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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15”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政府信息公开(事故调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地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发布:2023-04-11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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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15”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2 月15 日10 时40 分许,天宁街道一住宅小区的物
业服务公司组织修剪树木过程中,保洁员聂某某站在门式脚手架
二层中间站板(高度约2.6米)上,用长锯修剪树枝时,因树枝
落向门式脚手架,带动门式脚手架倾覆,导致聂某某坠落至地面,
经120 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于 12 时许抢救无效宣布
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
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天宁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和
公安天宁分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
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
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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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462646XF,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注册资本:50
万元,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1 号 303 室,服务地
址:国泰新都小区。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养护与
工程施工;卫生保洁服务;房屋修缮;垃圾清运;家政服务;室
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23年2月15日8时30分许,大华公司按工作计划,由住
宅小区物业项目部负责人何某某带领勤杂工朱某某、崔某某和水
电维修工邹某、时某某4人,使用门式脚手架和柄长约2米的锯
子等工具修剪树木。其中,朱某某负责修剪树木,崔某某和邹某、
时某某3人负责清理树枝。
9 时许,邹某、时某某2 人先后因业主水电维修等需求离开
修剪作业现场后,因修剪作业人员不够,朱某某在征得何某某同
意后,通知修剪区域的卫生包干区清洁工聂某某来清理树枝、打
扫卫生。
10时许,在修剪作业进行至该小区2栋北侧停车场区域后,
何某某返回物业办公室查找车主联系方式并通知挪车,并留在物
业办公室准备午饭。在后续的修剪作业过程中,移动脚手架位置、
朱某某下到地面休息时,聂某某自行爬上门式脚手架参与到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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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朱某某阻止未果。
10 时40 分许,当修剪作业进行到该小区某一单元门口时,
聂某某第二次爬上脚手架修剪树木,此时聂某某站立处垂直高度
约2.6米(如右图示)。因锯断的一根树枝在下坠过程中砸到脚
手架,导致脚手架晃动。此时,在地面清理树枝的崔仁全等人试
图支撑住脚手架未果,脚手架倾倒,聂某某因站立不稳、重心失
衡,面朝下摔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大华公司第一时间拨打12
0急救,并将其送至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12时许经
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时,朱某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并报告何某某,
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120 急救车到达后,将聂某某送往常州
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接事故通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天宁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
区总工会、公安天宁分局等单位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
勘验和处置,要求事故单位立即停止事发区域修剪作业,并全力
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023 年2 月16 日,大华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和解协议,善
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1人。死者聂某某,男,汉族,80岁,安徽省寿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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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342XXXXXXXXXXXX092。
(二)事故类型:高处坠落。
(三)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结合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情况分析判断如下:
(一)直接原因
聂某某(死者),大华公司在该住宅小区物业项目部保洁员,
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经允许、未佩戴安全帽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
下擅自爬上脚手架(站立位置垂直高度约2.6米)修剪树木,因
未预判树枝坠落方向,锯掉的树枝砸倒脚手架,导致其自身摔落
至地面。聂某某的不安全行为、脚手架和树枝的不安全状态是造
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大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项目部负责人离开修剪作业区域未指定现场
安全责任人;修剪树枝使用的门式脚手架高宽比为3.4/0.9=3.7
8>2.5,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
6)6.3.11落地式操作平台高宽比不应大于2.5:1之规定,且无
加固、稳定措施;脚手架顶部缺少栏杆,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
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之规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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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脚手架登高临边开展树木修剪作业未员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 3.
0.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
品、用具之规定。大华公司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是造成本起事
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何某某,大华公司该住宅小区小区物业项目部负责人,执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离开修剪作业区域未指定现场安全
责任人;未充分预判利用门式脚手架登高修剪树木存在的安全风
险,未督促作业人员戴好安全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大华公司管
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15”高坠事
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聂某某(死者),大华公司该住宅小区物业项目部保洁员,
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经允许、未充分预判安全风险、未佩戴安全
帽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登上脚手架进行树木修剪作业,
因其锯掉的树枝砸倒脚手架,导致其自身摔落至地面,对该起事
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2.何某某,大华公司该住宅小区物业项目部负责人,执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离开修剪作业区域未指定现场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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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充分预判利用门式脚手架登高修剪树木存在的安全风险,
未督促作业人员戴好安全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大华公司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不到位,组织人员利用门式脚手架登高修剪树木,未按照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4.1.1、6.
3.11之规定要求搭设脚手架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防高坠、
防倾倒措施;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
0-2016 )3.0.5之规定要求督促员工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
以行政处罚。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大华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隐患问
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员工行为。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各类危险作业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严格落实劳动保障法规制度,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同类型企业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科
学开展物业服务行为,推广市安委办高处作业“1+N”作业法,加
强各类涉及危险作业的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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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宁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监管作用,进一
步扩大“两员”教育培训覆盖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质效,大力
推广市安委办高处作业“1+N”作业法,遏制高坠事故高发态势,
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负责督促事故单位抓好整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