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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稳创科技有限公司“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清徐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事故调查)(清徐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发布:2024-07-11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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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清源山西稳创科技有限公司
“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5 月 11日 17 时40 分许,山西稳创科技有限公司在
清徐县清源镇清徐精细化工循环产业园的建设工地内发生一起
人员伤亡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2 万元。
事故发生后,清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
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发生。2024 年5 月 14
日,经清徐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
县总工会、县卫健体局、开发区有关部门、清源镇人民政府组成
的清徐清源山西稳创科技有限公司“5·11”一般人员伤亡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监督事故
调查工作。太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分析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
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
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并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针对性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清徐清源山西稳创科技有限公司“5·11”一
般人员伤亡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防范不当、用工单位监管缺失
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标准 GB136441-86》,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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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山西稳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创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140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
股),经营地址位于太原市,法定代表人为姚某朝,注册资本为
壹佰万元整,营业期限为2017年3月21日至2037年3月20日。
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
销售;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计算机及耗材、
电子产品、普通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办公用品的销售;机电设
备的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山西千盟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盟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邢某禄,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营业
期限为2019 年 10月 31 日至 2039 年10 月 30日,经营地址位于
太原市。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公用工程、机电
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古建筑工程、
通信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公路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输变电
工程、消防工程、水利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消防技术服务;
消防设施维护;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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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暖通设备、机电设备、普通机械设备、环保设备、钢
材、建材、五金交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水处理系统;电气设备、
防爆设备、仪器仪表、空压机的销售、安装、维修;计算机软硬
件的技术开发;电子产品、机电产品的生产;电子设备、环保节
能设备、减排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环保节能设备、
办公用品、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加工、维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得了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有效期至2025 年 1 月 15日,资质
类别及等级包括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3.合同签订情况。
2024 年 3 月 15日,发包单位千盟公司同承包单位稳创公司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清徐精细化工循环产业
园煤焦管式皮带及铁路运输工程电仪安装(西侧焦仓电气传动/
电气照明/防雷接地、2#焦仓变电所电气传动/电气照明/防雷接
地),工程地点位于清徐县精细化工产业园;双方约定工程承包
方式为:主材甲供,承包人负责施工、卸车、安装、调试、其他
辅助材料的采购供应及机械费用;双方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
作为合同附件,明确了双方在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目标、
责任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稳创公司,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
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施工过程中有专人进行监护,对入场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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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安全教育培训,每日召开班前会,配齐个人防护用品,现场安
全防护及设施满足施工要求,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定期
检查隐患并及时消除。
2.千盟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制定了岗位责
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组织健全了安全
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不同工种及施工阶段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对进场员工进行入场三级教育培训及日常安全培
训,要求施工班组按时召开班前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并落实相关奖罚制度。配备齐全有效的安
全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物资。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5 月 11日 14 时许,稳创公司工人卫某平、李某文、
葛某宾、朱某飞、武某君、卫某发、周某慧、林某健、马某威、
王某贵等在负责人姚某朝带领下,在清徐精细化工循环产业园焦
仓建设项目敷设电缆作业。作业内容为将一条直径约 4.5cm 的电
缆(电缆型号ZC-YJV-0.6/1KV,3×185+1×95)沿提前预置好的电
缆桥架敷设固定;电缆桥架位于焦仓建筑物主体外立面由地面垂
直向上延伸,而后穿过焦仓顶部平台窗户进入顶部平台内部水平
延伸,进入顶部平台后的桥架距离顶部平台地面约 8m,桥架整
体垂直高度约40m,水平长度约 150m;作业方法是将电缆与牵引
绳通过钢丝网套联接,在电缆转向位置设置定滑轮,由人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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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线器、绞盘等机械设备通过电缆牵引绳将电缆由桥架一端拖拽
进入桥架。
工人大致分工为:姚某朝总指挥,卫某平、李某文操作位于
地面的送线器,葛某宾在地面电缆由水平转向垂直处的桥架起始
位置,朱某飞、武某君操作焦仓外立面据地约 20m 处的送线器,
卫某发在焦仓顶部平台的桥架上看护电缆转向情况,周某慧、林
某健操作焦仓顶部平台内桥架末端处固定于平台地面的绞盘,马
某威、王某贵在绞盘后方拖拽电缆牵引绳。
17 时 30分许,电缆头端通过牵引绳在绞盘的牵引下,沿桥
架由地面行至焦仓顶部平台内由南向西转向时卡在定滑轮处,葛
某宾、林某健等工人通过对讲机沟通,企图通过启停绞盘的方式
使电缆头端通过定滑轮。17时 40 分许,电缆及牵引绳内部应力
逐渐增大,卫某发上前查看,站在电缆转向处的直角内侧,支撑
电缆头端的定滑轮突然发生断裂,电缆及断裂的定滑轮击打在卫
某发胸部,并将卫某发击打掉落桥架被系在身上的安全绳和安全
带吊在空中。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位置位于清徐县清源镇吴村西侧,清徐县火车站北
侧。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死亡,死者卫某发;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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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六)其他情况
2024 年 5 月 11日当天气象、环境对事故发生无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 5 月 11日 17 时40 分许,事故发生以后,现场工人
武某君立即通过电话向稳创公司负责人姚某朝报告;17时44分,
姚某朝通过电话向千盟公司负责人邢某波报告;5 月 12 日 0 时
10 分,姚某朝通过电话向清徐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清
徐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
场,了解事故情况,于 5 月 12日 0 时 49分通过传真分别向太原
市应急管理局、清徐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事故企业现场
人员、清徐县应急管理局事故信息上报内容及时限符合《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要
求;稳创公司事故信息上报时限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要求,存在迟报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以后,现场工人立即停止作业,葛某宾、马某威等
人将吊在安全绳上的卫某发解下并平放在一块木板上;稳创公司
负责人姚某朝立即赶赴事故位置,于5 月 11 日17 时 42分拨打
120 求救;工人合力将卫某发抬至焦仓北侧地面,而后由千盟公
司依维柯型车辆将卫某发运送至清徐县人民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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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 年 5 月 11日 18 时20 分许,卫某发被送至清徐县人民
医院急诊科紧急救治,于5 月 12 日0 时 10 分许宣布抢救无效死
亡。
在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稳创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处理,
2024 年6 月 24 日,与死者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及时对
死者家属赔付,取得家属谅解。目前,善后工作已经结束,未造
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稳创公司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清徐县应急管
理局、清徐县公安局介入及时、指导有力,现场未造成次生事故,
应急处置总体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电缆无法顺利通过转向滑轮,操作工在处
理卡顿的过程中未认识到危险性,擅自冒险进入转角内侧,当转
向滑轮损毁解体后,电缆及滑轮配件快速回弹击打其胸部,造成
重伤致死。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电缆头端钢丝网套与牵引绳外径差距大,联接处有明显环
台,牵引绳顺利通过转向滑轮,联接处不易通过。
2.操作工处理电缆卡顿时,未认识到危险性,擅自进入电缆
转向角的内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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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本次事故的关键工具转向滑轮,受超载荷拉力作用下
铰链被拉直,导致转向滑轮解体,电缆被高速释放。
(二)间接原因分析
1.转向滑轮直径小,不符合 GB50168-2018 相关要求。滑轮
为灰铸铁材质,局部有两条最深达 2.5mm的沟槽,疑似是钢丝网
套摩擦导致,事故发生时转向滑轮工作状态不正常。
2.事故单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实施针对性培训,相关作业人
员在面对电缆牵引故障时缺乏有效应对措施,绞盘操作人员在没
有查明原因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多次启停电动绞盘、加大牵引力
等方法恢复电缆运动,导致滑轮铰链拉直,转向滑轮解体。
3.在对施工方案审核时未对所用器具的合规性及布置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判定,未有效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未提出有效
的防范措施。
4.施工指挥人员在电缆牵引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实施有效指
挥,未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未有效履行看护责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主体单位(稳创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该单位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充足的教育培训、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问题。
(二)事故相关单位(千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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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
单位存在未对工程分包单位稳创公司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协调、
管理等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卫某发,男,群众,稳创公司工人,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
因素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电缆转向角内侧不慎被
击打死亡,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
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姚某朝,男,群众,稳创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是稳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时担负施工作业
指挥任务,未对员工实施有效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七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
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建议
予以行政处罚。
2.武某晖,男,群众,千盟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
分包单位稳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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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邢某波,男,群众,千盟公司实际控制人,兼任施工项目
经理,对施工分包单位稳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未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部门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强,现任清徐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持清徐
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工作。存在对辖区内负责的建筑
施工工地安全监管工作失管、失察等问题,负此次事故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其向上级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司某珠,现任清徐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清徐经济开发区
综合执法工作。存在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监管工作失管、
失察等问题,负此次事故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上级部门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稳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清徐经济开发区
清徐经济开发区存在对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巡查不
到位,失管、失察等问题。建议清徐经济开发区向清徐县人民政
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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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建议
1.董某章,男,群众,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专业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实施有效监察,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其向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深
刻书面检查。
2.千盟公司,作为此项目的总包单位,对施工分包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实施有效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采取管理
手段消除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向
清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清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理念树立不牢
现场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风险认识不足,擅
自进入电缆转向角内,对安全管理制度漠不关心,以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现场安全管
理存在严重漏洞。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稳创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
全管理制度浮于表面,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
理、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不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站场监
管、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千盟公司没有结合稳创公司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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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薄弱的实际,加强对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责
任不落实、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安全风险排查不及时。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
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本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跟班检查、带班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
不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清徐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辖区、本行业领
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其学习、领会、贯彻落
实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
为;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组织开展建筑
施工领域安全防范专项行动,采取强力措施,减少和防止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