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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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概述 2023 年 2 月 20 日 9 点 34 分许,清徐县文源路文源大桥施 工现场,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桥梁工程工人牟某某在作 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死 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 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置善后工作,举一反三、确保不再发生 类似事故。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相关人员第一 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报 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 工会、县住建局、清源镇人民政府、西谷乡人民政府参加的事 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 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勘查事故现场、技术勘验分析、调阅 有关资料文件、与相关责任人谈话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综合 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2 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 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项目总承包单位 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法定代表人:曹某成;成立日期:1990 年 02 月 26 日;营业期限:1990 年 02 月26 日至 2035 年 09月 30 日;住所: 临汾市;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照明工 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程等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项目分包单位 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 法定代表人:刘某学,成立日期:2008 年 01 月 14 日,营业期 限:2004 年 08 月 04 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 筑设备租赁。资质证书规定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安 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 安许证字(2010)**,有效期至 2024 年 9 月6 日。 (四)监理单位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法定代表人:王某毅,成立日期:2004 年 08 月 04 3 日,业务范围: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营业期限:2004 年 08 月 04 日 至长期。项目部监理工程师共有 8 人。 (五)项目及承包情况 2021 年 12 月 24 日,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山西 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人)、东南大学建筑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员一)、鑫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成员 二)签订清徐县汾河文源大桥建设工程 EPC 总包合同,清徐县 汾河文源大桥建设工程位于清徐县,包含文源路向东延伸跨汾 河主线桥与滨河西路蝶形立交两部分。西起滨河西路西侧,东 至规划路东侧,依次跨越西干渠、滨河西路、汾河西大堤、汾 河、汾河东大堤、东侧规划次干路后落地,本工程长度约 1490m, 其中桥梁长度约 1082.8m,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3 日就清徐县汾河文源大桥建设工程与重庆中龙建 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包括承台施工、墩身施 工、箱梁施工等建设内容。2021 年 11 月 15 日清徐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管理局与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包括:清徐县汾河文源大桥建设工程、 施工、采购等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三、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 年 2 月 20 日早 8:30 时,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 领班蒋进财安排蔡某某带着牟某某、王某、张某某三人在清徐 县汾河文源大桥建设工程 10#桥墩距离地面高 5.2 米的钢平台搬 运支架材料,蔡某某驾驶叉车转运钢架管,其他三人清理搬运 钢平台的板块闲杂物。当时钢平台西南部挂有警戒线条,钢平 台上有约 15 ㎡左右面积洞口仍未铺设盖板及钢丝网防护,也未 做临边洞口的临边防护,局部属于空洞状态,由于天气较冷, 钢平台工字钢道轨上存在冰霜迹象,监控视频显示,9 点 34 分 许,牟某某未佩戴安全带,在部分未铺设钢丝安全网或花纹钢 板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工字钢上行走时脚下打滑,牟某某从 钢平台漏洞处坠落,掉落至钢平台下的冰面。 (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给 120 拨打电话,蔡某某和王某沿着 柱子下入到牟某某坠落点,看到牟某某头部流血,侧躺在地面, 安全帽脱落,对牟某某呼叫没反应,十多分钟后120 到现场后, 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 人死亡,死者系云南省昭通市人。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 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0 余 万元。截止 2 月 28日,死者善后工作已完成。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5 (一)事故原因分析 技术组通过对事故现场检测勘验、询问当事人及查阅相关 资料,调取现场监控录像,专家论证分析,分析如下: 事故发生在清徐汾河文源大桥项目作业钢平台区域,在主 跨 10#桩西侧,主墩的外架距离 4.8m,相邻的塔吊周边外架 0.8m 宽,跟塔吊距离 1.4m,坠落点离塔吊位置 4.3m,坠落高度 从钢平台作业边至落点 5.2m(垂直距离)。发生事故的钢平台 东北方向有工字钢(φ16)三跨,每跨间距 60cm,未铺设盖板, 属于空洞状态,安全防护措施缺失。 (二)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区域钢平台挂有警戒线条但部分区域未铺设钢丝 安全网或花纹钢板防护措施,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牟某某安全 意识薄弱,在未采取个人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在工字钢梁上行 走时,从 5.2 米高空作业钢平台坠落,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对风险认识不足,高处作业时 未系安全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钢平台施工方案搭设要求,部分区 域钢平台未满铺花纹钢板,工字钢下方未满铺钢丝网兜底防护, 造成钢平台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监理方提出的指令措施落 实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6 安全检查、协调工作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反“三违”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造成3人 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之规定,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 定,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2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 一 ) 事 故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及 处 理 建 议 1、牟某某,男,47岁,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队 工人,汾河文源大桥建设工程现场作业人员,对作业环境存在 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搬运材料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采 取个人防护措施,在工字钢梁上行走时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因该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蒋某某,男,52 岁,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汾河文 源大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领班人员,对高架平台作业存在的危 险因素认识不足,在吊装材料现场带班作业隐患排查不彻底、 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 7 议予以行政处罚。 3、刘某某,男,48岁,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 全面负责汾河文源大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宜,对施 工队伍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风险认识不足,进行施工现场作业 监督管理不力,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 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单 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80%的 罚款;(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的罚款之规定,建议予 以行政处罚。 4、王某某,男,53岁,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清徐县汾河文源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副经理,负责该项目安全、 环保工作,对分包单位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上报把关不严, 对施工队伍进行高架平台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 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 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5、席某某,男,30岁,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清徐县汾河文源大桥建设工程安全员,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制 8 度、负责排查现场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对施工现场钢 平台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整改落实不到位, 履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或旁站职责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 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 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6、张某,男,63 岁,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监理部监理,负责 8#到 12#桥墩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监 理工作,对施工队伍进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认真落实风险控 制措施行为监督整改不力,履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或旁站职责 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 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之规定,建议予以行政 处罚。 ( 二 ) 事 故 相 关 单 位 责 任 及 处 理 建 议 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清徐县汾河文源大桥建 设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 培训、施工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队伍作业等安全 隐患的监督检查、整改落实不到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检查、协调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 9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 罚。 ( 三 ) 政 府 监 管 责 任 及 处 理 建 议 1、西谷乡人民政府、清源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建议 向清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及时制止施工区域内 相关单位的违章作业行为,建议向清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 1、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文源路文源大桥项目部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 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 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 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方 案,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跟班检查、带班管理;对施 工作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 全生产意识;要对照落实建设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条款、单项 安全技术措施和相关安全作业标准,施工单位要加强交付各工 序和关键工序的安全作业交底,现场检查、巡检到位,解决问 题不慢不拖。要加强对危险源较多,危害较大的工序做好保障 安全生产的措施落实,做好全检、整改、复检,确保全程的安 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要修订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做好应急演练 10 工作。 2、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 等规定实施监理,强化对建筑施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重点监管在建工程起重机械、交叉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危险 源点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的落实,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 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履行施工监理旁站作用,督促施工单 位完善各种施工许可手续和对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消除“三 违”行为。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每 个环节一定要监理到位,并落实好签字验收制度,有效防范安 全事故。 3、建设行政主管、属地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安全生 产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其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相关的法 律、法规,严厉查处施工企业违规行为;要继续组织开展工程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 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做好春季复工复产,采取强力 措施,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