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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品华“11·2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2-19 11:26来源: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访问量: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2023年11月20日15时许,在位于沙溪镇松南村三十一组26号内东侧厂房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受太仓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市监局、市总工会、以及沙溪镇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姜品华“11·2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概况 姜品华,男,52岁,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绿景雅苑16号6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3335。事故发生时,姜品华尚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其以个人名义租用个人沈保刚位于沙溪镇松南村三十一组26号内东侧厂房进行废旧金属回收,双方签订有《厂房租赁合同》。 徐孝雨,男,33岁,地址: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荡东村五组9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3652。姜品华口头聘请的临时工,事故发生时,徐孝雨未与姜品华签订劳动合同。 沈保刚,男,40岁,地址:安徽省颍上县杨湖镇杜楼村沈台2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21X。沙溪镇松南村三十一组26号内东侧厂房房东。 事故发生时,事故相关人员均以自然人身份进行生产经营。 (二)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沙溪镇松南村三十一组26号内东侧厂房,面积1200平方米;厂房内堆放废旧金属等货物,一辆由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改装的夹抱机(以下简称夹抱机)侧翻在位于该厂房由南墙往北8米、西墙往东21米处;夹抱机车头朝北、车顶朝西侧翻在地,夹抱机前端装有抱夹,该车抱夹处于高举状态,货物距离该车底部4.6米;夹抱机安全带处于闭合状态,周边无安全帽;车间作业通道宽2.4米,北侧堆有货物,南侧为一台破碎机,东侧为另一台破碎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3年11月20日14时许,在位于沙溪镇松南村三十一组26号内东侧厂房,徐孝雨驾驶夹抱机进行货物堆放时不慎发生侧翻,徐孝雨被夹抱机压在身上,后被在附近修传输带的于景峰和张森发现并用叉车将倒下的夹抱机向上抬起拉出徐孝雨,伤者随后被送往沙溪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徐孝雨,男,33岁,江苏省滨海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3652。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2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四、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徐孝雨进行夹抱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在车辆重心过高,且通道堆放货物过多的情况下仍驾驶夹抱机往前行驶,导致车辆侧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姜品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夹抱机使用说明书组织制定夹抱机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车间通道堆放货物过多妨碍夹抱机堆放货物作业和夹抱机重心不稳进行行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姜品华“11·20”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徐孝雨,姜品华的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安全带,车辆重心过高,且通道堆放货物过多的情况下仍驾驶夹抱机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徐孝雨已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姜品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姜品华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应举一反三,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加强租赁厂房特别是村级集体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工作,摸清底数,长效监管,进一步推动落实厂房房东及租赁企业主体责任,全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hare-1').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