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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虾峙舟山市江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9·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信息list(事故调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发布:2025-01-16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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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虾峙舟山市江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9·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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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9 月 2 日 17 时 20 分左右,舟山市江源船舶工程
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孙某某在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
公司船坞内“远大之星”轮结束作业后,从“远大之星”轮
5 号货舱内后直梯攀爬至甲板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经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35 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3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舟山市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事
项的批复》(舟普政函〔2007〕22 号)文件精神,成立了由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总工会、区
检察院、虾峙镇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
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普陀虾峙舟山市江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
司“9·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在作业过程中攀爬直梯出
舱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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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舟山市江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源公司)
单位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成立时间:20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船舶修造;机械设备安装、维修;船舶配件
销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源公司系事故中死者孙某某所在的工作单位。
2.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相关单位: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瑶丰公司)
单位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成立时间:20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船舶修理;船舶制造;船舶改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瑶丰公司为事故所涉船舶维修工程承接方。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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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源公司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员配备情况。江源
公司共有员工 72 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一名专
职安全管理员。
(2)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死者孙某某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入职,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在江源公司接受了公司(厂)
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三级教育培训,并进行了相应
考核,理论考试合格,签订了《安全责任承诺书》。
孙某某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5 月 18 日、5 月 27
日、6 月 14 日、6 月 24 日、8 月 7 日在瑶丰船厂接受了高空
作业和有限空间等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3)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江源公司系瑶丰公司外协
施工单位,和瑶丰公司签订了《安全环保责任协议书》,约
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协议明确江源公司在瑶丰公
司主要施工任务是负责所有船舶管系维修、安装工程项目,
明确了江源公司对施工人员适工条件和资格进行把关,所有
新进人员必须经瑶丰公司生产部核准后向该公司安保部申
报,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江源公司向事故调查
组提供了“远大之星”轮 2024年 9月 2日施工作业每日班前安
全交底表,表内内容显示:对 5 号货舱内上下直梯人员提出
必须三点着力,手里不拿任何东西,佩戴劳保用品等,以证
明该公司事发当天对作业人员进行了技术交底,提醒安全生
产注意事项,但交底内容不涉及对上下直梯存在的风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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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
2.瑶丰公司
瑶丰公司建立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了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报告》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制定上下直梯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按要求制定了 2024 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并已按计划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此次事故发生后,瑶丰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提供事
故调查所需的各类资料。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9 月 2 日 14 点,江源公司单船主管丁某某带领
吴某某、孙某某等 4 人到瑶丰公司船坞内“远大之星”轮 5 号
货舱下面的压载舱做蒸汽管支架。下午 5 时许,吴某某等 4
人陆续从压载舱到 5 号货舱底稍作休息后,收拾作业工具准
备下班。17 时 10 分许,正当大家收拾工具时候,丁某某、
陈某某突然听到“啊”的一声,抬头发现孙某某从 5 号货舱后
梯上发生了坠落,掉在了地面上,就立即上前查看,发现孙
某某仰躺在舱底大概距离后梯梯脚 2 米处的地面上,嘴角流
血,安全帽甩落在头旁边,有轻微呼吸,处于无意识状态。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发生事故船坞结构。事故发生现场位于舟山市普陀瑶
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干船坞内。干船坞大体呈西南-东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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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船坞进出口在西南端,坞内侧壁标有长度标线,坞长 182.5
米、坞宽 30 米,坞深 10 米。
2.发生事故船舶结构。涉事船舶为“远大之星”轮(图 1、
图 2),进船坞修理后舷号改为“YUN FENG 7”。该轮船
体坐于船坞墩,船艏向东北,船艉朝西南。“远大之星”轮为
散装货船,船长 160 米,船宽 24 米,标准吃水 5.4 米,最大
吃水 11.7 米,船体从前至后依次设有 5 个货舱,分别为 1 号
货舱、2 号货舱、3 号货舱、4 号货舱、5 号货舱,其中 5 号
货舱后壁紧邻轮船驾驶室垂直于主甲板的立面。
图 1 远大之星船艏 图 2 远大之星外观
3.发生事故 5 号货舱内部结构。5 号货舱在主甲板上前
后各设有 1 个舱口供进出货舱,舱口为方口,长宽均约 0.65
米,舱口上沿距主甲板高约 0.80 米。前舱口位于货舱前壁,
距右舷约 6.3 米(如图 3);后舱口靠近货舱后壁,距左右
船舷均约 14.8 米(如图 4)。舱口下方的前后舱壁上各设有
1 个直梯,直通 5 号货舱底部,直梯高约 13.49 米,直梯宽
度 0.37 米,直梯踏步间 0.30 米,前舱壁直梯安装有护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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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后舱壁直梯未安装有护笼(如图 6)。
图 3 5 号货舱前舱口示意图
(图中警示标志系事故发生后
设置)
图 4 5 号货舱后舱口示意图
图 3 5 号货舱前舱口示意图
(图中警示标志系事故发生后
设置)
图 4 5 号货舱后舱口示意图
4.“远大之星”轮 5 号货舱后舱口顶部系有绳索,长度
为 13.49 米,用于将货舱底部作业工具吊至主甲板上(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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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者孙某某事发当天攀爬时跌落至“远大之星”轮 5
号货舱后舱壁未安装有护笼的直梯下两米处舱底(图 8)。
图 5 5 号货舱后舱口顶部系有
绳索
 图 6 5 号货舱后舱口示
意图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孙某某,江源公司员工。男,46 岁,身份证
号码:2306****,黑龙江省肇源县***。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 135 万元。
(六)其他情况
1.事发当天,江源公司驻厂负责人忻某某对 5 号货舱内
油舱蒸汽管新加支架作业进行了班前安全交底,但交底内容
未对直梯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也未对直梯存在人员攀爬过
程中可能发生坠落风险采取管控措施,未对持有的事故隐患
进行排除。
2.事发当天,“远大之星”轮 5 号货舱内的后直梯未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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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笼,上下直梯口均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在直梯
口顶部设置防坠器等防护措施。
3.事发当天,“远大之星”轮 5 号货舱内作业过程中,瑶
丰公司单船主管郑某某、江源公司驻厂负责人忻某某都去过
5 号货舱内检查,都攀爬过后直梯到过舱底检查,但都未采
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4.事发时,江源公司单船主管丁某某在事发现场同其他
作业人员一起收拾作业工具,孙某某主动要求由其先爬上直
梯去放吊绳,丁某某同意孙某某的要求,但未对孙某某从无
护笼的后直梯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的行为进行
制止,未尽到现场安全监护职责。
5.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风险分级管控
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报告》中已明确由安保部
部长刘某某负责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建设、运行的具体工作实施。经调查,刘某某未对 5
号货舱施工作业现场的后直梯开展风险辨识,未落实风险管
控措施。事发前,刘某某到“远大之星”轮 5 号货舱舱面检
查过安全工作,但未到 5号舱底工作场所开展相关安全检查,
致使其一直未发现 5号货舱施工作业现场的后直梯存在的安
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
6.瑶丰公司于 2022年 5月制定了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与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江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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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两家公司都建立了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但都未按双重预防机制对 5 号货舱施工作业现
场开展风险点辨识,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施工作业
现场“远大之星”轮 5 号货舱内的直梯高度达到了 13.5 米,瑶
丰公司作为修船承接方,忽略了对后直梯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7、瑶丰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公司规定王某某每月要组织 1 次日常现场安全巡查,从该公
司提供台账来看,王某某仅在 2024 年 2 月 15 日、7 月 26 日
对公司相关部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未按公司规定的次数
履行安全巡查职责。
8、江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
位。其公司在舟山有多个项目,需逐个巡查,蒋某某表示自
己会在瑶丰公司项目施工忙碌时驻厂巡查,根据江源公司提
供的台帐,虽然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但未见蒋某某 2024 年度在瑶丰公司施工现场组织并开展安
全检查的工作记录。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瑶丰公司立即向虾峙镇人民政府进行了报
告。虾峙镇人民政府于事发当天下午 17 时 30 分许将情况汇
报给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核实消息后将信
息上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2024 年 9 月 3 日普陀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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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成立,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瑶丰公司启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
援,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同时使用船坞旁吊车将孙某某
从坞内 5 号船舱吊至坞外后,由公司派车第一时间送至虾峙
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于当天 18 时 06 分由普陀“星云”轮运
载孙某某前往舟山本岛,19 时 01 分船舶靠泊沈家门墩头,
由救护车将其送到普陀人民医院抢救。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孙某某于事发当天晚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江
源公司积极联系死者家属,及时处理善后事宜。2024 年 9 月
4 日,江源公司与死者孙某某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
定江源公司自愿赔偿孙某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
助金、抢救费、家属误工费、住宿交通费、人道主义补偿款
等,善后事宜平稳处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
瑶丰公司坚持安全、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原则,开展现场
救援处置。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有序、
善后处理妥善。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询问等方式方法对事故
原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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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死者孙某某安全意识淡薄,
在未采取安全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从直梯进行攀爬,导致
其高坠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瑶丰公司、江源公司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未对“远大之星”轮 5 号货舱后直梯通道进行风险辨识,及时
消除存在事故隐患,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在未安装护
笼的直梯设置警示标志和进行封堵。
2.舟山市江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单船主管丁某
某,未制止孙某某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直梯。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瑶丰公司、江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瑶
丰公司、江源公司虽然提供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相关材料,但都未对施工作业现场开展风险点辨识,管控
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施工作业现场“远大之星”轮 5 号货
舱内的直梯高度达到了 13.49 米,瑶丰公司、江源公司忽略
了对后直梯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采
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虾峙镇。作为属地监管部门,2023 年对涉事生产经营单
位开展了 6 次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3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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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责令按期整改到位;2024 年,在事故发生前对涉事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了 3 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 10 项,均
按期整改到位。根据虾峙镇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
一年至少对瑶丰公司开展 4 次监督检查,目前已基本履职。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瑶丰公司、江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
位,都未对施工作业现场开展风险点辨识,未落实管控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1]。瑶丰公司、江源公司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瑶丰公司、江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王某某,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2]
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
法对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三)蒋某某,舟山市江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实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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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3]的规定,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蒋某某进行
行政处罚。
(四)江源公司作业人员监管不到位。江源公司单船主
管丁某某未对作业人员孙某某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无
护笼的后直梯攀爬的行为进行制止,未尽到现场安全监护[4],
而丁某某本人在事发当天也多次从无护笼的后直梯在无其
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攀爬,其错误的行为起到不好的示
范作用,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的
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江源公司单船主管丁某某追
究其刑事责任。
(五)刘某某,瑶丰公司的安保部部长,安保部负责人
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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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6]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
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刘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六)孙某某,江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无护笼的后直梯攀爬至甲板过程中,未
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高处坠落,违反了江源公司制
定的《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
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主体责任缺位。瑶丰公司、江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不健全,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
底,作业过程中监护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企业对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瑶丰公司、江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
故原因,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单位安全生产教
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
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
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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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和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的安全警示
和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瑶丰公司、江源公司应针对本单位所从事的作业风险特
点,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风险辨识,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落实管控措施,强化作业前安全交底、作业过程中监
护及应急管理。
瑶丰公司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重点加强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审
批制度,进一步强化高空作业、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相关法
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风险管控措施的条目式教育、
针对性学习,确保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熟练掌
握危险作业有关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瑶丰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进厂维修船只的直梯管理规定,
在施工作业前应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