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普陀沈家门浙江创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信息list(事故调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发布:2025-05-27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1
普陀沈家门浙江创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0·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中午 12 时 10 分许,浙江创镱建筑劳
务有限公司一施工人员在沈家门街道小干岛原欧华船厂 1 号
车间顶部光伏电板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后经抢
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90 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舟山
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
事项的批复》文件精神,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
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检察院、区发改局、沈家
门街道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
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普陀沈家门浙江创镱建筑劳务有限公
司“10·28”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浙江创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创镱公司)
单位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3
成立时间:202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周**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创镱公司系事故中死者唐**所在的工作单位。
2.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相关单位:宁波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振洋公司)
单位住所:浙江省宁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成立时间:201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罗**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电力工程、新能源工程、照明工
程、太阳能光伏工程、热力工程、充电桩工程的设计、施工、
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线电缆、机械设备、建筑材料、
电气设备、太阳能设备组件、仪器仪表的批发、零售;以及
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

4
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 安许证字[2023]*****
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振洋公司为事故所涉光伏板薄膜组件安装工程承接方。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创镱公司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员配备情况。创镱
公司共有员工 21 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一名安全
管理员。
(2)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死者唐**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晚上来普陀沈家门小干岛项目工地,未接受创镱公司(厂)
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三级教育培训,2024 年 10 月
28 日上午下雨,唐**等员工中午 11 点左右准备上岗作业,
公司安全管理员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但没有记录。
(3)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创镱公司系振洋公司分包
施工单位,和振洋公司签订了《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约
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创镱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供
了该施工现场 2024 年 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施工
作业每日班前安全交底表,表内内容显示:主要危害因素安
全措施交底记录内容未填,仅记录规范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带等内容,公司事发当天对作业人员进行了技术交底,
提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但没有记录。

5
2.振洋公司
(1)振洋公司建立了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安
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按要求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此次事故发生后,振洋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提供事
故调查所需的各类资料。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1 点 50 分,创镱公司施工人员唐**、
于**、顾**、王*、董**等人在沈家门街道小干岛原欧华船
厂 1 号车间棚顶准备光伏电板铺设施工。12 时 10 分许,唐
**手拿安装光伏板的工具,正从 1 号车间棚顶中间彩钢板上
由西往东前往作业点,突然踉跄倒向采光带区域,随即采光
板发生断裂,唐**从断裂处坠落。。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发生事故 1 号车间结构。事故发生现场位于沈家门街
道小干岛原欧华船厂 1 号车间(机电车间)。该车间为钢结
构,东西长 160 米,南北宽 34 米,事发点顶棚距车间地面
高度 14.1 米。(图 1、图 2)

6
图 1
图 2
2.发生事故地点情况。发生高坠地点位于车间中间通道,
距车间西门口 40 米,现场一顶死者戴过的红色安全帽,一
只装固定光伏板的金属螺丝扣有灰色编织袋,车间地面洒落
少许固定光伏板的金属螺丝扣(图 3);向上看,彩钢板和

7
采光板铺设在东西纵向、南北横向的钢结构梁上,采光板铺
设顶棚钢结构横梁南北间隔宽 1.4 米,东西间隔 1.3 米,事
发点为从南至北数 12 孔处,位于顶棚中间东西纵向大梁偏
北处,孔内有一破口,断裂的采光板悬吊空中,死者从该破
口处坠落至车间地面。(图 4)。
图 3
图 4
3.发生事故顶棚情况。顶棚西面有安装好的薄膜组件(光
伏板),东面有部分还未安装,顶棚正中间设有东西方向专

8
用行走通道,通道旁边采光板有一破口为死者从该破口处坠
落至车间地面。(图 5)
图 5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唐**,创镱公司员工。男,38 岁,身份证号
码:3209*****,家庭住址为:江苏省滨海县*****。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
190 万元。
(六)其他情况
1.事发当天,创镱公司驻厂负责人郑*对 1 号车间顶部光
伏电板铺设施工作业进行了班前安全交底,但交底内容未对
顶棚采光板处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也未对顶棚存在人员行
走过程中可能发生坠落风险采取管控措施,未对存在的事故
隐患进行排除。
2.事发前,创镱公司施工人员唐**、于**、顾**、王*、

9
董**等人 2024 年 10 月 27 日于晚上到沈家门街道小干岛,
公司只对他们进行了简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第二天中午
就上岗作业。
3.事发当天,1 号车间顶部光伏电板铺设施工现场行走
专标用通道未识,采光板处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未
在上面设置防坠网等防护措施。
4.创镱公司虽然制定了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
未按双重预防机制对施工作业现场开展风险点辨识,管控措
施落实不到位。
5、创镱公司法定代表人兼项目经理周**安全管理职责
落实不到位,虽然周**多次对公司光伏电板铺设施工现场相
关部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但只是口头对公司现场负责人
郑*交待注意事项,对现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现场未见其今年以来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记
录。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创镱公司立即向沈家门人民政府进行了报
告。沈家门人民政府于事发当天中午 12 时 30 分许将情况汇
报给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核实消息后将信
息上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2024 年 10 月 28 日普陀区人民政
府事故调查组成立,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
事故发生后,振洋、创镱公司启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
应急救援,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由救护车将其送到舟山
人民医院抢救。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唐**于事发当天中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创镱
公司积极联系死者家属,及时处理善后事宜,创镱公司与死
者唐**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创镱公司自愿赔偿唐
**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抢救费、家属误工
费、住宿交通费、人道主义补偿款等,善后事宜平稳处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
振洋、创镱公司坚持安全、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原则,开
展现场救援处置。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
有序、善后处理妥善。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询问等方式方法对事故
原因进行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直接原因是死者唐**在顶棚行走过程中,在未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脚下踩至采光板,导致采光板断
裂发生高处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浙江创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

11
不到位,未对 1 号车间顶部光伏电板铺设施工现场进行风险
辨识,及时消除存在事故隐患,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在
有较大风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2.浙江创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新进的员工安全管理培
训教育不到位,流于形式。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创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不到位。创镱公司虽然提供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相关材料,但未对施工作业现场开展风险
点辨识,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施工作业现场顶棚距
车间地面高度达到了 14.1 米,创镱公司忽略了对顶棚采光板
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二)浙江创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履职
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致使采光板
坠落风险长期存在,最后导致事故发生。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沈家门街道。作为属地监管部门,今年以来,在事故发
生前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 3 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
题隐患 6 项,均按期整改到位,已基本履职。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创镱公司未对施工作业现场开展风险点辨识,管
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及时消除事故隐

12
患,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创
镱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周**作为创镱公司法定代表人兼项目经理,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第(一)项1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
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讨论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事故有
关责任人员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主体责任缺位。创镱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
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作业过
程中监护不到位。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落实不到位,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待进

13
一步加强。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创镱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原因,落
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
容要有针对性,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的安全警示和教育培训
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
创镱公司应针对本单位所从事的作业风险特点,督促从
业人员严格落实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风险辨识,按照安全风险分级落实
管控措施,强化作业前安全交底、作业过程中监护及应急管
理。
创镱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板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
定,在施工作业前应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属地街道及金土地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
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要求企业落实安全风险辨识,从严督
促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