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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0”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湖州市德清县·当前栏目列表(事故调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发布:2024-03-05 等级:一般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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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 ; url2 = url2.replace("",""); url2 = url2.replace("",""); $ ) 索引号: 11330521002569727U/2024-00023 发文时间: 2024-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德清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德清县应急管理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0”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0日,在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事故单位和人员情况(一)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通用航空产业园兴业路35号,法定代表人姚某,注册资本壹仟零捌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8年02月12日。(二)庞某青庞某青,男,汉族,1967年05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为浙江省*********村*****号,系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电焊工。二、事故经过2024年1月10日上午,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电焊工庞某青在切割作业中将未关闭的气割炬嘴怼到了箱梁内的隔板里,使得箱体隔板内形成了一股混合气体(丙烷和氧气)。后续点火后导致箱梁内的混合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炸,庞某青被冲击波弹开受伤,现场工人见状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庞某青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电焊工庞某青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动火作业。(二)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且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一)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二)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姚某、安全员任某敬作出行政处罚。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事故风险,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工贸领域的监管力度,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四方责任”等防范措施。 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0”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年2月18日 分享到: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