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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舟山市·当前栏目列表(事故调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浙江省舟山市 发布:2023-11-27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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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爆燃
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 点 12 分左右,在舟山隆昇船
业有限公司 1 号码头2 号泊位东 2 档香港籍散货船“上海精
神(SHANGHAI SPIRIT)”轮 3 号舱甲板上,作业人员在更换
液压管过程中,高压液压油瞬间从液压管法兰端口喷出,遇
点火源后发生爆燃。事故造成 2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80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浙江省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依
法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
会、市经信局、新城管委会应急局派员组成,邀请市检察院
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
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安全
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9.16”
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对液压管动火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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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23 年 9 月16 日下午15 点 12 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1 号码头2 号泊
位东 2 档香港籍散货船“上海精神(SHANGHAI SPIRIT)”轮
(以下简称“上海精神”轮)3 号舱前甲板上。
事故类别:爆燃。
事故伤亡情况:造成 2 人重伤(船员张*杰80%烧伤、船
东外协服务商夏*宝 60%烧伤),另有 3 人不同程度烧伤(船
员安*春 25%烧伤、现场作业人员郑*松 20%烧伤;船员郑*为
轻微伤,于 2023 年9 月 16 日送医当晚自行出院)。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 万元。
二、事故单位、人员概况
(一)涉事单位
1.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昇船业)。系船
厂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07844461736,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注册地址:浙江省舟山
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东蟹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陈
*,经营范围:船舶制造修理、渔业机械及配件、船用金属
零配件的制造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
商品分销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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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以下简称海宇服务
队 )。 系 施 工 单 位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2330901MA28KNMJ5D,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桃湾新村二区 68 幢一单元 502 室,
经营者为王*(不参与实际管理);主要负责人为任*海,全
面负责海宇服务队的经营管理,对服务队的人财事有决定
权。经营范围:为船舶修造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伤人员
1.张*杰。“上海精神”轮船员,水手长,80%烧伤(重
伤);男,51 岁,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2.夏*宝。山东德克斯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工
程师,60%烧伤(重伤);男,26 岁,山东省荣成市。
3.安*春。“上海精神”轮船员,大副,25%烧伤;男,
42 岁,辽宁省黑山县。
4.郑*松。海宇服务队辅助工,涉事动火作业审批单中
“作业人员”,20%烧伤;男,37 岁,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5.郑*。“上海精神”轮船员,水手,轻微伤,于 2023
年 9 月 16 日送医当晚自行出院;男,28 岁,湖南省常德市
武陵区。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善后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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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 时 54 分,“上海精神”轮单船
总管吴*华电话通知海宇服务队主要负责人(焊工)任*海当
日下午需更换“上海精神”轮3 舱前的两根液压管。11 时左
右,轮机主管邵*光也电话催促了任*海下午进行该作业。
下午 13 时,邵*光带任*海与辅助工郑*松到达作业点位
后便离开,留下两名作业人员,先后更换了前日开关舱调试
后发现泄漏的3 舱右、2 舱右的液压管。15 时左右,二人对
3 舱前的两根液压管开展更换作业。同时,该垂直作业面上
方的 2 号克令吊旋转平台上,船东外协服务商夏*宝正在对
船员张*杰、安*春、郑*进行克令吊钢丝使用机器人加注牛
油的培训。
15 时 12 分,任*海切割掉两个法兰上的八个螺帽后,走
到 3 舱左,准备拿榔头来敲螺栓。此时,郑*松用敲渣锤敲
打了还未冷却的螺栓,高压液压油瞬间从液压管法兰端口喷
出,遇点火源发生爆燃,导致现场辅助工郑*松以及在 2 号
克令吊旋转平台上培训的夏*宝、张*杰、安*春、郑*四人被
烧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任*海拿工具时听到了“砰”的一声,回头发现郑*松倒
在地上,身上有烧伤痕迹,但意识清醒,可以自己起来,现
场已没有火势,只有灼黑的痕迹。任*海立即扶着郑*松下船
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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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发位置附近的 1 号坞吊机指挥谢*跃看到“上海精
神”轮上冒出浓烟,立刻电话通知了生产服务部副部长李*
华,李*华马上赶到会议室通知正在开会的隆昇船业管理层。
船厂管理人员当即赶往现场,在泊位码头遇到了下船的郑*
松和任*海,并告知二人到渡口码头等待救援。
隆昇船业安环部副部长张*鹏于 15 时 15 分联系了 120
救援,同时,船厂服务部安排吊笼将受伤的 4 名船员吊至泊
位码头,再安排三轮车将伤员运送至东蟹峙渡轮码头。15 时
30 分左右,伤员被安排坐渡轮送至港口浦码头,120 已在码
头等待救援,5 名伤员均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海
军医院救治。当晚,郑*因伤势较轻,自行出院;夏*宝、张
*杰、安*春、郑*松四人仍在重症监护室观察。
得知事故发生后,隆昇船业主要负责人陈*于16 时左右
电话报告了市应急局。船厂安环部于16 时50 分电话报新城
管委会应急局,于 17 时电话报新城管委会经信局。安环部
部长李*召于 17 时 47 分向临城街道作出书面简报。各有关
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核实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
善后处置工作,履行了相关应急处置责任。事故单位在发现
事故后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应急救援及处置到位。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现四名伤员情况稳定,治疗费用已暂由隆昇船业垫付,
待四人出院后,经伤情鉴定,再行赔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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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现场勘查和原因分析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现场情况。事发现场位于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
1 号码头2 号泊位东 2 档香港籍散货船“上海精神(SHANGHAI
SPIRIT)”轮上,船艏朝东停靠,船上共 4 个货舱,船艏至
船尾分别为 4 号舱、3 号舱、2 号舱、1 号舱。3 号舱与 2 号
舱之间有一 2 号克令吊,高度为20m,距甲板 9.6m 的高度有
一直径约4m的克令吊旋转平台,平台周围有高1.1m的护栏。
事发作业点位于3 舱前甲板(长约 15m,宽约为 1.4m)中间
区域的法兰前,涉事的两根液压管规格为Ф34*3000mm,分
别为上方的进油管和下方的回油管,两根管道各有一个方形
法兰连接(法兰规格:对角中心距90mm,内孔直径 32mm),
每个法兰用 4 个M12*50mm 的螺栓固定,现场勘验时,8 个螺
帽均被切割掉,进油管法兰的上方外侧螺栓已被敲出,放置
在法兰顶部,两个法兰上均有灼黑痕迹,作业点位垂直上方
的2 号克令吊上也有大面积烧焦痕迹。法兰下方甲板上放置
了一把气割枪,舱口围横向纵板上放置了一把敲渣锤、两个
螺栓、一个黄油枪、两个 U 型扣。3 舱右的上方进油管为新
更换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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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号 舱 液 压 舱 盖 情 况 。 3 号 舱 舱 盖 规 格 为
17.50*15.00m,每块舱盖重 25t,现场勘验时该舱盖已处于
闭合状态,但据调查询问,3 号舱舱盖在涉事作业之前处于
顶升不到位,斜竖着呈“人”字型的状态。未采取有效的制
动措施固定舱盖导向轮,仅安装了木楔加固。开舱机液压装
置开舱泵处于关闭状态。
(二)相关调查情况
1.事故点火源分析。结合现场勘验与对涉事人员的调查
询问情况,液压油自法兰端口急速喷出后接触的点火源存在
克令吊旋转平台上方培训
4 人:
夏*宝:外协服务工程师
张*杰:水手长
安*春:大副
郑*:水手
液压管更换作业区域 2 人:
任*海:动火人
郑*松:辅助工
现场示意图
割焊:任*海
敲螺丝: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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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可能性:一是烧红的法兰螺栓,二是敲渣锤敲打螺栓产
生的火花,三是液压油喷出时因流速过快产生的静电。
2.动火作业审批单情况。涉事《二级明火作业审批证书》
中,“作业人员”为郑*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负责
人”、“施工监护人”均为任*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调
查,实际现场动火作业人员为任*海,且其同时担任监护员,
而郑*松仅为辅助工。对于上述作业人员与审批单不对应且
现场缺少专门的安全监护人员的情况,负责审核的工程总管
吴*华、安全主管胡*加是知情并放任该行为的。吴*华在审
批单中的“工程主管”和“工程总管”栏均签了字,存在一
职双签的情况,且其在签字前未对审批单中防范措施辨识情
况进行审核把关,也未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安
全交底人”兼“安全主管”胡*加未辨识出涉事作业需做好
“第一节管系已手工拆除”的该条防范措施,也未确认 3 舱
盖的开合状况,且其除了告知作业人员现场准备的应急救援
器材,并无其他方面的安全交底内容,也无法提供书面的安
全交底记录。
3.事发前舱盖的开合状况。15 日下午,船方与船厂方进
行开关舱调试,在 3 舱盖准备闭合时,发现了3 舱右进油管
漏油,于是停止关闭舱盖,当时 3 舱盖呈斜竖着的“人”字
型状态。由于 3 舱右进油管在不操作操纵杆的状况下,管内
是无油、无压力的,舱盖的开合状况对进油管的压力不会产
生影响,因此船方机务总长王*平在导向轮上安装了木楔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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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固定后,轮机主管邵*光即安排了海宇服务队于 15 日下午
拆除三舱右的进油管,并于 16 日下午回装,期间未将 3 舱
盖完全闭合或顶升。16 日上午船长曹*发现了 3 舱前的进油
管和回油管也有漏油情况需尽快更换,邵*光与吴*华收到该
任务后安排海宇服务队在回装完3舱右进油管后更换3舱前
液压管,在更换涉事回油管前,二人均未确认舱盖开合状况,
3 舱盖一直处于顶升不到位的状态。
4.舱盖的位置状况对液压管压力变化的影响。舱盖如果
平放(处于闭合状态),不会产生重力冲击,上下两根管道
都没有压力;如果舱盖处于顶升状态,液压管会由于舱盖的
重力影响导致产生压力,有且仅有下方的回油管道存在压
力。
5.液压油的理化性质。闪点:150℃(302 ℉);初沸
点:315℃(599℉);蒸汽压:<0.01mmHg@37.8℃(100℉);蒸
汽密度(空气=1):>1;密度 :0.86kg/l@15℃(59℉)。普通液
压油的燃点在 180℃-300℃不等,液压系统中的油会在高压
情况下产生雾化现象,形成油雾,液压油雾化后燃点随着温
度的升高而降低。
6.克令吊旋转平台的培训安排情况。9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左右,夏*宝、张*杰、安*春、郑*四人上到 2 号克
令吊旋转平台的左舷1 号吊臂头位置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为
现场讲解注牛油机器人的操作及注意事项并进行现场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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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式为将行走的机器人安装在钢丝绳上后,使用遥控器
控制。船方机务总长王*平在当日早上的安全和工作会议上
通知了单船总管吴*华和轮机主管邵*光培训工程师将在下
午 14 时上船,但因培训前还需进行辅助准备工作,所以通
知时未能确定培训的具体时间也未确定培训点位。
五、事故伤害分析
(一)受伤部位:全身多处烧伤;吸入性损伤;双眼热
烧伤。
(二)受伤性质:烧伤。
(三)不安全状态:“上海精神”轮 3 舱液压舱盖顶升不
到位,处于“人”字型状态,3 舱盖导向轮仅用木楔暂时固
定,未先泄压或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固定舱盖导向轮。
(四)不安全行为:未手工拆除第一节回油管以提前释
放压力即开展压力管道作业。
(五)伤害方式:爆燃。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引起爆燃原因。作业人员更换 3 舱前液压管前,未手
工拆除第一节回油管以提前释放压力。3 舱盖处于“人”字
型状态,顶升不到位,且仅用木楔暂时固定舱盖导向轮,未
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液压管由于舱盖下滑重力影响产生高
压,液压油自法兰端口急速喷出,雾化后和空气混合,遇点
火源引发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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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伤害扩大原因。事发当时,在涉事 3 舱前甲板的
垂直上方克令吊旋转平台上,有船员与船东外协 4 名人员在
开展培训,船厂与船方未做好作业安排的对接,构成了上下
垂直作业面的交叉作业,下方作业面发生爆燃,火焰灼烧到
上方旋转平台,造成事故伤害扩大。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舟山隆昇船业有限公司。
(1)对作业环境的风险辨识与安全交底缺失。涉事液
压管更换作业前,未制定修理作业方案。工程主管邵*光、
工程总管吴*华、安全主管胡*加未确认能够影响液压管压力
的舱盖开合状况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液压舱盖处
于顶升状态且未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固定舱盖导向轮的情
况下就允许作业人员更换管道,开展动火作业。未告知作业
人员隆昇船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汇编》6.3.10
[1]
的规范
要求,未尽到风险告知责任,未通过安全交底告知作业人员
压力管道作业前应提前释放压力,采取“手工拆除第一节管
系”等安全措施。
(2)赶工期、抢进度,安全监管疏漏。事发前日开关
舱调试过程中,发现部分液压管漏油后,涉事 3 号舱液压舱
盖即被暂停关闭,处于顶升不到位的状态。隆昇船业为赶工
期,未将舱盖平放也未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固定舱盖导向
[1]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汇编(HSE 管理制度 ZSLSCY-(S)-016)》6.3.10:压力容器、管路
作业前必须提前释放压力,管路两端手工拆处后进行气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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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即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液压管更换作业,也未落实好现场
的安全管理。未及时掌握垂直作业面上方的船东外协服务培
训安排以及时调整或做好相应安全管理措施,避免交叉作业
造成的扩大性事故伤害。
(3)动火作业审批单的申请与审批流于形式。审批单
上的作业人员与实际不对应,且未安排专门的监护人员现场
监护。且海宇服务队申请动火作业审批单时填写的作业人员
与实际不一致属于长期行为,隆昇船厂未及时督促整改,也
未对海宇服务队开展的动火作业加强检查与监护。而相关的
审批人员对上述情形采取放任态度,未依据隆昇船业《明火
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3.2.1
[2]
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甚至存
在一职双签的行为。涉事作业仅为口头交代的临时任务,未
落实专门的派工单以明确该施工项目的管理人员,隆昇船业
对此次施工的部署、审批与管理混乱。
(4)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护缺位。涉事液压管更换作业
系二级动火作业,依据隆昇船业《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3.2.2
[3]
的规定,工程主管、安全主管及施工单位均有责在
二级动火作业时进行严格安全监护。而涉事作业的动火与监
护人员实际为同一人,并不能有效落实监护责任,隆昇船业
[2]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HSE 管理制度 ZSLSCY-(S)-052)》5.3.2.1:二级明火由施工
单位根据工程内容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由工程主管、工程总管、安全主管签字后报安
保部核实批准后,方可施工。经批准的明火作业申请单分别由安环部、工程部、施工单位人
员各执一份。
[3]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3.2.2:作业前要落实各项必需的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必须
按审批所限定的时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由工程主管、安全主管及施工单位有责进行严格安
全监护。

— 13 —
知情却未对该隐患进行处置,工程主管、安全主管也并未进
行现场监护且未落实专门的监护员到位监护。
(5)对外包施工队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海宇服
务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
[4]
的有关要求,安全
生产条件不满足的情况,未落实协调管理。告知从业人员相
关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不到位,也未及时排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
患。
2.舟山市新城海宇船舶修造服务队。
(1)违反操作规程开展压力管道动火作业。未依据隆
昇船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汇编》6.3.10 的规定,在进行
液压管更换作业前提前释放管道压力,管道两端手工拆除后
进行气焊作业。
(2)动火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辨识。海宇服务队动火作
业人员、监护员自身缺乏风险辨识意识与能力,涉事液压管
更换作业前未开展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未落实
安全防护措施,盲目听从隆昇船业管理人员的开工指令,未
做好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3)未规范申请动火作业审批单。未据实填写动火作
业审批单,审批单中的“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4]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二、4、……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甲方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二、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种危险作业申报、审
批制度,落实所有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并安排称职的人员负责监督、监护。……

— 14 —
而实际动火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为同一人,无法有效落实监
护责任,且长期以来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4)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对于作
业环境、作业内容及范围、工艺流程、施工现场的危险有害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不掌握。
七、事故性质分析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系对液压管动火作业现场危
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吴*华。隆昇船业“上海精神”轮单船总管(工程总
管),涉事液压管更换作业的派工人员,涉事《二级明火作
业审批证书》中“工程主管”和“工程总管”栏的签字人员,
危险作业审批第一责任人。履行单船总管安全生产职责
[5]
不
到位,在签字通过涉事动火作业审批单前,未对防范措施的
辨识情况严格审核把关,也未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
认,在知晓能够影响液压管压力的舱盖处于顶升不到位的情
[5] 《单船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HSE 管理制度 ZSLSCY-(S)-064)》:一、全面负责单船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为单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为安全生产原则,当生产与安全发生冲突和矛盾,生产中安全得不到保障时,要
本着“先安全、再质量、后进度”的安全原则,配合单船安全主管做好安全工作,必须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对因本人工作失职,管理不到位、违章指挥所导致事故或险肇事故负责。
三、对危险作业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和落实,协调有序进行危险作业的安全施工管理,避免
危险作业交叉工程的出现,如危险作业工程因交叉施工所引起的安全事故或险肇事故,单船
总管为危险作业审批第一责任人……

— 15 —
况下,未在作业前确认舱盖的开合状况,未辨识出存在的作
业环境风险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即指使作业人员违反消防
安全规定
[6]
冒险对液压管开展动火作业。且其对实际动火和
监护人为同一人的情况知晓并放任,代替工程主管签字,却
未代替履行对二级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职责,不符合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7.2.1a)
[7]
、7.2.3a)
[8]
和 7.2.3b)
[9]
的规范要求。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0]
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11]
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邵*光。隆昇船业“上海精神”轮轮机主管(工程主
管)。履行轮机主管岗位职责
[12]
不到位,未履行对二级动火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
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
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7.2.1a):易燃、密闭、禁火区域内、
各种承压设备、危险性相对较大的焊割等从事明火作业,应填写相应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经
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8]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7.2.3a):明火作业前要彻底检查作业
现场,确认待修物周围与相邻隔舱均无易燃物后,才能作业,并应采取防止火花建落到敞开
的货舱口及通风筒内的措施。
[9]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7.2.3b):焊接或切割物件,如存在可
能引发火灾爆炸等风险,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剂,专人监护,并实施动火许可程序。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
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隆昇船业轮机主管岗位职责:1.负责单船机电工程和坞修工程的管理,是所管理工程项
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第一责任人……4.负责组织单船工程勘验、确认工程量;
进行工程策划,制定施工计划,提出劳动力和设备需求;负责单船 6S 管理工作……7.负责

— 16 —
业现场的安全监护职责,在知晓液压舱盖打开状态下管道内
会产生压力,不应拆除管道,但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 3 舱
右的管道已在该状态下被安全更换,所以也可以直接操作更
换其他管道,因此并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告知作业人员液
压舱盖存在的风险,即指使作业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
对液压管开展动火作业。不符合《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
规范》(AQ 7007-2013)7.2.3a)和 7.2.3b)的规范要求。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任*海。海宇服务队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工程安全
责任人,涉事作业焊工、监护员。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力。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3]
和《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4]
的规定,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第一项
[15]
的规定,建议市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
单船工程的组织、管理,负责外协加工的申请……9.负责与单船总管、其它主管、船东、船
检的沟通协调工作……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 17 —
罚。
4.胡*加。隆昇船业“上海精神”轮安全主管,涉事《二
级明火作业审批证书》中“安全主管”和“安全交底人”栏
的签字人员。对动火作业审批单中的风险辨识与防范措施未
落实到位的情况失察,未要求作业人员做好“第一节管系已
手工拆除”的该条防范措施,也未确认 3 舱盖的开合状况。
对实际动火和监护人为同一人的情况知晓并放任,未履行对
二级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职责。且其除了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准备的应急救援器材,并无其他方面的安全交底内容,
也无法提供书面的安全交底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16]
和第六项
[17]
的有关规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18]
的规定,建议市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
5.陈*。隆昇船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外包施
工队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公司动火作业审批
制度流于形式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8 —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
市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隆昇船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9]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项
[20]
和第五项
[21]
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22]
的规定,建议市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九、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新城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部门,2023 年对企业开展了
3 次检查,根据企业风险点发现问题隐患12 条,按期整改到
位。根据新城管委会应急局 2023 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
划,隆昇船业作为重点监管企业,新城管委会应急局一年至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
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
整改。
[20]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
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
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21]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
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
制度。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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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对其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已履职到位。
十、事故预防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要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全面剖析事故原因,并做
到举一反三,对各类安全隐患“零容忍”,改进安全监管,
落实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全面查
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从管理制度上查找漏洞,从
制度执行上查找缺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特殊作业管理、审批制度。
从严审查特殊作业审批单,并做到逐级审核,杜绝申请人员
与实际人员不一致、审核人员代签代审批等行为,确保特殊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与资质。加强对特殊作
业事前与事中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风险辨识、安全交底,
对不符合规定、未达到要求的施工班组立即停工,加强对特
殊作业的考核管理。
(三)重视与船方的作业对接,管控好交叉作业行为。
船厂需加强对本厂施工作业、船员自修作业、外协修理作业
的统筹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立体交
叉作业,对于存在的交叉作业按照时间、区域调整安排,并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船厂要及时跟踪确认。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
的精准性,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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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强
化培训考核,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
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
(五)从严对外协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重新评估
对外协施工单位的准入制度,严把准入资质源头关。定期对
施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作业情况开展评查,对不具备自我管
理水平和能力的施工单位以及多次违规、违章的施工单位要
及时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