2 月2日,徐某某放火案案发,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承办检察官在实地 勘查现场时发现,小区居民在楼外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并占用消防通道现象突出,存在严重的 安全隐患。2月11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上述问题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两部门联合 对辖区内居民小区“飞线充电”问题进行调查核实。3月9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甘南县应 急管理局怠于履行“飞线充电”监督管理职责问题立案调查。4月18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向甘 南县应急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月12日,甘南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书面回复, 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建议内容并落实整改。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发挥刑事公益联动优 势,开展调查核实。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辖区内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通过深入多个小区实地查看,走访小区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发现“飞线充电”风险隐患23处 ,其中电线老化、占用消防通道问题突出,极易引发火灾、造成触电,同时影响应急救援。上述 问题的发生与县应急管理局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有关,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检 察机关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 (二)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进落实整改。甘 南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就“飞线充电”对社会公益造成的危害及问题整改方案与甘南县应急管理局 进行会谈,提出意见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制发了《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为实现溯源治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向甘南县

应急管理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列明调查走访发现的突出问题,建议其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消除安全隐患。甘南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积极组织社区、物业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联合住建、消防等部门多次开展专项巡查整治活动,协 调有关部门对在居民小区建设集中充电设备进行部署,从根源上解决“飞线充电”问题。 (三 )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治理成果。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甘南县应急管理局履行 职责情况跟踪回访,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多次联合开展“回头看”,走访居民小区15个 ,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避免问题反复,经检察 机关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着手建立“飞线充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 态化防控机制,形成多部门协同共治良好格局。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检察机关应树立“ 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意识,保持高度敏感,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线索挖掘,见微知著,抓早 抓小。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中发现安全生产方面公益诉讼线索要及时移送,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 动协作,以刑事诉讼惩犯罪,以公益诉讼促整改,凝聚法律监督合力,确保案件不漏、治理不落 。发现安全生产工作行业监管漏洞后,要积极能动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 能,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整治等工作,切实解决监督不力、无人监管问题。同时,对于制 发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持续跟踪回访,监督行政机关真履职、真整改,实现长治长效,切 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 被告人王某钦,男,19 75年5月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 2014年至2020 年,被告人王某钦在湖州市建设培训中心、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 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等职务 便利,通过为未参加体检、未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等人员违规发放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92万元。 2021年3月23日,浙江 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王某钦提起公诉。同年7月21日,湖州市吴兴区人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钦有期徒刑四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调查,补强完善证据。吴兴区人民 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王某钦受贿案,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单薄 ,提出补充证据的意见,并阐明补证目的和方向。经过监察机关补充调取办证申请材料、财务收 款明细、系统录入和证书打印数据、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完善了王某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审判奠定了证据基础。 (二)发现行业隐患,督促整改管 理漏洞。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王某钦利用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建筑工 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及继续教育等职务便利,通过修改理论考试成绩、未经申请延期复检即直 接登录系统打印新证等方式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000余本,作案时间长 达7年,违规发放的证书涉及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岗位,导致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 员进入建筑行业关键生产作业环节,具有严重安全隐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案发单位内部管理中 存在的岗位监管缺位、核查机制缺失、财务制度缺漏等问题,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单位指出 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案发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 织修订《湖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现场考核实施安全守则》《建设类人员计算机网 络考试考场规则》,修改完善了考试、取证、延期、注销各项制度及内部流程;落实多人多岗位 监督机制,同时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核发、延期、注销和遗失补办全部纳入政务网办理 ,确保留痕。通过系列措施,完善了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三)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共建安全 监管体系。针对被告人违规发放证书带来的安全隐患,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单位制发检察建 议,要求案发单位倒查追溯,收回整改。案发单位通过对2013年至2020年期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发放名单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通过修改考试成绩违规发放证书136本,违规发放延期换 证3726本(占同期发放延期换证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上述相关证书均由案发单位予以收回, 并要求涉及的相关人员重新参与考试。另检察机关排查出中介人员涉及买卖证件线索34条,已移 送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为推进全市范围内特种作业证书规范发放,检察机关联合应急管理局等

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形成安全生产领域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进行专项整治,有力推动了全市建筑行业规范化、系统化治理。区 应急管理局针对特种人员持证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排查企业73家,其中15家企业存在特种作 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无证操作人员17人,另排查出2人存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后 移送侦查机关办理,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 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行业风险隐患。在依法办理涉安全生 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要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衍生影响,深挖行业管理漏 洞以及由此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扫 除监管盲区,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度查摆整改。要注重不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挖监督线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积 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织密安全生产网。 案例四:安徽省青阳县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钟某平,男,1968年11月出生,安徽省S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被告人钟某平与 徐某、张某梅共同出资成立S公司,该公司主营石灰石生产和精细化加工,钟某平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卢某根受聘为S公司生产厂 长(窑师),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021年春节前,钟某平、徐某等人商定于同年2月15日在 新建的1#窑进行石灰窑试生产。2月16日上午8时许,卢某根带领机修工陈某刚、普工查某发等人 对1#窑进行点火开窑试生产。因未能生产出石灰石,卢某根判断系窑体堵塞。2月17日上午8时许 ,卢某根、查某发未携带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工作时,中毒窒息昏厥;陈 某刚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情况下开展施救,随后也晕倒在集灰腔口作业平台。发现该情况后,S 公司员工立即联系当地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后判定卢某根、查某发死亡,陈某刚受轻伤被紧急送 医治疗。 案发后,S公司与被害人卢某根、查某发二人的近亲属、被害人陈某刚达成赔偿协议, 并取得谅解。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28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平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 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已生效。 (一)严格审查,准确确定刑事追责范围。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 卢某根、查某发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作业,导致中毒窒息死亡;间 接原因是企业管理人员钟某平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下令实施 点火作业,进行生产调试。钟某平作为S公司出 资人、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本案中徐某、张某梅二出 资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检察机关经补充证据查明,该二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不负组织、 指挥或管理职责,因此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二)充分评估,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结合多方验收结果,经充分评估认为,涉案企业整改到位,企业安全生 产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明显提升。 虽然钟某平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果严重,但事故发生后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 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结合考察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提 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三)个案延伸,促进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在检察机关建议下,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针对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 产综合监管,深入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共检查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384次,下达执法文书3 69次,发现问题和隐患737项,行政处罚23起,罚款290余万元。为进一步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监 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多次与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座谈交流,提出安全生产治理的意见建 议。目前,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已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一套“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 部门抓监管”的“安全管家”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职责界限、过错大小等主客观因素准 确划定刑事追责范围,确保不枉不纵。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时,要注重发现深层

次安全生产社会治理问题,延伸职能,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制,切实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引导企业 结合自身特点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 案例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吴某玉,男,1985年11月出生,原B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负责人。 20 21年3月初,A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锦兴路项目建设工程施 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完成克拉玛依区九公里别墅区锦绣路排水管道清淤、管道 疏通工作。施工期间,B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施工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许,施工人员 姜某安、胡某、邹某枫、陈某平四人受吴某玉指派,在开展管道清淤、管道疏通作业时,现场指 挥员姜某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陈某平下井作业,陈某平在井内吸入 有毒气体中毒,姜某安、胡某二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依次下井施救,最终陈某平、姜某安、胡某 三人先后吸入有毒气体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 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克拉玛 依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玉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三年。判决已生效。 (一)应邀积极参与事故调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衔 接,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 ,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在调查中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 出意见建议,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准确 区分A、B公司及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人员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被事故调查组采纳。针对 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 责任的A公司生产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吴某友、项目经理张某祥、项目现场负责人沈某胜及违 反安全生产规定的B公司,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岳某新、该单位工程管理科副科长陈某江、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副局长张某、排水管理处副处长林某、排水管理处管道巡查养护中心主任郝某、区城市管理 局副局长杨某,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吴某玉,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取证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力求将问题解决在事故调 查和侦查阶段,为案件后续诉讼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二)全面审查事故原因,准确界定追诉 范围。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岗位职责、主观过错、履职情况及现场施工条 件等,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未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导致中 毒后溺水死亡,施救人员盲目违规施救进一步扩大伤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B公司违反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 安全生产培训,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A公司违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 的B公司。同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存在不到位。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 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B公司负责人吴某玉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 的量刑建议。 (三)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整治。案件办理过程中 ,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研、走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与企业座谈交流等形式积极开展调查核实 工作,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别向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 、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监管及风险防范机制。建议行 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落实落细监管责任,开展行业集中整治,引导企 业构 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根据检察机关 建议认真整改落实。 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要积极履

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人员追责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对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或者党政纪处分的,建议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督促移交侦 查(调查)机关查处,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良好基础。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多因一果,涉及 主体众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厘清企业管理人员责任和一线作业人员责任、区分企业主体 责任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准确界定刑事追责范围。

FD05391 | 2021_2305_天门市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非法加油站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天门市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非法加油站公益诉讼案

正文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非法加油站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区域内非法加油站点安全隐患,在提出检察建议仍未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由点及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系统治理、根源治理。 【基本案情】 天门市拖市镇、卢市镇、净潭乡等乡镇道路沿线多处居民点,存在设置简易加油站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等现象,因加油站靠近人群聚集区,且油罐设置管理随意,消防设施配备简陋,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门市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卢市镇黄某、罗某,净潭乡蒋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加油站点,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非法加油站位于居民密集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未经安全规范评估与验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1年4月14日,天门市院依法立案调查,并向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4月2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对卢市镇、拖市镇、净潭乡政府下发督办函,要求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此后,卢市镇、净潭乡政府与天门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蒋某、黄某、罗某加油站加油设备予以拆除。6月22日,拖市镇政府向闵某、贾某、彭某、张某4家加油站分别下达拆除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自行拆除设施设备,逾期则强制拆除。6月2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回复天门市院,称将迅速督办加油站点所属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预计2021年7月份完成非法加油站点拆除。2021年7月1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向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4家加油站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上述加油站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营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闵某、彭某2家加油站和张某加油站分别于7月2日、3日自行关停,拆除加油机。2021年7月5日,拖市镇政府强制关停贾某加油站并拆除加油机。 2021年8月,天门市院开展“回头看”专项工作,发现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未全面依法履职,涉案七家加油站点危化品由经营户自行处置,相关设施设备(储油罐等)未予查封扣押,安全隐患尚未彻底消除,相关罚款亦未收缴到位。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30日,天门市院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天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履行监管职责。案件起诉后,应急管理局表示非法加油站的监管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希望各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质证、辩论。2021年12月13日,天门市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在60天内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决生效后,天门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履行职责,于2022年1月没收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3吨,查扣涉案加油设施设备7套,彻底关停涉案非法加油站,杜绝反弹回潮。 天门市院以办理该案为切口,通过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于2022年3月向天门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同时,天门市院向天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2022年3月至7月,天门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共组织执法检查8次,出动执法人员132人次,彻底关停全市25家非法加油站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违法加油站点重大安全隐患,在助力行政机关厘清属地管理与全面监管职能划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专题报告等方式,持续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为彻底消除同类安全生产隐患贡献检察力量。同时,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深入调研提出社会治理建议,助力推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域内同类问题系统治理、根源治理,为区域安全生产发展和市域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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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天门市检察院诉应急管理局非法加油站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2021)鄂行初字号(公益) 当事人: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裁判结果摘要:非法加油站消防隐患检察建议未落实,检察院提起诉讼督促全面履职。 来源:http://www.zhengzhou.jcy.gov.cn/sitesources/zzsrmjcy/page_pc/jwgk/zdxal/article8f987a324b5446e6b9c50c660c4afb3 8.html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非法加油站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区域内非法加 油站点安全隐患,在提出检察建议仍未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 法全面履职,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由点及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系 统治理、根源治理。 【基本案情】 天门市拖市镇、卢市镇、净潭乡等乡镇道路沿线多处居民点 ,存在设置简易加油站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等现象,因加油站靠近人群聚集区,且油罐设 置管理随意,消防设施配备简陋,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天 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门市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卢 市镇黄某、罗某,净潭乡蒋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加油站点,为过往 车辆提供汽油、柴油。非法加油站位于居民密集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未经安全 规范评估与验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1年4月14日,天门市院依法立案调查,并向天门市应 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4月2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 局对卢市镇、拖市镇、净潭乡政府下发督办函,要求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此后, 卢市镇、净潭乡政府与天门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 蒋某、黄某、罗某加油站加油设备予以拆除。6月22日,拖市镇政府向闵某、贾某、彭某、张某4 家加油站分别下达拆除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自行拆除设施设备,逾期则强制拆除 。6月2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回复天门市院,称将迅速督办加油站点所属乡镇落实“属地管理 ”责任,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预计2021年7月份完成非法加油站 点拆除。2021年7月1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向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4家加油站下达现 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上述加油站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停止营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闵某、彭某2家加油站和张某加油站分别 于7月2日、3日自行关停,拆除加油机。2021年7月5日,拖市镇政府强制关停贾某加油站并拆除 加油机。 2021年8月,天门市院开展“回头看”专项工作,发现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未全面依法履 职,涉案七家加油站点危化品由经营户自行处置,相关设施设备(储油罐等)未予查封扣押,安 全隐患尚未彻底消除,相关罚款亦未收缴到位。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30日,天门市院向天门 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天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 品履行监管职责。案件起诉后,应急管理局表示非法加油站的监管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希望各 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监督 管理职责进行了质证、辩论。2021年12月13日,天门市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天 门市应急管理局在60天内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判决生效后,天门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履行职责,于2022年1月没收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3 吨,查扣涉案加油设施设备7套,彻底关停涉案非法加油站,杜绝反弹回潮。 天门市院以办理该 案为切口,通过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于2022年3月向天门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同时,天门市 院向天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 、协调联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2022年3月至7月,天门市应急管理局联合 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共组

织执法检查8次,出动执法人员132人次,彻底关停全市25家非法加油站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和财产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违法加油站点重大安全隐患,在助力行政机关厘清属 地管理与全面监管职能划分的基 础上,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专题报告等方式,持续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 为彻底消除同类安全生产隐患贡献检察力量。同时,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深入调研提出社会 治理建议,助力推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域内同类问题系统治理、根源治理,为区域安全生 产发展和市域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FD05393 | 2021_3339_李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李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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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敏娜)12月27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延庆法院院长俞里江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延庆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被判令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费用18287.38元。 2021年6月21日,李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延庆区某村北山底及北山西梁山脊附近,将杂草引燃,引发5处火情,致使约8.9亩水土保持性质的生态公益林损毁,其中154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森林火灾直接损失3400元。经鉴定,放火行为导致该区域植被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修复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28648.22元。6月22日、24日,李某某又分别在延庆区另外两村点燃柴火垛、废草和废弃布料。2021年11月,延庆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李某某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庭审前,合议庭成员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庭审中,延庆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在刑事案件审理部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发表公诉意见,指控李某某构成放火罪。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检察机关申请,环境损害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报告的科学依据及调查评估方法进行了说明。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程序规范有序。合议庭成员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提问。随后,诉讼双方就修复及费用计算标准等事项展开辩论、发表意见。公益诉讼人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并就环境资源修复的意义进行了阐述。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悔罪,对自己行为给国家、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表示歉意。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了意见,实现了实质参审。评议后,案件当庭宣判。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多次故意放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延庆检察院依法就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判令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费用18287.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李某某的故意放火行为引起的火场面积较大,燃烧程度超出可控范围,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被判犯放火罪。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案中,李某某的放火行为致使该区域生态公益林损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木资源,因此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FD05394 | 2021_3339_李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李某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2021)京0119刑初245号 当事人:李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费18287.38元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12/id/6460649.shtml 中国法院网讯(郭敏娜)12月27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放 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延庆法院院长俞里江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 成七人合议庭,延庆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六年六个月,同时被判令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 服务功能费用18287.38元。 2021年6月21日,李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延庆区某村北山底及北山 西梁山脊附近,将杂草引燃,引发5处火情,致使约8.9亩水土保持性质的生态公益林损毁,其中 154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森林火灾直接损失3400元。经鉴定,放火行为导致该区域植被 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修复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费用共计人民币128648.22元。6月22日、24日,李某某又分别在延庆区另外两村点燃柴火垛、废 草和废弃布料。2021年11月,延庆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李某某构成放火罪,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 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庭审前,合议庭成员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庭审中,延庆检察 院张军检察长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在刑事案件审理部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讯问被告人、发表公诉意见,指控李某某构成放火罪。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检察机关 申请,环境损害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报告的科学依据及调查评估方法进行了说明。 在审判长主持 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程序规范有序。合议庭成员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问 题进行了提问。随后,诉讼双方就修复及费用计算标准等事项展开辩论、发表意见。公益诉讼人 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并就环境资源修复的意义进行了阐述。被告人李某某表示 悔罪,对自己行为给国家、 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表示歉意。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 独立发表了意见,实现了实质参审。评议后,案件当庭宣判。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多 次故意放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延庆检察院依法就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 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判令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 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费用18287.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 财产的安全。本案中,李某某的故意放火行为引起的火场面积较大,燃烧程度超出可控范围,虽 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被判犯放火罪。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 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 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案中 ,李某某的放火行为致使该区域生态公益林损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 木资源,因此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FD05395 | 2021_3351_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晋某、吕某、宋某 裁判结果摘要:一审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等共计21万余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http://www.guilin.jcy.gov.cn/jcxw/202508/t20250815_7097735.shtml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24年度“中国十 大环境司法案例”揭幕会在福建举行,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选。 此前,该案还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民检察院 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大面山是国家5A级景区,位于桂林市漓江风景名 胜区(喀斯特世界遗产地)核心景区,是漓江著名的“镰刀湾”景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视频来源:中国国家地理)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吕某、宋某二人到阳朔县兴坪镇渔村村委 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大面山山顶露营,违规燃放烟花时引燃地面植被,失火烧毁景区 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给漓江核心景区喀斯特地貌原真性和完整性造成损害。 大面山部分失火区域图片资料 由于该案未达到失火罪刑事立案标准,桂林市院遂对该案进行民 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委托林业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确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服务功能 丧失致损等费用。同时,桂林市院运用检校合作机制,邀请当地高校的6名法学教授共同论证该 案中责任承担等实务问题。 大面山失火区域视频资料 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桂林市检察院于202 2年8月31日向桂林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共计21万余元。桂林市中院对检察 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全部予以支持。2023年3月,晋某等三人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202 4年7月25日,广西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FD05396 | 2021_3353_龙某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龙某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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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被告人对自己的过失给村民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表示诚恳的道歉,承诺通过植树来补过。 被告人的道歉信与承诺书 在村委张贴道歉信与承诺书 “被告人龙某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其破坏生态资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2021年8月24日起三年内对毁坏的林地植树1000株,且存活率达80%以上……”2021年8月24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龙某生来到马山村“翻沟岭”山场,在自家林地半山腰处,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之前砍伐后留下的杉树树枝点燃,后因起风火势难以控制,导致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共12.3890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8.8270公顷。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龙某生涉嫌失火罪一案在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庭上,龙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环节,龙某生对自己的过失给村民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表示诚恳的道歉,并承诺通过植树来补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8270公顷,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失火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民事责任,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帮教措施,可以适用缓刑。由于被告人不具有进行生态修复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且该生态修复需要资金较大,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人当庭承诺,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临桂区法院工作人员会同公诉机关,一起来到临桂镇独峰村委会见证被告人将道歉信、承诺书在村委公告栏处进行张贴公示,希望被告人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引以为鉴,同时请村委干部对被告人今后植树护林情况进行监督,引导村民增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最终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FD05397 | 2021_3353_龙某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龙某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龙某生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年内对毁坏林地植树1000株,存活率80%以上 来源:https://glz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44929.shtml 庭审现场 被告人对自己的过失给村民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表示诚恳的道歉,承诺通 过植树来补过。 被告人的道歉信与承诺书 在村委张贴道歉信与承诺书 “被告人龙某生犯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其破坏生态资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2021年8月24 日起三年内对毁坏的林地植树1000株,且存活率达80%以上⋯⋯”2021年8月24日,桂林市临桂区 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1年2月24日,被 告人龙某生来到马山村“翻沟岭”山场,在自家林地半山腰处,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之前砍 伐后留下的杉树树枝点燃,后因起风火势难以控制,导致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共12.3 890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8.8270公顷。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龙某生涉嫌失火罪一案在桂 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庭上,龙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 ,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环节,龙某生对自己的过失给村民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 ,表示诚恳的道歉,并承诺通过植树来补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 ,过火有林地面积8.8270公顷,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失火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 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 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受害人出具谅解 书对其予以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民事责任,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适 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帮教措施,可以适用缓刑。由于被告人不具有进行生态修复的 资质和专业技术,且该生态修复需要资金较大,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 人当庭承诺,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临桂区法院工作人员会同公诉机关,一起来到临桂镇独峰村委会见证被告人将道 歉信、承诺书在村委公告栏处进行张贴公示,希望被告人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引以为鉴,同时请 村委干部对被告人今后植树护林情况进行监督,引导村民增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最终实现“审 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FD05398 | 2021_3355_郑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郑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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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色“氧吧” 文章出处:恩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0日 浏览次数:2162 广东恩平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没想到我一个不良生活习惯,给生态环境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近日,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以及鉴定费共计2.26万元。 被告人郑某生活中有不良的吸烟习惯,2021年12月12日17时左右,他在广东省恩平市大田镇白石村委会大坪村一处山林伐木间隙,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枯草丛中,不慎引发一场山火,造成赵某、岑某新等村民的林木被烧毁殆尽。这场过火总面积为9.0843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0843公顷。后经林业部门评估,火灾造成生态公益林损失25.98万元,商品林14611.76元。山火引发后,郑某积极参与灭火。案发后,生态林经林业部门组织生态复绿,两年来已花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费用1.4万余元。 恩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8月18日,该案当庭宣判,并作出上述判决。 恩平市气候环境优越、自然环境优美,拥有七星坑自然保护区,是粤港澳大湾区唯一的原始次生林。今年3月,恩平市获得由中国气象局颁发的“中国天然氧吧”荣誉牌匾。恩平法院始终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能作用,为推进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FD05399 | 2021_3355_郑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郑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郑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费共计2.26万元 来源:https://www.epcourt.gov.cn/front/content.action?id=02a36aad994745f5ba29616deb7b722f 守护绿色“氧吧” 文章出处:恩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0日 浏览次数:2162 广东恩平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没想到我一个不良生活习惯,给生态环 境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近日,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 用以及鉴定费共计2.26万元。 被告人郑某生活中有不良的吸烟习惯,2021年12月12日17时左右, 他在广东省恩平市大田镇白石村委会大坪村一处山林伐木间隙,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枯草丛 中,不慎引发一场山火,造成赵某、岑某新等村民的林木被烧毁殆尽。这场过火总面积为9.0843 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0843公顷。后经林业部门评估,火灾造成生态公益林损失25.98万 元,商品林14611.76元。山火引发后,郑某积极参与灭火。案发后,生态林经林业部门组织生态 复绿,两年来已花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费用1.4万余元。 恩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过失 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8月18日,该案当庭宣判,并 作出上述判决。 恩平市气候环境优越、自然环境优美,拥有七星坑自然保护区,是粤港澳大湾 区唯一的原始次生林。今年3月,恩平市获得由中国气象局颁发的“中国天然氧吧”荣誉牌匾。 恩平法院始终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能作 用,为推进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 丽家园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FD05400 | 2021_3373_张某、刘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张某、刘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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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安泽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林业部门对张某、刘某失火案刑附民公益诉讼开展跟踪监督,深入补植林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指导和评估补植复绿效果,确保生态保护落到实处。         2021年1月14日张某、刘某在山西省安泽县府城镇两村交界处铁梁山(小地名)防火通道违法铺设“电猫”进行狩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60.25亩,全部为地方公益林,火灾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安泽县林业局针对本案补植复绿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方案载明火烧地植被恢复费5.53万元。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植被恢复费或者依据方案恢复林地植被。庭审后二被告要求和解,检察机关邀请林业技术人员参与,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照林地恢复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安泽县林业局的监督下,恢复失火林地的生态环境。      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依自己不仅被判了实刑,还赔偿了损失,不应该再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为由推脱履行。经过检察官对其四次释法说理,让其抓住上诉未被羁押时间段和春季造林成活率高的时机尽快恢复植被。4月12日,二人打来电话说第二天要上山栽树,邀请现场监督。征得监管单位的同意后,按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二人购买了连翘苗和松树苗,找了十几个朋友帮忙,13日一大早上山开始栽树。在失火林地现场林业技术人员对栽种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栽种标准进行了要求,并亲自示范。检察干警现场监督后,要求二人要按照方案栽种并履行好管护责任,确保树木成活,随后大家一起参与到补植复绿作业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牢记习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积极推动“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开花结果”,结合安泽县林业资源丰富而脆弱的特点,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秉持以植代罚,修复为本的法治思维,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社会效果。

FD05401 | 2021_3373_张某、刘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张某、刘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调解:二被告按林地恢复方案恢复失火林地生态环境(植被恢复费5.53万元) 来源:http://www.sxanze.jcy.gov.cn/tsjc/202204/t20220415_3627201.shtml 2022年4月13日,安泽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林业部门对张某、刘某失火案刑附民公益诉讼开展跟踪 监督,深入补植林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指导和评估补植复绿效果,确保生态保护落到实处。 2021年1月14日张某、刘某在山西省安泽县府城镇两村交界处铁梁山(小地名)防火通道违 法铺设“电猫”进行狩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60.25亩,全部为地方公益林,火灾造 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安泽县林业局针对本案补植复绿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方案载明 火烧地植被恢复费5.53万元。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承 担植被恢复费或者依据方案恢复林地植被。庭审后二被告要求和解,检察机关邀请林业技术人员 参与,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照林地恢复实施方案的要求 ,在安泽县林业局的监督下,恢复失火林地的生态环境。 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依自己不仅被 判了实刑,还赔偿了损失,不应该再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为由推脱履行。经过检察官对其四次释法 说理,让其抓住上诉未被羁押时间段和春季造林成活率高的时机尽快恢复植被。4月12日,二人 打来电话说第二天要上山栽树,邀请现场监督。征得监管单位的同意后,按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 益相结合的原则,二人购买了连翘苗和松树苗,找了十几个朋友帮忙,13日一大早上山开始栽树 。在失火林地现场林业技术人员对栽种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栽种标准进行了要求,并亲自示范。 检察干警现场监督后,要求二人要按照方案栽种并履行好管护责任,确保树木成活,随后大家一 起参与到补植复绿作业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安泽县人民 检察院始终牢记习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积极推动“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开花结果”,结合安泽县林业资源丰富而脆弱的特点,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秉持 以植代罚,修复为本的法治思维,努力实 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社会效果。

FD05402 | 2021_3376_范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范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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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头条丨失火烧山过火面积上千亩 获刑4年半30日内赔偿损失480余万元 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森林草原防火权威资讯平台:关注森林草原防火,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2021-09-08 16:47 关注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人民法院就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范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2021年2月20日,范某某为种植马铃薯,用打火机点燃寿宁县清源镇一村后山门山园地枯草,不慎使火势蔓延至上方山场,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森林大火造成山场过火面积1822亩,损失有林地面积1256亩,其中省级生态林有林地面积358亩。从种植到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费用为4822816元,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为440090元,鉴定评估费用14000元。 经审查,范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依法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范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令范某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费用为4822816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8月12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就范某某失火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内容如下: 一、范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4822816元。 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林业行政部门的作业设计要求,对受损生态公益林区进行生态修复,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或未通过验收,范某应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支付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用人民币440090元。 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丨宁德检查 执行主编|刘斯文 邮箱|zgslfh@126.com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FD05403 | 2021_3376_范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范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范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4822816元,一年内修复生态公益 林,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www.peopleapp.com/rmharticle/30024074003 威头条丨失火烧山过火面积上千亩 获刑4年半30日内赔偿损失480余万元 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森林 草原防火权威资讯平台:关注森林草原防火,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美丽 中国建设。 2021-09-08 16:47 关注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近 日,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人民法院就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范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案公开宣判。 2021年2月20日,范某某为种植马铃薯,用打火机点燃寿宁县清源镇一村后山门 山园地枯草,不慎使火势蔓延至上方山场,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森林大火造成山场过火面 积1822亩,损失有林地面积1256亩,其中省级生态林有林地面积358亩。从种植到恢复原状期间 的生态服务功能费用为4822816元,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为440090元,鉴定评估费用14000元。 经审查,范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依法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 寿宁县人民 检察院以失火罪对范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令范某某赔偿生 态服务功能费用为4822816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8月 12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就范某某失火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内容如下 : 一、范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某某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4822816元。 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 内按照林业行政部门的作业设计要求,对受损生态公益林区进行生态修复,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或 未通过验收,范某应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支付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用人民币440090元。 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丨宁德检查 执行主编|刘斯文 邮箱|zgslfh@126.com 特别声明:本文为 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 台。

FD05404 | 2021_3379_林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林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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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祖,注意防火!遂川已有人被判刑

一年一清明,一岁一追思。清明节是我们缅怀先人、祭祀祖先的重要传统节日,但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等传统祭祀方式,极易引发祭祀不慎,火星飞溅落入枯枝草丛中导致火灾,不仅会造成安全隐患,同时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和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2021年2月18日13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遂川县某村扫墓清除杂草时,为图方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坟墓旁的杂草,因风大导致火烧到附近的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火灾致使山场过火林地(防护林)面积16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57亩,无林地8亩,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780元。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时对林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林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同时,要求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对被烧毁的157亩公益林进行补植复绿,若拒不补植或无法补植则应支付更新造林、补植补造费用85766元。 清明将至,追思先人,教育后人,应选择文明绿色的祭祀方式,积极弘扬时代新风,争做文明祭扫的倡导者、传播者和践行者,共建和谐美好家园,携手让清明更加“清明”。

FD05405 | 2021_3379_林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林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1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林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年内补植复绿157亩公益林,逾期支付85766元 来源:https://www.jxsuichuan.jcy.gov.cn/jcxw/202404/t20240403_6398321.shtml 清明祭祖,注意防火!遂川已有人被判刑 一年一清明,一岁一追思。清明节是我们缅怀先人、 祭祀祖先的重要传统节日,但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等传统祭祀方式,极易引发祭祀不慎,火 星飞溅落入枯枝草丛中导致火灾,不仅会造成安全隐患,同时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和牢狱 之灾,得不偿失。 2021年2月18日13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遂川县某村扫墓清除杂草时,为图 方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坟墓旁的杂草,因风大导致火烧到附近的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 灾。 经鉴定:火灾致使山场过火林地(防护林)面积16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57亩,无林地8亩 ,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780元。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时对林 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林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同时,要求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对被烧毁的157亩公益林进行补植复绿,若 拒不补植或无法补植则应支付更新造林、补植补造费用85766元。 清明将至,追思先人,教育后 人,应选择文明绿色的祭祀方式,积极弘扬时代新风,争做文明祭扫的倡导者、传播者和践行者 ,共建和谐美好家园,携手让清明更加“清明”。

FD05406 | 2021_3386_李某良、羊某理失火、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李某良、羊某理失火、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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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宋灵云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是国务院同意设立的首批国家公园之一,拥有很多海南、中国乃至世界独有的动植物品种,是全球重要的种质基因库。   2021年4月1日,一场火灾打破了雨林的宁静。事后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均为有林地,系一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火烧林木的树种为松树和天然阔叶树。   办案检察官告诉海南日报记者,本次火灾由两名男子熏蜂采蜜引发。   原来,为了证明自己所卖蜂蜜是野生的,白沙黎族自治县某村村民李某良与羊某理动了心思,相约到山林内熏蜂采集野生蜂蜜,并对过程录制视频用于蜂蜜出售。当天中午,两人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护站内会合后,携带打火机、铁桶、摄像机等工具,步行上山寻找蜂蜜。当行至霸王岭山林内时,羊某理向李某良提出下方十多米处有个排蜂窝,可能还有蜂蜜,上面另有蜂仔可以食用,让李某良先去引火熏蜂。   案情显示,李某良找到羊某理之前熏蜂时用过的火把,将杂草、树叶绑到火把上点燃,伸到排蜂窝下方熏蜂时,导致蜂窝周围的茅草被引燃,他连忙掰断树枝扑火,并大喊羊某理帮忙救火。然而,羊某理发现火势控制不住立即逃离了现场,李某良见状也跟着逃离。   案发后,羊某理、李某良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羊某理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羊某理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购买铁夹23个,利用其在霸王岭山林内打理种植橡胶林的机会,多次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之处放置铁夹狩猎,并就地食用猎捕到的野生动物。   记者了解到,2021年5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羊某理、李某良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鉴定,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商议修复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5月,法院以失火罪、非法狩猎罪判处羊某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失火罪判处李某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判决两人连带承担异地修复等费用99.57万元。   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为保护好海南热带雨林生态资源,省检察院今年3月召开了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现场推进会,通过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单位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就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达成共识,形成生态保护及预防的工作合力。(本报海口12月12日讯)   案例解析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是我国设立的首批国家公园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座谈,及专业机构鉴定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依法严厉打击对热带雨林生态平衡有严重影响的失火、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的同时,全面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营造全民保护热带雨林资源、维护美好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以司法的力量为国家公园高质量建设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治屏障。

FD05407 | 2021_3386_李某良、羊某理失火、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李某良、羊某理失火、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良、羊某理 裁判结果摘要:羊某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连带承担异地修复等费 用99.57万元 来源:https://news.hndaily.cn/html/2023-12/13/content_58471_16851987.htm ■见习记者宋灵云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是国务院同意设立的首批国家公园之一,拥有很 多海南、中国乃至世界独有的动植物品种,是全球重要的种质基因库。 2021年4月1日,一场火灾 打破了雨林的宁静。事后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均为有林地,系一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 火烧林木的树种为松树和天然阔叶树。 办案检察官告诉海南日报记者,本次火灾由两名男子熏蜂采蜜引发。 原来,为了证明自己所卖 蜂蜜是野生的,白沙黎族自治县某村村民李某良与羊某理动了心思,相约到山林内熏蜂采集野生 蜂蜜,并对过程录制视频用于蜂蜜出售。当天中午,两人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护站内会合 后,携带打火机、铁桶、摄像机等工具,步行上山寻找蜂蜜。当行至霸王岭山林内时,羊某理向 李某良提出下方十多米处有个排蜂窝,可能还有蜂蜜,上面另有蜂仔可以食用,让李某良先去引 火熏蜂。 案情显示,李某良找到羊某理之前熏蜂时用过的火把,将杂草、树叶绑到火把上点燃 ,伸到排蜂窝下方熏蜂时,导致蜂窝周围的茅草被引燃,他连忙掰断树枝扑火,并大喊羊某理帮 忙救火。然而,羊某理发现火势控制不住立即逃离了现场,李某良见状也跟着逃离。 案发后, 羊某理、李某良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羊某理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狩猎的犯 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羊某理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购买铁夹23 个,利用其在霸王岭山林内打理种植橡胶林的机会,多次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之处放置铁夹狩猎 ,并就地食用猎捕到的野生动物。 记者了解到,2021年5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羊某理、李某良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 能损失进行鉴定,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商议修复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对犯 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2022年5月,法院以失火罪、非法狩猎罪判处羊某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失火罪判处李某 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判决两人连带承担异地修复等费用99.57万元。 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为保护好海南热带雨林生态资 源,省检察院今年3月召开了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现场推进会,通过与海南热带 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单位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就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 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达成共识,形成生态保护及预防的工作合力。(本报海口12月12日讯) 案例解析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是我国设立的首批国家公园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公 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座谈,及专业机构鉴定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依 法严厉打击对热带雨林生态平衡有严重影响的失火、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的同时,全面落实“环境 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行为的发 生,有利于营造全民保护热带雨林资源、维护美好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以司法的力量为国家公 园高质量建设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治屏障。

FD05408 | 2021_350_蒋某菊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蒋某菊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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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菊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碳汇认购和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森林失火的修复责任

【关键词】 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碳汇认购 劳务代偿

【基本案情】2021年4月7日,被告人蒋某菊在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某山场墓地祭祖时,未燃尽的“元宝纸”被风吹入杂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160.8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72.23亩(其中63.92亩为防风固沙林,生态级别国家级)、疏林地面积81.40亩(均为防风固沙林,生态级别国家级)、无林地面积5.74亩,非林地面积1.44亩;受害林木共13697株,立木蓄积量141.35立方米;过火受损生态林的每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08457元,从种植到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88056元,生态植被修复费为87421元。 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菊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蒋某菊家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蒋某菊自愿缴纳10000元认购林业碳汇,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根据福安市林业局某工作站出具的造林修复方案,蒋某菊与受损生态林所涉村民委员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自愿进行造林修复(已完成造林杉木幼苗约123亩),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8450元。经福安市林业局出具森林生态功能损失劳务代偿方式建议,在福安市林业局、福安市下白石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蒋某菊与受损生态林所涉村民委员会签订《劳务代偿协议》,自愿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福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出具评估意见,认定蒋某菊适用社区矫正。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1)闽0981刑初4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菊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蒋某菊应按照生态修复协议完成失火林地林木补植复绿之生态修复(已履行补植幼苗123亩),如果生态修复未通过验收或不能完成生态修复,应在修复费用87421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蒋某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88056元,其中:通过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0000元的方式赔偿(已缴纳),按照劳务代偿协议的要求,以按期开展巡山、护林管护等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抵扣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478056元;如蒋某菊不履行劳务代偿协议或履行不合格,应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78056元(已经履行劳务的报酬部分予以相应扣减);上述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支付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账户。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蒋某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蒋某菊犯罪对象为国家级防护林,情从重处罚;蒋某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蒋某菊自愿认罪认罚,予以认宽处罚;蒋某菊的行为属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落实“复植补种”,通过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主动赔偿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蒋某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蒋某菊宣告缓刑。蒋某菊的犯罪行为致使林木毁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林地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蒋某菊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0000元用于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该款可以直接折抵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另,蒋某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主张以提供劳务方式折抵其余赔偿资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并无异议,且有林业部门的建议以及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签订的生态修复协议书、劳务代偿协议为据该协议科学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的履行也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验收,予以采纳。若蒋某菊不履行上述两协议或履行不合格,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421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88056元,但已履行部分可予以相应折抵。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1.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严重威胁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损害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被告人积极通过购买碳汇方式修复森林生态环境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修复生态环境以及悔罪的表现,予以从轻处罚。2.侵权人因经济困难缺乏金钱赔偿能力,请求通过劳务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就此达成劳务代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未履行劳务代偿协议或者履行不合格的,侵权人仍需以金钱赔偿,已履行的劳务可以作相应折抵。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229条、第1234条、第12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修改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修改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0条 一审: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刑初4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10月12日)

FD05409 | 2021_350_蒋某菊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蒋某菊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蒋某菊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宣告缓刑;认购经核证林业碳汇100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修复责任 来源:https://sjt.ah.gov.cn/content/article/40773958 蒋某菊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碳汇认购和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森林失火的修复责任 【关键词】 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碳汇认购 劳务代偿 【基本案情】2021年4月7日, 被告人蒋某菊在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某山场墓地祭祖时,未燃尽的“元宝纸”被风吹入杂草丛 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160.8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72.23亩(其中63.92亩为防风固沙 林,生态级别国家级)、疏林地面积81.40亩(均为防风固沙林,生态级别国家级)、无林地面 积5.74亩,非林地面积1.44亩;受害林木共13697株,立木蓄积量141.35立方米;过火受损生态林 的每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08457元,从种植到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8 8056元,生态植被修复费为87421元。 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菊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蒋某菊家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蒋某菊自愿缴纳10000元认购 林业碳汇,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根据福安市林业局某工作站出具的造林修复方案,蒋 某菊与受损生态林所涉村民委员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自愿进行造林修复(已完成造林杉木 幼苗约123亩),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8450元。经福安市林业局出具森林生态功能损失劳务代 偿方式建议,在福安市林业局、福安市下白石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蒋某菊与受损生态林所 涉村民委员会签订《劳务代偿协议》,自愿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福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 查出具评估意见,认定蒋某菊适用社区矫正。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 21)闽0981刑初4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菊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 年;蒋某菊应按照生态修复协议完成失火林地林木补植复绿之生态修复(已履行补植幼苗123亩 ),如果生态修复未通过验收或不能完成生态修复,应在修复费用87421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蒋某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88056元,其中:通过自愿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0 000元的方式赔偿(已缴纳),按照劳务代偿协议的要求,以按期开展巡山、护林管护等相关工 作的劳务报酬抵扣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478056元;如蒋某菊不履行劳务代偿协议或履 行不合格,应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78056元(已经履行劳务的报酬部分予以相应扣减);上述 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支付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账户。宣判后,没有上诉 、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蒋某菊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蒋某菊犯罪对象为国家级防 护林,情从重处罚;蒋某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蒋某菊自 愿认罪认罚,予以认宽处罚;蒋某菊的行为属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 谅解,并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落实“复植补种”,通过自愿认购并核销 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主动赔偿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蒋某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 缓刑的条件,对蒋某菊宣告缓刑。蒋某菊的犯罪行为致使林木毁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 害,应当依法承担林地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蒋某菊自愿认购并核销经 核证的林业碳汇10000元用于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该款可以直接折抵生态环境服 务功能损失;另,蒋某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主张以提供劳务方式折抵其余赔偿资金,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并无异议,且有林业部门的建议以及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签订 的生态修复协议书、劳务代偿协议为据该协议科学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的履行也能得到

相关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验收,予以采纳。若蒋某菊不履行上述两协议或履行不合格,则应赔 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421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88056元,但已履行部分可予以相应折抵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1.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严重威胁森林生态系统安全 ,损害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被告人积极通过购买碳汇方式修复森林生态环境的,法 院可以将其作为修复生态环境以及悔罪的表现,予以从轻处罚。2.侵权人因经济困难缺乏金钱赔 偿能力,请求通过劳务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就此达成劳务代偿协议的,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准许。未履行劳务代偿协议或者履行不合格的,侵权人仍需以金钱赔偿,已履行的劳务 可以作相应折抵。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229条、第1234条、第12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修改后自2021年1月1日起 施行)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18)6号,修改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0条 一审: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刑初4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10月12日)

FD05410 | 2021_357_仰某梅等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仰某梅等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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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某梅等三人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库 ——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及修复保证金的适用 例 案 院 法 民 人

库 例 案 院 法 民 人 基本案情

关键词 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生态公益林 修复方案

修复保证金

2019年9月,被告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兄妹三人携带火种、纸

钱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山上上坟烧纸。仰某梅引火时不慎点燃周围落叶

、灌木,三人扑灭了明火,但未继续观察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即离去。

后暗火复燃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过火林地面积2.4693公顷,烧死树木

1138株,过火杂竹林面积1.4公顷,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火烧迹

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林业部门出具评

库 例 案 院 法 民 人

估报告和修复方案,认定失火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效益期间损失为

  1. 3万元,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

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保护野生动物功能价值等;修复方案为栽植

黑松1500株和朴树500株,营造混交林方式,验收时苗木保存率应达到

库 例 案 院 法 民 人

90%以上,修复所需替代费用为39.3万元。案发后,仰某梅于当日主动投

案,三人共计交纳43万元作为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赔偿金,并表示超出损

失部分作为补植修复保证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以失火罪对仰某梅提起公诉,同时对仰某梅等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苏0724刑初

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仰某梅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

刑二年;二、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连带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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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损失393000.78元;三、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于2021年10月31日

前,按照连云港市林业技术指导站关于花果山街道小村村火烧迹地生态

修复方案的要求,补种1500株黑松和500株朴树,营造混交林以恢复原状

。如逾期未履行,由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393000元(已交纳的保证金抵扣上述生态修复费用)。宣判后,没有上

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库 例 案 院 法 民 人

库 例 案 院 法 民 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应当知道在林木茂盛、杂草丛生的山上使用明火祭拜可能会引发

森林火灾。在此情况下,三被告人仍相约并携带火种、纸钱共同前往涉

案地点上坟烧纸,在烧纸过程中引发火灾。三被告人扑救火灾时,疏忽

大意,在未能确保着火点被完全扑灭、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离

开,致暗火复燃,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损害了林业资

库 例 案 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及修复责任。 院 法 民 人

库 例 案 院 法 民 人

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守护青山绿水,引导破坏生态的侵权人主动修复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理,除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外,核心是

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能够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故

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三被告人补植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三被告人

愿意按修复方案的要求以补种复绿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意见予以

采纳。

裁判要旨

  1. 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可以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

、数量、时间、养护期限和要求等,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措

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补植复绿的栽植品种、规格

库 例 案 院 施,确保森林生态环境修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法 民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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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为人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的,人民

法院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并确定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将保证金用

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保障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关联索引

库 例 案 院 法 民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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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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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411 | 2021_357_仰某梅等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第 1 页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3-11-1-018-004 仰某梅等三人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及修复保证金的适用 关键词 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生态公益林 修复方案 修复保证金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兄妹三人携带火种、纸 钱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山上上坟烧纸。仰某梅引火时不慎点燃周围落叶 、灌木,三人扑灭了明火,但未继续观察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即离去。 后暗火复燃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过火林地面积2.4693公顷,烧死树木 1138株,过火杂竹林面积1.4公顷,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火烧迹 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林业部门出具评 估报告和修复方案,认定失火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效益期间损失为 39.3万元,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 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保护野生动物功能价值等;修复方案为栽植 黑松1500株和朴树500株,营造混交林方式,验收时苗木保存率应达到 90%以上,修复所需替代费用为39.3万元。案发后,仰某梅于当日主动投 案,三人共计交纳43万元作为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赔偿金,并表示超出损 失部分作为补植修复保证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以失火罪对仰某梅提起公诉,同时对仰某梅等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苏0724刑初 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仰某梅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 刑二年;二、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连带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

第 2 页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效益损失393000.78元;三、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于2021年10月31日 前,按照连云港市林业技术指导站关于花果山街道小村村火烧迹地生态 修复方案的要求,补种1500株黑松和500株朴树,营造混交林以恢复原状 。如逾期未履行,由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393000元(已交纳的保证金抵扣上述生态修复费用)。宣判后,没有上 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应当知道在林木茂盛、杂草丛生的山上使用明火祭拜可能会引发 森林火灾。在此情况下,三被告人仍相约并携带火种、纸钱共同前往涉 案地点上坟烧纸,在烧纸过程中引发火灾。三被告人扑救火灾时,疏忽 大意,在未能确保着火点被完全扑灭、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离 开,致暗火复燃,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损害了林业资 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及修复责任。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理,除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外,核心是 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守护青山绿水,引导破坏生态的侵权人主动修复 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能够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故 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三被告人补植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三被告人 愿意按修复方案的要求以补种复绿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意见予以 采纳。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可以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 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补植复绿的栽植品种、规格 、数量、时间、养护期限和要求等,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措 施,确保森林生态环境修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 3 页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2.行为人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的,人民 法院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并确定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将保证金用 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保障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 一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2021年3月15日)

FD05412 | 2021_421_谢某军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祁连山).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谢某军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祁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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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甘肃一居民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辖区内上坟烧纸钱引发山火,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令其分三期予以异地植被恢复造林32.05公顷,引导其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该案例入选。 案情显示,2021年2月,谢某军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保护站辖区上坟祭祀焚烧纸钱时,将地面杂草及灌木引燃,导致林地被烧毁。起火后谢某军主动拨打消防救援电话并与施救人员共同灭火,直至火势被完全控制。 经鉴定,过火面积39.2156公顷,其中天然灌木林地31.4227公顷、天然草地7.4418公顷,其余为林区便道、河道等。谢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并按照专业机构编制的人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异地补植青海云杉9420株。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谢某军刑事责任,并判令谢某军对被破坏的林草资源予以异地植被恢复,否则承担相应植被恢复费用。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军的过失行为,造成国家林业资源损失,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谢某军主动投案并积极参与火灾救援工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积极按照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补植青海云杉,悔罪态度良好。遂判决谢某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令谢某军按照专业机构编制的作业设计,于2024年6月前在指定区域对被破坏的林草资源分三期予以异地植被恢复造林32.05公顷,如未按期完成则按照评估数额承担相应植被恢复费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该案系一起因在自然保护区内祭祀引发林地失火的典型案例。案涉过火区域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该保护区地处青藏、蒙新、黄土三大高原交汇地带的祁连山北麓,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青海云杉、祁连圆柏、蓑羽鹤等生物为保护对象,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黄河流域重要水源产流地,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因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鲜明态度。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综合考量被告人积极按照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补植修复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并判令其承担异地植被恢复责任,引导行为人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对于促进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推动公众提升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具有示范意义。

FD05413 | 2021_421_谢某军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祁连山).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谢某军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祁连山) 法院: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谢某军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分三期异地植被恢复造林32.05公顷 来源:https://m.cyol.com/gb/articles/2025-01/13/content_R42opoTG0n.html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甘肃一居民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辖区内上坟烧纸钱引发山火,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令其分 三期予以异地植被恢复造林32.05公顷,引导其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该 案例入选。 案情显示,2021年2月,谢某军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保护站辖区上坟祭 祀焚烧纸钱时,将地面杂草及灌木引燃,导致林地被烧毁。起火后谢某军主动拨打消防救援电话 并与施救人员共同灭火,直至火势被完全控制。 经鉴定,过火面积39.2156公顷,其中天然灌木 林地31.4227公顷、天然草地7.4418公顷,其余为林区便道、河道等。谢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并 按照专业机构编制的人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异地补植青海云杉9420株。 甘肃省 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谢某军刑事责任,并判令谢某 军对被破坏的林草资源予以异地植被恢复,否则承担相应植被恢复费用。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 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军的过失行为,造成国家林业资源损失,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谢某 军主动投案并积极参与火灾救援工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积极按照作业设计在指 定区域先行补植青海云杉,悔罪态度良好。遂判决谢某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并判令谢某军按照专业机构编制的作业设计,于2024年6月前在指定区域对被破坏的林草资 源分三期予以异地植被恢复造林32.05公顷,如未按期完成则按照评估数额承担相应植被恢复费 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该案系一起因在自然保护区内 祭祀引发林地失火的典型案例。案涉过火区域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该保护区地处青藏 、蒙新、黄土三大高原交汇地带的祁连山北麓,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青海云杉 、祁连圆柏、蓑羽鹤等生物为保护对象,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黄河流域重要水源产流 地,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因过失引起森林草原 火灾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鲜明态度。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要求,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综合考量被告人积极按照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补植修复等 情节,依法适用缓刑并判令其承担异地植被恢复责任,引导行为人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 “森林生态修复者”,对于促进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推动公众提升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积极 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具有示范意义。

FD05414 | 2021_445_邓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连城).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邓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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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学习教育 诉讼指南 -> 法官回复 扫墓用火酿灾害 被告人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22-03-31 08:34:23 清明将至,不少人都准备回家祭祖,但文明祭祀的倡导却万万不能忘。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祭祀燃放鞭炮蜡烛导致的失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民法典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2021年9月18日(禁火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携带鞭炮、香烛等祭祖用品,前往连城县塘前乡上琴村一山场扫墓祭祖。 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香烛并燃放鞭炮,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 次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上琴村委会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禁火期内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邓某某的失火行为损毁了森林资源,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受危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追求优美生态环境的权利。被告人邓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四,承担复植补种,恢复森林原状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无条件自行及时有效修复被毁山林, 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法官说法: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也是民俗用火高峰期,扫墓祭祀、春耕生产用火叠加,进山踏青、旅游休闲活动频繁,野外违规用火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造成森林火灾易发多发。如果在祭祀、生产生活过程中不小心引发火灾,森林过火达到一定面积,就可能构成失火罪,面临拘役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烧毁森林不仅毁坏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故构成失火罪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依据民法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森林防火无小事,务必提高警惕,要时刻紧绷安全弦。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报网站 黑龙江法院网视频台 齐铁法院庭审直播录像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庭审公开网 中国庭审公开网(哈铁中院) 中国庭审公开网(齐铁法院) 您是第 28187218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南局宅一路5号 ©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FD05415 | 2021_445_邓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连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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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连城) 法院: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邓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来源:http://qqhrtl.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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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 | 党史学习教育 | 党纪学习教育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官回复 扫墓用火酿灾害 被告人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22-03-31 08:34:23 清明将至,不少人都准备回家祭祖,但文明祭 祀的倡导却万万不能忘。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祭祀燃放鞭炮蜡烛导 致的失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民法典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被告邓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2021年9月18日(禁火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携带 鞭炮、香烛等祭祖用品,前往连城县塘前乡上琴村一山场扫墓祭祖。 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 性打火机点燃香烛并燃放鞭炮,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 济损失共计7079.4元。 次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上琴村委会的谅解。 法 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禁火期内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 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 罪。 被告人邓某某的失火行为损毁了森林资源,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 物多样性遭受危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追求优美生态环境的权利。被告人 邓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四,承担复植 补种,恢复森林原状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无条件自行及时有效修复被毁山林, 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法官说法: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也是民俗用火高峰期,扫墓祭祀、春耕生产用火叠加,进 山踏青、旅游休闲活动频繁,野外违规用火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造成森林火灾易发多发。 如果在祭祀、生产生活过程中不小心引发火灾,森林过火达到一定面积,就可能构成失火罪,面 临拘役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烧毁森林不仅毁坏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 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 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 权人负担。故构成失火罪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依据民法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生态 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 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森林防火无小事,务必提高警惕,要时刻紧绷安全弦。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报网站 黑龙江法院网视频台 齐铁法院庭审直播录像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庭审公开网 中国庭审公开网(哈铁中院) 中国庭审公开网(齐铁法院) 您是第 28187218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南局宅一路5号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

FD05416 | 2021_460_达某某、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芒康).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达某某、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芒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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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检快讯 芒康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失火 判刑+补种+道歉 时间:2022-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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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417 | 2021_460_达某某、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芒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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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某某、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芒康) 法院: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0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2021)藏0328刑初*号 当事人:达某某、其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补种800株杨树,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www.xzmangkang.jcy.gov.cn/mjkx/202201/t20220107_3522518.shtml 首页 检察要闻 图片新闻 通知公告 芒检快讯 检察风采 检察文化 派驻机构 专项活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芒检快讯 芒康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失火 判刑+补种+道歉 时间:2022-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大 | 中 | 小 】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生态资源。 2022年1月5日,芒康县滇金 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国家 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芒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达某某、其某某犯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判令在森林失火火烧迹地补种800株当地杨树;判令在县级以 上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明,2021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达某某、其某某私自 进入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狩猎。期间,被告人达某某、其某某在保护区内 生火烧茶,没有尽到防火安全注意义务,将余火未清理干净便离开火源地。4月24日14时许,余 火火源地复燃引发森林火灾,保护区内14.3587公顷乔木林地过火,造成经济损失价值1500.3559万 元,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 现两名被告人均系精准脱贫建档立卡户,且家中经济来源匮乏,失火案后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经与县林业和草原局沟通,提出由达某某、 其某某在失火火烧迹地补种植被替代性生态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及判处一年有期徒 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均在法院判决中得到采纳。 庭审中,芒康县人民法院院长尼玛次仁担 任审判长,芒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屈小明出庭支持起诉。公诉人着重就被告人烧茶生火引发森 林火灾犯罪事实出示大量物证、书证、现场勘察检验笔录及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检察机关指 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益诉讼起诉人着重就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出示证据,并 就植被恢复和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出示了证据。两名被告人均对检察机关出示的所有证据无异 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植被恢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还以案释法,当庭开展 法治宣传教育。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评议,全部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 罪事实,采纳检察机关的证据和量刑建议,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成功起 诉,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同时依法启动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实现了公益诉讼检察 与刑事检察无缝衔接,实现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公益诉讼替代修复民事责任承担 方式的有效衔接,让司法案件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下一步,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托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区和检察官联络室机制,强化对保护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 强化责任意识和履职担当,秉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恢复植被、减少损失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力争更好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保护芒康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 、一物一灵。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 、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FD05418 | 2022_1895_李某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李某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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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不能灭火的灭火器,判刑还要三倍赔偿 一审未支持三倍公益损害赔偿,检察机关上诉获改判 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史文丽 李星)被告人因生产、销售劣质灭火器在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作为上诉人再次将其告上法庭,为的是让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多补偿。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对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李某支付销售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 李某经营一家灭火器生产公司。2022年7月至8月,李某明知其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有效成分不足,仍对外销售,短短一月间售出1.3万具,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经检测,该灭火器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仅为0.095%至1.275%,远远低于大于等于75%的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2023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移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回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其支付销售额一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销售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诉讼请求。回民区检察院认为,灭火器属于紧急情况下用于拯救生命的特殊商品,李某明知其生产的灭火器无法起到灭火作用,仍将其流入市场,且未能回收的劣质灭火器去向不明,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按照销售额三倍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提高违法成本既能对受损公益进行有效修复与弥补,又能体现对侵害公益行为的惩处与震慑。 据此,回民区检察院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支持上诉。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李某支付销售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105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FD05419 | 2022_1895_李某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李某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3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李某 裁判结果摘要:李某生产销售有效成分仅0.095%至1.275%的伪劣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3万具、销售35万余元;一审 被判三年缓刑五年,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判支付销售额三倍公益损害赔偿金105万余元。 来源:https://www.spp.gov.cn/dfjcdt/202408/t20240831_664776.shtml 制售不能灭火的灭火器,判刑还要三倍赔偿 一审未支持三倍公益损害赔偿,检察机关上诉获改判 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史文丽 李星) 被告人因生产、销售劣质灭火器在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 院作为上诉人再次将其告上法庭,为的是让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多补偿。近日,呼和浩特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对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李 某支付销售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 李某经营一家灭火器生产公司。2022年7月至8月,李某明 知其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有效成分不足,仍对外销售,短短一月间售出1.3万具,销售 金额达35万余元。经检测,该灭火器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仅为0.095%至1.275%,远远低于大于等于 75%的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2023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涉嫌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被移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回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同时判决其支付销售额一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 法院的判决并未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销售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诉讼请求。回民区检察院认为 ,灭火器属于紧急情况下用于拯救生命的特殊商品,李某明知其生产的灭火器无法起到灭火作用 ,仍将其流入市场,且未能回收的劣质灭火器去向不明,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 来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按照销售额三倍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提高违法成本既 能对受损公益进行有效修复与弥补,又能体现对侵害公益行为的惩处与震慑。 据此,回民区检 察院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支持上诉。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 关的意见,作出李某支付销售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105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FD05420 | 2022_2301_涟源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建材市场消防隐患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涟源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建材市场消防隐患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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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王林华)“检察机关监督到位,督促消除了建材市场的消防隐患。”近日,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辖区某建材市场查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六亩塘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 今年3月,涟源市检察院收到市政协转交的政协委员提案,反映该市某住宅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随后,该院检察官及时联系涟源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房保障中心派员一起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小区确实存在消防安全问题。检察官接着走访调查了辖区内多个住宅小区,查看小区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现场固定证据。根据走访获得的情况,一行人员又对城区几个建材市场进行调查。检察官发现,部分建材市场和小区存在消防设施年久失修、车辆随意停放堵塞消防通道、随意私搭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等现象。在辖区派出所内,检察官查阅近几年的消防检查记录显示,对歌厅、茶馆均有记录,但对住宅小区、建材市场的消防检查次数较少。 4月12日,涟源市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为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4月28日,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证据、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职情况、拟制发的检察建议内容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各自看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 最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均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共同配合协作,依法履职。会后,涟源市检察院向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3个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在整改过程中,工作人员注意到,某建材市场存在的消防问题相对严重,很多楼梯间的消防栓无水,消防箱内消防水管、消防喷枪缺失,没有灭火器。经费需要申请物业维修基金,一时难以处理到位,对此,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时申请了整改延期。 8月24日,检察官到现场监督,六亩塘街道办事处、市消防救援大队、派出所、社区派员共同对该建材市场整改情况验收,此时新消防设施已安装配备到位。“从跟踪监督情况来看,通过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住宅小区和建材市场的消防安全隐患均得到有效整改。”承办检察官介绍。 “我们以办理此案为契机,积极促成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出台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与政协涟源市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加强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及转化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形成建议提案与检察建议双向转化机制。”涟源市检察院检察长廖斌介绍。 “检察机关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及时转化为办案实践,依法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抓实抓细消防安全,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受邀参加现场监督的湖南省政协委员、湘中煤炭医院院长姜浩文表示。 (原标题:携手保障消防安全 湖南涟源:从委员提案中发现案件线索 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FD05421 | 2022_2301_涟源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建材市场消防隐患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涟源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建材市场消防隐患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诉前)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 当事人:涟源市消防大队等 裁判结果摘要:检察院立案并发诉前建议,督促整改建材市场及小区消防隐患。 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9/t20220926_579064.shtml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王林华)“检察机关监督到位,督促消除了建材市场的消防隐患。 ”近日,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辖区某建材市场查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六亩塘街 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 今年3月,涟源市检察院收到市政协转交的政协委员提案,反映 该市某住宅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随后,该院检察官及时联系涟源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房保 障中心派员一起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小区确实存在消防安全问题。检察官接着走访调查了辖 区内多个住宅小区,查看小区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现场固定证据。根据走访获得的情况,一 行人员又对城区几个建材市场进行调查。检察官发现,部分建材市场和小区存在消防设施年久失 修、车辆随意停放堵塞消防通道、随意私搭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等现象。在辖区派出所内, 检察官查阅近几年的消防检查记录显示,对歌厅、茶馆均有记录,但对住宅小区、建材市场的消 防检查次数较少。 4月12日,涟源市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为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 ,4月28日,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会上,检察官 详细介绍案情、证据、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职情况、拟制发的检察建议内容等。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提出各自看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 最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均表 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共同配合协作,依法履职。会后,涟源市检察院向市消防救援大队、市 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3个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在整改过程中,工作人员注意 到,某建材市场存在的消防问题相对严重,很多楼梯间的消防栓无水,消防箱内消防水管、消防 喷枪缺失,没有灭火器。经费需要申请物业维修基金,一时难以处理到位,对此,辖区街道办事 处及时申请了整改延期。 8月24日,检察官到现场监督,六亩塘街道办事处、市消防救援大队、 派出所、社区派员共同对该建材市场整改情况验收,此时新消防设施已安装配备到位 。“从跟踪监督情况来看,通过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住宅小区和建材市场的消防安全隐患均 得到有效整改。”承办检察官介绍。 “我们以办理此案为契机,积极促成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办 公室出台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与政协涟源市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加强 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及转化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形成建议提案与检察建议双向转化机制。” 涟源市检察院检察长廖斌介绍。 “检察机关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及时转化为办案实践,依法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抓实抓细消防安全,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受邀参加现 场监督的湖南省政协委员、湘中煤炭医院院长姜浩文表示。 (原标题:携手保障消防安全 湖南涟源:从委员提案中发现案件线索 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FD05422 | 2022_2303_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诉消防大队等群租自建房消防隐患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诉消防大队等群租自建房消防隐患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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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消防大队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 群租自建房 重大安全隐患 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群租自建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河港村有群租自建房21栋,租住人员800余人。该自建房存在应急疏散通道单一、消防设施器材缺配等系列消防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观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获悉本案线索后,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经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涉案21栋群租自建房住宿50人以上3栋、40-50人3栋、30-40人4栋、20-30人6栋、10-20人5栋;住宿人员均为某重点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常有卧床吸烟、随地乱扔烟头、使用蚊香和大功率电器,拉线入户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大部分自建房仅有一个安全出口;门窗安装防盗网,未留有可开启外窗和逃生出口;未配备干粉灭火器等器材;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使用没有外保护的花线和随意铰接的电线,且电线敷设在易燃可燃构件上;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板、木板和装饰板分割成若干小房间。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上述群租自建房安全问题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安庆市大观区消防救援大队、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均对火灾隐患负有监管职责。 2022年5月18日,大观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区消防大队联合属地海口镇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逐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对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企业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联合对建议内容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仍有17栋自建房缺少疏散楼梯、10栋电气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不符合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全省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即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每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超过四层或住宿人员超过10人,应分散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楼梯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25日,大观区检察院依法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观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对住宿人员超过10人的群租自建房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或将住宿人员降至10人以下;对部分群租自建房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问题进行整改;对群租自建房用火用电安全开展常态化监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诉两单位积极履职。 2022年8月25日,大观区检察院邀请大观区法院、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现场验收,涉案消防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其中有5栋住宿人员分流降至10人以下,12栋设置两个逃生出口并加装户外逃生楼梯,10栋电气线路全部进行穿管保护。 鉴于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2022年8月30日,大观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突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消防安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可以邀请“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参与案件办理,发挥其专业、监督优势。

FD05423 | 2022_2303_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诉消防大队等群租自建房消防隐患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诉消防大队等群租自建房消防隐患公益诉讼案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行政公益诉讼 当事人:大观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 裁判结果摘要:检察院对21栋群租自建房重大隐患发诉前建议,整改后终结诉讼。 来源:http://www.jlgongzhuling.jcy.gov.cn/ajjj/202311/t20231106_6009546.shtml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消防大队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职责行 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 群租自建房 重大安全隐患 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群租自建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 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河港村有群租自建房21栋 ,租住人员800余人。该自建房存在应急疏散通道单一、消防设施器材缺配等系列消防安全隐患 。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观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获悉 本案线索后,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经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涉案21栋群租自 建房住宿50人以上3栋、40-50人3栋、30-40人4栋、20-30人6栋、10-20人5栋;住宿人员均为某 重点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常有卧床吸烟、随地乱扔烟头、使用蚊香和大功率电器,拉 线入户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大部分自建房仅有一个安全出口;门窗安装防盗网,未留有可 开启外窗和逃生出口;未配备干粉灭火器等器材;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使用没有外保护的花线和 随意铰接的电线,且电线敷设在易燃可燃构件上;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板、木板和装饰板分割 成若干小房间。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上述群租自建房安全问题属 于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安庆市大观区消防救援大队、安庆市 大观区海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均对火灾隐患负有监管职责。 202 2年5月18日,大观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区消防大队 联合属地海口镇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逐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安 装火灾探测 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对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企业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联合对建议内容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仍有17栋 自建房缺少疏散楼梯、10栋电气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不符合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徽省消 防安全委员会《全省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住建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即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每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 层数超过四层或住宿人员超过10人,应分散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楼梯应为不燃材料 制作;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 施。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25日,大观区检察院依法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观 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对住宿人 员超过10人的群租自建房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或将住宿人员降至10人以下;对部分 群租自建房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问题进行整改;对群租自建房用火用电安全开展常态化监管。案 件审理过程中,被诉两单位积极履职。 2022年8月25日,大观区检察院邀请大观区法院、区消防 大队、海口镇政府、“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现场验收,涉案消防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其中有5 栋住宿人员分流降至10人以下,12栋设置两个逃生出口并加装户外逃生楼梯,10栋电气线路全部 进行穿管保护。 鉴于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2022年8月30日,大观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突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消防安

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 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可以邀请“益心为公”平台志愿 者参与案件办理,发挥其 专业、监督优势。

FD05424 | 2022_2644_重庆市检察院三分院诉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重庆市检察院三分院诉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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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张某在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某村自家住房后种植玉米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田里的荒草,引发了山火,导致火势蔓延。在当地村民、村干部、村政府、消防人员努力下,将山火扑灭。但山火造成李某等9户农户的自留山被烧。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引发的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2.5324公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为由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张某过失导致火灾,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过失引发火灾,导致林地环境遭到破坏,其侵权事实已为刑事判决所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结合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诉诉讼请求,故判决被告张某在火烧迹地上造林,造林后管护4年,保存率达80%以上;若张某不履行上述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1330.5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个人操作失误引发山火的案例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家森林资源的损失,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审理坚持理性思维,准确认定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要素损失,聚焦受损生态环境的损失构成及修复问题,正确对待损害赔偿款项的性质,明确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以修复取代赔偿,判处被告实施生态修复方案,并在逾期不履行或修复不达标时承担修复费用,符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既惩治了刑事犯罪,又保护了林业生态环境,挽回了国家财产损失,充分贯彻落实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FD05425 | 2022_2644_重庆市检察院三分院诉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重庆市检察院三分院诉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张某点火烧荒引发山火过火森林2.5324公顷。判决张某在火烧迹地造林管护4年保存率80%以上, 否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161330.5元。 来源: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36366.shtml 【基本案情】2019年,张某在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某村自家住房后种植玉米时,用随身携带的打 火机点燃了田里的荒草,引发了山火,导致火势蔓延。在当地村民、村干部、村政府、消防人员 努力下,将山火扑灭。但山火造成李某等9户农户的自留山被烧。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 鉴定,张某引发的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2.5324公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的行为 构成失火罪为由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张某过失导致 火灾,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过失引发火灾,导致林地环境遭到破坏,其侵权事实已为刑事判决所确 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 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 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 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 态环境修复费用。结合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诉诉讼请求,故判决被告张某在火烧迹 地上造林,造林后管护4年,保存率达80%以上;若张某不履行上述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 境修复费用161330.5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个人操作失误引发山火的案例时有发生,不仅 造成了国家森林资源的损失,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审理坚持理 性思维,准确认定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要素损失,聚焦受损生态环境的损失构成及修复问题,正 确对待损害赔偿款项的性质,明确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以修复取 代赔偿,判处被告实施生态修复方案,并在逾期不履行或修复不达标时承担修复费用,符合现行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既惩治了刑事犯罪,又保护了林业生态环境,挽回了 国家财产损失,充分贯彻落实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FD05426 | 2022_2646_雷某某清明祭祀失火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雷某某清明祭祀失火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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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将至,大家进行扫墓祭祖的活动将会不断增加,按照传统习俗,烧纸上香是清明祭扫的主要形式,但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应该尊重民风民俗,但不代表没有地点限制。为严防森林火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近年来审理的森林火灾公益诉讼案例,以案为鉴,自觉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2022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雷某某与家人到本村“小菠萝盖”山场祭扫其父母祖坟。雷某某在其父亲坟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烧香,点燃鞭炮烟花鸣放,未消除火险隐患即离开,后引燃坟前干枯杂草,酿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3375公顷 (35.06亩)。经调查估算,雷某某失火造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费用为37070.9元,鉴定费为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且属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责令被告雷某某赔偿其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37070.9元;三、责令被告雷某某在《今日灌阳》报纸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四、本案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雷某某承担。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的,应当以失火罪进行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雷某某是抱着追忆缅怀的初心祭祀,但其在思想上存有侥幸,未能对火灾隐患足够重视,造成了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超过二公顷的严重后果,最终被诉至法院承担刑事责任,这有违清明时节慎终追远的初衷。 在祭祀时应自觉提高防火意识,确保祭扫行为的安全性,切勿在干燥的野外进行焚香、烧纸、燃烛等使用明火行为,通过敬献鲜花、踏青遥祭、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寄托哀思,共度一个文明、低碳、绿色、平安的清明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5427 | 2022_2646_雷某某清明祭祀失火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雷某某清明祭祀失火公益诉讼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雷某某;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雷某某75岁,祭祖放鞭炮烟花引燃杂草过火有林地35.06亩。判拘役三个月,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 害修复费37070.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gxgy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16423.shtml 清明节将至,大家进行扫墓祭祖的活动将会不断增加,按照传统习俗,烧纸上香是清明祭扫的主 要形式,但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应该尊重民风民俗,但不代表没有地点限制。为严防 森林火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近年来审理的森林火灾 公益诉讼案例,以案为鉴,自觉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2022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雷某某与家人到 本村“小菠萝盖”山场祭扫其父母祖坟。雷某某在其父亲坟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 烧香,点燃鞭炮烟花鸣放,未消除火险隐患即离开,后引燃坟前干枯杂草,酿成森林火灾。经鉴 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3375公顷 (35.06亩)。经调查估算,雷某某失火造成生态环境 修复工程费用为37070.9元,鉴定费为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过失引起森林 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 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且属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被 告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 人雷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责令被告雷某某赔偿其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费37070.9元;三、责令被告雷某某在《今日灌阳》报纸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四、本案鉴定费60 00元由被告雷某某承担。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危害后果的,应当以失火罪进行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 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 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 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雷某某是抱着追忆缅怀的初心祭祀,但其在思想上存有侥幸 ,未能对火灾隐患足够重视,造成了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超过二公顷的严重后果,最终被 诉至法院承担刑事责任,这有违清明时节慎终追远的初衷。 在祭祀时应自觉提高防火意识,确 保祭扫行为的安全性,切勿在干燥的野外进行焚香、烧纸、燃烛等使用明火行为,通过敬献鲜花 、踏青遥祭、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寄托哀思,共度一个文明、低碳、绿色、平安的清明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5428 | 2022_2663_黄某烟头失火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黄某烟头失火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曾芬芬)“限被告黄某在2024年3月底前按照湖南省耒阳市林业局出具的补种方案履行林地修复义务,若不履行上述修复义务,被告黄某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850元……”近日,衡阳中院依法宣判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9月17日,黄某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厕所旁边的茅草中,引起杂草燃烧,以致引发森林火灾。 经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林面积5公顷(75亩),其中老油茶林0.34公顷(5亩),属于黄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等村民所有;灌木林地4.66公顷(70亩)。耒阳市林业局出具补种方案为人工造林5亩油茶林,绿化资金预算为5805元;封山育林70亩灌木林,工作经费预算为10850元。 同年10月19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对黄某提起公诉。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同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黄某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85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黄某亦未否认该事实,故黄某应对其过失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案涉受损林地的面积进行了鉴定,耒阳市林业局对受损林地的补种方案、修复费用进行了分析认定,黄某对此未提出异议,依法应予采信。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净化空气等功能,是我国重要的绿色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黄某的失火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尚未完全弥补。衡阳中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判决黄某承担补种复绿、赔礼道歉的民事赔偿责任,让破坏者切实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的责任,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司法屏障。 链接:http://www.efaw.cn/content/7684316

FD05429 | 2022_2663_黄某烟头失火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黄某烟头失火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黄某 裁判结果摘要:黄某丢弃烟头引燃茅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75亩。衡阳中院判黄某按补种方案修复,否则承担生态 环境修复费10850元并公开道歉。 来源:http://hy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88558.shtml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曾芬芬)“限被告黄某在2024年3月底前按照湖南省耒阳市林业局出具的 补种方案履行林地修复义务,若不履行上述修复义务,被告黄某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850 元⋯⋯”近日,衡阳中院依法宣判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9月17日,黄某随手将 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厕所旁边的茅草中,引起杂草燃烧,以致引发森林火灾。 经耒阳市林业调 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林面积5公顷(75亩),其中老油茶林0.34公顷(5亩),属于黄某 甲、曹某乙、曹某丙等村民所有;灌木林地4.66公顷(70亩)。耒阳市林业局出具补种方案为人工造 林5亩油茶林,绿化资金预算为5805元;封山育林70亩灌木林,工作经费预算为10850元。 同年10月 19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对黄某提起公诉。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同年12月15 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衡阳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请判令黄某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85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 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事实 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黄某亦未否认该事实,故黄某应对其过失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承担生态 环境修复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案涉受损林地的面积 进行了鉴定,耒阳市林业局对受损林地的补种方案、修复费用进行了分析认定,黄某对此未提出 异议,依法应予采信。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净化空气等功能,是我国重 要的绿色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黄某的失火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虽已被 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尚未完全弥补。衡阳中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 判决黄某承担补种复 绿、赔礼道歉的民事赔偿责任,让破坏者切实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的责任,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 司法屏障。 链接:http://www.efaw.cn/content/7684316

FD05430 | 2022_3341_曹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曹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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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应急】郴州一男子抽烟引发山火 获刑6个月并负责修复生态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3-08-23 09:11 【字体: 大 中 小】 8月17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据了解,该案是苏仙区首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9月20日,被告曹某被雇请到一处竹林砍伐竹子。当天12时许,曹某在竹林的半山腰抽烟后未熄灭烟头,烟头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山林面积76.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2.7亩,无林地面积23.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170元,生态修复金需人民币22180元。 曹某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截至目前,曹某尚未对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行为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曹某因过失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曹某支付生态修复费22180元,或以劳代偿,完成补植楠竹苗、阔叶树苗4658株,连续抚育3年,成活率85%以上,承担鉴定费6000元,并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我愿意承担责任和赔礼道歉。”在最后陈述中,曹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及危害后果,会尽心尽力完成补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鉴于双方均同意调解,当天,法院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当庭进行了赔礼道歉,公益诉讼起诉人认可,该项诉请已完成;由曹某在协议生效起在烧毁的山林处补植楠竹苗483株,阔叶树苗2925株,连续抚育3年,成活率85%以上;考虑到曹某认错态度较好以及曹某家庭困难等情况,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免除鉴定费。

FD05431 | 2022_3341_曹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曹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曹某 裁判结果摘要:调解:曹某补植楠竹苗483株、阔叶树苗2925株,连续抚育3年,成活率85%以上 来源:https://yjt.hunan.gov.cn/yjt/xxgk/gzdt/sxgz/202308/t20230823_29465879.html 【郴州应急】郴州一男子抽烟引发山火 获刑6个月并负责修复生态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3-08-23 09:11 【字体: 大 中 小】 8月17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据了解,该案是苏仙区首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9月20日,被告曹某被雇请到一处竹林砍伐竹子。当天12时许,曹某在竹林的半山腰抽烟 后未熄灭烟头,烟头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山林面积76.2亩,其中,有林地面 积52.7亩,无林地面积23.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170元,生态修复金需人民币22180元。 曹某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截至目前,曹某尚未对森林资 源破坏的违法行为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曹某因过失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 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曹某支付生态修复费22180元,或以劳代 偿,完成补植楠竹苗、阔叶树苗4658株,连续抚育3年,成活率85%以上,承担鉴定费6000元,并 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 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我愿意承担责任和赔礼道歉。”在最后陈述中,曹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 及危害后果,会尽心尽力完成补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鉴于双方均同意调解,当天,法 院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当庭进行了赔礼道歉,公益诉讼起诉人认可,该项 诉请已完成;由曹某在协议生效起在烧毁的山林处补植楠竹苗483株,阔叶树苗2925株,连续抚 育3年,成活率85%以上;考虑到曹某认错态度较好以及曹某家庭困难等情况 ,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免除鉴定费。

FD05432 | 2022_3350_穷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穷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近日,县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协商决定将一起失火案在案发地上壤塘乡公开开庭审理,同一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检察职责。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村干部、农牧民群众等近百人在现场参加了旁听,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出庭公诉情况进行监督。 经依法查明,2022年3月17日20时许,穷某某在阿西龙洼冬牛场放牛时发现一头牛被狼咬死,为了防止该牛被狼吃,其在该牛旁边用打火机点燃干树枝丫生了火,随后起风,火势变大,失去控制。经四川省农竹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调查评估,本次火场调查过火面积27.0295公顷,火灾林地资源直接经济损失40.9285万元,全部为灌木林地资源直接经济损失。 穷某某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灾,造成森林火灾,公益受损,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县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判令其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在壤塘县补植复绿基地补种云杉5994株,管护三年,并保证85%的成活率,在壤塘县尕多乡瑟谷村种草324亩,保证植被覆盖度不低于85%。 此次庭审,检察官在庭审中以案释法,呼吁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增强守林护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争做生态保护的宣传者、支持者和行动者,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下一步,将继续坚持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办案模式,秉持“打击+修复”理念,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积极有效修复生态环境,依托“鹤翔兰萨·纳隆”公益诉讼品牌建设,能动履职,为“美丽幸福壤巴拉家园”建设贡献检察力量。(县检察院) 相关解读

FD05433 | 2022_3350_穷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穷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穷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令补种云杉5994株管护三年、种草324亩,保证成活 率85% 来源:https://www.rangtang.gov.cn/xtxrmzf/c100050/202207/fd88a3bd1d464a31a3fec2a3d987404e.shtml 近日,县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协商决定将一起失火案在案发地上壤塘乡公开开庭审理,同一检察 官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检察职责。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村干部 、农牧民群众等近百人在现场参加了旁听,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出庭公诉情况进行监 督。 经依法查明,2022年3月17日20时许,穷某某在阿西龙洼冬牛场放牛时发现一头牛被狼咬死 ,为了防止该牛被狼吃,其在该牛旁边用打火机点燃干树枝丫生了火,随后起风,火势变大,失 去控制。经四川省农竹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调查评估,本次火场调查过火面积27.0295公顷,火 灾林地资源直接经济损失40.9285万元,全部为灌木林地资源直接经济损失。 穷某某违规野外用 火引发火灾,造成森林火灾,公益受损,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 任,县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穷某 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判令其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在壤塘县补植复绿基地补种云 杉5994株,管护三年,并保证85%的成活率,在壤塘县尕多乡瑟谷村种草324亩,保证植被覆盖度 不低于85%。 此次庭审,检察官在庭审中以案释法,呼吁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 山银山”理念,增强守林护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争做生态保 护的宣传者、支持者和行动者,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下一步,将继续坚持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办案模式,秉持“打击+修复 ”理念,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积极有效修复生态环境,依托“鹤翔兰萨纳隆”公 益诉讼品牌建设,能动履职,为“美丽幸福壤巴拉家园”建设贡献检察力量。(县检察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

FD05434 | 2022_3351_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24年度“中国十大环境司法案例”揭幕会在福建举行,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此前,该案还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大面山是国家5A级景区,位于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喀斯特世界遗产地)核心景区,是漓江著名的“镰刀湾”景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视频来源:中国国家地理)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吕某、宋某二人到阳朔县兴坪镇渔村村委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大面山山顶露营,违规燃放烟花时引燃地面植被,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给漓江核心景区喀斯特地貌原真性和完整性造成损害。 大面山部分失火区域图片资料 由于该案未达到失火罪刑事立案标准,桂林市院遂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委托林业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确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服务功能丧失致损等费用。同时,桂林市院运用检校合作机制,邀请当地高校的6名法学教授共同论证该案中责任承担等实务问题。 大面山失火区域视频资料 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桂林市检察院于2022年8月31日向桂林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共计21万余元。桂林市中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全部予以支持。2023年3月,晋某等三人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2024年7月25日,广西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FD05435 | 2022_3354_杨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杨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公益诉讼检察倡导清明“绿色”祭扫 祭祀失火“刑责民责”同追究 阳春市检察院 蔡晓玲 风清景明,慎终追远。清明将至,群众进山祭祀、踏青的活动比较多,焚香、烧纸、燃烛的行为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肇事者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年来,阳春市检察院办理山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失火者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通过补种树木、支付修复费用等方式“还账”自然。杨某失火案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时侥幸,“祭火”焚林数十亩 2022年4月5日,当事人杨某与妻子侄子携带祭拜物品前往阳春市河西街道三丰村委会大坑岭扫墓,祭拜过程中,杨某在山坟中间点燃鞭炮,鞭炮燃烧结束后三四分钟左右方才发现山坟右下方有烟冒出,但到达起烟位置已经出现明火。杨某便拿上锄头前去扑救,其妻侄和周围祭祖村民也加入扑救行列,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救成功,火势向周围林木蔓延造成山火。经鉴定,此次火烧迹地现场过火总面积达43.5亩,其中9.8亩商品林和33.7亩生态公益林被毁于一旦。 无心之失,亦须承担法律责任 阳春市公安局对杨某涉嫌失火罪进行立案侦查后,阳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到市公安局调取线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讨论,该院认为当事人杨某在阳春市河西街道三丰村委会大坑岭祭祖时因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不仅直接导致33.7亩生态公益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也损害了森林所承载的生态功能,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该院委托鉴定,此次山火造成的生态公益林损害植被修复费用为59709元。该院于2022年5月13日对杨某进行立案审查,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 违法必究,防火警钟长鸣 2022年6月22日,阳春市检察院在正义网进行了公益诉讼公告,期间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8月29日,该院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杨某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33.7亩生态公益林的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59709元,并在阳江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9月19日,阳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支持了阳春市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杨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极大危害性,于2022年9月20日前将59709元植被恢复费用缴至生态损害赔偿金账户中,并依规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清明将至,文明拜祭,切勿因一时疏忽或者侥幸心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阳春市检察院将依法严惩失火犯罪,同步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筑牢全民防火屏障。

FD05436 | 2022_3354_杨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杨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杨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赔偿33.7亩生态公益林植被恢复费59709元,公开赔礼 道歉 来源:https://www.gdyangchun.jcy.gov.cn/ycjcy/cjdt/202506/s20250611_20838.html 公益诉讼检察倡导清明“绿色”祭扫 祭祀失火“刑责民责”同追究 阳春市检察院 蔡晓玲 风清景 明,慎终追远。清明将至,群众进山祭祀、踏青的活动比较多,焚香、烧纸、燃烛的行为极易引 发森林火灾,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肇事者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年来,阳春市检察院办理山 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失火者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通过补种树木、支付修复费用等方式“还账”自然。杨某失火案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时侥幸,“祭火”焚林数十亩 2022年4月5日,当事人杨某与妻子侄子携带祭拜物品前往阳春市 河西街道三丰村委会大坑岭扫墓,祭拜过程中,杨某在山坟中间点燃鞭炮,鞭炮燃烧结束后三四 分钟左右方才发现山坟右下方有烟冒出,但到达起烟位置已经出现明火。杨某便拿上锄头前去扑 救,其妻侄和周围祭祖村民也加入扑救行列,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救成功,火势向周围林木蔓延 造成山火。经鉴定,此次火烧迹地现场过火总面积达43.5亩,其中9.8亩商品林和33.7亩生态公益 林被毁于一旦。 无心之失,亦须承担法律责任 阳春市公安局对杨某涉嫌失火罪进行立案侦查后 ,阳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到市公安局调取线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讨论,该院认为当 事人杨某在阳春市河西街道三丰村委会大坑岭祭祖时因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不仅直接导致33 .7亩生态公益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也损害了森林所承载的生态功能,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 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该院委托鉴定,此次山火造成的生态公益林损害植被修复费 用为59709元。该院于2022年5月13日对杨某进行立案审查,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 违法必究,防火警钟长鸣 2022年6月22日,阳春市检察院在正义网进行了公益诉讼公告,期间没 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8月29日,该院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请求判决杨某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33.7亩生态公益林的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59709元,并在阳江市级以上媒体 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9月19日,阳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个月,缓刑一年,并支持了阳春市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杨某充分认识 到自己行为的极大危害性,于2022年9月20日前将59709元植被恢复费用缴至生态损害赔偿金账户 中,并依规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 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 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赔偿相关损失和 费用。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清明将至,文明拜祭,切勿因一时疏忽或者侥幸心理,造成无 法挽回的损失。阳春市检察院将依法严惩失火犯罪,同步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筑牢全民 防火屏障。

FD05437 | 2022_3357_刘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刘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冬季天干物燥,是火灾的高发季节,特别是在野外,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乐昌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审理一件失火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为抓住秋耕备种的好时机,刘某焚烧了地里已被收割的玉米杆和杂草,因当时天气干燥且风大,燃烧的玉米杆迅速引燃了山岭边的枯叶,导致发生山火。 失火后,刘某立即通知村委会干部救火,但因为火势太大,最终过火面积达24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0亩、疏林地面积85亩、无林地面积82亩,受损生态林修复费用95464元。此外,由于山火蔓延至了京广高铁附近的山林,造成48列高铁列车晚点。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47亩,危害公共安全,且属生态公益林,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主动自首且认罪认罚,家属也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刘某的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损害了公益林所承载的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95464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林业普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FD05438 | 2022_3357_刘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刘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95464元,在国家级媒体发表赔礼道 歉声明 来源:https://www.heshan.gov.cn/jmhslyj/gkmlpt/content/2/2778/post_2778853.html 冬季天干物燥,是火灾的高发季节,特别是在野外,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近日,广东 省韶关市乐昌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审理一件失火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 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为抓住秋耕备种的好时机,刘某焚烧了地里已被收割的玉米 杆和杂草,因当时天气干燥且风大,燃烧的玉米杆迅速引燃了山岭边的枯叶,导致发生山火。 失火后,刘某立即通知村委会干部救火,但因为火势太大,最终过火面积达247亩,其中有林地 面积80亩、疏林地面积85亩、无林地面积82亩,受损生态林修复费用95464元。此外,由于山火 蔓延至了京广高铁附近的山林,造成48列高铁列车晚点。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 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47亩,危害公共安全,且属生态公益林,其 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主动自首且认罪认罚,家属也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 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刘某的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损害了公益林所承载的维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一审 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95464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 赔礼道歉声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林业普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 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 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 炼山、烧杂 、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 的用火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禁止一切野外违 规用火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FD05439 | 2022_3360_张某当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张某当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为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普及行动,9月11日下午,凯里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组成“三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的七人制合议庭到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巡回审理张某当涉嫌犯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作当庭宣判,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8日15时许,张某当在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山上整理自家土地过程中焚烧包谷杆引起山林火灾。经组织人员扑救,山火于次日凌晨被扑灭。本次火情过火面积为2.6公顷,全部为乔木林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当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亦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院遂根据张某当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实际情况,以失火罪判处张某当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张某当限期按照有关机构编制的《林地生态修复补植复绿方案》进行生态修复补植复绿,若逾期不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则承担补植复绿所需费用64164元,并承担《林地生态修复补植复绿方案》编制费5000元。 很多案例反复证明,类似火灾往往是行为人因贪图方便或抱侥幸心理而在野外焚烧秸秆、上坟烧纸等引起。村民旁听庭审后表示深受警示教育,今后将以案为戒,高度重视用火安全,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自觉守护好绿色家园。 (撰稿 叶合田)

FD05440 | 2022_3360_张某当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张某当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当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限期按方案补植复绿,逾期承担费用64164元及编制 费5000元 来源:http://bjzy.guizhoucourt.gov.cn/ajbd/266167.jhtml 为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普及行动,9月11日下午,凯里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组成“三名审判员+四名 陪审员”的七人制合议庭到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巡回审理张某当涉嫌犯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一案并作当庭宣判,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8日15 时许,张某当在凯里市三棵树镇南花村山上整理自家土地过程中焚烧包谷杆引起山林火灾。经组 织人员扑救,山火于次日凌晨被扑灭。本次火情过火面积为2.6公顷,全部为乔木林地。 法院经 审理认为,张某当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 成失火罪,亦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法院遂根据张某当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实际情况,以失火罪判处张某当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张某当限期按照有关机构编制的《林地生态修复补植复绿方案》进行生态修 复补植复绿,若逾期不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则承担补植复绿所需费用64164元,并承担《林地生 态修复补植复绿方案》编制费5000元。 很多案例反复证明,类似火灾往往是行为人因贪图方便 或抱侥幸心理而在野外焚烧秸秆、上坟烧纸等引起。村民旁听庭审后表示深受警示教育,今后将 以案为戒,高度重视用火安全,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自觉守护好绿色 家园。 (撰稿 叶合田)

FD05441 | 2022_3363_张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张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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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刘浩)为不让杂草影响油茶生长,在焚烧油茶地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大火,烧毁林地248.7亩。2022年10月11日,经大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责令其在孝感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根据大悟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求,选取益林荒山或疏林地75亩,栽植7500株湿地松,并保证树木栽植后12个月的存活率不低于85%。 2022年3月10日中午,张某来到自家的油茶地,想趁着天气晴朗,烧了油茶地里的杂草,以免春季杂草生长挤占油茶生长空间。杂草被点燃后,没想到火仗风势,越烧越大。张某想要灭火,却因火势较大无法扑灭,于是联系自己的好友来帮忙。但在多人的扑救下火势依旧无法控制,就拨打了消防电话。在几人和消防队员的奋力扑救下,火灾终于被扑灭。经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验检测,火灾失火面积为248.7亩,16.58公顷。后张某在朋友的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张某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毁坏了森林资源,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公益诉讼人诉请法院判令其公开道歉、补植复绿。该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要求被告人对被损害的环境予以修复,实现了检察机关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深化检察监督,做到“办一个案件,修复一片青山”,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双赢的效果。 检察官提醒:田里燃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在不小心引发火灾,森林过火达到一定面积,就可能触犯失火罪,而触犯刑法的后果不仅给国家和他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也会面临牢狱之灾,且对烧毁的山林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大悟县森林覆盖率高,有着优美的生态环境,为建设我们的美好家园,维护公共安全,我们更要知法懂法守法,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燃”。 - 回复

FD05442 | 2022_3363_张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张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公开赔礼道歉,一年内栽植7500株湿地松保证成 活率85% 来源:https://news.hubeidaily.net/pc/1009986.html

讯员刘浩)为不让杂草影响油茶生长,在焚烧油茶地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大火,烧毁林地248.7 亩。2022年10月11日,经大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六个月;责令其在孝感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 根据大悟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求,选取益林荒山或疏林地75亩,栽植7500株湿地松,并保证树木栽 植后12个月的存活率不低于85%。 2022年3月10日中午,张某来到自家的油茶地,想趁着天气晴 朗,烧了油茶地里的杂草,以免春季杂草生长挤占油茶生长空间。杂草被点燃后,没想到火仗风 势,越烧越大。张某想要灭火,却因火势较大无法扑灭,于是联系自己的好友来帮忙。但在多人 的扑救下火势依旧无法控制,就拨打了消防电话。在几人和消防队员的奋力扑救下,火灾终于被 扑灭。经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验检测,火灾失火面积为248.7亩,16.58公顷。后张 某在朋友的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张某焚烧杂草 引发森林火灾,毁坏了森林资源,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公益 诉讼人诉请法院判令其公开道歉、补植复绿。该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要求被告人对 被损害的环境予以修复,实现了检察机关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深化检察监督,做到“办一个 案件,修复一片青山”,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双赢的效果。 检察官提醒:田里燃烧杂草不 慎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在不小心引发火灾,森林过火达到一定面积,就可能触犯 失火罪,而触犯刑法的后果不仅给国家和他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也会面临牢狱之灾,且 对烧毁的山林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大悟县森林覆盖率高,有着优美的生态环境,为建 设我们的美好家园,维护公共安全,我们更要知法懂法守法,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 “燃”。 - 回复

FD05443 | 2022_3367_胡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胡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频道 葛国辉 曹青(通讯员:刘四超) 近日,由遂平县人民检察机关、林业部门、法院执行机关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成员,来到嵖岈山镇境内的汪窝山下,对此地生态修复成效进行了验收。 “此处森林生态资源已基本恢复至被火烧前的功能。”在曾过火的千亩林地现场,看着满目的青山,在场的林业专家、检察官和执行法官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这是由林业专家、检察、法院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对一起因放火烧荒而导致的林地破坏进行的生态修复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场景。至此,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这起刑事附带民事生态修复公益诉讼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2022年2月28日,胡某为便于放牛,对遂平县嵖岈山汪窝山放火烧荒,火灾迅速蔓延,山林荒草顿时陷入火海。县消防大队和嵖岈山镇政府组织几十名群众,经过一夜扑救才将山火扑灭。经林业部门鉴定,此次山林过火面积达1200亩,其中林地、宜林地1100多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胡某犯放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按照一体化履职模式,公益诉讼检察官及时介入该案并立案调查。在询问中,胡某承认了放火烧山的事实,但辩称放火烧山只会让山上的草生长得更旺,不会造成生态毁坏。为收集胡某的放火行为对生态资源破坏的证据,公益诉讼检察官与林业部门专家进行沟通,专家表示森林火灾肯定会对生态造成破坏,特别是过火后的低矮灌木会直接死亡,乔木也会存在恢复不完全情况,对林业生态资源产生不利影响,检察官认为该案不仅是放火犯罪行为,同时也是破坏林业生态资源的行为。 为了有效认定胡某的行为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情况,2022年3月14日,公益诉讼检察官与林业专家到火灾现场实地查看,但见草死树枯,大量灌木过火后被烧死,马尾松、乔木过火严重。经专家评估,生态修复到原貌约需9万元修复资金。据此,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胡某的放火行为直接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益检察官聘请了进行生态功能鉴定修复的专门机构,再次勘察、查看该案刑事部分相关情况,出具了详实完备的生态修复方案。2022年7月,依据林业专家的评估情况和该生态修复方案,遂平县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使生态环境功能尽快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庭审前与法官沟通中,指出来年的三、四月份为补种树苗进行修复最佳时节,希望法官以生态功能恢复为重,判决胡某承担修复责任或缴纳修复金。审判过程中,法官完全支持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胡某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胡某当庭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中的生态修复义务。 持续跟进监督,走完生态保护最后“一公里”。今年3月初,正是植树好时节,公益诉讼检察官主动联系胡某家属了解判决执行情况。同时联系了被烧毁林木的林地承包人李某,考虑到胡某正在服刑其家庭人员少,植树时间长不利于及时修复的情况,公益诉讼检察官又与林业部门、执行法官和当地政府以及林地承包人进行座谈,针对生态修复进度缓慢的情况,为不误季节,商定生态修复工作由胡某家属缴纳一部分生态修复金,由被烧毁林木的林地承包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同时胡某家属购买树种参与补种。这种方式既能快速修复生态,又兼顾胡某服刑及家庭情况,还对受损害的林地承包人进行了补偿,各方都表示满意。3月15日至28日,承包人李某、胡某家属等按照修复方案种植树苗10000多棵,补植桐油树种100多公斤。检察机关派员对修复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现如今,一眼望去,又见汪窝山千亩林地重披绿颜,一派青山绿水生机盎然的景象。当地一群众感叹说,放火烧山的老观念真的改了,只有绿水青山才是真正的金山银山啊!

FD05444 | 2022_3367_胡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胡某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胡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放火罪追责;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或缴纳修复金约9万元(千亩林地修复) 来源:https://hntvbh.com/shows/15/6031.html 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频道 葛国辉 曹青(通讯员:刘四超) 近日,由遂平县人民检察机关、林业 部门、法院执行机关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成员,来到嵖岈山镇境内的汪窝山下,对此地 生态修复成效进行了验收。 “此处森林生态资源已基本恢复至被火烧前的功能。”在曾过火的 千亩林地现场,看着满目的青山,在场的林业专家、检察官和执行法官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这是 由林业专家、检察、法院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对一起因放火烧荒而导致的林地破坏进行的生态 修复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场景。至此,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这起刑事附带民事生态修复公益 诉讼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2022年2月28日,胡某为便于放牛,对遂平县嵖岈山汪窝山放火烧荒, 火灾迅速蔓延,山林荒草顿时陷入火海。县消防大队和嵖岈山镇政府组织几十名群众,经过一夜 扑救才将山火扑灭。经林业部门鉴定,此次山林过火面积达1200亩,其中林地、宜林地1100多亩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胡某犯放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按 照一体化履职模式,公益诉讼检察官及时介入该案并立案调查。在询问中,胡某承认了放火烧山 的事实,但辩称放火烧山只会让山上的草生长得更旺,不会造成生态毁坏。为收集胡某的放火行 为对生态资源破坏的证据,公益诉讼检察官与林业部门专家进行沟通,专家表示森林火灾肯定会 对生态造成破坏,特别是过火后的低矮灌木会直接死亡,乔木也会存在恢复不完全情况,对林业 生态资源产生不利影响,检察官认为该案不仅是放火犯罪行为,同时也是破坏林业生态资源的行 为。 为了有效认定胡某的行为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情况,2022年3月14日,公益诉讼检察官与林 业专家到火灾现场实地查看,但见草死树枯,大量灌木过火后被烧死,马尾松、乔木过火严重。 经专家评估,生态修复到原貌约需9万元修复资金。据此,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胡某的放火行为 直接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益检察官聘请了进行生态功能鉴定修复的专门机构,再次勘察、 查看该案刑事部分相关情况,出具了详实完备的生态修复方案。2022年7月,依据林业专家的评 估情况和该生态修复方案,遂平县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使生态环 境功能尽快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庭审前与法官沟通中,指出来年的三、四月份为补种树苗进行 修复最佳时节,希望法官以生态功能恢复为重,判决胡某承担修复责任或缴纳修复金。审判过程 中,法官完全支持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胡某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其承担 生态修复责任。胡某当庭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中的生态修复义务。 持续跟进监督,走完生态保护 最后“一公里”。今年3月初,正是植树好时节,公益诉讼检察官主动联系胡某家属了解判决执 行情况。同时联系了被烧毁林木的林地承包人李某,考虑到胡某正在服刑其家庭人员少,植树时 间长不利于及时修复的情况,公益诉讼检察官又与林业部门、执行法官和当地政府以及林地承包 人进行座谈,针对生态修复进度缓慢的情况,为不误季节,商定生态修复工作由胡某家属缴纳一 部分生态修复金,由被烧毁林木的林地承包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同时胡某家属购买树 种参与补种。这种方式既能快速修复生态,又兼顾胡某服刑及家庭情况,还对受损害的林地承包 人进行了补偿,各方都表示满意。3月15日至28日,承包人李某、胡某家属等按照修复方案种植 树苗10000多棵,补植桐油树种100多公斤。检察机关派员对修复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现如今, 一眼望去,又见汪窝山千亩林地重披绿颜,一派青山绿水生机盎然的景象。当地一群众感叹说, 放火烧山的老观念真的改了,只有绿水青山才是真正的金山银山啊!

FD05445 | 2022_3378_陈某平(某林业公司)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陈某平(某林业公司)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赣州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干字当头、挺膺担当,始终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赣州检察微信公众号推出【高质效办案虔检说】栏目,以办案检察官的视角,讲述他们的办案故事。 这些案件或离奇,或曲折,或平淡,但都闪烁着赣州检察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印记,生动诠释了“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新时代检察精神。 “通过实地考察,林地复绿的植被存活率达到90%以上,补种苗木长势良好,我们对本案的生态修复效果予以认可。”2025年3月12日,全南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林业局、“益心为公”志愿者对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林地补植复绿情况开展“回头看”。看着曾经受损的林地如今重新焕发勃勃生机,众人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PART 01 突发火情,公益林受损引关注 时间回溯到2022年3月2日,赣州某林业公司某林场驻全南片负责人陈某平,在办理完江西省全南县某山场野外特殊用火审批手续后,组织炼山。然而,因风力变大和风向改变,炼山之火越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林地以及生态公益林面积大,损毁的生态公益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高。如此大面积的生态公益林受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PART 02 检察亮剑,依法履职推进诉讼 面对这一情况,全南县检察院迅速行动。2022年6月14日,发现该案涉及公益林受损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立即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随即成立办案组,深入火灾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走访、现场勘验,仔细核实公益林损毁情况,全面调查收集案件证据。 在经过诉前公告、公开听证、管辖请示等一系列严谨程序后,全南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赣州某林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3年7月6日,检察机关在未减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与被告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自愿承担公益林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如未在规定时间复绿,则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年7月20日,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调解协议三十日公告期满后,全南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为这一阶段的诉讼工作画上阶段性句号。 PART 03 2024年3月至4月,赣州某林业公司对受损的生态公益林全部完成复绿,种植湿地松、木荷、枫香等树种共计 58,000余棵,受损林地初步得到有效修复,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也在2024年8月成功入选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但检察工作并未止步于此。由于林木成长周期较长,今年是第二个管护周期,为确保生态修复质效,全南县检察院联合全南县法院、林业局、“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实地勘察+无人机监测”双重机制,对补种苗木的存活率、林地植被覆盖率以及水土保持效果进行全方位评估。 现场,全南县林业部门的专家详细介绍苗木选种及后续抚育管护工作:“根据土壤环境和苗木生长周期,我们因地制宜,选择种植湿地松、木荷等树种,存活率高,同时修复后林地的生态屏障功能在稳步恢复,但生态修复非一日之功,小树苗长成森林还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经实地核查、现场评估,确认受损林地补植复绿工作基本完成,生态功能逐步恢复,获得了“益心为公”志愿者的点赞。 检察官有话说 今后,全南县检察院将继续化身“生态守护者”,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谁破坏谁修复”法律责任,以法治力量推动生态修复工作,做好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坚定捍卫者,为守护全南的碧水蓝天、建设秀美乡村贡献坚实的检察力量!

FD05446 | 2022_3378_陈某平(某林业公司)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陈某平(某林业公司)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0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赣州某林业公司(陈某平) 裁判结果摘要:调解:公司自愿承担公益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逾期承担修复费,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www.ganzhou.jcy.gov.cn/ztzl/jcgsf/202506/t20250604_6982869.shtml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赣州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 件”基本价值追求,干字当头、挺膺担当,始终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努力为大局服务、为 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赣州检察微信公众号推出【高质效办案虔检说】栏目,以办案检察官的 视角,讲述他们的办案故事。 这些案件或离奇,或曲折,或平淡,但都闪烁着赣州检察机关“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印记,生动诠释了“忠诚、为民、 担当、公正、廉洁”新时代检察精神。 “通过实地考察,林地复绿的植被存活率达到90%以上, 补种苗木长势良好,我们对本案的生态修复效果予以认可。”2025年3月12日,全南县检察院联 合县法院、县林业局、“益心为公”志愿者对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林地补植复绿情况开展“回 头看”。看着曾经受损的林地如今重新焕发勃勃生机,众人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PART 01 突发火情,公益林受损引关注 时间回溯到2022年3月2日,赣州某林业公司某林场驻全南片负责人 陈某平,在办理完江西省全南县某山场野外特殊用火审批手续后,组织炼山。然而,因风力变大 和风向改变,炼山之火越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林地以及生态公益 林面积大,损毁的生态公益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高。如此大面积的生态公益林受损,严重损害了 社会公共利益。 PART 02 检察亮剑,依法履职推进诉讼 面对这一情况,全南县检察院迅速行动 。2022年6月14日,发现该案涉及公益林受损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立即进行民事公益诉讼 立案。随即成立办案组,深入火灾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走访、现场勘验,仔细核实公益林损毁 情况,全面调查收集案件证据。 在经过诉前公告、公开听证、管辖请示等一系列严谨程序后, 全南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赣州某林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在 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3 年7月6日,检察机关在未减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与被告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自愿承担公 益林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如未在规定时间复绿,则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年7月20日, 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调解协议三十日公告期满后,全南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为这一阶段的诉讼工作画上阶段性句号。 PART 03 2024年3月至4月,赣州某林业公司对受损的 生态公益林全部完成复绿,种植湿地松、木荷、枫香等树种共计 58,000余棵,受损林地初步得到 有效修复,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也在2024年8月成 功入选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但检察工作并未止步于此。由于林木成长周期较长,今 年是第二个管护周期,为确保生态修复质效,全南县检察院联合全南县法院、林业局、“益心为 公”志愿者,通过“实地勘察+无人机监测”双重机制,对补种苗木的存活率、林地植被覆盖率 以及水土保持效果进行全方位评估。 现场,全南县林业部门的专家详细介绍苗木选种及后续抚 育管护工作:“根据土壤环境和苗木生长周期,我们因地制宜,选择种植湿地松、木荷等树种, 存活率高,同时修复后林地的生态屏障功能在稳步恢复,但生态修复非一日之功,小树苗长成森 林还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经实地核查、现场评估,确认受损林地补植复绿工作基本完成,生 态功能逐步恢复,获得了“益心为公”志愿者的点赞。 检察官有话说 今后,全南县检察院将继 续化身“生态守护者”,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谁破坏谁修复”法律责任,以法治力量推动生态修复工作, 做好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坚定捍卫者,为守护全南的碧水蓝天、建设秀美乡村贡献坚实的检察

力量!

FD05447 | 2022_3388_廖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廖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达到更优的以案释法效果。近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在该县三建乡绿春坝村便民服务中心巡回审理了一起六旬老人在自家菜地焚烧玉米杆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人廖某某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期间的损失。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自家菜地焚烧玉米秆时,因未控制好火势,导致火苗引燃周围杂草,火势蔓延至附近山林,导致大面积森林和荒地过火。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较大。 诉讼过程中,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 庭审中,丰都县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对破坏生态资源和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廖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本案已经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决定当庭宣判。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深刻汲取了此次教训,以后争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庭后一刻钟”现场普法,就案件涉及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问题,向现场的旁听群众讲解失火、滥伐林木、环境污染等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丰都县三建乡是森林资源丰富的市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通过此次刑事巡回审判,以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让旁听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提高了人民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下一步,丰都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美丽重庆建设和绿色发展,不断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重庆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FD05448 | 2022_3388_廖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廖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廖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期间损失 来源:http://cqfdf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314645.shtml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达到更优的以案释法效果。近日,丰都 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在该县三建乡绿春坝村便民服务中心巡回审理了一起六旬老人在自 家菜地焚烧玉米杆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人廖某某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期间 的损失。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自家菜地焚烧玉米秆时,因未控制 好火势,导致火苗引燃周围杂草,火势蔓延至附近山林,导致大面积森林和荒地过火。经鉴定, 过火有林地面积较大。 诉讼过程中,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 庭审中,丰都县 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进行举 证质证,并对破坏生态资源和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 人廖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廖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本案已经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决定当庭宣判。宣判后,被告人表 示认罪伏法,深刻汲取了此次教训,以后争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 官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庭后一刻钟”现场普法,就案件涉及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问题,向现场的 旁听群众讲解失火、滥伐林木、环境污染等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希望 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 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丰都县三建乡是森林资源丰富的市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通过此次刑事巡 回审判,以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让旁听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提高了人民群 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下一步,丰都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自觉践行绿水青 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美丽重庆建设和绿色发展,不断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为生态 文明建设和美丽重庆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FD05449 | 2022_3389_朱某贵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朱某贵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山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屈文宏等3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山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宝成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诉讼。 2022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贵在山阳县城关街办下河村老屋场组其二伯坟前烧纸,不慎将朱家沟脑山坡引燃,致使发生森林火灾。火灾于第二天16时熄灭,过火总面积8.057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7719公顷,宜林地面积0.1179公顷,非林地面积5.168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14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贵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失火行为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依法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恢复森林植被和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的民事责任。 山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贵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扑灭火情,给予帮忙救火的村民经济补偿,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能认识自身错误,确有悔罪表现。鉴于上述情节,法院以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又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植被恢复费5140元,五日内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朱某贵主动缴纳了植被恢复费,并表示认罪服判。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贯彻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由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和院长主持庭审,让二者回归“检察官、法官”身份,发挥头雁效应,起到领导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 据悉,近年来,地处秦岭腹地的商洛市山阳县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强烈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监督和司法惩处力度,切实当好秦岭生态卫士,筑牢守护秦岭生态的司法屏障,让大美秦岭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FD05450 | 2022_3389_朱某贵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朱某贵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朱某贵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缴纳植被恢复费5140元,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45698.shtml 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由山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屈文宏等3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山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宝成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诉讼。 2022年4月5日14 时许,被告人朱某贵在山阳县城关街办下河村老屋场组其二伯坟前烧纸,不慎将朱家沟脑山坡引 燃,致使发生森林火灾。火灾于第二天16时熄灭,过火总面积8.057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7719 公顷,宜林地面积0.1179公顷,非林地面积5.168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14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贵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失火行 为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依法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恢复森林植被和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的民事责任。 山阳县法 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贵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国家森林资 源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扑灭火情,给予帮忙救火的村民经 济补偿,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能认识自身错误,确有悔罪表现。鉴于上述情节 ,法院以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又六个月。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植被恢复费5140元,五日内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 朱某贵主动缴纳了植被恢复费,并表示认罪服判。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贯彻司法体制改 革的重要举措,由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和院长主持庭审,让二者回归“检察官、法官”身份,发 挥头雁效应,起到领导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 据悉,近年来,地处秦岭腹地的商洛市山阳县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强 烈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监督和司法惩处力度,切实当好秦岭 生态卫士,筑牢守护秦岭生态的司法屏障,让大美秦岭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FD05451 | 2022_348_朱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朱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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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火面积88亩 不能只担负364元修复费 黑龙江林口:探索碳汇补偿恢复性司法模式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王启东)日前,由黑龙江省林口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450.24元。 今年5月9日,林口县朱家镇富山村村民朱某在自家耕地内清理干草等杂物时,用打火机将干草堆引燃。因当日风力较大,火堆被吹到附近山林,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59190平方米(约88.8亩),39株落叶松被烧毁。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评估,由当事人重新补种39株林木需要的苗木、整地、造林、运输等费用共计364.5元,由此认定该起火灾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64.5元。 “过火面积80多亩,烧毁的落叶松林林龄38年,仅300余元能否达到修复目的?”林口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之前出具的评估意见进行重点审查后,认为原有评估方法不够完善,评估结果不够全面,遂决定将该案的碳汇价值损失作为评估对象,重新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估。 “经评估,本案造成的林业碳汇量损失共计38.238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烧毁的落叶松林累积的碳储量,二是成林后的落叶松与补植幼苗在一定时间内碳汇量差额的最大值。对应的碳汇价值损失和其他生态价值损失为3450.24元。”黑龙江森工碳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受检察机关委托后,组织专业力量,多次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最后出具了专业的评估报告。 今年9月,基于前期的证据收集和评估报告,林口县检察院决定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朱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及碳汇价值损失。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碳汇与碳汇补偿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从广义上来讲,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 碳汇补偿是司法机关创新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一种新方式。认购碳汇替代生态环境修复于法有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最高法《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提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FD05452 | 2022_348_朱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朱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朱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承担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450.24元 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zl/gyssjxs/202211/t20221123_593736.shtml 过火面积88亩 不能只担负364元修复费 黑龙江林口:探索碳汇补偿恢复性司法模式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王启东)日前,由黑龙江省林口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 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450.24元。 今年5月9日,林 口县朱家镇富山村村民朱某在自家耕地内清理干草等杂物时,用打火机将干草堆引燃。因当日风 力较大,火堆被吹到附近山林,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59190平方米(约8 8.8亩),39株落叶松被烧毁。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评估,由当事人重新补种39株林木需要的苗木 、整地、造林、运输等费用共计364.5元,由此认定该起火灾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64.5元。 “过火 面积80多亩,烧毁的落叶松林林龄38年,仅300余元能否达到修复目的?”林口县检察院检察官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之前出具的评估意见进行重点审查后,认为原有评估方法不够完善,评估 结果不够全面,遂决定将该案的碳汇价值损失作为评估对象,重新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估。 “ 经评估,本案造成的林业碳汇量损失共计38.238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烧毁的落叶松林 累积的碳储量,二是成林后的落叶松与补植幼苗在一定时间内碳汇量差额的最大值。对应的碳汇 价值损失和其他生态价值损失为3450.24元。”黑龙江森工碳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受检察机 关委托后,组织专业力量,多次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最后出具了专业的评估报告。 今年9月, 基于前期的证据收集和评估报告,林口县检察院决定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朱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及碳汇价值损失。日前,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碳汇与碳汇补偿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 、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 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从广义上来讲,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 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 碳汇补偿是司法机关创新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 修复的一种新方式。认购碳汇替代生态环境修复于法有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 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最高法《关于审理森 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提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 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 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FD05453 | 2022_351_郑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郑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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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下午,在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仙游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7日13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相约到仙游县鲤南镇东山村古洋水库附近的小池塘洗澡。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将小池塘边的垃圾杂物堆积后用打火机点燃。因刮起大风,垃圾堆中的火苗引燃了周围的杂草,随后火势迅速蔓延到周边的林木,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大面积林地被烧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经仙游县林业局规划队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21亩,造成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548685元。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烧毁山场的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17786.28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658357.81元。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野外焚烧垃圾杂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21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郑某某的失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依法还应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郑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117786.28元;被告人郑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658357.81元。 【法官寄语】 天气升温,森林火险等级程度高,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火灾,森林火灾表面上看只是烧毁林木,实际上它还烧毁了林下的植物资源,破坏了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危及野生动物的生命,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美丽中国,而我们也要建设美丽仙游,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政府关于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遵纪守法,树立文明用火意识,爱护仙游的青山绿水,守护好仙游的母亲河,共同建设健康、文明、宜居的美丽仙游。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FD05454 | 2022_351_郑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郑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郑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17786.28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658 357.81元 来源:http://fy.fjxyx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30267.shtml 6月2日下午,在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仙游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7日13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相约到 仙游县鲤南镇东山村古洋水库附近的小池塘洗澡。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将小池塘边的垃圾杂物堆 积后用打火机点燃。因刮起大风,垃圾堆中的火苗引燃了周围的杂草,随后火势迅速蔓延到周边 的林木,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大面积林地被烧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经仙游县林业局规 划队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21亩,造成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548685元。经福建拓普司法 鉴定所鉴定:被烧毁山场的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17786.28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 计658357.81元。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野外焚烧垃圾杂草过程中 ,因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21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郑某 某的失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依法还应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的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 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郑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人民币1117786.28元;被告人郑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658 357.81元。 【法官寄语】 天气升温,森林火险等级程度高,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火灾,森林火灾 表面上看只是烧毁林木,实际上它还烧毁了林下的植物资源,破坏了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环境, 危及野生动物的生命,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 产安全。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美丽中国,而我们也要建设美丽仙游,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 觉遵守政府关于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遵纪守法,树立文明用火意识,爱护仙游的青山绿水,守 护好仙游的母亲河,共同建设健康、文明、宜居的美丽仙游。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 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 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FD05455 | 2022_402_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大足).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大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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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来,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连科村村民唐某坚持上山补植麻竹和柏树等树苗,已经补植420余株。当地组织的巡山护林、防火宣传等活动中,也有他忙碌的身影。这与一年前唐某的一次过失行为相关。 2022年7月3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连科村的村干部看到一缕青烟从山林中升起,火光开始蔓延,很快就接到了请求支援扑火的电话…… 原来,这天是村民唐某母亲的冥寿之日。心情低落的他前往母亲坟前祭拜,一边清理杂草,一边烧纸钱以寄托哀思。“突然一阵风吹来,还没燃尽的纸钱被吹散到周围的干草处,火就烧起来了。”唐某回忆说。 面对蔓延的火势,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打电话通知家人及村干部,拨打119、110等报警,并请求周边村民参与灭火。“因那段时间天气特别干燥,加上当天风很大,火势越来越猛。”村干部说,直到下午4点多,山火才被完全扑灭。随后,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23年4月被移送至大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火灾过火面积虽然很大,但是事发地的植被较为稀疏。”初到火灾现场,承办检察官发现,需要科学认定过火面积和林木受损情况,才能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准确定量。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1.5公顷,过火林地面积8.2公顷。此外,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唐某失火行为造成的实际过火林木面积为3.4公顷,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为6.3万元。 “他不是故意放火,我们就不要求他赔偿我们集体林地的损失了。”在检察官走访过程中,当地村民表示,鉴于唐某是过失行为,不要求其赔偿林木的经济价值,但请求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让唐某修复受损林地。 2023年8月,大足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唐某承担刑事责任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修复生态的侵权责任。次月,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3万元,对造成破坏的过火林地进行原地补植修复。 一个现实问题随之显现,唐某家境不富裕,他常年在外务工,家中还有两个不到10岁的孩子需要抚养,无力在短时间内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修复等费用赔偿到位。 案件办结不是终结,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大程度修复才是最终目的。检察官认为,可让唐某通过参与森林保护、法治宣传等方式折抵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并由其自行实施生态修复方案,从而达到快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随后,检察官走访法院和林业局,与执行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协商,提出的“采取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建议得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方认可。 在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见证下,大足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就“以劳代偿”达成共识:由被执行人唐某以巡山护林、参加防火宣传等公益劳动的方式,抵扣部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剩余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再由其分两期履行;同时,唐某在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实施原地补植复绿,于2024年3月前完成。 目前,唐某已自费购买补植楠木苗150株、柏树苗100余株、麻竹苗170余株,参与森林防火宣传巡护5天,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单200余份。 “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服务+生态修复’等方案,教育引导当事人实现了从生态资源破坏者向守护者的转变。”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工程事业部职工徐存凤表示,检察机关综合履职,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形成“惩罚—修复—监督”闭环,办案质效得到进一步提升,社会效果非常好。 如今,行走在熟悉的山里,看着树苗茁壮成长,唐某的心情完全不同:“这一课上得深刻。我以后不光自己要守法,还要向其他人宣传好法律法规,一起做守法公民。” (本报记者张博 通讯员吴杰) (原标题: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后…… 重庆大足:“公益服务+生态修复”让失火林地重披绿装)

FD05456 | 2022_402_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大足).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大足)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63052.93元并修复林地 来源:https://www.spp.gov.cn/dfjcdt/202312/t20231225_638118.shtml 数月来,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连科村村民唐某坚持上山补植麻竹和柏树等树苗,已经补植420余 株。当地组织的巡山护林、防火宣传等活动中,也有他忙碌的身影。这与一年前唐某的一次过失 行为相关。 2022年7月3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连科村的村干部看到一缕青烟从山林中升起,火 光开始蔓延,很快就接到了请求支援扑火的电话⋯⋯ 原来,这天是村民唐某母亲的冥寿之日。 心情低落的他前往母亲坟前祭拜,一边清理杂草,一边烧纸钱以寄托哀思。“突然一阵风吹来, 还没燃尽的纸钱被吹散到周围的干草处,火就烧起来了。”唐某回忆说。 面对蔓延的火势,唐 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打电话通知家人及村干部,拨打119、110等报警,并请求周边村民 参与灭火。“因那段时间天气特别干燥,加上当天风很大,火势越来越猛。”村干部说,直到下 午4点多,山火才被完全扑灭。随后,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23年4月被移送 至大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火灾过火面积虽然很大,但是事发地的植被较为稀疏。”初到火 灾现场,承办检察官发现,需要科学认定过火面积和林木受损情况,才能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 准确定量。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1.5公顷,过火林地面积8.2公顷 。此外,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唐某失火行为造成的实际过火林木面 积为3.4公顷,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为6.3万元。 “他不是故意放火,我们就不要求他赔偿我 们集体林地的损失了。”在检察官走访过程中,当地村民表示,鉴于唐某是过失行为,不要求其 赔偿林木的经济价值,但请求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让唐某修复受损林地。 2023年8月,大 足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唐某承担刑事责任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和修复生态的侵权责任。次月,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服 务功能损失费6.3万元,对造成破坏的过火林地进行原地补植修复。 一个现实问题随之显现,唐 某家境不富裕,他常年在外务工,家中还有两个不到10岁的孩子需要抚养,无力在短时间内将生 态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修复等费用赔偿到位。 案件办结不是终结,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最 大程度修复才是最终目的。检察官认为,可让唐某通过参与森林保护、法治宣传等方式折抵生态 服务功能损失费,并由其自行实施生态修复方案,从而达到快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随 后,检察官走访法院和林业局,与执行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协商,提出的“采取以劳务代偿 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建议得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方认可。 在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见证 下,大足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就“以劳代偿”达成共识:由被执行人唐某以巡山护林、参加防火宣 传等公益劳动的方式,抵扣部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剩余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再由其分两期 履行;同时,唐某在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实施原地补植复绿,于2024年3月前完成。 目前, 唐某已自费购买补植楠木苗150株、柏树苗100余株、麻竹苗170余株,参与森林防火宣传巡护5天 ,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单200余份。 “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服务+生态修复’等方案,教育引导 当事人实现了从生态资源破坏者向守护者的转变。”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 工程事业部职工徐存凤表示,检察机关综合履职,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形成“惩罚—修复—监督 ”闭环,办案质效得到进一步提升,社会效果非常好。 如今,行走在熟悉的山里,看着树苗茁 壮成长,唐某的心情完全不同:“这一课上得深刻。我以后不光自己要守法,还要向其他人宣传 好法律法规,一起做守法公民。” (本报记者张博 通讯员吴杰) (原标题: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后⋯⋯ 重庆大足:“公益服务+生态修复”让失火林地重披绿装)

FD05457 | 2022_405_舒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碧江).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舒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碧江)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舒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认购碳汇72515.35元替代修复生态 来源:http://bjzy.guizhoucourt.gov.cn/zxgg/263751.jhtml 2023年7月19日,碧江区法院巡回法庭“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在坝黄镇 坪茶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舒某某失火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舒 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责令舒某某以“碳汇认购”方式承担赔偿林业资源遭 受损害至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生态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认购林木碳汇量所需资金共计72515.35元 替代修复生态。坝黄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坪茶村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共计50余人旁听了案 件审理。 2022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其位于坝黄镇坪茶村碉边组自家耕种的土地里焚 烧包谷杆时引发山火。经碧江区林业局勘查,涉及受害林地图班21个,面积共计34.14公顷(512. 15亩),受害林木蓄积1651.85立方米,受害油茶和千年桐 8221株,共造成包括唐某某在内的20多户村民的林地不同程度遭受损失。 经评估,本案林业资源 遭受损害至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生态功能丧失,以林木碳汇量计算生态功能损失量,按照《碳汇造 林项目方法学(版本号VO1)》方法II,林木碳汇量计算得出舒某某需要认购林木碳汇量资金725 15.35元。 庭审现场,舒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 请求表示无异议,并当场流下了悔恨的眼泪。“我是一名有5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了,平时还在给 大家讲要听党和政府的招呼,还经常给大家讲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我个人都没有做到啊,因为 我的烧山行为导致了国家和乡亲们的损失,我真的是对不起大家,请求大家原谅,也请大家要引 以为戒,不要犯我这样的错误。”舒某某哽咽道。 庭审后,法官在现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以 刚刚审理的舒某某失火案为例,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提醒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一定要遵 纪守法,引导广大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 “我 们农村人在土里做活路都习惯烧土坎,以前都没有想到会把山林烧起来,一哈就烧了几百亩了, 还不晓得啷个严重,要赔啷个多钱,以后我是不敢烧土坎了,回去了也要给别个讲哈,大意不得 。”村民杨某某对法官说到。 碧江区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到舒某某家中和其所在村委会调查 ,了解到舒某某案发时已年满74周岁且身体状况较差,诉讼能力有限又未委托辩护人,为确保正 确处理案件,充分保障舒某某的诉讼权利,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参与诉讼 。同时,碧江法院将法庭设置在当事人所在村里,既能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案件实质 性化解,又能以可见、可触、可信的方式将庭审情况展现给广大群众,有力提高了司法权威和司 法公信力,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下一步,碧江区法院将继续积极延伸 司法审判职能,创新司法工作方式,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 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教育广大群众共赢局面。

FD05458 | 2022_420_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祁连山).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祁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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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会介绍和展示了林区法院环资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林区法院近两年审理的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案件,涵盖野生动物、水土、林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古墓葬等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集中体现了林区法院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积极履行林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使命所做出的努力。期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知及支持,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建绿色家园。 发布会后,全体记者在新闻发布中心集中观看了省法院和林区中院共同拍摄的反映林区法院环资审判相关工作的宣传片。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该案是庆阳首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既严厉打击了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树立了司法权威,又宣传引导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警醒了社会大众。体现了司法在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弘扬民族精神、助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保障作用。 审核:王晓慧 供稿:办公室 编辑:崔 巍

FD05459 | 2022_420_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祁连山).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祁连山) 法院:祁连山林区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前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完成生态修复,否则承担98.67万元 来源:https://chinagscourt.gov.cn/Show/83276 本次发布会介绍和展示了林区法院环资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 ,是林区法院近两年审理的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案件,涵盖野生动物、水土、林业、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古墓葬等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集中体现了林区法院为全面贯彻落 实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积极履行林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使命所做出的努力。期望通过典型 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知及支持,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建绿色家园。 发 布会后,全体记者在新闻发布中心集中观看了省法院和林区中院共同拍摄的反映林区法院环资审 判相关工作的宣传片。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该案是庆阳首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既严厉打击了盗掘古墓葬的犯 罪行为,树立了司法权威,又宣传引导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警醒了社会大众。体现了司法 在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弘扬民族精神、助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保障作用 。 审核:王晓慧 供稿:办公室 编辑:崔 巍

FD05460 | 2022_453_杜某柏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桂阳).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杜某柏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桂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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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一次扫墓引发一场森林火灾,被告人杜某柏被判刑,同时还要进行生态修复。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柏带着鞭炮、纸钱等祭祀用品和工具到桂阳县四里镇某山场给其父亲扫墓,在燃放鞭炮时不慎引发山火。后经干部群众合力扑救,该起山火于当日下午16时许被扑灭。 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537.7亩,其中有林地80.7亩,宜林地122.0亩,非林地335.0亩;受损柏树、国外松细林6527株,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1245元,生态修复费用为139863元。 2022年3月16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杜某柏到桂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同月,杜某柏与因此次火灾受损的杜某友、杜某财、熊某文等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20800元,并取得了受损村民的谅解。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杜某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杜某柏已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柏在森林防火特防期间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80.7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杜某柏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杜某柏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杜某柏因失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柏有期徒刑六个月,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杜某柏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39863元。 【法官说法】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先人、祭祀祖先的传统节日。在农村,烧香、烧纸祭祀先人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野外祭祀很容易引起火灾,且野外也是消防设施最缺乏的地方,尤其是偏远地方,道路交通不便,还使得消防设施的作用不便发挥。法官提醒,清明祭祖,要低碳文明,更要安全,可别因“小失误”赔钱不说,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FD05461 | 2022_453_杜某柏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桂阳).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杜某柏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桂阳) 法院: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杜某柏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39863元 来源: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5140.shtml 湖南法院网讯 一次扫墓引发一场森林火灾,被告人杜某柏被判刑,同时还要进行生态修复。近 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法院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柏带着鞭炮、纸钱等祭祀用品和工具到桂阳县 四里镇某山场给其父亲扫墓,在燃放鞭炮时不慎引发山火。后经干部群众合力扑救,该起山火于 当日下午16时许被扑灭。 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537.7亩,其中有林地80.7亩,宜林地 122.0亩,非林地335.0亩;受损柏树、国外松细林6527株,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1245元,生态修复 费用为139863元。 2022年3月16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杜某柏到桂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 讯问。同月,杜某柏与因此次火灾受损的杜某友、杜某财、熊某文等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共计赔 偿人民币20800元,并取得了受损村民的谅解。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杜某柏自愿签 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杜某柏已通过市级以上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柏在森林防火特防期 间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80.7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 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杜某柏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 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柏赔偿了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具有悔 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杜某柏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杜某柏因失火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 权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柏有期徒刑六个月,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 告人杜某柏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39863元。 【法官说法】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先人、祭祀祖先 的传统节日。在农村,烧香、烧纸祭祀先人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野外祭祀很容易引起火灾, 且野外也是消防设施最缺乏的地方,尤其是偏远地方,道路交通不便,还使得消防设施的作用不 便发挥。法官提醒,清明祭祖,要低碳文明,更要安全,可别因“小失误”赔钱不说,还可能面临刑 事处罚。

FD05462 | 2023_2643_王某南祭祀失火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王某南祭祀失火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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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决一起因祭祀引发火灾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桑植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利利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施行(2023年8月1日)以来本院邀请具有林业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王某南在桑植县澧源镇仙鹅村刘家洛组沙堤河的山上祭祖,未燃尽的鞭炮残渣被风吹至茅草丛中引发火灾。王某南与桑植县公安机关民警、澧源镇政府工作人员、当地村民等几十人将火扑灭。经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确认,火灾过火面积达90.1亩,其中林地面积82.6亩、非林地面积7.5亩。林地面积中,国家二级公益林76亩、一般商品林6.6亩。经计算,该76亩公益林需要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66039元。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级公益林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被告王某南祭祖用火引发火灾,烧毁国家二级公益林76亩,造成森林资源毁坏和生态环境损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被告王某南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判决被告王某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6039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资源,功在当下、利在千秋。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破坏环境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担责是手段,保护环境是目的,做好森林防火是关键。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祭祀、农事活动中,切莫麻痹大意引“祸”上身,让一切防患于未“燃”。 该案的审理,是桑植县人民法院契合环境资源审理专门化体系建设要求,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一个缩影。下一步,桑植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落实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全方位打造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新格局。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FD05463 | 2023_2643_王某南祭祀失火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王某南祭祀失火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公益诉讼起诉人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王某南 裁判结果摘要:王某南祭祖鞭炮残渣引燃茅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90.1亩,烧毁国家二级公益林76亩。判赔偿生态 环境修复费6603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zx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714119.shtml 根据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决一起因祭祀引发 火灾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桑植县人民法院党 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利利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施行(2023年8月1日)以来本院邀请具 有林业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 王某南在桑植县澧源镇仙鹅村刘家洛组沙堤河的山上祭祖,未燃尽的鞭炮残渣被风吹至茅草丛中 引发火灾。王某南与桑植县公安机关民警、澧源镇政府工作人员、当地村民等几十人将火扑灭。 经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确认,火灾过火面积达90.1亩,其中林地面积82.6亩、非林地 面积7.5亩。林地面积中,国家二级公益林76亩、一般商品林6.6亩。经计算,该76亩公益林需要 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66039元。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级公益林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 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被告王某南祭祖用火引发火灾,烧毁国家二级公益林76亩 ,造成森林资源毁坏和生态环境损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破坏的侵 权责任。被告王某南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 判决被告王某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6039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 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资源,功在当下、利在千秋。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 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破坏环境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担责是手段,保护环境是目的,做好森林防火是关键。呼吁 广大人民群众在祭祀、农事活动中,切莫麻痹 大意引“祸”上身,让一切防患于未“燃”。 该案的审理,是桑植县人民法院契合环境资源审 理专门化体系建设要求,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一个缩影。下一步,桑植县人民法院将继 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和生态环 境司法保护力度,落实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全方位打 造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新格局。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 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 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 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FD05464 | 2023_2648_小甲焚烧秸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小甲焚烧秸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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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一起因焚烧秸秆引发林地损毁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我院审结的首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对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互助县林川乡村民小甲到自家耕地焚烧秸秆时,不慎将耕地周边杂草引燃,火势蔓延致使附近林地起火,造成火灾过火面积达124.48亩,导致林木损毁、土壤结构破坏及生物多样性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达人民币107952元。互助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小甲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小甲按照《互助县林川乡失火被烧毁林地林木重植修复方案》补种苗木,确保存活率达到85%以上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5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如未按《互助县林川乡失火被烧毁林地林木重植修复方案》确定的品种、数量、规格、期限完成补种义务,则按上述方案确定的建设总投资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107952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人与公益诉讼人积极督促小甲补种苗木,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对所补种树苗验收。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小甲按照《互助县林川乡失火被烧毁林地林木重植修复方案》补种苗木,存活率达到85%以上(已补种,经青海省林业工程某公司验收存活率为88%),并当庭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5000元;被告小甲在青海省省级以上媒体就擅自在耕地内焚烧秸秆,从而不慎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地达95.7亩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院依法将上述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遂根据上述调解协议依法出具调解书。 本案的审理明确释放“农事用火须谨慎,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警示公众摒弃露天焚烧秸秆的陋习。通过公益诉讼追责,凸显司法对生态环境的刚性保护,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法官寄语 冬季草木干燥,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希望广大群众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切勿惹“火”上身,共同创建良好的生态环境,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FD05465 | 2023_2648_小甲焚烧秸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小甲焚烧秸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小甲;互助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小甲焚烧秸秆引燃林地过火124.48亩。经调解由被告按方案补种苗木存活率85%以上并公开道歉 ,未达标则承担修复费107952元。 来源:https://hdhzfy.qhws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48580.shtml 近日,我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一起因焚烧秸秆引发林地损毁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案。该案系我院审结的首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对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互助县林川乡村民小甲到自家耕 地焚烧秸秆时,不慎将耕地周边杂草引燃,火势蔓延致使附近林地起火,造成火灾过火面积达12 4.48亩,导致林木损毁、土壤结构破坏及生物多样性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达人民币 107952元。互助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小甲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 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小甲按照《互助县林川乡失火被烧毁林地林木重植 修复方案》补种苗木,确保存活率达到85%以上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5000元 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如未按《互助县林川乡失火被烧毁林地林木重植修复方案 》确定的品种、数量、规格、期限完成补种义务,则按上述方案确定的建设总投资承担修复费用 人民币107952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人与公益诉讼人积极督促小甲补种苗木,并及时联系相关部 门对所补种树苗验收。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小甲按照《互助县林川乡失火被烧毁林地林木重植修 复方案》补种苗木,存活率达到85%以上(已补种,经青海省林业工程某公司验收存活率为88% ),并当庭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5000元;被告小甲在青海省省级以上媒体就擅 自在耕地内焚烧秸秆,从而不慎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地达95.7亩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 礼道歉。本院依法将上述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遂根据上述调 解协议依法出具调解书。 本案的审理明确释放“农事用火须谨慎,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 警示公众摒弃露天焚烧秸秆的陋习。通过公益诉讼追责,凸显司法对生态环境的刚性保护,推动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助力 生态文明建设。 法官寄语 冬季草木干燥,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希望广大群众从本 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切勿惹“火”上身,共同创建良好的生态环 境,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FD05466 | 2023_3352_黄某山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黄某山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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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南疆好生态”专栏 崇左市法院守护南疆国门生态典型案例(第2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多举措推进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工作,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探索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四个一”和“四个三”工作机制,为筑牢南疆国门生态保护屏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作机制的成果,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守护南疆好生态”专栏,专题发布崇左市两级法院守护南疆国门生态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生动诠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祖国南疆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田地焚草引火灾,被告人变管护者 ——黄某山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黄某山在天等县向都镇某村后山自家自留地点火焚烧整理田地后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后因火势太大至1月31日下午才熄灭。经鉴定,过火总面积达663.9亩。 【法院判决】 天等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山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黄某山的失火行为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关于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及生态修复方式上,法院对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复绿技术方案予以采纳。最终判决:一、被告人黄某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黄某山承担天等县向都镇廷罗村4林班公益林面积15.1亩的补植总费用5753.1元;三、由被告黄某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承担天等县向都镇廷罗村4林班公益林面积1.1亩的管护责任,直至植被覆盖率达65%以上为止;四、由被告黄某山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是本市守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林业行政部门制定的公益林火灾复绿方案,为公诉机关起诉和法院案件审理裁判采用劳务代偿方式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要求承担补植费用、履行看护责任、公开赔礼道歉等,使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得以体现。该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助推公共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守护南疆好生态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保护动物被泡酒,依法惩处不缺席 ——陆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告人陆某某将在自家甘蔗地附近树林和甘蔗地附近山下的石头处放置夹子捕获的两只猴子(死体)拿回家,食用猴肉后将猴骨和内脏放进玻璃瓶用于泡酒,2020年4月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在陆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猴子分别为藏酋猴、猕猴,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 龙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于2017年采取在田间地头放置铁夹子的方式猎捕猴子二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系统的稳定,影响着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民间有用动物泡酒的习俗,其中不乏珍稀野生动物,极大地危害到野生动物的生存。本案以严格的司法警示和震慑危害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保护意识,促使群众主动学习如何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知识,以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守护好边疆生态环境的“精灵”。

FD05467 | 2023_3352_黄某山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黄某山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黄某山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承担15.1亩公益林补植费5753.1元、1.1亩管护责 任,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czsz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2/id/8692936.shtml “守护南疆好生态”专栏 崇左市法院守护南疆国门生态典型案例(第2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 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 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多举措推进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工作,崇左市中级 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探索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四个一”和“四个三”工作机制,为筑牢南疆 国门生态保护屏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作机制的成果,崇左市中级人民法 院开通“守护南疆好生态”专栏,专题发布崇左市两级法院守护南疆国门生态的典型案例,以案 说法生动诠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祖国南疆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田地焚草引火灾,被告人变管护者 ——黄某山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 3年1月30日,黄某山在天等县向都镇某村后山自家自留地点火焚烧整理田地后的杂草引发森林火 灾,后因火势太大至1月31日下午才熄灭。经鉴定,过火总面积达663.9亩。 【法院判决】 天等县 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山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黄某山的失火行为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损害了林业资 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关于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及生态修复方式 上,法院对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复绿技术方案予以采纳。最终判决:一、被告人黄某山犯失 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黄某山承担天等县向都镇廷罗村4林班公 益林面积15.1亩的补植总费用5753.1元;三、由被告黄某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承担天等县向都镇 廷罗村4林班公益林面积1.1亩的管护责任,直至植被覆盖率达65%以上为止;四、由被告黄某山 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是本 市守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林业行政部门制定 的公益林火灾复绿方案,为公诉机关起诉和法院案件审理裁判采用劳务代偿方式提供了科学依据 。同时通过要求承担补植费用、履行看护责任、公开赔礼道歉等,使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 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得以体现。该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 一,助推公共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守护南疆好生态提供了公正、高效 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保护动物被泡酒,依法惩处不缺席 ——陆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告人陆某某将 在自家甘蔗地附近树林和甘蔗地附近山下的石头处放置夹子捕获的两只猴子(死体)拿回家,食 用猴肉后将猴骨和内脏放进玻璃瓶用于泡酒,2020年4月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在陆某 某家中查获的疑似猴子分别为藏酋猴、猕猴,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 龙州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于2017年采取在田间地头放置铁夹子的方式猎捕猴子二只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之一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系统的稳定,影响着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民间有用动物泡酒的习 俗,其中不乏珍稀野生动物,极大地危害到野生动物的生存。本案以严格的司法警示和震慑危害 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保护意识,促使群众主动学习如何保护野

生动物相关知识,以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守护好边疆生态环境的“精灵”。

FD05468 | 2023_3380_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2023年4月19日上午,王某某携带打火机与烧纸、纸扎金元宝、金条等祭祀用品前往溪湖区东风街道其亡父的墓地进行祭拜。王某某到达其父亲墓地处后,用打火机将烧纸点燃开始祭祀活动。在此过程中燃烧的烧纸被大风吹散将地表大片干草引燃,王某某虽然立即进行了扑救,但因火势迅猛无法控制,最终蔓延至附近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王某某在失火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自首,直至当日下午15时许火灾才被扑灭,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59.5亩,其中林地面积228.8亩。 ▲王某某祭祀失火现场 案件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审查认定: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王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因王某某的过失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应承担损害公益的侵权责任,刑事检察部门通过检察一体化机制将该案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卷宗 经过审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的失火行为导致194亩国家公益林、5.9亩地方公益林被烧毁,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经林业专家鉴定,王某某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5729元,王某某在讯问中承认其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对专家意见无异议,但提出其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无力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针对其反映的情况,检察官多次前往王某某居住地的社区和王某某家中走访调查,发现王某某与其妻子均已退休,收入不高;王某某患有癌症,为了治病已经花光积蓄,且家中还有一子正在上中学,一家人没有稳定的居所,日常生活需要靠亲友接济,两万五千余元的生态修复费用对王某某来说确实是一笔无法负担的巨款。 ▲会同林业部门研究劳务代偿方案 怎样才能让侵权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又兼顾其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检察官决定对王某某探索适用“劳务代偿”,以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生态。为此,检察官专门走访征求了林业部门的意见,得到了林业部门的积极支持,双方参考王某某的劳动能力与本地的平均工资收入,共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劳务代偿”方案。在检察官的沟通协调下,王某某与本溪市溪湖区林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参与义务护林、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的协议》,协议规定可以通过参与当地护林、野生动物保护等义务服务工作抵偿生态修复费用。 ▲协调签订劳务代偿协议 2023年12月15日,溪湖区检察院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采纳了溪湖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认可了公益诉讼检察官提出的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损失赔偿的方案。因王某某身体状况不符合收监条件,他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此期间他积极履行协议,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参与防火点值守、巡山护林等义务服务。对于王某某“劳务代偿”的完成情况,溪湖区检察院将持续配合林业部门进行监督,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检察官对王某某进行监督回访 监督生态“破坏者”变成一线“保护者”,让公益损害人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是溪湖区检察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以人为本”有机统一的一次实践探索。下一步,溪湖区检察院将继续推动环境资源领域案件高质效办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生态保护中的警示、教育、引导作用,坚定维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的同时,也积极释放司法温度,努力寻求法、理、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FD05469 | 2023_3380_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追责(建议有期徒刑2年);探索劳务代偿承担生态修复费25729元 来源:http://www.benxixh.jcy.gov.cn/jcdt/202502/t20250206_6820149.shtml 2023年4月19日上午,王某某携带打火机与烧纸、纸扎金元宝、金条等祭祀用品前往溪湖区东风 街道其亡父的墓地进行祭拜。王某某到达其父亲墓地处后,用打火机将烧纸点燃开始祭祀活动。 在此过程中燃烧的烧纸被大风吹散将地表大片干草引燃,王某某虽然立即进行了扑救,但因火势 迅猛无法控制,最终蔓延至附近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王某某在失火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自首,直 至当日下午15时许火灾才被扑灭,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59.5亩,其中林地面积228.8亩 。 ▲王某某祭祀失火现场 案件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审查认定: 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 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王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从 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因王某某的过失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应承担损 害公益的侵权责任,刑事检察部门通过检察一体化机制将该案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卷宗 经过审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的失火行为导 致194亩国家公益林、5.9亩地方公益林被烧毁,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经林业专家鉴定,王某某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5729 元,王某某在讯问中承认其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对专家意见无异议,但提出其家庭经济条 件较为困难,无力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针对其反映的情况,检察官多次前往王某某居住地的社区 和王某某家中走访调查,发现王某某与其妻子均已退休,收入不高;王某某患有癌症,为了治病 已经花光积蓄,且家中还有一子正在上中学,一家人没有稳定的居所,日常生活需要靠亲友接济 ,两万五千余元的生态修复费用对王某某来说确实是一笔无法负担的巨款。 ▲会同林业部门研究劳务代偿方案 怎样才能让侵权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又 兼顾其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检察官决定对王某某探索适用“劳务代偿” ,以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生态。为此,检察官专门走访征求了林业部门的意见,得到了林业 部门的积极支持,双方参考王某某的劳动能力与本地的平均工资收入,共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 劳务代偿”方案。在检察官的沟通协调下,王某某与本溪市溪湖区林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参与义 务护林、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的协议》,协议规定可以通过参与当地护林、野生动物保护等 义务服务工作抵偿生态修复费用。 ▲协调签订劳务代偿协议 2023年12月15日,溪湖区检察院对 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采纳了溪湖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认可了 公益诉讼检察官提出的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损失赔偿的方案。因王某某身体状况不符合收监 条件,他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此期间他积极履行协议,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参与防火点值守 、巡山护林等义务服务。对于王某某“劳务代偿”的完成情况,溪湖区检察院将持续配合林业部 门进行监督,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检察官对王某某进行监督回访 监督生态“破坏者”变 成一线“保护者”,让公益损害人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是溪湖区检察院将恢 复性司法理念与“以人为本”有机统一的一次实践探索。下一步,溪湖区检察院将继续推动环境 资源领域案件高质效办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生态保护中的警示、教育、引导作用,坚定维护 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的同时,也积极释放司法温度,努力寻求法、理、情之间的“最大公约 数”。

FD05470 | 2023_3382_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加快法治文圣进程,展现法治文圣成果,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全区法治建设水平,中共文圣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联合开设了“法治文圣”专栏,不断推进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引领和激励广大政法工作者在文圣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生动实践中主动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同时,也以此唤起社会公众对政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形成理解、参与、支持政法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失火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日前,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某失火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圣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决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于某某以劳代偿承担其破坏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2023年3月,于某某在自己承包地内清理杂物,将荒草杆子等杂物拢成堆用打火机点燃。因风势过大,于某某未能控制火势,将附近山坡林地引燃,造成大面积山火。经鉴定,森林过火总面积344030平方米。 接到案件移送后,区人民检察院“益心行初心”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综合于某某家庭、身体情况以及区情实际,经商议,提出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及以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支付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庭均予以采纳。 3月21日,文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令于某某担任文圣区水利局护林员进行公益劳动三年,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区森林涵养水源损害价值28680.91元人民币;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收到判决后,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了道歉声明,并在办案团队的见证下,与区水利局签订了管护合同。 签订管护合同 该案是文圣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积极能动履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修复生态为出发点、落脚点,创新探索以公益劳动折抵赔偿费用,让“毁林人”变为“护林人”,既维护法律权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修复,又充实护林防火力量,以公益劳动引导群众增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 撰稿:李芳欣 摄影:王 帅 审核: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 编辑:高广清

FD05471 | 2023_3382_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于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劳务代偿折抵森林涵养水源损害价值28680.91元,公 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www.wensheng.gov.cn/xwzx/002002/20240415/e72ffd4c-e0cc-4851-8275-7528fdb9f3eb.html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加快法治文圣进程,展现法治文圣成果,提高全 民法治意识和全区法治建设水平,中共文圣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联合开设了“法治文圣”专 栏,不断推进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引领和激励广大政法工作者在文圣区全面振 兴、全方位振兴的生动实践中主动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同时,也以此唤起社会公众对政法 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形成理解、参与、支持政法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 社会治理新格局。 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失火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日前 ,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某失火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圣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 决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于某某以劳代偿承担其破坏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道歉。 2023年3月,于某某在自己承包地内清理杂物,将荒草杆子等杂物拢成堆用打火机点燃。 因风势过大,于某某未能控制火势,将附近山坡林地引燃,造成大面积山火。经鉴定,森林过火 总面积344030平方米。 接到案件移送后,区人民检察院“益心行初心”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第一时 间介入,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综合于某某家庭、身体情况以及区情实际,经商议,提出于某 某在国家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及以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支付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庭均予以 采纳。 3月21日,文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 令于某某担任文圣区水利局护林员进行公益劳动三年,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区森林涵养水源损害 价值28680.91元人民币;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收到判决后,于 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了道歉声明,并在办案团队的见证下,与区水利局签订了管护合同。 签订管护合同 该案是文圣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积极 能动履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修复生态为出发点、落脚点,创 新探索以公益劳动折抵赔偿费用,让“毁林人”变为“护林人”,既维护法律权威,有效解决执 行难问题,实现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修复,又充实护林防火力量,以公益劳动引导群众增强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 撰稿:李芳欣 摄影:王 帅 审核: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 编辑:高广清

FD05472 | 2023_3385_张某、李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未成年人玩火引燃胡杨林).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张某、李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未成年人玩火引燃胡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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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玩火引燃乔木林 父母监管不力为其买单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对一起由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小张(化名、未成年人)、小李(化名、未成年人)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纠纷一案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张、小李的法定监护人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20余万元。 小张、小李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2023年8月某日,两人在回家途经某环城东路胡杨林时,因一时贪玩,点燃胡杨林周边的胡杨树飞絮,由于当时天气状况为微风二级,点燃后的胡杨树飞絮随风飘至胡杨林内,小张、小李虽极力灭火,但最终因火势蔓延速度过快无法自行扑灭,后相关部门合力将大火扑灭。最终经相关部门测绘鉴定,此次火灾造成面积为24961平方米的乔木林带被烧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约20余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小张、小李点燃胡杨树飞絮,最终导致24961平方米的乔木林带被烧毁,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向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充分听取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的诉辩意见,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案件调解的可能性较大。考虑到小张、小李还都是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心理和心智还尚不成熟,造成本案侵权事实也是因一时贪玩,案件如果不能妥善处置很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阴影,合议庭改用座谈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主要是对两名孩子的家长宣讲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同时要求家长要全面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要对未成年孩子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教育。面对法官的释法析理,两名未成年人家长深刻认识到了环境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并对自身由于监管和教育的疏忽使两名未成年人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如此损害表示后悔及愧疚,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会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和教育,把孩子培养成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同时表示愿意赔偿各项损失。最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小张、小李的法定监护人达成调解协议,两家分期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20余万元。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还促使侵权人及时履行公益损害赔偿义务,更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下一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助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灵魂和指引,不断优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机制,为师市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保驾护航,持续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师市贡献法院力量。

FD05473 | 2023_3385_张某、李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未成年人玩火引燃胡杨林).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张某、李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未成年人玩火引燃胡杨林)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李某(监护人) 裁判结果摘要:调解:两家分期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20余万元(烧毁乔木林带24961平方米) 来源:http://www.nys.gov.cn/xwzx/bmdt/content_102741 “熊孩子”玩火引燃乔木林 父母监管不力为其买单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 对一起由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小张(化名、未成年人)、小李(化名 、未成年人)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纠纷一案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张、小李的法定 监护人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20余万元。 小张、小李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2023年8 月某日,两人在回家途经某环城东路胡杨林时,因一时贪玩,点燃胡杨林周边的胡杨树飞絮,由 于当时天气状况为微风二级,点燃后的胡杨树飞絮随风飘至胡杨林内,小张、小李虽极力灭火, 但最终因火势蔓延速度过快无法自行扑灭,后相关部门合力将大火扑灭。最终经相关部门测绘鉴 定,此次火灾造成面积为24961平方米的乔木林带被烧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约20余 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小张、小李点燃胡杨树飞絮,最终导致2 4961平方米的乔木林带被烧毁,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 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向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师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充分听取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的诉 辩意见,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案件调解的可能性较大。考虑到小张、小李还都是未成年的在 校学生,心理和心智还尚不成熟,造成本案侵权事实也是因一时贪玩,案件如果不能妥善处置很 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阴影,合议庭改用座谈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主要是对两名孩子的家 长宣讲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同时要求家长要全面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要对未成 年孩子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教育。面对法官的释法析理,两名未成年人家长深刻认识到了 环境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并对自身由于监管和教育的疏忽使两名未成年人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 如此损害表示后悔及愧疚,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会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 管和教育,把孩子培养成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同时表示愿意赔偿各项损失。最终,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小张、小李的法定监护人达成调 解协议,两家分期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20余万元。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 了社会公共利益,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还促使侵权人及时履行公益损害赔偿义务,更有利于生 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下一步,第一师中级人民 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助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灵魂和指引, 不断优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机制,为师市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保驾护航,持续为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的美丽师市贡献法院力量。

FD05474 | 2023_342_张某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张某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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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星失火一審刑事判決書 雲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3)雲0427刑初229號 公訴機關窗某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星,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貴州省盤縣人,初中文化,戶籍地貴州省六盤水市盤州市,現住雲南省玉溪市新平縣。因涉嫌犯失火罪,於2023年5月31日被新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於2023年8月14日被新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康輝,雲南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23〕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星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以新檢刑附民公訴〔2023〕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於2023年12月8日立案。經查,新平縣人民檢察院於2023年10月8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案情,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23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新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能、張月波,檢察官助理王印、李澤海出庭支持公訴和參加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張某星及辯護人康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星為慶祝其瓷磚店開業,於2023年5月7日11時許,在新平縣水塘鎮××路××號益大利瓷磚店門前燃放煙花爆竹,導致引發與其瓷磚店後相鄰的蜈蚣山森林火災。經鑑定,過火範圍現場總面積為20.59公頃(308.85畝),其中:0.66公頃(9.9畝)為非林地;19.93公頃(298.95畝)為林地。林地中:1.喬木林地面積為18.56公頃(278.4畝),其中:9.38公頃(140.7畝),林種為護路林;9.18公頃(137.7畝),林種為水源涵養林。2.竹林地面積為1.37公頃(20.55畝),林種為護路林。 被告人張某星案發後主動報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的事實,當庭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並認為被告人張某星燃放煙花爆竹過失引起森林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星在案發後主動報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星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窗某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張某星賠償植被恢復費28299.62元。針對上述訴訟請求提交了公告、玉林司法鑑定中心[2023]林鑒字第27號林地林木鑑定意見書、現場勘驗照片、植被恢復作業設計方案等證據。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星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無異議,願意賠償植被恢復費。 辯護人康輝提出被告人張某星系過失犯罪,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損失,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星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刑事部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附帶民事公益部分查明的事實:蜈蚣山森林火災共燒毀樹木3119株,主要樹種為雲南松,過火的林地均為省級公益林,植被恢復項目所需資金為28299.62元,其中材料費13227.82元、勞務費15071.8元。 另外查明,被告人張某星將10000元賠償款存入本院賬戶。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戶口證明,到案經過,證人普某明、孫某、者學萬、李某斌、者海叢、史某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白某、刀朝安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星的供述和辯解,林地林木鑑定意見書,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星燃放煙花爆竹過失引起森林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張某星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康輝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張某星具有自首情節,本院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星自願認罪認罰且主動將部分賠償款存入本院賬戶,本院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張某星賠償植被恢復費28299.6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由於被告人張某星的犯罪行為,毀壞了原有土地所承載的生態功能,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請應以修復為主,以彌補對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故該訴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根據被告人張某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星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星賠償植被恢復費人民幣28299.62元(已賠償10000元),賠償款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若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後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5475 | 2023_342_张某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张某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2023)云0427刑初229号 当事人:张某星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赔偿植被恢复费28299.62元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5%BC%A0%E6%9F%90%E6%98%9F%E5%A4%B1%E7%81%AB%E4%B8%8 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張某星失火一審刑事判決書 雲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3)雲0427刑初229號 公訴機關窗某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星,男 ,1988年5月27日出生,貴州省盤縣人,初中文化,戶籍地貴州省六盤水市盤州市,現住雲南省 玉溪市新平縣。因涉嫌犯失火罪,於2023年5月31日被新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於2023年8月14日 被新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康輝,雲南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 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23〕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星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 以新檢刑附民公訴〔2023〕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於2023年12月8日立案。經查,新平縣人民檢察院於2023年10月8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案情,公告 期內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 於2023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新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能、張月波,檢察 官助理王印、李澤海出庭支持公訴和參加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張某星及辯護人康輝到庭參 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星為慶祝其瓷磚店開業,於2023年5月7日11 時許,在新平縣水塘鎮××路××號益大利瓷磚店門前燃放煙花爆竹,導致引發與其瓷磚店後相 鄰的蜈蚣山森林火災。經鑑定,過火範圍現場總面積為20.59公頃(308.85畝),其中:0.66公頃 (9.9畝)為非林地;19.93公頃(298.95畝)為林地。林地中:1.喬木林地面積為18.56公頃(278.4 畝),其中:9.38公頃(140.7畝),林種為護路林;9.18公頃(137.7畝),林種為水源涵養林。2 .竹林地面積為1.37公頃(20.55畝),林種為護路林。 被告人張某星案發後主動報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的事實 ,當庭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並認為被告人張 某星燃放煙花爆竹過失引起森林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 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星在案發後主動報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 告人張某星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 處理。 公訴機關窗某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張某星賠償植被恢 復費28299.62元。針對上述訴訟請求提交了公告、玉林司法鑑定中心[2023]林鑒字第27號林地 林木鑑定意見書、現場勘驗照片、植被恢復作業設計方案等證據。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星對起 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無異議,願意賠償植 被恢復費。 辯護人康輝提出被告人張某星系過失犯罪,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 償損失,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星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刑事部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附帶民事公益部分查明的事實:蜈蚣山森林 火災共燒毀樹木3119株,主要樹種為雲南松,過火的林地均為省級公益林,植被恢復項目所需資 金為28299.62元,其中材料費13227.82元、勞務費15071.8元。 另外查明,被告人張某星將10000元賠償款存入本院賬戶。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戶

口證明,到案經過,證人普某明、孫某、者學萬、李某斌、者海叢、史某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 白某、刀朝安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星的供述和辯解,林地林木鑑定意見書,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星燃放煙花爆竹過失引起森林火災,致使公私 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張某星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 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康輝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採 納。被告人張某星具有自首情節,本院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星自願認罪認罰且主動將部分賠償 款存入本院賬戶,本院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張某星賠償植 被恢復費28299.6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由於被告人張某星的犯罪行為,毀壞了原有土地所 承載的生態功能,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請應以 修復為主,以彌補對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故該訴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 根據被告人張某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 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 保護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星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星賠償植被恢復費人民幣28299.62元(已 賠償10000元),賠償款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 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 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若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 有權利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後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作品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 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 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5476 | 2023_403_郑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澧).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郑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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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午,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临澧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成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冠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镰刀等劳作工具独自前往其田间劳作,并将田间砍断的枯草收拢在一处。当日12时许,郑某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收拢的枯草点燃进行焚烧,因当天风大且天气干燥,火势迅速顺着枯草旁的荒草丛燃烧蔓延,郑某虽极力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部分林地及村民庞某耕地上自种杉树被烧毁。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面积4.54公顷(68.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0.38公顷(5.7亩),灌木林地面积为4.16公顷(62.4亩)。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中,国家公益林面积为4.37公顷,商品林面积为0.17公顷。经评估,此次森林火灾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火灾生态损害价值16720元,总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900元。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郑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焚烧枯草不当,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郑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庞某经济损失。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郑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森林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保障因被告人失火而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修复,法院判令郑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900元、生态损害费用16720元,鉴定费6000元。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温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大自然的总调节器和“地球之肺”,维持着全球的生态平衡。本案系因焚烧枯草引发森林火灾,导致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立足修复性司法理念,要求其承担森林修复的民事责任,不仅震慑了犯罪,也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态利益和环境权益。临澧法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坚持司法惩治和生态修复并重原则,为生态临澧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FD05477 | 2023_403_郑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澧).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郑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澧) 法院: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郑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56900元、生态损害16720元、鉴定费600 0元 来源:http://llx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21983.shtml 9月6日上午,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由临澧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成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冠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2023 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镰刀等劳作工具独自前往其田间劳作,并将田间砍断的枯草 收拢在一处。当日12时许,郑某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收拢的枯草点燃进行焚烧,因当天风大 且天气干燥,火势迅速顺着枯草旁的荒草丛燃烧蔓延,郑某虽极力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 ,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部分林地及村民庞某耕地上自种杉树被烧毁。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 受灾林地面积4.54公顷(68.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0.38公顷(5.7亩),灌木林地面积为4.16公 顷(62.4亩)。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中,国家公益林面积为4.37公顷,商品林面积为0.17公顷。 经评估,此次森林火灾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火灾生态损害价值16 720元,总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900元。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郑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焚烧枯草不当,过失引发森 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郑某犯罪后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庞某经济损失。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 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郑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 刑八个月。 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森林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 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保障因被告人失火而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修复,法院判令 郑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900元、生态损害费用16720元,鉴定费6000元。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 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温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大自然的总 调节器和“地球之肺”,维持着全球的生态平衡。本案系因焚烧枯草引发森林火灾,导致生态环 境和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立足修复 性司法理念,要求其承担森林修复的民事责任,不仅震慑了犯罪,也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态利 益和环境权益。临澧法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 坚持司法惩治和生态修复并重原则,为生态临澧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FD05478 | 2023_404_张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炎陵).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张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炎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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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炎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副院长史建平担任审判长。 2023年1月30日,张某某在炎陵县鹿原镇某村的老屋门口抽了一支烟,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入茅草中,随即去家中上厕所,离开约15分钟后,丢烟头的位置燃起了明火,张某某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并喊叔叔婶婶前来灭火,待发现火势已经控制不住时打电话告知村书记刘某某,要其报警并喊人救火,山火于当晚20时许扑灭。 经鉴定:此次火灾总过火面积9.73公顷(146亩);涉及的地类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面积为42亩、疏林地面积为97亩、灌木林地为面积7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伍万贰仟玖佰元整(52 900元)。 炎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吸烟处理烟头不当,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按照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当田凹”等火灾山场造林复绿方案》造林复绿。

FD05479 | 2023_404_张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炎陵).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张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炎陵) 法院: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按方案造林复绿 来源:http://zz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384808.shtml 6月29日,炎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副院长史建 平担任审判长。 2023年1月30日,张某某在炎陵县鹿原镇某村的老屋门口抽了一支烟,随手将未 熄灭的烟头丢入茅草中,随即去家中上厕所,离开约15分钟后,丢烟头的位置燃起了明火,张某 某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并喊叔叔婶婶前来灭火,待发现火势已经控制不住时打电话告知村书记刘 某某,要其报警并喊人救火,山火于当晚20时许扑灭。 经鉴定:此次火灾总过火面积9.73公顷( 146亩);涉及的地类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面积为42亩、疏林地面积为97亩、 灌木林地为面积7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伍万贰仟玖佰元整(52 900元)。 炎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吸烟处理烟头不当,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 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 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按照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 “当田凹”等火灾山场造林复绿方案》造林复绿。

FD05480 | 2023_405_舒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碧江).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舒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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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9日,碧江区法院巡回法庭“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在坝黄镇坪茶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舒某某失火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责令舒某某以“碳汇认购”方式承担赔偿林业资源遭受损害至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生态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认购林木碳汇量所需资金共计72515.35元替代修复生态。坝黄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坪茶村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共计5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2022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其位于坝黄镇坪茶村碉边组自家耕种的土地里焚烧包谷杆时引发山火。经碧江区林业局勘查,涉及受害林地图班21个,面积共计34.14公顷(512.15亩),受害林木蓄积1651.85立方米,受害油茶和千年桐 8221株,共造成包括唐某某在内的20多户村民的林地不同程度遭受损失。 经评估,本案林业资源遭受损害至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生态功能丧失,以林木碳汇量计算生态功能损失量,按照《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版本号VO1)》方法II,林木碳汇量计算得出舒某某需要认购林木碳汇量资金72515.35元。 庭审现场,舒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无异议,并当场流下了悔恨的眼泪。“我是一名有5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了,平时还在给大家讲要听党和政府的招呼,还经常给大家讲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我个人都没有做到啊,因为我的烧山行为导致了国家和乡亲们的损失,我真的是对不起大家,请求大家原谅,也请大家要引以为戒,不要犯我这样的错误。”舒某某哽咽道。 庭审后,法官在现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以刚刚审理的舒某某失火案为例,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提醒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引导广大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 “我们农村人在土里做活路都习惯烧土坎,以前都没有想到会把山林烧起来,一哈就烧了几百亩了,还不晓得啷个严重,要赔啷个多钱,以后我是不敢烧土坎了,回去了也要给别个讲哈,大意不得。”村民杨某某对法官说到。 碧江区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到舒某某家中和其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到舒某某案发时已年满74周岁且身体状况较差,诉讼能力有限又未委托辩护人,为确保正确处理案件,充分保障舒某某的诉讼权利,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同时,碧江法院将法庭设置在当事人所在村里,既能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案件实质性化解,又能以可见、可触、可信的方式将庭审情况展现给广大群众,有力提高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下一步,碧江区法院将继续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创新司法工作方式,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教育广大群众共赢局面。

FD05481 | 2023_470_宛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庐江).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宛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庐江)

正文

近日,安徽合肥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宛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时需赔偿被害单位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复绿补植费用140962元。判决宣告后,宛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事件回顾:2025年3月25日,宛某某携带打火机、纸钱等祭祀用品前往庐江县东顾山林场祭祀。在祭祀过程中,宛某某使用打火机烧纸时,因疏忽大意引起山火。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67.1亩(11.14公顷),造成经济损失62662元。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宛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同时,被告人宛某某引发的本次火灾造成大片林木被烧毁,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实质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庐江县东顾山林场发生火情。图源丨新华社 烧荒、烧杂草、丢烟头、 祭祀烧纸、放鞭炮、用火驱赶小动物 …… 这些看起来很小的事 却极易留下火灾隐患 勿要心存侥幸 一旦因过失引发火灾 就可能触犯失火罪 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下面这10起 引发森林火灾获刑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再敲警钟↓↓↓ 案例一 烧蚁窝致森林火灾被判刑 2024年3月24日,贵州荔波县卢某平到山上采蕨菜时,因踩到蚂蚁窝,导致蚂蚁爬到其脚上,一气之下用打火机点燃蚂蚁窝边上的枯草和干柴,因天干风大,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47.37公顷,森林火灾损失总额为1416953.95元。卢某平以失火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于2025年3月30日前完成补植复绿,保证补种树木成活率达到 85% 以上。 案例二 为泄私愤放火烧山被判刑 2024年3月22日13时左右,王某某因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工作不满,认为其个人权益未得到满足,情绪逐渐升级,在醉酒状态下,采用打火机及烟蒂点燃山林杂草。经调查,火情产生4个起火点,过火面积估计约298平方米,且与起火点相距约200米的地方为村民住宅及烤烟育苗基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案例三 烧杂草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2月20日,广西隆林天生桥镇祥播村那安上队 “安南立” 坡的岑某某在自家地用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665.86公顷,折合9987.9亩。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例四 野外烤糍粑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2月20日,张某某在贵州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一组 “大槽头” 山上放羊,因腹中饥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准备烤糍粑吃,因突然刮起大风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都匀市林业局现场勘查,被烧毁的乔木商品林有林地面积为268亩。3月26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五 打火机点燃杂草引山火被判刑 2023年1月13日,郭某某在贵州省安顺市自家田地为春耕做准备,使用随身携带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引发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共798.5亩。郭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缴纳罚款76604元用于更新造林,补植复绿。 案例六 祭祀烧纸钱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甘田镇四合村发生森林火灾,明火于当日扑灭。过火面积约0.6公顷。经立案侦查,该起火灾由当地村民祭祀用火引发。肇事者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七 祭祀烧纸钱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4月6日,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凤羽镇凤河村委会小村天马山突发森林火灾。经查,此次森林火灾系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贡品、烧过的金银纸、冥币等灰烬上坟,期间将未完全燃烧的金银纸、冥币等灰烬倾倒于其父母坟墓处,倾倒的灰烬引燃附近杂草,后因风大致火势蔓延引发。洱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八 丢弃烟头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4年2月20日14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村民覃某在山坡上劳作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于林地草丛中,引发了山林火灾。经检验,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1.220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24.0015公顷。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72899.78元,要求谭某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划定的森林管护范围内巡护2年,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案例九 祭祀烧纸钱引发山火被处罚 2024年4月5日,张某某一家7人到北城街道青龙山十字坡上坟,点燃香烛失火引发森林火情,经勘察过火面积为7.40亩。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3000元,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54810元。  案例十 违规烧秸秆引发山火被处罚 2024年10月24日,广东省韶关市水口镇大部村塘背村村民何某凤在南雄市颁布了《南雄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打火机点燃自家农田中秸秆,不慎引发山火。目前,南雄市公安局已对该起野外用火的行为做出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TIPS 安全提示 当前天气持续放晴加上冬至、元旦临近 森林火灾风险增加 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将承担法律责任 ↓↓↓ 当前正值火灾易发期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火意识 切勿在山林附近或林区、野外烧纸钱 放爆竹、焚香、野炊、烧荒等 倡导文明祭祀 严防火患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赣州应急提醒您: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掌握安全技能,加强安全防范

FD05482 | 2023_甘肃肃南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3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2023年甘肃省肃南县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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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专栏 | 森林草原失火犯罪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桐城市人民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

2026-04-08 17:12

安徽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前与他人前往甘肃省肃南县某村参加“祭泉”民俗活动。在祭泉“煨桑”环节,王某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煨桑”用品,活动结束后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在未确定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13时许,受风力影响火种复燃引燃周边干草,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经司法鉴定,涉案区域过火总面积121.69亩(约8.11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35.43亩(2.362公顷),天然牧草地86.26亩(约5.751公顷),烧毁祁连圆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锦鸡儿6930丛,造成损失468578元。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前涉嫌犯失火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王某前刑罚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生效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前因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失火罪。案发后,王某前积极参与灭火,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王某前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林草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依法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依据《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须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甘7507刑初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依据《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甘肃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使命。祁连山作为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涵盖森林、草原、冰川、荒漠等,自然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在维系高原高寒生态系统稳定性和保障国家西部生态安全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人民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综合研判

本案裁判要旨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综合研判案件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态条件,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判决侵权人按照修复方案对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予以修复。

本案审理中重点把握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因参加当地“祭泉”民俗活动,活动结束后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认为火种已完全熄灭,随即离开。后因风力影响导致火种复燃引燃周边干草,造成森林草原火灾。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危害后果,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森林草原过火面积121.69亩(约8.113公顷),国家森林资源损失468578元。故被告人王某前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定罪处罚。

二是被告人具体量刑情节的考量。一方面,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案发后被告人参与灭火、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另一方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承诺愿意按照第三方兰州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进行异地补植复绿,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认定被告人已深刻认识到用火失范造成的严重后果,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自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助于帮助、挽救和感化被告人,并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三是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修复优先原则。失火犯罪不仅会威胁公共安全,同时直接破坏森林草原生态,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判处刑罚可对该类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但不足以弥补、挽回危害后果,故应同时判令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第三方编制的修复方案,在综合研判实际情况与当地生态条件的基础上,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三方编制机构意见,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进行异地生态修复补植工程作业,实现了法律、社会、生态效果的统一。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注重以案释法,维护生态安全

本案裁判要旨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注重以案释法普法,提高民族聚居地区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维护生态安全。

祁连山腹地居住着多个少数民族,经常组织祭祀等民俗活动,野外用火频次较高,由于辖区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法律意识淡泊,森林草原火灾时有发生,既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尤其是在清明前后,因春季风大草干,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本案即春季在牧区参加“祭泉”民俗活动时用火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针对当地火灾风险隐患,为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在审理该案时采取巡回审理方式,在案发地进行了审理并宣判,通过现场庭审让牧民们直观感受法律的威严,认清失火罪的严重后果及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通过以案释法,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警醒广大群众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要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共同守护好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其中将“损害担责”确定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因失火罪造成大面积林草受损,法院在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以修复优先、赔偿兜底的模式,责令其补植复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要求,彰显了人民法院护航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力量。

【专家点评】

左坚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中王某前因祭泉“煨桑”未彻底熄灭火种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被依法认定犯失火罪并判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予以强有力保护的立场,彰显了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在法律适用方面,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刑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兼顾对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与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双重追究,凸显了森林草原生态资源的公共属性及刑法与民法对它的双重保护。

此案的判决具有四重示范意义:其一,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本案中的火灾后果虽系王某前在民俗活动中的行为所致,但是,王某前在“祭泉”活动结束后应当将火种彻底熄灭,应当预见到仅仅封盖而不彻底熄灭火种可能引发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火种引燃周边干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大面积的林草资源,反映出其生态保护和野外用火安全意识的淡薄,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肃追究。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划定了安全用火的法律底线,对当地居民具有警示作用,发挥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功能。其二,通过判令异地补植修复并明确逾期修复的费用承担标准,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落到实处,实现了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实质性救济。其三,体现了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原则。判决结果既以刑罚惩戒犯罪行为,又以实际修复弥补生态损害,让受损的林草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其四,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兼顾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本案的处理结果全面准确地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依法准确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火灾造成的严重生态危害,认定其犯失火罪,予以严肃追究;另一方面充分考虑被告人积极灭火、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及当地民族民俗背景,对其适用缓刑,兼顾了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

本案提示我们,森林草原火灾犯罪治理不能止于刑罚惩戒,更应聚焦生态修复。建议进一步健全司法、行政与专业机构协同修复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制度,推动建立涉林草案件异地补植复绿的标准化规程,以法治守护好中华民族的绿水青山。

注:该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018-001。

原标题:《【案说】专栏 | 森林草原失火犯罪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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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5483 | 2024_3270_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不能滅火還爆燃 6800余具偽劣滅火器責任人被判刑 滅火器不能滅火還爆燃! 6800余具偽劣滅火器流入市場,相關責任人被判刑 “壓下手柄的瞬間,我就感覺不對勁。”回憶起去年年初的那一幕,上海某家居商場物業經理張先生仍心有余悸。那天商場進行消防演練,他手裡的滅火器噴出的干粉不僅沒能滅火,反而讓火勢更猛,出現爆燃。商場剛購買的這批滅火器,首次使用就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演練結束后,他立刻前往派出所報警。由此,一起大量生產、銷售偽劣滅火器的刑事案件浮出水面。 警方調查顯示,生產、銷售涉案滅火器的是上海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05年,專門從事滅火器的生產、銷售。其中,施某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主要負責公司經營、滅火器銷售等業務。馬某甲作為公司廠長,負責滅火器生產等業務﹔季某某、馬某乙兩人則分別保障公司后勤、協助管理生產等。施某某到案后供述,為降低成本,他與其他三人合謀,將劣質干粉灌入瓶體。國家要求滅火器干粉裡磷酸二氫銨含量達75%,他們隻用30%。施某某承認,工廠成立初期,由於沒有混合攪拌機,他們就把購買的干粉滅火器原材料直接放入灌裝機,灌裝入瓶體后貼標、裝箱、售賣。 經查,2021至2023年間,涉案公司累計生產銷售偽劣干粉滅火器6800余具,涉案金額24萬余元。在梳理刑事案件証據時,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同步啟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審查,發現本案中可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2024年7月,刑事檢察部門將涉偽劣滅火器的公益訴訟線索移送至公益訴訟檢察室。公益訴訟檢察官在全市范圍內排查涉案公司售出的偽劣滅火器,委托專業機構對10個批次抽檢,為定罪量刑和公益索賠提供証據。此外,涉案企業曾多次被多地監管部門通報卻仍繼續經營,全市同類問題時有發生,說明單靠辦理個案無法根治,還需推動系統性監管。 近日,經閔行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單位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施某某等4人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10個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涉案企業及施某某等4人被要求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召回已銷售的6800余具不合格滅火器,承擔24萬余元的賠償責任及滅火器檢測費用4.1萬元。截至目前,相關訴請已執行完畢,調解協議已公告生效。 相關職能部門回應稱,將對生產偽劣滅火器企業重點監督並加大處罰力度,及時公示滅火器監督抽查及處罰信息,健全打擊制售偽劣滅火器的協作機制,進一步提升對消防產品的精准監管,並持續強化聯動協作,開展專項整治。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閑樂 通訊員 楊瑩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FD05484 | 2024_3270_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产品责任纠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单位上海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某某等4-5人 裁判结果摘要:被告单位罚金15万元;施某某等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召回6800具不合格灭火器 ,承担赔偿24万元及检测费4.1万元 来源:https://sh.people.com.cn/BIG5/n2/2025/0909/c176737-41346385.html 不能滅火還爆燃 6800余具偽劣滅火器責任人被判刑 滅火器不能滅火還爆燃! 6800余具偽劣滅火器流入市場,相關責任人被判刑 “壓下手柄的瞬間,我就感覺不對勁。”回 憶起去年年初的那一幕,上海某家居商場物業經理張先生仍心有余悸。那天商場進行消防演練, 他手裡的滅火器噴出的干粉不僅沒能滅火,反而讓火勢更猛,出現爆燃。商場剛購買的這批滅火 器,首次使用就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演練結束后,他立刻前往派出所報警。由此,一起大量生產 、銷售偽劣滅火器的刑事案件浮出水面。 警方調查顯示,生產、銷售涉案滅火器的是上海某消 防設備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05年,專門從事滅火器的生產、銷售。其中,施某某作為公司 法定代表人、股東,主要負責公司經營、滅火器銷售等業務。馬某甲作為公司廠長,負責滅火器 生產等業務﹔季某某、馬某乙兩人則分別保障公司后勤、協助管理生產等。施某某到案后供述, 為降低成本,他與其他三人合謀,將劣質干粉灌入瓶體。國家要求滅火器干粉裡磷酸二氫銨含量 達75%,他們隻用30%。施某某承認,工廠成立初期,由於沒有混合攪拌機,他們就把購買的干 粉滅火器原材料直接放入灌裝機,灌裝入瓶體后貼標、裝箱、售賣。 經查,2021至2023年間,涉 案公司累計生產銷售偽劣干粉滅火器6800余具,涉案金額24萬余元。在梳理刑事案件証據時,上 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同步啟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審查,發現本案中可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 、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2024年7月,刑事檢察部門將涉偽劣滅火器的公益訴訟線索移送至 公益訴訟檢察室。公益訴訟檢察官在全市范圍內排查涉案公司售出的偽劣滅火器,委托專業機構 對10個批次抽檢,為定罪量刑和公益索賠提供証據。此外,涉案企業曾多次被多地監管部門通報 卻仍繼續經營,全市同類問題時有發生,說明單靠辦理個案無法根治,還需推動系統性監管。 近日,經閔行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單位某 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施某某等4人因犯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10個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涉案企業及施某某等4人被要 求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召回已銷售的6800余具不合格滅火器,承擔24萬余元的賠償責 任及滅火器檢測費用4.1萬元。截至目前,相關訴請已執行完畢,調解協議已公告生效。 相關職 能部門回應稱,將對生產偽劣滅火器企業重點監督並加大處罰力度,及時公示滅火器監督抽查及 處罰信息,健全打擊制售偽劣滅火器的協作機制,進一步提升對消防產品的精准監管,並持續強 化聯動協作,開展專項整治。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閑樂 通訊員 楊瑩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FD05485 | 2024_3338_陈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陈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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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需赔偿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及修复费用1489032.66元,并在九江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件回顾 2024年12月,陈某某为在冬至日祭祀,携带打火机、鞭炮、香等祭祀用品从家中出发,前往瑞昌市某山场的公墓祭祀。 在祭祀过程中,陈某某因使用打火机点不着香,便随手捡取了坟头边的干茅草,并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干茅草,后用燃烧的干茅草点燃了香,致燃烧的干茅草点燃了周边的茅草。陈某某见状,使用地上的树棍打火,但火势已越来越大,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 资料图 图文无关 经鉴定,该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为1794.13亩,其中其他灌木林704.19亩,乔木林(有林地)96.72亩,无立木林地983.42亩,非林地9.8亩。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向基层组织有关负责人投案,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现场。图源:瑞昌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同时,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森林是“地球之肺” 对全球气候稳定、可持续发展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护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带来的损失往往很难补救 案例回顾 2024年3月,广东梅州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烧蚂蚁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3月,杨某在梅县区某山场使用打火机烧蚂蚁,不慎引起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为6.901公顷,其中林地面积6.1393公顷。案发后,杨某支付了11658.94元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消防提示 一点星星火,可毁百年林 请大家务必提高防火意识 森林火灾一旦发生 将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十不准” 请熟知↓ 来源:中国消防、瑞昌市人民法院

FD05486 | 2024_3338_陈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陈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1489032.66元,并在 九江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app.xinhuanet.com/news/article.html?articleId=d09c4ecaaebc2cc5779665f6e62158c0 近日,江西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需赔偿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 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及修复费用1489032.66元,并在九江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 礼道歉。 事件回顾 2024年12月,陈某某为在冬至日祭祀,携带打火机、鞭炮、香等祭祀用品从 家中出发,前往瑞昌市某山场的公墓祭祀。 在祭祀过程中,陈某某因使用打火机点不着香,便 随手捡取了坟头边的干茅草,并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干茅草,后用燃烧的干茅草点燃了香,致 燃烧的干茅草点燃了周边的茅草。陈某某见状,使用地上的树棍打火,但火势已越来越大,无法 控制,引发森林火灾。 资料图 图文无关 经鉴定,该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为1794.13亩,其中其 他灌木林704.19亩,乔木林(有林地)96.72亩,无立木林地983.42亩,非林地9.8亩。案发后陈某 某主动向基层组织有关负责人投案,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现场。图源:瑞昌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 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同时,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 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 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森林是“地球之肺” 对全球气候稳定、可持续发展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护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带来的损失往往很难补救 案例回顾 2024年3月,广东梅州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烧蚂蚁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被告人 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3月,杨某在梅县区某山场 使用打火机烧蚂蚁,不慎引起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为6.901公顷,其中林地面积6.1393公顷。 案发后,杨某支 付了11658.94元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消防提示 一点星星火,可毁百年林 请大家务必提高防火意识 森林火灾一旦发生 将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十不准” 请熟知↓ 来源:中国消防、瑞昌市人民法院

FD05487 | 2024_341_丁某秀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丁某秀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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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秀失火一審刑事判決書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4)黔0221刑初146號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女,2000年2月6日生,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現住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因涉嫌失火罪,於2023年3月29日被六盤水市水城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3月11日被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4年4月18日被本院監視居住。 指定辯護人鄧蕾,貴州大局律師事務所律師。 指定辯護人彭華,貴州大局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水檢刑訴〔2024〕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秀犯失火罪,於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24年4月28日對刑事部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5月7日以水檢刑附民公訴〔2024〕2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於2024年5月20日公開開庭對民事部分進行了審理。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飛亞出庭支持公訴,指派檢察員楊某出庭支持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丁某秀及其辯護人鄧蕾、彭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2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丁某秀在地里燒雜草時引發山林火災,某某場鄉政府組織人員對火災進行撲救後,火災於2023年2月12日凌晨2時許被撲滅。經貴州省某某設計有限公司對現場勘驗,過火林地面積為862.55畝,造成經濟損失價值460688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受立案件經過、取保候審材料、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被告人丁某秀供述及辯解、森林火災現場勘驗報告、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秀因失火導致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862.55畝,造成經濟損失價值460688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秀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秀有期徒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丁某秀賠償因失火造成的過火林地案件經濟損失460688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事實與理由及提交的證據與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一致。 被告人丁某秀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的答辯意見為:家庭情況困難,我願意賠償但沒有賠償能力。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丁某秀系自首,主觀惡性小,家庭情況困難,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丁某秀在地里燒雜草時引發山林火災,某某場鄉政府組織人員對火災進行撲救後,火災於2023年2月12日凌晨2時許被撲滅。經貴州省某某設計有限公司對現場進行勘驗,過火林地面積為862.55畝,造成經濟損失價值460688元。 另查明,案發後,丁某秀主動打電話報警,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3月29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間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並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受立案件登記表、決定書、取保候審材料、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被告人丁某秀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報告、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公告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秀過失引發山火,過火林地面積862.55畝,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某秀犯失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鑑於被告人丁某秀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關於辯護人提出丁某秀系自首的意見與庭審查明相符,本院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對丁某秀適用緩刑的意見,結合被告人丁某秀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所居住的社區矯正機關也同意將其納入社區矯正對象,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的失火行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秀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秀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打火機一個(暫存於六盤水市水城區公安局),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三、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因失火造成的林地經濟損失人民幣460688元;限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在六盤水市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5488 | 2024_341_丁某秀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丁某秀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丁某秀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林地经济损失460688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 礼道歉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4%B8%81%E6%9F%90%E7%A7%80%E5%A4%B1%E7%81%AB%E4%B8%8 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丁某秀失火一審刑事判決書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4)黔0221刑初146號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 益訴訟被告丁某秀,女,2000年2月6日生,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 現住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因涉嫌失火罪,於2023年3月29日被六盤水市水城區公安局取保候 審,2024年3月11日被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4年4月18日被本院監視居住。 指定辯護人鄧蕾,貴州大局律師事務所律師。 指定辯護人彭華,貴州大局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水檢刑 訴〔2024〕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秀犯失火罪,於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 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24年4月28日對刑事部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 理過程中,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5月7日以水檢刑附民公訴〔2024〕2號刑事附帶 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於2024年5月20日公開開庭對民事 部分進行了審理。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飛亞出庭支持公訴,指派檢察 員楊某出庭支持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丁某秀及其辯護人鄧蕾、彭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 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2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丁某秀在 地里燒雜草時引發山林火災,某某場鄉政府組織人員對火災進行撲救後,火災於2023年2月12日凌晨 2時許被撲滅。經貴州省某某設計有限公司對現場勘驗,過火林地面積為862.55畝,造成經濟損失價 值460688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受立案件經過、取保候審材料、戶籍信息、到案 經過、被告人丁某秀供述及辯解、森林火災現場勘驗報告、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丁某秀因失火導致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862.55畝,造成經濟損失價值460688元。其行 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秀 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秀有期徒刑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起訴人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丁某秀賠償因失火造成的過火 林地案件經濟損失460688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事實與理由及提交的證據與公訴 機關提交的證據一致。 被告人丁某秀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並簽 字具結。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的答辯意見為:家庭情況困難,我願意賠償但沒有賠償能力。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丁某秀系自首,主觀惡性小,家庭情況困難,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丁某秀在地里燒雜草時引發山林火災,某某場鄉政府組 織人員對火災進行撲救後,火災於2023年2月12日凌晨2時許被撲滅。經貴州省某某設計有限公司對 現場進行勘驗,過火林地面積為862.55畝,造成經濟損失價值460688元。 另查明,案發後,丁某秀主 動打電話報警,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3月29日公告了案 件相關情況,公告期間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並經庭審舉證、質 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受立案件登記表、決定書、取保候審材料、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被告人丁 某秀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報告、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公告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秀過失引發山火,過火林地面積862.55畝,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 犯刑律,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某秀犯失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 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鑑於被告人丁某秀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認罪認罰並簽 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關於辯護人提出丁某秀系自首的意見與庭審查明相符,本院予以採 納。關於辯護人提出對丁某秀適用緩刑的意見,結合被告人丁某秀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 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所居住的社區矯正機關也同意將其納入社區矯正 對象,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的失火行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秀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 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 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 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 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 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秀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打火機一個(暫存於六盤水市水城區公安局),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三、 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因失火造成的林地經濟損失人民幣46 0688元;限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在六盤水市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 禮道歉。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 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 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 ,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FD05489 | 2024_367_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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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奎某某、石某某违规在森林防火期及防火区域内,使用明火过失诱发森林火灾而涉嫌失火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奎某某、石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刑。 2024年4月22日,奎某某、石某某相约到昆明市西山区某村后山山脚竹林处捕竹鼠,二人到现场后将干枯的竹叶聚集堆拢,使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后产生烟雾灌堵洞口熏捕竹鼠,后捕鼠未果,便从地沟打水浇了洞口及竹叶并在现场停留约半小时后离开。二人当时已造成枯竹叶阴燃情况但并未觉察,后导致某村后山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火场面积为254085平方米(约381.1亩)。 近日,西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省民族宗教委职工干部、团结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辖区内居民群众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 庭审中,奎某某、石某某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的事实及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最终,西山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奎某某、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责令二人对已在原地补种的树种1506棵管护3年,确保3年后的成活率不低于80%;认购价值人民币20070元的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 检察官还结合案件的事实及失火案件频发的情况,教育被告人并告诫旁听群众,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森林防火令,不违规野外用火,做好防火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转自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FD05490 | 2024_367_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奎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补种管护1506棵,认购林业碳汇20070元 来源:https://m.gmw.cn/2024-11/18/content_1303900038.htm 近日,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奎某某、石某某违规在森林防火期及防火区域内 ,使用明火过失诱发森林火灾而涉嫌失火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奎某某、石某某因 犯失火罪被判刑。 2024年4月22日,奎某某、石某某相约到昆明市西山区某村后山山脚竹林处捕 竹鼠,二人到现场后将干枯的竹叶聚集堆拢,使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后产生烟雾灌堵洞口熏捕竹 鼠,后捕鼠未果,便从地沟打水浇了洞口及竹叶并在现场停留约半小时后离开。二人当时已造成 枯竹叶阴燃情况但并未觉察,后导致某村后山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火场面积为254085平方米 (约381.1亩)。 近日,西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省民族宗教委职工干部、团结街道办事 处工作人员以及辖区内居民群众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 庭审中,奎某某、石某某当庭对检察机 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的事实 及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最终,西山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奎某某、石某 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责令二人对已在原地补种的树种1506棵管护3年,确保3年后的成活 率不低于80%;认购价值人民币20070元的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 检察官还结合案件的事实 及失火案件频发的情况,教育被告人并告诫旁听群众,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森林防火令 ,不违规野外用火,做好防火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 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转自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FD05491 | 2024_470_宛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庐江).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宛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庐江) 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宛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赔偿生态环境修复及复绿费用140962元 来源:https://yjgl.ganzhou.gov.cn/gzsyjgl/aqsccs15/202512/4e6bba1656bb480eb23aaf11919a6f4c.shtml 近日,安徽合肥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宛某某犯失 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时需赔偿被害单位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复绿补植费用14 0962元。判决宣告后,宛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事件回顾:2025年3月25日,宛某某携带打 火机、纸钱等祭祀用品前往庐江县东顾山林场祭祀。在祭祀过程中,宛某某使用打火机烧纸时, 因疏忽大意引起山火。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67.1亩(11.14公顷),造成经济损失6 2662元。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宛某某过失 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同时,被告人宛某某引发的本次火灾造成大片林木被烧毁, 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实质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庐江县东顾山林场发生火情。图源丨新华社 烧荒、烧杂草、丢烟头、 祭祀烧纸、放鞭炮、用火驱赶小动物 ⋯⋯ 这些看起来很小的事 却极易留下火灾隐患 勿要心存侥幸 一旦因过失引发火灾 就可能触犯失火罪 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下面这10起 引发森林火灾获刑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再敲警钟↓↓↓ 案例一 烧蚁窝致森林火灾被判刑 2024年3月24日,贵州荔波县卢某平到山上采蕨菜时,因踩到蚂 蚁窝,导致蚂蚁爬到其脚上,一气之下用打火机点燃蚂蚁窝边上的枯草和干柴,因天干风大,火 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47.37公顷,森林火灾损失总额为1416953.95元。卢某 平以失火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于2025年3月30日前完成补植复绿, 保证补种树木成活率达到 85% 以上。 案例二 为泄私愤放火烧山被判刑 2024年3月22日13时左右, 王某某因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工作不满,认为其个人权益未得到满足,情绪逐渐升级,在醉酒 状态下,采用打火机及烟蒂点燃山林杂草。经调查,火情产生4个起火点,过火面积估计约298平 方米,且与起火点相距约200米的地方为村民住宅及烤烟育苗基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 月。 案例三 烧杂草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2月20日,广西隆林天生桥镇祥播村那安上队 “安南立” 坡的岑某某在自家地用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665.86公 顷,折合9987.9亩。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例四 野外烤糍粑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2月20日,张某某在贵州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一组 “大槽头” 山上放羊,因腹中饥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准备烤糍粑吃,因突然刮起大风不慎引发山林火灾。 经都匀市林业局现场勘查,被烧毁的乔木商品林有林地面积为268亩。3月26日,福泉市人民法院 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五 打火机点燃杂草引山火被判刑 2023年 1月13日,郭某某在贵州省安顺市自家田地为春耕做准备,使用随身携带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引 发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共798.5亩。郭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 缴纳罚款76604元用于更新造林,补植复绿。 案例六 祭祀烧纸钱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1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甘田镇四合村发生森林火灾,明火于当日扑灭。过火面积约0.6公 顷。经立案侦查,该起火灾由当地村民祭祀用火引发。肇事者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 刑1年。 案例七 祭祀烧纸钱引发山火被判刑 2024年4月6日,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凤羽镇凤河村委 会小村天马山突发森林火灾。经查,此次森林火灾系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贡品、烧过的

金银纸、冥币等灰烬上坟,期间将未完全燃烧的金银纸、冥币等灰烬倾倒于其父母坟墓处,倾倒 的灰烬引燃附近杂草,后因风大致火势蔓延引发。洱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犯失火罪,判 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八 丢弃烟头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4年2月20日14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大 化瑶族自治县村民覃某在山坡上劳作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于林地草丛中,引发了山林火灾。 经检验,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1.220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24.0015公顷。最终,法院以失 火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72 899.78元,要求谭某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划定的森林管护范围内巡护2年,每周巡护不少于3 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案例九 祭祀烧纸钱引发山火被处罚 2024年4月5日,张某某一家7人到北 城街道青龙山十字坡上坟,点燃香烛失火引发森林火情,经勘察过火面积为7.40亩。张某某的行 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3000元,并依法承 担民事赔偿54810元。 案例十 违规烧秸秆引发山火被处罚 2024年10月24日,广东省韶关市水口镇 大部村塘背村村民何某凤在南雄市颁布了《南雄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打火 机点燃自家农田中秸秆,不慎引发山火。目前,南雄市公安局已对该起野外用火的行为做出了行 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TIPS 安全提示 当前天气持续放晴加上冬至、元旦临近 森林火灾风险增加 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将承担法律责任 ↓↓↓ 当前正值火灾易发期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火意识 切勿在山林附近或林区、野外烧纸钱 放爆竹、焚香、野炊、烧荒等 倡导文明祭祀 严防火患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赣州应急提醒您: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掌握安全技能,加强安全防范

FD05492 | 2025_3337_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夏日炎炎,宁夏固原市泾源县某村,曾被大火烧得焦黑的65亩林地,已被新绿覆盖,近5000株云杉随风摇曳,将空气中的热度都驱散了几分。 “五角枫的树种市场上没有,等有树种了,我再接着种。”说话的,是用一个烟头点燃那场大火的时某某。 2025年1月11日,时某某随雇主等人驾车前往某村的一处废弃院落拆除旧门窗。施工结束后,时某某抽完烟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没想到,火星瞬间引燃枯草。风助火势,杂草及枯枝落叶均被燃烧殆尽,并且很快吞噬了周边林地。 经鉴定,过火面积达65亩,7000余株云杉、五角枫、樟子松被烧毁甚至烧死,直接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案件起诉至泾源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惩罚不是终点,修复才是关键。”法官反复思考,又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案件审理全流程。 庭审中,时某某真诚悔罪,庭后主动缴纳了涉案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4.9669万元,并提交了详细的《植被恢复实施方案》。2025年7月,泾源县法院作出判决:时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按照《植被恢复实施方案》自行修复涉案林地,如修复不合格则支付生态修复费28万元。 同时,法院协调专业机构对时某某提交的方案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场地清理、植被恢复、修复期限等具体措施,首要原则就是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判决和方案没有止步于纸面。时某某的缓刑考验期,成了生态修复的“黄金窗口期”。 法官也不再是坐堂问案的裁判者,而成为修复进程的监督员、协调员和验收员——2025年8月前,督促时某某将65亩过火区域的死树全部清理完毕;10月,时某某补栽了5200株云杉;2026年4月,泾源县法院会同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现场验收,云杉成活率超过90%;近期,泾源县法院联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回访,绿意已经盎然。 这是宁夏首例林业碳汇赔偿案件。“森林的价值远不止可见的树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这些看不见的生态服务功能同样需要被衡量和保护。”泾源县法院院长梁志龙表示,该院在判决中明确要求时某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将碳汇价值纳入生态损害考量,正是对森林“隐形价值”的司法确认。这不仅是对个案损失的填补,更是向全社会传递一个信号:破坏生态,必须为自然的“无形财富”买单。 如今,走在修复现场,苗木丰盛,新栽的云杉已冒出新枝,林间偶尔有鸟雀飞落。一个烟头的代价是沉重的,但恢复性司法的落地,让这片伤痕累累的土地有了重新葱茏的希望。

FD05493 | 2025_3337_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时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按方案自行修复65亩林地,不合格则支付生态修 复费28万元;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4.9669万元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721A0A6N900?refer=cp_1009 夏日炎炎,宁夏固原市泾源县某村,曾被大火烧得焦黑的65亩林地,已被新绿覆盖,近5000株云 杉随风摇曳,将空气中的热度都驱散了几分。 “五角枫的树种市场上没有,等有树种了,我再 接着种。”说话的,是用一个烟头点燃那场大火的时某某。 2025年1月11日,时某某随雇主等人 驾车前往某村的一处废弃院落拆除旧门窗。施工结束后,时某某抽完烟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 。没想到,火星瞬间引燃枯草。风助火势,杂草及枯枝落叶均被燃烧殆尽,并且很快吞噬了周边 林地。 经鉴定,过火面积达65亩,7000余株云杉、五角枫、樟子松被烧毁甚至烧死,直接经济损 失28万余元。 案件起诉至泾源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惩罚不是终点,修复才是关键。 ”法官反复思考,又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案件审理全流程。 庭审中, 时某某真诚悔罪,庭后主动缴纳了涉案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4.9669万元,并提交了详细的《 植被恢复实施方案》。2025年7月,泾源县法院作出判决:时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 个月,缓刑2年;按照《植被恢复实施方案》自行修复涉案林地,如修复不合格则支付生态修复 费28万元。 同时,法院协调专业机构对时某某提交的方案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场地清理、植被 恢复、修复期限等具体措施,首要原则就是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判决和方案没有止步于纸面。时某某的缓刑考验期,成了生态修复的“黄金窗口期”。 法官也 不再是坐堂问案的裁判者,而成为修复进程的监督员、协调员和验收员——2025年8月前,督促 时某某将65亩过火区域的死树全部清理完毕;10月,时某某补栽了5200株云杉;2026年4月,泾源 县法院会同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现场验收,云杉成活率超过90%;近期,泾源县法院联合固原市 中级人民法院、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回访,绿意已经盎然。 这是宁夏首例林业碳汇赔偿案件。“森林的价值远不止可见的树木——固 碳释氧、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这些看不见的生态服务功能同样需要被衡量和保护。”泾 源县法院院长梁志龙表示,该院在判决中明确要求时某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将碳汇价值 纳入生态损害考量,正是对森林“隐形价值”的司法确认。这不仅是对个案损失的填补,更是向 全社会传递一个信号:破坏生态,必须为自然的“无形财富”买单。 如今,走在修复现场,苗 木丰盛,新栽的云杉已冒出新枝,林间偶尔有鸟雀飞落。一个烟头的代价是沉重的,但恢复性司 法的落地,让这片伤痕累累的土地有了重新葱茏的希望。

FD05494 | 2025_3344_黄福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黄福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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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湘1003刑初237号 本院在审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福海失火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黄福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福海承担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27525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5年3月20日10时许,黄福海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廖家湾村六组自家责任田内焚烧竹子堆肥,因风大导致火势失控引发廖家湾村六组、吴溪村、宜章五岭镇坳背村“八丘田”等山场森林火灾。黄福海见火势无法控制,便打电话告诉村干部喊人灭火,后消防、政府、村委会组织人员现场灭火,直到当日21时许山火被扑灭。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82.3亩,其中林地36.7亩、灌木林地122.4亩、宜林地23.2亩,受损林木立木蓄积165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估值)42280元;本案的生态修复费用为27525元(或者人工栽植用材林、经济林树种3670株,并抚育管护3年),鉴定评估费2000元。 2025年9月16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就黄福海失火毁林行为在正义网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一个月。 案发后至起诉时,黄福海未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等民事责任,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二、调解协议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福海自愿承担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27525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已履行)。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其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35-2280977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FD05495 | 2025_3344_黄福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黄福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2025)湘1003刑初237号 当事人:黄福海 裁判结果摘要:调解:自愿承担失火林地生态修复费用27525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已履行) 来源:http://sxq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1/id/9165164.shtml (2025)湘1003刑初237号 本院在审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福海 失火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黄福海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 内容公告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刑事附 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福海承担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27525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 事实和 理由:2025年3月20日10时许,黄福海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廖家湾村六组自家责任田内焚烧竹 子堆肥,因风大导致火势失控引发廖家湾村六组、吴溪村、宜章五岭镇坳背村“八丘田”等山场 森林火灾。黄福海见火势无法控制,便打电话告诉村干部喊人灭火,后消防、政府、村委会组织 人员现场灭火,直到当日21时许山火被扑灭。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82.3亩,其中林地36.7亩、 灌木林地122.4亩、宜林地23.2亩,受损林木立木蓄积165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估值)4228 0元;本案的生态修复费用为27525元(或者人工栽植用材林、经济林树种3670株,并抚育管护3 年),鉴定评估费2000元。 2025年9月16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就黄福海失火毁林行为在 正义网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一个月。 案发后至起诉时,黄福海未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等民事责任,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二、调解协议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福海自愿承 担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27525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已履行)。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 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 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 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其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35-2280977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FD05496 | 2025_3345_谢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谢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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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清晨,张家界市教字垭镇龙洞湖村的古树群在晨雾中若隐若现。树群下停放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车,几张简易长桌在巡回审判车前拼成了审判席,席后的国徽格外醒目。 “现在开庭!”9时许,随着永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斌敲响法槌,谢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巡回审判就此开始。 一次由祭祀引发的生态创伤 对于永定区法院而言,这是一场必须“走出去”的庭审。 3月25日,谢某来到教字垭镇竹园坪村覃家湾组“太太山”祭祀公婆。在坟墓前烧纸祈福后,她没有等纸钱完全燃尽便匆匆离去。 一次祭祀,让无人看管的余烬在风力作用下引燃周边枯草,火势迅速蔓延,最终造成大面积森林火灾,让这片山林遭受重创。 8月14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8日,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谢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修复生态环境并赔礼道歉。 据了解,同镇的龙洞湖村拥有40棵百年古树,其中有10棵古树已经经历了四五百年的风雨,这是国家森林乡村,也是湖南省首批古树保护区之一。这里不仅是人与自然共生的鲜活见证,更承载着厚重的红色记忆。1929年,贺龙领导的红四军曾在此地英勇战斗,每一棵古树都见证了红军英勇战斗、军民依依惜别的感人故事。 为了让乡亲们现场观看、亲耳聆听、亲身感受,让生态环境保护更好地深入人心,受案后,杨斌决定将庭审搬到案发附近龙洞湖村的红椆古树群下:“法律必须为这些无法说话的‘绿色活化石’发声。保护绿水青山,不仅要惩治犯罪、修复生态,还要提升群众生态文明意识,源头预防犯罪。” 一场古树下的巡回审判 此次案件,由永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斌担任审判长,永定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赵丹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国人大代表王涯、全国人大代表宁芬芳、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等计100余人参与现场旁听。 庭审开始后,公诉人逐一出示火灾现场视频、照片、森林受损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事发全过程。照片中,焦黑一片的林地与周边郁郁葱葱的山林形成刺眼对比,直观展现了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 鉴定报告显示,谢某失火造成的生态效益损失约为46.4万元,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固碳释氧、净化空气等方面的功能损失。而被毁坏的林地,需要4年时间在原地栽种杉木、银杏、栾树共4万余株,并进行长期的抚育、管护和防火防虫工作,相应的植被恢复费用需要约115万余元。 看着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谢某双手掩面,声音哽咽:“我以为烧几张纸是小事,没想到会造成这么坏的影响,我对不起父老乡亲们......” 看到旁听人员惊讶的表情,杨斌当庭开展了法庭教育。他语气沉重地说:“大家抬头看看身后的青山和绿水、头顶的树木与蓝天,它比我们的祖辈更早扎根这片土地,守护了一代代村民的平安。这是有生命的文物,更是承载红色记忆的精神地标,守护它们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历史与未来。” 村支部书记覃云回忆起火灾后的场景,语气中满是痛惜,也深有感触:“以前总有人觉得祭祀用火、田间烧荒是习惯,今天的庭审让大家明白,习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真的要引以为戒,不能让一把火不仅烧了青山,还伤了全村人的感情。” 这场庭审持续了2小时。法院最终对刑事部分当庭宣判,判决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决定定期宣判。 同时借此次庭审契机,永定区人民法院澧水环境资源法庭还将“荷花讲堂”搬进了龙洞湖村,为村民们送上一场生动实用的法治课。法院干警们摆起宣传台,一边向陆续赶来的村民发放《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宣传手册及环保袋,一边结合近期发生的山火案例以案释法,详细讲解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呼吁大家摒弃祭祀烧纸的传统陋习,积极践行鲜花祭扫等文明安全的祭扫方式,守护好村里的森林绿地与百年古树。法院还根据旁听的村民请求,将红椆古树保护的宣传展板留在古树下,以教育和警醒过往的村民和群众。 “在保护区设立巡回法庭,相当于把法庭搬到当地人民熟悉的生态区;开展巡回审判,就是给人民群众上最生动的生态保护法治教育课,对提高群众的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全程参与活动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涯和宁芬芳点赞道。 古红椆树的影子被拉得很长,与远处的青山绿水相映成景,构成一幅司法护航、守护生态的和谐画卷。 一个着眼绿色守护的环资审判品牌 这场古树下的庭审,是永定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永定区法院聚焦澧水生态保护,充分发挥“茅岩河”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作用,打造“澧水之上、‘植’此青绿”环资审判品牌,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绿色司法是生态与法治的有机结合。为此,永定区法院持续加强专业化审判能力建设,通过实现澧水环资案件审判“三合一”,选聘8名环境专业人民陪审员。 同时,不断深化协同治理,进一步拓展生态保护的综合效能。2024年,永定区法院协助市中院召集常德市中院、湘西州中院及相关区县院,召开澧水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联席会议,构建跨区域保护机制。2025年,与区检察院联动推进后坪社区替代性生态修复人工造林示范点建设;与区林业局深化“生态司法+行政协同”工作机制。近年来,永定区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守护绿水青山,护航旅游发展”法治宣传活动30余场,进一步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从非法采矿案的当庭宣判到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从跨区域司法协作到生态修复的落地见效,永定区法院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深入践行着“两山”理念。 近3年来,永定区法院共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18件,协调对接异地管辖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件。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湖南省高院典型案例。 杨斌表示:“未来,永定区法院会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让红色文化与绿色发展相得益彰,让每一棵古树都能继续见证岁月流转,让生态保护的底色更加鲜明。”

FD05497 | 2025_3345_谢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谢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谢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追责;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修复生态环境并赔礼道歉(植被恢复费约115万元,生 态效益损失约46.4万元) 来源:http://zjjyd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097686.shtml 11月11日清晨,张家界市教字垭镇龙洞湖村的古树群在晨雾中若隐若现。树群下停放着张家界市 永定区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车,几张简易长桌在巡回审判车前拼成了审判席,席后的国徽格外醒 目。 “现在开庭!”9时许,随着永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斌敲响法槌,谢某失火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巡回审判就此开始。 一次由祭祀引发的生态创伤 对于永定区法院而言,这是一场必须“走出去”的庭审。 3月25日,谢某来到教字垭镇竹园坪村 覃家湾组“太太山”祭祀公婆。在坟墓前烧纸祈福后,她没有等纸钱完全燃尽便匆匆离去。 一 次祭祀,让无人看管的余烬在风力作用下引燃周边枯草,火势迅速蔓延,最终造成大面积森林火 灾,让这片山林遭受重创。 8月14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 公诉。8月28日,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谢某赔偿 生态环境损失、修复生态环境并赔礼道歉。 据了解,同镇的龙洞湖村拥有40棵百年古树,其中 有10棵古树已经经历了四五百年的风雨,这是国家森林乡村,也是湖南省首批古树保护区之一。 这里不仅是人与自然共生的鲜活见证,更承载着厚重的红色记忆。1929年,贺龙领导的红四军曾 在此地英勇战斗,每一棵古树都见证了红军英勇战斗、军民依依惜别的感人故事。 为了让乡亲 们现场观看、亲耳聆听、亲身感受,让生态环境保护更好地深入人心,受案后,杨斌决定将庭审 搬到案发附近龙洞湖村的红椆古树群下:“法律必须为这些无法说话的‘绿色活化石’发声。保 护绿水青山,不仅要惩治犯罪、修复生态,还要提升群众生态文明意识,源头预防犯罪。” 一场古树下的巡回审判 此次案件,由永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斌担任审判长,永定区检察 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赵丹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国人大代表王涯、全国人大代表宁 芬芳、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等计100余人参与现场旁听。 庭审开始后,公诉 人逐一出示火灾现场视频、照片、森林受损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事发全过程 。照片中,焦黑一片的林地与周边郁郁葱葱的山林形成刺眼对比,直观展现了火灾造成的严重后 果。 鉴定报告显示,谢某失火造成的生态效益损失约为46.4万元,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固碳释氧、净化空气等方面的功能损失。而被毁坏的林地,需要4年时间在原地栽种杉木、银 杏、栾树共4万余株,并进行长期的抚育、管护和防火防虫工作,相应的植被恢复费用需要约115 万余元。 看着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谢某双手掩面,声音哽咽:“我以为烧几张纸是小事, 没想到会造成这么坏的影响,我对不起父老乡亲们......” 看到旁听人员惊讶的表情,杨斌当庭开 展了法庭教育。他语气沉重地说:“大家抬头看看身后的青山和绿水、头顶的树木与蓝天,它比 我们的祖辈更早扎根这片土地,守护了一代代村民的平安。这是有生命的文物,更是承载红色记 忆的精神地标,守护它们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历史与未来。” 村支部书记覃云回忆起火灾后的 场景,语气中满是痛惜,也深有感触:“以前总有人觉得祭祀用火、田间烧荒是习惯,今天的庭 审让大家明白,习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真的要引以为戒,不能让一把火不仅烧了青山, 还伤了全村人的感情。” 这场庭审持续了2小时。法院最终对刑事部分当庭宣判,判决谢某犯失 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决定定期宣判。 同时借此次庭审契机 ,永定区人民法院澧水环境资源法庭还将“荷花讲堂”搬进了龙洞湖村,为村民们送上一场生动 实用的法治课。法院干警们摆起宣传台,一边向陆续赶来的村民发放《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宣传

手册及环保袋,一边结合近期发生的山火案例以案释法,详细讲解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禁止行 为及法律责任,呼吁大家摒弃祭祀烧纸的传统陋习,积极践行鲜花祭扫等文明安全的祭扫方式, 守护好村里的森林绿地与百年古树。法院还根据旁听的村民请求,将红椆古 树保护的宣传展板留在古树下,以教育和警醒过往的村民和群众。 “在保护区设立巡回法庭, 相当于把法庭搬到当地人民熟悉的生态区;开展巡回审判,就是给人民群众上最生动的生态保护 法治教育课,对提高群众的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全程参与活动的全国人大代表王 涯和宁芬芳点赞道。 古红椆树的影子被拉得很长,与远处的青山绿水相映成景,构成一幅司法 护航、守护生态的和谐画卷。 一个着眼绿色守护的环资审判品牌 这场古树下的庭审,是永定区 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永定区法院聚焦澧水生态保护,充分发挥“茅岩河”生 态司法修复基地作用,打造“澧水之上、‘植’此青绿”环资审判品牌,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 山。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绿色司法是生态与法治的有机结合。为此,永定区法院 持续加强专业化审判能力建设,通过实现澧水环资案件审判“三合一”,选聘8名环境专业人民 陪审员。 同时,不断深化协同治理,进一步拓展生态保护的综合效能。2024年,永定区法院协 助市中院召集常德市中院、湘西州中院及相关区县院,召开澧水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联席会议 ,构建跨区域保护机制。2025年,与区检察院联动推进后坪社区替代性生态修复人工造林示范点 建设;与区林业局深化“生态司法+行政协同”工作机制。近年来,永定区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 “守护绿水青山,护航旅游发展”法治宣传活动30余场,进一步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从 非法采矿案的当庭宣判到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从跨区域司法协作到生态修复的落地见效, 永定区法院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深入践行着“两山”理念。 近3年来,永定区法院共办理环境资 源类案件18件,协调对接异地管辖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件。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环境保 护和河道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湖南省高院典型案例。 杨斌表示:“未来,永定区法院 会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让红色文化与绿色发展 相得益彰,让每一棵古树都能继续见证岁月流转,让生态保护的底色更加鲜明。”

FD05498 | 2025_3365_韩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韩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火不是我点的……”

“那你认为还有谁?”

今年2月,河南省镇平县检察院讯问室内,韩某面对该院检察长蔡春源的追问,陷入了沉默。2025年3月23日,清明节前夕,韩某与家人来到镇平县五朵山给父亲扫墓,之后未留意到墓地边残留的火星便回家了。起风后,火从墓地一侧蔓延,顺着山坡一路向上。等村民发现时,浓烟已卷过山脊,救援队、护林员奋战4个小时才将大火彻底扑灭。经测算,过火面积2.6万余平方米,全是乔木林地。案件被移送到镇平县检察院后,韩某始终不认罪,说扫墓的不止她一家,“火可能是从别处来的”。为查清事实,蔡春源与办案人员走进五朵山。韩某父亲的墓地在一处三面环山的山坡上,只有一条小道从村里通上去。一名村民指着那条路说:“他们上午10点多去扫墓,12点走的时候还没事。后来火大了,就是从韩家墓地那个方向烧起来的。”办案人员沿着小道走到墓地前,仔细辨认烧痕:靠近墓地的一侧树干炭化明显,另一侧烧得浅。火焰从墓地边起,顺风往上卷——这是典型的“祭祀起火”痕迹。办案人员又调取了村里一户人家的监控,画面显示韩家人上山、下山的时间段,没有其他人走过那条路。“这一带,只有她家这一座墓地。”护林员指着周围说。此后,检察官将这些证据一一展示给韩某,并进行释法说理。韩某最终主动认罪认罚,详细供述了案发经过,并赔偿村集体和村民损失8万元。2025年11月,镇平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此案同步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当天立案后就启动了生态损失评估程序。镇平县林业局很快明确失火导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为4.7万元,后韩某全部缴纳。今年3月24日,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韩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如今,那片大火烧过的林地已完成60%的异地修复,韩某也带着家人参与了补种。站在山坡上,韩某抚过小树苗,喃喃说道:“又要到清明了,扫墓一定要小心!”

来源:《检察日报》2026年4月1日一版

作者: 汪宇堂 赵新新

FD05499 | 2025_3365_韩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pdf

韩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韩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4.7万元,完成异地修复 来源:http://www.nanyanggx.jcy.gov.cn/sitesources/sqxjcy/page_pc/mtbb/articleedebc3ea34bf47cc8c53e1e1fbb43049.html “火不是我点的⋯⋯” “那你认为还有谁?” 今年2月,河南省镇平县检察院讯问室内,韩某面 对该院检察长蔡春源的追问,陷入了沉默。2025年3月23日,清明节前夕,韩某与家人来到镇平 县五朵山给父亲扫墓,之后未留意到墓地边残留的火星便回家了。起风后,火从墓地一侧蔓延, 顺着山坡一路向上。等村民发现时,浓烟已卷过山脊,救援队、护林员奋战4个小时才将大火彻 底扑灭。经测算,过火面积2.6万余平方米,全是乔木林地。案件被移送到镇平县检察院后,韩 某始终不认罪,说扫墓的不止她一家,“火可能是从别处来的”。为查清事实,蔡春源与办案人 员走进五朵山。韩某父亲的墓地在一处三面环山的山坡上,只有一条小道从村里通上去。一名村 民指着那条路说:“他们上午10点多去扫墓,12点走的时候还没事。后来火大了,就是从韩家墓 地那个方向烧起来的。”办案人员沿着小道走到墓地前,仔细辨认烧痕:靠近墓地的一侧树干炭 化明显,另一侧烧得浅。火焰从墓地边起,顺风往上卷——这是典型的“祭祀起火”痕迹。办案 人员又调取了村里一户人家的监控,画面显示韩家人上山、下山的时间段,没有其他人走过那条 路。“这一带,只有她家这一座墓地。”护林员指着周围说。此后,检察官将这些证据一一展示 给韩某,并进行释法说理。韩某最终主动认罪认罚,详细供述了案发经过,并赔偿村集体和村民 损失8万元。2025年11月,镇平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此案同步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当天 立案后就启动了生态损失评估程序。镇平县林业局很快明确失火导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为4.7万 元,后韩某全部缴纳。今年3月24日,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韩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如今, 那片大火烧过的林地已完成60%的异地修复,韩某也带着家人参与了补种。站在山坡上,韩某抚 过小树苗,喃喃说道:“又要到清明了,扫墓一定要小心!” 来源:《检察日报》2026年4月1日一版 作者: 汪宇堂 赵新新

FD05500 | 2025_3375_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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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检务公开,延伸司法触角,将法治课堂搬到群众身边。近日,由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失火案,在舟曲县博裕镇政府院内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舟曲县公安局干警、博峪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该镇曲曼村、扎塔村等15个村庄群众共计300余人参加此次庭审旁听。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甘肃省舟曲县博峪乡卡路诺村东面的酸梨河坝(小地名)自家种植药材的农田里劳作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枯萎的羌活杆点燃,因当日刮风导致火势失控,不慎引燃附近山坡的林木,引发火灾。经聘请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失火案总过火面积为2.7493公顷(41.24亩),失火案共烧毁林木5021棵(丛),烧毁乔木(华山松、白桦和椴树)总蓄积量为74.0916m3 。火灾总损失726068.05元。 诉讼过程 2025年5月份,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失火案提起公诉,同时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委托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生态监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白水江调查队对失火山林生态修复进行评估,并出具生态修复方案,由杨某某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在原火灾附近地点进行补植复绿。5月28日,洮河林区法院对杨某某失火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调解,并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杨某某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庭审过程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结合案情向旁听群众进行法庭教育。一是以案释法,剖析根源。结合本案惨痛教训,深刻指出疏忽大意、防火意识淡薄是火灾发生的主因,强调星火可毁万亩林的巨大风险;二是法理交融,厘清责任。清晰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失火罪的规定,明确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三是情理并重,倡导新风。呼吁村民尊重传统习俗更要敬畏法律、守护家园,提倡文明祭祀,将防火安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在农田里处理羌活杆时过失导致发生森林火灾,致使过火面积达2.7493公顷,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补植复绿, 愿意按期完成生态修复并进行管护,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洮河林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场开在家门口的庭审,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生动实践,旨在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让村民“零距离”感受司法威严,提升防火安全意识,筑牢乡村安全防线。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大对涉林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家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醒 “小火酿大祸,法律不容情”,任何违反野外用火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因一时侥幸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在山间林区吸烟、焚烧秸秆等违规用火,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火警电话,主动参与防火巡查监督,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以“防火无小事,责任重于山”的责任感,共同筑牢森林防火墙,守护绿水青山和万家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5501 | 2025_3375_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杨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按生态修复方案补植复绿(过火41.24亩) 来源:https://zwfw.gansu.gov.cn/hezuo/tsfw/szsc/ywjj/art/2025/art_fcdc5cf8ba8a4ee3b7bc4dcb01089003.html 为深化检务公开,延伸司法触角,将法治课堂搬到群众身边。近日,由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杨某某失火案,在舟曲县博裕镇政府院内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依法出 庭支持公诉。舟曲县公安局干警、博峪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该镇曲曼村、扎塔村等15个村庄群众 共计300余人参加此次庭审旁听。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甘肃省舟曲县 博峪乡卡路诺村东面的酸梨河坝(小地名)自家种植药材的农田里劳作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 机将枯萎的羌活杆点燃,因当日刮风导致火势失控,不慎引燃附近山坡的林木,引发火灾。经聘 请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失火案总过火面积为2.7493公顷(41.24亩),失火案共烧毁 林木5021棵(丛),烧毁乔木(华山松、白桦和椴树)总蓄积量为74.0916m3 。火灾总损失726068.05元。 诉讼过程 2025年5月份,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失火案提起 公诉,同时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委托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生态监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白 水江调查队对失火山林生态修复进行评估,并出具生态修复方案,由杨某某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在 原火灾附近地点进行补植复绿。5月28日,洮河林区法院对杨某某失火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进行了调解,并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杨某某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庭审过程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质证。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结合案情向旁听群众进行法庭教育。一是以案释法,剖析根源。 结合本案惨痛教训,深刻指出疏忽大意、防火意识淡薄是火灾发生的主因,强调星火可毁万亩林 的巨大风险;二是法理交融,厘清责任。清晰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失火罪的规定, 明确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三是情理并重,倡导新风。呼吁村民尊重传 统习俗更要敬畏法律、守护家园,提倡文明 祭祀,将防火安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在农田里处理羌活杆时过失导 致发生森林火灾,致使过火面积达2.7493公顷,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补植复绿, 愿意按期完成生态修复并进行管护,对其可以 从轻处罚。洮河林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场 开在家门口的庭审,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生动实 践,旨在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让村民“零距离”感受司法威严,提升防火安全 意识,筑牢乡村安全防线。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大对涉林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 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家园提供有力的司 法保障。 检察官提醒 “小火酿大祸,法律不容情”,任何违反野外用火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可 能因一时侥幸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在山间林 区吸烟、焚烧秸秆等违规用火,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火警电话,主动参与防火巡查监督,充分发 挥“主人翁”意识,以“防火无小事,责任重于山”的责任感,共同筑牢森林防火墙,守护绿水 青山和万家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 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D05502 | 2026_426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珲春).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年份:2026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珲春)

正文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王国钰)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承担修复生态损失综合费用,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被告人王某在珲春市一林蛙养殖看护房前燃放鞭炮,不料鞭炮爆炸溅射到周围,便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王某积极救火,同时委托朋友报案并联系林场工作人员帮助救火。经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涉案的失火林地面积为65.32 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8.64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区燃放鞭炮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失火行为,致使国家森林资源受到侵害,导致生态环境受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王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和司法鉴定费用。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森林防火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森林防火期间,杜绝在林地、田野及附近燃放鞭炮、点燃香烟、焚烧杂草等行为,若造成森林火灾,不仅仅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及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而行为人也会因其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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