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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7.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清徐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事故调查)(清徐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发布:2025-09-17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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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清源山西美锦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7·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7 月 29 日 0 时 42 分,在位于清徐县清源镇的山西
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9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书记李京京作出批示,做好事故调查、善
后处置工作,严防媒体舆情炒作。清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事故
调查工作,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此
类事故发生。2025 年7 月 30 日,经清徐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卫健局、清徐经济
开发区有关部门、清源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清徐清源山西美锦华盛
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7·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监督事故调查工作。太
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分析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
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
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并提出了针对性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清徐清源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7·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作业不当、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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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
或“公司”)是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
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法定代表人贾某国,注册地址在山西省
太原市清徐县,注册资金为捌亿圆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现有员工 1515 人。《安全
生产许可证》编号:(晋)WH安许证[2024]**号,有效期至 2027
年4 月 6 日。
公司现运行的焦化系统 1#、2#、3#、4#焦炉产能 385万吨、
带6 万吨硫酸;一套乙二醇系统产能30 万吨、带 15.5 万吨 LNG、
2000Nm3/h 高纯氢气装置。公司设 6 套安全仪表系统,焦化 1 套,
乙二醇5 套。
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工工艺有:一氧化氮、氧气和甲醇制备
亚硝酸甲酯工艺(氧化工艺)、草酸二甲酯加氢合成乙二醇工艺
(加氢工艺)、乙二醇液相加氢工艺(加氢工艺)。涉及重点监
管的危险化学品:粗苯、液化天然气(LNG)、氢、二氧化硫、
三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甲醇、乙烯、丙烷。公司洗脱苯
单元、气柜单元、副产品罐区单元分别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草酸二甲酯合成单元、H2/CO 深冷分离单元、乙二醇中
间罐区单元分别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粗苯罐区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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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 罐区单元分别构成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委托北京安信兴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
公司完成安全预评价;2022 年 5 月 24日办理完成《危险化学品
登记证》;2022 年5 月 16 日在园区安全专班完成了试生产备案;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取得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意见书;2023 年5 月 23 日完成建设项目消防验收。2023 年7 月
15日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清徐县清源镇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
有限公司炼焦车间。
事故发生具体位置在炼炼焦车间 4 号焦炉焦侧平台 418#与
419#炉门前的护栏处。
4 号焦炉焦侧平台呈东西走向,平台宽度 5.2米,北侧为焦
炉炉体,南侧为护栏。护栏高度 1.15 米,下方有两根横杆,第
一根与地面间距33 厘米,第一根与第二根横杆间距 35 厘米。
2.有关设备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设备为 4#拦焦车,拦焦车高 7.65 米、长 21.25
米、宽 17.675米,拦焦车轨距 9.3 米 ;每一个焦炉炉门高 8.02
米、宽 0.89 米,炉框宽0.79 米。拦焦车司机室位于拦焦车下部
焦炉与护栏之间。(见图 3)
拦焦车在焦炉焦侧的轨道上运行,采用 2-1序对焦炉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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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操作。主要功能是开闭焦侧炉门;推焦时通过导焦栅将推出
的焦炭导入焦罐车内,并将出焦过程中的烟尘收集导入固定的集
尘管道中;对炉门、炉框进行清扫;对开门时溢出的头尾焦进行回
收处理。本设备的操作均由司机在司机室内完成。各类操作均可
通过触摸屏对拦焦车各机构进行自动及手动操作。
4#拦焦车司机室位于拦焦车东侧焦炉与栏杆之间,宽度2.34
米,与南侧护栏间隙为 21 厘米。司机室门朝东,向外开启,在
一进门的顶部安装一有声监控器,可以监控司机室内人员操作情
况,司机室门正对的墙上悬挂有《拦焦车岗位职责》和《拦焦车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司机在司机室内坐南朝北,面冲着焦炉炉
体,头顶上方有两块显示屏,拦焦车四周及司机室内部的视频画
面在显示屏上均可看到。司机室东侧和北侧设有大玻璃窗,宽度
86 厘米,司机也可以通过玻璃窗观察拦焦车前进方向和焦炉炉
体的情况。
拦焦车司机室顶部东侧和北侧设置有照明灯,事故发生时照
明灯完好且照度满足夜间作业需求。司机室上方设置有声光报警
器,车辆运行时报警器会自动发出尖锐的警报声同时闪烁红光,
事故发生时所有的声光报警器及联锁功能完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7 月 29 日 0 时 20 分许,炼焦车间拦焦车司机王某
国、郑某豪、炉前工郭某龙等人按计划进行423#炉门更换作业。
大致作业流程及人员分工为:王某国操作 3#拦焦车对 423#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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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出焦作业,而后取下423#炉门向东行驶,郑某豪操作 4#拦焦
车带着新炉门安装在 423#炉门处,炉门安装完成后,郭某龙负
责检查炉门安装是否到位,若存在冒烟则对其进行封堵,清扫平
台卫生。(见图6)
3、4#拦焦车上的多处有声视频监控完整记录了以下事故经
过:
0 时 32 分,3#拦焦车到达预定位置423#炉门处。
0 时 32 分至 35分,郭某龙清扫 3、4#拦焦车之间平台地面。
0 时 34 分,3#拦焦车摘下 423#炉门开始出焦。
0 时 35 分,郭某龙双手撑在护栏上面向南站立在 3#拦焦车
车尾处。。
0 时 35 分51 秒,4#拦焦车开始向东缓慢移动。
0 时 36 分13 秒,4#拦焦车停在 415#炉门附近位置,此时郭
某龙背靠栏杆坐在栏杆第一根横梁上休息,位置在 3#拦焦车车
尾处。(见图7)
0 时 37 分10 秒,运焦车到达 3#拦焦车下方开始放焦。(见
图8)
0 时 39 分43 秒,放焦完成,运焦车驶离。此时郭某龙依然
坐在 3#拦焦车车尾处栏杆上,低头疑似打盹。
0 时 42 分01 秒,3#拦焦车完成出焦收尾工作,向东缓慢驶
离。此时郭某龙还在原位休息,头更加低沉。
0 时 42 分06 秒,4#拦焦车司机郑某豪看到 3#拦焦车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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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操作 4#拦焦车开始向东缓慢行驶。郭某龙坐在原位继续休
息。(见图 9)
0 时 42 分30 秒,郭某龙同 4#拦焦车司机室接触,而后郭某
龙被挤在司机室与栏杆之间,郭某龙发出喊叫声。
0 时 42 分44 秒,4#拦焦车停止行驶。
0 时 43 分,郭某龙从拦焦车司机室西侧爬出,同时呼救“上
医院”。
郭某龙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郭某龙;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59
万元。
(五)其他情况
2025 年 7 月 29日当天气象、环境对事故发生无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以后,2025 年 7 月 29 日 0 时 45 分,拦焦车司机
郑某豪给班长杜进维打电话汇报相关情况,同时汇报车间值班调
度郭某保。车间调度郭某保在接到郑某豪汇报后,立即前往事发
现场,同时电话汇报车间值班领导王北杰。
郭某保在到达现场后,发现郭某龙已躺在地上,经呼叫无反
应。郭某保随即电话汇报车间主任刘某华相关情况,刘某华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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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势情况,郭某保回答呼叫郭某龙无反应。
0 时 52 分,车间调度郭某保电话汇报公司值班调度胡某强,
值班调度通知分厂值班领导王某波。
4 时 31 分,公司安全总监柏某辉通过电话向清徐县应急管
理指挥中心报告事故。
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安排人员赶赴
事故现场,于 6 时 16 分通过传真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太原市应
急管理局报告事故。
事故企业现场人员、清徐县应急管理局事故信息上报内容及
时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华盛公司事故信息上报时限不符合《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存在迟报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事故发生以后,华盛公司现场人员及公司有关领导使用担架
将郭某龙抬上公司值班车辆并紧急送往清徐县人民医院,未引发
次生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总体有效。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 年 7 月 29 日 1 时 43 分,郭某龙被送至清徐县人民医
院急诊科进行抢救。3 时42 分,郭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做好善
后工作。在清源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协调下,华盛公司积极开
展善后处理。经清徐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025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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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 日,华盛公司与郭某龙家属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
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取得家属谅解。目前,善后工作已经
处理结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华盛公司证照齐全、经营规范,配置了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配备注册安
全工程师1 名,符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 32 名,占全体从业人员 2.11%,数量比例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
质达标导则(试行)》(应急危化二〔2021〕1 号)的有关要求。
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考核,制定了全面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了涵盖全岗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1.公司于每周一、周三、周五组织召开调度会议,在调度会
议中针对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情况展开讨论,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
相关工作。每月由安全总监组织召开安全专项会议,在会议上学
习传达上级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同时安排本
月相关安全工作,解决相关安全问题,并对上月安全工作进行总
结。
2.每月由总经理组织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检查以及由主要负
责人带队进行安全检查。在2025 年 1 月至 7 月期间,共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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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次重大隐患专项检查与7 次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安全检查,所查
出的问题均已完成整改并形成闭环。
3.公司构建双重预防数字化管控信息化平台,科学拟定安全
风险辨识流程与方法,全面、全程识别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
业环境、人员行为以及管理体系等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对各类
风险隐患实施分级管控和清单式管理。为每个岗位配发巡检任务,
借助手机 APP 按时开展巡检工作,以保障现场检查无遗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华盛公司制定的《拦焦车司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炉前
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只注重工艺作业流程的规范,
缺少对作业安全的强制性规范,对各岗位严格落实操作规程缺乏
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华盛公司疏于对同类型事故的警示教育;
华盛公司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四、有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一)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华盛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行业监管部门是清徐县应急
管理局,具体监管部门是清徐县应急管理执法队东于中队。根据
省市县各级的要求,东于中队将华盛公司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
多次入企开展指导帮扶和执法检查,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025 年以来,东于中队组织专家到华
盛公司开展入企服务1 次,按计划完成执法检查 1 次,配合省市
两级开展重点企业检查各 1 次,对华盛公司下达执法文书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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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34条。
东于中队对华盛公司的监管工作符合有关要求,但存在没有
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
(二)属地镇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华盛公司位于清源镇,清源镇人民政府是该企业的属地政府,
具体执行安全生产入企宣传和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清源镇人民政
府经济发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企业岗工作人员,按照年度
计划,多次到华盛公司进行入企宣传帮扶,督促企业做好安全及
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及时发现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三)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华盛公司位于清徐经济开发区内,纳入化工园区统一实施管
理,具体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是清徐县应急管理执法队东于
中队,由清徐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实施领导。2025 年以来,
综合执法局领导东于中队开展了一系列行政活动和入企服务,包
括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华盛公司各类人员依托教培机构
进行安全培训,带领东于中队入企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组织专家
开展入企服务,对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在重要时段或重点时节开
展专项检查,进行入园项目安全研判,化工园区安全等级提升,
组织化工园区应急演练等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及时发现
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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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是:炉前工郭某龙违反劳动纪律在4 号炉焦侧
平台护栏上睡觉,拦焦车司机郑某豪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周围环
境进行仔细观察确认,将郭某龙挤入 4#拦焦车司机室与平台护
栏之间,导致郭某龙受伤不治死亡。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炉前工郭某龙的不安全行为
调阅事发前后 4#拦焦车东侧监控设备拍摄视频,7 月 29 日
凌晨郭某龙趴在焦炉平台南侧栏杆上打盹,0 时 30 分郭某龙起
身走向焦炉炉门前开始工作,0 分 35 返回平台南侧栏杆处,先
是面朝南在栏杆上趴了一会,随后坐在了 3#拦焦车楼梯下方的
平台栏杆第一横杆上,胳膊搭在双膝上,头低垂,呈现打盹状态。
0 时 40 分,郭某龙抬头看了一下,随后又继续呈现打盹状态,
并且头越垂越低,存在睡着的可能。(见图7、8、9)
0时42分3#拦焦车向东行驶,紧接着4#拦焦车也向东开动,
离郭某龙越来越近,但郭某龙保持着原有姿势未动。随后郭某龙
从 4#拦焦车东侧监控视频画面中消失(监控设备前方 6 米内为
监控盲区),5 秒钟后监控画面出现连续的轻微抖动,分析应是
郭某龙被挤入 4#拦焦车司机室和栏杆之间造成监控视频抖动。
10 秒钟后 4#拦焦车停下,紧接着3#拦焦车也停下,0 时43 分从
监控画面上看到王某国从 3#拦焦车一路小跑向 4#拦焦车。0 时
42 分 4#拦焦车向郭某龙坐着的位置行驶,直到将其挤入司机室
与栏杆前,郭某龙一直保持之前的姿势未动。(见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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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阅 4#拦焦车司机室监控视频,可清晰的听到 4#拦焦车运
行时发出响亮的警报声。
根据监控视频内容分析,炉前工郭某龙在阶段性完成炉前工
作后,坐在平台护栏上打盹进入睡眠状态,未发觉 4#拦焦车向
其驶来,因此被挤入 4#拦焦车和平台护栏之间,违反了华盛公
司《炉前工岗位技术规程》4.12“班前及工作时间禁止喝酒,岗
位上不准追逐打闹,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乱串岗位,不准打
盹、睡觉,不准倚靠在栏杆上休息”的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
主要原因之一。
2.拦焦车司机郑某豪的不安全行为
调阅 4#拦焦车司机室内监控视频,7 月 29 日0 点 32 分,拦
焦车司机郑某豪进入 4#拦焦车司机室。0 时 34 分对讲机收到指
令后,0 时 35 分郑某豪按下启动按钮,4#拦焦车开始向东行驶,
此时可以清晰地听到车辆发出响亮的警报声,4#拦焦车到达炉门
站后停下。
0 时 37 分司机室内对讲机再次传来指令,0 时 42 分06 秒郑
某豪启动 4#拦焦车继续向东行驶,整个过程郑某豪并未认真观
察外部环境。
0 时 42 分35 秒视频中听到4#拦焦车司机室外传来呼喊声,
郑某豪急忙边起身观察边按下停止按钮,0 时42 分 50 秒郑某豪
推门从司机室出去,视频中听到有人喊了一声“二龙”。10 秒
钟后郑某豪返回司机室戴上安全帽再次出去,0 时 43 分16 秒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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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司机室拿手机拨打电话,0时43分34秒再次离开推门司机室,
出门时向电话中的人说了句“碰着了”。
通过此视频可知,拦焦车司机郑某豪未按照公司《拦焦车岗
位技术规程》6.2“行车前必须长声鸣笛,检查取门台车,导焦
栅是否复位并注意四周是否有障碍物,轨道上是否有障碍物”的
规定,未对拦焦车周围环境进行仔细确认,未发现在平台护栏上
睡觉的郭某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主要原因。
3.根据清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关于患者郭某龙救治情况说
明》显示,7 月 29 日凌晨1 时 43 分郭某龙由他人送至医院,入
院体检检查:BP:测不出/测不出 mmHg;P:测不出次/分;SPO2:
测不出%;R:0 次/分,无意识,青紫,无自主呼吸,双瞳散大固
定,光反射消失。心音测不到,呼吸测不到,颈动脉搏动消失,
胸廓塌陷,胸部有骨擦音骨擦感,左踝部畸形,初步诊断:“临
床死亡、胸部挤压伤,左踝骨折?”伤情与事故经过吻合。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无证据显示作业现场存在人为故意破坏作业环境因素。
(三)间接原因分析
1.炼焦车间更换炉门作业,由至少3 名工人及两台作业车共
同协作完成,涉及交叉作业,且该作业是日常生产中的高频作业,
华盛公司未针对该交叉作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且未在作业前
制定作业实施方案,未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协同方式,对作业过程
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未进行有效的辨识,当班班长对计划内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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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门作业未尽到监护责任,三名岗位工人自主协商、各自行动,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重原因。
2.根据事故经过,炉前工郭某龙依靠在 3#拦焦车后方栏杆
上休息,3#拦焦车驶离前、4#拦焦车行驶前,两车司机均未对周
边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拦焦车司机习惯性违章,华盛公司对岗位
工人违章作业打击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3.华盛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只注重工艺作业流
程的规范,缺少对作业安全的强制性规范,对各岗位严格落实操
作规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
一。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遇难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某龙,男,群众,华盛公司炼焦车间炉前工,在作业期间
违反劳动纪律,坐在栏杆上睡觉,安全意识不足,导致事故发生,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遇难,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和行政处
罚的人员
1.杨某忠,男,民革党员,清徐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负
责领导东于中队工作,未及时发现并纠正监管企业存在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
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2.王某生,男,中共党员,清源镇人民政府,负责清源镇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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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入企宣传及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辖区内企业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
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3.司某珠,男,中共党员,清徐经济开发区,分管开发区范
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4.郑某豪,男,群众,华盛公司炼焦车间拦焦车司机,在作
业期间操作拦焦车行驶前未按要求尽到观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对其涉嫌犯罪的情形移交县司法机
关处理。
5.杜某维,男,群众,华盛公司炼焦车间班长,对本班组进
行更换炉门作业未尽到监护责任,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六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6.刘某华,男,群众,华盛公司炼焦车间主任,负责本车间
全面工作,未及时排查本车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并
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
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7.柏某辉,男,群众,华盛公司安全总监,负责本公司安全
生产领导工作,未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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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对事故
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第一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8.郑某,男,中共党员,华盛公司生产副总,负责本公司生
产领导工作,未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对事故发生
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
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9.赵某国,男,中共党员,华盛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全
面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
七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华盛公司是事故主体单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华盛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切实保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个生产
环节、各个工作岗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
的发生,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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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华盛公司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结合岗位
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
员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
(三)华盛公司要强化风险全过程管控。以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的建立和运行为重点,有效开展危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工作,采取“人防、技防、制度防”
的管控措施,确保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作业的全过程受控。加大
对“四大车”的安防技术升级,在无死角视频监控的基础上,进
一步使用红外、雷达等行驶预警手段,做到行驶路线内有障碍物
时紧急停车。
(四)华盛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机制。以此
次事故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对公司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及各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自查自纠,从制度层面严格规范生产作业全过程
的安全防控措施,并在各类制度执行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作业
过程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规行为。
(五)清源镇人民政府、清徐经济开发区及清徐县应急管理
局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危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
提升履职尽责能力。要督促危化企业强化作业现场风险管控,精
准分析识别焦炉生产作业流程中更换炉门、四大车作业、设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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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等常规作业中可能引发人员伤害的环节,针对性制定防控措
施。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充分发
挥监管作用,加大对危化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保持惩治违法的
高压态势,维护危化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