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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送达公告

来源:温州市鹿城区·组织分项·公告公示(事故调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发布:2025-05-27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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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丰门利源路 8 号“7·27”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7 月 27 日 16 时 56 分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
门街道利源路 8 号 2 幢三楼发生 1 起高处坠落事故,1 名人员在安
装冷风机时,不慎从厂房三楼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
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2024 年 7 月 27 日成立了由区应急
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丰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的
“7·27”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工作,开展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
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
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
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7·27”事故是 1 起因高处坠落造
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名称变更为鹿城丰门利源
路 8 号“7·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其他不变,不再专门
发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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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及个人概况
1.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
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9 年 11 月 19 日;经营者:周某某;
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利源路 8 号**幢**楼**;
经营范围:鞋面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HA2CB2A。
2.相关个人概况
林某某,男,汉族,**岁,公民身份号码:33************7531,
住址:浙江省****************。从事冷风机销售无营业执照经
营、安装工作,无工作单位,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周某某,男,汉族,**岁,公民身份号码:33************5331,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
工厂个体经营者。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7 月初,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向林某某
采购 4 台冷风机,并由林某某包安装。2024 年 7 月 27 日下午,林
某某到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位于瓯浦垟******幢**
楼的生产车间进行冷风机的安装调试。林某某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带
安全帽,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安装需要时常站在三楼室
外装冷风机的铁架上。2024 年 7 月 27 日 16 时 56 分许,林某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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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从 2 幢三楼生产车间东侧的室外铁架上坠落至地面。事发后,林
某某被送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 18 时 29 分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瓯浦垟****位于丰门街道利源路 8 号,其东侧为利源路,西侧
和南侧、北侧均为其他工业厂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
厂生产车间位于鹿城区丰门街道瓯浦垟******幢**楼,生产车间内
部距离东面窗口约 20 米处安装有一个摄像头,摄像头的监控录像
可以看到事发情况:东面窗户室外位置设有一台冷风机,其外壳为
塑料材质,安放在铁制框架上,冷风机外壳完无破损,铁制框架和
墙面无损坏,其电源处在关闭状态;冷风机所在东面窗户周边的室
内地面放有一捆绑带和作业工具,坠落地点位于该单位生产车间东
面一楼道路地面,地面上有一些血迹,已覆盖塑料布,现场有一把
榔头、一把电动螺丝刀。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8 万元。
死者林某某,男,汉族,19** 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7531,住址:浙江省****************,系冷风
机销售安装无照经营个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专家技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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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勘察情况:2024 年 7 月 29 日,电气专家对事故现场进
行勘验,事故现场位于丰门街道利源路 8 号瓯浦垟******幢**楼的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生产车间。电气专家在鹿城区应
急管理局及双屿街道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听取了相关当
事人员对事故经过的陈述,查看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对事故现
场进行电气勘验。监控视频图像显示,事发时死者站在冷风机的边
缘处,死者突然右脚一滑,然后就是踩空,随即坠落。冷风机安装
现场的生产车间总电闸已关闭,冷风机安装在生产车间三楼窗户
外,窗户内窗户前摆放大量物品,冷风机内外四周及上下都是塑料
材质,冷风机内部电器设备全部固定在塑料框架上;冷风机控制断
路器安装在窗户框架上,窗户框架是铝合金材质,冷风机控制配电
箱外壳材质是塑料的;铝合金窗户金属框架未与其它带电物体连
接。
2.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视频显示,死者是站在冷风机边缘
上发生坠落的,冷风机边缘很窄,大概 10 公分左右,而且是斜坡
光滑的,当时死者是站在冷风机斜坡光滑处,冷风机背上没有其它
可以扶住稳定人体物件,只有扶住窗户外墙及冷风机顶部排风口处
铁皮,排风口塑料是光滑,没有可扶住地方。死者在高处作业没有
系安全绳安全带和安全帽,没有人监护。由于冷风机外壳是全塑料
材质,铝合金窗户没有连接或触碰到带电物体,无法构成触电回路,
所以排除死者是触电引起坠落,而是缺乏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不当坠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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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结论:死者作业时没有采取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操
作不当导致坠落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林某某从事无营业执照经营且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
冷风机安装高处作业时又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采取任何高处作
业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
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 1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林某某作为冷风机的销售方,属于自然人主体,无高处作业特
种作业操作证,又没有配备穿戴安全绳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劳动防护
用品,不具备冷风机安装的安全生产条件。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
鞋面加工厂作为辅助生产厂房配套设施的发包方,将配套设施冷风
机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涉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林某某从事无营业执照经营且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
冷风机安装高处作业时又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采取任何高处作
业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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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作为辅助生产厂房配套设
施的发包方,将配套设施冷风机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
件的个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
定,建议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三条规定对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经营者:周
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3************5331)予以立案查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在日常设备设施的采购过
程中要做好审查把关,要从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厂家处
购买,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鹿城丰门利源路 8 号“7·2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