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3•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应急管理 事故公开 磐安县“3•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4-11-07 09:52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2014年3月22日15时30分许,磐安县磐新线38KM+540M澄岭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碰撞,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4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及磐安县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车辆情况1. 浙FB4437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浙江省平湖市当湖镇城南西路梅园,车辆登记日期:2007年9月24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4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发当天,该车被平湖市大自然旅行社(嘉兴神州铁道旅行社)租赁后运送游客到磐安,核定载客55人,实际载客55人,事发时,车载记录仪未打开。2. 浙GEP561五菱牌七座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陈新平,登记地址为浙江省磐安县胡宅乡塘田村前门山36号,车辆登记日期:2014年2月26日,登记至今无交通违法记录。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2月,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3. 事后经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机动车检测站检验,浙FB4437和浙GEP561事故时转向系和制动系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二)驾驶员情况1. 顾海田,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准驾车型:A1、A2、D,驾驶车辆:浙FB4437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后,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海田的血液[金公司鉴(化)〔2014〕928号]:在送检的顾海田血液(检材编号为LH20140928-1)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 陈新平,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准驾车型:C1、D,驾驶车辆:浙GEP561号七座小型普通客车。陈新平原有浙GEB513号8座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自2012年9月起至事发前无交通违法记录,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有4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超速违法1次,超速28%(限速50码)。事故后,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新平的血液[金公司鉴(化)〔2014〕929号]:在送检的陈新平血液(检材编号为LH20140929-1)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磐新线38KM+540M澄岭路段,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二级公路,一般坡(经现场测量计算坡度为2.5%),水泥路面,机非混合车道,道路中间施划有黄色单虚线,南、北两条机动车道宽分别为350厘米与330厘米,机动车道南、北两侧有路肩,宽均为90厘米,道路北侧现场往东方向有连续钢质护栏,东往尖山方向,西往胡宅方向,南为山体,北为田地。现场往尖山方向约200米处有向左急弯路标志和4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现场往胡宅方向约700米处有连续弯路标志和4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4年3月22日15时30分许,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顾海田驾驶浙FB4437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55人,实载55人(游客52人,导游2人,驾驶员1人),沿磐新线从胡宅乡驶往尖山镇方向。途经磐新线38K+540M澄溪岭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越过中心线与从尖山镇驶往胡宅乡方向由陈新平驾驶的浙GEP561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新平及车内人员陈秀良当场死亡、陈炉生受伤,后陈炉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3日5时死亡、二车受损的较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磐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率公安、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同时通知施救单位、120急救中心及县消防大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处置和伤员救治,县交警大队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道路管制分流工作,当日23时30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 浙FB4437号机动车驾驶员顾海田在发现对方来车占道行驶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减速制动措施,而是越过道路中心黄虚线避让行驶,判断错误,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 浙GEP56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新平在过急弯道路时转向过猛,驶入对向车道,且未按操作规范,在本车道和逆向车道之间交替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二)间接原因1.浙FB4437号金龙牌客车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平湖市内班车客运,核定的线路为平湖乍浦镇至林埭镇行驶。但该车却超出营运范围运送游客到磐安。2. 浙FB4437号客车驾驶员顾海田首次驾车来磐安,对相关道路情况不熟悉,山区驾驶经验缺乏。3. 事故发生路段为二级公路,视线良好,路面平整。但由于是山区公路,弯道多。4. 浙GEP56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新平及后排乘车人未系安全带。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处置不当引发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1. 顾海田驾驶机动车发现情况判断错误,未按交通标线靠右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交警部门已依法认定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磐安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判处顾海田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 陈新平驾驶车辆过急弯道后驶入对向车道,在本车道和逆向车道之间交替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交警部门已依法认定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陈新平已在这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3. 浙江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指派核定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核定的线路为平湖乍浦镇至林埭镇)的车辆承接运送游客到磐安的任务,超出营运范围。建议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已吊销浙FB4437大客车的车辆营运证)4. 磐安县交警大队道路管控情况:经调查,事发路段辖区交警部门玉山中队3月值勤安排、道路监控等情况正常,该中队在事故发生当日,安排一组警力值班,上路值勤、设点查违、道路巡查等管控到位。建议不予责任追究。5.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道路管控情况:经调查,事发路段现场两端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4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等交通标志设置规范完整,中心现场道路中间黄色单虚线基本完整。运管、路政巡查按要求管控到位。建议不予责任追究。6. 县政府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调查,2013年,磐安县在完成年初确定的省、市、县三级事故多发危险点(段)治理的同时,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交通、公安部门,在磐新公路开展事故多发点(段)专项治理,发现并完成4处安全隐患,其中渠化路口1处,设置红绿灯1处,中心软隔离2处,完成情况良好。建议不予责任追究。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针对本起事故,磐安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措施建议:1. 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磐安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4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道安〔2014〕2号)精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落实;要进一步深化各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2. 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路面管控。针对磐安旅游高峰的实际情况,提前部署节日前后联合执勤工作。由交警大队牵头,召集路政、运管、农机、旅游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信息联动,定期开展联合执勤。加大路面巡逻密度,合理安排警力,实行弹性工作制,根据事故特点安排巡逻管控,从严查处酒驾、超员、摩托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不系安全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旅游车、七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有违法的纠违,无违法的进行安全提示。3.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交警、路政部门要对过往车辆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通过教育提醒、发放教育提示卡、发送教育警示短信等方式,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深入村居、企业、商店,通过展播交通事故警示片,张贴安全标语、挂图等形式,让当地群众从中吸取教训,规范安全行为。4. 加强乡、村二级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组织建设,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防控网络。近几年随着磐安旅游业和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警力配备和路面巡控与之不相适应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突出执法力量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的路面巡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磐安县“3·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14年10月21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