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故事酒店“10.2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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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城市故事酒店“10.25”坍塌事故 调查报告 2023 年 10 月 25 日 17 时许,在飞龙东路天宁区红梅城市故事商务酒 店(简称“城市故事酒店”)3 楼,拆墙装修作业过程中,墙体倒塌,导致 1 名工 人吴文 某 (男 ,安 徽省 铜陵 市市 辖区 枞阳 县人 ,身 份证 号: 342XXXXXXXXXXXX812)被砸受伤,后送至武进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 亡。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38 万元。 事故发生后,天宁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成立由区应急管理 局为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公安天宁分局和红梅街道办事处为 成员单位,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 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 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 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经调查认定,城市故事酒店“10.25”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 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坍塌事 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天宁区红梅城市故事商务酒店(简称“城市故事酒店”),统一社会信 — 2 — 用代码:92320402MA1N1FXA8C,公司类型: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江 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环路蒋家村,经营者:李某。经营范围:住宿服务、 会务服务、洗浴服务、足浴服务;食品销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 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一般项目: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城市故事酒店是由李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将三楼原洗浴场所 进行改建,临时聘用吴四某和吴文某对三楼的墙体进行拆除。城市故事酒 店未提供任何劳动防护用品,未请相关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未对施 工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也未对墙体拆除作业设置保障安全生 产的专项资金。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结合现场勘查与涉事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分析,事故简要经过 如下: 10 月 25 日下午吴四某和吴文某 2 人正在拆除三楼原洗浴场所的墙体, 拆除方法为采用电锤在墙体底部打洞,待墙底打松、打空些后再用大锤敲 打墙体,将墙体整块打倒。 下午 4:30 左右,吴文某正在使用电锤打墙,此时墙体突然倒塌并压 住吴文某,吴四某急忙叫来酒店工作人员李千元,2 人一起把压在吴文某 身上的墙板抬起,将吴文某从板下救出,然后酒店经营者李某拨打 120, 经 120 送常州市武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3 —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经现场勘察,压住吴文某的墙体宽约 2.3m,高约 2.6m,厚约 0.3m, 为三孔红砖墙体加瓷砖饰面。 2.现场除了手套,未见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也未见用于登高拆除 作业的脚手架设施设备。 3.倒塌的墙体属于房屋建成后另外砌筑的,墙体一侧和过道墙体靠在 一起(照片中黄色方框),墙体连接处未见拉结筋,墙体上还是原有的白 色涂料。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情况 死亡 1 人。吴文某,男,汉族,59 岁,安徽省铜陵市市辖区枞阳县 人,身份证号:342XXXXXXXXXXXX812。 2.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138 万元。 (六)其他情况 无。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接事故通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公安天宁分局、 红梅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检察院等单位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 和处置,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4 —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吴四某和城市故事酒店工作人员李某某立 即将倒塌的墙体从吴文某身上抬开,实施救援,酒店经营者李某拨打 120, 将吴文某送医救治。 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城市故事酒店立即暂停装修作业,举一反三, 排查、消除隐患问题。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 救护车到达后,将吴文某送往武进医院实施急救,于 17 时 05 分 许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2023 年 10 月 31 日,城市故事酒店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 工作得到妥善处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城市故事酒店现场处置、死者家属安抚和事故赔付工作 及时,相关社会舆情动态稳定,事态有效控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吴文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违章作业,采用 电锤在墙体底部打洞,待墙脚打松、打空后再推倒墙体的做法,违反了《建 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中 5.1.3“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 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是本起事故的直 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从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看,可排除人为故意因素;事故发生当日也无 — 5 — 突发灾害等情况因素;截至目前未出现相关舆情信息。 (三)间接原因分析 城市故事酒店未提供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也未提供用于登高拆除 作业的脚手架等安全措施,不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16 中 5.1.2“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架上严禁人员聚集 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强制性条文 规定,是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在实施墙体拆除作业前,施工方未请相关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科 学地勘察,未提供图纸和资料,未对施工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之 4.0.1“拆除工程施 工前,应掌握有关图纸和资料。”、4.0.2“拆除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 查,调查了解地上、地下建筑物及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分布情况。”、 4.0.7“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行进场验收 和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 原因之二。 综上,城市故事酒店(负责人)未保证针对本次施工所具备的安全生 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施工时,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必备的安全 措施不到位,施工前现场安全风险状况未掌握,未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 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市故事酒店未保证针对本次施工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导致施工时,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必备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施 — 6 — 工前现场安全风险状况未掌握,未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吴文某,男,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技能缺失,违反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违章作业。吴文某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第五十八条2的规定,对该起事故 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城市故事酒店安全投入不足,未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标准《建筑拆除工 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导致施工时,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必备的安全 措施不到位,施工前现场安全风险状况未掌握,未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 导致事故发生。城市故事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3、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城 市故事酒店为个体工商户,其经济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不可分割,其经 营行为亦视同为经营者个人行为,对照城市故事酒店上述行为,其经营者 1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4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 — 7 — 李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5的规定。因此,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6 的规定,由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城 市故事酒店经营者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通过对“10·25”坍塌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反映出城市故事酒店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欠缺,生产安全投入不能保障,生产安全 风险防范意识较低,事故隐患排查能力不足,严重缺乏生产安全管理知识, 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技能和意识还有待加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城市故事酒店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隐患问题;加强安全 生产投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筑和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 度,严格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科学制定专业项目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 严格规范员工行为,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再次 发生。 (二)红梅街道办事处要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组 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和日常巡检,总结事故教训,从以人为本的高度,生 产安全的角度,举一反三,抓好辖区零星工程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督 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 — 促事故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