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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同荣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1·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信息list(事故调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发布:2023-11-21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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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同荣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1·21”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11 月 21 日 8 时 50 分许,舟山同荣金属回收有限
公司一名从业人员在万邦船舶重工(舟山)有限公司废钢场地
内清理废钢时,被同单位员工操作的履带式抓钢机压伤,造成
1 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310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普陀区公安分局、普陀区经信局、普陀区总工会派员参加的舟
山同荣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1·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
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
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舟山同荣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1·21”
事故是一起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舟山同荣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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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公司”)
事故单位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兴西路 5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成立日期:2000 年 08 月 22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销
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销售。
(二)事故经过、救援情况
2022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7 时起,同荣公司 4 名作业人员
在万邦船舶重工(舟山)有限公司废钢场地开展作业,作业人
员史某某、何某某、钱某某负责捡拾垃圾和整理废钢,何某某
负责驾驶履带式抓钢机和捡拾垃圾。上午 8 时 44 分许,何某
某驾驶履带式抓钢机对经过筛检垃圾的废钢进行打堆,作业人
员史某某、钱某某在履带式抓钢机附近走动交流,配合进行整
理废钢作业,何某某在废钢堆后更换衣服。作业至 8 时 46 分
许,钱某某站在车辆右侧履带正前方位置,此时,何某某驾驶
履带式抓钢机向前移动,从钱某某身后将其碾倒。
事故发生后,同荣公司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呼喊何某某倒车,
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通知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救护车到
达现场后将钱某某前后送至广安医院、舟山医院抢救。钱某某
经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
(三)事故报告及善后
事故发生后,同荣公司第一时间向舟山市普陀区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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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进行了报告。事后,与死者家属积极沟通处理善后事宜。目
前双方已通过协商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已结束。
(四)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钱某某,男,60 岁,身份证号码 41************72,住
址:河南省泌阳县********。
二、事故现场勘察及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1.事故发生在废钢场地内,四周堆叠起来的废钢,高度约
为两米,中心区域空地上有分散摊放的废钢。
2.废钢场地现场共有 1 辆履带式抓钢机,属于同荣公司所
有。车辆外表面多处有锈蚀现象,前挡玻璃有污损现象,右侧
履带前方遗留有一顶安全帽。
3.履带式抓钢机经操作人员进行前进、退后、停驶测试,
具备行驶和刹车性能,未发现车辆故障及异常。
(二)相关调查情况
1.经调查,钱某某、何某某等 4 名作业人员为同荣公司聘
用人员,劳动报酬由同荣公司支付。
2.经调查,史某某、何某某、钱某某的工作内容是捡拾垃
圾和整理废钢,何某某工作任务是驾驶履带式抓钢机和捡拾垃
圾。
3.经调查,同荣公司对钱某某、何某某等从业人员进行了
口头提醒,未开展针对性安全风险告知和教育培训。
4.经调查,根据调取的“危险品仓库前道路-46”视频监
控显示,履带式抓钢机面朝东方进行打堆作业,作业人员在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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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下方、附近走动。8 时 45 分 45 秒,钱某某背对履带式抓钢
机在右侧履带前站定,8 时 45 分 47 秒,履带式抓钢机向前移
动,从背后将其碾压。
5.经调查,医院出具的钱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表明死
亡原因为失血休克。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履带式抓钢机驾驶员何某某向前移动车辆时未确认周边
环境,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同荣公司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
作业场所危险认识不足;
2.同荣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
针对本单位现场打堆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特点制定相
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致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作业人
员存在的不安全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并纠正。
四、事故处理建议
同荣公司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未针对现场打堆作业重点风险环节制定相应隐患
排查治理内容,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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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荣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原因,举
一反三开展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教育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 同荣公司应针对本公司所从事的履带式抓钢机作业风
险特点,完善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
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重点针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采取管理措施进行督促
检查和教育惩戒。
舟山同荣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11·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