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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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徐东于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8 月 2 日 16 时 10 分许,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工人在清徐县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洗车台作业时发生 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尽快查明 事故原因,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并按时上报调查结果,同时举一 反三,汲取教训,杜绝再犯”。2023 年 8 月 3 日,市安委办对 此事故挂牌督办。2023 年 8 月 3 日,经清徐县人民政府批准, 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卫健体局、清 徐经济开发区、东于镇政府组成的清徐东于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人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勘查事发现场、调阅有关资料 文件、与相关人员谈话、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2 经调查认定,清徐东于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8·2” 事故是一起因未采取防护措施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07 月 02 日成立,经 营范围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等。法定代表人:任某明, 注册资本:壹亿零陆拾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401**,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公司现有职工 430 名,公司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 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 二级,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输变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 程。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取得 AAA 企业信誉证书,特种设备 锅炉维修、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1、GB2、GB1(PE)、 GC2)。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备许 可证。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晋)JZ 安许可字〔2012〕**),有限期至:2025 年9 月 22 日, 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2.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 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在原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于2023年1月4日改组设立的。原公司成立于2001 年 5 月,是集洗选精煤、冶炼焦炭、净化煤气、回收化学产品、 在国内外经营自产产品及开发新项目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公司 注册资本 31500 万元;占地近 600 亩,职工人数 1000 余人。2007 年 2 月,与世界 500强的中化国际下属的新加坡有限公司合作, 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焦化技改项目属国家级“双高一优”项 目,年产优质冶金焦 100 万吨(铸造焦 62 万吨)、焦油 3.3 万 吨、粗苯 7600 吨、硫铵 1 万吨、煤气 2.1 亿立方(日供省城15 万立方)公司于 2005 年通过了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个 管理体系认证。 2019 年公司为响应我省焦化行业的整合政策,对生产设施 进行了关停和拆除,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改组为山西亚鑫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后,主要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服务、教育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公司,法人是王某生,成 立于 2020 年 01 月 1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注册 4 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 职业中介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升学及职业技能培训); 建筑劳务分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证(编号:Y**)。(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合同签订情况 2022 年 11 月 15 日,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亚 鑫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 山西亚鑫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发包人,发包人法人:贾某明;太 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承包人,承包人法人:任某明。工程 名称为:C 型料场及洗煤厂单双车道洗车及污水处理工程(工程 造价 150 万)。(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时未注册,本合 同由山西亚鑫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签)。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与太原市安 茂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工程名称: C 型料场及洗煤厂单双车道洗车及污水处理工程。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明确了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简述了 30 个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印发了 《劳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务派遣安全管理制度》(2023 5 版)和《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8 月 2 日早晨 7 点左右,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 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施工队队长李某君召开了班前会,安排当日 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武某明和杨某为一组,武某明负责用彩钢 板把C型料场的3号洗车台顶棚上风道和彩钢板预留孔之间的间 隙堵上,杨某的工作内容是配合武某明补漏,具体内容是杨某在 过滤车间通过窗户将彩钢板递给武某明。上午武某明测量了各间 隙需要补修的尺寸,杨某将彩钢板搬到过滤车间的 2 楼。下午 14 点左右,武某明和杨某上班,杨某在 2 楼的窗口配合武某明 工作,在过滤车间通过窗户把彩钢板递给武某明,武某明在洗车 台顶棚接上后进行切割和补空隙。大约 15 点30 分,杨某又给武 某明递了一块彩钢板后,武某明在顶棚切割后到顶棚东南角补第 一个空隙的过程中,下午 16 点10 分许的时候,武某明听见 3 号 洗车台有人喊“有人掉下来了”,武某明就站起来看,发现杨某 不在过滤车间 2 楼的窗户口,武某明从窗户进了 2 楼过滤车间, 下到 1 楼到了洗车台,发现杨某侧身头朝南躺着,头部下的地面 上有血迹,杨某的安全帽掉在两个洗车道中间的隔离墙(隔离墙 高约 1.2 米),抬头看见杨某上边的顶棚阳光板破了个窟窿。 (四)事故现场 洗车台现场状况外观描述:整体呈长方体,顶部结构为约 170°人字梁,洗车台全长约42 米,内部总宽 10.25 米,中间用 6 高为 1.18 米矮墙分成两条车道,单条车道宽 4.8 米,人字梁顶 距地面 5.792米;单条阳光板宽约 1 米,长约 4 米,单孔长约 1 米。现场测量坠落高度约5.7米。(因施工方提供的施工方案中 没有施工图纸,以上数据为实地人工测量。洗车台顶部共安装有 12 台离心风机,未见到任何防护措施,没有见到可以正确钩挂 安全带的设施。)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杨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20万 元。 (六)其他情况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问询分析,2023 年 8 月2 日当天气象、 环境、人为因素与事故发生无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 年 8 月 2 日 16 时 50 分许,清徐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 故上报:“2023 年 8 月 2 日 16 时 10 分许,太原安装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工人在清徐县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洗车台作业 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领导、清徐经济开发区、县应急局、 县公安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县人民 7 医院,迅速展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现场拉起警戒线,禁止无关 人员进入,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坠落事故发生后,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人 武某明迅速给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小 队长郭某生打电话汇报了情况,郭某生给施工队队长李某君打电 话说杨某从屋顶掉下来,让李某君赶紧过来。李某君立刻赶赴现 场,并拨打了 120和 110,到现场后,李某君、郭某生和武某明 三个人把伤者杨某抬上李某君的车赶往县人民医院。在去医院的 路上,李某君给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于某锋汇报 了上述情况,于继锋让赶紧送往医院抢救。在东于镇路口,120 救护车接上伤者杨某送往医院。在救护车上,医护人员给杨某插 上氧气,并进行了输液急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杨某于 2023 年 8 月 2 日 17 时 35 分随救护车到达清徐县人 民医院。经清徐县人民医院检查,临床诊断:院前死亡,重型颅 脑损伤,左大腿皮肤裂伤,查体:无。医生告知杨某已无生命体 征,经家属同意,终止抢救。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 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汲取事故教训。在政府有关部门协 调下,涉事相关方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并达成赔偿协议。2023 8 年 8 月 9 日,经清徐县东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了《山 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 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署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及时对死者 家属进行赔付,取得家属谅解。目前,善后工作已经处理结束, 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由事故现场工人进行拨打120 应急处置,伤者及时 送医,逐级上报事故发生情况,未造成次生事故,现场危险有害 因素未对外界产生影响,应急处置总体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及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杨某在配合武某明补修洗车台房顶风管预 留孔洞的作业过程中,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上顶棚,不 慎踩破洗车台顶部阳光板,失足坠落地面。 直接原因分析:杨某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未经培训上岗,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进入高度约 5.7 米洗车台 顶部,屋顶施工无安全防护,踩塌阳光板失足坠落。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询问材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 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分析 9 1.当事人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高估了阳光 板的承载能力,错误地踩踏在阳光板上。 2.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 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3.对施工作业人员没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安全监管环节缺位,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主体单位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作为C 型料场及洗煤厂单双车道洗车及 污水处理工程的安装承包方,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装方 案、安装施工技术交底执行不力;作业区域未设围栏及警告标志, 未派专人监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 (二)事故相关单位 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 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 四十四条: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 进行高空作业审批,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向劳务派遣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出现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给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10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 使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某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施工过程中违 章操作,未按规定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导致高处坠落死亡,负 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因在该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陈某海,男,中共党员,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有效督促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人员教育 培训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2.于某锋,男,群众,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施工现场风险认识不足,对施工人员 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作业监督管理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建 议予以行政处罚。 3.李某明,男,群众,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员,负责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施工安全,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违法聘用无高 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从事高处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高 11 处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三款,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4.谢某松,男,中共党员,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 部总指挥,负责工程建设、设备、技术和人资管理,对工程项目 安全负全面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建议予以行政处 罚。 5.曹某功,男,群众,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经 理,C型料场及洗煤厂单双车道洗车及污水处理工程现场负责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对太原安装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进行监督不 到位,对 C 型料场及洗煤厂单双车道洗车阳光板补漏过程中存在 的不认真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行为监督整改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予 以行政处罚。 6.杨某书,男,群众,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员, 审核施工单位入厂安全资料的报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负责 C 型料场及洗煤厂单双车道洗车及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安 全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12 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7.王某生,男,中共党员,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 公司法人,负责公司的全面运营和安全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未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对派遣劳动者进 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8.李某君,男,群众,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未对施工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未持岗位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且未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岗位 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不完善,对承 包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 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 能的教育和培训。对高处作业审批、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之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13 2.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施工 方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 对施工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有关规 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3.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能严格把关入职 人员资质审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有 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县住建局东于建管站未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太原安 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承包单位太原市安茂达人力资源服务 有限公司、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 建议向上级部门做出深刻检查。 2.东于镇安监站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太原安装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承包单位、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向上级部门做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教训惨痛,暴露出的问题包括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淡薄,安全作业知识缺乏,违规冒险作业,施工单位太原安装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缺位,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在未佩戴 14 相应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开展高处作业;对外来派遣人 员从事高空作业管理不到位等。 (二)山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项目现场和太原市安茂 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公司 项目负责人平常对项目监管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施工现场作业 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缺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现场安全管理人 员履职不力,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有 效制止。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深入贯 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跟班 检查、带班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不 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务必要合法发包 生产经营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和作业现场安 全监管;施工单位要加强交付各工序和关键工序的安全作业交底, 现场检查、巡检到位,做好全检、整改、复检,确保全程的安全 生产。 (二)县住建局东于建管站、东于镇政府安监站要加大对建 设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推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 15 治 2023 行动,指导、督促其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 法规,严厉查处施工企业违规行为;要继续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 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和“打非治 违”专项行动,采取强力措施,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