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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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部门信息公开 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通知公告 索引号 11321002014410713G/2025-396735 体裁分类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广陵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6-24 文号 时效 名称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字号: 大 中 小 2025年4月29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扬州宝海厂区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5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的文件要求,5月8日,广陵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主要调查,公安广陵分局、区检察院、区总工会组成的4·29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同步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个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9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隐患排查不到位、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1、扬州宝海物资有限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注册地位于广陵区李典镇秀清村,法定代表人孟有成。煤炭、煤炭制品、焦炭、水泥销售;机械设备维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扬州宝海物资有限公司冷轧配套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2日,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法定代表人付晓东。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冶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炉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3、邯郸市沧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为劳务分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9月2日,注册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一期五层507房间,法定代表人徐文帅,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4、事故地点: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扬州宝海物资冷轧三区厂房内。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2025年4月29日16点30分左右,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邯郸市沧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刘永生在3区A柱303区域未使用登高作业车,私自攀爬悬空未固定爬梯作业时,从架空管道4米高处坠落至2层平台后又坠落至地面。同作业工友李瑞立即打电话告知带队负责人王维强,王维强赶赴现场后刘永生说胸口疼痛,王维强立刻拨打120抢救电话,并带领工人把刘永生抬到三轮车上,送至马路边等待120急救车的到来,120急救车将刘永生送至扬州武警医院救治。同日18时30分许,刘永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宣告死亡。根据扬州武警医院救治记录,刘永生死于胸腔内骨折挤压导致心脏破裂出血停止跳动。三、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查勘、资料调阅、人员询问、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根据和刘永生在同一工作面的工友李锐及王维强口述:当天下午1点开始上班,刘永生开始进行安装作业,他的安全帽、安全带都是穿戴完备的,但是以后的施工过程中未知正确使用情况。下午4点半左右,同区域施工人员李锐发现死者刘永生从4米左右高度坠落至地面,死者刘永生对高处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慎从作业点坠落到地面导致死亡。(二)间接原因1、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未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未按时上报事故事实行为。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工人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严、不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过程中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扬州宝海物资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项目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3、邯郸市沧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足,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刘永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性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管理不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严、不细。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员1、刘永生。邯郸市沧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从高处坠落,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2、刘洋。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3、张和平。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严、不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4、刘宗超。邯郸市沧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足,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管理不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5、李明飞。扬州宝海物资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严、不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吸取4·29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生产作业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加强危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安全。(二)扬州宝海物资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公司内各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不出现安全监管盲区。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 ) 政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