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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吉提传媒有限公司“4•23”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政府信息公开(事故调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地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发布:2025-07-01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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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吉提传媒有限公司“4•23”高坠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4月23日下午13时许,在位于天宁区关河中路的常州吉
提传媒有限公司内,1名工人徐风某(男,江苏泰兴人,身份证号:
321XXXXXXXXXXXX412)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坠落,
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21:00左右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有关规定要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区
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公安天宁分局和
天宁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检察院对此次事故开展调
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
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
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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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
常州吉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402MADJADEW9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
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吧服务(不
含演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酒类
经营;演出场所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剧本娱乐活动;食品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2.施工单位(装修项目总包单位)
江苏鸿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鸣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60H8U9X,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
道深南路89号赛格时代广场1幢1305室。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经
营范围: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路基路面
养护作业;建设工程设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路管理与养护;
公共铁路运输;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
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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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广
告制作;门窗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施工单位(装修项目分包单位)
南通多灿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2558QE4U,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唐闸镇街道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3幢707室。法定代表人:王
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概况
该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吉提公司,施工面积为600多平方米。
施工单位是鸿鸣达公司,承包范围为门头及酒吧大厅墙面、地面
翻新,包厢修补,于2025年3月2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28
万元。鸿鸣达公司将其中的酒吧大厅墙面翻新、地面贴地砖分包
给多灿公司,并于2025年3月25日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价18万元。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25年4月23日13时左右,多灿公司负责的吉提公司场内装修
施工项目正在进行墙面造型施工,当时由徐爱某、李某某、徐永
某和徐风某四名工人在进行木工作业,徐风某和徐永某二人为一
组,正在进行墙面木板的装订工作,徐风某在操作过程中脚底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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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从脚手架上掉落。因徐风某的安全带系在其脚下(未正确采
用高挂低用的方式)脚手架的扣件螺栓上,下落的冲击力拉断了
系安全带的扣件,导致徐风某摔倒在脚手架底下的地面上,当场
昏迷。陈某赶到现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徐风某送
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晚21:00左右徐风某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实施救援并报 120,同时向多灿
公司、鸿鸣达公司和吉提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多灿公司、鸿鸣
达公司和吉提公司相关负责人得到报告后,均第一时间赴现场组
织施救。120 救护车到达后,将徐风某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实施急救。于当晚 21时左右,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检察院、公安天宁分局、
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天宁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先后派员赶赴事故
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并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025年 4 月 24 日,事故相关方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
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现场勘察和询问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吉提公司大厅内东立面,事发时有 4位工
人正在进行墙面造型木板装订工作。徐风某从高约 5.1m 的木质
脚手板上坠落至地面。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
徐风某等人站立的木质脚手板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 2m,木质脚
手板离墙面之间的空隙较大且未设置护栏,有可能发生坠落,故
该安装作业属于高处作业中的临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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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内搭设了满堂操作脚手架。脚手架边距离墙面约 900mm,
在脚手架的水平杆上用电线绑扎方钢管,方钢管一端挑出脚手架
500mm,在方管上并排铺设了 2块宽 200mm×厚 40mm的木板作
为脚手板,脚手板与墙面之间的空隙约 500mm,脚手板外侧无防
护栏杆。
死者徐风某现场穿戴了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的安全绳系
挂在死者脚下的连接固定脚手架钢管的扣件螺栓上。当人员下坠
时,安全绳将扣件拉断,导致徐风某直接坠落至地面。
现场的满堂脚手架由多灿公司委托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资质的如皋市通达劳务有限公司搭建,已通过双方验收,用于大
厅顶部灯具安装。多灿公司为了墙面装修施工,自行在满堂脚手
架外延搭建悬挑的方钢管和木质脚手板,徐风某便是从第二层木
质脚手板处坠落。
经调查,多灿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搭建
脚手架的资质,也未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承包本次装修
项目和搭建脚手架的主体资格。
事发当日,多灿公司安排了 7名 3组人员登上脚手架进行高
处作业,其中徐风某和徐永某为一组,徐爱某和李某某为一组,
分别进行墙面木工装饰作业;叶某某、赵兰某和赵敬某 3人为一
组进行木质脚手板的搭建。但只安排了邓某某 1名人员对高处作
业进行监督管理。多灿公司未对现场的施工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未制定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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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风 某 , 男 , 63 岁 , 江 苏 泰 兴 人 , 身 份 证 号 :
321XXXXXXXXXXXX412。
(二)事故类型:高处坠落。
(三)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并结合笔录情况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徐风某,多灿公司施工人员,未按照规定正确系挂安全带,
在缺乏临边防护的脚手板上进行高处作业,失足导致高处坠落死
亡。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一、鸿鸣达公司
鸿鸣达公司将工程的主要内容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多灿
公司,属于违法分包。
二、多灿公司
1.多灿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违法承接了此项工程。
2.多灿公司不具备搭建脚手架的资质,自行在满堂脚手架外
延违规搭建悬挑的方钢管和木质脚手板,且搭建的木质脚手板离
墙面之间的空隙约为 500mm,未按照规定在外侧设置防护栏杆,
不符合标准要求。
3.多灿公司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高处作业前未开具作业票,
未制定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在3组作业人员同时进行高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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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情况下,仅安排邓某某1人对高处作业进行监督管理,以致
未对徐风某违规作业及时发现并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常州吉提传媒
有限公司“4•23”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
章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徐风某(死者),多灿公司施工工人,将安全带系挂在脚
边的脚手架扣件螺栓上,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第3.18.4 条第2 款第4 项“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的
安全带悬挂点,并应高挂低用”的要求,失足导致高处坠落死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
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
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陈某,多灿公司总经理,是多灿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岗位
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现场施工进行风险辨识,组织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不深入,仅派1名人员对3组高处作业进行监督管理,以
致未及时发现徐风某错误使用安全带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
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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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常州市天宁区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邓某某,多灿公司采购员,在本工地协助陈琳进行现场管
理,擅自同意并组织人员在满堂脚手架外延违规搭建悬挑的方钢
管和木质脚手板。作为事发当日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人员,未及
时发现徐风某错误使用安全带的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由多灿公司按照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多灿公司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取得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承接了此项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和《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
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
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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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灿公司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取得搭建脚手
架的资质,为了加快工程进度以及节省费用,自行在满堂脚手架
外延违规搭建悬挑的方钢管和木质脚手板,且搭建的木质脚手板
离墙面之间的空隙约为 500mm,未按照规定在外侧设置防护栏杆,
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 4.1.1
条“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
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的要求,违反了建设部令第 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
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规定。
多灿公司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1条“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
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
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的要求制定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2条“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
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并应做验收记录。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的要求进行高处
作业前的验收;在3组作业人员同时进行高处作业的情况下,仅
安排邓某某1人对高处作业进行监督管理,以致未对徐风某违规
作业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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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和《江苏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
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
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
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
列规定:(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
安全作业要求;(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
处置措施;(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
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
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
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的规定。
鉴于多灿公司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多灿公
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鸿鸣达公司将本项装修工程的部分内容分包给不具备施工
资质的多灿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鉴于鸿鸣
达公司为住建部门发证单位,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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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多灿公司要认清自身在行业中的定位,认真学习并遵
守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承接业务;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
格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举一反三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范员工行为,切
实保障生产安全。
(二)鸿鸣达公司要严格项目发包监督管理,认真核实分包
对象单位的资质和能力,要提高对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安全技术
措施落到实处,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天宁街道办事处要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牢牢树立“大应急”、“大安全”的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中切忌各部门各自为战,积极组织协调各个部门开展好安全
生产宣教和日常巡检,总结事故教训,负责督促事故单位抓好整
改落实。从以人为本的高度、生产安全的角度,举一反三,抓好
辖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