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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凌绥高速4 e()/36e5)]; 2025年1月18日16时10分左右,在凌绥高速公路4b标K122+783隧道弃渣堆放场处,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四川赢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弃渣清理转运作业时,弃渣冻块突然从渣堆顶部滑塌,砸中正在施工的斗山牌DH370型挖掘机驾驶室,致驾驶室严重变形,挤压驾驶员李某某致死。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葫芦岛市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员组成的葫芦岛凌绥高速4b标项目“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研判监控视频、分析死亡人员尸检报告、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对 葫芦岛凌绥高速4b标项目“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给予批复的请示》(葫应急〔2025〕12号)。2025年3月11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葫芦岛凌绥高速4b标项目“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葫芦岛凌绥高速4b标项目“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的批复》(葫政〔2025〕3号),事故结案。依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2026年6月29日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组成葫芦岛凌绥高速4b标项目“1·18”一般坍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6月29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葫芦岛凌绥高速4b标项目“1·18”一般坍塌事故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估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相关部门汇报等方式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故结案及公布的情况;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 事故评估组通过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电话询问或文字材料);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小组审核并下发。 二、事故结案及公布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于2025年2月20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1日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对 葫芦岛凌绥高速4b标项目“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给予批复的请示》(葫应急〔2025〕12号),市政府于2025年3月11日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下发了批复。2025年3月20日,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葫芦岛凌绥高速4b标项目“1·18”一般坍塌事故结案的通知》,2025年3月31日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全文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四川赢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赢基),负责凌绥高速公路4b标冲沟回填项目施工作业,项目负责人为公司总经理杨某。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对四川赢基处人民币600000(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00000(陆拾万元)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二)对事故中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1.杨某,男,四川赢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同时全权负责凌绥高速公路4b标冲沟回填项目。未严格监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监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四川赢基给予其撤职处分,并由市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元(肆万元)罚款已经缴纳至指定银行。 2.于某某,男,四川赢基安全员,负责凌绥高速公路4b标冲沟回填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针对施工项目特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四川赢基暂停其安全员职务,由市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计36000元(叁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6000元(叁万陆仟元)罚款已经缴纳至指定银行。 3.黄某某,男,四川赢基雇佣的施工现场负责人,主要负责凌绥高速公路4b标冲沟回填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未落实总监办下发的《停工令》按期停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对黄某某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元(叁万元)罚款已经缴纳至指定银行。 4.高某,男,中共党员,4b标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分管凌绥高速公路4b标冲沟回填项目。未及时督促项目部安全员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作业的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把关不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进行有效纠正。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对高某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36000元(叁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6000元(叁万陆仟元)罚款已经缴纳至指定银行;自2025年2月20日起降职为项目副经理,调离现场管理岗位,专职负责拆迁工作。 5.雷某,男,4b标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凌绥高速公路4b标冲沟回填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对分包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进行有效纠正。在本次事故中负责一定的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4b标项目部暂停其安全员职务,由市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元(壹万贰仟元)已经缴纳至指定银行;自2025年2月20日起调离安全管理岗位。 6.刘某某,男,中共党员,4b标项目部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严格督促项目分包单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自2025年2月20日起降职为项目常务副经理,履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7.刘某某,男,中共党员,4b标项目部安全总监,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未有效监督项目分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自2025年2月20日起降职为项目安全部长,履行项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责任企业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整改要求:1.四川赢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一是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二是树牢安全第一的意识,守牢安全底线,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应根据工程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时检查、排查施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三是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结合现场施工特点制定检查计划与隐患排查制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隐患排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禁止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赶工期和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2.严格落实“厂级(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二是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既要有宏观要求又要有技术规范,培训内容既要全面又要有针对性,对各个层级的作业人员都要培训到位,对于不同的作业内容与作业环境分别制定培训计划,从根本上改变作业人员凭经验开展作业的错误思维,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 落实情况: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作业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大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通过实行每日班前安全检查,施工全过程动态巡查,精准排查并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可控。过本次事故整改,我司进一步强化了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严格落实了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相关责任人已按要求完成处理。施工现场安全管控能力大幅增强,违规作业行为彻底杜绝,已构建起责任明确、执行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为后续施工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二)凌绥高速项目部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整改要求:4b项目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性,检查内容要更加细致化、全面化;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加强对施工现场技术层面的监督与指导;加强对分包单位尤其是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按要求和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根据施工安排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项目生产安全。 落实情况:通过本次事故整改,项目部及分包单位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强化了安全培训教育和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了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已按要求完成处理。目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明显增强,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已形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执行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为项目后续安全施工提供了坚实保障。项目部将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健全长效防范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监管部门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整改要求:行业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深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狠抓源头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健全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督查计划和方案,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对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绝不放过,要求参建各方立即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落实情况:一是落实压实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在监督过程中,把落实、压实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做为重点工作来抓。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求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通过交通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编制重大风险清单,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重大风险要及时登记备案,施工现场要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确保教育培训全员覆盖,技术交底到一线作业人员,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要求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足额提取和专款专用。要求大力推进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项目驻地建设、安全管理、施工作业、设备等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三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针对项目特点,要求参建单位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应急演练,制定演练计划。四是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市交通运输局要求相关企业要扎实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准备,确保遇有灾情险情和突发事件等重要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报告、妥善应对、高效处置,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按程序做好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上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 五是以高压态势进行质量安全监管,要求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明确的行业监管职责,监督工作严字当头,严格实行“四个清单”管理,在综合督查的基础上,对项目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采取巡查和突击暗访等检查方式,严查不按规范和设计施工、主要管理人员脱岗、偷工减料、擅自降低标准等行为,严防关键工序失管失控,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2025年,按照工作计划共组织2次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发现一般质量安全问题20余项,责任单位全部及时进行了整改。 事故评估组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马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