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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8·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函

来源:温州市鹿城区·组织分项·公告公示(事故调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发布:2024-05-21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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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8·17”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8 月 17 日 08 时 40 分许,位于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
元瓯浦垟街坊 A—40 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彻查事故原因,严肃
追究责任,全面排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
规定和《温州市鹿城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办法》(温鹿政办〔2022〕77 号)文件要求,8 月 17 日,区应急
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
住建局、区总工会组成的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8·17”高处坠
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
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坚持
“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
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技术分析、
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
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8·17”高
处坠落事故是 1 起因高处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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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
1.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04 月 29 日,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
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
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
工;市政设施管理;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
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涂
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广告设计、
代理;广告制作;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
地产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编号 D233*******,有效期:2020 年 01 月 06 日至 2025 年
01 月 05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特
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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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01 月 03 日,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金某某;注册资本:壹仟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
询;标准化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计量技术服务;安全咨询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
3.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04 月 24 日;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营业期限:2020 年 04 月 24 日至长期;住
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浦垟街坊 A-40 地块建
设项目一标段外墙涂料工程;工程地点:温州市鹿城区康城家园旁;
发包方: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浙江某某建设有
限公司;签约日期:2021 年 7 月 22 日;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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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根据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涂料工程的供货、运输、施工、
检验、试验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保修的全部工作内容;合同
价款:含税合同总价为伍佰零陆万元整;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8
月 1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7 月 10 日(实际上的施工工期按
工程进度调整,2023 年 8 月在施工中)。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 年 8 月 17 日上午 6 时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人
韩某甲、张某某、韩某乙 3 人到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浦垟街
坊 A—40 地块项目工地 4 号楼幼儿园从事外墙涂料作业,韩某甲、
张某某负责一片外立面作业区域,韩某乙负责另一片外立面作业区
域。8 时 40 分许,韩某甲在二楼半的位置进行外墙涂料作业,张
某某准备从四楼顶楼的位置开始作业,韩某甲突然听到一声响声,
看到张某某躺在一楼地面。韩某甲操作座板式单人吊具到一楼,看
到张某某脸部朝上躺在那里,没有动静,身上还挂着座板式单人吊
和一根完整的主绳,韩某甲马上打电话给现场负责人王某乙。王某
乙立刻赶到现场,拨打了 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张某某进行
现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宣布当场死亡。接报后,区应急局、区公安
分局、区住建局、双屿街道等单位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事故
调查及处置工作。
(四)事故现场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康城家园位于东面南山东路,南面南山路,西面
南山西路,北面东瓯路。幼儿园康城家园旁东南角。事故发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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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西北面。事故现场座板式单人吊具只有主副绳和一块木板组
成,非厂家生产产品。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40 万元。死者张某某,
男,*族,**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湖北省
***************,系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人,在温州市仰
双片区黄龙单元瓯浦垟街坊 A—40 地块项目工地的外墙涂料班组
做外墙涂料工作。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专家分析情况
1.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中条款
“3.0.1 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
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工地未提供座板式单人吊具施
工专项方案。
2.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中条款
“3.0.2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验收可分层或分
阶段进行。”现场没有工地安全员监督检查。
3.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中条款
“3.0.3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
记录。应对初次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现场未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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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技术交底和记录。
4. 根 据 《 座 板 式 单 人 吊 具 悬 吊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定 》
GB23525-2009 中条款“3.1 座板式单人吊具:个体使用的具有防坠
落功能、沿建筑物立面自上而下移动的无动力载人用具。注:由挂
点装置、悬吊下降系统和坠落保护系统组成。”现场座板式单人吊
具属于自制简易吊具,没有挂点装置、缺可靠的悬吊下降系统、缺
可靠的坠落保护系统,自制简易吊具安全性和可靠性差。不属于厂
家制造产品。
由于以上四个原因综合作用。现场张某某在幼儿园四楼梁上挂
自制座板式单人吊具主绳,腰部系副绳后,没有安全人员检查,当
张某某抓主绳下降施工时,主绳(中间未出现断痕)从楼顶梁上挂
点受力滑脱,副绳(腰部安全绳受力也脱开人体)挂墙面未起作用,
张某某在主副绳同时失效情况下,从四层楼 16.1 米高的位置直接
跌落地面,发生伤亡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张某某本人未重视安全保护,违规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安全防护
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作业时未正确佩戴、使用安
全带、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吊挂主副绳操作不到位,是造成此
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
规范》JGJ80-2016 中条款规定编制幼儿园外墙涂料施工方案,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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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向施工人员技术交底;未提供正规悬
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容忍施工人员使用自制简易不合格吊具;现
场无工地管理人员检查,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对张某某等人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消除隐
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造成事故发
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浙江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
浦垟街坊 A-40 地块建设项目未履行好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
巡视检查不到位,距事发时工人在事发现场施工已有一个月,但期
间监理单位对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外墙
悬空作业实行有效监理,对工人违章悬空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
止,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
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有关监管部门主要问题
监管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开展定期
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到的问题已按规定限期进行整改,但该工地施
工单位还存在违规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外墙涂
料作业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监理外墙悬空作业失
察,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建筑工地的动态监管还存
在一定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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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某未重视安全保护,违规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作业时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
带、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吊挂主副绳操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依法不予以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
规范》JGJ80-2016 中条款规定编制幼儿园外墙涂料施工方案,未制
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向施工人员技术交底;未提供正规悬
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容忍施工人员使用自制简易不合格吊具;现
场无工地管理人员检查,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对张某某等人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消除隐
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该起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某
建设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浙江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
浦垟街坊 A-40 地块建设项目未履行好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
巡视检查不到位,距事发时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在工地组织
施工有一个月,但期间监理单位对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
规范要求组织外墙悬空作业实行有效监理,对工人违章登高作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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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相关
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
理局依法对浙江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和监管人员处理建议
1.王某乙作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派驻到温州市仰双片区
黄龙单元瓯浦垟街坊 A-40 地块建设项目一标段外墙涂料工程的现
场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张某某等人使用不符
合规范的座板式单人吊具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
对王某乙进行处理。
2.对事故工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规范施工和监理行
为失察,建议对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机构鹿城区施
工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陈某某予以诫勉谈话。
3.对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机构鹿城区施工安
全监督站站长汤某某与“12.5”事故并案处理。
五、事故调查发现其他违法情节及处理建议
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
浦垟街坊 A-40 地块建设项目一标段外墙涂料工程直接发包给浙江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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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要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人员技术交
底;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现场监管,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完善管理制度,
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持证上岗;要按照规定向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认真查验从
业人员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及时消
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浙江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
管,牢固树立依法、依规、依标进行安全监管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
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加大对在建工程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建筑工地高处作业的
安全管理,督促各建筑工地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向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全面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推进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范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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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专业化,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8·17”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