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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1·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嘉兴市嘉善县·组织分项(事故调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发布:2022-12-09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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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1·13”高处
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1 月 13 日上午 10 时 52 分,位于嘉善县姚庄镇镇南
路 189 号的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0 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 3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嘉善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应急管理
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有关人员组
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县监
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会商讨
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
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安全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相关建设项目施工概况
(一)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曼地板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法定代表人:李
德荣,安全负责人:李小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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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0 年 1 月 8 日,注册资本:9000 万
元,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 189 号,主要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劳动保护用品
生产;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二)上海迪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浩结构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法定代表人:陈
志群,项目负责人:陆银玲,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2 年 05 月 20 日,注册资本:1100
万元整,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 65 弄 15 号 211 室。
主要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及安装钢结构,加工彩钢板,建筑工程,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三) 相关建设项目施工概况:2021 年 12 月 10 日,卡曼地
板公司与迪浩结构公司签订价格为 55 万元人民币的《圆弧篷 1
号(1069 平方米)、电动推拉篷 1 号(985 平方米)、屋顶批篷(102
平方米)、8#车间 2 号线平台护板》“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包括
圆弧篷 1 号(1069 平方米)、电动推拉篷 1 号(985 平方米)、屋
顶批篷(102 平方米)、8#车间 2 号线平台护板四部分。其中电
动拉篷 1 号(985 平方米)项目建设目的是防止下雨天污染原材
料和相关设备,施工区域为卡曼地板公司二期厂房 15 号厂房和
17 号厂房之间。该项目由迪浩结构公司承包下来,由该公司项
目负责人陆银铃临时雇佣了李世美等工人进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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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安装资质和项目许可备案核查情况
1、建筑安装资质核查。电动推拉篷项目属于钢结构工程项
目,上海迪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取得了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可承包范围为高度 60 米以下,面积 15000 平方米以下的钢结构
工程。
2、项目许可备案核查。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
知》规定,工程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或者建
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不含 1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 年 1 月 13 日上午,迪浩结构公司施工队安装工人李世
美、刘大林在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 15 号楼与 17 号楼之间
安装电动推拉篷。10 时 52 左右,因刘大林要上厕所,遂将安全
带解开后至 17 号厂房西侧边上的检修梯,准备往下攀爬过程中
踩空坠落至水泥地面,坠落高度距基准面约 10 米。
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
场后将刘大林送至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当
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情况:刘大林,男,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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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1998 年 6 月 6 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正安县凤仪街道办事
处汪家田村黄秧坪组 37 号,身份证号:52212419*********。
直接经济损失:120 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刘大林安全意识薄弱,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在厂
房楼顶高处时将安全带解开,在未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检
修梯,失足跌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上海迪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高空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未严格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
用个人劳动防护设备,也未在作业现场设置防止人员跌落的防护
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未能及时消除高空作业中存在的事故
隐患。
2、上海迪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陆银玲未能有效
督促、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作业前未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
落实高空作业中的安全管控措施。
3、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将建筑项目发包给了上海迪
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但未与上海迪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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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
五、事故级别、类别和性质
事故级别:一般事故;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事故性质: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迪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刘大林安全意识淡薄,
在未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检修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上海迪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疏于安全管理,未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进行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负有间
接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嘉善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上海迪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陆银玲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未能
有效督促、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嘉善县应急管理局
给予行政处罚。
4、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上海迪浩彩钢结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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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嘉善县
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加强事故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浙江卡曼橡胶地
板有限公司、上海迪浩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总结事故教训,全面
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高空作业
等高危作业项目严格实施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设备设施安装现
场管理,认真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检查和排查,消除各类事故
隐患。
(二)切实加强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嘉善县姚庄镇要深刻
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
领域安全风险进行深入辨识与评估,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加
强对高空作业等高危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事故防控体系建
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落实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对
高空作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作业过程和操作人员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