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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汉源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 “4·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雅安市·站内搜索补充(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2026-07-09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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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首页 信息详情 雅安汉源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 “4·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日期: 浏览: $ ) 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2026年4月19日16时20分许,由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承建G108汉源县九襄至富林段改建工程项目,在进行桩基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市级相关部门、汉源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成立工作组,指导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相关规定,依据雅安市人民政府授权,2026年4月21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汉源县人民政府组成的雅安汉源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4·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汉源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下设综合组、技术组(专家组)、管理组,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同步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工作,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对调查组工作开展全程指导与监督。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雅安汉源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4·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履带吊在进行打桩作业时,左侧斜拉钢丝绳的连板销轴与连接耳板脱开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钢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794727809B,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6日,住所: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经营范围。资质情况: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18〕001482,有效期:2024年7月2日至2027年7月1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3341178,有效期至2030年4月24日;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构设置:湖南钢模公司在G108汉源县九襄至富林段改建工程项目中授权吴某为现场负责人,负责项目全面工作;张某某为副经理兼物资部负责人,赵某某为技术负责人,罗某为质量负责人,王某为施工员,蒋某为安全员,下设8个班组,其中3个班组负责钢制作,剩余班组为安装班组。(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汉源县源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源欣公司”)为G108汉源县九襄至富林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MACHRMC91C,法定代表人:殷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3年5月25日,住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人民路25号1幢1单元1层1-102号。经营范围。项目概况:G108汉源县九襄至富林段改建工程全长21.474km,全线桥梁5681.17m/16座,无隧道工程,桥梁比约26.46%,工期2年。2.监理单位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路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8756,法定代表人:陈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1987年7月8日,住所:成都市锦江区石牛堰街8号。经营范围。资质情况: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E251003665,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机构设置:为了项目监理需要,四川公路监理公司成立了G108汉源县九襄至富林段改建工程总监办,任命李某某为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某为路面监理工程师,李某为现场监理员,王某为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2024年12月16日,四川公路监理公司与汉源源欣公司签订《G108汉源县九襄至富林段改建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四川公路监理公司提供该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湖南钢模公司主要从事钢结构工程业务,张某某为公司法人、董事长,沈某某为总经理,张某某为副董事长、谢某某为技术部部长、陈某为安全部部长、张某某为品质部部长、周某某为办公室主任、陈某某为商务部部长、韩某为财务部部长、张某某为后勤部部长、苏某为采购部长。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害岗位操作牌安全管理制度》《交叉作业管理制度》等30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事故发生经过4月19日上午7时30分许,湖南钢模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组织打桩班组5名作业人员对主栈桥14#钢管桩及支栈桥支4#钢管桩开展施工作业。班组长李某某,负责现场的任务安排、负责振拔锤的开关;司机李某某负责操作履带吊实施打桩作业,焊工冉某某和卢某负责钢管焊接作业及立管工作;信号工元某某负责履带吊的吊装指挥。作业前,湖南钢模公司安全员蒋某组织进行了班前培训,司机李某某重点对履带吊的钢丝绳、大臂销轴(含开口销)、挂钩三项内容进行例行检查,工作至中午12时休息吃饭。13时继续作业,14时许,李某某在进行10#墩主栈桥14-4#桩施工作业时,发现大臂晃动剧烈,便立即停止作业。对履带吊销轴进行了再次检查,同时检查了销轴上的开口销,发现1个开口销有点弯曲,于是对开口销进行了更换。更换完毕后,湖南钢模公司李某某安排冉某某和卢某到施工警戒区域外的主栈桥12-5#桩进行立管及焊接作业,接着,履带吊继续在现场进行主栈桥14-5#桩的施工,完成该桩施工后又进行支栈桥支4-3#钢管桩的施工,立管后卢某继续在主栈桥12-5#焊接钢管,冉某某到达主栈桥14-15#桩,16时20分许,振拔锤将支栈桥支4-3#钢管桩基础打入地面10cm左右时,现场履带吊左侧臂绳连接耳板销轴开口销绷断、销轴突然崩落臂绳脱出,致使大臂右侧臂绳受力不均,大臂随之向右大幅度摆动后倒塌,振拔锤连同钢管桩因惯性被甩飞,振拔锤砸中了警戒区域外约2m处冉某某,造成1人死亡。(五)事故点项目基本情况汉源湖钢栈桥工程为汉源湖特大桥主墩及索塔施工的作业运输主通道,包含小里程9#墩主栈桥237m、大里程10#墩主栈桥252m,配套支栈桥36m×4,总长度达633m。钢栈桥大里程10#墩主栈桥长252m。标准断面宽9m;支栈桥长36m×2,宽12m。主、支栈桥全部采用桩基础。桩基础采用Ф720×10钢管桩先引孔后沉桩的形式施工。主栈桥9m宽标准断面下每个墩柱设置两排共6根桩,横桥向三根桩间距为4m;顺桥向桩间距为6m。支栈桥12m宽断面下每个墩柱设置两排共8根桩,横桥向四根桩间距为4m;顺桥向桩间距为6m。钢管桩标准节长度为12m,现场连接通过焊接连接。本次事故发生在汉源湖钢栈桥大里程10#墩主栈桥处钢管桩施工。(六)涉事履带起重机及司机情况1.租赁履带起重机基本情况产品型号:XGC型100t(A),产权单位:重庆重履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湖南钢模公司,机械类型:起重机,使用性质:租赁,发动机编号:1022C002713,设备代码:442010F28202101587,产品识别代码:XUG0100ATMFC01587,发动机编号:1022C002713;最大额定起重量:100T/4m,主臂工况最长组合:61m;主臂臂端单滑轮工况最长组合:主臂61m+臂端单滑轮1.1m;固定副臂工况最长组合:主臂52m+固定副臂19m;制造单位: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2年6月25日。2.履带起重机购买保险情况2025年5月20日,依法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履带起重机(车架号:XUG0100ATMFC01587)购买了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保险单号:14197003902984868852,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5月20日。3.履带起重机检测情况2025年5月27日,重庆盛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履带起重机进行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意见,检测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26年3月2日租赁履带吊,合同约定司机及维修由出租方负责,4月17日履带吊组装验收手续完成开始作业。4.事故履带起重机驾驶员情况李某某,履带起重机司机,男,汉族,身份证号:513XXXX,地址:成都市东部新区XXXX。2024年11月,经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复审,取得(Q2限流动式起重机)新证,编号:513XXXX,有效期:2024年11月-2028年10月。(七)事故现场情况1.现场勘验情况履带吊停放在10#墩施工区域,车头朝西北,车尾朝东南方向停放;臂架朝东北方向倾倒,并搭在导向架上。现场见斜拉钢丝绳缺少销轴,斜拉钢丝绳脱开。定位位置为北纬29°22′24″,东经102°38′18″;吊臂朝东北方向倾倒;吊臂端头至回转中心距离约30.9m,吊臂距第三根护筒作业点距离13m~14m。距履带吊回转中心东北方向约6m处放置一导向架,位于导向架西北方向端头的顶部,可见板材向下翻转、螺杆向下变形。导向架变形位置及附近区域的金属表面可见黄色油漆附着。2.履带吊勘验情况勘验时,可见履带吊主机及底节臂停放在事故现场东北方向约1km左右的斜坡上,未见配重及主臂其他节臂。履带吊主机驾驶室完好,外观未见明显变形、受损,履带吊外观;主臂底节臂未见明显变形,连接销孔未见明显变形,主臂底节臂外观。勘验现场,工作人员通电打开仪表,见履带吊工作小时为115.3h;倍率设置的参数为4;主臂臂长设置参数为31m;驾驶室玻璃粘贴主臂性能表。勘验时,履带吊主臂的顶节臂、两节中间节存放在事故现场西北方向约3km的汉源县塘富物流园区钢筋加工场内;顶节臂与一段长约8.8m的中间节朝北沿东西向摆放,另1段长约9m的中间节朝南平行摆放。顶节臂外观未见明显变形,销轴孔未见明显变形。将8.8m长的中间节编号为1#节臂,9m长的中间节编号为2#节臂。1#节臂一端可见氧焊切割痕迹,缺失销轴孔及部分桁架管,另一端销轴孔未见明显变形、受损。2#节臂未见明显变形,两端的销轴孔未见明显变形、受损。3.钢丝绳勘验情况4月22日现场勘验主臂斜拉钢丝绳,分为左右两侧两段,共有4对连接耳板,从顶节臂向拉紧滑轮组依次编号为左1~左4、右1~右4。经现场勘验和工作人员确认,与主臂连接的斜拉钢丝绳,左1至左2留存;左2以后约8m的斜拉钢丝绳,以及左3至左4之间的连接耳板、钢丝绳灭失。右1至右3留存,右3连接耳板至右4连接耳板之间的钢丝绳与连接耳板均灭失。可见钢丝绳有明显切割痕迹。现场提取右3钢丝绳套环1个,编号为样品1#,外观。4.振拔锤参数履带吊施工使用的振拔锤参数。名称振拔锤,型号DZP150型,电机功率150KW,激振力1100KN,总质量8650kg,生产厂家上海振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钢管参数钢管直径720mm,长度12.5m,壁厚10mm,重量2.21t,厂家四川盛世兆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冉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13XXXX,地址:四川省汉源县XXXX。伤害程度: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九)其他情况雅安市汉源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信息,2026年4月19日13时至17时,汉源县境内小雨,北风2级,温度为24℃至28℃。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6年4月19日16时23分许,项目部技术员黄某某向项目部二分部负责人万某某报告事故,万某某接报后立即向项目部常务副经理许某某报告事故,项目部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电话报“120”和“110”处理,许某某接报后通过电话向西南片区经理刘某报告了事故情况,16时41分刘某向项目业主汉源源欣公司总经理殷某报告了事故相关情况,殷某接报后分别向汉源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程序向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上报,市、县政府随即启动应急响应。(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企业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疏散现场施工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设置警戒带,因伤者被压在吊臂下面,立即安排作业人员使用氧气乙炔对履带吊大臂及1条钢丝绳进行了切割救人。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迅速安排部署,并启动应急预案,汉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应急、卫健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全力救治伤员。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率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026年4月19日16时40分,汉源县人民医院接市“120”指挥中心调度,汉源县特大桥发生了起重伤害事故,要求及时组织前往施救,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迅速组织医护人员赶赴现场施救,于17时许到达现场,医务人员立即开展医疗救援工作,伤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湖南钢模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2026年4月19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目前,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未引发社会舆情。(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及时、组织严密、行动迅速、救援有序、处置得力、保障到位,未发生次生及衍生事故,当地社会秩序稳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事故信息报送符合规定。三、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履带吊在施工作业时,左侧斜拉钢丝绳的连板销轴与连接耳板脱开,导致左侧斜拉钢丝绳脱落、臂绳受力失衡,大臂随之倾倒,振拔锤连同钢管桩受惯性甩飞,砸中位于警戒线外作业人员,引发此次事故。(一)直接原因分析1.经勘验,履带吊主臂顶节臂、底节臂结构完好,未见明显变形,销轴孔未见明显变形,中间节1#节臂弯曲变形为主臂倾倒后与导向架碰撞产生,中间节2#节臂结构完好,未见明显变形,销轴孔未见明显变形。上述勘验结果表明,主臂结构完整、销孔连接有效。2.经鉴定,现场测量倒塌后的主臂端头至回转中心距离约30.9m,主臂吊装第三根护筒作业点距回转中心距离13m~14m;振拔锤总质量为8650kg,钢管总质量为2.21t,吊装总重量为10.86t;现场确认履带吊配重总重量为27t。根据履带吊仪表数据,主臂臂长设置为31m,与现场测量的长度基本吻合,依据主臂性能表,主臂长度31m,作业半径12m、14m的起重量分别为25.3t、20.5t,可判断起吊重量未超过主臂性能表规定的范围。3.经调查,汉源湖特大桥10#墩位置地质中等偏硬,在打设钢栈桥桩基过程中振拔锤震动较大,左2连接耳板销轴孔存在径向变形,造成销轴与连接耳板孔间隙旷量变大,磨损扩孔销轴晃动,开口销限位件受力断裂,连接耳板扭转变形,交变荷载下销轴窜出脱落,导致左侧钢丝绳脱落,右侧钢丝绳集中受力导致履带吊大臂倾倒,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二)事故鉴定情况2026年4月22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四川司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汉源县“4.19”事故中XGC100A履带吊施工过程中大臂倾倒原因进行鉴定。2026年5月17日四川司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SCSJ-2026-JS-019),鉴定结论:排除履带起重机存在配重重量不够,主臂高度和起吊重量超出规定范围,斜拉钢丝绳缺陷,主臂结构缺陷,导致主臂倾覆;不排除左侧斜拉钢丝绳的连板销轴与连接耳板脱开,导致倾覆事故发生。(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气象分析,建筑物、环境均与事故引发因素无关。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引发的事故。(四)间接原因分析1.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分析履带吊整体倾倒风险。湖南钢模公司未充分认识到履带吊装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未组织专业人员对履带吊装作业开展全面风险辨识,未针对吊装区域环境、设备工况、人员操作等因素进行系统性风险评估,未全面辨识履带吊施工使用的振拔锤随大臂突然倾倒的伤害范围超过警戒线位置。2.未深入分析故障原因,仅凭经验更换开口销。4月19日14时许,正在施工作业的履带吊大臂产生震动,司机李某某凭自己多年经验,感觉履带吊大臂声音异常,在无法判断是大臂还是振拔锤发生的声音情况下,停机对履带吊的各个连接销进行检查,发现1个开口销有点弯曲,判断声音可能是开口销变形造成,仅对变形开口销进行了更换,同时检查所有连接销,未发现问题就继续开机施工,未及时停机深度排查开口销变形的原因。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私自变更工作岗位。施工单位虽组织班前安全教育,并在履带吊作业现场共设置两道警戒线,第一道为整个施工区域包括便道不允许人员及车辆通行,第二道防线即振拔锤、钢管桩倾覆警戒线为17m范围,按照工作安排冉某某和卢某两人在12-5#桩进行钢管焊接和立钢管作业,此工作岗位位于两道警戒线之外,但现场管控不到位,对应在主栈桥12-5#桩工作的冉某某,私自到达14-15#桩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1.事故发生单位湖南钢模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风险分析不到位。未全面辨识出履带吊上振拔锤随履带吊倾倒的抛物距离,超过划定第二道安全范围17米的安全隐患。(2)故障分析不到位。对履带吊施工作业发生异常,未全面系统进行分析、科学检测,简单判断更换开口销后即复工作业,对关键受力部件潜在疲劳损耗、更换开口销后安全复核等环节风险辨识不全面、不深入,未组织专业人员对履带吊异常现象开展系统性风险评估,未能及时识别履带吊连板销轴与连接耳板脱开等安全风险。(3)现场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按照公司安排焊工冉某某应在12-5#桩同卢某一起进行焊接作业,此工作地点在两道警戒区之外,但是对焊工冉某某未在指定地点工作进入第二道警戒区域的作业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2.监理单位四川公路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湖南钢模公司履带吊吊装作业过程未实施全程有效监督,未及时发现消除履带吊作业时风险辨识不到位、现场警戒管控不严、人员违规进入危险区域等事故隐患。3.建设单位汉源源欣公司基本履职到位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从项目规划、招投标管理到施工监督,建立了完备相关手续。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详实资料。基本履职到位,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二)有关监管部门汉源县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对G108汉源县九襄至富林段改建工程开展专项检查4次、领导带队督查24次,督促完成隐患整改15项、上级反馈问题整改8项。督促项目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风险评估与备案管理,组织开展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健全气象预警传递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履职到位,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三)属地党委政府汉源县富林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纵深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层层压实安全责任。聚焦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防、燃气、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发放资料5000余份;常态化开展联合检查、道路劝导、在建项目巡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规范动火作业管理。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高效处置举报线索;节假日组织全覆盖安全大检查,持续强化风险防控,全力筑牢辖区安全生产防线。基本履职到位,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建议不追究责任人员(1人)冉某某,湖南钢模公司焊工。安全意识淡薄,离开指定工作岗位,进入履带吊作业警戒第一道和第二道区域之间,将自身置于高危作业环境内,其违规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二)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2家)1.湖南钢模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履带吊倾倒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设备部件检修后未按规范开展安全性能复核;现场安全管控不严,未落实常态化巡查及违规制止机制,现场监护不到位,对作业人员不在指定工作进入危险区域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未遵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履带起重机》(GB/T 14560-2022)《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2008)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四川公路监理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湖南钢模公司及时纠正履带吊倾倒风险辨识不到位、设备故障维修后未进行系统检测、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等问题。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调查处理。(三)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3人)1.吴某,湖南钢模公司副总经理、汉源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组织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落实现场安全管控不力,对履带吊作业现场风险管控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蒋某,湖南钢模公司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公司项目单位未健全双重预防机制、设备维修管理、现场管控等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李某某,四川公路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办全面工作。未有效核查安全技术交底、班前教育落实情况,未及时制止现场违规作业行为,隐患排查治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议由雅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调查处理。(四)企业自行处理人员(3人)湖南钢模公司安全部部长陈某、履带起重机驾驶员李某某,四川公路监理公司现场监理李某等人员履职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并于收到事故调查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案促改,全面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切实提升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和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结合事故调查实际,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筑牢项目施工安全防线湖南钢模公司、四川公路监理公司等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压实岗位安全职责,全面整改本次事故暴露的各类管理问题。一是分包单位湖南钢模公司要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聚焦履带吊起重吊装作业,常态化开展设备专项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销轴、连接耳板、斜拉钢丝绳、开口销等关键受力部件疲劳、磨损、松脱等安全隐患。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检修、零部件更换后的安全性能复核,严禁设备带隐患作业。结合桥梁栈桥施工实际,开展针对性、实操性安全培训及班前交底,规范建立培训考核台账,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严格落实现场安全警戒和专人值守制度,强化作业全过程动态巡查,及时制止人员擅自跨越警戒区域、违规进入高危作业区域等违章行为;二是监理单位四川公路监理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严格落实监理制度,对起重吊装作业实施全过程监督。作业前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班前教育、设备验收、人员资质等前置条件,对不满足施工安全条件的坚决不予开工。作业过程中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及时排查制止设备违规运行、人员违章作业、警戒管控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全程跟踪隐患整改闭环落实,切实发挥监理安全把关作用。(二)强化行业监管,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秩序汉源县交通运输局要深刻汲取本次起重吊装作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辖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聚焦桥梁、栈桥等重点施工部位,紧盯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重点排查整治设备安全管理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安全教育培训不实、现场管控不严、极端天气防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对施工总包、专业分包、监理三方参建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执法震慑,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监理履职缺位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健全常态化安全监管机制,压实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规范辖区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秩序,持续提升交通工程安全治理能力。(三)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桥梁吊装施工风险特点,常态化开展物体打击、设备倾覆、高处坠落等针对性应急演练,不断提升作业人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和初期处置能力。规范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维保、应急值守工作,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岗位职责,确保突发情况处置及时、规范、有效。同时,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摒弃形式化宣教模式,通过班前安全教育、现场警示宣讲、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阵地宣传等多种方式,常态化普及起重作业安全规范、危险区域管控要求、违章作业危害、极端天气安全防控等知识,引导从业人员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持续夯实项目安全生产思想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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