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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6.15”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绍兴市诸暨市·组织分项·信息公开(事故调查)(诸暨市人民政府) 地区: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发布:2018-07-13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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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6.15”物体打
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6 月 15 日,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
东矿段高大桑园矿段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诸暨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
场,经诸暨市人民政府授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规定,分别向诸暨市人
民政府、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同时由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
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科学严谨、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
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
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
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璜山镇上马宅
村,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人法
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胡*根,经营范围:地下开采:锌矿、
铅锌矿(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批发:矿产品(依法须经许
可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4日对东矿
段、高大桑园矿段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为“浙江诸暨七
湾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东矿段(东矿段、高大桑园矿段)”,
主要负责人:胡*根,证号:(浙)FM 安许证字******,许可
范围:铅矿、铅锌矿 1.5 万吨/年地下开采,经济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诸暨市璜山镇上马宅村。
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根,男,
汉族,出生日期 1959 年 10 月 29 日,身份证号:,汉族,中
共党员,住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持有金属非金属矿
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
**********,有效期:2018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
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东矿段——高大桑
园矿段矿长:王*信,男,汉族,住址:诸暨市璜山镇,身
份证号:******************。持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有效
期:2016 年11 月 8 日至 2019 年11 月 7 日。
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东矿段——高大桑
园矿段安全科科长:黄*华,男,汉族,住址:浙江省诸暨
市璜山镇,身份证号:******************。持有金属与非
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
**********,有效期:2017 年 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

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东矿段——高大桑
园矿段带班班长:孙*群,男,汉族,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璜山镇,身份证号:******************。
(二)事故现场勘察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后,诸暨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
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如下:
在高大桑园矿段532 矿区的废弃矿硐门口安装有铁门,
铁门上一把打开的铁锁,并挂有“废弃巷道禁止入内”的警
示牌;
事故现场的巷道外侧端部上方有浮险石,在下方有两块
约 100 多斤重的大石头和部分碎石,其中一块大石紧贴巷道
壁,另一块大石位于巷道中间,距离巷道壁 1 米;一顶安全
帽位于巷道中间、一只照明灯和一根撬棍分散于巷道两侧。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6 月 15 日14 时 20 分左右,王*信在桑园矿段的
532 矿区斜井口把刚从 532 矿区的+80 米中段 1 号工作面下
班途中的安全员黄*华、班长孙*群叫到532 矿区的废弃巷道
内去勘查是否有矿石。到了出事地点后,发现在巷道内侧端
部上方有浮险石,于是王*信因安全问题叫黄*华退到距事故
点约 5 米左右的地方进行观察,叫孙*群用撬棍对巷道内侧
端部上方的浮险石进行排险,他自己在旁边用手电筒照明并
指挥。当浮险石快下落时,王*信后退,紧邻巷道外侧端部
上方距巷道地面约 3.5 米高处的另一块石头因松动而翻落,

正好砸中后退的王*信的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抢救经过
事故发生后,黄*华呼救并组织现场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拨打了 120 急救。王*信被送
往诸暨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 2018 年6 月 15
日 16 时 17 分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 人死亡。
死者王*信,男,54 岁,身份证:,汉族,初中文化,常
住地址:诸暨市璜山镇。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对事故相关事实的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组收集的证据和相关人员的笔录,认定事
实如下:王*信违规指挥人员进入废弃矿硐,在没有排险方
案的情况下,擅自指挥人员对废弃矿硐巷道内侧端部上方的
浮险石进行排险,且作业人员没有拒绝违章作业而是服从矿
长的指挥进行冒险作业。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王*信带领人员违规进入废弃矿硐,在无安全保障措施
和排险方案的前提下,对废弃矿硐内的巷道内侧端部上方的
浮险石进行排险,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落实到位。浙江诸暨七湾矿

业有限公司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排险制度未落实到位,对
废弃矿硐的管理不到位,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重大安全隐
患。
(2)现场安全措施不力,个人的安全意识薄弱。排险
人员孙*群和黄*华没有当场拒绝冒险作业,而是服从矿长指
令立即进行排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制度落实不严、违章指挥导致的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物体打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王*信作为矿长违规指挥人员进入废弃矿硐,违章指挥
人员对废弃矿硐内的巷道内侧端部上方的浮险石进行排险,
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由于矿长王*信在本次事故中
已死亡,故不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对于废弃矿硐的安全管理
落实不到位,对高大桑园矿段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
发现高大桑园矿段矿长违规指挥人员进入废弃矿硐、违章指
挥冒险作业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承担重要责任,建议相
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根,未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
导责任。建议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东矿段——高大桑
园矿段安全科科长黄*华和带班班长孙*群,未认真履行各自
的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拒绝和纠正违章
指挥、进行冒险作业,建议相关部门吊销黄*华的金属与非
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责令浙江
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对黄*华和孙*
群进行严肃处理,具体处理结果报诸暨市安监局。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责令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事发矿段立即停止生
产,组织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安
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诸暨市安监局。
责令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举一反三,对下辖的地
下矿山全面进行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对废弃矿硐必须全部
采用实墙进行封堵,并写明相关安全警示标语,禁止使用铁
门等类似的物体进行封堵。
责令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
全教育培训,结合本次事故进行原因和责任分析,对全体员
工进行全面的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能够吸取教
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璜山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的安全监管,督
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监管落实到位。
浙江诸暨七湾矿业有限公司“6.1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7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