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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长江路街道淮安市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5·8”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政府信息公开(事故调查)(淮阴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发布:2026-08-19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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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长江路街道淮安市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5·8”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淮阴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8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二)事故发生经过 ..........................................................................................2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四)事故相关单位租赁关系及管理责任认定 ..............................................3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4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 5
(一)事故位置 ..................................................................................................5
(二)事发时现场勘验情况 ..............................................................................5
四、技术分析 ................................................................................................................ 7
(一)较大以上风险情形分析 ..........................................................................7
(二)特种设备分析 ..........................................................................................8
五、事故原因分析 ........................................................................................................ 9
(一)直接原因分析 ..........................................................................................9
(二)间接原因分析 ..........................................................................................9
六、事故性质 .............................................................................................................. 12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 12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2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2
(三)其他 ........................................................................................................14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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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长江路街道淮安市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5·8”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8 日 15 时许,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义乌商
贸城 X 期 X 楼淮安市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
事故。一名工人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医救治,
经抢救无效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 12 时左右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相关规
定,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有关部
门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现已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淮安市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388XXXXXX;注册地址:淮安
(淮阴区)义乌商贸城市场 X 期 X 层 X 区 XXXXX、XXXXX
号;登记日期:2015 年 4 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何某霞。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
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
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羽毛(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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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
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辅料制造;产业用纺织
制成品制造;鞋帽零售;鞋帽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皮革制
品制造;办公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陶瓷制品销售;日用
玻璃制品销售;酒店管理;音响设备销售;卫生洁具销售;照相
机及器材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塑料
制品销售;医用口罩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朱某祥:男,身份证号:320826XXXXXXXX5611,淮安
市涟水县人,为某某酒店的实际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何某霞为
夫妻关系。
3.尚某华:男,身份证号:320107XXXXXXXX3430,南京
市浦口区人,生前为某某酒店的仓库管理和配货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8 日 14 时许,某某酒店员工尚某华在该公司三
楼作业区域,使用小拖车装载托盘,拟通过该公司内部液压升降
平台设备将托盘由三楼转运至一楼。尚某华将小拖车推至液压升
降平台边缘,并背对液压升降平台设备,双手拖拽推车向平台方
向移动。此时,该液压平台已下降至一楼位置,平台与三楼楼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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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形成空洞。尚某华在拖拽过程中拖车货物不慎倾倒,尚某华
在伸手扶倾倒物时不慎从三楼摔入井道。随后,经公司其他员工
提醒,某某酒店实际负责人朱某祥迅速赶赴现场并拨打 120 急救
电话将尚某华送至淮安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院至东南大
学附属中大医院抢救,至 6 月 13 日 12 时许,经医治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441623.51[1]元。(不
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相关单位租赁关系及管理责任认定
某某酒店位于淮安(淮阴区)义乌商贸城市场内,其所在商
铺区域原属淮安市某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所有。
某达公司此前已将商贸城二期三、四层(含某某酒店所在区域)
出租给淮安市某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博公司”),并签订
委托管理合同,委托期限至 2030 年底,约定由某博公司负责该
区域的市场租赁及资产管理,同时某博公司亦为物业管理单位。
此后,某博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与某某酒店签订租赁协议,
将 X 期 X 层东边南北两区(X 区、X 区)约 7XXX 平方米商铺
出租给朱某祥(某某酒店实际负责人),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2
[1] 截至报告日,因事故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直接经济损失暂按已知费用估算: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130040 元、丧葬补助金
52766.5 元(因 2025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统计,参考 2024 年计算)、治疗费 258817.01
元(不含转院),另赡养抚恤金暂无法计算,合计暂估 1441623.5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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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至 2028 年 1 月 31 日。
此后,因原产权方某达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名下资产
被法院依法处置。淮安某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兴公司”)
作为竞买方,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以物抵债取得了上述 51 间商铺
(含某某酒店所在区域)的产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至今
仍未实际接管该批资产。某兴公司于 2026 年 4 月向破产管理人
发函要求移交,但因某博公司基于委托合同仍实际管控该区域,
导致产权与管理权分离,目前该区域资产仍由某博公司实际管
理。
综上,在事故发生时及当前实际管控状态下,某博公司系该
区域商铺的实际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应当对承租方某某
酒店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6 年 5 月 8 日 15 时 04 分,某某酒店员工拨打 120 急救
电话,朱某祥随后拨打 110 报警。接报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
局果林派出所、淮阴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先后抵达事故现场,迅
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立即封锁事故现场,控制涉事相关人员,责令该公
司停止相关作业区域运营,调取并固定监控录像,初步查明事发
时液压升降平台井道口安全防护措施缺失且未设置警示标志。
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标记危险区域,对作业
环境及涉事设备拍照固定,询问在场相关人员,并及时关闭液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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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平台设备,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步开
展善后工作,安抚家属情绪,协调赔偿事宜,并督促企业全面排
查安全隐患,确保社会面稳定。
当日下午 4 时许,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期间未发生
次生或衍生事故。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位置
事发地点位于淮安(淮阴区)义乌商贸城市场淮安市某某酒
店用品有限公司三楼正北边液压升降平台处(如图一)。
(图一)
(二)事发时现场勘验情况
该液压升降平台由某某酒店通过网络联系宿迁恒通升降机
设备有限公司安装,采用无线遥控器控制平台上下。经现场勘验,
该设备为液压式简易升降平台,无轿厢结构,仅设承载平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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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西长 3.3 米,南北宽 2.5 米,垂直提升高度(一楼至三楼)
为 10.2 米。三楼装卸作业口未设置防护栏(图三防护栏为事故
发生后加装),事发时平台处于一楼位置。(如图二、三、四)。
图二 液压升降平台(正面)
图三 液压升降平台三楼正
面
(出入口围栏为事后加设)
图四 液压泵站(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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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分析
(一)较大以上风险情形分析
1.风险事实概述:事发场所位于某某酒店厂房 3 楼,离地高
度经测量约为 10.2 米。该楼层设置液压升降平台用于上下货物,
液压升降平台下降至 1 楼后,3 楼入口处形成临空井道。该井道
口未设置任何防护栏杆、层门或其他物理隔离设施,人员处于无
防护的临边状态,且井道口缺少照明设备,视野受限,存在高处
坠落的现实风险。
2.风险等级判定依据:(1)参照《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列举规定:该目录依据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江苏省
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
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判定。目录中风险代码 100329 高
处作业中已将“升降机作业”明确列为较大以上风险点,本次事
故所涉液压升降平台位于 10.2 米高空,平台下降后 3 楼入口形
成临空井道且无任何防护,完全属于目录所列举的“升降机作业”
场景下高处坠落风险的典型情形。(2)符合国家标准对高处作
业危险性的技术判定:参照国家标准《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
(GB 40160-2021),升降工作平台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
维护中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行业规范中普遍将距坠落面
2 米及以上的作业、活动点作为高处坠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基准。
本次事故中平台下降后形成的临空井道属于典型的“有较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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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依法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
标志。防护措施的完全缺失,意味着该风险处于失控状态,进一
步加重了其危险等级。(3)符合较大以上风险的法律定义:《江
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安全风险
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
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等
级”。本次事故中:无防护栏的临空井道使人员坠落无需任何附
加条件——人员靠近即面临坠落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高;
10.2 米高处坠落足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后果极为严重。两者
叠加,完全符合“较大安全风险”的法定判定标准。
综上,本次事故所涉 10.2 米高液压升降平台无防护栏的情
形,同时满足上述三种判定标准,因此该情形应当依法判定为较
大以上安全风险。
(二)特种设备分析
1.按照《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对“简
易升降机”的定义(即“简易升降机是指以曳引机、卷扬机、电
动葫芦、液压泵站等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链
条或液压油缸等部件带动货厢,在井道内沿垂直或者与垂直方向
倾斜角小于 15°的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仅用于运载货物的起重
机械”),GB28755 中 6.1.1.1 规定“货箱应是刚性结构,除货箱
门、通风口以及必要的检修窗外,货箱其他表面应封闭。货箱不
得采用平板、平台等形式。”本次事故中涉事设备以平台形式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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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物与 GB28755 中规定的货箱定义不符,不符合 GB28755 中
简易升降机定义。
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关于起重机械的种类说明[2]“即额
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该液压升降平台依附厂
房外墙所建,通过人为操作外控按钮及无线遥控器控制平台运
行,采用液压驱动,液压缸柱塞直接焊接在顶升支架上,通过顶
升支架上的链轮与分别固定在平台、钢结构的链条啮合实现平台
升降,进行货物运输,货载重量最大 0.45t,不在《特种设备目
录》范围内,不属于特种设备。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尚某华: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在未设置安全防护栏的液压
升降平台周边从事托运作业;事发时其背对液压升降平台井道口
拖拽托盘,操作不当致使自身从三楼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某某酒店:作为货物搬运作业的实际管理方,对作业现场
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具体体现在:
[2] 《特种设备目录》(2014 年 10 月 30 日公告施行)规定:4000(代码)起重机械(种类)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
等于 0.5t 的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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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公司责任制内
容笼统空泛,未涵盖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心要素,如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法定职责严重缺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健全本单
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依法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
责,各级管理人员对自身安全监管权限和责任边界认识模糊。也
未建立相应的考核、监督及问责保障机制,导致责任制无法有效
传导至基层作业岗位,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职责不清,安全生产
管理整体失序。
(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
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与评估,亦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该企
业作为商贸类单位,液压升降平台频繁用于日常作业,但三楼装
卸口长期无防护设施,且该液压升降平台没有安装照明装置,导
致作业时光线昏暗,难以辨认设备停靠位置,作业环境安全风险
未得到有效识别与控制;
(3)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亦未
组织考核。日常仅通过微信对尚某华进行口头提醒,无任何规范
性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4)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或管理措
施及时消除现场隐患。虽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企业
在日常管理中未将该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对三楼液压升降平台长
期在无防护栏状态下运行的明显安全隐患,日常检查中虽已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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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未按制度要求启动整改程序,因图方便、赶进度而放任不管,
致使隐患长期存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
员,制度中的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形同虚设。
(5)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缺
失。企业仅有一名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未按规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导致安
全巡查、隐患排查、作业现场管控等法定职责无人履行,安全管
理处于脱管状态,隐患长期未被发现和消除。
(6)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液压
升降平台位于 3 楼、离地高度约 10.2 米,平台下降后入口处形
成临空井道,属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既未设置
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加装防护栏杆或层门等物理隔离设施,
基本安全措施缺失,人员长期暴露于高处坠落风险之下。
2.朱某祥:作为某某酒店的实际负责人,未能履行法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体现在:(1)
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亦未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导
致从业人员安全职责不清、监督缺位;(2)未落实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对日常排查中已发现的液压升降平台设备安全隐患熟视
无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放任隐患长期存在;(3)
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液压升降平台运输货物
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操作无章可循,液压升降平台设
备长期处于野蛮运行状态;(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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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从业人员尚某华按规定开展正式安全
教育培训,仅通过日常口头提醒,无任何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5)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未对液压升降平台作业区域
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亦未制定相应管控措施,致使三楼装卸口
长期存在的坠落风险未被有效识别和管控。
六、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致一人受伤,经抢救医治无效,
于 37 天后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类型为高处坠落。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尚某华:安全意识淡薄,在液压升降平台作业过程中忽视
自身安全,未辨识作业现场存在的临边坠落风险,在液压升降平
台下降后形成的临空井道口附近冒险作业,导致高处坠落,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故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某某酒店:(1)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
相应的机制保障安全生产;(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3)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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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对其
进行考核;(5)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
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
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综上,某某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淮阴区应急管
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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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某祥: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别是对长
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液压升降平台设备)没有排查整改。主要体
现在:(1)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建立相应的责
任落实考核机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五)项规定:“(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综上,朱某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淮阴区应急管理
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某博公司:作为某某酒店的出租方及义乌商贸城市场的物
业管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中存在严重缺失。首先,
其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
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同时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
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其次,在日常管理中虽开
展了安全检查,并发现了某某酒店升降平台无防护栏等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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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亦通过内部会议研讨了整改措施,但仅以口头告知方式督促
整改,未能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跟踪落实,未切实压实承租方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之规定,
某博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完全符合该标准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法定
情形。该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九条第二款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由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三)其他
1.商贸中心:作为行业管理主体,商贸中心虽开展了网格巡
查、隐患记录、消防演练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能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
规定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对涉事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失
管,督促整改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负有一定监管责
任。建议由区分管领导对商贸中心分包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并
督促商贸中心各业务条线责任人深刻反思、切实整改,进一步压
实监管职责;直接责任人员由商贸中心依照内部规定处理。
在落实内部监管责任的同时,商贸中心应会同长江路街道办
强化执法监管,以某博公司为切入点,对市场管理共同开展专项
整顿工作,着力压实某博公司作为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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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责令其限期与所有承租方补签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补充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书面
告知承租方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要求。
二是针对升降平台无防护栏等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商贸中心应下
达书面限期整改督办单,逐一明确整改标准、时限和责任人,跟
踪督促某博公司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闭环销号。
2.某兴公司:作为涉案商铺的产权所有人,虽已通过法院执
行程序以物抵债取得产权,但因资产交接尚未完成,该区域商铺
仍由某博公司实际管理,导致产权与管理权分离,安全管理责任
无法有效落实。鉴于某兴公司系淮阴区国资办监管的国有子公
司,建议由区国资办介入,协调法院、破产管理人及某博公司等
相关各方,加快推进涉案商铺的产权交接和资产交付工作,依法
推进某兴公司尽快取得实际管理权。待资产交接完成后,区国资
办应督促某兴公司切实履行所有权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依
规做好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某某酒店:吸取事故教训,系统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按照
国家标准加装防护栏杆或层门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将液压升降平台作业纳入较大以上风险管控,对照
风险目录开展辨识评估并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和应急演练,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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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未依法依规使用液压升降平台
设备,建议各属地街道(镇)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
安全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重大问题
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建议由区安委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要求协同配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升降平台防护问题专项
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
意识,有效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淮阴长江路街道淮安市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5·8”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组
202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