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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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2 — — 3 — 鹿城丰门利源路 8 号“7·27”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7 月 27 日 16 时 56 分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 门街道利源路 8 号 2 幢三楼发生 1 起高处坠落事故,1 名人员在安 装冷风机时,不慎从厂房三楼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 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2024 年 7 月 27 日成立了由区应急 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丰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的 “7·27”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工作,开展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 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 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 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7·27”事故是 1 起因高处坠落造 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名称变更为鹿城丰门利源 路 8 号“7·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其他不变,不再专门 发文确认。 — 4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及个人概况 1.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 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9 年 11 月 19 日;经营者:周某某; 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利源路 8 号**幢**楼**; 经营范围:鞋面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HA2CB2A。 2.相关个人概况 林某某,男,汉族,**岁,公民身份号码:33************7531, 住址:浙江省****************。从事冷风机销售无营业执照经 营、安装工作,无工作单位,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周某某,男,汉族,**岁,公民身份号码:33************5331,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 工厂个体经营者。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7 月初,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向林某某 采购 4 台冷风机,并由林某某包安装。2024 年 7 月 27 日下午,林 某某到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位于瓯浦垟******幢** 楼的生产车间进行冷风机的安装调试。林某某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带 安全帽,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安装需要时常站在三楼室 外装冷风机的铁架上。2024 年 7 月 27 日 16 时 56 分许,林某某不 — 5 — 慎从 2 幢三楼生产车间东侧的室外铁架上坠落至地面。事发后,林 某某被送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 18 时 29 分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瓯浦垟****位于丰门街道利源路 8 号,其东侧为利源路,西侧 和南侧、北侧均为其他工业厂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 厂生产车间位于鹿城区丰门街道瓯浦垟******幢**楼,生产车间内 部距离东面窗口约 20 米处安装有一个摄像头,摄像头的监控录像 可以看到事发情况:东面窗户室外位置设有一台冷风机,其外壳为 塑料材质,安放在铁制框架上,冷风机外壳完无破损,铁制框架和 墙面无损坏,其电源处在关闭状态;冷风机所在东面窗户周边的室 内地面放有一捆绑带和作业工具,坠落地点位于该单位生产车间东 面一楼道路地面,地面上有一些血迹,已覆盖塑料布,现场有一把 榔头、一把电动螺丝刀。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8 万元。 死者林某某,男,汉族,19** 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7531,住址:浙江省****************,系冷风 机销售安装无照经营个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专家技术分析 — 6 — 1.现场勘察情况:2024 年 7 月 29 日,电气专家对事故现场进 行勘验,事故现场位于丰门街道利源路 8 号瓯浦垟******幢**楼的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生产车间。电气专家在鹿城区应 急管理局及双屿街道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听取了相关当 事人员对事故经过的陈述,查看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对事故现 场进行电气勘验。监控视频图像显示,事发时死者站在冷风机的边 缘处,死者突然右脚一滑,然后就是踩空,随即坠落。冷风机安装 现场的生产车间总电闸已关闭,冷风机安装在生产车间三楼窗户 外,窗户内窗户前摆放大量物品,冷风机内外四周及上下都是塑料 材质,冷风机内部电器设备全部固定在塑料框架上;冷风机控制断 路器安装在窗户框架上,窗户框架是铝合金材质,冷风机控制配电 箱外壳材质是塑料的;铝合金窗户金属框架未与其它带电物体连 接。 2.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视频显示,死者是站在冷风机边缘 上发生坠落的,冷风机边缘很窄,大概 10 公分左右,而且是斜坡 光滑的,当时死者是站在冷风机斜坡光滑处,冷风机背上没有其它 可以扶住稳定人体物件,只有扶住窗户外墙及冷风机顶部排风口处 铁皮,排风口塑料是光滑,没有可扶住地方。死者在高处作业没有 系安全绳安全带和安全帽,没有人监护。由于冷风机外壳是全塑料 材质,铝合金窗户没有连接或触碰到带电物体,无法构成触电回路, 所以排除死者是触电引起坠落,而是缺乏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不当坠 落。 — 7 — 3.分析结论:死者作业时没有采取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操 作不当导致坠落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林某某从事无营业执照经营且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 冷风机安装高处作业时又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采取任何高处作 业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 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 1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林某某作为冷风机的销售方,属于自然人主体,无高处作业特 种作业操作证,又没有配备穿戴安全绳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劳动防护 用品,不具备冷风机安装的安全生产条件。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 鞋面加工厂作为辅助生产厂房配套设施的发包方,将配套设施冷风 机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涉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林某某从事无营业执照经营且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 冷风机安装高处作业时又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采取任何高处作 业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 8 —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作为辅助生产厂房配套设 施的发包方,将配套设施冷风机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 件的个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 定,建议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三条规定对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经营者:周 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3************5331)予以立案查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欣鞋面加工厂在日常设备设施的采购过 程中要做好审查把关,要从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厂家处 购买,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鹿城丰门利源路 8 号“7·2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4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