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淮阴三树镇某(河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5・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政府信息公开(事故调查)(淮阴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发布:2026-08-19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淮阴三树镇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5・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 时许,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淮安某农
牧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电力工程施工承
包方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人汪某军施工操作失误,导致搬运的
配电柜倾倒砸到在旁帮忙的乔某桂,致其当场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相关规
定,淮阴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相关部门参与
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依法开展全面调查。经调查,现已查
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形
成本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淮阴三树镇“5・21”事故为一般物体打击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方概况
1.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法定代表
人王某,注册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XXXX号,成立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股东为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王某),袁某兵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履行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经营范围包含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金属门窗工程施
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

— 2 —
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
监理除外);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发电技术服
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
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2.淮安市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牧”):法
定代表人冉某林,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梨园村
XXXX号,成立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经营范围包含家禽饲养;
种畜禽生产;活禽销售;家禽屠宰;饲料生产;兽药经营;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饲料原料销售;初
级农产品收购;粮食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畜牧
机械销售;畜禽委托饲养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3.汪某军:男,宿迁市宿豫区人,系某电力工人,为该起事
故直接操作人员。
4.袁某兵:男,宿迁市宿城区人,系某电力的主要负责人。
5.王某:女,宿迁市宿城区人,系某电力法定代表人。
6.乔某桂:男,淮安市涟水县人,生前为某农牧零星工程的
承包人,非某农牧工人,为本起事故遇难人员。
7.岳某:男,淮安市淮阴区人,系某农牧现场管理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11 日,某农牧因养殖场增加鸡舍需要对变压器
增容,与某电力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签字人为袁某兵),

— 3 —
约定由某电力将配电由 2500KVA 增容至 4100KVA。
5 月 21 日,袁某兵派其工人汪某军、李某益和孙某珂三人
开车携带配电柜到某农牧厂区内南边配电房进行安装。13 时 21
分,汪某军三人驾驶车辆运输配电柜进入施工现场,与某农牧电
工申某海发现无法将配电柜从车辆上卸下,于是联系岳某到场。
13 时 41 分岳某第一次到达施工现场后发现配电柜通过人抬的方
式不好从车上卸下后便离开。13 时 49 分,岳某邀请乔某桂一起
返回事故现场想办法将配电柜卸车,乔某桂到场查看后开始指挥
汪某军等四人进行配电柜卸车作业。乔某桂指挥四人先通过在车
辆和配电房门口利用槽钢搭设轨道的方式,将配电柜(高 2.26
米,长 1.46,宽 0.82 米)慢慢滑到配电房门口(门高 2.3 米,宽
1.41 米),然后使用砖头垒成 2 根支撑柱撑着配电柜(见图 1)。
14 时 30 分,因配电柜和门高接近,配电柜下垫着的槽钢阻碍了
配电柜进入门里,于是乔某桂指挥汪某军敲掉槽钢。砖头垒成的
支撑柱并不牢靠,同时配电柜存在重心偏移柜体倾斜的状况,汪
某军敲掉槽钢的行为直接导致配电柜失衡,向西倒下,砸到在西
侧扶着配电柜的乔某桂。

— 4 —
图 1.现场示意图
事发后,现场工人拨打 120 和 110 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确
认乔某桂已死亡。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某农牧位于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梨园村,厂区大门位于西
侧,紧靠 034 乡道,厂区东、南、北三侧均为农田。事故发生的

— 5 —
配电房位于厂区内南侧中部位置。
配电房(见图 2)门向西开,门前为泥土路。配电房设有 3
级台阶,高 0.6 米,配电房门为双开门,宽 1.41 米,高 2.3 米。
配电柜为 10KV 电压的白色镀锌板柜体,长 1.46 米,宽 0.82 米,
高 2.26 米。
图 2.现场图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某电力
经调查,某电力实际控制人为袁某兵,并未在注册地址河北
省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复兴东路 XXXX 号实际开展经营。

— 6 —
某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重缺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
效落实,存在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未对从业人员汪某军、李某益、孙某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及考核,从业人员未取得合格上岗资质即上岗作业;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日常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
隐患;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企业生产作业各环节开
展安全风险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向从业人员告知紧急
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无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2.袁某兵
袁某兵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
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
位安全生产责任;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
程;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从

— 7 —
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缺失;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
按要求每年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未按要求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未
研究分析和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未按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未针对企
业生产特点制定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3.汪某军
作为某电力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已发现配电柜存在重心
偏移、砖柱支撑不牢等明显倾倒风险,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拒绝
冒险作业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也未停止作业并报告有关负责
人,而是继续实施敲除槽钢的危险操作,导致配电柜失衡倾倒,
砸中乔某桂致其死亡。
4.某农牧
某农牧作为项目发包方,对承包方某电力进场作业前未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
理,未进行安全检查,未书面告知发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安全生
产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 8 —
某电力施工工人汪某军盲目作业,明知敲掉垫在砖头垒成的
支撑柱和配电柜之间的槽钢存在导致配电柜倾倒风险的情况下,
仍旧敲掉槽钢导致配电柜失衡倾倒,砸中乔某桂,是本起事故发
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乔某桂未认识到敲掉槽钢会导致配电柜倾倒的发生,盲目
指挥汪某军敲掉槽钢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某电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不到位。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
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
隐患,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企业主要负责人袁某兵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职责。袁某兵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失管失察,未按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
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等工作,对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是本起事故发
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某农牧作为项目发包方,未依法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既未与承包单位某电力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也未对承包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未
书面告知发包项目的基本情况、作业风险及安全生产要求;同时,
某农牧现场管理人员临时安排不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 9 —
未经安全培训的乔某桂参与卸车作业并实施现场指挥,致使作业
组织混乱、风险管控缺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事故性质及经济损失
(一)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相关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核实情况,经综合分析认定,
本起事故为致 1 人死亡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经济损失
截至报告日,因事故相关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直接经济损失
暂按已知费用估算约为 119 万元
12
。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乔某桂
其现场盲目指挥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其
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乔某桂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
其责任。
(二)汪某军
其在作业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
因,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
1 《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 第 4 条 统计要求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应包括: a) 人
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b) 财产损失价值; c) 事故应急救援费用; d) 清理事故现场以及影响区域的费用; e) 事务
性费用。
2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 10 —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某电力
企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
风险分级辨识管控、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及第二款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淮阴区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
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袁某兵
其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
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对
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淮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五)某农牧
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
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未书面告知发包项目的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二)(四)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由淮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 11 —
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人民政府
三树镇人民政府未有效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辖区
内零星工程及发包作业等常见事故风险未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
隐患排查存在盲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责
成三树镇人民政府向淮阴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认真剖
析事故暴露出的监管薄弱环节,制定系统性整改方案,切实强化
属地监管职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生产监管漏洞,强化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防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结
合事故调查情况,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责令某电力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整改
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建立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工作纪律,做到立即整改、责任到
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责令某农牧做好对发包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对承包方的统一协调管
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隐患整改闭环。
(三)切实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人民政府要以本起事故为深刻警示,切
实扛起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面整改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
(四)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提升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 12 —
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
要求,举一反三,对分管行业领域内涉及外包作业、临时用工、
零星工程等薄弱环节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
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淮阴三树镇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5・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7 月 15 日

— 13 —
附件: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

— 14 —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
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
况。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
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15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
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
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

— 16 —
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
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
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
的罚款。

— 17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
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
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
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

— 18 —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 19 —
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
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
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
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
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