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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荣炳胜华快餐店“5•14”一般跌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事故调查)(丹徒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发布:2026-07-30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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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81757/2026-01035 分  类: 信息公开;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其他 发布机构: 丹徒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7-30 标  题: 丹徒荣炳胜华快餐店“5•14”一般跌落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丹徒荣炳胜华快餐店“5•14”一般跌落事故调查报告 时  效: 丹徒荣炳胜华快餐店“5•14”一般跌落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丹徒荣炳胜华快餐店“5•14”   一般跌落事故调查报告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 目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2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3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涉及的劳务用工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2026年5月14日8时50许,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临时雇佣附近村民胡*海与丁*川在荣炳高速服务区西区餐厅后厨过道做清洗工作过程中,胡*海不慎从高约1.4米的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当场吐血,工友丁*川及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及时将胡*海送医,期间胡*海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持续抢救,2026年5月16日中午13时许,当事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经丹徒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丹徒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丹徒区总工会和荣炳盐资源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丹徒荣炳胜华快餐店“5•14”一般跌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丹徒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该起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收集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丹徒荣炳胜华快餐“5•14”一般跌落事故是一起因员工安全意识薄弱,未辨识跌落风险,防护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12MA25Q43B70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镇江市丹徒区荣炳胜利村沈家棚东 经营者:蒋*华 成立时间:2021年4月15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鲜水果零售;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人员:蒋*华,快餐店经营者           姚*宁,快餐店日常负责人           刘*迪,快餐店班组长(领班)           李*龙,快餐店店员工           陆*华,快餐店管理员           胡*海,快餐店临时雇佣保洁员工(死者)           丁*川,快餐店临时雇佣保洁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4日8时50许,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临时雇佣附近村民胡*海与丁*川在荣炳高速服务区西区餐厅后厨过道做清洗工作过程中,胡*海不慎从高约1.4米的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当场吐血,工友丁*川及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及时将胡*海送医,期间胡*海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持续抢救,2026年5月16日中午13时许,当事人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发地域为扬溧高速荣炳服务区(溧阳方向)西面餐厅后厨过道,过道宽度在2.2米左右,高3米左右,过道地面放着2根白色窗帘杆,目测长度在1.2米不到,涉事的脚手架转移至过道相连储物间,脚手架共一层,站立平面高度约为1.4米,脚手架平面设有30公分左右栏杆。事发墙面明显可见窗帘杆支撑的圆形痕迹,顶面清晰可见擦拭清洁面与未清洁分割痕迹,分割面南面墙壁可见死者在跌落时对墙面的抓痕,包裹死者的窗帘布有明显血迹。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胡*海,江苏丹徒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7.5万元。 二、涉及的劳务用工情况 因接受业务单位检查,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负责人姚*宁向领班刘*迪布置了打扫后厨卫生工作,刘*迪通过员工李*龙找到胡*海和丁*川,双方口头约定工作内容为:雇佣胡*海和丁*川负责后厨卫生清理,工作从13日8时开始,每天工作8小时,快餐店提供午餐,薪酬为每天150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餐饮店管理员陆*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胡*海送至区人民医院抢救,后因家属要求转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日午时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将情况反馈给丹徒区应急管理局核实,丹徒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会同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荣炳盐资源园区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餐饮店管理员陆*华立即拨打120急救,经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26年5月16日中午13时左右,当事人死亡。 (三)善后情况 接到胡*海死亡消息后,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负责人姚*宁积极做好死者家属情绪安抚、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在荣炳派出所调解下,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与死者两个女儿签订补偿协议,补偿金额67.5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餐饮店管理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死者经抢救于2日后死亡,应急处置无明显不当。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胡*海未辨识跌落风险,麻痹大意,在脚手架上做清洁工作过程中,仅以手扶在简易窗帘杆上来支撑身体重心,因无安全防护措施,且窗帘杆支撑力不够,造成人跌落,时头部着地,形成致命伤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经调查,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安全管理能力弱,雇佣高龄劳动者,安全教育仅为口头教育,未辨识清洁工作存在的风险,作业过程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经营者蒋*华,未参加过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组织员工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不到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胡*海,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雇佣员工,未辨识跌落风险,麻痹大意,在脚手架上做清洁工作过程中,仅以手扶在简易窗帘杆上来支撑身体重心,因无安全防护措施,且窗帘杆支撑力不够,造成人跌落,时头部着地,形成致命伤害,经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于5月16日13时左右死亡,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蒋*华,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经营者,未组织实施雇佣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丹徒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的直接原因和具体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经营者蒋*华要提升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加强对单位员工及临时雇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风险研判,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及隐患排查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监督,严格落实员工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调查过程中发现,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店虽然是一家餐饮个体工商户,但其经营场所是高速公路服务区,属地、行业监管频率低,建议属地管委会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荣炳服务区内其他单位,加强安全监管,消除监管盲区,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丹徒荣炳丹徒区荣炳胜华快餐“5·14”一般跌落 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10日    文章关键词: 分享文章到 取消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