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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导墅常州金坛大通货运有限公司“6·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镇江市丹阳市·应急管理局·事故信息(事故调查)(丹阳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发布:2025-11-07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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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87083/2025-00032 分  类: 事故信息; 综合政务; 报告 发布机构: 丹阳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11-07 标  题: 丹阳导墅常州金坛大通货运有限公司“6·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丹阳导墅常州金坛大通货运有限公司“6·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时  效: 丹阳导墅常州金坛大通货运有限公司“6·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2025年6月25日15时57分许,常州金坛大通货运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在位于丹阳市导墅镇的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内推半电动堆高车时,堆高车发生倾覆,造成该名工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丹阳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27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鸣强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交运局等部门组成的丹阳导墅常州金坛大通货运有限公司“6·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丹阳导墅常州金坛大通货运有限公司“6·25”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主要因工人冒险作业、发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1.常州金坛大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金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常*秋 成立日期:2009年4月15日 注册资本:5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87834596G 经营范围:道路货运经营。 该单位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苏交运管许可常字320482303005号,有效期至2026年11月8日。 2.常州普尔赛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尔赛斯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金胜东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姜*月 成立日期:2019年2月26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Y8WL1C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加工及销售(详见营业执照) 3.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丹阳市导墅镇白马村 法定代表人:姜*林 成立日期:1980年12月26日 注册资本:609.09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47393B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塑料改性粒子制造、加工,普通化工原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伤亡情况:死亡一人,潘*安,男,户籍地址:常州市金坛区,生前系大通公司货车驾驶员。 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不包括行政处罚)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丹阳市导墅镇里庄白马村合力公司东南角的库房,库房北门外侧道路上停放了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车牌为苏DES013(黄牌),库房北门处有斜坡,一辆半电动堆高车倾覆在地,堆高车货叉位于堆高车最高位,堆高车下方有一大滩血迹,面积约为2㎡,库房高度约8m,面积约1400㎡。(现场拍照存档)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2024年年初,普尔赛斯公司借用合力公司部分闲置厂房作为库房,用以存放设备及产品,2025年6月25日上午,普尔赛斯公司联系大通公司到该库房运送货物至上海,大通公司接单后委派驾驶员潘*安前往。2025年6月25日15时40分许,潘*安驾驶货车到达合力公司库房,15时57分许,装车完毕后,潘*安帮忙将半电动堆高车拉回库房(此时,堆高车货叉处于最高位),在经过库房门口斜坡时,堆高车失稳发生倾覆,正好砸中潘*安。事故发生后,普尔赛斯公司现场工人吴*华迅速拨打了120、110,120急救车到达后,随车医生经现场检查宣布潘*安已经死亡。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和导墅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025年6月30日,涉事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潘*安冒险作业,在堆高车货叉仍处于最高位的情况下,牵引堆高车冲过斜坡,导致堆高车失稳倾覆,造成事故发生。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潘*安,在未经相关安全操作培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半电动堆高车。 (二)大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普尔赛斯公司,未与大通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与大通公司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潘*安违规使用半电动堆高车的行为未予制止,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潘*安,在未经相关安全操作培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半电动堆高车,在堆高车货叉仍处于最高位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牵引堆高车冲过斜坡,导致堆高车失稳倾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大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移送常州市金坛区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普尔赛斯公司,未与大通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与大通公司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潘*安违规使用半电动堆高车的行为未予制止,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普尔赛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加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此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文章关键词: 分享文章到 取消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