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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绥中“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辽宁省 发布:2026-09-08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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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026年3月31日16时39分左右,在绥青线(S324)省道76公里+330米,即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秋子沟乡大杨树沟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车对向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91号,下称《省政府191号令》)等规定,葫芦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绥中县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葫芦岛绥中“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检测,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葫芦岛绥中“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26年3月31日16时39分许,虞某某驾驶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绥青线S324公路由东向西行至绥中县秋子沟乡大杨树村附近路段时,驶入中心线左侧与对向丁某(女)驾驶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迎面相撞。事故造成驾驶人虞某某当场死亡,车内乘客李某某、虞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虞某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伤,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和救援情况   2026年3月31日16时50分左右,绥中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绥中县秋子沟乡大杨树沟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厢式货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被困。指挥中心立即指令秋子沟乡派出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赶赴现场并及时通知消防救援大队、120急救中心。   16时48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抢救第一名伤者。16时55分,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抢救第二名伤者。 16时58分,第一辆救护车将伤者送到民爱医院后,再一次到现场抢救第三位伤者。16时58分,秋子沟派出所民警先行抵达现场,随即开展现场维护、抢救伤员,初步确定伤亡情况。17时34分,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破拆车辆,抢救被困人员。   18时05分,绥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工作。18时09分确定共造成4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伤者送附近民爱医院治疗。该事故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于18时20分上报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挥中心,18时30分上报绥中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三)现场勘查情况   1.道路情况   (1)道路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绥青线公路76公里+330米处,现为省道S324(原省道S213绥青线),该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限速60公里每小时,中心施划双黄线(南侧为黄色实线,北侧为黄色虚线),路宽7米,道路边缘施划白色道路边缘线,白色边缘线外两侧均有0.8米宽路肩,道路平坦,沥青路面,标线清晰,视线良好。同方向设有一条车道,为机非混合道路。省道绥青线76KM+360M路段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设计时速60km/h,双向车道,路面宽9米,该路段弯道长160米,转弯半径为1500米,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要求。2024年该路段实施了修复养护工程施工,2024年8月9日开工,11月5日竣工,项目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其中75KM+760M左右侧交叉道分别增设停车让行标志,76KM+260右侧交叉道、76KM+415M左侧交叉道增设停车让行标志,路面铺筑3厘米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面层及橡胶沥青碎石封层,标线重新施划;经复核,现场标志标识齐全,标线清晰,路面整洁,交安设施齐全良好,行车视距优良,无路树遮挡视线,通行情况较好。   (2)绥青线公路测速设备分布情况:绥青线公路K82公里(秋子沟)、K75公里+560米(秋子沟加油站)、K68公里+693公里(明水)、K50公里+680米(大王庙)、K59公里+850米(黄家)和K32公里+408米(项目庄)共6个单点测速,备案时间均为2020年07月。绥青线K3公里+700米至K17公里+900米(马家洼子至桃花立交桥)为区间测速,备案时间为2021年03月。   (3)该段道路近三年事故情况:近三年内绥青线公路75公里+330米至77公里+330米共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3起,第一起为2023年11月7日8时20分,事故地点为绥青线公路76公里+430米路段,伤1人;第二起为2025年04月29日,事故地点为绥青线公路76公里+350米路段,死亡2人,伤1人;第三起为2025年07月26日,事故地点为绥青线公路76公里+100米路段,伤2人。   (4)事故道路路段交通流情况:事故点位不属于重点运输道路,车流量较小。   2.天气情况及交通管制情况   2026年3月31日,绥中县天气:天气状况:多云,气温:2-16℃,南风3级,下午至夜间转为西南风转偏北风4-6级,阵风7-8级(大风蓝色预警),湿度54%,空气质量64(良),紫外线:弱。无交通管制。   3.事故现场车辆位置情况   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头西北尾东南停在道路中心线偏北侧机动车道内,右前轮距路边缘线4米,右后轮距路边缘线2.65米,在小型普通客车左前方方向有一辆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左前轮距路边缘线5.15米,左后轮距路边缘线5.8米。事故现场两车呈交错状分布,小型普通客车车头指向轻型厢式货车左前侧车身,两车之间地面散落有车辆碎片及少量油渍(具体见图1、图2)。      (四)关于事故中当事人有关情况   1.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虞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0723********7417,绥中县加碑岩乡黄土梁子村人,持C1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发证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实习期截止2026年12月12日,目前该驾驶人驾驶证状态为实习期,无违法记分。交通违法0件,无交通事故记录,无强制措施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   2.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虞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1421********7433,绥中县加碑岩乡黄土梁子村人,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   3.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0723********7010,绥中县秋子沟乡八家子村人,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   4.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0723********7036,绥中县秋子沟乡八家子村人,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   5.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虞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1421********7411,绥中县加碑岩乡黄土梁子村人,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   6.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李某,男,身份证号码:211421********7432,绥中县加碑岩乡黄土梁子村人,事故中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胸腔积液、脾严重受损,目前正在沈阳市盛京医大二院治疗中,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   7.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丁某,女,身份证号码:211402********3246,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双庙镇明水村明水屯,目前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居住,工作、生活均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持C1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7月9日,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该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正常。丁某受伤在秋子沟民爱医院就医后转至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肋骨多处骨折,事故发生时系安全带,车上无其他乘员。   (五)事故中有关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信息、违法信息及驾驶员情况   (1)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虞某某,住址:辽宁省绥中县加碑岩乡黄土梁子村上房子屯。厂牌型号:宝骏牌LZW6462ABF,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5-02-02,发证日期:2025-11-06,检验有效期至:2027-02-28。该车核载7人,实载6人。该车无行车记录仪,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车于2025年11月21日由山东省枣庄市转入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虞某某名下。事故现场发现该车后排座位已拆除更换为可活动座椅。经调取落籍车辆检验视频,该车落籍时后座未拆除及改动,同时调取2026年2月3日在绥中县天安机动车检测服务站检验车辆视频时,该车后座未拆除,经调查知情人(张某某)证实,该车原车座椅于今年3月中旬左右拆除,更换为现有活动座椅。   (2)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三年内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未查询到交通事故信息。   (3)驾驶员虞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0723********7417,绥中县加碑岩乡黄土梁子村人,持C1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驾驶证,实习期截至2026年12月12日,目前该驾驶人驾驶证状态为实习期,该人驾驶证科目一考试日期为2025年3月10日,考试6次,科目二考试日期为2025年11月25日,考试5次,科目三考试日期为2025年12月2日,考试4次,科目四考试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考试2次并领取驾驶证。事故中该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三年内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未查询到交通事故信息。该车驾驶人虞某某和车辆不是金盾畅安行动“人”、“车”高中风险的包保对象。   (4)葫芦岛市交管支队车管所对事故驾驶员虞某某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相关情况开展全面专项核查,全程严格遵照督办工作要求,逐项核对考试资料、调取考试音视频,具体核查结果为:专项工作组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专业审核人员,对虞某某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全程音视频资料进行逐段回看、细致核查,经反复核验确认,在其考试过程中,考试监控视频画面外,清晰出现“别踩油门、拉开距离”等针对考试操作的语音提示。   2.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违法信息及驾驶员情况   (1)车辆所有人:王某某,身份证号:210922********2715,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双庙镇明水村明水屯,登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经常居住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厂牌型号:福田牌BJ5048XXY-F3,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02-24,发证日期:2025-10-23,检验有效期止:2027-02-28。该车核定载质量1495kg,实载1360kg。该车有行车记录仪,但事故发生之前损坏,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100万元。该车于2025年9月3日由浙江省湖州市转入辽宁省海城市鞍山熙程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4日转入王某某名下。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三年内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未查询到交通事故信息。车辆所有人王某某为驾驶人丁某前夫。   (2)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丁某,女,身份证号码:211402********3246,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人,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双庙镇明水村明水屯,目前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居住,工作、生活均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持C1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7月9日,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该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正常。丁某受伤在秋子沟民爱医院就医后转至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肋骨多处骨折,事故发生时系安全带,车上无乘员。   (3)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内交通违法均为轻微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1日15:04,违法行为代码1039(违停),在葫芦岛市丰乐路群英路至新华大街;2024年7月25日16:00,违法代码6095(未按规定机动车道行驶),在葫芦岛市龙湾大街与文萃路交叉路口; 2023年10月12日14:54,违法代码1039(违停),在葫芦岛市丰乐路;2023年9月24日18:07,违法代码6095B(未按规定机动车道行驶),在葫芦岛市新华大街与文兴路交叉路口东向西;2023年9月14日,违法代码1039(违停),在葫芦岛市化工八区市场。未查询到交通事故信息,该车驾驶人和车辆不是金盾畅安行动“人”、“车”高中风险的包保对象。   (4)事故当事人丁某考试核查情况:该名驾驶人于2012年4月10日初次申请C1类机动车驾驶证,于2012年7月9日完成全部科目考试取得C1类机动车驾驶证。   (六)检验鉴定情况及车辆碰撞分析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1)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希司鉴中心〔2026〕病鉴字第080号鉴定意见:   ①虞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心、肝、脾、肾等全身多发组织器官破裂,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②虞某某的根本死因是多发性严重损伤,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绥)公(司)鉴(尸检)字〔2026〕021号,“根据对虞某某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介绍,虞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3)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绥)公(司)鉴(尸检)字〔2026〕022号,“根据对虞某某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介绍,虞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4)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绥)公(司)鉴(尸检)字〔2026〕023号,“根据对李某某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介绍,李某某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5)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绥)公(司)鉴(尸检)字〔2026〕024号,“根据对李某某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介绍,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2.乙醇、毒品含量鉴定意见   (1)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辽大司鉴〔2026〕法毒(酒)鉴字第823号,送检的虞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3mg/100ml;辽大司鉴〔2026〕法毒鉴字第637号,检材中未检出规定的11种毒品及代谢物和常见毒(药)物成分。依据法定标准不属于酒醉驾,同时排除毒驾。   (2)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测得10.3mg/100ml属于极低浓度,远低于我国酒驾标准20mg/100ml,并对此数值的可能原因如食物、含酒精饮料、疾病、死后变化或腐败等”。   (3)2026年03月31日19时01分,绥中县交管大队民警魏警官、韩警官在绥中县秋子沟乡民爱医院对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丁某使用91009297号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0mg/100ml。2026年03月31日19时42分,经民警现场在绥中县秋子沟乡民爱医院对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丁某,使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尿样毒品检测试剂盒进行毒品检验,结果呈阴性,已排除丁某酒醉驾、毒驾。   3.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葫芦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所,葫综检司鉴〔2026〕第04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检验所见客车第一排、第二排各有2个座椅,第三排1个自制长约1000mm长条椅”。   “5.5两车安全技术性能,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后损坏严重,无法进行路试检验和检测线检测,车辆制动、转向、灯光信号等系统安全技术性能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   “6.1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接触部位为客车前部左侧,具体见5.2碰撞接触部位及痕迹分析。”   “6.2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前行驶速度约为71km/h 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前行驶速度约为44km/h.”   “6.3事故碰撞点位于纵向距基准点以西32.9m,横向距道路北侧车道线边缘4.9m处位置。”   “6.4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后损坏严重,无法进行路试检验和检测线检测,车辆制动、转向、灯光信号等系统安全性能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安全带完好有效,安装位置合理;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二排乘员位左侧安全带锁扣损坏,其余位置安全带完好有效,安装位置合理。”   “6.5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技术数据与机动车登记及公告数据不一致;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技术数据与机动车登记及公告数据相一致。”   4.车辆碰撞分析   葫芦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所,葫综检司鉴〔2026〕第04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6事故分析及再现”:   根据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录像,依据事故车辆特征、地面痕迹和相关参数,经过技术分析,再现事故过程:虞某某驾驶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绥青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客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左侧路面,与相对方向由西向东丁某驾驶的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接触部位为客车前部与货车前部左侧。碰撞后,两车停止在碰撞位置。”   “确定碰撞点:根据事故现场图,地面痕迹、散落物、视频录像等确定碰撞 点位于纵向基准点以西32.9m,横向距道路北侧车道边缘线4.9m处,具体位置见事故分析示意图。”(见图3)   (七)车辆行驶路线及目的   1.经调取车辆卡口轨迹信息及相关证人证实:事发当日,虞某某驾驶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员虞某某、虞某某、李某一行共4人,于2026年3月31日早上4时30分左右从加碑岩乡黄土梁子村家中出发,卡口显示4时44分由绥中县加碑岩乡卜城线公路驶出,4时50分左右到达秋子沟乡大集接到李某某、李某某乘坐此车,经绥青线公路驶入高葛线公路,早上5时46分进入前大线公路,于当日5时50分左右到达西甸子乡北甸子村,李某某、李某某2人下车后由雇主骆某某带往本家地中围树台。当日6时左右,虞某某等4人到达李家堡乡邱皮水库附近与雇主张某某汇合,到李家堡乡北石门村西南山坡种樱桃树,当日9时40分左右工作结束。从此地收工后,虞某某驾车(乘员:虞某某、虞某某、李某),4人继续去往雇主张某某位于李家堡乡李家堡村饺子厂附近的另外一片地继续种树,卡口显示9时53分进入蛇李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址九线李家十字路口,大约10点左右到达此地继续干活,12时左右吃午饭、休息共计30分钟左右,大约12时30分左右继续开始工作,中午由张某某提供盒饭,在地头吃饭,未发现饮酒行为,15时20分左右工作结束,虞某某等4人从工地(种树地点)离开。卡口显示下午15时37分由李家堡乡返回,于15时48分在西甸子乡北甸子村接到李某某、李某某上此车,经前大线、高葛线、绥青线至事故地点发生此事故。   2.经调取车辆卡口轨迹信息及对驾驶人丁某、相关证人调查证实:丁某驾驶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于2026年3月31日上午10时45分,由306国道建昌方向进入绥中县境内,11时52分行驶至绥中城内外环位置,12时57分驶出绥中,13时57分到达绥中县秋子沟中桥,最后到秋子沟乡八家子村刘某某家购买树苗,16时25分左右装完树苗后驾车返回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途中行驶至绥中县秋子沟乡大杨树村路段发生事故。   (八)其他调查情况   1.经绥中县局刑侦、交管等部门调查,虞某某与车上乘员虞某某、虞某某、李某为同一家族关系,虞某某本人是4代独生子,其他3人属于4代家族关系;虞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无亲属关系。   2.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虞某某,经属地派出所查询及调查,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与他人无社会矛盾与债务纠纷,精神状况及身体状况良好、无精神类疾病及其它重大疾病,近期也没有自杀倾向,精神状态好。通过询问其女儿虞某某和女婿刘某某,虞某某无饮酒嗜好,经询问雇主张某某证实当天中午虞某某在张某某家地头吃的午饭,未饮酒。   3.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丁某,经调查证实:丁某没有精神类疾病及其它重大疾病,近期没有社会矛盾也没有自杀倾向。   综上,排除其他刑事案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九)事故性质认定情况   经核查研判,涉事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注册均为非营运车辆,事发时均未开展营运行为,轻型厢式货车系自用车辆,事发时搭载桃树苗,系驾驶员购买用于自家栽种使用。该事故涉事车辆均为非营运车辆,事发时均未开展任何营运行为,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有关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规定,本次较大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该认定结果已于2026年6月4日至6月12日进行公示,未收到提起异议申请。)   (十)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经绥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1]、第三十五条[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3]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4]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5]之规定,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虞某某无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李某某无责任,虞某某无责任,李某无责任。   二、事故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造成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虞某某及车内乘客虞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虞某某死亡,李某受伤;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丁某受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间接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约600万元左右。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车辆直接财产损失约人民币5万元左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有关事故现场勤务情况   (一)辖区大队基本情况   目前共有工作人员256人,其中:民警55人、辅警201人。其中:   (1)一线道路辖区中队警力情况   城区中队(勤务一中队):56人;农村中队(勤务二中队):63人。   (2)一线事故处理警力:35人,其中民警12人、辅警23人。   (3)其他业务科室警力情况。   综合科:8人。指挥中心:8人。宣教科:5人。车驾管科:35人。查处中队:14人。秩序中队:11人。   绥中县辖区面积2786平方公里,总人口约54.5万人。下辖地区有14个镇,11个乡,282个行政村。全县公路总里程2819.264公里。其中国道182.816公里,省道107.448公里,县乡村道2529公里。作为公安交管系统的基层执法勤务机构,交通管理大队实行队建制,隶属于绥中县公安局,主要承担辖区内道路交通管理、交通安全宣传、交通违法查处、交通事故处置等核心工作,是维护辖区道路平安畅通的核心力量。   (二)事故发生地中队辖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辖区中队为勤务二中队西平分队。负责管区分别为:西平、宽邦、葛家、高台、高甸子、大王庙、明水、秋子沟、王家店、加碑岩等乡镇。负责国省干道路段为:306国道高铁桥北侧限高架至建昌交界处;324省道高台三岔口至省交界点;高葛线22KM+800M(限高架)至终点。勤务模式为:三班倒,每班一警二辅,24小时勤务,每天早8时交接班。   (三)事故发生地中队勤务落实情况   1.勤务二中队西平分队3月31日执勤组:孙警官(代班民警),赵某某、黄某某(辅警)。   2.当天巡逻处置情况:7时30分从大队出发,前往滨海路天隆寺路段排查超载车辆,上午查获并处罚货车超载小于10%的3起,各罚款200元,记1分。处理简易事故3起。下午前往宽帮镇排查包保路段隐患,葛家乡葛家屯隐患路段,到达高台运管站路口,排查违法车辆,查获并处罚超员车辆1起,罚款50元。17时6分,接大队指挥中心指令从大队出发前往秋子沟事故现场。18时00分,到达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经核查绥中大队上报的“3.31事故”勤务报告,大队制定了巡逻计划、有巡逻日志、至少一名民警带队巡逻,且有打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符合总队勤务要求。   (四)“人、车、路、企”包保情况   1.绥中大队包保情况:实行大队全警包保隐患排查治理模式,按照全覆盖原则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捆绑作战、责任到人。共包保企业400家,包保车辆3003台,包保驾驶人957人。开展了逐人、逐车、逐企常态化排查。分类建立了隐患台账,将“人车企”分别划分为高、中、低3个风险等级,及时动态调整。对“企”,采取了预警提示提醒、走访约谈告知、“一对一”督办整改等措施。共约谈企业38家、督办整改6家。金盾畅安行动以来,绥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按照金盾畅安及上级涉及道路隐患排查的具体方案,全员参与,分级包保、责任到人。将县域内所有公路里程平均分配给大队55名民警,并按照方案要求全面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等工作,截至目前S324全线共排查隐患点位7处,目前7处隐患点位均已推送到市县交通运输局整改治理。   2.事发路段包保大队领导是绥中县交管大队副大队长肖警官,包保民警是绥中县交管大队民警吕警官。   四、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虞某某驾驶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的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丁某驾驶的辽C1***E号轻型厢式货车正面相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带造成伤亡扩大。   五、对事故中有关人员及线索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辽P3***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虞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0723********7417,绥中县加碑岩乡黄土梁子村人,持C1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发证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实习期截至2026年12月12日,目前该驾驶人处于实习期,无违法记分。在该起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7],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已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8]规定,免予追究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办案机关应依法注销其驾驶证。   (二)建议移交有关线索   虞某某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过程中,在考试监控视频画面外,清晰地出现“别踩油门、拉开距离”等针对考试操作的语音提示,该提示人行为涉嫌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72号令)第五十条[9]规定,建议由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将该线索移交秦皇岛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并收集有关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开展全域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设置固定检查点与流动巡逻组,针对面包车超员载客、不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9]《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条 考试员、考试辅助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系安全带、人货混装、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报废上路、   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执法,摸清辖区面包车底数、车辆状态、驾驶人信息,建立属地车辆台账,对发现的隐患车辆、违法苗头,第一时间劝阻、登记,并移交交警大队依法处置,实现隐患车辆“早发现、早管控、早清零”。   (二)从严从快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坚持严管重罚、形成震慑,全警发力严查各类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杜绝执法宽松软。聚焦酒驾醉驾、毒驾、面包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报废车上路、客运车辆超员八大类重点违法,启动专项夜查、周末统一行动,对违法情节严重、引发事故隐患的,依法顶格处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执法震慑效果。对酒驾醉驾、面包车及农用车和三轮车严重超员、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立即控制现场、固定证据,及时移交处理,绝不允许放任不管、徇私包庇。   (三)全覆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观看警示教育视频,发放海报、宣传单,深入客运企业、学校、农村集市、社区、村屯开展专题宣讲,通过事故现场剖析、违法案例讲解,让群众深刻认识面包车超员、交通违法的严重危害。逐户走访面包车车主、驾驶人,面对面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利用村级大喇叭、派出所微信群、村组公告栏,高频次推送安全提示、事故警示,实现宣传教育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常态化宣传引导,将交通安全宣传纳入派出所日常工作、交警路面执法全过程,在执法过程中同步开展“一查一劝一教育”,对轻微违法以教育为主,处罚与劝导相结合,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守交规”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马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