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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栋散热器有限公司3.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清徐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事故调查)(清徐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发布:2024-05-10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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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王答学栋散热器有限公司
“3·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3 月 18日 15 时52 分,在清徐县王答乡山西清徐学
栋散热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36万元。
事故发生后,清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
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发生。2024 年3 月 19
日,经清徐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
县总工会、县卫健体局、王答乡人民政府组成的清徐王答学栋散
热器有限公司“3·18”人员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
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
基本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总结了
事故教训,提出了针对性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清徐王答学栋散热器有限公司“3·18”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作业不当、用工单位监管缺失而
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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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清徐学栋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栋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 2000 年 4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赵俊刚,位置位于太原市清徐县。经营范围包括:五
金产品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机
械电气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有色金属铸造;五金
产品零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机械
电气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
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祁县鼎跃钢结构安装队(以下简称鼎跃工队),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21407**,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19 年 7 月 23日,经营者渠某跃,位置位于晋中市祁
县。经营范围包括:钢结构、彩板制作与安装;焊接维修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合同签订情况。
2024 年 3 月 12日,甲方学栋公司同乙方鼎跃工队签订《临
时雇佣安全协议责任书》,就甲方雇佣乙方进行若干车间顶棚更
换施工,协定部分安全管理及工程结算内容。甲乙双方未就该施
工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未以书面方式协定施工日期、施工内容等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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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跃工队与其工人李某滨、渠某新、渠某生、范某分别签订
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义务与薪酬权益等事项。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学栋公司配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下发了包括《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
理制度》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制定了各岗位操作
规程,开展并落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经查看该公司安全管理资料以及询问相关人员,该公
司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但在安全管理制度
执行、外包队伍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管理漏
洞。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3 月 12日,学栋公司因其机加工车间彩钢屋顶需要
维修更换,雇用鼎跃工队实施施工作业,口头约定了具体施工内
容,即使用新彩钢瓦覆盖已经风化破损的阳光采光瓦,并签订了
《临时雇佣安全协议责任书》。3 月 15 日起,鼎跃工队工人开
始进场作业,具体作业步骤为:人工清理机加工车间顶棚的锈迹
和积尘,而后在旧的阳光瓦上安装固定新的彩钢瓦。至 3 月 18
日事故发生时,机加工车间顶棚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约三分之一。
3 月 18 日 13 时 30 分许,鼎跃工队工人李某滨(临时带队)、
渠某新、渠某生、范某四人由车间内部步行梯行至距机加工车间
顶棚下方约 2 米的平台,而后使用铁梯登上机加工车间顶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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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各自开始清理顶棚的锈迹和积尘,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
坠落安全防护措施。15 时52 分,李某滨在清理积尘过程中误踩
并踩塌顶棚阳光瓦,从车间顶部坠落至车间内部地面。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
事故位置位于清徐县王答乡赵家堡村学栋公司内部机加工
车间顶部。
车间主体为钢架结构,由南北两部分组成。北半部分东西长
110 米,南北宽 34 米,顶部结构为弧型,覆盖彩钢瓦,间隔铺
盖阳光瓦;南半部分东西长 120米,南北宽 20 米,顶部结构为
约170°人字架,覆盖彩钢瓦,间隔铺盖阳光瓦。南北两部分顶
部联接处分别设置有集水槽。
2.事故现场局部
事故发生在车间南部,人字梁上方顶棚的清理过程中,坠落
点距东墙38.9 米,距南墙 9.15 米,距地面 9.6 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死亡,死者李某滨;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 136
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4 年 3 月 18日当天气象、环境对事故发生无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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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 3 月 18日 15 时53 分,事故发生 1 分钟后,事故现
场学栋公司工人白某通过电话向公司工会主席王某德报告;15
时 57 分,赶到现场的王某德通过电话向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斌报
告;17 时 06分,学栋公司通过电话向清徐县应急指挥中心上报;
18时 04 分,清徐县应急管理局通过传真分别向县委、县政府、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企业现场人员、清徐县应急管理局
事故信息上报内容及时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要求;学栋公司事故信息上
报时限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
要求,存在迟报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学栋公司工会主席王某德到达事故现场后,第一时间报警并
拨打 120 求助。清徐县应急管理局、清徐县公安局到达事故现场
后要求事故企业停止任何生产活动,保护事故现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 年 3 月 18日 16 时15 分,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120急
救车及医护人员到达学栋公司事故现场,经诊断宣布临床死亡。
在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学栋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处理,
2024年3月20日,与死者家属签署了《工亡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及时对死者家属赔付,取得家属谅解。目前,善后工作已经处理
结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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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学栋公司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清徐县应急管
理局、清徐县公安局介入及时、指导有力,现场未造成次生事故,
应急处置总体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作业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从
事高处作业,不慎误踩并踩塌阳光瓦坠落地面致死。
(一)直接原因分析
施工作业人员李某滨在机加工车间顶棚从事彩钢瓦维修更
换相关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
用品,未设置防坠网等安全防护措施,误踩到已经风化的阳光瓦
以致踩塌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
认识不足;
2.施工甲方学栋公司以及乙方鼎跃工队在施工安全监管上
均存在漏洞,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
隐患;
3.施工甲方学栋公司以及乙方鼎跃工队对施工作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技能不足。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故主体单位为学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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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该单位存在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将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个体工商户等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滨,男,群众,鼎跃工队工人,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
因素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足够的安
全防护措施,失足摔落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
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渠某跃,男,群众,鼎跃工队经营者,作为个体工商户的
经营者,未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投入足够资金保证
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以致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承包工程
施工所需的必要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2.赵某明,男,群众,学栋公司具体施工负责人,未及时排
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3.赵某强,男,中共党员,学栋公司安环部负责人,作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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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外包工队工人实施必要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二、五、六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4.赵某斌,男,中共党员,学栋公司副总经理兼厂长,作为
学栋公司实际管理者,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发
生事故后存在迟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七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建议予以
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学栋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由清徐县应急管理
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男,民革党员,清徐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对监管企业检查管理不到位,建议其向上级部门做出深刻检
查。
2.赵某静,男,中共党员,王答乡,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建议其向上级部
门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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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理念树立不牢
现场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对现场风险认识不足,对安全管理制度漠不关心,以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施工现场负
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
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学栋公司虽然配备了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并下发了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在制度落实上还有较大差距,安全责任、
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不力,
违法雇用无资质工队从事工程施工作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站
场监管、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控
措施不到位,安全风险排查不及时,导致事故隐患最终发展成为
事故。
(三)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
王答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清徐县应急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王答中队作为监管部门,对事故企业服务指
导不够,未能及时制止施工区域内相关单位的违章作业行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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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栋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深入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本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跟班检
查、带班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
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王答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王答中队要加
大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
其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持续组织开展防范高空坠物和高处坠落专项行动,采取强力
措施,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