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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湄江五金厂“3.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绍兴市诸暨市·组织分项·信息公开(事故调查)(诸暨市人民政府) 地区: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发布:2018-07-05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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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湄江五金厂“3.28”高处坠落事故调
查报告
2017 年 3 月 28 日,诸暨市湄江五金厂发生一起高处坠
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诸暨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诸暨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的规定,会同市监察委员会、市公安
局、市总工会,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
进行了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等步骤,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
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诸暨市湄江五金厂位于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村湄一自然
村,成立于 2002 年 9 月26 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傅*凡,经营范围主要为:加工自销、网上销售:五
金工具、手工具、五金配件、机械配件、水暖配件;从事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傅*凡,男,出生日期 1967 年 5 月 31 日,公民身份号
码******************,汉族,高中文化,家庭住址浙江省
诸暨市*******,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
合格证书》。
(二)事故现场勘察基本情况
诸暨市湄江五金厂坐落在店口镇湄池村湄一自然村,厂

区面积 2000 平方米,厂内有东西长 50 米,南北宽 20 米的
钢棚结构厂房车间,车间人字梁下橡高度9 米。旧厂房车间
南侧是一块约 1000 平方米的水泥地面,地面上停有一辆大
红重型货车,车牌号为“浙A.9N197”,品牌型号为解放牌
CA1250FK2L7T3EA8,核定载质量 14765 公斤,货车尾部与车
间相距约 3 米。货车上已装有拆除下来的夹芯瓦楞板,货物
高度也即人员坠落高度为 4.2 米。被风吹落的夹芯瓦楞板掉
落在货车西侧1.5 米处。货车西侧3 米处有二处血迹。夹芯
瓦楞板长 10 米,宽 0.98 米,底板厚度 0.326 毫米,面板厚
度 0.426 毫米,中间泡沫厚度 5 厘米,毛重 100 公斤左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诸暨市湄江五金厂决定将老厂房拆除,其投资人傅*凡
口头委托王*标处理。王*标联系了蔡*勇,蔡*勇又联系了应
*敖,由蔡*勇和应*敖分别组织人员实施拆除作业。蔡*勇带
人于 3 月 26 日先行开始作业,3 月 28 日,蔡*勇组织了6 个
人,应*敖组织了 8 个人,其中包括何*荣和货车驾驶员刘*
玉到现场作业。13 时左右,何*荣和刘*玉正在进行装车作业,
将拆下来的夹芯瓦楞板装上车。当二人站在离地4.2 米的货
堆上一起放置一块瓦楞板时,突然刮来一阵大风,将瓦楞板
吹落,并将二人带落致坠地受伤。在场人员随即拨打 120,
将二人就近送到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转入诸暨
市人民医院,何*荣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刘*玉肋骨、
锁骨等部位受伤,现在治疗当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重伤。
死者何*荣,男,出生日期 1952 年 3 月 14 日,公民身
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家庭住址杭
州市*******。
伤者刘*玉,男,出生日期 1964 年 01 月 01 日,公民身
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杭
州市*******。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对事故相关事实的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组收集的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17 年年初,诸暨市湄江五金厂投资人傅*凡将拆除旧
厂房一事告诉王*标以后,王*标联系了蔡*勇,商定由蔡*勇
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人员工资为每人每天 300 元,由傅*凡
支付。拆除工程于 2017 年 3 月 26 日开始。3 月 27 日,蔡*
勇又联系了应*敖,二人约定,旧厂房的夹芯瓦楞板由应*敖
负责拆除,拆下来后材料归应*敖所有,不再另付费用,应*
敖叫来的雇工工资由自己负责,其中包括何*荣和刘*玉。
在本起事故中,傅*凡虽然在笔录中陈述将拆除工程承
包给王*标,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王*标对此也不予认
可,称自己仅是介绍业务的中间人,加上没有其他证据可以
证实,因此无法认定王*标是本拆除工程的承包人。
同时查明,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
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拆除施工组织

方案等四方面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备案。而蔡*勇和应*敖均没有拆除
工程的任何资质。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何*荣和刘*玉在 4.2 米高处装车,存在高处坠落的严重
危险,除佩戴安全帽以外没有采取其他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
防护措施,安全意识不强,存在盲目蛮干现象,是本次事故
发生的直接原因。
2. 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得到落实。诸暨市湄江五
金厂未尽审查义务,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实施,
也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拆除
施工组织方案并将相关资料报市建管局备案,为事故的发生
留下了重大隐患。
(2)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诸暨市湄江五金厂对拆除工
程没有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没有技术交底,没有
指派专人负责指挥,在履行现场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明显不
足。
五、事故性质及类别
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企业将拆除工程擅自委托给无
资质的个人、现场安全措施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为高处坠落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诸暨市湄江五金厂把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未
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并履行备案制度,同时在实施拆除作
业时,没有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
要责任,建议诸暨市安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诸暨市湄江五金厂投资人傅*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
议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建议
诸暨市湄江五金厂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
程、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机构
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投入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汲取本起事故教
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店口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属地
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确保安全监管无盲区。
诸暨市湄江五金厂“3.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7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