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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丽水市·列表(事故调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浙江省丽水市 发布:2024-01-22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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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
查
报
告
松阳县“7·21”较大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12 月 29 日

目录
松阳县“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1 -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 2 -
(一)事故发生经过 ................................................................................................ - 2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 2 -
二、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车辆、人员、道路环境、天气、企业和检验鉴定情况 ................. - 3 -
(一)事故车辆情况 ................................................................................................ - 3 -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 - 5 -
(三)事故车辆载物情况 ......................................................................................... - 8 -
(四)事故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 - 8 -
(五)事故道路情况 ................................................................................................ - 9 -
(六)事故涉及企业情况 ....................................................................................... - 13 -
(七)检验鉴定情况 ..............................................................................................- 15 -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 17 -
(一)直接原因 .................................................................................................... - 17 -
(二)事故责任认定 ..............................................................................................- 17 -
(三)事故性质 .................................................................................................... - 18 -
四、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 18 -
(一)浙江省丽水市*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8 -
(二)湖北省十堰*广工贸有限公司 .........................................................................- 19 -
(三)湖北省*河汽车有限公司 ............................................................................... - 20 -
(四)福建省南平市*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20 -
(五)福建省南平市*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 - 21 -
(六)上海市*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22 -
(七)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何**水泥有限公司 .......................................................... - 22 -
(八)浙江省丽水*龙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 - 23 -
(九)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衢州管理中心 .......................................................... - 24 -
(十)浙江省丽水市松阳*辉汽车修理厂 .................................................................. - 25 -
(十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红建材店 .................................................................. - 25 -
(十二)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26 -
(十三)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 - 27 -
(十四)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板桥畲族乡人民政府 .................................................... - 27 -
(十五)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 27 -
(十六)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宣传大队 ....................................... - 28 -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和处理建议 ............................................ - 28 -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和人员 ....................................................................... - 28 -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30 -
六、前期已经开展的问题整改情况 .................................................................... - 34 -
(一)突出铁措施,严管重点车辆 .......................................................................... - 35 -
(二)突出铁手腕,严查重点违法 .......................................................................... - 36 -

(三)突出全闭环,严治道路隐患 .......................................................................... - 36 -
(四)突出全覆盖,严密宣传教育 .......................................................................... - 37 -
七、下一步问题整改以及事故预防措施 ...............................................................- 37 -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 - 37 -
(二)明确目标任务,严厉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 - 38 -
(三)强化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 - 39 -
(四)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道路交通安全良好格局 .................................................... - 39 -

- 1 -
松阳县“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7 月 21 日 2 时 44 分许,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外靖
线 76km+890m 板桥畲族乡板桥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
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5 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浙江省副省长、
公安厅长杨青玖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救援救治,妥善处理事故,
疏导交通,管控舆情。丽水市公安局和松阳县委、县政府有关领
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救治、事故调查和启动应急预案
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7〕
40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丽水市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
批准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
会等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松阳县“7·21”较大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关
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认证等,查
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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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
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7 月 21 日,驾驶人包*旺驾驶闽 HU*077 号轻型自卸
货车搭乘刘*金、王*胜两人沿外靖线从松阳县象溪镇靖居口村往
板桥畲族乡桐榔村方向行驶。凌晨 2 时 44 分许,途经外靖线
76km+890m 板桥畲族乡板桥村附近路段时,车辆失控向右驶出路
面,冲至下方道路与路侧金属护栏正面碰撞,造成王*胜、刘*
金当场死亡、包*旺受重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 14
时许,包*旺经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 年 7 月 21 日凌晨 4 时 6 分,松阳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
心接群众兰*翠报警称,板桥乡政府附近一辆水泥车发生事故,
有人员被困。4 时 8 分指挥中心指令象溪交警中队、安全中队前
往处置,同时联动消防救援、120 急救中心。4 时 34 分象溪交警
中队首批警力到达现场,立即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开展事故救
援、信息上报等应急处置工作。4 时 35 分象溪镇卫生院救护车
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5 时许,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
严重变形的车辆驾驶室进行扩张破拆,全力救援被困人员。5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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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分交警第二批警力安全中队民警到达现场。之后,公安、消防、
交通、卫生、应急、乡镇等部门其他增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三
名被困人员先后救出,王*胜、刘*金经现场 120 医生确认,已无
生命体征,包*旺送松阳县人民医院实施抢救。当日 11 时 20 分
许,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清障作业完毕,交通管制解除,道路恢
复正常通行。救援处置期间,未发生大面积、长时间交通拥堵情
况及二次事故。
松阳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本次事故中,现场应急救
援和处置科学有序,善后工作积极稳妥,信息上报及时准确,警
情通报发布及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和
负面舆情。
二、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车辆、人员、道路环境、天气、
企业和检验鉴定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 HU*077 号轻型自卸货车基本情况
车辆登记所有人:南平市建阳区*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证
书编号:35001792***7,登记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山大
道*号**12 室,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02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登记机关:福建省
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品牌型号:金联达牌/ESH30**1,
发动机号:EJAL2L0***8,车辆识别代号:L2WXCH138LL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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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人数:3 人,总质量:4290kg,核定载质量:1495kg,整
备质量:2600kg。车辆实际整备质量为 8340kg,较车辆登记整
备质量超出 5740kg。车上安装有行车记录仪,未安装 GPS。该车
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 8.624 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 150
万元、司机险 10 万元、乘客险 5 万元*2 座。
该车实际拥有人和使用人为包*旺。2020 年 11 月,包*旺从
丽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 23 万余元的价格购得该车。因为该
车属“大吨小标”车辆,不能在浙江上牌,所以丽水*通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帮其挂靠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通贸易有限公司。
包*旺与*通贸易有限公司签有《货车落户服务协议》,约定包*
旺应按规定缴纳汽车年检、服务费,公司为车主办理车辆落户、
保险、年检、补发牌证等,包*旺自主经营,挂靠费 2500 元/年。
2.事故车辆近三年违法记录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故车辆近三年有违法
记录 6 条,均已处理完毕,接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均为包*旺。
违法行为有超载 1 起、超速 2 起、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 1 起、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1 起、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 1 起。
3.事故车辆交通事故历史记录
事故车辆有交通事故记录 1 起。简要情况:2023 年 7 月 5
日 18 时 40 分许,包*旺驾驶闽 HU*077 号轻型自卸货车途经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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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衢江区 G60 沪昆高速公路杭州方向 390km+800m 路段,因右前
轮爆胎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及路面损坏的交通事
故,包*旺负全部责任。处理单位为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
警察支队二大队。本次事故车辆的碰撞部位为车头右侧,车辆右
前门、右反光镜、右大灯包角、右防护灯包角、驾驶室顶棚右侧、
右护栏、右后轮挡泥板、右上车踏板、车厢、轮胎等处损坏。7
月 14 日,该车在松阳*辉汽车修理厂修复出厂。
4.事故车辆保养、维修情况
无日常保养记录,最近一次维修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7 日至
7 月 14 日,对 7 月 5 日事故造成车辆的右前门、右反光镜、右
大灯包角、右防护灯包角、驾驶室顶棚右侧、右护栏、右后轮挡
泥板、右上车踏板、车厢、轮胎等损坏的部位进行维修。
5.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该车有 3 次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分别为: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南平市*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新车注册登记前检验;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南平市*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机
动车年审检验;2022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明机动车检测有限
公司进行了机动车年审检验。经调阅相关业务档案、视频图像发
现,在该车历次检验过程中,上述三家检验机构均存在违反规定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 6 -
1. 包 * 旺 , 驾 驶 员 , 男 , 55 岁 , * 族 , 驾 驶 证 号 码 :
33252819680618***6,户籍及现住地址:浙江省松阳县象溪镇
******,准驾车型:C1D,初次领证时间:2006 年 11 月 9 日,有效
期至 2032 年 11 月 9 日,当前状态正常。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
格证
①
。事故时驾驶闽 HU*077 号轻型自卸货车,已系好安全带。
通过话单、手机电子勘查数据和监控视频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事发前后时段包*旺无通话记录、无较大流量使用情况。
包*旺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 13 条,其中超载 2 起、超速 2
起、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 2 起、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
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4 起、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
或路口内 1 起、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1 起、机动车不按照交
通信号灯规定通行 1 起。事故发生前,违法行为已全部处理完毕,
无免分情况。
满分和学习情况:曾在 2020 年驾驶证记分周期内被记满 12
分一次。2020 年 5 月 26 日,参加 4 次科目一考试后 90 分通过。
违法犯罪记录:2008 年 6 月 14 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
行政拘留 3 日;2008 年 8 月 8 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
拘留 5 日。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
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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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考试、培训情况:包*旺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
331181019**2,现准驾车型 C1D。初次领证日期 2006 年 11 月 9
日,准驾车型D,发证机关为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调
查,本次考试由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进行,驾驶培训、
考试过程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情况均无异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2009 年 12 月 8 日,驾驶证档案由松阳转至义乌。2010 年 11
月 22 日,包*旺增驾取得 C1 驾驶资格,发证机关为金华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此次增驾培训、考试情况:2009 年 12 月 1 日,
包*旺在金华市*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报名申请增驾 C1
培训,科目一 97 分 1 次通过、培训 24 学时;科目二 90 分 6 次
通过、培训 24 学时;科目三 80 分 1 次通过、培训 36 学时。经
调查,本次增驾考试由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进行,驾
驶培训、考试过程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情况均无异常,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2020 年 7 月 7 日,包*旺驾驶证档案由义乌转回松
阳。
家庭情况:********
经走访调查,包*旺无重大家庭变故,无重大矛盾纠纷,无
个人极端倾向,无精神状态异常,平时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
脏病等重大疾病史,近期无医疗机构就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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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金,乘客,男,57 岁,*族,身份证号码:******,
户籍及现住地址:浙江省松阳县水南街道******。为蔡*春雇佣
的水泥装卸工,事故发生时乘坐在驾驶室居中位置,未系安全带。
家庭情况:********
3.王*胜,乘客,男,54 岁,*族,身份证号码:******,
户籍及现住地址:浙江省松阳县水南街道******,为蔡*春雇佣
的水泥装卸工,事故发生时乘坐在驾驶室右侧位置,未系安全带。
家庭情况:********
(三)事故车辆载物情况
事故车所载货物全部为袋装普通硅酸盐水泥,品牌“江*虎”,
每袋净含量 50kg,驶离货源地时共装载水泥质量为 25000kg,超
载 1572%,超限
①
85.22%。货源地为江山市何**水泥有限公司,目
的地为松阳县板桥畲族乡桐榔村,货物事故损耗后过磅质量为
23720kg。货主为松阳县*红建材店,拟运送至桐榔村修路使用,
运输费用为 60 元/吨。装卸工刘*金、王*胜由松阳县君红建材店
老板蔡*春直接联系和雇佣,劳务费为 13 元/吨。
(四)事故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对事故车辆的行车记录仪、高速过车记录、天网视频监控综
合分析,确定该车事发前行驶轨迹如下:
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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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0 日 15 时 50 分许,包*旺独自驾驶该车从松阳县前往
江山市运输水泥,于当日 19 时许到达江山市何**水泥有限公司。
7 月 20 日 22 时 04 分,包*旺从该公司装载水泥后驾车离厂返回;
22 时 28 分从江山收费站 ETC 通道驶入高速公路,先后途经京台
高速、沪昆高速、溧宁高速;21 日凌晨 0 时 31 分,包*旺驾车
进入溧宁高速“遂昌货车检修区”停车休息和车辆加水;0 时 53
分离开检修区继续前行;1 时 6 分在遂昌东 ETC 通道下高速,沿
S222 龙丽线往松阳方向行驶;1 时 47 分在 S222 龙丽线松阳县西
屏街道周坌村路口接上装卸工王*胜、刘*金两人,之后沿 S222
龙丽线往象溪镇方向行驶;2 时 10 分该车驶入外靖线;2 时 44
分在外靖线 76km+890m 处发生本次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事发前行驶里程约 218 公里,行驶时长 4 小时 40
分钟,期间曾在高速公路“遂昌货车检修区”停车休息 22 分钟。
事故车辆驾驶员包*旺连续驾驶机动车未超过 4 小时。
①
(五)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点位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外
靖线 76km+890m 板桥畲族乡板桥村附近路段,北纬 28°27′
13″,东经 119°39′13″,为长下坡、多弯路段,从坡顶到事
发处距离约 3km。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莲都区丽新畲族乡方向,
①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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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往松阳县象溪镇方向。水泥砼路面,路宽 5.2m。道路两侧漆
划有白实线,标线完整清晰,路面状况良好,无道路中心线,双
向 机 非 混 合 通 行 , 限 速 30km/h ( 在 事 故 地 点 前 段 外 靖 线
78km+860m 处有“限速 30km/h”标志牌,标定前方 2500m 范围
内限速)。道路北侧为山体,底部设有排水沟。道路南侧设有金
属护栏,护栏不连续。事故车辆冲出路面位置为急转弯路段,下
坡方向呈左弯曲线,前后公路夹角约为 82 度,圆曲线半径约
13.5m,道路纵坡度为 5.7%。路侧弯道处安装有凸面反光镜,未
安装防护栏。道路南侧为边坡,种有杉树、竹子等绿植,近 4m
宽的边坡较为平缓,路侧 3m 范围内高差为 0.26m。上下线公路
路面高差为 7.7m,上线公路路面外边缘到下线公路内侧坡脚间
距宽为 11.4m,外侧边坡总体坡率为 1:1.48。
2.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为夜间,道路有路灯照
明,视线一般,天气阴,路面干燥。
3.外靖线公路基本情况:外靖线公路是一条连接松阳、莲都、
缙云三地的县道,道路编号:X502,道路技术等级:四级,为小
交通流量农村公路,日平均交通流量 639 辆。道路呈东西走向,
东起缙云县外堰,西止松阳县靖居口,与 S222 龙丽线相接,全
长 88.493km,其中松阳段里程 18.522km。该公路始建于 1961 年,
1986 年全线竣工,1988 年对外靖线靖居包至岭头段路基进行了
加宽改造,建成时为泥结碎石路面,路基宽 6.5m,路面宽 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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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四级公路山岭重丘技术标准。2005 年,按照省交通厅全省
县道公路砂改油工程计划,外靖线松阳段全线进行了路面升级改
造,以沥青砼路面为主,越岭陡坡地段和靖居包村过境段为水泥
砼路面,其中事故路段为水泥砼路面。
4.外靖线安保工程建设及整修养护情况:外靖线松阳段路侧
防护栏为“2009 年松阳县(县、乡道)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项
目中建设安装,与该工程同时施工有 11 条县、乡道,总投资 1200
万元,其中外靖线松阳段共安装钢质护栏 5050m,设计时外靖线
76km+850m-900m 路段无设置护栏要求。设计单位为浙江**勘测
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松阳县**工程有限公司。2010 年 9
月,丽水市公路管理局牵头组织全市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竣工验收
工作,该工程被评定为优良工程。
在 2016 年至 2021 年期间,松阳县公路管理局实施各年度农
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陆续对外靖线路面进行了大中修,主要为水
泥砼路面破板修复与灌缝、路肩硬化、边沟整治、护栏修复等。
2021 年,根据市、县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三年行动
的要求,立项实施《松阳县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程》,
对全县农村公路变形破损护栏进行排查整治,部分路段新增钢质
护栏,项目概算批复总投资 5755 万元。其中,外靖线新增钢质
护栏 460m,修复 398m,修复、新建砼挡土墙 156m
3
,增设标志
牌 2 块,道口标志 20 根、减速带 70m。本次设计中在外靖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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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km+850m-900m 路段无设置护栏要求。该项目设计单位为松阳
县**勘测设计所,施工单位为松阳**工程有限公司。2023 年 6
月,松阳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组织竣工验收通过,该工程被评定
为合格工程。
5.事故点位未设置护栏的原因:经查阅道路设计、交竣工验
收文件、检测报告等,通过现场检查、测量,确定外靖线的路面
平整度、路面破损度等相关技术参数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完整
性、可视性等符合设计和建设相关要求。针对 2009 年、2021 年
两 次 农 村 公 路 安 防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中 均 未 在 外 靖 线
76km+850m-900m 路段设置护栏的原因,松阳县交通运输局及设
计单位对此进行专门说明:依据《JTG D81-2006 公路交通安全
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2111-2019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外靖线公路属于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主要根据
《JTG2111-2019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护栏设置
规范进行设计,事故路段公路行车道外侧 3 米现场范围内高差小
于 4 米,不属于以上技术规范中必须设置护栏的范围。在道路运
行过程中,公路管养单位已在该弯道加强了视线诱导设施,在一
定程度上提升了安全服务水平。
6.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外靖线松阳段全程 18.522km,
除本次事故外,未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一般程序处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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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通事故 2 起,造成 2 人受伤,发生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99 起。今年以来,未发生其他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发
生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28 起。本次事故地点附近近三年
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涉及企业情况
1.南平市建阳区*通贸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该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
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运输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装
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
运输;生鲜乳道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南字 350784201**2,经营
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企业主要从业人员:(1)法定代表人刘*,男,30 岁,身
份证号码:********,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中都街道********,
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占公司 10%股份;(2)
股东、安全科科长曹*国,男,40 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村小***号,现住址浙江省丽水
市开发区********,占公司 90%股份;(3)安全员兼 GPS 监控
员胡*,女,38 岁,身份证号码:********,任职时间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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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23 年 6 月;(4)安全员黄*,女,30 岁,身份证号码:********,
任职时间 2023 年 6 月至今。
3.企业经营情况:该公司现拥有各类汽车 145 辆,其中营运
大型货车 28 辆,营运小型货车 55 辆,非营运小型汽车 62 辆,
企业已经建有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日常主要通过车辆挂靠费、车
辆保险返还款等方式赢利。
4.企业行政处罚记录:该公司曾被行政处罚 2 次:(1)2023
年 5 月 22 日,因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被南平市建阳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罚款
1000 元。(2)2023 年 5 月 22 日,因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被南平市建阳区交通综合行
政执法队罚款 1000 元。
5.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
失,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企业内
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安全员变动无任职文件。
安全例会记录不全,安全员未参加,培训内容简单雷同。未按规
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未按规定对驾驶员包*旺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2)未对公司名下的车辆和驾驶员实施有效管理。无日常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台帐,部分货运车辆未按规定上动态监管平台,未
对名下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驾
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无公司内部惩处记录。(3)车辆、驾

- 15 -
驶员管理档案不规范、不齐全,名下车辆 145 辆,实际档案为
124 份。(4)未对挂靠车辆严格审核把关,导致非法改装、安
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对公司名下的轻型货车
无任何监督管理措施,致使事故车辆长期处于失管状态。
(七)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闽 HU*077 号轻型自卸货车从外靖线 76km+890m 处向右直接
驶出路面,南侧路面及路肩之间见两条轮胎拖印,右轮胎拖印长
0.8m,左轮胎拖印长 2.46m,分析为事故货车后轮因前方受阻时
在路面形成。车辆冲下斜坡所经过之处多棵树木撞断,坡面不平
整。车辆冲至下方道路后,车头与道路左侧金属防护栏正面相撞,
车上运载的水泥因惯性向前挤压,两力同时作用造成车头严重变
形、损坏,导致车上三人均被困于驾驶室中。车辆右前轮胎失压,
有一道不规整的裂口,其他轮胎完好。车上运载的袋装水泥向左
前方倾泻,散落面积为 3.97m×4.05m。
2.车辆鉴定情况
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闽 HU*077 号轻型货车的外
观、灯光、制动、转向和车速等项目进行鉴定,意见如下:(1)
转向系工作状况未见异常。右前轮制动鼓损坏,左后轮存在制动
热衰减痕迹,右后轮制动摩擦片磨损严重,制动系不合格。前照
灯工作状况未见异常。(2)货车整备质量、货箱内部尺寸、轮

- 16 -
胎规格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车辆货箱样式与行驶证照片
中货箱样式不一致,存在改装。(3)货车事故发生前两秒直道
下坡路段行驶速度为 36km/h;事故发生前近一分钟直道下坡路段
行驶速度约为 17km/h。(4)货车右前轮失压符合外部硬物贯穿
割裂轮胎气密层所致。
3.驾驶人涉酒、涉毒等检测情况
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驾驶员包*旺的血液进行乙
醇含量定量分析、常见毒品定性分析,检测结果:未检出乙醇成
分和甲基苯丙胺、氯胺酮、O6-单乙酰吗啡、吗啡等常见毒品成
份。排除了包*旺酒驾、毒驾的嫌疑。
经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包*旺体内常见农药、
鼠药、镇静安眠药定性进行检验分析,检验结果:未检出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乐果、氧化乐果、敌敌畏、呋喃丹、毒鼠强、安定、
氯氮平成分。
4.尸体检验情况
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包*旺的内脏组织器官进行
法医病理学检验及死因分析,鉴定意见:包*旺符合交通事故造
成胸部、颅脑损伤等全身多处损伤,导致胸部颅脑挤压引起机械
性窒息而死亡。排除了包*旺由于自身疾病突然发作导致交通事
故发生的情况。

- 17 -
经松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三名死者尸体进行检验,死
因鉴定意见如下:(1)刘*金符合交通事故中胸腹部受挤压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2)王*胜符合交通事故中胸腹部受挤压致机械
性窒息死亡。(3)包*旺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胸部、颅脑等损伤伴
挤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包*旺驾驶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
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严重超载,加之驾驶人临危操作不当、
措施不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责任认定
驾驶人包*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二十一条
①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③
之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
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
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
物。”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
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18 -
一条之规定
①
,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包*旺承担该起
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金、王*胜两人无与此次事故成因有
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事故性质
2023 年 12 月 20 日经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认定小组认定,松阳县“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
安全事故。
四、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浙江省丽水市*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系非法拼装、销售事故车企业。成立于 2006 年 1 月 1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梅*明,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公司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经营范围:汽车
(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
企业主要人员情况:(1)法定代表人梅*明,男,58 岁,
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及现住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
区********。(2)公司业务员蔡*威,男,49 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地: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
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
任。”

- 19 -
事故车为 2020 年 11 月包*旺向该公司购买。事故发生后,
经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该车为不合格产品。侦查发现
该公司还向周*发、周*两人销售同款车共 2 辆,车辆号牌分别为
闽 H70*8T、闽 HUG*73。2020 年,梅*明见“大吨小标”货车被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后,市场需求量仍然巨大,遂产生自行
拼装车辆销售的想法,于是购得东风柳汽“乘龙牌”中型自卸货
车的底盘在丽水*龙车厢制造有限公司拼装成整车,然后通过十
堰*广工贸有限公司获取**汽车有限公司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
格证》、车标等文件证明,将车辆包装成为“金联达牌”轻型自
卸货车。明知车辆的实际整备质量等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
厂合格证》不符,在浙江省不能登记上牌的情况下,为提高销量
获取不正当利益,又以包办登记上牌、按需定制车箱等方式进行
违法促销。
(二)湖北省十堰*广工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法定代表人李*,注册
资本:500 万元,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及销售;汽车、
五金交电、劳保用品销售;建材、水暖器材批发兼零售。
企业主要人员情况:(1)法定代表人李*,女,户籍地:重
庆市南岸区********,占公司 60%股份,与骆*祎是夫妻关系。
(2)公司实际经营者骆*祎,男,身份证号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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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占公司 40%股份。(3)公司业
务员沈*强,男,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丹江
口市********,现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2020 年,犯罪嫌疑人梅*明联系十堰*广工贸有限公司骆*
祎,提出向其购买“金联达”品牌轻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整车
出厂合格证》等文件,用于处理库存车辆的要求。骆*祎答应后
指使公司业务员沈*强,从神河汽车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了“金联
达 ESH30**1”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每份 2000 余元
的价格卖给了丽水市*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湖北省*河汽车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1 月 22 日,地址为湖北省十堰市
********,注册资本 9421 万元,法定代表人金*生,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商用车制造与销售;农业机
械及配件设计、制造、销售;汽车配件及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环卫车设计、制造、销售;环卫产品制造、
销售。曾用名:湖北神**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车辆制造
有限公司、湖北*达农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经侦查发现,事故车辆实际上不是该企业所生产、改装的产
品,但登记上牌所使用的“金联达 ESH30**1”《机动车整车出
厂合格证》等证明均来源于该公司。
(四)福建省南平市*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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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事故车首次注册登记的车辆检测机构。经营状态:已注销。
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陈*龙,注册资
本:100 万元,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
经查阅车辆检测档案、监控视频回放发现,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南平市*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时车辆照片与事故车外观
明显不一致,过磅整备质量 2658kg 与实际重量有较大差异,存
在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问题。
(五)福建省南平市*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系事故车 2021 年车辆年检的车辆检测机构。位于福建省南
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黄*森,注册资本:1006 万元,
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
范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尾气排
放环保检测;汽车美容;计算机维护;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零
售。
经查阅车辆检测档案、监控视频回放发现,2021 年 10 月 12
日该公司对事故车辆检测时,以补办被检车辆号牌的方式,使用
“值班车辆”替代事故车进行年审检验。经图像比对,被检车辆
车头外观、车厢、轮胎尺寸等与事故车有明显差别。经道路监控
查询,检验当日同一时段事故车在松阳有“天网卡口”过车记录。
结合包*旺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定事故车当日未曾到过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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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南平市进行车辆检测。存在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出具虚假检
验结果的问题。
(六)上海市*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系事故车 2022 年车辆年检的车辆检测机构。公司地址:上
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孙*准,注册资本:200 万元,
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
范围: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
经查阅车辆检测档案、监控视频回放发现,2022 年 11 月 28
日该公司对事故车上线检测过程中,过磅称重时不按规定停放车
辆,造成过磅车辆整备质量 2378kg 与实际严重不符。存在不按
规定检测车辆整备质量,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的问题。
(七)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何**水泥有限公司
系事故车所载货物源头企业。该公司为江**集团有限公司下
属的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3 月 31 日,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江山
市********,法定代表人:徐*辉,注册资本 11000 万元,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水泥生产,水泥销售,混凝
土原料砂的生产、销售,蒸气销售等。
企业主要人员情况:(1)总经理徐*辉,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李*敏,负责公司经营工作,分管销售部、财务部、
综合部、供应部、人事部、保卫科。(3)安全生产负责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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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4)二车间发货员郑*霞,为
事故车装载、点验、发货的当班工作人员。
2018 年 11 月 14 日,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重点货
运源头企业的公示(第一批)》对将江山市何**水泥有限公司等
7 家货运源头企业列为第一批市级重点源头单位名录进行了上网
公示。
①
检查情况:该公司未按规定
②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部
已制定《水泥发货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发货员应核实
运输车辆的荷载,不得超载发货”的工作职责和处罚措施,但是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未落实到位。在厂内立有“严禁超载”告示牌,
但是对轻型自卸货车超载超限装载监督管理不到位。
(八)浙江省丽水*龙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①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
运站等场所(以下统称货运源头)的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名录。重点货运源头的经营人、管理人应
当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计量称重设备检测的数
据应当按照规定接入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
第五十四条:“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车辆违法
超限装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② 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 年第 12 号令)第二十八
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
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
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 24 -
系 事 故 车 改 装 企 业 。 公 司 地 址 :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莲 都 区
********,法定代表人黄*龙,注册资本:100 万元,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汽车销售及信息咨询服务;
各类车厢、车厢环保盖的设计、生产、销售及维修服务;机动车、
机动车配件维修,液压系统销售、安装、维护及配件销售;车厢
配件、钢材、型材加工及建材批发兼零售。
2020 年 10 月,该公司受丽水市*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为事故车加装车厢。据黄*龙自述,其公司是严格按“乘龙”
中型货车标准为事故车加装车厢的,对丽水市*通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将该车改装成“金联达”轻型自卸货车进行非法销售一
事并不知情。调查中未发现丽水*龙车厢制造有限公司有超范围
经营的行为。
(九)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衢州管理中心
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衢州管理中心管辖范围为衢州市
境内 402 公里高速公路,办公地点位于杭金衢高速衢州西收费
站,内设综合管理处、党群人事处、财务管理处、营运管理处、
养护管理处、机电信息处、安全监管处共 7 个处室及 1 个运行管
理分中心。其中,江山收费站共设置 7 条收费车道,其中入口车
道设 1 条自助发卡车道和 2 条 ETC 专用车道,出口车道设 3 条自
助缴费车道和 1 条 ETC 专用车道。

- 25 -
存在问题:高速公路江山收费站入口管理把关不严,未按规
定
①
阻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经调查发现,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浙江省所有高速收费站统一对收费操作系统升级
改造,规定对已安装 ETC 的蓝牌 2 轴货车上高速不再进行称重计
费。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针对该类货车的收费方式统一为按轴收
费,上高速公路时无需称重,收费站不核查车辆是否超载超限,
与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 年第
12 号令)的规定不符。
(十)浙江省丽水市松阳*辉汽车修理厂
事故车维修企业,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处********,机
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范围:车身维修与涂漆。法人代表宋*辉,男,
40 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
********。
调查中未发现该企业有违法改装、超备案范围从事机动车维
修养护等违法行为。
(十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红建材店
① 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 年第 12 号令)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
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
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26 -
系事故车所载货物所有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李*红,
实际经营者:蔡*春,两人系夫妻关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
经营范围:建材、五金、水泥零售批发。
蔡*春,男,46 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浙江
省 丽 水 市 松 阳 县 ******** , 现 住 地 :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松 阳 县
********。
调查中未发现该企业有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包*旺违
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
(十二)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有民警 47 名,职工 1 名,辅
警 108 名,下设 13 个股级单位。近三年,该大队共查处货车超
载违法行为 2316 起,其中违法时间为白天 1510 起,夜间 806 起,
涉及轻型自卸货车 13 起。今年截止至 7 月 20 日,大队联合松阳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查处超载超限违法行为 509 起,其中交警大
队处罚 422 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处罚 87 起。
象溪交警中队,系事故发生地的辖区中队,现有民警 2 名,
辅警 5 名。今年截止至 7 月 20 日,共接处警 450 起,发生死亡
事故 3 起,伤人事故 81 起,造成 5 人死亡(含本次事故)。查
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2280 起。累计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活动 50 次,

- 27 -
发放宣传资料 3000 余份。近三年,共上报整改道路安全隐患 115
处,其中涉及外靖线 28 处。
(十三)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松阳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1 日,现有
在编人员 32 名、辅助执法人员 23 名,其中,超限运输治理中队
有在编人员 2 人,辅助执法人员 5 人。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期间,共查处超限治理相关案件 982 起,未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件 3
起。
(十四)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板桥畲族乡人民政府
板桥畲族乡人民政府现有工作人员 26 名,其中行政编制人
员 12 名,事业编制人员 9 名,编外人员 5 名。系事故发生地属
地乡镇,负责外靖线松阳段的日常养护工作,主要以日常巡查、
定期路面清扫、边沟清理、绿化修剪和小修养护为主,养护期间
能够保持路面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与服务水平。“7.21”道路交
通事故发生之后,乡镇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积极组织乡、
村干部协助事故处置,并迅速在全乡部署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和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十五)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28 -
未按规定
①
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
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车辆检测
机构使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问题,为不符合公告参数的车辆办理
了注册登记和年审。
(十六)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宣传大队
未按规定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
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未对车辆检测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未
及时发现车辆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称重,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问
题,为整备质量不合格的车辆办理了年审。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和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和人员
1.货车驾驶员包*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
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① 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 138
号)第十八条:“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机
构或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
监督管理。建立检验系统软件监督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
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规问题的,列入黑名单,全国通报,对涉及的检验机构、检测
软件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29 -
2.丽水*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
罪)
①
,已立案侦查。
3.梅*明,男,58 岁,系丽水*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被松阳县公安局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蔡*威,男,49 岁,系丽水*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
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被松阳县公安局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5.十堰*广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
已立案侦查。
6.骆*祎,男,47 岁,系湖北省十堰*广工贸有限公司股东、
实际经营者,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被松阳
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
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
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30 -
7.沈*强,男,46 岁,系湖北省十堰*广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
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被松阳县公安局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8.湖北省**汽车有限公司违规为非本公司生产的车辆提供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由松阳县
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上海市*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辆年检
过程中不按规定过磅称重,为事故车辆提供虚假检验合格证明文
件,使其取得车管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而通过 2022 年度年

- 31 -
检,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①
,建议将该违法线索移送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调查处理。
2.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通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依
法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②
,建
议由松阳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3.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何**水泥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
按规定落实车辆合法装载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未严把货物装
载关、车辆称重关、车辆出厂(场)关,未确保出厂车辆无超载超限
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松阳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
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
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
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
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
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
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
处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32 -
4.福建省南平市*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
“值班车辆”替代整备质量超重车辆上线检测,为事故车辆提供
虚假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使其得以取得车管部门核发的检验合
格标志而通过 2021 年度年检,建议由丽水市安委会函告南平市
安委会予以处理。
5.福建省南平市*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其
他车辆替代检验,为事故车辆提供虚假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使其
成功注册登记上牌,建议由丽水市安委会函告南平市安委会予以
处理。
6.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衢州管理中心在超限车辆上路
把关工作中存在漏洞,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高速路入口
超限车辆的管理,切实履行超限管控职责,建议由丽水市安委会
函告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衢州管理中心予以整改。
7.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部分工作
人员监管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南平市*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平市*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检验问题,建议由丽水市
安委会函告南平市安委会予以处理。
8.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交通运输局开展货运企业执法检查
不力,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南平市建阳区*通贸
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丽水
市安委会函告南平市安委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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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按照“三管三
必须”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南平市*
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平市*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违规
检验问题,建议由丽水市安委会函告南平市安委会予以处理。
10.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宣传大队部分
工作人员监管不严,未能及时发现上海*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检验问题,建议由丽水市安委会函告上海市嘉定区安委
会予以处理。
11.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
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上海*明机动车
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检验问题,建议由丽水市安委会函告上海
市嘉定区安委会予以处理。
12.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
源头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
①
,建议由丽水市安委会函告衢州市安
委会予以处理。
① 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
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
运输车辆出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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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经信局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
①
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对何**水泥有限公司为轻型自
卸货车超载超限装载的行为检查监督不到位,建议由丽水市安委
会函告衢州市安委会予以处理。
14.浙江省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促进部对汽车销售企业
的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不到位
②
,未能发现丽水*
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建议责令丽水经济技术
开发区经济促进部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15.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交通运输局、松阳县板桥畲族乡人
民政府、松阳县公安局对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松阳县交通
运输局、松阳县公安局对轻型自卸货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整治力
度不够,建议责令松阳县交通运输局、松阳县板桥畲族乡人民政
府、松阳县公安局向松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前期已经开展的问题整改情况
事故发生后,松阳县迅速组织召开“全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
整治整改提升攻坚行动”部署会。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松阳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
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
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②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
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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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先后制定下发《松阳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整改提升攻坚行
动方案》《松阳县“平安护航亚(残)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再
排查再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松阳县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细化落实 5 方面、45 项排查整治措施,县主要领导每
周听取整治进度汇报,并针对性部署工作措施,切实推动隐患问
题真查真改、彻查全改。
(一)突出铁措施,严管重点车辆
松阳县人民政府抽调公安、交通、应急等力量实体化运行货
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全县 6 个主要进出城路口设立
卡点,全面落实“排查登记、过磅核查、限期整改、精准打击”
各项措施,切实做到“五个一律”,即路过卡口货车一律拦停检
查、境内货车一律登记核查、疑似问题车辆一律过磅核查、问题
车辆一律限期整改、不准上路、外县籍问题车辆一律函告提醒。
截止 10 月 18 日,共排查登记各类货车信息 2329 条,其中黄牌
货车 1737 条、蓝牌货车 592 条,初步判断“大吨小标”车辆 415
辆,经逐辆称重核查,确定“大吨小标”车辆 186 辆。所有问题
车辆均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车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不
得上路行驶,同时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时掌握车辆动态信息,
严防车辆“带病”上路。行动开展以来,已有 99 辆问题车辆整
改到位,87 辆“大吨小标”货车主动报废或离开我市,对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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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的“大吨小标”车辆,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全部函
告属地交警部门加强管控。
(二)突出铁手腕,严查重点违法
“7·21”事故发生后,丽水市道安办下发《关于开展自卸
轻型货车专项整治的通知》。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松阳
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取消休假、全员上路,常态化开展联合执
法、夜间执法,对“大吨小标”、超限超载、非法营运等违法行
为一律“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形成高
压震慑。7 月 21 日以来,共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11712
起,其中刑事拘留 20 人,行政拘留 16 人。查处货车违法行为
1388 起,处罚总量环比上升 364%,其中超载 760 起,超限 184
起。针对蓝牌货车处罚 273 起,事故同类车辆违法行为得到全面
有效遏制。期间,走访全县各类货运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工
地、矿场等 98 家,逐一签订《货物转载源头企业合法装载承诺
书》,集体约谈货运企业 2 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26 份,停
业整顿运输企业 1 家,吊销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3 起,注销危运
企业 4 名驾驶员从业资格。
(三)突出全闭环,严治道路隐患
事故发生当日,市、县两级立即启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再排
查再整治专项行动,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发《关于开展
全市公路安防设施专项排查的通知》。松阳县按照“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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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整改、闭环销号”原则,对在役公路特别是临水临崖、急弯
陡坡、桥梁隧道路段开展全面优化提升工作。截止目前,共排查
国省道 145 公里、县乡村道 1327 公里,排摸可优化提升安防设
施点位 644 处,已优化提升 451 处,剩余 193 处已安排项目集中
优化提升,累计投入资金 1600 余万元,已完成农村公路安防设
施优化提升工程进度 90%。同时,全面加强公路安全设施日常检
查维护,严格落实公路养护单位、责任部门职责,及时查漏补缺
各类安防设施。
(四)突出全覆盖,严密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农村宣传阵地设施和新媒体矩阵,纵深推进道路交
通安全“五进宣传”,重点加强“一老一小”、“两客一危一货”
驾驶员等重点群体的精准宣传。7 月 21 日以来,松阳县交警大
队共发送交通安全提醒短信 22 万条,发放宣传手册 5 万份、海
报 1500 张,张贴横幅 165 条,筛查并精准宣传高风险老年人 3162
人,实现开学季交通安全短信、微信提示全县师生全覆盖,拦截
并贴标宣传三轮车 1987 辆,组织全县 383 名轻型栏板自卸货车
驾驶员分三批到交警大队开展交通安全集中培训。
七、下一步问题整改以及事故预防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松阳县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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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层层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
责任,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进
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的重要性,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履职尽
责,紧密配合,形成共治合力。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安全监管,
优化部门间协同联动机制,坚持超前防范,关口前移,把风险隐
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明确目标任务,严厉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丽水市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
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相关部门治超主体责任,形成
由政府统一主导,部门联合联动的治超机制,将治超工作纳入政
府重点督查督办内容。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加强监
管,认真履职,全面落实源头企业、过境超载超限车辆治理。强
化公路巡逻管控、站点驻守等治超工作措施,加大科技投入,提
升治理水平。加强对货运企业、重点行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强化
源头治理,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严
惩。公安、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货车销售、改装、
检验、登记、年审的全过程日常监管,有效督促严把各个关口,
全力挤压“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货车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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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细
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
落实治理资金,建立道路安全隐患“闭环式”高效流转运行机制。
参照新的标准规范指南,加快对早期建设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进
行更新改造,切实筑牢道路基础安全。充分发挥乡镇网格员作用,
认真排查乡、村道交通安全隐患,健全辖区人、车、路基础台账,
实时掌握辖区内“高频入(在)松”货车底数,通过强化安全风
险分级分类管控,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发生。
(四)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道路交通安全良好格局
健全和完善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力抓宣传
发动,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开曝光严重违法问题、典型
事故案例和责任追究情况,将本次事故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在全市
范围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
识。不断创新宣传手段,通过网络主播、“大喇叭”等群众喜闻
乐见的方式扎实开展道路交通“五进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街道
社区、乡镇村居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开展自我教育和宣传造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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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宣传覆盖面,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松阳县“7·21”较大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12 月 29 日