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应急管理 事故公开 义乌市“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5-05-21 16:48 来源: 地区管理员 访问次数: 义乌市“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 报 告 2015年1月9日20时30分许,义乌市商城大道浙江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附近地段发生一起较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死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4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及义乌市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2),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车辆情况1. 浙GJY678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雷克萨斯LEXUS,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钱洪兴,车辆检验有效截止日期2016年01月止。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2. 豫AG6530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豪泺牌ZZ3257M3847C,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叶中鹏;车辆检验有效截止日期2015年07月止。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3. 浙GR992F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马自达牌CA7200ATE5,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张峰;车辆检验有效截止日期2016年12月止。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二)当事人情况1. 钱舒明,女,汉族,出生日期: 1995年06月29日,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08月04日,系浙GJY67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2. 叶中鹏,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年10月11日,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0月13日,系豫AG653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及所有人。3. 张峰,男,汉族,出生日期:1975年11月25日,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2月08日,系浙GR992F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4. 钱洪兴,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年09月10日,系浙GJY678号小型轿车乘车人。5. 吴旭安,女,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11月19日,系浙GJY678号小型轿车乘车人。6. 钱江涛,男,汉族,出生日期:1997年07月26日,系浙GJY678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义乌市商城大道东傅宅村地段,商城大道呈东西走向,东往紫金北路,西至310省道。南侧为下傅宅村,北侧为浙大附属四院,由西往东方向设有两条机动车道及一条非机动车道,每条车道宽度均为380cm,道路中间有隔离绿化带,机动车道之间施划有白色虚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施划有白色单实线,沥青路面,有路灯照明,视线好,该地段限速60公里/小时。商城大道(37省道至阳光大道段)全长约为2公里,为商城大道(03省道至信联街)的一部分,2005年通过竣工验收后,由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义乌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管理维护。2013年5月1日,该路段产权管理事项全部移交至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权负责管理维护。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5年1月9日晚上8点28分许,钱舒明驾驶浙GJY678号小型轿车(载有钱洪兴、吴旭安及钱江涛)由西向东途经义乌市商城大道东傅宅村地段,遇到同方向张峰驾驶浙GR992F号小型轿车从非机动车道变更至慢速机动车道,钱舒明从慢速机动车道变更至快速机动车道,与同方向在快速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由叶中鹏驾驶的豫AG6530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后两车驶入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并与绿化带上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电线杆损坏,钱舒明、钱洪兴、钱江涛及吴旭安受伤,其中钱洪兴、钱江涛及吴旭安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医疗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现事故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三、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1. 钱舒明驾驶浙GJY678号小型轿车途经事故地段遇情况操作不当,从慢速机动车道变更至快速机动车道时,影响快速车道内的车辆正常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 叶中鹏驾驶擅自改变车辆构造的豫AG6530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2540千克,实载35210千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3. 张峰驾驶浙GR992F号小型轿车途经事故地段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非机动车道变更至慢速车道,且超过规定速度(核定速度60公里/小时,鉴定速度约为69公里/小时)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四、间接因素及管理责任分析1. 义乌市交警大队对道路巡查力度不足,车辆擅自改装、超载等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管控。2.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稽查巡查力度不够,未能配合交警部门对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3. 叶中鹏驾驶的豫AG6530号重型自卸货车运送的是义乌市国际文化中心地下土石及砂料开采工程项目工地上开采出的砂石料。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10日,原合同工期为300日历天,后因外界因素延误工期。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于2014年12月24日召开监理例会,达成一致,要求施工方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停止施工。而施工方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日2015年1月9日仍在进行采挖,监理方义乌市天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建设方义乌丝路新区管理委员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一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4. 义乌市政府在商城大道(37省道至阳光大道段)产权及管理事项移交后,未能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该路段的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1. 钱舒明驾驶浙GJY678号小型轿车途经事故地段遇情况操作不当,从慢速机动车道变更至快速机动车道时,影响快速车道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较大。交警部门已依法认定其承担此次交通肇事的主要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2. 叶中鹏驾驶擅自改变车辆构造的豫AG6530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较小。交警部门已依法认定其承担此次交通肇事的次要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3. 张峰驾驶浙GR992F号小型轿车途经事故地段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非机动车道变更至慢速车道,且超过规定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路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域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之规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较小。交警部门已依法认定其承担此次交通肇事的次要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4. 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义乌市国际文化中心地下土石及砂料开采工程项目到期后仍在采挖砂石料,对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砂石料的安全工作没有督促到位。建议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从严予以处理。5. 义乌市天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公司,落实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施工方在工程项目到期后仍在继续采挖的行为。建议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6. 义乌丝路新区管理委员会未及时制止施工方在工程项目到期后仍在继续采挖的行为,建议义乌丝路新区管理委员会向义乌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义乌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倒查。7. 义乌市交警大队对道路的巡查力度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叶中鹏超载、驾驶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工作不到位。建议义乌市交警大队向义乌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8.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稽查巡查力度不足,未能有效配合交警部门打击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建议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向义乌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9. 义乌市政府未能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该路段的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建议义乌市政府向金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义乌市政府及公安交警、交通、建设部门要全面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扭转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措施建议:1. 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一是要强化政府对辖区的全面管理责任。义乌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4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道安〔2014〕2号),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协调领导机构,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建立治理责任制。二是要强化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公安、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工作落实,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2. 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巡逻密度,尤其是加强夜晚时段工程车行驶较多道路的巡逻密度,合理安排警力,实行弹性工作制,根据事故特点安排巡逻管控,从严查处酒驾、超员、摩托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不系安全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3. 针对义乌物流运输业发达,货运车辆进出多,超载现象相对较多的特点,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巡查稽查力度,配合交警部门,严厉打击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加强对进城工程车行驶线路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规定路线、时段行驶,予以从严查处。探索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检查、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车辆超载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4. 义乌市政府要继续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对义乌市范围内的道路及附近的设施设备、道路运输安全等进行专项整治,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利用技术手段清除道路及周边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多余设施及障碍,坚决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态。对商城大道这类属性由县道变更为城市道路的路段,义乌市政府要有计划、有条理的进行改造完善,以使其符合城市道路的规范,适应安全行车的需要。 5. 强化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交警、路政部门要对过往车辆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通过教育提醒、发放教育提示卡、发送教育警示短信等方式,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道德意识、法制意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深入村居、企业、商店,通过展播交通事故警示片,张贴安全标语、挂图等形式,让当地群众从中吸取教训,规范安全行为。 附件:1.义乌市“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名单2.义乌市“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义乌市“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15年5月18日附件1 义乌市“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名单 序号姓 名民族性别住址1钱洪兴汉男义乌市稠城街道仓后新村2吴旭安汉女义乌市稠城街道仓后新村3钱江涛汉男义乌市稠城街道仓后新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