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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4·11”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绍兴市诸暨市·组织分项·信息公开(事故调查)(诸暨市人民政府) 地区: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发布:2019-12-09 类型: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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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4·11”中毒窒息
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4 月 11 日 10 时 50 分左右,诸暨市环境卫生管
理处所属白毛尖垃圾卫生填埋场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
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绍兴市应急管理
局等部门分别上报事故情况,并受诸暨市人民政府委托,会
同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总工会,聘请相关专家人员成立了
诸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4·11”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测鉴
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
认定了事故责任和性质,提出了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
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诸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为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其住所在暨阳街道
高湖东路 77 号,现有正式编制职工 30 余人,聘用编外人员
2500 余人,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为郦*校。其宗旨和业务
范围: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建筑、运营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作业及管理。

(二)事故现场勘察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的白毛尖垃圾卫生
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事发位置为大坝底部渗漏液导
排管至调节池之间的控制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检查
井深 5.5 米,洞口直径为 1 米,底部直径为 2 米,总体呈 L
型,井壁设有钢垂直爬梯,井底有一个控制阀门,该阀门一
半位于检查井井口垂直下方位置,另一半位于 L 型检查井转
角内部,从检查井井口俯视仅能看到半个阀门。2019 年4 月
23 日,事故调查组委托江苏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检查
井内气体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甲烷 3.37×10³mg/m³,
一氧化碳 0.6ppm,二氧化碳 7.21%,氧气 17.15%;硫化氢
632ppm。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 年 4 月 11 日上午,填埋场场长王*及副场长袁*兴
安排本单位水电工韩*明去填埋场大坝安装一只水泵电动
机,韩*明要求派人协助。8 时 40 分许,韩*明与本单位操作
工马*新一起前往大坝。到达大坝附近后,两人并未直接去
安装电动机,马*新因本岗位职责而去了大坝东侧检查排污
管道渗漏情况,韩*明径直走向检查井。韩*明到达井边后,
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检查井。马*新看到后,
马上走到检查井边,俯身呼喊韩*明,见韩*明没有反应,遂
当即打电话给场长王*(通话时间为 9 点 09 分),打完电话
后,马*新觉得身体不适,在离开检查井数米远后倒在地上。
接到电话的王*立即喊上袁*兴及 5 名员工开车到事发地点,

途中王*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袁*兴打电话向环卫处副主任
楼*清汇报。楼*清于 9 点 20 分左右当面向环卫处主任郦*校
汇报后先行赶往事发地点,并于 9 点 30 分拨打了 119 急救
电话。郦*校打电话向住建局分管领导张*福汇报后也开车接
上张*福赶往事发地点。王*、袁*兴等一行人赶到事发地点,
其中操作工沈*均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
检查井救人,下井不到 1 分钟便昏倒于井底。操作工陈*发
见状,也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检查井,期间曾两次从
检查井爬出,先后佩戴了湿毛巾和安全绳。陈*发第三次下
井到达井底后,抓住沈*均身体后,向井口喊叫示意拉动安
全绳。众人将陈*发与沈*均拉出井口后,由于韩*明尚在井
底,情急之下,王*仅系上安全绳进入检查井,不到一分钟
王*昏迷,井口边其他人员赶紧将王*拉出井口,并做了心肺
复苏。随后 110、120、119 陆续到达现场,消防救援人员下
井将韩*明救出。沈*均先被送往枫桥医院急救,当天转院至
诸暨市人民医院(4 月 15 日送至浙二医院医治),韩*明直接
被送往诸暨市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参与
救援的其他人员被送往诸暨市人民医院检查。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重伤。
死者韩*明,男,汉族,1960 年 1 月 12 日出生,现年
59 岁,浙江省诸暨市,身份证号为******************,填
埋场电工,工龄 11 个月。2019 年 1 月 1 日,其与诸暨市环
卫处继续签订了劳动合同,未接受过三级安全教育。

伤者沈*均,男,汉族,1966 年 8 月8 日出生,现年 53
岁,浙江省诸暨市,身份证号为******************,填埋
场填埋工,工龄四年三个月,2019 年 1 月1 日,其与诸暨市
环卫处继续签订了劳动合同,未接受过三级安全教育。沈*
均于 2019 年 5 月21 日医治无效死亡,死亡时距事故发生之
日 40 天,超出事故伤亡人数补报时限。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韩*明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未
按照“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作业规程,擅自进入有
毒气体硫化氢严重超标的有限空间作业,导致自身中毒死
亡。
盲目施救。沈*均在不具备有限空间应急救援知识和能
力,在未做好自身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器具的
情况下,进入有毒气体硫化氢严重超标的有限空间盲目施
救,造成自身重伤,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作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填埋场检查井为有限空间,有
毒气体严重超标,特别是硫化氢浓度高达 632ppm(959mg/m
³),超出最高容许浓度(10mg/m³)的 90 余倍,为严重不安
全作业场所。
(二)间接原因
事故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环卫处安全基础工作薄
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制度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教育培训特别
是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培训不到位,应急演练不到位,应急物
资配备不到位,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
主管单位监管不力。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下属事
业单位的安全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力,导致环卫处所属填埋
场长期以来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排除整治。
五、事故性质和类别
事故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类别为中
毒窒息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环卫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基础薄弱,隐患排查不
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诸暨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对环卫处作出严肃处理,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
定,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环卫处主任郦*校、副主任楼*
清、填埋场场长王*、副场长袁*兴予以责任追究,结果报诸
暨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环卫处的安全工作监管不
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诸暨市安全生产委
员会办公室依照《诸暨市安全生产约谈暂行办法》对诸暨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施约谈。
韩*明违章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
本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沈*均盲目施救,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本起事故负
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重伤,后期因医治无效死

亡,不予追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诸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在近期立即开展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全面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对有限空间
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认真辨识;要建立健全
作业审批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演练;要配备完善检测仪器
及劳动防护用品,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项培训。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履行安全
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指导,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切实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诸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4·11”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
2019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