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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庞河)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锦州黑山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黑山县人民政府) 地区: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发布:2026-02-04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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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安全生产 / 正文 (黑山庞河)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24日15时许,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锦州市庞河经济开发区辽宁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修缮厂房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按照县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通过资料查看、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施工单位概况 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09月28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4MABYD3F0XX,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门窗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概况 2025年8月23日,安某某(简称甲方)与王某(简称乙方)签订了彩板安装工程合同书。工程地点:锦州市庞河经济开发区辽宁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区内;工程内容:锦州黑山辽宁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1号、2号厂房的彩板拆除安装;工程造价:约736000.00元(大写:柒拾叁万陆仟元),具体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二、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辽宁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2号厂房,该厂房东西长200米,南北宽60米,最高处约为10米。事发时,房顶工作面有4名工人作业,地面有吊车司机1名及工人2名。许某(死者)从高处坠落,其坠落点位于厂房东侧约55米、南侧约20米处。许某高处坠落后,安全帽完好无破损,安全带未发生断裂。许某面色苍白、呼吸存在,但呼叫无反应,体表未见明显出血。 图1 现场施工吊装图 三、事故经过及救治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4日组织工人入场,开始厂房修缮作业。 2025年10月24日早上6点30分左右,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进入厂区开始彩板安装工作,中午12点至13点午休。下午15时许,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许某从厂房工作面坠落,发生事故。 事发时,房顶工作面共有4人:王某带一名工人在东侧作业;许某在房顶西侧,从吊车吊运上来的彩板一侧移动至另一侧(大约在彩板中间)时,违规将安全带摘下,且未将其重新固定在防坠器上,形成安全防护空档。随后,在解下彩板的四个吊点后,许某未能发现仍有一处吊带被压在彩板与次梁之间,便使用手持对讲机通知地面吊车司机起吊。起吊后,彩板因单侧受拉而突然移动、倾斜,致使许某失稳并从房顶坠落,发生事故。 (二)救治情况 现场工人许某从房顶坠落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老板,并组织现场救援。大约10分钟后,许某被送至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许某,男,32岁,户籍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系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四)相关鉴定(诊断)情况 1.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中心,于2025年10月24日的门诊病历显示: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初步诊断许某为坠落的晚期效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公安机关排除治安、刑事案件。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许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行高空作业,移动作业时将安全带从固定处摘离,未仔细查看吊带位置,指挥吊车起吊,致使脚下彩板移动、倾斜,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现场施工单位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开展高空作业专项培训、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存在不足,未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许某作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黑山县应急管理局对王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安某某,凌海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发包人,虽然履行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职责,但是未能有效杜绝事故的发生。建议由黑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凌海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进行约谈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风险危害因素辨识不全、现场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参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黑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黑山县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黑山县安委会“四位一体”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规定,履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安全督导检查存在盲区和死角,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县纪委监委对黑山县住建局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1.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要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深刻分析事故原因,全面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2.凌海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要做好新入职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交底工作,各种作业人员均要做到持证上岗,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 3.黑山县住建局要坚持“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牢固树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职责,“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狠抓重大隐患整治。建议成立督导组组织对所有建筑施工项目的总包、分包单位对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查缺补漏,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组织入场教育培训,严格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坚决打击和治理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行为,积极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黑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上一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下一条: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